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的勞動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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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的勞動合同范文1

一、當前我國民辦高校勞動關系的現狀

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是民辦高校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中所提到人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這其中提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向的基本上就是民辦教育機構,而在民辦教育機構中占絕大多數比例的就是民辦高校,它作為一類獨立的主體被單獨列舉出來,可見民辦高校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體制也在不斷改革,教育形式越來越多樣化,民辦高校異軍突起。民辦高校的出現,為現階段我國高校勞動關系帶來了一些新情況,主要表現為勞動關系的表現形式由單一化轉向多元化,勞動關系的運行機制由公辦向民辦機制和市場調控轉變等。同時,這種轉變帶來許多新問題,如歷來相對溫和平穩的高校勞動關系開始頻繁出現教職員工流失嚴重、勞動爭議、糾紛、訴訟等現象,甚至個別學校還出現教職員群體與校方人事部門直接對立的局面,極不利于和諧校園及和社會的構建。目前我國民辦高校的勞動關系現狀堪憂,具體表現在:

(一)分配制度不合理,造成收入差距過大,員工心理失衡

由于多數民辦院校的管理者素質不全面,管理體質不完善,家庭式管理現在屢見不鮮,造成其分配制度嚴重不合理,普通教職工和中層以上干部的收入差距過大,造成教職工極大不滿。

(二)勞動合同簽約率低,而且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存在諸多的違法現象

由于民辦院校在資金方面存在諸多不穩定因素、管理體制上的不完善以及國家監督機制方面的缺失,造成其勞動合同簽約率低,而且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諸如不按時履行勞動合同、不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及不支付加班費等違法現象。

(三)工會形同虛設,不能正確發揮其職能

在構建企業和諧勞動關系中,工會組織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動和諧企業建設是工會組織服務大局、履行職能的使命所在。

二、構建民辦高校和諧合同關系的必要性

(一)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勞動關系是現代社會關系的基礎和核心,和諧的勞動關系是建立和諧企業與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基本保障。勞動關系作為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和諧首先是社會關系的和諧。而勞動關系作為一種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其狀況成為社會是否和諧的晴雨表。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社會才能稱之為和諧社會,勞動關系的和諧與否也必然會影響到全社會的和諧。

(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是協調勞動關系矛盾的迫切需要

當前我國勞動關系總體是協調穩定的,職工利益得到了較好的實現。但由于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經濟關系、勞動關系日益市場化、多樣化和復雜化,一些職工的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屢有發生。只有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協商協調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才能鞏固職工隊伍與社會政治的穩定。

(三)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可以提高高校的核心競爭力

在長期的勞動關系不均衡,勞資力量嚴重不對稱的社會條件下,教職工的收入水平會持續停留在低水平線上,這會制約勞動者的學習積極性,使勞動者的素質長期得不到提高,沒了良好的人才保障以及完善的人力資源循環的平臺,會直接影響高校的健康發展。發展和諧的勞動關系,廣泛調動高校和教職工兩個積極性,確保生產者和經營者、勞動者與建設者和諧相處、平等合作、互利共贏,才能使高校保持健康持續發展的良好勢頭,提高高校的核心競爭力。

三、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對策

(一)加快制度化進程,提高勞動關系規范化水平

1.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它是專門為規范勞動合同而制訂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勞動關系的實質,它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過平等協商后達成的關于權利和義務事項的條款,這些條款總結起來可以分為法定條款和協商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有: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的履行是促進勞動關系良好運行以及預防、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條件,是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的過程。

2.勞動標準制度

勞動標準是指對勞動領域內的重復性事物、概念和行為進行規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數據、圖表)所作出的統一規定。勞動標準制度是以保護勞動者為主旨,兼顧國家和雇主利益,通過監督加以實施的一項制度。勞動標準包含兩?}層次:一是強制性,如勞動法律法規中制定的勞動標準,國家標準化機構的強制性勞動標準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遵照執行;二是非強制性,如國家標準化機構推薦的勞動標準不具有強制性,只提倡鼓勵有關方面執行。國際勞工標準通行的是三方民主協商程序制度。建立適合國情又與國際勞工標準基本接軌、富有人道和尊嚴的勞動標準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它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協調處理好勞動關系;有利于勞動者勞動能力、勞動技能的提高,人力資本價值的開發和提升;有利于勞動過程更加科學合理,勞動力資源得到優化配置,提高勞動效率,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3.協商與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協商也稱集體談判,是企業內部雇主和工會通過協商,不斷地就勞動就業的有關條款達成協議的實踐過程。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制度體現了企業與職工利益的結合,有利于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有利于體現職工在企業中的主體地位,維護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同時可以更好地規范勞動合同,彌補勞動法規的不足。

