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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交易的稅務處理范文1
1 股權收購業務與稅務處理方式
股權收購是指一個企業將自身的股權對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轉讓,使企業控制權移交的過程。股權收購業務涉及的稅種主要由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營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構成。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在進行重組時進行征收的稅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分為一般稅務處理與特殊稅務處理兩種處理方式。一般稅務處理對收購與被收購企業的所得稅規定如下,股權收購業務的一般性稅務處理為收購方所確認的股權轉讓、損失,收購方獲得的股權計稅公允價值為基礎。特殊稅務處理方式應該按照特殊的處理方式,需要以被收購企業的計稅基礎確定,在進行稅務處理中暫時不確認資產轉讓帶來的所得與損失,對于資產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個人所得稅是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的所得,對所得進行相應的扣繳。在營業稅,根據國家的營業稅管理規定,對股權轉讓業務不征收相應的營業稅。對于契稅,國家規定在進行股權轉讓中,企業土地與房屋權不發生轉移的情況下,不征收契稅。印花稅是合同轉移承載資金的萬分之五,由合同各方分別進行納稅和承擔。
2 股權收購業務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對于股權收購業務進行一般性的稅務處理上,根據國家的相關稅務管理規定,一般稅務處理需要對被收購方的股權、資產的轉讓所得與造成的損失,對收購方獲取的股權與資產作為計稅基礎,以其公允價值進行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所得稅原則不變。由國家的政策得知,在被收購的企業進行股權和資產轉讓時,收購企業所得的股權和資產需要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算。在進行股權收購業務時,股權收購交易涉及股東的交易,企業的所得稅不發生改變。
對于股權收購業務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中,特殊性稅務處理根據國家《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在股權收購過程中,特殊性稅務處理應該按照特殊的處理方式,區別于一般稅務處理方式,以被收購企業的計稅基礎確定,在進行稅務處理中暫時不確認資產轉讓帶來的所得與損失,對于資產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被收購企業的原有資產和其他所得稅不變。在進行重組交易時,交易雙方在進行股權支付上,暫時不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與損失,對于資產的計稅基礎進行相應的調整。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主要是國家從政策上對企業重組的鼓勵,對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案例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目的和條件。首先,重組企業需要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以推遲、減少稅款為主要目的。其次,被收購與合并的資產和股權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五,并且重組后,一年內不允許改變以往的經營活動。最后,重組獲得的股權不允許在一年內進行交易。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需要重組企業對自身的重組動機、經營和權益的連續性進行保證,防止不正當的非法避稅,防止國家的稅款流失。
4 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與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的案例分析
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同一個重組業務中,交易雙方需要采用同一種稅務處理方式。交易雙方需要都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或者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在股權收購業務中,采用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對雙方的影響各不相同,下面對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與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的案例進行了分析。
4.1 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收購方,丙企業以現金21250萬元人民幣對企業A進行收購,購買A企業的股東甲手中的85%的股權,A企業在進行財務處理時,對于收購方丙企業的款項一次性到位時,需要丙企業通過A公司間接的將款項支付給甲公司。在實際的財務處理時,企業A向銀行存款21250萬元,并支付給股東甲,甲的實收資本(股本)為5950萬元,丙的計稅基礎為21250萬元。丙企業給股東甲進行付款時,付款21250萬元,若直接付款,不經過A公司。丙企業的會計處理上,如果丙為自然人,對股權方甲支付股款時,無需會計處理,直接支付21250萬元。被收購方A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需要區別股東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如果為法人股東,則股權轉讓時銀行存款為21250萬元,長期的期權投資為5950萬元,整體的投資收益為15300萬元。如果轉讓方甲為自然人,則轉讓股權時,需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為:(21250-5950)×20%=3060萬元,股東方甲無需進行賬務的處理。
4.2 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的案例分析 案例:企業丙
以自身公司25%的股權(公允價值20250萬元)與1000萬的現金購買企業A的股東甲85%的股權,由于丙企業的收購股權大于75%,股權支付的比例為20250/21250
股權交易的稅務處理范文2
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
外方股東向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所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面對著一般性稅務處理以及特殊性稅務處理兩方面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機構股東(本文中暫指《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非居民企業”,即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外,但取得了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本身一般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也與該機構、場所無關。因此,外方機構股東向境內企業或個人轉讓股權而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通常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即預提所得稅,Withholding Tax)。而外方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除了上述《企業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外,中國還與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簽訂了《稅收協定》。《稅收協定》屬于國際條約,當《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稅務處理條件比國內法(例如《企業所得稅法》)更加優惠時,應優先適用《稅收協定》的規定。中國簽訂的部分《稅收協定》規定,對于上述股權轉讓所得,只能由轉讓方為其居民的國家或地區(即外方股東所在國家或地區)征收所得稅。例如,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規定,如果香港投資者在轉讓行為發生前12個月均未直接或間接持有內地被轉讓企業25%或以上股權,則香港投資者轉讓內地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所得不應在內地征稅。中國與毛里求斯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也有類似規定。當然,外方股東還必須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才能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稅務處理。
