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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書范文1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
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
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h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h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經濟責任審計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因此,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據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就能確定評價等次,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造條件。
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書范文2
1、加大信息化人才培養力度。要制訂審計信息化人才培養計劃,舉辦信息化專題培訓,積極參加上級培訓,按時完成培訓任務,鼓勵審計人員參加計算機中級培訓與考試,進一步提高計算機中級通過人數比例;要大力開展知識培訓、技能培訓,把計算機中級培訓作為新進人員崗前第一訓,綜合運用專題培訓、網上培訓、以審帶訓、視頻培訓,提升培訓成效。
2、加大大數據分析團隊建設。采取招聘、雇用、培養等方式,加快審計大數據分析隊伍建設;整合現有審計大數據分析人才,組建大數據分析團隊,常態化開展審計大數據分析;制定大數據分析團隊管理辦法,從制度層面明確規定建立數據分析團隊的工作目標、工作原則、組織架構、主要職責和選拔機制等,促進提升大數據分析水平。
3、加大數字審計攻關團隊建設。整合審計機關信息化專業人才、審計業務骨干,組建數字審計攻關團隊,將審計知識、審計經驗 、審計規律與信息化知識、信息化功能、信息化規律結合起來,定期開展大數據分析攻關、數字化審計攻關、聯網審計攻關、信息系統審計攻關等,充分發揮攻關團隊作用。
1、完善網絡平臺建設。要緊跟“金審三期” 工程的建設步伐,增加審計信息化建設經費投入,完善聯網審計平臺,建成數據分析室,健全數據中心庫,更新辦公電腦,添加筆記本電腦,使用正版軟件,加快建設審計會商系統、審計指揮系統、審計網上監控系統。
2、完善審計模擬室建設。構建完善以案例教學和模擬教學為主導,以信息化手段為支撐,突出審計專業特色,注重學習體驗和分享,符合在職審計干部學習培訓特點的模擬實驗室,制訂相關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模擬審計實驗,加速提升審計干部業務能力,提高審計攻關水平。
3、完善審計信息化制度建設。制訂完善審計信息化發展規劃、審計信息化隊伍建設制度、審計信息化網絡設施建設制度、數字化審計管理制度、審計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審計數據庫建設管理制度、審計信息化工作考核辦法等制度,形成審計信息化制度體系。
1、加快被審計對象數據庫建設。收集整理被審計對象基礎資料,包括單位機構人員情況、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經營管理狀況、歷年審計情況等,分類存儲,系統連接,對接OA,連通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具備錄入、導入、導出、修改、刪除、調整、統計、打印等功能,為編制審計計劃、實施審計、健全管理發揮作用。
2、加快審計政策法規數據庫建設。收集國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收集地方頒布的地方法規、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收集中央、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規范性文件,分類錄入、分級存儲,構成審計政策法規數據庫,對接OA、AO系統,在數字化審計過程中,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供定性、處理方面的依據。
3、加快審計案例庫建設。收集各地審計機關的典型審計案例,包括預算執行審計、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政府投資審計、金融審計、外資審計、行政事業審計、社會保障審計、農業資源環境審計、國有企業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調查、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等方面的典型審計案例,將其分類錄入,構成審計案例庫,為開展審計提供借鑒。
4、加快審計事項庫建設。根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參照歷年的審計資料,收集整理財政審計、專項資金審計、企業審計、金融審計、政府投資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各類審計的審計事項,構成審計事項庫,對開展數字化審計發揮指導作用。
5、加快審計問題庫建設。收集整理自身歷年各類審計所發現的違紀違規違法問題,借鑒其他審計機關所發現的違紀違規違法問題,分類構成財政審計、專項資金審計、企業審計、金融審計、政府投資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各類審計的審計問題庫;在開展數字化審計過程中,以審計問題庫為導向,借助信息化技術搜索疑點,發現問題,提升審計效率。
6、加快審計流程模版庫建設。制訂財政審計、專項資金審計、企業審計、金融審計、政府投資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各類審計的審計實施方案模版、審計操作規程模版、審計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書范文3
一、會計集中核算的內容和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
一是會計制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不再設置會計機構,取消會計和出納崗位,只設報賬員。單位的會計工作,由會計中心安排人員在會計中心集中辦理。
二是單位財務主體資格不變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資金使用權不變,單位原有的資金籌措渠道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變。
