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法律規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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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律規范

民間借貸法律規范范文1

關鍵詞:間間借貸:立法目標;法律價值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2-0069-05

民間借貸作為相對于官方正規金融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部門,在國外的研究中被稱為非正規金融(informal finance),但國內的相關研究還未對民間借貸的內涵與外延形成較為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對民間借貸概念的界定是相對正規金融而言的,是指在金融體系中沒有受到國家信用控制和監管當局監管的金融交易活動,包括非正規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規的金融市場。需說明的是,此定義并非從合法與非法的角度來闡釋的,因為有些非正規金融活動按照現行法律是非法的,但是也有很多非正規金融是合法的。如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下的民間私人借貸。

民間借貸的興起是在我國漸進式改革路徑既定的背景下,政府、正規金融機構、各種經濟成份的經營主體、社會公眾相互博弈選擇的結果,這種變革背后所體現的是社會轉型期人的自利動機與原有制度約束之間不斷沖突與融合的過程。

一、民間借貸立法目標的反思

我國的金融體制與制度設計至今都沒有充分考慮民間自由融資的客觀需要,而是以國有企業的投融資為中心。通過建立并控制以國有銀行為主體的金融體系,確保把居民與企業資金集中在國有金融體系內,保持對金融體系的有效控制機制,來達到促進國民經濟增長的目標。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標及其制度設計首先并不在于實現金融市場的穩定,而是阻止市場性的金融活動。這種制度安排的結果使銀行部門實際上成為私人貸方和國有借方之間輸送資金的管道,為國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資產提供了便利。而民間借貸的興起,無疑分散了國家對資金的壟斷與調控能力。所以,為了維持這種體制性的需要,現行金融法規、政策均嚴格控制非國有銀行和民間金融組織的發展和業務活動。縱觀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變遷,總和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與否相對應,在民間借貸發展較好的時期對其管制相對較少,一旦出現問題就嚴厲打擊,體現為以行政管理為主線,刑事懲罰為輔佐的基本思路。但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業已證實,這種對金融資源的壟斷與管制并未促進國有經濟的同比例增長。反而是民營經濟成為了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支柱。

支持對民間借貸進行管制的另外一個理由是金融安全論。按照這一觀點,民間借貸活動具有運營不規范、高利率、高風險等缺陷,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為了國家的金融安全,出于防范金融風險與穩定金融秩序的考慮,有必要對其實施較為嚴格的控制。這也成為我國對民間借貸政策與法規十分謹慎甚至保守的理由之一。這種觀點背后所折射的社會意識是我國幾千年來對民間借貸的歷史偏見。但是,熱情激憤的批評無利于我們探尋民間借貸興起背后隱藏的內在邏輯和客觀規律。首先。經濟發展的規律告訴我們,利率高低的確定不是以我們的主觀判斷為標準的,而是由借貸市場的資金供需狀況、契約執行環境以及通貨膨脹率的高低等因素決定的。民間借貸高利率的形成與對民間借貸的嚴格管制所導致的交易風險與成本加大不無關系。其次,民間借貸運營的不規范。同樣與金融管制政策的不穩定有關。正是由于金融管制的存在,借貸雙方難以有穩定的交易規則,民間借貸總是隨著行政管理政策的變化而不斷轉變經營策略來求得生存與發展,進而加大了這種信用活動的金融風險。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放棄對金融活動的過多干預,應將重點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維護市場秩序、提供公平競爭環境等公共服務上來。通過建立與完善相關金融法律制度,來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制度化與法制化,實現市場經濟的法治目標。

二、民間借貸法律價值體系的構建

金融市場的發展離不開法治,民間借貸的興起同樣蘊含著人們對法治理念的追求。法治理念強調法律至上,通過對公民權利的保障與對公權力的限制來實現對自由、人權、正義、秩序等價值目標的追求。而法的價值表達了法律對主體需求的滿足,對于立法、執法與司法活動均有指導作用。民間借貸法律價值體系構建的現實意義也正在于此,這是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基礎。具體而言,民間借貸法律的價值體系不僅指價值的組成,也包括組成價值彼此之間的關系。

(一)民間借貸法律的自由價值

在法律上,自由首先意味著主體可以自主地選擇和實施一定的行為,同時,這種行為又必須與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行為模式相一致。因為自由存在著被侵犯和濫用的雙重可能性,必須有一種強大的外力來保障自由免受侵犯與濫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國家強制力屬性可為其提供保障。而民間借貸法律的自由價值首先意味著民間借貸主體具有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受到非法的阻礙,特別是公權力的不當干預。其次,交易自由、營業自由并非可以隨心所欲地去做任何事情,如果那樣就會導致人與人行為的沖突,其結果是大家都無自由可言。所以,通過對民間借貸法律自由價值的設定可以保護民間借貸自由權利在依法行使時受到法律保護、在濫用時受到法律懲處。只有從法律上確定民間借貸自由權利行使的范圍,才能把原本混亂的秩序變得井井有條,實現真正的自由。當然,自由實現的范圍與程度還要受到其生活的物質條件、歷史傳統、文化背景和社會觀念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但這絕不能成為忽視甚至否定民間借貸法律自由價值的理由。

