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范文1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總體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
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范文2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總體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
(2)保險公司的違規造假行為形成應收保費。由于各保險公司的產品費率和支付給人手續費的最高限額均由保監會審批,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為了擴大銷售額,承諾給予保費回扣或變相降低費率,即“暗返”。利用虛掛應收保費的方式支付給人法律規定以外的高額手續費,這部分多支付的手續費以應收保費的形式存在,實際上卻不能收回,徹底成為了壞賬。另一方面,保險機構索要高額手續費,為躲避監管機構的檢查,在會計上以掛應收保費的形式對支付的費用進行處理,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通過出具批單反向沖減保費收入,達到“暗返”的目的?;鶎颖kU機構為完成上級規定的指標任務,達到多提費用的目的,通過“應收保費”賬戶進行造假。以上情況產生的應收保費通常被稱為“虛應收”。這也是監管部門對應收保費監管的重點部分。
(3)營銷人員變動導致的應收保費。保險營銷人員的流動非常頻繁,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營銷人員變動,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單因客戶資料遺失而無法收款。
三、不良應收保費的影響
應收保費的數量太多,甚至發生很多不正常的應收保費時,會對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1、降低會計信息真實性
一方面,應收保費長期掛賬,虛增了保費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業務系統的設置,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由于應付未付的批減保費會存在一部分負數的應收保費。這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項債務,而正數的應收保費是一項債權,兩者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減。如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沖減正數的應收保費,會降低應收保費數據的真實性。
2、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現金流的減少。應收保費占用了保險公司正常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因現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支付危機。另外應收保費缺乏流動性和收益性,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第二,加大了企業償付風險,不利于正常的賠付。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財產保險保單,一旦出險,保險人就需承擔響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資金則給正常賠付增加了壓力。第三,保監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大量的應收保費直接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再次,應收保費作為收入雖未收到款項,但保險公司須據此預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加了經費負擔。第四,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均要進行分保(再保險),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應收保費易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已經收到資金而不入賬,或未繳費出險時,用賠款沖抵應收保費。
四、針對不良應收保費所采取的對策
由于過多的應收保費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
1、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和提高誠信的投入
部分客戶片面認為投了保就有保障,繳費的時間不是決定因素。對此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鼓勵主動繳費,消除產生應收保費的客戶因素。另外,樹立全員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實現穩健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
2、根據投保業務的質量進行有選擇的承保
在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的同時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首先,保險公司要在收入和費用、規模與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次培養業務員對企業的責任感。按照保戶信譽程度、償債能力、當前財務狀況和實際支付保費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應收保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保費的實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別約定
利用特別約定可以有效提高應收保費的實收率。比如,在特別約定中增加保單生效或失效的條件,以減少在不能按規定時間收取保費時的保險責任;在特別約定中增加繳費時間,以及未繳費合同失效條款,以減少保險責任,促進保費的及時回收。
4、建立科學的回收管理機制
應收保費發生后,保險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爭取按期收回保費。有效的措施包括對回收情況的監督、提取壞賬準備和制定適當的收賬政策。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以應收保費總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在收賬費用和所減少壞賬損失之間做出權衡。
5、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通過開展應收保費的審計調查工作,摸清應收保費的底線,了解其管理現狀。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以公司利益為重,加強風險管控,有力推動應收保費的管理工作。通過上述措施的結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費的比重,將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進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姜星明: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有關問題的探討[J].金融會計,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國保費收入核算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會計研究,2005(10).
[3]鄔潤龍:應收保費認可標準初探[J].上海保險,2005(4).
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范文3
保監會有關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1月-8月,全國實現財產險保費768.51億元,同比增長28.36%;其中應收保費103.43億元,同比增長168.48%,應收保費占總保費的比重為13.46%,比上年同期上升7.03個百分點。應收保費增長過快,對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了不利影響,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降低其比重。
一、應收保費的主要分布特點
(一)各公司應收保費分布及增長情況不均衡。以湖北省為例,人保財險湖北省分公司2004年1月—8月應收保費余額為2.03億元,同比增長407.5%,占全省財產險應收保費總額的74.51%;太保產險武漢分公司為0.3億元,是上年同期的12.93倍;天安、太平保險武漢分公司應收保費分別為0.08億元、0.09億元,是上年同期的2.73倍和8.36倍;平安產險武漢分公司應收保費僅為0.21億元,同比負增長 13.51%.
