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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范文1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貸
一、引言
通常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而言,它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的優點在于將金融機構和企業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提前變現,解決流動性風險,同時為企業開辟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較好的投資品種。
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和投資工具,最早起源于美國的居民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鑒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優點和應用的廣泛性,在經歷最初的興起之后,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始步入快速的發展階段。到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證券化產品已成為美國固定收益市場上最重要的品種,市場份額超過美國國債。與國際上資產證券化較發達市場相比,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起步較晚,尚處于較初級的階段,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國內金融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需求。研究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而進行相應的改善。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狀況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歷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2004年以前)
我國在1992年就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但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始終未予放行。1997年7月央行頒布《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使不良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成為可能,此后出現了由資產管理公司主導的幾筆大額不良資產證券化。2000年9、10月,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準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化132.5億元債權資產,被稱為準證券化。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證券化26.02億元債權資產。這是中國商業銀行第一次采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實施《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流通掃清障礙。
(二)初步探索階段(2005-2011)
2005年,央行和銀監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銀監會同年《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準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首批共發行三單產品,總規模為130億元。首批試點亦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充分、流動性較差等。2007年一季度,監管當局出于審慎原則放緩審批。當年,央行再次請示國務院擴大試點,于4月獲批。第二批試點在制度框架上適度創新,加強了發起人對資產池的信息披露等;試點機構從國開行、建行擴大到工行、招行等七家金融機構。證券化資產也由簡單的公司和住房信貸資產,擴大到不良貸款、汽車貸款等。按照央行的計劃,第二批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預計在600億元左右。但2008年的次貸危機導致資產證券化第二批試點暫停。
(三)進一步發展階段(2012至今)
在2012年5月,央行、財政部以及銀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因美國次貸危機而停滯多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重新獲批啟動,這輪試點額度為500億元。自2012年以來,在銀行機構當中,除了國開行發行的101.66億元規模以外,交通銀行和中國銀行也參與了此次試點發行。另外,上海汽車集團財務公司、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也參與了本次試點。這輪試點的突破之一是城商行以及財務公司等機構也被納入試點范圍,此外,投資者范圍和貸款資產池范圍都有所擴大。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產品期限較短,貸款資產池涵蓋面狹窄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期限一般都在3年至10年,或者更長,而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期限則較短,大多在三年之內。從證券化產品設計上看,期限較短、整體收益率只比國債略高,而且資產證券化產品檔次分層數較少,不能夠很好地滿足不同投資者的不同投資偏好。在貸款資產池方面,資產池中的基礎資產仍然是以基建為主的公司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等較高風險貸款占比并不高。正常類貸款和關注類貸款占比不合理,不利于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完成銀行高風險資產的剝離和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增加。
(二)投資主體單一,市場流動性較差
從我國歷史上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產品來看,投資者以國有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為主,占比高達80%-90%,而由于證券化產品不會為機構投資者提供很高的收益,因此,券商、基金、保險等其他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力度均不夠。而且,目前我國設計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目標對象是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尚無法投資該類產品。相比美國超過10萬億美元的證券化產品市場規模,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僅有數百億元,規模較小也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很難成為一種主要投資品種。此外,缺乏相關的證券化產品回購機制等也致使市場流動性較差。
(三)立法制度缺失,其他配套機制尚不成熟
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法律框架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等組成,其中主要是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但這些層級較低的文件在解決法律沖突過程中,強制性和協調性明顯不足,也直接導致了信貸資產證券化時在會計、稅收處理方面以及市場監管方面存在大量問題。而且,尚缺乏很清晰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四)中介機構專業水平較低,相關人才缺失
在我國現有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中,參與證券化過程的中介機構主體包括: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券商、信托、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目前,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整體運作不規范,缺乏統一的評估和評級標準,公信力尚不能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同;而對于其他的中介結構,由于從事資產證券化的時間較短,經驗嚴重缺乏,專業水平較低。此外,由于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專業人才缺失也較為嚴重。
四、總結語
從國際上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經驗來看,美國從資產支持證券的出現到成熟歷時20余年,中國從2005年算起,除去暫停的3年多時間,總共才4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要達到成熟市場的運行規模和標準,還需很長時間。在下一個階段,讓盡可能多的銀行和財務公司參與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嘗試不同類別的貸款產品,提升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不斷完善基礎法律法規、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增級、會計稅收體系、投資者保護機制;同時,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增加投資者范圍,設立完善的證券化產品回購機制,以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范文2