三是單位資金由會計中心管理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取消單位所有的銀行帳戶,在會計中心的銀行基本帳戶下設立單位的分帳戶,對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的資金撥付和經費支出報帳事宜,需經會計中心同意后,由報帳員在單位的銀行分帳戶上辦理。
四是會計中心負責單位會計工作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各項支出審批、憑證審核,以及會計資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會計中心負責。會計集中核算與審計的關系,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看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只是會計工作的責任發生了轉移,沒有改變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任,也沒有改變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因此,無論是對納入單位新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還是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以及會計中心相應的會計責任,都離不開政府審計的監督。
二、會計集中核算對審計的影響
1.對審計對象的影響。由于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沒有改變納入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作,也沒有改變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只是單位會計工作的責任部分發生了轉移;所以,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被審計對象的地位沒有變化,單位負責人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被審計對象地位也沒有變化。根據《審計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都應當接受審計監督,根據中央兩辦關于《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暫行規定》,在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不僅要把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對象,把單位負責人納入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對象,同時還要把會計中心納入審計監督的對象。
2.對審計目標的影響。會計集中核算影響到單位部分會計責任的轉移,相應的影響到審計目標的調整。新修改的《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有責任”。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與原有會計管理形式相比較,使得單位原有的會計利益的一致化和會計責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會計和出納入員不再是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會計工作,而是依法、獨立的行使會計工作職責,如果出現了會計監督不力、核算不規范、甚至出現違反會計法和審計法的行為,會計中心及其有關會計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會計工作責任,這種責任是不能推脫的。另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被審計單位及其單位負責人仍然負有完全責任。如果單位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提交虛假的會計資料,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會計核算不準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則應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如果對審計結論的真實性造成了影響,還要承擔審計法律責任。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不僅要查清被審計對象的會計責任,還要分清會計中心的工作責任,任何否定相應會計責任的獨立性,或者否定會計責任的聯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審計。因此,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應當及時調整審計目標。
3.審計內容和重點的影響。審計目標決定審計內容,會計管理方式決定審計重點。由于會計集中核算運作存在著階段性,決定著審計在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有所不同。會計工作移交階段。審計要把納入單位的財產清理、財務清理和會計移交手續情況作為審計重點,同時按照政府要求,審計要擔任好會計移交工作的“監交人”。會計中心動作初期。審計需要針對會計、出納不在納入單位工作,身份發生變化,情況不熟悉,會計核算與單位財務脫節,會計核算不準確的問題加強三個方面的監督一是要圍繞與單位職能相關的專項資金和重點問題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國家經濟政策的情況;二是要圍繞單位預算內外收入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情況;三是要圍繞單位各項支出以及發放津補貼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的財經法規和有關會計集中核算紀律的情況。會計中心穩定運行時期。審計對要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實行全方位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保障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健康運行。
