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的程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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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的程序

民間借款的程序范文1

【關鍵詞】借款合同;司法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9-113-01

一、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為例,概述2012年――2014年二審借款合同案件收結案基本情況

哈爾濱市法院民四庭二審借款合同案件收案數量呈大幅度上升趨勢,結案趨勢平穩。2012年合同收案428件,其中借款合同178件,占合同案件的41.59%;2013年合同收案384件,其中借款合同190件,占合同案件的49.50%,比2012年上半年上升7.91個百分點,;2014年合同收案476,其中借款合同264件,占合同案件55.46%,比2013年上升5.96個百分點,比2012年上升13.87個百分點。

二、收案數量呈大幅度上升趨勢的主要原因

(一)哈爾濱市經濟發展狀況良好

三年來,哈爾濱市經濟發展呈穩步上升趨勢,市場更加活躍,外部投資增加,必然導致合同糾紛增加,法院的借款合同案件也隨之增加。

(二)誠信的缺失是借款案件增加的又一重要原因

現實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履行約定的能力,但看到別人住進了樓房,開上了汽車,出于投機和行樂消費心理的支配,隨意找人擔保大量借貸,對利息多少一概不問,只要能借到錢就行。還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經營虧損而無法按約定償還借款,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造成混亂,導致訴訟案件頻頻發生。

(三)擔保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民間借貸案件多發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懂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后果,出于意氣或面子隨意擔保,又無財產,一個人又給多人擔保的現象;有的原告則認為有擔保人怕啥;部分放貸人不但將自有資金用于放貸,而且將親友、同學、同事、老鄉等的積蓄借來再貸出,甚至高利率借出;結果造成借貸白條。特別是當個別人啟動法律程序時,很多債權人為了能夠參與債務人的財產分配,紛紛到法院訴訟,從而引發群體性案件。

(四)法律、法規不斷完善

法律、法規的完善消除了市場交易規則的分歧,把紛繁復雜的市場經濟生活納入了統一、有序的運行軌道?!逗贤ā奉C布后,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一步得到規范,使得許多從前法律沒有規范的合同行為受到了規范,也使得合同當事人能夠找到保護自己權益的有效途徑。

三、對于借款合同的司法分析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居民收入持續增長,民間個體閑散資本逐漸增多。但由于金融市場不夠發達,投資回報率低,個人理財能力又有所欠缺,正規的金融市場不能有效吸引個人投資。自行創業等其他投資渠道受到政策、財力和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資金持有人不敢、不能也不愿盲目投資,在無好的投資渠道情況下,民間借貸由于操作簡單、回報率高就吸引了部分資金持有人,由此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持續上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表面看似簡單,主要證據不過是一紙借據,但隱含在背后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復雜,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

(一)社會誠信缺失借貸還款率低

借貸的基礎是誠信。而目前我國社會誠信水平不高,多數人只顧追求自身經濟利益而喪失道德底線?!扒穫€錢,天經地義”演變成了“欠錢的是爺爺,借給錢的是孫子”。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借款之時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卻有意大肆借款,有的當事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有的當事人為了騙取借款訂立自己無法履行的還款期限,諸如此類行為實際已經涉嫌詐騙。

(二)被告不應訴造成客觀事實難以查清

雖然大部分案件客觀事實與借條等書證記載一致,但由于借款糾紛案件的起因復雜多樣,即便雙方到庭法院也不一定查清相關客觀事實,書面證據的背后是投資還是借款,是賭債還是正常借貸,是真實欠款還是被逼打條,往往很難查清。加上此類案件被告不應訴的多,查明的結果與客觀事實有時可能完全相反。公告送達案件多且審理周期長。借款糾紛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債行為,行蹤不定,很難找到。另外,此類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約占60%,遠遠高于民事案件整體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比例。

(三)借款糾紛案件表面看似簡單,主要證據不過是一紙借據,但隱含在背后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復雜,隱性非法活動多法官卻無法作為

部分民間借貸案件涉嫌放高利貸,但由于高額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時預先扣除或者在借條上直接約定以本金方式歸還,有的是重復打借條卻未載明借款日期,因此單憑借條內容有些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對于賭債以欠條形式加以確認的案件,雖然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法官一般不會采信被告的抗辯意見。有的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進行虛假訴訟。對于這些隱藏于訴訟背后的非法行為,法院難以查明也無法規制。

