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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1
第一條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政〔〕11號)、《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榕政綜〔〕227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代建制,是指縣級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規定所稱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指使用縣級預算內外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和間接融資資金以及縣級政府管理的其它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本管理規定先在縣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中試行,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廣。
下列縣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凡項目總投資達到500萬元且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規定推行代建制:
(一)縣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檢察審判機關、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以及為辦公服務的接待、會議、培訓等用房項目;
(二)縣屬科教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由縣級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
(四)財政出資建設的重點項目拆遷安置房項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本管理規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條代建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直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兩階段分別委托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第五條代建工作的開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六條縣發改局負責指導和協調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和建設程序審批代建項目,對代建項目實施投資管理和監督;縣財政局負責代建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縣建設、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監察局對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
第七條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縣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檢察審判機關、派、人民團體等單位的辦公以及為辦公服務的接待、會議、培訓用房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他縣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原則上由使用單位的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鎮所屬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原則上由鄉鎮政府負責(以下統稱組織實施部門)。
第八條組織實施部門在項目代建過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會同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共同簽訂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和代建合同報縣發改、財政部門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依法組織開展監理招標工作,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并依法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和監理合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履行監理合同;
(三)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四)審核并匯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審定其中的非財政資金計劃;
(五)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六)協調代建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關系,對項目代建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縣發改、財政部門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將代建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七)參與或組織項目竣工驗收、資產移交。
第九條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將本規定明確的各方權利、義務及獎懲等內容寫入代建合同;對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的代建單位,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由其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積極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鼓勵代建單位牽頭,就建設工程項目統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
第十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地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
(二)具有甲級工程咨詢、甲級工程設計、甲級工程監理、甲級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招標、施工總承包一級或房地產開發二級以上等資質之一,或者是經有權機關批準設立的專業項目管理機構或縣級國有投資公司;
(三)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以及其他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資格要求;
(四)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并制定專門的規章制度。
國家對代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近三年內承接的建設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近五年內曾代建的項目后評價結論為不良的。
第十二條縣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負責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的代建信譽、業績等情況考核,對代建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代建單位名錄。
列入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的代建單位參與本縣代建項目投標,符合招標公告規定條件的,不再對其進行資格審查。
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建設局協同縣水利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該階段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許可手續;
(二)依法組織項目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三)依法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勘察、設計合同,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四)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工作;
(五)代辦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征收、房屋拆遷、消防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六)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與組織實施部門、使用單位溝通協調,保證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使用單位的需要;