民間借貸法律自由價值的確立還具有消除因權力尋租所導致的腐敗的現實意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的是在自由交易基礎上的價格形成機制,但在金融管制背景下金融資源的配置則主要依靠政府公權力的人為分配。而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管制存在很多弊端,面臨如何對其控制的金融資源進行分配的問題。我們知道政府并非具有完全理性,會由于集體有限理性的存在而產生政府失靈,會導致干預的非效率、公共政策的失效以及權力尋租與腐敗等。在政府管制的情況下,金融資源的配置不是由市場通過自由競爭來安排的,此時政府官員手中管制經濟的權力變成了一種稀缺資源,各種利益主體為了獲取資金就會采取各種手段來爭取政府的種種優惠,于是腐敗便產生了。這種權力尋租活動在政府對金融市場管制越嚴格時會愈加嚴重,如在證券與銀行等嚴格管制的市場。由于證券市場事實上存在著的金融管制,并非所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企業均能進入,最終的決定權依然掌握在管制部門手中,企業為獲得上市融資的有限名額就會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積極活動。于是權錢交易就會發生了。在銀行的借貸市場同樣存在這種情況,銀行特別是國有大銀行出于所有制和風險的考慮,一般會向國有企業發放貸款,各類非

國有經濟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能夠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支持卻極其有限。于是民營企業為取得所需的資金,要么轉向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金融,要么通過各種手段包括賄賂等非法方式從證券、銀行等正規金融市場來獲取資金?!敖^對的權力產生絕對腐敗”,政府對金融市場管制越多,產生腐敗的機會也就越大。甚至某些機構或官員通過主動設租來牟取非法利益,導致權錢交易,腐敗滋生。金融市場的權力尋租不僅會引起權力腐敗,還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經濟效率下降和社會收入不公等一系列問題。

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民間借貸的交易自由、營業自由有助于克服因權力尋租所導致的腐敗現象。通過資金需求雙方的自由交易與市場競爭機制可以把有限的金融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消除因金融管制產生的種種弊端。但前提是民間借貸的自由價值必須有法律的保障,否則自由的實現及其現實意義就無從談起。首先,要確認市場主體擁有自由權利,對民間借貸的交易自由、營業自由從法律制度上予以確認。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主體享有平等和自由權利是交易得以發生的前提,對民間借貸的過嚴管制不僅限制了融資雙方按市場機制配置金融資源的自由。也是對公民財產自由處分權利的漠視。如果讓市場主體通過競爭來合理配置金融資源,那么適應各類大中小型企業的多元化金融市場與機構就會如雨后春筍出現來滿足不同的需求,形成多層次的融資市場。其次,應當將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與政府維護經濟秩序的職能范圍區分開來。政府對金融市場的干預應該是一種“需要國家干預”時的適度干預,若干預超出保護公民權利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界限就會導致“租金”的存在和“尋租活動”的出現。要限制金融市場的尋租活動就必須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使之成為有限政府,政府所應該做的是提供一個穩定的制度預期――法律制度來保障民間借貸的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

(二)民間借貸法律的效率價值

效率一詞最初源于經濟學,基本含義是指投入與產出間的比例關系。法律的效率價值包括經濟效率價值與社會效率價值兩方面。經濟效率價值是說一項法律制度若能夠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則其必然是提高經濟效率的法律,而社會效率價值是說該法律制度能夠實現對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權力運行的合法高效。民間借貸法律的效率價值也可以從上述兩方面展開,其經濟效率價值指通過法律所提供的穩定規則,可以減少交易費用,提高效率;社會效率價值指通過對合法權利的界定與公權力運行的限定能夠打破壟斷,實現公平競爭。

效率是經濟和法律共同追求的目標,因為“一個良好的社會必須是有秩序的社會,自由的社會,公正的社會,也必須是高效的社會?!庇捎谑袌鼋洕嬖诓淮_定性,因此市場經濟存在著風險,法律的本質是為人們提供一系列穩定的信息,使人們容易預測其行為的結果,對其行為的成本和收益作合理的預期,把風險和不確定性減少到最低限度,而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使當事人能預先知道自己行為的后果,以選擇合理的行為方式,從而減少博弈實現交易費用的節約,提高經濟效率。雖然制定法律制度需要成本,但其費用要遠低于沒有法律制度時雙方交易的費用,這也是為什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規則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人們運用法律制度來穩定交易規則的經濟動因就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為民間借貸活動提供穩定的交易制度,同樣可以減少借貸雙方的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率。因為如果對同樣性質的交易者使用不同的規則或者沒有穩定的規則,不僅會導致規則的模糊,而且還會造成整個經濟的無序。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的交易價格過高(在借貸關系中表現為利率較高)與沒有穩定的法律制度供給不無關系。首先,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在每次交易時都要經過博弈的過程來重新達成交易規則,把精力浪費在對經濟發展沒有任何意義的地方。其次,由于沒有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調整的法律規則,故不能形成穩定的交易規則,導致其交易風險加大價格上升。所以。如果從法律上明確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界限并提供穩定的制度保障,那么民間借貸的風險就會降低,利率也會回落到合理水平。

