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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管理制度范文1
【關鍵詞】汽車保險理賠;騙保原因;教育教學;德育教育
一、汽車保險理賠行業發展現狀
汽車保險行業對于維護汽車行業安全發展和保障人們生命財產安全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由于保險具有一定的經濟補償價值,具有很大的金錢引誘力,這在一定程度上會讓一些不法分子覺得這是獲得財富的便捷之路。所以,近年來保險欺詐、車險騙保的現象越來越多,成為保險行業高發領域并給保險行業帶來了致命一擊,給社會帶來了不良風氣,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因此,很多專家針對此現象在保險詐騙的防范,保險工作程序以及保險法律方面的監督進行了研究與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意見與建議,這對于推進保險行業的發展有積極作用。所以,在現代教育教學中,相關課程在傳授汽車保險理賠內容的同時應進行德育教育的滲透,使學生在了解保險理賠知識的同時要樹立正確的保險理賠意識,并擁有誠信守法,愛崗敬業的優良道德品質。應該從法律的角度去看待汽車保險理賠騙?,F象,并利用法律的力量去禁止此現象的發生。
二、汽車保險理賠騙保原因分析
當今社會的汽車保險理賠騙?,F象的發生嚴重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并且給國家和人民都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經過初步分析,認為造成汽車保險理賠騙保現象發生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的兩個方面原因有行業自身方面和法律漏洞方面??偠胖蛴幸韵聨c。
(一)由于汽車數量增多,汽車保險數量也隨之增多。以北京市為例,截止到2017年底,北京機動車數量超過530萬輛。這一方面代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間接表現了汽車投保數量的劇增和保險基數額的大大提高,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這是引發汽車保險理賠騙?,F象發生并大量增加的客觀原因。
(二)相對于其他保險騙保,汽車保險理賠騙保比較容易且處理得快。雖然汽車現在已經安全融入人們的生活和工業生產運輸等方面,但是這并沒有改變汽車本身是一種高危的事物。因為汽車很容易出現故障,引發交通事故,這使騙保者很輕松地就可以編造或者制造一些交通事故,而且汽車保險理賠的程序比較簡單快速,只要沒有查證出他們是在詐騙,那么他們很容易得到賠償金,計劃得逞。
(三)車險騙保要求的技術不高,成本較低并且法律責任較輕。如果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輕則車輛損壞,重則造成人員傷亡,這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來說為使他們獲益最大,他們往往會昧著良心謊報損失,弄虛作假。而對于汽車修理廠來說,進行騙保操作也比較簡單,即使沒有成功他們也不必付出多少成本。另外,由于汽車保險理賠金額數目不是很大,不至于構成犯罪,這就導致車險詐騙者經濟成本較低且受到的懲罰不重,這也成為車險詐騙活動越來越多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我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對車險騙保行為人的處罰力度不大,通常車險詐騙者只需承擔一些民事責任,不會移交給公安部門,這也就使得詐騙者更加猖狂地實施詐騙。
