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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分業經營原則范文1
一、金融混業經營發展的原因
(一)金融業競爭的日趨激烈
商業銀行面對其它金融機構的挑戰,存貸利差縮小,利潤率不斷下降,使它們不得不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而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難以適應這種競爭的要求,因此將商業銀行負債業務由單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債券在內的多種經營,進行更多的其他業務,獲得更多的穩定資金,以實現風險分散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二)企業并購浪潮的推動
因為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動的特性要求兩者之間協調統一。企業生產的大規模發展必然要求以巨額發展資金為基礎,而社會生產分工的細化造成只有依靠資金實力雄厚的大銀行、銀團提供貸款或通過券商發行債券、股票來集資才能為其解決資金問題。眾多金融機構為滿足企業的這種大規模資金需求,就必然需要通過相互組合、并購來擴充自身的資金規模。
(三)證券化趨勢及金融產品層出不窮
證券化融資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分業經營界限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的業務都可通過無紙化證券經營,資金短缺方可通過發行債務證券向證券市場直接融資。資產所有者也可以以其資產支持向證券市場融資,由此,從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兩方面擠壓傳統商業銀行的業務,使商業銀行面臨來自證券融資的強大競爭力。同時由于客觀上信息技術的進步,使新的金融產品很難區分它是屬于哪一種產品,是投資型歸證券機構管還是屬于保險型歸保險機構管,亦或是屬于儲蓄型由銀行管。新產品的創新混淆了原來的徑渭分明,在監管機構看來非常簡單的、簡潔的產品領域劃分。
從金融體制發展過程看到,分業經營與安全相聯系,混業經營與競爭相聯系。分業經營往往是金融危機爆發后政府強化金融體系,穩定和安全目標時,加強金融業務分工的法律限制?;鞓I經營是金融機構出于生存和競爭需要時,對分業限制進行突破,同時得到法律的認可。
二、我國金融業經營體制的演變與分析
(一)改革開放之初到80年代中期,四大專業銀行和人壽保險公司分工很明確,不允許業務交叉經營,中央銀行單獨行使金融監管職能。
(二)1984年至1993年,金融業蓬勃發展,但形成嚴重混業。具體表現為銀行辦證券及保險業務。由于1992年下半年以后掀起的房地產熱,證券投資熱導致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市場等進人證券市場,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保險公司高息攬儲,發放信用貸款,并設立證券營業機構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證券公司通過收取客戶交易保證金及代辦儲蓄,變相吸收存款自行運用,滲人銀行業務等。結果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投機性過強,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信譽,影響了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三)1995年至今,開始逐步探索金融業經營模式與監管模式的改革。政府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整頓金融秩序。1993年底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和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分業經營的原則,同時,陸續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牽頭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格局。
從金融發展的階段看,在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初期,實行分業體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業經營對1993年以來的混亂狀況進行了矯正,同時也符合我國中央銀行監控能力較弱,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尚不成熟,金融法規不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薄弱等狀況。它有效地保障了國家的金融安全,抑制了過度的金融投資任為,成功地消除了金融泡沫,避開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所以中國一直將分業經營視為維護金融安全的籬笆并加以堅持,且以此作為金融改革的主要思路和出發點。幾年的實踐證明當時中央的決策是正確的。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看到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尤其是2001年底我國已加入WTO,按照協議將在入世5年后實現金融業的全面開放,作為綜合性金融集團的外資銀行和證券公司將進入中國,其子公司之間資金調撥力度大,業務可以互補,產生規模經濟效應。面對外資銀行搶灘中國市場,面對其成熟的混業經營,面對同一國民待遇的競爭,我國金融業單一資本、單一業務范圍的分業經營將面臨巨大壓力。銀行為保證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將逐步選擇混業經營。由此可見,混業經營也將是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一方面,金融機構突破分業體制束縛是走向混業的內在動力;另一方面,金融一體化、全球混業潮流與中國加入WTO是走向混業經營的外在壓力。
三、我國推行混業經營的障礙及模式選擇
近幾年來,監管當局在被動適應中開始進行部分主動選擇,嘗試著出臺放松分業管理,推動混業的措施。而銀證合作、銀保合作與證保合作的金融創新也十分活躍,金融各業間和交叉經營的合作經營日益廣泛,從銀行和保險業對證券市場的分步介入,到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和隔離墻的不斷松動,可以說我國金融業正在或已經由嚴格分業經營時展到“交叉經營”時代。但我國金融當前全面推行混業經營仍不具備條件。根據世界各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經驗,實行混業經營必須滿足的一些條件在我國尚不成熟:
(一)產權明晰方面,作為我國信貸市場投資融通主體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不明晰,內部的風險防范機制薄弱,致使銀行的商業化經營無法徹底實現,不良資產居高不下,商業銀行面臨著巨大的系統風險和經營風險。
(二)風險管理與風險控制能力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仍然以銀行為中介的間接融資為主,通過證券市場的直接融資雖有大幅度的發展,但大多數企業的融資依然依賴于銀行。在一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市場體系里,金融企業的風險控制得好
壞對整體經濟的穩定發展尤為重要,但我國銀行和其他金融部門系統性風險非常高,整個銀行體系抗風險能力差,所以目前尚不能全面實施混業經營。
(三)監管經驗與能力方面,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還無法和具有幾百年歷史的歐美監管同行相比。
(四)法律法規方面,實現向混業經營法制化過渡的前提條件是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良好的執法基礎設施以及公平的執法標準。但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基礎比較薄弱。我國應對原法律框架作較大調整,建立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
(五)健康、健全的市場體系方面,我國資本市場的問題突出,脆弱的中國股市還處于不成熟階段,市場的企業投資者少,專業化的金融產品落后,結構單一,金融服務效率低下。
由此,從中國目前情況看,我們要實現混業經營不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突擊性過渡,這與中國目前金融結構基礎不相符,會形成巨大的金融風險?,F在中國銀行業正處于一個兩難的境地,一方面要堅持分業經營原則,另一方面又要面對混業經營的壓力。這就決定了我們必實行“漸進式”混業路徑,逐步實現混業經營,但在這個逐步實現的過程中,如何找到一個較好的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平滑過渡的平臺呢?換言之,中國應該選擇一個什么樣的實現混業經營的目標模式呢?
