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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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范文1

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目標。根據政辦發【】30號文件要求“高危行業分三年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年我市在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冶金企業、煙花爆竹等企業基本實現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全覆蓋,2013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繼續完成年保險范圍的基礎上,重點在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使用企業、機械制造企業全面推行,鼓勵建材、有色金屬、紡織、輕工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積極參加安責險,到2014年初步形成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行機制,實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覆蓋全面,事故風險預防和管理水平顯著提高的發展目標。

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險種和內容。按照行業分類,企業應投保對應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企業應參加的雇主責任保險保額一般不低于30萬元/人,公眾責任保險保額一般不低于200萬元。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或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由保險機構依照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不斷提升保險機構的服務水平。由市安監局、市財政局委托市采購中心通過公開統招標,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為本期中標的承保保險公司(簡稱人保公司)。人保公司要嚴格遵守服務承諾,按照中標確認的條款、費率及費率調整系數政策規定為我市參保企業提供投保、理賠,同時,要積極參與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和職工安全教育等事故預防工作,切實加強保險的社會輔助管理功能,逐步由單一產品銷售服務模式向安全生產多功能評估模式轉變。出險后,保險機構要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快速做好勘查、定損、理賠等善后服務工作,及時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幫助企業盡早恢復生產經營。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為并行關系,是對工傷保險的有效補充,高危行業企業除參加工傷保險以外,仍應同時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為選擇關系,原則上高危行業企業可任選其一,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可不再存儲風險抵押金。

各級安監部門和保險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和配合,深入企業大力宣傳推行高危行業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提高全社會和高危行業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認知度與認同感,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市安委會對各鎮(區)安責險的推進情況將定期組織督查,通報推進進度,同時納入鎮(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范文2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F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F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虬垂しN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現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范文3

湖北保監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在全省礦山企業全面推行雇主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

通知說,根據《煤炭法》等相關法規,我省各礦山企業除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以外,必須為應保人員按年度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各保險公司均可經營礦山企業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保險業務由各財產險公司經營。企業可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并由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辦理時,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標準,保險費由投保企業統一支付,不得向職工攤派。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應平等協商,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湖北保監局有關人士介紹,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安全保障體系和防范機制不健全,事故發生后往往給地方政府和企業造成沉重負擔。引入保險公司參與企業風險管理,一方面可利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等經濟杠桿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及時賠付可在災后重建、維護社會安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荊楚網-湖北日報·梁曉瑩 余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范文4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涉及保險公司、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等當事人。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當事人的立場探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對政府是否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有積極的參考意義。

1從保險公司角度

對保險公司的專業要求高。由于產品責任保險業務涉及生產、配送、銷售等多個風險環節,甚至事故發生之后的訴訟介入,需要保險公司具備相當專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大部分的中小財險公司目前尚不具備這種專業實力,沒有單獨設立責任保險部門。即便現在有食品生產企業想要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也很難獲得專業的風險服務,這可能也是目前該險種投保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各保險公司的經營方針存在差異,在保險內容的規定上多考慮公司的利益。各個保險公司出于各自經營方針、策略上的考慮,在其保險條款中對投保人的約束較多,對保險公司自己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賠償條件、賠償的期限、違規后應當承擔的責任含糊其辭,給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推行帶來困難。

2從食品企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角度

根據調查,大型食品安全事故爆發后,食品生產及銷售企業以及保險中介向保險公司進行產品責任保險的咨詢數量較以往增多,但企業投保的比較少。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客戶中,大多為合資或外資食品企業,中資食品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成兩方面。(1)投保的費用是負擔。2007年國務院的《中國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白皮書中的統計顯示:“目前,全國共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44.8萬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2.6萬家,產品市場占有率為72%,產量和銷售收入占主導地位;規模以下、10人以上企業6.9萬家,產品市場占有率為18.7%;10人以下小企業小作坊35.3萬家,產品市場占有率為9.3%?!盵6]對規模以下的食品企業來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許多食品企業不愿投保。一項統計顯示,中國企業的責任險投保率為4%,遠遠低于國際平均15%的水平[7]。(2)食品企業缺乏風險管理意識。多數食品企業,尤其是規模以下的食品企業,沒有意識到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手段,可以分散和轉移生產經營中的風險。許多企業抱有僥幸心理,不注意企業安全風險防范。當風險發生后,企業因沒有投保,就必須得獨自承受風險。如臺灣某食品公司因出口至美國的果凍沒有充分的產品說明,先后在三次訴訟中敗訴,分別賠償1670萬美元、5000萬美元和5000萬美元后倒閉[8]。

