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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招投標業務范文1
關鍵詞:財務報表保險 審計獨立性 招投標制度
現行獨立審計制度根源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即委托契約的存在。委托契約的締結方――財產所有者(委托人)與經營者(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使得相互之間的契約必然是不完備的。其中占有信息優勢的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于所有者的道德風險。為了降低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保證契約按照預定的宗旨履行,所有者會聘請獨立的第三方――審計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和審查,并對契約條款的實施情況進行鑒證;誠實的經營者為了避免自己的報酬逆向調整,也愿意接受審計以昭示其報告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真實、可信、優良。因而由審計委托人(企業所有者)、審計受托人(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人(企業經理人)三方構成了審計委托關系。在這種委托審計制度中,核心的問題是受托人即注冊會計師必須獨立于被審計人(企業經理人)。所謂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與企業經理人不能存在利益上的關聯和依賴,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靈魂和本質特征,沒有獨立性就沒有審計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一、審計獨立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理論與現實不符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由公司的財產所有者即股東(組織形式上是股東大會)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應該是全體股東的人;而在實際操作上具體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層在委托、雇傭注冊會計師。盡管形式上是股東(主要是大股東)投票決定注冊會計師的聘請,但注冊會計師是由管理層事先推薦,故決策權實際上被管理層掌握。管理層不僅最終決定著注冊會計師的聘請、聘請費用的多少以及審計費用的支付,而且決定著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提供的審計、咨詢等服務費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冊會計師與事實上的審計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層之間具有相關性而非獨立性,見(圖1)。
(二)審計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賦予審計舞弊以滋生的土壤 2003年財政部公布全國百家會計師事務所問卷調查結果中,16.3%的事務所認為,應加強對中小事務所業務質量的檢查,主要是中小事務所擾亂審計市場、搞不正當競爭。在目前審計市場,許多小型事務所為了生存,不顧審計風險,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審計市場,也給許多公司財務報表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賠償制度不健全 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面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低,到目前為止尚無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訴訟。從對會計信息披露違規案件查處的情況看,主要以行政處罰為主;在財產責任方面,一般表現為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全部沒收,不承擔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雖然《證券法》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投資者的損失通常得不到賠償。所以通過司法程序也難以保障因審計失敗導致利害關系人得到相應的賠償。
二、羅恩FSI模型的提出
2002年紐約大學喬斯華?羅恩(Joshua Ronen)提出,現行財務報表審計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賬和注冊會計師瀆職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提出建立財務報表保險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簡稱FSI),從源頭上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消除可能導致審計意見失實的制度基礎,從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為。在FSI新型制度下,保險公司會根據對潛在投保公司財務報表的初步風險評價來建議投保金額和保費率,并經由公司管理當局向股東提交投保計劃,由公司的股東決定是否向保險公司投保財務報表保險。若股東決定投保,保險公司為了減少風險,將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保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若審計者出具的是標準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那么保險公司與投保公司簽訂的保單將是有效的;若審計者出具的是非標準意見的審計報告,保險公司將同投保公司重新商談保險條款(包括投保金額、保費率、權利界定等)或者拒絕承保,最終確定的投保額和保費率將公開披露。投資者依據審計意見、投保金額和保費率來判斷股票和公司的可靠程度,使股票得以正確定價,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對于因財務報表失實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向投資者進行賠償。審計者失職應承擔的責任將由保險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加以約定。這套制度的基本運作以及各契約締結方之間的關系如(圖2)所示。
為了深入地了解FSI,先對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主要步驟進行了解:第一步,保險公司對投保公司的風險進行評估,評估由代表承保人的專業風險評估人(包括注冊會計師)對投保公司的財務報表風險作出評價。第二步,保險公司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向投保的上市公司提交投保建議書。第三步,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向股東大會(或其代表機構)呈報自己的保險計劃,由股東大會做最后決定。第四步,如果股東大會同意向保險公司投保某一金額的財務報表保險,則由保險公司聘請審核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對投保公司進行審計。第五步,如果投保公司的財務報表獲得的是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則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簽發保單;如果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是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則由保險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議保單條款(如縮小保險范圍或提高保險費率或者是增加免賠數額)或者拒絕承保。第六步,投保公司向社會公眾披露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七步,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投資人進行賠償。