教育機構的勞動合同范文2

「關鍵詞教育合同、當事人、合意、締約過失責任

教育合同,是教育機構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教育目的所達成的,一方實施教育教學行為、另一方親自或派員接受教育的協議。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人才數量及質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但我國學者對該合同的研究卻很少。由于《合同法》對教育合同沒有作出規定,教育合同性質上屬于無名合同,當事人對其訂立存在諸多疑問?;诖?,筆者試對教育合同訂立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研討,以期對我國教育合同法律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一、教育合同當事人的厘定

從合同的內容來看,教育合同本質上屬于民事合同,(注:關于教育合同的性質,學術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說”,由于此點與本文主旨無關,筆者此處不擬多言,另撰專文對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質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須具備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當事人、合意。(注:關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學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說”和“三要件說”。其中“二要件說”分為:“締約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趙旭東:《論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效力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1期)、“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頁)。筆者以為,雖然合同的當事人并不都參與締約,當事人的人代訂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仍然須以當事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無論訂立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當事人,所以以“當事人”為成立要件較“締約人”更妥帖。至于當事人是否須有相應行為能力,筆者以為其屬合同效力問題,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討論之內?!叭f”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當事人”、“合意”外的第三個要件上。關于這個要件,有學者主張其為“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頁);也有學者認為是“須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修訂版),第124頁);還有學者以“契約之內容,應適于發生債權,即應為確定、可能、適法及社會的妥當”為要件(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筆者以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為本質,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階段;而“要約”即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含締約的目的,否則不屬于要約,例如開玩笑就不是要約。由于合同的成立須當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條款協商一致,而標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因此內容或標的“確定”已經被涵蓋與“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標的是否“可能”、“適法”應屬于合同效力問題,筆者將在后文論述之。綜上而言,筆者傾向于“二要件說”之“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當事人約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說,教育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特殊要件。

一般情況下,教育合同的締約人即是雙方當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雙方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以及雙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聯營合同、合伙合同為典型代表,當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們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則發生于利益對立的雙方主體之間,教育合同即屬此類。因此這里將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確為“雙方當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參與合同締約、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單位才是合同締約人以及當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當受教育者為未成年人時,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其訂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機構或者委派單位有時也會委托人代訂合同(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委托招生”即為適例),但這些參與締約的人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關于教育合同的訂立,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為訂立合同,他們自己能否直接參與合同的訂立?他們直接訂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問題實質上已轉化為,當事人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問題,也就是《合同法》第9條的合理性問題。依據該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注: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根本不存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該條規定本身就存在表述上的問題。)不符合該規定的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能成立。筆者以為,該條文將合同的成立要件與有效要件混為了一談,因為合同成立只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是否有效才需要考慮當事人的締約能力。應當認為,任何民事主體都有權訂立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影響其訂立合同的權利,只是影響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依據《合同法》第47條(注:《合同法》第47條僅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實際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可以訂立合同,只是合同的效力會受影響。),缺乏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有權訂立合同,只不過該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逗贤ā吩凇昂贤挠喠ⅰ币徽乱幎ǖ?條,破壞了自身的邏輯,實不足取。因此,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受教育者訂立的教育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同樣道理,沒有權、超越權限或權終止后,行為人以受教育者、教育機構或委派單位的名義訂立的教育合同,只要具備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合同效力未定。

另一個問題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現實生活中通稱為“家長”)在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合同中所處的地位如何?我國臺北市家長協會認為家長既是學生的法定人,也是學校教育的合伙人。該協會2001年即已推出并一直在呼吁臺灣立法會予以通過的《學生家長參與教育法》(草案)中規定,家長參與教育得行使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及監督權等七種權利。(注:pat.org.tw/shop/parrentlaw-0.htm.網頁制作:臺北市家長協會。)筆者以為,該協會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充分維護學生的受教育權。但是將家長定位為“學校教育的合伙人”的觀點卻有失偏頗。家長是家庭教育的主體,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中,家長只能作為未成年學生的法定人,其訂立合同甚至其參與訴訟。至于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等七項權利是家長基于監護人身份自然取得的,應當認為它們是監護權在教育領域的派生權利。