【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技術,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在我國,資產證券化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到目前為止資產證券化還遠沒有成為金融機構自覺性的群體行為。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發展前景。
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資產證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中國資產證券化探索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資產證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這標志著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邁出重要的一步。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礙,但其廣闊的發展前景卻是無可否定的。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
1. 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供給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供給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從資產證券化最早的美國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首選的標的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才剛剛起步。但從理論上講,只要借助于各種技術安排,提高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設立各種安全機制,提高信用,減少毀約和拖欠,穩定未來現金流入量,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那么能夠實現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將會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標的資產是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2. 資產證券化需求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資產證券的投資群體。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外國投資者等。但是在我國,由于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受到一定的約束。當然,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證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個人投資者這種潛在的需求力量變成現實,關鍵還在于提高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其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3. 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問題
(1) 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首先面臨的難題便是資產轉讓的審批問題。金融資產的轉讓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轉讓時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礙是,一個一個地通知債務人。這些問題都有待有效解決。
(2) 特殊目的機構規范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 SPV) 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關于它的法律規范是否健全、科學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在我國,證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為SPV 機構,但SPV 則是因資產證券化而產生的一個特殊機構,因業務特殊性而導致對SPV 的法律規范應針對其特點來建立專門規范標準,才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礙,如各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信貸資產相關權利的轉移方式、非信貸資產轉移的方式及其相關權利的轉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進行探討并提出解決方案。
4. 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
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
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據此作為投資依據。
我國必須通過完善各監管法規和監管指標,為資產證券化交易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以法律約束其行為,規范金融秩序。這樣才能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風險的產生。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從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現行情況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外在環境還不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短期內規模不會迅速擴容。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起機構還只限于銀行。從長遠看,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1. 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范圍將逐步擴大
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手段,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較大,中小商業銀行利用證券化釋放的資本可以實現穩健的擴張經營,提高競爭力。將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將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從長遠來看,企業也可以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提高資金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成為未來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
2. 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類別將逐漸增加
我國目前已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從優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
(1) 消費信貸的證券化
我國的消費信貸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成長期。個人征信系統的商業性開通,提供了個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個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費信貸、汽車抵押貸款有了信貸發放的依據,同樣具有證券化資產應具有的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比較良好的信用記錄,高質量標準化的合同。這些都為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
(2) 應收賬款的證券化
目前我國企業均有一定的應收賬款。新頒布的《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擔保物的范圍,允許應收賬款質押,明確了應收賬款的登記機構為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在動產擔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動產擔保價值發揮,促進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財務特點和財務安排的具體要求,對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借助證券化提供一種償付期與其資產的償還期相匹配的資產融資方式,增加資產流動性。