(四)車險行業內部競爭激烈,放松了對承保車輛的核查,導致增加了騙保風險。根據調查顯示,近年來車險騙保案件頻繁發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保險行業內部競爭激烈造成的。由于競爭激烈,保險公司為了爭取業務,都會使出一些“特別的手段”。在投保方面,會相對放松對承保車輛的核查,很可能會承擔不符合保險條件的業務;在理賠方面,公司為了提高辦事效率會相對地簡化理賠程序。綜上,正是因為由激烈的行業競爭導致的承保、理賠程序的簡化,從而讓不法分子有空可鉆,導致騙保案件屢禁不止。
(五)對于保險機構來說,其自身保險機構內部防范騙保制度不健全。雖然保監會以及各保險公司已經制定了相關的法規和風險管理制度,但是由于保險機構執行力度不高,在制度建設方面嚴重不足,不能嚴格貫徹執行制度法規,所以會導致騙保案件難以識破和屢禁不止。此外,各保險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制度,對于發生事故的車輛和傷亡人員應及時跟進核實真實情況,最大程度避免騙保案件的發生。
三、課程教學中的德育滲透
汽車保險理賠騙保案件最重要的問題根源是誠信問題。學校不僅是向學生們傳播知識的地方,它更應該是教會學生們做人的地方,教導學生們應該誠實守信,愛崗敬業。所以,在現代化教育中,應該將德育教育融入到課程教學中,并結合實際的騙保案件舉例,讓學生們意識到此詐騙事件的危害性和誠實的重要性。教師應該以身作則,并且做一個有心人,有意識地去啟發和開導學生,使學生在耳濡目染下達到“誠信教育”的目的。避免保險詐騙事件的發生,最大的要求是雙方要誠實和坦誠,遵循誠信原則,這應該充分體現在合同上并在合同上清楚表明雙方的行為責任,避免后期糾紛。因此,企業應該加強保險工作人員的誠信建設,學校在教育中應該讓學生了解經濟利益與道德的沖突并很好地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要求學生在將來的工作中誠實守信,愛崗敬業。此外,在課程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僅要傳授相關的車險內容和理賠知識,而且要讓學生們認識了解到法律的力量,充分掌握法律知識。這樣學生將來步入社會中,時刻保持著知法守法,依法辦事,對提高社會風氣,抑制騙保等詐騙行為有著很大的積極作用。
四、結語
保險理賠管理制度范文2
您好!我是客服部保險理賠員,主要負責××市壽險理賠工作,下面是我的辭職報告。
作為一名理賠員,主要的日常工作內容,
1、調查取證,收集、整理并審核查勘定損資料;
2、接到查勘定損通知后,組織客戶及有關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核定保險事故的損失;
3、接見客戶,檢查確定財產權利的有效性,查找警察和醫院記錄,確定責任;
4、檢查索賠形式和其他記錄確定承保范圍,對職責范圍內所有賠案、算賠案進行賠款理算;
5、向客戶及人合理地解釋理賠結論,處理客戶反饋的有關查勘定損意見和理賠意見;
6、理賠文件整理歸檔,建立、維護理賠業務數據庫和客戶風險檔案,分析客戶風險分布狀況,提出風險管理對策,確保理賠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
7、研究理賠有關政策、管理制度和實務流程,提出擬定以及修改意見,不斷提高賠付的質量和效率。
工作內容很多吧,可是我的待遇卻不能跟我的工作內容相匹配,也向公司提過了很多次,然而總是未果。還有就是經常加班,應付各類的檢查是,享受不到應有的五天八小時,法定節假日。
保險理賠管理制度范文3
這已不是新華保險志愿者第一次來到韓秀坤老人家了。自從2011年5月新華保險成立理賠關懷公益志愿服務會以來,像葉、韓二老一樣得到公益關懷的客戶越來越多。
