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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范文1
一、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60年代末的美國,目前已被世界多數國家所應用,且發展潛力巨大。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90年代初。1992年,海南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證券。1996年,珠海市政府以交通工具注冊費和高速公路過橋費為支撐,在美國成功發行了兩批共2億美元的債券。1997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以其北美航運收入為支撐,以私募形式在美國發行了3億美元的浮息票據。1999年為化解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巨額不良資產,由財政部注入資本金各100億元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負責收購、管理和處置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并允許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2000年3月,荷蘭銀行集團與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000萬美元的應收贓款證券化項目協議。2000年4月,中國建設銀行獲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開始進行居民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這家開發銀行分別試點發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產品,標志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將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我國有數以萬億計的銀行信貸資產及其他可證券化資產,不但為我國銀行信貸資產提供了證券化方向,也為中國企業大型項目,如基礎設施(交通、碼頭等)項目貸款、能源項目貸款、公用事業項目貸款、大型制造企業貿易應收款等提供了嶄新的融資模式。國內大量的企業,雖然本身的資信程度不一定能達到較高評級企業債所要求的發行標準,但自身有很多優良資產,以資產為基礎,可以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這種渠道比發行企業債和上市融資更實用,而且發行規模也不會受太多的限制。中國證監會批準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第一單“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2005年9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實際發行額度為32億元,遠遠超過了此前20億元的發行額度,而市場上的認購數量達到實際發行額度的10倍之多,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融資得到了市場的認同和追捧。在美國,截至2005年底資產證券化產品余額和發行額分別為3.15萬億美元和1.79萬億美元,分別占當年債券余額的41.2%和債券發行總量的39.4%。從某種意義上說,非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創新產品,涉及的范圍更加廣闊。它可以為那些受限于《公司法》和目前按照企業債管理辦法、人行規定“負債不超過40%”而不能發債的企業,提供一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渠道。我國未來每年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額度也將超過2.000億元。資產證券化將成為中國未來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前景十分廣闊。
二、基礎設施項目采用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回收期長,在成立項目公司后,資產證券化有其不同于傳統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的獨到的優勢。就資產證券化與股權融資比較而言,基礎設施項目(公司)采用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本金一般占總投資額的50%,35%,此外股權融資還將涉及項目公司的管理提出較高的要求。因此,采取股權融資能解決基礎設施項目所需的部分資金,但不能作為唯一的融資渠道。就資產證券化與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比較而言,基礎設施項目(公司)在建設期間沒有盈利,因此也不可能達到上市或發行債券的條件。而基礎設施項目采用資產證券化融資在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出獨到的優勢:
(一)從信用體制上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信用體制創新,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把市場信用的資產組合功能與中介信用的投資者組合功能有機地結合起來,綜合了兩種傳統信用制度的優勢為一體,打通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構建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化機制,形成了體制上的優勢,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二)從融資成本上看,由于基礎設施企業長期采用單一的銀行貸款方式融資,負債水平一直較高,使企業負債融資成本上升。基礎設施項目在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后,由于有資本擔保公司的介入,提高了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融資企業便可以適當降低利息率,不需花費過多的發行費用,從而減少了融資成本的支出。資產證券化具有一定的融資成本優勢。資產證券化將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公司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并進行信用增級,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要求低于發行股票與企業債券,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也低于債券融資;而且資產證券化融資雖然涉及的中介機構較多,但支付的中介機構費用較低,信用增級的擔保費用也較低,減少了酬金、差價等中間費用,加上資產支持證券具有的分級結構也可以降低利息支出,因此,基礎設施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將比較低。
(三)從對企業的控制權上看,由于基礎設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對控制權要求相對比較高。資產證券化融資原始權益人出售的只是資產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現金收入流,ABS投資者只對特殊目的機構(SPV)的經營活動存在限制,因此不會改變企業的所有權結構,對原始權益人不夠成投資關系,對企業沒有直接的約束權利。因此,并不會導致發起人企業的股權分散和股東收益攤薄,不會失去本企業經營決策權。
(四)從再融資能力上看,資產證券化融資采用表外處理,使得基礎設施企業即能籌集所需資金,又不會增加負債,可以改善企業的負債水平,增強自身再次融資的能力。
(五)從融資風險上看。一方面是“破產隔離”,資產證券化割斷了項目原始收益人自身的風險和項目資產未來現金收入的風險,證券的收益僅僅與項目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原始權益人風險無關,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另一方面,金融風險主要來源于信息的不對稱。因此,有效的減少信息的不對稱程度,就能減少“逆向選擇”的發生,進一步化解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正是將具有高度信息不對稱性的非證券資產轉化為高透明的證券資產的金融技術。實施資產證券化后,發行和持有人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減弱,使風險變成一種可以換取高收益的可選擇性特征,有效避免了非證券資產中信息劣勢方
