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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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1

    自2008年爆發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界關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監管才更有效的質疑聲四起。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參與主體,包括: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同其他監管行為一樣,金融監管面臨的最大難題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問題。

    國外較早利用信息經濟學對金融監管進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們將信息經濟學的理論框架引入信貸市場的分析,對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種“辯證”分析監管的框架,利用“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監管當局提供監管的激勵不足是引起監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過實證得出了類似的結論[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購與規制中的激勵理論》(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書中,系統地將激勵問題引入監管問題的分析,成為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分析監管問題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銀行審慎監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著作中運用的也是信息經濟學和契約理論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存在著社會公眾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多層委托關系(如圖1)。不難看出,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仍然是這些多層關系中的核心問題。

    國內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研究金融監管問題相對較晚,但相關研究成果卻不少??梢詺w納為以下四類:

    1.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郭根龍、馮宗憲(1999)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論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如何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 [7];謝平、陸磊(2003) 就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行為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通過建立監管當局與被監管對象的跨時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監管腐敗的一般特征脅迫與共謀[8];劉曉星、何建敏(2004) 對我國金融監管運行機制進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揚(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強化了銀行的道德風險,解決的辦法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行為進行監管約束[10];張仰謙、葉民強(2007) 在引入聲譽機制的基礎上用博弈論方法分析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的尋租行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場各方主體間存在著目標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對稱,實施準入監管的過程成為一個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博弈的過程[12];吳桐、徐榮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論,對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與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進行分析[13]。

    2.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①之間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認為,伴隨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的違規投資行為普遍存在,這是監管者與投資者博弈的結果[14];蔣海、劉少波(2004)認為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金融監管者的目標會偏離,導致監管者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不足和監管的低效率[15];饒育蕾、王穎(2011)通過建立監管條件下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結構對沖突、監管行為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16]。

    3.監管機構內部博弈。王振富、馮濤(1999)針對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標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監管力量、金融監管雙方存在著同謀行為等問題進行了分析[17];陸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對稱和利益集團對金融市場和消費者利益的負面影響[18];李成、馬國校和李佳(2009) 應用進化博弈理論透視中國人民銀行與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行為,發現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處于低效率狀態,監管各方在博弈過程中存在“搭便車”現象[19]。

    4.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金融監管治理)。江曙霞、鄭亞伍(2012)針對監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分別就政府部門與金融監管人員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對激勵機制設計有借鑒意義的建議[20]。

    縱觀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在金融監管領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問題(委托-問題)。本文從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結合博弈雙方不同風險偏好,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有效性進行研究。不同于以往從整個金融系統角度出發的研究對微觀個體的關注不夠,本文從金融機構個體的角度出發,嘗試研究微觀個體風險偏好和經營效率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力求避免從整個系統角度出發研究監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顧及了整體的系統性風險,但提出的對策卻過于宏觀,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總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風險偏好、監管強度與金融監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論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監管機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設定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的目標是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體系的風險;同時銀行監管還應努力建設一個有效的、充滿競爭的銀行體系[21]。即監管機構不僅要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要保持金融系統必要的活力和競爭力。

    借鑒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原則,引入變量q,表示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健性的比值,即q=競爭力指標值/穩定性指標值②,q值同金融監管效率的關系如圖2所示。

    在金融機構發展的初級階段,機構的活力和競爭力都遠遠不夠,在保證金融機構必要穩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會給監管當局帶來更多的收益。當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穩健性對于機構的重要性越來越高,此時提高穩健性會給監管機構帶來更多的收益。金融監管當局所做的工作,無非是在金融機構發展的不同階段,平衡好機構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設定1:委托人(監管機構)希望人(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選擇一個q值。監管機構收益為S(q),且監管收益最初隨著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定性最佳平衡點q*達到最大,之后隨著q值的增加而減少。在q*左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競爭力不夠;在q*右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穩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指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維持金融機構最優狀態的有效性,表現為實際q值同q*的偏離程度。偏離程度小,金融監管有效性高,監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監管有效性低,監管收益小。

    設定2:

    金融機構沒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類型θ∈Θ={θ-,},>θ-,θ為金融機構的單位成本,體現金融機構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對應,高效率對應θ-。雖然單位成本只有高低兩種類型,但是它的具體值是變化的,并且隨著q值從大到小呈現出從無窮大逐漸降低最后收斂于一個固定值的趨勢。不同類型出現的概率為v和1-v,成本函數為C(q,θ)={(v,1-v)θ-q,q}。該函數表明,金融機構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競爭力和穩健性。如果競爭力很高,θ逐漸收斂于一個固定值,但穩健性過低,則q值會很高,總成本C(q,θ)會很高;如果穩健性好,但競爭力太低,金融機構效率太差,θ值很高,總成本同樣會很高。

    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知道自己的類型θ,但是監管機構不知道;非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不確定自己的類型,但是知道自己的類型概率分布為{(v,1-v)高效率,低效率},監管機構同樣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對稱的③。

    設定3:

    契約變量Ν={(q,t)q∈R+,t∈R+},t為監管機構從監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勵機制實施而節約的監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勵金融機構的支付,這同傳統的監管機制有所區別。這里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不僅僅是監管,同時還有激勵。從監管實踐中也可以看出,傳統的監管理念已經很難做到有效監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契約

    在完全信息下,最優契約等同委托人自己執行

    (三)可行契約設計

    在不對稱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機構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機構從而獲利,這會導致金融市場的失靈,金融資源不能得到最優配置。因此,設計一種契約,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q-*,t-*},低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t-*}。這個契約必須滿足以下激勵相容約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機構不會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同樣低效率金融機構也不會模仿高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從以上激勵相容約束可以推導出:θ-(-q-)≥(-q-),因為≥θ-,則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機構只能獲得零收益,即金融機構相應的收益水平U-*和*分別滿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況有所變化。考慮一組契約,{(q-,t-);(,t-)}是激勵可行的,則高效率金融機構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獲得的收益水平為:t--θ-=t--+Δθ=+Δθ。

    Δθ稱為信息租金,這種收益源于人對于委托人的信息優勢。下面,將用U-=t--θ-q-和=t--分別表示每種類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監管強度下最優契約分析

    所謂低監管強度,是指監管機構監管力度小,缺乏相應的審核和懲罰機制,或者是雖然有審核和懲罰機制,但是執行不力,形同虛設。下面分析在這種背景下,不同風險偏好的參與者(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博弈行為。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2

一、相關理論概述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既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又是金融業內部創造性活動的結果,是一種變革和進步。金融創新沖破與現代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管制,運用現代先進技術,創造出許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強了金融對經濟的滲透力和推動力。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以及金融管理與技術的創新等[1]。

金融監管是國家根據維持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有效運行的客觀需要通過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體系中各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稽核、檢查、組織與協調,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督、審查,以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發展。

表面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是一種商業決策行為,其動機是利潤最大化,當金融環境發生變化時,金融機構就要設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狀態,以追求最大利潤;金融監管是一種政府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控制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抑制金融創新的泛濫,將其限定于可控范圍內,維持金融體系的平衡穩定發展。而本質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阻礙,也是金融創新的誘因,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又使金融監管不斷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關系,它們在矛盾中相互促進,在“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不斷地促進者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推動著金融業的變革和進步。

根據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二者動態博弈關系,抽象得到金融發展水平在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下不斷提高過程圖如圖1示。

圖1

圖1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創新不斷發展,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但金融風險伴隨金融創新而產生并不斷擴大,金融監管開始出臺應對金融風險的相關措施,金融創新受到抑制。在監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機構利益下降,曲線變的平緩,為獲取最大利潤,突破當前的金融監管,開始新的金融創新,曲線又繼續上升。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在這樣動態博弈中,共同推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product life cycle),簡稱PLC,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雷蒙德.弗農(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產品周期中的國際投資與貿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農認為:產品生命是指市上的營銷生命,產品和人的生命一樣,要經歷形成、成長、成熟、衰退這樣的周期。

產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經濟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方法,其將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成長、成熟、衰退四個周期,比較直觀地將一般事物的整個生命周期表現出來(圖2示),為企業/行業日常生產管理活動提供了很大便利。