(四)要加強公民誠實信用觀念和投資風險意識對借款人擔保人設定擔?;虻盅?,并要到相關機關辦理擔保或低押手續,避免可能導致血本無歸的后果等方面的教育

民間借款的程序范文2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監測工作 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h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

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參考文獻:

[1]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

民間借款的程序范文3

關鍵詞:民間借貸監測工作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h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民間借款的程序范文4

一、引言

甲持借條訴至法院,要求乙歸還其于20__年2月21日所負借款60 000元。乙到庭陳述,甲所稱60000元借款其已當年12月7日償還,并支付利息5 300元,但甲當時未退還借條。對此,甲則稱乙所還的65 300元是用于歸還其于20__年11月向其所借的65 300元,與訴請的60000元借款無關。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對立情緒嚴重。后甲申請對乙關于"20__年2月21日的借款60 000元已歸還"的說法進行心理測試,乙亦申請對甲關于"乙曾于20__年11月間向甲借款65 300元,乙于20__年12月7日歸還的65 300元是歸還的該筆借款"的說法進行心理測試,且雙方均同意將心理測試結論作為裁判依據。嗣后,經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甲未通過測試,乙通過測試。最終,法院通過分析甲、乙陳述,綜合各項證據,并結合測謊結論,駁回甲的訴訟請求。甲不服,上訴至中院,被駁回。

這則真實的案例呈現出一個不新但一直爭議頗多的問題,即測謊結論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是否具有民事證據的效力;如具有,審判實務中應如何運用。以下筆者擬從測謊結論的證據效力、證據地位及應用原則等幾方面進行闡述。

二、測謊結論的概述

測謊又稱多道生理測試,其源于歐洲,發展于美國,距今已有逾百年歷史。測謊的主要原理是由鑒定人應用科學技術的相關原理,借助一定的儀器設備測量被測試者回答問題時的各項生理反應,然后通過計算機測謊軟件系統的定量分析確定被測試者當時的心理狀態,判斷其回答某一具體涉案事實時是否說謊。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引入此項技術,90年代開始運用于司法領域。然而,在司法實案中運用該技術成功的范例很多,但也不乏錯案。因此,此項技術在實務界一直爭議不斷、褒貶不一。

目前,關于測謊結論的證據效力,主要存在四種觀點:

1、肯定說。該觀點認為,測謊活動作為一種技術性偵查手段,是專業測試人員運用其知識和技能分析儀器紀錄的被測人的生理反映所作的判斷結論,具有證據能力,可歸屬于證據種類中的鑒定結論,并作為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

2、否定說。該觀點認為測謊結論依賴于測謊的技術水平,就目前的測謊技術而言,其技術水平仍較低、準確率不夠高;加之,作為測謊對象的人在生理上、心理人具有不穩定性,故不能僅憑測謊結論判斷案件事實。

3、有限采用說。該觀點認為測謊結論可以在訴訟中采用為證據,但只能作為審查言詞證據是否真實可靠的依據,而不能直接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理由是作為測謊對象的人即使其陳述的屬客觀事實,在接受測謊時也會因緊張而造成生理參量的變化,從而得出相反的測謊結論。

4、科技樂觀說。該觀點認為,雖然目前測謊技術尚存在一定缺陷,難以成為適格證據提交法庭,但隨著該項技術的不斷完善,其準確率將大大提高。即使其準確率達不到100%,存有瑕疵,但只要這種瑕疵能夠被認識,就完成可以通過規則加以校正,而不必全盤否定,因而測謊結論有望在未來被作為證據采用。

對此,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一、二全盤肯定或全盤否定的做法均欠缺客觀性;相反,觀點三、四均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其思路和方向是值得肯定的。筆者個人傾向意見為:在創建一套有效測謊程序規則的前提下,測謊結論可作為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中予以適用。

三、測謊結論的證據能力分析

(一)測謊結論具備證據能力的原因分析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整個民事活動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開展的。證據效力則是判斷某種證據在證明中所起的或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否具有能夠證明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是否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俗稱"證據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某項證據只有同時具備了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才能具有證據能力。司法實踐中,排除測謊結論作為證據使用的主要理由有:測謊儀器的標準不統一、測謊對象具有不穩定性、測謊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且不可避免的帶有一定主觀性、測謊結論準確性不高等。然而,筆者認為,雖然測謊結論不可避免的存在著瑕疵,但是其能夠具備證據能力應當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測謊結論具備證據的客觀性

