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范文1

一要堅持穩健性、客觀性、全面性的原則。審計評價的內容、范圍只限于領導干部的任期內經濟責任,絕不能作超出審計范圍的審計評價。同時,一定要采取謹慎負責的態度,盡量用審核后的數字來進行評述,用寫實性的方法來進行。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以客觀的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念的支配。堅持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是什么情況就評價什么情況,對事實既不夸大,也不縮小。所作的審計評價,必須在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全面分析審計所查出的問題,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單個的事實去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二要明確評價對象,劃清責任界限。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和中辦、國辦的《兩個暫行規定》的要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象也只能是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業績、相關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等問題。劃清領導干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取得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當成是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領導個人負責。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有的問題是由一般工作人員造成的,領導只負領導責任;有的問題是領導直接經手或親自指揮的,領導應負直接責任。

三要把握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和內容。根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也只能是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他的有關經濟問題。即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以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為中心,其審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和范圍應當與“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相一致;也就是說,若是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不應當負有經濟責任的財政、財務收支等經濟事項就不應該列為審計評價的范圍。我們再從審計內容的角度來說,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評價。要結合審計查證結果,評價經濟責任人任期內貫徹執行財經法規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等。

四要確定統一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從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兩個方面來確定。定量指標是指能夠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與相對數,如預算的執行及決算或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夠直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有效性、領導干部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潔自律情況、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的運行情況和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對于定性指標也要給予一定的權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評價時的隨意性或以偏概全。

在確定審計評價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時,要按單位性質來制定,以便有比較。如:可制定鄉鎮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行政單位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企事業單位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在統一的評價指標下對領導任期內的每項指標執行情況好壞,再鋪以分值來衡量就更能準確評價領導任期內的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范文2

【關鍵詞】審計公告法律本源法律涵義法律構想

國家審計公告是現代政府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全面推進國家審計公告,不僅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和發展,打造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對提高審計質量、推動審計事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審計公告的法律涵義

審計公告屬于行政公開范疇。從法律的角度看,審計公告應包括三個方面的法律涵義:

第一,審計公告的法律特征。一是審計公告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對經濟活動實施監督的國家審計機關;二是審計公告的前提是審計監督權的存在;三是審計公告的客體是審計對象、審計程序、審計結果等內容;四是審計公告的范圍是社會公眾或特定的對象,有的結果可向全社會公開,有的只能向相關的特定的對象公開,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審計公告的法律依據。一是《憲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薄耙磺袊覚C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睂徲嬜鳛閲倚姓C關,必須依據憲法精神建立和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二是審計法和行政處罰法?!秾徲嫹ā返谒恼碌谌鶙l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秾徲嫹▽嵤l例》第四條第三十五條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又作了進一步明確?!缎姓幜P法》第四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予以公布……”依照審計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公告審計結果,并建立和健全審計公告制度。

第三,審計公告應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要通過對審計公告行為的法律規范,使審計公告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一是對公告主體具有約束力。作為審計公告主體的國家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內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隨意變通,并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公告的內容必須與相關的法律內容協調統一。所公告的內容本身必須具備法律效力。三是審計公告應具備地域效力。審計公告一般應在它所的地域范圍內生效。此外,審計作為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的公告具有行政性質,有時甚至具有命令性質,在不與現行有關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也能夠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審計公告是指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通過一定的形式,依法將有關執法事項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項制度。

二、當前審計公告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應當說,經過二十年的發展,特別是《審計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審計機關在對外公告審計結果方面有了良好起步,并在制度范圍內得到了一定的規范和發展。近幾年,大多數審計機關按照客觀公正、穩步推進的原則,選擇審計發現的一些典型問題通過媒體或報告的形式,對外公告了審計結果,在社會上擴大了審計影響,樹立了審計權威。但我國審計公告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有許多方面的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

(一)在對審計公告的認識上,行政相對人、社會公眾對審計公告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認知,但審計公告的法律環境不容樂觀。

全面實現審計公告制度,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環境、社會環境、人文環境。從目前情況看,雖然審計署高度重視,并著力推進這項工作,但審計公告的環境有待改善。一是審計機關本身對這項工作的認識不高。有的審計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盡管認為審計公告能有效促進提高審計質量,擴大審計影響,但有的認為審計公告在現階段大范圍推行審計公告,難免因審計質量問題,給自身造成麻煩;還有的認為,審計公告是審計機關的權力,而非義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推行審計公告的積極性不高。二是在目前的社會經濟狀況下,全面推行審計公告的條件不成熟。從目前審計情況看,我國經濟領域中的違法違紀問題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甚至還非常嚴重。一旦將這些結果向社會公眾公布,必將引起群眾的不滿,甚至產生負面影響,引發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給政府工作造成被動,影響穩定發展的大局。三是審計工作質量與審計公告的要求尚有差距。由于審計人員素質不高、法制意識淡薄等因素造成的審計執法程序不規范、審計取證不充分、審計處理不當等質量問題在不同程度上還大量存在,全面公告這樣的審計結果,將有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影響審計機關形象。四是大多數被審計單位不愿意公告審計結果。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被公告單位目前尚不能從正面意義去理解審計公告,普遍擔心審計公告是亮單位的丑,很多被審計單位寧可接受處罰,也不愿審計機關向上級報告或對外公布審計結果。

