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規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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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規管理辦法

保險合規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中圖分類號:F840.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075-02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纠碚撆嘤栔饕▏医洕鹑谛蝿菖c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侗kU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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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規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關聯交易;合同效力;內部交易;監管豁免

JEL分類號:K22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2-0045-06

關聯交易利弊兼具的二重性導致對其立法和監管相對復雜,簡單化的禁止雖一度存在過,但很快即被取消。從法律效力上講,現有合同法效力規則能否恰當地適用于關聯交易合同,在理論上已經有所爭論。從對金融領域關聯交易的監管來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均存在關聯交易方面的監管要求。目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頻繁發生,從理論和制度層面深入探討關聯交易的法律和監管問題,具有現實意義。

一、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合同效力規則

我國直接對關聯交易進行規范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但規范內容限于界定關聯關系、規范關聯人行為和確定表決機制,并未提及關聯交易效力問題。有學者提出,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則“無法有效適用關聯交易合同”,而《公司法》關于關聯交易合同效力規則的缺失亦是其“最大缺陷之一”,因此應當建立新的規則以明確關聯交易合同的效力狀態。本文認為,關聯交易作為合同的一種情形雖有其自身特征,但仍應認可《合同法》現有效力規則對關聯交易合同的適用性。下文就此略作展開。

按照《合同法》第二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概括而言,關聯交易既然是以合同形式實現的,其適用《合同法》也就是題中之義。而從另一方面看,對關聯交易實施監管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強化交易雙方的自主性,以便使其在形式和實質兩方面符合一般合同的要件,現有監管規則中常見的“市場價格原則”(要求關聯交易依照市場價格進行)便反映了這一導向。前美聯儲主席保羅?A?沃爾克曾指出,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規則“最大的意義在于保護銀行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出于自身利益在對外交易時進行‘獨立判斷的能力’”。很明顯,這種努力旨在保障關聯交易不偏離作為普通合同的軌道,其客觀效果是維護了《合同法》對于關聯交易的適用性。因此,如果在《合同法》之外尋求關聯交易的特殊效力規則,與對關聯交易監督管理的目標并不相符。

通常,不承認關聯交易適用合同效力規則的觀點是從對關聯交易的片面理解出發的,例如,其分析往往自我限定為“典型的關聯交易”、“不公平關聯交易”這一范圍,而非全部關聯交易。事實上,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及規章,關聯交易即指交易雙方構成關聯方并且進行了交易(交易范圍一般極少有限制)。不同制度口徑下的關聯方范圍不同,在一些情況下,一方控制其關聯方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反過來看,《合同法》所列各項合同無效、可撤銷(或可變更)的情形在關聯交易中亦可能出現。例如,持有上市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如果出于欺詐(而非控制)從該商業銀行騙貸或者向其出售不良資產等。則依據上交所現行規則,這種交易顯然構成關聯交易,但沒有理由制止法院依據該上市銀行的申請而撤銷上述合同。再如,《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證券法》第130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假使證券公司為作為其關聯方的股東提供了融資或者擔保,則相應合同也當屬于無效?,F有金融監管機構關于關聯交易的強制性規定若無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的依據,則按照《合同法》,自不應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此外,其他的合同效力規則同樣可在符合有關規定時適用。因此從整體上看,針對關聯交易合同效力問題,似無必要重新建立規則。

二、對我國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立法及監管制度的檢視

在我國,專門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立法分三個層次:一是普遍適用于各類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則,如《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二是商業銀行專門立法中關于關聯交易的規則,如《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三是銀行業監管機構關于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規則。此外,證監會及交易所針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規則,對上市商業銀行同樣適用。

(一)商業銀行關聯方(或關聯關系)的范圍

我國《證券法》雖提及“關聯人”概念,但未作出界定。《公司法》和銀監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關聯方或關聯關系所作規定的詳盡程度也有所不同。根據《公司法》,“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薄豆芾磙k法》則直接將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分為關聯自然人和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關聯法人)兩大類,前者包括(1)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2)主要自然人股東(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3)前兩項主體的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4)關聯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5)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后者則包括主要非自然人股東;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管理辦法》對《公司法》關于關聯關系的規定有所改進,但相關規定仍待進一步完善。第一,關聯關系與內部關系不應是非此即彼的關系。與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規定類似,《管理辦法》所謂的關聯關系并不包括商業銀行與其控股(或控制)的子機構之間的關系,根據2008年《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下稱《并表指引》),此種關系下的交易屬于“內部交易”。本文認為,是否將商業銀行的內部交易剔除出關聯交易范圍,在國內和國際層面均未形成統一規則。一方面,《公司法》中的“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關聯交易的規定,并未排除集團內交易關系。另一方面,其他一些國家及地區也多有將內部關系納入關聯關系的成例。美國《聯邦儲備法》第23條就明確將“銀行的子公司”視為關聯機構。我

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369條之一明確將“相互間”“有控制與從屬關系之公司”界定為關系企業。根據歐盟2001年的《對金融企業集團中的信用機構、保險業及證券公司之補充性監管指令及修訂其他相關指令之建議案》,其對所謂集團內部交易(intra-grouptransaction)的關注點也主要是交易對被監管機構或集團整體利益的不利影響、交易導致的傳染性風險以及利益沖突問題,,除傳染性風險一項外,其余與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規范管理的理念沒有明顯差別。從國內看,《并表指引》中一些針對“內部交易”的規則――如授信、擔保條件不得優于獨立第三方、資產轉讓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等――與關聯交易規則也大致相當。鑒于并表監管的直接目的并非保障交易主體的獨立性或交易公允性問題,而在于金融風險識別與防范,因此,將內部關系排除出關聯關系之外并全部納入并表管理體系,似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撐。第二,對某些關聯關系涉及的概念界定不清。例如,“內部人”包括“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關聯自然人包括商業銀行關聯法人的“關鍵管理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概念在《公司法》中是針對法人本身的法定概念,至于“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沒有直接依據,而關聯法人的“關鍵管理人員”,亦缺乏明確的界定。

(二)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

立法及監管規定針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規則有兩種:普遍適用的規則和分類適用的規則。前者(如表決回避制度)適用于商業銀行所有的關聯交易,而后者在對關聯交易分類的基礎上個別適用。關聯交易有多種分類方法,如分為:授信關聯交易和非授信關聯交易;一般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禁止類、限制類和豁免類關聯交易等。

1、授信關聯交易和非授信關聯交易。

根據《管理辦法》,授信從業務類別上看涵蓋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非授信業務則包括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豆芾磙k法》的管理集中于授信關聯交易,對非授信關聯交易則未作特別規定。就授信關聯交易而言,現有規則集中在兩個方面:(1)貸款、擔保管理。根據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也不得接受自身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此外,商業銀行亦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2)授信余額管理?!豆芾磙k法》規定,商業銀行對單個關聯方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自身資本凈額的10%,對全部關聯方授信余額不超過50%。此外,商業銀行對單個關聯法人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總額不超過自身資本凈額的15%。