從(圖2)可看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關系沒有發生變化;由于初步風險評估人和審計者可以是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因此,審計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審計與被審計關系也沒有發生變化;唯一發生變化的是新的締約方―――保險公司(保險者)的引入。保險公司的引入使得原所有者與審計者之間的委托契約變為兩個契約:一個是所有者與保險者之問的保險契約,一個是保險者與審計者之間的審計委托契約。在這種新型契約關系下,審計收費將發生變化。由于審計者受雇于保險公司,向保險公司提供審計報告,對保險公司承擔合約責任,對投資者的公眾責任降為零,因而審計者的收費將成為單純的業務收費,與被審計公司的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呈正相關關系。注冊會計師專于向證券市場提供高質量的、不偏不倚的報表審計服務。因為高質量的審計服務才能使審計費用的直接支付者――保險公司滿意,所以審計服務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無疑將得到更多保險公司的青睞,取得更高的審計收入;而屢屢審計失敗的會計師事務所將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貨幣選票”,最終被市場淘汰。
從保險公司角度看,保險公司出于降低經營風險的考慮,必將進行相應的風險管理,以減少上市公司過失、造假的行為。當發現財務欺詐且上市公司一意孤行時,保險公司為減輕自身責任,必將向監管部門舉報和向社會公眾公布,這將強有力地扼制上市公司的造假沖動,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就投資者而言,不僅注冊會計師形
式上的獨立性大大加強,而且上市公司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用也會成為除審計報告外判斷財務報表可信程度的又一信號來源。不同投保額和保費率信息的公開披露將區分出財務報表質量不同的上市公司。同一投保額下,保費率越低,財務報表質量越高;同一保費率下,投保額越高,財務報表質量越高。同時公司的股價會隨之進行調整。低投保額、高保費率的公司的股價將下挫,部分甚至超額抵消虛假財務報表帶來的收益。由此,公司有了提高財務報表質量的內在激勵和外在壓力。最終,FsI制度的預期目標得以實現:審計有效,財務報表質量自動提高,實現帕雷托最優。
三、FSl模型在我國應用面臨的問題
(一)法律障礙 現行的《保險法》無法滿足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需求。按照FSI模型的設想,財務報表保險對因為財務報表的不實陳述或漏報給投資者或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向投資者進行賠償。如果投保人在財務報表中有不實陳述或漏報的故意,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未能發現并披露,承保的保險公司也要承擔對投資者或債權人的賠償責任。我國保險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侗kU法》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笨紤]到《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和相應規定,如果投保人在財務報表中有虛假陳述或故意錯報,并未能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設立初衷直接對立,成為財務報表保險走向市場的最大障礙。
(二)市場障礙 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可能會使保險公司失去獨立性。近年來惡性競爭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普遍現象,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過高返還、高手續費、提高保障范圍、幫助企業融資等手段在市場上爭攬客戶。這種不計后果的競爭行為不僅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不斷上升、經營風險日益加大,而且破壞了市場秩序,影響了保險公司的信譽。盡管監管部門不斷加大查處力度并嚴格控制新設保險公司,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問題并未得到根治。為了生存保險公司極有可能鋌而走險,與公司經營者合謀,損害股東利益。
(三)技術障礙 實施財務報表保險的首要一環就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企業進行風險評估。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具備數量眾多、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風險評估人員,只能外聘專業人員從事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的效果和質量可能會受到影響。因缺乏專業判斷和審計業務能力,審計風險可能是保險公司無法規避和辨明的難題,其潛在的風險可能會為一時的保險收益所掩蓋,使得衡量風險的標準難以確定,保險公司處于被動的位置。而客戶以降低保費標準和提高企業形象為借口的收買保險政策行為,在保險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很容易被其決策者所接受,造成會計作假和審計失敗。
四、羅恩FSI模型的修正
(一)FsI模型的改革 如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設立如下免責條款:因客戶財務作假,注冊會計師即使處于必要的職業謹慎,并具備應有的審計能力,也不能保證必然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舞弊,保險公司將不為此承擔責任。除此以外,保險公司對于會計報表的使用人因誤用會計報表審計結論而引起的財務風險及由此帶來的決策和其他附加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實行雙層招投標體制 首先由上市公司所有者發出標書,保險公司進行競標;再由保險公司發出標書,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競標。證監會作為監督者,對全程進行監督,可以保證保險公司間的充分競爭,避免喪失獨立性,如(圖3)所示?;静襟E如下:第一步,由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同物價、財政、工商等部門制定收費標準。該標準根據企業收入、資產、行業特性、復雜程度等制定,并設立一定的變動范圍,明確審計收費的上限和下限,給予企業管理當局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一定的商談范圍。第二步,由公司管理當局向保險公司進行招投標確定收費額。