(二)應收保費規模與總保費規模增長比例基本一致。各地應收保費總量與其保費收入總量成正比。以湖北為例,應收保費主要集中在武漢、宜昌、襄樊等經濟相對較發達的地區,其中武漢市應收保費達1.68億元,占全省應收保費總量的61.59%.
(三)應收保費主要集中在機車險、企財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以湖北為例,2004年1月—8月機車險應收保費 1.41億元,企財險應收保費0.43億元,船舶險應收保費0.24億元,分別占全省財產保險應收保費總額的51.84%、 15.81%、8.82%,三項合計占76.47%.
二、應收保費產生及增長較快的主要原因
2004年財產險應收保費較上年大幅上升,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既有因會計核算方法發生變化等正常原因產生的應收保費,也有為招攬業務提前簽單等非正常原因產生的應收保費。
(一)會計核算方法發生變化要求將應收保費納入賬內核算。隨著各公司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會計核算方面標準更嚴,會計處理上要求只要簽發保單就應同時確認應收保費和保費收入,所以2004年財產險公司以往在賬外反映的各種未及時收款的應收保費均納入了賬內反映,造成應收保費的快速增長。
(二)分期付款業務產生應收保費。針對與一些大保戶簽發的機車險、企財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考慮到對方的信譽及繳費要求,保險公司通過與被保險人協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險費,因部分保費還沒有到協議付款時間而產生應收保費。這部分因分期付款產生的應收保費一般到期就能收回。
(三)網點保費結算滯后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保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運部門等網點代辦保險、代收保費,而保險公司通常采取月結或季結的方式同上述機構進行業務結算,從而出現在保單簽發后因機構尚未將保費劃轉過來而產生應收保費。
(四)補錄數據不到位產生應收保費。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部分業務、定額保單,按保險公司規定必須在承保后及時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未能及時進行收付費結轉確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應收保費的產生。此外,有的公司根據上市核算要求,將以前在賬外反映的應收保費補錄賬內進行核算,也產生大量的應收保費。如2004年7月湖北省某公司將保險責任期內的賬外應收保費3 900萬元納入賬內核算,使得該公司當月應收保費大幅增加。
(五)提前簽單產生的應收保費。隨著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少數機構在未與投保人正式達成承保意向時采取先出單、后收費的方式招攬業務,在出單后又因投保人改變投保意向或無力繳款,造成保費不能按期收回,導致應收保費產生。
(六)投保人因資金周轉困難或惡意拖欠產生的應收保費。在保險展業過程中,保險公司往往處于相對的劣勢地位。投保人通常會以經營狀況不佳或資金周轉困難為借口拖欠保費,而保險公司在這方面能夠采取的有效制約手段非常有限,從而導致應收保費不能及時收回。
(七)違規高比例退費產生的應收保費。一方面,少數公司為爭奪市場,在保險業務活動中承諾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費回扣或變相降低費率;另一方面,保險機構索要高額手續費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為躲避監管機構的檢查,有的公司在會計處理上將支付給被保險人和機構的這些費用采取掛應收保費的形式予以處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
(八)因錄單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目前,大部分財產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實現無縫連接,當業務承保系統錄單成功后,財務系統就自動確認保費收入。據了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錄單崗操作失誤及復核崗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而實際上這部分應收保費是屬于無效保單產生的數據。
三、應收保費過大引發的問題
一定比例之內(如占總保費3%或5%以內)的應收保費,在財產險經營中應視為正常現象,但應收保費規模和比重過大,則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經營的穩定性,甚至導致經營風險。
(一)影響了經營質量,加重了稅賦。按照權責發生制的會計核算原則,一旦確認應收保費,則相應確認了保費收入,保險公司將應收保費作為收入,就必須繳納一定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保險公司在未收到款項時,所繳納的稅賦實質上是預交的。對于難以收回的應收保費而言,不僅資金沒有及時流入到保險公司,造成保費虛增,而且公司先行支付的稅收,也增加了經營負擔。
(二)增加了經營成本。一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對應收保費的管理放松,將影響從業人員的展業行為,從而增加公司的管理難度,也造成追欠費用的增加。二是增加了壞賬成本,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三是增加分保成本。一旦簽單確認的保費,無論是否收到均要進行分保。四是增加了資金運用成本。在應收保費上積壓的資金,使保險公司不得不放棄相應的投資項目。
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范文4
一、現行保險稅收制度分析
1. 整體稅負偏重,制約了保險業的長期發展
從2001年起,國家對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率進行了調整,分三年將營業稅率由原先的8 %下調至5 %,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保險公司的稅收負擔,但仍遠高于郵電通信業、交通運輸業適用的3 %,甚至也高于其他服務業適用的5 %。從國際范圍來看,我國保險業的營業稅率也是較高的。世界各國一般都對保險業采取較為傾斜的政策,扶持其發展。如西班牙、新加坡等對保險業免征營業稅;美國各州營業稅稅率有所不同,一般都在2 %左右;英國按毛保費的2.5 %交納,1996年新稅法規定壽險、養老險、健康險、水險、航空險、國際貨運險、出口險免營業稅;在亞洲,像泰國這樣的東南亞國家的保險稅率也只有3.3 %。較高的營業稅率對保險業尤其是產險的發展有一定的制約,不利于保險公司在大數法則的基礎上控制風險。
其次,保險業適用的印花稅稅率較高,財產保險合同與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適用1 ‰的稅率,比其他合同適用的0.05 ‰、0.3 ‰等稅率要高,僅次于證券交易適用的2 ‰的稅率,由于印花稅是以保費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其實際稅負并不低于證券交易。
2. 稅負不夠公平
中外資保險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和城建稅方面表現的稅負差別很大。
(1)稅率不同。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公司由總公司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資保險公司經營所得,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而中資保險公司所得稅統一為33%。