被動承受風險的局面。
三、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在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融資優越性得到論證的基礎上,我們可以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其可行性:
(一)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動因
目前,處于經濟上升階段的中國,對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需求強烈,需要大量的資金,而單純依靠政府的財政支出,以政府為中心對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營運,不僅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建設對資金的需求。與此同時,國內大量的儲蓄和國外發達國家尋求利潤的資金,是目前基礎設施建設潛在的巨大資金來源。所以,為基礎設施融資的一條可行的途徑就是利用多種金融工具,充分吸收市場的資金。
(二)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選擇
一般說來,只要在未來一定時期內能帶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能帶來現金流入量的資產形式包括房地產的未來租金收入、飛機、汽車等設備的未來運營收入、航空、港口及基礎設施的未來運費收入、收費公路及其他公用設施收費收入等等。在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時,一般應選擇未來現金流量穩定、可靠,風險小的資產。原始權益人可以對自己擁有的資產進行清理、估算考核,并將這些資產匯聚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三)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設計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比較多的是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證券化?;A設施行業應該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進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
1、信托模式。即基礎設施企業將資產收益權轉讓給SPV,由SPV作為證券發行人,發行代表對基礎資產享有按份權利的信托收益憑證。在該種方式之中,信托法律關系的委托人為基礎設施企業,受托人為SPV,信托財產為證券化資產的集合,即資產池中的資產集合,受益人則為信托收益憑證的持有人。
2、債券模式。即通過基礎設施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基礎發行債券為新項目融資。由于發行基礎設施債券,我們已經有一定的經驗,因此,采用發行債券模式的資產證券化也是一條易于成功的途徑。
(四)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前景
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看需求。資本市場的需求者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另一類是個人投資者。
1、我國的機構投資者狀況。由于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規模大、期限長、技術復雜,因此,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群體一般為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投資基金等。(1)養老基金。我國的養老基金應該成為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主要機構投資者之一。隨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覆蓋面的擴大,養老基金收繳率將越來越高,滾存結余會越來越多,資金的再投資問題將越來越突出。從國外的情況看,養老基金的投資領域很廣,我國已允許社?;鹬苯舆M入證券市場。隨著養老制度的完善和養老金的增加,國家還將放寬對養老基金投資的限制,滿足新的養老體制下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因此,安全、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支持證券將是其又一良好的投資途徑。(2)保險資金。我國保險業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迅猛,保費收入快速增長,表明保險業集中了越來越多的社會資本。但是,我國保險業雖然發展速度較快,卻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比重還比較小。因此,保險業的發展將集聚更多的社會資本,這就需要加強保險資金與資本市場的互動,為保險資金提供更多的投資空間。開展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后,保險公司將可通過基礎設施項目的證券化產品投資基礎設施,穩定、可靠的基礎設施行業回報將為其投資提供新的領域。(3)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自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得到迅速發展。基金的發展壯大對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的提高,隨著中國投資者投資意識的增強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增強,證券投資基金必將進一步發展,對證券的投資需求必將擴大,投資基金管理人將會在債券、股票和資產支持證券中選擇投資對象。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對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是可以預計的。
2、我國的個人投資者狀況。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我國的個人投資者屬于風險厭惡型,個人投資者對于投資產品的風險一收益特征尚缺乏有效識別能力,大部分個人投資者在投資時更為注重資金的安全性,偏愛儲蓄型投資產品,居民儲蓄一直居高不下,而目前可供我國個人投資者投資的投資工具僅有國債、股票、基金、企業債券和部分外匯等,迫切需要創新的投資工具,具有較高安全系數且年收益率將高過同期年儲蓄利率的基礎設施項目支持證券恰好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選擇空間。個人投資者將是基礎設施項目支持證券的巨大潛在投資者。
四、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在中國是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基礎設施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更是一種具有創新意義的金融產品。因此,基礎設施項目的資產證券化將面臨一些現實的問題。
(一)市場環境不成熟。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仍然處于開拓時期,還不成熟,市場投資者受到很多限制。基礎設施行業在資本市場所占的份額也較少。在這種背景下,投資者對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必然還存在一個認識過程。
(二)運作經驗不成熟。目前我國金融中介機構規模都比較小,與國際金融機構相差甚遠?;A設施項目資金量大、技術性強,因此能擔任基礎設施項目SPV的機構較少。作為基礎設施項目的SPV管理人,在運作基礎設施項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仍會遇到很多困難。
