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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范文1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裰骰潭鹊奶岣卟]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皬泥l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蛘哒f,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顯然,上述的治理結構必然涉及到鄉鎮政權改革的未來走向問題。從現有的對未來鄉鎮改革的各種觀點來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為了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鄉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一方面反映出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艱巨任務,不僅僅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龐大、農村生產水平低下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所形成的黏滯性給治理帶來難度;還因為我國以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到現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時間,而要在這短短的時間里理順鄉村社會的各種結構和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的政策、措施會不斷出臺,各種新的情況也會不斷產生。所以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調適過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所采取的立足于解決鄉鎮現實問題的鄉村治理路徑,都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弊病。因為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難免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同時又產生解決新的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鄉鎮問題,就要尋找產生鄉鎮問題的根源:農民組織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會。
鄉村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范文2
關鍵詞:鄉村治理;治理主體;鄉村精英;農業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31-0067-02
20世紀末,治理一詞才逐漸為大家所了解。學術界關于治理的概念和定義是這樣的: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者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諸多方式的總和[1]。一方面體現公共權力的多元化,政府,非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自身都可以作為權力的主體。另一方面,各治理主體之間是一種互相依存,互相協調的關系。而鄉村治理界定了治理的主體和范圍,很多學者對鄉村治理都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雪峰認為,鄉村治理是指如何對中國的鄉村進行管理,從而實現鄉村社會的有序發展;黨英國把鄉村治理看作一種制度和系統,涉及選拔優秀干部,變更政府行政規程、監督政府廉政建設等,是多個鄉村主體在協商合作的基礎上共同管理鄉村事務的自主管理,提高村民參與政治的積極性,將村民納入鄉村治理的管理體系融合多方力量對鄉村進行共同治理的過程;吳克偉認為,鄉村治理主要是運用公共權威對鄉村社區進行組織管理,構建鄉村秩序,推動鄉村發展。簡言之,鄉村治理是針對廣大農村地區,由國家和社會共同作用形成公共權威,實現對鄉村社會的調控、引導和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增進共同利益,實現農村發展的動態過程。
一、鄉村治理的概念與內涵
對于鄉村治理的定義和概念的不同解讀,實質上都包含了以下的共同點:第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是鄉村治理的重要條件,國家,政府,社會組織能夠獲得廣大村民的信任與支持,尤其是能夠吸引社會與鄉村精英參與管理。第二,治理主體能夠在思想上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治理方式化解矛盾和危機,做出實質性的工作,構建良好的服務體系。第三,鄉村治理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農民利益,提高農民的思想文化素質,發展現代化農業,使占9億人口規模的廣大農村成為我國現代化的重要推動力而不是阻力。
二、鄉村治理的時代特征和困境
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現代化進程,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中國的現代化。鄉村的治理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治理,是一個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三農”問題歷來是國家和政府關注的焦點。本文先從現有的鄉村治理模式出發加以分析,試著探究新的治理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針對三農問題,政府打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農業現代化的口號,在鄉村治理采取村民自治的模式,設立村民委員會,民主程度進一步提高,農民的積極性也得到鼓勵,鄉村治理的水平和質量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農村建設有了一定的進步,然而,在新的形勢下鄉村治理又面臨著新的危機和困境。
1.聯產承包責任制存在缺陷。聯產承包制是改革開放后農村的主要制度,雖然帶動了農民的積極性,農村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在與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對比之下,小規模,小戶生產已經不能滿足人們對物質的要求,因此出現很多空心村現象,很多勞動力由農村轉移到城市,農村里只剩下了婦女、老人和兒童,在物欲橫流的時代,鄉村正在被遺棄,急需發展農業現代化來彌補小規模生產的缺陷。隨著勞動力大量轉移到城市,社會出現了很多問題,留守兒童數量多,土地資源浪費嚴重,農村資源閑置,城市擁擠,資源緊缺,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為農村發展尋求新的出路。只有讓農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縮小城鄉差距才能發揮農村的潛力。所以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就顯得特別重要。農村的資源很豐富,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都存在巨大的發展潛力,在農業發展未形成大規模產業時,政府應該鼓勵農民積極進行嘗試,養殖業,畜牧業,零售業,旅游業等防止產業單一化,并給予指導和培訓。近年來,很多鄉村的旅游產業都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旅游產業可以帶動交通運輸業,飲食,娛樂等服務業的發展,旅游產業是農業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在農村產業化發展過程中,政府應該給予合理的指導和鼓勵,讓農民動起來,讓農村活起來。
2.城鄉二元現象嚴重。二元現象是發展中國家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障礙,若不盡快解決,我國的現代化進程將會停滯不前,甚至中斷。城市居民、發達地區居民與農村地區居民收入差距加大,會引起農村居民的憤怒和不滿,導致社會不穩定,為現代化建設埋下隱患。統籌城鄉發展是解決二元現象的重要手段,僅靠農村本身的力量來促進農村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鄉村治理不應該走單純的“以農治農”“以鄉治鄉”,鄉村與城市在發展模式、生存習慣、生活方式,自然環境都存在著巨大的差別,二者是互相依存的關系,鄉村治理離不開城鄉的統籌發展。城鄉的統籌發展需要國家強有力的制度支撐。統籌城鄉發展,要從多個方面進行。第一,統籌城鄉社會事業發展,主要指的是城鄉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的基礎設施簡陋,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的傾斜,讓人們的生活更加便利,讓農村居民感受到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重視,從而加強對黨和國家的信任。第二,統籌城鄉文教衛生事業,城市的文教衛生事業在穩步發展的同時,農村的文教衛生工作由于先天的薄弱更需大力發展,文化教育與衛生工作要依靠國家政府的監管,讓農村的孩子和城市的孩子一樣能夠接受良好的教育,農村居民能夠和城市居民一樣在家門口就醫,加深農村居民對鄉村的歸屬感。第三,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國家收入再分配維護社會公平,讓農村居民能夠免除后顧之憂,聚精會神搞建設。
3.鄉村治理主體存在缺陷,治理資源匱乏,主要包括治理主體單一,農村精英流失。民主建設需要重點加強,要聽取多方意見,完善農村選舉提拔制度,現在的農村治理中,政府處于主導地位,農民處于被動地位,農民積極性低,導致農村公共事務癱瘓,鄉村不能作為一個整體齊心協力搞建設。
治理主體單一,農民民主政治素質亟待提高。很多農村中的黨委書記連任很多年,農村居民對農村選舉比較冷漠,參與民主建設的熱情也比較低,這就使得干群之間隔膜加深,不容易團結起來干大事。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的思想文化素質較低,沒有自主意識,不能夠較好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還要積極發揮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鄉村治理的影響,引進社會資金和管理經營體制,為鄉村建設積累經驗和資金。
鄉村精英外流。鄉村精英在鄉村社會發展和鄉村治理中起著關鍵作用,這不是盲目夸大精英的作用,而是重申人才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賀雪峰指出,精英在農村社會中扮演重要角色,他們一方面對國家的政策有理解能力,另一方面與普通村民聯系密切,所以農村精英是溝通干群關系的橋梁[2]。我們知道華西村、的鄉村治理奇跡,我們在想到華西村的時候就想到了吳仁寶,的發展離不開王宏斌,所以無論什么樣的農村社會,無論多特殊的情況,精英的角色都對農村的發展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而在過去的二十年間,由于農村經濟狀況差,農村精英流失嚴重,這些接受了高等教育有思想的人更愿意去城市打拼,不愿意留在村里擔任干部或留在村里發展,精英人群的流失是信息、知識、觀念、技術的流失,如何吸引精英人群來建設鄉村,減少精英人群流失,是我們急需解決的問題。雖然近年來國家政策鼓勵大學生回鄉村擔任干部,即我們說的大學生村官,在部分地區有了一些影響,但具體情況與預想相差甚遠,很多大學生因為農村的條件太差,只是掛名,并沒有實質的工作和鄉村建設的熱情,村民只知有大學生村官,卻不知姓名,一年也見不到幾次面,鄉村精英急需回歸。
三、鄉村治理的建議和對策
在當前情況下,鄉村治理的推進需要做出如下調整。
首先,最重要的是鄉村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治理主體多樣化在鄉村治理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使得鄉村發展可能性增多。政府、非政府組織、社會組織、村民自身都是鄉村建設的主體,村干部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建立完善的干部選拔、培訓、激勵機制,從全局考慮,為村民的利益著想。村民也要提高自身素養,提升自己的主人翁意識,履行自己的義務,享用自身的權利,提高鄉村民主建設水平;要發揮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鄉村治理的影響,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使得社會資金投入農村,可以借鑒這些組織的管理體系,以及吸收農村勞動力,為農業現代化注入新的活力。未來的鄉村治理將呈現由鄉村主導到市場主導轉換的趨勢。
其次,農業產業化是我國農村繼聯產承包制后的又一大變革[3],農業產業化的實踐使得我國的農業發展及農村面貌發生了深刻變化,并將有著長遠的生命力,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要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農業產業結構是一個有機整體,要對鄉村產業結構進行整合和調整,提高鄉村的資源利用率。農業現代化要轉變只有第一產業的傳統,向第二三產業轉移。
最后,在廣大農村地區,農民文化素質逐漸提高,產業發展剛剛開始,各方面逐漸起步的時刻,政府的指導和政策傾斜是必需的,政府應在鄉村治理上加大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發揮城市對農村的拉動作用,充分發揮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
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各地的情況也各不相同,我們要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以理論指導實踐,從實踐中尋找規律,在國家政府的指導下充分發揮鄉村居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鄉村治理情況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各因素的發展速度不同,我們只能先從緊要處著手,然后逐漸鋪展開來。同時尋求多個方面發展的可能性,從而推進新農村建設,影響國家的現代化進程。
參考文獻:
[1]全球治理委員會.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M].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995:23.
