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濟研究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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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研究報告范文1

關鍵詞:三農政策;缺陷;彌補

中國的農村在公共服務、社會福利、生活水平、經濟狀況與城市相比差距很大,中國的農業生產率與其他產業相比非常低下,中國的農民收入與城市居民相比少的可憐(不足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1/3),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特征明顯,矛盾突出?!叭r”問題已成為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屏障之一,若不加以解決,中國的小康社會將難以實現。目前盡管影響中國“三農”問題解決的因素較多,但財政支持力度不足、政策錯位和缺陷較大,不乏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一、“三農”上的財政政策缺陷

(一)財政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不足,支農支出比重逐年下降

1950~1994年,國家直接來自農業的稅收收入2733億元(不包括正常收費、“三提五統”、“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等),同期向農業投入5346億元,同期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間接取得大約20100億元,加減后國家提取農業剩余凈額達17487億元,合計占農業gdp的25.5%.另據資料顯示,1979~2000年,工農業產品剪刀差(1.6~1.8萬億元)、農村儲蓄流失(550~600億元)、土地資源直接損失(1.7~2萬億元)三項使農民為此付出了約3.4~3.9萬億元。由此可見,在中國實現工業化的過程中,農村是貢獻最大的區域,農業是貢獻最大的產業,農民是貢獻最大的群體。中國“三農”積累受到盤剝,而對“三農”的反哺卻很小,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受到嚴重的影響。據測算,目前我國農業的綜合支持量只有2%,而許多發達國家對本國的農業支持水平很高,1996~1998年,美國的農業支持量為9.5%、歐共體為25%、日本為41%、加拿大為15%,屬于發展中國家的墨西哥也達到了34%.1978年我國財政用于農業的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重為13.43%,2000年則降為7.75%(見表1)。如果把本來屬于教育事業費的部分剔除,這一比例還會降低。2000年31個省區市地方財政支援農村支出為249.11億元,僅占地方財政總支出的2.7%.

表1 國家財政用于農業的支出

年份 1978 1980 1985 1990 1991 1992 1995 1999 2000 數額(億元) 150.66 149.95 153.62 307.84 347.57 376.02 574.93 1085.8 1231.54 比重(%) 13.43 12.2 7.66 9.98 10.26 10.05 8.43 8.23 7.75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2)》

(二)財政支農支出結構不合理,農民直接受益的支出較少

我國財政農業支出用于人員供養及行政開支部分大體維持在60%左右,教育支出和農業科技支出較少。2001年國家對農村固定資產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只有19.38%,2001年國民經濟按行業分的基本建設投資中農林牧漁業僅占2.93%,其中更新改造投資僅占各行業總額的0.36%.在財政農業建設性資金中,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設比重較大,農民直接可以受益的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較小,況且水利、生態建設的受益對象不僅僅局限于農業,財政用于這些方面的投資一直全部統計在農業投入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政府農業投資規模,并且政府對農業的投資多采用有償的方式,增加了還款的負擔。2000年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預算撥款僅占全部經費的65.7%,農村教育費附加、農村教育集資和學雜費收入三項占35.3%.據2001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中國的義務教育經費78%由鄉鎮負擔,而中央、省、縣三級財政負擔的比例分別占2%、11%、9%.若把鄉鎮上繳縣級財政的收入計算在內,實際上最終由農民負擔的義務教育投資約占農村義務教育總投資的80%~90%.農村教育投入不足,農民素質提高滯后于科技發展速度。嚴重影響了現代農業對勞動力的需要,制約了農民向城市和非農產業的轉移。農民素質低已成為現代知識經濟、科技經濟和信息社會制約農民增收的關鍵。中國的農業已開始從提高農業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滿足人們對農產品數量不斷增長的需要,在此基礎上增加農民收入,轉向提高農業生產收益,維持農業高速發展,滿足人們對農產品質量和種類要求,在此基礎上增加農民收入。農業經濟將從物質經濟轉向知識經濟。農業的轉型,科技進步是必要條件。我國對農業的科技投入遠低于對非農的科技投入?!捌呶濉逼陂g財政的農業科技三項費支出從2.7億元增長到3.11億元,年均增長2.87%,同期整個科技三項費年均增長5%:“八五”期間財政的農業科技三項費支出從2.93億元增長到3億元,年均增長0.47%,同期整個科技三項費年均增長13.2%.1979~1996年間,農業科技三項費占整個科技三項費的比重由5.35%下降到2.88%.1996年我國對農業科技投資強度不及發達國家平均數的1/10,也不到30個最低收入國家平均數的1/3.目前我國每年對農業的科研投入占農業總產值的0.25%,而發達國家平均為2.37%,發展中國家平均為0.7%~1%.在較少農業科技投資的條件下,投資結構又不盡合理,資源開發技術投資多于生態環保技術投資,基礎研究投資多于應用研究投資。每年約有3000多項農業科技成果,平均轉化率為30%左右,而發達國家為70%~80%.由于農業科技應用成本高于預期收入,加之農民資金短缺,農業信貸風險高而信貸支持不足,農業保險缺位,以及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不健全,機制不靈活,經費嚴重短缺,隊伍不穩定,人員素質不高等,導致農業科技含量低,制約了農業的發展,進而制約了農民的增收。

(三)財政補貼方式不合理,農民得到的實惠較少

總體上來說,一個國家農業支持水平與支持力度,與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實力有很大的關系,尤其是一個國家經濟實力對通過財政預算支持農業規模的影響程度更大。但是,從農業支持來源或者承擔者來說,可能是納稅人,也可能是消費者。因此,除了財政預算途徑支持農業外,還可以通過價格支持由消費者承擔的方式對農業的支持,即實施農業補貼。通過價格干預實現農業補貼是很多國家支持農業的主要方式。以農業生產者為受益對象的農業補貼一般通過以下兩種途徑實現:其一,通過財政預算直接補貼農業生產者,費用承擔者是納稅人;其二,通過政府干預價格,使農產品銷售價格對農業生產者有利,一般以國際市場為參照系,高于國際市場價格的差價部分,可以通過財政補貼由納稅人負擔,也可以通過放開農產品的銷售價由消費者承擔。盡管主要發達國家在農業補貼方式的選擇上總體趨于削弱價格干預對農業生產者的支持,但目前價格干預仍然是這些國家實現農業補貼的重要途徑。1999~2001年間,oecd成員、澳大利亞、美國、日本和韓國由消費者承擔的價格干預而實現的農業補貼占對農業生產者支持總量的比重分別為:64%、9%、36%、90%、95%.日本農業生產者收入總額中有60%來自政府補貼;2000年美國對小麥的直接補貼每噸45美元,玉米為27美元,歐盟對每噸谷物的補貼為55美元。我國對農業的補貼主要是在流通環節,價格干預補貼農業生產者為負數,農業生產者受益較少,基本上是消費者受益。目前財政用于農村的支出約1/3是農產品政策補貼(糧價補貼和糧食風險基金),僅這1/3支出還多數是直接用于流通環節的補貼,最終落到農民頭上的實惠不足50%.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研究報告》2002年第54號的數據顯示,如果收購糧食一年內銷售不出去,政府保護收購的補貼支出與農民受益之比為5:1;如果連續三年銷售不出去,其比例上升到15:1.由此可見,財政支農支出比重低并下降,投入結構不合理,農業生產條件改善的投資不足,財政補貼方式不當,制約了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基礎,影響了農民的增收速度。

(四)農業稅制顯失公平,農業和農民得不到休養生息

我國現行的農業稅制是在經濟發展落后時期,農業經濟占主導地位的計劃經濟下設計的稅制,從建立時基本上就是以獲取財政收入和糧食儲備為目的。隨著農業收入通過稅收、收費、工農產品剪刀差等形式轉移到工業,促進了工業發展,工業很快占據了經濟主導地位,但農業稅制仍未改變,只是稅收由實物稅轉向貨幣稅(折征代金)。特別是在市場經濟下,重新審視農業稅制,農業稅制與現代稅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大相徑庭,農業稅收的超額負擔(農民的相對負擔過重和對農業經濟運行產生負面影響)表現的尤為突出。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業稅稅率為7%,附加為20%,合計稅負為8.4%,沒有起征點,也沒有扣除額,農民稅負明顯偏高。如果把農民上繳的稅費看成是個人所得稅的話,農民稅負遠遠高于城鎮居民的稅負,城鄉名義負擔相差4倍以上。若從農民繳納的各種直接和間接稅費、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綜合計算,農業的宏觀負擔率(農業上繳的收入/農業gdp)約為25%~30%,而財政預算收入占整個gdp比重則在20%以下。農業稅是一種四不象的稅收。其一,城鎮工商稅收中的流轉稅收以商品銷售額和非商品營業額(貨幣收入額)為征稅對象,而農業稅按農業總收入征稅,農業總收入按常年產量核定,農民生產的農產品無論是否實現銷售,取得貨幣收入,都要按核定的常年產量折算成貨幣繳稅。其二,城鎮的所得稅收,主要是以純貨幣所得為征稅對象,而農業稅是以未扣除任何成本費用的總收益為征稅對象。城鎮所得稅所得額的計算通常是取得的貨幣收入,工廠的庫存商品在未銷售之前,既不征收流轉稅,也不征收所得稅。農業總收益的計算既包括貨幣收入,又包括實物收入,并且主要是實物收入。農民生產的農產品即使放在家中,沒有取得貨幣收入,也要計算總收益繳納農業稅。

二、財政政策缺陷的彌補

(一)增加支農資金的絕對量,提高財政支農支出的比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國家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這一規定為增加農業投入提供了法律保障?,F實情況下,關鍵是各級政府預算必須遵守《農業法》的規定,一是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加強人大的預算監督,確保農業支出的法定增長;二是科學界定農業支出的范圍,把農業直接受益的支出列入財政支農的統計范圍,剔除其他與農業非直接相關的支出或超出農業本身受益的支出,使農業支出和農民增收緊密的掛起鉤來。三是把各級政府的各部門預算外資金(特別是農口的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增加預算資金總量,做大支農資金總量,在遵循法定農業支出比例的基礎上,增加支農支出的絕對量。同時應加快支農支出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防止和杜絕轉移支付下的支農資金層層截留改變用途的現象,確保支農資金的實際使用量;全面實施支農支出的政府采購制度,節約支農資金,相對增加支農資金,提高支農支出的管理效率。

(二)優化財政支農支出結構,提高支農支出效益

在優化財政支農支出結構上,一是大力壓縮農業支出中的養人支出,增加農業建設支出。二是增加農村和農業的基礎設施支出,特別是增加農業科技開發和技術推廣的支出,健全農村社會服務化體系并將之落到實處。據測算政府對農業科技每增加1元投入,可使農牧業產值增加11.87元,減少農牧戶9.35元投入;政府每增加1元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可減少農牧戶物質費用5.31元;而農牧戶自身每增加投入1元物質費用,農牧業產值僅增加1.27元。三是增加增強農民增收本領的農村教育支出,包括義務教育和農民培訓教育,改善農村的教育條件,提高教育質量,實現城鄉教育一體化。我國農村的教育條件和教育水平總體上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的大學升學率極低,通過教育途徑實現農村人口向城鎮的轉移速度非常慢。另外,“十五”計劃綱要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國民終身教育體系,對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來說,可通過財政撥款解決培訓經費;對企業來說,可通過沒有成本的社會招聘和極少的培訓費用解決人員素質提高問題,而對農村而言,農民只能固定在土地上,農民的繼續教育是一個空白,除了落后的農村義務教育外,農民素質的提高基本上沒有其他途徑。通過增加農村教育支出,使更多的農民在素質上符合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符合從事非農產業的需要。據測算政府每增加1元農村教育,可減少農牧戶物質費用6.64元。四是逐步實施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增加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給予農民市民待遇,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增加消費刺激經濟,增加生產投入,形成收入增長的良性循環。

(三)在wto規則的“綠箱政策”下,最大限度的對農業實施補貼政策

借鑒國際經驗,必須加快農業補貼方式的改革。一是明確農業補貼的重點,減少流通環節的補貼,增加生產環節的補貼。二是將農業補貼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三是將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節省下來的財政資金和流通環節減少下來的補貼中的一部分,轉投到政府對農業的一般服務領域,加強農業的公共品的供給。四是把財政的直接農業補貼與農業的政策性保險補貼有機的結合起來,把財政預算途徑由承擔的補貼方式與非財政預算途徑由消費者承擔的補貼方式有機的結合起來。五是按市場規則提高糧食的收購價格,運用糧食風險基金保護糧食價格。