招標形勢以公開招標為主,特殊情況可以考慮邀請招標,以避免不正當競爭。收費額包括保險公司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招投標時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和自己收取的中介費。這時并不簽訂保險合同,收費中也不包括保險費。公司管理當局向社會公布中標的保險公司以及收費額。第三步,由保險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招投標。在進行招投標時,明確參與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格要求,將那些對被審計單位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排除在外,使審計業務和非審計業務完全分離,保證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人實質上和形式上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參與投標的收費數額反映了其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風險的認可程度。第四步,確定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參與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投標額和其他條件,確定信譽好、收費低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標人。這樣既可以保證保險公司獲得較高收益,又能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險公司的收費額與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數額的差額,為保險公司為其中介服務所應獲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損失。保險公司向社會公布中標的數額和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最后,由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委派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根據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類型,由保險公司派出內部專業風險評估人員確定財務報表的風險程度。根據評估的風險程度,保險公司與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簽訂保險合同。
雖然筆者結合我國國情對羅恩的FSI模型進行了改進與修正,但模型與實際還是有一定差距,如財務報表保險模式并不由國家法律規定強制實行;即使保險公司與上市公司都采取招投標行動,然而在最后簽訂保險合同時,仍有可能雙方對財務報表風險達不成一致協議。因此筆者建議首先在我國部分上市公司進行試點,待該模型逐步完善后,再向全國推廣。
作者簡介:
保險公司招投標業務范文2
【關鍵詞】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獨立性;保險公司
一、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為了從制度上解決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受損的問題,美國紐約大學的羅恩教授于2002年率先提出了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在該制度下,企業不直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而是向保險公司投保財務報表保險,由保險公司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承保的金額和保險費率,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并對其進行付費。對因財務報表的不實陳述或漏報給報表使用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對其進行賠償。
二、財務報表制度對獨立性的影響
在現行財務報表審計制度下,財務報表審計的工作是建立在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基礎上的。所有者,管理層和會計師事務所三者之間應該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三角契約關系,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是避免審計失敗的核心問題。然而在市場經濟下,上市公司股權分散,執行審計委托權的往往是公司的董事會,而董事會與管理層高度重疊,這樣公司管理層就成了實際的審計委托人。最后形成了管理層一方面充當委托人,向審計師提出委托業務、支付審計費用,另一方面卻又要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尷尬局面,這就削弱了審計的獨立性。
財務報表制度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切斷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的直接聯系,從根源上保證審計的獨立性。財務報表制度在傳統的審計三方關系中引入保險公司作為第四方,首先由上市公司為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向保險公司投保,再由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最后如果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公司對利害關系人進行賠償。
顯然,在這種制度下,消除了管理層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直接利益關系,統一由保險公司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同時,保險公司還能夠替代分散的股東行使監督的職能。理論上,保險公司由于直接面臨著審計失敗風險,所以會以審計質量的高低成為其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首要因素。保險公司根據業務量和風險確定審計收費,最終避免目前審計市場競相壓價、審計收費偏低的狀況。在財務報表保險制度下認為,保險公司無論與任何一方合謀,一旦敗露。保險公司將支付經濟賠償。同時產生信譽危機,使社會公眾都不再信任該保險公司,迫使其原有的客戶轉而尋找新的保險公司來投保,保險公司會因此而失去大量的客戶。還有可能會波及到其他傳統業務,最終導致破產。因而認為保險不會因為一項業務而有任何作弊的行為,也就是說可以迫使保險公司在這四方關系中也保持獨立性。
三、運作程序中的隱患
雖然理論上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有很多優點,但仔細分析,這種制度本身仍然存在著很多缺陷,在我國不具備可操作性。下面具體論述財務報表制度下的運作程序,并分步驟討論其存在的風險隱患。
在財務報表保險制度下,運作程序的第一步為保險公司對預投保的公司進行風險評估。在這一程序中,風險評估人的選擇直接關系到風險評估結果的公正性、真實性。關于風險評估人選現有三種觀點。第一,由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風險評估。顯然這存在著嚴重的弊端,注冊會計師直接受雇于保險公司,同時保險公司取得了對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的壟斷,這種局面使會計師事務所直接服務于保險公司,由于利益驅使很容易造成會計師事務所要聽命于保險公司的后果。第二,由保險公司設立專業部門進行風險評估。首先保險公司未必具備數量眾多,責任心強,經驗豐富的風險評估人員。其次保險公司直接對投保人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直接影響保費的高低,保險公司和投保公司又產生了經濟依賴關系,保險公司難免為了自身利益會和投保公司進行合謀,從而削弱風險評估的公正性。第三,由獨立保險中介人進行風險評估。雖說作為獨立第三人,但也存在著評估費由保險公司支付,同時又為保險公司服務的矛盾。同時,保險制度下的四方關系,很容易就演變成了“五方關系”,使審計的中介費用進一步加大。使審計業務中的利益關系更加復雜。