(3) 保險風險的證券化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損失嚴重的國家之一。實行保險風險證券化,通過資本市場轉移保險風險,增加有效的風險轉移方式,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進一步增強承保能力,促進巨災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變得相對穩定,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3. 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渠道將逐步拓寬
(1) 保險資金
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業資產總額快速增長,保險資金運用規模日益擴大,07年年底我國保險資金總額為2.89萬億元,運用余額為2.7萬億元。隨著保險功能和作用的不斷深化,我國的保險市場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保險資金成為重要的資金來源。
(2) 養老保險金
目前養老金可投資的領域正逐步放開,養老保險金管理機構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另外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07年度報告,基金境內投資范圍已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
(3) 企業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達1300億元。我國已允許依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等業務。企業年金基金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4) 證券投資基金
03年至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超過90%。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證券的通道已經打開。
總之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我國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非常樂觀。
參考文獻
[1] 何小鋒. 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 夏德仁, 王振山. 金融市場學[M].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范文3
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和發展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主要是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其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而使其競爭實力下降,經營狀況惡化。為了擺脫這一困難局面,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從此開全球資產證券化之先河。
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含和外延也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按以下順序擴展: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信用證券化資產證券化。
所謂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住宅抵押貸款的發放機構將其所持有的抵押貸款資產,匯集重組成抵押貸款組群,經過擔?;蛐庞迷黾?,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通過證券化這種方式,住宅抵押貸款的原始發放者將其貸款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消除(因為發行的是無追索權的債券),同時得到了現金或其它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相比而言,銀行信用證券化的范圍比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要廣得多,它包括汽車貸款、信用41經濟導刊1999年第2期購買價格真實交易余款退回卡應收賬款、計算機貸款和其它商業貸款等銀行資產,均可作為證券化的對象。被證券化資產的原有者不僅指商業銀行等貸款機構,還可以是企業等非金融機構。并且被證券化的資產可以突破信用資產的范圍,擴展到其它的資產形式。至此,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已不僅指一種實際過程,而在更重要的意義上成為一種具體內容十分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托機構進行運作,信托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成立后,與發起人鑒定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SPV)。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于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托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后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后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資產證券化收益與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者的收益分析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給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較低的經營杠桿、用來擴展和重新投資的立即可用資本、多樣化資金來源以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的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中出售,金融機構可迅速獲得流動性。
(2)特設信托機構(SPV):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中介機構,它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裝后的證券。SPV以某種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將它們包裝成市場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后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幾乎將信用風險都分散給投資者承擔,這樣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3)信用提高機構:信用提高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它可以是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它作為一個第三方實體更適合于使這類交易成為“真實出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如按擔保金額的05%收取。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一項新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的角色,并獲得其發行收入。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在市場中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大多數組合資產都是由許多小額信用資產集合而構成,促進了組合的多樣化,即使其中的一兩個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有質的影響。而且許多組合資產保持地理區域多樣化,因此,某一地區的經濟的低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地影響到整個組合資產的績效,而且投資者通過購買不同的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而能夠避免地理和行業的集中帶來的風險。由于信用評級由第三方執行,然后公布等級,投資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個發起人的資信,這也處理方式會計要素表1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比較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優勢所在。