測謊結論依賴于一定的測謊原理,而測謊的原理并非通過測謊儀直接測試被測人所說的話是否是謊話,而是通過測試過程中被測人的生理應激反射來推斷心理活動過程,從而判斷其所作的回答是否誠實,故測謊原理具有科學性和客觀性,這也是測謊結論具有客觀性的前提。同時,人在說謊時的反應具有一定的共性生理反映,通過研究歸納出人在說謊時的共性生理反映,進而運用測謊儀記錄人在測試時的一系列生理反映,從而認定被測人在哪個問題上說謊,哪個問題上如實作答;加之,說謊反應與說謊行為是心理變化引起生理參量的異常反應,彼此間具有特定的伴生關系,即只要被測人說謊,這些生理參量就有異常反應。

2、測謊結論取得的程序具備合法性。

測謊程序的啟動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整個測謊測試的過程亦必須合法,包括測謊鑒定的委托機關、鑒定組織、鑒定人員資質、鑒定流程、被測者是否自愿接受測謊測試等都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測謊結論是在嚴格運用一整套測謊程序的前提下產生的,取得途徑合法,這也墊定了測謊結論合法性的基礎。

3、測謊結論滿足證據的關聯性

通常情況下,運用測謊技術是基于某個案件事實發生之后,當事人的陳述、舉證等不足以認定某一事實,而需借助測謊儀來判斷當事人是否做虛假陳述,因而測謊目的必然在于檢驗被驗人是否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被測人接受測謊的過程實際是對待證事實反復回憶的過程,這種記憶必然亦與案件事實有關;加之,無論測謊結論如何,都能夠判斷當事人針對某些問題是否做虛假陳述,故而該結論本身也能滿足證據的關聯性。

(二)測謊結論在證據體系中具有類似于鑒定意見的地位

如前所述,測謊結論具備證據能力,那么,在民事訴訟法證據體系中其應歸納于何種證據種類。實務中,支持測謊結論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學者大都將測謊結論歸納為"鑒定結論",也即現行新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鑒定意見"。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是可取的。首先,傳統的鑒定結論是對針對"物"所做的鑒定,而測謊結論突破了"物"之鑒定而發展為對"人"的心理進行鑒定;其次,兩者在程序上具有共通性,即均是相關部門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通過鑒定得出的相應的結論;再次,兩者均是鑒定人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后提出的結論性意見;最后,從證據的價值上判斷,傳統的鑒定結論本身不具備100%的準確性,此點從新民事訴訟法將其修改為"鑒定意見"即可得出,故測謊結論的不準確性并不能阻礙其證據價值。

然而,因測謊結論與傳統的鑒定意見在分析對

象上存在差異,且其準確性受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故而在將測謊結論時采納為證據使用時應較鑒定意見更為謹慎。這也就是說,目前測謊結論尚不宜作為直接證據予以采納,而應作為間接證據與其他證據共同來認定某一事實。

四、測謊結論在當前民間借貸糾紛中的應用

(一)民間借貸糾紛中運用測謊意義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說謊已經成了很普遍的現狀。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極有可能陳述完成相反的兩種事實,且單純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亦難以判斷孰真孰假,此時,這些謊言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審判結果。以引言中案件為例,乙某于20__年12月7日償還的65 300元究竟是歸還的案涉借款,還是此前乙某向甲某所負借款。通常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首先通過發問如"要求乙某詳細陳述還款經過"、"要求甲某詳細陳述案涉借款外另一筆借款的借款經過、還款過程",來判斷某一方陳述是否矛盾,從而通過內心分析、舉證責任分配等來認定事實。但是,往往存在某些當事人運用訴訟技改,事前溝通、策劃,亦能夠對法庭發問作出合理解釋,此時,如果仍單純的以舉證責任分配來確定后果承擔者,似乎有欠妥當,也無法實現實體正義,最終影響司法公信力。將測謊結論采納為民事證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扭轉這一現象,打破目前對高利貸等違法行為打擊不力的局面,有利于實現實體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測謊結論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應用原則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適用測謊結論時應遵循如下兩大原則:

1、非必要不輕易啟動測謊程序原則。通常情況下,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判斷當事人是否說謊的傳統方式是問題發問,即就案件矛盾點有針對性的向當事人進行發問,通過分析當事人的回答,從而尋找其就某一案件事實方面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說法以判斷其是否說謊。如果當事人說法矛盾,且法官結合其他證據能夠確信其主張的某一事實難以成立,亦可以直接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而無需啟動測謊程序。但若仍難以決斷某一事實,是否即可啟動測謊程序,亦非必然。法官需要判斷應針對哪一方面的事實啟動測謊以及測謊程序啟動后可能出現的結論。因旦凡鑒定,并非絕對的非此即彼,還可能出現鑒定不能或雙方均說謊的情形,故運用測謊結論并不必然能查明某一事實。倘若輕率啟動,一旦測謊出現風險,將導致當事人對法官、乃至法院裁決產生意見,造成糾紛更加難以化解。這也就要求測謊程序的啟動需在充分查明事實、充分考慮測謊鑒定中可能出現的情形并將相關風險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方能啟動。當然,測謊是針對人的心理進行的鑒定,故此程序的啟動還需當事人自愿,如一方當事人拒絕接受測謊,亦難以強制,只能告知其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再綜合案件其他證據來查明某一事實。

民間借款的程序范文5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7-0208-02

一、民間融資主體資格概述

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的資金往來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 財政除外) 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在學術界,學者們普遍認同民間融資是處于政府政策管制之外的,與正規金融相對應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一種融資活動。但是對民間融資的性質,學者有著不同的意見。雖然融資行為本身是中性的,但是,由于融資目的、融資途徑、融資需求者等差異的存在,具體的融資行為所帶來的后果是不同的。以浙江東陽吳英案件為例,且不論吳英案件的定性問題,我們看到,當“融資”數量十分龐大,如果采取放任的態度不加以干預,該融資行為的穩定性會直接影響到一個行業甚至一個地區的金融穩定性。因此,民間融資應該包含具有合法屬性的民間融資和具有非法屬性的民間融資。

民間融資的類型主要有民間借貸、有價證券融資、票據貼現融資、企業內部集資等。要對復雜多樣的融資行為進行規制,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對合法的融資行為進行界定,以區別于非法的、需要干預的“融資行為”。同樣以吳英案件為例,計劃經濟沒有“吳英案”,完善的市場經濟也沒有“吳英案”,正是因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民間融資的界限問題還不清晰,導致其存在著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雖然吳英案最后被定性為集資詐騙案,但是在三個關鍵的構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上,吳英的集資行為,都有需要商榷的地方,這也是為什么吳英案引起如此大的社會反響的原因之一。合理的民間融資可以充分利用社會閑散資金,促進官方金融資本來源渠道的多樣化,解決金融排斥的問題,更是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一種有利途徑,因此我們要合理引導。

二、融資需求者的主體資格的界定

不同的法律部門對融資需求者的定義有所差異,在非法集資的問題上就體現得很明顯。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看,融資需求者一般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采取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采取貨幣手段的自然人和法人。從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看,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融資需求者也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這點與民事法律制度相關規定是一致的。但是,刑事法律制度著眼于融資形式去分析,如果“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進行融資活動,就會被判定是非法集資,即需要干預的“融資行為”。而民事法律制度著眼于融資目的,除了有專門規定的行為,只要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貨幣或者資產進行貨幣交易,即為民法所承認的融資,至于有沒有“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所不問。由于調整范圍的差異導致的法律關系交錯,使得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并不明晰,實踐中大量的融資行為在合法借貸和非法集資邊緣徘徊。

人們對未知有著本能的恐懼,如果不解決罪與非罪的標準,人們就無法判斷自己的行為到底是違法的還是合法的,就算是吳英,她在融資之初,一定也不會想到日后她因為“借”的錢“太多”而葬送性命。在融資主體資格的問題上,筆者有兩個建議。