(三)中介機構不成熟。中介機構如資信評估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發揮增加投資者信心、為市場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估業還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評估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透明度不高,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地評估??梢哉f,缺乏被市場投資者所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必然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接受程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就基礎設施項目而言,專業性較強,投資者更依賴于中介機構的評級,如果中介機構不成熟,不能對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準確、合理的評級,將會影響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行。
(四)風險意識不成熟。資產證券化本來是對那些不能立即兌現但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測的未來收益的資產進行重新組合設計,并將其
轉化為可以發行的證券的過程。因此,適合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是能夠帶來未來現金流入,而且達到一定的信用質量標準的資產。然而,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從開始時就成為化解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工具,這與資產證券化的初衷是相悖的,也是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意識的淡薄。因此,在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將資產證券化視為可以用來盤活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而絕不是僅用來盤活質量低劣資產的手段。
(五)法律依據不成熟。資產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性、有效性應由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資產證券化中的市場主體較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確定也需要以法律為標準。而目前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性所需要的法律法規仍未制定,因此法律依據還不太成熟。
五、推進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在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得到明確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進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
(一)制定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辦法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目前我們并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基礎,以建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兩個試點先運轉起來。在這個試點的過程中,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可能會陸續出臺。為了推進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我們也可以制定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辦法,從政策上引導金融機構為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服務與創新。
(二)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
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順利推行資產證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相對比較穩定的SPV,其業務主要是發行資產證券,并向發行人購買基礎資產和向投資者派發證券收益。就目前情況看,服務于基礎設施項目的SPV可以由熟悉基礎設施業務的全國性大銀行和其他資金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來發起設立。此外,在基礎設施項目收益資產證券化中不像信貸資產那樣有能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配比的還本付息期限,而是收入流與債務流不~致,故要在準確預測項目未來收益現金流的基礎上通過精確的計算設定證券的期限和回報率。因為證券期限和回報率的設計將直接影響到證券發行的成功。這就對SPV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充分調研,對證券存續期內的各種風險進行合理的預測,以及充分考慮投資者接受程度、SPV自身是否可操作空間的基礎上設定合理回報率。因此,成立有資金實力和金融技術實力的SPV至關重要。
(三)完善基礎設施項目的信用評級制度和規范評級機構
資產證券化涉及到資產定價問題,而基礎設施項目有其特殊的復雜性與專業性,準確合理地對其進行評級對基礎設施項目資產定價至關重要。如果信用評級較高投資者樂于接受,可以相應降低融資成本,反之則必須提高利率從而加大融資成本,所以信用評級的高低也是與雙方利益直接相關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需要整合現有的信用評級資源,建立具有一定權威的,了解基礎設施項目的信用評級機構,確保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有效,才能得到投資者的認同。
(四)嘗試以基礎設施項目擔保發行基礎設施債券
近期,銀監會已發文明確,不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企業債券擔保。雖然2005年以后出現無擔保企業債券,但從短期來看,由于銀行擔保費率遠低于市場對無銀行擔保企業債所要求的風險溢價補償,有擔保的企業債券有利于降低發行成本。因此,基礎設施項目應提高自身的融資能力,如以項目的收益權擔保,發行基礎設施企業債券。這種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不失為基礎設施市場化融資的一個嘗試。
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范文2
關鍵詞:銀行 資產證券化 會計處理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實現了大規模的迅速流動,效率就是金錢,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運而生,清晰銀行業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是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資產證券化概況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其實質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轉變為可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為發起人轉移風險、創造信用、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20世紀70年代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在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多年的實踐中, 已產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問題的一系列財務會計準則,目前,在我國資本市場下,探索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推進金融市場建設具有積極意義。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發行了130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框架和風險防范機制。《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公布,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多個參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的規范掃清了障礙。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