4.對審計方式和方法的影響。由于會計集中核算,與原會計管理模式比較,開展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在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中心這個中間環節,它使得審計程序執行環節增加,審計的方式和方法的調整。如,會計資料的收集和取得。審計方案的制定、審計準備、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形式、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下達方式、審計罰款資金的收繳,、審計意見和建議的督促落實方式、審計的工作方法等都帶來了影響。對此,政府審計及其審計人員需要更新觀念,增強開拓創新意識,一方面要依照審計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計,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新的審計模式和審計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為會計改革服好務。
三、審計采取的對策
1.建立健全審計制度,為審計監督提供法律保障。
為了支持會計改革,審計要建立健全與會計集中核算方式相適應的審計法律制度。以法規形式明確,審計機關有權依法對進入會計中心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同時,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責任;明確被審計單位的義務和責任;明確審計中的會計中心的義務和責任。使得審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審計。
2.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
會計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加強審計風險的防范。與原會計管理方式相比較開展審計,審計需要不再是從被審計單位提取會計資料,而是從會計中心取得被審計單位的帳簿、憑證等會計資料,審計在環節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上難度增大。取消了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帳戶、被審計單位失去資金管理權,也對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有否帳外收支、資金體外循環情況帶來難度和風險。因此,執行審計程序,審計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審計對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同時也要抄送會計核算中心;履行審計承諾手續,審計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和會計中心分別簽訂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要符合針對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審計報告要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涉及有關的內容要求會計中心的相關人員參加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在主送被審計單位的同時,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的,可以抄送會計核算中心;審計對涉及問題的處理意見和處罰款額的收繳;由于被審計單位的資金集中在會計中心管理,這樣,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后,審計應當要來會計中心積極配合審計決定的執行、審計處罰款額的清繳,以及審計意見的落實。三是對會計核算中心業務質量方面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下達審計建議書,并督促其進行整改。
3.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
為了適應會計改革和提高審計質量;審計要積極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實行審計立項的“一個改進”。實行對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周期安排。輪番審計的立項。二是建立“三位一體”的審計目標:即,通過對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達到查清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中心責任的工作目標。三是實行審計“五個結合”的方法;即,把單位的定期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等專業審計相結合,把審計與專項調查相結合,把帳面收支檢查與制度基礎性審計相結合,把詳細全面審計與抽樣審計相結合,把帳內審計與帳外經濟活動檢查相結合。四是,審計要突出七個重點內容的檢查;一是會計移交環節,二是會計中心的管理質量;三是被審計單位財務“活”情況,四是專項資金、社會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五是罰款、收費的票據使用、管理以及收支兩條線政策執行情況;六是固定資產管理及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情況,六是特別是要防止乘機亂發錢物,“三亂”回潮、小金庫,公款私存,貪污私分公款情況的蔓延;維護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健康運行。
4.完善審計方式,提高審計效率。
目前,部分地區會計中心的建設起點較高,實現了會計電算化,有的還實現與納入單位的會計信息核算系統的聯網,為了提高政府審計的工作效率,有條件的審計機關也應當加快與會計中心核算系統的聯網,根據需要,可以采取直接從網上調取會計資料開展審計與就地審計結合方式。同時,審計機關要積極利用聯網的優勢,建立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數據庫,為專項審計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服務。
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書范文4
