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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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范文1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池;SPV;銀行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065-03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背景

銀行風險控制是一個古老而年輕的話題,隨著時代的變遷,利用金融創新來進行風險控制已經是一個全球性的共識。信貸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國際金融市場上最為重大的金融創新之一。由于它具有改善銀行資產負債比率、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分散和轉移信貸風險等多方面的優勢,因此近年來在許多國家獲得迅猛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雖然才剛剛起步,但其作用已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2005年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正式獲準進行信貸資產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工作。2005年12月15日,建行、國開行同日發行了首只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其中,建行發行總額約30億元,國開行發行總額為41億余元。因此,加強對貸款證券化相關問題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信貸資產證券化(LBS:Loan-backed 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預測的銀行信貸資產進行重組建立資產池(Asset Spool),以資產池內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資產重組和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性融資行為。其核心在于對貸款中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對于單個貸款,其現金流是不確定的,但對于一組貸款而言,盡管整個組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組合中每一貸款現金流的特性,但由于大數定律的作用,整個組合的現金流會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美國是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當時受國際石油危機、拉美債務危機、《巴塞爾協議》關于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即資本充足率)規定等因數的影響,銀行信貸資金存量普遍下降,國際資本供求嚴重失衡。不少擁有風險權數較大的信貸資產的銀行將貸款出售給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信貸資產風險權數較小的銀行,以減少貸款風險、規避法律管制。與此同時,一些商業銀行開始涉足證券投資業務,希望通過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來盤活資金。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貸款證券化日漸興旺起來。美國是世界上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的國家,在美國,貸款證券化發展十分迅速,從20世紀70年代末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到現在不僅證券化資產的范圍大大擴展(包括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機器設備貸款、消費貸款等),而且證券化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到2005年底,美國的資產證券化規模已達到7.1萬億美元,為該國同期國債市場規模的2倍。亞洲證券化市場也呈現快速發展勢頭,1998年,亞洲資產證券化市場僅80億美元規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億美元,短短六年時間擴張了7.5倍,其中,香港是整個亞洲證券化市場的中心。

四、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與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在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不同的新型融資方法,與傳統的證券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的特點:

1.信貸資產證券化屬于表外融資

從發起人的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融資不屬于負債融資也不屬于股權融資,其實質上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這是因為,利用資產證券化技術進行的融資不會增加發行人的負債,也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中。

2.信貸資產證券化屬于收入導向型融資

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資信能力來融資。外部的資金投入者在決定是否對資金需求者投資或者提供貸款時,主要依據的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及現金流量情況。在對資金需求者發放資產抵押貸款時,投資者可能會更多地關注抵押資產的情況,并且關注的也只是資產本身的控制和處置問題,資產抵押本質上是對資金需求者資信能力的一種補充。

3.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風險和融資成本較低

雖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支付諸如擔保費、評級費、托管費、服務費、承銷費等眾多費用,但其總的融資成本低于其他融資方式。這是因為:第一,資產以真實出售方式進行交易,實現了破產隔離,一旦發起人發生破產清算,資產也不列入清算范圍,所發行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得到保證,降低了風險補償收益的期望值;第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手段,改善了證券的發行條件,使發行的證券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不必用折價銷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來吸引投資者;第三,證券化支出費用的項目雖多,但各費用與交易總額的比率卻很低。資料表明,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中介體系中收取的總費用比其他融資方式的費用率至少低50個基本點。

4.信貸資產證券化適用范圍廣泛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發起人目前已有的資產進行證券化融資,還款來源是該資產所帶來的未來收益,但所獲資金可作其他用途,即可用于其他項目貸款或投資,而不受被證券化的資產項目限制,此外凡是有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金融資產經過適當的結構性重組,均可進行證券化,這更為證券化廣泛的推廣和運用創造了條件。

五、我國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

信貸資產證券化(LBS:Loan-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銀行通過一定程序將貸款轉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通資金的市場創新業務。其程序一般是首先由銀行將所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貸款予以組合,形成若干資產池(Asset Spool)并出售給特設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然后由特設機構向投資者發行以該貸款組合為擔保的證券,這種證券通常稱為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發行證券所收回的資金則可作為銀行新的資金來源再用于發放貸款。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構造證券化資產、創設特設機構并真實出售(True Sale)資產、設計交易結構并進行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實施資產管理等基本步驟。其交易結構嚴密,而且法律關系復雜。

六、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化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對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和業務創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商業銀行的負債以中短期存款為主;而資產,尤其是貸款資產則出現長期化傾向。對此,我國商業銀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同時,普通貸款項目也出現長期化的趨勢。這使得商業銀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長期合約所框定。這就使得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個較為圓滿的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2.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間業務已成為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在總收入中的占比達到40%~50%,有的甚至超過70%。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目前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大約只有6%~17%,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仍嚴重依賴利差收入。

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來源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人,另外,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等而獲得收入。通過該項業務,銀行的贏利能力大大提升,由此對抵抗風險的能力也能迅速提高。

3.資產證券化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

商業銀行為促使其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全面增強信貸業務管理約束,建立健全較好的產品定價和信貸管理基本機制,將信貸資產標準化、規范化,鎖定風險、簡化信息含量,增強證券化資產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為基礎資產信用增級所花費的成本,同時增強投資者對證券真實價值的認可程度,進而降低商業銀行融資代價、提高基礎資產的銷售價格。

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促使其主動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的過程。

4.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合理。

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這對我國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的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5.有利于增加消費熱點、分散銀行信貸風險