鄉村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范文3
關鍵詞:鄉村“混混”;基層社會;宗族觀念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9-0222-02
當前,山東半島的傳統農業區較以前相比已經發生根本性變化,傳統的耕作及生活方式逐步革新,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國家政策的引導讓因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開始向城市流動,城鄉二元化的發展結構被徹底打破,一些被稱為“吃喝賭抽、坑蒙拐騙偷”的閑雜村民在村里的負面作用開始凸顯,他們從最初的強取豪奪、魚肉鄉民發展到現在的侵占、買賣土地,開辦地下賭場,或一夜暴富或鈴鐺入獄。他們雖然不懂地里的農活,但也并不擔心自己的生活并且對吃喝玩樂樣樣精通,我們姑且把這個特殊群體稱為鄉村“混混”。
一、鄉村“混混”卷土重來的原因
可以明確的是,鄉村“混混”并不是我們時代的產物,在一個有幾千年剝削歷史的農業大國,鄉村“混混”的產生由來已久。但是建國后的一系列集體化改革,特別是土地的高度國有化讓這一寄生他人、不勞而獲的群體徹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正如黃海老師所說的,國家力量一竿子插到底在“消滅社會”的同時也消滅了“混混”,在以往灌輸與動員的強制性權力的強力運行當中,對鄉村服務與治理的基礎性權力也隨之得以強化,這種全能主義的治理模式使得鄉村“混混”自然的失去了發展的空間[1]。但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鄉村的控制開始弱化,國家供給公共產品的能力也開始弱化,鄉民參與市場的自大大加強。農村的運作方式、特別是土地的經營方式開始轉變,鄉村“混混”開始介入土地流轉的運作乃至買賣中去,鄉村“混混”在改革的洪潮中找到了生存的支撐,一種新的變相的剝削方式讓這一群體卷土重來。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當地房地產開發商雇傭“混混”對征地時產生的“釘子戶”進行恐嚇甚至毆打,這給“混混”帶來了不菲的收入。
另外,鄉村中傳統的宗族觀念有所加強,也是“混混”發展壯大的重要原因?!啊敝斜粺龤У淖孀谂莆恢匦仑Q立起來,那些被紅色干部強行燒毀的族譜、家譜也在近幾年開始了新的續寫。絕大部分宗祠在最近十年里全面重建,宗祠里的集體活動很多也恢復舉行[2]。家族觀念的加強讓同性的“家”和“族”的聯系再次加強,人們重新認識了“自家人”的情感內涵并處處以“自家人”自居。這一方面,在困難來臨時每個人都有家族作為依靠,從而大大降低了克服困難的難度,另一方面,以家族為單位參與鄉村生活與治理可以讓家族中的每一個個體得到更多實惠與好處。當鄉村的宗族觀念空前強化時,這種以同姓為背景的族群儼然成為鄉村社會中舉足輕重的角色,它可以參與或干預鄉村的秩序,特別是選舉秩序以此強化自己的利益概念。而前面提到鄉村社會的價值判斷開始向金錢和權勢傾斜,這勢必會讓家族的認同感和利益取得除了靠祭祀等傳統活動維系外,也要靠硬實力加以支撐以此震懾外人,鄉村“混混”作為鄉村社會暴力的主要持有者便承擔了這一角色,家族中的“混混”靠暴力保護了家族的利益從而加深了家族成員對家族概念和自家“混混”的認同感,當家族概念和“混混”相互連結時,“混混”的生存也就略顯合理。
二、鄉村“混混”參與基層社會運作的利弊分析
鄉村“混混”參與鄉村運轉的最直接途徑便是參與鄉民的糾紛解決。鄉土秩序的相對穩定性和排外性讓司法很難在農村的糾紛解決中發揮作用。前面提到的家族基于自家利益對“混混”存在的認可和鄉土價值觀念的轉變讓傳統的農村秩序和輿論失去了對“混混”的約束與規制,當輿論的壓力不足以對抗這些“混混”時,農村的糾紛解決便給了鄉村“混混”施展自己的空間。該村村民李強(化名)承包鄰村王某家口糧田一畝作為自己紡織廠廠房建設用地,雙方簽訂合同后李強交給王某定金5萬元。但此后王某一直以錢太少為由拒絕交地,李強的兒子是鄉鎮的一個”混混”,在此地稍有名氣,他糾結十余名“混混”把王某家新房子的圍墻推倒并恐嚇王某再不交地便要拆掉他家的房子,王某聽聞后,害怕之余便把地交給李強。
筆者調研時曾問李強為什么不通過法院解決此事,他的的回答是,口糧田建廠房政府不會同意,找法院不會有用并且還可能讓自己損失更大。誠然,王某的行為已經違背了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但是,這種以“混混”和暴力為依托的糾紛解決方式應該受到抵制與譴責。然而村莊對于本土“混混”的抵制顯得蒼白無力,我們也聽到一些對此事持否定態度的村民對此做出的種種評價,但是大多數的村民對此事并無太大關注甚至對李家的行為表示認可和羨慕。這可以引用賀雪峰老師對鄉村公私概念的闡釋作出解釋。他認為,超出家庭層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鄉村社會,或同一社會的不同時期,卻可能會有不同的層級被作為主導的基本認同和行動單位,這個層級成為當地農民首要的認同單位,并因此成為該地農民公私觀念的地方性共識和決定該地村治特征的主導要素和決定農民行動邏輯的主導量[3]。如此看來,村民把自己家族之內的事務看成私事,除此之外的就是所謂的公事。用有些學者的說法就是,整個宗族向外是一個私,向內整個宗族都是公[4]。
鄉村“混混”參與基層社會運轉的合理性也確有存在,在前置事件本身并不公平與正義的情況下,也許“混混”能發揮主持大局、改變局勢的作用。有些村干部與商人勾結損害村莊利益,“混混”的干預雖有為自己謀利之意,但也確實保護了鄉村和鄉民的利益?!盎旎臁钡某霈F讓國人尤其是弱勢鄉民的“俠客“情節得到滿足,有些時候“混混”也會起到劫富濟貧的作用,這必會大大增加鄉民對“混混”存在的默許。比如,湘南水村一個為宗族利益而打架的“混混”,在他出獄時村民像英雄一樣歡迎他[2]。但是在當前建設法治社會成為社會主流發展方向的大環境下,這種有些極端的人治思想不應該得到支持,一個法治的社會也應該用秩序來解決問題,而不是靠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力量。并且,更多的情況是“混混”的出現對鄉村秩序多起到負面的影響,該村的“混混”馬某倚仗暴力伙同幾人與該村村干部相互勾結,把村里的山地作為自己啤酒廠的廠房用地。幾年下來,馬某成為當地的富豪,村干部也撈到了不少好處。然而該村的飲用水被啤酒廠的污水嚴重污染已無法飲用。但迫于“混混”的與暴力,沒人敢提出抗議。寫到這里,筆者對鄉村“混混”必須做出否定的評價,也不會為鄉村“混混”存在的合理性做過多的論證與解釋。
三、鄉村“混混”的限制與治理
鄉村“混混”對鄉土社會的影響不容小覷。既然政府倡導“只有農村的現代化才是中國的現代化,黃海老師也提到,沒有有力制約的鄉村“混混”會局部主導鄉村秩序[1]。如此說來,鄉村“混混”這一特殊群里必須得到限制和治理。
1.強化村民自治,恢復傳統農村秩序是治理“混混”的首要選擇。有些基層干部認為:“鄉村秩序不好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沒有權威,而政府沒有權威,歸根結底就在于政府的權力變小了,尤其是基層政府。整治秩序的根本手段就是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的權威,增強政府的權力。有了更多更強的權力,就能更好地管理農村,維護社會秩序?!盵5]筆者和黃海老師一樣,對此說法不敢認同。我們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賦予村民更多的自治權,倘若是為了治理鄉村“混混”而回到集權的年代,那這已經否定了三十年改革的成果,也與世界保障人權的潮流背道而馳。其實,村民自治并不必然導致“混混”的發展壯大,千百年來中國“皇權不下縣”的傳統也讓農村保持了相當長時間的祥和狀態。而“混混”的出現更多的是農村市場化改革過于逐利和公民教育滯后的結果。這里的村民自治應該包含對村民的公民教育?;謴椭袊鴤鹘y的農村秩序就是要恢復“輿論”在鄉村中的調控作用,加強鄉村內部的關聯程度。也就是賀雪峰老師說到的“村莊社會關聯”。他認為,村莊社會關聯度高的村莊,容易形成內生秩序,達成對內合作和對外抵御;而村莊社會關聯度低的村莊,內生秩序的基礎容易喪失[6]。