還有一個問題是,廠辦子弟學校、廠辦職業培訓中心等大中型企業興辦的內部教育機構可否直接參與教育合同的訂立,并進一步成為教育合同的當事人?這里首先要明確廠辦子弟學校等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計劃體制遺留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業經營機制已經遭到嚴峻的挑戰,為擺脫企業辦社會的包袱,少數企業已經實施大刀闊斧的改革,將所屬教育、醫療、后勤等服務單位從企業中完全剝離了出去,使其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這時,廠辦教育機構不再是企業內的職能部門,具有了獨立的法人地位,當然可以成為教育合同的訂立者,同時也是合同的當事人。雖然企業完全擺脫“辦社會”的包袱是最終趨勢,然而就現實情況來看,徹底剝離的難度仍很大。絕大多數企業采取了一種過渡性的改革辦法,即將廠辦的子弟學校、培訓中心等單位,從從事生產的“主業公司”分離,組成為企業內的二級實體。這些實體擁有辦學自主權和職責范圍內人、財、物的自主權,其主要為本企業服務,同時以自己的優勢面向社會服務。應當認為,這些廠辦教育機構已經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他們可以參與合同的訂立,并成為教育合同的當事人。但是由于其未完全脫離企業,仍然不具有法人地位,當與受教育者發生糾紛需要賠償而“校產”又不足以承擔時,企業須以企業財產承擔剩余部分。

二、合同當事人的合意分析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這一點在許多國家的債法中均有體現。當教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教育內容、學費數額等主要條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教育合同即告成立。對于次要條款,如教學手段、課程安排等,未達成協議對合同的成立不產生影響。(注:凡當事人一方要求雙方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即使依教育合同的性質不屬于合同主要條款,則這樣的“次要條款”也成為主要條款。因此,主、次只是相對而言。)因為實踐中,當事人常常相距遙遠,而且受教育者或委派單位屬于教育信息相對匱乏一方,雙方當事人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個細節進行深入協商,若要求就所有條款均達成合意合同才告成立的話,必將不利于教育合同的訂立和教育目的的實現。此外,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至于意思表示真實與否,屬于合同效力問題,不妨礙合同成立。

“合意”是一個靜態結果,它的實現須經歷要約和承諾階段。教育合同的要約、承諾比一般的勞務合同更加復雜,涉及的問題更多,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教育服務是一種特殊服務。盡管教育機構與受教育者或其委派單位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由于教育資源掌握在教育機構手中,所以當事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現在教育機構提供的格式條款不容協商上。其次,由于教育體制的原因,我國公辦教育機構與民辦教育機構仍然存在諸多差別。公辦教育機構受教育行政部門“調控”過多,而民辦教育機構不論在招生,還是教學方面都“自由”得多,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也使公辦教育合同和民辦教育合同的訂立存在很大不同。此外,教育合同種類多種多樣,如學歷教育合同與非學歷教育合同、為自己利益的教育合同與為他人利益教育合同、國內教育合同與涉外教育合同等等,它們的訂立過程也呈現出各自不同的特點。本文無法窮盡分析教育合同訂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下面僅就一些常見問題進行淺薄的探討。

1.招生簡章、招生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應當依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若簡章或廣告只是簡單介紹了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師資力量、教學特色等大致情況,對于專業設置、學費數額、學制期限等具體內容并未涉及,則顯然屬于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即要約邀請。但是,如果簡章、廣告的內容具體而確定,則又另當別論。實踐中,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使教育領域內的競爭日益激烈起來(尤其是民辦教育領域)。許多教育機構如幼兒園、各類培訓機構、民辦高校等,常在簡章、廣告中將入學資格、教育內容、學費數額等情況明確規定,通過宣揚自己提供的教育服務“質優價廉”達到吸引他人前來締約的目的。但是,這樣的簡章或廣告是否就是教育機構發出的要約呢?答案仍然是不確定的。根據《合同法》第14、15條之規定,除非該簡章、廣告“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具有明顯的締約意圖,否則就不是要約。然而,如前所述,教育機構與相對人之間總是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關系,即便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或廣告內容十分具體明確,但其總是希望保留合同訂立與否的決定權,途徑是對受教育者的入學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例如對入學者的身體進行檢查,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教育機構就不與之締約;特殊專業或方向領域可能還有更嚴苛的要求,例如軍校還要求學生的視力達到相當標準。也就是說,教育機構一般不會在招生簡章或廣告中寫上表明受相對人承諾約束的意旨的文句,招生簡章或廣告一般是要約邀請。

當然,實踐中也存在符合要約條件的招生簡章或廣告,這類教育服務通常對受教育者的入學條件無特別限制,只要受教育者或委派單位一方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一些門檻較低的教育機構在網上的內容確定的“招生廣告”,通常具有明確的締約意圖,相對人只需填好個人資料,再鍵擊“報名”即可成立合同。(注:網上報名時,網絡會自動回復“您已被錄取”之類的信息。應當認為這種網上自動確認的文句并非人們通常理解的教育機構的承諾,它只是起著保障數據電訊的正常收發、確認收到信息的作用。)當然,若當事人要求再簽訂確認書,則確認書簽訂時合同成立。

2.教育機構向受教育者一方發出同意其入學的函件如入學通知書、錄取通知書、留學邀請函等,是要約還是承諾?