圖2

如圖2示:導入期涵蓋產品從設計投產直到投入市場進入測試階段,此時產品剛研發并投入市場,消費者對產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費者需求外,大眾需求未大幅度增長,產品的銷售增長率處于較低水平,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平緩上升;在成長期,經過導入期一段時間的銷售,產品效果評價很好,消費者逐漸接受并購買產品,需求量和銷售額迅速上升,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陡峭上升;經過成長期之后,隨著購買產品的人數增多,市場需求趨于飽和,產品銷量水平處于穩定狀態,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維持平穩狀態。隨著科技的發展及消費習慣的改變,市場環境也發生變化,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產品的銷售量和利潤持續下降,產品進入衰退期,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向下,銷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為零。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體系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周期

金融創新一般表現為:金融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金融市場以及管理與技術創新等,以余額寶、p2p貸款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股票市場上的傘形信托、HOMS系統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創新的代表。金融監管一般表現為:以應對金融創新風險,維持金融市場為目的的相關政策、法規、管理條例等,央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是金融監管的具體體現。

產品生產都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衰退的過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規等為基礎的,而金融工具與政策法規同產品一樣,具有研發,投入市場等特點,其從產生到發展也經歷了很長的市場過程。因此,我們可以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應用到金融系統中,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

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系統中,構建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圖3示:

圖3

由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對立統一關系可見,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因現有監管政策無法使其實現利潤最大化,而利用現有的技術條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實現其利潤目標而進行的一次創新活動。而金融監管是為控制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而采取恰當的措施,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周期關系存在著期限錯配的關系。

當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風險逐漸暴露,金融監管機構為控制風險便開始金融相關措施的研發,即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應對著金融監管的導入期。而當金融監管通過一段時間的導入,成長,正式相關監管條例、政策法規(進入成熟期)時,金融環境發生了改變,金融創新由于受到抑制進入衰退期。金融創新的成熟期的開始,與金融監管的導入期同步;金融監管的成熟期的開始,也標志著金融創新成熟期的結束。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中的應用與產品中應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相關監管措施并逐步完善(進入成熟期)后,當前金融環境改變,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降低,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提高,金融創新產品在管制下,利潤下降,金融機構在利益驅動下,會開始新的創新嘗試,金融創新進入下周期。故此時,金融創新的衰退期與金融監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慮(圖中虛線表示)。

(二)金融體系整體周期

從圖3中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當金融監管出臺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創新,控制金融風險在合理范圍內時,金融環境發生改變,金融機構在當前監管的控制下無法達到利潤最大化,金融機構設法進行新的金融創新,以突破當前監管,實現利潤最大化,在現有的金融水平條件下,新的金融創新周期開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不斷地進行著“創新-監管-再創新-在監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連續,構成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整體輪廓,將圖3與圖1 結合,得到金融體系整體周期模型如圖4示:

圖4

三、金融監管滯后性分析

從圖4中我們直觀地看到,金融監管與金融監管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但二者之間存在著周期性差異。金融創新的成熟期往往維持較長一段時間,在金融監管進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高風險一直存在,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成為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大問題。

從圖4中取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兩個周期,對二者之間周期性差異及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問題作具體分析如圖5示:

圖5

在金融創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個周期,由圖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創新的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是金融機構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將產品初步投入市場的過程,t2=BC是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此階段新的金融產品經過成長期的發展,已被市場廣泛接受,利潤達到最大化,標志著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

在金融監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個周期,R=r1+r2。在r1=AB階段,由于金融創新處于導入期與成長期,創新產品或工具還未取得較高市場地位,風險系數較低,金融監管機構未采取相關措施,將這一時期稱為金融監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監管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由于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其市場份額擴大,風險系數上升,金融監管部門開始研發并出臺相關的監管措施,由于導入期與成長期是監管措施起草并出臺的過程,為便于分析,將導入期和成長期合稱為金融監管研發期。

圖中直觀顯示,在BC段,金融監管尚未發展成熟,相關監管措施并未完善,仍處于研發階段,而金融創新已進入成熟期,金融創新產品已被市場廣泛接受。而此時監管缺失,金融創新產品、工具等均在高風險下進行推廣,金融系統極具不穩定性,監管處于真空狀態。在AB段,金融創新已經開始,而金融監管由于風險未知,未采取相關行動,監管處于未知狀態。AB與BC段便是監管滯后性的具體體現。