這種社會關聯容易形成制約“混混”發展的長期有效機制。當一個村莊的村民普遍對這些“混混”產生抵制和譴責的心理時,“混混”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2.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環境也是制約和限制“混混”的重要條件。一方面,對于現有的鄉村“混混”應該給予正確的引導。我們在調研時發現,“混混”家里的妻子在金錢的利誘下往往對“混混”的不良行為持默認態度,也常常以“女人不管男人在外邊的事”作為自己默認的理由。只有讓鄉村“混混”有一個好的家庭環境和正確的價值導向,他們才可能改邪歸正,走向正道。前面提到鄉村家族對“混混”的產生和發展有重要的影響,只要正確引導家族的教育,讓家族中的多數人對自己家族的“混混”形成制約,那么家族也能成為制約“混混”的一道保障。而另一方面的家庭教育要切斷“混混”的上游源泉,給以留守兒童更多的關注和正確的教育,不允許一個孩子在義務教育階段輟學,鼓勵家長支持孩子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都是限制“混混”群體發展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 黃海.社會變遷中的鄉村“混混”研究——基于國家治理轉型的視角[J].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5).
[2] 楊華.鄉村“混混”與村落、市場和國家的互動——深化理解鄉村社會性質和鄉村治理基礎的新視閾[J].青年研究,2009,(3).
[3] 賀雪峰.村治的邏輯:農民行動單位的視角[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4] 歐陽靜.農民公私觀念與國家觀念的南北差異——從農民對新聞聯播的態度談起[J].開發研究,2008,(2).
鄉村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范文4
關鍵詞:鄉村治理;制度績效;評估研究
村民選舉、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設和實踐,推動了我國鄉村民主治理的發展和進步。對這種發展與進步的評估,也就是對當代中國鄉村治理的制度績效的衡量。治理的制度績效研究,不僅能為鄉村治理提供新的理論視野,而且有助于提高鄉村治理的能力和實效。如何評價村民選舉、村民自治的制度效應問題,是一個全新的學術課題。
一、基本概念與理論框架
近幾年來,一批國內學者對以村民自治為基礎的鄉村治理的研究達到了相當的水平:一是擴展了研究的“面”;二是深化了研究的“點”;三是細化了研究的具體內容。由此出現了一批有見地的研究成果。例如,通過對“岳村”政治史的考察,于建嶸揭示了轉型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過程,就是一個在現代化的背景下,由國家主導的鄉村社會的制度變革過程。隨著國家對鄉村經濟依賴程度的減弱,鄉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行政權力逐漸撤離鄉村,鄉村社會將最終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過渡,實現從傳統的專制家族社會向現代民主的個體社會的轉型[1](p425-426)。吳毅在雙村研究中,提供了一個分析農村治理結構變遷的理論視野,那就是村治變遷是現代性、國家和地方性知識這三種邏輯互動的產物。吳毅提出了一個深邃的觀點:非集體化的農村改革,使得革命全能主義退潮,這種退潮又使得現代化、國家和村莊地方知識這三種邏輯之間得以在20世紀余下的時間里重新安排他們之間的結構化關系[2](p24-25)。項繼權系統研究了集體經濟發達農村的村級組織模式,深入分析了產權制度變革對鄉村治理的影響[3](p366-369)。肖唐鏢、丘新有、唐曉騰等學者所進行的村治與宗族關系的調查研究,刻畫了以宗族文化為代表的傳統社會與以村民選舉為標志的現代制度的艱難磨合[4](p81-85)。
針對鄉村治理層次間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徐勇提出并論證了“縣政、鄉派和村治”的鄉村治理結構的重建方案[5]。針對宗族存在的客觀性及其對鄉村治理影響的現實性,肖唐鏢提出了通過規范宗族而發揮宗族對鄉村治理的積極作用的政策建議[6](p10-15)。詹成付在評估今后村民自治基本走向的時候指出,村民自治將朝著程序化、規范化、具體化,制度機制配套化、一體化,自治模式多樣化和保障機制強化等方向發展[7](p16-19)。這不僅是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對鄉村治理的一種展望。
上述研究成果及研究視野的拓展,既反映了我國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的發展,也涉及到了鄉村治理的制度績效評估問題。然而,這些研究都沒有涉及這樣一個重要問題,即如何全面、系統、客觀地認識和評估村民自治制度建設所推動的鄉村治理績效。這不僅需要在理論上明確界定“治理”的含義,還要制定一套可操作的評估指標。
如何界定“治理(governance)”及其制度績效?國內有的學者強調以公民社會為基礎的善治結構[8](p195);有的強調治理過程中的合作主義[9];還有的強調治理主體的網絡結構[10]。綜合來看,“治理”就是多元主體對公共事務或共同事務進行協同管理的體制、過程與效果。治理當然具有結構的特征,這種特征一是治理主體的多元性,二是治理方式的協同性,三是治理內容的公共性,四是治理目標的實效性。所謂社區管理中的合作主義(社區主義)、公私伙伴、“齊抓共管”等等,都可以在這個概念中獲得闡述。而就目標價值來看,治理的基本取向有四,一是經濟增長及資源的可持續性開發;二是分配的平等或公正;三是以有序參與為基礎的秩序問題;四是以自主選擇為前提的公共參與。
“鄉村治理”的內涵不僅限定了地域,而且明確了治理主體的構成及其特征。所謂鄉村治理,就是性質不同的各種組織,包括鄉鎮的黨委政府、“七站八所”、扶貧隊、工青婦等政府及其附屬機構,村里的黨支部、村委會、團支部、婦女會、各種協會等村級組織,民間的紅白喜事會、慈善救濟會、宗親會等民間群體及組織,通過一定的制度機制共同把鄉下的公共事務管理好。
“鄉村治理的制度”,是一種制度化的治理結構。這種治理結構的基本要素,一是權力在鄉與村兩個層級的縱向與橫向配置,即鄉村權力結構;二是制度規范,也就是分別約束鄉級組織和村級組織的那些法律、法規和自定的規章制度等;三是政策與制度的結合情況。政策與制度的結合,其實就是治理的動態過程,是政策通過一定的制度框架或制度平臺得以實施的過程。我們進行制度績效評估,也就需要對“公共政策”及其運行的“制度平臺”進行綜合的評估分析。
如果我們把制度變量與政策變量進行交叉分析,就能得到制度績效的分類框架。由這個分析框架,可以區分出制度績效的四種評估類型(idealtypes):
圖1顯示出,績效最優的A類型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善治結構,二是政策合理。B、C、D三種結構都是績效差的情形。這個分析框架的意義在于,導致治理績效差的原因不是單一的??赡艹霈F的情況分別是,政策不合理導致的績效差;結構不合理導致的績效差;政策和結構都不合理所導致的績效缺損。那么,我們又要根據什么樣的標準來衡量政策的合理性及治理結構的好壞呢?在筆者的理論框架中,評估政策合理性的指標主要同經濟增長、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供給、公平分配等變量有關;而評估治理結構好壞指標主要同公共參與的水平及制度化程度、社會秩序以及村民的認同性服從程度等方面有直接的關系。我們的案例研究,就是在這個理論框架下所進行的分析研究。
在本項研究中,我們所指的制度主要是以村民自治為基礎的鄉村治理制度。我們所講的制度評估,是對鄉村治理制度建設及其實踐所產生的實際社會效應的綜合評價。由于治理目前的多重取向和治理行為的綜合性,這一制度績效評估的內容體系也必然是一個復雜的、綜合的指標體系。這個指標體系主要包括經濟增長、社會分配、公共參與及社會秩序四個基本方面。