(四)改革農業稅制,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稅收體系

在稅收上,要賦予農村的城市稅收待遇,賦予農業的市場經濟下的稅收待遇,賦予農民的市民稅收待遇。目前我國的農業稅收入僅占2.17萬億財政收入的5%左右,政府已決定在5年內取消農業稅,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體來說:1.取消農業稅,開征農產品增值稅。一是符合市場經濟改革的要求。把農產品作為商品,大力發展農業商品生產,使農產品在市場競爭中,改良品種,提高質量,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提高農業盈利水平,讓農民在追求增加貨幣收入的目標中,自動調整農產品生產結構、經營行為和自發調整組織形式,參與整個社會的競爭,實現整個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這是市場經濟所要達到的效果。農民生產的農產品通過市場銷售,實現了銷售收入,才具備了納稅義務,繳納商品稅。這就解決了農民口糧、農民自己儲備糧、農產品作為深加工原料儲備,尚未實現貨幣收入就繳納稅收的不合理問題。二是符合現代財政收入的形式要求。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下,財政收入形式是貨幣、實物、勞役,市場經濟下,財政收入形式只有貨幣一種形式。農產品只有實現了銷售,取得了貨幣收入,才能上繳財政收入,這就解決了農民尚未取得貨幣收入,卻要將農產品折算成貨幣交納農業稅的不合理問題,解決了農民無錢繳稅而不得不拖交和抗交稅款的問題。三是符合稅制公平原則。農業與工業都是生產有形商品的產業,實行商品課稅,是市場經濟下產業稅制公平具體體現。農民作為生產經營者,開征與其他生產經營者相同的稅種,也是稅制公平的客觀要求。應當指出,對農產品課征增值稅時,不是以農戶為納稅人,而是以生產并銷售農產品,有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根據農產品的不同種類和不同盈利水平,制定不同增值稅率的同時,應借鑒國外的做法,采取低稅率、減免稅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顧政策。我國目前應把糧食生產和流通放在首要的位置,實施更加優惠的增值稅,確保人口大國的糧食供給,穩定社會生活。

2.取消農業稅,開征農業純收益所得稅,按照從農業生產取得的貨幣收入扣除經營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征收所得稅,體現了有所得交稅,無所得不交稅,所得的多多交稅,所得的少少交稅的稅收公平原則。對于非農的經營所得理應按現行所得稅制征稅。鑒于農業收益水平低和農產品變現難的實際情況,為了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可對農業純收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或實行高起征點(或免征額)的比例稅率,并且稅率應低于非農所得稅稅率,以便體現產業間的稅收公平原則。對農業純收益征收所得稅,應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區分開來。對于規模化經營、組織化程度較高、具有農業企業性質的單位實行企業所得稅,對于單干的農民和農戶實行個人所得稅制。從中國目前的農民收入水平來看,絕大部分農民將被排除在個人所得稅之外,這體現了城鄉居民稅收上的公平,同時也體現了農民非農收益和農業收益之間的稅收公平。目前對農民外出務工收益可按城鎮職工收益征稅辦法進行稅收管理,對務農純收益可借鑒國外的農業標準課稅法,即以確定的標準農業所得作為基準,結合土地面積情況計算農業所得,作為課稅的依據。

3.取消農業稅,開征土地使用稅。我國現行的農業稅,從其征收方式上看具有土地資源稅的性質,更象地租。但是農業稅的計稅土地面積通常是種植土地面積(不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不在冊的土地—開荒造田),并且按常年產量征稅,這與規范的土地稅相比差距較大。從農業稅的計稅依據看具有混合稅制的性質,既包括種植業的收入,也包括非種植業的農業其他項目的折算收入;既包括農業增值收入,也包括農業企業所得收入和農民個人所得收入。實施農業土地稅制就是對農業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同時,對農業用地開征土地使用稅。我國已對非農業用地開征了土地使用稅,農業用地屬于減免范圍。取消農業稅,對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產養殖用地等分類分級分檔征收土地使用稅,符合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一是誰占用誰交稅,征稅對象明顯易查,征收成本低。二是計稅土地范圍擴大,稅源穩定,有利于財政收入。三是隨著土地用途的改變和土地面積的核實,有效的解決現行農業稅有稅無地和有地無稅的不合理狀況。四是對農業用地實行較低的稅額,有利于保護農業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隨著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政策的實施,土地的集中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土地使用稅將成為重要的資源稅或財產稅,我國的稅收體系將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錢克明。中國“綠箱政策”的支持結構與效率[j].農業經濟問題,2003,(1)。

[2]王朝才。目前我國“三農”問題及其財政政策[j].經濟研究參考,2003,(64)。

[3]楊建松,吳亞卓。當前農村義務教育投入問題的思考[j].經濟研究參考,2003,(64)。

[4]陳錫文。新世紀的“三農”問題[n].中國經濟時報,2003-9-5.

[5]張迎春。農業投入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理論與改革,2003,(4)。

[6]許林。當前農民增收的困惑與出路[j].農村財政與財務,2003,(3)。

[7]李國祥。現階段我國農業補貼政策選擇[j].經濟研究參考,2003,(72)。

農業經濟研究報告范文2

第一,衡量城市化速度有不同統計口徑。數字反映的只是符號經濟,所以僅僅通過調整統計口徑和戶籍改革的“補數”增加城市人口比重,不意味著城市化的新進展,只是對現狀換了一種認識方法。如果相對“淡化”城市化指標,有利于把注意力轉向解決城鄉矛盾,更多地理解市場原則和借助市場力量。推進城市化切莫倒果為因――是經濟社會發展自然帶動城市化,而不是為了加快城市化而耗費資源去發展什么。

對我國城市化滯后程度的判斷,有幾組常用比較參數。一是所處發展階段和城市化率的關系,如人均GNP或工業化水平和城市人口對比;二是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的關系,如農業增加值比重和農業從業人員比重對比;三是一些微觀變量和人口的關系,如各產業的勞動生產率、就業彈性或近年人口增速和勞動力轉移對比。如果要定指標,最好將勞動力非農化程度作為主要衡量標準。城市化可以歸結為農民大軍的消亡,此外無甚意義。90年代中期有人測算說中國的城市化水平已達50%,[lii]這就像測算中國的市場化水平一樣,高歸高,何益之有?我國的農業勞力比重1998年達49.8%,近年還有回升趨勢,這才是需要關注的。我國用占世界7%的耕地養活著世界22%的人口;另一方面,以占世界40%的農民養活著7%的非農民。[liii]用這個標準觀察,能發現“城市規模之爭”實際上是“市場主體之爭”。

由市場配置資源盡管已經寫進一系列文件,但是勞動力市場遠未放開,最常見的是城市對“農民盲目流動”的封堵。本來農民流動目的性極強――生存和溫飽。他們要養家糊口而非公費旅游,盲目不起。大部分農民沒有流向小城鎮絕不是貪戀都市的繁華,只因為復雜的城市比簡單的鄉鎮有更多的掙錢機會;只因為昂貴的城市比便宜的鄉鎮有更高的相對收入;只因為混亂的城市比寧靜的鄉鎮有更好的法制環境。農民在城市的勞動和生活條件盡人皆知,官員百姓均熟視無睹。進入城市的農民還要咬著牙交暫住證費、管理費、體檢費、外出打工費和“房”租;忍受著白眼、謾罵、驅趕、酷暑和嚴寒;冒著生病無錢醫、工傷無勞保以及被騙、被罰、被遣返的各種風險,最后他們還是選擇遙遠的城市而很少去享受移居小城鎮的便利和“?;丶铱纯础钡挠H情。僅廣州市目前聚集了240多萬民工,超過1992年“賣戶口”時全國17個省的農轉非總和[liv]。留給政府的抉擇是繼續限制農民進城還是幫助農民進城;是固守一廂情愿成本高昂的“小城鎮道路”還是積極培育新興城市。如果肯承認農民是市場主體,政策選擇至少在確定方向時并不困難。經濟學諾獎獲得者西奧多·W·舒爾茨在1960年代提出一個鮮明的觀點:“人類的未來不是預先由空間、能源和耕地所決定,而是要由人類的智識發展來決定”。他還說到,“個人進行遷移的權利的確十分寶貴,正是這種追求環境改善的基本原則,使個人和家庭獲得了最好的收益,也正是這種保持開放的高效率經濟體制的基本準則,極大地增進著人類的福利?!盵lv]看來有必要辨清,“盲目性”是不是發生在農民對面。

第二,目前的城市化政策具有雙重目標,實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影響不可能總相一致,需要選準重點、協調主次關系。目標之一是利用城市輻射力量拉動周邊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另一個目標是靠城市吸納農業剩余勞力。雖然后一個目標更緊迫,但是以往重點推進的“縣改市”、“鄉改鎮”明顯側重于前一個目標。然而,依靠行政建制來密切城鄉關系與市場經濟取向不合。改后的輻射效果且不論,從城市化進程角度看,“市管市、市管縣”帶來的弊病是城市變得大而無當,基本聚合功能降低?,F在最大“城市”達12000多平方公里,而有些上千平方公里的“城市”建成區人口不足20萬。由此帶來的土地問題尤為嚴重:多數城市“攤大餅”式擴張,城郊農村干部熱衷于租售土地,1990年代以來全國耕地銳減與縣改市、鄉改鎮很難說沒有關聯。是將城市建設導向可持續的內涵式發展還是放任粗放式的擴張,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在政府主導的大城市“退二進三”過程中,由于替代了企業行為,同樣帶來大量土地浪費。城市和郊區土地的價值長期低估,土地收益流失和非法侵占嚴重,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和扭曲城鄉經濟關系。而且,以輻射轄區的形式帶動郊縣人口城市化,勢必加重地方保護,排斥外地人,居住地和就業地分離引發的社會問題會更加嚴重。本地農民用耕地換來城鎮戶口以后,主要靠城市租金而不是勞動力資本致富,這種“城市化”進程仍然是修補原先的封閉體系。仍然在強化行政力量的同時壓抑市場力量。因此,有必要對“城鄉一體化”“農村城市化”等概念重新審視。

第三,改革以來,雖有少數新興城市出現,卻不足以牽動局面。許多經濟高速增長并吸引了大量外來工的城市,沒有也不愿發揮城市吸納移民的功能。廣東一個地級市,僅工業使用外來固定工逾20萬人,每年獎勵性的戶口指標不足百名。城門20年未能打開,“等你等成了堅持……”為城市耗盡青春的農民工極少有遷居城市機會。農村青壯勞力“暫住”城市打工掙錢,幾年或十幾年以后回鄉定居,生育更多的“打工仔”,“流動人口”會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這種局面下農村人口增長率降不下來,直到現在我國每年新增1200萬人口,不知這樣的局面能堅持多久。

只有允許青年農民工結婚后定居城市,才是真正的轉折。農民沒出路,國家不會安康;城市不生長,經濟無法繁榮。

居民是城市主體,不是負擔。他們既是消費者,又是生產者。僅從消費者角色來看,能聚合商業、服務業的需求,同樣是一種經濟資源,居民被政府“養活”的觀念已經過時;增加一個城市居民,財政每年要多拿出上萬元錢的說法,離事實更遠。多數公共服務的價格早已經“按成本定價”和“多元化投資”,而且公共服務收費價格近年漲勢居前。大筆財政補貼如果用在服務單位的經營性虧損上,與居民增量并無干系。況且,地方財政收入本來就是聚居民之財,謀居民之利;“眾人拾柴火焰高”,人口增長必然擴大稅基。還應明確: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之所以被稱為公共產品,基本特征就是具有非排他性。一條道路,一套電纜,并不因使用者增多而加大成本,所以規模出效益。許多城市的基礎設施為何陳舊,公共服務為何總是緊缺,應該找準原因。

減少制度上的城市保護后,大城市生活費用高,會有一種自然調節機制起作用。此外,只有減少“城市租金”,才可能使就業與定居地一致,疏通城市人口流出渠道。為此,要培育城鄉制度貫通機制。城市的難題要靠農村解決,農村的難題也要靠城市解決。例如,農村計劃生育不能只用懲戒手段,應有獎勵性的利益誘導機制,放寬屬于獨生子女的農村青年移居城市的限制,就是可以操作的政策選擇。再例如,允許城市居民到農村租賃、開發荒山荒地,可以使城市資金、人口流向農村。