從圖形幾何關系上,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周期對應關系為:

t1=r1,即金融創新導入期+成長期=金融監管無知期。

t2=r2,即金融創新成熟期=金融監管研發期。

金融監管滯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結果表明,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在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剛開始導入市場時,由于其剛研發,投入市場,還未被市場廣泛接受,其風險具有的隱蔽性。金融監管無法嗅到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且因金融創新產品的市場份額較低,相關監管部門并未足夠重視,未采取相關措施,造成了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第二,在金融創新產品被市場廣泛接受后,監管部門意識到其風險,著手相關政策的制定、相關措施的出臺、相關法案的起草,修訂,但針對此創新產品、工具有效的監管體系的形成,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耗費較長時間。由于準備時間的存在,造成金融監管的行動滯后。

四、政策建議

研究發現,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反應滯后與行動滯后。由于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投入市場,風險隱蔽,監管部門對風險未知或風險誤判,從而造成反應滯后;金融監管監管措施的研發,各部門的協調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形成行動的滯后。減弱甚至消除監管的滯后性,控制金融創新在合理范圍內,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應分別從反應滯后、行動滯后兩個方面著手。

(一)反應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監管部門應系統認識金融系統的周期性發展規律,掌握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周期性差異,了解金融監管的滯后性的根源。改變過去的事后監管思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機制,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創新情況及進程有實時準確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充分發揮大數據時代的優勢進行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實現大量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技術同步,避免因技術差異引起的監管的滯后.

其次,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創新產品的交叉性越來越強,分業監管模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間的職責模糊,監管部門間應加強溝通,對各行業的創新情況進行系統分析,明確各責任機構職責以減弱監管的反應滯后性。

最后,盡管過于嚴厲的金融監管會抑制金融創新的進行,阻礙金融市場的發展,但金融監管并非嚴厲管制,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監督與管理,在處理金融創新與風險的問題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多發揮監督,監測的職能,以達到在不阻礙金融創新的同時,了解金融創新的實時動向,以縮短反應時間,減少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二)行動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對當前金融市場現狀,市場信息進行細致分析,對其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對外實行信息公布,對反饋信息進行及時整理總結,以準確掌握當前金融市場情況。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3

    論文摘要:本文結合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闡述了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的完善,探討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一、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風險在本質上是一種引起損失的可能性,具體指的是經濟主體在從事資金融通過程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監管是指政府及其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及相關金融市場實施的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的產生與金融風險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著密切的聯系,互相影響、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風險使全社會增強了金融風險意識,金融風險又證明了我國金融改革是艱巨且復雜的。同時,金融風險使中央銀行的監管意識大大增強,監管理念不斷更新,在監管意識和手段上有較大進步。通過全過程有效的金融監管,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張、促進金融機構作出合理規劃,對于經營業務及風險度和處理辦法進行充分考慮,以減少風險;對日常業務經營的監管可以規范金融機構業務經營,限制金融機構不必要的冒險。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 

 

(一)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確。 

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個監管責任和目標明確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充足的、能獨立自主運行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很不健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四大監管機構雖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互相之間仍然存在職責不清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上配合不力,從而降低了整個監管效率。監管機構內部各監管部門之間難以協調,各職能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各自為政,難以統籌安排監管任務,這種做法會使得監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持續的監管。 

 

(二)我國監管理念存在滯后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滯后,例如,在我國有這樣一種普遍觀念,認為金融風險僅僅是金融業內部的問題,其實,金融監管僅是促進金融穩定各項安排的一個組成部分,監管本身不宜絕對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倒閉。在缺乏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的外部條件的情況下,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很難完成的。又如,許多人一提金融監管就等于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全部歸于監管機構,而事實上,監管機構更多思考的是整個金融系統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職責是制定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行為準則,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力度偏弱。 

