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醫療保險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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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醫療保險管理制度

藥店醫療保險管理制度范文1

一、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傳輸設計方案

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傳輸設計方案可以分為這兩大類型:第一類是需要及時傳輸的數據信息,這些數據信息主要包括參保人員個人醫療保險基本信息,住院基本狀態及開設的賬戶信息;第二類是固定的急需要傳輸的數據信息,主要包括參保人員住院費用支出明細信息、參保人員在醫院中的整個費用具體信息、社保局在醫療中的報銷比例、報銷限額、報銷范圍等各種政策。針對醫療管理信息系統的特點和傳輸數據的特殊性不難看出,采用這個系統進行醫療保險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傳輸要實現整個各個醫院中的醫療信息和社保局各項管理信息及時進行相互傳輸,如下圖所述,在這個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整個醫院必須及時地將參保人員在醫院中的各種賬戶信息傳輸到醫療保險管理信息中心,從而在社保信息中心對參保人員的費用進行計算,參保人員在醫院看病時,醫院會將參保人員的最新個人基本信息在電子卡中進行更新,醫院將定時地向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系統中傳輸參保人員的住院具體消費情況,該系統設計方案的主要優點在于,醫療保險管理信息中心能夠及時地快速掌握到每一個參保人員在醫院期間的消費明細和整個醫院在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產生的各種費用。

二、在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數據傳輸

醫院和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要進行數據的及時傳輸,以免在數據的傳輸中出現各種問題,由于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在固定的時間內才能收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補助,這些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中的具體補助信息將在整個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數據管理庫中相應的賬戶下發生著變化,這些參保人員的個人醫療保險卡中沒有這些數據的信息,要及時依據刷卡站點數據實時上傳中心,中心計算后立即返回結算數據這一流程進行規范操作。當參保人員在各大醫療機構就診時,整個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傳輸系統將會自動的實現參保人員個人醫療保險信息的一個傳輸。該傳輸過程主要是,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中使用個人醫保信息卡,整個醫保信息系統將會判斷出此張卡的具體情況,從而決定如何計算費用,醫保刷卡信息都是實時上傳,醫療機構在患者刷卡的過程中,可以通過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實時傳過來的數據對參保人員的所有信息即可掌握。

三、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采用FTP編碼的程序來實現數據傳輸

面對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和醫療機構中需要及時傳輸數據時,整個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將會采用FTP編碼的程序來實現數據的傳輸,該系統在數據的傳輸過程中需要的數據都是由醫療保險數據中心來完成整個數據的整體性傳輸過程,參保人員的個人醫保信息在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數據傳輸成功后,系統將整個醫療保險中的參保人員的信息情況下載到定點的醫療保險機構中去,整個系統中采用FTP的編碼實現數據的傳輸過程主要表現為:醫療保險管理中間將醫療機構需要傳輸的參保人員醫保情況數據進行整體打包后,在經過數據加密后,存放到相對應的文件夾目錄中去,這些數據包通過整個網絡系統的整體運輸,將整個數據包傳輸到相應的醫療機構規定的文件夾中,醫療機構在自己運行的程序中收到數據后將數據的文件夾進行解壓后,在進行數據的具體修改然后存放到自己系統中的文件夾數據中,在這個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采用FTP編碼進行數據傳輸的一個設計,主要是方便于醫療保險指定的醫療機構在參保人員醫保的使用情況中產生的數據的一個傳輸過程,有利于在數據傳輸中產生的不必要麻煩的減少,方便醫療機構及時掌握到參保人員的醫保具體情況,為醫療機構的工作帶來了許多的便捷之處。

結束語

藥店醫療保險管理制度范文2

一、自查情況

(一)內部控制與管理方面

機構改革前,原醫療保險管理局與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實行兩個牌子一套人馬,審核結算工作集中統一辦理。機構改革后,原醫療保險管理局更名為醫療保障事務中心承擔全縣職工和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服務經辦工作,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被撤銷。

機構改革后,及時對相關內部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并建立有內控監督考核制度。

(二)基金財務管理方面

1.建立了《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醫療保險風險分析報告制度》、《醫療保險基金專用票據和印章管理制度》等制度。醫療保險基金實行預算制度,于每年10月份編制次年預算方案,醫療保險基金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我縣共開設了兩個收入專戶、兩個支出專戶分別存放城鄉、職工醫保收入基金和待遇支出基金,開設一個財政專戶存放醫療救助基金。每月收支業務完成后,財務需與業務、財政、銀行、稅務進行對賬,保障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每月賬務處理完成后按照基金財務檔案管理要求對財務檔案進行整理歸檔。