第四,長期的城鄉壁壘積累起巨大勢能,很多人擔心“打開城門”會影響社會穩定。那么,怎樣才能穩妥地提高遷移進度呢?積極的辦法只有靠培育新興城市來分流大城市壓力。

使新興城市實現人口擴容,調整政策很重要,目前條件下同樣重要的是建立政府動機。雖然“賣戶口”、“賣商品房”是一種現實選擇,但那樣會將城市門檻抬得過高,農民照樣得跳龍門,而且這種方式會加劇農村的通貨緊縮??梢試L試的辦法,一是引入行政激勵因素:將城市的建成區(含近郊)作為基準來界定城市,“市管縣”改為“縣管市”和“縣含市”。隨城市常住人口規模擴大,相應提高城市建制級別。二是對沿海地少人多的省份,按城市吸納人口數量相應增加建設用地指標和調減農田保護面積,不再要求城市糧食自給。同時,嘗試在西部用土地吸引移民和通過政府扶持培育生態建設型城市。簡單說,一是用級別換人口;二是用土地換人口。

城市規模受地理位置、地質條件、水資源條件、氣侯條件等客觀限制,一些有經濟潛質的城市不宜規模太大,這個宏觀遠見只能由政府承擔。規?;I劃應全國一盤棋,不宜層層搞規劃。而且應當重視科技潛力,例如在計算水資源約束時,要考慮到科技節水能力,否則我國北方很難找到適于擴展的城市。

第五,“城市是一個有機體,它是生態、經濟和文化三種基本過程的綜合產物,是文明人類的自然生息地?!盵lvi]城市的生長由經濟活動提供營養。所以,應當主要靠市場來“育”而不是政府來“抓”。目前多數政府文件都賦予城市化以帶動經濟增長和深化改革的意義,但涉及實際措施方面容易重“城”而輕“市”,所擬劃的舉措往往是:“加強規劃管理”,“加快基礎建設”,“抓緊實施城市形象工程”等。這樣的“積極推進”如果操持不當,很有可能阻礙城市化的真實進程。一是規劃建設“過熱”,產生沉重成本,使本來可以用于生產經營的資金相應減少。近兩年,廣場熱、草坪熱、亮麗熱從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迅速蔓延。[lvii]如果都像大連市那樣,使城市形象與經濟社會同步前進,切實從居民需要出發投資美化城市,當然值得。但是許多城市經濟并不景氣,卻多營不急之務??控搨蛿偱筛慊茏樱厝粨尾幌氯?,損失和浪費將堆成如山壞帳。二是政府行為替代了許多本應屬于企業的行為,政府的越俎代庖把高昂成本轉嫁給企業,企業成本最終要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因此帶來的變相和隱性漲價,會抑制居民購買力,使經濟患上外熱內寒的虛癥。例如城市政府規劃建設的各種“一條街”,替代了市場發育過程和多樣性規律,伴隨著對企業的不當干預,帶有明顯統制經濟特征。還有中小城市普遍存在的空殼市場現象和大城市的爛尾樓現象,許多起因于政府行為,是說不明白的巨額“學費”。三是超越實際條件的社會規制過多,會降低政府效能,容易產生制度租金。統制經濟的病根就是,它要規劃和控制一切活動,卻很少去管理控制者?,F實中的“生事經濟”和“收費行政”的危害亟需警惕,它使各種規制越來越嚴,越來越多,使政府行為失范。現在幾乎找不到不附加收費的社會經濟管理活動;而審批、罰款是所有行政部門偏好的手段??梢?,一個不應忽視的政策內容是多下力量保護好處于弱勢地位、易受組織行為傷害的微觀經濟主體。

總之,城市首先是經濟社會文化活動載體,不必都是行政中樞;就業機會是人口遷移的理由而不是障礙;小城鎮是城市化的起點而不是終點;大城市所占比重上升是規律現象。當前,應當加快制度創新,完善政策環境,規范政府行為,疏通農民造城和進城渠道。認清和發揮城市的社會穩定器、經濟加速器功能。

[i]《中華讀書報》1999.10.27

[ii]劉海波吳靜《天涼好個秋――一個非經濟學人對經濟的困惑》載《經濟學消息報》1999.10.22

[iii]《中國改革報》2000.10.25

[iv]許倬云:《從歷史看組織》第14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v]《中國農村經濟》2000年第5期農業部課題組《21世紀初期我國農村就業及剩余勞動力利用問題研究》:“九五”時期農村和城鎮勞動人口年均增長率分別是1.46%和0.66%;預計“十五”期間分別是1.75%和0.74%。

[vi]《中國統計年鑒1995》;《農業經濟問題》1994年第2期第19頁

[vii]《中國統計信息報》1988.12.5“全民所有制單位‘計劃外用工’1949萬人,占職工人數10.8%

[viii]《人民日報》1994.2.3;《經濟日報》1994.2.4數字是:鄉鎮企業80%在自然村,7%在行政村,12%在鄉鎮,1%在縣城。

[ix]《人民日報》1997.8.27;《中國信息報》1998.11.4

[x]《中國財經報》1995.11.23

[xi]《中國信息報》1998.1.14另:1997年國家統計局和國家體改委等11部門有一個抽樣調查說建制鎮平均人口規模1.04萬人(《改革》2000年第3期夏小林文“《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分析》)

[xii]《人民日報》1995.7.9

[xiii]《中國城市年鑒》1999

[xiv]《理論廣角》1998第10期

[xv]《中國青年報》1994.3.10

[xvi]《光明日報》1998.11.11國有企業職工年人均成本14901元,外來工7600元。

[xvii]《經濟日報》2000.2.1

[xviii]見《讀書》2000年第5期陸學藝文

[xix]《經濟學動態》1994.第5期第3頁

[xx]《中國鄉鎮企業報》2000.5.15

[xxi]《管理世界》1997年第3期王茂林《聚集式發展:湖南及中西部城市化的戰略抉擇》

[xxii]《經濟參考報》2000.8.9

[xxiii]

[xxiv]《萬科周刊》2000.8.21

[xxv]2000年《城市發展世紀論壇》高級研討會山西省長劉振華發言

[xxvi]《亞太經濟時報》2000.6.10

[xxvii]《經濟日報》2000.9.3:“山東戶籍制度實行城鄉一體化”?!豆饷魅請蟆?000.12.8“浙江省《關于加快推進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xxviii]《人民日報》2000.10.19

[xxix]《城市學講座》第4頁

[xxx]《超大城市》轉引自《參考消息》1996.7.9

[xxxi]《參考消息》2000.4.26

[xxxii]《國際統計年鑒》1999

[xxxiii]《參考消息》1994.5.9

[xxxiv]《參考消息》1996.7.1

[xxxv]《參考消息》1998.5.5

[xxxvi]《經濟文獻信息》1993.第10期“每增加一名工人需1萬元固定資產投資和6000元配套建設資金,而且城市顯性失業率3%隱性失業率15%-25%,不可能將1.5億農村剩余勞力吸收完畢。

[xxxvii]《九十年代的世界與中國》第291頁“2000年以前如轉移3.5億新增人口和農村人口,即使新建百萬人口以上大城市,也需350個,約需資金2萬億至3萬億元?!弊髡哒J為超出國力范圍。

[xxxviii]《經濟研究參考》2000第71期(8月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課題組《關于小城鎮建設和城鎮化問題的研究報告》

[xxxix]《中國經濟時報》1998.7.8徐祥臨文《也論啟動農村市場》

[xl]《經濟日報》1994.2.4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張慶五文

[xli]《青年報》1994.3.17辜勝阻文

[xlii]《學習與實踐》1996年第8期辜勝阻成德寧文《城鎮化:世紀之交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主題》

[xliii]《經濟改革與發展》1998第2期劉福垣文《啟動住宅市場的幾項建議》

[xliv]《經濟研究參考》2000年第71期

[xlv]《農業經濟問題研究》1994年第2期劉純彬文《中國農村城市化道路之我見》

[xlvi]廖丹清《以大中城市為主導的全面發展》載《經濟參考報》1994.11.22

[xlvii]蘇剛《我國第三產業發展遭遇新制約》《經濟學消息報》1999.1.15

[xlviii]柯美成:《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政策取向》載《經濟學動態》1994第5期

[xlix]《改革》2000年第2期夏小林王小魯文《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分析》

[l]《中國經濟導報》2000.11.25國家計委宏觀研究院報告

[li]《中國改革報》2000年11月15日天擇經濟研究所“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研討會”部分專家意見。

[lii]《國際經濟評論》1996.2轉引自《理論廣角》1996.4-5

[liii]李成貴:《中國糧食問題癥結》載《宏觀經濟管理》1998第5期

[liv]《北京青年報》1995.5.17:1992年17個省辦理200萬農轉非,收取100多億元。

[lv]《人力投資――人口質量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

農業經濟研究報告范文3

關鍵詞:農村金融體系;信貸供給主體;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

中圖分類號:F830.6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6-0024-03

一、當前我國農村金融信貸供給主體的特點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信貸供給主體主要有四類:第一類是商業性金融,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第二類是帶有準官方性質的合作金融機構;第三類是國家的帶有產業扶持和賑濟性質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第四類是各種形式的民間金融機構。

(一)商業性金融出于資金逐利性的特質,紛紛撤離農村市場

商業性金融機構的融資行為,受到信息獲取成本、信用評估成本、風險控制成本、網點設置成本等的制約。對于大金融機構而言,當其面對大量分散的農戶的時候,其獲取信息的成本很高,它難以對如此眾多而分散的客戶群體進行信用評估和甄別工作,因此貸款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增大。由于欠發達地區、特別是農村金融存在這些特殊的自然、經濟及制度屬性,這些地區金融市場的交易成本顯著高于城市金融,規模效益顯著低于城市金融,導致金融市場的盈利潛力顯著偏低。欠發達地區和農村金融市場的低效性,使商業性金融機構紛紛退出市場。

就網點設置成本而言,與有限的預期收益、較小的有效客戶總量相比,國有商業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遍布網點的代價太高,不符合成本收益核算的基本原則。這些特征,決定了國有商業性銀行難以成為解決農戶投資需求的主導性的金融機構。

商業性金融服務其消費具有嚴格的排他性和競爭性,即只有條件好、抗風險能力強、經營前景優良、信用等級高的客戶才能獲得。顯然,只有當整個農村地區進入城鎮化、產業化和工業化的階段后,農村商業性金融的自發形成與進入才是順理成章的。

(二)帶有準官方性質的合作金融機構不具備合作制的特點,有商業化的發展傾向

合作金融機構在國外一般屬于民間性的互助和合作金融機構,而我國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逐步地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性質轉變為準國家性(或準政府性)的金融機構,國家行政干預力量逐漸增強。從日常運營、管理制度、業務結構來看,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更像是一個官辦金融和商業金融的混合體。在農村信用社中,社員的權利普遍受到忽視,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各級政府的介入太多,農村信用社承擔的行政性和政策性義務過多。同時,由于農村經濟結構的變化,農村合作金融的商業化傾向開始出現并得到加強,導致合作金融投向農業的生產性融資呈下降趨勢,農戶的資金需求難以滿足。

另一方面,農村合作金融不具備合作制的特點。在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中,雖然有些改制后的金融機構也稱合作金融組織,但農民被邊緣化的現象,已使其開始遠離農民,并很難真正反映農民的意愿。比如一些地區的信用社在增資擴股中,農民不愿意入和入不進去被邊緣化的傾向十分突出。

(三)國家的帶有產業扶持和賑濟性質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難以解決農村資金短缺的問題

由于農業具有弱勢產業的性質,因此世界各國政府一般都設立農業領域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以進行農業生產性投資和流通性融資。我國農村的政策性金融,大部分用于糧食和棉花等農產品的收購,以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和其他農產品供應安全。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從某種程度上緩解了農村生產性長期投資的不足,但是從農戶的資金需求的角度出發來考察,則政策性金融對滿足農戶投資需求效果甚微,其主要原因是政策性金融的主要目標對象并不是農戶,單個農戶很難或根本不可能通過政策性金融體系獲得生產性資金。由于政策性金融針對農戶融資的有限性,決定了農村政策性金融不可能是解決農村資金問題的主要途徑。

(四)各種形式的民間金融機構在發展過程中受到政策歧視和行政管制

民間金融作為一種自發、內生的便利融資方式,其產生、發展與繁榮具有濃厚的傳統淵源,在人類古老社會早已存在。各種互助會(或簡稱“會”)、私人錢莊、儲貸協會、基金會、典當行等,都是這些民間金融組織的變體。民間金融機構由于內生于農村社區,因此在信息方面具有優勢,它了解當地農村社區的資金需求,了解農戶的資金實力和信用狀況,在客戶甄別和風險控制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同時由于其規模小,經營方式靈活,能夠較好滿足分散經營的農戶的融資需求。然而民間金融機構卻一直處于艱難的生存狀態,外部的制度環境對民間金融機構一直是不利的。就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民間金融機構仍然承擔了大部分的農村融資功能,對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增加作出了較大的貢獻。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研究報告,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信貸機構的四倍。對于農民來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重要性要遠遠超過正規金融市場。

