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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理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1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cost;influence factors;empirical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11-0041-04
0 引言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污染日益成為影響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問題。從企業的角度看,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已經逐漸不被大眾所接受,相反,更多的以降低環境負荷,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形成對環境補償機制為目標的健康發展模式正在逐漸興起。
那么如何降低環境負荷?或者說如何形成企業自身的環境補償機制?這便是企業現在所需要思考的問題。所謂環境補償機制,就是企業在注意自身發展的同時要兼顧社會環境方面的變化,及時提供治理環境所需要的成本(即環境成本),但這種成本并不像制造業企業生產成本那樣可以直接歸屬于某種產品。環境成本產生的原因較為復雜,很難說能具體由某個企業或是某幾個企業來承擔。因此,必須要研究這種“補償”環境成本可能的影響因素,從而為企業構建合理的環境補償機制奠定基礎。
本文選取最突出的環境治理問題――霧霾的治理成本分擔問題進行研究。一方面,霧霾形成成因復雜,治理成本的補償顯然要因源而異,各大城市的霧霾成因也大相徑庭,其責任主體承擔的比例也隨之變化。另一方面,霧霾污染波及廣泛,從個人到企業,從家庭到社會,都深受其害。因此,通過對企業“補償”治理霧霾成本影響因素的研究更加具有現實意義。
1 理論分析與假設
1.1 政府措施對企業“補償”治理環境成本的影響
王愛蘭(2006)指出政府環境規制措施對企業分擔治理環境成本有一定的影響。政府環境規制措施對企業的要求越高,企業分擔環境成本的意愿越強,數額越高。[1]王偉(2011)通過對煤炭企業環境成本問題的研究,指出政府對煤炭企業的環境限制性措施越多,企業分擔環境成本的數額越大。[2]肖序(2000)指出,政府(如環保局)對一些企業的環境治理工作發動越多,企業對環境成本的承擔越大。[3]劉倩(2014)通過對供應鏈環境成本內部化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政府出臺的環保監督激勵政策對企業自主承擔環境成本有積極的影響。[4]徐泓(2013)指出,地方政府環境監管措施對企業進行環境治理的力度有著很大的影響,監管措施越完善,企業進行環境治理的力度越高,付出相應的成本越多。[5]
假設1:政府對企業治理環境規制越多,企業“補償”治理環境成本的行為越積極,承擔的環境成本越高。
1.2 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對其“補償”治理環境成本的影響
張洪秋(2013)通過對外向型企業環境成本的分析,指出社會責任意識對其承擔環境成本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6]趙金英(2005)通過分析環境成本內在化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作用機制,提出企業的社會責任對其進行環境治理有著積極的影響,在滿足傳統“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同時,會遵循“社會責任論”對環境治理承擔一定的義務。[7]許子妍(2012)指出企業的社會責任越強,環境成本所付出的額度與可能性也就越高。[8]鞠秋云(2011)從低碳經濟的角度出發,以企業的社會責任為落腳點,論述了企業環境成本會計的新發展,他指出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對企業環境成本的承擔有很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也會推動環境成本會計的發展。[9]
假設2: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越強,企業“補償”治理環境成本的行為越積極,承擔的環境成本越高。
1.3 企業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與其“補償”治理環境成本的關系
劉江宜(2007)通過對環境成本內在化問題的研究,指出外部性和產權是產生環境污染的經濟根源,企業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越高,企業的環境成本也就越高。[10]文啟湘(2006)從經濟學的角度指出,企業行為導致的環境污染越嚴重,其發生的事后治理環境的成本也應該越高。[11]楊樂平(2007)通過對環境成本、環境承載力和經濟生產的關系進行了研究,指出企業經濟活動對環境承載力有一定的影響,在環境承載力越大時,企業付出的環境成本應該越高。[12]李永海(2013)從環境成本的戰略控制角度指出,企業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越大,治理環境的成本將會越高,越需要進行環境成本的戰略控制。[13]
假設3:企業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越大,企業“補償”治理環境成本應該越多,承擔的環境成本越高。
2 變量設計與模型構建
2.1 變量設計
根據理論分析與假設,設置被解釋變量為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的數額(取值結果為①非常低,②較低,③一般,④較高,⑤非常高)。
解釋變量分別為政府對企業進行治理環境措施規制數量、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和企業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取值結果為①非常低,②較低,③一般,④較高,⑤非常高)。
控制變量為企業的規模大?。ㄈ≈到Y果為①非常低,②較低,③一般,④較高,⑤非常高)。
各變量設計如表1所示。
2.2 模型構建
以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作為被解釋變量,構建模型,如式(1)所示:
NECi=?茁0+?茁1RMGi+?茁2SREi+?茁3DIEi+?茁4SPOi+ui(1)
其中:NECi為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的數額大小,?茁0是回歸方程中的常數, ?茁i(i=1,2,3,4)是各解釋變量的待估系數,i為第i個被調查對象,ui為隨機項。
3 實證分析
3.1 問卷設計與數據來源
根據研究假設及模型,采用問卷調查的形式,調查問卷設計采用5點量表法,調查的對象是浙江省湖州市、嘉興市、杭州市、紹興和金華市的中小企業,調查內容是目前最受關注的環境治理問題的“霧霾的治理”,之所以選擇這五個城市,主要是因為這五個城市對浙江省霧霾天氣影響較大,具有代表性。調查方式采取問卷調查和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式,調查時間為2015年7月和8月歷經2個月,共發放問卷500份,收回有效問卷460份。利用SPSS 21.0 軟件為基礎,進行實證檢驗。
3.2 描述性統計
利用SPSS 21.0 軟件對調查數據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如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發現,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的數額(NEC)的均值和方差分別為3.3957和1.403,說明被調查的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數額呈現中間水平(假設數值3代表承擔環境成本為所有企業承擔環境成本的平均值),也反映了企業承擔環境成本數額的不確定性較大。從各個解釋變量上看,所有解釋變量的均值均超過了3,且都接近于被解釋變量的均值,說明前述假設較為合理。
對各個變量進行相關系數的統計,如表3、表4所示。
從表3、表4可以發現,各個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均為正數,說明了各影響因素與企業承擔環境成本呈現正相關的關系。而且大部分系數均不超過0.6(最大僅為0.63),說明解釋變量之間的共線性較低(詳細共線性診斷見后)。
3.3 關鍵風險因素識別
3.3.1 信度分析
量表的信度分析即是對整個調查量表及結果進行可靠性分析,根據結果判斷量表是否具有變異性,以及變異的程度。在信度分析中,常用的指標是α系數和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本文即以α系數作為整個量表的信度評判標準,對量表的內部一致信度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
從表5可以看出,總量表的α值為0.816,大于0.7說明了量表整體可靠。從分項上看,各個解釋變量的α值均在0.7以上,說明單個變量的可靠性較強,調查結果較為可靠。
3.3.2 效度分析
量表的效度分析就是對整個量表及調查結果的有效性進行分析,量表的效度分析一般分為兩類,即內容效度分析和效標關聯效度分析。
內容效度分析是一種定性效度分析,甄別量表設計是否合理,能否滿足研究需要;而效標關聯效度分析是一種定量的效度分析,是指調查結果與效標之間的相關系數的大小,代表了測量效度的高低。