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提供還能夠提高社會效率,“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權力的一種調整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價值?!睂窈戏ㄘ敭a的保護既是公民其他權利得以行使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市場經濟法治不可動搖的前提。但我國對待民間借貸的態度一直表現出極強的政策導向,政策的原則性和隨意性特點決定了難以為民間融資提供穩定的制度支持。同時也違背了我國憲法確立的對公民合法財產和權利進行保護的基本條款。民間借貸――私人之間按照約定的條件轉讓使用資金的權利――產生發展的法律根據,從根本上正是來自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私人財產的憲法條款。對私有財產權利的承認也是阻止或防止公權力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政府的首要職責應當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不是不合理的限制權利的行使。更不是與公民爭奪利益――壟斷金融市場,排斥民間借貸。對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的確認可以把目前魚龍混雜的民間借貸市場與機構加以規范,通過明確民間借貸成立的條件、權利義務和業務范圍等,使符合規定的主體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為發展市場經濟服務。此外,確立民間借貸法律的效率價值還具有打破壟斷增進社會福利的意義。我國金融市場的壟斷源于政府的特許,由政府對金融的管制形成融資市場的壟斷。金融壟斷會對市場經濟的發展造成極大的危害,會造成金融資源的浪費與我國金融企業競爭力的降低,導致社會整體福利水平下降。而民間借貸的存在,會對當前正規金融形成壓力,促使正規金融市場與機構的內部變革,從而增加競爭、提高效率,有效的消除壟斷的危害,增進社會福利。

(三)民間借貸法律的秩序價值

確立民間借貸的秩序價值的意義在于理順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設定公權力在民間借貸市場中的權力與責任以及維護金融活動的穩定有序。

由于對民間借貸活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無法為交易雙方提供有力的保障,在利益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權利救濟,從而導致了民間借貸發展的混亂與無序時常出現。民間借貸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在現實生活中常游走在合法與非法的邊緣,導致相關主體不會(同時也不敢)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市場競爭中,而是采取一種僥幸心理來獲取利潤,結果就可能會使某些經濟主體不考慮長遠發展而目光短淺,不守信用,極易引發道德風險,擾亂金融秩序。而政府的不當干預與管理手段的簡單化,會侵害市場主體的正當權利,導致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理難以走出混亂――管制――蕭條――放松――混亂的惡性循環。造成這種惡性循環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管理機構對民間借貸過分干預的不恰當管制政策以及對民間借貸合法權利的漠視,形成所謂的“金融抑制”。此外,由于在立法上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法律界限不清,在司法上存在著難以界定的灰色地帶也會帶來諸多問題,導致金

融秩序的混亂。如司法實踐中多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目的作為判定合法與否的依據,但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很難認定,必須要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推定,而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致使司法機關在審判中很難有一致標準作為判案的依據,導致同樣的行為有不同的審判結果,最終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金融秩序。因此,我們首先應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從法律上對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使交易雙方能夠行使其合法權利并履行其應盡義務,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必須通過法定程序設定政府在金融市場享有的權力與應負的責任,使其成為維護交易自由、防止不正當競爭、懲處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有效力量,以彌補市場缺陷。

(四)民間借貸法律的正義價值

法律正義是一種通過創制和執行法律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及其行為而形成的理想關系。而對民間借貸的許多歧視性規定則違背了人類社會的這種崇高理想,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公正。

雖然從我國經濟發展的角度看,民間借貸在特定歷史時期所受到的管制有一定的現實需求,如可以集中金融資源來優先發展某些產業等。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經濟逐步從競爭性領域退出,再用以往的制度來調整金融領域就是對民間借貸的不公平對待。也會阻礙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人世后,民間借貸不能享受與外資金融機構同等的待遇。因此,消除對民間借貸的不公平對待,以實現法律的正義價值刻不容緩。我們知道,法律正義價值的實現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通過對社會各種利益和負擔的分配來實現正義,即對正義的初次分配;二是通過對社會利益沖突的解決來實現正義,即對正義的再次分配。實現途徑包括把指導分配正義的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化為權力、權利和義務,實現對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所以,民間借貸法律正義價值的實現首先要給予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同等的對待,消除歧視,賦予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同樣的權利,以實現對正義的初次分配。其次,在民間借貸受到不公平遭遇時,能夠獲得法律救濟,以實現對正義的再次分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只有規模大小的區別,而不應根據所謂的內資外資、國有民有的不同進行差別對待。在金融市場中,凡是國有資本和外資能夠進入的領域就應該對民營資本放開,并在民間借貸受到不法侵害時給予同等的保護,真正實現法律的正義價值。

(五)民間借貸法律價值之間的關系

民間借貸法律規范范文2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完善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征

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廣義的民間借貸除此之外,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借貸。筆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它組織之間,以及法人、其它組織相互之間,通過協議發生的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民間借貸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在我國產生已經有很長的歷史,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變遷也在慢慢地發生著變化。民間借貸的主體以前一般是簡單的個人與個人等私人之間的借貸,具有很大的廣泛性,后來逐漸向多元化借貸發展,廣泛出現在個人與企業之間,甚至企業與企業之間。

2、高度的靈活性和簡便性。由于民間借貸依賴于地緣和血緣關系,多發生在一定區域,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正規金融的行政干預因素,所以民間借貸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其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的要求都不是特別嚴格。無論是擔保程序還是借貸契約,其主要依賴的是個人信用。同時,在民間借貸市場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許多不成文的行規和習慣,這些約定俗成的形式使得民間借貸具有正規金融無法比擬的高度靈活性。

