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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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鎮范圍內各村主要負責人實施的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主要負責人,是指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村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所在單位的經濟事項管理、領導或監督不當等原因,致使所在單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而應負擔的經濟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直接分管的經濟事項管理不當,或決策失誤而事后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單位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差而應負的經濟責任。

第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或離任、換屆時,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鎮范圍內村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設立鎮審計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并接受區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保證審計資料的完整性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

第八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審計辦應根據鎮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九條審計辦實施審計時,可通過審前公示、述職、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及時掌握工作重點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若遇到難以深入實施或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則應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被審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

第十二條由鎮人民政府審計辦組織實施的村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經費列入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或上級組織評議村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和對村主要負責人進行管理、監督、罷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審計辦應當通過審計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必要時延伸到有關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分清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并作出客觀評價。

第十五條對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㈠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㈡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㈢損益性收入情況:

1、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投資收益;

4、補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損益性支出情況:

1、管理費用(干部工資、補貼、獎金、公務活動支出);

2、經營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損益性收支情況:

1、土地補償費收支;

2、福利費收支;

3、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支;

4、上級撥款收支;

5、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公益性、生產性建設資金收支;

6、其他非損益性收支。

㈥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㈦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㈧基本建設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㈩群眾反映的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十一)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國家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還應審查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審查村主要負責人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集體資產,違反干部廉政規定以及是否有違反國家規定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分清村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問題應負的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辦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擬定審計通知書。

第十八條在實施審計3日前,由紀委或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會同審計辦,向被審計的村民委員會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審計通知書送達后,村民委員會應向審計辦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財產清查,各年度財務收支的會計帳冊、報表、憑證及相關資料;

㈡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工作計劃及執行結果資料;

㈢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作出重大經濟決策的會議紀要、記錄等相關資料;

㈣村民委員會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人員狀況及內控管理制度;

㈤審計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審計辦擬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按審計復核規則審議通過后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征求意見,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應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辦;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提出異議的,審計辦應進行復查,然后形成審計報告,并將審計報告和村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審計終結后,審計辦應向鎮人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㈠基本情況(包括村民委員會機構人員情況,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情況、對外投資、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㈡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包括經審計查出的單位主要問題和個人經濟問題,同時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㈢審計評價(簡要概述經審計確認的被審計人員的經濟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應負的經濟責任和其他相關評價);

㈣需要說明的問題(根據需要對一些因時間、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審查清楚的問題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審定審計報告,對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報告應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審計報告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條審計辦應當自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月內,對審計報告中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回訪。

第二十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阻礙審計辦依法實施審計活動,或者提供偽證、毀滅轉移證據,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和證人的,應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㈠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罷免的處理建議;

㈡違紀政紀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期間、、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2

作為監督形式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構對收支及經營等活動,依法規實行監督審計、鑒證和評價的活動??h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構按法規和政策對縣級以下領導干部財政、財務收支、經營投資決策與發展、遵紀及廉潔等情況監督審計、評價。審計機關是縣以下干部審計的主要部分,還可委派內審機構實行審計工作,并強化對社會和內部審計業務的督查和導評。

(一)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主體及對象 審計機構、人員即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由指定人員、部門實施審計。審計對象是縣、縣級以下干部;國有及控股企業的法人。審計中,并增大審計范籌至少數省部級及地廳以上干部。國家最基層行政機關就是縣級以下人民政府,不管是對縣級以下干部還是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縣以下政府皆是對象,所屬機構承擔縣級以下一切經濟活動,如縣級以下財政所、經委、民政所、土管所、教委及派出機關。縣級以下經濟責任審計實施重點是審計財政職能的地稅所、縣級以下所,還要延伸審計、調查與評價縣級以下所屬機構,縣級以下企業,行政村等。

(二)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黨政、中央、企事業和地方經濟責任不同,審計內容有差別。一是縣級以下干部除對一審計事項單項評價外,還需進行專題及綜合評價,更要注重綜合評價。二是經濟責任審計,要定性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用數字講話。能有效檢驗縣級以下干部執政力,樹立科學的政績觀。三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恰如其分,結論得出要慎重,不評價法規沒規定的內容。四是要把握時間段。設定審計評價時期為被審期間的事項,分清以往和被審期間的活動,超出被審期間不作評價。評價角度分宏觀和微觀兩部分。評價辦法除看政績,還看履行責任好壞,政績要評價他經濟是否搞好,還評價宏觀的環保、減排節能等實施部分,給出全面、綜合的評價。

二、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

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在合法性與真實性基礎上,評價其行政、經濟活動效果和效率。評價審計指標很多,根據審計要求,評價重點分定性與定量指標,圖1為定性指標。