(2)稅基不同。中外資保險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賬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如中資保險公司計稅工資有最高限額的限制,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的14 %計算扣除。而外資保險公司的職工工資可據實從成本中列支。中資保險公司提取壞賬準備金的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3 %-0.5 %,呆賬準備金為年初放款余額的1 %; 而外資保險公司則按年末放款余額或應收賬款余額的3%提取壞賬、呆賬準備金。又如在捐贈支出方面,中資保險公司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1.5% 的標準以內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而外資保險公司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作為當期費用全部列支。
(3)中資保險公司要繳納附加于營業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而對外資保險公司則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4)外資保險公司可享受再投資退稅政策。外資保險公司將從公司經營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
3. 與同屬金融業的銀行、基金公司相比,對保險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夠
保險作為商業社會的穩定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保險業由于起步晚,發展水平低,還不足為社會提供較好的保障,所以國家應扶持其發展。但與同屬金融業的銀行、基金公司相比,保險公司所享有的政策優惠實在有限。如根據規定,對銀行2001年1月1日起發生的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 (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 對銀行2000年底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可以在今后5年內逐步沖減應稅營業額。對保險公司來說,由于保險產品銷售的載體——保險合同只是一種承諾,交易成功的主動權不在服務提供方(也就是保險公司),因此,當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在較長時間未收到時,尤其是當保險責任期結束,被保險人沒有出險,由于保險公司沒有明顯的承擔風險的事項和行為,投保人再繳納該保費的可能性相當渺茫,但對這一部分應收保費卻要計算繳納營業稅。此外,在《保險法》頒布以前,保險資金是放開經營的,有些保險公司可能存在截至目前尚未收回的貸款,對這部分應收未收利息,卻不能像銀行那樣從營業稅中扣除。再如,保險公司新推出的投資連接保險,根據其特性,獨立賬戶上資金運用的所有收益和損失都由被保險人享有和負擔,保險公司并不享有買賣有價證券產生的收益,情況非常類似于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國家對基金公司運作收益實行不征稅的稅收政策,而保險公司卻享受不了這樣的優惠。
4. 征收依據不夠科學
我國保險稅收制度在制定征稅依據上忽略了保險作為經營風險業務的特殊行業有其自身的經濟運行機制。在不考慮投資收益和其他因素的情況下,目前保險應納稅所得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經營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純保費收入+附加保費收入-賠款支出-經營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所得稅計稅基礎里包含了“純保費收入-賠款支出”部分,然而根據大數法則以及保險精算理論,保險公司收取的純保險費與賠款最終是相等的,保險公司在純保險收入和賠款差額之間無利潤可賺。在現實工作中,當會計年度終結時,純保費收入與賠款支出相抵有結余,只能說明該會計年度的風險損失概率低于預期的風險損失概率,并不排斥在未來的會計年度發生高于預期損失概率的風險事故。因此,純保費收入與賠款支出的差額實際上是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業務的風險成本,不是保險公司實現的利潤。對這部分征稅不利于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穩定,降低了保險公司自我積累能力。
其次,在再保險業務營業稅的計征上,稅法規定在實行分保業務時,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的余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但在實際工作中,一律由分出公司負擔所有營業稅,對分入公司不再征收營業稅。這樣,對分出保險公司而言,原計稅保費收入中至少對總保費與自留保費之差多征了營業稅,未考慮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間的利益差異,客觀上也增加了分出公司的稅賦負擔,特別是在向境外公司分保高風險業務時,分出保險公司自留份額很小,保費收入可能還不夠代交分入公司的營業稅(如衛星保險自留3 %-5 %,分保97 %-95 %)。
二、我國保險稅收制度改革的探討
1. 理順國家稅收和保險企業稅收之間的關系
長期以來,在制定有關保險企業的宏觀政策時,始終把保險作為國家財政和銀行籌集資金來源(稅后利潤作為銀行存款)的主要工具之一,忽視了經營風險業務的特殊金融業有其自身的經濟運行機制。對目前正逐步開放的保險市場來說,首先要理順國家稅收和保險企業稅收之間的關系。適當的稅收政策有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而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又可以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保險業稅收的增長,主要取決于保險業稅源的培育和保險業的持續增長,而不在于提高稅率。因此怎樣促進保險業的持續發展應該成為保險稅收制度改革的取向,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確保保險同業、保險與其他金融業之間的平等競爭。
2. 降低保險業的稅負水平
參照國外保險稅收管理,結合保險的“經濟補償”的重要原則,建議適當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積極向國際市場靠攏,讓保險公司有適當的“休養生息”的時間來加強積累、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確保賠付。在我國暫時不能免征營業稅的情況下,建議進一步加大稅率降低的幅度。還建議對保險合同的印花稅適用較低的稅率如0.3%或0.5 % ,或根據不同種類的合同規定不同的稅率。
3. 統一中外保險公司的稅收政策
加入WTO以后,公平競爭將成為保險市場的主基調。因此,中、外保險公司不僅要適用相同的所得稅率,而且還要統一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如計稅工資、壞賬提取比例、業務招待費提取比例、捐贈支出的扣除標準等。同時,對外資保險公司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統一中、外保險公司征收的稅種。
4. 按不同險種設置不同營業稅率
世界上多數國家營業稅分險種規定稅率,實行差別稅率。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按各險種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和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與國計民生的關系程度、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半政策性保險(含國內實力難以辦到的險種和部分再保險業務)、是否為強制性保險為界分險種確定不同的營業稅率。建議對一些政策性、非盈利性的險種減免稅收,對利潤水平低或者對社會穩定有重要作用的險種規定較低的稅率,同時在目前部分險種的營業稅免稅的基礎上擴大免稅范圍,如地震險、洪水險、信用保證保險和強制性保險,以充分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