2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由于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每一次交易無論怎樣被相當好的結構化,并被徹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確地用文件證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風險。常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有如下幾種: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我們可以知道,由于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于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他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方法,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資者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陳述書、保證書及賠償文書等文件,了解他們的責任范圍,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要對證券化結構中存在的大量風險進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級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
(四)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會計和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和法律等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它們涉及到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
1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交易在會計處理上,主要考慮兩方面問題:(1)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是否應該被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即是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的問題,這里還包括會計確認問題,即收益和損失的確認;(2)合并問題,即特設信托機構(SPV)是否需要和證券化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的問題。
對于是否把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分離出資產負債表這個問題,主要取決于該證券化行為被當作銷售處理還是擔保融資處理,這是發起人(賣方)所關心的一個關鍵問題,因為不同的處理方法會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可列表如下:
在了解了上述影響之后,我們來比較一下傳統會計處理方法和近年來最新采用的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對資產證券化所產生的后果。
最典型的證券化傳統會計確認方法當然要屬“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了。按照這種方法,如果發起人仍保留已轉讓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則證券化交易視同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轉讓了相關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那么該證券化交易被作為銷售處理,所轉讓的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所募集資金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并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即表外處理)。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看成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如果發起人仍保留證券化資產相關的一部分風險和報酬,且被保留的這部分被判斷為很重要的話,則發起人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仍然要繼續確認這項資產,同時將來自于證券化資產的轉讓所得稅為擔保負債的結果。但在當今金融技術飛速發展,使得基于基本金融工具上的各種風險與報酬能被有效地分解開來,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載體,分散給不同的持有方。毫無疑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只對證券化交易作了非常簡單和不全面的反應,這很明顯與會計所追求的“公允(TrueandFair)反映”背道而馳。同時“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中“絕大部分”的判斷,定質容易定量難,它要求辨認和估價證券化過程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和報酬所保留或轉讓部分是否占有絕大部分,這無疑會增加實際操作上的難度和主觀性。
由于傳統的會計確認方法的局限性,使其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從而給金融交易的進一步創新與有效管理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迫切需要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正是在這種環境壓力下,美國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AFSNo.125):《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的取消會計》(AccountingforTransfersandServicingofFinancialAssetsandExtinguishmentofLiabilities)突破傳統框框,另辟蹊徑,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ComponentApproach)。按照這種方法,在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該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因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換言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也即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由于發起人與特設信托機構(SPV)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SPV是否應該合并入發起人財務報表當中,也成為證券化會計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旦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子公司而合并入發起人的財務報表,那么,兩個獨立法人實體也就被視為一個經濟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也就變成了經濟實體內部交易,必須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這或許是證券化設計者所不愿看到的,因為一旦合并,發起人與SPV個別報表中原先不管怎么確認,作銷售處理也好,作融資處理也好,對合并報表來說,得出的結果是相似的,進行復雜的金融安排,并不會實現原先所期望的結果。
現行的合并理論與實務是以母公司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判斷合并與否的依據,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對關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重大控制權的都被列為合并范圍之列。顯然,問題的實質在于判斷以信托形式存在的SPV是否屬于發起人的一個準子公司,通常有以下3個判斷標準:
(1)SPV為發起人帶來收益與發起人真實的子公司無實質性差異;(2)發起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著SPV,并從SPV的凈資產中獲利;(3)發起人擁有與這些利益相關的風險。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判斷為準子公司。這就意味著,如果發起人擁有相當比例的剩余權益,把SPV納入合并范圍似乎更符合會計慣例。
2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和會計問題一樣十分重要,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本問題,可能導致可觀的稅收費用。
關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在不同的國家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應是本著稅收中性化的原則(即不因證券化少繳稅或多繳稅),使稅收機構和繳稅者都能夠接受。
(1)發起人的稅收問題
當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時,有以下兩個稅務問題:
A如果證券化交易符合銷售資產的條件,那么任何收益或虧損都必須被記入損益表內而后作為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處理。對資本利得是否應當征稅,或是否應對之實行優惠待遇(即課以輕稅),一直是稅收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話題。發達國家一般都對資本利得在稅務處理上給予程度不同的優惠,而發展中國家則很少將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而加以特殊考慮。對資本利得采用輕稅政策,可以達到鼓勵資本流動,活躍資本市場,防止產生投資“鎖住”狀態的目的(即指財產持有人若發現自己有了資本利得,但考慮出售后要繳納較重的普通所得稅,便可能不愿出售,而形成“鎖住”)。