在開展“理賠關懷”公益服務的同時,新華保險還推出了新一代移動理賠平臺,為客戶提供更為便利的理賠服務。
率先發起“理賠關懷”
2008年,葉、韓二老的兒子購買了新華保險產品。2012年3月,二老的兒子不幸患病去世,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悲劇讓二老陷入悲痛之中難以自拔。本來就因病住院的葉昌老人病情也隨之加重,韓秀坤老人又不慎摔倒骨折,接二連三的不幸讓二老的生活處于風雨飄搖之中。得知此事當天,新華保險就開通了綠色通道,將理賠款送到了二老手上,并第一時間將他們列為理賠關懷公益志愿服務對象,在理賠服務之外送上更多人文關懷:新華保險志愿者看到兩位老人手中還有其他公司保單不知如何處理時,主動幫助準備理賠資料、聯系理賠事宜;由于二老年事已高,對獨子生前的銀行賬戶無從記起,新華保險志愿者積極與銀行相關部門人員進行溝通協商,幫助二老解決了難題;新華保險理賠志愿者多次登門探望二老,平時更通過電話噓寒問暖。由于病痛和喪子雙重打擊,不久之后葉昌先生也離開人世,留下韓秀坤老人孤苦伶仃無人陪伴。新華保險的志愿者們幾乎每周都去探望老人,以期能給老人飽經傷痛的心帶來一絲慰藉。
據新華保險運營總監、理賠關懷公益志愿服務會總會長陳正陽介紹:“在人們的印象里,保險公司的保障和服務從理賠款交給客戶之后,就畫上句號了。實際上,這些發生過賠案的客戶,或許正是格外需要關愛和幫助的群體。因此,我們在業內率先發起理賠關懷公益志愿服務,針對理賠過的特定客戶群,對于符合特定條件的對象進一步延續保險保障結束后的關愛,從點滴微公益做起,持續體現新華保險‘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戰略,彰顯保險行業弘揚大愛、提倡互助的社會責任感?!?/p>
新華保險理賠關懷公益志愿服務會的服務對象為在新華保險購買保險并理賠給付結束的客戶群體中,仍需社會扶助的符合特定條件者。特定條件主要界定為罹患重大疾病、慢性病、身體傷殘,或受益人為未成年人等。服務會志愿者由新華保險的理賠查勘人員、自愿加入的新華保險在職業務員、其他崗位員工或社會人士組成。活動形式包括一對一的服務行動和團體主題活動。
新華保險理賠關懷公益志愿服務會建立了規范的培訓和管理制度,制定《新華理賠關懷公益服務志愿者行動指南》,遵循“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堅持“自愿參加、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持之以恒”的原則。特別是吸納了熱心志愿服務的業務員群體,強調服務的公益性質,有助于提升保險從業人員道德水準,積極傳播回歸保險保障本原的從業理念,消除銷售誤導。
據初步統計,服務會成立以來,在第一階段試點期間共有1083名新華保險員工和業務員自愿加入,覆蓋受益群體2544人次。后續新華保險將組織向全系統推廣。
移動理賠平臺二期上線
繼年初推出3G移動理賠服務平臺后,新華保險持續研究通過智能手機及通信技術與核保核賠業務對接,進一步延伸理賠服務內容,提高理賠效率。近期,移動理賠平臺二期已按計劃上線,并相比一期項目新增三大特點,新華保險VIP客戶足不出戶即可享受到更易、更快、更關懷的理賠服務。
第一個特點是大額也能賠,移動理賠二期平臺上線后,理賠金額將不再局限于2000元以下,責任清晰、材料齊全的大額理賠也可以通過手機短時內賠付。客戶吳先生就對此深有感觸。吳先生的父親于2009年9月購買了新華保險紅雙喜新A兩全分紅保險,不幸于今年9月14日因病身故。得知消息后,新華保險理賠人員迅速上門慰問,并協助客戶收集理賠材料。通過3G移動理賠電子手機辦理理賠后,6400余元理賠款迅速匯至了吳先生的銀行賬戶。從理賠員上門到匯款到賬,整個過程僅用了27分鐘。吳先生驚訝地贊嘆道:“新華保險的理賠速度遠遠超過了我的想象!”