2.票據、印章、密鑰管理情況:基金股負責票據領發手續,建立票據登記簿,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票據使用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財務印章實行分設管理: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印鑒由會計保管;出納印鑒章由出納自行保管。密鑰由密鑰持有本人保管。

3.因醫療保險現實行州級統籌,我縣基金賬戶暫存的基金為每季度待支付的基金,因此利息按照活期利率執行。

4.會同縣衛健局、縣紀委、縣工質食藥監局等部門聯合檢查了縣域內各定點醫藥機構的醫?;鹗褂们闆r。要求各醫療機構按要求公開基金支出情況,醫?;鹗罩н\行情況每季度在局公示欄進行公示。

(三)費用審核方面

1.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費用及時清算,清算時一個經辦人一個復核人基本達到兩級審核制度。

2.病人交到窗口上的所有資料先由收資料的人員查看資料是否完整,完整后分類交由初審人員,外傷住院2萬以上(包含2萬)的交外傷調查組逐一調查后,無第三方責任人或其他不予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交初審人員審核;縣外住院大金額2萬以上(包含2萬)的逐一和醫院電話核實一致后交初審人員審核;縣外住院未達到2萬的直接交初審人員審核。以上所有材料經初審人員審核簽字后交復核人員復核簽字。

3.縣外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報銷7個工作日完成,生育保險待遇報銷15個工作日完成,外傷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報銷30個工作日完成。

4.在清算定點醫療機構時,通過智能監控信息發現有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核查實不予支付。

5.縣域內完全達到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實現“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

(四)結算支付方面

1.支付流程:財務收到業務股室提供的結算單和票據后,首先確認結算單信息與票據是否一致,各項簽字是否完善,確認后由出納在網銀上錄入支付,會計復核完成支付。

2.支付時限: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每月支付一次,中心結算費用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五)待遇稽核方面

1.嚴格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稽核業務規范》、《關于當前加強醫保協議管理確?;鸢踩嘘P工作的通知》等制度。制定了年度稽核方案,規范醫療保險待遇稽核業務行為,依法依規開展日?;撕蛯m椈?,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2.按照稽核準備、稽核實施、稽核處理、材料歸檔等程序規范開展待遇稽核。

(六)年終考核方面

1.堅持日常監督考核,并將日常考核情況作為年終考核評分依據之一,有效規范醫藥機構日常醫療服務行為,激勵醫藥機構加強自我管理;

2.通過對各醫藥機構2019年度考核情況,各醫藥機構均能較好履行醫療服務協議,為參保群眾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全額返還了各醫藥機構的保證金。

二、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一是當前的人員結構受編制影響,無法保證機構高效運轉,建議統一縣級醫療保障機構設置,為醫療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堅實基礎。

二是原醫保辦職工都參加了整建制劃轉考試,但未解決參公身份,在干部職工的管理中,不利于內部和諧,對醫療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極其不利,希望上級協調解決原醫保辦工作人員的參公事宜。

三是醫療保障局成立后,職能更多,對于新的職能操作還不熟練,需要加大對醫療保障業務的培訓。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藥店醫療保險管理制度范文3

狀態:有效 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號: 冀法審[2007]67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 加強和規范城鎮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資格審定,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藥外配和非處方藥購買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三條 定點零售藥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定點、支持連鎖;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購藥和便于管理。

第四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一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與之對應的《營業執照》,并專業從事藥品零售業務(不含藥品專柜),經營范圍為各類藥品、醫療器械(器具)〔(食)藥監械、管械準字號〕、計劃生育用品、保健品(國家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健字號)、消毒用品(*衛消*字號)、中草藥個具(原枝、原具)等與治療保健、輔助治療有關的商品,不經營食品、日用百貨、日用雜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妝品、小家電、工藝美術等商品;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實施《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

(五)開業滿1年(以領取《營業執照》的時間為準),實際營業面積8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省直定點藥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區自訂),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執業或從業藥師(含執業或從業中藥師)執業資格、在職在崗的專業人員;藥品從業人員須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醫藥商品購銷員、中藥購銷員、中藥調劑員),持證上崗;

(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品種備藥率在60%以上;

(八)能為參保人員提供24小時購藥服務,并設有明顯的夜間售藥標志及售藥窗口;

(九)建立健全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并建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相配套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關聯法規:

第五條 具備以上條件,愿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零售藥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各項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二)《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

(三)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藥品經營品種價格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書);

(五)《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復印件;

(六)執業或從業藥師以上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本單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證明,參保人員名單;

(八)營業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職業資格證書;

(九)藥店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十)藥店所處地理方位圖及房契或租房協議書。

第六條 審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辦法及程序。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工作采取本統籌地區審批的辦法,省勞動保障廳、設區市勞動保障局、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分別審批省直、市本級、縣級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確定為定點零售藥店。具體審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及要求報送相關材料。