二、當前農村金融不同信貸供給主體協調發展的關系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必須有能力在沒有政府干預和基本沒有政府補貼的條件下,為農戶和企業提供廣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按照商業可持續經營的原則,在內部,商業性金融機構必須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管理體制;在外部,要建立優勝劣汰機制,對這些機構形成正向的激勵約束機制。那些經營不善、沒有活力和資不抵債的農村金融機構必須從市場退出,同時,應允許私人資本和外資參股或組建新的農村金融機構。健康的激勵機制會推動商業性金融機構努力提供更廣泛的貸款、存款和其他非銀行金融產品,努力爭取廣泛的客戶群。其結果是農戶和企業得到更為及時、可靠和方便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從而使他們能夠從事高回報的經濟活動,達到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農村福利水平的目的。

我國目前沒有或很少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不需要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也不意味著我國不能產生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在我國,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這一制度條件下農戶要規避農業生產經營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有著強烈的需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有其制度和經濟基礎。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是世界各國農村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商業性金融的有益補充,甚至在德國、法國、丹麥、意大利、荷蘭、日本等國,合作金融還是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

政策性金融作為彌補金融市場失靈的有效工具,至今仍有存在的必要。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都存在著相當數量的政策性金融。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時期,政策性金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仍將發揮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策性金融萎縮是一種趨勢,政策性金融的商業化運作也是一種規律。過去總認為,政策性與商業性金融必須完全分開,政策性金融必須成立專門的機構來實施,現在看來未必如此。通過財政有限補貼、公開招標和商業化運作,政策性金融也可以辦成一種完全基于資源和市場機制運作的金融模式。

在我國,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共存是一個普遍現象。正規金融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民間金融則包含親戚和朋友借貸、信貸協會、商業信用、私人放貸者等。調查顯示,目前在我國農村民間金融非常普遍,在有些地區覆蓋50%左右的農戶。民間金融具有天然的信息優勢,能夠甄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監督借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民間金融還有交易成本優勢,小巧靈活,操作簡便,信貸合同簡單,緩解了抵押擔保約束。這些優勢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制約,導致民間金融在規模和范圍上的劣勢。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各具優勢,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兩者有一定程度的替代性,但應該更多地看到兩者的互補性,努力促進彼此之間的交易合作。在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中,要充分重視民間金融組織的培育,利用正規金融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行為。

三、構建我國開放的、多元化的、多主體競爭的農村金融體系的政策建議

(一)堅持農村金融組織的多樣性,構建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民間金融分工協作的多元化農村金融體系

總體來看,我國各類金融機構往往只擁有同質的、最基本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難以滿足多層次的農村金融市場的需求??陀^上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包括民間金融的存在,作為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金融的有益補充,從而促進市場競爭。

(二)充分發揮商業金融在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中的主體作用

具體而言,各國有商業銀行應合理設置農村金融網點,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高相關的金融服務;鼓勵外國資本、民間資本成立相應的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農業銀行應增加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工企業和農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業務,增加開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中長期貸款業務;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快改革進程,擴大儲蓄資金返流農村的覆蓋面。

(三)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培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點是明確產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強化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為“三農”服務的功能。要根據不同地區農村信用社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改革,對經濟發達地區,改制為商業性金融。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主要以當地農戶為服務對象的農村信用社,可以按照合作原則改造為規范的合作金融組織。同時,應該積極培育農民的合作意識和思想,引導農民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

(四)充分發揮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強化農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服務“三農”的支持力度

農業發展銀行是我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銀行,當前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國家農業政策在做好收購資金封閉管理的同時,積極拓展現有業務:一是支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二是支持農業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地區平衡發展,提高農村社會化、現代化建設水平。三是支持農業產業化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抓住重點企業、項目進行支持,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四是全力支持貧困地區人口盡快脫貧解困,重點支持有助于直接解決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同時,要積極推動農業銀行改革工作,鼓勵農業銀行在確保信貸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圍繞促進農民增收、農村經濟發展的目標,重點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此外,要進一步增強郵政儲蓄銀行的支農服務功能,通過協議存款、債券交易、小額質押貸款等業務產品創新,直接為“三農”提供資金支持,保障農村生產和消費。

(五)重視農村民間金融的作用,積極引導其健康發展

一是轉變觀念,對民間金融變“堵”為“疏”,采取多種手段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從法律上引導,讓民間融資規范化;從輿論上開導,讓民間融資陽光化;從政策上疏導,讓民間融資理性化。二是加強監管,定期監測民間借貸發展態勢,規范民間借貸的操作行為。三是加快立法,完善民間借貸政策法規,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四是建立利率定價機制,遏止民間借貸中的“高息”投機行為。五是成立相應的協會組織,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補充作用。

參考文獻:

[1]樊綱:《克服信貸萎縮與銀行體系改革――1998年宏觀經濟形勢分析與1999年展望》,《經濟研究》1999(1).

[2]陸磊:《農信社改革模式需要改革》,《財經》2004年1月27日.

[3]張杰:《中國金融改革的檢討與進一步改革的途徑》,《經濟研究》,1995(5).

[4]溫鐵軍:《農戶信用與民間借貸研究:農戶信用與民間借貸課題主報告》, 中經網,2001年6月3日.

農業經濟研究報告范文4

    盡管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一定成績,但從總體上看,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低、農業推廣工作落后、農業貢獻率低等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農業發展。成果轉化作為科技管理的重要環節,對其進行研究,有利于解決農業科研創新與農業推廣等問題。為此,在梳理現有文獻基礎上,從科技活動鏈條出發,重點討論科技市場上經濟主體發育,從而識別與總結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一般規律與特征,結合國內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現狀,試圖對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出更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一、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綜述

    與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技進步、農業推廣等方面研究相比,現有文獻討論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并不是非常豐富,辛翔飛和王濟民(2010),趙路葉子等(2010)等對相關文獻進行了梳理,這里主要圍繞科技成果數量、科技成果轉化率判斷與其背后原因探討三個方面進行初步總結。

    (一)農業科技成果數量

    2009年中國農業科學院在京舉辦的紀念改革開放30年中國農業科技論壇釋放出如下信息:“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農業科技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進步,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確認的農業類科技成果5萬多項,獲國家和部門獎勵的科技成果9485項,其中國家獎勵的重大科技成果2008項。”

    根據國家科技成果數據庫中的檢索(2011年12月16日的檢索記錄),共有農業類成果記錄81400條,其中獲得計劃支持共17013條。

    根據2010年的全國科技成果統計年度報告,2010年全國登記的科技成果以應用技術類成果為主,共登記應用技術成果37029項,基礎理論成果3288項,軟科學成果1791項。登記的基礎理論成果屬于第一產業即農、林、牧、漁業的占10.47%,登記的應用技術成果農業領域的研究成果所占比例為14.77%。

    專利往往按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來劃分,或者按照IPC分類統計(生活需要、作業/運輸、化學/冶金、紡織/造紙、固定建筑物、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爆破、物理、電學),還沒有專門的農業領域專利統計。根據《中國農業知識產權創造指數報告(2010年)》,“十一五”期間,我國農業專利申請量年均增長18.03%,其中農業發明專利年均增長18.14%,分別比“十五”期間高出4.35和3.99個百分點。

    其他來源方面,比如農業部科技司統計報告中指出,我國每年通過省部級鑒定的農業科技成果近6000~7000項;比如國家科技成果庫,收錄了省、部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認定的科技成果和各單位自薦科技成果,但沒有專門的農業領域內科技成果的統計。由此可見,我國還沒有針對農業科技成果提供專門統計,背后原因可能于農業科技涉及多個部門密切相關,更重要原因可能與我國對科技成果本身認識存在模糊,缺少相對能夠被接受的定義與統計口徑。

    (二)科技成果轉化率

    在討論農業科技轉化文獻中基本上能夠達成的共識:我國農業科技貢獻率相對較低,遠低于發達國家的農業科技轉化率。被引用最多的文獻便是“據農業部科技司統計表明,我國每年有6000多項農業科技成果問世,但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只有30%~40%,與發達國家的70%~80%相差甚遠。”①另外就是最新,“‘十一五’期間,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只有40%左右,遠低于發達國家80%以上的水平。”②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沒有標準、統一的計算方法,沒有權威的統計數據,現有文獻也沒有對此作出努力,只是散落在新聞或者官方報告中(見表1)。理論上而言,計算科技成果轉化率非常簡單,但是分子與分母的確定依賴于如何確定何為科技成果與何為實現轉化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轉化較低的癥結

    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文獻中,這類文獻最為豐富,主要圍繞四個方面展開:第一,從投入角度來討論。其中最為有利的證據是“發達國家研究開發、中試熟化、推廣應用科技投入的比例一般為1∶10∶100'”;而國內,中央財政每年用于農業科技的支出不足農業財政支出的1%,其中用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不到農業科技支出5%。這類論述則是汗牛充棟。第二,從成果供需層面開展。主要從農戶的角度對我國農業科技成果需求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包括農戶經營規模小、農民總體文化素質較低、從事農業經營的比較利益低等因素制約農業生產對科技有效需求的強度;同時,從農業科技成果供給探討成果質量、結構、流通渠道和管理(顧煥章和張景順,1997;朱玉春和霍學喜,1999;等)。第三,集中于科研管理角度。當然這也不單單農業領域面臨類似問題,主要集中在項目立項、申請和成果驗收,缺乏市場化機制、科學成果登記制度、成果信息等良好制度安排。第四,聚焦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外部環境。比如,產學研合作機制、資本市場發育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等。因為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背后原因認識不同,相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建議自然也就不同。

    顯然,現有研究推動了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認識。但是,當前研究仍然是沿襲傳統思維,農業科技成果無償提供給農民使用,沒有把農業科技成果準確界定為一種商品或服務,企業和農戶仍然傾向于認為農業科技供給是中央政府的工作,農業科技創新與服務體系中仍舊是政府唱主角。另外,在討論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規律與特征時,現有文獻并沒有提供一個更高維度去認識科技成果的理論框架,一種較為普遍的認識是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困境在于農業科技成果有效供給不足。理由有兩個方面:第一,認為科研和生產脫節,而且其中與科研的選題和立項有很大的關系,專家的論證決定了客體選題和立項,而與實際需求有較大距離;第二,在成果獎勵和科技人員的績效評價方面,比較重視論文,追求國外學術文章發表(SCI、EI或者其他)或者國內核心期刊論文,然而論文本身對解決實際問題關注不夠。針對這種認識,需要作出詮釋:重新認識農業科技成果供給。一般來說,供給是指廠商在一定的時期內,在每一個價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夠供應的商品量。供給也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生產者愿意出售,二是生產者有供給能力。對于農業科技成果而言,主要供給方有高校、 科研機構、相關科技企業,由于國內農業研發活動集中在公共部門或研究單位,盡管產出豐碩成果,但是一直被視為公共品,以免費形式提供農民使用。這種農業成果提供方式本身就不是市場化行為,更多是公共物品供給。另外,供需問題是在良好的市場發育情況表現出來,那接下來問題是如何發育農業科技成果市場,其中經濟主體本身又是如何培育起來,政府這個特殊的經濟主體應當扮演什么樣角色?這些問題沒有得到很好回答,這也是至今無法給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準確定位的重要原因。事實上,這些問題需要從市場發育角度去認識,已有理論框架便是分工與專業化。