(二)在制度上對審計公告有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近幾年來,審計署在審計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規定,從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審計公告行為,但總體看這些規范性文件作出的規定相當原則,不易操作,從法律的角度,看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審計署近幾年出臺的《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后廢止)、《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辦理規定》等4個規范性文件,對審計結果公告進行規定,是審計結果公告的重要依據和操作指南。但由于這些規范制度在立法層次上屬部門規章,其法律位階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雖然《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分別在第四章三十六條、第四章三十五條對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則性的界定,但規定的內容較粗,只是為制定審計公告規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沒有操作性。由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低層次的立法,沒有程序上的嚴格要求,隨意性較大,變動頻繁,因而現行的審計公告制度缺乏作為法律的應有嚴格性和穩定性。二是審計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對審計公告的規定缺乏統一性。從現行有關審計結果公告的制度、辦法和準則等條文中,有的條文用語不規范,難以準確地表達立法本意;有的制度與規定之間缺乏協調,措詞不統一。如《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一條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基本準則》……”,而《審計基本準則》中根本就沒有公告審計結果的條文表述。《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的制定除了《審計法》為其依據外,《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基本準則》也應是直接的法律依據,而《試行辦法》中無此表述。有的在法律表述上使用模糊用語,如《審計法》對“公布”審計結果采用了“可以”的表達,致使公告審計結果成為帶有任意性自由裁量行為。很多地方在推行審計結果公告時,都采用了與《審計法》第36條一樣表達方式。例如,某省制定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中第24第規定,“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按法定職能及有關程序辦理?!睆亩趸瘜徲嫿Y果公告的法律剛性。三是有關制度的內容不夠完整。從現行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看,多數內容比較籠統、條文簡略。如《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缺乏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法律責任、制裁措施、監督與救濟等條文,必然導致實施其法律的機制缺失?!秾徲嫏C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五條關于“審批程序”的制定過于抽象、原則,授權審計的審批權限問題、重大事項的內容及評定標準問題均沒有明確,不便于適用。

(三)在審計公告實務中,審計公告或多或少、或深或淺得以實施,但與公開、透明的法制原則要求相距甚遠。

目前,審計機關對外公布審計結果大體有這樣幾種形式:一是根據《審計法》的要求,每年由審計機關代表政府報告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有的地方在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的同時,還將年度計劃安排的其他財務收支審計情況納入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中一并報告。二是根據審計機關的自行判斷,將審計發現的一些典型問題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向外披露。有的還采用電子顯示屏、局域網、互聯網等較為現代化的手段向外披露審計結果。三是采取公示的方式,將審計事項及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公布??傮w來講,通過這些方式公告審計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影響,樹立了審計權威,較好地推動了審計工作的深化和發展。但與公開透明的法治原則要求相比,與美國信息公開法確定的“全面公開”原則,即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另外的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知情權”的憲法精神相比,審計公告離法治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公告的內容大多數未涉及實質性問題。如每年向人大報告的審計情況,往往要經過審計機關、政府層層審核把關,很多問題在審核把關中被截留。可以說,在現行審計體制下,審計情況上報難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目前已對外公布的審計情況,也往往只粗線條地披露幾個問題,不能全面如實反映審計情況。第二,審計公告操作比較隨意。在公告主體上,既有審計機關作為公告主體的,也有審計干部個人作為公告主體的,沒有統一的要求。在公告方式上,主要是審計機關主動公告,公告什么,何時公告,公告到何種程度,主動權掌握在審計機關手中。審計執法實踐中,審計機關除了每年向人大報告工作有相對固定的時間和要求外,其他公告方式目前還處在比較隨意的狀況,沒有法定的要求,沒有固定的載體??梢哉f,目的性較強的依法審計公告和范圍更加廣泛的對所用人公告不夠,限制了審計公告效應的發揮。

三、審計公告的法律構想

隨著審計工作的逐步規范,審計公告無疑成為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審計署在《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更是給出了具體的時間表,要求積極實行審計結果公告,逐步規范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爭做到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多予以公告。因此,必須盡快研究有關審計公告的法律問題,使審計公告法制化。