3從公眾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角度

公眾認識不足,可能導致社會對于食品安全強制保險的不重視、誤解,從而會對此險種的社會接受程度等方面有所影響。陳君石在中國科協召集的《食品安全宣傳大綱》編制工作啟動儀式上說:“食源性疾病已成為我國頭號食品安全問題,面向全體社會公眾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十分緊迫。”有些人認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會鼓勵食品企業制假販假。實際上,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對生產者故意違反法律的情形是不予賠償的。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錯誤認識,消費者是不可能在受到損害時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求償的。

4從“強制保險”的立法角度

由于強制保險的“強制”突出表現為國家對個人意愿的干預,因此,強制保險的范圍應當嚴格受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在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探討中,需要解決食品安全責任的確定有無法律規定?適用何種歸責原則?食品安全責任承擔的主體是誰?食品安全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什么等問題。從我國法定強制險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看,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2007年保監會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由此可見,推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在立法方面不會是一帆風順的。綜上,如何針對我國食品生產者的實際——規模以下的食品企業占全國食品生產企業的28%[6];如何發揮保險公司的創新積極性——有條件的保險公司開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險種;如何提高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促使消費者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是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制定責任保險法律、法規條文本身不是主要問題。

我國政府推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理由

1食品安全風險具有可保性

“無風險則無保險”,我國的食品安全風險是一種責任風險。責任風險是指行為主體(或公民或法人或國家)因疏忽行為或過失行為或故意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傷亡以及精神損害,根據法律規定必須負有經濟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不確定性,實質上是指與責任有關或由責任引起的損失的不確定性[10]。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類在創造現代的文明過程中也孕育著更大的危險?,F代工業社會的主要意外災害包括工業災害、汽車事故、環境污染公害、商品瑕疵等。這些意外災害具有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1)造成事故之活動皆為合法而必要;(2)事故發生頻繁,每日有之,連續不斷;(3)肇事之損害異常巨大,受害者眾多,難以防范;(4)加害人是否具有過失,被害人難以證明[11]。食品安全風險符合這四個特征,具有可保性。實踐中,有的保險公司承保食品安全責任險,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提供了現實依據。如,長安責任公司在保險條款第四條中對該險種做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或者現場提供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12]。

2具有基本的政策依據和法律依據

我國各級政府都很重視食品安全問題,強化各政府部門和企業的責任意識。2006年6月16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明確提出要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積極引入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完善社會化補償機制;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采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發展安全生產責任、產品責任等保險業務??杀5呢熑物L險是一種法律責任風險。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雖然我國目前尚無出臺專門的產品責任法。但《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企業的法律責任以及食品安全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中責任條款,與相關的司法解釋相互配合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法律責任體系。相關的政策與法律為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提供了依據。

3有利于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的貫徹實施

一般來說,一國的法律制度同時具備兩個目標:一是通過各種民事法律制度與經濟法律制度保障受害人利益;二是通過刑事法律制度等來懲罰致害人。在我國現實中,食品問題的致害人受到了刑事法律的制裁,但因其無力償還,受害人仍然不能按照法律規定得到其相應的經濟賠償,這樣的結果會使保護受害人的民事法律規定成為一紙空文?!叭故录本褪呛芎玫睦C。據《法制晚報》報道,石家莊中院做出裁定,終結三鹿破產程序。破產清算償還順序依次是員工的工資和社保、抵押債權、普通債務(包括對患兒的賠償部分),而三鹿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零。這意味著遭受問題奶粉危害的近30萬嬰幼兒無法從三鹿企業獲得任何賠償。而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因食品生產者參加了責任保險,只要食品安全事故屬于保險責任事故范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獲得保障的同時,相關的法律制度也得到貫徹執行。