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我國是由一個有兩千多年封建歷史的國家直接過度進入到一個社會主義體制的國家,沒有經歷過資本主義,官本位思想沒有從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國在社會主義建設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業體現的尤為突出,具體表現為我國監管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不高,在監管過程中不能嚴格依法辦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另外我國有些監管法規不夠清晰明確,導致執法的隨意性很強,我國應加大執法力度,從嚴執法,以法律武器加強金融監管。 

 

三、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監管效率。 

國務院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履行央行制定和執行的貨幣政策,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全部職能。該局將設立專門的貨幣政策委員會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在監管方面,國家金融管理局將從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的角度出發,對各類金融機構和各種金融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監管。此外國家金融管理局還將設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執行中央銀行對銀行業務的監管職能;將證監會納入國家金融管理局的領導之下,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督,將保監會納入國家金融管理局的領導之下,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國家金融管理局還可以依據國外監管的成功經驗以及我國具體國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 

 

 (二)完善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法》有其自身的缺點,就是穩定性和靈活性不足。但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過來會對其他法律法規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給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賦予了新的內容。首先,在金融服務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致力于建設現代化支付體系,推動信貸證信體系的建立,努力建設與金融體系相適應的金融基礎設施。其次,在貨幣政策和金融市場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致力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樹貨幣政策微觀基礎,鼓勵金融產品創新,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最后,在金融穩定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積極推進金融生態改善,促進對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擊,推動建立金融風險的防范、預警和處置體系。為此,中國人民銀行需要密切參與和關注《企業破產法》、《物權法》、《公司法》、《證券法》、《反洗錢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積極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設。 

注釋: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4

【關鍵詞】金融風險 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缺失與危機爆發

危機爆發的始作俑者。發達國家是金融危機策源地。當前的全球性金融風險、金融危機是各國政府和經濟學家密切關注的問題。回顧金融危機的發展過程,金融危機從來沒有遠離我們而去,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危機不斷發生。對此,發達國家應承擔監管主要責任。發展中國家處在全球經濟體系的邊緣地帶或者末梢環節,沒有能力也不可能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城門失火殃及魚池”,發展中國家往往是全球金融危機的受害者,發達國家只要管好自己的城門,全球性金融危機就減少爆發的機會。美國的GDP占全球1/4左右,美國擁有全球最大的金融中心,美國在全球金融監管中應承擔更主要的責任。之所以把2008年的金融危機和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相提并論,其原因就在于這兩次全球金融危機都是起源于美國。如果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把自己的金融管好,金融風險就能夠得到有效控制,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就有了基本保證。

對金融危機的反思。第一,全球金融危機為何在美國爆發?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有一些與金融監管密切相關的問題值得重視:首先,適合混業經營的監管體制缺失。美國認為1929年的金融危機爆發是混業經營造成的,金融危機以后,美國實行分業經營。20世紀70、80年代以后,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美國又向混業經營過渡,到世紀之交美國重新實行混業經營。但其后不到十年,美國爆發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因此,混業經營與金融風險、金融危機是否存在內在聯系?但為什么在一直實行混業經營的歐洲大陸國家,德國、瑞士等并沒有發生危機?顯然,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出現了問題,其監管體制無法適應金融混業的需要,混業經營的監管體制缺失。其次,脫離金融監管的金融創新。傳統的金融創新都是逃避管制的產物,金融自由化以后這些金融創新更是遠離金融監管。脫離了金融監管的創新最后必然成為風險之源、危機之源。

第二,金融監管是否南轅北轍?“我們是否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丁志杰教授對當前金融監管的狀況表示了擔憂。在過去30多年里,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方面的監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成為監管的核心。隨著資本充足率的提高,全球銀行業并沒有越來越穩定,反而產生越來越大的破壞性。在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下,人們對過去的金融監管開始反思,重新認識到系統性風險的存在以及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如何確定金融監管立足點和理念?如果從理論層面來看就是外部性。金融業是高負債行業,它的破產以及發生危機會影響到所有的民眾,所以需要監管;與此同時,也應關注金融業存在多米諾骨牌的效應,所以需要政府的救助。然而,在監管和救助間不斷地惡性循環,至今尚未解決。由此是否可以推斷立足點可能出現錯誤,例如一直在防止過度冒險,而對于發展包容性金融等問題始終沒有解決好。

