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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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

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1

[關鍵詞] 農村水資源 污染 可持續

一、現有農村水資源的污染狀況

水資源,從廣義上來講是指地球水圈內的水量的總和。包括已經被人類控制利用的可供發電、航運、灌溉、養殖、給水等多種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井、湖泊、港灣和江河等。水資源是每個國家發展經濟所必不可缺的重要資源,是人類及一切生物所賴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資源。

1.工農用水矛盾日益突出

陜西省是一個水資源比較匱乏的省份,位于內陸腹地,大陸性氣候,平均每年降水量僅為680毫米。陜西的人均水資源為1332立方米,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54%。

因為我國是農業大國,所以我國用水量最多的地方就是廣大農村,但是近年來居民生活用水和工業生產用水也在逐年增加。而且隨著陜西省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口的增加和工業化水平的提高,大部分水資源的利用重點將轉移到工業等非農部門,進一步降低了農村可用水量,加劇了工農用水的矛盾,進一步凸顯了水資源利用中的供需矛盾。

2.農村水污染

由于現代農業中對化肥和農藥的依賴和無節制使用,形成硝酸鹽,直接破壞了當地的水資源,尤其是對農村應用水的安全帶來了很大隱患;其次,農村中的生活污水、牲畜和人的排泄物等都不經處理就隨便排入水中,容易使水體面臨遭受寄生蟲的危險;最后,由于地方政府大力鼓勵鄉鎮企業的發展,大量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排入河、湖、江中,直接造成地下水資源的水質惡化,水體富營養化,從而更加劇了農村水資源的污染。水體污染不僅加劇了水資源利用中的供需矛盾,而且還威脅到了農村居民的生活用水的安全和農業生產。

二、環境水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片面的發展理念

由于中國是發展中國家,一切以經濟發展為前提,遵循先污染后治理的方針。所以有些地方的官員甚至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經濟的片面增長,對于某些污染嚴重、排污不達標的鄉鎮企業,一路大開綠燈,不僅不處理反而還給予保護。

正是由于這種片面的發展理念,把工業發展與環境發展相隔離,片面強調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忽視了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協調性、工業發展與生態發展的統籌性,不僅污染了水資源,從長期來看還遏制了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

2.信息透明程度低

我國對于環境信息和水資源信息的透明度存在著不少缺陷,公開程度依然不高。政府掌握了公開信息的主導權,從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來決定是否公開政府信息,影響了公眾對政府信息的了解和執行。尤其是那種排污超標的企業,由于擁有政府的支持和維護,沒有公開企業的排污信息,不僅加速了該地區水資源的惡化,也使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有效賠償。

3.農民本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我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法律規定太過抽象,沒有具體規定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具體程序。尤其是在與水資源有關的公共決策中,農民就更是缺乏有效參與的合法途徑和程序。正是由于保護農民權益的合法規定太少,其合法權益就更容易受到其他強勢利益的侵蝕和損害。

由于農民普遍文化程度偏低,不能形成有效的民間保護機構。當他們在面對水資源遭受嚴重污染的時候,只能束手無策,或是零散地尋求政府的幫助,而沒辦法尋求合法途徑正確快速地解決問題,而這些弱勢群體本應該獲得的賠償,也可能在強勢的企業主面前無法實現,農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保護水資源的對策

1.加大農村污水處理力度

進一步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的處理力度,保護湖泊、江河等自然資源,把工業污水的排污標準納入法律范疇,從法律層面保護水資源。研究新型的污水處理工藝,提高污水處理質量,從而有效地解決農村水資源的污染問題,提高水資源的再利用率,形成再生水合理利用系統。建立科學的灌溉系統,合理利用農藥化肥,降低對農村水資源的污染。

2.政府的扶持

政府應從財政、技術方面加大對農村水資源保護的支持力度,提高農村節水效果。由于我國農村大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規模生產模式,大多數農民普遍都難以承受滴灌、噴灌和管道灌溉等高成本投入的灌溉技術,政府應在節水灌溉工程、節水灌溉技術、節水高產抗旱品種技術和節水高產耕作技術等方面加大投入,擴大對農村水資源保護的技術支持。

3.優化產業結構

調整農村的工農產業布局,加大鄉鎮工業技術改造,限制高耗水高排放的工業發展,壓縮用水效率低的產業,淘汰技術落后、排污量大、用水量高的產業。加大對低耗能的技術的研究開發,降低耗能量高、耗水量高的傳統加工業在鄉鎮企業中比例。優化農業的種植結構,調整農作物的布局,發展高產節水農業。尤其是在水資源相對不足的陜西地區, 加快調整農業結構,大力發展雨養旱作農業。

