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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與債務糾紛范文1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類:
第一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的財產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物糾紛、撫育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解除同居關系(起訴時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糾紛、析產糾紛、分割糾紛、賠償金、補助金、保險金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換房糾紛、退出強占公房糾紛、拆除違章建筑糾紛、房屋附著(定著)糾紛等。
第三類是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遺贈受領糾紛、分享遺產糾紛、確認喪失繼承權糾紛。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追還定金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帳務糾紛等。
第五類是人身、財產權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物損壞賠償糾紛、追還財產糾紛、違約金糾紛、要求消除危險糾紛、恢復財產原狀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址糾紛、宅基地附著(定著)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采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木妨害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財物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一類屬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上述十一類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事由。
經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的有以下九大類:
(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法人之間、 法人與公民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1.購銷合同糾紛;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4.供用電合同糾紛;
5.倉儲保管合同糾紛;
6.承包合同糾紛;
7.聯營合同糾紛;
8.運輸合同糾紛;
9.借款合同糾紛;
10.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1.財產租賃合同糾紛;
12.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3.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14.外貿合同糾紛;
15.行紀合同糾紛;
16.居間合同糾紛;
17.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二)技術合同(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的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包括:
1.技術開發合同糾紛;
2.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3.專利申請權轉讓糾 紛;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5.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
6.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7.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三)涉外涉港澳臺經濟合同糾紛,包括國內企業或經濟組織與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訂立的 經濟合同的糾紛。具體包括:
1.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2.來料加工合同糾紛;
3.來件 裝配合同糾紛;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6. 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7.勞務合同糾紛;
8.購銷合同糾紛;
9.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0.信貸合同糾紛;
11.技術引進、出口合同糾紛。
(四)工業產權糾紛。 (包括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專利、商標糾紛 案件)。
1.商標侵權糾紛;
2.商標許可合同糾紛;
3.專利權屬 糾紛;
4.專利申請權糾紛;
5.專利使用費糾紛;
(五)經濟損害賠償糾 紛。包括法人之間或法人為一方當事人在生產流通領域因侵權行為發生的損害賠償 糾紛案。具體包括:
1.財產所有權損害賠償糾紛(限于法人 與法人之間);
2.食品衛生方面的損害賠償糾紛;
3.藥品損害賠償糾紛;
4.環保損害賠償糾紛;
5.虛假廣告損害賠償糾紛;
6.產品責任糾紛;
7.侵犯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糾紛。
(六)勞動糾紛。包括:
1.勞動合同爭議;
2.除名爭議;
3.辭退爭議;
4.開除爭議。
(七)企業破產事件。包括宣告企業破產案件和企業財產清償案件。
(八)票據糾紛。包括:
1.股票糾紛案件;
2.債券糾紛案件;
經濟糾紛與債務糾紛范文2
[關鍵詞]督促程序;反思;運行環境;理論基礎
Abstract: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istheresultofthecommodityeconomy.However,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hasbeenignorednowadaysthoughthemarketingeconomyinourcountryisdevelopingrapidly.Itisworthcontemplatingwhether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shouldexistinChina.Thearticlediscusses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fromthepracticalenvironmentandthetheorybasis,anddrawstheconclusionthatitisnecessaryfor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toexistcontinuouslyinChina.Furthermore,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shouldbeperfectedinitselfandrelatedjudicialsystemsothatitcanovercometheshortcomingsindesignandadapttotheconditionsofourcountry.