從表5可以看出,所有解釋變量的校正的項總體相關性系數均大于0.6,說明量表具有良好的關聯效度。同時對量表進行KMO和Bartlett檢驗,結果如表6所示。
從表6可以看出,KMO檢驗結果為0.795(大于0.7)且顯著性水平0.000(小于0.001)從整體上說明了量表具有良好的效度。
3.4 多重共線性檢驗
對量表進行多重共線性檢驗,結果如表7所示。
從表7可以看出,各個解釋變量的容差均大于0.4,VIF值小于均小于3,說明量表內部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
3.5 實證結果及分析
根據問卷反饋的數據,利用SPSS21.0 進行多元回歸分析,結果如表8所示。
根據表8的結果,R2的值為0.663,大于0.4,說明模型擬合度良好,Durbin值為2.087,接近于2,說明殘差獨立,模型變量間不存在一階自相關。根據實證結果,得出以下結論:
①假設1成立,即政府對企業治理環境措施規制越多,企業“補償”治理環境成本越積極,承擔的環境成本越高。根據政府對企業治理環境措施規制與企業承擔環境成本大小之間的回歸系數0.049且在95%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了政府應該要盡可能的對企業治理環境制定嚴格的規制措施,用制度的方式規范企業的行為,促使企業“補償”治理環境的相關成本。從本次調查數據來看,政府若對企業在環境保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會迫使企業環境保護措施不斷完善,那么企業補償治理環境成本的數額也就越大。
②假設2成立,即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越強,企業“補償”治理環境成本的越積極,承擔的環境成本越高。根據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與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之間的回歸系數0.198且在99%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與企業最終承擔的環境成本是呈正相關的。一個企業如果社會責任感越強,就更加會自發的、主動的承擔相應的治理環境成本,其“補償”機制就完善。從本次調查數據來看,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越強,企業補償治理霧霾的環境成本越高,比如有些企業會主動去購置一些空氣凈化的裝置等。
③假設3成立,即企業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越大,企業“補償”治理環境成本應該越多,承擔的環境成本應該越高。根據兩者之間的回歸系數0.123且在99%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了兩者呈現正相關的關系。從本次調查數據來看,企業行為如果很可能會導致霧霾天氣的形成,企業最終承擔的治理霧霾成本的也應該越多。
④對于控制變量的分析。由表8可知,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也與企業承擔環境成本呈正相關。通過回歸系數0.553且在99%置信水平下顯著可知,企業要注重自身規模大小與承擔的環境成本大小的配置,盡可能符合自身規模去承擔補償相應的環境成本,為改善環境做出相應的貢獻。
3.6 穩健性檢驗
徐玖平(2003)在分析環境成本的相關概念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構建了環境成本的計量模型。[14]模型中的核心變量是資源投入,基于此,結合現實企業承擔環境成本的現狀,引入資源投入(Facility Devotion,FD)變量替換原模型中的企業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指標進行穩健性檢驗,檢驗結果如表9所示。
從表9可以看出,企業的資源投入與企業最終承擔環境成本的大小之間的回歸系數為0.222且在99%顯著水平下顯著。說明了企業的資源投入越大,承擔的環境成本越高。并且從其他三個變量來看,回歸系數分別為0.016,0.122,0.548,都為正數,且在99%的顯著水平下顯著,進一步證明了前述假設均成立。
4 結論與建議
企業對環境成本的補償有助于減輕社會和政府對治理環境成本的負擔,同時也助于企業樹立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通過對企業“補償”治理環境成本影響因素的理論分析和實證檢驗,針對政府和企業,得出下列建議:
①政府加強對企業環境保護相應的規制措施的制定。對于企業而言,仍然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大部分企業都傾向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潤,像環境成本這類區別于企業生產成本的大眾收益的成本,企業很容易忽視,或者說不愿意去承擔,這時候政府就應該發揮相應的職能,制定相應的規制,督促企業補償一部分治理環境成本。
對治理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2
【關鍵字】:重金屬污染 預防措施 治理措施 植物修復治理法
重金屬一般以天然濃度廣泛存在于自然界中,但由于人類對重金屬的開采、冶煉、加工及商業制造活動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屬如鉛、汞、鎘、鈷等進入大氣、水、土壤中,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而底泥往往是重金屬的儲存庫和最后的歸宿。當環境變化時,底泥中的重金屬形態將發生轉化并釋放造成污染。重金屬不能被生物降解,但具有生物累積性,可以直接威脅高等生物包括人類,底泥重金屬污染問題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
重金屬污染,指由重金屬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環境污染,主要由采礦、廢氣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屬制品等人為因素所致。重金屬具有不易移動溶解的特性,進入生物體后不能被排出,會造成慢性中毒。重金屬在人體內能和蛋白質及各種酶發生強烈的相互作用,使它們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體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過人體所能耐受的限度,會造成人體急性中毒、亞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等,對人體會造成很大的危害,例如,日本發生的水俁?。ü廴荆┖凸峭床。ㄦk污染,等公害病,都是由重金屬污染引起的。重金屬污染的主要特點:污染范圍廣、持續時間長、污染隱蔽性、無法被生物降解,并可能通過食物鏈不斷地在生物體內富集,甚至可轉化為毒害性更大的甲基化合物,對食物鏈中某些生物產生毒害,或最終在人體內蓄積而危害健康。
廣西是全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省區;廣西土壤中砷、鎘、錳、鋅元素含量高,結合廣西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重點區域有:礦區及周邊、工業集中區等。根據全區土壤污染調查結果,我區土壤重金屬超標區域集中分布在礦產開發區。如南丹大廠礦區刁江流域、大新鉛鋅礦區、環江鉛鋅礦區、大新下雷錳礦區、恭城栗木礦區、賀州平桂礦區等礦區周邊土壤重金屬超標較為明顯,已不適宜種植農作物。根據我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成果,確定礦區及周邊農田(耕地)、工礦遺棄地、城市周邊菜籃子基地及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區域等作為土壤污染防控的重點。
以上大多是人為造成的污染,只有通過人類自身行為改變這一狀況,首先,從思想上重視了解重金屬對人類及環境造成的危害,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只有保護好生存環境,才能保護人類自己;從行為上,要從個人做起,配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環境保護的規定,企業要加強管理,并且做好監督管理機制,使措施落到實處,不能只以人為本,還要考慮動植物及環境所能承受的壓力,這樣,人類才有立足之地??傊灰员Wo環境為出發點,重金屬污染問題就能降到最低點。
對重金屬污染防治應該重在預防,控制與消除土壤污染源,是防止污染的根本措施。土壤對污染物所具有的凈化能力相當于一定的處理能力,控制土壤污染源,即控制進入土壤中的污染物的數量與速度,通過其自然凈化作用而不致引起土壤污染。
1)控制與消除工業“三廢”排放。
大力推廣閉路循環,無毒工藝,以減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對工業“三廢”進行回收處理,化害為利。對所排放的“三廢”要進行凈化處理,并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與濃度,使之符合排放標準。
2)加強土壤污灌區的監測與管理。
對污水進行灌溉的污灌區,要加強對灌溉污水的水質監測,了解水中污染物質的成分、含量及其動態,避免帶有不易降解的高殘留的污染物隨水進入土壤,引起土壤污染。
3)合理施用化肥與農藥。
禁止或限制使用劇毒,高殘留性農藥,大力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發展生物防治措施。例如禁止使用雖是低殘留,但急性、毒性大的農藥。禁止使用高殘留的有機氯農藥。根據農藥特性,合理施用,制訂使用農藥的安全間隔期。采用綜合防治措施,既要防治病蟲害對農作物的威脅,又要把農藥對環境與人體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