二、制度績效的實證研究:高壩村觀察
高壩村處于四川北部山區,是一個比較閉塞的貧困村落。本村共790余人,200來戶,分布在8個村民小組。這些村民小組就是時期的生產隊。該村可耕種土地面積和林地面積極廣(人均可多達十余畝),長期以農業生產為主,并主要從事糧食作物生產。2000年,高壩村進行了村委會換屆直選,換屆選舉后,高壩村現任領導班子由村支部(3人)與村委會(5人)組成,任職已兩年多。2002年7月,課題組成員在高壩村進行了為期20天的調查,分別訪問了鄉干部、在任和離任村干部、村民群眾,并對100個村民進行了問卷調查。
高壩村只是筆者眾多案例中的一個。我們對高壩這個案例分析,屬于典型的學理性案例分析的方法論范疇[11](p179)。正是通過這一案例的研究,來發展制度績效分析的實證方法,揭示制度績效評估的社會蘊涵。
(一)經濟增長
1.扶貧行動中的政府角色
治理的經濟政策目標,歸根到底就是通過經濟增長來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為了促進這個目標的實現,鄉政府從2001年開始加大了扶貧力度。扶貧款項主要用于鄉村道路和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還有一個去向就是給農戶優惠貸款。在高壩村,農民得到的扶貧貸款,主要投資于發展專業化的種植和養殖,以專業戶的形式統一組織。高壩村是本縣扶貧工作示范村,全村共有養雞專業戶和養豬專業戶各20余戶,其中雞豬共養大戶4戶。同時,在土地條件較好的生產隊統一種植蔬菜,由政府免費提供種子和技術指導。
從農戶收入方面來看,絕大多數農戶的收入比上一年度均有所增加,其增加值在100—1000元之間不等,但各戶增收的差距很大。由于土地收益較差,絕大多數青壯年外出打工規模和時間都有所增加。同時,農戶支出方面除了各項稅款和農業投入外,也有相當比例用于家用設備等消費品購置。從集體收入來看,該村目前沒有公共產業,而且也沒有公共積累,集體經濟沒有收入。有外來承包,但多與私人發生關系,集體沒有預留土地,因此也就無法參與投資。
對于高壩這樣的資源貧乏型農村來說,農民增收的主要途徑,一是依靠政府扶貧政策與措施,通過改善交通、發展專業種植和養殖而增加農民收入;二是對青壯年農民外出務工采取鼓勵性的政策,以減少農村的隱性失業。在高壩這種資源貧乏的村子,農民增收與政府的扶貧政策關系密切,而與村民選舉、村民自治關系不直接。因此,村民自治與農村經濟現代化的關系值得重新評估。
2.農民的消費支付能力:增長與增收的綜合衡量
經濟發展的一般意義,對于農村社區來說就是經濟增長;對于農民家庭來說就是增收。增長與增收是鄉村治理的經濟目標。增長與增收這兩個指標可以比較客觀地衡量出經濟發展水平,但是,如果我們不分析農民家庭的支出結構,就不能僅僅從增長與增收指標來斷定農民家庭經濟生活的質量。調查顯示,高壩村的農民家庭年年都在增收,但村民普遍反映家庭生活質量并沒有多少改善。因此,衡量經濟增長的時候,必須考慮成本投入;衡量增收的時候,必須把農民的支出考慮進來。
農民家庭增收的衡量,不僅要考慮家庭的實際收入,還要計算家庭的實際支出。在高壩村,農民收入是以戶為單位來計算的,落實到個人的頭上,就是把一戶總收入除以家庭總人口。而對農民家庭經濟生活的評估,更要注意衡量農民家庭的實際消費能力或購買力。
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土地收入、經營性收入、勞務收入,還有一些如饋贈、救濟等不可預測性的收入。農民的消費預期是以可預測性收入為根據的。當某種收入來源是不可預測的,那么,在家庭支出計劃中就不能把這種收入列進來。例如,當外出農民處于勞動力市場邊緣的時候,其務工收入是十分不穩定的。而且,對于那些技能相當缺乏的一般勞動力來說,外出農民所從事工作大多具有臨時性、季節性和低保障性。因此,非預測性的收入一般都不能列入家庭的消費計劃之中。因此,這類收入對家庭經濟生活的改善是難以預期的。對于開放程度低的村落而言,農民家庭可預期收入來源仍然是土地經營。盡管土地收入不高,但因具有長期穩定性而發揮了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而開放程度高的農村,農民增收的機會增加了,收入的可預測性隨之提高,有助于農民生活質量的改善。農民的消費能力是衡量農村富裕程度或實際生活質量的一個綜合性指標。在消費剩余有限的情況下,農民的消費能力與經濟增長是呈正相關的。
農民的消費能力=經濟收入—農民負擔。這一指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它同時反映了農民最關心的兩個方面:增收與減負。當農民收入處于低水平的時候,減負與增收是聯動的;但農民收入達到一定水平的時候,減負所產生的邊際效應就弱化,也就是說“減負”與“增收”沒有必然的聯系。在農村經濟尚處于低水平的階段,農民的實際支付能力可以成為考察鄉村治理經濟績效的綜合性指標。
3.經濟發展的雙因子:作為保障因子的民主與作為激勵因子的自治
經濟與民主是有聯系的,但不是簡單線性關系。觀察高壩村,我們發現,村民的收入增長率極低,差不多處于半停滯狀態。農村經濟資源的開發進展緩慢,農民感到增收的難度加大,因為土地投入成本呈遞增趨勢。我們還發現,高壩村的大多數村民認為,基層民主的開展,并沒有帶來鄉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增收與減負都沒有通過村民自治而落到實處。倒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扶貧政策,發揮了有限的經濟改善作用。那么,民主制度與經濟發展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呢?我們的經驗觀察表明,雖然民主不是經濟增長的促進因素或激勵因子,卻可以成為經濟發展的保障因素。
對于經濟增長的貢獻,制度可以提供兩個方面的機制:保障機制與激勵機制。經濟增長離不開這兩大機制的共同作用。這兩大機制的意義各有不同,前者是前提基礎,沒有保障機制,經濟增長就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經濟甚至有倒退的可能;但是,即使有了保障機制,經濟增長卻未必就一定會實現。后者是動力,是經濟增長的觸點,也就是說,有了激勵機制,經濟增長就可以實現;而沒有激勵機制,固然不能實現經濟增長,但也不至于導致經濟倒退。根據村民自治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作用,我們可以分別將民主與自治對應于保障機制與激勵機制。在鄉村治理過程中,民主是必要前提,如果經濟缺乏民主制度的保障,農村社會及經濟生活就可能受到不良因素的干擾。旅美中國學者史天健揭示出,在中國農村,經濟發展與選舉的民主程度是一種曲線相關關系(ShiTianjian,1999),民主選舉并不是經濟增長的直接動力,因為經濟發展與民主發展的因果關系還不確定。
與農民經濟自主相適應的村民自我管理,是經濟增長的激勵因子。農民自由地根據生產生活的客觀條件和各家各戶的愿望,自主選擇最適合當地的經濟發展途徑,是村民自治的本來意義。而且,政府那些刺激農民增收的政策行動(例如扶貧工作)也要適合農村實際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目前,以土地產出為主的農村經濟主要是分散的家庭經營,這種分散經營的經濟效益不容樂觀。高壩村的村長對本村的農作物種植作了一個大致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土豆(該村的主要經濟作物之一)種植為例,種植100公斤土豆種子,其相關的投入十分可觀,幾乎一斤種子需要一斤化肥,此外還包括其他農肥以及農藥等。如果氣候條件合適,100公斤種子可以收500公斤土豆,將這些土豆全部折算成市場價格,減去種子和化肥等成本,最終收入也不過100元,這就是全部的勞動投入所得。村長認為,如果可以聯合經營,統一購銷降低成本,并投入一定的加工設備,將土豆進行半成品加工,其最終所得可以增加5—10倍。但事實上,農戶聯合經營條件根本不具備,啟動資金、生產設備與加工技術都成問題。如果政府籌集的有限扶貧款項,能夠通過村民自治組織來自主安排,成效就會大不一樣。