    二、從分工與專業化視角來認識科技成果轉化

    (一)科技鏈的勾勒與判斷

    科學技術活動包括研究與試驗發展、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和科技服務③(如圖一所示,下頁)。其中,研究與試驗發展是為增加知識的總量(包括人類、文化和社會方面的知識),以及運用這些知識去創造新應用而進行的系統的、創造性的工作。一般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大家往往把基礎研究理解為增進已有的知識,包括關于人類、文化和社會的知識,并增進其運用,以便發明新的應用,而進行的系統的創造性工作。對于基礎研究定義存在認識不清的問題,如“基礎研究的實施不考慮實際結果”、“基礎研究是技術進步的先驅”、“沒有特定期望結果的研究”、“好奇心驅動的研究”、“基礎研究是科學共同體自己的事情”等。這些經典表述均顯示基礎研究是科學家自主進行的“自下而上”的研究,它不以任何專門或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為目的。盡管新時期OECD、英國和美國對于基礎研究的認識都體現了基礎研究新的價值判斷和戰略定位,應用目標雖然不是基礎研究的最初預設,但已內化為基礎研究的重要屬性,政府資助往往使得基礎研究與社會問題之間距離日益縮短(丁大尉和高璐,2011)。目前可以確定的是,與應用研究相比,在基礎研究中,科學家往往聚焦于實驗性或理論性研究,距離實用價值有較遠的距離。應用研究往往被定義為:主要針對某以特定的目的或目標,旨在確定基礎研究成果的用途,或者為達到預定的目標探索應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徑?;A研究和應用研究主要是擴大科學技術知識,而試驗發展則是開辟新的應用即為獲得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系統、新服務以及對已有上述各項作實質性的改進。與研究與試驗不同的,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不具有科學技術意義上的創新成分,旨在使試驗發展的成果用于解決實際技術問題。具體到科技服務就更容易理解,主要是推廣示范與科技服務。

    正如斯密在《國富論》中指出,“勞動生產力上最大的改進,以及在勞動生產力指向或應用的任何地方所體現的技能、熟練性和判斷力的大部分,似乎都是分工的結果”,科技鏈中各個科研活動分工不同,不論遺傳育種、農業機械,還是生物產業發展,都涉及到基礎理論研究、應用研究,還有技術開發研究,既是科學研究的不同類型,也是科學研究的不同階段,這本身是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內部的分工與專業化。

    既然科研活動存在這樣一個客觀規律,那意味著科技管理必須遵循這個規律。另外,科技與產業結合既要遵循著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律,也要遵循著這個規律。如果上述判斷正確,這里至少可以對相關問題作出進一步推斷:

    第一,基礎研究的近期目標顯然不是成果轉化,而是順利進入下一個環節——應用研究。這將給人們提供一些啟示:如果部分高?;蚩蒲袡C構定位于基礎研究,就不應當簡單指責短期內他們對科技創新貢獻有限,不應當認為農業科技成果無法惠及于農戶就低估其研究價值。只是分工不同,他們的定位就是基礎理論貢獻,不應當把其計入科技成果轉化率的分母,計算科技成果轉化率的分母只能是試驗發展這個環節的產出。

    

    圖一 科技活動示意

    資料來源:根據相關文獻整理。

    第二,科技成果轉化的對象是試驗發展的產品,如果現有成果轉化率相對較低,就需要識別問題的真正根源:是因為試驗發展層面的產出屬于殘次品或質量不高,至少是成熟度不夠的商品,無法進入成果轉化環節;還是因為成果轉化環節的缺乏中試平臺、吸收技術與轉化能力有限,無法把現有成果順利通過熟化,進入到商業化和市場化過程中去。顯然,背后的不同原因決定了不同政策干預。

    第三,在現有文獻中,大部分研究傾向于農業科技成果的需求方面存在較大問題,認為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小,農業生產多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生產經營規模小,應用新技術后,往往達不到規模效益,從而影響到農民對技術成果采納的興趣,尤其是對那些綜合性強、需系列配套和區域連片應用的技術成果,其有效需求更低。這其中的錯誤在于把農業科技成果需求簡單理解為農戶需求,認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直接對象是農村和農民,這是片面和不準確的。準確地說,廣大農戶是農業技術推廣對象。

    從市場發育來看,應通過技術市場實現和增加以科技成果為主的技術商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才能使技術生產者為此所付出的勞動得以補償,也就是實現技術商品的價值。也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技術商品的有效轉移,技術成果在生產實際中得到使用,科技與產業實現了有機結合,在這過程中,通過市場機制配置技術商品資源,可以實現利益最大化、資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最后,在農業科技成果市場上,高校、科研機構、企業、農業推廣機構、政府各個經濟主體,分工不斷細化、明確,專業化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就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理論上而言,市場信號應當通過科技鏈條傳遞給科研機構與高校;而科研機構與高校應當在科技成果市場發育與農業發展的變化中,既需要遵循科技發展基本規律,也需要尊重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根據市場需求信號,為市場提供適用技術創新與服務。

    基于以上的討論,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對象是試驗發展的產出,轉化之后才是農業推廣。討論當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問題需要識別整個科技鏈條上各個環節之間的關系,并檢驗科技成轉化是否在科技活動中扮演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二)科技成果轉化環節上投入有限

    從1982年開始,國家有關部門先后組織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國家級科技計劃和相關工作,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研究開發活動,促 進了科研成果的廣泛應用。其中,科技產業化環境建設計劃主要有星火計劃、火炬計劃、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科技興貿行動計劃、生產力促進中心、國家大學科技園、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科研院所技術開發研究專項資金等。其中,最為接近應用與生產的只有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星火計劃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除此之外,還有農業部和中國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的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劃項目與跨越計劃。實際上,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是目前國家財政支持農業、水利、林業等科技成果進入生產的前期性開發、中試、熟化環節的唯一引導性資金。

    由于科技投入涉及到多個部門,還沒有較為統一的口徑,這里僅用《中國科技統計年鑒》中的“分行業研究與開發機構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內部支出”中“農、林、牧漁業小計”,來表示農業領域內的投入,并試圖描述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三個環節上的科技投入。從圖二來看,2002-2009年我國基礎研究的投入5.7%,應用研究所占的比例25%,試驗研究所占的比例接近70%。僅從這個統計資料來看,2009年農林牧漁業的R&D投入約為70億元,其中試驗發展經費接近50億元。不過,如考慮其他部門的科技投入,農業領域內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可能相對更高些。2001-2009年農業成果轉化投入方面,中央財政累計投入25.5億元,平均每年不到3億元,在整個國家科技農業總投入中不足5%。顯然,這樣的投入水平與之前各種來源的農業科技成果待轉化需求相比,科技成果轉化投入有限。

    

    圖二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R&D投入情況

    資料來源:相關年份《中國科技統計年鑒》。

    由于資料限制,這里無法針對應用環節上成果質量作出準確判斷,而只能認為:和現有研究成果數量相比,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環節上投入有限,不足以支撐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重任。

    三、企業層面科技需求:縱向一體化還是產學研合作

    理論與實踐均表明,企業應當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國內現有政策一直積極努力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但是企業成為創新主體的第一步應該是,企業需要成為科技成果需求的重要主體。一般來說,可以把需求定義為人們在一定的時期內,在每一個價格水平上,愿意購買和能夠購買的商品量。有購買欲望,而且有支付能力,這兩個條件缺一都不構成需求。目前,全國已經建立起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試點)36個,省級農業科技園區300多個,市縣級農業科技園區3000多個。另外,農產品加工業經過快速發展階段,表2(見下頁)顯示,我國涉農企業,僅農副食品加工業工業就有2.56萬個,2010年食品制造業工業和飲料制造業工業的企業數目分別是9152個和6371個,如果對規模以上的涉農企業初步加總,2010年大約有10萬個,1995年曾達到11.8萬個。當前,隨著“科技是第一生產力”觀念深入人心,加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0年來,國內外涉農企業競爭異常激烈,涉農企業對科技成果有著強烈需求。

    不過,當前企業并沒有成為科技研發主體。根據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主要數據公報,2004年末,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④中開展科技活動的有32924個,占11.9%。在大中型企業中,開展科技活動⑤的企業所占比重為38.4%,小型企業中開展科技活動的占9.0%。根據第二次經濟普查資料,2008年末,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開展科技活動的企業有48637個,占11.6%;開展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的企業有27278個,占6.5%。在大中型企業中,開展科技活動的企業所占比重為37.1%,開展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的企業所占比重為24.9%。盡管缺乏對涉農行業更為詳細的資料判斷,但有一點是確定的,即涉農企業研發投入有限。根據第二次經濟普查資料,涉農企業(行業)的投入強度,農副食品加工業(0.17%)、食品制造業(0.34%)、飲料制造業(0.59%)、煙草制造業(0.22%)、紡織業(0.29%)均低于工業企業的平均水平(0.61),由此可見,大量企業距離成為研發主體還有很長一段距離。其中原因可能來自兩個方面:第一,科技創新意識淡薄。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十二五’戰略研究課題組調研資料,超過5成以上的企業認為本企業在國內存在優勢,并在國外同行業也處于相對優勢??墒?,回到市場開放的現實中來,當聚焦于中國種業、大豆壓榨、畜產品加工、牛奶、終端零售的市場競爭時,就會清楚發現,跨國公司在農產品市場上擁有支配性占有份額,這些公司集農業服務、收儲、物流、深加工、農業生產資料、生物能源等多個環節,建立了“從田間到餐桌”的產業鏈條。由此可見,目前我國涉農企業科技進步的意識不強,或者說市場競爭意識不夠強,許多企業仍舊停留在粗放式發展,缺乏依靠與利用科技、發展與創新科技的意識。第二,研發能力弱。調研樣本的企業發展水平較好,但是企業員工中從事研發的比例基本不超過15%,而且這些研發人員分布在應用研究、成果轉化以及推廣等整個科研活動上。由于企業技術力量薄弱,人員科技素質不高,對新技術不易掌握,對科技的吸納能力不足。

    

    理論上而言,企業是創新主體,可以選擇自主研發,實現縱向一體化,或者選擇產學研合作模式,通過和研發機構之間的技術合作,獲取技術支持與服務。以國外的經驗來看,長期的研發合作是廠商與研究機構實現雙贏的較好形式。從現實來看,我國涉農企業并沒有成為研發主體,那是否能夠順利通過產學研合作實現技術創新呢?首先,自身規模較小情況下,既沒有能力獨立開展科技創新,獲取外部科技成果的空間也非常有限。其次,大多數企業經濟效益不好(見表3,下頁),每個行業負債比例都在10%左右,甚至更多比例的企業經營粗放,無力進行科技投入。眾所周知,涉農行業利潤率相對較低,如果考慮到涉農企業內跨國公司運轉良好的事實,那么,國內大量企業的利潤就更低。最后,如前面分析,科技成果轉化的對象是試驗發展的產品,根據《中國科技統計數據》資料清楚看到企業研發經費90%以上配置在試驗與發展上,而不是試驗發展的產品上。由于缺少企業層面的成果轉化資料,但從一些官方資料可以得出一些基本判斷。根據科技部農業科技成果統計資料,2001-2008年期間,專項累計投入22.5億元,共支持立項3784項,引導其他社會資金投入140億元,由于科技轉化項 目主要面向企業,所以,即使140億元全部是企業針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平均每年也不到20億元,以每年10萬家規模以上涉農企業為例,每年僅安排2萬元開展成果轉化,這與國內大量涉農企業成果需求相比仍舊非常有限。值得指出的是,由于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成熟度不夠,或者試驗發展環節上產品較少,迫切需要企業加大對試驗發展這個環節的投入,研究本身具有不確定性,這也是影響產學研合作的重要因素。

    

    四、未來選擇與行動

    經過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農業科技隊伍不斷壯大,科技支撐能力不斷增強,科技成果頗豐,因此,眼下大量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迫在眉睫。分析發現,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作為農業科技創新與服務體系的中間環節,應當起著承上啟下之關鍵作用,但是當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投入相對較少,而且企業也沒用成為真正意義上研發主體,當前科技體制仍舊有進一步理順與完善空間。針對當前大量待轉化科技成果、成果轉化投入較少、企業仍舊沒有成為研發主體、科技與產業聯系不夠緊密的現狀,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應用開發成果促進計劃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要與國家863計劃、973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其他科技計劃有機銜接,形成農業科技成果動態跟蹤和評價制度,保障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先進性和實效性。主要目的是將具有本土性、創新性、發展潛力及市場競爭力等技術產品,經過進一步研發計劃推動,更進一步進行技術驗證及產業化的效益評估,鼓勵涉農企業廣泛積極投入參與,并有效地將此類技術產品,落實到產業上之應用。真正做到針對科研成果進行二次開發、中試熟化,縮短科研成果與產業化之間的距離,解決科研成果轉化的制約因素,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

    其中工作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摸排目前重大計劃中被束之高閣的科技成果,根據成熟度、本土性、創新性、國際市場競爭力及發展潛力認真評估,加強分類整理與管理,篩選一批條件成熟、待轉化農業科技成果;二是通過公開招標,積極吸引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參與科技成果進一步開發,技術開發導向的計劃需高?;蜓芯繖C構的參與,但成效不宜單一篇數來衡量;三是抓緊制定應用科技成果鑒定與評價辦法。