(二)負責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組織實施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門審核;
(三)依法組織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四)依法與施工、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五)負責簽訂的建設合同條款中必須規定接受縣審計局審計監督的相關內容。
(六)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交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但由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實施的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將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直接交由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規定程序報批;
(七)按照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年度投資計劃和縣政府批準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提出項目用款申請,由組織實施部門審查報縣政府審批后,財政部門予以安排資金;
(八)按月向縣發改局、財政局和組織實施部門以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九)代辦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等開工前必須履行的報批手續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驗收前必須履行的報批手續;
(十)組織項目施工,負責辦理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十一)協助監理單位組織項目中間驗收,會同組織實施部門和使用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十二)負責代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組織實施部門初審后,報縣財政局審核;
(十三)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匯編移交,根據項目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十四)辦理代建項目資產移交手續后,向縣發改局、財政局、建設局和組織實施部門報送項目代建總結報告;
(十五)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項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約定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全面負責。
代建單位應當督促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供法定的保障條件和措施,并向組織實施部門和縣建設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六條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從事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等工作。
第十七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單位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會同組織實施部門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會同組織實施部門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三)配合做好項目建設的外部環境,包括建設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的提供和協調;
(四)參與組織項目的監理招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審查;對設計及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
(五)協助項目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參與簽訂三方代建合同和項目竣工驗收;
(六)將項目代建單位依照本規定代編并提交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送組織實施部門審核、審定;
(七)負責自籌建設資金的籌措,代建項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項目組織實施部門按照程序報請縣發改局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有建設管理形式的內容,闡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單位選擇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直接委托)建議。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縣發改局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并明確代建單位選擇方式。
項目實行代建制的,縣審批部門應當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等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達到《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的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照規定由組織實施部門委托招標機構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按照《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可以不招標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實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確定代建單位的工作均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進行。項目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確定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進行,確定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進行。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會同使用單位做好兩個階段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一條通過招標選擇代建單位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縣發改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h發改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責令其改正。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評標。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標辦法應當重點考核投標人的項目建設管理人員構成、項目建設管理方案、履約信譽、代建工作業績和財務狀況等方面內容。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發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項目代建單位確定后,由組織實施部門會同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三方代建合同,在滿足項目功能的前提下,確定項目的投資、質量、安全和進度要求。
項目代建合同應當對建筑面積、建設內容、材料標準、使用功能、內外裝飾標準和具體等要求作出詳細約定。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自項目代建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代建合同報縣發改、財政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向組織實施部門提供銀行出具的金額不低于項目代建管理費的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二十三條代建項目的監理單位由組織實施部門會同使用單位依法另行組織招標確定。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監理合同由組織實施部門同中標人簽訂。組織實施部門應當自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監理單位對代建項目進行獨立監理,并按月向組織實施部門報送代建項目監理月報。
