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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審計要求范文1
眾所周知,任何的經濟活動離不開財務的收支,而財務收支審計目的是對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做出判斷,維護財經制度和紀律,促進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制度化、規范化,可見財務收支審計的重要性。溫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的“財政資金運用到哪里,審計就跟進到哪里”的審計遠景進一步說明了財務收支審計的重要性。那么,如何更好的發揮其基礎作用,并引領審計業務創新,適應新的審計環境的需要是進一步論述的問題。
二、財務收支審計引領審計業務創新的途徑
(一)從理念上突破財務收支審計的思維定式
思維方式決定行動軌跡,雖然財務收支審計是常規審計,但如果把創新審計業務的理念貫穿在審計過程的始終,就可以實現從理念到方法上引領審計業務創新的目標。在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不變,但審計人員的思維模式可以拓寬,應突破原有的思維定式,有意識的將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審計方向延伸。也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特點,選擇某個關鍵環節予以關注,使財務收支審計的視角從合規性、合法性拓展到前瞻性與效益性,充分體現內部審計為企業服務及和諧審計的理念。
要突破思維定式,從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中開拓出創新之路,需要審計人員思維意識的跟進。在審計過程中要善于運用逆向思維,橫向思維、發散思維等多種方式思考問題。這就要求審計人員不斷學習,提高綜合素質,練就一身好功夫,才能在審計過程中不斷擦出靈感的火花,釋放創新的光芒。
(二)從方法上突破財務收支審計的傳統模式
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方法是以報表,賬簿為出發點分析異常,找出審計的切入點,重點對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其中,趨勢分析、對比分析、結構分析、比率分析、因素分析等是財務收支審計中常用的方法。隨著審計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和計算機審計軟件的應用,為審計方法的創新提供了技術支持和人員保障。近年來,本單位在財務收支審計中總結出很多創新的方法。
1.用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指導從計劃編制到報告撰寫整個財務收支審計過程
首先,審前調查側重對審計對象的風險評估。對重要會計科目和他們所涉及的相關業務聯系起來。審計方案的編制應與審前調查結果緊密結合,以審前調查揭示出的高風險領域作為審計重點,以審前調查的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分配審計時間和抽樣數量的依據,這樣就可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比如,在對××集團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審計時,通過審前調查了解到,由于當年開工的項目當年大多無法結算,這部分財務收入主要靠預結確認,因此收入的真實性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通過以上分析,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就要分配足夠的時間和審計力量對這部分進行重點審計。
其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審計計劃的安排對確定的風險點和風險事項仔細分析,多角度、多渠道核實可能存在的問題,還是以×x集團財務收支審計為例,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通過對比單項工程的收入、成本,發現個別項目毛利率非常高,為進一步證實該風險事項存在的問題,審計人員就要通過對比預算、材料、生產計劃等資料,最終確認問題。
在審計項目終結階段,也就是編制審計報告過程中,仍然應該把風險當作一個重要部分予以分析和披露,這也是目前我們的財務收支審計報告所缺少的內容,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報告只是就審計問題予以披露。筆者認為,這是我們目前的財務收支審計應當改進的一個方面,把風險事項作為一個重要部分在財務收支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可以引起企業經營者對風險予以關注,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審計服務的職能。
2.關注非財務信息與財務資料的關聯
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是多個部門共同完成的,而財務資料是經營活動的載體,要想把財務收支審計做好,離不開對非財務資料的審計。近年來,我們已經總結出財務收支審計時需關注的資料。包括計劃部門提供的生產、維修計劃,經營部門提供的經營分析資料,安全部門提供的保險臺賬等等一系列非財務資料,通過這些非財務資料的審閱,了解被審計單位業務情況,然后,再與財務數據的對比分析,查找問題。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效果很好。如,在某單位審計時,通過保險臺賬與資產明細臺賬對比,查出該單位存在擠占成本購置賬外車輛的事實。
審計人員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特點,靈活選取不同的業務資料,有的放矢的進行對比分析,從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效果。
3.利用數據分析模型,開展財務收支審計
利用已有資料,尋找規律建立財務收支審計分析模型是創新審計業務的又一方法。在建立分析模型的過程中,要對將要分析的問題做出概括的、抽象的表述,找出可以通過審計軟件或計算機語言表達的檢索、計算,統計等條件。建模時要注意前提條件、邏輯規則以及各已知條件之間的勾稽關系等。
(三)從方式和手段上改變傳統財務收支審計
1.變集中審計為日常跟蹤(連續)審計
由于傳統的集中審計方式難以實現對審計資金和審計單位的壘覆蓋,而且受審計時間的限制。為了更好的發揮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作用,逐步實現審計工作由事后的監督向事前、事中的過程控制轉型。我公司審計部門已全面推行了日常經營監控審計方式。日常經營監控審計是信息技術環境下,特別是網絡環境下一種新的審計模式。它是由內部審計人員在相關事項發生的同時或稍后進行審計的一種審計類型。日常經營監控審計將原來的集中審計轉變為日常動態跟蹤審計,是對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方式的變革。實行日常經營監控審計,縮短了現場審計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并督促整改落實,體現了內部審計的時效性。
2.以計算機輔助審計為手段,貫穿整個審計作業和審計項目管理的始終
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的日臻完善與發展,大幅度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充分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軟件的強大功能,方便快捷地對財務信息系統進行審計,這是創新財務收支審計的又一個直接表現。
財務收支審計要求范文2
一、對縣農技中心2013年財務收支情況審計
審計實施時間:2014年4月——5月。
審計的內容:201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和使用情況;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情況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批復、可研報告、實施內容、合同、建設、驗收、決算和資金支付情況;基建項目立項、批復、招投標、合同、建設、驗收、決算和工程款支付情況以及年度任務完成考核情況。
審計的范圍:
1、檢查經費是否嚴格執行年初下達的預算,有無超年初財政核定的預算支出開支費用;
2、檢查收費是否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各項收費收入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有無坐支收費收入的行為;
3、有無超范圍、擅自擴大收費標準收費的行為;