對于證券化交易產生的資本損失,也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是可享受稅收抵免待遇,另一種是由于稅務機關可能認為其出售不是在發起人的正常經營范圍內,因而所產生的損失不可扣稅。
B發起人向SPV出售資產可能會產生印花稅,稅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給交易帶來巨大的障礙。這可通過適當的安排,把證券化以債務形式進行,則可避免有關的印花稅。
(2)特設信托機構的稅收問題
對于SPV,需要考慮的稅務問題是它是否需要納稅,如果需要,應通過哪些方法來降低稅務負擔。因為在SPV產生稅務費用會增加證券化的整體成本,最簡單的辦法是在避稅天堂(如開曼群島)設立SPV;此外,也可以通過適當的安排,使該公司不被認為在發行地或資產所在地開展業務,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為了明確SPV的稅務地位,最好的辦法是向有關稅務機關預先確認。
(3)投資者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范文4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交易結構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以特定資產(又稱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融資活動,所發證券被稱為資產支持證券(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與股票、企業債券、政府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依賴于發起主體(資產的原始權益人)的整體信用,僅是對特定資產的要求權。資產證券化將特定資產從發起主體中分離出來,作為支付證券本金與利息的來源,不再受發起主體的信用、經營和其它資產狀況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發源于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20世紀60年代后期,美國政府實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急劇上升,居民存款大量向資本、實物資產和消費品市場轉移,眾多存貸款機構陷入了“脫媒”的困境,因住房按揭貸款而產生的“短存長貸”問題暴露無遺,整個金融體系面臨嚴峻的償付風險,并危及房地產業的發展。當時,美國大部分存貸款機構不滿足發行股票、債券的條件,即使降低發行要求,也難以得到投資者認可,已無法依靠股市、債市解決金融體系對長期資金的需求問題。在政府先行和大力推動下,從1970年美國政府信用機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推出全美第一張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以來,資產證券化這一當時應急之需的重大金融創新便蓬勃發展起來,發行規模不斷擴大,基礎資產種類也不斷向商用房抵押貸款、企業經營性貸款、貿易應收款、汽車銷售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學生教育貸款等眾多領域延伸。如今,資產支持證券構成了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固定收益證券指投資者購買時到期收益率就已確定的證券,如國債、企業債券,絕大部分資產支持證券都屬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的主體。截至2005年底,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余額市值高達7.9萬億美元,占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
圖1 2005年底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結構
資料來源: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3場流通總市值25.3萬億美元的31.3%,居第一位,3遠高于公司債(5.0萬億美元)和國庫券(4.2萬億美元)(見圖1)。
(二)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由于資產支持證券與發起主體的整體信用無關,資產證券化一般都要通過資產組合、信用增級和風險隔離安排,才能降低融資成本和得到投資者認可。資產組合,指構建由期限、地理、人口和行業分布等不同風險特征的多項資產組成的資產池,在擴大基礎資產規模的同時,增強未來現金流的穩定性,降低融資成本。信用增級,指通過第三方擔保、信用評級、利差賬戶(“利差賬戶”指將證券利息率低于資產收益率的部分存入指定賬戶,為證券的本息支付提供擔保。)、優先/次級結構(“優先/次級結構”指基于同一項基礎資產發行優先級和多檔次級證券,每期按優先級順序支付本息,次級證券可能在某期或若干期得不到本息償付,即以優先級較低的證券為優先級較高的證券提供擔保。)、次級證券自留(“次級證券自留”指發行的某檔次級證券由發起人自己購買,為優先級較高的證券提供擔保。)等手段,提高證券的信用水平。風險隔離,指通過特殊的交易結構安排(見圖2),實現資產支持證券與發起主體破產風險的完全隔離。資產證券化因此又被稱為結構性融資(圖2)。
圖2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以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
1.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真實出售(“真實出售”指按法律規定經轉讓的資產被確認為不再與出售方有風險和收益聯系的資產轉讓行為。)”給特殊目的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有信托(trust)和公司(company)兩種形式。以信托關系設立的spv稱為特殊目的信托(spt);以公司形式設立的spv稱為特殊目的公司(spc)。
2.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與外部信用機構簽訂相關合同,完成外部信用增級;與資產管理服務商簽訂服務合同;與資金托管人簽訂資金托管合同;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
3. spv以證券銷售收入償付發起人資產出售價款,通過服務商、托管人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給投資者。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我國規范化的資產證券化活動是從1996年開始的,按照融資來源不同,可劃分為境外資產證券化和境內資產證券化兩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境外資產證券化(1996-2004年)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以“收費還貸”模式進行大規模的公路建設,但當時國內資金緊張,資金供給與建設進度時常脫節,許多項目“走走停?!保瑖乐刂萍s著我國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國內法律環境和資本市場條件也不允許公路建設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在此情況下,一些項目開始通過境外已有spv或在境外設立spv,利用境外成熟的法律環境和資本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實現了“引資搞建設”的目的(見圖3)。
圖3 境外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以公路收費證券化為例)
1996年,珠海市政府在開曼群島注冊了spc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珠海高速以珠海市機動車管理費和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為支撐,成功在美國發行了總額2億美元的債券,用于廣州到珠海的鐵路及高速公路建設,開啟了我國基礎設施收費境外證券化融資的先例。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我國高速公路項目境外證券化融資共籌集約15.5億美元資金。
我國一些企業還通過應收款的境外證券化籌集或融通資金,如1997年我國恒源電廠集團有限公司選擇雷曼兄弟公司為融資顧問,在開曼群島設立spc西部資源國際恒源公司,以其與供電局簽有的長期供電協議所決定的應收款為支撐,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了資產支持債券,為公司2×30萬kw火力發電廠項目籌資約3.5億美元。
(二)第二階段:境內資產證券化(2005年至今)
在境外資產證券化活動開展的同時,我國實施境內資產證券化的條件逐步具備。一是法律和社會中介服務體系日趨完善。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不再有禁止牟利的限制(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有債權轉讓不得牟利的規定),確立了資產證券化中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信托法》使發起人通過spt模式進行資產證券化成為可能;社會信用評級和擔保機構等社會中介服務組織迅速發展,信用環境得到改善。二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操作平臺日趨成熟。截至2005年5月底,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可交易債券存量已達5.4萬億元,是1997年市場啟動之初的80倍;1-5月的回購和現券交易總量就達7.5萬億元,是1997年全年的237倍;機構投資者群體已經形成,涵蓋中外資銀行、證券公司、社?;稹⒒鸸?、保險公司、農村信用社等的機構投資者數量已達4600多家。三是銀行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動力明顯增強。加入wto以后,我國金融市場逐漸開放,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1偏低已成影響我國商業銀行上市融資和參與全球競爭的突出問題。通過國家注資和股市融資(增大分子),我國部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有所提高,但隨著放貸規模不斷擴張,資本充足率又呈下降趨勢,特別是沒有得到國家注資、無條件上市的銀行面臨的資本充足率壓力較大,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風險加權資產(減小分母,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是50%,對企業貸款的風險權重是100%,而現金資產的風險權重為零)來保障必要的資本充足率水平。