與項目代建單位有股權或隸屬關系的單位,不得參與該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項目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在施工圖設計中實行限額設計。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項目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同意,組織實施部門預審,報縣政府審批后方可變更。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三)因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四)擬變更的設計合理性比原設計有較大提高的、設計明顯優化的,且變更項目的子項投資沒有超過中標合同子項投資,或投資相對減少的。
第二十五條代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的招標,并嚴格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代建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代建單位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單位為依據編制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術、經濟簽證,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代建單位核實并經組織實施部門確認后依法依規報縣財政局審定。
第二十七條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自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組織實施部門或者使用單位移交涉及項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資料。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三個月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組織實施部門審查后,報縣財政局審核批復。根據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使用單位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項目檔案。對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時,應當根據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移交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維護;工程保修期結束后,由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
第四章項目投資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交由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資金投資計劃由組織實施部門直接審定,年度政府投資支出預算由組織實施部門報縣政府審批??h財政局根據縣政府批示件按進度要求及組織實施部門審核意見將資金撥付給代建單位。待條件成熟后,縣財政局可以實行國庫直接支付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
代建項目自籌的非政府投資資金,由使用單位根據組織實施部門審定的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和代建合同約定,按時撥付給代建單位。
代建項目的代建管理費和監理費由組織實施部門報縣政府審批后,由縣財政局按照縣政府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分別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預算管理、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進行管理和單獨建賬核算,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組織實施部門和縣財政局報送相關材料。符合在線監控要求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應按規定納入在線監控。
由縣財政局和使用單位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的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單位的收入來源,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中提取代建管理費。
第三十三條項目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費用中列項。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前期工作階段占30%、建設實施階段占70%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由組織實施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和代建單位確定方式而定。
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的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等服務費用。組織實施部門或代建單位直接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服務的,由項目使用單位另行支付服務費用,具體費用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項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設單位管理費。組織實施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在代建過程中已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需報縣政府審定批準后在項目概算中列項。
第三十四條通過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當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國家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嚴格核定。
通過招標方式選定代建單位的項目,代建管理費可以由組織實施部門在招標前確定,或在招標時通過競標方式確定。
第三十五條實行全過程代建的項目,招標前或者在招標時通過競標方式確定的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得超過下列公式確定的限額標準:
(一)經批準投資估算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的限額標準為“投資估算值×2%”;
(二)經批準投資估算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100萬元+(投資估算值-5000萬元)×1%]”;
(三)經批準投資估算1億元及以上、5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150萬元+(投資估算值-1億元)×0.8%]”;
(四)經批準投資估算5億元及以上、10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470萬元+(投資估算值-5億元)×0.5%]”;
(五)經批準投資估算10億元及以上、20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720萬元+(投資估算值-10億元)×0.2%]”;
(六)經批準投資估算2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920萬元+(投資估算值-20億元)×0.1%]”。
特殊情況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費標準的,由組織實施部門參照不高于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規定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并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因提高代建管理費標準而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項目預備費或者總投資結余中開支。
第三十六條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由組織實施部門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項目代建合同中明確。
實行前期工作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開工后再支付10%,余額待項目竣工驗收后清算。
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竣工前支付不超過7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再支付10%,余額待工程保修期滿后清算。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獎懲規定