對關聯交易作授信和非授信的區分是國際上被較多采用的管理方式。美國《聯邦儲備法》第23條A款將關聯交易分為銀行對關聯企業的授信行為和銀行向關聯機構購買資產的行為。我國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45條也分別規定了授信或非授信關聯交易?!豆芾磙k法》區分授信與非授信交易、并將授信作為管理重點,體現了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監管開始精細化,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授信余額管理規定有待改進。例如,《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該規定適用于關聯法人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對于關聯自然人的適用性尚嫌不足。臺灣地區“立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2%。鑒于自然人承擔責任能力有限,將來若進一步進行相關立法似宜借鑒該規定,對關聯自然人的授信限額作較小比例限定。其次,授信關聯交易的范圍尚有拓寬余地。美國立法將銀行向非關聯方提供貸款時接受關聯公司的股票作為擔保列入授信關聯交易,比《管理辦法》的規定更進一步。就股票擔保權利的實現而言,從自身的資金流動性及風險敞口角度看,接受關聯公司的股票與直接向關聯方提供授信效果相似,因此將其比照授信關聯交易的做法值得借鑒。第三,非授信關聯交易管理有待加強?!豆芾磙k法》對非授信關聯交易除列舉其類型外,無特別監管要求。從立法角度看,這種規定忽視了非授信關聯交易所可能產生的利益或責任的轉移。美國《聯邦儲備法》明確禁止一些類別的非授信關聯交易,而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更是對此種關聯交易設定特別表決制度,并同樣進行余額管理。雖然《管理辦法》有對重大關聯交易的特別表決制度,但僅對金額較大的關聯交易風險予以特別關注,不足以覆蓋某些交易類型的特殊風險。例如,現有監管規則對商業銀行購買其關聯方所承銷證券的行為未作有效規制,這就可能因關聯方的承銷壓力或出于短期利益考慮,由商業銀行承擔相關證券的風險。而從法律上講,此種交易雖由關聯方所促成,但承銷方并不屬于交易關系之主體,即不受關聯交易相關要求的限制,因此可能蘊藏著極大的風險。總之。作為監管上的改進,特定非授信關聯交易類型將面臨新的管理要求。

2、一般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

區分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并對后者施以更為嚴格的管理,體現了一種有重點地監管的意識。《管理辦法》規定,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單一關聯方單筆交易金額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或者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未滿足該條件即為一般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對重大關聯交易的特殊管理有三點:一是交易批準要求,重大關聯交易一概須提交董事會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準):二是及時報告要求,重大關聯交易須在批準后十日內報告監事會和銀監會;三是獨立董事發表意見要求,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上述特別管理要求對保證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有積極意義,但也須看到現有制度的局限。從宏觀上看,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的區分僅以交易金額為依據,所體現的管理思路比較粗放,一方面劃定界限的隨意性過大,對風險的估計容易出現偏差,另一方面亦不能從交易性質上辨別交易的“重大”程度。從具體層面看,如果商業銀行被全資或絕對控股。則當交易發生在該銀行與其控股股東之間并偏向于后者利益時,董事會批準制度料將流于形式。此外,判斷重大關聯交易的“累計交易余額標準”值得進一步商榷。原因在于,如果“交易余額”包括已經完成的交易金額,則理論上交易余額可以無限累積,但從規定的文義來看,只有導致突破相關界限的那一筆關聯交易屬于重大關聯交易;而如果“交易余額”不包括已經完成的交易金額,則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完成多次小額交易的方式規避對重大關聯交易的特別監管要求。從而導致監管目的落空。因此,對重大關聯交易的管理尚須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三、對國內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監管權力架構的檢視

從監管權力架構角度看,國內目前有三套各成體系的監管制度分別從三個角度規范關聯交易:商業銀

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對于一家已經上市的、控股或者參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來講,這三種關聯交易監管制度將可能同時適用。整體上看,三項關聯交易制度以及相應的監管權力架構尚有進一步協調及完善的必要。

(一)上市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監管規則

審議程序上的要求是關聯關系管理的一個重點,其著眼點主要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允性。對于上市商業銀行來講,同一筆關聯交易須同時滿足商業銀行和上市公司兩種關聯交易所適用的審議程序要求?,F有立法及相關規定對于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要求主要有三點:第一,《公司法》第125條規定:如果董事會決議事項涉及的企業與上市公司有關聯關系。則當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第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下稱《指引》),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金額3000萬元以上(與同一關聯人或不同關聯人交易標的類別相關且十二個月內連續累計計算),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指引》稱之為“重大關聯交易”),應當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第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豆芾磙k法》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要求則是,重大關聯交易須提交董事會審批,且須在批準后十日內報告監事會和銀監會。對于上市商業銀行來講。上述規則的同時適用,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首先,兩套規則中都有“重大關聯交易”的概念,但具體內容卻并不相同,容易造成混淆。其次,對于某些關聯交易,如果董事會批準而股東大會未批準,則僅向監事會和銀監會報告董事會表決結果的必要性值得質疑。再次,《指引》第28條規定“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關聯交易的審議、表決、披露、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并在年度報告中發表意見”,但是《管理辦法》則要求重大關聯交易由董事會審批后方報告監事會。兩項規則并不一致,需要作進一步協調。

此外,《管理辦法》和《上市規則》都針對關聯人擔保作了特別規定?!豆芾磙k法》主要從業務上規范關聯人擔保,而《上市規則》的著眼點在于審議程序,具體要求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一律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對于上市商業銀行來講,后一規定的適用將大大增加運營成本。原因在于擔保類業務是商業銀行的日常業務領域,在關聯方眾多的情況下,這一要求將嚴重影響商業銀行的正常業務開展。事實上,商業銀行對關聯方的擔保業務很大一部分僅僅是關聯方出于一種交易規則需求。并且提供足額的反擔保?!渡鲜幸巹t》要求其必須經過嚴格的審議程序缺乏足夠的理由。《管理辦法》也僅僅是原則禁止商業銀行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因此,《上市規則》應當適當處理關聯交易監管和上市商業銀行成本之間的平衡關系。妥善處理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監管權之間的分工,使商業銀行豁免于上述擔保規則。

(二)商業銀行集團關聯交易(內部交易)的監管規則

目前,商業銀行全資持有或控股保險公司已經較為普遍,商業銀行亦開始銷售旗下保險公司產品,這一現象導致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內部交易管理、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可能同時適用于商業銀行集團。并產生一些問題。

保監會對關聯人的界定、對關聯交易的管理與銀監會的規定有很大不同。首先,關聯方的范圍界定不同。保監會2005年《關于“關聯交易”范圍界定的復函》明確指出,“母、子公司間的交易屬于關聯交易”,從而將保險公司與其子公司的關聯交易納入管理,2007年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亦將“保險公司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長、總經理”納入保險公司的關聯方;銀監會《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關聯方的規定則并不包括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其次,關聯交易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豆芾磙k法》規定,商業銀行重大關聯交易須經內部審議,并不需要監管部門批準;但依據《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含合資保險公司)從事關聯交易須經保監會批準。