4符合強制責任保險立法的趨勢

從世界范圍看,隨著強制保險險種和承保范圍的不斷增加,強制保險保障的領域呈現不斷擴大趨勢。目前在法國約有80多種民事強制責任保險,德國約有120種強制保險。在美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已經趨于成熟。我國現行法律除確立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外,還有包括強制油污染民事責任保險、強制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強制危險作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等在內的共七種強制保險,強制保險類別很少,涉及范疇極小[13]。臺灣地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食品的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具體投保范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形式指定。借鑒完善的制度經驗,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制度符合強制責任保險立法的趨勢。

5責任保險是政府履行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國外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處理社會危機的一種重要的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的輔助手段之一[14]。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既是對企業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后能夠進行有效率的賠償的一項保障,還是食品安全的一道“特別”過濾環節??梢允拐氖称钒踩O管增加一項新的方式。

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的建議

在設置強制保險的過程中,人們不可能設計出一個所有國家同一標準的社會保障理想模式,必須更多地針對一個國家的實際情況和它目前以及不遠的將來的變換,必須適應社會和經濟的變化[15]。我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仍處于初級階段,而大量企業涉及食品安全的責任,迅速增長和居高不下的食品安全風險促使我們積極探索分散風險、加強對受害人保障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結合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和國外經驗,我國的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著手構建。

1規范立法依據

以現行法律為依據,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并列的多層次立法體系。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以《食品安全法》為依據,同時參考《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關于“歸責原則”,采用嚴格責任原則,追究造成公眾人身傷害的食品生產、加工、銷售企業的民事法律賠償責任。

2有步驟、分階段推進食品安全強制保險

責任保險根據實施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強制責任保險和自愿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又稱為法定責任保險;自愿責任保險,又稱任意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與自愿責任保險本質上的區別在于當事人的意志是否受到限制。(1)對食品生產者?,F階段,由于我國食品企業“多、小、散、亂”的特點,在所有的食品企業全面推行強制保險不具有現實意義。從法律制度的實施效果看,如果完全以自愿為原則,忽視強制原則,那么會使責任保險難以發揮正常的價值功能,“企業出事,政府買單”的怪現象仍然無法得到改善。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保險,是公權力干涉和限制了保險合同結果??梢钥紤]在特殊企業,如涉及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食品、保健品以及藥品等企業,在除此之外的規模以上的企業實行強制原則,而在其他食品企業實行自愿原則,這種自愿性和強制性相結合的保險制度是較適合我國目前的發展狀況的。(2)對保險公司??梢浴皬娭啤苯涋k有關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接受政府的管制,不得拒絕保險客戶屬于有關業務范圍的投保要求。

3完善與食品安全強制保險配套的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范文5

任建國認為,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險業在服務民生、促進和諧中地位十分重要,急需大力發展。為此,國務院2006年專門印發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偫碓鞔_指出, 現階段我國保險業發展,政府推動與政策支持十分重要。因此,當前我們一定要突出重點,從解決關系國計民生最直接、最緊迫、最現實的問題出發,切實加大政府推動和政策支持力度,更加充分地發揮保險業職能作用。

巨災保險:

重在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巨災保險機制

《保險家》:我國是自然災害多發國家。今年雪災過后,人們都在對傳統的災害管理機制進行反思。保險業如何在應對災害風險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任建國:與日益嚴峻的災害形勢比,當前我國災害風險管理水平總體而言較低,體現在以行政手段為主,側重于災后救濟,對保險這種市場化手段運用不充分,很容易出現高成本、高負擔、低效率的問題。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對保險業參與巨災風險管理的推動和支持力度還不夠,僅靠自發的商業保險行為,難以達到有效分散巨災風險的目的。一是巨災風險的特性,對保險業正常經營這一風險形成障礙。與普通可保風險相比,巨災風險發生概率小但損失大,不完全具備普通商業保險經營原則。二是我國保險業目前還處于初級階段,在國家沒有建立巨災支持保護體系情況下,單靠自身積累的償付能力不足以應對巨災風險。三是我國再保險市場不發達,制約了保險業的承保能力。