4)建立監測系統網絡。
定期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進行檢查,建立系統的檔案資料,要規定優先檢測的土壤污染物與檢測標準方法,這方面可參照有關參照國際組織的建議與中國國情來編制土壤環境污染的目標,按照優先次序進行調查、研究及實施對策。
除了以上的重金屬預防措施外,對已造成重金屬污染的土壤必須加大重金屬污染的治理力度。國內外都很重視對重金屬污染治理方法研究,并開展廣泛的研究工作。總的來說,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種治理措施:
一.工程治理方法。
主要有客土、換土、翻土、去表土等方式。客土是在污染的土壤上加上未污染的新土;換土是將已污染的土壤移去,換上未污染的新土;翻土是將污染的土壤翻至下層;去表土是將污染的表土移去。這些治理方法具有效果徹底、穩定等優點,但實施復雜、治理費用高和易引起土壤肥力降低等缺點。
二.化學治理方法。
化學治理就是向污染土壤投入改良劑、抑制劑,以降低重金屬的生物有效性。化學方法治理效果和費用都適中,但容易再度活化。
三.農業治理方法。
通過改變一些耕作管理制度,在污染土壤上種植不進入食物鏈的植物,來減輕或阻斷重金屬進入人體造成危害。農業治理法即合理規劃農業種植區,在重金屬污染嚴重區域,可選擇種植樹、花、草或經濟作物(如蓖麻);在基本適宜區選擇種植低富集重金屬作物種類或品種,減少重金屬在作物中的累積。農業治理法對于自然背景值偏高區域顯得尤為重要,因為自然背景值是由成土母質所影響,長時期內土壤母質中的無機元素保持穩定。對于短期內無法修復的土壤,如廢棄礦區土壤、重金屬嚴重污染區,采取農業治理法是簡單易行的。農業治理方法易操作、費用低,但是周期長、效果不顯著。
四.生物治理方法。
生物治理是指利用生物的某些習性來適應、抑制和改良重金屬污染。目前在植物治理方面運用得較多,以篩選出了可吸收積累大量的重金屬的超積累植物為主,優點是實施較簡便、投資較少和對環境破壞小,適用于大面積的污染治理。生物治理法是根據土壤重金屬污染物種類,篩選出超富集植物,利用植物吸收土壤中過量金屬,將植物回收綜合利用,徹底解決土壤重金屬超標問題。在土壤砷污染的植物修復方面具有很好經驗可借鑒。生物治理實施簡便、投資少,對環境破壞小,治理效果較好。
對治理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3
論文關鍵詞:資源開發,外部性,可交易許可證,“庇古稅”,綜合治理
一.資源開發企業負外部性與制度需求
環境治理往往體現在對企業污染、排放的控制和處罰上,尤其側重在通過各種手段對污染“事中”和“事后”所帶來的負外部性進行治理。在我國自然資源開發中,因從事開發企業的“國有”屬性,其所帶來的負外部性往往難以如實反應在市場價格中,這也是資源開發企業缺乏經濟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如何運用現有政策手段對資源開發企業負外部性進行有效治理,便格外引人關注。
資源開發的產出既包括產出量和初級加工所帶來的直接經濟收益,也包括拉動地方就業以及地方相關產業發展所帶來的間接經濟效益。但是,礦產資源開采會造成尾礦堆積、礦井廢棄、資源枯竭,也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因污染成本發生在市場交易之外,沒有被納入經濟決策中,便會造成社會損失,即資源開發存在負外部性(如圖1所示)。
由于供給代表生產的邊際成本,需求代表消費的邊際收益,而兩者都以內部決策為基礎,因此在資源開發市場上,可以將供給函數定義為邊際私人成本(MPC),將需求函數定義為邊際私人收益(MPB)。假設邊際外部成本(MEC)的函數為MEC=kQ“庇古稅”,即斜率為k時,該產業污染的邊際外部成本(MEC)是其產出的k倍(通常,k<1)。因此,考慮到資源配置效率,通過在其邊際私人成本(MPC)上增加邊際外部成本(MEC)來導出邊際社會成本(MSC)函數,即:MSC=MPC+MEC。
MSC曲線由MPC和MEC垂直加總得到,MSC和MSB的交點決定了效率均衡水平下的Pe和Qe。在不進行任何治理的情況下,資源開發企業的負外部性應為圖1中點狀陰影部分和灰色陰影部分之和,但因點狀陰影部分所產生的社會損失已由企業負擔,因此真正的社會福利凈損失為灰色陰影部分。為了達到資源配置的效率均衡,均衡點必須由E0轉移到Ee,而這個轉移過程,承擔資源開發功能的國有企業不會主動進行站。
為了能夠在整個社會實現公平的環境管理,應將對資源開發中的外部性補償落實到制度建設上,通過由政府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設計來避免社會福利被這類國有企業所侵吞,同時減少社會福利的凈損失。一般來說,治理環境的負外部性通常有強制性命令控制、可交易許可權和征收庇古稅等三種政策工具,但因資源型產業在區域經濟的獨特地位和其開發企業的國有屬性,導致某些常用的治理工具未必有效。
二.治理負外部性的政策工具解析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會針對環境破壞建立合理的收費制度與治理模式,某些以政府計劃、指令、管理為主要調控手段的國家和地區往往采用一些強制性手段,通過技術規制或設定排污標準來彌補市場失靈。如在捕魚、狩獵等領域,一般采取強制性的技術限制,禁止通過炸藥或氰化物來進行生物資源的獲取,也往往禁止使用照明或聲波儀器來吸引魚群和獸群(思德納,2005)。而在核工業、重化工業領域,政府也會通過制定某種水平的污染排放標準,若超過這一污染水平,企業就要面臨經濟或刑事處罰。
但對于資源開發企業來說,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方法并不是很奏效:首先,對于規模不同的資源開發區域顯然不能通過統一的污染標準或開采標準來約束,而若進行差異性標準設定,則政策制定者無法具體而準確地了解企業每項運營的污染水平和社會成本,并為其分別制定污染標準;其次,政府制定政策所依據的大量經濟指標和數據需要經過數年統計才能完成,這種政策時滯使政府確定的治理目標往往偏離帕累托標準;最后,指令性控制只規定各個資源開發企業的最大開采水平“庇古稅”,而沒有將這種外部成本內部化,使這些國有產業成為制度的被動遵守者,其帶來的約束效應也遠高于激勵效應。因此,從長期來看,對于資源開發企業而言,政府指令性控制的控制成本較高,靈活性不夠,激勵作用有限,并不是彌補市場失靈、治理負外部性的持續有效的方法。
另一種常用的治理方法是側重于通過市場來解決環境問題,具體方法是明晰產權(Ronald Coase,1988)和建立可交易的許可證市場(John Dales,1968)。近年來,該方法在各國應用廣泛,John Dales最早建議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建立能夠出售水體“污染權”的機構,由地方政府根據企業的污染需求和成本狀況決定污染權的分配。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環保局也逐漸開始推行排污量交易計劃并逐漸在企業中付諸實施。除此之外,智利對圣地亞哥工業點源中的特殊污染物質、荷蘭對氮氧化物的排放、英國對碳排放等均先后運用可交易許可權進行負外部性治理。
通過建立交易許可證制度,政府對某個地區定出排污或消耗自然資源的最大限量,然后將污染權限以許可證的形式賦予企業或個人,同時允許相互之間進行交易,讓市場決定其價格。在交易之前,企業或個人會對治污投入進行核算,使排污減少。在此基礎之上,企業或個人可以將富余的“污染權”以高出治理投入的價格進行交易,從而獲取經濟效益,并起到激勵生產者控制污染的作用。其治理的機制如圖2所示。
在初始狀態下,均衡點為E1,在此處邊際社會成本(MSC)大于邊際私人成本(MPC),此時的負外部性會導致社會凈福利的損失(即圖中黑色部分面積)。若政府設定一個排放標準,使得邊際私人成本與許可證價格之和(MPC+Pt)、邊際社會成本、邊際收益三條曲線交于E2點。在E2點處,邊際社會成本等于邊際收益,社會處于最優狀態。在該點,因資源開發而產生的負外部性為圖中點狀陰影部分加上黑色陰影部分,但企業所支付的成本為圖中點狀部分,因此可交易許可證制度并沒有完全使負外部性內部化。
盡管許可證交易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治理負外部性,但對治理我國資源開發企業卻未必見效。首先,產權無法真正清晰界定,尤其是礦產、油田等資源開發污染的主要對象是海洋、土地、大氣等“庇古稅”,而沒有任何企業或個人有權利去分配這些公有資源,當然也沒有足夠的激勵機制去保護它。其次,與一般加工型企業不同,資源開發企業大多作為當地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其所開發資源的供給和需求在短期內往往呈剛性,致使許可證對某些亟需通過資源開發而獲得發展的地區,約束效果并不明顯。以許可證交易為主的外部性治理模式更適合應用于一般的排污型企業(如化工廠、冶煉廠等)或者是常見的污染源(如廢水排放、碳排放等)。
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征收庇古稅。庇古認為,外部性導致社會資源不能達到最優配置,社會福利也就不能達到最大化,因此主張,針對負外部性對廠商征稅或收費,使之降低產量,從而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庇古,2006)站。
運用庇古稅對外部性治理,實質是治理成本的承擔問題,通過稅費的收取,限制這些企業的產出,并將征收的稅費應用于環境治理與生態補償,其治理機制如圖3所示。
在政府征稅之前,企業均衡點為E1。征稅之后,企業均衡點由E1變為E2。圖中AE1E2所組成的三角形為在E1均衡點處所導致的社會福利損失(此時邊際社會成本大于邊際收益,社會沒有達到最優狀態),在E2點處,企業生產所產生的負外部性為圖中點狀部分,而企業由于產生負外部性而支付的成本為圖中黑色部分加上點狀部分(大于點狀陰影部分),因此如果庇古稅征收得當,則可以將企業產生的負外部性完全內部化。