(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零售藥店申請定點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零售藥店提交的書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現場核查,勞動保障部門應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審查合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定點的藥店。

(三)對審查合格符合定點條件的藥店,發放《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證書》。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中確定定點零售藥店,被確認的定點零售藥店必須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求配備計算機和網絡系統,安裝規定的醫保軟件,并按要求進行藥品數據庫的對照和調整的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報本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河北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辦法以及藥費審核與控制的辦法以及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等,協議有效期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并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協議到期后定點零售藥店應及時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續簽協議。

關聯法規:

第九條 定點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有效期為自批準之日起3年,到期驗證續效。定點資格有效期期滿前2個月內,定點零售藥店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續效申請,并按本辦法第 五條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到期不提出續效申請的視作放棄續效。

續效的條件和程序按照本辦法第 四條、第 六條有關規定。準予續效的零售藥店繼續作為定點零售藥店。不予續效及放棄續效的零售藥店,自動喪失定點零售藥店資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停止與其結算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條 定點零售藥店的地址、經營范圍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變更的,定點零售藥店應自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攜帶有關批準文件及本辦法第 五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

定點零售藥店名稱、法人代表等變更的,應自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定點零售藥店不按時辦理以上手續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停止其結算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 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藥品管理和藥品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公開向社會作出藥品質量、價格、服務“三承諾”,在所有藥品實行明碼標價的基礎上,應在“商品標價牌”上對醫療保險藥品作規范化的明確提示。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為確保醫保網絡的安全,定點零售藥店的電腦必須安裝病毒防火墻,定期查毒、殺毒;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接的服務器不能與互聯網(INTERNET)相聯;服務器IP地址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保證醫療保險軟件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的暢通,保證參保人員的正常配藥,及時、準確地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發生情況等有關信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現惡意攻擊醫保網絡的行為時,應立即切斷該定點零售藥店的網絡聯接,并及時報警,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服務包括處方外配服務和非處方藥品自購服務。處方藥品外配服務是指定點零售藥店藥師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外配處方,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處方藥品的行為;非處方藥品自購服務是指定點零售藥店藥師根據參保人員醫療需要,指導其購買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非處方藥品的行為。

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認真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規范供藥行為。定點零售藥店應對外配處方進行審核,外配處方上的姓名應當與醫療保險憑證上的姓名一致,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開具。向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時,應有藥師審核簽字。凡發現外配處方的姓名與醫??ú灰恢?,無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簽章(簽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跡不清、涂改,以及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應予退回并做好記錄。

向參保人員提供非處方藥品自購服務時,應有藥師指導并簽字,同時做好記錄。 定點零售藥店對參保人員用藥服務的處方及相應資料,應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五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一名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店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服務的管理,協同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對藥品流轉及參保人員的藥品費用單獨建賬,并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向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提供參保人員的藥品費用等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定點零售藥店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義進行藥品促銷廣告宣傳;不得以返現金、禮券、日用生活品、積分、贈物、換取購物卡、旅游及抽獎等進行醫療消費的促銷活動。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綜合監督檢查,必要時可會同藥監、物價等有關部門聯合檢查。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定點零售藥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與之對應的《營業執照》內容變更未及時上報的;

(二)營業期間無藥師在崗的,營業人員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低于60%的;

(四)藥師未按規定審方、驗方,擅自更改處方的,無處方配處方藥的;

(五)非法獲取處方,并偽造醫師開方配處方藥的;

(六)為參保人員進行配藥服務時“搭車配藥”的;

(七)對醫保藥品的使用采用現金或禮券返還、贈品等促銷手段,誘導過度醫療消費的;

(八)利用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證、IC卡,采用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變相銷售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電器、醫療器械等,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九)采用空劃卡、劃卡后現金退付等手段,套取醫療保險基金或為個人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提供便利條件的;

(十)為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保險IC卡劃卡服務的; (十一)將定點藥店承包、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

(十二)違反《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危害參保人員健康的;

(十三)惡意攻擊醫保網絡,造成網絡癱瘓或數據破壞的;

(十四)少報、瞞報醫療保險繳費人數和基數的,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 (十五)參保人員與非參保人員購藥不執行同一價格的;

(十六)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的。

關聯法規:

第十八條 推行定點零售藥店誠信備案制度。

(一)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其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執業(從業)藥師(中藥師)、管理負責人、營業員等相關人員的花名冊及變動情況及時報本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

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定點單位違規違紀違法的有關情況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有關情況記載于相關備案單位及人員的名下,進行跟蹤管理;