    開展這項工作的難點在于解放思想,科學、準確評價現有重大項目科研成果。毫無置疑,科學需要進一步分工,研究與試驗發展、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和科技服務不能混為一談,重大科研項目也需要二次開發或中試試驗,進一步挖掘其市場價值和應用價值,通過產業化與市場化才能彰顯其基礎性價值、攻關價值和制高點價值。

    (二)建立高校與科研機構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計劃

    第一,在農業科研成果密集地的高?;蚩蒲袡C構設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管理單位(農業科技成果促進處,或類似單位),隸屬于科研院(處),專門負責學校研發成果的管理與推廣。這樣,農業科研重鎮就會基本形成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農業科技轉移平臺和產學研合作平臺,其中,農業科技創新平臺以產業服務導向為主(部分基礎研究除外),只要是本單位研究人員均可以提出申請,尋求授權移轉及商品化機會;農業科技轉移平臺以學校服務導向為主,而產學研合作平臺介于產學服務及學校務服二者之間,更加聯系科技與產業。產學研工作重點包括三個方面: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轉移。第二,采取績效管理模式,設定研發人員、促進中心和所屬單位的各自獲取收益比例,既能為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與轉化積累項目資金,又能極大調動研發人員積極性。第三,如部分成果轉移與轉化需要申請支持,比如,申請專利需要申請專利費用、領證、維護以及其他費用,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技術轉移、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經費等給予支持,每項費用設定最高限值。第四,對于科技成果轉化規模大、促進產業發展較為成功的平臺給予獎勵。

    為有效促進以上工作,在比較國內外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可以借鑒美國《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小企業技術創新進步法》、《國家合作研究法》等,加快“技術轉移機構認定辦法”、“科技市場準入辦法”、“農業技術經營人才管理辦法”、“促進農業科研項目成果轉化的辦法”等相關法規建設。

    (三)培養與發育農業科技成果市場

    第一,建立農業科技成果市場準入制度;第二,培育農業科技成果市場交易主體,政府應從制度建設方面加強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技術市場準入制度和統一的行業管理機構,促進中介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第三,重點打造一流的農業科技成果中試平臺。農業科技成果中試平臺可以從三個方面努力:依托重點大學或科研機構建立中試平臺,相當于科技成果的延伸與拓展;依托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建立中試平臺,解決區域性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依托大型涉農企業建立中試平臺,為特定產品或產業建立中試平臺。

    (四)聯合財政、經貿、農業和銀行跨部門整合推動

    毫無疑問,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需要加大轉化資金的投入力度,期望通過政府資金的引導,有效地帶動地方財政、金融機構和社會力量的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其中,未來政策可以對成立了研發機構、而且研發投資占銷售收入超過一定比例的企業在稅收政策或貸款政策給予適當優惠。

    (五)加強農業科技成果基本管理工作

    一方面,科技管理部門成立農業科技應用成果登記與評價機構,進一步完善農業科技成果評價與鑒定,評估科研創新與支撐能力,識別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中面臨的問題與困難,明確未來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方向與重點,有利于整合優勢資源,提高農業科技轉化效率。另一方面,每年總結區域性關鍵技術、行業關鍵技術需求、整理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動態、農業科技成果推廣需求、農民科技需求等,并且把農業科技成果需求與農業應用技術項目支持資金分配聯系起來,確保農業科技應用研究項目支持市場化、切實反映企業和農戶科技需求。

    *該標題為《改革》編輯部改定標題,作者原標題為《關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思考與判斷》。

    注釋:

    ①參見2009年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農業部副部長張桃林委員《加強農技推廣體系建設提高現代農業科技支撐能力》的發言。

    ②王濟民主持課題最新研究成果:首次測算出“十一五”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為41%,參見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研究所(iae.org.cn/xinwendt/2011/11xw35.htm)。

    ③關于科學技術活動的方面研究較為豐富,最為經典的是美國自然科學基金和OECD相關研究報告,國家統計局圍繞科技統計工作針對相關概念提供較為清晰判斷,詳細內容請參見《科技統計工作手冊》。

農業經濟研究報告范文5

【關鍵詞】 無形資產; 邊界限定; 知識產權; 智力資本

一、引言:資本在全球的第三次擴張激發了無形資產的活力

從世界經濟的發展歷程來看,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發展潮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資本又一次走出國門,實現全球的第三次擴張①。與以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第一次產業革命和19世紀末以電力的發明和重化工業為中心的第二次產業革命為標志的兩次資本擴張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隨著以電子計算機、激光、生物技術等先進科技為標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資本又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了它的第三次擴張。這一次的資本擴張不是用堅船利炮和武力打開世界市場的大門,而是充分依靠知識資產、知識產權、市場資產、人力資源和組織資產等無形資本實現擴張,無形資產緊密配合有形資本進入世界市場,在世界市場范圍內配置資源和進行價值創造,其擴張的速度和所產生的效果已經超過了前兩次資本擴張。如微軟、可口可樂等就是典型的例證。但問題是,什么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與相關資產的邊界如何界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無形資產本身的內涵發生了哪些變化,其外延又有哪些延伸?無形資產到底是如何為企業價值進行貢獻等問題,需要從理論上予以澄清。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對無形資產的邊界予以限定,并對相關概念的關系予以厘清。

眾所周知,任何事物由于其質的規定性,都有相應的內涵和外延,以保持該事物的獨立性與穩定性。如果某事物的外延過小,無疑不利于對該事物的全面認識和把握;相反,如果事物的外延過大甚至無限大,勢必侵犯其他相關領域,甚至異化為另一事物。目前,人們對無形資產的認識既具有無限擴大的趨勢,又存在限定范圍過窄的問題。因此,科學而合理地界定無形資產的邊界,維護無形資產的嚴謹性與嚴肅性,對無形資產理論的進一步深化研究和應用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法學、經濟學、會計學對無形資產內涵的初步界定

無形資產作為財產的一種類型,最早源自法學對財產的研究②。奴隸社會的羅馬法把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在羅馬法的條文中,尚無“無形財產”的明確規定,但是從公元二世紀羅馬法學家蓋尤斯(Gaius)所著的《蓋尤斯法學原理》(Institutes of Gaius)一書中,已經出現“無形財產”的雛形。該書第一次把民法分為“人法”、“財產法”、“債法”三個部分,在財產法中,則明確地把財產分為“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兩部分。在無形產權的取得方式上,蓋尤斯認為,無形產權的取得方式與有形的不動產及動產都不同,既不能憑借時效取得,也不能通過傳統的買賣方式取得③。1890年,美國法院通過審理明尼蘇達鐵路委員會減低鐵路運費一案時,宣布這是一種“財產剝奪”行為,雖然所剝奪的不是有形體的財產,但它是無形的財產――規定價格的權利。通過這次宣判,美國最高法院賦予“財產”這一概念以新的涵義,即在原先那些“有形”財產的意義上,增加了“無形”財產的意義。于是,從十九世紀末開始,“無形資產”概念被司法實踐所承認,以后在一系列其它經濟糾紛案中進一步得到強化。

經濟學對無形資產的研究,更多側重把無形資產作為一類生產要素來解釋經濟增長,而并不關心無形資產的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盡管早在1776年亞當?斯密就在其名著《國富論》中闡述了把國民所有的有用能力當作資本的思想,馬歇爾(Marshall)和費雪(Fisher)進一步把知識也納入資產的范疇,即無形資產,但無形資產真正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則是隨著無形資產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日益顯現而被明確。所以,經濟學家把無形資產納入生產函數,來解釋經濟增長現象。當今社會財富和經濟的增長主要受無形資產的驅動,開始成為社會的共識(葛家澍,杜興強,2004)④。

無形資產概念在微觀經濟領域中的運用,受到會計和資產評估活動的推動。作為反映和計量微觀經濟主體經濟活動過程及成果的工具,會計不僅關注無形資產對微觀經濟主體的功能發揮和價值貢獻,而且關注無形資產的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關于無形資產概念的定義,早期主要借助于列舉無形資產的內容。如美國會計學家哈特菲爾德1927年就提出:無形資產的涵義是指專利權、版權、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商標、專營權及其他類似的資產。然而,列舉無形資產的各項內容的這種定義方法既沒有說明無形資產的特征,也沒有表述無形資產的本質,就連哈特菲爾德本人也不得不承認這一點。我國旅美學者楊汝梅(眾先)先生在其1926年出版的專著《無形資產論》(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 Assetes)中,把無形資產定義為,特定企業所具有額外收益能力之表示,無形資產的價值,依據企業盈利之剩余,將其超過之數,依照相當利率,化為資產的價值是也。⑤這一定義揭示了無形資產能為其主體帶來超額收益能力的本質特征。以后的定義大多以此為基礎,對無形資產的內涵和范圍進行拓展。

三、經濟發展與無形資產邊界的動態演變

前已述及,對無形資產的邊界限定,法學、經濟學和會計學等相鄰學科對此有不同的界定,但都是從其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展開的。前者通過關注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征,以區別于有形資產,后者則列舉實際運用中無形資產的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雖然無形資產這一術語具有較為悠久的歷史,但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尚未達成共識。不同學科和學者出于不同的關注焦點和研究目的,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有不同的認識和見解。

經濟學提供了關于資產的廣義解釋,強調資產是一種稀缺的資源,表現為一定時點的財富存量,由一定數量的物質資料和權利構成,并著眼于資產的內在經濟價值,強調其能為主體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邁克爾?波特將無形資產稱為“高等生產要素”和“特殊生產要素”,認為相比屬于“通常生產要素”和“一般生產要素”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對企業競爭更具決定意義。有形資產如何利用以及利用的成效,取決于企業無形資產積累和開發利用的狀況,受到無形資產的制約⑥。Romer(1986),Lucas(1988)等人提出的內生增長理論認為,技術、人力資本等無形資產具有顯著的外部性,與實物資產邊際報酬遞減特征不同,技術、人力資本等無形資產的外部性往往使得企業的經濟活動具有規模收益遞增的特點。巴魯?列弗在所著的《無形資產:管理、計量和呈報》一書中指出,將成本效益原理用于無形資產的分析就是無形資產的經濟學涵義,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金融資產一樣都是遵循最基本的成本效益均衡經濟學規律,并把無形資產分為發明創造(創新活動)型無形資產、組織資本型無形資產和人力資本型無形資產⑦。

盡管會計學的理論大多建立在經濟學理論基礎之上,但與經濟學從生產要素觀點理解無形資產不同,會計學領域更多的是從資產的定義出發來理解無形資產內涵。格林沃爾德主編的《現代經濟詞典》中將“資產”定義為:由企業或個人擁有并具有價值的有形的財產或無形的權利。資產之所以對擁有它的主體有用,或是因為它是未來事業的源泉,或是由于它可以用于取得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無形資產作為資產的一種類型,也同樣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和未來收益性特征。受會計計量和信息披露功能影響,會計學關于無形資產的理解和認識,更強調其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美國著名會計學專家西德尼?戴維森(1983)在其主編的《現代會計手冊》中認為:無形資產沒有公認的定義,因而常常用實例來解釋,無形資產是指專利權、版權、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專營權以及其它類似的財產。⑧A.Nikolai和D.Bazley(1991)在其《中級會計學》中指出:有形資產是以可以看到和觸摸的物質實體為特征的。然而,無形資產是不具物質實體卻一般從法定或合同權利中形成的資產。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有著某些共同的特點,它們都是為使用而擁有而不是為投資而擁有,它們都有大于一年的壽命,它們都依據其可以為擁有者帶來的收益而確定其價值,它們都將在其收益獲得期內被消耗掉⑨。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用于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出租或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無形資產應滿足可辨認性、對資源的控制性和未來經濟利益性。其中,強調可辨認性旨在區別于商譽⑩。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認為:無形資產指沒有物質實體的經濟資源,其價值是由其占有權及其他未來利益所決定的;但貨幣性資源(如現金、應收賬款和投資等)不認為是無形資產。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FASB的前身)將無形資產歸類為一項特定資產,并將無形資產劃分為可確指(Identifiable)無形資產和不可確指(Unidentifiable)無形資產兩類。凡是具有專門名稱,可單獨取得、轉讓或出售的無形資產,稱為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等;那些不可辨認、不可單獨取得,離開企業整體就不復存在的無形資產,稱為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如商譽。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商譽和無形資產》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指無實物形態、性質上屬于非貨幣性的固定資產。我國1993年頒布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商譽等?!镀髽I會計準則―無形資產》(2000)進一步把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和商譽等⑾。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則把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因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在無形資產準則中規范。⑿