上述股權轉讓的一般性稅務處理適用于通常情況下的以現金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除股權外)作為股權轉讓對價的股權轉讓行為。但是,如果股權受讓方企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作為對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則該股權轉讓將可能適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即在股權轉讓交易發生時暫不確認收入(或損失)、股權轉讓方不產生納稅義務。值得注意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實質上是準許交易方延遲納稅,而非免稅。納稅義務通常將延遲到相關重組資產再次處置時再予確認。另外,特殊性的稅務處理目前只適用于企業,而不適用于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
外國投資者轉讓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給境內企業,需要同時滿足六個條件,方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首先,需要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購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原股權的75%;第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第四,股權轉讓對價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第六,受讓方必須為轉讓方100%直接持股的子公司。
由于有涉外因素存在,出于保護稅權的目的,第六項條件的要求縮小了跨境重組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范圍,即僅允許集團內部的重組適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這種跨境重組模式下,境內受讓方子公司通常為外國股東在境內設立的中國投資性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投模式”)。外國股東為了將其持有的境內實體股權集中到投資性公司名下而進行跨境換股權交易的,有可能適用上述特殊性稅務處理,從而免于在重組時產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同時,相比由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通過中國投資性公司控股境內被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境內企業間股息分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如果股息直接支付到境外股東,一般需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且投資性公司以其在中國投資所得的人民幣利潤進行再投資,因而無需就該利潤先行繳納所得稅。
從交易的審批和登記層面講,上述中國投模式下的跨境換股有據可循。依據《商務部關于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和《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其在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作為出資(包括新設或增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認繳外商投資企業的增資。在實踐中,也已經有以中國投模式成功享受特殊性稅務重組的案例。但是,相對于以現金為對價的股權交易,換股尤其是跨境換股在實踐中還是較為少見的,因此中國投的交易模式可能會在審批過程中遇到一些困難。而稅務機關也通常采取謹慎的態度,實際確認能夠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交易案例并不多見。
除了企業所得稅外,股權轉讓的雙方還需就股權讓合同繳納股權轉讓金額0.05%的印花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2008年1月1日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前,中國曾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很多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且此類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過渡適用到2008年1月1日以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此類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出資比例不應低于25%,且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不應少于10年。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該類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條件時,則應補繳其此前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以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為例,如果發生外國投資者向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轉讓股權,使得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從而導致該企業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該被轉讓股權的企業可能需要補繳此前已經享受的減免所得稅稅款。
如果外方股東向境外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雖然股權受讓方為境外的機構或個人,但由于被轉讓的股權為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境外股權轉讓方所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其稅務處理與外方股東向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相同。此外,該項股權轉讓也可能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即轉讓方在股權轉讓時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將該項納稅義務遞延到受讓方再次轉讓股權時。特殊性稅務處理僅適用于轉讓方及受讓方均為企業的情形。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除需滿足外方股東向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五項條件外,該項股權轉讓還需同時滿足三條額外條件。首先,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為轉讓方非居民企業100%直接持股的子公司;其次,受讓方再次轉讓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時的股權轉讓所得預提所得稅稅負,與轉讓方轉讓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所適用的股權轉讓所得預提所得稅稅負(假設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相比不會發生變化;第三,轉讓方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內(含3年)不轉讓其所持有的受讓方的股權。
對于“兩頭在外”的跨境換股,其審批登記可以參考《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由于股權交易雙方均為境外企業,“兩頭在外”的跨境換股在審批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更多的困難。雖然實踐中也有一些“兩頭在外”跨境換股交易成功的先例,但對于其稅務處理,稅務機關從保護中國征稅權益角度出發,會更加嚴格地審查交易文件和交易環節,鮮見成功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交易案例。
