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基本結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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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基本結構

資產證券化基本結構范文1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辟Y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兑庖姼濉芬?,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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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簡而言之:資產證券化就是出售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進行融資。

(二)基本結構

1、合格投資者通過與管理人簽訂《認購協議》,將認購資金以專項資產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設立并管理專項計劃,認購人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成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

2、管理人在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時,可以聘請財務顧問,可以完善增信措施(主要包括內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專項資管計劃的運作提供服務。

3、根據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簽訂的《資產出售協議》的約定,原始權益人同意出售,并由原始權益人(作為賣方)向計劃管理人轉售基礎資產,且管理人(作為買方)同意代表專項計劃的認購人按照《資產出售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購買相應的基礎資產,并向原始權益人直接支付轉購買基礎資產的全部價款。基礎資產即自初始日至截止日的特定期間,原始權益人根據特定合同的約定,對特定用戶享有的債權及其從權利。

4、原始權益人根據《資產出售協議》的約定,對基礎資產中的特定用戶仍然負有持續責任和義務。同時,計劃管理人委托原始權益人作為資產服務機構,負責基礎資產對應的收取和催收等事宜。

5、管理人對專項計劃資產進行管理,托管人根據《托管協議》對專項計劃資產進行托管。

(三)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宏觀方面,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金融工具,不僅完善了市場結構、改善資源配置、提高運作效率,而且優化了經濟結構,完善了融資渠道、增加了基礎資產的信用,達到了為實體經濟服務的目的。

2、微觀方面,資產證券化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對于發行人來講:盤活了存量資產,降低了融資成本,增加了新的融資渠道,而且更為便捷、高效、靈活,同時實現了表外融資,特別是在企業信用不高融資條件較高的情況下,開辟了一條新型的融資途徑;其二、對于融資信用來講:資產證券化實現了從主體信用到資產信用;一個主體評級BBB級的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形式發行AAA級債券,弱化了發行人的主體信用,更多的關注基礎資產的資產信用;其三、對于投資者來講:由于資產證券化的低風險,高收益、流動性強決定了其豐富了投資者可投資范圍,給投資者更多工具。

二、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實踐中所面臨的問題

由于市場存量規模小,證券化產品流動性普遍較差,一級市場的投資者通常采取持有到期策略,二級市場交易基本停滯,難以培育出獨立成熟的收益率曲線。沒有二級市場流動性的產品,投資者必然要求流動性溢價,對一級市場定價帶來一定的影響。2014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相對于同期限、同評級的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非金融企業債券,溢價水平多在20~50BP。投資人寧愿買低評級的中票,也不愿接受高評級的資產支持證券,因為其缺乏流動性。發行利率定價偏高,與貸款利率的利差空間收窄,銀行和中介機構盈利空間不大,反過來也影響了銀行出售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動力。

總之,正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缺乏由供需雙方推動的動力,被動由政策推動著從審批到注冊,從試點到鋪開,才會使得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淪為資產證券化的“秀場”。這種狀況既不符合監管部門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初衷,也很難實現商業銀行盤活貸款存量,增強資金流動性的需要。

三、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和國際經驗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作用

第一,提高資產處置效率。一般來說,證券化過程需要參與者充分競爭,通過競爭在降低道德風險的同時,可以運用市場力量實現資產回收價值最大化。第二,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通過證券化實現資產變現與其他處置方式相比,交易成本較低,同時變現速度較快。第三,促進資產流動性。資產證券化能夠徹底改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狀況,在提高銀行經營業績的同時,降低銀行由于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帶來的各種風險。最后,不良資產證券化將不良債權轉化為可流通的有價證券,將潛在風險分擔給愿意承擔風險的投資者,在降低銀行風險、改善資產負債表的同時,拓寬了銀行融資渠道,豐富了市場投資品種。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國際經驗