3、高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具有高回報率且方便簡單,可以快速便捷的提供資金,更符合中小企業的需要。銀行貸款具有繁瑣的手續,相比之下,民間借貸則要簡單許多。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購銷合同、驗資報告、會計報表等材料,也不用辦理公證等程序,借貸程序非常簡單。雖然民間借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融資問題,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其風險的存在。因為形式簡單,當發生糾紛時則難以獲得有效的證據,不利于經濟利益的保護與社會的穩定。而且借款人對于貸款人在法律上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可能會出現資金被濫用等情況。

二、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國家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且不斷提高央行準備金率,民間借貸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市場經濟雖然發展了,但是我國的監管水平卻并沒有跟上腳步,我國目前在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方面尚不完善,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尚未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滯后,且法律條款零散無序?,F階段,關于民間借貸常用的法律條文主要零散的分布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同時也有一些部門規章及司法解釋,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最高院的《關于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以及《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目前零散的不完整的法律體系給司法實踐中的相關操作帶來很大困難,對于急需民間借貸資金的個人和企業來說,把握難度極大。而且零散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許多不合理的地方,與現實需要嚴重脫節。

(二)缺少專門性立法,可協調性可操作性較差。

我國雖然在許多法律條款中都涉及到了民間借貸問題,但是并沒有關于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這還遠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缺乏專門詳細的法律規定對于法律責任的認定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如民間借貸行為的主體、對象及方式等,都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這些都潛在著巨大風險。這樣的情況會導致在實踐中頻繁出現同案不同果的尷尬現象,影響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而且在實務中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具體,會導致無法操作的情況發生,比如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行為的界定問題。法律對此的規定是模糊不清的,沒有統一的標準,實踐中往往會碰到難以抉擇的境遇。

(三)我國民間借貸監管體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監管模式。

在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下,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主要是央行和銀監會,可是在具體實踐中,卻一直存在著模糊不清楚的現象,監管模式和監管力度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范可供遵循。始終沒有建立一套系統的預警和監管機制,一旦出現問題,通常會出現多機關總動員和無人過問的尷尬狀況。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的監管,所以其一直潛在著很大的風險,進而導致非法集資等事件頻繁發生,威脅著我國的金融秩序。同時我國缺乏有效的監管模式,在民間借貸領域缺少相關的配套措施,這使得風險的防范措施遠遠達不到健康發展的要求,進而也會影響監管的質量,影響民間借貸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都不利于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

三、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完善建議

(一)確定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主體希望的不是一個壟斷不公平的市場環境,而是一個可以公平競爭,可以發揮其實力的市場環境。不具有法律上明確的身份,這就使得許多合理的民間借貸方式無法得到良好的發展環境。由于民間經濟組織的合法地位的不確定性,一旦發生利益糾紛,則會帶來許多矛盾。如果民間借貸始終得不到一個合法的身份,得不到應有的重視,那么其高風險性可能會對經濟發展與金融安全帶來不利影響。不但要看到民間借貸的風險性與消極性,還應該看到其積極方面,合理引導其發展,發揮其促進資本市場多元化的作用,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的有益補充。

(二)制定民間借貸的專門性法律規范

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呈擴大化多樣化趨勢,我國的民間借貸尚處于不完善的階段,所以有必要結合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特殊性,參照某些國家或地區在法律規制方面的成功經驗來規范我國的民間借貸市場。制定民間借貸的專門性法律—《民間借貸法》。例如香港的《放債人條例》,其不但規定了貸款協議形式和內容方面要求,而且對貸款機構利率水平也進行了限制。筆者認為,我國《民間借貸法》的制定應當堅持公平原則和適度監管原則,對民間借貸的主體、監管部門、交易范圍、資金來源等方面,以及風險控制、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系統詳細的規定。我國關于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界定標準模糊不清,由于我國對于這二者沒有具體可操作性較強的規定,導致在實踐中對同一行為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所以民間借貸專門立法中有必要從資金來源、目的對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等方面綜合考慮,理清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界限標準。

(三)完善金融犯罪的有關規定,理清合法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界限

雖然我國《刑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對于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以及集資詐騙行為等都有禁止性的規定,但是對于什么情況下觸犯《刑法》,什么情況下在合法范圍內,法律規定卻過于原則,可操作性較差。例如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該罪的客觀方面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內涵的理解,無論在學界還是在司法界都存在著較大爭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處理在不同地區不同案件中就會有不同的結果。這種現象嚴重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影響了法治的權威,同時也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行為的保護。

(四)建立混合性的監管模式

因為民間借貸具有其不同于正規金融自身所特有的特征,所以對民間借貸監管應采用混合型監管模式,即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的混合監管模式。合規性監管是指相關監管部門應該依法嚴格監管民間借貸行為。例如如民間借貸機構是否符合了國家關于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是否達到了所在區域內的最低融資比例標準等。同時除了加強合規性監管外,監管當局還應針對民間借貸高風險的特點,加強對于民間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因為我國的民間金融機構數量多且雜,而且大多數又集中在基層經濟地域,所以對于民間借貸可以采用分類監管的方式,對其風險管理體系進行準確獨立地分析和判斷,從而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行業協會應發揮其輔助作用,比如建立民間借貸的流動性風險基金以及成立專門的保險機構等,從而形成一套流動性的風險管理應急體系。(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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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律規范范文3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規制途徑

中圖分類號:D923;F83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2-0197-02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基本要素分析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1.一般認為,民間借貸是與正規借貸相區別,二者形成相互對應關系的概念。其特點是不受國家金融監管機制約束,官方數據不統計,法律不給予主動保護,是一種特殊的不正規的金融活動。很多學者稱之為地下金融。通說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處在國家正規金融體系之外,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等非金融機構主體實施讓渡貨幣價值、取得本息償付,同時少有法律規制、法律保障的融資行為。