第三十七條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將項目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縣發改、建設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并依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組織實施部門不依照本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代建項目管理職責,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工期延誤等后果的,由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需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代建單位在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中,依法應當公開招標,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或依法應當招標未經批準擅自不招標的,由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由組織實施部門解除項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縣審計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建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代建項目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察,對違法違規人員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經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確認代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組織實施部門可依法解除項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項目前期工作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對項目因前期工作階段設計不當造成的超概算承擔連帶責任,可按超概的相應比例扣減其代建管理費。
項目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項目總決算超出總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一條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項目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中的責任單位共同負責賠償。
項目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如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過失,導致代建項目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代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應當賠償損失的,在賠償額確認后的十五日內,由組織實施部門相應扣減其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不足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中收取其余賠償額;履約擔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賠償金應全部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十三條代建單位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項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過一天,組織實施部門可扣除其項目代建管理費1‰。
第四十四條項目如期建成竣工驗收,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經驗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約定,質量驗收合格,竣工財務決算經縣財政局審核批準后,如審定投資比合同約定同口徑投資有節余,且該節余是由于代建單位通過優化設計、加強管理、配合決算審核等工作形成的,經縣發改局、財政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共同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可對代建單位給予獎勵,并記入其代建業績檔案。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2
關鍵詞:代建制;EPC總承包;合同;風險;
前言:一個全過程的代建制合同涵蓋從可行性研究開始至工程竣工驗收之間的代建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與總承包的管理工作存在著類似,因而在總承包與代建制之間存在模糊和界定不清的情況,進行它們之間的比較研究對組織間的責權分析和界面管理,尤為重要。本文以EPC為例,與代建制進行理論上的比較研究。
1 EPC總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多位一體,如何管好政府投資工程,保證工程建設質量,規范建設市場,防止腐敗,這是困擾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大問題。代建制應運而生,代建制的提出和實施正是為了解決政府投資工程中多位一體的問題。
EPC最早出現在西方國家私人業主的工業與民用建筑中,EPC之所以出現是由于技術更新周期的縮短和市場競爭激烈的壓力,業主對工程關注重點的排序由傳統的C(成本)、P(質量、性能、功能)、T(時間)變為T(時間)、P(質量、性能、功能)、C(成本),業主更關注的是項目的運營階段。因此業主希望承包商以一個固定的包干總價承包工程,將工程中的絕大多數風險讓承包商承擔。于是實踐中逐漸出現EPC總承包模式[1]。
2EPC總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論分析
作者認為代建制屬于委托范疇。首先,代建制是一種管理模式,具體說來就是由誰來管理工程。就具體的代建合同而言,業主將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委托給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完成委托任務并得到相應的報酬,是比較完整意義上的委托。
其次,對代建制是否屬于委托關系的爭論焦點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承擔風險。委托的特征是人在授權范圍內獨立工作且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為保證投資效果,對代建人責任賠償有具體的規定。這與委托的本質是沖突的。結合工程的特點和慣例,我們可將代建人的風險問題看作是對委托問題的解決手段,或可將代建人風險問題看作是代建人的違約處理。就代建風險而言,代建制可以看作是委托范疇的。
相對與代建制而言,EPC總承包的理論定位是很簡單的。EPC總承包是承發包模式的其中一種,EPC總承包是與傳統平行分包相對應的一種模式。在EPC總承包合同中,總承包商就是傳統的“乙方”,它承擔著整個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任務。
3 EPC總承包與代建制的合同內容差異
一個完整的全過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單位要履行以下職責: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規劃設計;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修改工作;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保、消防等有關手續報批工作;組織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選購招標活動;負責或協助辦理開工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審查和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工程實施中有關的手續;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施工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審核、鑒證工程進度報表及提出進度撥款意見,提出對簽證或索賠的處理意見;按項目進度要求上報年度資金計劃,按月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上報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和交工驗收,按照國家規定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編制工程決算報告,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匯編[2]。