保險理賠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保險制度和工程風險控制制度。
工程保險制度,是指工程參建單位通過與保險公司訂立建設工程保險合同,將建設工程中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約定責任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進行轉移,根據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對損失進行賠償的制度。
工程風險控制制度,是指工程參建單位和保險公司及其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為降低和避免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質量監管和對事故預防預控的制度。
第三條按照“共同投保、共同保障、共同控制、相互制衡”的原則實施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
共同投保,即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共同投保建設工程保險,確保工程建設和竣工后一段時期內的安全質量事故和缺陷損失能獲得經濟補償。
共同保障,即由保險公司及其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共同對建設工程進行安全質量風險管理,共同保障工程安全和質量,并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出險給予及時理賠。
共同控制,即共同投保單位和共同保障單位,共同參與建設工程現場安全質量風險控制。
相互制衡,即引入保險制度,通過經濟手段將部分的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監督管理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和風險管理機構,對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的安全和質量控制行為形成第三方制衡機制,互相制約,共同規范市場。
第四條選擇本市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或者政府主導的公共建設工程開展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通過政府工程的示范效應積極引導其他建設工程參與試點。
第五條**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的綜合管理,并成立**市建設工程風險管理試點工作推進小組,具體負責試點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試點工作,減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對試點企業給與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風險管理參與主體
第七條由建設單位牽頭,與勘察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組成共同投保體投保建設工程保險。
第八條經認定的保險公司可以參與建設工程風險管理試點。
對于投資大、風險大、行業特殊、理賠要求高的工程可由幾家試點保險公司實施共同承保。
第九條風險管理機構受保險公司委托,對建設工程潛在的安全和質量事故損失風險因素實施辨識、評估、控制、處理,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減少和避免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
參與風險管理制度試點的風險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甲級監理資質;
(二)具備施工圖審圖資格;
(三)具備工程檢測資格。
試點期間,尚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可以以監理公司為主采取委托形式聯合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審圖機構和檢測機構,共同參與工程風險管理。
鼓勵現有的工程監理、設計審圖、檢測等機構通過改組、合并等方式發展成為風險管理機構。
經認定的風險管理機構可以參與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
第十條安全質量鑒定機構負責鑒定建設工程保險期內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保險責任事故。
經認定的安全質量鑒定機構,不得與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項目參與各方存在任何隸屬或者關聯關系,單位的員工也不能在安全質量鑒定機構中兼職。
第十一條試點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時,資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
第三章工程保險制度
第十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建設工程保險,包括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傷害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等三個險種。
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共同投保體單位將工程建設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導致的工程本體的物質損失和約定責任范圍內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的經濟行為。