目前,我國實行擴大內需的信貸政策來刺激經濟增長,具體措施有發展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耐用品消費信貸等多種消費信貸辦法。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各種貸款科目進行組合和分散,有利于銀行風險控制。

證券化還可以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新途徑。中小企業由于信譽和資金的約束,往往難以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同樣,銀行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也很少將之作為主要的貸款對象。通過進行資產證券化,提升了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使之間接地進入證券市場,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然后將這些分散的小額的貸款組合打包,并據之發行證券,從而發揮了紐帶作用,提供了讓若干企業共同融資的途徑。

6.貸款證券化與不良資產的化解

不良資產問題一直是中國銀行業的最大問題,并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下一步改革和發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礙。商業銀行存在較高的不良資產,會直接導致銀行資產流動性降低和清償債務能力下降,影響銀行的贏利能力和水平,同時侵蝕資本充足率,進而阻礙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進程。中國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s),開始大規模處置近1.4萬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截至2005年5月底,中國已累計處置銀行不良資產7 008億元(不包含政策性債轉股),其中近70億美元(約600億元)的不良資產為國際投資者所購買。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目前中國有總額達1.8萬億元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需要在未來幾年里處置。而且據專家估計,未來三年中國還有約1320~3520億元新增的銀行不良資產將逐漸顯現出來。如此龐大的不良資產如果沒有規范的可延續性的方式來化解,將會給中國銀行業留下巨大隱患。

各國的經驗與教訓表明,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式,在美國對于儲貸機構不良資產,美國清產信托公司采取直接證券化的方式來處理;在日本也有把壞賬貸款銷售給合作銀行信貸購買公司的做法。1998年7月日本設立過渡銀行以化解高達100萬億日元的不良貸款,因此對于貸款證券化的研究或許會給我們以啟示。

7.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目前,我國金融領域已經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正在積極進行改革,工行、中行、建行已經成功在A股或H股上市。筆者認為,上市只能說是商業銀行改革成功的市場表現,而銀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才應是商業銀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資產證券化的應用,可以很好地改善銀行的治理結構,控制信貸風險。

從以上幾方面看,資產證券化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豐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提高抗風險的能力,應對我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后來自外資銀行的挑戰和全球性的金融風險。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并已有初步嘗試。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還十分欠缺,在社會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加以注意。

1.評級成本問題

我國國內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級并不高,而較低的信用評級也就意味著較高的融資成本,同時,為評級而聘請國際專家所需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從商業角度考慮,我國現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適宜廣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實施。但隨著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走出國門是必然趨勢。因此,我國應加快信用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提高企業及其資產信用等級,并加強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應對全球化后銀行業的激烈競爭。

2.會計、稅收、法律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這些方面涉及證券資產的合法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與各方參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并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因此,我國應加快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關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問題的研究,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規范該項業務在我國的應用。

3.風險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因此,我國在積極研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其中有關潛在風險的化解對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

當然,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應加快相關問題的研究,積極完善各方面條件,邊摸索邊實踐,正確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

參考文獻:

[1] 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跨國收購的法律背景,省略.

[2] 李志輝.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范文2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研究

一、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面臨風險現狀

(一)基礎資產方面風險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提升,房地產成為當下的熱門產業,而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經常會出現商業銀行提前進行償付的風險,其主要體現為住房抵押貸款過程中銀行基礎資金的借款人迫于自身經濟利益風險對貸款進行提前償還,從而對資金流造成了極大的波動。首先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因利率上升而導致對借款追回并在資本市場進行再次投資以減少提前償還對其利潤的影響力度。其次我國相關部門會對基準利率進行時段性的調整,從而使得利率變得極其頻繁從而導致提前償還的現象發生。最后從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來說,對資本市場并沒有進行良好的風險管理控制,投資者普遍懼怕資產泡沫的發生從而加速了提前償還的風險產生。

(二)資產證券化進行過程方面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進行過程中,首先從交易結構體系來對風險進行分析。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會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較為滯后,因此沒有對會計要素進行詳盡的說明,從而導致發行人會產生表外融資的風險。從稅收方面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進行出售之后其所產生的成本不能從銷售收入中提前扣除,因此商業銀行在進行資產核算過程中會發現某些企業、個人的資產證券化具備極高的成本就會放棄對其進行的操作,并將利潤進行轉移從而造成風險發生。

二、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主要表現形式

(一)信用風險

在進行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信用風險主要表現為參與主體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履約,使得交易過程中的其他參與主體遭受損失。其中主要包含借款人到期無法償還本息、中介機構違約等情況。在整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信用鏈條主要包含債務人、發起人、第三方,如其中任何一方出現違約行為,都會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帶來信用風險。1、債務人信用風險在債務人所造成的信用風險方面,其中一點便是違約風險,其主要含義便是債務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償還本息。債務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是導致基礎資產質量下降的直接原因,并對其他各個參與主體造成重要影響。另一方面,便是早償風險,也可以將其稱之為提前償還風險。主要指債務人在還款周期之內將還款額度超出協議范圍內,并根據額度的大小將其區分為全部早償與部分早償。由于債務人支付本息的不穩定,使得整體資產都會面臨波動風險。2、發起人信用風險發起人的信用風險主要是發起人即商業銀行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一方面,商業銀行作為貸款的主要發起人,對自身的貸款質量極為了解,而在進行信貸資產信息披露的過程中,由于考慮自身利益,便會隱瞞對自身有利的信息。另一方面,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信用提升登記,這個過程中需要投資者由第三方機構出具信用評估報告,但第三方如果不能出具公正客觀的信用評估,便會為投資人造成較大的利益損失。3、第三方信用風險對于服務商來說,由于服務商自身的經營問題或是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導致的無法履行自身的責任,便會造成資產品質下降,現金流也無法充分實現。對于信用增加機構方面來說,其主要利用外部增級的方式對證券化結構進行支撐。如第三方的信用等級不高,便會影響到資產整體的質量。