2.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重要手段。它的運作方式是資金借貸方把自有閑置資金作為其資金來源,采用合同方式將這部分資金借貸給資金需求方,資金需求方向借貸方支付約定利息享有資金的使用權,資金供給方承擔金融違約風險。

(二)民間借貸的特征

一是具有廣泛參與主體,包括個人、企業等社會主體。二是具有廣泛資金來源,主體廣泛性直接導致產生資金來源廣泛性的特征。三是具有靈活借貸方式,主要采用現金交易方式。四是具有多樣化借貸形式,包括傳統的企業集資、民間放貸、私人錢莊借貸,以及新興的會所借貸、互聯網借貸等形式。五是金額持續增大。六是具有長期借貸期限。七是具有市場化利率,主要是根據市場變化制定利率,往往同比高于銀行,甚至有時會出現高利貸現象。八操作性很強且簡單方便。

二、我國民間借貸需要進行法律規制的原因解析

民間借貸雖然比正規金融占有地緣、血緣和人緣等方面的優勢,但是由于民間借貸主要是依靠個人信譽和道德規范的約束,缺乏法律規制,導致民間債權債務糾紛大量出現。

1.民間借貸缺乏法律保障。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專門成文法明確民間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民間借貸行為很難得到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證據觀念不強。出借人往往因顧及情面不好意思索取必要的證據,糾紛產生時,出借人因證據不足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追回欠款。其次出借人對《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不夠,不會保護自身權益極易受到損害。

3.盲目追求高額利息回報是民間借貸危機形成的內在原因。出借人的逐利心理和小微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面臨的資金困難成就了民間借貸。需求造就市場的同時,也成為專業放貸人和民間借貸訴訟大量出現的直接原因。

4.誠信缺失是造成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社會原因,加強我國公民誠信體系建設刻不容緩。部分借貸主體道德滑坡,把樸素的“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基本準則拋棄了,“欠錢是大爺”的歪理卻成了這部分人的信條,這是民間借貸糾紛大量產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建議和對策

(一)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

民間借貸自古產生并存在至今是有其合理性和正當性的。民間借貸利用血親地緣關系,依靠親屬、朋友和鄉親鄰里等社會關系,以簡便快捷的辦理特點,解決中小企業和個體業者、農戶的融資難題,彌補正規金融的不足。同時,民間借貸還具有合法性特征。只有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在法律的規制下運行,才能有效防控和打擊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活動。

(二)制定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使法律規制有法可依

關于民間借貸,在我國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中有一些規定,但過于粗放分散。筆者認為,必須制定民間金融借貸專門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民間借貸的地位、運行規則、利率、資金來源、借貸人的資金用途、放貸人的索債方式、規制方法及懲罰措施等,切實保護正當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非法借貸。重點從以下5個方面進行細化和完善,構建民間借貸法律規制框架。

1.降低民間借貸主體的準入標準,實行分類監管。2015年 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最高法院《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意味著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資金拆借行為是合法的,司法應當予以保護。但對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的行為作了否定性規定。

筆者認為,對于較小數額(如一萬元以下)的借貸行為,可以不納入規制范圍。法律應對以發放貸款賺取利息為主業的放貸人進行準入規范,明確規定自有資金最低數額和主體審查方式,確定其主體資格。商業放貨主體在設立上應區別于一般公司,不適用現行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嚴格按照實繳登記原則核準。同時應對商業放貸人進行嚴格資格審查。排除有不良社會記錄的人員從事高風險的民間借貸業務。

2.確定合理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使借貸雙方互利共贏,讓放貸人更加積極讓渡自有資金使用權。借貸雙方從各自角度爭取最大利益是無可厚非的。那么利率標準怎樣確定才算合理,法律界是有爭議的。筆者認為,只有本著互利共贏這個市場經濟基本價值準則,才能讓民間借貸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否則只能最終兩敗俱傷。最高法院《規定》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作了三個區間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介于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退還,法院同樣會駁回。這個規定對利率的認定不再用四倍的模糊標準,便于操作,有其合理性一面。但筆者認為,本規定的利率仍然未脫離“四倍”利率限制,應當把36%作為一個分水嶺,36%(含36%)以下均應包含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利率高于36%的借貸應確定為高利貸,高利貸從民事角度應視為不當得利,出借人所得超過36%利率部分的利息應當返還借款人。對于利率高于36%且因乘人之危造成借款人企業破產、家破人亡等惡劣社會后果或嚴重社會影響的應該追究出借人放貸罪刑事責任。只要利率未超出年利率的36%,同時借款合同不違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那么約定的利率和利息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理由是,近幾年民間借貸的利率隨著國家金融財政政策的收緊而逆勢上揚,通常利率遠超年利率24%的限度。借貸雙方通常采取預先扣息、訂立陰陽合同等方式來規避法律。這一現象首先說明了借鑒四倍利率設定的新標準仍然未反映出現實要求,因此,應對現行利率規定進行適當的修改,以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進程。