Keywords: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contemplation;practicalenvironment;theorybasis
市場經濟社會中,相當多的經濟糾紛屬于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雙方對糾紛沒有任何爭議的情形,只是債務人出于種種原因而怠于履行,此種糾紛純屬執行問題。督促程序則是針對此類糾紛專門設立,以特有的程序設計,催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它給予請求人一種機會,在對方持消極態度的情況下取得執行名義,而無須忍受費力費時的爭訟程序[1],幫助債權人以簡單、快捷的訴訟方式收回債權。督促程序是市場經濟社會的產物,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經濟訴訟中擔負著繁簡分流的重要角色。然而,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債務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督促程序的適用卻日趨下降,幾乎到了形同虛設的境地。時至今日,督促程序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受到冷落,不乏將督促程序從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抹去的呼聲。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督促程序在我國的運行環境和理論基礎進行深入反思,全面和客觀地認識督促程序的生存現狀,將有助于明確督促程序在我國或發展或消失的出路所在。
一、對督促程序在我國運行環境的反思
(一)積極方面
1.督促程序與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理念相契合
從法律文化層面看,督促程序與中國人的法律文化和訴訟心理相契合,因此,督促程序在我國有其存在和可接受的社會基礎。受中國幾千年封建禮教思想的影響,民眾信奉“以和為貴”,在訴訟上逐漸形成牢固的“厭訟”、“恥訟”心理。如梁治平所言:對意大利人或者希臘人來說,借鑒法國或者德國的法典,更多只具有技術上的意義,而對中國人來說,接受西方的法律學說,制定西方式的法典,根本上是一種文化選擇[2]。如果西方的某項制度與我國的法律文化存在某種暗合,產生觀念沖突的可能性便會降低,該法律的移植就具有了可行的前提。督促程序無需開庭審理,可有效地避免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劍拔弩張和對抗,債權人與債務人不用碰面,保存了各自的顏面,債務糾紛即以較為“和氣”的方式解決,能有效防止雙方矛盾的激化,這為我國法律文化背后的民眾的法律觀念和訴訟心理所能接納。
2.督促程序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
從經濟學角度審視,督促程序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資金的快速流轉能使有限的資金得到更加有效的運用,從而最終導致資源趨于最優配置和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經濟的發展在加快資金流轉的同時會產生債務糾紛增多的附加效應,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又能促進資金運轉和經濟的發展。反之,如果資金流轉緩慢甚至停滯,便會對經濟的發展形成阻礙??梢?資金流轉和市場經濟發展兩者相輔相成。我國在進入市場經濟以后,自然產生了諸多的債務糾紛,債務糾紛的積聚必將導致資金流通減緩,滯阻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這其中相當大一部分的債務糾紛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長期拖欠使得當事人最終只能訴諸法律。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督促程序更為簡便快捷,并且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社會成本,因此,可以說督促程序是解決當事人之間此類糾紛的最佳法律手段。
3.督促程序與我國民事訴訟原則和司法改革精神相協調
從民事訴訟角度分析,督促程序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倡導的“兩便”原則和司法改革的精神。便利群眾進行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定的出發點和歸宿。債權人提起督促程序后,法院無需對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無需開庭審理,無需詢問債務人,只要債務人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行生效,債權人取得執行依據。督促程序以簡便的程序、快捷的速度幫助債權人收回債權,在便利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同時也便利法院審理案件。督促程序的高效性符合以“司法效率”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要求。
(二)消極方面
然而,督促程序在1991年移植到我國以后,在我國的社會環境中遭遇到了種種不利于其生存和發展的消極因素,從而影響了其在我國的有效運行和應有價值的正常發揮,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殘留的計劃經濟觀念與督促程序所需要的市場經濟環境不相協調
督促程序是隨著資本主義現代商品經濟發展而建立起來的。西歐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人民之間的金錢債務糾紛急遽增長,如果這些案件都按通常訴訟程序,即經過、法庭審理,直至作出判決、上訴等一系列程序之后強制執行,則不僅浪費當事人和法院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鑒于此,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次制定了督促程序[3]。督促程序的生長環境是商品經濟社會,立法的目的是要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然而,1991年我國在制定督促程序時尚未走出計劃經濟的影響,在各個細節的設計上都表現出有利于債務人的價值取向[4],甚至時至今日,多年前的計劃經濟思想尚未徹底從人們頭腦中消除,以至于原有的對債務人過多保護的觀念與督促程序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意旨相背。