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最多,發展最為迅速。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眾多的參與主體中,銀行作為發起人參與了證券化交易的構造、spe的設立,對轉讓資產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并以服務人的身份對基礎資產提供服務等,下面將從發起人的角度分析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我國目前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國際上的會計處理分為:風險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國早期采用的是風險報酬分析法,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確認風險報酬的實質性轉讓越來越困難,我國開始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對于資產轉移是否終止確認,應該首先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程度,根據其不同的轉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確認方法。對于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和尚未轉移的,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確認;對于仍保留重大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進行確認。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是公允價值計量。發起人通過轉讓資產,獲得了現金和一些新的資產和負債,同時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礎資產上的權利或負債,對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損益的確認,我國采納了公允價值作為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標準。因此,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是對于發行人獲得的新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對于資產轉移中因為未放棄控制權等原因未終止確認的資產,仍以賬面價值予以計量。
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我國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中規定的合并范圍也是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可見我國對于spv的合并要求與其他子公司是沒有區別。另外,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按照規定作出披露。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在《信托公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設為信托財產的貸款合同編號;上述貸款的筆數、本金余額;上述貸款借款人所在地區、行業分布情況,包括貸款筆數及占比、本金余額及占比信息。
三、國家開發銀行首例abs淺析
國家開發銀行“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當期計劃發行總量為57.2988億元,其中優先a,b檔及次級檔證券分別為42.9741 億元10.02729億元4.29714億元,加權平均年限分別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優先a,b兩檔債券固定面值,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發行,次級檔通過定向方式發行。
首先,判斷金融資產是否轉移。從“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說明書中我們可以判斷,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資產符合cas23中規定的第二種情形:
1、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在信托財產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國家開發銀行向spe交付57億信貸資產;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國家開發銀行將作為本次證券化過程中的“貸款服務機構”履行信托財產的管理權,即有權收取貸款本息。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作為“貸款服務機構”,國家開發銀行需要按照合同規定,將收取到的貸款本息劃付至信托財產資金賬戶。該賬戶即為spe的獨立賬戶也即實質上的最終收款方。
其次,判斷金融資產轉移的類型。cas23將金融資產轉移分為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兩大類?!?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案例中,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截止4月28日(資產交付日)的57.2988億元,轉移而收到的對價為此次的實際發行額57.2988億元,這里由于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故不存在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以上分析表示,國家開發銀行此次證券化操作記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為0。此次轉移為整體轉移。
最后,相關會計處理。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因此在信貸資產轉移日國家開發銀行應做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存放同業 xxx(公允價值)
貸:金融資產 xxx(賬面價值)
金融資產轉移收益 xxx(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在信貸資產轉移后,國家開發銀行行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已確認資產可能發生的減值損失予以確認,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范文3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在過去十多年里經歷了徘徊、間續發展的歷程,尤其是經歷了美國次貸危機后,曾一度處于停滯的狀態。但是,近年來,國家為了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盤活存量資金,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資產證券化在國家經濟工作中又一次次被提上議事日程。例如,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要求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循序漸進、穩步推進試點工作,風險較大的資產不納入試點范圍。2015年5月13日,國務院總理再次在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決定新增5000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繼續完善制度、簡化程序,鼓勵一次注冊、自主分期發行;規范信息披露,支持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且強調重點支持棚改、水利、中西部鐵路等領域建設。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將在中國迎來快速發展的新時代,也意味著資產證券化從金融領域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擴散。因此,資產證券化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的應用研究變得更有意義了。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支持基礎設施項目融資的發展現狀