在EPC總承包合同中,總承包商的工程應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符合合同目的??偝邪痰墓こ谭秶鷳闈M足業主要求,并為承包商的建議書及資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隱含或由承包商的義務而產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雖未提及但按照推論對工程的穩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運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3]。并且,總承包商對工程負有保修責任,包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絕大多數項目管理工作。
4 風險分析
代建單位的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
(1)收費與責任賠償。代建人收益來自代建管理費和項目投資節余獎勵。代建人的收益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在招投標中確定代建單位管理費,一般不超過財務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的70%。二是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并經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準后,如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 建設實施代建單位可參與分成。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項目投資額 10% ~30% 的履約保函,并對責任賠償約定。從以上對代建單位的收益和責任賠償的分析,代建單位的風險不均衡。
(2)制度風險。實踐過程中, 代建人在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中沒有授予認可的法律地位,客觀上無法得到各級政府和建設相關管理、備案部門等方面的認可,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很多困難。從實施情況上看,雖然各方面給予了一些變通,但實際上仍必須是傳統上的建設方出面進行各項手續辦理??陀^上降低了代建單位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代建單位的協調管理風險。
與代建單位相比,EPC總承包商需要承擔的風險顯然大得多。雖然代建單位的風險分配不均衡,但就政府、投資公司、代建公司三方職責分析,代建公司所承擔的風險是僅限于代建合同的工作內容。在EPC總承包合同中,業主僅僅承擔自然條件(有經驗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預見)和不可抗力的風險,其余的風險全部由總承包商承擔。
結論:代建制與EPC總承包至少在起源、模式、合同內容、風險、面向對象、收費等方面存在差異。對這些差異的認識,不僅可以加深兩者在理論上系統性,還能在實際工作中糾正一些理解上的偏差,使得在政府工程中代建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分工與合作問題得到較好的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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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志華,成虎,周紅.代建制的風險分析與控制策略[J].經濟問題,2006,(4).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3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程序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過查閱資料、踏看現場,調查了解建設項目的相關情況,形成調查記錄,評估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執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條件,以及存在重大??題的可能性。
(二)取得決算資料并審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項文件、可研報告、初設報告、概算及概算調整批復、造價審核報告、審價定案表、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竣工圖、設計變更、工程量變更、各年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各種合同協議、財產移交清單等。
(三)對項目建設程序的審計
一是項目的建設程序是否規范,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二是應該進行招投標的事項是否進行了招投標。
三是工程變更是否具備合理的依據、程序是否規范。
(四)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情況的審計
一是建設單位或項目核算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二是對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實行單獨核算,且將核算情況納入建設單位的會計賬簿體系和財務報表,是否存在賬外賬、多套賬等違反會計法的情況。
三是建設項目的預算管理情況,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項目是否合規,核算管理及進度管理是否按照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執行。
四是財產物資的管理是否嚴格,如建立物資檔案、定期清查、對盤盈盤虧情況及時申報處理等。
五是工程價款結算的辦理是否及時,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產交付使用的手續是否辦理。
(五)對會計資料的審計
1.檢查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如,項目的建設成本是否分別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進行核算;
2.審查建設成本的合法性、真實性,檢查各種支付憑證能否作為入賬依據。抽查建筑安裝工程的結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點關注超概算金額較大的單位工程;審查設備、材料運雜費和采保費的核算情況;審查待攤投資支出的列支內容和分攤情況;審查其它投資支出的列支情況。
3.審查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長期掛賬、清理不及時的情況,有無變相挪用、擠占建設資金的情況。
4.檢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賠、違約金等收入,其賬務處理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財務會計規范。
5.審查工程款的結算情況。工程款的支付是否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和工程款結算流程,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按照約定預留,且不超過結算總額的5%。
6.審查建設資金來源情況。如:資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籌集資金,使用貸款融資的,貸款利息的計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是否??顚S?,是否存在擠占、挪用等情況,是否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支出。審計人員應考慮執行分析性程序。
7.審查尾工工程。依據概算和工程形象進度,核實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審查資產交付情況。
(1)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是否及時移交資產、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是否按照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對賬務進行調整。
(2)對非經營性項目形成的資產,是否按照規定分為待核銷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轉出投資進行賬務處理。
(3)資產的移交是否真實、合法,是否賬實相符,根據所交付資產的不同類型采用不同的審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裝的設備,逐項核實;需要安裝的設備,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備品件、辦公及生活家具,關注其移交手續是否合規,對移交手續不合規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抽查,查明有無虛交或賬外資產等問題。
9.審查結余資金。對于非經營性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在歸還貸款后,及時上繳財政,可執行以下審計程序:盤點核實各項貨幣資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庫;審核庫存材料盤虧情況,查明是否存在隱瞞、轉移、挪用;核實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是否通過往來掛賬轉移結余資金。
二、重點關注對新法規的變化內容的審計