第二步為保險公司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向投保公司提交投保建議書。內容應包括保額與保險費率的對照表。針對不同風險的公司,不同等級保險金額對選擇不同的保險費率。投保公司可以在最高限額下選擇任何一檔的保險金額及其相應的保險費率。在這一環節如果整個保險行業不能夠達成統一的標準,很容易造成行業內部為了爭奪保單而過分降低保險費率的情況。
第三步為上市公司管理層向股東大會呈報自己的保險計劃。理論上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對計劃書進行討論分析,最終以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投保及投保的保險金額。股東大會的決定應向社會公眾公布。首先,在這種形式下,投保計劃書是由管理層來制定,并報股東大會批準。和傳統制度類似,由于我國特殊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事實上保險公司仍然是由管理層來選擇,而保費實際上也是由管理層來支付。管理層甚至可以間接影響到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其次,上文中提到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一個觀點就是認為可以迫使保險公司不與任何一方合謀,但通過以上關于管理層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最終還是由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來決定到底由哪家保險公司作為自己的投保公司,還是存在典型的買方市場鏈條關系,這就決定了保險公司的獨立性仍然很難得到保證。
第四步為保險公司聘請注冊會計師對投保公司進行審計。如果股東大會同意向保險公司投保為其指定的財務報表保險,則由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理論上,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應采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根據參與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和投標額,確定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中標人,并對外公布中標的數額和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上文中提到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還有一個目標是能夠避免目前審計市場競相壓價、審計收費偏低的狀況。但是在制度操作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過程中也一定會考慮審計費用的問題,會計師事務所由直接向上市公司投標轉變為向保險公司投標,低價競爭的情況還是無法從根本上得到遏制。而且和傳統制度相比,會計師事務所確實不直接與管理層有利益關系了,但同時又與保險公司具備了更大的利益關系。因為保險公司同時為多家上市公司承保,相當于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與一家具備財務報表保險承保資質的保險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就意味著可以承接多家公司的審計業務。顯然此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一旦合謀作弊,將會波及多家公司的審計質量,后果更加嚴重。
第五步為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決定是否承保。由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委派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發表意見。如果投保公司的財務報表獲得的是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則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簽發保單;如果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是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則由保險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議保單條款,或者直接拒絕承保。
第六步為投保公司向社會披露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在財務報表保險中,保險人是保險公司,上市公司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報表使用者為保險受益人。要向社會披露的內容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金(下轉第230頁)(上接第228頁)額賠償或者支付辦法、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的開始、違約責任等。這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保險訴訟的重要事項。傳統審計模式中,是以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為基礎。在財務報表保險模式下,是以保險責任為基礎。
第七步,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報表使用者進行賠償。在現實中,一旦審計失敗,投資者遭受損失,投資者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全部賠償嗎?這是審計制度中要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如果是由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虛假或者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合謀舞弊,那么賠償責任應該由注冊會計師、上市公司管理層、還是保險公司來承擔呢?保險公司又會不會利用合同中的各種“免責條款”來逃避責任呢?現實的情況是按照投保程序,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以及出險的理賠金額均是早已事先確定的。而真正出險時,審計失敗給財務報表使用者所造成的損失卻是不能估量的。所以加入一個保險公司作為第四方,除了能理賠一部分事先約定好的保險金額外,還為管理層和會計師事務所找來了一個可以逃避責任的理由。
從整個審計委托的角度來講,我們還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保險公司的介入,必然會加大各方的交易的成本。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維持客戶關系,就必然會進一步下調審計成本。顯然財務報表保險制度要比傳統的審計模式更為復雜。復雜的各方關系就意味著各種成本的發生。而其實施所帶來的收益未必能彌補它所帶來的交易成本的增加。