(一)審計公告的法律體系構建

構建一個科學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全面實現審計公告的基礎和法律保障。審計公告的法律法規體系至少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審計法》對審計公告應作出原則性規定?!秾徲嫹ā肥菍徲嬕幏兜母?,是審計工作的基本法。審計公告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理應在審計法中用專門條款,明確審計公告的主體、內容及總體要求。二是建立和完善審計公告準則。按照審計法的要求,對審計公告的指導思想、總體原則、程序、具體內容、責任及救濟等進一步細化。三是制定審計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準則確定的條款下,對審計公告的具體操作辦法進行規定,以便于實際操作。這三個層次互相聯系,組成審計公告完整的法律體系。

(二)明確審計公告的法律內容

對審計公告立法是審計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參照國際現有成功經驗,審計公告的法律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于審計公告的內容及范圍。審計公告的內容主要是審計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嚴重損失浪費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審計事項,同時對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社會公眾關注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告的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公告。審計公告內容重點為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專項資金審計結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結果等。公告的范圍可分為三個層次:對社會公眾的公告。主要是指對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審計項目和群眾舉報的重大違紀事項查處結果進行公告。對被審計單位公告。主要是對審計目的、內容、處理結果、審計舉報及監督電話進行公告,不能只對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公告。對有關主管部門公告。主要是通報審計情況以及對整改工作的建議。

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范文3

審計公告制度,指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通過大眾媒體向社會公開,利用社會輿論監督這一工具促使審計查出的問題得到糾正和落實的一項制度。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民主社會政府向社會公眾報告政府完成公眾受托責任情況的主要手段,是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需要,在較大程度上保障了政府信息的透明化和公眾的知情權。

2002年審計署并實施了《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揭開了我國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制度建設的序幕。2003年,國家審計署公告了關于“非典”的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贈款物的審計結果,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正式確立。2008年,國務院公開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制度層面又促進了審計信息公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審計公告制度國外研究現狀

(1)美國立法型審計結果公告。美國的審計總署隸屬于立法部門,直接服務對象即為國會,要為社會公眾服務。因此,美國審計總署在向國會提交審計報告時需要向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披露。

美國的審計公告審計分為經濟性和效率性審計,而我國大多數審計公告停留在對于預算執行和項目執行的審計;財務和合規性審計;項目的效果審計,這三方面的審計比重達到審計總署工作量的90%。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會把相關資料移交給相關責任部門,由責任部門決定是否要提起公訴。另外,美國審計總署還會在每年將沒有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改正的單位情況進行公告。美國在審計整改方面的措施也是值得我國借鑒,對于違法的行為及時提交處理。

(2)法國司法型審計結果公告。法國于1814年頒布了審計法,使得審計獨立承擔監督責任,可以從根本上保障審計部門和審計工作人員的權益以及審計工作的獨立性。而我國的審計機關仍然屬于行政機關,只是相對獨立于被審計單位。

國家的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是法國審計法院的主要審計任務,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同時也可以作為單位撥款和項目選擇的依據。

法國審計法院每年會將預算執行情況的結果向議會提交年度審計公共報告,并將報告在國家官方報紙上向社會公布,法國的審計公告是完全公開的。法國的的審計公告非常嚴格,有很強的威懾力。

(3)德國獨立型審計結果公告。德國的司法、立法、執法之間相互獨立,德國聯邦審計院以及各州的審計院從事審計工作,處于獨立地位。

德國審計公告范圍主要包括聯邦預算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審計、其他國有資產審計。與美國類似,審計院也會對德國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審計進而提供相關建議和決策依據,此外,還會提供專門的咨詢意見,同時,提供意見部分人員與進行審計人員要保持獨立性。

在德國,審計公告也是完全公布的。德國審計公告突出特點是審計公告會與報刊登載同時進行。在我國只是在專業網站和報刊上進行刊登,很少有非專業人員去關注,我國也可以在更加大眾化的媒體上進行公布,吸引更多民眾。

綜上,以上國家審計機關都有很強的獨立性,公眾具有比較強烈的民主意識,法律法規的制定比較健全,同時擁有強大的技術與人才支撐。

三、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現狀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起步較晚,政府內部監督色彩較重,在審計機關透明度問題上亟待提高,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圍小。如圖1所示,從審計署的公告數量來看,審計署加強了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力度,2001年至2014年審計公告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

但是,審計公告數量增加并不代表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發展水平,就公告數量與總體審計項目的占比來講,我國10%的公告率遠遠低于美國97%的公告率。我國的低公告率大大影響了民眾的知情權,其公告范圍遠低于社會期望。

(2)地區差異大。審計公告主要方式是在審計署網站上進行公示,沒有在相關的媒體上作廣泛公示,以至于公眾的點擊率與認知率不高。從審計署到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執行。審計署為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不僅頒布了大量相關法規,而且還了許多審計結果公告。但是,地方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積極性并不高,有些甚至并未實施。同時,地方的差異較大,中西部地區法制文明建設程度不同導致審計結果的公告數量和公告率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地方機關并未形成完善的審計公告制度。