4.聯合運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提高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相互轉化和循環利用,對灌區進行節水改造,通過襯砌等方式改造原有渠道,或是直接將渠道改為管道的輸水形式,可大大提高渠系水的利用系數。

5.培養農民的節水意識

培養農民的節水意識,讓他們意識到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這是保護水資源的一種有效措施。同時政府應加強宣傳力度,在城鎮普及節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人們自覺自愿地加入到保護水資源的活動中。

四、結語

正是由于陜西省的水資源嚴重匱乏且污染嚴重,保護水資源,合理利用水資源也將勢在必行??梢哉f,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很大程度決定了陜西的經濟發展前景。農業是國家之本,對農業水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更是不可忽視,一定要加強對農村的工農業用水和生活用水的重視,提高對農村水資源的利用率,因地制宜地發展科學灌溉系統,有效地解決現階段農村水資源所存在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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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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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佚名.畜禽污染環境 一豬場負責人被行拘并處罰34952元[N/OL].央廣網,2015-12-07[2015-12-18]http://.cn/live/2015-12/07/content_347774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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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3

一、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溝通是完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客觀要求

環境污染侵權是伴隨著工業化及其發展而出現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不僅直接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而且往往會以受到污染或破壞的環境為媒介,造成對他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侵害。因此,在世界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之中,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在民法、民法學以及環境法、環境法學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同時,在國際法和比較法領域,它也越來越多地受到各方面的關注[1]73。

一般而言,應對現代社會環境污染侵權問題的法律,實際上是以民法中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民事法律保護和民事法律救濟為起點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形成和發展也主要是從民法中的侵權法理論和實踐中脫胎而來。具體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主要是從普通法中的妨害行為法演變而成,大陸法系國家的環境侵權法主要是在干擾侵害法的基礎上發展而形成,日本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則是起源于公害的無過失責任法[2]1。通常所指的民法是指近代民法,是適用于全體人的法、一個無等級社會的法[3]15。民法中,人的形象根植于啟蒙時代,是盡可能地自由且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人,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經濟人”(古斯塔夫語)[4]。這決定了民法的價值判斷必然以個人為中心,以權利為本位。近代民法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礎上,其倫理基礎即人的相互尊重,旨在保障每個人的存在及尊嚴。借助于康德的道德訓誡來表述,民法的目的是:“人之為人,其自身系屬目的,不得僅99以目的使用之?!保?]35民法屬于私法的范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以個人為法律的本位,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理。由于民法是現代社會生活的法律基石,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與社會生活最為貼近的法律部門,并理所當然地成為了解決平等主體之間因環境污染而產生的侵權沖突和糾紛的基本法律手段。換言之,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個人乃至群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侵害,是民法對于環境問題作出回應的直接原因。環境問題既向傳統民法、民法學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但也為民法、民法學的創新與發展注入了生機和活力[6]251。民法需要適應快速變化的社會生活,反映環境保護這一社會實踐的客觀要求,并在發展中變革傳統民法的理論和實踐。

與此同時,當代環境危機在人類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領域、各個方位的日益凸顯,使得傳統的民法理論和實踐在解決因市場失靈而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由于民法的私法法律視閾的局限性,以及其采用的私法手段解決環境污染侵權問題的事后補救、司法消極干預、訴訟效力限制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單純地運用民法手段難以充分適應環境保護社會實踐的現實需要。由此,以專門調整環境保護社會關系和解決環境問題為己任的環境法應運而生。在這個新興的環境法律部門中,包含著以公法管制為特征的大量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盡管如此,環境法仍然不可避免地關注到民法所關注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以及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民事法律救濟的私法問題。實際上,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理論不僅是環境法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最早引起學者關注的、與民法相關的研究領域,而且,與民法相關的環境法律問題仍然一直是環境法學者研究和關注的重點[7]。

面對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現實挑戰,環境法既要依托于民法相對成熟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同時還需要透過其獨特的部門法視閾,對環境污染侵權的傳統私法救濟手段進行修正、補充和完善,并提出一些新的法律解決方法和路徑。例如,民法視閾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主要是為了使污染受害人的合法人身、財產權益獲得彌補和賠償,而環境法視閾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除了考慮對污染受害人的民事法律救濟之外,還注重考慮環境污染的預防和建立環境污染的社會安全保障機制。又如,為了有效地、及時地解決層出不窮的環境侵權糾紛,環境法中環境污染侵權救濟機制需要擺脫單純的私法視閾的局限性,并通過雜糅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發展并演化出一些新的環境侵權行政救濟機制和環境侵權法律責任形式;其結果是,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社會化的思路被逐漸引入到環境法理論和實踐之中,有關保險制度也出現在環境法視野之中。