2.我國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督促程序的相關要求不相協調
我國民事訴訟法長期奉行超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突出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導地位,程序的進行主要由法官控制,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視為從屬性質[5]。而督促程序的進行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因債務人的異議而終結,法官對債權人的申請和債務人的異議僅進行形式審查,相對而言,法官在其中只起到協助和輔助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督促程序需要的是當事人的程序自由。如果督促程序過多地受到法官職權的干涉,當事人必然會遭遇各式各樣的阻撓,督促程序自然很難順暢運行。
3.目前不健全的司法制度與督促程序的要求不相協調
法官干預當事人選擇督促程序部分源自法官背后的司法制度不健全。當前法院普遍存在著經費不足、設備缺乏的問題?;鶎尤嗣穹ㄔ恨k理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所支付的費用遠遠超過所收取的費用,入不敷出。而按訴訟程序立案受理,財產案件訴訟收費則遠遠高出適用督促程序受理案件,有些案件法官寧可動員當事人走訴訟程序,也不按督促程序辦理[6]。法院經費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法院內部的司法體制缺乏對立案法官的監督和制約,受理案件時法官出于利益權衡而干預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也就不足為怪了。此種司法制度的缺陷必將對收費低廉的督促程序的適用產生重大影響。
4.不健全的市場機制與督促程序不相配套
有學者認為,現階段人們的價值觀念正在轉變,但尚未形成市場經濟正常運行所需要的價值觀念,信用——特別是商業信用在很多人眼里還比較淡薄,在有些人腦子里甚至就沒有“信用”二字。國家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市場經濟需要的信用制度,這是我國督促程序運行效果不佳的最根本的原因[7]。筆者雖然不贊同將信用機制的缺乏認定為我國督促程序運行效果不佳的“最根本”的原因,但不可否認信用機制的缺乏對我國目前督促程序運行的不良現狀起了一定的負面作用,主要表現為債務人可以沒有任何約束地故意對支付令提出虛假異議。對債務人的此種惡意行為既沒有法律上的限制或懲罰,也不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由此形成對債務人“不信用”的縱容或誘導,致使督促程序無法順利施行。
5.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重視程度與該程序的重要性不相符合
司法改革中,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均熱衷于簡易程序的探討和實踐,然而,同樣具有簡易程序特點的督促程序卻倍受冷落,多年來已經淡出了人們的視線。在法院,依督促程序提起的案件往往交由立案庭辦理,得不到與通常訴訟程序同樣的重視,甚至可以說這一獨特簡便程序的存在完全被忽視。督促程序的缺陷很難得到完善,其價值也難以得到應有的發揮。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法院受理的經濟案件幾乎逐年成倍激增,法官審理案件的負擔日益加重。如果不以靈活、快捷、節省的程序解決大多數簡單民事案件,要實現對復雜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就相當困難[8]。
二、對督促程序建構的理論基礎的反思
(一)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的失衡
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價值。公正是法律和訴訟中的最高價值,通常情形中,在維護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訴訟效率。實踐中各類案件和各種程序平均占用訴訟資源是不合理的,在社會發展迅速和講求經濟的環境中,簡便迅捷的程序是很必要的,對于簡易案件,更應當強調經濟性地解決糾紛[9]。督促程序的設計在注重訴訟效率的同時實現訴訟公正價值和訴訟效率價值的平衡與互動。督促程序的發生基于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的債務糾紛沒有爭議這一假設前提,免去了通常訴訟中所需的繁瑣程序,不用開庭審理,對債權人的申請也不用實質審查,不用向債務人訊問和質證。為確保訴訟正義,督促程序特別為債務人設置了異議權,債務人的異議直接導致督促程序的終結,糾紛轉由通常訴訟審理解決。如果生效的支付令出現錯誤,督促程序也提供了再審的救濟途徑。在追求訴訟效率方面,督促程序訴訟周期短、程序簡單、審級層次少、訴訟費成本低。相對于訴訟程序而言,當事人能以最低的訴訟成本獲取最大的訴訟利益;對于法院,也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可見,督促程序設計的初衷是試圖實現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完美結合。
然而,司法實踐中,督促程序顯現出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在某些環節上設計的失衡。首先,債權人有選擇適用督促程序的權利,但立法沒有對債權人的程序選擇權提供司法救濟,債權人因為種種原因(法院或督促程序自身的缺陷)無力選擇對己更有利的督促程序,訴訟公正無法體現。其次,督促程序中債務人的異議權無任何限制,雖然符合督促程序追求訴訟效率的要求,但是極易造成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的虛假或隨意的異議而終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督促程序中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督促程序也就無法實現訴訟公正。再次,債務人提出不實的異議后,督促程序終結,由債權人承擔敗訴的費用,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僅得不到維護,而且還要為對方的欺騙“買單”,訴訟公正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也無法體現。最后,督促程序在訴訟效率上具有明顯的優勢,然而,程序的設計并沒有保證訴訟期限的按期履行,為人為因素的影響提供了可能,其訴訟高效的優越性無法得到體現。