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險理應成為災害損失補償的重要渠道。美國“卡特里娜”颶風和“9 .11”恐怖事件都造成數千人死亡和上千億美元損失,其中保險補償都占到災害損失的50%以上。由于保險賠付及時,災害事故的負面影響很快得到控制。從全球看,美國、法國、日本、西班牙等國政府均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有效提升了巨災風險應對能力。當前,我國要盡快建立巨災保險機制,明確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巨災風險管理原則,為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具體說來,一是要建立國家巨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二是開展法定強制性巨災保險,推動巨災保險覆蓋面的擴大。三是拓寬國家巨災風險基金籌集渠道。四是對巨災保險實施積極的財政稅收政策。五是要設立專門機構,協調和推動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農業保險:

亟待法律政策支持和政府強力推動

《保險家》:我國是農業大國,也是農業災害多發國。近年來,保監會積極推動能繁母豬保險、水稻保險等農業保險,取得明顯成效。如何進一步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任建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有利于農業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有利于我國農業參與國際競爭,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大意義。今年抗擊雪災中,我國農業保險賠付5770.8萬元,其中涉及能繁母豬6.07萬頭,賠付4932.4萬元;農房1 . 3 9萬間,賠付9 8 7 . 9萬元,有力支持了災后恢復工作。盡管農業保險發展勢頭不錯,但與“三農”要求比仍有較大差距。目前,每年農險保費收入不及農業產值的2‰,賠付不及農業災害損失的5%。存在這些問題,除了農業保險經營風險較大,保險公司經營積極性受到一定影響外,法律政策支持與政府推動還不到位是重要原因。就法律法規而言,國家沒有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也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管理條例,導致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組織推動方式、準備金積累等方面缺乏明確的制度安排。從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來說,因風險和成本原因,農業保險費率水平較高,單靠農民難以獨立負擔這塊支出,但目前除能繁母豬保險及試點地區水稻等農作物保險有相關財稅優惠政策外,其他的優惠政策還不到位。同時我們缺乏巨災風險保障機制,使得農業經營巨災風險無法有效分散。政府在農業風險管理上比較習慣于計劃經濟條件下事后救災的傳統模式,利用保險機制還不到位。目前,全球已有50多個國家開辦了農業保險,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其共同特點是:重視立法、政府主導、財稅優惠政策到位、再保險機制比較健全。

借鑒國外經驗,當前我國發展農業保險應抓住以下重點:一是加快農業保險立法,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的制度安排。二是出臺保費補貼政策。按照“各級財政補貼一點、相關行業支持一點,農民自身負擔一點、保險公司優惠一點”的原則,逐步建立農業保險保費分擔機制。三是對農業保險經營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減免所得稅,允許稅前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以增強其經營實力。四是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例如,全國范圍內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各級地方政府可在烤煙、林木、茶葉、蔬菜、水產養殖等優勢特色產業上開展統保試點。五是加大農業保險市場培育力度。鼓勵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積極研究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把農業保險發展納入各級政府特別是農村地區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統籌規劃,積極推動。六是建立農業保險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建議國務院牽頭建立由農業部、財政部、保監會等部門參加的農業保險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定期溝通協調,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加強國家立法、政府推動和政策支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

《保險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經濟社會生活中的責任風險越來越多。如何更好地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范文6