(四)被依法取消定點的零售藥店,不得重新確定為定點單位。

藥店醫療保險管理制度范文4

一、xx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現狀

(一)城鎮職工醫保:在完善中成熟

1、基本情況。xx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于2004年4月啟動。現有927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54896人參保。其中,國家機關6253人,事業單位15716人,企業31915人,靈活就業1012人。20*年共籌資7022萬元,截止20*年11月底,門診就診114510人次,住院就診4774人次,共支出醫療費4286萬元。據了解,20*年1月1日起,我區將納入xx市主城9區市級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

2、完善成熟。針對城鎮職工醫保運行初期問題多、參保人員意見大狀況,區政府采取了若干切實可行措施予以完善。一是增加醫療服務網點。將2004年只有定點醫院40家擴展到46家(其中市級醫院15家)、8家社區服務站、35家藥店,且刷卡購藥、看病,方便了參保人員。二是調低個人自付比例。目前,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報銷住院費達80-90%,門診費1000多元;企業人員報銷住院費70-80%,均比主城區市級統籌多報銷15-20%左右。三是加強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監管。采取細化醫療服務協議、改變醫療結算辦法、網上時時監控、公示醫院醫保費用發生情況、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人培訓、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運行情況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等措施,創造出了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較為規范、醫?;疬\行安全的局面。四是完善參保政策。20*年11月,區政府發出了《關于原區屬國有改制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xx府發[20*]109號),解決了1200多名原區屬國有改制企業退休人員的醫保問題,在社會上產生了良好反響。

3、待解問題。20*年我區職工醫保將納入市級統籌,需要向市級醫保機構反映解決以下問題。一是企業職工報銷比例較低,個人負擔偏高問題。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對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尤其是定點藥店的監管。三是要理順勞動部門內部醫保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工傷與生育保險中心關系。

(二)“新農合”:創特色三方滿意

1、運行狀況。xx區作為xx首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區縣,自2003年11月啟動以來,按照“惠民、便民、放心”的要求扎實工作,20*年,參合農民達到41.4萬人,占全區50.1萬農業人口的82.6%。20*年參合44萬人,參合率達到了87%。20*年籌集“新農合”基金1983.8萬元,至11月底,參合農民門診就診83233人次,住院就診16150人次,支出“新農合”基金1536萬元。幾年來,“新農合”在農民“小病能治、大病有救”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收到了群眾得實惠、醫院得發展、政府得信譽三方滿意的效果。國家衛生部已把xx納入“未來衛生體系聯合研究”國際課題項目單位,并在亞洲地區推廣xx經驗。

2、主要特點。一是強化管理,農民放心。通過建立健全“新農合”監督委員會、年度審計、“四公開”和“一公示”等制度,管好用好了農民的保命錢,農民參合放心。通過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的建設和監管,改善農村衛生院醫療環境和條件,規范行為,農民看病放心。二是多措并舉,凸顯便民。將區外定點醫療機構由原有7家擴大到所有市級公立醫院,每個鎮街、村均設立定點醫療機構;建立“新農合”計算機管理系統,實行轉院網絡審批制度;推行參合農民醫藥報銷鎮街“全程制”,鎮街衛生院設置專門報銷窗口,有效地解決了參合農民就醫難、報銷難問題。三是政策優化,惠及農民。農民外出務工符合規定的住院費予以報銷,8個慢性病在統籌資金中報銷,對住院分娩定額補貼,區內住院費起付線由500元降為100元,住院報銷比例提高5-25個百分點,擴大用藥目錄,門診實行零門檻,參合農民到任何醫療機構和藥店就診購藥的費用均可在家庭帳戶中報銷,推行單病種醫療費最高限價制,實行大病二次補助制度。通過政策優化,做到用最少的錢辦更多的事,確保了農民實惠最大化。四是鏈接救助,擴大保障。通過制度銜接、醫院共用、信息共享、監管統一等措施,“新農合”與民政部門的農村醫療救助實現了無縫鏈接。這是xx“新農合”的最大亮點,“xx模式”已經叫響全國推向全國。通過民政渠道按個人繳費的10元標準給予農村低保戶、五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全額資助;給上述對象中患慢病和特殊病及80周歲以上老人每人每年300元日常醫療救助金;對上述對象實行住院支付零門檻,費用在1000元以內,按“新農合”規定報銷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全額救助;費用在1000元以上部分在“新農合”按規定報銷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救助60%,最高救助金額在3000元以內。20*年1-10月全區已救助1144人、146.6萬元,切實解決了農村困難群體病有所醫問題。