(二)市場風險

1、流動性風險流動性作為對金融產品投資價值進行衡量的重要因素,而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來說說,其主要便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有效轉換為流動性的資產,并可在市場中自由交易。如流動性不足,便會造成證券化的成本增加,并導致該過程失敗。2、利率風險由于市場中的利率不斷波動,便會導致利率風險的出現。由于受到資產作為主要支持的證券化投資人所獲得的利益是固定的,但債務人償還貸款的利率幾乎是根據市場利率的波動而變化的,兩者存在的利率之間并不會成正比,這也會造成由于不能支付足夠金額,導致投資人的本息出現極大風險。

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管理措施建議

(一)商業銀行方面風險管理措施建議

首先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說,在發行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發行之后所存在的潛在風險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1、構建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作為基礎資產的主要債務人,必須擁有良好的信用,才能降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面臨的風險。通過構建完善的社會征信體系,為貸款機構提供更加完善、詳細的貸款信息,可有效對風險進行方案。依據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征信體系還存在較多缺陷,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將其進行全國聯網,但仍存在較多問題。例如在個人征信系統中,缺乏完善、有效的信息數據,不能利用模型將其構建完善;還比如征信市場無法良好、規范運作等。因此,為了有效管理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商業銀行應聯合企業構建完善的社會征信體系,并將信用數據完善。2、構建完善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在基礎資產池中,證券化本息支付的主要支撐來自于自身的現金流。因此,商業銀行提升信息披露的準確性、有效性是幫助投資者有效識別風險的重要舉措,并對后期的定價、決策做出合理的建議與參考。在市場發展的前期便應做好制度規劃、優化工作,才能將信息披露制度進行完善,更加真實、客觀、立體地反映出基礎資產池的真實情況與面臨風險狀況,確保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有效規避風險。

(二)政府方面風險管理措施建議我國相關監管部門風險管理措施

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快相關法律、政策的頒布與改革進度,構建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比如2006年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1、構建由政府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依據西方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實踐經驗來說,在進行證券化的過程中,政府應起到主導作用。尤其在發展初期階段,只有依靠政府的支持與推動,才能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提供保障。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促進我國的經濟持續發展,政府應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并構建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確保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高效、穩定的運行,并吸引各方投資者共同參與。因此,可以讓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協同負責,并對市場的運營狀況進行控制與監管。政府部門還應依據我國國情并參考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制度,才能促進其健康、持續的發展。另外,由于我國征信體系還較為不健全,中介機構的服務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尤其面對當今金融環境的嚴峻環境下,只有依靠政府的支持,才能在初期使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穩定發展,并確保市場的運行可靠、安全。2、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提升金融監管力度針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現狀,部分現行法律與證券化業務之間還存在較大矛盾,因此便要對西方國家進行借鑒,才能構建完善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并提升其運行質量。首先,應將現有的資源充分利用,對現行的法律進行補充,并在其中加入必要的制度與規范,構成一部針對性較高的立法,并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各種法律問題出嚴格控制,確保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高效、穩定的運作,其次,將《公司法》、《企業債權管理條例》不斷完善,確保SPV可以在法律條件下逐漸成為信貸資產債務的主要發行主體,并允許其對發行債券進行收入,并方發起人對基礎資產進行購買。3、構建完善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在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會涉及到較多的金融機構,因此,基于政策、法律基礎上,要想將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進行完善便要構建完善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確保政府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內部存在的風險進行控制與正確引導,從確保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運行正常。

四、結束語

資產證券化作為近幾年來最重要的金融業務創新,雖然在運行過程中由于商業銀行、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參與者各方面因素會帶來一定的風險,但通過商業銀行對于內部、外部的管理調整、政府加大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完善力度等有效風險管理措施可有效將風險進行防范及轉移,以確保廣大參與者以及商業銀行自身的經濟效益。相信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績,并實現對風險管理制度進行完善及創新,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向更高層次的水平邁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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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范文3

【關鍵詞】信用擔保 資產證券化 信用增級

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是當今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舉之一。目前資產證券化市場已經成為美國資本市場最大的子市場,也成為發達國家構筑金融二級市場的主要途徑。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相關金融服務的需求迅速增長,從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資本需求看,我國已經具備了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條件,并且在90年代末和本世紀初開展了幾次頗具規模的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例如:1992年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了以未來地產銷售收入為支撐的三亞地產投資券融資來開發三亞地產;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發行以當地機動車的管理費及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作為支持,發行債券融資建設廣州到珠海的高速公路;1997年中國遠洋運輸公司通過私募形式在美國發行了總額為3億美元的以其北美航運應收款為支撐的浮動利率票據。2005年12月15日信貸資產證券(ABS)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同時面世,“開元”和“建元”分別發行了41.77億元和30.17億元并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由此我國在資產證券化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發行、投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和金融市場的固有風險特性,需要建立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機制,這為專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開展提供了機會。中國的信用擔保產業從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起步,不斷拓展到貨物買賣履約擔保、工程擔保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金擔保等新的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創新的過程。而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不論是對整個資產證券化,還是信用擔保機構本身的發展壯大都有益。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分析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可以簡要地概括如下:由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住房儲蓄機構等)充當原始權益人,以真實銷售(True Sale)方式將其持有的抵押貸款債權合法轉讓給特設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即通常所說的“證券化公司”。在轉讓過程中,通常還有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參與其中,通過評估、擔保或保險等形式對特設載體(SPV)進行信用升級。特設載體(SPV)是為證券化而成立的“特別信托機構”,它以受讓的基礎抵押為支撐,經信用評級或增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抵押擔保證券募集資金,并用募集的資金來購買發起人所轉讓的抵押債權。服務人負責向原始債務人收款,將源自證券化抵押債權所產生的現金轉交特設載體的受托人,再由該受托人向抵押擔保證券的投資者支付利息。