根據中國資產證券化網所的《2013年中國資產證券化年度報告》顯示,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在信貸支持產品和券商類產品兩個方面。自2005年證券化試點以來至2013年年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總規模達到1408.66億元,其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1026.65億元,所占比重為72.88%;券商證券化產品為382.01億元,所占比重為27.12%。由此可見,我國資產證券化品種還是以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為主。例如從已有的發行情況來看,中國建設銀行發行的國內首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正式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國家開發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013年發行的首只券商類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東證資管—阿里巴巴1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優先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還有根據中國資產證券化網站所公布的消息,可知農業銀行第二期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2014年第二期農銀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日前在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但是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通過以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后所產生的收益作為基礎資產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案例卻為數不多,根據已有的資料顯示,相關的案例有,2005年發行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006年華能瀾滄江水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為數不多的幾個。但是由于當時的政策因素,并加上美國次貸危機所帶來的“蝴蝶效應”,使通過資產證券化而進行的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也一度停滯。不過后來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出臺以及政府的扶持,資產證券化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再度興起,比如,2013年發行的淮北礦業鐵路專用線收益權資管計劃以及宏源證券高速公路收費權資管計劃等。不過總體而言,根據中國資產證券化網所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3年底,已發行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相關證券化項目共7個。由此可見,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相關資產證券化項目在未來一段時間將存在較強的市場需求;而且,由于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平臺問題近期受到監管層高度關注,原有的融資方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我國應該積極開拓通過資產證券化支持基礎設施項目融資的這一市場,使資產支持證券成為填補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融資缺口的重要工具,從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三、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1、資產證券化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一個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基礎設施一般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于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包括建筑業、水、電和煤氣業、運輸業以及通訊業等?;A設施建設一般都是大工程項目,所需資金量較大。比如,根據長沙市政府工作報告可知,目前長沙市已建好的地鐵2號線一期工程和在建的1號線一期工程估算總投資額為221.71億元,其中資本金為95.33億元,其來源于市政府的財政資金安排65.63億元和市土地出讓獲得的收益29.7億元;資本金以外的126.38億元擬通過國內銀行貸款的方式籌措。另外,地鐵4號線一期還擬引入社會資金85億元。從長沙市地鐵修建的資金來源來看,主要是通過傳統的融資方式,且向銀行貸款的資金所占比重偏大。通過向銀行借款,可能會面臨銀行惜貸的困境,而且融資成本較高,因此進行證券化融資不失為一個較好的融資渠道。通過推行資產證券化不但可以有效降低融資門檻,實現多形式、多渠道融資,而且還有利于盤活項目資產,有效提高項目整體建設效率[3]。
2、基礎設施項目預期穩定的現金流
為實行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必要的條件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成功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必須要有預期穩定的現金流,而基礎設施項目在建設好后,一般都會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比如,高速公路預期的現金流來源于各高速公路收費站的過路費收入;電力行業預期的現金流則來源于各家庭、企業、單位等所繳納的電費收入;等等。這些由資產證券化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相對比較穩定,而且在信用增級技術的作用下,資產證券化產品比較受投資者青睞,從而可以為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3、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政策支持國家近幾年陸續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使資產證券化發展迎來了春風,也促使一些行業躍躍欲試,積極開發各類資產證券化品種。從相關新聞網站可以知道,2015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表示,要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并強調要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上,將有效信貸向經濟增長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傾斜,特別是用于三農、小微企業、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等建設等。另外,“金十條”更是提出“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這些政策的扶持為各行業發展開拓了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推動了行業的盛興,進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