(3)審計機關缺乏公示動力。許多被審計單位并不希望審計結果公示,其認為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公示會對其造成負面影響,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另一方面,社會公眾享有國家審計結果的知情權,但是,審計結果并非直接的對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造成影響,他們并不是很關心審計的結果。另外,有一部分公眾對于審計工作并不了解,即便對審計結果進行了公示,他們也未必會去主動查看。

(4)相關法律依據不健全。《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這一規定并沒有明確指出,審計機關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公開,其也可以不進行公開。目前審計署出臺的四個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并不高,屬于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缺乏法律強制性。

四、完善我國審計公告制度的建議

(1)加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我國的國家審計模式屬于行政模式,各級審計機關接受垂直上級以及本級政府的雙重領導,導致我國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了影響。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必須著重審計機關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加強。首先,現階段審計署出臺的審計結果公示的文件均屬于規范性文件,所以應在立法層面上指定相應法律,使審計結果公示制度具有強制性;其次,相應的法律制度必須明確其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法律責任、制裁措施等條文,使審計結果公示以后,有相應的后續措施保障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得到及時整改;最后,審計結果出來之后,應確定審計結果公示的時間、形式、渠道等,確保審計結果公示的時效性以及民眾的知曉程度。

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范文4

機構編制審計工作,既是審計工作內容的拓展,又是機構編制監督管理方式的創新,是規范機構編制管理、嚴控機構編制總量的具體舉措,是了解掌握各部門機構編制管理情況的有效途徑。在當前機構編制監督管理工作新常態下,建立機構編制審計工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監督檢查手段單一、查處力度不夠、工作開展難,部門(單位)不重視等問題。

(一)精心安排部署,落實責任到位。按照巨野縣編辦、巨野縣審計局《關于開展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情況審計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認真研究部署,制定了機構編制責任審計工作方案,成立了以縣編辦主任為組長的機構編制審計領導小組,并抽調2名機構編制審計業務骨干,參加了機構編制審計業務培訓班。重點對機構編制政策法規、審計內容、方式方法、問題認定,以及審計操作實際業務工作,設計制作了6套表格,統一審計數據政策,y一編制使用、領導職數配備等審計口徑和標準,明確了目標任務,細化了內容重點,說明了有關事項,明晰了模糊不清的概念和問題,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形成了一套符合實際的機構編制審計方案,這種做法,得到了縣編委領導的大力支持,并以編辦名義印發了《關于對部分領導干部實行任期編制審計的通知》,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專項部署,為做好機構編制審計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把握關鍵環節,規范審計到位。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巨野縣編辦堅持“嚴格把關、公正審計、規范操作”的原則,注重研究把握審計方向,明確審計目標任務,積極探索方式方法,找準監督切入點,使整個審計過程公開、透明、規范。首先,審查機構設置情況。重點審計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機構或增加、調整內設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性質或調整主要職責情況。其次,審查編制使用情況。重點審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與組織、人社部門配備的在職人員、財政部門核撥工資的在職人員總數是否相一致,是否存在項目經費中安排超編人員和自行設立機構經費等問題;是否存在在編不在崗人員、調離未辦核減編制手續,已判刑或降級、撤職等人員仍按原職級領取工資和津貼等“吃空餉”問題。再次,審查領導職數配備情況。重點審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與組織部門配備的領導干部總數是否一致,有無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問題,是否嚴格執行機構編制部門“三定”規定。通過真查實找,突出對超編制安排財政供養人員、超職數配備干部等問題的審計,充分發揮了機構編制審計的監督職能、建設性作用和“免疫系統”功能,有效遏制了機構臃腫、人員膨脹,提高了機構設置、編制使用和領導職數配備的科學性,確保整個管理過程的良性循環。

(三)嚴格運行程序,紀律監督到位。首先,規范審計程序。通過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等方式,將機構編制審計的相關要求、方式方法、時間地點等內容及時告知被審計對象,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審核通過自查自糾、座談匯報、個別訪談、問卷調查、調閱臺帳、舉報受理、情況通報等七個步驟,廣泛收集情況,了解各方反映。其次,注重工作方法。主要采取聽、查、談三種方式。聽,即主要是聽取黨政主要領導述職;查,即主要是查看黨委、黨組、政府及部門研究選拔任用干部、人事調動、機構管理、編制調配等會議記錄和發文通知,看單位用編控制卡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逆向流動、超編進人、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等問題;談,即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被審計審核單位干部職工座談,傾聽他們對機構編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最后,將獲取的基本資料,分類進行分析研究,形成機構編制審計報告,以文件形式反饋被審對象。具體到工作中,歸納起來就是“五步工作法”:接到審計項目通知提供機構編制相關資料開展機構編制審計形成機構編制審計報告歸入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半p審”工作的開展,為加強監督,掌握實情指明了方向。