3.嚴格審查放貸人的資金來源,禁止擾亂國家金融秩序行為。對于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問題,筆者認為,規定放貸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維護金融安全。民間借貸畢竟是國家正規金融的補充,是發揮脫離國家金融機構監管散落在民間資金作用的一種方式。雖然民間借貸手續簡便,但多數存在無抵押等低級管理的特點,如果允許放貸人吸收存款負債融資極易發生損害存款人利益的行為。另外,把從國家金融機構所貸款項轉貸他人謀利的行為會嚴重擾亂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筆者認為,民間借貸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這道紅線不能越,除非放貸人具備了注冊正規金融企業標準。

4.強化對非法民間借貸的刑事責任追究。為規范我國的民間借貸行為,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盡快將涉及民間借貸的嚴重違法行為入罪。例如,將超過規定放貸利率的行為設定為超利率放貸罪;將通過黑社會組織等非法手段逼貸、要貸的行為設定為非法逼貸、要貸罪;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借貸,數額較大期滿不還或跑路的設為非法借貸罪。同時,明確民間借貸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違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的同時,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應予以法律支持和保護,如明確劃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正當民間借貸的界線,保護民間借貸的正常運轉和放貸人正常的融資行為。

5.以書面形式明確民間借貸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合同法》民間借貸應為要式合同、實踐合同,但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由于民間借貸客體與國家金融秩序的聯系緊密,應該從嚴規定借貸合同的形式,故而,民間借貸合同應該以要式合同為一般。本人認為對于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民間借貸應明確規定為要式合同,這是從減少矛盾的產生,保持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的。同時,大部分的借貸行為發生于親緣和熟人社會中,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就已具有很強的可靠性,所以不要式合同可以作為補充,體現出了民間借貸形式的靈活性。對于不要式借貸合同在數額上應限定在1萬元以下為宜。

(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政府監管

建立民間私人借貸登記管理制度,同時強化交易行為的政府監管。加強網絡建設,構建完善的社會誠實信用體系。正確區分民間私人借貸與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犯罪行為,建立健康的民間借貸秩序,進一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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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律規范范文4

關鍵詞:民間借貸;成因;問題;對策

一、民間借貸成因分析

1、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間借貸產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域金融業務、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社會擔保體系發展滯后等因素疊加,中小企業難以從國有商業銀行獲得足夠資金支持。據全國工商聯的調查,規模以下的小企業90%、微小企業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正規金融資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為民間借貸發展提供了可能。

2、低利率和投資渠道有限是民間借貸興起的潛在動力

近年來,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城鄉居民普遍資金富余,但現有投資渠道狹窄,銀行存款利率較低,甚至處于嚴重負利率狀態。為求資金保值增值,2005-2007年,大量銀行資金轉向股市,導致股市從998點上漲到2007年的6124點,2008年以來大量資金撤離股市轉投房地產,大家把購買房產作為保值增值和獲利的主要投資途徑。房地產受到嚴厲調控后,資金開始轉向民間借款。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結果顯示,當年全國民間融資規模達9500億元;2011年,中信證券研究報告認為,中國民間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

3、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是民間借貸繁榮的重要原因

民間借貸的主體一般為親友和關系緊密的客戶,操作起來手續比較簡便。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資金需求的季節性、風險性使正規金融機構或不能及時滿足、或因風險難以控制望而卻步,而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正好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真空”。

4、特殊的隱性擔保機制是民間借貸活躍的外在保障

民間借貸感情投資成份較多,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規則,借貸成本低,信息較對稱。違約者往往會被親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懲罰,因而大多數借款都能夠及時還本付息,形成了民間借貸的一種隱性擔保機制。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1、缺乏法律保護和監管缺位,容易引發民事糾紛,影響社會安定

首先,民間借貸通常具有較高的利息收入,這種“高利誘惑”往往能積聚大量社會資金,也匯集了較高的信用風險,容易演變成“非法集資”。這些年,由于勞動力價格和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人民幣匯率不斷提高,加上國家緊縮的貨幣政策,企業要從銀行獲得貸款難上加難,無奈之下被迫轉向民間借貸,進一步推高了民間借貸利率,推大了民間借貸的規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測數據,鄂爾多斯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達4%~5%。

其次,民間借貸容易引發資金惡性循環。民間借貸方便、快捷,是解決資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決資金需求者當務之急的同時,如果資金借入者生產經營出現問題,難以按時清償債務,又以民間借貸方式借入資金、償還舊債,便會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資金成本,影響其信譽,引起借貸雙方的債務糾紛。同時如果民間借貸與銀行信貸相結合,容易讓銀行誤解企業的資金狀況,從而做出錯誤決策。例如銀行貸款到期,企業以民間借貸籌集資金歸還銀行貸款,同時在短期內又申請新的貸款歸還民間借貸資金。這讓銀行控制貸款企業“借新還舊”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企業在拆東墻補西墻的過程中,一旦經營失誤,就會陷入資金惡性循環之中。

第三,風險隱患較大,影響社會穩定??偟膩碚f,民間融資的操作程序和手續尚過于原始、簡單,表現在:借貸憑據不夠健全,法律效力不足,大多數企業和個人進行融資活動時,沒有相應的抵押擔保,僅憑雙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關系等;民間借貸涉及人員廣泛,且多發生于社會基層,一旦發生欠債不還,容易發生暴力收款行為,民間近年來還出現了一些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追債公司。從現實來看,民間借貸資金不排除一部分用于炒房或者流入大宗商品以及礦山等。假如經濟環境發生變化,出現房價、大宗商品價格下跌,那這部分民間高利貸很可能會發生危機。2011年,溫州老板跑路、企業關閉或停產的事件已達140多起,而一個老板出逃可能有數十個民間借貸者在哭泣。