庇古手段存在兩個顯著問題,一是政府獲取企業外部性的信息成本問題,二是由征稅而引起的抑制產出問題。由于資源開發企業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在測定和了解這類國企的外部性時,所需的信息成本要遠低于一般私人企業,由此在國企設定并征收庇古稅時引起的交易成本較低。但另一方面,資源開發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獨特地位和營運方式,使得在其對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十分重要,如果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所有資源開發企業征收庇古稅,那么對于小型的礦山、油田而言“庇古稅”,由征稅而帶來的抑制效應會使企業減少開采量甚至退出資源開發市場,這無疑不利于保護地方經濟。
三.資源開發負外部性治理的制度設計
綜上所述,由于資源開發型產業在資源占用、運營模式、社會地位等方面的獨特原因,包括污染標準(指令性控制)、可交易許可證和庇古稅在內的幾種治理外部性的方法應用起來各有利弊。由于我國礦產資源和油氣資源星羅棋布,為了能夠有效地對因資源開發而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進行治理和補償,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那些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但負外部性成本較高的小型國有資源型企業(如那些功能單一、規模較小的稀有礦產資源或小型氣田)因征收庇古稅而制約區域經濟發展,我們設想,可以對資源開發的負外部性治理機制進行設計,綜合運用指令性控制與庇古稅(圖4)。對污染水平在污染標準之下的資源開發企業,考慮到區域發展因素而免征庇古稅,通過國家補貼或征收資源權利金的方式盡量對資源開發進行補償,而對污染水平在污染標準之上的企業,則依據其外部性成本征收庇古稅,使開發企業自行把污染量減小到污染控制成本等于不控制污染所繳納的排污稅的水平,激勵其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進行資源開發。
庇古稅結合排污標準的外部性內部化手段如圖4所示:市場的均衡點從E1移到E2點。在E2點,社會的福利水平達到最優。設定一個排污標準E(這個標準使得圖中AME2部分的面積與MBC部分的面積相等),資源開發企業污染水平在這個標準之下不征收庇古稅,而超過這個標準則開始征稅。在這種情況下,資源開發型企業所繳納的庇古稅稅額(ACDE2部分面積)剛好與由于其負外部性而造成的城市福利損失(BDE2面積)相等,從而使整個城市(社會)的福利水平實現帕累托標準,同時也有利于區域經濟和資源型產業的良性互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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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理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4
【關鍵詞】 環境保護稅法; 征求意見稿; 優化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15-0123-05
一、引言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凸顯,環境保護稅逐步提上日程。早在2007年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曾明確提出“研究開征環境稅”,自此,關于環境稅的研討一直沒有間斷。經過近十年的研究,環境保護稅進入立法階段,而所公布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也充分體現了十年醞釀的成果??傮w來看,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具備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征求意見稿》基本上完成了排污收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的平移,即費改稅,此次改革能夠實現排污費制度無法實現的目標,預期帶來以下制度紅利[ 1 ]。
第一,堵塞排污費征管漏洞。一方面,排污費制度屬于行政手段,征收排污費不具有剛性,部分企業出現漏報、少報、不報或者欠繳的現象。相比較而言,環境保護稅的征收主體是稅務部門,依賴于國家政治權力征稅,具有強制性和固定性,企業偷逃稅、滯納稅款將依據《刑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處罰,解決了排污費征收非剛性的問題。另一方面,環境保護稅由稅務部門征收,稅收收入和支出納入財政預算收入和支出,需嚴格依據《預算法》執行,法律中對違規違法行為制定了懲處措施,從源頭杜絕了排污費層層截留、腐敗等問題,較好地填補了排污費管理中的漏洞。
第二,差異化稅率可有效促進企業治污和減排?!墩髑笠庖姼濉繁痊F行排污收費制度拉大了差異化稅額的跨度,對嚴重污染行為加大了加倍懲處力度,對治污減排企業規定了稅收優惠期限,倒逼企業時時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有效促進企業治污和減排。
第三,一步到位式費改稅舉措較分步推進更為嚴厲。之前學術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排污費改稅應采用先易后難的辦法,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稅對象開始,循序漸進逐步擴大范圍,分步推進費改稅。但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采取一步到位式費改稅,比之前預想的分步推進方案更加全面和嚴厲。
雖然環保稅的立法有利于加快費改稅步伐、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維護社會公平,對于開啟生態文明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和重要意義,但是環保稅作為一個新立稅種,有其開征的特殊目的,很多方面不同于現有稅種,而且新稅種開征會面臨各種未知的稅源流失問題,這里既有納稅人主觀偷逃稅款的原因,也有環保法稅制設計本身存在缺陷的因素。目前提出的《征求意見稿》仍存在很多問題,如果未能得到完善,直接后果就是國家稅源流失和責任界定不明。因此,為了能夠使環保稅完成國家賦予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使命,在環保法立法環節應格外慎重,本文分別從稅收法定、稅制要素、稅收管理、稅收配套改革等方面提出一些改革建議,以期環保法能夠順利推行和實施。
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適當限制地方授權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有權限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梢钥闯?,《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給予了地方政府足夠的自,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來裁定適合自身發展的上浮稅額和計稅依據的范圍,使地方政府能夠在環保稅整體運行框架下隨實際情況靈活變動。
但是這種稅率上浮和稅基擴大的做法也存在很大問題。第一,從稅收法定角度來看,2015年3月15日新修訂的《立法法》中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 ],其中將稅率法定單列出來予以強調,這是因為對于一般稅種而言,稅率是稅收的核心要素之一,一定要法定,不能具有靈活性;但考慮到環境保護稅以保護生態環境為主要職能,屬于職能異化的稅種,因此在稅率設置上可兼具一定的靈活性。第二,從稅收公平視角來看,由于各地區情況的不同,稅額上浮額度在地區間有差異,導致污染企業向稅率低的地區流動,不利于稅收橫向公平。第三,地方有權增加應稅污染物種類數,這意味著地方可以擴大稅基,調整計稅依據。
總體來看,地方授權的相關規定優勢在于地方可以因地制宜,但是授權裁量過大的情況下也會帶來很多弊端,需要對地方授權進行一定的限制。
三、稅制要素類改革與優化
稅制要素的設計是一個稅種的核心,是一個稅種體現其職能、發揮其作用的關鍵?!墩髑笠庖姼濉分卸愔埔匾讶豢紤]了學術界多年的研究成果,體現了社會各界的需求,但是在一些細節方面還有待優化。
(一)擴大征稅范圍
從法律名稱來看,環境保護稅法這一名稱覆蓋面較廣,從理論來看可覆蓋排放污染物、污染類產品、二氧化碳排放等內容,但是《征求意見稿》中僅規定對排放污染物征稅,整體的稅制架構和實質應為“排污稅”[ 3 ]。基于環境保護稅名實相符的考量,環保稅下應設置三大稅目:一是污染物排放,促進節能減排;二是污染類產品,引導環保產品消費;三是二氧化碳,促進生態平衡。具體做法建議如下。
1.增設污染物排放稅目
(1)排污納稅人宜分步覆蓋,實現相關稅費統籌安排
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保稅法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包括直接排放者和間接排放者。在現實操作中,直接排放者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繳納排污費,此次費改稅后應繳納環保稅。而間接排放者中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按照《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4 ];向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排放垃圾按各地相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有一種觀點認為《征求意見稿》中僅對直接排放者征稅,納稅人覆蓋范圍過窄,而間接排放者通過向“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交納“過路費”而“免稅”,因此應將間接排放者也納入征稅范圍。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方案將涉及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的“費改稅”,難度較大,建議目前暫時僅對直接排放者征收環保稅,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統籌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和環境保護稅,擴大納稅人覆蓋范圍。