近年來,我縣審計機關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實施審計監督工作,為維護財經秩序、保障地方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廉政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我縣審計執法環境總體上也是好的,絕大多數單位能夠支持配合審計,及時、全面落實審計決定,認真整改違法違規問題。但也有少數單位法制觀念淡薄,對自身存在的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審計決定落實不力,存在不及時落實甚至拒不落實的情況。審計決定是審計監督結果的直接體現,及時全面落實審計決定,是強化審計監督的重要保證。為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現就進一步強化審計決定落實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抓好審計決定的落實。各級政府要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認識落實審計決定的重要性。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審計部門依法監督,積極運用審計手段,加強對部門和單位的監管。對審計機關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特別是涉及面廣、處理難度較大的問題,要及時督促相關部門單位認真研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審計處理事項的落實。對延遲執行或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向監察部門說明情況。政府組織的各項考核評比活動,將注意征求審計部門的意見。
二、要加強培訓與宣傳,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審計監督的自覺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繼續加大中央兩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宣傳力度,將有關財經、審計法律法規作為對各級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落實審計決定、切實整改問題的自覺性。
三、要認真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審計決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文書,被審計單位如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沒有異議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包括將應繳款項繳入指定賬戶,全面糾正違紀違規問題,健全管理制度,規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并將執行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等。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要積極配合,共同促進審計決定及時全面落實。審計決定得到及時全面的落實,需要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監督部門要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檢查納入正常監察工作,使監察、審計聯合檢查審計決定落實情況正?;?、制度化,形成長效機制,并依法對有關部門配合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行為有關的款項、代扣罰沒款等事項,要及時扣繳和清收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稅務機關對審計機關作出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的決定或移送處理的意見,應當依法足額征收。金融機構對審計機關建議保障貸款資金安全的措施等,應予以支持和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要督促下屬單位全面落實審計決定。
五、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審計機關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依法審計能力,以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依法作出審計決定。要貫徹“一審二幫三促”的原則,堅持審計處理處罰與規范整改相結合,把促進整改作為審計監督效果的重要檢驗標準。對嚴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屢查屢犯,或者有阻礙審計工作行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要依法從重處罰。對違規問題嚴重又不落實審計決定的單位要實行跟蹤審計制度,直到整改到位為止。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報告要反映其任期內所在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整改存在問題的情況。審計機關還要加大推進審務公開的力度,努力擴大審計影響,提高社會對審計工作和審計處理的認知度。
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書范文5
關鍵詞:審計現狀;縣級審計業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2
一般地,大部分審計股室很少按照審計內容分工開展審計工作,而是成立一個到兩個股室成員組成的審計組,完成包括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其他審計等方面的審計項目。在審計業務管理方面,目前我局的基本做法是:一個項目從計劃立項、開展審前調查、制定審計方案、現場審計、進行審計定性、提出審計處理處罰建議一直到審計執行,都是由同一個審計業務組負責到底,這種審計業務管理模式完全違背了崗位設置的分權制衡原則,審計小組特別是審計組長的權力太大,可以自主提出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作出處理意見并負責執行審計決定。與被審計單位打交道多了,難免會出現一些審計走過場、不愿意得罪人、惰性地對待審計或者審計時避重就輕、執行時不了了之的現象;甚至有些審計人員把審計作為謀利或交友的平臺,替自己構造復雜的社會關系網;有些審計人員利用審計謀取私利或因個人的私利而干預或影響審計組其他成員甚至其他審計組的工作等等。這種集權式的審計管理模式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存在很大的弊端。因此,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對我縣審計局現有的審計業務管理模式進行改革,特別是對現有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創新設計,避免審計業務管理的先天性不足。