2016年,財政部頒布了《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自2016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已實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設財務規定》(財建[2002]394號)同時廢止。
本次財政部頒布的新法規對基建財務核算和管理的規定有較大的變化,審計人員應了解新舊規定的適用和銜接,重點關注建設單位是否正確執行了新法規定,包括:
(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程序和編制依據是否合規
審計內容包括:編制時間是否是在項目完工或試運行合格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決算未經審計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是否仍然在崗;決算編制前,是否已進行了財產物資清查盤點,各項賬務處理已全部完成;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完整,包括可研報告、初設和概預算文件、相關合同協議、財務會計資料等;決算內容是否完整,包含了決算報表、財務決算說明書、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二)建設成本中是否包含規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明確規定了不得列入建設成本的七項支出,包括: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的支出;非法攤派與收費;無合同協議依據支持的支出;沒有取得合規發票、沒有責任人和審批簽字的支出;由于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損失,及未經批準的損失;項目達到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的支出;不應當由項目負擔的支出。
審計人員應當關注建設成本的入賬依據必須具備合規發票這一新的規定。在以往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設計費等支出由于各種原因未及時支付和結算,建設單位在未取得對方單位開具的發票的情況下,依據工程結算書、合同等文件確認建設成本和應付款的現象。按照這一新的規定,在對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時,審計人員對此類沒有開具發票的支出,不能確認為項目建設成本。
審計人員還應重點審核是否存在項目達到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發生的開支。《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規定,項目竣工價款結算一般最遲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完成。嚴格對支出時間的審計,有利于預防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價款拖欠等現象,維護社會經濟的有序和平穩運行。
(三)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比例
財建[2016]504號文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項目業務招待費,列支金額不能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的5%,而已廢止的財建[2002]394號文規定的比例是10%。顯然,國家進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敗的舉措更加細致和嚴密,審計人員應掌握相關國家法規與政策,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規定,采用檢查支付依據和審批手續、重新計算等審計程序,核實業務招待費支出。
審計人員還應關注財建[2016]504號文對建設管理費(原“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限制性規定,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為標準審核建設管理費開支的合理合法性。應注意的是,財建[2016]504號文修改了建設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費率,從原來的七級費率改為六級,并提高了各級費率,如工程總概算1000萬元以下級的建管費費率,從原來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費的列支
財建[2016]504號文規定了代建管理費和建設管理費原則上不能同時列支,如果確實需要列支的,則兩項之和不能高于按照總額控制數費率計算的建設管理費總額。
會計師事務所常常會接受政府委托,審計政府招標的代建制項目,審計人員應關注基建項目成本核算的新規定,審核代建制項目是否同時列支了代建管理費和建設管理費,是否超過了允許列支的控制限額。
(五)尾工工程和結余資金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對尾工工程作出了規定,并修改了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的使用規定。對尾工工程,審計人員應關注尾工工程預留的必要性,以及預留投資比例是否在批準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以內;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是否在歸還貸款后的規定期限內(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繳回財政,是否擅自截留結余資金。
三、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效率的措施
一個基本建設項目的完成,往往長達數年,相應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雜,審計周期也比較長,為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審計人員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做好業務承接時的風險評估
在承接審計項目時,審計人員應從自身和客戶兩個方面評估承接項目的可行性。一方面,應了解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審計條件,另一方面應評估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如,委派的審計人員是否熟悉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具備相應的工程知識等。
(二)做好審計工作計劃
根據對建設單位和建設項目的了解,安排和組織具有勝任能力的審計人員執行審計程序,明確各項審計程序的執行時間、復核控制等內容,并確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有充足的討論和交流。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4
【關鍵詞】公路;代建制;管理模式
1.代建制模式的概念
代建制是指政府對其所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招標等規定的程序,委托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作為代建單位,由代建單位負責實施項目的組織、建設,建成后交付給項目使用單位的項目管理模式。由政府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的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促使政府投資工程“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的職能分離。代建制作為一種新型的基礎設施項目管理模式,它的產生是我國政府對投資體制進行改革的產物。
“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兩重含義:“代建”是指投資人將建設項目委托給專業化工程項目管理公司代為建設直至交付使用;“制”是制度,規定在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中采用這種項目管理模式。
2.公路建設項目實施代建制的意義
2.1解決“三超”,遏制腐敗
傳統建設模式中政府部門集“投資、建設、管理、運營”于一身,獨掌勘探、設計、施工的招投標、物料采購大權,存在缺少約束、監管失控、責任不明、利益不清的缺陷,容易產生“三超”(超投資、超規模、超標準)及行賄受賄等一系列問題。
代建制模式促使公路工程項目的4個環節彼此分離、互相制約,通過合同約束代建單位。政府行政權力從施工招投標、物料采購兩個關鍵環節退出,代建單位基于法律約束、成本控制和利潤追逐的考慮,將嚴格執行合同,建立嚴密的內控機制。
2.2提高質量,落實責任
實行代建制,可促進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化、職業化,提高管理水平。代建單位具有豐富的項目專業管理經驗,能夠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監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透明度。另外,依照代建合同,代建單位向政府繳納履約銀行保函,便于從經濟上對代建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監控和制約。同時,實行代建制,迫使專業單位提高自身水平和服務意識。
2.3促進政府轉變職能