(2)適當擴大污染物征稅范圍
《征求意見稿》對排污費征收范圍進行平移,征稅對象主要包括四類污染物,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而且將“其他污染物”綴于其后,為以后增補未知的污染物留有余地。其中在稅目稅額表中,大氣污染物列示有44項,水污染物包括第一、二類污染物共計61項污染物,并規定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征收一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區分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屬污染物按照前5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傮w來看,環保稅未能擺脫排污費征收范圍過窄的局限。
結合全國大氣污染以霧霾為主的現象,北京市已于2015年9月15日通過實施差別化費率對揮發性有機物征收排污費,成為全國首個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的地區,直接劍指霧霾元兇。因此建議環保稅中增加揮發性有機物這一稅目,倒逼企業改變生產工藝和原料,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2.逐步整合環境類稅收,增設污染產品類稅目
第一,目前我國已在消費稅中對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電池、涂料等污染產品征稅,建議今后可從消費稅中剝離出來,納入環保稅的征稅范圍中。第二,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消費稅等稅種與二氧化碳稅的功能交叉重疊,若單純把二氧化碳納入環境稅的征稅范圍而不改變其他稅種,顯然存在不妥之處,因此,暫不考慮把二氧化碳納入征稅范圍。今后將消費稅中相關稅目剝離出后改征環保稅。
3.條件成熟時增設二氧化碳稅目
由于二氧化碳不屬于標準意義上的污染物,導致發改委、財政、稅務部門之間存在不同認識分歧;此外考慮到碳稅的國際談判等復雜因素,此次《征求意見稿》并未將碳稅納入征稅范圍。但是從長期來看,二氧化碳排放量過大將引發全球溫室效應,對全球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破壞,因此今后開征碳稅是必要的,同時開征碳稅時還需要將資源稅、消費稅中的稅目進行整合,避免重復征稅。
(二)細化計稅依據
環境保護稅法具有特定調節目的,即促進節能減排,因此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就需要在稅制設計上進行體現?!墩髑笠庖姼濉分幸幎瞬铑~稅率,總體上體現了“多排污者多繳稅、少排污者少繳稅”的原則,但是還需要細化。
1.細化設計建筑施工噪聲計稅依據
《征求意見稿》中對工業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稅率,但是對建筑施工噪聲卻依據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確定稅額。由于建筑施工多為露天作業,周圍無遮擋,因此建筑噪聲多具有突發性、不連續性、波動性等特點,不太容易監控測量,故而按照建筑面積較易征管,但也意味著無論納稅人是否作出減排努力都是一樣的征稅標準,無法有效促進建筑噪聲納稅人減排。因此建議建筑施工噪聲分兩種情況征管:其一,建筑噪聲納稅人能夠準確提供施工高峰期、噪聲排放量較大時的噪聲測量記錄的,比照工業噪聲按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定稅率;其二,建筑噪聲納稅人不能提供準確噪聲測量記錄的,按照建筑面積征收。同時出臺相關稅收優惠,即對納稅人工程作業時購置低噪聲施工機械、購置安裝消聲器等設備、購置安裝臨時隔聲屏障等,可給予一定的稅額減免,促進納稅人減排噪聲。
2.細化固體廢棄物計稅依據
《征求意見稿》中對固體廢棄物按照排放量確定,但是固體廢棄物征稅范圍中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可以資源綜合利用,為了促進排污企業就地資源綜合利用,建議明確固體廢棄物納稅人僅按固體廢棄物的實際排放量征稅,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固體廢棄物不予征稅。
(三)提高稅額,設置差異化稅率
1.提高稅額標準
2014年發改委公布的《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中,調整提高了排污費征收標準,與此同時,各地根據情況對當地排污費征收標準也都進行了調整,如北京市2014年1月1日執行的排污費新標準是現行全國標準的7~8倍,天津市2014年7月1日執行的廢氣、廢水征收標準是全國標準的5倍,河北省2015年1月1日執行的廢氣、污水的收費標準是全國標準的1倍。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將2014年調整后的排污費征收標準進行平移,對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稅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稅1.4元。這種平移的優勢是不會增加企業負擔,但平移排污費標準總體來看稅額設置過低,無法反映污染物治理成本。據統計,2013年我國排污費征收數額為216.05億元,而2013年用于環境污染治理的投資總額為9 516.5億元,征收到的排污費僅占污染治理投資的2.27%,即便《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稅額標準較2013年的征收標準提高了1倍,也遠遠無法彌補環境污染治理投資額。低稅率將導致企業寧可納稅也不愿運行治污設施減排。
盡管《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但是基于稅收橫向公平原則考慮,對環境造成污染程度相同的行為或產品應負擔相同的稅負,不同地區之間的制度不應該存在差異,避免經濟相對落后地區通過較低的環境稅吸引污染企業投資建廠,導致污染集中向稅負較輕的地區轉移。環境不是屬于某一個地區的,大自然是一個不斷循環的整體,我們不能把經濟的發展建立在犧牲某個城市的基礎之上。因此最好的辦法是提高稅額,加大企業環保費用支出,淘汰落后產能,倒逼企業運行減污設備減排污染。
2.設置差異化稅率
為促進企業減排,《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但相對來說減排50%的要求較高,為了更好地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建議參考天津排污費征收標準執行差別化稅率,即:納稅人排放污染物濃度值低于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90%~100%之間(含100%),按規定稅率計征;低于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80%~90%之間(含90%),按規定稅率的90%計征;低于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70%~80%之間(含80%),按規定稅率的80%計征;低于規定排放標準60%~70%之間(含70%),按收費標準的70%計征;低于規定排放標準50%~60%之間(含60%),按收費標準的60%計征;低于規定標準50%(含50%),按收費標準50%計征。
四、稅收管理類改革與優化
稅收征管決定了一個稅種能否充分體現稅制設計的初衷,發揮稅種應有的作用。由于環境保護稅法征管涉及環境保護部門與稅務部門的協同合作,環境保護稅法還承擔除財政職能之外的環境保護職能,因此環境保護稅法應細化兩部門的征管協調機制,明確環境保護稅資金的歸屬和使用方式。
(一)細化征管協調機制
基于充分信任納稅人自行申報質量的角度,《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實際,畢竟企業最了解自身污染物排放的數量和種類。但是在這種征管模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建立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協同、制約機制