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范文5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保險公司;稅收;政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15-02
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行以后,原對保險公司執行的兩個主要的企業所得稅規范性文件即國稅發[1999]169號和國稅函[2000]906號都已廢止,如何制定新的適合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配套政策,這是新企業所得稅制實施后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納稅人的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50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與之相配套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也已正式出臺,在這項配套政策中,對居民企業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原則,也就是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年終再由總公司進行全年的匯算清繳,當然,該管理暫行辦法中也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可以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包括不能分開核算、內部服務機構、總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當年新設立分公司等。這一點改變了原來對內資保險公司按是否獨立核算來判斷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會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這項政策就會對這些分支機構和分公司的納稅地點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從2008年開始,所有的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都需要匯總到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部分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需要在當地預繳一部分所得稅。這一政策變化對內資保險公司將會有利,因為,內資保險公司在全國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有的盈利,有的虧損,那么,實行匯總納稅以后,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盈虧損互抵,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如果總公司是設立在可以享受特定低稅率地區,如過渡期低稅率優惠等,那么,甚至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利潤也可以總公司的低稅率。而且,內資保險公司還可對照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在資產總額、經營收入、職工工資等方面盡量做到不獨立劃分清楚分公司資產、收入、人員,這樣還可以避免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率及稅收優惠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了過渡期優惠稅率以外,共有三檔稅率,基本稅率為25%,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可以享受的低稅率包括過渡期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對于大多數的保險公司而言,將會適用25%的基本稅率,少部分中小型的保險公司,如果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將會面臨20%的稅率,另外,部分外資保險公司,原來享受15%的稅率優惠的,將會在過渡期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直接針對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基本沒有,和保險公司相關的優惠政策包括:
(一)對國債利息所得繼續給予免稅。因為保險公司的收取的歷年積淀的保費收入在投資方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專門的要求,一般主要的投資途徑是國債,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中主要來源也是國債利息。但是,保險公司在國債二級市場買賣的差價收入不屬于免稅范圍。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收入免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符合條件的解釋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內股權。由于保險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資金投資進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達到一年以上的股權,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這對于保險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基的界定及影響
在稅基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費用扣除規定,特別是計稅工資的取消,這對內資保險公司而言無疑會有利。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和保險公司特別相關的費用扣除還有下面幾個項目。
(一)關于保費取得成本。國際上對保費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采用遞延法,將保費取得成本與保費收入之間進行配比,也有一些國家按照現金收付制原則,將保費成本直接在支付的當期直接扣除。我國目前采取后一種方法,即保費取得成本在支付當期扣除。但是,我國對保費取得成本的扣除總量實施了限制。即對保險公司傭金支出要求在不超過保費收入5%比例以內扣除,對于保險營銷費用不超過保費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建議我國借鑒國際保險業處理慣例,按照謹慎性會計處理原則,允許保險公司據實列支保險營銷費用和傭金支出金額。
(二)關于各項準備金的稅前扣除。保險公司所涉及到準備金包括未賺保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以及其他特定準備金等。其中未賺保費準備金又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長期責任準備金,前者是對于保險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財產保險業務,而后者是對于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長期保險業務。而未決賠款準備金也分為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兩類。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允許按照月計提法或按日計提法進行計算,按計算結果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一般情況下對此條款一般不會再作修改,對于長期責任準備金也允許按照保險精算的結果計提并稅前扣除。