(一)考核指標的選擇 但因各地地理環境、經濟等情況不同,評價時要以當地實情來選用哪些指標??己嗽u價指標的建立,是按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求、目標和重點,從不同層面、側面分析、評價與衡量經濟效果及效率。既可跟本鄉歷史所達經濟目標的指標縱向對比;也可跟本地方較好縣級以下經濟同期指標橫向對比,或與本縣全部縣級以下同期平均水平對比;還可對照本縣級以下各計劃水平或指標及國家標準與要求。統一的指標有較強廣泛性,具體到某縣要以當地情況側重點不同。評價指標分析要突出重點、特點,嚴禁面面俱到,具體評價某縣縣級以下干部時,要參考該縣以往、條件、和經濟發展,評價時選擇適宜的指標,并盡可能轉定性為定量指標。

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定量指標設計公式為:

負債率=負債額/所得收入×100%

開支增長率=[(本期開支決算數-前期開支決算數)/前期開支決算數]×100%

財政支出增長率=[(該期支出決算數-前期支出數)/前期支出數]×100%

所得開支完成計劃率= (當期所得/當期計劃所得)×100%

集體財產保增率=(期終權益/期初權益)×100%

稅收所得完成率=所得額/計劃額×100%

平均所得增長率=[(該期純人均所得-前期純人均所得)/前期純人均所得]×100%

投入公益設施增長率=[(該期所益資金-前期公益所投資金)/前期所益資金]×100%

違紀數額率= (違紀金額/審計總資金)×100%

使用專項金額違規率= (專項違規金額/專項總額)×100%

招待費控制率=[(支出總額-國家標準費總額)/國家標準費總額]×100%

人均開支水平= (開支總額/在編人員總額)×100%

綜合GDP能量消耗=能量消耗/GDP×100%

投入環境金額占GDP 比率= (所投環境金額/GDP)×100%

(二)考核指標的審計內容 縣級以下財政收入真實性重點審查縣級以下財會收入材料的實際性、完全性與法規性,縣級以下執行財政預算與決算狀況和達到目標程度。審查縣級以下政府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和情況,及管理使用所收現金事宜??h級以下重大經濟活動執行要點為開發公益事業、轉讓國有和集體土地、轉制企業、建設城鄉、發展農業項目等較大經濟責任的方面。審查縣級以下大型項目投資管理和決策過程有無違反法律和法規、投資混亂、管理不當、損失重大等情況。遵守我國財經法規事宜包括政府及部門有無違反規章、法規政策、財經制度等問題;是否有收費違規事情。自身自律廉潔問題重點是相關與審計收支的執行紀律和廉潔狀況,主要是縣級以下干部職責事宜的履行支出狀況。還要審查本縣級以下村、社區、單位對精神文明建設力度。審查健全縣級以下民主制度力度,以及民主制度的制定、執行事項。居民行使民利滿意度重點審查政治文明建設中重視與保證公民民利問題。

(三)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綜合評價模型 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參照圖1中的經濟管理、經濟決策、經濟事項決策執行、經濟發展、廉潔自律這5個準則層下再分別對應設計n個評價指標構成總體系和評價方法與標準,并進一步使各評價指標分值(五分制)確定,乘以指標權重等于此評價指標的加權分,加總每個情況層下的指標加權得分,可得每個情況層的評價分,再乘以準則層權重,得到經濟責任五分制下全面審計評價總分。

經濟責任綜合審計評價總分= (■Bi*Wi)

Wi是準則層權重,Bi 是準則層得分,

Bj=■Cij*Wij)

評價指標權重為Wij,評價指標分為Cij。對應與評價層次,換算五分制成百分制綜合總分:

領導經濟責任綜合審計評價總分= (■Bi*Wi)*n

綜合評價領導任期經濟責任,以綜合得分分四檔:90-100為優秀,經濟責任履行很好;70-89為良好,經濟責任履行很好;60-69為一般、經濟責任基本履行;60以下為差,經濟責任沒有效履行。

三、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案例

現應用以上研究于2013年度某縣審計局屯計L社區干部經濟責任實踐,并參與審計工作,對本審計評價設計驗證了其可行性。3人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應用同步審計,追溯和延伸重要事項,且涉及多任領導多個任期。

(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與領導任職情況 L社區面積75. 41平方公里,總人口51618人。張某自2007年8月至2012年6月任L社區書記,對黨委工作進行全面主持,王某自2007年3月至2012年6月任L社區辦事處主任,對辦事處、政府工作進行全面主持,對財政工作進行分管。