毋容置疑,審計業務管理是各縣審計局發揮職能作用的核心。從衡山縣審計業務管理現狀出發,筆者認為,各縣級審計局應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深化審計業務管理的改革。
一、改革審計業務管理模式
湖南省創新審計業務管理模式在2001年就開始著手了,株洲、懷化、長沙等地一些縣級審計機關率先進行了審計權能“兩分離”、“三分離”改革嘗試,取得了初步成效。2005年至2006年,在省審計廳的部署和指導下,湘潭市審計局、常德市審計局正式啟動了審計權能“四分離”改革,獲得了較好的效果。盡管如此,但至今許多縣級各局還是沒有跟上改革的步伐,管理模式依然單調化。為此,筆者認為,我們應大膽地調整審計局的內部機構及其職能,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以規范管理、科學決策、公正執法、優化高效為目標,根據將審計權能分為計劃、審計、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并由不同的業務部門分別實施的需要,對股室職能進行調整,建立各股室之間既協作配合又互相監督的審計業務管理模式。
一是設立綜合計劃股。主要負責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下達和調整,負責檢查、評估和統計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建立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數據庫,對各業務部門的審計對象進行統一管理;建立審計業務人員、外聘專業人員信息資料庫,以科學安排審計計劃,統一調度審計資源。負責審計成本管理,科學測算審計項目工作量,確定審計項目完成時間,逐步實行審計業務經費與審計項目任務掛鉤的制度。負責調查研究,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確立審計工作思路和目標,制定審計工作中長期規劃,研究和制定計劃、明確審計目標,增強審計計劃的科學性、宏觀性。
二是設立審計業務股。為了便于與上下級審計機關銜接工作,仍按財政、金融與社會保障、行政事業、經濟責任、經貿、農業與資源環保、固定資產投資、外資運用八個類別設置審計業務組8個。審計業務組主要負責依法對審計項目進行審查、查閱、調查、取證、函證、計算、分析、測算、編制審計報告等事項,不再提出年度項目計劃安排意見,審計項目實施后只出具審計報告,后續工作由其他有關股室完成,但仍承擔協助義務。
三是設立審理股。審理股專門對各審計業務部門移送的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制作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結論性文件。審理的事項包括:是否按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及其他有關要求進行審計;審計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否正確;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審計評價是否適當,審計建議是否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審計程序是否合規等。審理人員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階段即可介入,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深入了解情況,確保合理、公正地作出審計決定。
四是設立執行股。負責生效法律文書中有關處理、處罰、整改等事項的執行和落實。主要工作任務包括:送達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法律文書;檢查并督促落實審計報告中的審計建議事項和要求被審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檢查并督促被審單位和有關部門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執行審計決定收繳的款項;跟蹤落實審計移送處理書中的移送處理事項;辦理申請審計,強制執行事項;聽取和收集被審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等。
二、改革業務流程和工作規程
為了確保新的審計業務管理模式在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上運行,使各個環節的審計業務工作保持良好銜接,我們應該根據湖南省審計廳于2007年2月制定并試行的《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審計項目實施工作規程》、《審計項目審理工作規程》和《審計項目性文書執行工作規程》四個規范性文件,明確審計業務流程和工作規程。
在審計計劃管理環節,綜合計劃股在每年11月底以前,草擬下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征求審計業務股意見后,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每年12月底以前向審計業務股下達下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年中需追加審計項目,一般由綜合計劃股提出。審計業務股每月6日前向綜合計劃股提交上月審計項目進度統計表;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審計業務股分別向綜合計劃股提交上半年和全年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在審計項目實施環節,審計業務股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后即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在10日至15日內完成審前調查,并編制審計方案,送綜合計劃股審簽?,F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長草擬審計報告;審計業務股負責人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7日內,將所有審計資料移交審理股。審計業務股在收到審理股的審理意見后,7日內修改并形成正式審計報告代擬稿。審計業務股還應主動配合審理和執行工作。