四、資產證券化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的應用分析
本文以長沙市地鐵7號線建設為例,分析資產證券化在長沙市地鐵項目融資中的應用。在本次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中,假設主要的參與主體為以下相關單位: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原始權益人,即項目的發起人;長沙市軌道交通7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項目公司,是直接承擔項目債務和風險、負責項目的投資和管理的法人實體;中國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為受托機構,擔當SPV的職責,并兼證券發行人;機構投資者購買相關的證券產品;項目產品購買者;還有其他的相關參與主體———政府、信用評級機構、施工單位等。結構圖中的實線表示主體行為,虛線表示資金流向。首先,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與長沙市軌道交通7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由后者負責長沙市地鐵7號線的建設管理事項;然后,長沙市軌道交通7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勘查、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參與工程建設。修建長沙市地鐵7號線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三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國內銀團貸款,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募集資金。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流程如圖所示:首先,由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將項目資產(地鐵的運營權)通過真實出售,轉讓給中國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其次,為了提升資產池的質量,中國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會聘請信用增級機構采用信用增級技術提高資產池的信用等級,還會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進行信用評級;然后,中國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比如,信托收益憑證;再次,中國信用投資有限公司聘請投資銀行承銷證券;最后,由承銷團將信托收益憑證出售給廣大的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購買證券所支付的價款則作為修建長沙市地鐵7號線的資金來源之一。那么機構投資者購買證券的收益則來源于地鐵7號線修建好后運營使用過程中所獲得的票款收入,即廣大乘客所支付的乘坐地鐵費。項目運營使用后,當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票款收入)足以支付所有的投入成本(包括支付給投資者的收益)后,在期限屆滿后,地鐵的運營權則會移交給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
參考文獻:
[1]根據中國政府網《支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整理
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范文4
關鍵詞 不良資產;證券化;制約因素;對策建議
一、浙江轄內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展情況
據統計,截至目前,已有浙商銀行、杭州銀行等6家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發行規模超過100億元,涉及600多筆貸款。所選取基礎資產主要為優質中小企業貸款,以信用和保證貸款為主,并采用風險自留方式進行內部增級,優先級產品的利率介于5%到6%間。相關產品均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交易,投資者主要為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是主要投資者,占比80%以上。
二、當前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難題
從國際看,信貸資產證券化比較成熟的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支持體系都比較完備,業務模式和交易結構設計多樣,投資者構成較為廣泛,對盤活不良資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從我國實際看,現階段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著政策制度、技術管理、市場條件、信用環境及道德風險等諸多制約,亟待破解。
(一)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備。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及各參與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極其復雜,如果沒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體系調整這些法律關系,保障各個環節良性運轉,有可能導致風險失控。盡管相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資產證券化業務起到一定指導作用,但層級偏低,更未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調研中,很多機構都要求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立法。
(二)現有監管規定存在一定制度障礙。一是信托公司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SPV(特殊目的載體),但不允許批量接收不良資產。按照現行規定做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通過信托公司作為SPV,實現真實出售和風險隔離,但《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三條規定,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因此,信托公司雖然可以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受托機構,但無法批量受讓不良資產。另外,該文件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因而信托公司也無法從資產管理公司批量受讓不良資產。綜上,信托公司無法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SPV。二是資產管理公司具有不良資產管理專業優勢,但不允許作為不良貸款服務機構。一般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較為優質,對貸款管理能力要求不高,基本委托發起機構作為貸款服務機構。不良貸款的有效管理、清收、處置需很強專業能力,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貸款服務機構相比發起機構更有優勢。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貸款服務機構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而資產管理公司不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三是投資者資格準入上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投資者多元化。如,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監發[2012]91號)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入池基礎資產限于五級分類為正常類和關注類的貸款。