2、民間借貸多為短期行為,不利于企業及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其一,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多為短期行為。市場的波動以及經營中的未曾預計的種種因素的出現,都會影響借貸關系的順利完結。在資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慮彌補當前資金缺口、度過難關,對于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并沒有作妥善安排。在資金供應方,貸款人出于人情關系、資金收益等考慮借出資金,而沒有將借款人的債務償還能力充分考慮。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其二,利率偏高,加重企業經營負擔。據報道,2011年全國各地民間借貸利率普遍在年利20%~30%,最高已超過100%,高出央行規定的基準貸款利率3~8倍。企業高息負債后,財務支出進一步增大,雖然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場銷售不佳、自身經營存在問題等因素均會導致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如此惡性循環會嚴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

其三,進一步打擊實體經濟。借貸利率不斷高企,增加企業融資成本,當企業發現經營實業無利可賺時,會加速資金從實體經濟的抽逃速度;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不僅會造成產業“空心化”,還會帶來資金的熱錢化和資產的泡沫化。一位溫州企業主有1000多名員工,一年辛苦下來利潤不足百萬元,而他妻子在上海投資了10套房產,8年間獲利超過3000萬元。千人工廠比不上一人炒房,這樣的例子在以傳統制造業為主的浙江省不在少數。以至當地流傳“一流企業去放貸,二流企業做房產,三流企業做市場,末流企業做實業”。

3、民間借貸資金分散,監測難度大,一定程度上影響宏觀調控效果

一是資金“脫媒”,影響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民間借貸資金分散,借貸行為隱秘,數據來源不一,即使作為權威機構的人民銀行也只能抽樣調查,不能準確掌握民間借貸規模、區域分布、流動特點等。民間融資活動未納入政府統計范疇,可能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的準確判斷,造成決策偏差。大量民間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從事借貸,使信用總量隱性放大,干擾央行對信用規模和資金總量的監控。

二是弱化產業結構調整等政策的調控力度。民間借貸行為不受國家產業政策制約,容易導致部分資金流入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企業,有悖于結構調整的初衷,從而弱化產業結構調整等政策的調控力度。據監測,民間借貸資金約有50%投入工業制造業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中部分涉及到國家限制的小水電、小造紙、小水泥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

三是影響國家貨幣政策實施。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雙方自發商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天然矛盾。

三、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對策

1、加快民間借貸法規制度建設

在當前形勢下,通過民間借貸是眾多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生存的途徑。所以,對民間借貸不能一棍子打死,而是應當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讓民間借貸在陽光下運作,規范、有序。

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筑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民間借貸長期以來受到歧視,近年來雖有所改變,仍不是很徹底。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行為規范、債權債務關系的界定、口頭協議糾紛、高息集資行為、“高利貸”中的高額利潤等問題都需要專門的民間借貸法規去解決。從國際經驗看,隨著現代金融業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地區)還是發展中國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之外,基本上都允許放債人(money lenders)進行專業的放債活動,同時制定專門的法律對放債人的放債行為予以規范。所以,國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適合國情的《民間借貸法》,從法律上明確界定民間借貸的形式和運行方式,在制度設計上為民間借貸雙方構建法律保障。

2、加強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

民間借貸主管部門要建立科學監測體系,跟蹤民間借貸變化,及時發現有關風險,為決策提供參考。應立足民間借貸市場,積極搭建一個透明、快捷、誠信、高效、安全的民間借貸網絡信息平臺,引導借款人和放款人通過參與該平臺交流借貸供求信息、達成資金交易。以此一方面降低私人投資者和創業者的信息搜尋成本和逆向選擇,促進民間金融市場借貸活動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也可推進民間借貸地下運作走向地上,增強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程度,便利政府監管部門的信息獲取并采取動態的針對性風險管控措施,促進民間借貸的安全化。

對于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應爭取試點允許個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以利于小企業和自然人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借助合法的金融工具,加快資金周轉,逐步將民間金融納入正規化的監管范圍,使其在促進小企業多元化、多渠道融資方面更多地發揮出積極作用。二是對投資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發展非正式金融的做法,為克服民間借貸市場無組織性和分散性的特點,積極探索建立會員制或在工商部門注冊、產權明晰、獨立從事活動的金融咨詢服務中介機構。三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司法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3、疏通中小企業融資“瓶頸”

民間借貸在活躍地方經濟的同時,反映了銀行金融服務的不足。例如:中小企業融資難、民營個體經濟難以享有充分的信貸服務、欠發達地區銀行信貸壓縮、信貸程序繁瑣等問題。要構建多層次的信貸融資體系,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政策性銀行和社區銀行及小額信貸公司,在國家高新區借鑒村鎮銀行的模式,大力發展社區科技銀行,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新信貸模式增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合理引導和規范民間信貸及社會游資,多疏少堵,推進市場化改革,通過發展小金融機構讓民間借貸資金“陽光化”,防止錢流“堰塞湖”。

各級政府要積極培育征信市場,規范中小企業經營行為,引導中小企業轉變信用觀念,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業財務信息的可信度,為銀行信用評級創造條件;金融機構要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信貸需求。