3、尚待完善。xx區“新農合”雖然創造了特色,但也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是保障水平低,需要完善不同的籌資檔次。二是農村衛生院和村衛生室醫療條件差和服務水平低,邊遠山區參保農民仍然存在小病拖成大病重病現象,“窮人出錢、富人看病”問題應該引起重視。三是鎮街“新農合”專職人員和專項經費尚未配套,20*年區政府取消鎮街“新農合”工作經費后,對“新農合”工作造成了較大的消極影響。四是“新農合”計算機網絡建設需要完善。

(三)城鎮居民醫保:翹首以待條件具備

1、市民構成。20*年底,xx區除北部新區外有本區戶籍城鎮居民309593人,其中城鎮職工54896人已參加醫療保險,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244697人。在非職工城市居民中,有低保對象30638人,重點優撫對象1560人。

2、急盼參保。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以來,城鎮居民對農民分享到的改革發展成果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渴望參保。一是征地農轉非人員轉非后失去“新農合”醫療保障,給征地拆遷工作增加了難度。二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缺失,民政部門醫療救助因缺少必要的平臺和網絡而難以到位,城鎮困難群眾就診看病難問題難以有效解決。三是普通城鎮居民無醫療保障,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不少城鎮居民強烈要求加入“新農合”。

3、條件具備。一是黨的*明確提出“病有所醫”要求,城鄉居民醫保已成為當前的民生大事。二是xx市人民政府已作出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部署,20*年將在主城區全面推開。三是我區財力可以承受。按照市政府現有試點方案測算,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真正在我區實現全民醫保,區級財政每年僅需新增資金300萬元左右。四是已有“新農合”的管理網絡、信息網絡、醫療服務網絡和運作的成功經驗,啟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可以事半功倍。

二、啟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應注意的問題

(一)要堅持城鄉統籌思路

面對全國城鄉居民醫保城鄉分割的“兩張皮”現狀,建立城市非職工居民醫保和農民醫保制度,必須堅持城鄉居民醫?!耙粋€平臺,統籌城鄉,相同標準,均衡服務”的工作思路,形成城鄉居民醫保一套班子運作,一個網絡運轉,一個政策導向,一套機構服務的工作格局。城市居民醫保不應該自成體系,更不適宜套用城市職工醫保模式和政策。

(二)應選擇恰當的管理模式

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以上分屬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管理。20*年xx5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區中,形成了永川和南川的由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各管城鄉模式、九龍坡由衛生部門統管城鄉模式、南岸區和江北區設立正處級獨立機構管理模式。永川保持了與上級部門對口的特點,但因城鄉居民醫保由兩套機構管理,形成重復建設的兩套網絡及城鄉政策落差、以及分散的兩個醫?;瓞F狀,付出了雙倍的運行成本、打折的惠民便民效果和基金分散風險增大等代價。九龍坡是在衛生部門對“新農合”啟動基礎上形成的城鄉統管模式,管理機構、信息網絡、服務網絡統一,運行成本低、基金風險小、惠民便民充分,主要問題是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對口。南岸因農民少市民多,“新農合”一直未啟動,為了避開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爭管此項工作的羈絆,設立了正處級機構專管此事,這一模式雖然具有九龍坡模式的優點,但增設獨立機構與機構改革要求相悖,與市級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均不對口,失去必要依托,“合管中心”有“孤兒”的無助感覺。

(三)制度設計應科學

對于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xx市人民政府已經設計出一整套制度。據試點區反映,這一制度必須與區情結合進行調整與完善。如應將“新農合”一整套成功政策制度和管理移植過來、籌資50元和160元兩檔標準要適用城鄉、要把民政部門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無縫鏈接、不應將大額補充醫療保險交給營利性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應以家庭為單位參保、設立家庭帳戶、門診費用不宜過多統籌、實行藥品集中詢價采購等等,都應求真務實,不能盲目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四)高度重視網絡建設

從xx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區看,都對管理體系、信息網絡、服務機構網絡建設極為重視。試點區“合管中心”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和人員充足。鎮街設有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具體辦事機構,區級財政對鎮街工作機構安排有專項工作經費。計算機信息網絡建設一步到位。南岸區近幾年持續加大對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建設的資金投入,決定在20*年對區內公益性醫院實行財政全額撥款,切實加強服務體系的能力建設,為參保群眾就地就醫創造了良好條件。

(五)要保證醫?;疬\行安全

醫保基金安全主要取決于醫?;鸨P子大小、政策是否科學和監管的實效。永川區目前城市居民參保僅2.2萬人,人少資金少,風險度極高。九龍坡區將籌資50元標準的門診報銷定為50元和30元,雖然做到最大限度惠民,但如果區財政不兜底,醫保基金存在崩盤的危險。在財政投入不足、公益性醫院尚未變為現實之前,定點醫療機構的趨利性難以避免,只有切實有效地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管,才能堵住醫保經費支出的“黑洞”,確保醫?;鸢踩\行。