實行代建制,可完善公益性項目的法人責任制和促進政府轉變職能。實行代建制,項目使用單位可以從盲目、繁瑣的項目管理業務中解脫出來有助于減少建設實施過程中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變動的隨意性,并使項目使用單位從決策角色轉變為監督執行角色。公路工程實行代建制,糾正了項目使用單位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局面,改變過去政府批項目、管項目、經營項目的格局,將政府職能重點轉移到培育市場、規范和監督市場主體行為上來。
2.4促進公路工程咨詢業發展
實行代建制,可以促進我國工程咨詢業的發展。強大的工程咨詢是實行代建制的必要基礎。在我國,工程咨詢包括項目管理、監理、造價管理、招標等。經過近20年的發展,形成了一支相當規模的隊伍,但這支隊伍十分分散,綜合實力很差,與國外的公路工程咨詢業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整個公路工程咨詢還沒有形成產業規模,更缺少著名的公路工程咨詢公司。這與代建制對其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代建制中的方,即項目管理公司介于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是保障雙方履行合同重要的監督方。FIDIC要求工程師以其熟練的職業技能和良好的商業信譽為業主服務,它應當具有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推行代建制,可借機大力培育發展我國的工程咨詢業,使之進一步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這是當前建設行業與國際接軌的重要任務之一。
3.代建制模式的組織形式
在我國目前的公路工程市場環境下,公路工程代建項目的運用存在著兩個方面:一方面業主與代建單位簽訂委托合同,代建單位協助業主組織項目實施;另一方面代建單位與專業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施工承包合同、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同時授權代建管理機構對工程進行管理和控制,而業主對工程進行協調和決策。代建制模式的基本組織結構形式如圖1。
圖1 代建制管理模式
4.公路工程代建制的基本程序
根據前面對代建制的概念的解析,結合當前我國代建制的應用情況,參照現行公路建設項目基本工作程序要求,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代建制實施的基本工作程序如圖2所示。
圖2 公路建設項目代建制的基本程序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5
關鍵詞:水利工程 投資控制
工程概況:趙莊揚水站位于寧河縣蘆臺鎮趙莊村西北津榆公路與蘆寶公路交口,薊運河右堤,設計流量8m3/s。該站始建于1976年,是一座灌排兩用揚水站,場區占地面積13.38畝??刂品秶鸀樘J臺鎮薊運河右堤以西、大艇莊以東、蘆臺農場以北區域,總面積約18.9平方公里。由于其設計年代久遠,設備功能老化,現已不能滿足轄區排澇、灌溉需求量。因此,列入我縣揚水站更新改造計劃,并于2009年由天津市水利勘測設計院設計,天津市水務局審核批準拆除重建。工程總投資1152萬元,其中建筑工程531.06萬元,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329.63萬元,金屬結構設備及安裝工程73.83萬元,臨時工程52.97萬元,獨立費100.25萬,基本預備費55.08萬元,水保、環保費9.18萬元。主要建設內容為重建泵站引水渠、進水池、泵房、壓力箱、排水涵閘等,購置安裝4臺潛水軸流泵、閘門及啟閉機4臺套、更新變壓器3臺及其配電設備、電線電纜等。開工日期為2009年9月16日,竣工日期為2010年9月10日。
該項工程建設在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進行優化工程設計方案,在發包階段、建設施工階段以及竣工結算階段加強工程造價的管理,在工程發包、建設施工過程中推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量清單管理控制。按照設計要求,保質保量完成了所有建設內容,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決算1105.9527萬元,節約投資46.0473萬元。
從趙莊揚水站重建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探討水利工程的投資控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也逐步實施了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建設監理制。做為天津市寧河縣國有揚水站更新改造項目中的重點工程趙莊揚水站重建工程,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四制”建設管理,對工程投資起到了很好的控制作用。
1、建設項目法人制是控制水利工程投資、降低工程造價的主體
寧河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處為趙莊揚水站重建工程的項目法人,下設工程技術部、合同管理及招投標部、財務審計部、質檢及安全生產部和辦公室等五個部室。在工程設計階段及工程建設期間認真履行項目法人的職責,建管處領導、各職能部門及工程技術人員按照各自的分工與職責,在保證建設工期及工程施工質量的前提下,有效節約工程次要開支,降低工程造價,深入施工第一線監督檢查,認真開展調研工作。在工程建設中,對工程投資控制發揮了主導作用。
2、招投標制和合同管理制是水利工程投標控制的重要基礎
招標投標制就是通過公平競爭,在保證建設工期和質量的前提下,選擇最優報價、確定信譽好的施工企業、設備供應商,從而降低工程造價。
趙莊揚水站工程是利用政府資金進行建設的縣重點工程項目,嚴格按照《招投標法》及《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確定承包單位。通過招標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項目的合同資金運用。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按照工程合同執行,工程價款的結算完全依據建設合同,通過合同信息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資。
3、工程建設監理制是水利工程投資控制的直接保障
在趙莊揚水站工程建設中,全面實行了建設監理制,簽訂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約定項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協調有關工程施工方面的工作關系。工地監理工程師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方面的專家,客觀、公正地處理工程實際問題,保證合同條款的正確貫徹履行。切實保護好項目法人與承包人的利益,在保證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的前提下,對有效的降低工程造價、控制工程投資,起到直接的保障作用。
4、加強工程量清單管理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建設投資
首先,設計部門在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工程量應控制在初步設計工程量范圍內,在施工中盡量減少設計變更;其次,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超挖、超填工程量。水利工程由于其本身的復雜性,在前期的勘探測量工作中盡量全面細致,為設計提供可靠準確的地質資料,使初步設計階段工程量合理,這樣才能保證施工階段的工程量控制在設計工程量范圍以內,施工中才會減少設計變更的機率。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各方應嚴格控制超挖、超填工程量。監理工程師嚴格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條款規定執行命令,對于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允許之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應是承包單位責任的,建設、監理單位一律不予簽證認可。因此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施工單位提高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
5、加強工程竣工結算階段造價控制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6
關鍵詞:市政工程項目;現狀;模式;
Abstract: In the present municipal construction market environment, there has a lot of mature management theories of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 management at home and abroad. However, in practice, it need base on China's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ombine with local market environment to choose the appropriate management mode. This paper, from the management subject, organization structure, quality control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 and so on, summarizes a set of project management plan that can be actually promoted. Meanwhile, this paper further focuses on the feasibility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of China.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 the present situation; mode;