人身傷害保險,是指共同投保體單位將項目從業人員在直接從事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人身傷亡引起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將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外來從業人員因住院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轉移給保險公司的經濟行為。凡已參加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的,人身傷害險保險費率按比例降低。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是指共同投保體單位將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或產生的質量隱患在工程竣工滿一年后引發的質量缺陷損失轉移給保險公司的經濟行為。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不設置免賠額。保險期從竣工滿一年后開始起算,最低保險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10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險期限由雙方約定。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方案設計評審后,建設單位根據保險公司的管理水平、償付能力、信譽水平、類似工程保險經驗、風險管理服務水平、基本費率,通過比選等方式自主選擇試點保險公司,并簽訂保險意向書。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確定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后,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等具有風險評價能力的單位實施工程項目的風險評價,并出具風險評價報告。
風險評價包括共同投保體風險評價和工程風險評價。
風險評價所確定的共同投保體風險系數和工程風險系數作為確定工程建設保險費率浮動依據。
第十五條風險評價完成后,由共同投保體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應包括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及費率、保險期限、被保險人義務、風險控制、保險理賠等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保險采取浮動費率機制,在基本費率的基礎上根據共同投保體風險系數和工程風險系數實行相應浮動。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保險費=建設工程合同價×[建筑與安裝工程一切險基本費率+人身傷害險基本費率+質量保修保險基本費率]×(共投體風險系數×65%+工程風險系數×35%)+附加風險管理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再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
已投保設計職業責任險的設計單位,在實行工程建設保險和風險管理時按具體工程情況適當減少保費。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保險的保險費根據共同投保體成員的責任實行分擔制,其中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建設單位一般分擔80%左右,設計單位一般分擔20%左右。人身傷害險,建設單位一般分擔30%左右,施工承包單位一般分擔70%左右。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建設單位一般分擔20%左右,施工承包單位一般分擔80%左右。附加風險管理費全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應提供保單、保費付款憑證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證明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以統一理賠標準、縮短理賠周期的原則進行建設工程保險理賠。
第四章工程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條共同投保體成員應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有關合同的要求,對工程安全質量風險進行自控和預防,并積極配合風險管理機構的現場風險控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委托風險管理機構,對工程現場進行風險控制。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比選等方式選定風險管理機構,并與風險管理機構簽訂風險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條風險管理機構的風險控制應從項目初步設計起貫穿到竣工后滿一年止的工程建設全過程。
風險管理機構根據工程具體特點,以建設工程保險合同和風險管理委托合同為依據,編制風險管理大綱、各階段風險管理實施方案和程序、事故應急預案,加強風險的預控和預警工作。
風險管理機構對初步設計進行風險指導和質量預控,對施工圖設計進行審查,并出具施工圖審查報告。
風險管理機構建立風險預防清單,確定風險控制對策,及時建立視像監控平臺和信息處理平臺等技術監控手段,通過現場跟蹤管理,實現風險動態管理和節點控制。
風險管理機構認為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或者可能產生工程安全和質量隱患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對影響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質量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未經風險管理機構簽字認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風險管理機構出具的工程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未提交工程評估報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風險管理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風險管理費=設計階段質量風險管理費+施工階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安全質量風險管理費
設計階段質量風險管理費,施工階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安全質量風險管理費,試點階段參照滬建監協字(2001)第20號《關于工程建設監理費**市行業指導價標準的通知》中設計、施工、保修三個階段的監理取費標準再增加10%安全管理費。
第五章各方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共同投保體成員應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試點工程中,建設單位可以不再委托監理機構實施工程監理。