(三)道德風險較難防范。不良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對基礎資產池擁有信息優勢,在相關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況下,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導致貸款人將重心放在規模擴張上,放松貸款審查標準或將貸款投向高風險領域。
(四)配套支持政策和操作手續亟待優化。一是抵押權屬變更不順暢。不良信貸資產往往有抵押物作為增信措施,且大多為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或房屋抵押,但抵押權批量變更登記存在登記系統限制或登記機關不予操作的情況。此外,在信托公司受讓不良資產時,大多數抵押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由銀行變更為信托公司的登記,信托公司在此情況下能否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法院的觀點也不一致。二是稅收負擔重。財政部、國稅總局對SPV的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并給予了一定優惠,但只是暫時政策。三是評估定價難。不良資產證券化對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國內公信力強、認可度高的評級機構不足,外部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增級工具有限。
(五)交易市場和投資者主體發展不足。一是投資者主體單一。目前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僅在銀行間市場發售,商業銀行持有比例超過70%,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參與程度不足,個人投資者和大多數非金融企業無法參與其中,風險仍然在銀行體系內部集聚。二是產品缺乏流動性。受投資者主體單一、銀行間市場缺乏流動性支持機制、產品禁止再證券化等因素制約,投資者基本將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利于市場發展。
三、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對策建議
(一)推動立法保障。建議出臺專門法律法規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發展,規范證券化過程中的SPV設立、破產隔離、真實出售、貸款擔保、資產池管理、會計處理等關鍵問題,融合各部門現行的監管規定,明確監管職責,為各部門制定具體操作細則以及實現資產支持證券的跨市場交易確立規范統一的法律框架。特別是對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應規范信息披露,建立良好市場約束機制。
(二)推動完善發展環境。在切實防范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解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受讓不良資產、參與貸款服務等方面存在的政策障礙。協調抵押登記機關優化抵押變更登記流程,允許不良資產涉及抵押物的批量變更登記。推動稅務部門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流轉環節的稅費。
(三)推動各類市場主體發展。一是促進業務發展由外部推動向內生推動轉變,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吸收國際經驗和教訓,夯實內部制度建設,著手培養熟悉證券化操作和不良資產管理的業務團隊。二是大力發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信用評級、信用增級、資產評估、貸款服務、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
(四)推動建立協調推進工作機制。不良資產證券化涉及多個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要加強司法、財政稅收、抵押登記、金融監管等各部門工作聯動,立足于優化經濟金融發展環境,推進配套環境建設,強化投資者保護,鼓勵更多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能力強的非銀行機構投資者參與。
作者介紹
林祖松,2005年7月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到浙江銀監局工作,先后在非銀機構監管處、國有銀行監管一處、非現場監管一處(其間在銀監會掛職鍛煉10個月)工作,2011年9至今擔任政策法規處業務創新監管科科長(2014年4-11月在中信銀行杭州分行掛職部門總經理助理)。獲得中國銀監會黨委授予中國銀監會系統“監管標兵”、浙江銀監局系統“監管標兵”等榮譽稱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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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韓鑫韜,古曼.韓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啟示.中國金融.2013(21)
[3]劉元根.中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及發展探討.經濟研究導刊. 2013(5)
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范文5
關鍵詞:商業地產;實物特性;租金收益權;企業財富;效應
2014年,中信證券使用資產證券化方式“售后返租”了自有物業大樓并回籠大筆現金。此外,其還幫助面臨電商經營模式沖擊而進行轉型的蘇寧集團進行了類似操作,達到了“沉睡盤活”、改善企業財務狀況的效果,并為蘇寧發展自身實體店提供了一種可供嘗試的“資金-商業地產-證券化”循環模式。
一、文獻回顧
1、我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分類與REITs綜述
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各類債權無疑是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業未來收益權作為另一類主要證券化資產,其發展也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吳越,2013)。對于蘇寧、中信物業資產這類較為新穎的證券化實踐,有學者(張悅,2014)因其基礎資產異于前述兩類資產特性,考慮將其單獨歸為一類。相對于前兩類證券化研究而言,該基礎資產特性及影響分析較少,值得進一步展開。對于一些金融從業者,蘇寧、中信物業證券化行為的另一個理解角度則來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作為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證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黃漢江,2004;李智,2007等),傳統RE-ITs與該類資產證券化確有相似之處,特別當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物業不動產或相關債權時。然而嚴格來說,資產證券化與REITs這兩種相對獨立的證券化手段,其區別體現在資產選取范圍和實際證券化操作的各個方面,本文也將對這些方面進行一定的梳理。
2、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影響研究綜述