由于環境保護稅計稅依據的特殊性,排污量的計量和判定需要專業化的技術條件和知識,不易為一般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掌握,稅務機關想要短時間培訓出懂環境監測的稅務人才存在一定的難度;此外,我國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還不完善,對污染物的監測數據需要專業技術部門的核實,因此計稅時只能依靠環保部門或第三部門專業審核后的數據確定,這就強調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需要協同征管[ 5 ]。而《征求意見稿》中也明確了環境保護部門有履行對應稅污染物監測、監督和審核確認的職責,但對兩個部門如何協調、如何監督并未出臺明確規定[ 6 ]。具體表現為:第一,《征求意見稿》將納稅人分為重點監控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納稅人,對于重點監控納稅人需以環保部門審核后的數據作為計稅依據,但是稅務機關如何確定環保部門監測數據的準確性沒有提及,一旦環保部門涉嫌少報、瞞報、錯報排污企業的實際監測信息,會直接導致環保稅稅源的流失,稅務機關缺乏質疑的話語權和監督權,將不能保證稅款的足額征收。第二,《征求意見稿》中對非重點監控納稅人需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聯合核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不一致情況,以哪個部門核定為首要參考值、兩個部門如何協調等問題還需要出臺相關細則,以保障兩者之間的通力合作,形成一個透明的相互協作機制,共同完成環保稅的征收管理。
2.明確環保部門的核定依據
《征求意見稿》僅僅明確了環保部門的核定責任,并未明確環保部門的核定依據,建議依據2014年發改委公布的《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中規定的核定依據進行明確:(1)對已經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納稅人,應嚴格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計稅依據。(2)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納稅人,需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并正常運行;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納稅人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計稅依據。(3)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在線監控的納稅人,應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4)不具備在線監控的納稅人可選擇具有專業環境檢測資質的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根據第三方出具的檢測報告中的監控數據申報納稅,第三方應對該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如有虛報、瞞報,應在征管法中增加相關的懲罰措施,如需承擔未交、少交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等。
(二)明確稅款的歸屬和使用方式
1.明確稅款的歸屬
《征求意見稿》中沒有環境保護稅稅款歸屬的規定。一般來說,環境稅的歸屬問題應該在合理衡量中央與地方兩個層次的環境稅稅收利益關系的基礎上來考慮。我國實行分稅制是為了有效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的關系,而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由于財權、事權的不對等顯得相對比較緊張,尤其是“營改增”的開展,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權更加緊張。中央財政經過幾十年的連續增長,治理環境的支付能力明顯強于地方政府。因此,環境稅既不應完全歸屬于中央,也不應全部歸屬地方,可將其暫定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2.明確環保稅使用方式
《征求意見稿》附則中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原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安排”,這種表述暗含著環保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進行統籌安排,與此同時原排污費安排的支出也由財政預算支出統籌安排。但是2015年新實施的環保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此外,從國際上普遍做法來看,環保稅收入多為??顚S茫瑢iT用于環保部門的治理排污,改善環境[ 7 ]。尤其當前環境惡化趨勢越來越嚴峻,環保投資總量不足,建議將環境稅收入全部作為環保的專項資金使用。環境稅收入歸屬中央的部分用于全國性環境問題及具有明顯外溢性的跨區域自然環境的治理,例如荒漠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地方集中的環境稅用于本地區的環境、生態保護工程以及環保公共設施建設等,資金主要用于治理污染源,如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資、治污設備或技術的研發,為環??蒲胁块T提供科研經費,探索高科技治污的新辦法,以加強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提高環境監察能力。資金的使用應該采取更加嚴格更加完善的制度,避免騙取環保資金行為的發生,使之真正用到對環境治理有益的地方。
(三)明確環保稅稽查與舉報內容
環保稅的稽查是影響環境稅是否能夠公平實施的重要因素,只有不斷完善稽查制度,將違規人員繩之以法才能樹立起環境稅的威嚴,才能促使其更好地實施下去。由于環境稅計稅依據的測量存在特殊性,因此稅務機關對企業繳納環境稅的行為進行檢查存在著較多的技術障礙,而環保部門在這方面有著大量的優勢,因此,環境稅的稽查應該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這樣形成一個征收以稅務為主,稽查以環保部門為主,稅務與環保部門互相監督、互相補充的機制,稽查數據依據源于企業自行申報和政府設立的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站數據共同驗證,盡可能在源頭堵住偷排偷放、瞞報數據等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稅務與環保的互相監督機制可以借鑒我國土地增值稅和車輛購置稅的經驗,例如企業的環保不合格,稅務可以通過稅收方面的權利終止其生產經營行為,而環保部門可以依據企業是否拿到稅務部門開具的環境稅完稅(或免稅)證明而管控其排污行為。
此外,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越來越強,他們對企業的違規排污行為深惡痛絕,因此政府部門應該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權,對于群眾舉報的偷排及偷逃環境稅的行為,環保部門應該作深入調查,對于確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應該對其施以嚴重的懲罰并進行社會公示,此舉同時也能對其他偷排企業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外部環境與配套措施類改革及優化
外部環境與配套措施是實施一個稅種的必要因素。但從環境保護稅來看,計稅依據是排污量,而排污量的測量依賴于環境檢測儀器設備。2012年以來環境檢測儀器設備銷量呈高位增長態勢(圖1),但總體來看企業現代化的自動檢測設備覆蓋面過窄,且主要限于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多數小型企業無力購置運行檢測設備,同時申報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申報數據缺乏可信度。如果單純依靠環保部門審核,將加大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工作量,并可能導致選擇性執法問題。從長期來看,環保稅的有效執法依賴于完善的環境檢測制度和準確的檢測數據,必須在環保稅法中規定相關的配套設施建設要求。
(一)擴大污染物排放監控設備的覆蓋面
對于環保稅重點監控納稅人,強調必須安裝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以設備測試數據作為申報依據。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主管稅務機關需加強對企業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的落實力度,擴大環境檢測儀器儀表等設備的覆蓋面。對于非重點監控納稅人,有能力的支持自行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無購置運行能力的,可選擇委托具有專業環境檢測資質的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環保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出臺相關法規規定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權利義務和懲處細則。
(二)加快落實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
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中明確提出“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監測網絡中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建議出臺相關規定,約定國家和各地區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對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站(點)監測數據定期通報當地主管環保稅稽查部門,作為環保稅交叉稽查的依據,降低污染物單一申報數據造成的偷逃稅概率,增加稅務稽查依據。