國際上認為不良資產處置比較成功,且有代表性的國家有美國、韓國和波蘭,這三個國家分別采用了不同的處置模式。其中,美國為“RTC模式”,韓國為“資產管理公司模式”,波蘭為“國有企業與銀行重組模式”。這三種模式既有一定共性,但又有各自特點。不同國家不同資產處置模式的選擇與國家之間經濟金融發展水平的差異密切相關。

四、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中國前景及政策建議

基于對當前形勢的分析,我們認為中國未來不良資產處置必定是對存量資產依靠市場化原則進行托管集中治理,即類似于當年的美國模式和韓國模式。主要處置手段包括拍賣和資產證券化,其中最可取的是資產證券化模式。

首先,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不良資產處置的重要工具,其推行首先需要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應將風險隔離(或風險分散)作為基本原則。由于我國現有證券化產品主要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其發行主體和持有主體均為銀行,不利于未來不良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和持有人之間的風險隔離。

其次,對不良資產證券化而言,風險分散的關鍵是合理定價。由于可回收現金流的多少、時間、及難易是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行的前提,因此收益的不確定導致不良資產難以做到準確估值。

再次,避免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傳染的最重要舉措是信息披露透明。

最后,商業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均可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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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風險分析 風險控制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組合作為支持資產,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該資產的支持證券的一種融資手段。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多由銀行、金融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發起。在2013年我國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占比為68%,居主導地位。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起步較晚。上世紀90年代,資產證券化的理念才被引入,2005年才開始試點運用,此后又經歷了較長時間的試點中斷。2012年5月17日,央行、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這意味著沉寂四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開啟了大門。隨著近期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如今的市場熱點。

盡管資產證券化有諸多優點,但它的風險十分值得警惕。我國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經驗不足,未來必將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必須通過有效的風險管理來保障證券化在我國的健康發展。因此,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等核心問題的研究顯得尤其重要。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諸多風險,也有諸多的分類方式。本文按照風險產生的來源,將其分為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兩類。

(一)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

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反映的是信貸資產作為發行證券的基礎資產,其自身還本付息能力的不確定性。投資者獲得收益的來源正是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基礎資產的質量好壞是影響其產生現金流穩定性的重要因素?;A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分為信用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根據涉及主體的不同,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原始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的信用風險。影響信用風險的因素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的質量上,包括基礎資產各級別的貸款余額比例、貸款集中度、行業分布、期限結構等。

2.提前還款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是指,債務人在既定的還款時間超出還款計劃所規定的還款額度償還抵押貸款本金、造成資產池的現金流量失衡所造成的可能損失。提前還款受到債務人自身的財務狀況影響。此外,市場利率的變化和其他融資成本的變化等因素,也是導致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原因。

(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

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其實與普通信貸資產的風險相似,而由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則是其所獨有的。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和參與主體風險等。

1.交易結構風險。資產證券化成敗的關鍵因素在于交易結構能否實現破產隔離。破產隔離的存在,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獨立于融資者也即資產發起人的經營狀況或整體信用。不能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的交易結構將帶來風險。比如,在很多情況下,難以確認支持資產的轉移是否構成了法律上的銷售。發起人通過向SPV銷售支持資產進行融資時,有時會附帶一些特定的義務,比如發起人仍然保留對基礎資產的剩余索取權,此時該項交易的性質可能不被認定為產權轉移,而是擔保融資。這樣一來,破產隔離就未能實現。一旦發起人破產,基礎資產就有可能被追索,導致資產證券化失敗。

此外,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結構也可能對現金流造成不確定的影響。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具備結構化安排,比如優先/次級結構、本金/收益賬戶、加速清償和違約事件等設置,將導致其現金流支付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對此類風險進行分析時,要根據交易文件中對現金流支付機制的規定,綜合考慮證券本金和利息償付順序、再投資收益、提前償還事件、回購條款、違約和加速清償事件等等。比如,違約事件觸發后,支付順序可能發生變化;加速清償事件后,次級期間收益不再獲付,從而不再對優先級份額的償還提供內部增信等。