4、有無隱匿轉移正常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問題,并對相關業務單位進行延伸審計;
5、是否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有無違反控購規定購買控購商品的行為;
6、是否按照規定開支招待費用,有無超標準開支招待費用的問題;
7、屬于政府采購行為的費用開支,是否按規定辦理政府采購,車輛維修是否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到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
二、對縣種子站2013年財務收支情況審計
審計實施時間:2014年6月——7月。
審計的內容:201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和使用情況;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情況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批復、可研報告、實施內容、合同、建設、驗收、決算和資金支付情況;基建項目立項、批復、招投標、合同、建設、驗收、決算和工程款支付情況以及年度任務完成考核情況。
審計的范圍:
1、檢查經費是否嚴格執行年初下達的預算,有無超年初財政核定的預算支出開支費用;
2、檢查收費是否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各項收費收入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有無坐支收費收入的行為;
3、有無超范圍、擅自擴大收費標準收費的行為;
4、有無隱匿轉移正常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問題,并對相關業務單位進行延伸審計;
5、是否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有無違反控購規定購買控購商品的行為;
6、是否按照規定開支招待費用,有無超標準開支招待費用的問題;
7、屬于政府采購行為的費用開支,是否按規定辦理政府采購,車輛維修是否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到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
三、對縣良種繁殖場2013年財務收支情況審計
審計實施時間:2014年8月——10月。
審計的內容:201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和使用情況;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情況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批復、可研報告、實施內容、合同、建設、驗收、決算和資金支付情況。
審計的范圍:
1、檢查經費是否嚴格執行年初下達的預算,有無超年初財政核定的預算支出開支費用;
2、有無隱匿轉移正常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問題,并對相關業務單位進行延伸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要求范文3
關鍵詞:農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分析
一、農業事業單位的概念
農業事業是指為發展農業經濟,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逐步實現農業生產手段、農業生產條件、農業科學技術和農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現代化而服務的各項事業。廣義的農業事業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業、水利、農機、氣象等部門所從事的科學研究、人才培訓、技術推廣、勘察設計、氣象預測、興修水利、抗旱治澇、改良土壤、繁育良種、抗災保畜、植物保護、開發農村資源、環境保護等各項事業。發展農業農業對加速發展農業有著重要意義。
為了完成各項農業事業,促進農業的發展,必須設立相應的農業事業單位和機構。農業事業單位是受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但不具有社會生產職能和國家管理職能的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建設服務的社會組織和機構。這就是說農業事業單位本身一般不直接從事各種農產品生產,而是直接或間接為各類農業生產單位提供各利,服務的。
二、農業事業單位經費的含義及其構成
1 農業事業經費的含義
農業經費是國家財政用于發展農、林、水利、農機、氣象等各項農業事業需要的資金。具體指國家預算安排用于農業各主管行政部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在組織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中所需要的經費。農業事業經費是國家財政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
農業事業經費主要是通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進行管理的。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的原則,各主管部門首先編制本部門的營業費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批準后,財政部門將事業費按期拔給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的事業費―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主管部門直接安排支出;另一部分轉撥給所屬的事業單位,由事業單位安排用于發展各項農業事業的需要。
2 農業事業經費的構成
農業事業經費使用范圍廣泛,項目繁多,如按國家預算科目有關內容來劃分,農業事業費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農業事業費、農場事業費、農業事業費、畜牧事業費、農機事業費、林業事業費、水利事業費、水產事業費、氣象事業費、鄉鎮企業事業費、農業資源調查和區劃費、土地管理農業費、森林工業農業費以及其他農林水事業費等。如果按農業事業費支出的要素來分,農業事業費包括以下幾部分: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與修繕費及其他費用等。
三、農業事業單位經費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及內容
一般說,審計對象決定于其所監督的范圍,亦即其所監督的領域和內容。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就是農業單位的收支活動。具體說,就是對農業事業單位收支預算的編制、執行過程及其結果、各項收入、支出及其結余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實性所進行的審計。
四、審計內容和重點
1 審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主要審查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各項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執行,財務支付手續是否完備,資金資產的安全是否有制度保證和實際監督制約等。
2 審查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經營收^等各項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重點關注有無隱瞞、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等現象。
3 審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和基建支出等各項支出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重點對人員編制情況,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情況,財政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及效益性進行審查。審查基建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項目計劃和預算,是否履行國家規定的報批手續,有無擅自擴大基建規模、擠占挪用等問題。
4 專用基金管理情況。審查事業單位是否按國家規定提取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基金。專用基金的使用是否嚴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規定。
