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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方案范文1
1 啟動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的必要性
在數字化時代下電子檔案文件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這就為房地產產權檔案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沖擊,當前我國檔案著錄主要是針對紙質檔案制定的,在電子檔案文件著錄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與國際上通用的檔案著錄標準存在較大差距。在現代社會發展形勢下,啟動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具有一定必要性和緊迫性。為進一步適應電子時代檔案著錄的需求,我國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應當堅持與時俱進,對電子檔案進行深度整理研究,以推進房地產產權檔案服務質量的提升。
2 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的難點
2.1 著錄格式中的著錄項目設置更為復雜
首先,表達電子檔案結構的著錄項太少,電子檔案除了要著錄其結構的載體類型標識、數量及單位、規格等特征信息外,還應著錄字符、字節、文件的邏輯格式等信息,如果是程序文檔的話,還要著錄版本、編程語言等信息;其次,現有著錄格式缺少對產生電子檔案信息系統的著錄要求,未將產生電子檔案的應用軟件、操作系統、文件名(亦稱數據集名)、硬件環境等方面的系統信息納入著錄項目。
2.2 著錄規則的系統性更強
著錄規則的系統性要求著錄規則具有一定的體系,目前我國在檔案著錄規則體系建設方面雖有進展,但尚未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著錄規則體系。因此,要想解決電子檔案著錄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就必須要有一個較為完整的著錄規則體系。
2.3 著錄來源更為重要
來源原則要求電子檔案著錄必須含有關于電子文件來源及背景的信息。電子檔案著錄信息應包括文件的原文、背景和來源、文件的文檔結構、文件的格式和內容、文件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查找與利用的方式?,F代檔案著錄不僅僅與檔案本身有關,而且已擴展到產生和使用檔案的背景信息及產生檔案的系統(或文檔系統)信息??梢?,描述檔案來源的背景信息在現代檔案著錄中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對大多數電子文件來說,確定其來源是比較容易的,但也有部分電子文件具有多個機構或個人組成的聯合來源,同一來源的電子文件被分散開來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現有的電子檔案著錄體系需要在多份著錄文件或檢索工具中多次重復著錄同樣的生成者、背景信息及關聯信息,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對網絡環境所提供共享功能的一種浪費。
3 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的有效策略
3.1 建立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規范和標準,實現多級著錄
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是一種對信息資源進行控制的過程,屬于異種智力控制,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是電子檔案文件得以有效利用的前提和基礎,促進房地產產權檔案的實際價值的有效發揮,真正實現房地產產權檔案資源共享。為進一步實現電子檔案的深度整理,應當建立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規范和標準,建立完整的多級著錄規則,完善規則的版本體系,制定《電子檔案著錄細則》,促進電子文件著錄問題的妥善解決。
以國際檔案為標準進行分析和研究,得知建立檔案著錄規則標準的均設有檔案著錄的多級著錄規則,以保證檔案著錄能夠將電子檔案文件的實體管理中各個級別進行清晰準確的反映,推進房地產產權電子檔案的高效化管理,提高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的順利開展。多級著錄標準應當在社會工人的理論原則基礎上,與實踐結果相結合,進一步建立起獨立性強的檔案著錄結構和系統,從整體上推進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的總體效率的提升。
3.2 構建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軟件平臺,實現全程著錄
在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中,為提高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質量,應當對現代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進行有效運用,積極構建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軟件平臺,為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提供可靠的基礎。尤其是房地產產權電子檔案具有一定靈活性和易變性,為保證電子檔案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應當采取以動制動的策略,轉變以往靜態的、線性的著錄過程,逐漸向動態的且多維的著錄方式轉變,積極構建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軟件平臺,對現代化信息技術進行有效應用,實現全程著錄,保持每一階段電子檔案信息的動態性和可控性,以房地產產權檔案的內容和背景信息為主要依據,對電子檔案進行深度整理,提高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的效率,推進房地產產權檔案事業的穩定持續發展。
3.3 細化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外包模式與管理
在房地產產權電子檔案的管理過程中,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外包模式與管理的細化,就是在對房地產產權電子檔案進行規范化管理的基礎上,全面提高房地產產權電子檔案的服務質量和效果,實現房地產產權電子檔案文件的優化配置,促進電子檔案資源的合理利用,實現人力物力資源、資金、設備及管理技術的有機融合,從整體上提高房地產產權電子檔案的服務質量。進一步規范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的外包條件與操作方式,切實提高電子檔案文件級著錄工作外包模式與管理的效率,推進房地產產權電子檔案事業的穩定發展。
資產證券化方案范文2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財務風險; 信用評級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
2.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
3.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4.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
3.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
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
2.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