共同投保體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建設工程保險費。
在發生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事故時,共同投保體應及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建設工程在竣工后一年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施工承包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對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保險責任負有經濟賠償義務。
保險公司收到共同投保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及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對應理賠的金額超過500萬元的重大賠案,在賠償限額內應及時預付賠款。
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委托合同向風險管理機構支付風險管理費。
保險公司應制定工程防災防損制度、事故應急預案、重大損失報告制度、預付賠款制度和保險理賠綠色通道制度。
保險公司應對建設工程保險單獨核算,對出險和賠付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市建設工程風險管理試點工作推進小組上報當年的賠付情況。
第二十八條風險管理機構應對工程安全質量承擔監督和控制責任。
在風險發生時,風險管理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對已發生和還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
風險管理機構不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履行風險控制義務,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檢測機構應對工程現場檢測對象負責,加強對現場材料和重要試塊、試件的現場取樣,對樣本的生產廠家和代表性進行確認。
保險理賠管理制度范文5
市場行為監管大幅度退出的條件還不成熟
有觀點認為,保險公估應及早脫離保險監管,歸屬各自技術主管部門??紤]我國實際,作者認為,大幅度放開保險公估監管的條件還不具備。原因有二:一是未來《資產評估法》的監管框架要求,各種類型的評估機構除了受到《資產評估法》的統一監管外,一般由其行業監管部門履行具體監管職責,這使得保險監管機構必須依法對保險公估實施監管。二是保護消費者利益。在遇到理賠糾紛時,消費者至少可以在四種救濟中選擇,即保險公司內設部門、保險相關行業組織、保險監管、仲裁或訴訟。其中,保險監管對前兩種機制的建立和運行起著關鍵作用,是消費者信賴的國家層面的保護,相比仲裁和訴訟,更為平易和迅速,切合了被保險人在遭受損失時的處境和需求。在當前我國自律文化和機制尚不發達、消費者維權意識和能力不高的情況下,保持監管的有效性非常必要。放開保險公估監管之辯關于保險公估是否納人保險監管,國際上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英國以自律和市場監督為主。保險公估人只是保險合同輔助人,業務往往也會延伸到非保險業,因此保險公估不納人保險監管之列,而是受到普通法(包括一般當前保險公估監管的改進方向建議進一步完善現有監管體制,在放開公估機構名稱、逐步培育和發揮公估行業組織基礎性作用兩方面進行改革,積極創造和積累未來改革的有利條件,待《資產評估法》出臺后,擇機推進市場準人制度改革。一、允許和鼓勵具有特色定位及名稱的公估機構發展一是關于特色定位。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至少可以從三個緯度來考量:一是根據委托方不同,單一代表某一方特別是代表消費者的定位;二是根據行業分類、業務專長,選擇自己重點業務領域;三是根據是否將保險賠款評估功能剝離,僅僅從事損失核算業務的定位。關于第一個緯度。理論上講,委托公估是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共有權力,然而,現實中多是保險公司委托公估人,這容易使得被保險人處于弱勢地位。美國的理賠機構中有一種叫“公共理算人”,專門受聘于被保險人,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代表被保險人利益參與理賠,并按照最后的賠償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英國也出現了一種基于被保險人利益的公估人(assessors),接受被保險人的委托從事保險估價和索賠工作,并盡可能擴大索賠的數量和范圍。近年來在深圳、山西、浙江等地出現的“索賠公司”與美英的機構有幾分形似,反映了市場處于一定發展階段的內在需求,然而由于存在風險隱患,有關部門意見尚未統一。此類公司處于監管盲區反而帶來了監管風險。我們認為,發展代表單一被保險方利益的公估機構非常重要。建議加快研究,在制訂相應規范的基礎上,對此類機構予以支持,規范其名稱、合作模式、禁止行為和盈利模式等,使其內部管理制度透明,引導其規范發展。關于第二個緯度。在保險公司壟斷力較強、注重大而全,保險公估資源少、話語權較弱、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公估機構根據自身優勢,集中優勢資源,專注個別領域,選擇專業化發展是一個可選方向。關于第三個緯度,中國保險報《我國公估業應盡早脫離保險系統》提出,為防止理賠道德風險,事故損失檢驗和賠款評估應該由不同公司完成。我們調研認為,當前在水險市場上,由于保險標的較大且技術復雜,兩項環節一般由不同技術人員進行,并且,客戶一般都是機構,具有較高的技術能力和要求保險公司復檢的話語權,道德風險得到較好的控制.在車險市場上,保險標的小、案情簡單,而且,隨著市場化的發展使得買方力量不斷增強,特別是,45店和修理廠會根據修理費用要求對損失進行判斷,這些都較好地抑制了公估機構的道德風險。因此,特意分開檢驗和賠款評估無疑會提高理賠成本,并最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然而,此建議在一定領域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妨允許和支持此類機構的建立和發展,讓市場去做出評判。二是關于名稱的選擇。定位是名稱的基礎,特色定位是市場發展的方向,這就要求放開名稱限制,同時也可與未來具有開放性特征的《資產評估法》的主動對接。建議在總體采用“保險理賠評估”的情況下,允許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定位選擇類似“保險檢驗”、“保險理賠”、“理賠評估”、“理賠咨詢”等名稱。新申請機構名稱中原則上不再使用“公估”字樣,考慮到歷史因素,原有機構可以保留原有稱呼。
引導和鼓勵保險公估行業組織
保險理賠管理制度范文6