2.參與主體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參與主體較多,涉及到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公司和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為確保證券化交易的順利進行并完成,各參與方都應切實履行相應的義務。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參與主體都可能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因此,在評價風險時,還要考慮各個參與主體的各項資質。具體來講,參與主體風險包括受托機構的違約及破產風險、專業機構的失職風險等,比如資產評估報告或會計報告不實,法律意見書結論錯誤等等。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基于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和證券化過程兩個方面。

對于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資產組合是綜合控制基礎資產風險的基本方法。要審慎挑選支持資產組合,實現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分散,個別基礎資產發生違約、提前償還等情況時,不會影響到整個資產池的穩定性。具體來講,可行的措施有:使資產池來源盡可能多元化,資產池中所匯集的資產及其債務人分布在不同地域或行業;控制單項資產占資產池份額在一個較低水平;信貸資產期限應與證券化產品期限相似,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等。

對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控制交易結構風險的有效手段是盡量確保破產隔離的實現。由于法律認定標準上存在難度,可參照過往成功案例,向有相關實務經驗的機構咨詢,可事前向管理當局確認,以降低證券化交易風險。而對于參與主體風險,為防止受托管理人違約,可要求其提供違約擔保來加強其履約壓力,確保投資者因其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于專業機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是聘用那些聲譽好、專業強、經驗豐富的專業機構參與到證券化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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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基本結構范文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但預計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和組合,對其風險、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并實施一定的信用增級,從而將組合資產的預計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收益憑證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證券化所產生的金融商品大多屬于固定收益型證券,其特征為現金流的可預測性比較高。也就是說,任何資產成為證券化的標的物,其現金流量可以在適當地切割、重組之后,達到相當的穩定性,這樣才能利用標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證券化所發行的債券的本息。由于企業在出售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同時,由外部主要是資本市場取得資金的融通,因此證券化是一種利用資本市場直接進行外部融資的過程。

一、境外成熟資產證券化市場介紹

資產證券化是在西方融資證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環境下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起來的,資產證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到汽車貸款的證券化發展到信用卡貸款和應收賬款的證券化,經歷了一個從不動產證券化到動產證券化的過程。在證券化初期,證券化資產的品種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貸款一類信用特征簡單、還款條件明確、期限相對較長的資產。而隨著資產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成熟,證券化資產的種類局限也不斷縮小,即使那些還款資金流量不易確定、期限較短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商業貸款、無擔保消費者貸款、公用事業租賃等眾多產生現金流量的債權領域等也被納入證券化范圍。

二、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設計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過程包括:承做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資產持有人)將取得的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時通過信用增級控制信用風險,并經信用評級機構驗證評級后,由承銷機構出售給投資人。

具體來講,證券化的結構設計需要以下幾個要素和步驟:

第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即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確定用來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盡管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但并不是所有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

第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PurposeVehicle),這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主體,是專門設立的一個特殊實體,組建SPV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破產隔離。SPV被稱為沒有破產風險的實體,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產性,二是指將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那里真實出售給SPV,從而實現了破產隔離。而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向SPV的轉移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要求這種轉移在性質上是真實的,即資產的真實出售,其目的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破產隔離,及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其破產時對已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這就要求證券化資產必須完全轉移到SPV手中,使資產證券化成為一種表外融資方式。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的技術,也是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中,基礎資產是與其他資產混在一起的,如果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或破產,這些風險就會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這些憑證持有人的收益。資產證券化則是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從發行人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這樣即使資產的原始所用人出了問題,其風險也不會傳遞給證券持有者,即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的資產沒有追索權。

第三,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等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大類。內部增級由基礎資產中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優次級檔、超額抵押和利差賬戶等。外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專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

第四,發售證券。信用評級結果公布后,SPV將證券交給承銷商去承銷,可以采取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來進行。由于這些證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機構投資者購買。