當前,隨著環境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及其影響程度和范圍的不斷擴大,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突出社會問題,對我國環境法治建設構成了嚴峻挑戰,從而日益成為民法學和環境法學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有學者認為,我國現階段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侵權救濟領域,重點關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等問題,侵權責任社會化的思路最終被引入有關的環境侵權領域,從而推動了民事侵權理論的發展[7]。由于民法學和環境法學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不同法學視閾的存在,兩個學界之間的溝通與互動成為完善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客觀要求。對于這一問題的共同關注,以及尋求解決這一問題的公平、合理、有效的法治方法和路徑,則構成了我國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溝通與互動的客觀基礎和根本動因。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協調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起步較晚。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引起民法的關注,主要是因為環境污染問題造成了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害問題并引發了社會沖突和糾紛。早期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專門民事立法之中,特別是散見于1986年《民法通則》之中。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奠定了我國環境侵權污染責任法律制度的法律基礎。具體來說,該法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贝送?,該法第107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以及第83條關于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也都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有一定關系。環境污染侵權往往是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并具有復合性、滯后性、累積性、遷移性等特征,民法試圖通過不斷地調整和變革自身的理論和實踐,以適應保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例如,傳統民法中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不利于有效地保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民法中環境污染侵權歸責原則的發展經歷了“過失客觀化”、“違法即過失”到過錯推定,乃至最終無過錯責任的確立[8]。除了引入無過錯責任外,民法還通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等程序規則的變革,來不斷適應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實踐的現實要求。實際上,《民法通則》將環境污染侵權作為特殊侵權行為予以對待,并在其構成要件,特別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民法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重視和關注。

就我國環境法領域和環境法學研究而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也逐步成為最早受到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在1989年《環境保護法》及其后頒布的一些單項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分別做出了規定。不過,我國環境法中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規定,基本上都是因循《民法通則》相關條款的規定,再結合環境法的理論和實踐而做出的一些更為明確、具體的要求。盡管如此,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具體法律規定方面,由于民法和環境法存在一些立法用語上的差異,使得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在理解和適用上出現了一些歧義。例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庇捎谠撘幎ㄖ袥]有包含《民法通則》第124條中“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的表述,使得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否包含行為的違法性的問題上,產生了理論上的分歧和司法實踐中的障礙。

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開始制定和修訂的一些單項環境立法中,分別根據水污染、大氣污染、海洋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等不同的環境污染形式,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環境單項立法主要包括1984年頒布、1996年和2008年兩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和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這些法律涉及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規定大都沿用了《民法通則》或者《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一個明顯的立法特征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法律救濟的現實困難和障礙,以及結合不同環境介質的污染特征和造成的環境污染侵權事實,我國環境法學者呼吁在相關單項環境立法中規定更加明確的關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的條款,以保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環境權益。一定程度上,這些單項環境立法反映了環境法學者的這種主張和要求。例如,《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85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痹摲ǖ?7條還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憋@然,這些細化的實體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規定,有利于污染受害者援引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環境權益。

從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的形成和發展脈絡可以看出,我國立法實際上采取的是民事立法和環境立法的雙軌制,并分別反映了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理論研究成果及其對于立法實踐的能動性。因此,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積極溝通與有效互動是確保我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的統一性、協調性的根本要求。實際上,近些年來日益增強的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溝通與互動,為2009年《侵權責任法》以專章形式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提供了較好的理論鋪墊。針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幾個關鍵問題,《侵權責任法》在第八章用四個條文分別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以及環境共同侵權和第三人原因造成污染損害時各個責任主體的責任范圍等內容。可以說,該法推動了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立法進步。盡管《侵權責任法》屬于民事立法的范疇,但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共識,是民法學界和環境法學界溝通與互動的結果。

三、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拓展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基于特定社會語境下的自然科學發現、倫理道德觀念、政治價值取向、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認知產物。隨著環境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的不斷演化及其社會認知的深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肯定需要不斷地予以拓展。目前,環境本身損害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以及新型環境風險引發的侵權責任問題,已經引起了法學理論領域和法律實踐部門越來越多的關注。同時,這些新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對于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溝通與互動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一)對環境本身損害的民事責任問題