三、啟動我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建議

(一)高度重視,納入日程

啟動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是我區當前的民生大事,是區委區政府執政為民要辦的實事,建議納入20*年區委區政府實施的十大民心工程。同時,應設立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盡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我區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的申請。

(二)確定模式、方便運行

據考察,xx市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區的三種管理模式各有利弊。鑒于xx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區衛生部門強力運作下,已有完整的管理、服務和信息網絡,已經成功地摸索和總結出了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驗。由于城市居民醫療保險與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本相同,為了保證我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順利啟動和健康運行,建議隸屬于區人民政府的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暫時設在區衛生部門,作為財政全額撥款的副處級事業單位,配備相應編制和人員,負責區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遵循原則,優化方案

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是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具有本區戶籍的非城鎮職工的城鄉居民自愿參加,由個人、集體、社會和政府共同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互助共濟性質的醫療保險制度。啟動我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要以惠民便民為宗旨,按照低水平、便參保、廣覆蓋、易流動、保基本、可持續、城鄉統籌、均衡服務、自愿參保、控制風險等原則,移植我區“新農合”成功經驗,無縫鏈接民政醫療救助,精心制定xx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和相關管理制度,為創造xx特色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模式奠定堅實基礎。

(四)完善網絡,強化保障

要及時完善覆蓋城鄉的管理、信息、服務網絡。在健全區級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的同時,各鎮街應成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社會事務辦公室(科),由社會保障服務所承辦本區域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具體事務。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相應設立“合管辦”。依托“新農合”醫療信息網絡基礎,按照整合資源、增加模塊、完善功能、無縫鏈接的要求,盡快完善涵蓋城鄉、信息精準、運行快捷的計算機網絡系統。按照公益性醫院的建設目標和財政全額撥款的要求,努力改善區內各定點醫療機構的就醫條件,優化城鄉基層衛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鎮村衛生機構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升醫療服務水平。要確保區級和鎮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各項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編制人員的落實。

藥店醫療保險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企業(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在甬的省部屬、軍隊屬單位和外地駐甬機構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應當按照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和保障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行政部門下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衛生、財政、稅務、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逐步實行市級統籌,分步實施。

    市本級(含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市科技園區、大榭開發區)和各區合為同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單位,對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實行統一管理。

    各縣(市)的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在規范和完善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基礎上,各自實行統籌。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按月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企業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5.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納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繳費按市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二)國家機關和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及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國家機關)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5.5%由市醫保機構納入統籌基金,其余部分按規定納入個人帳戶。國家機關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國家機關按月在其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

    (三)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其他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審核確定繳費辦法:對應當參照企業繳費的,適用本條第(一)項;對應當參照國家機關繳費的,適用本條第(二)項。

    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其繳費基數;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其繳費基數。

    第七條  轉業(復員)軍人、外省市調入本市、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等各類新增人員當年繳費基數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由用人單位按實申報;無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本人工資情況按規定確定。

    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下崗職工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繳納,所需經費由企業、財政、失業保險機構各出資三分之一;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實行全托管的企業下崗職工,按醫保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所需經費由企業、財政、養老保險機構各出資三分之一;其他下崗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自謀職業的,在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可由個人繳費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失業職工允許按規定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采用預繳辦法,當月繳費,次月享受。

    用人單位必須連續并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按規定繳納的,從未繳納月份的次月起,其職工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后重新繳費的,必須連續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新建單位應當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醫保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在招用后的30日內,到醫保機構為所招用的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員)人數每人每月5元繳納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由市醫保機構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在應付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國家機關和其他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月征收,具體征繳辦法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逾期不繳或少繳的,從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不計征稅費。

    第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按市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下列辦法計算利息: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本規定施行后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經醫保機構審核的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5年后,參保人員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企業改制、破產、歇業,其主體不再存在的,應按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提取退休人員醫療費。

    第三章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分別用于劃入個人帳戶和建立統籌基金。

    個人帳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和家庭病床醫療費。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分別運行,單獨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九條  企業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由各用人單位建立和管理,逐步過渡到由醫保機構統一管理。

    國家機關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由市、區兩級醫保機構分級建立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其他用人單位,參照企業繳費的,其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管理適用本條第一款;參照國家機關繳費的,其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管理適用本條第二款。

    第二十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用于規定范圍內的醫療消費,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參保人員從次月起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可以在醫保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以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行承擔。

    參保人員每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內的,由個人自行承擔;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與個人按一定比例分擔。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一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1200元;三級醫院,1600元。