第五,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發行的現金收入,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并向其聘請的各專業中介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第六,管理資產池。SPV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資產進行管理。服務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債務人每月償還的本息;將收集的現金存入SPV在受托人處設立的特定賬戶;對債務人履行債券債務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相關的稅務和保險事宜;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實施有關補救措施。

第七,清償債務。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按時、足額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償還日期及順序因基礎資產和所發行證券的償還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別。當證券全部被償付完畢后,如果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還有剩余,這些剩余將返還給交易發起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全部過程結束。

三、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之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謂離岸資產證券化是指跨境的資產證券化運行模式,一般認為,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SPV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的方式即為離岸資產證券化。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工作,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經過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的ABS和中國建設銀行的MBS產品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正式啟動了。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仍然面臨著許多操作上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礙較多。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這就造成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要求與中國現行法律之間的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成立SPV的條款;《稅法》中也沒有針對SPV的免稅規定,稅收負擔也大幅度抬高了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成本;《會計法》中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資產、負債的轉移和確認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礙及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二是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中國目前尚缺乏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也缺乏權威信用評級機構,這也將限制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信用體系的缺位導致大多數企業和個人沒有足夠的信用記錄和現成的信用評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對大量關聯企業和個人進行相應的信用評估,這將直接提高處置大規模的分散的應收賬款或不良資產的成本。

三是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尚不完善。中國目前尚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其中的債券市場尚不發達,缺乏專門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中介機構和交易市場。另外,對保險、企業、個人等各種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也有諸多限制,這將使資產支持證券缺乏足夠多元化的投資方。對于整個經濟體系而言,如果沒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只是將流動性風險進行了轉移,也難于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地有效分散。

總之,資產證券化既是一種金融產品創新,更是一種融資體制的創新。從微觀上講,資產證券化為不同的參與主體帶來了不同的收益:作為原始權益人的企業和銀行可以獲得新的融資來源,節約了成本,獲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風險管理手段;而作為中介的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托機構等則獲得了服務收入;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資體制的完備性,改善金融結構,促進金融發展,提高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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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基本結構范文5

[關鍵詞]資產 證券化 金融產品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 即ABS)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融資證券化,既指資金需求者通過在金融市場上分析股票、債券等直接從資金提供者那里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是一種增量資產的證券化,這種證券化有被稱為“一級證券化”。二是指資產證券化,即指缺乏流動性、同時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并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這種證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故可稱其為“二級證券化”。

中國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進程從1994年開始有所加快,金融改革有較大進展,有關經濟立法已經頒布,為國際市場上成熟的高檔融資模式在中國的運作創造了一定的條件。中國股票和期貨市場也有所發展,但仍不能滿足居民投資的需要,人們迫切尋求可供選擇的風險小的投資渠道。其次,中國有很多企業或基礎設施,應收賬款質量良好,或通過重組后質量可以提高,但卻很難獲得必要的更新改造基金,資產證券化各種融資工具的引用對中國金融改革是個促進,有利于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且有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多樣化、現代化、國際化。

資產證券化對于主要當事人都具有益處:對于發起人來說,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資金成本、改善資本結構、有利于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財務狀況;對于投資者來說,不但為有些投資者提供了合規投資,而且提供了擴大投資規模、多樣化的投資品種這樣的益處。

但是,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具有很多限制條件:

一、組織、制度方面

資產證券化交易往往要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其中投資銀行、會計事務所、信托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則是所有資產證券化交易都必須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機構。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所普遍接受和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與信用評級機構;擔保組織與法規有限制。更嚴重的是我國存在著法規、制度方面的缺陷:

1.SPV存在法律制度障礙。首先,按照我國目前的《公司法》規定以公司方式設立SPV時須注入最低限定的注冊資本,無疑增大其運作成本;同時關于出資方式的限制,使得以貸款等債權為財富基礎的SPV在設立時存在障礙;