(二)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不對等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范的核心和實質。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是和權利相對的,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10],“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數量關系上,權利與義務總是等值的,即權利和義務要實現對等[11]。督促程序的設計上也遵循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對等的程序建構理念,如:由于人民法院在支付令之前并未對案件做實質性的審查,即未對權利本身進行調查,因此,支付令并不一定符合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事實,這就要求法律程序上設置一種救濟手段,即允許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12]。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因為對債權人的申請不應進行實質審查,與之相對應,對債務人的異議也不應進行實質審查,而只審查其在形式上是否合法。異議一經合法提出,督促程序就告結束。
我國督促程序的設計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官和債務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設置不對等。如規定法官對督促程序的啟動具有控制權,卻沒有明確相應的不得的義務,即保護債權人的訴權和程序選擇權的義務;規定了法官執行訴訟期限的權利,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執行訴訟期限的義務,即保護債權人訴訟期限權利的義務;規定了債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卻沒有規定不得濫用異議權的義務,即保障債權人順利收回債權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也稱對人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人,督促程序明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卻沒有相應嚴格賦予債務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義務。義務是和權利相對的,督促程序給法院與債務人設定了前述權利而沒有相應地設定前述義務,在程序上則表現為沒有給法院和債務人的權利以一定約束。
經濟糾紛與債務糾紛范文3
關鍵詞:爛尾樓,再開發,法律調查,政府支持,市場定位
中國的爛尾樓大多形成于上世紀90年代,其出現與市場定位失誤、再開發資金不足、涉及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等原因相關。作為房地產投資失敗的代名詞,曾經致使廣大投資置業者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隨著我國入世后房地產市場的逐漸升溫,爛尾樓又重新進入開發商們的視野,成功操盤爛尾樓,獲取高額回報率是眾多開發商追求的目標。
1 爛尾樓市場概述
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經過1992-1993年底、1999年金融風暴前、2001年共三個高峰期,在每一個高峰期內,由于國內房地產虛熱等諸多因素,房地產開發企業數量急劇膨脹,銀行放貸也較容易,一些沒有實力的企業擠進房地產業,缺乏分析而倉促上馬,從而在較多的大中城市形成了一批爛尾工程。
(1)產生原因。爛尾樓是經濟發展中的一個特殊現象,產生原因主要有三大類:其一是資金問題,開發商前期資金透支,后期資金到不了位,出現資金無法運轉,同時項目融資渠道單一,一遇到經濟動蕩或融資渠道受阻,項目極易停工甚至爛尾。其二是市場定位問題,開發商在決定開發一個項目時,未經過細致周密的前期市場調查,對目標市場或目標客戶群把握不明確,強調“差異化”脫離地塊條件和區域,或者隨大流,缺少創新,因項目銷售遇阻而造成工程爛尾。其三是債務問題,如拆遷糾紛、融資糾紛、債務糾紛等。
(2)發展現狀。近幾年,在房地產快速發展大環境下,土地資源變得越來越緊缺,土地的成本大大增加。。同時,城市的不斷擴建,使得舊城區內有效土地供應漸趨為零,大多位于黃金地段的爛尾樓便重新出現在開發商的視線里。許多停建多年的被盤活,通過細分市場,把爛尾樓轉型為青年住宅、小戶型產權式酒店公寓或超級大戶型商住物業,成為房地產市場又一新的熱點,甚至一些外企及海外機構如美林、高盛、摩根士丹利等紛紛表現出對爛尾樓項目的濃厚興趣。
(3)存在風險。在爛尾樓蘊含很大商機的同時,也潛在很大風險。首先是爛尾樓產生的原因很多,其中產權關系很重要,容易產生糾紛,所以要查明爛尾的原因,避免司法風波。其次是通過爛尾樓改造出來的產品由于存在土地使用年限縮減、房屋折舊、戶型設計不合理等問題,與新開發樓盤相對比,在市場中的接受度會打折扣。最后是價格風險,爛尾樓由于存在土地價格差和規劃用途等限制,其價格很難按市場價格來分析,所以回報率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2 成功操作爛尾樓的關鍵
2.1 轉讓前期的法律盡職調查
一般情況下,爛尾樓項目均有著較為復雜的歷史原因,對外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都較為復雜。因此,進行轉讓前的法律盡職調查顯得尤為重要。對于爛尾樓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一般應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項目公司的概況,如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經營資質、人員情況、工商年檢情況、納稅情況等。
(2)土地使用出讓金是否已付清。如果出現轉讓方沒有支付的情況,受讓方就必須支付這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是否抵押問題。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有70年、50年和40年不等,轉讓方有可能抵押以獲取資金。如果發生抵押,那銀行就對該建筑(爛尾樓)有優先處理權。
(4)規劃許可和建筑許可的問題,即項目的前期設計、規劃是否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由于爛尾樓既不是現售房又不是預售房,在建設的前期就很可能沒有取得上述的許可證,即使預售許可證已辦理,受讓方也有可能需要變更規劃,就存在建筑施工許可證和規劃許可證上所記載的內容和實際爛尾樓的現狀是否吻合的問題。
(5)爛尾樓的市政配套工程是否已經完成。如果沒有完成,是否已經得到了市政部門的許可。這個問題涉及到房屋最終竣工的交付使用。如果房屋的水、電、通迅等沒有得到開通,那房屋的使用價值將受到損害。即使后期房屋竣工了,管道也鋪設完成,但沒有和大市政配套,也會給受讓方帶來一定的麻煩。
(6)爛尾樓的綠化、車庫和廣場等配套設施的原設計的費用和現接盤后改造的費用會有一定的變動,成本可能會有一定的增加。
(7)爛尾樓的負債問題。其中涉及到施工單位的數量、各施工單位采取的是分包還是總包的形式,同時要審閱與承建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包括工程量的完工程度、根據完工程度決定應支付的工程款行為等。另外還存在轉讓方以建筑本身為抵押向銀行貸款所造成的利息變成的負債,以及向股東、其他社會組織的借款募資。
(8)爛尾樓的已建部分有無抵押,抵押擔保的范圍是多少、還款期限有多長的問題。如果存在抵押,抵押權人就具有處理優先權。
(9)其他因建造而引發的訴訟問題,有無未決的重大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等。。如建筑質量的訴訟、預售的訴訟、逾期交房的訴訟、銀行機構對逾期還款的訴訟等。同時還有一些可能存在的潛在訴訟如:聯建參建的問題。
2.2 妥善處理債權債務關系