我國于2005年3月正式啟動了境內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相關部門配套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發起的“建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我國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標志著采取國際公認技術和結構設計(見圖4)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境內誕生,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又一個里程碑。2006年12月18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以spt模式合計對外發行了37億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證券合計23.5億元,由信達和東方自留),盤活了部分不良資產。
目前,我國境內資產證券化發行總額僅100多億元,規模小且基礎資產種類比較單一,尚處起步階段。
圖4 開元和建元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結構
資料來源:宗軍、吳方偉,“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征及其發展建議”,《中國金融》2006年第2期。
三、需解決的關鍵問題與政策建議
資產證券化對分散我國過度集中于銀行的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穩定;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投融資渠道;改善銀行資本結構,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作用顯著,需大力推動發展。對此,各界已有共識。但要推進我國境內資產證券化規?;投鄻踊l展,需重點研究解決如下問題:是否需要發展spc模式的資產證券化。
目前,我國境內資產證券化都采用spt模式。但與spc模式相比,spt模式存在明顯劣勢:一是交易成本高??紤]到定價、交易的復雜性,信托模式通常適合于同一發起人的同一類大額資產的證券化,難以將多個發起人的資產納入一個信托(我國《信托法》對是否允許多個發起人共同設立一個信托雖未做規定,但若多個發起人設立一個信托,會使交易十分復雜,例如不同發起人即使同類資產的風險特征不一樣,在一個信托中因資產組合會降低風險,但因此而產生的收益該如何在多個發起人之間分配的問題就很難解決。),不利于通過構建大規模資產池來攤薄發行費用。而設立專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公司則可克服上述缺陷。spc可以購買一個或一組發起人的多樣化資產,構建適合投資者風險偏好的資產池,進行分批次、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顯著降低交易成本。同時,spc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會積極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專業化、主動化管理,有利于進一步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二是不支持用資產證券化方式預先籌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不能確定,信托無效”,即信托財產必須是已經存在財產,因此在基礎設施建成以前無法通過spt模式實現未來該設施收費的證券化融資。當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每年能源、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熱、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需求都在萬億以上,完全依靠先籌資建設,建成后再想辦法回收資金的做法已行不通,需要將社會資金直接引入基礎設施建設階段。當前,借鑒國外運用pfi(pfi,即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私人融資激勵),指政府通過特許經營等法律安排鼓勵私人部門投資參與公共項目建設和運營,常見模式有bot、boot等。)模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成功經驗,我國正在推進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融資體制改革,許多城市公用事業領域已向外資和境內民間資本開放,但受境內法律限制,無法設立從事證券化業務的spc,也就無法從已顯流動性過剩的境內籌集建設資金,多數項目都由外資合作方在境外設立spc并從境外資本市場融資,外匯流入又反過來進一步增加了境內面臨的流動性壓力。
以上分析表明,spt模式不利于資產證券化效率的提高和基礎資產范圍的擴展,因此,我國有必要發展spc模式的證券化。建議由國務院就資產證券化出臺專門條例,明確spc的法律地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有關行為;條件成熟時,再上升為法律。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等均未提及spc及資產支持證券的有關事項,spc目前尚未得到法律認可,因此,要發展spc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首先要明確spc的法律地位。不僅如此,還要通過各種法律的特殊安排,保障spc本身不致破產和實現風險隔離。例如,各國或地區的相關法律一般都規定:spc不得進行兼并重組;spc的母公司不得強制其破產;spc只能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spc除履行證券化交易中確立的債務及擔保義務外,不應發生其它債務和擔保義務;spc的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準外,不得將股份轉讓他人;spc必須設立至少一名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在公司提交自愿破產申請、實質性改變公司目標和修改組織文件時享有一票否決權;spc對每項資產證券化必須設立獨立賬戶,單獨核算;spc必須就每項資產證券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定期進行公開披露;主管機關或指定監督機構可隨時派員或委托專業機構檢查spc的資產證券化執行情況和其它相關事宜等等。同時,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利差收入不大,稅負(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營業稅、印花稅和所得稅,還有雙重征稅問題)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重大影響,各國或地區一般都對資產證券化提供特殊的優惠政策。上述規定,在資產證券化的先發展國家,如美國,一般散見于公司法、破產法、擔保法、證券法、會計制度和稅法等眾多法律法規之中;而在資產證券化后發展國家,如韓國、菲律賓、泰國、巴西等,考慮到修改眾多原有法律法規來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要求會耗時費力,一般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以使其不受已有法律法規的制約。我國與上述后發展國家面臨同樣的情況,因此為促進境內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作為過渡性安排,可先由國務院就資產證券化出臺專門條例,明確spc的法律地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有關行為,待條件成熟時,再上升為法律。
參考文獻
〔1〕 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編:《中國資產證券化:從理論走向實踐》,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3〕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research.asp?catid=24&image=research。
〔4〕 汪利娜:《美國住宅金融體制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5〕 洪艷蓉:“美國證券法對資產證券化的規范與借鑒”,《證券市場導報》2002年11月23日。
〔6〕袁駿:“企業資產證券化和美國‘雙板塊’(two-tier)運作模式的介紹”,duke.edu/-jy16/asset%20securitization.pdf。
〔7〕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金融發展報告(2005)》,/chinese/2005/2005jinrong/875362.htm。