(二)L社區張某、王某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完成財政收入情況為:縣政府在2007年到2012年間,下達L社區3228.9萬元財政計劃收入,完成了3845萬元,占計劃120%。完成工商稅收2947. 3萬,為計劃2780. 4萬的106%;完成契稅及耕地占用稅286. 3萬元,是計劃102萬元的280. 3%。超額和全面完成各年度收入計劃??傮w收支情況為,2007到2012間,內外預算總收入15687萬元,13776. 49萬元為總支出,累計至2012年底結余1503. 6萬元。2007到2012間9983. 36萬元為可用財力。債權債務及負債狀況核實的審計結果,L社區截至2012年底1456. 68萬為總負債,3879. 5萬為總資產,2452. 9萬元為凈資產。2008年初718. 83萬元為債權、1208. 22萬元為債務,2012年12月末1482. 21萬為債權、1354.59萬為債務,增加了763. 38萬債權,增加了146. 37萬債務。

(三)張某、王某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審計評價意見 審計結論指出:張某、王某任職于L社區時,賬務處理與財務核算屬實;財務財政收支等經濟活動合法;關于L社區已建立財務規范的內控管理、票據管理制度;以政府采購來定購固定資產,但國資辦對資產報廢沒批;管理債務較好,無盲目舉債;以年度總結看出,2008年后,L社區開發與改造了城鎮房屋幾十多萬平米,配合進行了公路改造與房屋拆遷,完成了村級公路建設,引入了酒業、冶煉廠等項目投資,并民主決策主要項目投資,沒大的決策失誤;兩人在L社區任職時無個人經濟問題。但L社區有較差的債權管理、往來中核算收支、欠規范的資金核算、少數沒及時用的資金安排、用大額現金對工程款項支付及需改進、糾正的問題。

(四)張某、王某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問題與處理意見 一是應繳1671427.98元未繳非稅收入。其中,包含164910. 4元轉移登記費。2007至2012年9月前164910. 4元轉移登記費被村建、國土管理所收取,金額作為單位開支,沒交財政專戶;要交納1083246元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2007年到2012年收取1083246元配套建設費,列為轉往來或其它收入,審計出沒有給縣財政上繳;應繳未繳的78332元罰沒款,收到2012年27111元罰沒收入、還有之前年度財務余額掛賬的51221元罰沒款,審計時總78332元沒交納縣財政;要繳344939. 58元其他收入,經清理,2007―2012年收到344939. 58元利息、房租、賣廢品、零星罰款等,轉其他收入長期掛在往來帳上,專戶管理未納入。上面于此縣公布的《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4條“人民政府有非稅收入征繳所有權,各級財政有管理權。部門收取非稅收入需全上繳財政”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中“有以下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責令改正,對相關會計賬目調整,收繳應繳收入……挪用、滯留、截留應繳財政收入” 規則不符,令繳1671427.98元非稅收入給縣財政。

二是未繳國庫所征11321元占用耕地稅。L社區將2007年前所征收11321元占用耕地稅余額至審計時掛往來(2008年起改稅務部征收占用耕地稅),沒繳國庫。于《預算法》45條“征收預算收入部門,須按法規、法律條例……,嚴禁隱瞞、截留應當上交收入”規則不符。以《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4條“執收單位及人員違反財政收入交納規則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有關賬目調整,收繳應繳財政收入……挪用、滯留、截留應繳財政收入”規定,令繳11321元占用耕地稅給縣財政。

三是用81064.71元擴大支出范圍。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在“地震災害重建補助”列支中不屬于重建補助的81064.71元用于房屋建設。于《預算法實施條例》(第186號)38條“應加強管理預算支出,對財政制度及預算嚴格執行,支出范圍嚴禁擴大……資金使用要嚴格依預算支出規定”之規則不符。以《財政違法處罰條例》6條“……責令改正,調整有關賬目,追回資金……”之規則,令歸還81064.71元于原渠道,調整賬目。

四是部分原始憑證不合規。民政局于2009年6月“地震199900元救災款沒取得原始憑證(經查,此款撥至社區工程,用于道路建設),2007年12月一2010年12月發票購物品數量不完整和列支167765. 3元白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4條 “……原始憑證須填制”、《會計基礎工作規范》48條1款“原始憑證須具備:……經營內容、數額和單價”違反此規則,需規范。

五是少記固定資產161163元。2007年9月用145310元購汽車,2010年6月用11530元購播種機,沒寫入固定資產賬,2007年6月購買日用品多加了4323元賬,總共161163元固定資產沒記。于《行政單位財務規則》31條“增加固定資產,要及時入賬登記”規則不符。以《審計法》45條4款“責令以統一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來處理”規則,對相關會計賬目責令調整。