在商業銀行與外國保險公司合資經營且由商業銀行“控制”保險公司的情形,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交易既受到銀監會“內部交易”規則管理,也受到保監會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的管理。應當說,在商業銀行全資或控股情況下,保險公司董事會的審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保監會的審批要求客觀上克服了這一弊端。但是,由此產生的兩個問題值得注意:一是重復監管可能造成的監管沖突?!豆芾項l例》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進行交易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其中便包括其與控股母銀行之間的交易;而根據《并表指引》,銀行業監管機構對母銀行與附屬機構之間的內部交易進行監管,包括分析銀行集團內部應收賬款往來、評估對資產負債、收益等的影響以及評價內部收費業務價格等。這樣一來,理論上經過保監會批準的“關聯交易”有可能遭到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質疑。二是重復監管將增加商業銀行集團的合規成本。在雙重監管之下,商業銀行集團需要按照不同監管機構分別由相關主體報送材料,并實行兩套不完全一致的信息披露制度,這將不合理地增加商業銀行集團的整體運營成本。這也是分業監管體制弊端的一個體現。

四、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監管豁免制度的展望

為保證對關聯交易實施適度監管,除了設定禁止、限制性規定外,賦予某些關聯交易監管豁免權亦屬必要。《指引》設專章所規定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豁免制度,可以分為絕對豁免和相對豁免兩種。絕對豁免是指上市公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使用的豁免制度,如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可以免于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相對豁免是指上市公司某些關聯交易可以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但須獲得證券交易所的批準。例如,因一方參與面向不特定對象進行的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活動所導致的關聯交易,或者一方與另一方之間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的定價為國家規定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但從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專門性規定看,我國尚未設立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豁免制度?!豆芾磙k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這一規定屬于禁止規定的例外條款。不屬于關聯交易監管豁免的范疇。

美國《聯邦儲備法》第2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豁免制度。根據規定,以下關聯交易屬于監管豁免之列:(1)關聯銀行之間的交易(購買不良資產除外),其中“關聯銀行”僅指交易所涉及兩個銀行80%以上有投票權股票被同一公司掌握;(2)關聯企業按法定程序向銀行存款;(3)銀行向得到國家信用擔保

的關聯企業“授信”;(4)通過公開投標購買關聯企業已經由市場確定了價值的資產;(5)銀行購回其過去通過回購協議賣給關聯機構的資產,但該資產已變成不良資產的除外;(6)在銀行收購中,聯邦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銀行收購法律批準存款機構之間的資產交易。此外,根據立法,美聯儲有權批準某個銀行的特定關聯交易構成第23條規定的監管豁免情形。從上述規定來看,設定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監管豁免范圍,主要依據是當事人濫用關聯關系進行交易的可能性較小。例如,關聯銀行之間除購買不良資產外,很難在業務上形成利益輸送,也難以進行監管套利,因此不必將其納入關聯交易管理。此外,關聯企業向銀行存款、向得到國家信用擔保關聯企業的授信等也屬同一情況。

結合國內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實際情況來看,建立監管豁免制度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例如,下述相關業務導致濫用關聯關系的可能性極小:第一,關聯企業存款。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吸收境內外關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經常發生,該業務基本不存在發生不當關聯交易的可能。第二,如果國家信用介入擔保關聯交易,則此種擔保能夠有效阻斷不當關聯交易發生的可能性。第三,以投標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關聯交易,其價格確定方式亦可以有效阻斷不當關聯交易發生的可能性。第四,商業銀行回購交易項下的購回?;刭徑灰椎奶厥庵幵谟谛问缴洗嬖谝蕴囟说?如債券、信貸資產等)為媒介的兩次交易,一是通過回購項下賣出(或質押)相應資產以融資的交易,二是在回購項下購回(或解除質押)相應資產并償還融資的交易。由于后一項交易的性質只是整個回購交易的一個履行環節,因此只須將第一環節的交易納入關聯交易管理即可。就此而言,美國立法將銀行購回其過去通過回購協議賣給關聯機構的資產列入監管豁免,具有合理性。此外,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借鑒《指引》規定,允許商業銀行就特定關聯交易申請豁免監管要求,以合理減輕商業銀行的合規負擔。例如,在統一授信額度下的同業拆借、拆放業務、以公開市場價格進行的常規型交易等。隨著商業銀行綜合化進程的推進。金融交易的類別可能逐漸增多,因此需對關聯交易豁免制度保持一種開放性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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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金融 失地農民 再就業服務 對策

認識不到位導致一些人把失地農民利益問題看成簡單的經濟補償問題,對失地農民再就業重視不夠,扶持措施力度不夠。一次性經濟補償無法解決大多數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近年來,各級政府越來越重視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就業問題,特別是對失地農民的金融扶持上,目前,農村信用社挑起了支持失地農民再就業金融服務的重擔,但是為失地農民再就業提供金融服務僅靠農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機構是遠遠不夠的,無論從業務品種還是資金實力講都不能滿足社會需求,筆者認為還應當從以下方面在農村金融為失地農民再就業服務的問題上進行完善。

一、為失地農民創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失地農民群體的出現幾乎全都是因為經濟發展需要,即城鎮化造成的,所以他們所處的地理位置一般在城鄉結合的郊區,配套設施發達,創業機會多。眾所周知,創業是需要啟動資金的,而大多數失地農民手頭的資金都很有限。所謂“拆二代”也只是少數情況。目前我國針對下崗失業人員、貧困學生等弱勢群體相繼出臺了金融支持辦法,對他們在再就業、求學中的資金困難給予支持,而對失地農民卻沒有相關規定,成為金融支持政策上的一個“盲點”。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方面入手,解決此問題:一方面,實施失地農民創業貸款實行利率優惠制度,根據失地農民的具體情況實施不同比例的貸款貼息,貼息由地方政府在財政預算中進行安排,具體操作可以仿照下崗職工再就業貸款。另一方面,出臺有利于支持失地農民創業的,切實可行的金融政策。國家應借鑒下崗職工小額貸款管理辦法,盡快出臺失地農民小額貸款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完善失地農貸款的門檻設置,制定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根據當地實際建立高效、簡便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模式。針對農戶貸款擔保難的問題,可以采取保證金的方式,擔保資金可考慮從地方政府從土地收益中和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中按比例各提取出一部分,保證金的管理可以委托擔保機構,也可以存入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由財政部門與銀行協商明確各自的職責,下崗職工再就業貸款的管理模式很值得借鑒。