5 資產的真實性及管理情況。重點關注是否將國有資產私自轉移問題,審查固定資產購置是否符合規定的報批程序和政府采購的要求,資金來源是否合規。
6 收費票據的使用管理情況。
7 銀行賬戶設置的合理性、合法性。
8 負債管理情況。審查事業單位對負債是否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重點關注因基建投入而產生的負債情況,并分析是否存在其他顯性、隱性負債,單位還款能力。
9 其他需查明的審計事項。
五、農業事業單位經費財務收支審計的任務
根據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和目的,財務收支審計的任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審查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保證預算任務的完成
農業事業單位的經費預算就是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計劃。財務收支計劃是指導輿業單位組織財務活動的綱領性文件,事業單位不僅要按照有關規定正確的編制財務收支預算,而且要在日常財務活動中嚴格執行預算。審計的任務在于通過對財務收支預算的編制及其執行情況的審查,促使事業單位認真地編制預算,在日常財務活動中嚴格執行預算,保證財務收支計劃的實現。
2 審查經費決算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經費決算作出正確的審計評價
每個農業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都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決算。報告全年實際各項收入、支出及結余境況,審計部門要審查農業單位在決算戶所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和完整,有無瞞報或少報收入,有無虛列支出、弄虛作假違紀違法問題。通過審計,對事業單位的決算作出正確的審計評價。
3 審查銀行開戶的情況,加強對事業經費的審計監督
事業單位貨幣資金的收、支、結算要通過銀行進行,根據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不同,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設相應的賬戶。審計部門要對農業事業單位在銀行開戶的情況進行審查,檢查有無多頭開戶,開設了哪些賬戶,是否合理,備賬戶資金收支有無違反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等,以加強對事業經費的審計監督。
財務收支審計要求范文4
檢查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一條增加了審計機關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運用電子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的權限;同時,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
增加這兩項權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被審計單位普遍采用電子數據管理系統處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數據,利用電子數據進行審計,是審計工作適應信息化的必然要求;第二,電子數據和相關計算機技術文檔在本質上屬于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資料;第三,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數據的真實和完整;第四,《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的通知》等已經授權審計機關檢查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第五,國外審計機關普遍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
審計機關在行使這項權限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被審計單位必須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電子數據和計算機技術文檔等資料,可以在實施審計時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審計時要求被審計單位定期提供。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電子數據必須符合財務核算軟件數據接口國家標準或者審計機關要求的格式。
第二,審計機關檢查被審計單位的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并不僅僅局限于財務會計核算系統。有的財務會計核算功能嵌入在其他系統之中;有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和其他系統緊密整合在一個大的系統之中,相互調用數據;有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的基礎數據是由業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審計機關有權檢查所有可能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而不管這個系統的名稱是什么。
第三,審計機關在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時,應充分關注該系統是否存在違反財務會計規定的邏輯錯誤,是否能夠防范非法修改數據,還應該充分關注該系統是否故意為被審計單位預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強大的審計軟件可以導入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數據,重新計算,生成報表,將二者產生的最終報表進行比較,就能發現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存在的大部分問題。
第四,審計機關在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時,要確保該系統的安全,并嚴格保密。要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審計人員需要使用較高權限的用戶身份進入該系統,任何一個誤操作都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因此,審計人員一般不要在實時運行的系統上進行檢查,而應該建立起備份系統或者測試系統進行檢查。如果確實需要在實時運行的系統上檢查,審計人員不能影響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向該系統中寫入或改寫任何信息。審計機關在檢查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時,可能涉及到財務數據、業務數據、數據結構、軟件程序等,必須嚴格遵守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手續,并嚴格保密。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的公款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增加第二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增加第三款規定:“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p>
賦予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權限,這是吸收《審計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的,對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監督,既是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重要內容,又是審計機關履行審計職責的必需手段。
賦予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以下簡稱公款私存的賬戶)的權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被審計單位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在金融機構,其背后往往隱藏著挪用公款等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第二,《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已經授權審計機關查詢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第三,按照現行規定,監察機關、銀行業監管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都享有查詢個人存款的權限;第四,部分外國審計機關有權查詢個人存款。