入學通知書等函件一般是在受教育者或其人(注:人可以是法定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現實生活中委托人通常是留學中介機構。)以口頭直接申請、填報錄取志愿書或留學申請書等方式向教育機構表達要求入學的意愿后,教育機構經初步審查(如審查其入學考試的分數、體檢合格證明等)所作的正面答復。要考察這三類函件的性質,必須首先求證受教育者申請入學的意思表示的性質。應當認為,一般情況下,受教育者申請入學的意思表示應屬要約邀請。原因在于,受教育者為教育信息相對匱乏一方,其入學申請的內容通常無法具體、確定,而且實踐中受教育者也并不在申請中表明一經教育機構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旨,因為他可能同時向多個教育機構發出了申請,當多個教育機構均作出正面回應時,受教育者尚有選擇入學的權利。即使受教育者只向一個教育機構發出申請,當收到教育機構的通知書或邀請函時,他可以不去報到,而不必承擔任何責任,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比比皆是。于此,既然入學申請通常為要約邀請,教育機構所發函件的性質一般為要約。例外情況是,受教育者只向同一個教育機構發出內容具體的入學申請,(注:人們一般以為,受教育者只有明確申請進入某特定專業學習,才算“內容具體確定”,現實生活中同時填報幾個專業甚至還同意“服從分配”的入學申請,屬于要約邀請。筆者以為,在申請中留有部分內容空白或者以選擇方式,交由教育機構確定,并不影響其要約的性質。參見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頁。)且在申請中表明了明確的締約意圖,此時可認為該申請是要約,教育機構的回復函件是承諾。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機構的回復必須與入學申請內容一致,若其回復函件改變了申請人申請的專業方向等實質性內容,應認為是一項新的要約。

3.教育機構發現其錯發了入學通知書、錄取通知書或留學邀請函,如發給了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本應錄入A專業方向卻在函件中填成B方向等等,此時函件可否撤回或撤銷?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承接上一個問題而來。前面已經闡明,多數情況下這三類函件屬于要約,只有當受教育者的入學申請符合要約的有效要件時,他們才可能是承諾。由此,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教育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可否撤回或撤銷的問題。當這些函件為要約時,依《合同法》第17、18條的規定,一般應當允許教育機構撤回或撤銷之。我國采用的是要約到達生效主義,(注: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要約發信生效主義,因此這些國家的教育機構向中國學生發出的留學邀請函為要約時,不存在撤回的問題。其一旦發出即生效,所以只能撤銷。)教育機構的撤回通知必須先于或與函件同時到達受教育者。要約函件到達生效后,教育機構只能對其為撤銷的意思表示,但該撤銷通知須在受教育者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教育者。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教育機構發出的通知書或邀請函并不表明承諾期限,只是規定入學時間或報到時間,因此,該函件不符合《合同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的“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情形,教育機構可以撤銷之。此外,受教育者一般也不會以通知的方式進行承諾,而是在規定的報到時間直接持函件前往報到,所以教育機構撤銷函件的通知應在受教育者報到之前到達受教育者。當然,若要約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條規定的其他不可撤銷情形,則教育機構不得撤銷之。

當教育機構的回復函件為承諾時,根據《合同法》第26、27條之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應認為其也可撤回。(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對承諾生效采取發信主義原則,承諾一經發出即生效,合同因此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諾的撤銷。)但因承諾到達受要約人時即生效,教育合同宣告成立,因此承諾的函件不存在撤銷的問題,這就迫使教育機構在發函時須盡相當的注意和持審慎的態度。

4.在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處于什么地位?