關鍵詞:農業互助保險 再保險 保險合作社
農業互助保險的優勢
農業互助保險,是指農民按照合作制原則建立保險組織,自愿參保、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為其成員提供農業保險服務的一種農業保險模式。農業互助保險模式的優勢在于:
(一)有效降低組織成本和經營管理費用且保險費率低
農業互助保險的運營成本遠低于普通保險公司。以農業保險中數量龐大、必不可少的基層機構為例,農業互助保險的基層機構主要為農民自己組織的保險合作社,一般委托社員代表擔任相關工作,不需要全日制工作人員和專門辦公場所,可以節省大筆開支。在理賠工作的進行過程中,由于互助保險的參與者都是農民,對農業生產規律和災害損失特點比較熟悉,因此可以便捷地承擔小額保險理賠工作,一方面解決了農業保險理賠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節約了專業理賠人員的工作費用,大大降低了保險的運營成本。除此之外,農業互助保險的特點為互助合作,本身不以盈利為目的,保險產品價格中不含利潤部分,自然也能夠直接降低費率。
(二)有效降低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幾率
在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專業知識及信息方面極其不對等的農業保險中,由于投保后的懈怠和投機心理,投保人往往會減少對農業生產的必要投入、不積極保護農業生產安全,使得農業保險事故的發生幾率大大增加。同樣,農業保險中的“逆選擇”問題也可能比其他保險都要更嚴重—在所有農業項目中,農民會選擇其中高風險的項目進行投保,而這種細微的風險差異作為保險人而言很難觀察和了解到,因此最終會形成“賠付率上升—費率提高—保險萎縮”的惡性循環。
在農業互助保險中,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幾率可以被降到最低。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互助保險的每一個投保人都兼有保險組織成員身份,投保人與保險組織具有經濟利益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參加者都是本地農民,具有共同地緣和業緣的參加者相互之間比較熟悉和了解,容易產生共同的利益趨向(亨利·漢斯曼,2001),進而實現彼此之間的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
(三)容易獲得農民的認可和信任并可擴大保險覆蓋面
按照保險“投保越多、費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數法則,投保人數越多,保險越能進入良性循環。而我國農業保險長期以來發展不夠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農民參保熱情不高。很多農民在面對完全不熟悉的保險公司和復雜的保險條款時,有警惕和畏懼心理,這種心理再加上“靠天吃飯”的僥幸和“國家救濟”的習慣,直接導致很多農民抗拒農業保險。而農業互助保險是以農民為主體組織起來的,投保人可以親身參與保險的組織和運營,甚至于理賠事項也都是由自己或身邊熟悉的人共同處理,農民的對保險的信任感和可控感會大大加強,自然容易接受。
(四)有利于實現農業防災減災
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的投保人兼有保險組織成員身份,如果不能進行有效的防災減災,在增加保險組織賠償壓力的同時,也降低了農民從保險組織中獲得分紅的可能。因此,身兼兩種身份的參保農民會主動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險的發生幾率。一方面,參保農民會在自身農業生產過程中加強農業管理,降低風險幾率;另一方面,他們也會積極推動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利用其生產經驗及其掌握的資源優勢,進行成規模的防災、減災工作。從國際上來看,提供防災、防損工具,進行防雹增雨,防治病蟲害,進行植物保護,組織家畜家禽檢疫防疫,推廣優良品種以及農業新技術都是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常見的活動。這種方式相較一般農業保險單純的“投?!獮暮Α碣r”模式,無疑更具優勢。
農業互助保險制度構建基本原則
(一)民主管理與合作實施原則
在我國建立農業互助保險制度,無論在理論、立法還是實踐中,都屬于新鮮事物。由于在很大程度上背離了合作制的原則,使農業保險組織缺乏起碼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實施機制,地方政府干預過強。這種情況使得參保農民體會不到互助保險中“投保人即所有人”的主體感,農業互助保險的優勢自然無從發揮。因此,在我國建立農業互助保險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強調參保農民的主體地位,注重保護其民主管理保險組織和獲得經濟收益的權利。同時,政府在農業互助保險中的定位必須明晰——政府可以運用法律、政策及經濟方式對農民參與農業互助保險進行鼓勵和引導,但不能用行政命令方式干預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的正常運行,這是我國建立農業互助保險制度的最重要、最基礎的原則。
(二)國家責任原則
1.立法規制。引入農業互助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包括其特殊的性質、設立程序、條款設計、管理制度、財務流程、監管方式、稅收待遇等,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只有通過法律上的規定,才能規范我國農業互助保險的基本制度,為其推廣奠定基礎。具體來講,可以嘗試制定《農業互助保險條例》,對農業互助保險的基本性質、運作管理模式、設立、合并、解散、清算程序以及國家補貼等內容進行規定,待時機成熟時,進一步將其上升為法律層次。
2.國家補貼。在我國當前農民收入低,保險參與意愿不強的情況下,通過保費補貼、保險組織經營費用補貼以及稅費減免等方式降低農業保險產品費率,吸引農戶參與農業保險是必須的。同時,這也是穩定國家財政支出,改變我國長期以來“災后救濟”模式、促進農業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法定再保險原則
農業保險的特點在于,一旦發生風險往往是大范圍、高損失的。因此,對于農業保險而言,風險能否有效分散是其良性運作的關鍵,而再保險就是分散風險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外國在開展農業保險過程中,往往將再保險制度的建設作為核心和重點。目前,我國并未建立嚴格意義上的農業再保險機制。在再保險提供不足的情況下,農業互助保險的發展只是表面現象,一旦發生大規模災害,就有可能對現有的農業保險組織造成毀滅性打擊。因此,建立法定的、國家投入充足的再保險體系是農業互助保險良性發展的必需。