審計機關行使這兩項查詢權,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不僅包括正在使用的賬戶,還包括審計期間內曾用過的賬戶;不僅包括交易頻繁的賬戶,還包括長期不發生交易的賬戶;不僅包括銀行賬戶,還包括在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審計機關不僅有權查詢賬戶余額,而且有權查詢開戶日期、開戶經辦人、預留印鑒、銷戶日期、交易記錄、交易對方賬號、交易對方賬戶名稱等信息。
第二,為了防止審計機關濫用查詢權侵犯公民隱私,審計機關必須首先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才可以查詢該存款。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審計機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將單位公款轉入個人存款賬戶,從個人存款賬戶中頻繁支付應由單位公款支付的款項,或者將個人存折存放在單位財務部門保險柜內等情形且無合法理由,可以視為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第三,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機構的賬戶和公款私存的賬戶時,應該執行嚴格的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賬戶,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正職或副職)簽發的查詢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賬戶,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正職)簽發的查詢通知書,此外,審計人員查詢金融賬戶還應持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名稱、賬戶名稱及賬號。審計機關在查詢時,可以抄錄、復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將原件借走。
第四,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公款私存的賬戶,負有保密義務。特別是在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賬戶時,該賬戶可能同時包含個人儲蓄存款,審計機關通過查詢該賬戶就獲得了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信息在內的所有資料信息。對于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個人儲蓄存款信息,審計人員必須嚴格保守秘密,不得披露,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五十二條增加了審計人員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責任追究。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增加這項權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封存有關資料和資產,是審計機關查清事實,順利取證,維護國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原《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已經賦予了審計機關封存有關資料權限;第三,由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改為審計機關直接封存有關資產,有利于分清責任,提高效率;第四,國外審計機關通常享有類似權限。
審計機關行使上述封存權,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首先應予以制止,只有在制止無效,并充分考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封存有關資料和違規資產的強制措施,但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二,審計機關有權封存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我們認為,主要包括: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以及物資;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實物;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等。
財務收支審計要求范文5
所謂會計集中核算,是指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納入政府專門機構(以下簡稱“會計中心”)進行集中核算的會計工作組織管理形式。建立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原理,是單位資金使用權和管理權相分離,其性質是會計管理方式的改革。
會計集中核算的內容和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一是會計制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不再設置會計機構,取消會計和出納崗位,只設報賬員。單位的會計工作,由會計中心安排人員在會計中心集中辦理。二是單位財務主體資格不變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資金使用權不變,單位原有的資金籌措渠道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變。三是單位資金由會計中心管理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取消單位所有的銀行賬戶,在會計中心的銀行基本賬戶下設立單位的分賬戶,對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的資金撥付和經費支出報賬事宜,需經會計中心同意后,由報賬員在單位的銀行分賬戶上辦理。四是會計中心負責單位會計工作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各項支出審批、憑證審核,以及會計資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會計中心負責。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看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只是會計工作的責任發生了轉移,沒有改變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任,也沒有改變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規定責任。因此,無論是對納入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還是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以及會計中心相對應的會計責任,以及會計中心相應的會計責任,都離不開政府審計的監督。
二、會計集中核算對審計的影響
1、對審計對象的影響。由于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沒有改變納入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任,只是單位會計工作的責任部分發生了轉移,所以,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被審計對象的地位沒有變化,單位負責人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被審計對象地位也沒有變化。根據《審計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都應當接受審計監督,根據中央兩辦關于《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暫行規定》,在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不僅要把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對象,把單位負責人納入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對象,同時還要把會計中心納入審計監督的對象。