教育機構的勞動合同范文3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民辦學校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就嚴格規范民辦學校辦學秩序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辦學校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端正辦學指導思想,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級各類學校設置標準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健全教學管理機構,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民辦學校要依法組成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學校決策機構并行使職權。董事會、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其董事會、理事會組成情況應上報上級民辦教育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標準選聘教師,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其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要按照新《勞動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與受聘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與其他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退費政策,學校在招生收費時,要向社會公示學校的收費許可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等相關內容,應在校內長期公示。公示后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的收費項目不得實行。堅決制止教育亂收費,嚴禁學校以“建?;稹?、“教育儲備金”等各種名義,向學生和學生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對違法違規收費、集資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追究學校舉辦者的責任。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

四、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其土地使用權證、校舍產權證必須辦理在學校名下并使用審批機關核準的學校名稱;對租賃校舍辦學的非學歷教育學校以及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注冊資金應按一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屬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

五、民辦學校要按照審批機關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開展招生和教育教學活動,不得自行設立分支辦學機構,確需異地辦學或設立辦學點,要按照相應層次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重新申辦。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轉交其他組織、個人和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六、民辦學校一律不得向公辦中小學租用校舍、場地;不得利用公辦學校資源舉辦各種輔導班或進行聯合辦學。一律不得面向中小學生舉辦各類文化同步培訓班(含輔導班、補習班、提高班、特色班和實驗班等)、奧賽班及各類以學科競賽為目的的培訓班。各民辦學校面向中小學生舉辦藝術、體育、科技等培訓班必須依法辦理審批備案手續,并嚴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民辦學校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抓好民辦學校的安全工作,切實把民辦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對學校在安全檢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督促整改。各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制訂學校安全應急預案。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學校要經常性地開展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演練,加大對食堂、商店、教室、宿舍、門衛等重要部位和學校車輛、供電、文體器材、實驗儀器、鍋爐等重要設備的監督管理。

八、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必須到批準辦學的審批機關進行備案。填寫《招生廣告備案表》。廣告內容應包括:學校全稱、辦學性質、招生專業、開設課程、辦學形式、學習期限、招生對象、招生范圍、收費標準、報名手續、證書發放以及廣告審查備案證明編號等。廣告用語應符合《廣告法》等有關規定,不得欺騙和誤導學生及家長,不得做不負責任的許諾。

九、民辦學校與國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教育機構的勞動合同范文4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領域不斷拓寬,現在已經涉及建筑行業、工程行業、制造行業、服務行業等,自2010年1月31日,我們國家第一次正式使用“新生代農民工”這個詞以后,新生代農民工就成為了全國上下關注的熱點話題。黨的十報告中強調:“讓3.2億名農民工感受到溫暖”。這3.2億農民工年齡大致在16―30歲之間,所占比例較大是新生代農民工的主要力量。主要特征有:和以往年紀偏大的農民工相比教育程度高,對于職業的收入情況期望值相對也高,實際的精神和物質享受程度高,但是工作強度和工作耐力較低。他們渴望融入城市,并把城市市民的生產生活作為基本的行為取向和奮斗目標。在現實的工作和生活中,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的過程是很艱難的,使得他們的綜合素質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在教育水平、知識結構、職業技能等方面。因此,準確把握新生代農民工教育培訓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開展對他們的教育培訓顯得尤為重要。

一、新生代農民工教育培訓方面的問題

(一)戶籍制度的限制

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是農民工的一個縮影,但卻有利的揭示了我國戶籍制度中的不足。

眾所周知,戶籍制度把我國的國民嚴格分成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這兩個版本的戶口人員在實際生活中的多方待遇相差很多,尤其表現在教育方面。王春光教授的研究表明:在外出務工農民工當中,只有2.65%的農民工完全免費享受政府提供的培訓,還有7.31%的農民工在進城務工所在地參與民辦機構提供的培訓。在用工城市,農民工享受到的培訓相對比較少,免費培訓就更少。但是那些城市的正式職工們,不僅有勞動合同作為保障還可以充分享受用人單位和社區街道的各種免費培訓政策。

(二)教育培訓支出較少

首先,國家在新生代農民工教育培訓支出方面經費投入比例和實際情況不均衡。國家雖然很重視對新生代農民工的教育培訓,采取了多種有效措施來保障他們教育培訓的權利,甚至投入較大的資金進行教育培訓工作,但是由于實際的現實情況,新生代農民工數量很多,國家不可能一個不少的在資金方面照顧周全。其次,雖然全國各地現在興起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迅速發展,培訓效果也較好,但是費用高農民工承擔不起。再次,從企業的角度出發,雖然技能培訓和教育是獲取、造就人才的主要途徑。但是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社會團體,追求的是經營利益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因此資金投入方面嚴重不足。而且,中小企業內員工流動性大,不利于企業人力資本投資的回收,他們擔心“投資零效能”,為此也拒絕為農民工實施教育培訓。最后,從新生代農民工自身來講,他們大多屬于非正規就業,沒有簽過勞動合同甚至根本沒有勞動合同更談不上有勞動保障,工資本來就很微薄,除去被克扣、拖欠部分和日常消費之外,很難再拿錢接受教育和培訓,盡管其接受教育培訓的欲望非常強烈,但其具有的實際支付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二、改善新生代農民工教育培訓現狀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充分發揮政府在新生代農民工教育培訓方面的政策扶持和導向作用,也就是流入地政府