(二)分配與公平
以農業收入為主要來源的村莊,村民之間的收入差別一般都處于較低水平,收入差別不大。近幾年來,隨著外出打工、包工人數的不斷增加,個別家庭增收迅速,貧富差距由此出現。在高壩村,村里的集體經濟已經瓦解,集體經營收入很少,原有的公積金早也名存實亡,村級組織根本沒有調節分配的能力。然而,去年開始實施的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調節了村民的收入分配。扶貧政策所扶持的種植養殖專業戶經營方式,也使農戶收入結構發生了變化。因此在高壩村,對社會分配公平的評估,其實是對政府政策調節農民收入分配狀況評估。由此可見,政府的政策及其實施狀況對農民家庭收入具有直接的調節作用。
1.社會分配的層次差異分配的公平性反映出不同階層、不同家庭收入的差異水平。因此,人們對分配的公平感受總是同收入的比較分不開的。這種比較主要發生在如下幾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村民與村民之間。這一層次屬于社會初次分配范疇,主要是村民家庭收入差別的問題。這就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收入總量的差別,另一個是收入來源的差別,而且收入來源結構的變化對農村家庭經濟有比較大影響。就高壩村的收入情況來看,收入總量與收入來源就很有關系。高收入家庭一般是以季節性外出打工和經營性收入為主,而低收入家庭主要依靠土地耕種和不固定的短工收入。但總的來看,本村村民之間的收入差別在總量和來源的差距都不大,這也是欠發達農村的一般特征??梢哉f,村民自治對貧困農村的分配并沒有產生什么影響。
第二個層面:村民與集體之間。由于高壩村不存在集體產業,集體收入來源幾乎為零,因此不存在集體福利分配的問題。而且稅改實施以后,以前的公共積累并入農稅由鄉政府統一征收,集體這一級不具有實際意義。值得一提的是集體債務問題,高壩村尚有上萬元的集體債務,由于諸多歷史遺留問題的干擾,這筆債務如何分攤,仍未明確。假如這樣的債務要分攤到每個村民的頭上,就要分清債務責任以及村民分攤的合理份額問題。而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也沒有提供解決這類問題的制度措施。
第三個層面:農民與政府。這主要涉及農稅政策問題。農業稅是政府對農村經濟進行再分配的重要杠桿,也是影響農民增收與減負的關鍵環節。在高壩村,就目前農稅改革的進展來看,“費改稅”后的農稅負擔不是減輕而是加重了。據調查,有的農戶與農稅改革前相比,反而多繳納十幾到二十元不等的稅款,而鄉鎮及村級干部又難以提供合理的解釋。據鄉政府干部介紹,他們也是綜合近幾年的上繳任務,根據上級規定的計稅方式,將稅款額度分配到各村,再由各村按比例分派到各家各戶。言下之意,稅款的征收,既沒有征得農民的討論和同意,也沒有硬性的法律規范,尤其是稅額的大小比例方面的規定,法律根據顯得不足(鄉政府出示給村民
的僅僅是一份區政府頒發的文件)。農稅直接關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和經濟負擔,卻在村民自治推行過程中處于另外一種與自治原則明顯相背離的狀態,無疑對農村的民主治理不利。
第四個層面:農產品與工業產品之間。這一層面主要是農產品與工業品的公平交易問題。從表面來看,這似乎是純經濟關系問題。事實上,由于長期以來“以農補工”的政策導向,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深刻影響著城鄉之間的社會公平分配。直到現在,中國仍然是一個城市主導的城鄉二元化結構,這種社會結構使得農民在市場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盡管政府出臺政策要求按保護價收購農民余糧,但農產品與工業品在交易中的不平等現象不是一個糧食政策就能解決的問題。此外,農民在交易過程中總是以弱勢的個體身份出現,在價格談判上力量很弱?,F行的鄉村治理的制度設計還沒有考慮如何提高農民市場競爭力的問題。
2.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
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方式、水平是衡量鄉村治理績效的重要指標。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基本內容包括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九年制義務教育、農村社會救濟(五保戶制度)、科技支農、農村治安、村民糾紛調解等公共服務。在高壩村,農村公共產品主要是鄉村公路建設與電網改造工程。由于這些工程主要由鄉政府主持,各種款項的劃撥都由鄉政府主持,鄉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在這些公共產品的供給過程中,村民始終處于被動接受狀態。此外,政府扶貧計劃項目也都由政府支配,村民的意見既缺乏自下而上的表達渠道,也難以對政府的政策行為產生實際的影響。農村公共物品的供給仍然是政府主導型的。由于農民的參與程度低,主動支持不夠,由此可能導致兩種現象,一是政府費力不討好,農民得了實惠仍然懷疑干部;二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不一定是農民最急需的東西。
在高壩村,縣鄉政府扶貧幫困使農民受益,尤其是扶貧貸款的下發,使一些農戶增加了收入,生活有改善,但扶貧項目的整體效果并不理想。村干部反映,村民一般都是家庭為單位進行個體經營,扶貧項目難以獲得規模效應,而且面臨一家一戶的分散情況,有關部分的技術指導也存在難度。而村民反映,他們的致富項目并沒有穩定的預期效益,養雞、養豬、種菜的風險都很大。由于病蟲害防治、植保、種子的社會化服務水平低,個體農民難以承受生產及流通領域的風險。特別是受通貨緊縮的形勢影響,蔬菜、水果、肉食、禽蛋等農副產品的市場持續低迷,冷藏倉儲等社會化服務設施缺乏,導致農村增產不增收的困難局面。在高壩村,蔬菜專業戶的菜地里爛掉了許多大白菜。其他農村也面臨類似增產不增收的問題。這就表明,在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過程中,無論是當地政府,還是農民都迫切需要大力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和營銷服務。
(三)公共參與與公民文化
1.農民的參與熱情靠什么來激發
高壩村自2000年開始實行村委會直選,推行村務公開。在最初的一年里,農民對村民自治制度推行的積極性很高,尤其是在首次直選的激勵下,村民對參與村組會議以及各項集體事務的民主商議活動都相當熱情。但一年之后,村民的熱情逐漸減退,尤其是召開村組會議,許多村民溜之大吉。村里的其他公共事務,村民的參與熱情明顯降低。村里想開個會,村組干部都得跑上跑下去發動,但仍來不了幾個人。調查發現,村民的公共參與的熱情之所以冷了下來,主要原因是村民認為村里開會討論的許多事情跟他們的切身利益沒什么關系,而且許多會議討論是決而不行,不見實效。有村民說,村里開會老是扯皮,不僅解決不了什么實際問題,反而容易傷和氣。而村干部也在叫苦連天。按規定,有些事必須召開村民會議才能定,但村民的公共參與熱情低,會難開成,上級布置下來的任務也就很難貫徹落實下去。而且,村民對村干部的要求比以前“苛刻”得多。在農民心目中,村干部的權威大大下降,與村干部頂牛的事情如家常便飯一樣平常。這個村的老百姓,喜歡議論政府的事情,也關心政府的政策動向,對村務和干部的議論與評價更多,但他們又不愿意在公共事務方面投入太多的精力、時間和物資。議論的多,行動的少;批評的多,支持的少。那么,靠什么來激發村民的公共參與熱情?這真是讓人頭痛的事情。
2.村民政治行為的結構性特征:強關注與弱行動