六是往來款項長期掛賬。2012年末審計出長期掛賬33筆往來款2628930. 2元,6年以上13筆掛賬186369. 2元,2到5年21筆2442561. 01元。其中大興廠66609元的暫付款、中力公司91527. 1元、寶發企業71063. 16元等;有755386. 82元代管費、101753. 9元村委補助等。不符合《行政單位財務規則》29條“行政單位要嚴力管制暫付款項目,要清理及時,不得長期掛賬"、36條“應加強管理暫存款,單位收入納入的不得作為暫存款項;”之規則。以《審計法》45條4款“責令以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規則,對往來賬款清理,對相關會計賬目調整。

1-6項問題張某承擔主要的領導責任;王某擔當主要的主管責任。

(五)審計建議 組里以審計中的綜合問題,以下建議提出:管理非稅收入要加強,“收支兩條線”規則要嚴格執行,并按時交納非稅收入;強化項目核算與管理,應用項目金額一定要依照范圍和規定,不可他用,充分發揮資金最大效益;加強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要求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報銷程序,搞好會計憑證的審核,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加強往來賬款管理,要求縣國庫收付核算中心和L社區全面清理往來款項,對相關賬目及時整理,不得長期掛賬。

上述案例表明,從整體上,設計的評價綜合模型能全面評價被審領導在職履行責任狀況,與傳統審計報告中的分項評價、責任界定和描述結合,使審計能從各方了解清楚被審計領導責任履行狀況,清楚地反映是非功過,明確總體狀況,使經濟責任審計更利于達到目的。

參考文獻:

[1]夏業良:《中國財富集中度超過美國》,《財經國家周刊》2010年6月8日。

村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3

一、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和審計重點

(一)審計對象

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對象是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三資”等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委會成員。

(二)審計范圍

對即將進行村民委員會換屆的村及涉農社區“兩委”進行離任審計,審計任期內(2016年3月--2020年11月)村集體“三資”管理、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同步開展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追溯和延伸。

(三)審計重點

1.本村財務收支情況;2.本村債權債務情況;3.政府撥付、社會捐贈和扶貧的款項、物資和管理的使用情況;4.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情況;5.本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擔保、出讓、入股情況,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二、審計內容

(一)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主要審計:任期內農村經濟收入、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完成;村級集體“三資”是否增值和債務是否下降;“三資”管理、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任務完成情況等。

(二)財經法紀執行情況

主要審計: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有無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和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支出是否符合程序和規定,村干部報酬和辦公經費等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通過虛增債權的手段來虛增收入以及將收入或非法收入掛在往來賬上虛增債務等問題;有無侵占、挪用、平調集體“三資”和長期占用集體“三資”的問題;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變賣土地等問題。

(三)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1.集體“三資”處置

主要審計:集體“三資”處置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有無非法轉讓、轉賣和侵吞集體“三資”的行為等。

2.債權、債務管理

主要審計: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存在新增債務;是否存在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抵押導致新增債務、債權;發生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應收盡收等。

3.土地和工程項目發包

主要審計:集體資源發包是否采取招標、拍賣、租賃、參股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是否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是否存在擅自轉讓土地經營權;村級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公開招標,有無“人情”承包和“仗權”承包等。

4.專項資金管理

主要審計: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惠農項目落實和各項補貼資金的發放情況等。

5.財務公開

主要審計:財務公開是否全面、真實、及時、規范;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程序是否規范,資金收取是否超標準、超范圍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有無以“一事一議”名義強行要求農民捐款、集資等。

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當地黨委、政府和農民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熱點問題進行審計。

三、組織機構

我鎮成立村“兩委”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成立由黨、政正職任雙組長的審計工作領導小組,黨委副書記、紀檢書記、主管綜合服務中心的領導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具體主抓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兼任,相關工作人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采取自審的形式開展村“兩委”干部換屆離任審計工作。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各鄉鎮街組織開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開展村“兩委”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是有利于強化村級“三資”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的形成,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促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二)強化審計力量

各鄉鎮街要加強審計力量,配齊審計人員,選派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專業人員參加審計工作。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

(三)規范審計程序

按照《省農村審計條例》的要求,嚴格履行審計程序,規范審計文書,確保審計質量。審計工作結束后應形成《審計報告》。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既要找準問題,也要肯定成績,分清前任與現任、個人與集體、失誤與舞弊等責任的界限,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四)公開審計結果

鄉鎮街審計小組自審完成后,形成書面審計結論,報送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作為考核、選拔村和社區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村務公開形式,張榜公布審計結果,接受群眾監督。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對審計中應該移交的案件,要及時移交紀委監委機關及司法等有關部門查處。對故意隱瞞案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村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4