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充分保證雖然存在著戶籍制度的限制,但是也要享受教育培訓的合法權益。此外,要大力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通過相關法律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如德國1927年頒布的《職業介紹法和失業保險法》將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美國形成的《人力開發與培訓法》、《再就業法案》等將農民工的教育和培訓納入了法制軌道。我國也應該借鑒西方國家將新生代農民工的教育培訓納入法制軌道。成立專門的培訓教育機構,加大考核和獎懲力度,打破現有的教育培訓格局,完善培訓教育體系,推進技能培訓和持證上崗的考核機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健全法律法規,使對新生代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有法可依,從而實現他們與本地市民同城同待遇。

(二)加大教育培訓的投入經費

教育機構的勞動合同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改革創新,為幼兒和家長提供方便就近、靈活多樣、多種層次的學前教育服務。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逐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健康發展的我市學前教育發展新格局。

二、明確申辦要求,嚴格審核程序

(一)民辦園所的設置必須符合有關城鄉建設規劃及所在鎮(街道)學前教育布局規劃。園所選址、園所設備、人員配備、辦園所經費、招生和編班、管理等必須符合《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辦法》所規定的“省幼兒園設置基本條件”“省托兒所設置基本條件”的有關要求。

(二)所有民辦園所必須進行登記注冊,取得辦學許可證。未經登記注冊和辦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托幼機構。辦理程序如下:

1.由舉辦單位或個人向本鎮(街道)提交書面的辦園所申請,經同意后,申辦幼兒園的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辦托兒所的報市人口計生部門,填寫《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表》,并提交登記注冊相關材料:①申請報告;②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正本);③擬任園、所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擬聘教師、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健康證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④擬辦園、所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材料(正本);⑤擬辦園、所的場地土地及房產證(工業類土地上的建筑嚴禁舉辦托幼機構,其他用地上的建筑不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的嚴禁嚴禁舉辦托幼機構);⑥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食品衛生監管部門提供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證明、人防、技防、物防達標證明;⑦符合法規的擬辦園所的章程和發展規劃;⑧審批部門按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市衛生、公安、所在鎮(街道)教育科等部門對提出申請的新辦民辦幼兒園進行評估驗收,對合格的幼兒園予以登記,并發放“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證書”。對不合格的幼兒園不予登記。

3.已經舉辦未經注冊的民辦幼兒園,要按登記注冊標準、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經驗收合格后予以登記注冊,發放“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證書”。對部分經整改基本能達標的無證民辦幼兒園,在教育、公安、衛生、建設等部門現場評估后,發放“市幼兒辦班點試辦證”(試辦一年)?,F場評估不達標的,予以取締。

4.民辦托兒所登記注冊,由市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對部分經整改基本能達標的無證民辦托兒所,由人口計生、公安、衛生、建設等部門現場評估后,發放“市幼兒看護點試辦證”(試辦一年)。現場評估不達標的,予以取締。

5.申請辦學者須根據《省非學歷民辦學校設置暫行規定(試行)》文件精神辦理民辦教育申報手續,符合相關條件的同意試辦,一年后經評估合格發放辦學許可證。

6.取得登記注冊和試辦許可的民辦幼兒園、托兒所,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7.民辦園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在保證發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據幼兒園、托兒所生均培養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報物價、教育、人口計生部門備案,市物價部門發放收費許可證。

(三)民辦園所名稱應體現幼兒園(托兒所)所在的行政區域、層次和類別,做到名副其實。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全國”等名稱;要從師資、辦園條件、教育教學力量等方面嚴格審查,不得隨意冠以“實驗”“基地”“雙語”“藝術”“第一”“中心”等名稱;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未經有關權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其他學?;蚪M織的名稱、馳名商標等。

(四)民辦幼兒園招生必須嚴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招生,嚴禁提前招生行為。民辦園所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真實準確,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得與其招生、教學、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虛假信息。

(五)民辦園所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的三個月前向市教育、人口計生、民政等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民辦園所因故終止,應當在三個月前向市教育、人口計生、民政等相關部門提出停辦申請,并按規定組織資產清算,向登記注冊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批準后發證機關收回登記注冊證和辦學許可證。