再從相鄰的資產評估學來看,資產評估側重于強調無形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而并不注重其取得成本是否可確指?!秶H評估準則評估指南―無形資產》指出,無形資產是以其經濟特性而顯示其存在的一種資產。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但為其擁有者獲取了權益和特權,而且通常為其擁有者帶來收益。該評估準則還根據無形資產產生的來源,把無形資產分為權利類(Rights)、關系(Relationships)類、組合類無形資產(Grouped Intangibles)、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等四大類無形資產。權利類無形資產是由書面或非書面契約的條款產生的,對于契約方具有經濟利益,如供貨合同、銷售合同以及其它的特許授權;關系類無形資產通常是非契約性的,能短期存在但對于關系方具有巨大的價值,如員工的組合、與顧客的關系、與供應商的關系、與分銷商的關系等;組合類無形資產是指從無形資產總體價值中減去可確指無形資產的評估價值后所剩余的部分。與組合類無形資產相關的有顧客光顧率、超額收入和剩余價值等,組合類無形資產通常被稱為商譽;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中的一個特殊類型,通常受法律保護,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如品牌名稱和商號、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商業秘密或非專利技術等。

我國財政部2001年7月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界定與會計準則基本一致,認為,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它可分為可確指無形資產和不可確指無形資產。前者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后者是指商譽。但這一定義僅給出了無形資產所包含的范圍的一般框架,而對非專利技術、特許權所包含的具體存在形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發現,資產評估學與會計學對無形資產的界定也略有差別。比如:會計學主要是以企業主體為調整對象,強調無形資產的持有主體為企業,而資產評估中無形資產的主體既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企業以外的其他主體,因此特別強調特定主體所控制。

比較不同國家,不同學科領域對無形資產的經濟含義的探討,我們可以發現,無形資產的內涵和外延在不斷的變化。這種變化,一方面是受社會經濟活動日益復雜和企業競爭日趨激烈的影響,不僅凸現無形資產的重要性,而且不斷產生新型的無形資產,例如現代企業競合關系、虛擬經營及網絡化發展,使得客戶關系、供銷網絡等成為獲得超額盈利能力的重要要素⒀。另一方面,隨著社會對無形資產關注和研究的深入,社會法律規范的變化,信息技術的發展,大量過去無法滿足無形資產定義要求的無形資源能夠被特定經濟主體固化和控制,過去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被獨立確認并計量。例如,《專利法》、《商標法》的頒布,使得專利、商標從商譽中分離出來,權利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計算機、通信系統的發展,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網絡系統具有了獨立確指的條件。

四、無形資產的邊界拓展及具體存在形式的界定

無形資產范圍的動態演變分析表明,人們對無形資產內涵的理解已達成共識,但無形資產所包含的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則更具動態性。對無形資產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的界定,大多采用分類列舉方式。雖然列舉方式無法窮盡無形資產的具體存在形式,但從這些研究中可以發現無形資產范圍的動態擴展及其變化趨勢,并對傳統會計關于無形資產范圍的界定的完善起到促進和修正作用。王廣慶(2004)指出,目前我國無形資產準則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無形資產的確認范圍過窄,應當拓展無形資產內容⒁。馬德林、朱元午(2005)對近兩年我國無形資產研究做了總結評述后指出,目前國內對傳統無形資產會計研究基本的結論之一就是無形資產范圍應當擴大⒂。

唐雪松(1999)認為,知識經濟對于無形資產計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計量范圍和計量基礎兩方面。一方面,知識經濟導致無形資產種類和數量急劇擴大,使得目前的無形資產計量范圍受到沖擊。具體來說,無形資產的范圍將擴充到知識資本的范疇,包括市場資產如企業品牌、長期客戶關系等,知識產權如專利權,人力資產如員工業務能力,以及組織管理資產如企業文化、融資關系等⒃。另一方面,是無形資產計量基礎的選擇。為此,經濟學家和會計學家有著不同的理解。經濟學家看重內在經濟價值,強調資產為企業能夠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偏于資產計量的產出價值基礎。而會計學家則更偏重于資產的實際計量價值,認為形成無形資產的交易或事項所依據的金額是無形資產計量的基礎,偏于投入價值基礎。

吉全貴(2001)將無形資產按性質分為五類⒄:一是智力成果及應用類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管理訣竅、現代電子信息網絡等。該類無形資產的共同特征都是開發智力獲得的成果并將其應用于生產經營等經濟實踐。二是特種權利類無形資產。特種權利,是指政府或某種人(如組織、企業、企業集團等)特別授予享受這些特權利益主體的各種特種權利和優惠條件。如稅收減免優惠、土地使用優惠、外匯管制放松以及其他各種優惠政策、便利條件、特許經營權等。三是組織關系類無形資產。主要是指各種經濟利益主體在組織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其他國家、地區、往來經濟單位所形成的良好經濟關系網絡。該種經濟關系網絡多是由于長期合作而形成的工作默契關系,也有的是通過合約加以規定的。屬于此類的無形資產主要有經濟利益主體的經濟決策專家網、采購網絡、銷售網絡及其與其他相關經濟主體之間的穩定而協調的經濟關系,企業內部穩定與和諧的組織和人事關系。四是信譽類無形資產。是指特定經濟利益主體在組織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果和優異成績而贏得社會、同行、客戶的高度評價和贊賞。如馳名商標、獲得的各種獎牌、榮譽證書,長期形成的一定的知名度。應該指出的是,商譽不是一種單純性質的無形資產,不能簡單地將其包括在信譽類,它是企業形象的綜合代表。五是其他類無形資產。指以上四類無法包括但又具備無形資產特征的其他各種經濟資源。

湯湘希(1997,2004)認為,無形資產應是不具有實物形態,卻能為企業長期帶來收益的法律或契約所賦予的特殊權利、超收益能力的資本化價值以及有關特殊經濟資源的集合。此種定義強調特殊經濟資源也是一種無形資產,例如稅收減免優惠、土地使用優惠以及其他各種優惠政策、便利條件⒅,并進一步引入知識資本、人力資源等理論把無形資產分為經典無形資產、邊緣無形資產、組合無形資產、合力無形資產等四類⒆。經典無形資產,即現行會計核算體系中包括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等,這類無形資產的表現形態主要是知識產權,而且其使用價值可以由多個主體使用和重復使用;邊緣無形資產,如土地使用權,這類無形資產的表現形態更類似于固定資產,其使用價值只能是單一主體使用,或使用價值具有獨占性;組合無形資產,其表現形態為商譽,按照目前一般公認的會計理論,商譽是超額利潤的價值表示,不能離開某一特定主體而存在;合力無形資產,即企業核心競爭力,其表現形態是企業通過各種技術、技能和知識進行整合而獲得的能力,它與商譽的共同點都是不能離開某一特定主體而存在。

喻曉宏等(2005)把無形資產劃分為市場類無形資產、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組織管理類無形資產等三類⒇。市場類無形資產,指一個企業通過其所擁有的與市場相關聯的無形資產而可能獲得的潛在利益的總和,包括品牌的信譽(如企業品牌、服務品牌),與客戶的關系(如銷售網、分銷渠道、長期客戶),合同(如特許經營權協定、專利使用權協定、經常性合同等);有助于生產、銷售的資格認證(如IS09000質量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信用等級評定等類似項目)。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實踐和科學實驗等創新過程中所發明創造的高新技術和技術訣竅而形成的精神產品的一種產權形式,包括專利權、版權、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等;組織管理類無形資產,指企業管理層在組織、協調、管理、溝通等方面存在的優勢而可能獲得的潛在利益。如企業文化、企業管理方法、信息技術交流、網絡工作系統、融資關系等要素。

孫艷霞(2006)將無形資產劃分為人力型無形資產、智力型無形資產、市場及顧客型無形資產、組織管理型無形資產等四類(21)。人力型無形資產,指有利于實現企業發展目標和員工素質提高的無形資產。如員工教育狀況、業務技能、創新精神、對知識的運用能力等。智力型無形資產,指人們通過智力勞動形成成果的無形資產。如專利、商標權、電腦軟件等。市場及顧客型無形資產,指企業與市場、顧客之間形成的無形資產。如市場營銷網絡、顧客忠誠度等。組織管理型無形資產,指企業在組織、管理、協調等方面存在的優勢,將帶來未來經濟利益超額增收。如企業管理方法、資本運營能力。

我國臺灣學者大多將無形資產等同于智慧資本,認為智慧資本是一種隱藏在企業內部、無形但卻能創造價值與持續保持競爭優勢的無形資產。包括人力資本、創新資本、流程資本和關系資本等四類(22)。

上述研究表明,無形資產的邊界在逐步拓展。其具體存在形式與范圍,除了專利權、著作權(版權)、非專利技術(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特許權(專營權)等這些國際公認的經典無形資產外,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發展而出現一些新興的無形資產。盡管從會計確認與計量角度而言,囿于傳統的會計確認和計量規則,許多在經濟學上已經確認的無形資產,在會計學中則因無法計量和記錄而游離于會計報表之外,諸如良好的企業形象、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企業的公共關系網絡、企業的營銷網絡等等,但是現代會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不斷開發出一些新型的計量模式,如斯堪的那維亞智力資本模型,智力資本計分板、平衡計分卡等,這些模式用以反映和揭示新型的、日益重要的無形資產類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會計上的這一難題。

總的看來,從會計學的角度而言,擴展無形資產的確認范圍已是大勢所趨,在現有的會計理論框架下,除經典無形資產外,人力資產(或人力資本)、智力資產、市場資產和顧客資產應納入會計核算體系,予以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同時,使法學、經濟學、會計學等相鄰學科對無形資產質的規定性具有相同的邊界限定。

五、對無形資產具體存在形式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們在基于前述理論分析的基礎上,以歐盟2003年的關于無形資產計量和報告實踐的研究報告中關于無形資產存在形式的調查問卷為指導,設計了相關問卷進行實地調研。共發出問卷300份,回收201份,回收率約為67%,其中有效問卷195份。調查對象既有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又有會計和評估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其工作與企業無形資產的管理實踐高度相關。因此,具有較強的代表性。有效問卷的具體構成情況如表1所示(23)。

我們根據無形資產的廣義定義,列舉了一些我國當前會計準則未予以確認的無形資產。被調查對象認為諸如品牌、各種資質、人力資本等無形資源應被納入無形資產范疇,其認同度和相應的比例如表2所示。

從表2的調查結果可知,被調查者中有84.08%的人認為無形資產中應包括廣告、品牌、顧客名冊、分銷渠道等營銷類無形資產,所占比重最大;其次為資質類和客戶類無形資產,占到了72.64%;再次為客戶類無形資產,占到了64.68%;第四為人力資本類無形資產,占到了54.23%;第五為組織資本類無形資產,占到了52.74%;最后是生產運作類無形資產,占到了45.77%。

上述結果反映,實踐中對營銷類無形資產的認識比較一致,且該類無形資產在我國企業受關注的程度比較高。盡管當前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對各種生產資質、認證、許可證等不作為無形資產給予確認,但調查中該類無形資產的認可率比較高。

對人力資本類、生產運作類和組織資本類的無形資產應納入無形資產,其認同度還較低(不足60%),說明我國企業當前在人力資本和生產運作控制體系方面的重視不夠。在國外有關無形資產的研究文獻中,人力資本和組織資本已成為無形資產的重要內容,但從我們的調查結果中分析,這類無形資產被選擇的比例并不很高。究其原因可能是這些無形資產形成的原因較為復雜,或者難以被企業所控制。比如集合勞動力,非競爭協議等,在我國商業實踐中盡管已出現相關的訴訟案例,卻仍然未受到足夠的重視。但從實地調查的總體結果來看,無形資產邊界的擴大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同時客觀上也要求會計上擴大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

六、與無形資產相關概念的關系辨析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智力資本、知識資本、人力資本等與無形資產具有密切關系的概念應運而生,這些資產或資本越來越成為企業營運的生產要素或價值貢獻的主體,它們與無形資產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經濟學和會計學的角度而言,資產(Assets)與資本(Capital)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一般的表述而言,資本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資產是能夠為主體帶來收益的資源。但多數學者在研究無形資產、智力資本、人力資產等相關范疇時,未將“資產”、“資本”與“資源”等概念嚴格區分,而是經?;煊茫械姆Q知識資本或知識資產、智力資本或智力資產、人力資源或人力資本等。從其本質來看,無論采用何種稱謂,所使用的都是資產的“收益”屬性概念。本文在此也不過多地區分“資產”或“資本”,也是強調其“收益”的性質。