(四)自愿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是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的共同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推行強制保險的意義在于:第一,培養農戶的投保習慣;第二,最大限度地體現保險的“大數法則”,降低保費、降低風險。當然,為了避免強制保險帶來投保人的抵觸和保費負擔加重,國家有義務為投保人提供較大幅度的補貼。我國農業生產主要由農戶自行進行,由于各種原因,我國農民并未形成為農業生產進行投保的習慣。如果在農業互助保險中完全采取自愿原則,將直接導致農業保險推廣緩慢,影響整個農業生產的良性發展。因此,應根據國家農業保險發展計劃和各種具體農業生產特點,結合保費補貼、保險信貸掛鉤等手段,實現農業保險的自愿與強制相結合。對此,可以參考日本成功經驗,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如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作物進行強制保險;對其他農作物和牲畜實行自愿保險。當然,強制的方式、程度等都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我國建立農業互助保險制度的初步構想
(一)農業互助保險的基本體系構建
我國各省之間農業生產狀況和經濟狀況差異較大,再加上我國分稅制的現實,農業互助保險以省為單位進行組建較為適宜,其性質應確定為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初步可以考慮:在鄉鎮一級設立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由參保農民組成和進行管理,其職能在于:直接面向農戶提供保險服務,具體包括收取保險費、辦理入保手續、進行理賠核賠以及相應的農業技術支持。在縣級設立農業互助保險合作聯社,該機構的職能在于為合作社提供再保險,同時,聯社對合作社有業務指導、監督的權力。在省級設立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總社,總社的工作范圍包括:為聯社提供二次再保險,根據本省情況科學設定保險合同條款、費率以及再保險的成數等,同時負責對全省農業互助保險工作進行監督和稽查。
以省為單位建立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并不意味著中央政府在農業互助保險上無所作為。中央政府應建立全國性的中央農業再保險機構,為各省農業互助保險總社提供超額賠款再保險,一旦發生超出省社自負額的重大農業災害,可以迅速調集資金進行應對,我國農業互助保險基本體系如圖1所示。
(二)兩級農業保險基金的設立
由于農業互助保險的政策性特點,按照國際慣例,政府應提供足額資金支持。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中“支農支出由中央和地方分擔負責”的精神,農業保險所需資金應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別承擔。因此,可以考慮在中央和省級分別設立中央農業風險基金和各省農業風險基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注入資金,作為農業互助保險的資金依托。平時,農業互助保險機構應當向農業保險基金依法繳納風險金,在農業災害發生時,農業保險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向農業互助保險機構進行緊急支付。除此之外,按照國際慣例,農業保險基金還應負責對農業互助保險進行補貼,具體包括:針對投保農戶保費補貼以及針對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的行政管理費補貼。
除了由農業保險基金為農業互助保險提供的充足資金扶持外,各級政府亦有義務為農業互助保險提供發展支持。其中較重要的一環是針對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的全面免稅,這也是推動農業互助保險發展的國際通行做法。
(三)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的建立和運作
在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建立過程中,應采取由政府倡導和出資,農民自行組織的形式,既要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又要避免可能伴生的過度介入現象。在已經組建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地區,可以以現有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依托進行構建。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是農業互助保險的基本細胞,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和取得成功的關鍵,因此,其內部機構設置務求嚴謹。具體來講,合作社內部可考慮建立社員大會、日常工作機構和監督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參保農民組成,是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合作社的合并、解散、清算以及經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可按照章程每半年或者一年召開一次。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如保費收取、保險簽單、理賠等,可以按照合作社規模,設立理事會或者選舉社員代表負責進行,規模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設主任及少數的工作人員。除此之外,為了監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應當選舉社員代表組成監督委員會,一旦發現合作社工作有違法、違規或者不合理之處,可以提出質疑意見、要求改正,或者召集臨時社員大會進行處理。
參考文獻:
1.李勇杰.論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防范機制的構筑[J].保險研究,2008(7)
2.[美]亨利·漢斯曼著.于靜譯.企業所有權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郭建軍.我國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的情況及存在問題[J].決策咨詢通訊,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