1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面臨的現實困難與阻礙

從我國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沿革來看,從自愿到強制是基本趨勢,這也是國外相關經驗的總結。但在自愿方式階段中表現出來的很多問題,仍然延續到目前的強制方式階段。受到外在或內在原因的影響,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利益相關者對積極參與該制度的運行存有疑慮,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仍面臨現實的許多困難。我們可基于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進行細致分析。首先,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如何真正推動企業開始接受該制度,存在著很多難題。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雖然能幫助政府緩解資金壓力,但在該制度運行的初期,企業并不愿意直接背負更多的保費負擔,政府要推動企業逐漸接受該制度,就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此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基本法律規定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政府所能依據的僅僅是行政文件,在缺乏相應配套制度的背景下,政府缺乏真正推行該制度的動力。在面臨環境突發事故時,行政機關的行為大多是遵循傳統應急預案的方式,主要運用行政力量而非市場力量解決問題。這種路徑依賴的做法并不利于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運行及其作用的發揮。更有甚者,在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開始運行之后,政府有可能因此而怠于進行環境風險監管,使相關行政管理工作缺位,反而容易造成更多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其次,高環境風險企業在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中需要付出額外的保費負擔,影響了企業接受該制度。雖然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能為肇事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而減輕其責任,但投保金額畢竟對企業受益是一種減損。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企業并不愿意進行過多的投入該項保險?!碍h境污染責任保險”開展初期,相關的法律和政策體系非常不完善,投保企業的風險防范預期和保險公司的盈利預期都很難確定,社會對其了解和認可度不高,致使參與的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數量不多,同時投保企業也會因提交保費增加運營成本而降低在同類企業中的競爭力?!?/p>

目前多數高環境風險企業更關注眼前的短期利益,并不注重長期污染所帶來的損害,甚至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選擇盡量推卸、逃避責任,而不是防患于未然地進行投保。某些政府對經濟利益的過分重視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做法也加劇了這一情況。即目前我國國內高環境風險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大多數情況下進行部分賠償就可敷衍塞責,這與國外企業因為單次污染事故就面臨巨額罰款形成了鮮明對比。國內的高環境風險企業由此缺少對環境責任保險進行投保的動力。第三,社會公眾仍然缺乏對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必要性的充分認識,缺乏推動該制度運行的意識。環境污染問題伴隨著高速發展的經濟,但社會公眾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對某次環境污染事故的關注之中,僅僅著眼于該次事故的發生和處理,沒有意識到環境污染問題處理的長效機制,更沒有認識到這些長效機制與自身的利益關系。由此可見,公眾的視線被一次又一次的環境污染事故所左右,短期的事故處理應急機制可能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恢復特定受害者的相關權益。但從防患于未然的角度來說,以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為代表的長效機制才是真正減少、甚至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根本措施,也是維護社會公眾環境權益的根本措施。從日本的相關經驗可見,提高公眾法制觀念和保險意識是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動力[4]。如果說單個公民難以形成對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充分認識,那么不斷興起的環保民間組織應當在強化這一認識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一方面,環保組織應當通過各種教育途徑提升公民的認知;另一方面,各類環保組織也應當利用大眾媒體等手段督促高環境風險企業進行投保,甚至可以對沒有或推諉投保的企業進行曝光。這樣,運用社會的力量也可督促高環境風險企業參與到該項保險制度之中。第四,對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具體操作和運行,保險公司還沒有完全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和水平。目前國內的保險企業在業務開展方面還存在著不少缺陷:經營管理方式較落后,服務意識和水平較低,缺乏高素質的專門人才等。這些缺陷在新生的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在法律法規并不十分健全的背景下,保險企業也缺乏對責任保險市場進行開拓和培育的信心與能力。在發達國家中,責任險在險種上多達幾百種,在整個保險市場中的占有率保持在40%左右,但國內的責任險僅有十余種,責任保險費收入在整個財產保險收入中的比例不到5%[5]。在已試點的部分省市中,保險公司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和理賠都顯得較遲緩,并沒有及時給予受害者相應的賠付,這也影響了公眾對污染責任保險的信賴。即由于自身能力和水平的限制,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并沒有給保險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保險企業自然也缺少進行大規模投入的動力。