四、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雖然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具備一定的優點,但是并不能從根本上提高審計獨立性,保證審計質量。同時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本身又存在諸多弊端,在我國不具備可操作性。當下,建立健全我國資本市場運作機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審計隊伍的職業道德素質才是全面提高審計質量的根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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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招投標業務范文3
關鍵詞: 保險營銷渠道,運營模式,割裂營銷,整合資源,交叉銷售
對一個企業來說,營銷渠道運營模式策略最能體現其營銷戰略思維,營銷渠道運營模式的選擇其實就是市場覆蓋與占領模式的選擇,是市場營銷決策的關鍵內容之一。同樣,對保險公司來說,建立科學合理的保險營銷渠道運營模式是至關重要的。
一、當前我國保險營銷渠道運營模式類型及現狀
(一)我國保險營銷渠道運營模式類型
從目前來看,我國保險公司大都采用以下三種主要營銷渠道運營模式:一是直銷型,即通過公司在編外勤人員開展業務,主要銷售團體保險和大項目保險,銷售人員在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根據銷售業績提取手續費,從總體上看,該類渠道業務大致占總業務的20%以上;二是銀郵兼代型,即通過與銀行郵政等行業部門簽定兼業協議,通過兼業網點開展保險業務,主要銷售個人分紅型保險產品(過去幾年以5年躉繳業務為主,現開始重視長期個人業務和風險保障類產品的銷售),銀郵兼業根據業務量提取手續費,該類渠道業務大致占總業務的25%左右;三是個人營銷型,即通過保險個人人針對分散型個人客戶銷售個人保險產品,該類渠道業務大致占總業務的一半以上。從三類渠道的業務規模和利潤貢獻度來看,直銷型和銀郵兼代型渠道的業務規模貢獻度較大,個人營銷型渠道的利潤貢獻度和創費能力較高。除了以上三類渠道模式外,保險公司還嘗試了直復型營銷渠道(網絡、電話、郵寄等)和專業經紀公司、公司等專業經代型渠道開展業務,但規模尚小。
(二)我國保險營銷渠道運營模式的特征及缺陷分析
當前,我國保險營銷渠道運營模式的最大特征便是各類渠道“割裂營銷”,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人員分離。保險公司制定了針對三類渠道營銷人員的獨立的銷售管理辦法(俗稱“基本法”),即《個人人銷售管理辦法》、《銀郵專管員隊伍銷售管理辦法》和《團體保險銷售人員管理辦法》等,分別建立了對不同渠道銷售人員的包括組織架構、資格條件、業務范圍、活動管理、考核評估、職級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銷售管理體系,每個體系之間是相對封閉的,關聯性很小。在國內保險公司中,只有平安公司比較早地開展了財產保險、團個險綜合開拓業務,也制定了專門的《綜合開拓專員管理辦法》,并在其他三類渠道銷售人員管理辦法中對綜合開拓業務考核進行了相關規定,從目前來看,平安公司的綜合開拓效果是可觀的。
2.銷售產品區隔。除卡折類大眾產品各渠道共同具有銷售權外,各家公司都針對不同營銷渠道特點開發了不同的渠道產品,不同渠道銷售各自的渠道產品。在不同渠道產品保險責任大致相近的情況下,保費價格卻有較大差異,因在厘定產品費率時已考慮到不同渠道的營銷服務成本的差異,從總體上看,個人產品價格最高,團體產品價格最低。
3.客戶需求撕裂。因不同渠道各自有相應的產品組合,客戶與某渠道接觸時往往只能在該渠道產品組合中進行挑選,而不能在一個渠道內得到其他渠道的產品,如果需要其他類型的產品,只能再次與另外的營銷渠道打交道。由此可見,客戶的需求被分裂的渠道撕裂開來,客戶不能得到一站式的服務。
4.銷售活動分裂。不同渠道內的銷售人員分別接受不同銷售管理部門的銷售活動規劃和指導,接受不同的活動管理,并分別享有實力不等的培訓資源。雖然三類渠道都分別建立了相對獨立的培訓體系,但由于個人營銷渠道的培訓實踐開始早、投入多、力量強、成效顯著,而團險培訓和兼代培訓力量相對較弱。
5.薪酬政策割裂。三類渠道在薪酬待遇方面最大的差別在于有無底薪、是否享有社會保障、業務提成比例等,一般而言,在編人員才能銷售團體保險,而個人營銷人員和兼代專管員往往是從社會招募的人員,沒有底薪和不能享受社會福利保障待遇等。
6.前勤系統與后勤系統脫裂。前勤銷售系統與銷售后勤支援系統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和聯動。另外,保險公司之間也是各自只管耕耘自己的領地,缺乏相互之間的營銷聯盟。
保險公司不同營銷渠道實行割裂營銷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陷,包括:(1)浪費或擱置現成的可利用資源,如銷售人力資源,培訓資源;(2)未有效開發潛在資源,如客戶資源,很顯然,團體客戶可能帶來個人客戶,個人客戶可能介紹團體客戶,銀郵客戶也是如此;(3)未滿足客戶綜合性需求。客戶在購買人壽保險產品時可能具有財產保險方面的需求,同樣,購買產險的客戶也可能購買人壽保險,但是,除了少數產壽險兼營的金融保險集團外,一般產壽險公司之間缺乏有力合作,客戶只能分別與不同的公司打交道;(4)銷售能力缺陷。由于不同營銷渠道銷售人員只賣本渠道產品,相對來說,對公司其他渠道產品缺乏了解或理解不夠透徹,并且缺少機會參與其他渠道的銷售活動,如個險銷售人員缺乏大項目保險招投標活動的經驗,其拓展銷售能力就相應受到限制。
二、我國保險業面I臨新的營銷環境
當前保險營銷環境正在發生變化,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金融保險業綜合經營已成定勢
自1996年美國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以來,銀行、保險、證券、基金業相互滲透和綜合經營越來越普遍,我國平安集團早在幾年前已經綜合經營銀行、保險、證券業務,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十條”)進一步明確:“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金融保險服務”,中國保監會的《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支持保險機構參股商業銀行和證券機構,鼓勵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對其他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探索郵政等行業經營簡易保險的新渠道。穩步推進交叉銷售和綜合拓展?!眹鴥榷嗉冶kU公司均表示要打造世界級綜合性金融集團,如中國人壽集團已成為包括壽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產險公司和養老保險公司等子公司在內的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在“集團混業,分業經營”、“主業特強,適度多元”的金融綜合經營格局下經營壽險業務、資產管理業務、財產險業務、養老保險業務等,并正在參股銀行業和證券業,為最終成為“金融航母”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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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委托模式與審計獨立性的關系