與傳統的侵權行為不同,一般而言,環境侵害行為往往是通過環境介質而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產生的侵害,并兼具對個人和人群的私害性和公害性。在傳統民法的視閾中,由于民法以個人權利的保護為出發點,民法(特別是其中的侵權行為法)關注和保護的是以個人為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而無法關注到具有公共財產屬性的一些環境要素,如土地、水資源等環境要素,以及本身并不具備財產屬性的一些環境要素,如大氣、水等環境要素。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由于民法尚無“環境”觀念,更無“環境損害救濟”觀念,民法中的侵權法的功能只以填補個人損害為唯一要旨[6]232。然而,由于環境污染的空間跨度和時間跨度都在急劇地擴大,相對于人身、財產權利受損害,在很多案件中,對于環境本身的污染或破壞而造成的損失往往要大得多,治理、清理和恢復費用也更為巨大。例如,在2004年四川沱江水污染事故中,肇事者川化集團僅支付了1100多萬元作為對相關利益主體漁業財產損失的賠償,并交納了100萬元的行政罰款。而實際上,該事故導致了當地約100萬人的飲水受到嚴重影響,直接經濟損失約達3億元;另據專家估計,沱江生態系統的恢復至少需要5年的時間。又如,2010年美國墨西哥灣BP石油公司石油泄露污染事故,以及我國大連發生的輸油管道破裂而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相對于巨大的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損失而言,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損害在某種意義上幾乎是微乎其微的。實踐中,這些治理、清理和恢復受污染的環境的費用或者需要由公共財政和社會來負擔,或者因公共財政的無力負擔而導致了對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放任。由此,暴露了民法的以私法救濟為基礎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局限。因此,國外有學者呼吁在國際法中建立協調的環境本身損害法律責任體制[9]。對環境本身損害的賠償問題無疑對傳統民法的侵權責任理念和規則構成了挑戰[1]1。考察我國現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不論是民事立法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還是環境立法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際上都是從現有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出發,關注于人身、財產權利的保護和救濟,并沒有涉及到環境本身受到侵害的損害賠償問題。以《侵權責任法》為例,雖然該法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但是一些環境法學者所主張的對環境本身侵害的法律責任并沒有規定在其中。該法第65條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行為引起的環境污染造成了權利人的利益損害,要求行為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作為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可以理解為某種權利主體的損害,如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等[10]。據此,《侵權責任法》顯然沒有涉及到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其體制改革的深入,環境資源的諸多價值也逐步得以浮現,并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環境資源市場化趨勢。一方面,這種趨勢對于解決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民事責任問題是一個重要契機。顯然,市場化的領域應屬于私的領域,民法的調整作用和私法手段的運用是解決環境本身損害責任問題不可或缺的手段。呂忠梅教授指出,在解決環境問題的公法調整手段中,通過啟動私法機制,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失靈”,從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11]。另一方面,從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出發,環境法學必須突破民法學“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經濟人”的視閾,在解決環境問題時必須超越傳統民法通過“意思自治”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6]232。實踐證明,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和市場機制調控手段的結合,已經日益成為我國解決包括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在內的環境問題的基本路徑。我國有學者提出,以往環境法學所討論的環境侵權只是環境侵害的間接結果,對這種侵權的矯治及對受害人的補償等,是傳統法律部門的事,而環境法的使命則是防治對作為媒介的環境的侵害[12]。這種觀點似乎有失偏頗;因為對于環境本身污染或破壞的法律責任問題,仍然無法漠視和擺脫傳統民法侵權責任的基本理論和實踐經驗的運用。在此方面,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法律實踐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啟示。例如,2004年歐盟頒布了《關于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的第2004/35/EC號指令》。它以污染者負擔原則為依據,試圖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了一個針對環境本身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法律框架,以解決對環境本身污染或破壞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該指令以傳統的民事法律責任構成理論為基礎,結合行政法律手段的運用,在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破壞的民事責任方面,實現了突破性的變革。對于我國民法學和環境法學圍繞著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的溝通與互動,這種做法無疑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借鑒。