其次,我國《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債券發行條件,資產證券化一般是由新設立的SPV發行證券,難以滿足該條件。

再次,在我國目前呼聲較高的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由銀行作發起人構成SPV,但我國現階段實行銀行業與證券業、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框架。雖然銀行資產可通過銷售實現業務分離,在不參與SPV建立中,參與資產證券化,但資產證券化成本也隨之上升。

2.稅收制度的限制。證券化資產收益空間有限,使其可操作空間有限,如果按現行稅制、稅率征收,將使其失去經濟運行的可能性。SPV是一個“空殼”公司,如果將其所得納稅,將極大增加資產證券的成本,其它印花稅、房地產稅等也有同樣的問題。

3.會計制度的缺陷和障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出售或融資的確定、合并問題及剩余權益投資。目前,我國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處于空白狀態而且缺乏統一的會計準則,迫切需要制定一套較為完善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

二、資產素質差

宜于進行證券化的資產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證券化的成功必然是以被證券化的資產的良好的預期收益為前提的。我國的資產很多不符合優質資產的條件,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不滿足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甚至與資產證券化的質量要求相去甚遠。

從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實現資產證券化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1.建立政府主導型的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建立高效、規范、安全的市場體系與交易規則,吸引中外投資者參與,。同時由有關職能部門參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起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政府推動資產證券化的五大運行主體的建立,運用強有力的政府力量完成制度變遷。

2.成立特設載體(SPV)。由政府出面組建SPV,央行和資信卓著的國家銀行及實力雄厚的國家級券商發起設立。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整個過程中,投資銀行(指券商)充當財務顧問、承銷商、組建SPV等重要角色。

3.規范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級業。建立一個以評估基本準則為綱、若干應用準則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資信評級機構,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不斷改進自己的評級方法。

4.逐步向保險資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放寬保險資金的運用限制,允許保險資金(特別是壽險資金)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需求推動。同時,向養老基金這類發展較快并具有一定規模的機構投資者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5.做好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和突破口的選擇工作?;A建設資金標的資產質量較好,只是流動性欠缺,因而它是資產證券化的首選對象。同時也可以選擇住房抵押貸款作為證券化的突破口。目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已有相當規模,可以選擇一些房地產金融市場發展比較好的城市(如上海)進行試點,然后逐步推廣,通過證券化工具來培育抵押貸款的二級市場,增強其流動性,從而刺激抵押貸款一級市場的發展,最終啟動房地產市場。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基本結構范文6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流動性風險;商業銀行

一、 資產證券化理論基礎

(一)資產證券化內涵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對金融市場和經濟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資產證券化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給出了不同的定義,較典型的主要有:

第一種典型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指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過程;另一種代表性觀點總結出其基本特征:第一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證券必須是由特定資產支撐的,支撐的含意是指由這些資產所擔保或者證券代表了這些資產的部分利益;第二資產證券化必須涉及資產轉移的設計以使支撐資產的證券與這些資產的持有者的風險隔離;第三種觀點認為,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創立當事人和構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使缺乏流動性的債權(金融債權性資產)轉化為資本證券上的財產權得以流通的制度①。

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將流動性較弱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較強的資產,并實現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的分離和重組。本文是從銀行角度來考察資產證券化,文中資產證券化無特別說明,均指信貸資產證券化。

(二)資產證券化原理

資產證券化是以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而發行證券的過程,因此,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分析就成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

任何一項成功的資產證券化,必須要對基礎資產進行成功的重組以組成資產池,并實現資產池和其它資產的風險隔離,同時,還必須對資產池進行信用增級;因此,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就成為資產證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

(一) 核心原理

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它是由現金流的基礎作用決定的。基礎資產可預見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只有現金流是確定的,在以基礎資產為支撐而發行的證券的價值才能被確定?;A資產的現金流分析主要涉及三個方面:資產的估價、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和資產的現金流結構。