目前普遍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通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措施。它不僅可以解決我國當前金融體制混業經營的需求,為中國在未來國際金融市場上塑造一個大規模、強有力的市場主體,還可以穩妥保持原有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它有利于我國實現向新世紀金融經營和監管體制新模式的平穩過渡。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作為子公司的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所謂純粹型控股公司,它的設立目的只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從事股權投資收益活動。與此相對應的是混合控股公司,它既從事股權控制,又從事實際業務經營的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最早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它是在銀行、證券與保險分業經營體制下,為了規避法律限制而采取的一種金融創新。它最主要的特點是:“集團混業、子公司分業”,它可以經營各類金融業務,它可以通過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權控制和對各子公司進行調度,并通過制訂各種長期發展規劃來實現各子公司在資金、業務和技術上的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各子公司所從事的金融業務是單一的,這些子公司在經營上、法律地位上相對獨立,其資產負債表不和母公司合并,有各自的財務報表,且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這樣,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筑起了內部“防火墻”,遵循了相應的分業管理,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有助于避免風險傳染。
在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其實也是為了規避銀行、證券與保險之間不能混業經營所采取的一種組織創新。我國《商業銀行法》界定銀行分業,不僅在業務上不得從事證券、保險和信托,同時也規定銀行不能通過投資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然而由于歷史的、行政的或監管法規不嚴等原因,我國現階段存在形態各異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類是以金融機構為主組建的金融公司,典型的是中信控股公司,是中信證券、中信實業銀行、中信嘉華銀行、中信興業信托公司等的控股股東。第二類是以投資集團為主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光大控股公司,是光大證券、光大銀行、光大信托等的控股股東。第三類是產業資本(實業公司)直接參股,控股兩大或兩個以上行業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山東電力集團,已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資公司、蔚深證券公司、魯能金穗期貨公司,并且是湘財證券的第一大股東和華夏銀行的第二大股東。
金融控股公司相對于單一業務經營的金融機構而言有多種優勢:可以充分利用其有限資源,實現金融業的規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金融各業的結合有益于降低金融業務自身的風險,一種業務收益的下降,可以用另一種業務的收益來彌補;從而保障利潤和穩定性;能夠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業務,這種“一條龍”服務的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益和促進社會總效用的提高;有利于加強監管,它克服了原來分業監管體制下三家監管部門各自為政而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又使原有的分業監管效用得以發揮,而不必否定原來的分業經營和監管體制,有利于實現金融經營和監管體制的平穩過渡,可以說,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開了政府一直以來不敢實行混業經營的心結;有利于不同主體和金融機構間合作,為組建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有強大競爭力的金融實體奠定了基礎,為“循序漸進”向混業經營過渡創造了條件。當然,金融控股公司也使證券市場、商業銀行和保險各種金融子系統之間的風險傳播更為迅速,也使發生于一方面的風險影響面更大,也更具有破壞性,因此便于控制風險的子公司間的“防火墻”就顯得更加重要了,中國應該構建適合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速推進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努力實現現有準金融控股公司的真正混業經營。
保險分業經營原則范文2
2001年6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這樣,中國為金融業分業體制下實踐混業經營提供了政策依據。早在1999年11月,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金融化法案》,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揭開了金融業走向混業經營的新紀元。混業經營已成為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所謂金融業的分業體制下的混業經營,指同一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等金融業務,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獨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別設立賬戶,分別核算經營成果,分別進行風險控制,建立系統內垂直管理體系,從而防止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股市,而此時的金融機構,則成為金融集團控股公司,也就是綜合性的“金融超市”。這樣,可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有效競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達到提高金融機構創新能力和高效經營的目的。
在現階段,中國金融業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分業體制的前提下實踐混業經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鞓I經營是中國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這是國際國內形勢所決定的,也是市場發展的需求。
第一,信息技術的進步,模糊了單一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隨著技術的創新與進步,尤其是信息技術的進步,信息共享已成為一種趨勢,而信息共享必然會導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從而模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之間的界限。
第二,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決定了金融業?昆業經營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當前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全球化的實質,一方面是金融活動跨越國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動按同一規則運行,還有一方面是在統一的國際金融市場上,同質的金融資產在價格上趨于等同。
第三,客戶對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樣化,促使金融業改變陳舊的經營理念。中國金融市場早在幾年前已從賣方市場進入了競爭激烈的買方市場,在買方市場內,客戶的需求對金融業而言,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重要??蛻魧鹑谏唐返男枨笫嵌喾N多樣的,而且大多是綜合性需求,客戶需要存款、貸款、結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買保險、買基金、買債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戶都希望是“一站式”全過程金融服務,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都能得到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選購金融商品。而這一切,在分業經營下是很難做到的,只有在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的情況下才能實現。