近幾年來,隨著農村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對村集體經濟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鄉鎮普遍建立了各種監督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時,仍然出現一些問題。一是開支無標準;二是管理無制度;三是結算不及時等,使集體出現資產流失、非生產性支出過大、有的甚至揮霍浪費。使村級不良債務大量增加,包袱沉重。造成收支不平衡,農戶欠交更入不敷出,村干部挪用資金,資金不入帳等現象屢增不減。如任其蔓延,不僅會拖垮村集體經濟,而且會擾亂農村經濟秩序。對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切實加強領導,規范村經濟的監督。

村經濟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黨群、干群關系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因此,各級領導特別是鄉鎮領導要把怎樣加強對村經濟的監督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定期聽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村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完善對策,定期檢查督促村干部嚴格按章辦事,增加他們的法律意識,確保各項制度貫徹落實。

二是要建章立制,不搞“馬后炮”。

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離任審計要改為任期責任審計,各級領導應重視審計報告成果的利用,改變過去僅讓審計監督做“裁判”,而不落實改進措施的消極現象。應強調不經審計,干部不能任用;不經審計,干部調離不能辦理手續;不經審計,干部沒有評優評先進的資格。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村經濟的監督有著決定性作用。一是有利于科學考核,正確評價,選撥任用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二是有利于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依法行政;三是有利于正確評價村級經濟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是實行財務公開,行使監督權利。

實行財務公開規范監督程序和操作行為。一方面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強業務培訓和定期匯報制度,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不稱職的要及時處理,維護監督組在群眾中的威信,,才能使財務公開制度,行使監督權利,真正起到加強對村經濟的監督。

四、建立審計網絡,完善審計制度。

農村審計是國家體系組成部分,是深入農村改革,加強宏觀控制和管理,克服村級財務管理混亂,嚴肅財經紀律,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根據現有的審計人員,要開展對村級經濟審計,顯然審計力量是不夠的,建立審計網絡是一個好辦法,由村總會計隊伍中建立起審計網絡隊伍,并通過業務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在財務公開和日常對村經濟審計工作中發揮審計網絡作用。從現階段對村經濟審計,僅停留在村主要干部離任審計上,忽視了對其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審計、簽訂經濟合同審計、農戶收費標準計和基礎設施建設都應納入審計范圍的常規監督,往往會產生積重難返的情況,成立了審計網絡可改觀對財務收支、其他經濟項目活動與審計監督之間的脫節矛盾,加大審計力度,拓展審計的監督面,有利于經濟健康發展,,也是加強對村經濟的監督的內在需要。版權所有

村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5

村級財務審計對集體經濟的評價監督具有重要作用,確保審計過程信任對稱不容忽視。通過對青海省X市D區村級財務審計的調研,探討村民對村干部、審計人員信任不對稱的現狀,分析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原因,從立法、財務公開、審計溝通、審計模式、審計方法等方面提出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措施,探究以專業審計為核心的村級財務審計監督體系。

[關鍵詞]

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審計獨立性

村級財務審計是農村集體財產和經濟活動的有效監督形式,審計三方關系人的信任對稱對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建設,保持農村經濟持續、和諧發展意義重大。文章通過對青海省X市D區村級財務審計的調研,了解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分析產生信任不對稱的原因,并提出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以確保村級財務審計規范、有效運行,保持村級財務審計公信力。

1村級財務審計的發展

村級財務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是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以及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起初在我國農業生產合作社、化時期,村級集體經濟的生產關系比較簡單,社內的財務收支、收益分配、財產管理活動的監督主要依靠內部村民民主監督小組、財務相互審查的方式進行,還包括上級部門組織的帶有審計性質的財務清查或清理整頓。隨著農村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革。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同時,出現不良現象,如一些地方放松對集體資產管理,農村財務管理混亂,村級集體資金被部分人員私自挪用、揮霍浪費和長期拖欠。通過國家1980年和1986年進行的兩次全國性財務清查,農村集體財務有所好轉,但由于缺乏經常性的審計,一些地方農村財務前清后亂。鑒于此情況,1986年以后,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為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和財務活動實行經濟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逐步建立專門審計機構,配備相應審計人員。這對改善集體財務管理混亂,維護集體資產安全,提高集體經濟效益,密切黨、干、群關系發揮積極作用。1992年農業部頒布《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條例規定》,2008年農業部辦公廳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各省市也按照規定陸續與之相應的集體經濟審計法規、條例和審計辦法,以便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提供依據和標準,加快村級審計的步伐。十指出,“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些都表明村級財務審計逐步發展,與各方發揮監督作用密切相關。