(四)強化監管合力,協調配合到位。主動與審計部門保持工作銜接,加強審前溝通、審中配合、審后整改等工作。在開展相關審計時,編辦提供被審計對象的機構編制信息和數據資料、專項督查核查報告及有關政策規定,同時協助實施審查。在審后整改中,加強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國資等單位的協作配合,按照找準定位、積極協調、穩步實施的要求,針對全縣在審計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通過短信、電子郵件、電話等多種形式提出要求,重申工作紀律,提出補充意見,及時指導和糾正因考慮不周而出現的一些差錯,推動完善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機構編制審計工作機制,通過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形成監管合力。

二、主動作為,建立健全“三個機制”

為了確保機構編制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取得實效,巨野縣編辦堅持從健全機制、完善制度入手,使機構編制責任審計工作真正步入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健全督促整改機制。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事實清楚的問題,督促相關部門立即整改;對情況復雜、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幫助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并限定整改時間,并且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甄別定性,對共性問題,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對管理不規范問題,責成審計對象認真查找分析原因,并向黨委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強化措施的建議;對機構編制違紀違規問題、典型問題,不遮不掩,適時通報,對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和有關部門處理,充分發揮了機構編制審計的“緊箍咒”作用。同時,縣編辦結合審計組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對原有的工作規定、制度、程序進行了補充修訂,對會議制度、議事規則、辦事程序、編制審批、協調配合機制進一步規范完善。并且借審計之機,分別對機構編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進行整改。同時,結合實際,在提報項目、匯總修改、征求意見、會議討論的基礎上,制定印發《2016年度巨野縣機構編制工作績效管理評價標準》,科學分配評價指標及分值,明確細化評價內容及標準,提高了全縣機構編制績效管理評價工作的客觀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跟蹤回訪機制。“審計回訪”是提高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能促使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落實,既是對審計質量的一個“反饋”,又是鞏固審計成果的有效措施。在回訪辦法上主要采取三種做法:一是“走出去”,到被審計單位了解情況;二是“請進來”,與被審計單位座談;三是建立反饋機制,及時與被審計單位溝通情況。在回訪內容上采取三看:一看處理決定執行情況;二看審計前后變化情況;三看整改情況。在回訪中做到三個不放過:一是對越權審批的機構,原因沒有查清的單位不放過;二是違反審批機構編制程序,整改措施未落實的單位不放過;三是在限額外審批機構、整改不徹底的單位不放過。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規定在審計工作結束后三個月內再組織跟蹤回訪,進一步了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三)完善成果運用機制。為探索建立審計結果運用工作機制,更好地發揮監督職能,巨野縣編辦以發揮審計實效為出發點,加強機構編制審計結果運用。對已完成審計的全縣審計報告逐一把關核實,提出補充完善意見,形成全縣機構編制審計報告,經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審核,正式呈交縣政府審定,最后將審計報告歸入領導干部個人檔案,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將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為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提供組織保證。近年以來,共開展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情況審計工作12件,強化了機構編制的剛性約束力,提高了機構編制資源的使用效益。通過開展機構編制審計工作,健全了機構編制管理制度,規范了領導職數管理,有效地強化了領導干部機構編制意識、責任主體意識和法律法規意識,提高了領導干部對機構編制的重視程度,嚴肅了機構編制紀律,提升了機構編制工作的權威性,使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領域進一步拓展,內容進一步豐富,成效進一步顯現。

三、幾點體會

(一)大力宣傳輿論是先導。加大機構編制審計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通過報刊、電視、戶外電子顯示屏、懸掛橫幅等宣傳方式,全方位宣傳機構編制審計的目的、意義、作用,促進領導干部和廣大群眾了解機構編制審計。依靠審計監督,規范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機構編制管理行為。

(二)審計法律依據需完善。雖然機構編制審計已經正式寫入法規,《實施細則》也規定了“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政府、黨政工作部門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但僅僅規定了必須開展機構編制審計的依據,并沒有機構編制審計判斷標準和具體操作流程,致使機構編制審計陷入困境。由于缺乏審計處理處罰規定等有效的法律法規,致使編制審計的工作目標難以凸顯。

(三)審計技術方法需創新。由于編制審計起步晚,時間短,機構編制的審計技術和方法還在嘗試階段,審計技術方法還處于簡單的審閱法、核對法和計算法。審閱有關記錄,查看涉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決策事項和編委會會議記錄;核對機構總數以及重點領域改革方案、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文件規定是否相一致等問題。審計方法未全面應用環比分析、基數分析等數學方法和審計技術方法,機構編制信息計、績效審計等技術理論還缺乏機構編制審計技術方法創新。