第四,中國金融業的經營現狀,迫使金融業改變舊的經營模式。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與國際金融改革趨勢相悖逆。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保險業的業務范圍分別限制在一個更狹窄的范圍內,金融業的風險實際是更加集中和擴大。多樣化的業務具有內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銀行的利潤收入,分散金融風險。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也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分別處于無差異經營和無差異競爭的狀態,包括機構發展和市場定位在內,還沒有形成一種有層次、有分工、有競爭、有合作的良性發展格局,對金融業資源的總量利用造成了極大浪費。
綜上所述,中國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勢在必行,這既是國際金融一體化的要求,也是國內市場形勢的需要,而且技術進步為混業經營提供了可能。事實上,近幾年我國金融業已有混業經營的勢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已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和證券市場中間業務;工商銀行還在香港收購了上市銀行香港友聯銀行;中國銀行則早已設立保險有限公司;1999年底以來,保險公司的資金也可以通過基金進入證券市場。國際經驗表明,實行混業經營并不一定比分業經營產生更多的風險,如德國等歐洲國家一直實行全能銀行制,沒有產生嚴重的金融風險;實行分業經營也不一定減少銀行風險,如日本長期實行分業經營,近幾年不斷有銀行倒閉,而美國過去的分業經營體制嚴重制約了美國銀行業的競爭力。因此,適應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趨勢,適時調整我國分業經營體制,是我們必然的選擇。
中國金融業在堅持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分業體制的前提下應當怎樣實踐混業經營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種途徑:
途徑之一:現行金融法律,拓寬銀行新的業務領域。
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投資”。第3條中則規定了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為此,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以下業務:1.開展基金業務如基金托管業務、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業務,適當時候可設立金融產業基金并上市;2.開展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如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為券商資金往來提供清算、股票發行市場申購款的收繳與結算等;3.開展項目融資業務,如進行項目的評估和資金安排;4.開展企業并購業務如幫助企業診斷和評級,幫助制訂兼并戰略,幫助設計企業產權結構等;5.開展代客戶理財業務,如為個人理財和為公司理財提供咨詢服務;6.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等;7.保險業務。通過現行法律允許的上述業務的拓展,可以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F在有不少商業銀行開辦了上述業務中的一些,但力度還不夠,效率不高,要進一步把工作做實做細,尤為重要的是,商業銀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切實改善現有經營模式。
途徑之二:整合現有機構,實施分業體制下的混業經營戰略。
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種類繁多,有利于形成競爭,但也過多地加大了競爭成本,尤其是在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其無差異性競爭成本更大,我國金融業的普遍不景氣狀況也就難以改變。而整合現有金融機構,在分業體制的前提下實踐混業經營,實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即可改善這種局面。
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設立分支機構,并實行混業經營,全能銀行,與此同時,則減少境內分支機構。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內重組金融機構,實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的相互并購或相互參股,并以一業為主,他業為輔,他業則以獨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別設立賬戶,分別核算經營成果,分別進行風險控制,建立系統內垂直管理體系,從而防止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股市。而此時的銀行,則成為金融集團控股公司,也就是綜合性的“金融超市”,成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加入WTO后,大量涌進的外資銀行都是全能型銀行,是“混合編隊”,中資金融機構以“單兵作戰”形式是無法應對的,實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組現有金融機構是比較現實的選擇。
途徑之三:運用先進技術,大力發展銀行。
信用技術飛速發展,使全球金融產品不斷形成網絡化趨勢,金融機構可以跨越時間和空間為客戶服務。據預測,西方國家2001年網絡銀行業務量將占傳統銀行業務量的20%一40%,2005年,美國網絡銀行業務量將占銀行總業務量的50%左右。網絡銀行因為其技術優勢,很容易繞過傳統市場壁壘。我國現行立法對網絡銀行沒有涉及,按法學原則,沒有明文禁止者即不違法,在我國境內發展網絡銀行無法律障礙。而且,網絡銀行的成本較低。網絡銀行將是未來銀行的一種基本存在方式。
途徑之四: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實行金融機構統一監管。
我國的金融監管是分業監管,分業監管的初衷是好的,但隨著混業經營成為國際金融發展趨勢,統一監管將成為一種必然。面對全能型的外資金融機構和即將成為全能型的中資金融機構,不能不進行統一監管。為此,應制定統一金融安全標準和監管標準。
保險分業經營原則范文3
關鍵詞:商業銀行;金融;混業經營
一、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趨勢
二、我國現行金融經營模式發展狀況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一行三會作為金融業監管主體。中央銀行主要制定貨幣政策、經理國庫,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管并制定本行業的相關規則。但加入WTO之后,中國應服從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六項基本原則和金融服務協議,要加強國內金融業的競爭力就必須將一些國際規則引入內化于國內金融監管,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將首當其沖。
入世之后我國監管機構允許中信、光大兩大國有金融集團通過控股公司模式經營銀行、證券、保險或信托業,這一舉動被視為監管當局推進混業經營的一種嘗試,是為今后金融業的政策調整作實踐上的準備。從實踐發展看,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團下屬子公司已分別覆蓋了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領域,工行、建行、中行等國有商業銀行已直接設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并正在積極籌劃進軍保險業。
實行混業經營之后,金融機構能產生協同效應、規模效應達到最佳經濟規模,管理效率也會大幅提高,既可以節省管理費用,也可以改善分業經營管理效率低下的情況。中國在入世之后若想進入國際市場體系,增強金融業的競爭力,同時在金融開放的情況下保護國內金融業的競爭地位,金融業混業經營勢在必行。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
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推動力源于商業銀行,隨著美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傳統業務的擠占,商業銀行的業務占有率逐漸降低,美國商業銀行對突破嚴格的分業監管有強烈的意愿。就中國的國情來看,雖與美國的情況大相徑庭,但銀行業仍是進行金融混業經營改革的發力點。中國證券業和保險業起步發展時日尚短,自身的運營需要完善和壯大,而銀行業在金融業長期處于主導地位,近年來開始進入國際市場競爭,為我國進行金融混業經營改革提供了對象。
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可參照國外已有的經驗,有兩種模式的選擇,一種是國外傳統的全能銀行制,一種是金融控股集團模式。