對于未決賠款準備金,原《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規定,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只能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計提列支。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提取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大大超過4%的比例,這樣實際上造成保險公司提前繳納了企業所得稅,而且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里包括了理賠費用準備金,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要么提高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的比例,要么增設理賠費用準備金。例如,以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為例,根據歷史經驗,在無巨災年份,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費的14%~16%,這樣就造成一大筆未決賠款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0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上述各項準備金如何稅前扣除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的核定才能稅前扣除。因此,對這些準備金扣除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確。
(三)長期待攤費用
新稅法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允許企業可以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攤銷。而原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辦公樓、營業廳一次裝修工程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賃合同的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盡管攤銷的期限沒變,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規定,對于金融保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可以租賃期內平均攤銷,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稅法要求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作為電子設備在不短于三年內計提折舊。
(四)關于呆賬壞賬及準備金扣除
呆賬和壞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國人民銀行在《貸款通則》中,將不良貸款分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通稱“兩呆一逾”,并要求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所以呆賬是指金融企業難以收回的貸款本金,只有金融企業才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而壞賬則是一個通用的財務名詞,是指企業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對于金融企業而言,主要是指應收利息、應收保費等,壞賬準備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提取的一項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對壞賬、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賬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13號)。通知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應以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提取準備金的辦法。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取消這兩項準備金計提的審批程序。
金融保險企業會計上對損失處理可以提取三類準備金,即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但是,從前面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只有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會計上可以計提,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只有在實際處置相關資產時,可以按照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來確認資產損失。
按照國稅發[1999]213號文件規定,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準備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金的各項貸款余額×1% -上年末呆賬準備金余額
而壞賬準備金計提的公式為:當年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本年末應收賬款余額×提取比例-上年末壞賬準備金余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對于保險企業而言,還需要在呆賬和壞賬之間作出選擇,比如,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既是屬于呆賬稅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又是屬于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范圍,那么到底是計提呆賬還壞賬呢?本文認為,稅法不可能允許兩者都計提,保險公司可以從中作出選擇,一般而言,提取呆賬準備金對保險公司會更有利。
(五)防預費和保險保障基金的扣除
防預費是指保險企業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保險標的采取的安全防御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原國稅發[1999]168號文件規定,財產保險業務、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據實扣除;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0.8%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原企業所得稅對防預費是按限定比例據實扣除,這樣不利于保險公司在防預方面投入更多,因此,對此項比例限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也應當取消。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比例繳納的一項強制性費用,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也應當允許保險公司按辦法規定比例上繳的,都允許全額稅前列支。
參考文獻:
[1]OECD,1999:Taxing Insurance companies,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2]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國稅發[1999]169號;國稅函[2002]960號;國稅函[2000]906號.