(二)新型環境風險帶來的環境風險侵權責任問題

伴隨著由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的轉變,一些具有高風險特點的新型環境問題(如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轉基因生物技術、核污染的擴散等新開始顯現。這些后工業社會的環境風險的特點在于其在科學上所具有的不確定性:一方面,科學上難以對這些環境風險所造成的損害及其發生的概率進行可靠的預測;另一方面,確切地評估可能發生的損害范圍和程度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具體而言,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損害地理范圍的不確定性,如氣候變化在全球范圍內影響的不確定性;二是影響時間的不確定性,如有毒化學物質或核輻射的環境影響;三是影響的滯后性和累積性,如氣候變化的環境影響等?!霸陲L險的界定中,科學對理性的壟斷被打破了?!保?3]即使是科學家和相關領域的專家,在環境風險的預測和防范方面,也往往是束手無策,難以提供準確的信息和做出科學的判斷。然而,如果不對環境風險采取廣泛的應對措施,將極可能發生嚴重或者不可逆轉的環境威脅、環境污染或破壞,以及對人身健康權、財產權的巨大侵害。這里以氣候變化問題為例進行討論。引起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在大氣環境中的過度累積。從溫室氣體的排放分析,其排放主體不僅具有現實社會的多元化特征,而且還具有產業革命以來的歷史累積性特征。關于氣候變化的損害結果,美國國家科學院255位院士(其中有11位是諾貝爾獎獲得者)指出:“地球變暖將導致許多其他氣候模式以現代史無前例的速度發生改變,包括海平面上升以及水文循環變化的增速。二氧化碳濃度的日益增加正在使海洋的酸度增加。”而且,“復雜的氣候變化作為一個整體威脅著沿海的社區和城市,威脅著我們的食物和用水供應,威脅著海洋和淡水生態系統,威脅著森林,威脅著高山環境,以及威脅諸多其他?!彼麄冞€指出:“對于像氣候變化這樣一個潛在的巨大災難,不采取任何行動則會對我們這個星球構成一種危險性的風險?!保?4]然而,與傳統的侵權行為不同,氣候變化引發的環境侵權十分復雜。它可能是一因多果,也可能是多因一果;它既可能造成近因損害,又可能造成遠因損害;它既可能是一種即時的損害,也可能是一種滯后的累積性損害。這樣,對于與氣候變化有關的特定侵害行為或活動,不僅其侵權主體難以確認、損失程度和范圍難以估量,而且,直接因果關系的確認也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中,侵權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是以侵權主體和受害人的確定性、違法行為的確定性、損害結果的確定性,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性為前提。顯然,如果拘泥和固守于傳統的民法侵權責任理論,則無法解決環境風險造成的風險損害責任問題。為了公平、合理地實現對環境風險損害受害人權益的法律保護和救濟,需要加強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溝通,并對傳統民法的侵權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和機制進行調整、變革和創新,才可能有效地應對新型的環境風險侵權責任問題,從而共同解決環境風險侵害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例如,可以考慮在變革傳統侵權民事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建立新型的環境風險社會或者集體分擔責任機制,包括環境風險基金、環境風險救助基金等,以應對環境風險并解決環境風險侵權的法律救濟問題。然而,環境風險社會或者集體分擔責任機制不僅離不開傳統民法的侵權民事法律責任理論和實踐的變革,而且需要創新和發展環境法中污染者負擔原則和風險預防原則的理論和實踐。

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4

目前在我國很多地方,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面對不可避免的各種風險引發的環境污染造成的賠償責任,企業需要一種對環境污染責任引起的經濟損失風險的有效管理手段,這就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強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

近年來,四川省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了較大成效,但環境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區排污總量居高不下,一些企業環境意識和管理措施仍不到位,長期積淀的環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決,潛在的環境風險較大。2007年12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保監會聯合《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浙江、湖南等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2009年,四川省環保廳開始研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并向浙江、湖南等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省份學習。2010年,四川省環保廳、四川省保監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首先在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容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行業和處于環境敏感區的重污染企業開展保險試點。然后逐步向鋼鐵生產、有色金屬冶煉、電鍍、機械制造、制藥、制革、印染、造紙、釀造等行業推進。2011年,四川省政府更是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明確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在重點行業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會議在成都市召開,意味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在四川全面啟動,全省21個市州99家企業將成為四川首批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單位。四川省規定,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在案情及損失金額基本明確的情況下,先期支付估損金額50%的預付賠款。根據人保公司的介紹,如果出現環境污染事故后,最快只需3天,受害人就可以拿到保險公司先期支付的預付賠款。與其他保險不一樣的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將突發自然災害(除地震、海嘯外)導致的環境污染損害納入賠償范圍,不得作為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四川省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在西部省份當中還是第一次。四川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強調,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參與環境管理,降低企業經營風險;有利于加強污染事故的處置,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有利于保險業參與輔助社會管理,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服務功能;有利于減輕政府負擔,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1. 環境污染事故頻發,賠付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呈高發態勢,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容易引發。根據環保部2008年的一項調查,7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2009年僅血鉛污染事故就有18起。2010年,中石油、紫金礦業等污染事故接連不斷,環境整體惡化的趨勢并沒有完全遏制。