2.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
3.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
)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其次,該風險防范方案能有效應對因資產證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脹。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各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該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越多,產生的泡沫越大,而相應計提的風險防范基金也會越多。同時,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也會降低投資者轉手交易該資產支持證券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產生,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過度膨脹的金融泡沫破滅造成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最后,在該風險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積聚數額巨大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當出現利率下跌,物價下降以及自然災害等系統風險引起的資產證券化失敗而造成的市場震蕩時,政府有足夠的實力來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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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方案范文3
[關鍵詞] 銀行 不良資產 資產證券化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 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1.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
2.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4.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1.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1)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2)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度期。(3)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2.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市場投資行為。允許外資投資者投資于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將資產轉移給國外特殊目的載體,明確外資投資和國際證券化有關的結售付匯問題。
綜上所述,銀行系統根據不同的監管、法律和稅務制度,根據不同的財務目的、資產特性和市場環境設立特定的交易結構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方案范文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特殊目的機構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概述
(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就廣義而言,證券化是指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向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行為,證券化可分為傳統(企業金融)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2)《試點指引》對資產證券化的界定。依據《試點指引》第二條規定: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為特殊目的載體,以計劃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出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按照約定用受托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基礎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二、《試點指引》中要求的律師的主要工作
依據《試點指引》第五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委托律師事務所,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1)計劃管理人、推廣機構、托管人的資質及權限;(2)計劃說明書、資產轉讓協議、托管協議、認購協議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3)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權利歸屬及其負擔情況;(4)基礎資產轉讓的合法性;(5)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風險隔離的有效性;(6)專項計劃信用增級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7)專項計劃合法性、有效性的總體法律意見。依據上述《試點指引》的要求律師在我國資產證券化中應該履行以下主要工作:
1.盡職調查。律師應該為出具資產證券化法律意見書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應會同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其他中介機構如證券公司、資信評級機構共同向原始權益人發出盡職調查清單,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應該涵蓋所有出具法律意見書所涉及的內容,尤其是應該對基礎資產,內容包括基礎資產的基本法律原理、結構、質量、違約紀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等級、權利歸屬及其負擔、資產是否具有可轉讓性、基礎資產能否實現與原始權益人風險隔離等;計劃管理人、推廣機構、托管人等資產證券化相關的中介機構的資質及權限等;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增級的具體安排,包括內部增級與外部增級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2.參與資產證券化方案的制定。律師及其他中介機構應該依據盡職調查的結果及原始權益人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試點指引》規定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原始權益人應該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確定所需融資的規模,對現有的基礎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界定從而確定基礎資產,律師在基礎資產的界定過程中應為原始權益人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法學理論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民法、物權法等基礎法學理論的支持。