〔8〕 宗軍、吳方偉:“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征及其發展建議”,《中國金融》2006年第2期。
〔9〕 邢恩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融資操作實務》,同濟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范文5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信貸資產證券化
1.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總體情況
1.1發行規模穩步上升,產品多樣化趨勢明顯
2016年1至6月,國內共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43只,發行規模達1345.85億元,較2015年上半年(發行規模1152億元)增長了16.83%。產品多樣化趨勢明顯。1.2 CLO占比下降,公積金貸款支持證券發展迅速
2016年上半年,國內發行的43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中,有17單為CLO,金額占比34.62%,2015年該類型產品金額占比為76.75%。在非CLO類產品中,發行規模占比增幅最大的是公積金貸款支持證券,從2015年的1.72%上升至2016年上半年的25.79%。
2.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存在的不足
2.1個人住房貸款證券化產品發展緩慢
個人住房貸款是銀行信貸資產中比較優良的信貸資產,也是銀行信貸資產中放貸時間最長,最需要盤活的資產。央行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6月末,國內個人購房貸款余額16.55億萬元,同比增長30.9%。而根據中債資信相關報告數據顯示,至2016年6月末,國內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399.27億元,僅占個人購房貸款余額的0.25%。
2.2“三農”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尚處于空白狀態
我國金融機構發放的“三農”貸款多為政策扶持貸款或小額貸款?!叭r”的信貸資產質量相對偏低,違約風險高于其他信貸資產。主要原因:一是農業經濟受氣候條件等客觀環境影響較大,經營風險較高;二是農村地區低收入人群聚集,農戶收入不穩定,農戶融資渠道欠缺。這些因素嚴重阻礙了‘三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發展。
2.3公積金貸款支持證券發展潛力尚未得到充分發揮
2016年5月份的《全國住房公積金2015年年度報告》顯示,2015年,國內共發放1.11萬億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比2014年增長68.10%。截至2015末,國內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3.29萬億元。2015年有69.63億元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了證券化,占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的比重僅為0.22%??梢?,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證券業務發展空間巨大。
3.不動產登記新規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影響
3.1有助于推癰鋈俗》康盅捍款證券化發展
首先是有助于優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質量。隨著近幾年我國房地產去庫存壓力猛增,房地產業的風險越來越大,房地產商跑路的新聞屢見不鮮,購房者無法收房斷供已經成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質量下降的主要原因。《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申請預告登記的商品房已經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的,當事人應當一并申請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提交不動產權屬轉移材料、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先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再辦理預告登記?!边@一規定將從根本上解決了同一不動產不同階段同時抵押的問題,可有效預防開發商攜款潛逃,也確保了購房者對房子所有權和購房抵押的唯一性,提升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質量。
其次是有助于建立健全抵押貸款電子記錄系統。《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要求和技術標準,做好數據整合、系統建設和信息服務等工作?!边@將促進我國在短時期內建立健全抵押貸款電子記錄系統,使抵押權人追蹤抵押貸款及其附隨權利的轉移情況變得更加方便。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質量的提高和信息追蹤的便利性都有助于推動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使其在市場上更有競爭力。
3.2有助于推動“三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
一是《條例》第二條明晰了不動產的概念,在第五條指出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登記的要求條件。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實施為有效盤活農村不動產資產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以及依據。
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海域使用權以及相關定著物的確權,還有抵押權登記的實施,使得與“三農”經濟相關的不動產抵押更為的簡單和明確。有利于“三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叭r”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會給投資者提供一種全新的投資方式,引導更多的社會流動資金支持我國的“三農”經濟。
3.3有助于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緩解其融資難問題
首先,明確了不動產的抵押原則,杜絕多頭抵押,明確不動產唯一性?!都殑t》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一并抵押,不可以分開抵押。該條例的實施讓金融機構在今后處置不動產抵押品的時候不再遇到房屋、土地分屬多個不同抵押權人等情形,避免抵押權混亂和抵押權人實施權益沖突造成的處置難度。
其次,《條例》完善了抵押品處置程序,確保抵押權人基本權益。條例的實施很好的解決了抵押物處置困難,甚至長期擱置沒法處置的問題,確保了抵押權人的最基本的權益,也降低了抵押貸款的風險。
4.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4.1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整合,盡早實現信息共享
不動產登記系統的電子化已經成為必然趨勢,要加快建立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統一系統,整合各部門掌握的不動產信息,完善電子登記系統,使其能夠完整呈現不動產信息。將有以利于抵押權人更詳細和全面了解抵押物,準確的判斷抵押物的市場價值,推定不動產抵押交易市場化建設。
4.2借鑒國外先進做法,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支持、保障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有效實施
日本不動產登記制度已經擁有百年的歷史,其不動產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和“不動產登記法”兩項法律。為了法律的嚴密性,日本曾對全國土地情況進行了長達近30年的調查勘測,繪制成土地圖冊,作為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不動產登記的依據。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不斷修改完善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推動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全面落實。
4.3加強不動產登記新規的宣傳推廣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銀行機構應加強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意義及進行不動產登記所能享有的法律權利的宣傳。向社會告知只有在登記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并獲得認可后,其擁有的不動產才能進行交易、擔保、抵押等行為。而沒有登記的不動產如果進行上述交易時,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要讓公民清楚明白積極進行不動產登記所能享受到權利,使其能夠主動去相關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確保自己的法律權利。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范文6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實問題,對策