雖然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均位于中國境外,股權轉讓協議也極可能是在中國境外簽署的,但根據印花稅的相關規定,對于在國外簽訂的應稅合同,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即股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各需就股權讓合同繳納股權轉讓金額0.05%的印花稅。如果股權轉讓的雙方沒有按規定就合同貼花,被轉讓股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持股權轉讓合同進行股東變更登記時,應代股權轉讓雙方就合同補貼印花。
如果中方股東向境外機構或個人轉讓股份,那么,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向境外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一般不適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因此,由于中方股東是中國的居民企業,其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取得該股權成本的差額)應并入企業的其他應納稅所得額,按25%的稅率(或者企業適用的更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除企業所得稅外,股權轉讓的雙方還需就股權轉讓合同繳納股權轉讓金額0.05%的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納稅申報要求
當外方股東向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時,對于屬于非居民企業的外方企業股東轉讓股權相關的所得稅款,中國采用源泉扣繳制,即由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方(一般為股權的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從實際支付或到期應付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成本費用時)股權轉讓價款中扣繳企業所得稅,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代扣的稅款。換言之,由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代扣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的,應向支付方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代扣的稅款。
雖然稅法規定了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義務,但是,實踐中有些扣繳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履行扣繳義務,或者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履行扣繳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方則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則為取得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合同或協議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則非居民企業轉讓方應在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實現,并應就股權轉讓款全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與企業所得稅類似,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也要求支付方在支付股權轉讓款時代扣境外個人股權轉讓方的個人所得稅,并向支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代扣的稅款。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方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方代扣代繳時,其申報繳納地為支付方(一般為股權受讓方)所在地;如果代扣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而由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方自行履行納稅義務時,稅款的申報繳納地則為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在地。如果股權受讓方與被轉讓股權的企業分處不同地區,則這兩種情況下的稅款申報繳納地是不同的。這一問題將影響對外付匯稅務憑證的開具。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如果代扣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則境外股權轉讓方需要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日或實際取得收入日(以較早日期為準)起7日內繳納稅款。如果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款需要在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后再行支付,則對于代扣代繳義務人來說,其代扣代繳義務尚未產生。但對于境外股權轉讓方來說,很難判斷是否需要自行履行納稅義務。即使境外股權轉讓方選擇主動先行履行納稅義務,由于尚未取得股權轉讓價款,繳納稅款的資金還需轉讓方另行籌集。并且,稅務機關一般僅接受以人民幣支付稅款,如果境外股權轉讓方需要自行納稅,還需要考慮人民幣納稅資金來源的問題。因此,實踐中,在境外股權轉讓方自行納稅的情況下,有可能需要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或其在境內的其他企業協助,或通過機構辦理完稅。
當外方股東向境外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時,對于“兩頭在外”且在境外交易的股權轉讓,應由股權轉讓方(即取得所得方)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股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境外企業的情況,理論上講,轉讓方非居民企業也應按照外方股東向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的方式,在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則為取得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實踐中,境外轉讓方對股權轉讓的中國稅納稅義務可能并沒有特別的關注,且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申報納稅可能還存在一些實際的困難(例如:人民幣納稅資金的來源問題、稅務機關申報系統可能不能接受非登記境外納稅人的申報問題等)。稅務機關目前普遍以境內被轉讓股權企業的股權變更登記為控制點,要求境內企業在變更稅務登記時提供股權轉讓合同,并要求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協助稅務機關征繳稅款。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還通過與工商部門的協作,要求被轉讓企業在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之前就向稅務機關申報股權轉讓的相關資料,并繳納稅款。此外,稅務機關還可能會在境內企業向變更后的境外股東分紅時,要求提供股權變更的相關資料,以確認境外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已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轉讓股權的非居民企業通常會通過機構履行納稅義務。
當中方股東向境外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時,相對于外方股東轉讓股權來講,中方股東股權轉讓的納稅申報與繳納就容易許多了。中方企業股權轉讓方取得股權轉讓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但相關所得稅的申報繳納仍與中方企業股權轉讓方的其他應納稅所得額一樣,按月或按季預繳,按年匯算清繳。其納稅地點為中方企業股權轉讓方所在地。
股權轉讓涉及的外匯程序
外方股東向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的,在進行外匯登記變更及購付匯時,應先由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到其注冊地的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手續。辦理外匯變更登記時,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取得商務主管部門就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及變更后的批準證書,并至少已經由工商部門受理其股權變更登記申請。