律師應該協助確定原始權益人選定的基礎資產屬于中國證監會確定那一類別的資產,并就具體類別的確定提供法律支撐,以法學基礎理論證明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3.參與特殊目的機構的創設。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基礎資產確定后還必須設立專門進行證券化工作的特設機構即SPV,如沒有專門的特設機構SPV,談不上真正的資產證券化。在資產證券化比較發達的國家,資本市場中通常存在專門的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發行人,在新興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特別是像中國這樣資產證券化業務剛剛開展試點的市場上,專門的發行人還未形成或者沒有基本符合專項計劃要求的發行人,這樣就需要重新構造SPV。律師應該在特殊目的機構的創設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4.參與各項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律師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具體起草、審查與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1)《資產轉讓協議》。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律師應該制定基礎資產出售的協議,從法律上保證基礎資產出售的真實性,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2)《托管協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專項計劃管理人與受益憑證持有人應該簽訂《托管協議》,專項計劃的任何貨幣收支活動,必須通過專項計劃賬戶。計劃管理人應當以專項計劃的名義設立專門用于再投資的賬戶,以確保計劃資產的獨立性。為保證專項計劃資金的安全律師必須參與起草托管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對計劃管理人的要求,確保專項計劃的安全實施。(3)《認購協議》。資產證券化中受益憑證的投資者應當簽署《認購協議》并在協議中承諾其是以真實身份認購專項計劃受益憑證,認購資金的來源、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墩J購協議》同時也是受益憑證持有人與專項計劃建立的合同關系,對于保障受益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意義重大,故律師必須參與文件的起草,充分保護專項計劃各方的利益,并保障專項計劃有效的實施。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方案范文5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發展路徑;工商企業中長期貸款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2095-3283(2012)07-0105-04
一、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路徑思考
美國學者Fabozzi曾對新興市場發展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研究,認為新興市場金融系統存在結構性問題,這些問題阻礙了資產證券化在新興市場的引入和傳播,因此新興市場應該首先解決金融系統的結構性問題,并以一種循序漸進的方式發展證券化。在國內證券市場引進證券化的時機還不成熟的時候,新興市場是通過國際市場來實行證券化的,主要采用的方式是未來收入流證券化。一方面跨國證券化使得新興市場可以在國內投資者基礎尚未建立起來的時候利用發達國家成熟的具有高風險容忍度的投資者來實現融資目的,另一方面,通過跨國證券化實踐還可以積累證券化方面的知識經驗,這將十分有助于國內引進證券化。
我國金融系統的特征與Fabozzi所研究的新興市場在很多方面都有一致性,但在某些方面弊端更嚴重。如銀行體系的壟斷、股票市場的扭曲及公司債的滯后程度等。因此,在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也必須解決結構性問題,創造一個可行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其中的關鍵和前提是將我國金融工作的戰略重點從銀行體系的改革轉移到以消除金融產業結構約束為目標的“金融發展”上來,即應當加速金融產業組織體系的結構化進程,大力推進滿足各類經濟行為主體直接融資需求的資本市場體系和制度的建設,并在此基礎上,為我國金融產業的業務創新和業務層次發展松綁,創造有利于權證品種豐富化進程的制度條件和市場條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路徑思考:
1.建立一個有規模、流動性強的國債市場,形成基準的市場利率體系,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定價提供無風險基準利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固定收益的債券工具,其期限、收益率水平各不相同,為了給其風險提供確切的溢價水平,一個長期和穩定的基準利率期限結構必須要由市場供給。目前以何種收益率作為市場基準利率,并無一致的認識,但從經濟金融化、為各種金融工具定價的角度來看,無風險性、豐富的期限性及其衍生而來的穩定性是有效的基準利率必備的條件。不具備這些性質的基準利率,就有可能導致證券價格對市場均衡價格的偏離,誤導金融資源的配置。一般而言,充當基準利率的各種收益率,主要是貨幣市場上的同業拆借利率、國債回購利率和國債到期收益率。
2.建立一個真正市場意義上的企業債券市場,為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基礎的流動性及市場交易支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衍生的固定收益工具,其定價、運行、監管機制都較基礎的企業債市場復雜。一個較成熟的企業債市場,在定價、市場操作等方面將給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和前提條件。以定價而論,通過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促進市場風險債券的定價技巧和能力,并且,各類企業債券的價格也能給資產證券化的定價起到參考作用。Pelizzon 等人通過對歐洲資產證券化與企業債券的對比研究發現,在評級最高(AAA)的資產證券化品種與企業債品種之間,其信用溢價(credit spread)趨于相同,但在較低級別的兩類產品之間,同級的證券化產品的溢價明顯高于企業債券,級別越低,這種差價越為明顯。他們給出的解釋是估價一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困難、信息問題的存在以及市場的經驗匱乏。