在以上證券化標準過程中,證券化交易中的各種不確定因素都可能給各交易主體帶來損失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還風險、利率風險等。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其中,信用增強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必備條件和催化劑,其目的是提高資產證券化的資信等級,從而提高定價和上市能力。資產證券化的擔保有益于擔保商收益和業務量的迅速擴大。例如在美國,單線保險公司是證券化市場重要的信用增強提供商,這些公司僅從事金融擔保業務,非常注重保護自身的資本基礎和信用級別,只對具有投資級別的資產進行擔保。美國主要的單線保險公司包括市政債券投資者擔保公司(MBIA)、金融證券擔保公司(FSA)、AMBAC賠償公司和金融擔保保險公司(FGIC)。依托于高度發達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美國的擔保公司迅速壯大,如美國的CapMAC公司(美國資本市場擔保公司),自1987年成立以來已成為世界上位居首位的ABS信用增級商。

二、我國信用擔保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從當前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看,這些具有重要市場影響力的金融創新,特別是強調以安全性為主要目標的金融創新產品,其核心是債權的風險管理,這就必然地提出了專業的風險管理要求。如:為投資者提供安全的投資保證,為籌資者轉移融資成本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設計問題等等。相比較而言,信用擔保機制在這些領域恰好具有一定的市場優勢,向投資者提供保證履行支付本金和利息,明確證券類產品發行所需要的信用等級。擔保機構通過設定各種專業性的擔保機制以保全債權、化解風險,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履行債務的違約風險。其運作機理是由擔保機構提供信用補充和增強,提高投資產品的發起人或受托人以及證券類產品的信用度,是管理信用風險的有效手段和降低金融市場交易成本、促成有效的市場交易完成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擔保的信用增強功能不僅能夠提升融入資金方或受托人的資信質量,從一定程度上降低發起人或受托人的資信對投資者利益的影響,起到風險隔離的防火墻作用,而且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能更好地滿足投資者和發起人的要求。僅以資產證券化為例,信用增強還可改善發行人的資產負債狀況,并為發行人提供在資本市場不完全披露信息的可能性。

從我國目前金融機構的特征看,專業擔保機構在風險防范、分散、化解以及項目評審、監督控制方面具有獨特的專業優勢。作為我國較為新興的風險管理機構,擔保機構的經營機制較為靈活、治理結構較為合理,更能適應金融市場對擔保業務不斷追求新突破的要求。擔保機構之所以能夠在這些領域獲得一席之地,除了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風險管理水平外,其對應的市場競爭機構(如商業銀行)缺乏市場競爭的靈活性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專業的擔保機構應該有更多的機會在未來我國資產證券化浪潮中成為擔保服務的主力軍及一系列證券化產品重要的參與主體和推動者之一。

從風險防范和擔保作用機制來說,由第三方提供信用增強是一種重要的擔保形式。從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看,信用增強是其中的重要環節,信用增強可分為發行人提供的信用增強和第三方信用增強。由發行人提供的信用增強不僅受發行人自身信用級別的限制,也與被擔保資產不可避免的存在關聯風險,實際上不能起到風險分散的作用。因此,證券化產品的發起人或受托人應尋求獨立的第三方的信用增強支持。第三方信用增強大致可分為擔保產品和保險產品,從兩者的運營機理和法律關系分析,擔保產品往往更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擔保重在保結果而保險重在保原因,并且擔保法律關系具有限制性,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生產經營活動有監督權,實際上在企業的內部約束、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之外引入了新的市場約束力量。因而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擔保的作用不僅僅在于能提升發行人或受托人的信用,還在于它同時是風險防范和風險補償的機制。從某種意義上說,投資者的利益可以得到雙重保護。同時,隨著風險因素的重新配置,整個金融體系的資源配置效率也得以提高,市場得以深化。

從美國擔保業的發展歷史看,專業信用擔保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領域發揮了巨大作用。美國早期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實踐中,信用擔保機構利用自身的資金優勢和風險管理優勢為證券化交易提供了直接或者間接的信用擔保,并提升了信用等級。政府信用擔?;螂[含政府信用擔保,提高了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的信用等級,美國的MBS信用等級均為3A級,與之相比較,銀行自行發行MBS最高信用等級為2A級?,F在美國證券市場每年的巨額籌資量為擔保業務提供了堅實的市場基礎,而擔保又確保了證券產品的順利發行上市,證券類擔保產品與證券市場在相互推動中發展。

當前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正處于起步階段,特別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的監管日趨嚴格(尤其是當經濟處于通脹狀態時,國家對金融的控制尤為顯著),銀行資產結構調整的需要以及不良資產處置等的要求,使得資產證券化可能步入快速發展的階段,這在客觀上為投資擔保機構提供了新的業務增長空間。

三、當前擔保機構發展的難點與對策

面對參與資產證券化的機遇,我國信用擔保機構應從行業整體形象、業務創新能力、資本實力、信用等級維護、風險管理和控制技術等方面提升自身作為信用增級服務專業機構的優勢,把握發展機遇。