獨立性是獨立審計的靈魂,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本質屬性,也是CPA審計客觀公正的前提條件,是其贏得信任的基礎。離開了獨立性,經管責任關系就失去了依托的支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也值得懷疑。因此,只有保持會計事務所與被審單位的獨立性才能使社會公眾有理由相信CPA發表了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正確分析CPA自身的經濟利益,及其與周圍環境的經濟利益關系是分析審計獨立性的基礎。審計委托模式決定了審計關系中的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則決定了CPA保持獨立性的程度。
CPA審計是基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受托責任關系產生的。出于管理報酬、分紅計劃及自我滿足等動因,管理當局可能會操縱利潤,虛報業績,甚至損害股東的利益。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股東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委托獨立的審計人員對管理者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進行審查、鑒證和報告,從而產生了注冊會計師審計。隨著企業經營活動的復雜化,股權分散性和流動性的增強,直接委托審計業務的交易成本太高,股東很少與管理當局直接發生關系,而是委托一個機構(董事會)具體執行審計業務的委托工作。CPA對企業管理人員的經營成果以及經營業績進行審計,并不直接與股東接觸,而是通過股東大會來向股東負責。
二、我國審計委托模式的現狀和缺陷
(一)我國上市公司現行的審計委托模式。
根據傳統理論,上市公司審計實際上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委托人)、企業管理者(人)以及CPA (受托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集合。審計是這三層結構的一個委托機制,而且他們之間應該是相互獨立的。
在我國現行的上市公司審計制度中,股東先將對CPA的選聘權委托給董事會,再由其聘任CPA進行審計。此時的審計關系是:管理當局擁有了選擇CPA并支付其審計費用的權利,CPA出具受管理當局干擾的審計報告,股東協助CPA審計,并對其進行有限的監督。因此我國當前獨立審計的委托模式基本上是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來對自己的工作業績進行審計。
(二)我國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陷。
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的審計委托關系,嚴重的破壞了CPA審計的獨立性,直接降低了審計的價值,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甚至嚴重危害了資本市場的穩定運作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自身發展。這種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審計服務的“實際委托人”缺位。
股東、債權人、客戶、供應商、政府部門、社會公眾等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審計服務的“實際委托人”,由于實際委托人眾多而且分散,由他們協商一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審計結果具有外部性,存在集體形為問題和大量搭便車的現象,所以由他們直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實際行使審計委托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并向其支付審計費用的委托人就成了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也就是由被審計人自己委托審計,從而導致了管理層越位,成為實際上的委托人。
2.董事會與被審計人不獨立表現明顯。
在間接委托模式下,注冊會計師要保持獨立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人獨立;二是委托機構與被審計人獨立。由于董事會代表的是少數大股東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董事會與經理層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董事會委托與被審計人明顯不獨立。隨著股份的不斷分散,經理層勢力和影響有進一步膨脹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對注冊會計師的選聘在很大程度上受經理層影響。
3.管理當局可能通過選擇權和支付權對CPA施加影響。
我國的審計服務市場明顯是買方市場,管理當局可以隨意選擇自己滿意或基本滿意的CPA,而CPA卻很少有選擇委托人的實力,尤其在審計市場不規范,行業管理混亂,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存在惡性競爭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劣幣驅良幣”的現象,致使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交易中處于劣勢。管理層是審計的監管對象,而CPA的經濟利益卻受制于管理層,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角色重疊。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通過對CPA的選擇權和審計費用的支付權對CPA施加影響,而CPA迫于生存的壓力,很難獨立客觀地發表審計意見,很難保證其審計的獨立性。
三、關于重構我國審計委托模式的設想
針對現行審計委托模式失效的狀況,業界和理論界進行了多層次多方位的探討。比如,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下建立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來行使審計委托權,隔開公司管理當局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直接聯系,從而增強審計獨立性;上市公司向保險公司購買財務報表責任保險,再由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使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不發生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但是,以獨立董事為主的審計委員會委托審計并不能徹底解決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受損的問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人是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及董事會等主體,將財務造假的責任從管理當局轉移給保險公司不盡合理。為此,本文建議成立公眾公司審計聘用委員會。
在證券監管部門下設立專門的公眾公司審計聘用委員會,代表社會公眾行使對注冊會計師的選聘權和監督權。審計聘用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中標事務所,然后由審計聘用委員會、上市公司和中標事務所三方簽訂審計委托協議,由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委派能夠勝任的CPA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