在高壩村,村民的政治行為具有矛盾性:一方面對公共事務的關注程度在不斷增加,另一方面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程度卻在減弱。在研究和分析村民政治心理和治理績效方面,這一矛盾值得關注。村民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和參與,同村民與公共事務的利益關聯度相關。表面看來,村民對公共事務的關注程度增加說明其利益關聯度增大,而村民對公共事務參與程度的減弱似乎又預示著其關聯度的減小。但事實上,只要在加入對公共事務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比較分析,就會發現其中并不矛盾。對公共事務的關注與預期收益直接相聯系,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實際收益直接相聯系。
從動態的角度來看,村民對公共事務關注程度增加,顯示了其利益關聯度在增大,村民對政治行為的收益預期也會較高,因此有參與公共事務的主觀動機??墒?當村民在公共參與的過程中,發現其實際收益并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出于理性的考慮,就會相應地減少對公共事務的時間投入,導致參與程度的下降。由此導致了村民強關注-弱行動的政治行為特征。
3.村民議事會議的“規模難題”和少數人權利的問
題基層民主與村民自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集體議事。實現這種議事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村組會議,二是村民代表會議。前者仍然會存在“規模難題”,而后者的實質代表性卻又不能令村民完全信賴。尤其是一些義務性事務,通常是政府下任務,村干部來推行,村民來完成。而對于任務本身是否合乎國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任務完成的時限是否合理等方面,村民一般都沒有發言權,至多是在村組范圍內就如何完成任務發表一些意見。這就大大降低了集體議事的實際意義。這是村民議事會“規模難題”的原因之一。
對于村組內部事務,尤其是涉及每個具體個體的利益時,集體決策往往會導致村民權利與義務的脫節。集體決策難以客觀公允地保護個體利益尤其是某些少數派的利益。以高壩村的集體決策為例,某次會議需要決定兩件事情,一是扶貧物資和款項的分配問題,二是鄉村公路修建義務的分配問題。兩件事情的焦點都集中在分配標準的選取上,也是矛盾沖突的交匯點。大致標準有:按戶頭分配,按勞動力分配,按土地人口分配,按實際人口分配。對于前一問題上,多數人主張按土地人口分配,而土地人口較少的農戶則要求按實際人口分配;在后一問題上,多數人主張按戶頭分配,而勞動力較少的農戶則要求按勞動力多少分配。雙方都可以羅列足夠的理由,但由于多數原則,少數派的意愿根本無法實現、少數人的正當權利也就得不到尊重。而民主決策制度似乎很難同時解決“規模難題”與“少數人受損”的問題。這也是在制度績效評估上遇到的難題。
(四)社會秩序與農村穩定
高壩村仍然是一個以姓氏宗族為主要聯結方式的村莊,主要存在李劉兩大姓氏。但姓氏的分布在每個小組都相對集中,而且由于村內的公共建設項目幾乎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圍繞利益分配而出現的宗族派系斗爭。本村近幾年的治安狀況良好,村內糾紛明顯減少,村民之間的直接矛盾沖突呈下降趨勢。而且,村民對鄉村兩級干部雖有不滿情緒,但不存在直接的利益沖突,因此該村很少發生上訪告狀的事情。值得一提的是,年輕一代的崛起,大量人口的外出打工,使該村的宗族影響日漸衰微,村莊社會秩序的維持主要靠正式組織力量的調停。
1.社會穩定的指標分析
衡量農村社會的穩定程度,需要選取恰當的、可觀測的指標。在對高壩村的深入調查中,我們發現鄉村社會的穩定情況相當復雜,除了常規的指標如暴力事件、犯罪率等內容外,另外一些隱形的因素也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因此,簡單的量化標準并不能真正說明農村社會的穩定情況,尤其是不能單憑農村社會糾紛、暴力乃至違法犯罪事件的多少來衡量,必須考慮到許多潛在的不穩定因素的存在,如不滿情緒的增加,政治認同的弱化,集體安全(治安)的弱化,秘密組織的興起等等。鑒于此,我們將這些因素劃分為兩個層次:顯性層次與隱性層次。顯性層次主要如農村社會糾紛事件、治安狀況、刑事犯罪率等;隱性層次即那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因素。只有將這兩個層次的內容結合起來,才能真正說明農村社會的穩定程度。即使顯性層次的指標所反映的穩定程度較高,但如果隱性層次的指標所反映的穩定程度較低時,我們便不能認為這樣的農村社會是穩定的。只有當兩個指標所反映的情況一致時才有效。
2.鄉村社會穩定性與整合度分析
考察農村社會的穩定,還必須與鄉村社會的整合程度結合起來。社會整合度是指村莊內部的人際溝通、社會信任和互助的程度。社會整合度越高,村莊社會的秩序穩定性越強;而村莊的社會秩序越好,越能促進村民之間的互惠互信和社會交往。運用雙變量交叉分析方法,可以將鄉村社會秩序分為四種類型:高整合度高穩定型、低整合度高穩定型、高整合度低穩定型和低整合度低穩定型。
當鄉村社會整合程度較低時,即便社會穩定程度很高,我們也不能將這樣的社會狀況視為鄉村治理的良性秩序環境,不能單純地根據穩定程度來衡量制度績效。因此,可以將具有高整合度的穩定視為積極型穩定,而將低整合度的穩定視為消極型穩定。只有高整合度高穩定型的社會狀態才是良性的,鄉村治理制度績效應該以積極型穩定為追求目標,而這種積極穩定是建立在基礎之上的。
3.政治認同與社會穩定
政治認同是社會穩定的文化心理基礎。村民的政治認同主要表現為對政府政策、政府行為、基層干部的態度、情感和議論等心理傾向。在政治認同不足的情況下,即使合法的強制也能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但這種穩定往往是脆弱的。一旦社會不穩定因素積累到不可調和的程度,就有可能引發突發性。
由認同對象的結構性特征所決定,村民的政治認同也是結構性的。表1顯示了村民政治認同的復雜結構。在進行這種政治認同評估的時候,就要具體考察認同的結構特征及其政治經濟根源。
在高壩村,分布在A結構和H結構的村民都是少數。大部分村民的政治認同結構屬于B、C結構。具有B結構的村民,對鄉鎮干部的認同不高,是因為鄉里的扶貧措施沒有給他們帶來直接的利益。C結構的村民認為在農民增收、減負等實際問題上村干部沒有發揮什么作用。而政府的扶貧支農政策帶有實惠。由此我們看到,政府扶貧政策給農民帶來的實際效用是非均衡的,由此導致農民態度結構的多樣性。因此,要提高農民對中央政策以及貫徹執行這些政策的基層干部的政治認同,最關鍵的是這些政策必須體現和維護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
在高壩村調查期間,村民政治認同的“流失”問題引起了我們的注意??疾煺J同的“流失”問題,一是要注意流失的方向,二是流失的程度。農民對正式體制認同的降低,并不意味著他們就沒有認同了,而是認同于體制外的事物例如民間秘密組織等等。如果把這種認同界定為“負認同”,那么“負認同”的提高意味著“正認同”的減少。這種負認同的增強傾向表明,村民自治并沒有有效地將村民組織起來,未能有效吸納村民參與公共事務和提高村民的政治歸屬感。在高壩村,我們發現部分農民開始對宗教性和宗派性的秘密組織發生興趣。例如,當地的一個民間秘密組織“基督門徒會”,通過會員間的互惠互助、精神及門規控制,吸引農民參與,擴張勢力范圍,從而分流農民的政治認同。這些負認同的因素,是農村社會政治不穩定的潛在因素。如何消除這些潛在因素,也是鄉村治理的重要任務。
結論作為鄉村治理制度核心內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促進了中國鄉村治理結構的轉型和治理能力的增強。從1988年算起,我國的村民自治制度實踐走過了15年的歷程。現在,該是對這種制度所導致鄉村治理結構的變化和成效進行系統化和理論化評估的時候了。
鄉村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農村社區;治理;協商民主