1、強化行業自律性組織建設

行業自律性組織建設有利于促進行業專業水平和行業形象的提升,增強與監管機構的溝通,從行業角度把握金融市場發展帶來的機遇。特別是要推動擔保行業逐步形成與各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層次上的良性互動,切實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密切關注金融市場的產品創新動態,積極與商業銀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以信用增強服務商的身份介入金融產品的開發和推動。同時,對于行業內出現的不良行為要進行適當的自我約束和監管。

2、逐步確立專業化的市場定位和專業分工

目前,擔保機構數量相對較多,經營管理能力差異較大,市場定位和專業分工較為模糊,這是擔保市場發展起步階段不可避免的。但是,隨著市場的深化以及參與業務的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依據專業優勢的差異,應當逐步形成不同機構的市場定位和專業分工,促進擔保機構在專業分工基礎上的合作發展;同時,資產證券化需要有專業化的信用強化知識。一個擔保機構很難在上述領域全面參與并具有競爭優勢。

3、加強擔保機構的資本管理

雄厚的資本實力和良好的信用評級是擔保機構生存和壯大的基礎,對于擔保風險復雜和信用約束較強的金融產品而言更是如此。在開展金融擔保業務的過程中,擔保機構要特別注意保護資本基礎和信用等級,只為較優質的金融資產和金融機構提供擔保。

4、建立完善的金融擔保項目評估、監控和處置機制,提高風險管理技術

作為我國擔保機構剛剛涉足的領域,證券類擔保產品有其特殊的風險要素和結構,擔保機構需要建立相應的評估方法和系統、監控體系和處置方式,運用現代金融工程等技術度量風險,并建立廣泛的分保和再保體系。

四、結論

雖然當前有美國次級貸款危機的警示,但是危機并不是資產證券化本身所帶來的致命缺陷,而是由后續執行環節出現的道德風險和盲目逐利誤區導致的。資產證券化由于其突出的優點,已經得到我國金融界的認可,成為不可阻擋的發展趨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需求為信用擔保機構提供了巨大的發展機遇。信用擔保機構作為一種專業的風險管理機構,在不同程度上體現出金融活動的發展趨勢。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發展,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和信用增強機構,信用擔保機構將獲得不斷擴大的市場發展空間。對于擔保機構來說,能否把握金融市場發展和創新的走向、找到信用擔保機構合理介入的途徑和方式,不僅直接關系著擔保機構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及其未來的發展方向,也影響到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具有獨特的信用增強作用和風險管理特征的擔保機構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浪潮中正面臨著巨大的發展機遇和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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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范文4

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成為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發展與巴塞爾資本協議有密切的關系。從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次征詢意見稿正式將資產證券化列入監管范圍,再到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處理幾易其稿,資產證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討論之中。巴塞爾資本協議在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又引發了對巴塞爾資本協議本身的不斷修訂。實際上在早期階段,巴塞爾資本監管框架并沒有把資產證券化列入,但隨著監管框架的不斷完善,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認為“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該部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達不到監管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在監管框架中的相對地位的變化由此可見一斑。

為把握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主要發展脈絡,本文主要把握巴塞爾委員會《資產轉讓與證券化》、WP2、CP3的資產證券化部分及105號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選擇,是因為《資產轉讓與證券化》是巴塞爾委員會關注證券化的開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詢意見稿)、CP2(第二次征詢意見稿)、WP1到CP3的一個過渡,較之前兩個征詢意見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為完整且趨于完善,又有較大的變動,可以反映巴塞爾委員會對證券化風險識別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時,CP3是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介紹。105號出版物作為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更,通過它可進一步加深對于該監管復雜歷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之一。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巴塞爾協議在各國的實施,銀行對資本充足率的重視,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資本要求為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提供了兩個路徑選擇:增加資本的“分子策略”和縮減風險資產總額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調整資本結構策略,可以進行股權融資或提高利潤留成增加核心資本。不過,由于股權融資會稀釋股東權益,往往會遭致股東的反對;銀行也可以通過次級債券融資,但《巴塞爾資本協議》中附屬資本在自有資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對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增長空間不大。而“分母策略”則是通過出售高風險低盈利資產降低風險資產的比重,縮小風險資產總額,顯然該策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潛力。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是資產證券化得以迅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它的出臺推動了國際銀行界的資本套利行動。對于發起行,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處理使得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資產和負債同時發生變動,使資產存量減少;另一方面,資本數量未發生變化,因而發起行的資本充足率得以提高,達到了釋放資本、規避資本金要求的目的。對于投資行,投資證券的風險權重一般低于發放貸款的風險權重,也可以減少資本要求,供求兩方面都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譯本《銀行監管》)一書中對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經理的吸引、銀行選擇資產證券化還是調整資本作了規范分析,從理論層面得出了如下結論:一是當資本充足率有約束力時,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股東和經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當銀行的資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時,證券化在提高資本充足率方面特別有效。

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中,歐洲和日本資產證券化的推動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考慮。如日本頒布資本充足要求規定后,許多日本金融機構為滿足要求,通過股權融資手段擴大資金總量。強勁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38%,但當股市回落時,許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復。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銀行認識到提高核心資本并非明智的選擇,從而轉向利用證券化限制資本增長的“分母策略”。在歐洲,1986、1987兩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總量僅為17億美元,而到1996年達到300億美元,1998年為466億美元,2002年達到792億歐元。

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演變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起源:《資產轉讓與證券化》