2010年中國綠色經濟政策高層研討會上,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中國污染事故的民事賠償主要依靠政府出錢完成。此舉雖然能暫時避免的發生,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用納稅人的錢為違法排污企業埋單既不合理,更不能有效處罰違法者。要保護環境受害者利益,必須建立環境責任保險這樣一種長效機制。

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中提出,要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國家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在2007年12月聯合下發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并在浙江、湖南等地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根據《意見》要求,兩部門于2008年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特別是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和行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

《意見》明確提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完成這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路線圖,將分“兩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不斷健全。

三年來,湖南與江蘇、寧波、上海、重慶、深圳等省市試點地區,展開了一場污染責任險的革命,截止到目前也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2010年11月15日召開的中國綠色政策高層研討會上,環保部相關人士表示,環保部將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在立法層面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與強制性?!笆濉逼陂g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將從部分省市的試點向全國范圍推廣。日前,環保部的《2010中國環境公告》,就顯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在持續推進,并且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也在不斷完善中。

【圖表說明】根據媒體公開報道整理

2. 現行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遭遇諸多尷尬

盡管近年來一些地方的環境保護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由于相關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傳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遭遇諸多尷尬,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欠缺、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市場認知度偏低等。

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雖然從理論上說“污染者付費”,污染者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實際生活中,環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責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處罰,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擔少量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如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損失并不計入污染損失賠償。責任保險保的是責任,在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責任事故發生后可以少賠、遲賠甚至不賠的情況下,企業自然缺乏購買責任保險的意愿。現在試點階段,政府部門出面要求少數企業投保此類保險,這些是為配合政府部門或能享受某種優惠才投保的,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政府還不能強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給予優惠,企業投保意愿不足。

保險公司有效供給不足

由于需求意愿不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便選擇了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經營模式。試點初期政府部門出面選擇少數企業投保,節約了保險公司的組織成本,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息問題,可是為數極少的企業投保并不符合保險業經營的數理基礎――大數法則,而且投保企業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有色金屬冶煉、危險廢物處置等風險相對集中的中小企業為主,不符合保險投保人選取上相互補充的原則,導致保險的風險過度集中,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因此,公司的有效供給受影響。

2011年6月3日, 環境保護部了《2010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公報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繼續推進”,作為環境經濟政策的主要進展之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商業化運作之路絕非坦途。當前,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離不開相關政府部門的支持。2008年,華泰保險公司曾向市場推出了“場所污染責任保險”及“場所污染責任保險(突發及意外保障)”兩個產品。相關負責人表示,產品推出以來沒有太大進展。保費沒有明顯上升,購買者仍以涉外企業為主。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一方面,保險費率確定難,需要大量的環境污染侵權事實作為基礎,來確定每個企業污染風險的等級;另一方面,環境污染損失的評估和責任認定難,導致了“企業投保意識不強,保險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相關數據顯示,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一些保險公司就與地方環保部門合作推出污染責任保險。最早開展此業務的是遼寧省大連市,1991年10月正式運作;其后,沈陽、長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繼開展。但截至1994年10月,大連市購買污染責任保險的保戶僅15家,保險費共計220萬元,僅產生一次總額為12.5萬元的賠付;而沈陽市1993~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相比之下,國內其他險種的賠付率通常為50%左右。

基礎數據和技術標準缺乏

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遼河污染 責任保險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概念與功能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水污染責任保險的概念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它所承保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造成的對周圍環境和資源以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重大的損失。水污染責任保險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一種表現形式,它承保的對象是以被保險人因污染水域環境而應承擔的環境賠償責任或法治責任。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

(1)加強風險管理,預防環境損害。保險公司對不同程度的污染狀況可制定不同的保險費率,還可以通過設有控制性條款的方式來降低自己的風險,這一方面會促進污染企業為可以投?;蚪档捅kU費而增加環境保護的投資;另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經營者們的環境保護意識。

(2)分散風險損失,降低被保險人的損失。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將造成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損失分散原則,由眾人分攤污染造成的風險,避免了單個環境侵權行為人賠償能力不足而導致救濟不足或破產倒閉使受害人無法獲得補償的情況發生。

(3)有利于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從經濟上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實現社會整體效益最優。構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符合交易成本理論,同時該制度所界定的權力格局也將會影響社會資源的配置,最終實現成本——收益的權衡。