二、豐富傳統信貸產品功能,創新信貸產品種類

俗話說“創業難,守業更難?!边@對于平均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失地農民來說更是如此。企業要發展就要有資金,創業不是一勞永逸的,在當今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要想讓自己的企業健康長久的經營發展下去,除了所從事的行業要有市場競爭力之外,更重要的是離不開資金的雄厚。失地農民創業成功后的企業處于成長階段,要繼續創新或擴大再生產,就必須繼續投入資金,然而現實是資金的緊缺。所以,仍需要金融機構的繼續支持。筆者認為金融機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嘗試:第一,研究并推出適合失地農民的理財產品。失地農民的補償金性質特殊,對于他們來講是救命錢,所以保本是第一位的,他們一般都投資于購房、教育等消費,很少投資其他領域,保本浮動型理財產品就可以達到提高資金的受益和流動性。除此之外,迫切需要保險公司創新養老保險產品,以增強家庭抵御風險的能力,消除失地農民后顧之憂。第二,要不斷豐富現有信貸產品功能,讓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惠及所有失地農民。包括放款授信額度的上限;加快村鎮信用建設,擴大信用評定范圍,拓寬農戶聯保貸款范圍;中央銀行應根據失地農民的現狀,及時調整貸款用途的限制,使再貸款用途更加寬泛,適用性更強。第三,不斷創新信貸產品滿足失地農民的金融需求。特別是要根據失地農民的金融需求,不斷創新信貸產品,擴大小額農貸經營范圍,把失地農民的創業經營納入信貸支持之中,開辦低利率的失地農民創業貸款,建立財政支持聯動的貼息制度,為失地農民提供資金供應平臺。金融機構是可以在不違反相關市場規則和政策的情況下不斷拓展對失地農民的金融服務空間的。前提是借助有效的風險管理、成本控制和激勵機制等管理手段,運用合理的產品、價格等市場策略,如:可開辦“失地農民小本貸款”,該產品可設立目標從事個體經營、家庭作坊和微小企業的失地農民,貸款最高額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結合失地農民需求綜合而定,限期在三年以下,還款采取按月等額分期方式,將資信狀況和擔保方式與利率聯動。擔保方式創新方面,政府也應當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承擔起責任,畢竟這個群體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越來越龐大,如果解決不好會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為此,政府應當作為擔保人,為失地農民提供擔保服務,這也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為失地農民提供資金支持的積極性。

三、通過支持中小企業間接促進失地農民就業

創業本身蘊藏著很大的風險,個人對風險的偏好不同和承受能力不同以及個人的文化層次不同,導致創業盡是少數人的選擇。大多數人寧愿選擇不冒險,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而對于失地農民來說,保證受益更關鍵。找一份穩定的工作就成為預防失地農民貧困的最好辦法。絕大多數失地農民具有強烈的就業意愿。但是,相當一部分企業隨著技術水平和資本密度程度的提高,對勞動力的需求減少,并且我國屬于勞動力富余的國家,就業難是社會面臨的嚴峻問題,逐年嚴峻的就業形勢使得很多高學歷人才轉向中小城市、中小企業就業,甚至不惜從事體力勞動。而失地農民的就業機會因為自身素質和知識結構的局限主要集中在對勞動力需求較大,對技術水平要求不高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大多資金來源單一,技術力量落后,發展不景氣,在市場經濟的夾縫中生存。導致失地農民工資性收入就沒有保障,就業崗位不穩定。加大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從而為失地農民就近、就地轉型創造機會。所以,金融機構要不斷創新信貸支持機制,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特別是要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吸納。對農民來講,失地意味著收入、資產、權利和地位的改變,經歷的是一次經濟和生活上的劇烈震蕩,一直以來維持生計的農耕生產體系被摧毀。新的謀生方式的建立不僅可以解決經濟上的后顧之憂,還可以穩定失地農民心理上因失地產生的心理巨變。通過支持中小企業間接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可以解決一大批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進而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得以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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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莉亞.金融支持農村城鎮化建設的探討[J].河北金融. 2007(01).

保險合規管理辦法范文4

1.在信貸風險的管控方面

當前我國的許多商業銀行并沒有針對中小企業設立專門的信貸管理部門以及崗位,且相關的機構職能設置也不獨立,再加上現行的各種信貸風險管理政策缺乏良好的協調,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總體上并不能有效地把握和測量風險狀況。具體來說,大部分商業銀行雖然制訂了信貸崗位責任制和相關的信貸管理規定,但仍缺乏一套完整科學的貸款決策程序和規則來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行為進行規范,貸款受行政的干預性較大,且大都因事、因人而異,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貸決策的準確性。同時,風險報告程序的缺乏也使得決策層和管理層不能準確、全面、及時地掌握企業的信用風險狀況,從而影響了他們決策上的科學性。

在貸款的審批上,當前商業銀行實施的信貸審批管理仍然是審貸分離,并且是統一進行授信授權管理,而由于銀行的審批權大都集中在省級行和總行,這就導致了基層銀行進行貸款審批的功能較弱,基層的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一律上報并經上級銀行進行審批。這樣的信貸管理模式不僅延長了審批的流程,還增加了企業貸款的環節,再加上手續較為復雜,企業一般要經過較長的時間才能得到審批的貸款。而中小企業由于資金的需求上常常是急、頻、短、少,因此就會延誤其需求資金的時機,從而導致一些中小企業客戶的喪失。此外,商業銀行還存在著貸后檢查監督功能弱化,管理和檢查職能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等問題。由于并沒有真正建立相關的管理監督檢查機制,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貸后并沒有對中小企業進行針對性和有效性的監督,而只是看中相關的問題和結果。表現為只重視對貸款的審查和調查,而忽略了對這些信貸客戶的監督跟蹤、定期檢查、貸款分類以及信貸評定。由于信貸客戶的經營情況和經營環境處在不斷地變化之中,如果商業銀行對貸后的管理監督不善,不能及時采取措施,就容易造成大量的不良貸款,從而給銀行帶來較大的損失。

2.關于商業銀行的職能分離方面

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在信貸上存在著責權利脫節、并且貸款權力過于集中等方面的問題。由于商業銀行的貸款權力過于集中,這就使得其在實際工作中較難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審貸分離。一般來說,商業銀行在信貸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涉及到外部和內部等多方面的制約因素。從內部來看,主要表現為缺乏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監控技術手段較為滯后、貸款決策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等,這些都是對中小企業進行信貸風險管理的制約因素。目前,商業銀行大都存在著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內部約束監督相對乏力、信貸企業風險隱患得不到及時地清除等問題。由于中小企業的貸款金額相對較小且筆數較多,這就使得銀行常常把監督約束的重點放在大企業的貸款業務上面。盡管銀行對中小企業制定了相關的信貸管理制度,但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仍存在著違章操作、違章經營、明知故犯和有章不循的現象。而由于銀行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處罰機制,這就使得其對違章操作、有章不循的行為處罰不力,從而在無形中助長了違章操作的行為。另外,由于商業銀行內部信貸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在進行信貸審批的過程中,在存貸款指標考核和盈利等壓力下,一些信貸人員會為了獲得個人利益和完成上級規定的業務指標常常會隱瞞借款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這就容易導致上級在決策審批上產生失誤。同時,由于銀行的信貸人員在具體的工作崗位上缺乏交流,并且對他們進行的專業培訓較少,從而使得許多信貸人員在知識結構上進步較為緩慢,尤其是對于現代財務管理知識的缺乏使得他們很難適應商業銀行在經營發展中對他們的要求。