(六)根據有關規定,對民辦園所實行年檢制度。

三、強化規范管理,實施素質教育

(一)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好民辦托幼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為民辦托幼機構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保障其健康發展。

(二)民辦園所堅持地方負責、分級分段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原則。

市教育行政部門是全市民辦幼兒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幼兒園的評估、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

市人口計生部門是全市民辦托兒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托兒所的評估、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

市發改、人社、財政、公安、民政、國土、建設、衛生、規劃、安監、物價、工商、婦聯、殘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民辦園所的相關工作。

各鎮(街道)應將民辦園所納入當地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依法加強對民辦園所的鼓勵、扶持、引導和管理,切實保護民辦園所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和積極性。公辦中心幼兒園負責對民辦幼兒園的業務指導、培訓等工作;市人口計生委負責對民辦托兒所的業務指導、培訓等工作。

(三)堅持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貫徹《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課程設置符合《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幼兒學習與發展指南》精神,實施幼兒素質教育,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寓教于樂,嚴禁“小學化”傾向,全面提高保教質量。

(四)民辦園所的園舍屬租借的,租借期不少于5年。出資人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幼兒園所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五)高度重視民辦園所的安全保障工作,要全面加強安全設施建設,按標準配備人防物防技防設施。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落實各項措施,嚴防事故發生。相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加強監督指導,消除民辦園所的各種安全隱患。民辦園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強化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園所內食品的采購、運送、儲存、制作等環節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強化流行病、傳染病和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工作;嚴格園所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加強幼兒安全教育和各類安全檢查,確保幼兒、教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堅決取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及無證民辦園所。

(六)人員配備要滿足保教要求,實行全員聘用制,與教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為全體教師提供培訓、進修、學習提高的機會和經費,每年保證有不低于教師工資總額1.5%的經費用于教師的繼續教育,做到??顚S?。

(七)嚴格財務制度。民辦園所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設立財務賬冊,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會計須持證上崗。民辦園所收取資金、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民辦園所存續期間,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民辦園所按規范收費,不得以實驗班、特色班等為名額外收取費用。所收費用的標準向社會和家長公示。民辦園所收取的幼兒伙食費要實行民主管理,單獨核算,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不得擠占、克扣和挪用。每月應向家長公布伙食賬目,接受家長的監督。

(九)民辦園所可以接受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捐贈,其所得捐贈屬公共財產,應單獨立賬,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和組織幼兒活動。捐贈者有明確意愿的,應按其意愿使用捐贈款。資金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四、實施分類治理,加強聯合執法

(一)市教育、人口計生、公安、民政、建設、衛生、安監、物價、工商、婦聯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齊抓共管,采用分類治理、引導與取締相結合的辦法,規范我市所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

(二)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堅持鄉鎮(街道)屬地管理原則,加大對無證園所的清理整頓力度。對通過努力可以達標的民辦園所,予以登記注冊并辦理辦學許可證。對不符合辦學條件的民辦園所,由公安部門牽頭,會同所在鎮(街道)教育、計生、衛生等部門堅決予以取締,到2012年,全面消除無證園所。同時,對以嬰幼兒為教育對象的社會教育、培訓、咨詢等機構一并清理整頓,確保規范運行。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園所,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聯合執法,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所等處罰:(1)未經登記注冊和辦學許可,擅自招收幼兒的;(2)園所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礙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3)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4)未取得收費許可證或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5)其他違反安全、消防、衛生、建設、勞動保障、民政、公安等有關管理規定的。

教育機構的勞動合同范文6

一、引導我市農村勞動力積極辦理求職登記,明確轉移就業扶持對象

(一)我市勞動年齡段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具有勞動能力,有進入二、三產業就業意愿的*戶籍農村勞動力,可辦理求職登記,申領《*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是我市農村勞動力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享受轉移就業扶持政策、參加農村公益性崗位等公共就業服務的憑證之一,由就業服務經辦機構進行證件信息記錄。

(二)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引導和扶持對象為持《*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人員。其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點幫扶對象(以下簡稱農村就業困難人員):

1.領取《農村低保人員就業援助證》人員;

2.低收入農戶勞動力(低收入農戶的具體界定辦法由市農辦另行制定);

3.男50周歲及以上、女40周歲及以上勞動年齡段內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農村“4050”人員);

4.農村復員轉業軍人;

5.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意愿的農村殘疾人。

(三)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因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等原因農轉非時符合申領城鎮《就業援助證》條件的,其求職登記時間視同失業登記時間。