六、結束語
環境稅的開征對環境改善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并不意味著開征環境稅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建立并完善環境稅制度設計、征收管理、稅款使用、配套設施等諸多方面的制度體系。環境稅稅收體制應該是一個動態調節、長效的機制,這一稅收體制能夠在社會經濟不同發展階段動態調節,有助于長期高效地改善環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同時,環境稅稅收體制是一個動態調整的、不斷優化的體制,需要政界、學界、實業界乃至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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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理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5
關鍵詞:審計模式 環境審計 SCP 系統—行為—績效導向
1. 關于審計模式
1.1關于審計模式
審計模式是審計與實踐中為實現一定的審計目標所采取的審計導向性(Oriented)的目標、范圍、策略和等要素的總和。
審計模式屬于審計理論范疇,反映人們的審計思想,即審計目標取向、審計目標對策等理論問題;同時審計模式又屬于審計實踐范疇,它約定了審計行為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審計目標的實現方式、審計工作全過程的設計、各項審計工作的具體等。
審計模式同時也屬于一種管理和范疇,隨著的變遷而不斷地變化,在審計的歷史長河中,審計模式的發展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在財務審計的發展歷史上,審計模式經歷了賬項基礎審計、系統基礎審計和風險基礎審計等模式,這些審計模式在具體不同的審計項目中也有不同的具體表現形式。
1.2 關于管理審計模式
隨著企業委托關系從原來的財務責任轉向管理責任,企業的審計也由原來的審計逐步發展為管理審計,因此,管理審計在企業價值創造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因此,其審計模式的發展也越來迅速,其以管理績效為基礎的審計模式是審計發展的必然歸宿,也是審計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動因所在。然而這種模式在不同具體內容的管理審計中體現出不同的具體模式來。由于管理審計的發展還不夠深入,因此,對管理審計模式的較少,呂文基在“論企業效益審計模式”一文中提出了4種模式: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報表導向審計模式、問題導向審計模式和業務導向審計模式。
1.3 審計模式的選擇
審計活動總是為完成一定的審計目標而設計的,審計模式的發展與審計目標的變化相適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審計目的在不斷變化,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在不斷變化,因而審計模式也在不斷發展。因此,審計活動中存在著不同的審計項目、不同的審計目標和不同的審計內容下的審計模式選擇問題的研究問題。特別是針對管理審計這樣有著豐富的審計內容的審計類別更是如此。很多的時候,還可以根據審計的需要進行審計模式的組合使用。
本文就企業內部環境審計這一特別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模式的探討。
2 企業環境審計是國家環境審計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環境審計,也稱為環境、健康和安全審計,是審計學科在可持續發展目標下開拓的一個審計新領域,是國家環境管理系統(EMS)中的一部分。在我國,環境審計被定義為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依法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以及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并且揭示環境和資源保護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促進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加強環境管理。
發達國家開展環境審計的實踐經驗表明,環境審計是控制和防范污染的有效管理措施之一。因此,建立一個完整的環境審計系統對于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有重要意義。由于環境問題存在于社會、經濟及人們生活的所有環節之中,對于環境的審計應該體系在各個審計層面上,所以環境審計系統包括政府環境審計、內部環境審計和民間環境審計三個部分。
企業內部的環境審計應該是對企業在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法規、在生產經營過程的同時不破壞與社會環境方面的行為和成效的評價。是國家環境管理系統(EMS)中的一部分,同時也是企業內部審計體系的重要內容。正如美國環保局就環境審計作過的如下定義中所闡述的那樣:“環境審計就是由事務所或其他法定機構對適用于環境要求的有關業務經營及活動進行系統的,有證據的,定期的,客觀的檢查。”
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是對企業履行受托環境保護責任的監督與評價過程。企業的環境責任,是指企業對于治理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所應該承擔的責任。
從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看,企業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其主要目標是通過向社會提供物質性產品或服務來獲得利潤。由于企業活動的目標是追求最大的利潤,至于生產什么樣的產品以及生產多少主要取決于它能從市場上得到利潤的多少。但是,無論企業的性質如何不同,在它們的生產過程中,都必須要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資源,并將其作為原材料投入生產活動中,同時排放出一定數量的污染物。企業的生產活動,特別是企業的生產活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極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導致了環境污染,企業就應該承擔環境污染的治理責任。環境審計,對企業履行環境責任情況進行客觀的審計,以整體或金社會的利益為基礎,監督和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確定以至解除企業的環境責任,使其貼近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健康穩定地發展。因此,評審企業的環境責任,既是一種社會的關注、政府的行為,也是企業尋求自勇發展壯大的客觀要求。
由此可見,審計企業的環境審計、特別是以自律為出發點的內部環境審計是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企業內部需要設計一種監督與評價措施來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對環境保護項目進行相應的管理,這就是企業內部的環境審計,它既屬于國家環境管理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又屬于企業管理審計的內容。
3 基于行為導向的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模式設計
審計模式是審計制度、審計出發點和審計方式的綜合,由于環境審計系統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其模式的形成還沒有定論,學者共提出了問題導向審計模式、制度導向審計等命題,這些命題各自有不同的出發點。而本文作者認為,企業的環境保護應該是在企業環境保護制度(系統)的指導下進行的工作,同時企業對環境的破壞更多的是人們行為及主觀能動的產物,為此,本文特提出以系統S(System)——市場行為(Conduct)——績效P(performance)導向的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模式。
3.1 “ S—C—P”模式
由哈佛學派創立的SCP范式是一種經典的產業經濟學研究方法。它把產業分解成特定的市場,按結構、行為、績效三個方面對其進行分析,構造了一個既能深入具體環節,又具有系統邏輯體系的市場結構(Structure)——市場行為(Conduct)——市場績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簡稱SCP范式。在這里,結構、行為、績效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即市場結構決定企業在市場中的行為,而企業行為又決定市場運行的經濟績效。
3.2 基于SCP范式的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模式設計