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范文5

當前國有企業改革中,依然存在較多會計信息失真問題,而獨立審計無法有效遏制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人們在尋解決問題的辦法時,通常會忽視政府審計這一重要角色。文章結合政府審計管理和審計的技術,分析了國有企業改革里的審計的問題,進一步提出國有企業改革后政府審計面臨的主要問題,最后提出政府審計對改革后國有企業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國有企業改革;政府審計;財務審計

二十多年來,與改革開放同步的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依然存在著諸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效率低下,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等問題。我們不能因為出現一些問題而否定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放慢改革步伐;也不能對存在的問題視而不見,任其發展。我們要通過創新機制、完善法規、加強監管等多方面努力,使國有產權制度改革在推進中不斷規范,在實施中不斷完善。其中,加強對改制企業的審計監督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重要的工作。我國的國民經濟中,國有經濟是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在進行國有企業的改革以前,政府審計中國有企業審計是重要的內容。由于國企改革不斷深入,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政府的審計監督面臨三種問題:第一,在政府審計改革以后,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的法律保障難以支撐;第二,對于政府審計來說,其職能與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在職能上有一定的交叉性,第三,在政府審計中,難以處理和社會審計的關系,文章通過相關分析,進一步提出相關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的經濟體系里,國有企業是關鍵的組成部分,國有企業改革以來,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雖然有所降低,但依然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要實現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對于政府審計來說,國有企業審計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在多年的發展中,政府審計不僅可以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同時也會進一步防范國有企業經營風險,除此之外,還可以推動國有企業健康發展。在現在的發展中,隨著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其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也隨之改變,借助于政府審計的監督,解決好發展中的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二、國有企業改制后政府審計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審計對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的法律依據不足問題

在進行國有企業改革以前,我國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所以其一切財產都是國家所有。在這一形勢影響下,國家的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進行合理的審計,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過,由于國有企業改革,國家不再是其唯一的股東,在進行改革以后,不僅是國外戰略投資者,其他的民間投資者也可以成為其股東。在經過改革以后的國有企業直接變成國有控股企業,除此之外,還有國有參股企業。盡管在2006年的《審計法》和2010年的《審計法實施條例》里,明確規定了政府審計對國有控股企業實施審計監督的情況,但是對于和國有參股企業的審計監督上缺乏明確規定。對于政府的審計監督來說,在現在的法律里,如果進行政府審計,就會有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阻礙其發展。

(二)政府審計與其他國有企業監管部門職能交叉

現在的我國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管部門主要涉及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還有審計部門等。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所以各個部門監管的職責和側重點也會不一樣,這樣一來,各個部門的職能會有所重疊,同時在信息的溝通和交流上也會受到影響,進一步導致資源浪費,長遠的態勢發展下去會造成監管存在盲區。

(三)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的關系難以處理

在不同的角度看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的關系,它們會有不同的情況。從國有企業的角度來看,兩者是并列管理的關系,它們都是國有企業的外部審計,盡管在客觀上來看,兩者會有一定的側重點的區別,但是綜合來看,基本的目是實現企業內部風險的查找工作,推動其為自己的服務主體負責,進一步維護好服務對象的權益。現在來看,中國的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必然會有兩個矛盾出現,一種是重復審計的矛盾,這樣會進一步造成資源浪費;另一種是國有企業的改革以后,政府已經成為股東之一,甚至它已經不是最大股東?,F在的政府審計的獲益者僅僅是政府一個方面,勢必會造成其他股東的反抗。除此之外,在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層次來看,它們的關系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盡管在1998年,國務院明確規定了財政部對社會審計的指導職能和管理職能,但是在我國的《審計法》第30條也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利對相關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F在這樣的監督僅僅是宏觀的監督。

三、政府審計對改革后國有企業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

加強政府審計對于國有參股企業的審計監管的法律支撐,現在的法律里沒有明確規定怎樣對國有參股進行審計監督,這樣的方式不是推動政府審計的關鍵。

(二)明確職

能要明確好政府審計對于其他監督部門的再監督作用,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能。在西方的一些發達國家里,政府進行政府審計,自由市場里的企業基本不參與。但在我國,因為國情比較特殊,同時還有一定的歷史因素影響,國有經濟成為經濟中的主要部分,而政府的審計職能范圍也進一步拓展到國有企業。不過,在國有企業改革以后,政府不再是唯一的股東,而是成為控股股東和參股股東的角色。這樣一來,政府審計就要順應時代的發展,同時做出相關的調整。在新形式下,政府的審計工作要轉化成“間接監管”,也就是進一步淡化在國有企業里的直接監管的職能,對于財政部門來說,它們注意側重于管理國有企業財務和會計,而國資則偏向于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對于政府審計來說,是履行財政部門和國資部門的再監督。