二、對中小企業信貸風險管理進行改善的具體路徑和措施

在當前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下,為了加強對中小企業信貸的風險管理,保障其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商業銀行應積極建立一套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風險管控體系和合規風險的管理機制。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風險管控體系的構建

為了加強對中小企業信貸風險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商業銀行應積極建立相關的風險管理機制,其主要包括高效雙簽審批機制、快速預警反應機制、風險經理前置機制、后督察機制以及遠程集中放貸機制等五項內容。通過風險管理機制的建立,商業銀行可以對一些重點貸款環節的檢查和監督,從而起到有效控制中小企業信貸風險的目的。同時,全面風險預警體系的建立可以使銀行實現對違約信息進行及時地通報和識別,并實現與人行征信系統的實時對接。此外,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還包括分離制約機制和相關風險防范措施的建立。其中,分離制約機制的建立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在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業務上實施五崗分離機制,即實現風險經理、客戶經理、放款崗、作業崗和審貸崗之間的相互制衡和相互分離。而專職作業崗的設立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作業崗設立之后,銀行應由該崗位上的作業人員來替代客戶經理去進行貸款等手續的統一辦理,其主要包括核保和抵押登記。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可以對操作性風險進行徹底的分離,同時還可以促使工作效率的極大提高。而對于風險防范措施的建立,中小企業應抓住當前形勢下各級政府對它們的扶持契機,積極爭取多方面的支持,并建立抵押擔保、政府風險補償、政府支持基金、行業風險顧問和個人無限責任等方面的風險防范措施,以減少其在信貸中的損失率,保障自身信貸業務的健康穩定發展。

2.堅持合規優先的原則

在當前的形勢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信貸風險的有效控制和管理還應堅持合規優先的原則。其具體表現為:首先應積極推進合規教育,加強對員工合規文化的培育。商業銀行應重視對中小企業信貸人員的合規教育培訓,并可通過向他們發送相關的內容合規短信以及送發合規教育??瘉頎I造良好的文化氛圍,提高客戶經理和員工的發洗錢意識。其次,銀行還應積極進行相關的制度體系建設,加強制定關于中小企業信貸風險管理的制度、實施細則和對中小企業進行信貸監督的管理辦法等,并通過制度流程的規范來確保規章制度能夠有效覆蓋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的風險點。最后,銀行還要建立健全相關的合規組織架構,加強日常經營中的內控合規管理。在合規優先要求的落實上,商業銀行應積極設立合規管理崗、法律事務崗和內控合規部。同時,還應加強合規督導員隊伍的建立,通過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崗位職責的明確來講合規管理要求有效地落實在經營管理當中。此外,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銀行應保證定期召開相關的內控評審會,制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圍繞日常的經營管理來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和審查,完善合同文體,從而在法律方面把好信貸風險的控制關。

3.積極創設相關的信用文化環境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的信用文化素質還不高,企業內部的財務數據信息也較為模糊,再加上基層銀行信貸人員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較弱,這就會使得他們對銀行的信貸風險防范認識不足,從而導致信貸中的許多數據信息和風險信號并沒有去認真核對。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企業信貸信用評價指標的準確性和全面性,并且使潛在的信貸風險不能得到真實地反映。因此,在新形勢下,商業銀行應加大對信貸人員的知識和業務培訓,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讓信貸人員在良好的文化環境中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從而為各類信貸風險的防范提供人才保障。

三、總結

保險合規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職業教育;頂崗實習;管理;實踐

作者簡介:李存(1976―),山東成武人,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校企合作與學生實習就業;林淑玲(1978-),河北保定人,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計算機技術。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碼:1001-7518(2012)08-0020-03

近幾年的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實踐中,產學合作、頂崗實習成為主旋律,《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明確指出:“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頂崗實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而在各職業院校的具體實踐中,如何對頂崗實習進行有效的管理成為工作焦點和研究熱點之一。

一、頂崗實習的內涵與分類

(一)對頂崗實習的理解

“頂崗實習”這個名詞大家一直在用,但理解各有不同。筆者認為,頂崗實習就是指學生畢業前在真實崗位上進行的工作實踐。它應該具有以下幾個要點:

首先,頂崗實習是在崗的實習。這是頂崗實習最為顯著的特征。它不同于在學校實驗室的實驗,不同于到企業的認知實習,也不同于類似傳統金工實習性質的設備操作實踐。它有明確的崗位設定,每一位頂崗實習的學生應該承擔崗位職責,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勞動,而不是模擬勞動。

其次,頂崗實習在學生畢業前進行,是教育教學過程的重要環節之一。頂崗實習不同于畢業后的崗位見習,這時的學生還不是完全獨立的社會個體,他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作為企業準員工,他要承擔崗位職責,另一方面,他仍然是學校的在籍學生,要完成學習任務。

第三,頂崗實習應以提高學生就業能力和崗位適應能力為根本目的。職業教育即就業教育,頂崗實習是符合人類自然生理規律的學習途徑,安排頂崗實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學生適應崗位,將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轉化為自覺行動。從這個意義上說,頂崗實習就應該盡量安排在畢業后的工作崗位上進行,這就進行了事實上的工作見習。所以頂崗實習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學生與見習員工的界限。

最后,頂崗實習取代了校內畢業設計,促成了學校教學和管理事實上的社會化,使學校的教育職能向校園外延伸,向真實的工作崗位延伸,向企業延伸。大面積、長時間的學生頂崗實習,不僅使學校的教育職能猛然拓展,也不可避免地將政府、企業等社會群體緊密地拉入到職業院校的人才培養中來。

(二)頂崗實習的分類

首先,根據頂崗實習行為的發起者,可以分為學校組織推薦和學生自主尋找兩種形式。前者是指職業院校根據自己的辦學優勢和社會影響為學生尋求的頂崗實習,一般均為中大型企業,能批量安置學生,是筆者推崇的方式,也是頂崗實習管理的重點。后者是學生本人通過家人、朋友等渠道自主尋找的頂崗實習,一般具有規模小、零散但就業目的明顯且成功率高的特點,是容易疏于管理的地方。

其次,按照實習的經濟傾斜性,頂崗實習可分為帶薪實習和交費實習兩種。頂崗實習的安排與組織與專業、行業有著非常明顯的關系,以筆者所在的學校來說,服務產業相關專業的頂崗實習較為容易,尤其是具有明顯淡旺季區分、人力密集型服務業,如酒店、旅游、營銷類專業,在安排頂崗實習上就非常容易,可以說處于賣方市場,絕大多數都可以拿到較為豐厚的實習薪水。而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術產業,尤其是工期要求嚴格、質量標準要求高或涉及技術或商業機密的的行業,如軟件、動漫、財會等專業,在安排頂崗實習時就比較困難,不容易尋求到大規模的集中實習崗位,而這幾年發展起來的各類培訓機構的交費實訓引發了這類專業交費實習的潮流。