第三,加強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有專家認為,在歐洲,新的金融監管并不會幫助金融機構應對金融危機,新的監管需要更高的資本要求,如果馬上實施則有可能加劇風險。因此,重要的問題在于:要加強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與內部監管。值得注意的是,現在銀行、金融中介機構甚至連普通的金融風險都不愿意承擔,其風險敞口(Risk Exposure)非常之低。當前重要的問題是,要找到一個有效的方法去配置金融體系的虧損以及資本市場的虧損,同時應盡快建立一個新的、穩健的、平衡的金融體系。

第四,多管齊下緩解金融危機。首先,推行巴塞爾協議Ⅲ的執行。雖然現在仍存在經濟衰退的風險,但可以此建立更好的監管系統?,F在全球經濟前所未有地整合了,而沒有很好的監管。而監管過度,銀行就不會給其他公司貸款,經濟增長就不會持續。所以必須要有監管者和銀行、銀行和企業間的對話。在實行新的監管措施時,必須考慮新的銀行系統的能力,必須要有放貸的能力,特別是對于小型企業放貸的能力,這樣才能讓全球經濟進一步恢復。其次,要關注所有的金融機構。人們強調對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SIIF)的監管力度不夠,實際上一些非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也造成了很大問題。雷曼兄弟造成了全球的金融問題,但它并非SIIF。所以,不能只關注SIIF,要考慮到所有的金融機構。再次,建立全球審計系統至關重要?,F在已經有很多的變化,例如巴塞爾協議Ⅲ的實行,但缺少全球審計系統。美國有自己的標準,其他國家也有自己的標準,統一的標準應該是金融穩定委員會的工作重點之一。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危機與金融創新的關系。創新是一國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創新的突破將改變中國、改變整個世界,也將改變人們的生活。如果監管不利就會影響到創新,金融機構必須創新,否則就會被淘汰。2007~2008年的金融危機與金融衍生品密切相關,巴菲特曾把金融衍生品稱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盡管他的公司也投資了很多金融衍生品,巴菲特的評論對銀行、金融機構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尋求創新與風險的平衡點。中小企業是中國經濟成長的一個重要關注點,中國GDP增長的50%以上來自中小企業的貢獻,但中小企業可獲得銀行貸款的比例只有20%~30%。因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在銀行融資無法大幅度提高的情況下,可能要更多地用第三方平臺。這就面臨著風險與創新的平衡問題,需要找到二者的平衡點。如果要使中小企業有更多的融資渠道,就一定要創新。創新就要面對風險,為了控制風險,需要注重兩個方面。

一是風險的透明化。其實中小企業可利用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來融資,但這些機構都沒有加入國家的征信系統。應將其納入征信系統以清楚把握風險,使風險變得透明。此舉可使中小企業有更多的融資渠道,也有利于有效監管。二是業務模式的科技化??衫每萍己突ヂ摼W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互聯網行業透明度高,客戶行為資料眾多,可使用在風險管理方面。在解決實體經濟融資問題的同時,也使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達成平衡。

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及其進展

一是把握推進金融改革的新動力。國際金融危機改變了世界經濟金融格局,同時也促使全球金融監管規則不斷改進。當前國際社會對于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等問題已達成共識,注重加強對資本、流動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影子銀行”的監管。所有這一切,都為中國借鑒國際標準、推進金融改革提供了新的動力。

二是采用比發達國家更強的金融業約束。本輪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中國的金融業取得飛速發展,貨幣供應量(M2)已超過90萬億,銀行業資產超過100萬億。在中國金融深化的同時也要注意到風險的存在,一定要注意風險的暴露要遠遠滯后于風險的累積,一旦風險累積到不可逆轉的時候,危機就會爆發,因此要居安思危。

三是對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借鑒需要謹慎。當前金融業的改革舉步維艱,特別是在美國金融改革出現巨大的阻力。這是因為美國的金融業是服務全球的,華爾街對全球提供金融服務,它的作用可能比其他國家更重要。羅納得·麥金農教授認為美國能夠在世界上獲得廉價的資金,而且美國獲得資金時沒有任何成本。實際上可將這種狀況歸結為美元的國際地位,華爾街對全球金融的控制力和影響力。華爾街的成功在全球有很強的示范效應,每個國家都希望自己有一條像華爾街那樣的街,也希望有像倫敦金融城這樣的小鎮。顯然,對于危機爆發以來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借鑒需謹慎,中國與其沒有可比性。