中圖分類號:TU9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一、市政工程項目管理的現狀和不足
⒈市政工程項目管理的現狀
市政工程一般屬于政府投資項目,它不能直接給投資者帶來經濟效益,但是發展經濟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市政設施建設已成為地方政府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但是由于市政工程管理經驗的不足,許多地方政府在項目管理中力不從心,工程質量問題頻發,工程進度難以推進。
2、市政工程項目管理的不足
(1)市政責任意識不強,工程質量不過關 因為市政工程的特殊性。目前不少工程通過媒體輿論效果做文章實現不菲“政績”,或者為了應付檢查工作,一味的不按原則的搶干和蠻干;各主體負責部門不嚴格按照執行標準或者強制性標準不能落實;另外,各個工程施工中都是存有一定的結構聯系的,像工程道路、土建工程、給排水工程施工,這些施工建筑工程的技術都有一定的關聯性,導致大多市政工程施工與專業工程部門技術不能達到統一。 (2)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不突出 有的市政施工建筑企業單位在企業內部搞項目承包,工程項目部只給企業交管理費用,這種行徑相當于企業項目內部之間內轉包掛靠,致使工程質量問題嚴重受到惡劣影響,質量過于低劣;有些建設施工方掛靠施工、以包代管、擅自變更設計等,這些行徑都削弱了企業項目部的質量管理,對企業施工建筑質量控制工作帶來不利因素。 (3)監理體系制度不完善,監督效果不明顯 建立監理人員持證上崗與注冊制度是維護監理秩序、保證監理人員質量和監理工程質量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國建筑行業的監理制度并不健全、完善,這就導致監督施工環節不能有效的落實下去。另外個人對監理工作的理解不到位、缺乏責任意識、身兼數職上崗、不具備監理資格等。
二、市政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可實施性方案
1.項目管理主體的選擇
項目的按建設機制可分為自建制和代建制。
自建制指由使用單位自行籌建組織基建班子,實行工程建設“自建、自管、自用”的機制。在市政工程方面即指負責投資的政府部門自建、自管的機制,它的項目管理方就是政府部門,對項目的管理是以行政的方式實現的。在“自建制”的項目管理機制下,由于項目管理方沒有專業管理團隊,缺乏足夠的管理經驗,項目管理水平十分有限;由于建管不分,容易造成效率底下、滋生腐敗。隨著建設市場的不斷完善,自建制逐漸退出工程項目管理的舞臺。
代建制是政府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使用、建筑功能要求,通過招投標的市場機制選定專業的工程建設單位(即代建人),并委托其進行全面工程建設,建成后經竣工驗收、備案,移交給使用單位的項目管理方法。市政項目的建設工期、施工質量牽涉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建設過程常常暴露在老百姓的眼皮底下,工程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地方政府的形象。而在建設中不僅要求項目管理單位有強大的協調能力,同時要有專業的工程建設經驗。以道路工程為例,道路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管線遷改問題,管線新建管線的埋設問題,就需要對各個部門進行協調;而對各個分部工程的統籌安排,對工程的質量控制則需要深厚的專業知識。
因此,在代建制項目管理機制下,具有強大政府背景的工程管理公司是項目管理主體的最佳選擇。它不參與具體的工程建設,不以經濟效益作為項目管理的指導思想;可以通過政府權威與涉及施工項目的各個責任主體進行工程協調;擁有一支懂工程的專業隊伍。
2、項目管理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措施(1)管理班組 工程建設項目的一次性決定了項目班子的針對性。作為項目經理,在組建班子時首先應明確這樣一個認識,這個班子必須滿足完成這個項目任務的各種要求。基于此,作為項目經理最先要研究該項目工程的基本特點,包括規模、結構、工期、質量要求、可能遇到的惡劣氣候情況,以及其他指令性特殊要求等等,為工程建設任務的順利圓滿完成打好基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建筑行業引進并創造了大量的、先進的、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模式,使得行業總體施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這種形勢下,不斷提高項目管理班組每個成員的自身素質,才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潮中站穩腳跟。(2)抓好項目管理的關鍵環節 a、工程質量管理 工程質量管理方面:應對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中按監理模式進行分工、授權,使日常質量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尤其是要分清同承包方的責任界限,既要認真負責,又不能越俎代庖,做到嚴格管理、責任明確。 b、工程進度管理 應依照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采用網絡計劃技術等先進的方法對工程進度進行管理、控制;同時要結合市政工程特點制定明確的進度管理工作制度及決策機制,明確職責,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確保提前預見各專業施工技術部門的交叉施工的問題,盡早采取措施,從而避免和業主之間的意見不統一,做好協調工作;協調處理好各建設單位的施工進度偏差工作,確保能夠公平合理。 c、工程投資管理 應按照工程建設施工實際情況結合市政工程建設特點,制定嚴格的工程經濟簽證、工程量確認等投資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業主與分包方的承擔費用界限要劃分清晰,并要結合市政施工的建筑特點做好相應的技術施工資料的備份,以便于糾紛的處理或者現場施工環節出現的問題。 d、合同管理及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進 結合自身市政工程完善監理制度去規范合同管理機制。在當前過渡時期,雖然市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中業主與現場工程管理者的成份還沒有完全分開,沒有從體制上根本消除影響工程管理者公平、公正進行監理的因素,但是可以先采取將建設項目管理人員劃分為行使業主職能和行使監理職能兩部分的方式來改進管理體制。(3)項目管理體系 建立以工程監理、監督體系為主要核心的質管體系。監理管理人員根據監理體制與監理合同規范,公正嚴明的執行市政施工監理權。對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均具有監督權,以負責保護雙方利益;建設市政企業施工質檢小組,對施工方進行質檢和臨檢;施工單位要成立各施工點質管小組,負責自檢、專檢和互檢。
3、項目的質量控制。
項目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安全、投資、進度、質量等方面的控制,而工程質量控制更是市政工程管理中的難點。
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在工程建設中存在著這樣一個不合理而又普遍的現象:施工單位在投標時壓低報價中標,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項目管理單位(為便于理解,下文表述為“業主方”)與監理單位嚴厲監督卻不發返工與停工通知書,在竣工時為了盡快交付使用甚至不得不幫助施工單位編造假的合格數據。很顯然,大面的返工不僅影響到工程形象,而且會影響到工期,在施工單位遭受損失的同時,項目管理單位及工程負責人都要受到處罰;相比起來,工程質量方面的問題,往往在一年或幾年以后才顯現,相關人員受處罰的可能性要小很多。
為了避免上述“怪”現象,筆者在工程實踐中認真總結,歸納出以下一些管理措施:
⑴對于市政建設項目較多的情況,可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材料采用甲供或指定分包。
項目招投標中,常有一些沒有實力的小施工隊伍通過低價中標,將技術要求高工序則低價分包給專業隊伍施工。小型施工單位始終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導向,所選擇的分包單位信譽低下,產品質量很難得到保證。業主可以酌情選擇指定分包。
⑵業主深入一線控制質量,盡可能避免資料造假
在目前的市政建設市場環境下,項目的監理單位在質量控制中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相比起來,業主由于直面政府方面的壓力,在質量控制方面要更加敬業。業主應常駐施工現場,在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督工程質量??稍谕凉ぴ囼炛袘谈櫍栽囼灁祿鳛橘|量控制依據。
⑶借助政府方面的權力,加強對施工隊伍的約束。
許多小施工隊伍憑借“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的一股闖勁,通過掛靠等欺詐手段取得中標資格,而在施工時卻完全沒有施工能力。在此種情況下,業主應及時與中標單位的實際主體部門溝通,借助住建委的權力采取強制措施要求改正錯誤,更換正規的施工隊伍;仍難以湊效的,在招標部門和審計部門的配合下更換施工隊伍或重新招標。根據筆者經驗,因考慮工期因素而對小施工隊伍姑息縱容,不下決心更換施工隊伍的做法只會既誤質量又誤工期。
⑷對于重大工程可引入第三方檢測及見證取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