本文中將市場結構(Structure)——市場行為(Conduct)——市場績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為基礎,將該分析模式進行改進并運用于企業的內部環境審計之中,設計出新的企業內部環境審計以行為導向的SCP模式:“企業環境管理系統(System Audit)企業環境行為評價(Conduct Audit)企業環境績效評價(Performance Audit)”的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模式。該模式最重要的特點是突出了企業環境管理中的行為導向性,這條符合環境管理的特點。在環境管理實踐中,企業的環境管理系統設計指導著人們的環境保護實踐,同時只有人們隨時有環保意識并付諸于具體的行動,環境保護的目的是一定能達到,環境保護效果才能實現。4.基于S-C-P范式的內部環境審計
4.1 企業環境管理系統結構評價
4.1.1 環境管理系統(EMS)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MS)是指一個組織為了達到或使其行為保持與既定目標一致,控制環境風險,并適應不斷變化的外界環境,而形成的組織結構和措施。設計環境管理系統的目的是保證企業的性行為符合環境法規的要求;制定并公布達到企業的環境目標所需要的內部政策和程序;確定并控制企業面臨的環境風險,使環境風險最小化。
環境管理系統包括以下的四個關鍵構成要素:
① 環境政策:環境管理系統的第一關鍵要素是確定企業的環境政策,它確定了企業所希望的環境表現水平,因此是企業環境管理的宗旨和核心。
② 組織機構:如果可能,企業最好是在公司層次中設立一個環境委員會或環境管理代表,負責將環境管理職責劃分與監督,完成環境管理方案的任務向最高管理層匯報環境管理系統的運行情況,提出改進建議,為最高管理層評審、改進環境管理系統提供依據。
③ 環境管理計劃:環境計劃規定了企業所要達到的環境目標和所要運用的工作指令與控制,以實現環境政策的承諾。對具體項目的環境計劃應包括:工作指令、檢查程序、事故和緊急狀況的處理程序、表現指標、獎懲標準以及員工的培訓計劃等。
④ 檢查系統:檢查系統是對以確保環境管理系統有效性的確保環節。其監控措施一般有:基層部門日常自查,環境管理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等多種手段。
4.1.2環境管理系統審計(EMS Audit)
企業環境管理系統審計(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系統的健全性;環境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判斷和評價,借以確認或解除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責任。
企業環境管理系統審計的基本主要表現在為提高環境管理工作績效和環境質量所采取的系統、措施、步驟、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具體包括:
(1) 企業環境管理系統健全性審計
該項審計主要包括組織機構系統、環境管理政策系統、政策程序系統健全性的審計。
① 環境管理組織系統健全性審計
評價企業是否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組建了專門的環境管理組織機構——環境管理委員會或專設了環境管理代表,負責對企業內部環境管理的政策的具體制定、監督,環境管理的上情下達等職能工作。
② 環境管理政策審計
主要是了解和評價企業管理當局對環境管理的政策導向、環境保護方針的制定、環境管理方針與企業整體戰略的一致性、全體員工對企業環境管理方針的認知度、接受度和和執行度等內容。并對照IS014000的標準,從計劃、實施與運用、監督與糾正措施、經理階層的評估諸方面進行評估。
③ 環境管理模式系統評價
該項評估主要是對企業的環境管理制度及模式的構建進行健全性評價。
(2)環境管理系統合規性審計
合規性環境審計是對被審計者的生產經營活動、產品或服務的環境問題迸行檢查,這種檢查既包括質的檢查也包括量的檢查。由于環境管理系統強調持續改進,因此,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合規性審計也應該是定期或不定期地重復進行。
④ 環境管理系統有效性審計
EMS的有效性審計是保證持續控制一切不利于環境的活動和一貫支持公司的環境政策及程序的實現。此外,環境管理系統有效性的審計內容還應隨環境需要的變化而變化。
4.2 企業環境行為評價(Conduct Audit)
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的環境行為是環境的直接動作,而環境的污染與破壞是人們無意識不良行為的直接后果。這些影響行為主要表現在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實施行動、企業與外界的經濟交易活動、產品設計制造與銷售活動以及在環境污染治理的應急系統行為等。因此,對于環境行為的評價與審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① 企業產品設計與制造活動中的環境行為評價
企業應該根據地區環境的特點,從產品與服務的設計開始,與環境為友,即要求對產品的設計采用綠色設計、制造環節實行清潔生產與零排放,盡可能節約資源和能源。因此,該階段的審計主要是確認產品設計或制造過程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環境政策目標,保證對環境無害,并確定其是否符合相應的化學限制等。
② 采購、貯存、處置和清理機構行為審計(TSD審計)
設備、原材料、能源等采購應保持“綠色采購”理念。因此,該項目審計應關注供應商的環境保護狀況,不從對環境保護不利的供應商處購買原材料、能源,迫使供應商采取措施改變環保狀況,以避免這些生產資料的污染。
原材料的儲備環保審計則主要針對原材料的保管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審計,包括危險原材料的保管與處置等。
③ 交易與運輸活動審計
交易活動審計即為財產轉讓審計,是指財產購買者和租賃機構在取得某項不動產之前對與該項財產轉讓交易有關的環境風險和負債進行的評估,同時要求在運輸與銷售環節打破環境壁壘,實行綠色營銷。交易審計的第一步是進行實地觀察和所有權名譽調查,確認是否存在一個可能污染環境的所有者擁有過該項財產,如果有,第二步便是徹底調查以確認污染的程度和治理成本。
④ 污染物防止審計
建立有效的回收渠道和措施,對報廢的產品實施回收、再利用、再資源化或最終處置。該項審計旨在尋求減少廢棄物的機會,挖掘降低或消除廢棄物的潛在領域,由于制造業污染物大多可以污染土地、海洋和空氣質量,從而導致大筆的罰金,所以制造業應對其特別關注。
4.3 企業環境績效審計(Performance Audit)
對企業而言,環境保護的效益表現為兩種形式:效益和經濟效益,該項審計是指企業進行資源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與治理所取得的有形收益和無形收益。因此,該項目的審計是企業環境管理的綜合審計,其指標既有財務的、又有非財務的;既有綜合的、又有具體的指標。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 環保投資審計:環保投資審計主要是對企業自己投入環保設施及重要資產上資金的真實性、投資行為的持續性的審查核實,以促使有關單位與部門保證環保資金的落實與到位。
② 環境成本費用審計:該項目審計主要評價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投入到環境管理中的成本與費用指標;
③ 環境損害費用審計
該項審計主要是評價和審查企業由于對環境產生了破壞而受到的懲罰支出,該項目的金額越大,表現出企業對環境管理的水平越低;
④ 環境管理經濟收益審計
評價與審查企業由于產品的綠色化、產生的環保產品、“三廢”再生品,資源代用品等帶來的經濟效益;或者企業因為加強了環境帶來的環境損失的減少等內容。
⑤ 環境管理綜合效益審計
對企業而言來講,綜合效益的評價、特別是社會效益的評價是該地區企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這里包括了對治理污染使空清新、水質變好、減少環境的再污染程度等的評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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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System-Conduct- Performance oriented Mode of Interior Environment Audit of Enterprises
Abstract: Environment audit reviews and analyzes the connection and aftereffect of any commercial manufacture and management activity on their surroundings. Enterprises interior environment audit is the key point and found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udit system. 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e viewpoint that the environment problem is the result of the enterprises’activity. This paper also put forward the viewpoint of conduct-oriented mode of interior environment audit of enterprises based on SCP model.
Keywords:
Mode of Audit, environment audit, SCP, system-conduct- performance oriented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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