二、遼河水污染的嚴重性分析

20世紀90年代,遼河是全國江河污染最嚴重的河流之一。遼河的污染程度叫人觸目驚心,在遼寧省政府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辦公室的墻上有一幅比較特殊地圖,上邊用顏色表明遼河水污染的程度,顏色由淺至深,表示污染由輕及重,而圖上的河流絕大部分是最深色的,叫人無不揪心。根據權威的數字統計,遼河流域絕大多數河流的水質均超過地面水5類標準,已基本喪失了一切使用功能。

目前遼河水質的國家評定等級為中度污染,在監測的36個河流斷面中,Ⅰ類水質斷面占5.6%;Ⅱ類占27.8%;Ⅲ類占11.1%;Ⅳ類占33.3%;Ⅴ類占16.7%;劣Ⅴ類占5.5%。劣Ⅴ類水質斷面比例同比下降11.6個百分點。主要污染指標為氨氮。

遼河水質污染歷史悠久,不僅對流域內生態造成毀滅性的打擊,還嚴重影響著流域內居民的生活和流域內的經濟發展情況。20世紀90年代,遼河的水質污染最為嚴重的那段時期,遼寧已經不是中國經濟領域的佼佼者、工業行業中的領導者,面臨的是大面積的下崗失業問題。由于當時的環境污染極為嚴重,想通過向南方一些城市一樣,招商引資、吸引外資來重振遼寧的雄威的方法進行的不是十分順利。從遼寧省走過的風風雨雨中我們可以看出環境問題與經濟問題密切相關、唇齒相依。同時也可以看出遼河水污染治理的必要性,為我們的憂患意識敲響了警鐘。

三、遼河水污染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一)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水污染責任保險建立的必要性

根據庇古的外部性理論,企業的經濟活動對他人和周圍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而污染的程度的高低不能影響生產者和消費者交易的多少,同樣,這種污染是不能通過市場經濟進行自我消除的,只有國家采用一些強制性的經濟政策的形式,才能使這一污染得以緩解,便有了庇古稅的概念。

庇古還提出,應根據污染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污染者征稅,稅收用來彌補排污者生產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庇古稅是環境稅的起源,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庇古稅也就越來越不能彌補人們對環境問題破壞。人們對水資源的破壞不僅僅所謂的外部不經濟,而實際上,當今水質遭到污染有很大的成分是由于當今社會高科技應用下的突發性事件,像日本福島發生的地震和海嘯使福島第一核電站幾乎完全癱瘓,放射性物質大量外泄,無疑給環境造成巨大的影響。因此,環境責任保險便應運而生。

過去,遼河的水質遭到破壞的原因是由于當時的社會生產者向水域中注入大量的未經處理的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而如今,遼河的主要污染源是來自于非主觀的環境破壞行為。因此,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加強管理的力度,強制實施一些經濟方面的政策,如制定排放標準、收取排放稅等方法來控制和處理水質的污染問題。

(二)從環境侵權角度分析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勢在必行

環境侵權包括兩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而水污染就是屬于環境污染的范圍。隨著環境侵權行為越來越廣泛,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問題越來越突出。企業既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又是環境污染的制造者,一些國家政府已推出了一系列有關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此時企業經營者們迫切的將如此負擔的責任風險轉嫁出去,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便應運而生。

從環境侵權來分析,遼寧省應當實施水污染責任保險,建立水污染責任補償制度,將個人損害歸結為社會損害,將污染責任分散給社會,一方面能夠保證污染的全面、有效治理,另一方面又能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及時的恢復生產經營。因此,遼河水污染責任保險勢在必行。

四、構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兩點建議

(一)應強制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強制保險由國家強制執行,保證了參與投保企業的數量,為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基金提供保障,促進了環境責任保險在分散所示方面的作用和發揮。

(二)應設立專門的公共性環境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基金

依法成立的環境社會保險機構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的政策性組織,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專人專管的模式。設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構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管理保險基金,進行資金的有效運作,實現資金的應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是抑制環境社會保險產生的負面作用,特別是該制度可能引發的企業道德風險。

五、結論

本文分析了當今遼河水域污染的嚴重性,提出了遼河水污染責任的必要性,進而提出了關于構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兩點建議:即強制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基金。相信如果要是在遼寧地區實施水污染責任保險,通過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生產者的環保意識,相信遼河水域環境改善的日期將指日可待。