(1)傳統全能銀行制。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它不僅經營銀行業務,而且還經營證券、保險、金融衍生業務以及其他新興金融業務,有的還能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一般意義上的全能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這種模式將商業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投資業務、保險業務等作為全能銀行內部的單個業務部門。這種模式將具有三方面的競爭優勢:一是拓展經營范圍有效分散風險。二是形成業務協同效應增加收益。三是統一業務平臺節約成本。此種模式的缺點是反應不夠靈敏,特別是投資銀行部對環境變化的反應速度比其投資銀行競爭對手要慢,同時這種模式很難協調各業務部門之間的關系,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
(2)金融控股集團模式。結合我國的國情,大型商業銀行從國有獨資到國有控股再到今天的股份制上市,商業銀行逐步適應市場競爭,但證券業的風險性氛圍難以迅速融入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文化當中,將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業務文化硬性融合將產生不利影響。因此,金融控股集團模式可以采用在相關的金融機構之上建立一個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間設總管理處解決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協調問題,總管理處相當于一個內部控制平臺。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但在諸如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為中心,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進行業務滲透。
此種模式具有傳統全能銀行制的優勢,同時克服了傳統全能銀行中各業務部門業務協調不善,反應不夠靈敏的弱點。金融控股公司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進行經營,在經營過程中同時接受總管理處的內部控制和協調,溝通各種信息,有利于化解風險,提高整體效率。
從現有的商業銀行經營的模式來看,大型國有銀行為了適應市場的變化,借鑒了傳統全能銀行制的經營模式,在銀行內部設立投資銀行部等混業經營的部門。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團則類似于金融控股集團經營模式。我國混業經營采用哪種模式,筆者認為,傳統全能銀行制可以作為從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向混業經營轉換過程中進行初期的嘗試,使商業銀行為混業經營積累經驗,最終以金融控股集團模式進行混業經營,建立成熟的金融混業環境。
參考文獻:
保險分業經營原則范文4
[關鍵詞]金融監管;混業經營;混業監管
[中圖分類號] F830.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09)03-0087-03
“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將這句話用在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變遷上可能是再確切不過了。對于我國的金融監管格局究竟應該是實行分業還是混業這一問題,各界人士曾在2002年初一度討論的沸沸揚揚,后來由于2003年銀行業的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劃出,成立國務院直屬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而暫時擱淺,而中國人民銀行建國50多年來的集貨幣政策銀行監管于一身的“大一統”時代也宣告結束。但是理論界關于金融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問題的討論卻始終沒有停止,特別是2008年5月9-10日在上海陸家嘴舉辦的首屆陸家嘴論壇上,更是將此問題再度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我國監管體制現狀和混業經營趨勢
關于金融混業監管分業監管問題,胡俞越、黃劍(2008-04-08)曾提出在保留現有“一行三會”的同時,設立一個新的機構來平衡調節各監管機構的功能和紛爭,而不是將現有的所有金融監管機構統一起來。但筆者認為如果保留原有的三個機構,再成立一個新的所謂平衡協調機構的話,勢必使處于監管位置的機構更多了,相應的政出多門,尋租行為,協調成本只能是更大,給被監管的金融機構增加負擔。趙林政、張寶東等(2001.9)認為應堅持目前分業監管的格局,同時加強三大監管主體定期會晤制度,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定期會晤固然是溝通意見,共享信息的良好渠道,但是無形中又會增加溝通的成本和相應的由會晤產生的一些列成本。就如同一些聯席會議制度,如果實質工作沒有改善,這種制度設立也會逐漸成為一種形式主義,也勢必浪費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各有利弊,只是各個國家和時期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監管手段。
回顧我國的監管體制改革,真正意義上的分業監管從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開始拉開帷幕。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保險業、證券業與銀行業(由人民銀行實行銀行業監管)分業監管的體制基本確立。2003年 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足鼎立的分業監管體制全面確立。
分業監管的優勢在于專業性強,分工細,這是與分業經營的格局相聯的。但是同時也有著一定的弊端,如監管效率低,成本高。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信息化、電子化、證券化和一體化的發展,混業經營成為了國際上各國金融業發展的基本模式。我國金融市場對世界開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分業經營的藩籬不斷被突破,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金融綜合經營、混業經營趨勢有所加快,金融監管也因金融業務出現綜合化、多元化趨勢而加以調整。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和金融業務的創新,這種交叉還會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化,在這種綜合經營的背景下,由于混業監管具有一致性和協調性,可以防止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相互推卸責任,改變監管信息難以集中,監管重復與監管缺位并存的現狀,保證金融監管不存在“三不管”地帶,不留下空白與死角,發揮其整體功能,降低分業監管帶來的信息分享成本,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當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已經強有力的說明了,混業經營的態勢已初露端倪,萌生壯大,這勢必拷問和預示著監管體制的混業時代是否應齊頭并進?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的大發展讓分業監管已經力不從心。既然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那么混業監管也一定是規律使然。
21世紀是一個凡事講求效率的時代,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否發揮到最佳,將直接關系到我國金融的穩定和發展。隨著我國的入世,國內金融領域內嚴格分業經營的界限正逐漸被打破,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業務日益融為一體,國內的各金融企業也正在不斷進行業務的創新和相互交叉、滲透,整個金融業融合發展的趨勢已不可逆轉,這便意味著原來的監管以業務功能為依據分塊進行的分業監管模式,則越發顯得不合情理了。而改變這種固有的監管架構,轉而實行混業監管則可以增強其活性,提高監管效率。
金融業務綜合化、多元化意味著機構性監管不再行之有效,既監管當局不宜實行“人盯人”的機構性監管策略,而應按照金融業務的風險性實行功能性監管。如果仍采取分業監管,一項新的業務的推出往往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協調才能完成,從而發生較高的政策協調成本,將無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同時,交叉業務的出現,既可導致監管重復,又可能出現監管缺位,致使金融監管效率低下,達不到監管目標。為了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增強金融業務競爭實力,混業監管是我國金融監管方式的必然選擇。
二、目前的分業監管的局限性
我國目前的分業的監管的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和一則傳統的寓言故事不謀而合,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會沒水喝。機構越多反而越互相推脫,如果只有一個監管機構,責任歸屬明晰了,自然監管效率會相應提高。因此,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存在著一些弊端和局限性。