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讓與證券化》的分析報告。報告分為簡介、資產證券化的機制、資產證券化的動機、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和監管問題五部分。

1.委員會關注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原因。

委員會之所以提出要將資產證券化納入監管的范圍,是基于資產證券化日趨活躍,帶來了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主要的擔憂是:如果不是徹底出售的話,那么信用風險仍會留在銀行中。報告簡要分析了資產證券化使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1)出售方銀行因非真實銷售,會面臨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2)即使銀行有效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出現問題時,它仍然可能面臨著重新購回證券的道義壓力。(3)銀行還面臨操作風險。

2.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初步建議。

委員會指出,各國監管者需要認真確定某一證券化安排中的風險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轉給了投資者或信用強化者,并要確保安排是審慎的,主要應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真實銷售。

如果發起行承擔著下列任何一項責任,則認為它并沒有實現真實的出售:一是回購或交換任何資產;二是任何已售出資產的損失保留在出售方銀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資產本息的任何責任(服務費除外)。這三類資產均應由銀行的資本作為支持。

(2)證券化安排的管理。

應確保銀行不提供某種形式追索的道義責任和信用風險。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銀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將特別目的的機構(SPV)并入財務報表并將其名稱列在該機構的名稱內。二是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責任,例如彌補發行損失。三是在從債務人處收到收入之前向購買者匯款的責任,或彌補因所管理資產的延遲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現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現金流量時間安排方面的考慮。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銀行承受著某種形式的信用風險,且此類風險應有相應的資本基礎作為支持。

(3)第三方銀行的信用增強(creditenhancement)或流動性支持。

信用增強的兩種監管方式:一是當銀行的信用增強所支持的是第一損失或根據歷史數據判斷的損失金額較高時,以組合資產的金額為基礎進行風險加權;另一種方式將信用增強額度從銀行資本扣除。流動性支持應視為有效擔保,與信用增強同等對待。

可見該文件只是簡單地提出了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幾個要點,并未提出具體的處理辦法,但是它對資產證券化的關注為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兩份工作文件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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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證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說《資產轉讓與證券化》只是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證券化處理方法的雛形,那么WP2無疑是巴塞爾委員會在資產證券化處理方法上的一次飛躍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動性便利、提早攤還的處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更為全面地認識和覆蓋了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

1.委員會對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對如下七個問題尚存不確定和疑問,就此向業界征詢意見,以對WP1進行修改,從而完善資產證券化框架,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計算擁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的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權重時,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適。(2)在計算發起行資本金要求時是否應設立上限,即最高資本要求.(3)監管公式方法(SFA)的測度口徑。(4)關于循環證券化經濟資本的計算方法。(5)期限的調整。(6)流動性便利處理的風險敏感方法。(7)是否對某些證券化風險的處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對WP1的修改內容及結果。

經過整理業界對WP1的反饋意見,WP2對上述一些問題做出了回復并對WP1給予了修訂和更為明確翔實的表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WP2中較大的變更,也是與整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監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錄4中予以了詳盡說明。證券化外部監管支柱要求監管當局在評估銀行資本是否充足時要注意銀行利用期限錯配(maturitymismatches)結構降低資本要求,以及證券化資產池中資產的相關性是否在資本計算中得到反映,并對隱性支持條款、殘余風險、收回條款、提早攤還的外部監管提出了操作建議。同時,對證券化的監管也秉承了新協議強調的監管的靈活性。在資本金要求方面,監管當局可根據證券化的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要求進行調整,而且為應對證券化飛速的發展,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應當能夠根據證券化呈現出的新特征來判斷其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并采取相應對策。

(2)WP2的另一個較大變更是提出了資產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為基礎對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RBA)和監管公式方法(SFA)的計算進行了相應調整。通過征詢業界意見,委員會認為資產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證券化風險分散程度的重要決定因素。對非分散性資產池的證券化將給優先證券化帶來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因而分散性被納入了RBA和SFA中。對于RBA,要根據資產池的分散性和證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來決定不同的風險權重。對于SFA,銀行應考慮資產池的風險性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計算基于三個參數:KIRB、L證券化的信用增強水平)、T(證券化的厚度)。為提高SFA的風險敏感性并根據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計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數量)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統資本要求應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員會制定的風險升水,約為20%)也被廢止,因為非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比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需要更多的資本金。由于參數的增多,特別是評估每筆證券化資產池分散性的繁瑣,委員會也意識到這將加重使用SFA銀行的負擔,因而又提出了簡化計算有效數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對LGD的計算也進行了簡化。

(4)WP2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WP1中的IRB處理方法使得某些情況下銀行的資本要求高于未實行證券化之前,業界反映證券化不能增加發起行的整體信用風險,相反風險被重新分配并轉移至第三方。由于這與委員會提出的“IRB不應激勵或阻礙銀行實行證券化”及鼓勵銀行向IRB過渡的理念不符,委員會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但最高資本限額只適用于能計算資產池KIRB的銀行。

(5)流動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強處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員會在標準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規則,用以認定表外頭寸是否可被認定為合格流動性便利。②委員會認識到流動性便利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才會使用,比如市場混亂條件下的流動性便利,并對該種情況制定了信用轉換系數(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業界意見表明大多數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不大可能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因而委員會提出對所有未評級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適用于此;并對較優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提出了“對應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處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對所有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轉換系數。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后對具有該特征的未承諾零售風險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轉換系數。

②更改了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發起行的資本金要求,發起行應對發起行利息和投資行利息都持有資本金。

③委員會還進一步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進行了區分: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并對兩者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方法。