沉寂四年之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不久前重啟,國家開發銀行撥得頭籌,首單101.66億元資產支持證券是迄今為止單筆規模最大的證券化產品,標志了曾在我國試行幾年的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此后工商銀行和交通銀行相繼開始籌備資產證券化產品。我國已走出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國際性金融危機,重啟的資產證券化有助于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利于分散銀行體系風險,但其道路必然是坎坷的。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及在我國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產生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建成資產池,此作為償債基礎,發行有價證券,實現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四種類型,通常先由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簡稱SPV),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及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再與信用機構、托管人和證券承銷商等協議,最后SPV根據證券的銷售收入償付資產發起人,根據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在20世紀90年代進入我國,但發展緩慢而波折。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產生廣泛影響始于2005年,其標志是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我國把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證券化。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暫停。在試點過程中,暴露了很多問題,如審批流程過長、投資機構單一、發行規模不足、二級市場流動性缺乏、信息披露程度有限等問題。相比次貸危機前的美國,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尚在初級階段。而2012年6月,我國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3個月后國家開發銀行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發行規模為101.66億元的“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重啟了資產證券化之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由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部分組成,分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管制,其產品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采用不同的監管規則,這就導致了銀行信貸資產化產品無法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
(二)信用體系不規范問題
在我國,信用評級和增級體系的建立尚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信用方式主要是靠國家或政府的信用,而民間信用薄弱,造成了缺乏彈性的信用體系。如果政府的信用過于強,就可能掩蓋很多問題;如果政府信用不夠強,則可能導致信用體系的崩潰。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有的上市公司通過制造虛假信息,騙取投資者的錢財,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威脅信用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問題
從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看來,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進入市場,而我國的投資群體的發展卻不夠成熟。在美國,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但我國對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化產品上的投資有限制,因此限制了機構投資者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另外個體投資者雖然也可以投資該產品,但是個體投資者的貢獻力量畢竟有限,而且個體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缺乏一定的分析能力。所以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需要拓寬。
三、我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一)采用統一的立法模式
通過統一規定資產證券化的種種操作規范,提供一個明晰的證券化框架,同時利于監管方在欠缺經驗的條件下監管證券化。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被分裂為兩個組成部分,應用著不同的規則,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統一規范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上市、交易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清除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和填補法律調整空白,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難題;另一方面,我國有法律規范成文化的傳統,采取統一的規章制度,使我國各項立法相對自成體系并具有比較嚴密的邏輯性;再者,作為證券化接受國,我國存在認識和接受這一新興融資工具的過程,利用統一立法,資產證券化逐漸擴大影響。
(二)規范擔保與評級中介機構,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體系中其重要作用的是信用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政府應該根據現有的信用擔保和評級資源,建立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利用政府的力量確保信用的可靠。但是,政府不可以削弱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在可允許的范圍內,讓評級機構直接在市場規則下開展業務,保證其評級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有效并且適應市場。另外,應提高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的準入門檻,承擔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工作的機構必須信譽度高、資信好、業務流程規范,對那些不規范,評級結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機構應嚴厲懲治。
(三)發展機構投資主體,擴大投資者范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在美國有廣泛影響,眾多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都趨之若鶩,而我國要想推進資產證券化就必須要有廣泛的投資者。我國需要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使資產證券化市場活躍起來,另外,隨著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如果能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那么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得到極大發展。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創新的融資技術,在我國的推行有助于轉移銀行體系內風險,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但推行的過程不免遇到諸多問題。現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就有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信用體系不規范、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等等的問題,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任重而道遠。不過,隨著資產證券化的重啟,其發展進程的加快,可以堅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邁入一個新的時代。(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1] 付麗.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思考及決策.經營管理者.2012.(07)
[2] 夏斌,葛經緯.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策略探討.征信.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