2、對審計目標的影響。會計集中核算影響到單位部分會計責任的轉移,相應的影響到審計目標的調整。新的《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有責任”。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與原有會計管理形式相比較,使得單位原有的會計利益的一致化和會計責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會計和出納人員不現是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開展會計工作,而是依法、獨立的行使會計工作職責,如果出現了會計監督不力、核算不規范、甚至出現違反《會計法》和《審計法》的行為,會計中心及其有關會計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會計工作責任,這種責任是不能推脫的。另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被審計單位及其單位負責人仍然負有完全責任。如果單位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提交虛假的會計資料,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會計核算不準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則應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如果對審計結論的真實性造成了影響,還要承擔審計法律責任。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不僅要查清被審計對象的會計責任,還要分清會計中心的工作責任,任何否定相應會計責任的獨立性,或者否定會計責任的聯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審計。因此,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應當及時調整審計目標。
3、對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的影響。審計目標決定審計內容,會計管理方式決定審計重點。由于會計集中核算運作存在著階段性,決定著審計在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有所不同。會計工作移交階段。審計要把納入單位的財產清理、財務清理和會計移交手續情況作為審計重點,同時按照政府要求,審計要擔任好會計移交工作的“監交人”。會計中心運行初期。審計需要針對會計、出納不在納入單位工作,身份發生變化,情況不熟悉,會計核算與單位財務脫節,會計核算不準確的問題加強三個方面的監督:一是要圍繞與單位職能相關的專項資金和重點問題展開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國家經濟政策的情況;二是要圍繞單位預算內、外收入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情況;三是要圍繞單位各項支出以及發放津補貼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有關會計集中核算紀律的情況。會計中心穩定運行時期。審計要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實行全方位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保障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健康運行。
4、對審計方式和方法的影響。由于會計集中核算,與原會計管理模式比較,開展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在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中心這個中間環節,它使得審計程序執行環節增加,審計方式方法得到調整。如,會計資料的收集和取得、審計方案的制定、審計準備、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形式、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下達方式、審計罰款資金的收繳,審計決定、建議督促落實方式、審計的工作方法等都帶來了影響。對此,政府審計及其審計人員需要更新觀念,增強開拓創新意識,一方面要依照審計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計,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新的審計模式和審計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為會計改革服務。
三、審計應采取的對策
1、建立健全審計制度,為審計監督提供法律保障。為了支持會計改革,審計要建立健全與會計集中核算方式相適應的審計法律制度。以法規形式明確,審計機關有權依法對進入會計中心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同時,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責任;明確被審計單位的義務和責任;明確審計中會計中心的義務和責任。使得審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審計。
2、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會計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加強審計風險的防范。與原會計管理方式相比較開展審計,審計需要不再是從被審計單位提取會計資料,而是從會計中心取得被審計單位的帳薄,憑證等會計資料,審計在環節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上難度增大。取消了被審計單位的銀行賬戶、被審計單位失去資金管理權,也對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有否賬外收支、資金體外循環等問題的難度和風險。因此,執行審計程序,審計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審計對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同時也要抄送會計核算中心;履行審計承諾手續,審計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和會計中心分別簽訂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要符合針對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審計報告要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涉及相關內容要求會計中心有關人員參加;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在主送被審計單位的同時,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的,可以抄送會計中心;審計對涉及問題的處理意見和處罰款額的收繳,由于被審計單位的資金集中在會計中心管理,這樣,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后,審計應當要求會計中心積極配合審計決定的執行、審計處罰款額的清繳,以及審計決定和意見的落實。三是對會計中心業務質量方面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下達審計建議書,并督促其進行整改。
3、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為了適應會計改革和提高審計質量,審計要積極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實行審計立項的“一個改進”。實行對所有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周期安排、輪番審計的立項。二是建立“三位一體”的審計目標:即,通過對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達到查清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中心責任的工作目標。三是實行審計“五個結合”的方法;即,把單位的定期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等專業審計相結合,把審計與專項調查相結合,把賬面收支檢查與檢查單位內控制度審計相結合,把詳細全面審計與抽樣審計相結合,把賬內審計與賬外經濟活動檢查相結合。四是審計要突出七個重點內容的檢查:一是會計移交環節,二是會計中心會計核算管理環節,三是被審計單位財務“活”情況,四是專項資金、社會公共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五是罰款、收費的票據使用、管理以及“收支兩條線”執行情況,六是固定資產管理及政府采購規定的執行情況,七是特別是要防止乘機亂發錢物,“三亂”回潮、小金庫,公款私存,貪污私分公款情況的蔓延,維護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健康運行。