2利益平衡: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運行的整體定位

從前述的論述中可見,雖然基于理論分析和域外經驗,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能夠保證社會環境利益的整體最大化,但在我國推行該制度的實踐中,仍然面臨著多重困難,影響著利益相關者從該保險制度中獲益,這也是任何新制度在開始運行初期都要經過的階段。如果能克服運行初期的困難,真正實現保險業務中必需的“大數法則”,那么利益相關者還是能積極參與該保險制度的。在這個過程中,單純依靠行政力量的推動仍顯不足,需要動員多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而要保證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從初始階段就運轉正常,就需要在利益相關者之間保持基本的平衡。即只有保持各方利益的基本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最大功效;否則,在該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利益受損的一方是不可能具有參與該制度的長期動力的,而任何利益相關者的缺位都會對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具體到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利益相關者來說,要維持其中的利益平衡,至少要實現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企業利潤與保險費率之間的平衡。企業一般總是以經濟效益為出發點和根本點。它們試圖以較少的投入換取較大的利潤。單方面鼓勵企業投保環境責任險,已被我國的現實情況證實是成效不佳的。在整體社會環境提供了較低違法成本的背景下,高環境風險企業經常盡力逃避相關責任。但運用國家強制力,實施環境污染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畢竟具有任意性責任保險無可比擬的優越性,是一種新的法律調整手段[6]。在這種背景下,保險費率就成為重要的調節杠桿。只有在利潤與保費之間形成平衡,才能在最大限度上發揮有限保費的功效,過多的保費會抑制企業的發展,過低的保費又無法完成賠付目標。因此,制定合理的保費比率是非常關鍵的?!蛾P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中也規定:“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引導保險公司把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舉措,合理設計保險條款,科學厘定保險費率?!敝劣谌绾沃贫茖W合理的保費比率,該《指導意見》僅僅進行了宏觀規定,還沒有十分具體的強制要求。這種情況既為保險公司自行確定保費比率提供了自由空間,也是對保險公司業務能力的挑戰,而保險公司也應當以此為契機提升自身在責任險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其次,政府強制監管與企業自主經營之間的平衡。從國內外的相關實踐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自愿到強制是普遍趨勢和做法,這就帶有明顯的政府介入監管色彩?!霸谝恍┥虡I民事糾紛領域引入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對危害行為進行標準化,一方面有助于界定責任從而有利于及時監管和私人訴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險公司做出及時、合理的償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各種事故糾紛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主動性執法工作,尤其是在某些領域強制責任方投保,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制度措施。”[7]鑒于環境污染問題的嚴峻,強制部分高環境風險企業進行投保,是處理相關問題的有效常態化機制。特別是在該制度初創時期,必須借助于政府的強制力量將環境污染的重點企業“推入”制度運行的軌道之中。當然,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各個企業的自主經營活動應當成為主流,政府應盡可能減少對自主經營的不當干預。這就需要在兩者之間形成平衡關系,才能保證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政府監管應當受到格外重視。第三,民眾知情權與商業秘密之間的平衡。在環境污染普遍危及社會公眾健康的背景下,社會公眾有權獲得對相關污染的了解和認知,才能采取特定的應對措施。特別是對直接受到污染侵害的民眾來說,獲得污染事件的具體信息,對及時躲避和減少損害尤其重要。我國當前的突發性污染事故強制應急措施中,對公民知情權的保障幾乎是空白。

突發性事件的特殊性要求,必須滿足一定程度上的公民的知情權,才能使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有效迅速地進行;否則,社會輿論和人們的恐慌心理,將使突發性事故強制應急措施的執行事倍功半[8]。但高環境污染企業經常擁有大量的商業秘密,如果將生產經營的商業秘密普遍公開,同樣會大大損害其利益。這樣,民眾對環境污染的知情權與高環境風險企業的商業秘密之間就會形成矛盾關系,可取的立場并非要顧此失彼,否則會造成利益失衡。我們可通過司法等獨立第三方調查的方式維系其間的平衡關系:針對可能或正在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通過大眾媒體等進行曝光之后,政府或民間環保組織可以委托中立的第三方組織進行獨立調查,并及時公布調查結果,進而決定是否啟動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中的理賠程序??傊?民眾知情權與商業秘密的背后,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只有維持經濟效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企業才能獲得持久的發展。第四,安全激勵與有限賠付之間的平衡。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本意是聚合有限資源集中救濟污染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但我們不能忽視其中所包含的道德風險:高環境風險企業有可能以該保險為借口而怠于關注安全生產。如果任由此種道德風險擴大,那么,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有可能適得其反,導致更多污染事故的出現。因此,我們需要多種途徑來降低其中的道德風險,對高環境風險企業進行安全激勵。由于現代社會環境損害事故日益嚴重,單一制度并不足以應對,因此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以保障環境責任保險,才能兼顧“個人自由及責任”與“社會安全”兩個基本價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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