總體而言,我國并沒有建立一個真正市場化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現實環境??紤]到信用體系的建立、制度環境的完善都不是短時期內能完成的,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我國目前并不適宜大力推行與發展資產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經在業界有所動作,但這應該只具試點性質而不應具有普遍性意義。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方案的選擇模式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已經出現了多種方案,例如早期珠海高速公路未來收費的證券化、中集集團應收賬款的海外證券化及近期寧波工商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和聯通集團的未來收費現金流的資產證券化等。與上述方案不同,筆者從我國金融體系配置功能與效率的整體角度著眼,基于現代金融學范式的金融配置觀——市場完全性原理的框架內考慮,從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市場結構的帕累托轉換、增進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配置功能的提升出發,認為目前應該在我國實踐商業銀行的工商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證券化。通過對工商企業中長期貸款資產證券化,促使商業銀行的定位逐步由中長期風險信貸資金的提供者轉變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組織、承銷和交易者,從而使商業銀行的功能實現回歸,促進我國金融的安全與穩定。
工商企業中長期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有利之處還在于,首先,工商企業貸款一般很少有早償行為,現金流相對更為確定,從而避免了早償風險,因而與別的證券化類型相比,這類證券的定價相對簡單,也有利于其流通。其次,由于這些中長期貸款一般均為項目貸款,因此現金流具有一定的可預期性,比不良資產的證券化運作更有操作性。第三,一般而言,證券化運作時資產池內的資產既要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即能夠相互消除非系統風險,又要有一定的規模性。以規模來產生組合效應,從而使組合的現金流更加平穩,并通過分攤證券化運作中發生的固定費用來減輕成本。而工商企業中長期信貸資產正好符合這個條件。
三、工商企業中長期貸款資產證券化運作研究
(一)工商企業中長期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定價
資產證券化方案范文6
關鍵字: MBS(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推廣
一、我國MBS試點方案簡介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簡稱MBS,是指金融機構將所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住房抵押貸款,轉化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標準的住房押貸款證券化運作過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環節:首先,由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充當原始權益人,以“真實出售”方式將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合法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其次,特殊目的機構將其組成抵押貸款組,經標準化處理、信用評級及擔保公司擔保升級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并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和向相關中介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第三,在證券發行后,特殊目的機構需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已經證券化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及其現金流進行管理。
2005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了中國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單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建行作為發起人委托中信信托發行不超過31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建設銀行從上海市、江蘇省和福建省三家一級分行中篩選出了15000余筆、金額總計約30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組成資產池,委托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發行,這是國內首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產品。該信托的第一次利息將在2006年1月26日予以支付,信托的法定最終到期日為2037年11月26日。建行本身將購買其中9050萬元的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其余的29.26億元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將按照不同信用評級分為A、B、C三級。在29.26億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中,A級為26.69億元,B級為2.03億元,C級為5279萬元。MBS將和按揭貸款一樣,采取每月付息還本,并采用浮動利率。
MBS的實質是為發放住房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一種融資制度安排。此次建行首發MBS的證券發行從發起人到承銷商都是以銀行系統為主體的,相比于美國等發達國家,此次MBS首發的模式還不夠完善,中國推廣MBS的基礎還十分脆弱。
二、進一步推廣MBS的障礙
1.法律與制度上的障礙
MBS在我國尚屬試驗階段,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是推廣這一產品的主要障礙。首先,作為建行試點方案中的信貸資產能否作為信托財產存在法律缺失。我國《信托法》雖然沒有對信托財產的種類和范圍作出具體的要求,但根據信托立法的本意,信托財產應具有現存性和積極財產性的特征,而將來可能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同時,作為信托標的財產應當是積極財產,而包含債務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所以債權作為信托財產似乎不符合信托財產的要求。其次,建行的試點方案中由信托公司發行受益證券存在法律缺失。我國信托法對信托公司的定位是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受托人角色,信托公司只能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公司若要將信貸貸款債權改造為無形的資產支持證券形式并以公開發行證券的方式處分,涉及合同法、證券法等許多相關的法律內容。因此至少到目前為止由信托公司發行證券缺少法律操作依據。
2.原始權益人缺乏推廣緊迫感
2005年底,我國四大國有銀行總資產占全行業的55%,吸收的各類存款占全行業存款57%,因此通過MBS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的緊迫性尚未充分顯現出來。根據國際慣例。只有當個人住房貸款的比重達到18%~20%時,商業銀行的整體流動性才會成為比較突出的問題。當前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離這一標準還有很大一段距離,中國商業銀行現在面臨的首要問題不是流動性風險。相反由于住房抵押貸款總體上來說是一種比較優質的長期貸款,違約率極低(約為0.5%),大多數銀行并不情愿將這類貸款出售來進行證券化處理。以建行的試點方案為例,為了保證試點成功,建行上海分行從600多億個貸資產中海選了16億符合條件的優質資產進入資產池。管理MBS資產池中的貸款,僅能從總行獲得貸款利息中0.75%托管費用。相比直接管理貸款來說,分行損失了大部分的經濟利益。另外,每一個交易參與方都要參與MBS最終的利益分成。作為受托機構和發行人的中信信托投資公司、作為資金保管機構的中國工商銀行、作為交易管理機構的匯豐銀行、財務顧問渣打銀行、法律顧問、評級公司、承銷團都要分一杯羹[1]。因此,建行的試點方案除去支付投資者的利息、付清各參與方的費用以外,留給自己的收益已經所剩無幾。因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對當前中國的商業銀行,尤其是資金相對充足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而言,雖然有必要但不是很迫切。這導致當前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熱情不高,增加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推行的難度。