資金短缺是爛尾樓的主要問題,而資金短缺和債權債務緊密相關,項目的債權債務關系理清是成功銷售的前提。為避免受讓后出現債務糾紛,受讓方應當先對項目公司的現有債權債務情況進行徹底清查并確定處理方案。在這一過程中,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注:
(1)制作明確的債權債務清單。受讓方可要求項目公司的原股東及管理層全力配合其進行項目公司的債權債務清查工作,并制作債權債務清單,以明確項目公司對外負債的總數額。同時,為了防止項目公司還有其他對外負債,受讓方可要求項目公司的原股東出具承諾書,以保證項目公司除債權債務清單列明的負債之外再無其他負債。
(2)明確公司的擔保情況。由于項目公司的管理可能存在漏洞,因而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即項目公司有為其他第三方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但該項擔保作為公司的或有債務,并未在公司的財務帳冊中列明,這樣極有可能為并購后的公司增添潛在的負債,從而間接地影響到受讓方的利益,嚴重地甚至有可能影響并購后公司的正常運營。因而受讓方有必要在并購前通過各種途徑詳細了解項目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包括擔保的種類、數額和擔保對象。
(3)明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和抵押情況。由于項目公司通常會有一定量的銀行貸款,且相關銀行貸款往往是用項目公司自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作為抵押,因此在清點項目公司的財產時,受讓方宜對土地使用權、房產的抵押情況作核查,并與銀行貸款相對應。。若受讓方有意在接手爛尾樓后向銀行貸款,則不妨在并購之前即考慮與相關銀行達成債務處理協議,以爭取一定的優惠政策。
2.3 充分獲得當地政府的支持
爛尾樓工程由于歷時較長,當時的規劃許可、建設許可等審批文件可能都已過期,需要政府有關部門重新審批,而且錯綜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法律糾紛需要政府的協調。投資爛尾樓,要全面了解當地政府出臺的一系列相關政策,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得到當地政府的支持,并設法拿到實際的優惠條件。
2.4 準確的策劃和市場定位
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市場需求,不同的爛尾樓項目有不同的地段、環境、結構特點,因此,在接手爛尾樓項目后,準確的市場定位是重中之重。前幾年一些爛尾樓改造成小戶型或酒店式公寓獲得巨大成功,有的回報率甚至高達150%至200%,也是因為挖掘了市場的潛在需求。當然,不能說開發小戶型或酒店式公寓就可獲得成功,但至少說明了準確策劃和市場定位的重要。對于爛尾樓項目,一定要在充分市場調研基礎上進行產品分析定位,改進產品本身使之迎合市場需求。
3 爛尾樓投資機會分析
盡管爛尾樓存在很多問題,但爛尾樓仍然蘊藏著很大的商機,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樓市的快速發展為爛尾樓的處置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爛尾樓的優勢和投資價值已充分顯現,城市可用土地面積正逐漸減少,一些地處城區商業繁華地區的爛尾樓,商業環境和辦公環境發展前景都不錯,而且爛尾樓通常都急需資金盤活,價格也相對優惠,以“超低價”買下的爛尾樓一旦起死回生,利潤非常大。除了價格優勢外,爛尾樓大都是半成品,“準現房”優勢明顯,一個正常樓盤從開發到上市起碼需時兩三年,長的則要四、五年,而爛尾樓接盤后馬上就可以預售,從復工到完工一般只有幾個月,有的甚至只要進行注資裝修就可以直接推出市場了,資金占用時間短,獲利短平快。不過應該清醒地意識到,近幾年,樓市繁榮給爛尾樓帶來契機的同時,轉讓價格趨高也給投資爛尾樓帶來更大的風險,況且,從現在的標準來看,許多爛尾樓存在缺陷,如總體設計比較老舊,配套設施不齊全,在房型、室內采光、內部設備、選用電梯等方面都明顯落后。另外,至今未得到處置的爛尾樓項目,基本上債權債務無法得到解決,或存在較大的法律障礙,很難以合理價格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
4 結束語
強大的營銷能力和雄厚的資金實力是操盤爛尾樓的前提條件,投資爛尾樓要從市場角度看這個項目經過重新包裝和運作后,能否符合市場需求,從而成為可流動的商品。盡管爛尾樓存在很多問題,但爛尾樓仍然蘊藏著較大的商機。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以及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運行,爛尾樓的優勢和投資價值將更加充分顯現,如果能規避風險,投資爛尾樓的回報率將會很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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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與債務糾紛范文4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與特征
本文所探討的小額訴訟程序是指較簡易程序更為簡便的、專門用來解決標的額極小的民事糾紛的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其并非簡易程序的附屬程序,而是與簡易程序并列存在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相比起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一)使用范圍特定。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基本上僅限于債權債務糾紛,且適用的訴訟標的額極小,通常由法律明確規定。
(二)程序簡便,審理形式非正式化?!靶☆~訴訟請求程序所追尋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簡易和效率”[1]。小額訴訟程序的簡便性貫穿在訴訟過程的各個環節之中。例如,在審理中不適用嚴格的證據規則,作證時可以不經過宣誓,以及法院可以限制交叉詢問,狀和答辯狀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頭進行;甚至無需法庭記錄;判決也只是宣布結果,而不必說明理由等等。
(三)法官被賦予了更多的職權和裁量權。在小額訴訟中,法官更為主動地介入訴訟,當事人雙方的對抗則受到一定的限制,在通過法官的職權指揮和職權裁量縮短訴訟周期,以節省時間、費用和人力。
(四)低成本、高效率。小額訴訟程序通常完全免費或者只收取極少的訴訟費,同時,為了節省費用,小額訴訟程序對當事人聘用律師訴訟持消極態度,有些國家甚至禁止律師訴訟。由于審判多數是以普通大眾可以接受的簡便方式進行,當事人本人不依靠律師的幫助也可以勝任。當事人得以較低的成本獲得公正的司法裁判。
二、在農村基層司法機制中構建小額訴訟程序的必要性