(二) 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分別是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驹硎菍诵脑淼纳钊耄菍Y產現金流的深入分析。

1、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原始權益人為實現證券的發行,對基礎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和重組以組成資產池。資產重組原理最重要的是對資產的選擇,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適合進行證券化,資產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證券化,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資產能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

2、 風險隔離原理

經過資產重組形成資產池以后,必須將資產池與其他資產的風險相隔離。通常做法就是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即SPV,原始所有者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真實出售即基礎資產在出售后,原始所有者縱使破產,其已出售的資產不會被列入破產清算的范圍。原始所有人的風險與證券化交易的風險無關,不會傳染給證券持有者,從而實現了風險隔離。

3、 信用增級原理

由于資產證券的本息依賴于被證券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的實現,這對證券投資者來說存在一定得風險。因此,通過信用增級的方式,來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信用增級的方式有很多種,主要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內部增級主要是利用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來實現自我擔保;外部增級則是通過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通常都采用兩者相結合的方式來實現證券的信用增級。

二、資產證券化作用流動性風險運行機制

(一)化優化資產負債期限結構

1、降低中長期貸款比例

根據全國五家大型商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提供的定期報告,近五年五家銀行中長期貸款占貸款總額的比例在60%以上,且呈現上升趨勢。中長期貸款比例的增加使得銀行存貸款期限結構錯配問題更加突出,銀行將面臨較為嚴重的潛在流動性風險。

通過對資產證券化原理分析可看出,將中長期貸款證券化是解決銀行存貸期限錯配的重要手段。銀行選擇要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中長期貸款,將其真實出售給SPV,SPV再將這些貸款組合匯集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市場發行債券進行融資,最后用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來償付發行的債券。

至此,銀行將中長期貸款剝離出資產負債表外,表內中期貸款比例也隨之下降,存貸款期限結構錯配現象得以緩解。

2、優化資產結構配置

在我國銀行的資金來源大部分依賴存款,而存款中活期存款的比例又居高不下,以全國五家大型商業銀行為例,活期存款占總存款比例在50%以上。活期存款比例過高使得銀行資金來源的穩定性減弱,如果中長期貸款過度依靠活期存款這種不穩定資金來源,一旦活期存款被大量提取或轉移至資本市場,銀行將面臨流動性危機。

因此,增加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可以解決銀行借短貸長的狀況,用長期的資金來源支持中長期資金運用,使資產負債期限結構趨于合理。銀行購買并持有資產支持證券,豐富了銀行資產項目品種。當銀行出現流動性不足時,可在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出售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流動性。

(二)提高銀行證券化資產的流動性

貸款是銀行資金運用的主要方向,銀行既是貸款的提高方,也是貸款的持有者和服務運作者,尤其是長期貸款,其期限一般都在5年以上,有的甚至長達20-30年如住房抵押貸款。因此,貸款的流動性風險以及利率風險、信用風險都將由銀行自身獨自承擔。其次,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短期存款,這種短存長貸的資金結構,會使銀行面臨很大的流動性風險。

銀行貸款證券化就是將銀行的主要資產貸款,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和設計,將其轉化成可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交易的證券,即將流動性差的貸款轉換成流動性高的資產支持證券,極大的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

三、結論及建議

結合我國銀行業現狀,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以下建議:

第一,擴大資產證券化規模。一方面是投資者擁有巨額金融資產找不到投資渠道,大部分只能以儲蓄存款方式持有,另一方面是國內金融機構等迫切需要解決流動性問題、不良資產等問題。因此,資產證券化只要設計合理,具備較高收益性、流動性以及安全性,就會得到投資者的青睞。

第二,豐富投資者結構及擴大發起者范圍。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銀行和大型商業銀行可以采用,中小商業銀行也可以使用。從現階段來看,大銀行資金還算充裕,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更大,受到業務規模和融資渠道的局限,我國中小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更明顯。(作者單位:東華大學旭日工商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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