第一、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不能實施對監管人的有效監督與監管,不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要素之一是必須建立監督監管人的機構與機制, 監督機構代表金融消費部門對監管人實施監督,通過有效的制度建立,形成監管人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提高監管效率。目前,我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3家監管機構直接對國務院負責,沒有一家獨立機構對他們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尤其是對證券和保險市場的監管,不但不能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容易因為監管人與監管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造成金融市場的不穩定,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第二、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形成監管缺位的弊端,不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以證券市場為例:目前,全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只有36個,而全國的證券公司有90個,證券營業機構2,615個,境內A股上市公司達1,531家。也就是說,證券的監管機構只設到了省會中心城市,而證券業的營業機構及上市公司已發展到縣級城市,大量的監管對象處在監管“真空”狀態。試想一下,這樣的監管力量即使完成常規監管工作已很難,如何能提高監管效率。監管的缺位現象造成的證券公司違規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規事件經常發生。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就意味著合理配置現有資源,用最小的成本,完成金融監管的任務,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因此應當對分業監管的資源進行整合。
第三、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造成監管信息系統分割,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降低了監管工作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F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都采取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但不同部門對交叉性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向又存在差異,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權鼎立”,沒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不但監管效率低,而且容易形成系統風險。
周小川曾說過,綜合化經營將按照業務進行監管,而不是依據主體來定。即“不是誰批準設立,就歸誰監管”,而是什么業務就歸什么部門監管。隨著我國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與滲透,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將有所加快,只有實行混業的監管制度,才能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三、混業監管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適應混業經營的需要
目前對于混業經營的模式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這一嘗試,已基本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廣泛認可,但是對于就是監管的形式是采取分業還是混業一直沒有定論?;鞓I政策方面也一直是猶抱琵琶半遮面。在筆者看來,當前只要各監管主體不是一個統一機構,利益分歧就在所難免,那么在涉及到部門利益的時候就會上演各種博弈行為,有的事情三家都搶著管,而有些則是歸屬不清、無人問津,造成監管真空。其實,不僅混業經營需要混業監管,即使是分業經營也應當實行混業監管,這樣不管是銀行、證券公司還是保險公司,他們任何經營行為、新業務的審批等都由一個監管部門來監管,也就不會出現重復監管現象,也不會出現有些新業務出臺時,居然分不清到底該由那個機構來監管的現象。
第一,實行混業監管可有效地節約金融監管成本。眾所周知,金融監管是要耗費資源的,也就是說金融監管的實施增加了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成本開支。混業監管,減少了監管機構的數目,不僅可以降低政府監管成本,還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為應付金融監管檢查而重復付出的人力與物力。其一,可有效的節約監管成本。在監管內容類似的時候,可以降低分業監管帶來的信息分享成本;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減少冗員所帶來的工作中相互推脫。從規模經濟的角度出發,機構數目越少,機構功能越完善,才越有利于節約成本,達到規模效益;而監管機構的數目過多,勢必增加監管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和投入成本。另外,若監管對象只與一個監管機構打交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被監管者的成本開支。第二,混業監管可以采取最經濟和最有效的原則分配和使用監管資源,減少成本,從整體上對金融機構進行分析和評價,解決監管能力分散、監管機構盲目膨脹、監管資源浪費嚴重的現狀,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監管。
第二、實行混業監管,有利于建立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可以及時通報從事綜合業務的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和風險狀況,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充分共享監管信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第三,可以避免出現監督程序和管制力度的差別,表現出一致性和協調性。更有利于協調使用監管力量,協調采取監管措施,在職責明確固定的基礎上,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管,同時也可以對于監管者的監管行為實行有效的再監管,從而防止各監管機構各自為政或發生事故的時候相互推卸責任。避免政出多門?;鞓I監管將更有效地行使監管職責,并能及時了解不同業務內部潛在的風險狀況,避免因監管機構不同出現的監管程度和力度的差別。
第四,能夠盡可能消除監管死角,防止重復監管、交叉監管。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的金融業是實行分業管理,分別由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個機構分口管理,這種“三足鼎立”的監管格局,使銀行、證券、保險業的監管自成系統,工作中各司其職,條塊分割,跨業監管和三個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難,金融監管信息未能實現共享,監管的準確性、有效性也難以保障。同時,證監會、保監會在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縣一級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已經出現了斷檔,實際上處于央行與證監會、保監會三不管的真空狀態,這就為金融風險的形成埋下了隱患。