[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
[4]保險業稅收政策要適應新會計準則要求[N].中國稅務報,2008-03-17(9).
[5]吳金光,非壽險公司承保所得稅制度的比較研究[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6,(1).
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范文6
本文在對天津市的財產保險分公司進行分析時,基于數據的可獲得性以及經營差異,剔除了政策性保險公司性質的出口信用保險分公司以及2011年新開業的三星、國壽財險,同時將渤海產險的天津分公司以及濱海分公司合并為一家分公司處理,共計17家財產保險分公司。分析時選擇的指標主要有:(一)保費收入。該指標是指保險公司日常主要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可以作為衡量公司規模大小的指標。(二)利潤總額。保險公司的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反映保險公司一定會計期間內實現的利潤或者發生的虧損。(三)保費收入增長率。該指標為(當年保費收入-去年保費收入)/去年保費收入×100%。該指標能直觀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務增長速度。(四)凈利潤增長率。該指標為(當年凈利潤-去年凈利潤)/去年凈利潤×100%。它是衡量一個企業經營效益的重要指標。(五)承保利潤率。該指標為承保利潤/保費收入×100%,反映公司承保業務的獲利能力,與公司的償付能力密切相關。(六)應收保費率。該指標為應收保費/保費收入×100%。該指標值不宜過大,值越大說明公司經營穩健性較差,而且也關系到公司的償付能力問題。(七)綜合費用率。該指標為本期綜合費用/本期自留保費×100%,反映保險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經營保險業務中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水平。(八)綜合賠付率。該指標為本期綜合賠款支出/(當期保費收入-分出保費+分入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100%。該指標是衡量產險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九)再保險率。該指標為分出保費/保費收入×100%。指標值越大,意味將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越多,原保險人承擔的理賠風險就越少,償付能力越有保證。
二、因子分析過程及結果
本文通過因子分析把眾多的指標變量反映的信息濃縮為少數幾個因子,利用因子值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進行綜合評價和分類對比。(一)對指標進行預處理首先進行同向化處理。一是正向指標,這類指標的數值越大,反映保險公司的業績水平越高,例如保費收入、利潤總額等指標。二是逆向指標。這類指標的數值越小,表明保險公司的業績水平越高,例如應收保費率、綜合費用率等指標。本文采用對逆向指標取負數的方式對數據進行同向化處理。其次,進行正態標準化處理,解決指標量綱不同對分析造成的影響。(二)進行KMO檢驗和Bartlett檢驗KMO檢驗和Bartlett檢驗是對各變量的相關系數矩陣進行統計學檢驗的方法之一,用于評價因子分析的可執行性和有效性。檢驗結果顯示,KMO值=0.5,Bartlett檢驗的P值<0.05,可以接受因子分析。(三)提取因子運用SPSS軟件進行因子分析,通過主成分法提取因子。因子的特征根就越高,代表對解釋原變量的貢獻越大。最終按照特征根大于1的原則,選出3個公共因子。其累積方差貢獻率達到88.84%(見表1)。(四)因子解釋計算已提取出的3個因子的載荷矩陣,以解釋因子的實際意義。由于提取的3個原始因子的載荷矩陣在因子解釋過程中未能達到理想效果,故利用方差最大化方法進行因子旋轉,得到的因子載荷矩陣如下:通過表2可以看出,公共因子1主要解釋了凈利潤增長率、承保利潤率、應收保費率和再保險率,命名為盈利因子。公共因子2主要解釋了保費收入、利潤總額,命名為規模因子。公共因子3主要解釋了保費收入增長率、綜合費用率、綜合賠付率等,命名為效益因子。(五)計算因子得分及排名最后,由回歸法估計因子得分,以各因子的方差貢獻率占三個因子總方差貢獻率的比重作為權重進行加權匯總,得到各公司的綜合得分,并按照總得分的排序得出17家產險公司經營績效的排名。
三、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