2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

村級財務審計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和良好運行起到重要作用,從全國來看,村級財務審計由于主體模糊,發展緩慢,其中也存在一些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問題。文章采用問卷調查方法,對青海省X市D區5個行政村的村民進行調研,包括村級財務管理、村級財務審計、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三個方面。調研中發放問卷150份,回收有效問卷145份,其中男性75人,占51.7%,女性70人,占48.3%。在調研中發現,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對村干部管理集體經濟活動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收的有效問卷中,76%的填寫者認為村干部在村級經濟管理和決策方面,存在“一支筆”現象,村民認為村干部并未完全履行自身責任,未遵守競選干部時的承諾。如某村一位村民指出,其所在村的村長在選舉時向村民保證,一定會把村里的公路修好,直至他離任公路并未完全修好。另外,換屆時對村干部沒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村民對村干部的任期行政效果并不十分滿意。另外,村干部在村中貧困戶選擇方面未做到公平公正,存在為親近的村民謀福利現象,不能使真正貧困的家庭享受國家政策。通過村民對村干部管理村級活動的評價,70%的受訪者對村干部信任不對稱。

2.2對審計人員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答村級財務審計方面的問題時,有81%的填寫者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很少,有些甚至沒聽說過,不清楚自己所在村落有無財務審計。僅有3%的填寫者知道村級財務審計,在談到村級財務審計執行方時,只知道是由省、市、縣執行審計。從調研反映出,大部分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不了解,不知道審計是對村干部行政的一種有效監督形式,更談不上對審計人員、村級財務審計報告的信任。鑒于此,在發放問卷過程中,調研者向村民解釋村級財務審計相關的知識,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之后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會信任村級財務審計。

3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原因

3.1集體利益受益不均衡

基層社會公共產品的分配和受益,如基礎醫療、教育等,同一地區不同村莊的農民享受待遇不同,通過相互的比較,增加因受益不同產生的心理不平衡感,對村級財務、村干部管理績效、審計監督產生低信任感。另外,城鎮化過程中,農民土地被征用,各村按照人口數及征地面積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前后存在差異,農民從長遠生計考慮,現有失地補償不能滿足生活需求,這與當前物價高漲、生活成本加大的現實形成矛盾,加劇農民對基層政府的信任度。

3.2財務透明化程度低

調研中了解到,村委會都按照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村務公開,但是村級財務管理過程中仍缺乏透明度,財務公開力度不夠。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選擇性公開與村級財務相關的信息,多數是政策指令、文件,較少涉及村級財務收支明細項目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專項撥款使用途徑。某村2015年詳細公布第三季度財務公開收支明細信息,但時間在11月中旬,滯后了45天左右,村民未能及時了解財務信息。因此,財務信息公開缺乏時效性,村級的財務信息公開與定期及時仍有一定的距離,不排除村干部為了上級檢查而象征性公開的可能。信息公開形式單一,有時不能及時回應村民反饋信息,民主決策無法發揮應有作用。

3.3審計被認可程度不高

從調研中看出,西北部地區大多數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缺乏對審計專業知識的理解。雖然村干部的文化水平高一些,但村干部認為審計部門就是來找自己工作中的毛病,往往消極對待審計人員,導致村級財務審計工作不能及時、有效完成。村干部只是膚淺地從表層原因理解審計,并未認識到審計是評價和監督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達到為民著想、為民解憂、為民辦事的目的。農經站的審計人員大部分是兼職,有些在崗人員未經審計培訓即上崗,對審計專業知識掌握不熟練,缺乏必要審計程序。

3.4審計信息不對稱

在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村民有權自我管理,但不能事事都參與,一部分權力需要委托村干部行使。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為了保護集體權益和集體經濟發展,委托農經站對村級財務管理的情況審計。基于相互之間存在的契約關系、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應運而生。村民由于知識水平的限制,未完全了解國家相關政策,有些村干部按照益于自身的方式管理村級財務活動,而審計機構發表的村級財務審計報告不能及時向村民公開,村民無法了解本組織的經營狀況、財務情況、審計結果,不能有效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另外,村級財務審計立法工作滯后、村級財務審計機構不健全,村級財務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等,導致村委會與審計部門之間不能形成對等關系。審計信息不對稱容易產生財產所有者、受托經營者和受托監督人相互之間的關系錯位,從而導致審計信任不對稱。

3.5審計主體缺乏獨立性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除了完成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包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外,還安排人員從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這種審計模式的公正性和真實性值得商榷,并且審計人員出具審計報告時容易受相關政府部門的干擾。而上級政府組織審計人員對其管轄的村落進行審計工作,類似于內部清查,不能起到審計外部監督作用。即目前常見的審計主體無法保持審計的實質獨立,審計人員沒有司法權,無權處理涉事責任人,審計問責機制有待完善。