第五,有利于加強對混業經營集團的監管。采取混業監管,可以有效地對光大、中信等金融控股集團實行統一監管,避免金融監管中的政出多門,重復檢查造成的低效率監管,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監管“真空”問題。有利于對混業經營的金融大財團進行監管。隨著國際金融業務發展趨勢的日趨明朗化,國內金融企業的金融創新也正在向混業方向發展,金融大財團,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出現更要求金融監管的統一化。由于大財團的業務范圍較廣,跨越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領域,因而難以想像把金融大財團的業務瓜分、然后每一塊由一個專業監管者來負責,這種方式談不上效率和效益。因為每一個監管者難免會不得全局發展的要領,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面對著世界各國集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于一身的金融巨頭的競爭,使分業經營模式面臨著挑戰。我國金融機構間的相互持股,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儲蓄保險、股票抵押等業務的開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大力推進,已經出現混業經營趨向。從金融分業到混業經營實際上是金融體系結構打破傳統行業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結果,這種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則,推動金融體系不斷向高級化演進。那么,什么是這種趨勢下的最佳監管模式呢?應該說: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日益發展產生了混業監管的要求,為混業監管提供了業務基礎,所以我方認為無論是國際主流的混業經營還是日益模糊的分業經營都需要用混業監管來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我們不能用靜態的眼光看動態的發展,隨著我國監管人員素質的提高,金融法律的完善,監管經驗的豐富,我們相信,中國金融業必將立足于世界,讓我們迎接中國金融業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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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Inevitable Trend
Yin Chanjuan,Zhang Yang,Song Xuejun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100082,China)
保險分業經營原則范文5
關鍵詞:混業經營 金融 監管 設想
一、混業經營的概念及其模式
混業是相對于分業而言的,指金融行業內部的分工與協作。從狹義上看,僅指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經營關系,即銀行與證券公司可以經營對方領域進行業務交叉經營。從廣義上看,指所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銀行、保險、證券、信托行業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多元化經營。
從國際范圍來說,混業經營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德國式的全能銀行模式,其在金融機構內部設置若干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基金、保險、和信托業務。即一個法人,多塊執照,多種業務。
美國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內有多個法人子公司,各子公司被一個母公司控制,彼此實行分業經營,集團公司不開展金融業務。
從國內范圍來說,我國混業經營主要有以下幾種。
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模式。由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控股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銀行、證券、保險、以及非金融性質在內的子公司,如光大集團、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實業部門控股模式。集團公司是非金融機構經濟實體,但全資擁有或控股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服務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在內的子公司。如鑫源控股公司、海爾公司。
商業銀行控股模式,集團控股公司為商業銀行,全資擁有或控股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及非金融性實體等子公司。
二、混業經營的科學性
(1)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金融風險是指經濟主體在金融活動或投資經營活動中,因為各種因素的不確定性而受到損失的可能性。
在2007年國際金融危機中,發達國家金融業給人們的啟示是,業務單一且專業化金融機構大量倒閉,而混業經營的銀行卻能平穩渡過。美國在此次危機中倒閉的銀行多達150多家,其中大多數為中小型銀行,它們不僅凈資產規模在20億元以下,且皆是業務單一的專業化小型金融機構。次貸危機以來,少數倒閉或被重組的大型機構中,又都是業務單一的專業化銀行。
促進金融效率,合理配置金融資源?;鞓I經營可以產生規模經濟,規模經濟是指在投入要素組合方式不變的情況下,由于經濟組織的規模擴大。規模擴大導致單位成本降低,經濟收益增加。
三、對完善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的設想
(一)金融混業經營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效增強金融機構競爭力, 發展統一的金融服務平臺, 實現金融混業經營,已經是現代金融的必然趨勢。為了趨利避害, 在金融混業發展過程中, 盡快建立效率、公平、秩序的監管體制, 已成為金融業的迫切需要。
(二)準確定位監管的目標、原則。金融混業監管的目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保護消費者利益。二是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金融機構公平競爭。三是促進金融創新, 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
(三)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 明確監管主體。對于混業監管體制的構建, 不能操之過急, 在分業經營制度還沒有明顯退出、監管的差異性還存在之時, 應維持分業監管的格局。更多的學者主張, 鑒于我國金融業的現狀, 需要有過渡措施, 先由銀監會或者人民銀行牽頭對混業經營進行監管。
(四)監管內容向國際慣例靠攏。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現狀金融監管內容要達到合規性與風險性相統一,必須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制定的監管規則, 具體來說, 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第一, 加強市場準入監管。金融混業經營必須設立市場準入門檻, 這是金融監管的第一步, 其具體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法人資格審查、業務范圍界定、資本金審驗和股東資格條件等。美國等國家對金融混業的市場準入采取市場化原則, 只要達到公司法標準, 都可以進行金融混業經營。
第二, 完善常規行業風險監管。分散風險是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 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常規風險監管的重點是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在金融混業經營中, 為了保證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需要對其資本充足率實施嚴格監管, 同時, 為了避免資本重復計算造成的假象, 也有必要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作出規定, 原則上應當在合并報表的基礎上進行計算, 未并表的子公司的投資應當剔除。
第三, 強化業務監管。金融混業經營的業務監管重點是對交叉產品、交叉銷售、混同業務操作的監管。這是風險最難以預料和控制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對金融交叉產品具備足夠的判斷力, 對新品種、新業務的開辦和危機處理做好充分的論證, 才能進行審批, 并要及時跟蹤這些交叉業務的經營情況。
第四, 加強持續性監管。持續性監管的重點是風險資產的比例、信息披露、財務制度的規范和執行。風險資產的比例限制是控制金融機構經營惡化的有效指標, 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資產應當規定一個合適的比例, 其計算方式應有明確規定。信息披露要求及時、準確、完整, 充分披露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經營狀況、重大事件、大股東狀況、內部控制情況, 以利于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的監督。
參考文獻:
保險分業經營原則范文6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模式 “一局兩會”制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審慎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金融監管模式則是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結構性體制安排。金融混業經營與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日漸深入,不僅導致各國的金融運行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同時也推動了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四個特征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99年美國《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為標志,全球的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美國舊的金融監管體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機構的類別進行縱向分別立法、分別監管的模式。如銀行領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由美聯儲等機構實施對貨幣存款機構的監管),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由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證券領域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和《投資公司法》等(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監管)。1999年實施《金融服務法案》后,美國采取了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分層的金融監管模式,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與此同時,英國、日本等國也通過金融改革建立了統一的監管框架。統一監管提高了復雜金融聯合體的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順應現代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
2.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同時,功能性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因而可以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實現的基本功能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法規更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3.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從監管內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各國監管當局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從單純的表內、表外業務擴展到所有業務。從監管重點來看,以往的金融風險監管側重于信用監管,但銀行還可能因為其它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此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除信用監管外,還重視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從監管范圍上看,國際金融監管也從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轉向以最低資本標準、監管當局的檢查及市場自律三個層次的全面監管。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新資本協議》咨詢文件,繼承了1988年老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同時吸取《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即改進最低資本要求框架、發展監管評價程序以及強化市場自律。
4.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時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巴林銀行的倒閉,使各國監管當局認識到各國的信息溝通對于加強國際銀行及其經營活動監管的重要性。國際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使得全球范圍、地區范圍及雙邊范圍內各個層次上的國際銀行監管合作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一國的金融安全及經濟安全與國際金融市場波詭云譎的變化息息相關,金融全球化使各國的監管發生重大變化,金融監管從國內單邊監管轉向國內國際的多邊監管,從封閉性監管轉向開放性監管。
二、分層監管和單層監管:國外實踐
1.美國的分層監管模式。美國在1999年之前實行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體系?!斗辗ò浮奉C布之后實行橫向綜合性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錯綜復雜,既包括基于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也包括基于州法設立的州政府監管機構,而且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又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這樣美國的監管體系包含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三個層次。對銀行的監管有四個獨立的機構:美聯儲(FRB)主要負責監管州注冊的聯儲會員銀行(1999年之后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職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所有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貨幣監理署(OCC)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儲貸監理署(OTS)負責監管所有屬于儲蓄機構保險基金的聯邦和州注冊的儲貸機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負責監管所有參加聯邦保險的信用社。除貨幣監理署和儲貸監理署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余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
由于美國上實行聯邦制,因而金融監管也采用聯邦法和州法雙軌制度。對銀行監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聯邦政府監管機構外,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DFI,主要負責對本州注冊的銀行,尤其是本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的監管。這樣美國的銀行同時處于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雙重監管之下。
與此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規定的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業務實施監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廢除,美國確立金融持股公司為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機構、證券與保險三者的監管關系上,根據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權力,必要時也對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因此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聯邦機構,其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駕于其它監管機構之上。另一方面,當各領域監管機構斷定美聯儲的監管制度不恰當時,可優先執行各領域監管機構的制度。美國的新監管體系將存款機構、證券、保險融為一體,體現了功能性監管的特色。
2.歐洲的單層監管模式。德國是最早建立獨立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這主要是由于德國長期實行全能銀行制度,銀行可以同時兼營證券和保險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和美國都屬混業經營,但兩者卻存在很大差別,德國是基于銀行內部的綜合經營,而美國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的混業經營,這是導致兩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差異的一個直接原因。德國實行單層的綜合金融監管制度,早在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了《銀行法》,授權建立聯邦銀行監督局(隸屬于德國財政部),統一實現對銀行、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監管。