在市場經濟轉軌、利益格局調整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我國農村糾紛解決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是小額錢債糾紛在農村經濟糾紛的比重比較大,而且呈上升趨勢。近年來,隨著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我國農村經濟得到長足的發展,村民間的商業經濟交往活躍。村民間的借貸比較頻繁,如借錢來投資小生意或蓋房子的現象、買賣賒賬的現象非常普遍,這些借貸的金額比較小,大多在5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下的也很常見。二是訴訟成本的高昂迫使許多農民不得不放棄訴訟。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的社會經濟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農村糾紛形態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中國農村正在從傳統的鄉土社會向現代商業社會轉型,司法正在逐步成為解決農村糾紛的主要權威[2]。但由于在司法訴訟成本高昂、農民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不足的現狀下,司法在農村糾紛解決中的效率還不盡如人意。特別對于涉案金額小而訴訟的成本太高的小額錢債糾紛,如果通過訴訟解決,結果可能是“贏了官司輸了錢”。因此,為合理分配資源與提高訴訟效率,完善當前農村經濟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不足之處,小額訴訟程序尤顯必要。在農村基層司法機制中增設小額訴訟程序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簡易程序在解決農村小額糾紛的困境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的簡易程序實質上只是普通程序在某些環節上的簡化,而非一個完整的獨立程序,對于農村的小額爭議而言,仍顯得不靈活、不經濟、不方便,難以滿足法院處理簡單涉農民事糾紛的要求。其具體表現為:第一,開庭時間、地點不夠靈活。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把簡易程序視為獨立于普通程序的一種特別程序,沒有為其設計單獨的程序運行環節,簡易程序中很多情況只能適用普通程序的內容,如開庭時間只能是在工作日,而不能是在節假日,開庭地點只能在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第二,、傳喚、應訴、舉證等程序對于農村小額爭議而言仍顯得繁瑣。如民事訴訟法本來允許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卻將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案件規定為再審的法定條件之一。這等于否定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中使用簡單的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的做法。第三,3個月的審限對農村小額爭議來說顯得過長。不僅如此,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以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化為普通程序的,可以轉化為普通程序,而一旦轉化為普通程序,審限變為6個月。如果因特殊情況在6個月內不能審結的,經過本院院長同意后,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同意。實踐中,有一些本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案情并不復雜,但由于法官辦案拖拉,不能在3個月內審結,于是以案情復雜為由轉化為按普通程序審理,從而人為造成審結期限過長。這樣,即使是小額爭議,也可能在6個月甚至更長的期限內審結[3]。由此可見,我國農村小額爭議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有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同的新型訴訟程序。
(二)小額訴訟程序的特有屬性適應農村小額糾紛解決的需要小額訴訟程序的特有屬性能大大降低農民進入訴訟救濟程序的成本,合理避免農村解決數額較小的案件時的不必要損耗,是實現司法為民的有效途徑。程序的簡便化、訴訟成本低是小額訴訟程序的特有屬性。其程序的簡便體現在訴訟過程的每一個環節:狀、答辯狀和判決書多采用表格化形式;開庭時間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開庭地點不局限于法庭之內,判決通常只宣布結果,而不是必須說明理由。由于程序簡便,當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師即可操作。程序的簡易性對于農民大眾來說更加容易理解與執行,必將受到農民百姓的歡迎。在經濟發展相對不發達的廣大農村,高昂的訴訟成本是阻礙當事人選擇訴訟的重要原因。“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希望”[4]。小額訴訟程序通常完全免費或者只收取極少的訴訟費,而且結案效率較高,開庭地點甚至可以在村里的祠堂或田間,簡便的訴訟程序使得當事人本人不依靠律師的幫助也可以勝任從而節省律師費用??梢?,小額訴訟程序不僅減少國家和當事人雙方的負擔,而且有利于社會整體規模上正義的實現。建立小額訴訟程序,更能對于促進農村法制教育,提高農民法制意識,因為“對于小額訴訟的悉心照顧,可使國民與司法在真誠的意義上相互聯系,培育國民的司法根基”。[5]
(三)小額訴訟程序是構建農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一環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調整,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多樣化與復雜化,建立多層次的、全方位的、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農村糾紛解決機制,將有利于賦予當事人在糾紛解決方面更廣泛的程序選擇權,有利于及時、妥善解決各種社會矛盾,滿足糾紛當事人的不同要求,而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均是構建農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盡管在農村糾紛解決中,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但是不可否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也有著先天的不足。如經民間調解而達成的和解協議并無強制執行力,若該和解協議無法履行,當事人仍需求諸司法。而關于仲裁,目前我國的仲裁方式主要有商事仲裁和行政仲裁。對于商事仲裁,許多農村小額錢債糾紛往往難以適用,由于我國的商業仲裁機構大多設立在大中城市,其受理的案件通常是標的較大的商事糾紛,而且仲裁費用相對比較高。至于目前我國某些省份已設立農地糾紛仲裁委員會對農地糾紛進行行政裁決,但農地糾紛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僅限于某些農地糾紛,小額錢債糾紛無法適用。訴訟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解決爭議的最后也是最有力的手段,并具備其他解決機制無法替代的優勢。特別是近幾年,我國農村特別是發達省份的農村社會經濟生活已逐漸向現代商業社會轉型,司法逐漸成為解決農村糾紛的主要權威方式。因此,我們在構建農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時,不能因強調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而弱化司法的主導地位和主導作用。而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由于簡易性和靈活性不足,無法滿足農村小額糾紛解決的需求,導致司法手段未能在農村糾紛解決中發揮應有作用。因此有必要增設小額訴訟程序以完善農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