對外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購匯及對外支付目前已經無需外匯管理部門的核準,而由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購付匯手續時依據外匯管理局的登記信息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查。其中,銀行審查的一個要點為付款方提交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適用于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3萬美元)的股權轉讓價款的情形。《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需要在結清股權轉讓的相關稅款后或取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準后辦理。境內機構或個人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原則上均為支付地,即股權受讓方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申請,并提交合同、境外股權轉讓方的付款要求、完稅證明或免稅文件等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當外方股東向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時,會因扣繳義務人是否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而導致稅款的申報繳納地的不同。當扣繳義務人(即支付人)按規定履行了扣繳義務時,稅款的繳納地即應為支付人所在地。此時的《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開具應不產生特別的問題。但是,當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或無法履行扣繳稅款的義務,而由境外股權轉讓方自行履行納稅義務時,就有可能出現稅款的實際繳納地(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所在地)與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地(股權受讓方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開具存在各地稅務機關相互扯皮、辦事效率不高等問題。
對于應由哪一稅務機關出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問題,稅務及外匯管理規定也曾發生過變化。根據《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當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地(以下簡稱“支付地”)主管稅務機關與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實際繳納地(以下簡稱“征稅地”)稅務機關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境內機構或個人持征稅地稅務機關的完稅證明,到支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但這一規定增加了取得《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程序的繁瑣程度,且支付地稅務機關由于沒有實際征收稅款,缺乏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積極性,也難于管控股權轉讓方納稅義務的履行。
隨后,《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52號文”)明確了當支付地與征稅地不一致時,直接由征稅地的稅務機關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自此,各地稅務局不再需要換開或憑其他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52號文同時明確了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對外付匯手續、審核《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時,不需要對出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稅務機關是支付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還是征稅機關進行判別。雖然52號文有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仍有個別的稅務機關會因股權轉讓稅款的實際繳納地與對外付匯地不一致而對納稅人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要求拒絕或推諉。
股權交易的稅務處理范文3
股權收購在會計上屬于企業合并中的控股合并,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股權收購后被收購企業法人主體繼續存在。股權收購與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共同構成企業會計準則中的企業合并。
股權收購在稅法上不屬于企業合并,是指一家企業(即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作為支付的形式。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等有形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企業合并準則規定,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經復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財稅〔2009〕59號文對股權收購的企業所得稅根據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納稅處理和特殊納稅處理。(1)股權收購一般性稅務處理為: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2)股權收購同時符合: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而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股權收購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股權收購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等四個條件的,可以選擇以下特殊性稅務處理: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案例解析
股權收購只是被收購企業股東之間的股權所有者變換,其所涉及的納稅事項,主要是股權轉讓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股權收購后,股權轉讓發生所得,則個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有股權損失則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例1]假如A單位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值為500萬元。如果乙公司以現金收購A單位持有的甲企業全部股權,價款為500萬元。假如不考慮其他稅費、經濟業務,下同。
乙公司會計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甲)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A單位會計核算
借:銀行存款 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甲) 200
投資收益 300
稅務處理:A單位(股東)股權轉讓增值3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300×25%)。乙公司收購甲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是500萬元。假如,三年后乙公司將甲企業股權以600萬元轉讓,乙公司股權轉讓所得1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這說明,股權收購的一般性稅務處理與會計核算是一致的,不存在納稅調整問題。
[例2]A單位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200萬元,公允價值500萬元。假設乙公司以其全資子公司B單位50%股權支付,公允價值500萬元(即大于85%),成本80萬元,收購A單位持有的甲企業全部股權(即超過75%)。
乙公司會計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甲)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80
投資收益420
稅務處理: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甲)的計稅基礎是200萬元,而不是500萬元;乙公司應該納稅調減300萬元,而不是420萬元。