二、建立完善的城鄉統籌就業管理服務體系,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條件

(四)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服務體系,完善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機制。加強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鄉鎮(街道)要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行政村(社區)要做到《*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申領發放的工作、場地、人員三到位。強化各級就業服務機構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職責,切實做好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并將調查數據納入全市人力資源網絡統一管理。

(五)切實加強《*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的申領和發放工作。行政村(社區)負責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鄉鎮(街道)負責復審工作;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證件的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經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授權,可實施發證工作];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發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監管。

(六)加快建設城鄉一體的公共職業介紹體系。做好人力資源市場規劃,建立功能完善、覆蓋城鄉的綜合性人力資源市場,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蕭山、余杭和各縣(市)中心鎮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提高市場信息采集能力,完善信息制度,發揮市場引導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村勞動力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七)規范職業中介服務行為,引導民營職業介紹機構誠信經營。進一步加強對民營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鼓勵社會各界依法開展職業中介活動,指導、規范職業中介服務行為,引導各民營職業中介機構遵章守法、誠信經營。

三、拓展就業渠道,促進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

(八)鼓勵興辦農業加工、來料加工等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扶持種養殖業基地和休閑農家樂的發展,進一步挖掘就業潛力。加強我市優勢特色農業產業帶建設,鼓勵發展中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新辦的規模以上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納入農業產業化扶持范圍。推廣適合家庭手工加工的項目,創造更多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機會。

(九)鼓勵農村勞動力結合實際,在商貿、餐飲、旅游、家政等服務領域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引導農村勞動力從事家政服務行業,進行全職或臨時性就近就地轉移就業。

(十)結合新農村建設和各地實際,鼓勵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投資開發農村公益性崗位,促進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

四、建立政策扶持體系,幫扶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

(十一)就業扶持政策。

1.鼓勵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對我市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凡免費介紹并幫助我市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實現轉移就業的*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下同)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可按實際成功就業(指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下同)人數給予中介機構每人50元的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其中安置農村就業困難人員按每人100元給予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2.鼓勵用人單位吸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市區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外)等用人單位招用*市區戶籍(不含蕭山區、余杭區,下同)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每月發放工資標準不低于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120%的,每招用1人,每年給予用人單位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共計4000元。

3.鼓勵機關事業單位開發勤雜崗位、協管崗位吸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市、區、街道(鄉鎮)各級機關、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吸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轉移就業的,視同吸納城鎮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就業。

4.將農村公益性崗位納入各級財政補貼范圍。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二)培訓補助政策。

1.鼓勵農村勞動力參加引導性培訓。已辦理求職登記的*市區戶籍農村勞動力參加引導性培訓的,按每人5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

2.鼓勵用人單位、各類培訓教育機構開展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用人單位對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的經費可計入企業成本,在稅前列支。已辦理求職登記的*市區戶籍農村勞動力參加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給予補貼,初級每人補貼300元,中級每人補貼400元,參加高級工、技師培訓或當年*緊缺職業(工種)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每人補貼600元;取得培訓結業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的,每人補貼150元。實際發生費用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予以補貼。

3.凡參加*市農民素質培訓工程的本市戶籍農村勞動力,均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培訓補貼。

(十三)創業扶持政策。

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勞動力在本市創業的,享受本地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項目符合本地產業發展導向的,可享受本地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對返鄉創業的,當地政府應予以扶持。

(十四)權益保障政策。

1.規范企業用工行為。進一步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勞動保障部門與工商、稅務、工會等部門和團體要加強協同配合,強化農村勞動力維權救助舉措,積極把實現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吸收到工會組織中;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隨意壓低或克扣工資、不參加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切實保護農村勞動力的合法權益。

2.深入貫徹落實《*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和《*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進一步完善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險制度,逐步提高農村勞動力社會保障水平。

3.建立農村低保人員待遇漸退機制。鼓勵農村低保人員通過就業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狀況。已辦理求職登記的農村低保人員實現轉移就業(須簽訂一年或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非正規組織就業協議),并如實申報勞動收入的,自就業之月起24個月內,其勞動收入中在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以下的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此規定對同一對象不重復適用。

五、加強領導,切實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和推廣“就業貨幣”制度,制定年度計劃,層層落實責任,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列入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考核,切實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

(十六)加強協調配合。各級勞動保障、宣傳、農辦、發改、建設、經貿、財政、人事、稅務、工商、物價、統計、民政、監察、教育、人行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團體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共同抓好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各新聞媒體要廣泛深入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和形勢的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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