在全面建成小康的決勝階段,提升農村社會治理水平,是補短板、促協調、實現全民共享發展成果的關鍵之舉。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治理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新型農村社區成為服務管理的基本單元。創新社區治理,構建全體農民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有利于增強農村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為農民幸福安康、農業可持續發展、農村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近年來,協商民主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農村社區建設中公民參與、議政決策、依法治理的重要形式。
一、協商民主的內涵
協商民主理論起源于西方學者對美國設計的反思與剖析, 2002國內學術界開始了解協商民主,2003年俞可平在《當代西方政治的熱點問題》中提出:“面對面的對話與討論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绷稚辛ⅰ⒕败S進、陳家剛、陳剩勇等學者都積極推動協商民主的研究。我們認為,中國的協商民主就是在我國基本制度的框架下,所有受到決策影響的行為主體,圍繞著政治社會生活中的議題,通過咨詢、商議、討論和交流乃至妥協的方式達成共識的一種民主形式。它既強調協商程序的合理性,更強調結果的共識性。
二、協商民主在我國農村社區治理中的意義與實踐模式
在農村社區的日常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公共議題激勵著也要求著社區成員的參與。要想真正使得農村社區形成生活共同體,實現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公民的有序參與不可或缺,協商民主在農村社區建設中意義重大。
(一)協商民主在我國農村社區建設中的意義
協商民主的意義在于能夠在農村社區建設中充分發揮溝通、協商的作用,積極促進共識、化解沖突、推動發展。
第一,協商民主能夠提升成員的社區主體意識。協商民主鼓勵全體成員參與,發表觀點,傾聽聲音,增進了解和信任。在協商中,通過交流、辯論甚至妥協,不僅了解公共問題,而且對集體利益有了更深的認識, 從而凝聚人心,使村民更傾向于站在社區整體或者他人的立場看問題,提升共同體成員的社區主體意識。
第二,協商民主能促進決策科學合理。協商民主能使不同的觀點相互碰撞交流,可以展現出不同的立場和價值取向,可以對各種決策的利弊得失進行分析。這樣,全體成員都成為決策者的外腦,就能對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科學的決策。
(二)協商民主在我國農村社區建設中的實踐模式
在當前我國農村社區建設實踐中,根據參與方式及功能不同,可大體分為決策式協商和溝通式協商兩種模式。
第一、決策式的協商民主,以形成決策為目標。通過村民會議、村民議事會等形式,對社區公共事務經過充分的討論、協商、從而達成共識,最后形成決策。比如江蘇淮安市的“黨群議事會”、河南鄧州的“4+2”工作法等。這些模式使得決策權和執行權分離,村民能夠廣泛的參與政治, 最大程度吸納了民意,為社區黨支部和村委會的決策提供了合法性來源,實現了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的有效接軌。
第二、溝通式的協商民主,以公共參與價值為主。在這一天,全村的黨員干部與群眾代表聚在一起,集體學習、共同討論村里的大小事務。溝通式協商,主要是將信息公開,將不同的意見進行整合、歸納,從而消除矛盾和沖突,實現共識,注重的是信息的溝通與交流。
三、提升協商民主效果的途徑
(一)加強頂層設計,創新農村社區治理模式,規范協商民主程序
公共決策必須依照規范的程序操作才會合法有效。所以要加強農村社區建設的頂層設計,總結各地創新經驗,注重治理模式的規范化、法治化,建立協商民主的核心機制,各級黨委政府在進行農村社區建設時根據本地實際進行選擇,將協商民主制度很好地與農村社區制度框架契合,為社區居民參政議政理順渠道,構建適合當地發展的新型農村社區協商民主模式。
(二)拓展農村社區治理的協商民主載體,擴大協商民主范圍
村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程度是協商民主的基礎。要創新載體,采取多種形式,就社區發展的公共問題協商,讓村民能夠參與評論,反映意見建議和訴求,暢通村民利益訴求渠道,拓展協商民主載體與路徑。要本著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思路,把村民能干、想干、該干的事放手給村民協商解決,擴大協商民主范圍。
(三)加強f商民主文化培育,提升村民積極參與意識
協商民主的效果與村民積極、主動的參與互為因果。積極的參與可以提升村民的個人參與能力,增強集體責任感,推動農村社區治理中協商民主的發展。通過宣傳引導村民參與社區治理,通過社區自治組織培育和村民的自我服務,又能激發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培育協商民主文化氛圍。
參考文獻:
鄉村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范文6
一、少數民族鄉村基本情況
(一)少數民族人口分布情況:
文縣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縣份,全縣共有藏、回等27個少數民族,現有少數民族人口約8294人(其中:藏族7464人,回族606人,其他民族224人),約占全縣總人口的3.4%,主要分布在鐵樓鄉、城關鎮、碧口鎮、中寨鎮、石雞壩鎮、堡子壩鎮、丹堡鎮、劉家坪鄉、梨坪鎮、天池鎮等鄉鎮。
(二)少數民族鄉及村社分布情況:
全縣有民族鄉1個—鐵樓藏族鄉,有散雜居鄉鎮9個(包括:城關鎮、碧口鎮、中寨鎮,石雞壩鎮、堡子壩鎮、丹堡鎮、劉家坪鄉、梨坪鎮、天池鎮),有少數民族村35個,合作社53個,社區1個。其中:鐵樓藏族鄉有11個少數民族村,藏族685戶3297人;散雜居鄉鎮有24個少數民族村1個社區,藏族1018戶4167人,回族151戶606人。(情況詳見:全縣各鄉鎮少數民族情況統計表,略)
二、民族鄉村發展成效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民族鄉村和散雜居鄉村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發揮民族鄉村資源優勢,培育產業發展,加大民族鄉村項目資金的投入力度,使民族鄉村經濟社會有了較快發展,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生活有了明顯改善。
一是基礎設施逐步改善。近年來,縣委、縣政府對民族鄉村投入較大,在交通、水利、扶貧、教育、衛生等方面投入資金約16146萬元,民族鄉村基礎設施不斷夯實,村容村貌變化很大。整合各類項目資金,著力加大民族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力度,集中實施了一批建制村道路硬化、飲水安全、河道治理、危舊房改造等基礎建設,極大改善了少數民族鄉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二是產業培育不斷壯大。按照"一村一品"特色產業發展目標,大力培育富民產業。近年來,先后在民族鄉村建成花椒產業基地6個,優質核桃基地4個,實施5千畝板栗示范園工程1處,建成了草河壩優質核桃采穗園1處,引導藏族群眾興辦農家樂15家,扶持興辦以釀酒、養豬、養雞為一體的養殖場4家,冷水魚養殖場1家。
三是社會事業得到全面發展??h委、政府搶抓國家政策機遇,在民族鄉村新建中小學教學樓14棟,完善教學配套設施,教學條件得到極大改善,教育水平不斷提升。著力解決民族鄉村群眾"看病難"問題,在民族村建成了衛生室,配備了基本醫療設施和藥物,群眾就醫條件得到根本改變。全縣累計向民族鄉村發放"村村通"電視接收機1507套,基本實現了廣播電視全覆蓋目標。各類社會保障優先承擔起民族地區?;尽⒍档拙€的任務,持續推進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