財務收支審計要求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商品流通行業,是指本級政府商業、糧食、物資、醫藥、對外貿易等商品流通管理部門及其直屬企業事業組織,以及這些企業所屬的全資分、子公司和其他經濟實體。包括上述企業對外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產總額半數以上或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商品流通行業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組織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以及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政策性經營情況,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國有商品流通行業審計的目的是,維護流通領域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和國家權益,監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嚴格國家財經法紀,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五條審計機關按照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對國有商品流通行業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審計中央級流通管理部門、全國性總公司,以及這些單位直屬的境內外企業事業組織。
地方審計機關審計本級政府流通管理部門及其直屬的境內外企業事業組織。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國有商品流通管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按照《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審計的重點內容是:
(一)專項補貼及各種調節基金支出預算執行情況,主要審查專項補貼及基金預算的批復與執行情況、補貼及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補貼及基金的使用效益與存在的問題;
(二)行政管理費及事業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主要審查預算批復和轉撥情況、預算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實際支用與來源情況;
(三)預算收入上繳情況,主要審查上繳款項、繳款方式、繳款額度與繳款期限,集中納稅和有專項收入上繳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應繳預算收入的解繳情況;
(四)周轉金及預算外資金,主要審查周轉金管理與使用情況、效益與收還情況,預算外資金的來源與使用情況、管理與效益情況;
(五)援外經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及援外基金,主要審查援外經費預算批復、預算調整,以及援外資金撥入、轉撥和到位情況,援外經費使用方式、使用方向、使用效益及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預算內援外基金的來源與使用情況;
(六)國家戰略儲備和專項儲備,主要審查國家儲備計劃的落實情況、國家儲備資金的運用和安全保證情況,以及儲備商品所占用的資金利息及費用等財務收支情況;
(七)在銀行開戶情況,主要審查銀行(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帳戶的開立及管理情況;
(八)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按照《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實施辦法》執行。
第七條審計機關對國有商品流通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其審計內容除參照《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結合商貿企業特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外匯收支是否符合國家結、售、付匯及核算規定,是否及時、足額以權責發生制入帳,有無逃、套外匯等行為,實收外匯資本和匯兌損益的核算是否合法、正確;
(二)進口業務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經營,應繳納進口環節稅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
(三)各類配額、許可證的申領、使用、轉讓、繳回等情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境外投資及境外再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匯出外匯資金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境外企業稅后利潤是否按規定比例和辦法上繳財政,有無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國有資產在境外流失問題;
(五)出口退稅是否真實、合法,退稅計算是否準確,會計核算是否合法;
(六)易貨進出口收入、成本、費用及核算是否合法,當期收益和遞延收益的確認是否準確。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商品流通行業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政策性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收購、調撥、銷售計劃的分配及完成情況;
(二)商品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商品定價、調價和差率控制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不按國家規定的購、銷價格購進或銷售商品,獲取非法利潤或造成損失等行為;
(三)專項財政補貼的撥付與使用情況,有無截留、挪用等行為;
(四)企業政策性財務掛帳的真實性,財務掛帳形成的原因,財務掛帳消化情況,有無將經營性虧損混入政策性虧損,人為擴大政策性虧損掛帳的行為;
(五)政策專項貸款的到位、管理、使用、效益等情況,有無擠占、挪用或將政策性專項貸款用于轉貸,從中牟取高利等行為。
第九條審計機關可以對商品流通行業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政策執行情況,對有關部門進行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十條審計機關可以組織對企業主管部門或行使上級主管部門權力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系統的行業審計,揭示和分析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共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專項資金或重大事項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專項審計;對具有普遍性、傾向性和政府、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以專題報告等形式向上級審計機關、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銀行帳戶、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年度財務計劃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二)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經營活動的資料;
(三)上級主管機關有關規章、制度、政策文件;
(四)審計需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