第三,按照實習后流向,頂崗實習可以分為原崗位就業實習和異崗位就業實習。前者實質上就是提前就業,在確定實習崗位前期經過慎重的雙向選擇,用人企業基本以選聘員工的標準選拔實習學生,這類頂崗實習可以幫助學生直接適應畢業后的就業崗位,在技能、人際關系、業務聯系等各方面都提前進適應崗位,對企業、對學生都非常有利,真正實現“零距離”辦學,是筆者所推崇的方式。但不是所有的學生都能以這種形式確定實習崗位,所以還必然存在著異崗位就業的頂崗實習,即畢業后要調整崗位的頂崗實習。

二、頂崗實習的管理

頂崗實習是學校教學環節之一,頂崗實習的主體是學校的在籍學生,學校負有天然的管理職責,同時又是實習企業承擔崗位職責的準員工,是學生從學校向社會的過渡期,相應的企業、社會等也應具有相應的管理職責。因此,頂崗實習管理是職業教育發展到注重校企合作、工學結合階段后新出現的管理重點,雖然一樣符合教育規律,一樣可以按學校常規管理職能安排,但需要涉及到的管理主體不斷研究、創新,改革管理方法,提高管理能力。

(一)頂崗實習管理內容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的一種教學行為,同時是企業的一線生產行為,其管理內容同時涵蓋學校教學行為和企業生產行為的管理內涵,大致可分為如下方面:

1.宏觀政策體系管理。指國家和政府層面針對頂崗實習進行的相應政策體系研究和制訂,包括為高職教育頂崗實習明確發展方向,謀劃發展道路,創造發展條件,營造發展氛圍等,目的是強調頂崗實習對于高職教育的重要意義,引導和鼓勵高職院校積極研究和組織頂崗實習,引導和鼓勵企業積極接收頂崗實習學生和參與頂崗實習管理,引導和鼓勵行業協會、保險機構等社會團體積極關注和指導頂崗實習。

2.微觀政策體系管理。指高職院校和實習企業層面針對頂崗實習進行的相應政策體系研究和制訂。包括明確頂崗實習重要性、明確頂崗實習管理組織機構設定及相應職責、明確管理內容與管理程序及管理目標等。目的是是強化頂崗實習管理協調性和規范性,引導組織內各部門強化管理責任,提升管理水平。

3.頂崗實習資源管理。指對頂崗實習崗位的尋求、維護和管理。包括尋求合作企業、確定實習崗位、明確實習職責、確定實習待遇等。目的是謀求充足、穩定、專業對口的頂崗實習崗位,并根據區域經濟趨勢、產業發展規劃及學院專業發展目標等不斷調整和優化。

4.頂崗實習教學業務管理。指頂崗實習做為教學環節的系列管理,包括頂崗實習學分設計、實習任務設計、實習指導師資管理、實習日志記錄、實習成績評定等。目的是對頂崗實習進行教學規范化要求,確保頂崗實習達到預期的教學目標,防止頂崗實習演變化簡單地學生打工。

5.頂崗實習生產業務管理。指頂崗實習作業企業生產環節的系列管理,包括崗位職責、生產任務、崗位考核評價、實習待遇等。目的是強化頂崗實習學生的職業意識,順利完成實習目的。

6.思想和安全教育管理。指頂崗實習階段的學生思想工作和安全教育,包括日常行為指導、實習認識和態度、安全操作規程、實習意外保險、黨團組織和活動等。目的是強化實習安全,防止意外事故,關注學生思想變化,防止出現思想波動。

7.頂崗實習管理實施。指頂崗實習具體組織實施的過程和細節管理,是各種頂崗實習管理制度和規定的具體落實,包括溝通機制、事務處理、記錄備案、整理歸檔等。

(二)高職院校的頂崗實習管理職責

頂崗實習學生的首要身份是在校學生,高職院校是頂崗實習管理的最核心主體,負有天然的頂崗實習管理職責。

1.各教學院系是頂崗實習管理的直接實施單位。教學院系是學生教學管理的第一線,同時是依托專業力量與社會相關行業、企業保持著密切聯系,直接從事實習學生的崗位推薦、實習指導、日常管理、效果評價、就業推薦等系列工作,是頂崗實習管理的直接實施者。這就要求各教學院系要進一步開放辦學,密切與行業企業的聯系,延長學生管理線,從學生教學管理的“學校一線”擴展到學生教學管理的“社會一線”,與頂崗實習企業、實習學生保持即時溝通,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2.教務處是學校教學環節的業務管理部門,要及時研究頂崗實習管理的新特點、新要求,及時明確、調整頂崗實習管理的業務標準和規范,指導院系的頂崗實習管理實施。要結合專業與行業企業特點,在環節設置、學期安排、任務或計劃制訂、實習過程指導、實習成績評定等各方面給教學院系以指導與幫助。

3.學校教育始終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學生處或學工部要把學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頂崗實習第一線,牢牢占領實習學生思想陣地不松懈。要研究各種頂崗實習的特點,摸索有效、可行的管理方法,通過各種喜聞樂見的形式,協助院系把學風建設、黨團建設、學生社團活動、誠信教育、學生獎懲等立德樹人的手段從校園推進到實習現場,從單純的校內管理和簡單的社會實踐推進到頂崗實習管理。

4.崗位資源是職業教育實施頂崗實習的基本前提。校企合作部門要協助院系做好頂崗實習資源的建設與管理。一方面,要協助和指導教學院系進行頂崗實習資源開發,發展合作企業,尋求實習崗位,另一方面,要協助和指導各院系,從合作企業遴選、合作協議審查和簽訂、合作運行維護與深化等各方面切實做好實習資源管理。

(三)社會和企業的頂崗實習管理職責

頂崗實習表現為高職院校教學的一個環節,但又不僅僅有學校和學生兩個主體,還關系到社會各個利益群體,如政府機構、行業協會、用人企業、社會機構等。而要實現頂崗實習的良好運行,各涉及群體應協調統一,形成合力。政府部門要從宏觀上樹立大學生頂崗實習的社會機制,制訂用人單位接受頂崗實學生的政策要求和鼓勵措施,比如補貼、免稅等;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其貼近企業的長處,定期公布頂崗實習崗位需求,為高職院校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提供導向,同時要搭建企業和高校的供求對接平臺;用人企業要認識到人才對企業成長的重要作用,將高技能人才培養作為企業責任,擔當人力資源培養的重要角色而不僅僅是人才的享用者;社會機構要理解并支持大學生頂崗實習,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比如,盡快構建大學生頂崗實習保險體系,解決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問題,構建頂崗實習經歷認證體系,為大學生頂崗實習建立評價辦法,等等。

三、頂崗實習管理實踐

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從2007年開始大力開展產學合作,按照教學系部具體實施,產學合作處進行資源開發與合作指導,教務處、學生處分別進行教學質量監控和思想品德教育兩項保障的思路強化頂崗實習管理,成功將學校教育延伸至學生頂崗實習階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至今已有超過5000多名高職生順利完成頂崗實習并就業,抽樣調查顯示學生與合作企業對學院頂崗實習管理的滿意率分別達93%和91%。其主要管理成果和措施總結如下:

(一)注重機制建設,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頂崗實習管理制度體系。從2007年至今,學院共出臺了《推進產學合作的實施意見》、《產學合作管理辦法》、《頂崗實習基地管理辦法》、《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辦法》等20多個相關的制度文件,構建起較為完備的頂崗實習管理制度體系,從思想觀念上引導師生正確認識頂崗實習,從職責劃分上要求相關部門重視頂崗實習工作,從學期學分上支持頂崗實習安排,從經費師資上向頂崗實習傾斜,從考核評價上注重頂崗實習管理成效,等等,形成了運行良好的管理機制。

(二)注重資源建設,建立起一批運行良好的頂崗實習與就業基地。學院與200多家用人企業簽署了合作辦學協議,各專業都建立起了包括10家以上企業的頂崗實習與就業基地庫,總庫中的企業數量達到1000家以上。學院要求各教學系部對這些基地實施星級管理,根據緊密程度、接收頂崗實習學生數量、企業條件等分成不同的星級,指定專人負責關系維護,每年對重點合作進行運行情況梳理,評選優秀產學合作項目予以表彰。此外,還經常性地開展示范性實習就業基地評選,對特別優秀的實習就業基地給予重點支持和建設。

(三)注重標準建設,整理出一系列頂崗實習管理規范樣本。學院不斷研究總結,整理出校企合作協議、頂崗實習三方協議、實習任務書、實習日志記錄、實習成績評定表、實習安全責任書等20余個相關參考樣本。這些樣本文件為各系安排落實頂崗實習管理起到了很好的幫助和指導作用。

(四)注重過程管理,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頂崗實習管理實施辦法。在實習前,要進行實習單位考查和實習崗位了解,簽署合作協議,進行實習動員,簽署實習責任書和頂崗實習三方協議,辦理實習意外傷害保險;實習開始后,要制定實習任務書,指定校內實習指導教師,完成企業指導教師備案,明確溝通機制,檢查實習日志,做好實習巡查和日常管理,處理實習糾紛,解決思想動蕩;實習后要進行實習成績評定,賦予實習學分,協助辦理由實習轉就業的各項手續等等。

(五)注重方式靈活,探索了多種頂崗實習方式和渠道。在積極安排進企業頂崗實習主渠道的同時,學院注意到了其他方式和渠道的靈活應用。包括:引企入校,根據學院資源情況選擇合適企業進駐校園開展生產,學生采用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頂崗實習;創業實踐,學院成立了20多個專業工作室和創業團隊,在學院創業中心支持下依托專業開展創業實踐活動;校內資源挖掘,如學院各部門可根據需要吸收相關專業的學生頂崗實習,學?;顒涌晌障嚓P專業的學生從事速錄、會務、翻譯等服務活動進行頂崗實習。

(六)注重信息手段,完成了多個頂崗實習管理系統開發。學院作為軟件學院,非常注重信息化手段的應用,開發了多個頂崗實習管理系統,實現了頂崗實習資源庫的建設與查詢、學生頂崗實習安排的動態監控、學生頂崗實習過程的在線管理、實習問題在線討論和指導、實習期間在線課程學習等眾多功能,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

四、結論

頂崗實習作為職業教育的重要環節之一,需要社會各群體尤其是職業院校的高度重視與參與,加強頂崗實習管理是提高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舉措。社會各相關群體應該協調配合,承擔起相應的職責。而高職院校作為最核心主體,務必要充分重視頂崗實習工作,合理劃分部門職能,完善規章制度,構建運行機制,確保在頂崗實習教學環節切實提高學生的職業能力和崗位適應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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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規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 外籍人員;高校;高校管理

[中圖分類號] G40-05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893X(2012)06?0084?03

隨著中國經濟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經濟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中國在全面崛起和走向世界的同時,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走向國際化。在我國,教育國際化發展之初主要是堅持“走出去”的思想,國內學者專家及優秀學子出國研修,接觸國際前沿,學習先進知識和方法。后來,“引進來”的色彩日益濃厚,很多國家的優秀人員也選擇來華留學或工作,高校外籍學生和工作人員日益增多?,F實情況下,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以外企高管、技術人員,以及教學科研人員為主。

國外高校國際化的經驗表明,實施高校國際化的關鍵在于是否有一支能夠支撐并不斷推動高校國際化進程的高素質的師資和管理隊伍。目前,對于我國高校而言,聘請外籍人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提升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和國際化程度已較為普遍。創新教育背景下,引進部分在管理上很有經驗的專家來充實我們的教育管理隊伍,直接參與教學科研管理,將切實可行的辦學思想、管理模式結合起來,促進高校的教育改革創新,同樣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高校聘請外籍管理人員的必要性

管理工作是高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有力支撐,是高校運行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尤其是高校國際化進程的推進,高校聘請外籍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必要性日益凸顯。

(一)教育國際化的背景對高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高校國際化是以教育要素的全球化、交流活動的多樣化、手段的網絡化為特征的,它改變了高校在本國內部形成的教育、科研以及社會服務狀況,使高校自身與國際外部環境之間形成了一個溝通交流網絡。為了應對這種開放,高校必須更多地走向國際舞臺,交流合作,共謀發展。相應地,高校本身必須具備一支高素質、開放型、國際化的管理隊伍,才能支撐這種全球對話。顯而易見,本土管理人員在國際化發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難以滿足國際交流的需求,難以應對多樣化的國際管理背景。因此,聘請外籍人員從事涉外管理工作是在全球教育市場下高校國際化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教育國際化的背景為高校管理帶來了新的契機

在教育市場全球化的大時代背景下,各國教育資源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配置。高校聘請外籍人員從事管理工作,是對先進管理思維和經驗的引進,也是對多樣的管理文化的引進。一方面,這是一種先進模式的學習,直接提高了高校的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另一方面,通過對引進來的先進元素的學習和整合,提升了高校管理隊伍的多樣性和包容性。因此,聘請外籍人員從事涉外管理工作,是高校利用全球教育資源,充實管理隊伍,提高管理水平,提升高校競爭力,促進國際化發展的選擇。

二、高校聘請外籍管理人員的風險和挑戰

當前,我國高校聘請的外籍人員主要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尤其集中在語言教研領域。也存在外籍人員涉及高校管理工作的情況,但并不普遍,而且往往只是為便于教學科研工作而兼職承擔管理任務,如擔任副院長等。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外籍人員在我國高校非常少見。盡管高校國際化發展需要外籍人員補充管理隊伍,發揮特有優勢,但聘請外籍人員從事管理工作面臨很多的風險和挑戰,包括體制機制障礙、文化沖突、公平危機等多方面。