三、在農村基層司法機制中構建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構想
經濟糾紛與債務糾紛范文5
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和分類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企業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聘請律師就其在業務方面的問題提供法律幫助而擔任的特定職務?!薄?〕在專業資質上是指持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機關注冊后受聘并供職于企業,從事企業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建議,處理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的企業內部專業工作人員,是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的綜合型人才,在企業進行決策、經營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訟仲裁、防范法律風險、對內部員工開展法律教育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二、企業法律顧問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常年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與企業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協議,遵照協議約的固定服務期限,一般是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服務期限,在該期限內協助該企業處理所有的法律事務。常年法律顧問具有服務時間長、范圍廣的特征。另一類是專項法律顧問。是企業為解決某一專項法律難題聘用有相關專長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沒有服務期限的限制,該項法律事務處理完畢,企業與該法律顧問的勞務關系也就結束,所以專項法律顧問又稱為臨時法律顧問或短期法律顧問?,F代化的企業,尤其是實力強大的企業,一般選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運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支持。
企業運營聘請法律顧問的必要性
一、促進企業規范運營,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性
企業作為一個經濟主體參與國家各項經濟社會活動,企業從組建成立公司、到產品開發、專利申請、產品銷售、到企業內部的用工制度、勞資關系等,都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法律顧問在企業運營中,利用自身專業知識,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支持,規避法律風險,使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受到法律保護,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相反,違反法律的任何經營活動,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預防企業運營的風險、解決糾紛的必要性
企業運營中,法律顧問能利用自身專業知識,提供法律咨詢、幫助決策、審查合同,把風險排除在決策之前。當然,企業運營中的勞資糾紛、債務糾紛是難免的。法律顧問可以為企業參與訴訟、仲裁,全程跟進糾紛的進度,積極調查取證,有助于在糾紛中維護企業的利益。
由此可見,一個現代化的企業,要實現經濟利益目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斷發展壯大,聘法律顧問是極其有必要的。
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運營中的重要作用
一、參與起草、審核企業的重要規章制度,確保企業在法律范圍內合法經營
“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可以保證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法律的規定?!薄?〕例如,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制定、審核企業關于勞資和股權轉讓方面的規章制度,確保企業用工遵循《勞動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做到既不侵害勞動者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又能減少糾紛,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實現利益最大化。再比如,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制定、審核企業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使公司的業務活動及時高效、有章可循,確保公司守法經營,避免民事糾紛和政府部門的處罰。
二、規避企業運營潛在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顧問通過參加企業的重要運營活動,提供法律咨詢,提出法律建議,進行法律方面的分析論證,可以保證企業的重要經營活動的合法性,預防企業陷入法律危機。比如參與企業運營和管理中的決策事項,重大項目的談判,進行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報告,出具法律建議書;再如參與企業招投標活動,參加對外重大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以保證招投標結果的合法性。
當然,法律顧問規避法律風險也包括解答企業職工工作方面的法律疑問,確保企業員工依法辦事,以免因為企業員工不懂法導致企業陷入法律糾紛,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名譽損失和法律糾紛,減少企業的訟累。
三、確保合同利益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也是契約經濟,現代企業運營中,幾乎所有的業務都是以合同的形式確認下來,企業的經營利益也是通過合同實現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的,一旦簽定,雙方當事就必須遵守。因此,合同的擬定、簽定、管理工作,對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合同中微小的錯誤就可以使一個企業陷入經濟和法律困境,甚至導致企業的破產解散。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合同工作,是企業維護自身經濟利益,避免法律糾紛的必然要求。