3.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交易冷淡
活躍的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有利于向投資者充分傳遞信息,這對正確發現產品內在價值、合理轉移風險都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我國目前的情況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二級市場交易極為冷淡。從相關國家的經驗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主要投資需求來自機構投資者,像養老基金、投資基金、保險公司等。但是就中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不能期望中國的機構投資者能在推動MBS中發揮多大的作用。一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能夠參與證券投資的機構投資者在數量上十分有限,典型的機構投資者的數量就更加有限[2]。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能夠真正用于證券投資的資金規模也很有限。這首先因為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制度,銀行、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在從事證券投資方面還存在諸多限制,使得這些機構投資者擁有的長期資金無法有效地進入證券市場;其次,中國現有的主要機構投資者的自身發展狀況不佳、規模有限,很難成為推動MBS的主要動力。當前中國推行MBS還缺乏大量、持續、穩定的資金支持,這是中國進一步推廣該產品所面臨的需求方面的障礙。
三、進一步推廣MBS的建議
1.完善法律制度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MBS的發起和運營都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有必要制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從法律制度上確保該證券化產品的進一步推廣。 2005年上半年,監管方在短時間內推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規定》等若干政策,但這些政策中絕大多數僅僅是用來規范國開行和建行兩個證券化產品試點的,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而一個相對完善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的制定與實施,對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至少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有嚴密的法律制度,如建立及完善《信托法》、《破產法》、《擔保法》、《公司法》等;二是對一些與證券化的發展相沖突的現行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如證券市場的主體獨資、市場準入制度等等,法律應作出補充規定或允許合理規避;三是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管條例。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許可制度和審批程序、資產證券發行人發行條件、信用增級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場交易制度、稅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與監管制度等[3]。
2. 進一步擴大和規范住房抵押貸款市場。
要推動中國的MBS,必須滿足的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市場上存在數量可觀的住房抵押貸款存量。一個成熟的、規范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是開展MBS的重要前提。在資產證券化的技術操作過程中,如果沒有相應的貸款存量規模作保證,就很難在有限規模的資產池中組合出相似期限、利率,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組群,更談不上有效地對資產池中的抵押貸款進行信用增級的標準化處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現狀是,到目前為止由于各地方、各銀行之間的情況不同,在實施住房抵押貸款的具體操作中并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化的住房抵押貸款體系。而貸款條件高相似度,是對資產池中的抵押貸款進行標準化處理、實現信用增級的一個重要條件。因此,進一步開展MBS當務之急是激發個人住房消費,壯大抵押貸款規模;同時,以需求為導向,細分市場,設計抵押貸款組合,實現金融機構在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貸款程序等方面提供標準化服務,拓寬住房抵押貸款組合的數量和種類。國外的發展經驗表明,當住房抵押貸款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商業銀行會面臨較大的資本金缺口,在發放貸款時就會心有余力不足,而隨著四大國有商業的紛紛上市,通過證券化來剝離資本準備金較高的資產可以提高銀行資本回報率,銀行對MBS的需求將更為強烈,從而一改銀行從主觀上不熱衷推廣MBS的現狀。
3. 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流通市場
目前在我國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場外交易市場已經成為公司債券市場未來發展的方向,因此,資產證券化產品也可以大膽借鑒這一市場形式來進行交易與流通。目前場臺交易已經占據了美國債券市場的主導地位,其具體形式不是常設的市場而是一個債券投資者的聯絡網,該市場開通電子報價系統,市場的參與者除投資人外主要由做市商組成。做市商是具備足夠資金的貨幣經紀人,它將擔負起為債券賣買尋找下家并維持成交公平的責任。我國目前銀行間市場的債券做市商制度已運行多年,詢價交易的成交方式也已被廣大機構投資者所接受。借鑒銀行間市場做市商制度的成功經驗,把目前分布在多個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集中起來交易具備可行性,并且這也為將來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奠定基礎。在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的基礎之上,再進一步拓寬進場交易的機構投資者的隊伍,讓證券投資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更廣泛的機構投資者獲得進場交易的資格,我們相信,我國的MBS由試點走向全面推廣必將指日可待。
作者單位:遼東學院
[1]荊寶潔.建設銀行放貸證券化:光環與現實的差距[N].中國房地產報,200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