資產證券化的影響效應從一開始就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早期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監督成本減少、流動性增進(Kehoe、Levine,1993)、監督成本減少(StevenL.S.1994)等積極方面,我國學者張偉、周丹、王恩裕(2006)將這些大多涉及原始權益人的影響統稱為財富效應。后來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也有了進一步的反思,如流動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這些負面效應更為宏觀,若僅從對微觀發起者的影響角度看,與正面財富效應多存在對應關系,因此可以將證券化風險對企業收益的減弱作用當作負面的財富效應。在具體資產證券化研究中,基礎資產選擇和資產未來現金流期權定價兩個方向也涉及到基礎資產的微觀影響。對于基礎資產選擇,微觀影響分析幫助選擇合適證券化基礎資產和證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為主。其中,張旭、郭曉音、任麗明、李存金(2014)在軍工企業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分析具有較為普遍的借鑒價值;而羅斌、曾祥(2006)、靳曉東(2012)等則考慮建立模型或選擇指標體系來發起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對于證券化定價方面,基礎資產影響分析主要指(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受外在各種因素影響而具有不確定性。期權定價思想(Findley和Capozza,1977)是證券化定價中比較重要的一類方法,即將影響現金流穩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隨機過程進行考慮。一些重要的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影響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異質性(Stanton,1995)。與信貸(債券)定價不確定性主要考慮外部因素不同,物業資產價值及租金本身的變動性就可以被看作隨機過程。王志誠(2004),儀垂林、劉玉華(2005)在(不動產)抵押貸款定價的期權思想使用正說明了這一問題。綜上,本文將在分析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的基礎上,側重分析存在不確定性的商業地產基礎資產、租金特性,以及對資產證券化、企業可能產生的新影響、新效應。
二、物業地產證券模式與REITs的異同分析
1、蘇寧云創(一期)證券化模式分析
本節以蘇寧資產證券化(一期)為例進行分析,因為其證券化中的具體細節最多借鑒了REITs的形式,這一方面可能與其更為迫切的發行、增信有關,另一方面可能來自中信物業資產證券化發起模式的探索。蘇寧物業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被稱為私募股權REITs,是由于其在資產證券化前的物業處理上借鑒模仿了股權類REITs。具體而言,蘇寧通過與私募投資基金(相當于REITs)進行交易(見圖1左上部分),獲得這11家門店的控制權,并將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從物業等固定資產變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之后蘇寧再通過認購私募投資基金全部份額的方式來實現對這11家門店的間接控制,為進一步證券化做好準備。在不考慮增信措施及其帶來的收益情況下,該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而實際主要涉物業租金及本身價值收益。從REITs涉及資產角度而論,可以看作債權、股權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權類REITs。實際上,標的資產分為債權和私募基金股權,主要為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級增信使用。雖然蘇寧等物業資產證券化具有REITs屬性,然而仍與真實REITs具有許多差別。一是發起主體不一樣。前者為資產擁有企業;而后者為REITs本身。二是發起目的不一樣。REITs資產證券化發起者的主要目的為盤活固定資產和融資;而傳統REITs為通過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集合”中小投資者資金并進行房地產業投資。三是基金經營方式不一樣。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規定了整個證券化流程,其基金可決策性極?。欢鳵EITs無論是股權還是債權型,其經營都是對物業投資動態調整的過程。四是投資標的范圍不同。資產證券化投資標的主要固定為被證券化物業;而后者范圍并不確定,由REITs實際經營決定。
2、資產證券化與REITs分類及異同對比分析
在商業地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礎上,我們對資產證券化與REITs模式的異同進行分析。由于金融機構證券化基礎資產以信貸為主不涉及地產,這里實際考慮非金融企業的證券化與REITs的異同。實際上,REITs的投資涉及地產及相關債權,由證券化基礎資產是否涉及地產物業可以較好分析二者的關系。
三、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分析
1、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辨析及影響分析
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較為特殊,區別于一般債權、收益權資產。在該證券化中,商業地產整體作為基礎資產,資產期末價值與各期資產租金收益構成整體地產價值,其中租金部分與收益權又有相似性。事實上,該租金收入與收益權仍有區別。資產證券化的收益權一般來自于企業相關基礎資產、產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實租金、費用,如物業對外租金、水電企業相關水電費;而對商業地產證券化租金來說,其原本是發起企業自有物業的隱性租金成本。由于資產證券化導致基礎資產的轉移,使得該隱性租金由發起企業向證券化投資者支付。由于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其風險特征將產生如下幾方面影響:一是發起企業(如中信、蘇寧)物業為自用性質,企業經營風險對資產租金收益的影響更為顯著。二是在商業資產較為優質的情況下,資產本身特性通過資產剩余價值能起到較好的企業風險隔離效果。就具體機制來說,由于物業資產能較好變現,避免了發起者違約情況下物業不得不再次租賃以回收租金的緩慢做法。三是相對于僅依賴于收益權的證券化產品而言,商業地產證券化同時體現了基礎資產價值與租金價值,無疑使該類證券化產品未來現金流更加穩健。
2、實物地產證券化影響的簡單模型分析
這里主要考慮影響資產價格的收益率及相應波動率因素,假定租金與資產價值保持一致變化。資產價格方面,仿照股票價格行為經典模型———幾何布朗運動,建立物業資產價格所服從的過程。
四、結論與展望
1、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最新出現的優質物業地產證券化在借鑒傳統REITs的基礎上,達到了物業地產證券化的目的。但與傳統的REITs相比,商業地產證券化在發起者、發起意圖、運作方式及基礎資產方面仍有顯著的區別。與以往類型的基礎資產證券化相比,優質物業地產本身價值及租金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穩定性具有促進作用,同時改善了企業的融資效果和財富效應。模型指出,資產價格的預期增長和波動對這一效應具有影響,特別是前者能極大地促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財富收益。
2、展望
目前,優質物業地產方面的證券化模式無疑為許多相似企業提供了融資參考。同時,也為人們對使用實物資產進行證券化提供了啟示。但仍有兩個嚴苛的標準阻礙了更多實物資產的入選。一是實物資產的保值、增值性,即資產價值不能隨著時間而快速損耗;二是實物資產的變現難易度,這是指一些大型特殊項目無法像商業地產快速、高價變現。由此可見,優質商業地產在未來較長時期將會是實物資產證券化的主流發起資產。
參考文獻
[1]徐昕、郭翊“:基礎資產”選擇過程中的法律瓶頸———對于“債權”與“收益權”的法律評析[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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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范文6
[關鍵詞]資產;盤活;證券化;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動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勢,因此企業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監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逐步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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