4、提高法律和金融風險防范意識

民間借貸必須簽訂書面借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利息約定要合法;民間借貸利息超過國家基準利率4倍以上即成高利貸,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要搞清楚正當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的區分,防范觸犯刑事法律;注意輿論導向,對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進行必要提示,使社會公眾清醒認識到高收益潛藏的高風險,防止發生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引發風險事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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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律規范范文5

民間信貸在我國已有3000年的歷史,錢莊、當鋪以及私人借貸一直都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與正規借貸相比,民間的中小企業貸款活動卻異常活躍。盡管國家對諸如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等民間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機構進行清理整頓,但這些非法金融機構卻頑固地生存著。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民間信貸出現種種問題,集資詐騙、非法信貸比比皆是。

關鍵詞:民間信貸、融資監管

一、民間借貸活躍的原因

(一)歷史和傳統的根源

民間信貸是中國信用形式的雛形,隨著物物交換和商品經濟而產生和發展。中國是人情社會,鄉土社會,靠血緣、朋友、地緣等關系來維系。當金融體系還未深入人心或者在某些地區影響力不深的情況下,民間信貸在集資融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通過朋友、親人的介紹,交易成本低,利率和收益變通幅度寬泛,交易手段多元化和針對性大大滿足了借貸雙方個性化的需求,民間借貸是在一個固定的關系網絡或地域范圍之內,由于有誠信和互惠互利等一系列條件作為保障,與之相關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基于互相了解情況下的信貸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息成本高昂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另一方面許多擔保品和償還期限在法律和金融機構方面不允許或不可能實施的,通過民間信貸則可以作為擔保。而大多數正規金融機構的籌資融資工具無法具體到個人層面,進行個性化的設計,從而為民間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二)資金供求失衡和金融體制的落后

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我國已在農村建立了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我國農業發展提供大量資金支持。但現實情況是銀行貸款手續繁瑣且門檻較高,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也使得農行的資金流向發生了很大的變動。和企業相比,農村貸款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昂,沒有可靠的抵押物和擔保機構,在市場競爭機制下,自然而然銀行將目光投入到城市的穩定優質客戶,用在農戶身上的資金并不多。據統計去年銀行農業貸款余額僅占全國貸款余額的5%左右,鄉鎮企業也才占到6%,其它近90%的貸款余額全部流向了農業以外。同時現有幾大商業銀行金融分支機構的撤出和網點的撤并使得農村貸款的需求更加得不到必須的滿足。金融機構對農戶貸款、個體工商戶的積極性不高。偌大的農村,大多數農戶貸款由農村信用社提供,農戶與農村信用社的依存度越來越大,但對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來源及由此產生的包袱卻較少過問,有利農戶貸款的配套政策也較少。金融盲區和資金緊張是民間信貸出現的根本原因。

(三)監管系統的不完善提供便利環境

金融立法的不健全,缺乏明細的法律條文是民間信貸活躍的外部條件。我國監管長期以來通過行政手段輔以一定的經濟處罰來解決,而法律手段則使用較少。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約束,和管理,保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對民間信貸的雙方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內容、利率水平、違約責任等都沒有詳細的說明,大多數已有的法律條文零零散散分布在各種文件中,并且停留在定性層面上,無明確的量化標準,操作性和主觀性極強。從而同一種情況會出現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評判結果。

二、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對策和思考

(一)建立統一完善的民間借貸法律體系,科學合理的引導民間借貸的發展

有法可依是民間信貸長久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雖然在部分法律文件中有關于民間信貸的相關規定,但都比價零散,并沒有確定統一的口徑,社會上對民間信貸也持不同意見。一方面要制定一個統一的、健全的民間信貸的法律文件,從而避免政出多頭、法律條規相悖情況的出現。明確信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業務范圍、利率水平、資金來源、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等。將達到一定規模的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范疇,進行管理、監測、引導和規范。另一方面要制定正當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區分標準,由于借貸法律的不規范使得民間信貸容易演變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并且界限的模糊也是執法人員難以操作和遏制違法活動的一大原因。準確把握合法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民間借貸的界限,才能有效保護合法的借貸行為,打擊非法的集資途徑,在此基礎上,盡快明確主管部門,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和監管,改變多頭管理的狀況。從而使民間信貸真正成為活躍市場經濟的一份子。

(二)加強對民間信貸利率的調整和監管

國家在1991年7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信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信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遲遲沒有改動,但是中國經濟狀況卻是瞬息萬變。利率呆板的管制行為絲毫沒有考慮到中國經濟的變化情況,扭曲了商業銀行的行為,銀行業之間的競爭不是價格競爭,而是規模擴張競爭,而價格管制又成為財富再分配的手段,不僅負利率把財富從債權人轉移給債務人,而且利率管制為信貸人員提供了巨大的獲利和尋租空間,在信貸緊縮的情況下貸款便會流入偏好的部門和地區,小型企業很難貸到款。由于監管的不利,民間放貸人可以利用關系把自己從銀行以較低的成本取出來,然后再放出民間借貸利率的高利息,從而通過這種利率的差價牟取暴利,同時中國百姓對于民間信貸的高額利潤趨之若鶩,從而出現了人人都是食利者的情況。一方面要從“信貸管控”轉變成“利率市場化”,建立規范合理的資金定價機制,進行相關改革,降低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利差,達到抑制民間借貸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民間機構借貸利率的監管,對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和電子化監控,將其納入正規監管體系之內。

民間借貸法律規范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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