中國銀行業的挑戰與監管改革

推進中國銀行業監管改革。現在中國和一些新興市場國家面臨中等收入陷阱問題。因此,一個良好的金融體系對于中等收入國家的經濟增長非常重要。要讓更多的消費者在市場上消費,同時支持更多的公司發展,這都要求處理好實體經濟與金融市場之間的關系。利率對于實體經濟很重要,但金融市場如何與實體經濟掛鉤值得探討。有時候需要通過杠桿的方式來增加數量,這時監管就要謹慎,尤其在糾正市場中潛在問題時,監管非常重要。

構建中國銀行業監管新體系。第一,構建監管新體系的基本點。在構建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體系、制定銀行業新監管標準的過程中,中國銀監會既遵循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要求,又不簡單移植和照搬,始終注意處理好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處理好國際統一的要求與中國具體國情的關系,針對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實際制定監管政策;二是處理好金融業發展與實體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有利于促進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三是處理好銀行業維護監管標準的統一性和實施靈活性之間的關系,維護好銀行業的公平競爭。第二,構建銀行業審慎監管體系。針對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隱患,為堅守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必然要求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全面構建中國銀行業的審慎監管體系。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5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 金融風險管理 金融監管 資本市場

一、引言

上世紀80年代,拉美的債務危機對西方銀行產生了巨大沖擊,使得銀行監管理念更加重視資本充足狀況,此后的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實施了《巴塞爾協議》,為有效進行銀行監管提供了依據,這促進了銀行業風險的防范與化解及銀行體系的穩定。

不過,隨著風險管理方法和技術的發展,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舊資本協議的靜態規則已經無法完成當前風險管理的要求。因此,近十幾年來,巴塞爾協議經歷了幾次大的修訂過程,2010年,《巴塞爾協議III》通過。這項協議將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上調至6%,核心資本充足率的實際要求則達到了8.5%-11%。此外,該協議還提出了杠桿比率、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和流動杠桿比率的要求,以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新巴塞爾協議是國際金融監管的新標準,對于指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有重要意義。次貸危機以來,國際金融風險蔓延的趨勢加劇,這使得參照國際先進的金融系統的規則與標準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基于對新舊巴塞爾協議的分析,結合中國金融市場的現狀,對制定擁有中國特色的金融風險管理標準及監管體系提出了幾點思路。

二、對新舊巴塞爾協議的簡要評價

隨著中國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中國金融系統與國際接軌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實際上,為抵御國際經濟一體化帶來的金融風險,我國的金融風險管理亟需金融監管和金融市場改革。相對于舊巴塞爾協議,新巴塞爾協議增加了監管和風險控制的范圍,引入了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推動了金融風險防范的標準化。

信息不對稱和監管機制不完善是中國金融風險管理的主要問題。新巴塞爾協議是國際金融監管的新標準,對于指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有重要意義,也促進了中國金融風險管理的發展。

三、中國金融風險的現狀與問題

2007次貸危機以來,我國的經濟走勢的不確定性增強。在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出臺后,我國經濟過熱的現象出現,通貨膨脹困擾了我國經濟。與此同時,國民經濟面臨著流動性過剩的問題,大量的資金相機進入了股市、房市,造成這些行業的泡沫,經濟金融的系統性風險加大。實際上,金融市場爆發危機往往源自于經濟體系的失衡,具體而言,國際收支、資本市場和借貸市場的失衡都可能導致金融危機。