四、提供訴訟與仲裁法律服務
在企業與第三方發生勞資、債務、合同等法律糾紛時;或者在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企業進行一系列的法律維權活動,順序依次為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必要時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利用律師身份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避免或挽回的經濟、名譽、信譽方面的損失??删唧w操作如下:接受企業委托,民事、經濟糾紛的調解、和解;企業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訴訟;企業出庭參加聽證會;企業參加行政復議;企業申訴控告;企業上訴反訴;申請企業申請強制執行等等。
五、對企業員工進行普法教育
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不僅僅是單純的處理企業法律事務;還包括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梢蚤_展相關培訓、講座等;也可通過與企業職工的廣泛接觸和解答法律咨詢等,普及法律常識,提高企業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使企業職工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按法律規定上崗執業操作,避免因法律意識淡薄引發的事故和糾紛。企業工作人員在工作運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開展工作,可以更好的預防企業運營中的法律風險,這樣的事前預防比時候挽救更有效的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
如何更好地發揮企業法律顧問重要作用的建議
隨著社會注意市場經濟制度的發展,“經過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的創立階段、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初的發展階段、九十年代中期到本世紀初的深化階段?!痹S多企業法律顧問在促進企業改革與發展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存在機構不健全、職責不全面、待遇不高等缺陷,影響了法律顧問工作的積極性,為了更好的發揮法律顧問在企業運營中的重要作用,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法律事務機構。西方發達國家企業設有人事、財務、發展、技術、法律事務五大工作部門。其中,法律事務部門的地位規格比起其它四個部門高。但是我國目前很多企業沒有法律部門,或者僅僅附屬于企業內設部門,常見的是附屬于行政部;很多小公司沒有法律顧問。這種企業法律機構不健全的狀況,無法滿足企業的運營發展的法律需求,故此企業需提高法律意識,自覺地投入人力、財力、物力,與時俱進,設立專門的事務部門。
二、全面落實職責。目前,我國企業的法律顧問對企業運營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咨詢和訴訟,對決策、管理的參與不足,這就要求企業和法律顧問全面落實工作職責,執行1997年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聯合頒布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家經貿委頒發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三、建議提高法律顧問待遇。目前,我國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中,法律顧問工作任務繁重、工資偏低,極大地影響了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積極性,導致部分年輕法律顧問改行。建議提高法律顧問的待遇,提高法律顧問工作的積極性。
經濟糾紛與債務糾紛范文6
忠誠堅守
李玉山今年53歲,1984年參加公安工作后一直在猛進派出所工作。作為一名普通的社區民警,29年來,為了對轄區情況做到胸中有數,李玉山走街串巷,下連入戶,進千家門、認千家人、知千家情、辦千家事,苦練“片兒警”基本功,雙腳走遍了轄區的每一寸土地。為了及時有效地掌控轄區信息,他利用自己歷年獲得的1萬元獎金設立了“李玉山治安防范獎勵基金”,對提供有價值信息的人員進行獎勵。
全國優秀公安基層單位——猛進派出所,有這樣一組關于李玉山的數據:2009年至2011年,下管區969天,辦理治安案件118起,刑事案件28起,登記暫住人員1388人,發函查對“三無”人員254名,登記出租屋459戶,直接抓獲網上在逃人員2名,協助抓獲網上在逃人員3名,檢查管區重點部位1610次,而這些數據只是他29年工作的冰山一角。
在和平歲月里,在沒有硝煙的戰場上,這些年來,李玉山直接或間接參與破獲的各類案件1200多起,妥善處置各類案件200多起,查處各類違法人員500多人。
扎根基層29年,李玉山在平凡的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業績,贏得了群眾的廣泛稱贊,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唱響一首忠誠堅守的贊歌。
真情奉獻
2008年12月的一天傍晚,李玉山正在值班,突然接到報案,說是一名老板被綁架,綁架地點在101團釀造廠。
李玉山立馬趕到現場,只見20多位民工扯著承包人,承包人已經嚇得癱在地上。還沒等李玉山開口,一民工氣勢洶洶聲稱:“不要勸,勸也不解決問題,要么他死,要么我們死!”李玉山耐心勸阻,把民工和承包人請到了派出所。了解情況后,得知這并不是一起綁架案,而是一起經濟糾紛,李玉山勸民工到法院解決債務糾紛。
“我們連吃飯的錢都沒有,起什么訴,你不是優秀人民警察嗎?那就想辦法吧!”民工們起哄說道。
李玉山沒有生氣,一方面耐心地勸說著民工,一方面設法打動承包人,經過整整一個通宵的調解,承包人湊足3.8萬元錢,解決了民工的勞務費。民工們放鞭炮送錦旗,到派出所表達了深深的謝意。
執法為民
2009年2月13日,五家渠市西林路社區71歲的張鴻年老人家里熱鬧異常。李玉山上門為行動不便的老人送來戶口本,并帶著派出所戶籍管理工作人員,現場照相、登記,為老人辦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撫摸著散發著油墨清香的新戶口本,張鴻年老人老淚縱橫,沒想到自己當了36年“黑戶”,如今重新擁有了自己的戶口。
71歲的張鴻年一直獨自生活,1973年由于歷史原因,他失去了工作,也“丟掉”了戶口。這36年,張鴻年老人吃盡了沒有戶口的苦,因為沒有合法身份,他無法參加正常的社會活動,就連生病住院登記都會因“身份原因”費盡周折。
2009年2月8日,李玉山在社區走訪中了解到這一情況,被老人的不幸遭遇所牽動。他與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聯系,咨詢像張鴻年老人這種情況辦理戶口手續需要哪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