一是設立民間融資“安全港”制度,用定量的方式定義合法的融資行為主體的資格?!鞍踩邸币巹t,或稱固定比率法,其規則的核心在于限制債權性融資額和權益性融資額的比例,當企業的固定債務與股本的比率在限額內時,則債務利息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否則“超過固定比率部分的債務利息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并將超過固定比率部分的債務利息視同股息征收所得稅。”相對于正常交易規則而言,“安全港”規則具有剛性強、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等優點。在民間融資的問題上也可以借鑒上述規定建立自己的“安全港”規則體系,其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在什么范圍內進行“融資”是安全的。作為全國首部民間融資管理地方性法規,在安全標準問題上,條例指出:“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托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第一,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第二,累計借款余額1 000萬以上的;第三,單筆借款金額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或者累計借款余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 000萬元,且涉及的融資供給者累計30人以上的?!边@是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大額民間借貸強制備案制度。該備案制度的突破性在于,放棄了定性規定,采取定量化的方式定義融資需求者的合法資格。換言之,當融資需求者的行為是在規定的額度限度內的,那么,該行為是可以被“容忍”的;一旦達到或者超過某個限度,那么融資需求者的行為就要受到相應的規制。這種定量化的定義方式非常有利于管理部門的執行,當然,筆者認為,由于各地經濟生態環境存在著差異性,因此,“安全港”的額度應該因地制宜?!鞍踩邸敝贫炔粌H去除了法律不確定性給中小微企業帶來的風險,而且還有利于避免因融資額度大、涉及人數較多的民間融資演變而成的社會群體性事件。

二是設立公共服務機構來服務民間融資需求者,并建立與之相關的具有程序性認同的核準、備案登記程序,人為干預融資需求者的資格認定,引導集資者走合法程序。“民間性”是民間融資的當然之義,它意味著融資需求者的融資行為不同于正規的金融機構的融資活動,在民間融資中,融資主體更加多樣,融資程序相較欠缺嚴謹性,融資目的多樣化,融資需求者式更是五花八門。為了引導,同時也是為了規制融資需求者的行為,應該設立相關的公共服務機構。溫州的民間融資立法在這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根據規定,為滿足和服務不同借貸人群的需求,有3類民間融資專業服務機構會設立:一是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在轄區內開展定向募集及資金管理工作;二是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其性質為融資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資金供需信息交流、理財產品推介等服務;三是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立足于行業高度為民間融資活動提供服務。配套建立的具有程序性認同的核準、備案登記程序,是對融資需求者的資格進行審查、保障資金雙方的安全的一種有力措施。當然,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精簡審核程序。相較于正規金融機構融資,民間融資的優勢就在于手續簡便、靈活,這也是民間融資備受急需資金者青睞的重要原因。如果因為行政審批手續等原因導致民間融資活動陷入新的“難借”局面,就違背了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的意義,甚至導致公共服務機構的架空。

三、融資供給者的主體資格問題

李有星教授認為融資供給者主體資格是否合法關鍵看資金來源,只要是自由資金借貸,原則上都要認可,包括企業之間的借貸。融資供給者的資金來源當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在現代的經濟活動中,資金的來源直接關系到交易的穩定性和安全性,甚至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問題。溫州的地方立法中對資金來源也在一些方面做出了限制:一是不得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或吸收他人資金轉貸,二是資金供給者不得為特殊主體身份者,如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法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但是,筆者認為,在民間融資這個問題上,光是看資金來源是不夠的。在很多非法集資案件中,很多投資人是自有資金投資,可是,在投資選擇問題上容易受大眾影響,容易產生盲目,失去理性經濟人應有的冷靜。一旦非法集資行為被暴露,這部分投資人也是最先開始失去冷靜的人,從而也導致了在非法集資案件中群體性問題高發的原因。因此,在融資供給者的主體資格問題上,除了資金來源,還應該考慮融資供給者本身素質,對其投資能力進行評判,對其投資目的、投資選擇加以合理引導。

在ABS私募發行過程中,首先要求私募發行的對象或者說受要約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以美國為例,美國的法院判例認為,如果發行人能夠自己照顧自己,則對這些人作出的發行要約就是一個“不涉及任何公開發行要約”的交易。至于什么叫“能夠自己照顧自己”,法院的解釋是:“私募發行的買方必須有足夠的經驗懂的需要索取什么信息,并能夠理解這些信息?!敝灰渥鳛楦挥薪涷灥耐顿Y者能在占有充分、真實的信息基礎上正常行使其投資技能即滿足了立法要求。在上述判例基礎上,美國SEC先頒布了所謂的“Rule146”,規定發行人或發行人之人,必須于為要約前,合理地相信受要約者具有評估投資風險之上的知識及經驗,或受要約者之資歷上,足以承擔投資之經濟上的風險。套用華爾街之術語,此一要求,無異要求受要約者必須是聰明的或者是富有的,兩者必須具備其一,但卻無須兩者兼備(既富有又聰明)。1982年美國SEC頒布D條例,該條例對“特定資格的人”的認定趨于具體化,并使用了“可信賴投資者”這個概念。