(一)體制機制障礙

全國范圍內的社會保障方面,在《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令第16號)出臺前,我國社會保險體系沒有完全覆蓋外籍人員。除德國和韓國因與我國訂有協議,兩國人員在華工作可繳納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外,其他國籍人員在華工作只能繳納工傷保險。所以,高校如若聘請外籍人員從事管理工作,在醫療、養老等方面往往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彌補。《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頒布施行,其實際操作效用尚有待觀察。

具體到高校,在學校管理規定上,關于外籍人員管理方面往往缺失,聘請外籍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更是空白。既有的涉及外籍人員的管理規定一般也只局限在其教學科研工作本身,并不能形成一套規范完善的管理方案。這樣的管理現狀,可能會影響到外籍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也可能造成其工作流動性太高。

(二)文化沖突風險

因為文化背景和政治體制等差異,外籍人員在價值理念和思維方式等方面,可能會先天性地與我國現行主流價值文化和發展導向產生沖突。尤其的,目前我國高校的辦學模式和思路與國外相比存在很大程度的差異。這種差異,可能是發展上的差距,也可能是文化上的不同。這些都有可能導致外籍人員在從事管理工作中產生不認同等消極情緒,甚至引發矛盾沖突。另一方面,大多數外籍人員并無長期定居中國的打算,融合甚至融入中國本土文化的積極性相對缺乏。同樣,高校本土工作人員對外籍人員的接納愿望并不強烈,對于聘請外籍人員從事管理工作必要性的認識稍有欠缺。這種后天溝通的不到位也可能會加劇這種沖突。此外,當前獲取外籍人員信息的渠道相當有限,難以全面了解擬聘外籍人員的個人背景,從而影響高校對于擬聘外籍人員的判斷。這種選人上的隱患,很可能在后期用人過程中帶來很大的風險。

(三)待遇公平危機

由于國籍的區別,高校聘請外籍人員一般不能參照既定的我國本土人員的薪酬辦法進行薪酬管理。而且現實情況是,外籍人員往往薪酬待遇較高,可能與本土工作人員的收入水平存在明顯差異。這種差異可能會引發本土人員的不滿情緒,甚至出現消極怠工的行為。管理工作在很多情況下界限是模糊的。特別是,如果聘請之初對其崗位和職責界定不清晰,或者工作后續發生變化,外籍人員與本土工作人員在工作內容上的差異性并不顯著,或者說,外籍人員區別于本土工作人員的所謂優勢性和不可替代性并未得到體現,但依舊保持外籍人員較高的薪酬待遇,則會導致本土人員對高校管理的公平產生信任危機。而本土人員的這種不公平感知,一方面影響其本身工作效用的發揮,另一方面也可能加劇與外籍人員的矛盾。其帶來的破壞性是無法估量的。

三、高校聘請外籍管理人員的基本作法

(一)立足我國教育大局思考

在思想上,聘請外籍人員從事管理工作要有利于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有利于我國高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于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服務教學科研工作的質量。必須注意的是,高校聘請外籍人員從事管理工作應該立足于自身發展的現狀和需要,逐步挖掘適合外籍人員的工作崗位和職責內容,要遵循按需聘請、保證質量、注重效益的工作原則,發揮外籍人員的特有優勢,推動高校國際化水平的提升和綜合實力的提高。此外,制度上,對于已經意識到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方案的,如2011年10月15日起頒布施行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應穩抓跟進,盡快有效執行,并在執行的過程中逐步完善。對于外籍人員在華工作其他制度環節上的缺失,也應給予充分的重視。無論是國家宏觀層面,還是具體到高校本身,都應該從制度管理的角度,規范并保證外籍人員更充分、更有效地開展工作。

(二)明確聘請外籍人員的資質條件

從國家規定層面看,依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原勞部發[1996]29號),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高校擬聘請的外籍人員需持有職業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及外國人居留證件。

從高校聘用角度看,對于從事管理工作的外籍管理人員,在基本條件上,應符合國家關于外籍人員來華工作的相關政策規定;在思想認識上,應認同并熟悉我國高校發展模式和管理模式;在素質能力上,應具備較高的業務水平,能夠獨立完成本職工作并與同事展開溝通合作;在行為態度上,應愿意服從高校的管理,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和紀律約束。

(三)限制外籍人員的聘用崗位

出于國內外各種因素的考慮,高校部分管理業務不便外籍人員涉入。所以,對于外籍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具體部門和崗位應做出清晰的區分,必要時要有明確的限制和禁止。當前高校與國外聯系日益頻繁、緊密,外籍人員對國外語言環境、管理環境、發展環境、文化環境等比較熟悉。諸如學校國際交流處相關崗位可聘請外籍人員,再如各學院的國外招生、留學生管理,及國際認證等事務性管理工作可由外籍人員承擔。對于與國際事務無關的常規管理工作,無需聘請外籍人員。外籍人員可就國外高校管理模式進行研究分析,并對學校管理工作提出建議。特別是,高校黨務部門、保衛部門和涉及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等相關部門的管理工作,不宜外籍人員介入。總之,聘請外籍人員,發揮其所長,彌補本土人員在高校國際化發展中的不足,是基于更好地開展高校國際化交流合作的目的,是出于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經驗的考慮,要堅持按需聘請、保證質量、注重效益。

(四)界定并落實外籍人員的崗位職責

外籍人員擔任的管理崗位職責應與所聘崗位緊密相關,主要從事國際性事務管理,不涉及學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對其所要完成的工作內容和承擔的責任范圍應當明確。而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的高低是基于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的考慮,并不是因為國內外工作人員的身份而進行的區分。同時,在聘用合同中,關于崗位的安排與職責的界定應有清晰的表達。關鍵是,對于外籍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應該達成的管理目標和工作效果,及對其考核評估的方式手段,都應有所體現。此外,對于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內容也應完善。通過健全的規范的聘用合同,來規避對外籍人員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風險。

外籍人員崗位職責得以有效落實的前提是職責的內容界定清晰、標準明確量化。過程控制是落實外籍人員崗位職責的關鍵,應及時跟進工作進度,監督工作范圍,判斷工作效果,在過程中控制外籍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對此進行考核評估,并及時調整和促成改進。

(五)確定薪酬、保險等待遇

高校對于外籍人員的薪酬管理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年薪制;二是參照本土人員的崗位管理辦法,根據其崗位標準核算薪酬。后者包含根據其崗位計發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生活補貼和崗位酬金。因外籍人員無法扣繳住房公積金,高校可按照同崗位同級別本土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數額,作為額外補貼,按月對外籍人員發放。國家住房補貼由高校所在的資產管理部門向國家相關部門進行申報,凡申報通過的,按照相應標準核發補貼。在具體操作上,同樣應該堅持高校關于崗位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做法。通過清晰界定工作職責來確定外籍人員的崗位,立足于崗位,按規定對應其薪酬。在這種情況下,外籍人員可能會有較高的薪酬待遇,但這是基于其崗位職責,而非外籍人員本身。這也與當前人事制度改革中基于崗位管理而非身份管理的思想相吻合。

受聘期間,外籍人員的保險相關問題可具體參照《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來執行。該《辦法》第三條指出,“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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