(三)正確定位,處理好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的關系

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共同對國有企業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在國有企業的改革以后,這種模式的弊端進一步顯現出來,要想改變這種狀態,就要推動政府明確自身的地位,同時進一步發揮好社會審計的監督職能,以此來扮演好社會審計的角色,進一步加強監督。推動社會審計的作用發揮,進一步減少對審計資源的占用,綜合多種措施,達到監管國有企業的目的。

(四)創新觀念,正確處理與國有企業中非國有股東的關系

對于改革以后的國有企業,大部分企業的所有者不僅僅是政府,同時還有一些民間投資者,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國外的投資者。這樣一來,政府審計在進行國有企業的監管時,要正確的處理和國有企業里的非國有股東以外股東的關系,進一步保障政府審計作用的發揮。因此,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入手,第一,明確政府審計的使命,也就是進一步保障企業的安全,同時提高其效率,進一步保障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第二,要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把政府從管理型轉換成服務型,進一步樹立好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和形象,尊重其它股東的相關利益。除此之外,要加強審計工作的創新力度,進一步研究相關的國有控股企業的審計途徑,同時尋求新的解決方法,通過對政府審計和非國有股股東的利益共同點的尋求,推動政府審計保障國有產權的利益,同時能對非國有股股東權益產生積極的保障作用。

四、結論

在國有企業的改革中,審計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不過,一些國有企業的改革里存在大量的實踐問題,而文章通過分析審計問題的存在,進一步提出了有關政府審計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設想,同時,探索了政府審計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式,進一步加大監督的力度,同時探索相關的政府審計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障礙,為國有企業的改革問題提出建議,為相關的學者提供新的思路。

參考文獻:

[1]李曉明,劉海,張少春.強化國有資產受托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J].審計研究2004(2).

[2]林清林,賴黎.國家審計對國有企業改革的影響分析[J].財會通訊,2007(1).

[3]張先冶,將美華.國有企業改制中政府審計問題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08(1).

[4]謝榕榕.經濟責任審計的常見問題及對策措施的探討[J].中國審計,2003,(9).

[5]許漢友.論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的協調[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4,(1).

經濟責任審計法律依據范文6

關鍵詞:內審作用,風險,控制

 

內部審計的作用

內部審計是組織機構內部所建立的服務于該組織的一個獨立職能部門,通過對組織內部各種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價,來確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認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標準 、是否有效的和經濟地使用了資源、是否正在實現組織目標,并據此對所審查的活動向成員提供分析、評價、建議和咨詢,幫助他們更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換句話說,內部審計是對內部控制實施的“再控制”。其作用在于:

(一)提高企業財務會計和其他經營管理信息的正確性與可靠性。

加強管理是企業永恒的主題,管理的重心在決策,科學的決策則離不開正確、可靠的信息。通過內審,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二)能夠有效的促使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貫徹落實與執行。

健全的內審制度,可以對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崗位、人員及各流轉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及時發現諸如貪污、盜竊、浪費亂擠亂攤成本和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財產物資是企業從事正常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物資條件,如果內部控制不嚴密,不相容職務未分開,就往往會造成企業財產物質的大量流失,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通過內部審計,能夠發現內部控制系統的缺陷,進而提出可行的建議,彌補內部控制的缺陷,達到保護財產物質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目的。

(四)能夠促使企業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目標的實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合理的組織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前提,健全的內審制度對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顯得尤為重要。

二、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較弱

內部審計機構是單位內設機構,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本單位實現經營目標服務。因此,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如外部審計,在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單位的利益限制。內部審計的組織形式也反映出其獨立性的弱化:有的單位把審計機構設在財會部門中;有的把審計機構和監察部門合并在一起;有的單位由分管錢財物資及賬目的人員兼任審計崗;有的單位領導既領導財會工作,又領導審計工作。因此,企業的內部審計很難站在客觀、公允的立場上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特別是當面對領導參與或法人違規時,內部審計往往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的內審部門,如若服從于一把領導的意志,不能對企業的財務進行有效監控,不能做出真實、客觀的評價,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就會埋下巨大的隱患。論文格式,內審作用。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不能有效保證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組織上的獨立性及其在業務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權威性,就不能保證審計質量和規避審計風險。

(二)內部審計對象的多元化

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內部審計的對象也多元化 ,審計對象逐步發展為企業集團、股份公司和連鎖經營店,企業內部機構層次增加,所進行的交易日趨復雜;被審單位與集團公司是母子公司或聯營公司的關系,在兼并和收購、改制和改組、聯合和剝離及分拆中,給內部審計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加。

(三)內部審計內容的復雜性

由于審計對象的多元化,單位和集團公司改制和改組,內部審計的內容從傳統的財務審計發展為效益審計、工程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決策審計、風險審計、投資審計等,這對內部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作出正確結論的難度也就越大,審計風險隨之增大