4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

4.1明確村級立法,完善村級財務審計制度

農村市場經濟要想走向成熟,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監督。建議在法律上規定由縣級審計機關成立審計分局,配合農經站進行村級財務審計監督,并能賦予一定司法裁決權,強化法治建設,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弱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提供法律保障。無論地區、民族、家族、職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主體地位平等。根據發達地區的經驗,以法治保證基層社會有可能實現真正的民主自治,符合憲法的精神,也符合國家投入,基層受益、滿意的宗旨,以及低成本高效率建設基層政權的目的。制定符合村級特點的財務審計條例,和相關的審計取證、報告辦法,如《農村財務審計專項制度》、《農村財務審計程序》、《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等,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堅持民主理財,實行村級財務公開

根據芮國強,宋典(2012)對江蘇市民政府信任實證研究的結果,即政府信息公開會積極影響社會公眾的政府信任水平,因此村級財務公開也可以強化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的信任程度。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審計結果不僅要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向村民公開、向村民負責,同時公開的內容也要讓村民看得懂,以便能夠有能力監督。完善民主理財制度,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審計人員入村審計與村級民主理財相結合。農村財務公開內容全面、完整,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村干部薪酬、村里招待費、大額債權債務信息等,采取多種渠道及時公開。對在外務工的村民代表采用郵寄方式公布,費用可從村集體資金總額中扣除,使其及時了解本村財務狀況。

4.3確保溝通順暢,認可村級財務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的三方關系中,村民、村干部、審計人員應該建立溝通渠道,使各方對村級財務審計透徹理解。村民和村干部之間形成委托關系,在此關系中,村民應廣泛接受教育,提高文化程度,以便順利接受村級財務審計知識;村干部應做到憑證、賬簿等真實,加強自身修養,提升審計接受度,及時與村民溝通,擴大審計知識宣傳范圍。村級財務審計人員也應具備相應資格證書,保持職業態度,提高職業判斷能力,確保外部監督到位。審計三方關系人之間相互信任對稱,最終構建和諧的村級財務審計關系。

4.4引入民間審計,提高審計獨立性

在提高村級財務審計獨立性的問題上,許多學者(王金鳳等,2012)提出由國家審計機關主管農村財務審計,在國家審計機關下,設立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心,并下設審計和責任追究部門,二者相互牽制提高獨立性。另外,在當前審計模式基礎上,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陶媛婷,2015),構建體外獨立的第三方審計體系,使村級財務審計實現外部獨立的再監督職能,以平衡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

4.5創新審計方法,完善審計技術

目前村級財務審計主要任務是差錯糾弊,審計方法簡單,需要把現代審計理念引入到村級財務審計中,除財務收支審計外,還需要加強績效審計,注重事前和事中審計,并采取分析性復核程序,防范審計風險。劉家義審計長指出:“推進以大數據為核心的審計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必由之路。”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覆蓋市、縣、鄉鎮的農村信息服務網絡,各村實行電算化會計記賬,開展計算機審計,提高村級財務審計質量,加快基層政府行政效率,把村級財務審計推向現代化審計。

作者:趙思思 邢通余 周歡歡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孟祥霞,李成艾,吳瑞勤.農村審計的創新與發展—基于浙江省的視角[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198-230.

[2]芮國強,宋典.信息公開影響政府信任的實證研究[J].中國行政管理,2012(11):96-101.

村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范文6

浙江省蒼南縣有36個鄉鎮共776個行政村,現有農村人口116多萬人。2008年全縣村級集體資產總值192097.98萬元,其中貨幣資金29804.92萬元,村級集體經濟總收入13622.51萬元,村級集體經濟當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村有154個,其中年收入超過100萬元的村29個。為防止村級集體資產流失,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監督,早在1995年由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蒼南縣農村合作經濟審計總站”,與縣農業局農經總站合署辦公,業務上接受縣審計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指導。論文百事通2002年10月《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頒布實施,農村審計步入了法制化,縣財政將農村審計項目納入年度預(決)算,經費10萬元。多年來,在縣委、縣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方針,按照“三年一輪審、離任必審、有訪必審”的要求,積極開展以村集體財務收支為主的各項農村審計,取得了一定成效?,F全縣已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1539個單位,審計資金總額達123124.08萬元,查出違紀違規案件69件,查出違紀違規資金837.78萬元,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18件,受黨紀處分35人。并向被審計單位及各級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1220多條,大大地促進財經制度的落實和完善,農村審計的良好效果得到全社會的認可。