證券監管部門根據上市公司規模等具體情況收取審計費用,再將此費用轉交給審計聘用委員會,并由委員會直接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割斷了CPA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聯系。同時,由審計聘用委員會委托CPA進行審計,使公司管理者喪失了CPA的聘任權,從而充分保證了CPA的獨立性。這樣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對證券市場的宏觀控制管理,也有利于規范審計機構和CPA的行為。
四、成立公眾公司審計聘用委員會的兩個關鍵問題
相對于建立審計委員會和引入財務報表保險制度來說,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審計聘用委員會更具有可操作性。因為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不以盈利為目的,能夠在經濟上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而證監會的職責包括監督公司上市以及信息披露等行為,由證監會統一管理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與其本身的證券市場監管職能相符。雖然成立審計聘用委員會的操作性比較強,但是仍然有兩個關鍵問題還待進一步解決:
(一)審計收費標準的制定。
審計花費的時間和精力不僅與企業的規模、性質,業務的復雜程度相關,而且也與各個企業具體的會計審計環境有關。審計花費的時間和精力不同,相應的審計收費也不相同,因此如果所有上市公司交納相同數量的會費將有礙公平。另外,被審計單位支付審計費用,卻又不能參與審計費用契約的談判,即契約的直接關系人不參加契約制訂的談判,這種契約的公平性會受到懷疑。
(二)如何招標,選擇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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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傮w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
(2)保險公司的違規造假行為形成應收保費。由于各保險公司的產品費率和支付給人手續費的最高限額均由保監會審批,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為了擴大銷售額,承諾給予保費回扣或變相降低費率,即“暗返”。利用虛掛應收保費的方式支付給人法律規定以外的高額手續費,這部分多支付的手續費以應收保費的形式存在,實際上卻不能收回,徹底成為了壞賬。另一方面,保險機構索要高額手續費,為躲避監管機構的檢查,在會計上以掛應收保費的形式對支付的費用進行處理,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通過出具批單反向沖減保費收入,達到“暗返”的目的?;鶎颖kU機構為完成上級規定的指標任務,達到多提費用的目的,通過“應收保費”賬戶進行造假。以上情況產生的應收保費通常被稱為“虛應收”。這也是監管部門對應收保費監管的重點部分。
(3)營銷人員變動導致的應收保費。保險營銷人員的流動非常頻繁,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營銷人員變動,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單因客戶資料遺失而無法收款。
三、不良應收保費的影響
應收保費的數量太多,甚至發生很多不正常的應收保費時,會對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1、降低會計信息真實性
一方面,應收保費長期掛賬,虛增了保費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業務系統的設置,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由于應付未付的批減保費會存在一部分負數的應收保費。這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項債務,而正數的應收保費是一項債權,兩者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減。如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沖減正數的應收保費,會降低應收保費數據的真實性。
2、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現金流的減少。應收保費占用了保險公司正常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因現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支付危機。另外應收保費缺乏流動性和收益性,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第二,加大了企業償付風險,不利于正常的賠付。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財產保險保單,一旦出險,保險人就需承擔響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資金則給正常賠付增加了壓力。第三,保監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大量的應收保費直接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再次,應收保費作為收入雖未收到款項,但保險公司須據此預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加了經費負擔。第四,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均要進行分保(再保險),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應收保費易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已經收到資金而不入賬,或未繳費出險時,用賠款沖抵應收保費。
四、針對不良應收保費所采取的對策
由于過多的應收保費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
1、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和提高誠信的投入
部分客戶片面認為投了保就有保障,繳費的時間不是決定因素。對此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鼓勵主動繳費,消除產生應收保費的客戶因素。另外,樹立全員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實現穩健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
2、根據投保業務的質量進行有選擇的承保
在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的同時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首先,保險公司要在收入和費用、規模與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次培養業務員對企業的責任感。按照保戶信譽程度、償債能力、當前財務狀況和實際支付保費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應收保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保費的實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別約定
利用特別約定可以有效提高應收保費的實收率。比如,在特別約定中增加保單生效或失效的條件,以減少在不能按規定時間收取保費時的保險責任;在特別約定中增加繳費時間,以及未繳費合同失效條款,以減少保險責任,促進保費的及時回收。
4、建立科學的回收管理機制