(四)內部審計法規不健全,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不健全,或出現空白,使得內審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只有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因而增大了審計風險。同時,目前我國內部審計人員整體水平不高,綜合素質較低,識別風險、判斷正誤的能力較差;有些人員職業道德欠佳,不能經受各方面的誘惑;內審人員普遍缺乏計算機審計技能,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這將給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信譽帶來負面影響,從而導致審計風險的出現。

(五)內部審計方法滯后,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國內審方法仍以賬項基礎審計方法為主,主要審計目的是“查錯防弊”,內審人員風險觀念淡薄,審計風險控制因素考慮較少,更談不上運用最新的以風險導向為核心的審計方法來防范和化解風險。論文格式,內審作用。內部審計中抽樣技術雖已被廣泛應用,但是內審人員在運用這一技術時,基本上全憑審計人員的主觀標準和經驗來確定樣本規模和評價樣本結果,這種判斷抽樣極易遺漏重要事項,形成審計風險。論文格式,內審作用。

同時,目前許多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如審計機構缺少事前的審計計劃、事中的審計程序和報告期的審計復核;審計工作底稿不完整,一般僅記錄審計問題事項,而未記錄審計人員認為正確的審計事項,使得審計復核、審計質量控制無從入手;審計報告以協調關系為出發點,以肯定工作成績為基調,問題定性模棱兩可。這都使內部審計質量得不到保證,更談不上防范風險。

三、內部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一)理順內審管理體制

企業在設置內審機構時應堅持兩條原則:一是獨立性原則。這是設立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最重要的原則。在這個原則指導下,內審組織機構在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等方面應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股東、總經理、其他職能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以體現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實務準則》的一開始就強調:內部審計師“必須獨立于他們所審核的活動”,“獨立性可使內部審計師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鑒證和評價,這對于正確的審計工作實施是必不可少的”,而這一點,是“要通過組織狀況和客觀性來獲得的”。二是權威性原則。這是內審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另一個關鍵因素。主要體現在內審組織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上。內審組織機構的組織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越大,內審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實踐表明,內審的組織地位和作用的發揮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作用的擴大為內部審計贏得較高的組織地位創造了機會;另一方面,組織地位的提高,獨立性增強又為內部審計人員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職責,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條件。另外,內部審計機構要有一定的處罰權,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內部審計的權威性。

(二)提高內審人員素質

內部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是高層次、綜合性的經濟監督,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過硬的政治思想素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高度的責任心;必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理論知識和審計技能,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具有較強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具備經營管理知識,通曉財政經濟法規,還要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及技術方法有一定了解。加強內審行業的隊伍建設,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審計人才是推動我國內部審計事業發展的當務之急,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最有效措施。論文格式,內審作用。首先,必須改變目前的用人機制,選派那些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其次,培養內審人員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的職業道德;再次,要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以適應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的需要。

(三)改進內部審計方法

在審計方法上采用以風險為導向的風險基礎審計模式。風險基礎審計是將審計風險觀念全面應用于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它通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來確定審計風險是否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它主要運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不僅對客戶的控制風險進行評價,同時更要對產生風險的各個要素進行分析和評價,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這樣就使審計風險與整個審計過程密切聯系起來,以風險的分析與控制為出發點,以保證審計質量為前提,統籌運用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分析性檢查等方法,綜合各種審計證據,以控制審計風險。近年來,風險基礎審計在世界各國已廣泛應用,其原因就在于它從審計準備階段開始就考慮審計風險。我國內部審計也應盡快實現向這種審計模式的過渡,以提高審計質量。論文格式,內審作用。論文格式,內審作用。

(四)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快內審法規建設

建立良好的內部運行機制,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是控制風險的有力保證。各內審機構應在綜合考慮業務規模和范圍、組織形式、分支機構設置及區域分布、成本與效益原則、人員素質及構成等其他影響控制政策和程序因素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內部運行機制和質量控制制度。質量控制制度應從全面質量管理和單個項目質量管理兩個方面構建。全面質量管理應著重從職業道德原則、專業勝任能力、工作委派、分級督導制度和對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的執行情況的監控等方面入手建立控制程序,以保證審計質量,把風險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單個項目質量管理應重點建立主審負責、審計底稿三級復核、審計部門主管巡視、審計項目質量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以把好每個審計項目的質量和風險關。同時,我國應抓緊制定、頒布內部審計法規和內部審計業務準則,以統一內部審計執業規范,降低審計風險。

總之,要想充分的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就要重視審計監督,提高內審的地位,制定嚴格的制度,加強對審計決定的跟蹤。

主要參考文獻:

徐麗《如何發揮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的作用》,《審計理論與實踐》,2003年第11期

《現行審計管理制度與執法監督》,遼寧電子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