(一)智力資本與知識資本

智力資本理論來源于知識管理,故不少學者將智力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等同于知識資本(Knowledge Capital)。智力資本的概念由著名經濟學家加爾布雷思于1969年首次提出,經過日本學者弘之伊丹(1980年)、美國學者戴維?提斯(1986年)、美國學者斯圖爾特(1994年)、沙利文(1998年)等的系統研究后認為,智力資本是一種獨特的資產,沒有其他的公司具備和它完全一樣的技能、能力、知識、創新成果、知識體系、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等。斯圖爾特將知識資本概括為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結構性資本(Structural Capital)和顧客資本(Customer Capital),簡稱H-S-C結構。沙利文將智力資本進一步劃分為人力資本、客戶資本、股東資本、文化資本、關系資本、組織資本、結構資本、流程資本和經濟資本(沙利文,2002)。我國著名會計學家余緒纓教授把智力資產分為隱性智力資產和顯性智力資產兩大類。顯性的智力資產,還可大致地分為兩大類別:一類是個體化的由人才的超常才智物化在某種物質性載體如書稿、光盤、實物中的顯性智力資產,如版權、專利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等。另一類是組織化的由較長期的集體經營而形成的獨特優勢。包括市場資產、基礎性結構資產和企業文化。雖然不同學者對智力資本的具體構成要素上劃分有所差異,但對其本質的認識基本一致。

(二)人力資本與智力資本

關于人力資源或人力資本,由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西奧多?舒爾茨和與他同時代的雅各布?明瑟爾、加里?貝克爾、愛德華?丹尼森、F?H?哈比森等于20世紀60年代提出。舒爾茨(Schultz,1975)認為,人力資本是指體現在人的身上的各種知識和能力,可以被用來提供未來的收入,其范圍包括天生具有的才能和后天獲得的能力,還包括運用和繼續傳授這些知識的能力、運用知識時間和身體狀況,它是相對于物質資本或非人力資本而言的。從企業的角度看,人力資本應該包含三個方面的能力:生產能力、科研創新能力、資源配置能力。簡而言之,人力資本是指企業的員工所具有的各種技能、知識與健康水平,是企業知識資本的重要基礎,代表企業解決問題的個人能力。這種能力以潛含的、未編碼的形式附著于員工個人,作為人力資本的載體,員工個人對其自身人力資本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當人力資本經過編碼化為企業的知識資產,即正式注冊的企業技術、專利、品牌和商標等時,員工個人便失去了對其原有人力資本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韓經綸,2002)。一般認為,智力資本包括人力資本。當然也有學者如譚勁松(2001)等認為,智力資本其實是人力資本的核心,主要指具有創新意識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備資源配置能力的企業家身上所體現的資本,它并不等于人力資本。這里,智力資本體現的是狹義的概念。

(三)無形資產與知識產權

相對而言,作為法律概念的知識產權得到的共識則較多。知識產權源于18世紀的法國,1791年法國第一部專利法起草人德布孚拉首先使用“工業產權”一詞來概括精神財產專有權,后來比利時法學界把一切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劉春田在其著作《知識產權》中認為,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或工商業標記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統稱。現有的研究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并不能囊括無形資產的全部,兩者不能簡單地等同。

簡而言之,上述相關資產的關系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繼承與發展的關系。湯湘希(2004)認為,智力資本、知識資本與人力資源是對無形資產的發展和繼承。它們的內容既有相通之處又有交叉。相通之處在于它們都是具有能帶來經濟效益的長期使用的沒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交叉之處在于知識資本與智力資本無實質性差異,人力資本是智力資本的核心內容。

二是相關概念具有等效的關系。于玉林(2005)認為,在學術界,無形資產、智力資產、知識資產、人力資源和無形資本、知識資本、智力資本、人力資本等幾個概念,是從不同方面對同一內容進行研究而經常出現的,在會計學的研究中,一般較多地使用無形資產或無形資本的概念,在經濟學的研究中一般較多地使用知識資本或知識資產的概念,在管理學的研究中一般較多地使用智力資產和智力資本的概念。它們是同義詞,這些概念所指的本質涵義都是相同的。

三是知識資產是無形資產的延伸關系。黃申(2006)以法學的視角,從知識產權的角度,對無形資產與知識資產進行分析比較后認為,用知識資產代替無形資產這一概念更能體現無形資產的本質。

可以說,無形資產涵蓋了智力資本,而廣義的智力資本又涵蓋了人力資本,狹義上智力資本又只是人力資本的一部分。它們之間具有明顯的交叉性和包容性特征。

當世界經濟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后,產業發展形態也隨之由資本密集型(以物質資本為主體)向勞動密集型(以人力資本為主體)發展,進一步過渡到知識密集型(以智力資本為主體)。無論是人力資本,還是智力資本,都是從本質上表達無形資產的內涵,它們都是企業形成無形資產的源泉。企業只有重視人力資本或者智力資本的投入,才會產生源源不斷的無形資產,提高自身競爭力。

七、基本研究結論

無形資產,因其不具有實物形態而得名,但并非所有不具有實物形態的資產都可界定為無形資產。通過上述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幾點明確的結論:

(一)無形資產從其歷史發展演進過程來看,可以分為經典無形資產、邊緣無形資產、組合無形資產和合力無形資產等四類

其中,經典無形資產,即現行會計體系中已經確認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邊緣無形資產,是指具有無形資產的某些特性,但不具有無形資產的典型特征的資產,且多來源于國家的特殊政策或行政許可。包括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如專營權、各種政府授予的資質、采礦權、取水權等)、政府給予的各種優惠政策等。組合無形資產,即商譽。雖然《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不再涵蓋商譽,但并不否認商譽的無形資產性質。合力無形資產,即企業核心競爭力資產,它是企業擁有的各種資源和能力經協同作用而產生的合力。包括前已述及的人力資產、市場資產、組織資產等多種資源。在會計處理時,可以采用層次分析法將其價值予以量化和與其他資產的貢獻予以分割(24)。

(二)無形資產的邊界必須進行合理的限定

既不能囿于現行會計準則偏窄的限定,也不能任其“泛化”。在現行社會經濟背景條件下,將人力資產、智力資產、市場資產、組織資產進行會計確認既是時代的要求,同時在會計上也具有可行性。與此同時,經濟學、管理學和資產評估學等相鄰學科對無形資產的邊界應適當統一,即無形資產內涵應具有同一性。從涵蓋的關系上可界定為:無形資產>智力資產(知識資產、智慧之本)>知識產權>人力資產(源)>市場資產>組織資產。即是說,無形資產中最核心的是智力資產(知識資產,或稱智慧之本),知識資產中受法律保護的部分形成知識產權,未形成知識產權的部分則衍生為人力資產、市場資產和組織資產等。

(三)應改進現行無形資產信息的披露方式和內容

之所以法學、經濟學等不同學科對無形資產這一相同的命題有不同的解釋,主要是因為受制于現行財務會計體系的約束。尤其是現行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主要是僅從會計角度而言的可計量的無形資產存量信息,其信息含量和傳遞的信號并不完全具有相關性。為此,可以借鑒財務報告的“彩色”(25)方法來解決這一問題。即無形資產會計信息含量應包括如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核心層。在會計報表列報時充分披露符合所有確認標準的無形資產信息。

第二層次: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揭示目前可靠性尚嫌不足,但符合部分會計確認標準的無形資產信息。如人力資產、市場資產、組織資產等。

第三層次: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那些目前尚不完全符合資產的可定義性而具備其它信息特征的無形資產信息。比如,重要的研究開發活動及其投入概況等。

第四層次: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所有無法進入以上三個層次的其它相關無形資產項目。由于只要求具備相關性,所以其披露方法可以靈活,原則是最大限度地反映出該部分資產的狀態。

總之,無形資產的邊界限定及其與相關概念的關系是無形資產研究領域的一大難題,本文通過上述的梳理與總結,并提出一些看法,目的是為進一步研究無形資產的價值貢獻奠定一定的理論基礎。

【主要參考文獻】

[1] 蔡吉祥.無形資產學(修訂本).人民出版社,2007.

[2] 范莉莉,劉兆明.無形資產定義與界定問題的研究.鐵道學報,1999.8.

[3] 韓經綸.增值知識資本.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

[4] 黃申.論無形資產本質―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財經論叢,2006.5.

[5] 秦江萍,段興民.試論無形資產會計創新.財會通訊,2003.5.

[6] 任玉瓏,等.無形資產的本質特征及識別方法研究.重慶大學學報,1999.1.

[7] 湯湘希.無形資產價值確認與估價.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

[8] 湯湘希.企業核心競爭力會計控制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9] 湯湘希.無形資產會計研究的誤區及其相關概念的關系研究.財會通訊,2004.7.

[10] 汪海粟,等.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無形資產減值測度研究.綜合報告,2007.12.

[11] 汪海粟,等.國有無形資產資本化問題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12] 王維平,劉旭.廣義無形資產及其功能分析.管理世界,2005.11.

[13] 王維平,史悅.試論對現代企業無形資產的四重分類.財會研究,2007.12.

[14] 于玉林.無形資產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15] 余緒纓.智力資產與智力資本會計的幾個理論問題.經濟學家,2004.4.

[16] 朱學義,黃元元.我國智力資本會計應用初探.會計研究,2004.8.

[17] Leandro Canibano,Manuel Garcia-Ayuso and Paloma Sanchez. Accounting For Intangibles:A Literature Review. Journal of Accounting Literature,Vol. 19. 2000.

[18] Kaufmann,L.and Schneider,Y. Intangibles:A Synthesis Of Current Research.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Vol. 5 No. 3. 2004.

注:

① 馬傳兵:經濟全球化與無形資本的擴張,《理論前沿》2003年第2期。

② 參見王海粟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無形資產減值測度研究”研究報告,2006。

③ B.尼古拉斯(Nieholas)著:《羅馬法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1967年牛津英文版,第105-123頁,轉引自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論》,第40-第4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④ 葛家澍、杜興強:無形資產的相關問題:綜述與探討(上),《財會通訊》,2004(9):10-12。

⑤ 楊汝梅著,施仁夫譯:《無形資產論》,立信出版社(1926年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3年版。楊汝梅先生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是將商譽等同于無形資產,并未對無形資產進行準確定義。

⑥ 轉引自施本植:無形資產:不可等閑視之,《上海經濟研究》,1996年第6期。

⑦ 巴魯?列弗著:《無形資產―管理、計量和呈報》,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25頁。

⑧ Sidney Davidson:Handbook of Accounting,Third Edition,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83。

⑨ A.Nikolai and D.Bazley:Intermediate Accounting,PWS-KENT Publishing Company,Boston,1991。

⑩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1998年10月1日。

⑾ 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是我國相關會計規范的一種顯著特征,能否將土地使用權界定為無形資產,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因為土地使用權并不具有一般無形資產的主要特征,我們將其界定為“邊緣無形資產”。參見汪海粟、王同律、湯湘希:《國有無形資產資本化問題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等有關著述。

⑿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頁。

⒀ 隨著人們對無形資產認識的加深,“關系、人力、制度以及“綜合協同力”作為新時代的無形資產要素,已經成為企業價值創造不可缺少的能量源。參見:謝志華、鄭職權:無形資產價值:創造與實現,載《會計之友》,2006年第20期。

⒁ 王廣慶:對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的一些思考,《會計研究》,2004年第5期。

⒂ 馬德林、朱元午:無形資產會計研究中的問題與改進,《會計研究》,2005年4期。

⒃ 唐雪松:知識經濟對無形資產計量的影響,《會計研究》,1999年第2期。

⒄ 吉全貴:論無形資產范疇,《理論與現代化》,2001年第1期。

⒅ 湯湘希:論無形資產范圍的界定,《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7第1期。

⒆ 湯湘希:無形資產會計研究的誤區及其相關概念的關系研究,《財會通訊》,2004年第7期。

⒇ 曉宏等:對知識經濟下無形資產性質與內容的探討,《企業技術開發》,2005年第5期,第84頁。

(21) 孫艷霞:無形資產的范圍界定及其計量,《科技咨詢導報》,2006年第2期。

(22) 參見政治大學鄭丁旺教授“臺灣智慧資本的發展概況”,2007海峽兩岸現代會計論壇演講稿以及施志成:“智慧資本、智慧資本附加值與企業績效之整合分析――以臺灣資訊電子業為例”《2006 TOYOTA管理論文獎得獎論文集》(2006)。

(23) 具體調查過程與詳細結果分析,可參閱王海粟等:“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無形資產減值測度研究”研究報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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