在審計項目審理環節,審理股在簽收審計業務股移交的審計資料后,3日內指定專人審理,召開審理業務會議,研究確定審理事項;7日內向審計業務股出具審理意見書,根據需要制作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代擬稿,并按規定送審簽發;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法律文件簽發后3日內送達執行股,并辦理簽收。審理人員認為審計業務股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可要求審計業務股補正,必要時可協同審計業務股補充查證,也可直接到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在審計法律文書執行環節,執行股在收到審理處送交的審計報告7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決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在收到審計移送處理書后7個工作日內,將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股對上述法律文書中要求的各種整改事項進行跟蹤、檢查和督促。每個審計事項執行完畢,執行股應當制作執行報告,交審計業務股歸入審計檔案。執行股還要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的執行情況匯總分析,并向審計業務股提出相關建議。
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書范文6
2013年11月27日下午,杭州市中級法院對本案再審宣判,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鄭子罕終于被判無罪。
然而,鄭子罕失去人身自由1205天,已成了不可扭轉的事實。從鄭子罕被刑事拘留的那天開始,他的妻子鄒女士便開始在家中用記事本每天劃下“正”字的一筆,從2010年8月10日鄭子罕被刑拘,繼而逮捕、入獄服刑,到11月27日被宣告無罪,記事本上已密密麻麻寫滿了241個“正”字。
用自己的稿酬,卻成了“挪用公款”
出事前的鄭子罕,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員、浙江省特級教師。早在1996年,時任信息技術學科教研員的鄭子罕利用業余時間,約請杭州市部分中學教師一起編寫了一部該學科的教材講義,后來成為一套正式出版的教材《中學信息技術》、《小學信息技術》。
鄭子罕數次與出版社簽訂正式出版合同,合同均約定,鄭子罕等作者可根據印發數量獲得圖書定價8%的稿酬。但2010年1月21日,一份《杭州市審計局關于杭州市普通教育教研室等單位違紀違規問題的移送處理書》送到了杭州市教育局。鄭子罕驚訝地發現,屬于自己和合作作者個人所有的稿酬被認定為市教研室的“公款”,這套教材的著作權人,由鄭子罕等作者變成了市教研室。在這個過程中,由于鄭子罕一度將自己銀行卡中的部分款項轉入另一張銀行卡用于購買基金,此次審計便將鄭子罕的這一行為認定為涉嫌挪用公款。
事情發端于2010年初杭州市審計局按慣例對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作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中發現,市教研室存在公款私存和發放賬外資金亦即人們常說的小金庫問題,2005年至2009年,市教研室向全市各學校發行各類地方教材碼洋價合計4581萬余元,出版社向市教研室提供教材碼洋價12%至20%不等的版稅,其間市教研室累計賬外使用、發放113萬余元。
市審計局的移送處理書同時明確,截至當時,審計涉及的鄭子罕和另一作者李偉稿費僅為2005年至2008年間的收入規模,“鄭子罕個人賬戶中個人合法收入與公款有待進一步區分核實,特別是用于投資牟利部分資金”。
后此案經杭州市下城區法院一審,鄭子罕被認定利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鄭子罕上訴后,市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從刑案“折回”民案
鄭子罕案最關鍵的問題,在于鄭子罕所得稿酬究竟屬“公”(市教研室)還是屬“私”(鄭子罕等編寫作者)。誰擁有著作權,誰就可以合法獲得稿酬。
1998年11月10日,就當時還被稱為《信息學基礎》的該書出版事宜,浙江大學出版社作為乙方與甲方鄭子罕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在甲方一欄特別加括弧注明了“著作權人鄭子罕”。
自那以后,鄭子罕又續簽了兩次合同,一直都以著作權人的身份,正常領取和代取稿費。
直到2010年市審計局將審計報告移送市教育局,教育局紀工委找鄭子罕“談話”,鄭子罕才知道,2005年9月30日,浙江科技出版社作為合同乙方,與作為甲方代表的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主任曹某簽訂了一份他不知情的出版合同,“甲方(著作權人)”由之前的鄭子罕變身為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
2008年5月,時任教研室主任的曹某瞞著鄭子罕,再次以甲方代表身份與浙江科技出版社簽訂合同,甲方著作權人變更為市教研室。
2011年9月26日,被羈押于看守所的鄭子罕委托律師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著作權權屬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確認原告鄭子罕為《小學信息技術》和《中學信息技術》的著作權人,被告杭州市教研室非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人。
2012年2月20日,杭州市中院作出判決,因2011年11月2日該案二審已作出了鄭子罕有罪的刑事判決,鄭子罕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鄭子罕不服這次判決,上訴到浙江省高院。
2012年11月21日,浙江省高院判決,撤銷杭州市中院對鄭子罕訴杭州市教研室的一審判決,確認鄭子罕為《小學信息技術》和《中學信息技術》的著作權人之一。
鄭子罕的罪與非罪,至此明晰。
專家:鄭若有罪我們都可去坐牢
隨民事判決對鄭子罕擁有著作權的確認,浙江省高院對鄭子罕刑事判決一案啟動了糾錯程序。2013年6月14日,省高院下達《再審決定書》,指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8月14日,杭州市中院向鄭子罕發出《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9月16日,市中院開庭再審,但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