但銀監局并非德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與此同時,銀監局自身缺乏分支機構,必須借助于德意志聯邦銀行的機構和網點,因此德意志聯邦銀行被要求參與銀行監管。兩者具有明顯的職責分工:銀監局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監管的規章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各種報告進行,進行日常的監管活動。銀監局的主要職責是防止濫用內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監管信息以及監督重大的股權交易等。在涉及銀行資本金和流動性的重大政策上,銀監局需征得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國還專門設立“聯邦證券交易監督局 (證監局)”負責對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的管理。因此德國的金融監管以一架飛機作比喻的話,就是以銀監局為機身,中央銀行與證監局作為兩翼的綜合監管模式。
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與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相對應,實行分立的金融監管模式,即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一些自律組織分別對三者實施監管。80年代以后,隨著混業經營的,分業監管已逐漸不能適應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國“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并于2000年通過《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上確認了這種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從歐美監管模式可見,無論是美國的分層監管還是德國的單層監管,都是一種基于混業經營的功能性監管。美國、德國采取綜合監管與專門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而英國、日本則采取大一統的監管模式,各國的監管體系都是根據現實的國情傳統與變革相結合的產物。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一局兩會”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1984至1993年,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和所有金融監管于一身,是一個超級中央銀行。在此之后中央政府對金融業分業經營作出嚴格規定,與之相對應,我國的金融監管也實行銀行、證券與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分業監管體系。根據1995年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1999年的《證券法》,我國的金融監管形成三足鼎立之勢: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商業銀行的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公司的監管。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防范我國金融業管理水平不高情況下因混業經營而產生的金融風險。從金融深化的程度來估計,我國只用了不到20年的時間就走過了發達國家用上百年才能走完的路。
但這種中央銀行統一執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的需要。特別是在銀行呆壞帳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對央行監管不力的批評漸趨增加,單獨設立銀行監管機構已勢在必行:(1)呆壞帳對金融體系產生了極大沖擊,設立單獨的監管機構有利于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中央銀行承擔救助銀行的職能,會對貨幣政策的實施產生干擾。 (3)在尋租行為普遍的情況下,單獨的監管機構有利于降低道德風險。
當前,銀行監管與其它金融機構監管之間如何匹配,如何構建我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框架,是我國當前加強金融監督的最重要。一般來說,一個合理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在既尊重傳統與現實、又考慮未來金融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符合成本一收益的經濟學原則進行構建。這是指導我國金融模式政策選擇的一個根本原則。有鑒于此,以下幾個因素不得不引起我們關注:
1.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我國仍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如果把現有的相互獨立的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管局,實行對銀行、證券及保險業的監管,不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我國現階段監管水平低下,統一監管會使得監管機構的目標變得不明確。同時,統一監管本身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有被化的可能,導致無法預料的結果。
2.從國內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來看,我國應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實施對金融業的全面監管。(1)我國當前銀行、保險與證券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逐步增強,使得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和領域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另外,綜合化經營的金融集團(如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成立,集團控股下的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已經造成了混業經營的“既定事實”。這樣,如果我們還繼續實行分立監管,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也可能導致監管重復或監管缺位。(2)從外部環境來看,中國加入WTO后,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涌入中國,它們在境內也會從事混業經營,即使我國采取限制性措施,這些機構也會繞過管制。這將使我國金融機構面臨嚴峻挑戰,也會對金融監管帶來難題。因此,從未來發展的角度看,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對金融業的統一監管也將是我國的必然所趨。
3.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具有前瞻性,能夠估計到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金融形勢與交易結構的變化,同時也能使監管當局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在現階段,我們宜選擇一種過渡性、折衷性的替代方案。借鑒西方金融監管模式,我國未來一段時間金融監管的組織形式應兼顧當前現實與未來發展趨勢而選擇中間道路。從今后的發展看,我國混業經營的趨勢最大可能就是采取金融集團的形式,這與美國金融控股公司非常相似。與之相對應,金融監管也可選擇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的“一局兩會制”:設立金融監管局,專門實施對銀行的監管,同時又超越于其它專門性監管機構,對金融集團實施統一監管,成為金融監管體系的總牽頭人。同時,保留證監會與保監會(另外也可考慮設立諸如信托管理局、信用社管理局等機構)對于主業優勢明顯的金融機構實施功能性監管(見圖1)。
從時間安排上看,建立我國全面的監管框架大致需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由于我國分業經營的格局在短期內不會得到扭轉,因而金融監管局可暫時考慮設在人民銀行之下,其主要任務還是實施對銀行的監管。這時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特征比較明顯。第二階段,我國需綜合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部門的整體風險,以及收集信息、調動監管資源。因此待時機成熟,國家可制訂橫向聯合立法,讓金融監管局從人民銀行獨立,專門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與人民銀行并級直屬于國務院,對金融集團實施統一監管,成為金融監管的總牽頭人。第三階段,從長期來看,我國必定走向全面的混業經營,因此等市場成熟,金融監管有了一定的經驗積累,可考慮把證監會與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并入國家金融監管局,由后者成為金融業唯一的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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