另外,WP2中將業界普遍表示歡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適用于剩余期限為6個月的證券化延長為一年。

3.WP2中對業界質疑問題的保留及解釋。

對于一些業界質疑的問題,委員會堅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進行修改,而是給予了詳盡的解釋:

(1)關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頭寸。

WP1中提出發起行自留或回購部分的信用增強水平如低于KIRB就應當扣除。一些銀行注意到這種做法與支撐IRB框架的信用風險模型不符,提出了異議。委員會給出的解釋是該做法能激勵發起行將蘊含最大風險的高度次級證券化暴露轉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關于ABS的風險權重。

在WP1中,對于評級為A-及以上的證券化暴露的ABS風險權重與具有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的風險權重相同,而對于低于A-的證券化暴露,其ABS風險權重則低于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業界就這種差異提出了不同意見。委員會的回復認為這種差異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級證券化往往比相同評級的公司債券呈更高的違約率。其次,分散化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多具有系統性風險,因而其邊際風險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確的細節繼續征詢業界意見,包括有效數量N的確定、非分散的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方法是否進一步調整以及RBA和SFA對資本金要求計算結果到底有多大的差異。

三、資產證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風險一一資產證券化框架從501段到606段,分為資產證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圍和定義、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四部分,以下將對框架內的變更和核心問題進行介紹。

1.與WP2相比,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變動。

(1)加入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規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標準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體內容。

(2)承諾的零售信用風險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風險暴露的信用轉換系數提高為90%(原為80%)。

(3)監管公式的“某一檔次的IRB資本”計算方法由原來的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S(L+T)—S(L)]變動為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較大者。

(4)新增加了對流動性便利的重疊部分無需持雙份資本的條款。

(5)新增了在銀行無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來計算KIRB的情況下暫時使用的方法。

2.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核心問題。

(1)委員會提出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必須以經濟內涵為依據,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這項規定適應了資產證券化形式多樣、層出不窮的發展趨勢,同時又賦予了監管當局相當大的靈活性。

(2)CP3特別對發起行的概念給予了說明,是由于CP3中發起行的定義范圍大于一般對發起行的定義,實質上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發起行、承銷人,也即對該過程進行管理、提供建議、向市場發售證券或提供流動性和/或信用增強的銀行,就會被進而看作是發起行。

(3)發起行可以在計算加權風險資產時將被證券了的資產剔除的相關條件。

(4)CP3對風險暴露的處理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中SFA和RBA的適用范圍、操作要求、具體計算給予了詳盡說明。

四、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動:105號文件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CP3的資產證券化框架部分是業界反應最為強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許多監管當局宣稱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業界普遍認為CP3中的資產證券化IRB過于復雜,給銀行帶來了負擔。委員會于2003年10月開始對證券化框架進行了修訂,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見稿,主要是簡化了資產證券化框架并推進了處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員會考慮對一些未評級的低風險證券化頭寸采用新的處理方法,該方法應能夠體現領先銀行目前的風險管理實踐。委員會將對資產支持商業票據采用內部評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員會將簡化SFA。第三次征詢意見稿中的監管公式方法用于處理未評級頭寸,起初業界對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復雜性。進一步,業界質疑SP與目前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的不一致性,但同時也有一些銀行認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簡化后的SF將適用于所有未評級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并且委員會正在考慮是否設立證券化資產池中暴露的有效數量(N)的上限。

3.委員會考慮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計算方法的靈活性。銀行反映對用自上而下內部評級法計算的暴露其違約損失率高達100%太保守,委員會正計劃制定更寬松的標準,允許銀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計算證券化暴露的KIRB時,使用自己估算的違約損失率。

4.加強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發起行和投資行處理方法的一致性。無論銀行是發起行還是投資行,也不論是低于還是超過KIRB部分,所有外部評級頭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時,委員會同意修改RBA使其風險權重與證券化暴露的內在風險更一致。

5.將調整一些風險權重。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范文5

關鍵詞:證券法;虛假陳述;因果關系

如今,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銀行一種重要及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工具。在歐美,許多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來管理其風險及資金。此外,資產證券化還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貸款資金來源,成為解決銀行流動性不足的一大對策。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運用一定的融資方式和手段,將其資產負債表中的各類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和組合,然后轉換成可以重新在資本市場向投資者出售的證券。這樣一來,銀行可以通過證券化把之前并不適銷的資產變得適銷對路起來,從而增加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轉移,使伴隨資產的風險從發起銀行里剝離開來。這樣一來,既保護了發起銀行免受資產風險的影響,又保護了投資者免受銀行整體風險的影響。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從歐美銀行的實踐中發現,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相當復雜,但總體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資產轉移

從資產管理的方面來看,證券化是銀行一個不錯的策略選擇。例如,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某些貸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同時也改善了銀行的資產結構。因此,當銀行發現由于某類貸款導致銀行風險頭寸過高時,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進行證券化轉移,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頭寸。

此外,銀行還會不斷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及服務,使其業務更加多元化。在過去,銀行是通過擴大資產負債表的規模來獲取利潤以達至此目標。但是現在,由于資金的限制和行業的競爭,此方法越來越缺乏可行性。與此同時,銀行也意識到一些另類貸款(如可選擇按揭貸款)的利差比其現有的表內貸款更高。因此,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現有的貸款向表外轉移出售,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總體貸款利差的增加。這樣一來,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本的杠桿效應,銀行能以較少的資本獲取較大的利潤。