應收保費發生后,保險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爭取按期收回保費。有效的措施包括對回收情況的監督、提取壞賬準備和制定適當的收賬政策。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以應收保費總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在收賬費用和所減少壞賬損失之間做出權衡。
5、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通過開展應收保費的審計調查工作,摸清應收保費的底線,了解其管理現狀。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以公司利益為重,加強風險管控,有力推動應收保費的管理工作。
通過上述措施的結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費的比重,將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進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姜星明: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有關問題的探討[J].金融會計,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國保費收入核算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會計研究,2005(10).
[3]鄔潤龍:應收保費認可標準初探[J].上海保險,2005(4).
保險公司招投標業務范文6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傮w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員變動,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單因客戶資料遺失而無法收款。
三、不良應收保費的影響
應收保費的數量太多,甚至發生很多不正常的應收保費時,會對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1、降低會計信息真實性
一方面,應收保費長期掛賬,虛增了保費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業務系統的設置,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由于應付未付的批減保費會存在一部分負數的應收保費。這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項債務,而正數的應收保費是一項債權,兩者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減。如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沖減正數的應收保費,會降低應收保費數據的真實性。
2、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現金流的減少。應收保費占用了保險公司正常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因現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支付危機。另外應收保費缺乏流動性和收益性,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第二,加大了企業償付風險,不利于正常的賠付。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財產保險保單,一旦出險,保險人就需承擔響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資金則給正常賠付增加了壓力。第三,保監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大量的應收保費直接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再次,應收保費作為收入雖未收到款項,但保險公司須據此預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加了經費負擔。第四,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均要進行分保(再保險),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應收保費易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已經收到資金而不入賬,或未繳費出險時,用賠款沖抵應收保費。
四、針對不良應收保費所采取的對策
由于過多的應收保費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
1、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和提高誠信的投入
部分客戶片面認為投了保就有保障,繳費的時間不是決定因素。對此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鼓勵主動繳費,消除產生應收保費的客戶因素。另外,樹立全員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實現穩健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
2、根據投保業務的質量進行有選擇的承保
在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的同時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首先,保險公司要在收入和費用、規模與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次培養業務員對企業的責任感。按照保戶信譽程度、償債能力、當前財務狀況和實際支付保費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應收保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保費的實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別約定
利用特別約定可以有效提高應收保費的實收率。比如,在特別約定中增加保單生效或失效的條件,以減少在不能按規定時間收取保費時的保險責任;在特別約定中增加繳費時間,以及未繳費合同失效條款,以減少保險責任,促進保費的及時回收。
4、建立科學的回收管理機制
應收保費發生后,保險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爭取按期收回保費。有效的措施包括對回收情況的監督、提取壞賬準備和制定適當的收賬政策。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以應收保費總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在收賬費用和所減少壞賬損失之間做出權衡。
5、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通過開展應收保費的審計調查工作,摸清應收保費的底線,了解其管理現狀。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以公司利益為重,加強風險管控,有力推動應收保費的管理工作。通過上述措施的結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費的比重,將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進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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