    第二十四條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辦法支付:年度內住院醫療費(含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費用)累計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下(含2倍)的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以下(含4倍)的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惡性腫瘤、重癥尿毒癥、組織器官移植等特殊病種的部分門診項目醫療費用可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年度內醫療費用累計16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0%,參保人員承擔20%。特殊病種門診就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參保人員因癱瘓、惡性腫瘤等病種設立家庭病床的,其醫療費按住院醫療費相同辦法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每半年作為一次住院費用計算。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年度累計醫療費在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90%,參保人員承擔10%。

    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年度累計醫療費超過15萬元的,超過部分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解決。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病轉外地就醫而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在個人自行承擔10%后,再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進行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內的檢查、治療以及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目錄藥品的,先由個人按規定自行承擔部分醫療費后,再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并建立個人帳戶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列支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可列入成本。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

    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個人承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十條  離休人員、老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十一條  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不足支付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五章  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承擔。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并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變更注冊取得執業許可證的軍隊醫療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藥品零售藥店,均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后,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與醫保機構簽定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對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逐步推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理順醫療服務價格,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第三十四條  企業(包括參照企業進行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其他用人單位,下同)參保人員患病需要住院的,應憑《醫療保險證》向定點醫療機構交納一定額度的預付金,用于需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

    國家機關(包括參照國家機關進行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其他用人單位,下同)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必須持有《醫療保險證》和IC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必須持有《醫療保險證》、IC卡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處方;需要住院的,應憑《醫療保險證》和IC卡向定點醫療機構交納一定額度的預付金,用于需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轉院就醫一般應按逐級轉院的原則辦理。轉外地醫院限于本省省級或上海市市級公立三級醫院。

    參保人員因病情嚴重需要轉外地就醫的,應由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提出轉外地就醫意見,經該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同意轉院證明后,憑轉院證明到醫保機構辦理轉院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定居外地或長駐外地工作,在住地附近的公立醫院就醫的醫療費,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經醫保機構審核,可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由醫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將醫療費用結算單、門診處方及住院醫療費明細表等,定期報送醫保機構。

    醫保機構依據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對醫療費進行審核,扣除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后,定期撥付醫療機構。

    第三十八條  企業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憑《醫療保險證》、病歷、處方、出院小結、醫療費有效票據及費用清單等到醫保機構審核結算;國家機關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憑《醫療保險證》、IC卡、病歷、處方、出院小結、醫療費有效票據及費用清單等到醫保機構審核結算。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參保前所住醫院不是定點醫療機構的,參保后應當轉入定點醫療機構。確因病情危重不能轉院的,用人單位應在參保后2日內到醫保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出院后按有關規定結算參保后的醫療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違反財務、會計、統計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并依法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延遲繳納的,除加收滯納金外,還可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醫療費和其他醫療保險待遇的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醫保機構應向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追回損失費用,由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暫?;蛉∠涠c資格。

    第四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醫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醫療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和待遇標準,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藥店醫療保險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同意的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關于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并使之逐步覆蓋城鎮全體勞動者。

第三條  建立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一)為城鎮全體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障,以利于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基本醫療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醫療費用。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職工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適當掛鉤,以利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四)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減輕企事業單位的社會負擔,有利于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五)建立對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促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費,同時建立健全對醫療機構合理的補償機制。

(六)推進區域衛生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的社會化,逐步實現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合理利用。

(七)公費、勞保醫療制度要按照統一的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和基本結構要統一,基金使用可以分別管理,獨立核算。

(八)實行政事分開。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規章、標準;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給付和營運等由相對獨立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承擔;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

(九)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實行預算內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十)建立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屬地原則,行政、企業、事業單位都應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的繳費標準和改革方案。

第二章  試行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軍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上述范圍內各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軍隊所屬企業的無軍籍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退(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均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對象。

第五條  大專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費生),仍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執行,醫療費用由學校包干管理。

第六條  中央駐青單位都應參加當地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駐縣武警部隊,暫仍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仍按原管理辦法執行,暫不納入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施行范圍。

第八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返聘人員,參加原所在單位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行政、事業單位非在編的臨時用工,農墾企業中非工資在冊人員以及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中的職工暫不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試行范圍,待條件具備后逐步實行。

第三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一)用人單位繳費:用人單位繳費率原則上為本單位上年度實發職工工資總額的10%。在改革起步時,各州、地、市、縣(市),可根據地方財政和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確定征繳比例。今后根據經濟發展和實際醫療費用水平適時調整。

(二)職工個人繳費:先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繳納,今后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加逐步提高。

退(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費來源:

(一)行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按照財政管理體制隸屬關系由財政負擔。

(二)差額預算管理的其它事業單位,由用人單位和同級財政按比例負擔,其負擔比例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三)自收自支預算管理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中開支。

(四)企業單位在職職工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退(離)休人員從勞動保險費中開支。

第十一條  凡列入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都要向同級醫療保險機構報送《青海省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申請表》和《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人員花名冊》,由各級醫療保險機構核定繳費基數。當用人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醫療保險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按時足額向醫療保險機構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直接繳納或委托銀行代扣。職工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分立、兼并、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障費。破產企業在清算財產時,應繳足在職職工當年和退(離)休人員以后10-15年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將醫療保險費的繳交情況逐月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章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建立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50%部分,以職工本人工資(退休職工以退休費)為計算基數,按職工年齡段確定不同的比例記入個人醫療帳戶。年齡分段及比例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職工個人所有,只能用于醫療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它用,職工工作變動,個人醫療帳戶隨人轉移。調省外工作的也可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由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也可由醫療保險機構委托用人單位代管,具體辦法由各級醫療保險機構決定。

第十六條  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參照上年支出數的一定比例專項安排,單獨核算,單獨管理,??顚S茫Y余結轉,若有超支,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十七條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建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以外的其余部分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由醫療保險機構集中調劑使用。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轉入醫療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儲存,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并入個人醫療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凡列入醫療保險范圍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其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患病,必須持醫療保險機構統一制發的《職工醫療保險手冊》到定點醫院就醫。《職工醫療保險手冊》不得轉借他人和冒名使用。

第二十一條  職工醫療費用先從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先由職工自付。按年度計算,自付的醫療費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但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采取分段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個人負擔比例。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

第二十二條  按照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特殊檢查和治療以及轉外地醫院診療等,需經醫療保險機構審批,個人負擔比例適當提高。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當地年社會平均工資五倍確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所能支付的醫療費用限額,超過限額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醫院、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合理負擔。各地也可探索其它解決辦法。

第二十四條  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專項安排的醫療基金支付。各地也可實行建立個人專用醫療帳戶的辦法。建立個人專用醫療帳戶的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專用醫療帳戶支付,節約歸已,其具體辦法由各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患有國家認定的特殊病種的職工,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第六章  醫療機構的配套改革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醫療事業,搞好區域衛生規劃,調整結構,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公辦醫療機構屬于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應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醫療機構的基本建設及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維修,要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各級人民政府應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醫療機構的投入。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的收入結構,適當增設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收費項目并調整這類項目的收費標準,降低大型設備檢查收費標準,在合理用藥的基礎上,降低藥品收入在醫療業務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十七條  實行定點醫療和定點購藥制度。凡是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可根據所屬醫療保險機構的規定,在若干定點醫院選擇就醫,可以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以促使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部門負責定點醫院的審定,會同醫藥主管部門進行定點藥店的審定。

第二十八條  為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機構應與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的單位簽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項目、費用定額等內容的合同。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和用藥,其費用不能在個人醫療帳戶中開支,醫療保險機構也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照上年度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人員平均門診人次費用、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床日費用制訂定額標準,試行醫療服務平均費用定額結算支付辦法。

第三十條  由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診療技術規范、醫療保險用藥報銷范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費用結算辦法、分檔次的醫療收費標準以及就診、轉診、轉院等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院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和內部管理,規范與引導醫療行為,做到合理診療、優質服務。醫院的藥品銷售收支與醫療服務收支實行分開核算。醫院的收費標準要公開明碼標價,接受物價部門的檢查和群眾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醫療保險機構定期對定點醫院在診斷、檢查、治療等過程中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檢查,對違反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制度的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取消定點醫院資格。

第七章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要和經辦機構分開。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分別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醫療保險機構和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經辦。各地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由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成立青海省職工醫療保險管理局(隸屬省衛生廳),負責全省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組建青海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經辦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顚S茫坏门沧魉?,確?;鸬陌踩瑢崿F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醫療保險機構要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不斷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簡化費用報銷、帳戶結算等手續,為職工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險機構都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醫療保險機構管理服務費經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審批后,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款。

第三十七條  建立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專家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監督組織,監督檢查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營運及管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審計部門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機構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省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一領導全省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并負責制定政策和綜合協調。

第三十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發展職工醫療互助保險和商業性醫療保險,以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醫療需求,但要堅持自愿參加、自主選擇的原則。

第四十條  對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實行劃段,今后逐步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由省衛生廳、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配套文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與本辦法一并實施,或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由有關部門施行。

由省衛生廳、省勞動人事廳分別制定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三條  各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州(地、市)、縣(市)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實施細則及配套文件亦應報省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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