在民間融資供給主體資格問題上也同樣可以吸納私募發行定資格人規定的思想。民間融資在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引導資金流動、彌補金融機構缺口等方面有突出表現,但是,民間融資也存在著很多負面影響,如經營手續不齊全,存有非法集資亂象,潛在風險影響社會穩定,資金用途不合法,違規經營現象突出,稅利流失嚴重等。這是民間融資的非正式性和自發性特征的體現,在發展過程過程中社會監督的缺失又進一步增加了這些負面影響的產生。為了盡可能規避這些問題,應該引導民間融資融資供給者向規范化方向走。

民間借款的程序范文6

關鍵詞:民間借貸;概念;現狀;建議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為生活或生產所需,在自愿基礎上依約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貨幣資金,不得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至于利率,借貸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民間借貸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借貸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處在金融行政監管機關的嚴格監管之下,須符合金融法律的規定。而民間借貸是個別企業、個人自主、自發的行為。

其次,借貸雙方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利率。民間借貸主要是為了解決自然人、企業臨時性資金不足,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高低比較隨意,從零利率到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幾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小,期限短。民間借貸的出資人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與金融機構相比,他們的資金積累有限,能夠出借的金額也相對較少,再加之他們對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報;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為民間借貸利息偏高不愿長期借貸,導致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小,期限短。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

(一)民間借貸趨于繁榮,利率持續飆升

我國實體經濟的強勁增長使社會融資需求不斷增加,而在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下,正規金融無法完全滿足市場對資金的需求。許多不具備從銀行貸款的條件的小企業、民營企業等,更無法通過上市籌資。而民間借貸門檻低、手續簡便,借貸雙方主要以信用為主,大部分無需抵押或擔保,因而成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據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間借貸領域所做的兩次調研發現,當前我國民間借貸資金存量超過2.4萬億元,占借貸市場的比重達到5.6%。[2]

近些年來,由于連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控制信貸額度,各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緊張,眾多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紛紛尋求民間借貸資金,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一再飆升。根據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銀行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攤到12個月即月息2.1%。而據有關報道,目前民間借貸市場異?;鸨?,即使有抵押物作擔保,貸款月利率仍為2.6%至2.8%。而若無抵押貸款,月利率可達7%至10%。[3]

(二)民間借貸糾紛不斷,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間借貸的日益繁榮使借貸糾紛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 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蘇省某市基層法院共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270件,案件總標的額近3000萬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總標的額達887萬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總標的額達1112萬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總標的額達986萬元。[4]此外,民間借貸的犯罪率也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還尚未叫停,緊接著又傳出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貸壓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有從正常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成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的不良趨勢。

(三) 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依據不足,缺乏協調性

民間借貸行為實質就是合同行為,屬于民事法律的調整范疇。但是,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此規定太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間借貸合同范疇要大,包括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借貸主體的情況,因此也不能拿來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一條中就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1999 年1 月26 日,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而同樣的問題,1998 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對于相同的民間借貸行為,前后三部法律定性明顯不一致。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建議

首先,制定專門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我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立法層次低,難以形成系統,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做出全面的規范引導,也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當務之急是制定一部適用于全國的、法律效力比較高的、專門的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借款數額、資金用途、借貸利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合同的主要條款等作出詳細規定,將民間借貸行為及后果完全納入法制軌道。

其次,對于借貸資金數額較大的,規定擔保抵押。民間借貸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據抽樣調查顯示,我國目前無擔保的民間信貸占73%,真正的財產擔保的不到20%。[5]這又再次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擔保。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涉及抵押人用土地、房屋、設備、車輛等特定財產提供抵押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

最后,建立通暢便捷的救濟渠道。目前,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再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以及人們長久以來形成的恥訟觀念,使得民間借貸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有些過激的債權人采取綁架等非法手段追討借款,致使本來合法的行為轉向非法、甚至犯罪,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建議對于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主要采取調解等非訟手段加以解決。通過立法,授權村委會、居委會負責調解本管轄范圍之內的民間借貸糾紛。對于不能調解解決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降低立案標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1]周淑娟,祁彬.關于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

[2]規范引導民間借貸助力國民經濟發展[EB/OL].鋼企網.

[3]央行持續收緊銀根民間借貸利率飆升[N].文匯報,2011-05.

[4]關于金融糾紛案件增多的調研報告[EB/OL].東莞民間借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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