四是文化旅游融合發展。堅持不懈地抓白馬人民俗文化挖掘保護傳承工作,出版了白馬民俗文化系列叢書,修建了草河壩、麥貢山等6所白馬民俗文化傳習所。文縣被中國民協和文化部分別命名為"中國白馬人民俗文化之鄉"和"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 草河壩、石門溝、案板地、強曲村被列入全國傳統村落名錄,白馬儺舞"池哥晝"納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一批保護名錄,麥貢山、草河壩、石門溝被批準為中國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成功舉辦了兩屆白馬人民俗文化旅游節和"火把節",鄉村旅游發展勢頭強勁。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全縣少數民族鄉村和少數民族散雜居村社經濟社會有了一定的發展,但受自然、歷史、經濟、思想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少數民族鄉村和少數民族散雜居村社經濟社會的發展與省、市、縣平均水平相比還相對滯后,與全國一道同步進入小康社會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基礎設施欠賬大。少數民族村社普遍地處偏遠,群眾居住分散,環境條件差,基礎設施建設成本高、投入大,已成為制約少數民族村社發展的"瓶頸".少數民族村社因地域差異,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制約矛盾突出,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緩慢,特色產業發展薄弱,生存環境惡劣,自我發展能力差,生態環境脆弱,生存與發展的矛盾凸顯。全縣少數民族村社(非精準扶貧村)需要解決的事項有:人畜飲水、文化廣場、村內道路硬化、產業路、異地搬遷等5個方面,總投資約1557.5萬元。其中:人畜飲水工程14個村,53000米,投資約79.5萬元;文化廣場13個村社,投資約650萬元;村內道路硬化10個村社,約49.5公里,投資約445.5萬元;產業路7個村社,約40公里,投資約360萬元;異地搬遷6個村社45戶,投資約22.5萬元。
二是居住條件差。大部分少數民族村社地處高半山區,居住條件差,自然條件嚴酷,災害頻繁,土地瘠薄,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困難,個別村社生存環境惡劣。如:梨坪鎮九原寨村石界灣社,居住在大山深處,交通險要,出入及不方便,土地少,年輕人都外出打工,只有老年人居住在村里,很少與外界交流。需要異地搬遷的少數民族村社的群眾有:城關鎮關家溝村朱家山社5戶、中寨鎮新寨村5戶、石雞壩鎮張家溝村金家梁上社12戶、丹堡鎮古道坪村刁樓、蓖麻社18戶、梨坪鎮九原村20戶、草坪村1戶、金坪村葡萄架社2戶。
三是發展資金不足。近年來,雖然縣上對民族鄉村投入較大,重點對鐵樓鄉進行了打造,投入相對多一些,鄉村基礎設施建設有了很大改觀,村容村貌變化較大。但其它散雜居少數民族村社投入偏少,基礎設施改變不大,農業生產、農民生活條件、鄉村道路狀況還較差;防災抗災能力較弱,返貧現象嚴重。
四是貧困程度深。少數民族村社經濟發展緩慢,產業培育不足,支柱產業匱乏,山高路遠,靠天吃飯,農業收入微??;年輕人外出打工,村內大多居住著老人,空巢現象嚴重。絕大部分群眾只能依靠外出打工掙錢,經濟收入單一,缺乏持續增收渠道。民族鄉村的產業主要以種植養殖為主,受自然因素影響大,持續增收渠道窄,穩定脫貧難度大,因災、因病、因學、因婚返貧的問題突出。據統計,全縣少數民族聚居村和散雜居村中,201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村有14個,3500元至4000元的有7個,4000元至5100元的有14個,均低于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5389元。少數民族村社已成為脫貧攻堅戰中難度最大、任務最重的地方,與同步實現小康的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
五是少數民族群眾自我發展能力不強。少數民族村社群眾普遍思想觀念守舊,相當一部分人發展思路模糊,發展理念陳舊,創業意識不強,安于現狀,不愿接受新生事物;部分民族鄉村群眾缺乏勞動技能,創業缺乏過硬本領,自我發展能力還不強。
四、幾點建議
一是制定少數民族鄉村和散雜居村社發展規劃。按照民族鄉村和少數民族散雜居村社發展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制定少數民族鄉鎮村社規劃,有步驟、有計劃、有組織地實施少數民族鄉村和散雜居村社發展規劃。同時,保持規劃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在新農村建設和危房改造時要融入民族元素,突出民族特色;傾力打造體現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標志性公共建筑,如寨門、戲臺、涼亭、文化廣場等公共設施建設,為各族群眾提供充足的公共文化活動空間。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少數民族特色的保護與傳承發展,與扶貧開發、生態旅游、文化保護和新農村建設等相結合,整合各方資源,統籌兼顧,科學合理規劃少數民族村社未來發展。建議拓寬改造演武坪至麥貢山通村公路,修通鐵樓鄉白馬十四寨連村并網公路,改善藏區群眾交通條件。
二是加大資金投入。深入實施"兩個共同"示范點建設,充分利用好省市"兩個共同"示范點建設資金,在重點做好鐵樓藏族鄉"兩個共同"示范點建設的同時,也要兼顧其它散雜居少數民族村社發展,適當將省市"兩個共同"示范點建設資金向其它散雜居少數民族村社安排,促進少數民族鄉村和散雜居少數民族鄉村同步發展。同時,要把少數民族村社作為扶貧攻堅的主戰場,深入推進精準扶貧脫貧,整合項目資金,加大資金扶持,集中攻堅突破,進一步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扶貧攻堅步伐。建議從全縣項目資金總盤子中切割部分資金,重點解決少數民族村社水、路、廣場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落實解決,改變村容村貌,改善生活環境。(附:全縣少數民族村社需要解決的事項統計表)。
三是優先安排項目。搶抓創建全國民族團結示范縣機遇,為少數民族村社謀劃一批以道路、飲水、危房改造、生態建設為重點的基礎設施項目,以農田水利、災害防治為重點的生產項目,以教育、文化、衛生和社會保障為重點的民生項目。加強與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銜接溝通,積極主動爭取支持,重點爭取民族鄉村基礎設施、產業培育、社會事業項目,盡最大努力把有利于民族鄉村長遠發展的重大項目納入國家和省市總盤子。按照"十三五"規劃,堅持民族鄉村項目優先立項、優先投資、優先實施。縣涉關部門要在項目和資金的安排上優先考慮民族鄉村和少數民族散雜居村社,在交通、水利、電力、農田建設等方面要求縣級配套資金的,著力予以整合配套落實。
四是抓好基礎設施建設。要把少數民族鄉村基礎設施建設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在資金項目上大力傾斜,不斷改善民族鄉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大對少數民族村社道路建設的投入,把少數民族村社人畜飲水、村內道路硬化、文化廣場的修建、異地搬遷、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作為重點,切實解決少數民族群眾行路、安全飲水、群眾生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要大力推進農村電網、通信、網絡、防災減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升少數民族群眾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