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6

關鍵詞:環境工程;管理體系;現狀;對策

自英國工業革命以來,環境問題作為一種客觀事實就開始存在。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提高,環境問題日益復雜與嚴重,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光污染、海洋污染等各種類型的環境污染問題層出不窮。環境工程管理體系屬于環境科學研究的一部分,它本身就是為了應對環境污染問題而建立的,是人類與環境污染作斗爭、捍衛我們的生存家園的重要體現。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建設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亟需解決。

一、環境工程的概述

環境工程就是指從事研究相關的環境污染問題和提高環境質量的一系列科學技術。因為環境工程在目前來說還是一門新興學科,加之我國的環境工程研究起步較晚,所以我國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相對還很不完善,學科的研究領域還正在不斷地開拓當中,關于學科的性質還存在著很多不同的聲音,但是我們比較明確的是環境工程管理體系的核心就是環境污染問題的治理,研究的重點就是相關的防治技術。

二、環境工程管理體系的實施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重大環境因素評估不充分

建立重大環境因素的評估體系是一個環境工程項目進行實施的前提工作,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干擾,我國在建立環境因素的評價體系時還沒有達成統一的評估標準,具體的評估指標不夠全面,也缺乏一定的科學性與系統性,為接下來項目實施中的資金、方法、監控手段等埋下一定的不穩定因素,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缺乏優秀的環境工程管理人才

優秀的環境工程專業人才才是推動研究管理工作實現質的發展的真正動力,就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國民的環保意識還比較薄弱,對于環境問題的認識還停留在很初級的階段,環境工程這個專業對于大部分的人來說還是一個十分陌生的領域,許多人并不會選擇這種比較冷門的專業,各大高校在關于環境工程的院系設置上還比較少,所以我國十分缺乏優秀的環境工程管理人才。

(三)環境工程管理體系不完善

環境工程管理體系是一個獨立科學的運行系統,從目標的設立、指標的確定評估、防治技術的研究、監測技術以及環境影響的評價都需要十分嚴謹的體系管理。而與之相對的是我國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還很不完善,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容易出現資金、方法、職責以及監測手段之間的不配合。

(四)缺乏相應的市場管理

環境工程作為一個新興專業,相關的市場管理還很不完善,環境工程市場的準入規則還相對較低,政府、企業以及客戶作為市場中的三大主體,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政府及相關的職能部門沒有發揮宏觀管理的作用,對于規范市場秩序、加強對環境工程市場的監督沒有發揮積極的作用。對于有些企業或生產商來說,普遍存在著環保產品質量欠佳的問題。

(五)缺乏高效的監督機制

環境工程管理工作是一項十分復雜龐大的運行系統,要想獲得良性運行與平穩發展必須建立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環境工程管理的有序性、高效性與科學性都依賴于合理的監督機制,只有這樣才能保障項目運行的高效運行。目前關于環境工程的監理制度、招投標制度以及驗收制度等都沒有完備的監督制度。

三、加強環境工程管理的對策

(一)重視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估工作

環境因素是活動進行生產、產品的生產與服務過程中作用在環境中的因素,它是環境工程管理體系的核心,也是我們對于重要環境因素進行識別的基礎和前提。當前,對于環境因素進行識別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對環境因素來源進行識別以及對于環境因素性質進行識別等兩種途徑。

(二)完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建設

完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需要社會各方的積極參與,首先環保部門必須給予環境管理工作足夠的政策支持,其次在進行與環境相關的任何重要的決策之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試點工作。在資金方面,建立多方支持的多投資渠道,為環境工程項目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

(三)重視環境工程研究人才的培養

環境工程是一門新興學科,隨著我國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我們必須盡快加強對于環境工程的研究工作。對于各大高校來說,應該發揮積極的正功能,為環境工程研究輸送大量的優秀的專業型人才,鼓勵越來越多的人才走向我國環境工程建設的第一線。

(四)提高環境行業的市場準入門檻

我國的環境工程行業的市場管理一直以來都比較混亂,為了整頓環境市場,我們應當首先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整合全部的環境工程資源,為環境工程市場制定更加規范合理的市場秩序。同時,我們還要建立環境工程管理體系的監督機制,加強監理、驗收、影響評價等多種監督方式,實現環境工程管理的有效性

四、小結

環境問題已經上升為十分嚴峻的全球性問題,我們中國作為大國,更有責任與義務去積極進行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當前我們還處于環境工程管理研究的初始階段,還存在著很多問題,本文通過相關研究與論述,提出可從環境因素識別、完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人才培養、規范市場等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參考文獻:

[1]周根華,張瑛,唐永貴.關于環境工程管理體系的研究.價值工程,2010,29(27):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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