(二)資本約束

隨著《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不斷上調,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不斷加強。一般情況下,如果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較低,可以通過增加資本或削減資產的方法來提高。然而,由于銀行業競爭加劇等因素,資本成本不斷增加,銀行偏向于選擇削減資產這一方法來提高資本充足率。而銀行削減資產的一般做法就是將其部分表內資產進行證券化出售,從而釋放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

然而,從許多歐美銀行的經驗中發現,部分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同時也償還了股東資本。顯然,這與上述兩種動因有所違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其動因更多的是出于競爭的壓力。由于歐美銀行業競爭激烈,銀行某些資產(如貸款)的利潤率已經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從另一角度來看,這意味著資產的收益率越來越不足以抵償資本的必要報酬率,銀行的表內資產缺乏盈利性。而資產證券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幫助銀行改善資產的盈利性,減輕資本約束對銀行的壓力。

(三)融通資金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進行融資。首先,資產證券化豐富了銀行的資金來源。由于資產抵押證券是以銀行某種資產組合為基礎,具有特定風險收益,往往成為專業投資者的目標對象,而他們通常卻不會直接提供資金給銀行本身。因此,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拓寬融資渠道,挖掘新的資金來源。

其次,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由于資產抵押證券能夠滿足特定投資者的投資需求,減少銀行開辟新融資渠道的資源投入。這樣一來,銀行的融資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過對不同資金來源的細分,資產證券化可以使銀行籌集新資金的邊際成本得以下降。這樣,銀行不必再通過提高存款利率來吸引資金,降低其融資成本。另外,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部分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去,這也意味著銀行不必持有過多的資本來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銀行的整體融資成本得以減少。由于資產證券化使銀行的融資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銀行能以更具競爭性的貸款利率吸引客戶貸款,尤其是優質客戶的貸款,有利于銀行維持與顧客之間的關系并實現規模的擴大,從而提升競爭力。

然而,銀行融資成本的降低,還要取決于證券化后銀行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隨著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進行,資產的風險也會被轉移。但是,如果銀行對其低風險資產進行證券化,反而會使其投資組合的平均風險上升,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上升。因此,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還要考慮證券化資產的選擇。許多國外銀行的實踐表明,并非所有類型的資產都適宜證券化。只有選擇合適的證券化品種,如長期按揭貸款等,使證券化后銀行的資產結構更為多元化,才會達到資產組合風險的分散,從而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

(四)費用收入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向SPV性質機構打包出售資產,并提供資產的管理等相關服務,從中賺取費用收入,從而減少銀行收入對凈息差的依賴性。由于銀行在金融系統中扮演著金融中介的角色,銀行在發起貸款方面具有特定優勢。然而,銀行卻擔心持有的貸款不斷增多會導致其資產組合的風險增加。因此,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較優勢發起更多的貸款,然后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轉移到表外。這樣一來,銀行不必再擔心增持資產所帶來的更高風險,同時也賺取了相關的費用收入。由于銀行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表外創收,資產證券化成為了當今許多銀行競爭策略的一部分。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特征

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產的信用風險由銀行向SPV性質機構的轉移。因此,資產證券化被視為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資產證券化前后,發起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增加了銀行的風險,降低了銀行抗御風險的能力。

(一)逆向選擇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范文6

自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啟動以來,部分銀行相繼開辦了該項業務,業務規模日益擴大。為保障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穩健發展,切實加強風險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調資產質量,循序漸進推進證券化業務。各行要根據自身業務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況循序漸進發展證券化業務。鑒于目前市場情況及投資者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應強調資產質量,證券化資產以好的和比較好的資產為主;如試點不良資產證券化,由于其風險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實做好違約風險和信用(經營)風險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確保“真實出售”,控制信貸風險。一是發起行要切實落實證券化資產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實出售,降低銀行信貸風險;二是發起行要準確區分和評估交易轉移的風險和仍然保留的風險,對保留的風險必須進行有效的監測和控制。

三、強調“經濟實質”,嚴格資本計提。參與證券化業務的相關銀行要嚴格遵循資本監管的有關要求,對于風險的衡量應依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準確判斷資產證券化是否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對于因證券發起、信用增級、投資以及貸款服務等形成的證券化風險暴露都要計提資本,確保資本充足和審慎經營。

四、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防范操作風險。一是在發起資產支持證券時,發起行應建立針對性較強的證券化業務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涵蓋業務流程與管理、基礎資產選調流程、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方法等。要確保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管理納入總體風險管理體系,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相關風險。二是在履行貸款服務功能時,貸款服務銀行要明確信息提供、資金劃付等工作的業務操作流程和內部規章制度,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審核機制,動態監控系統運行情況,提高系統功能完備性及穩定性,優化信息系統支持,明確每一個環節的時間截點,確保嚴格履行相關合同中的義務。

五、科學合理制定貸款服務考核機制,防范道德風險。貸款服務銀行應建立健全證券化資產管理服務的內部規章和標準,明確崗位職責,充實人員,規范服務管理行為,建立相應的激勵考核機制,將證券化貸款管理盡職情況納入對相關人員的考核范圍,確保管理水平達到交易文件約定標準,切實防范貸款服務道德風險。尤其是對于證券化后出現借款人違約的貸款,要切實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處置效率,實施動態監控,降低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

六、規范債權轉移相關工作,防范法律風險。一是發起行應聘請具有良好專業能力和豐富經驗的律師事務所、承銷商、會計顧問、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確保業務各個環節、步驟的規范運作。二是發起行應與相關司法以及監管部門充分溝通,確保交易結構設計以及實際操作依法合規。三是發起行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與債務人的溝通工作,防止債務人對證券化業務產生誤解,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方便,防范證券化業務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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