當前,中國金融業風險的制度性特征表現為金融風險的復雜性、隱蔽性、邊界的模糊性及信用風險觀念錯位,由于涉及了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我國金融業存在著以下四個問題:一是銀行資產質量惡化問題,部分銀行的不良貸款比重較高。當前,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的企業改革缺乏突破性進展,政府對銀行經營干預較大導致銀行不良貸款比重較大,背后隱藏著巨大潛在風險。二是股份公司不規范因素太多,投機性較大。非流通的國家和法人股的控股性質及其對股市供求關系的控制使公司偏離了個人股東支持,機構或個人大利用高股價進行大量投機,影響了股票市場的發展。三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在著巨大的風險。中國的非銀行機構主要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其中,信托公司資產質量下降,不良資產逐步增加。證券公司的惡性競爭和對證券經營市場的壟斷局面影響了市場效率,而保險公司中不規范的套取社會資金也積累了較多的風險。四是資本市場信息的不透明。由于資本市場交易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市場交易和宏觀經濟信息,信息混亂可能導致金融市場的混亂。

四、后危機時代中國金融風險管理的原則和方法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經進入了后危機時代,新巴塞爾協議對中國的金融風險管理實際上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在我國金融風險管理過程中要結合國情,制定一些基本原則,并相應采取一些方法。

首先,就基本原則而言,后危機時代,我國實際上面臨了更大的金融風險。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增強,為抵御潛在的國際金融風險,我們要借鑒新巴塞爾協議的國際監管標準和風險防范機制,確立我國金融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一是要堅持人才優化,要吸引人才進入金融市場領域工作,努力培養我國的金融人才隊伍。二是要堅持漸進發展原則,要循序漸進。三是要進行行為監控,健全的制度才是金融安全的前提保證。四是目標一致原則,要對核心員工進行鼓勵,構建合理激勵制度。五是要堅持利益協調,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沖突的活動。六是要堅持審計規范,不能因為長期合作關系忽略貸款審計程序。七是要堅持會計明晰原則,對金融交易進行披露并增加透明度??傊柚F代風險管理工具,積極建立經受考驗的金融系統。

在管理機制方面,一是要盡快建立信用等級評估機制,對上市公司進行信用等級的評估,并公開信用評級,讓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有所參考。二是要加強金融監管審核機制。三是政府要逐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四是要借鑒發展市場約束機制,通過市場約束將鼓勵上市公司有效配置融得的資金,控制市場風險,順應金融信息化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6

關鍵詞:金融創新風險防范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創新的涵義

20世紀20年代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包括新產品的開發、新生產方式或者技術的采用、新市場的開拓、新資源的開發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組織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經濟發展中的創新。對于金融創新,本文的界定為:金融業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或金融機構為追求宏觀效益或微觀利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金融創新的具體內涵包括: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

1.金融創新通過影響貨幣供應量而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商業銀行的新型負債賬戶、可轉讓存單、證券化貸款等金融創新創造了新的貨幣供給。而現代金融業電子化的進程加快,電子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從而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創新的工具等擴大了貨幣乘數。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控信貸規模的難度。

2.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一方面,導致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除了對于傳統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需要對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準金融機構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表外風險隨時都能轉化為真實的風險,對于表外業務的監管難度也在增加。

3.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創新使得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大量的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提供了諸多“沖擊市場”的手段。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資本流動的國際化,使局部的金融風險能夠迅速轉化為全局的金融風險。

三、防范金融創新風險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積極防范金融風險。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

(1)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

(2)金融創新方式應以原創型為主。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已有的金融創新多為引進吸納型創新,技術原創型創新不夠,致使已有的創新科技含量低,運用效果差。在確定面向新世紀的金融創新主攻方向時,我們應選擇技術原創型創新為突破口。其依據是:第一,技術原創型創新代表著當今國際主流,以此為突破口,可以發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趕超優勢,保持金融技術上的高起點。如果總是跟在別國后面亦步亦趨,模仿仿制,就會失去先機、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創新產品先期投放市場的巨大效益,造成虧損風險。第二,在我國還存在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的情況下,技術原創型創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對較小,因此比較可行。

2.進一步完善金融創新的環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法制與監管狀況構成國有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主要外部環境,金融創新同法制與監管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決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其次,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服從金融監管,同時金融監管也應有明確的邊界,不應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只要商業銀行沒有違反管理條例和法律條文,其創新活動就要受法律保護。

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糾。二是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3.充實監管人員,提高綜合素質。一是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三是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各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夠有效的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從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二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參考文獻:

[1]劉志新:試析金融創新的風險表現與防范[J].廣西金融研究,200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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