1.通過落實政策,實行村務公開。為加強對農村審計和村務公開工作的領導,蒼南縣委、縣府先后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村級財務規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規范化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意見》等文件,明確農村審計工作要求,健全農村審計機構,配備合格審計人員,并且將審計結論作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歸入個人檔案。2003年縣政府主要領導還專門為加強村極財務審計、實行村務公開方面作重要批示。通過貫徹落實上述一系列政策,進一步推動了農村審計工作,完善了村務公開制度。對審計出來的財務收支、資產運行情況以及存在問題和整改意見等如實地向群眾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提高了農村財務的透明度,增強民主理財意識。

2.通過規范操作,提高審計質量。在執行《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和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示范文本的基礎上,具體制定了《蒼南縣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試行辦法》、《蒼南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操作規程》、《蒼南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辦事指南》等文件,編制一套適合本地實際操作的審計通知書、審計記錄單、審計查詢單、審計簽證單、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承諾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等標準文本。為確保審計質量,在堅持按章審計、統一文本操作的基礎上,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被審期間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情況如實陳述并承諾;強化審計復核制度,審計組長必須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對審計主要事實的清晰性、完整性及審計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必須復核;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是審計監督活動的真實記錄,是檢驗審計質量的主要依據,在對審計事項做到認真整理的基礎上,按國家規定實行“一審一檔”制,做好裝訂年度歸檔,并由專人負責保管備查。

3.通過拓寬審計,強化村財監督。在制定和實施農村審計工作計劃中,要求各鄉鎮對村級財務實行“三年一輪審”,縣農村審計單位實行抽審;在堅持例行審計的基礎上,拓寬思路,積極探討,接受委托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分別開展了村級債權債務專項審計、村級貨幣資金管理情況專項審計、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土地征用款落實專項審計、村集體組織征訂報刊情況專項審計、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及村集體經濟財務循環審計等。通過以上各項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的集體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核實,對村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進行評價,確保村集體資產的安全運行,實現了對村集體財務的全方位監管。

4.通過查處案件,促進廉政建設。農村審計是以行政執法者的身份介入對村集體資產及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特別是對農民上訪案件的專案審計、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重點審計,查處了一些經濟大案要案,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追查,依法制裁。如龍港鎮柳江村某出納員在道路工程建設中,貪污村集體資金275000.00元,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金鄉鎮某村在2007年審計原村書記和村主任時,發現該員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轉移村集體資金63.45萬元于賬外開支和揮霍,并向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行賄送禮,受縣紀委處分5人,2年處分1人。同時為配合村級換屆選舉,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村集體財務收支循環審計及有關專項審計,有力地扼制了一些村干部的腐敗現象,促進了基層黨風廉政建設。

二、對策建議

1.開展審計培訓,提高業務素質水平。農村經濟發展突飛猛進,新農村建設如火如荼,原有審計人員業務素質跟不上事業發展要求。因此,要加強對農村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提高鄉鎮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實行審訓結合。堅持崗前培訓、集中培訓、以審代訓等措施,結合審計工作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審前集中培訓,做到以老帶新,逐步解決具體操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二是加強職業道德培訓。定期組織鄉鎮農村審計人員學習《審計法》和有關廉政工作規定等,做到依法審計,廉潔公正,進一步提高對農村審計工作緊迫性和自覺性的認識。三是堅持持證上崗。各鄉鎮應配備專職審計人員,進行系統的業務培訓并通過嚴格考核領取農村審計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鄉鎮領導應積極支持鄉鎮審計人員及時參加業務培訓,并提供所需經費。

2.加強對農村審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針對當前機構不健全,審計力量薄弱的實際,縣政府要從組織上、制度上為鄉鎮審計工作創造良好條件。當前主要抓好鄉鎮內部審計組織機構的建立和健全,解決好人員的編制問題。審計機關要遵照《審計法》的規定,充分利用優勢,加強對農村審計的指導。對一些重大的審計項目,或是初次開展的審計項目,審計機關應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還可以通過有關工作會議和例會,交流經驗,溝通信息,座談討論,排除疑難問題,促進整體素質提高。此外,要協調各方關系,加強與各鄉鎮領導聯系,宣傳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傾聽他們對審計工作的要求和建議,使他們支持和重視審計工作,將農村審計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確保審計工作有專職人員,有組織領導,經費落實。新晨

3.進一步加強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針對當前農村審計制度建設滯后的問題,有關部門應認真研究參照國家審計準則,結合農村審計實際,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操作性強的農村內部審計規范或指南,并在此基礎上匯集成一本《農村審計監督工作手冊》,使之成為農村審計人員的業務工作指南,同時要共同制定農村審計發展規劃、農村審計質量控制辦法等規章制度,從計劃管理、項目流程、質量控制等方面著手,在宏觀規劃和微觀操作兩個層面加以規范,使農村審計監督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促進農村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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