A單位會計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B) 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甲) 200
投資收益300
稅務處理:A單位持有B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為200萬元,而不是500萬元;A單位應該納稅調減300萬元。
如果三年后乙公司、A單位分別以600萬元將其持有的甲企業、B單位的股權全部轉讓。
乙公司會計核算
借:銀行存款 600
貸:長期股權投資(甲) 500
投資收益 100
稅務處理: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甲)的計稅基礎為200萬元,即轉讓應稅所得為400萬元,所以需要納稅調增300萬元。
A單位會計核算
借:銀行存款6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 500
投資收益100
稅務處理:A單位長期股權投資(B)的計稅基礎為200萬元,而該轉讓應稅所得為400萬元,所以需要納稅調增300萬元。
[例3]假如A單位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值為500萬元。如果乙公司收購A單位持有的甲企業全部股權,股權支付為450萬元(為子公司B單位50%股權,公允價值450萬元,成本80萬元),非股權支付為50萬元現金。
乙公司會計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甲)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80
銀行存款 50
投資收益 370
A單位會計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B) 450
銀行存款 50
貸:長期股權投資(甲) 200
投資收益 300
稅務處理:財稅[2009]59號第六條規定,重組交易各方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其計算公式為: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乙公司股權支付450萬元,占全部交易支付額的90%(450÷500),超過了85%;乙公司收購甲企業100%股權,大于75%。假如完全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與450萬元股權對應的增值270萬元暫不必納稅,所以乙公司股權收購時需要納稅調減270萬元,而不是370萬元。乙公司對甲企業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230萬元(180+50),而不是200萬元。
A單位轉讓股權計稅基礎為200萬元,取得支付對價500萬元,增值300萬元。其中,A單位與非股權支付50萬元對應的股權要視同銷售,其所得30萬元(300×50÷500),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30×25%),而與450萬元股權支付對應的所得270萬元(300×450÷500或300-30),暫時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A單位股權轉讓時需要納稅調減270萬元,而不是300萬元。A單位取得B單位股權的計稅基礎是180萬元(200-200×50÷500),而不是200萬元。
需要注意,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股權收購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股權收購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股權收購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股權收購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發生特殊性稅務處理股權收購業務,應準備以下資料:當事方的股權收購業務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股權收購的商業目的;雙方或多方所簽訂的股權收購業務合同或協議;由評估機構出具的所轉讓及支付的股權公允價值;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股權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和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工商等相關部門核準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2006)》(財會[2006]3號)。
股權交易的稅務處理范文4
一、會計準則對會計合并的界定
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指出構成企業合并應當至少具備兩個條件,即:所合并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一個企業必須取得另一個企業或多個企業(或業務)的控制權。企業合并按照控制對象劃分類型分為: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合并。
二、稅法對企業合并的界定與處理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稅法將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將會計上的控股合并作為股權收購(即長期股權投資)。財稅(2009)59號文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稅務處理規定。
一般稅務處理: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特殊稅務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二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三、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合并方和合并日的確定,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購買方和購買日的確定原則相同。
(一)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的會計處理原則是權益結合法
權益結合法:是將企業合并看作兩個或多個參與合并企業資產和權益的重新組合,由于最終控制方的存在,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不會造成企業集團整體利益的流人或流出,僅是其原本已經控制的資產和負債空間位置的轉移,最終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實際控制的經濟資源并沒有發生變化,有關交易事項不應作為出售或購買行為。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會計處理。
①確認—合并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②計量—按賬面價值計量。
③合并中不確認損益—合并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項目。④合并財務報表應當體現一體化原則。
2.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稅務處理。
當合并企業在該項企業合并發生時支付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時,表明該項企業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選擇特殊稅務處理規定。
(三)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方的處理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①會計處理:在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除需要進行實收資本(或股本)的內部結轉以外,通常無需進行其他會計處理。
②稅務處理:被合并方無需進行所得稅清算。
2,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中,被合并方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①被合并方選用一般稅務處理規定:被合并方應先進行所得稅清算,再結束賬簿記錄。
②被合并方選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被合并方只需結束賬簿記錄;被合并方無需進行所得稅清算。新晨
四、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的會計處理原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是參與合并的一方購買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應當采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購買法是從購買方角度出發,購買方通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了被購買方的凈資產或者對被購買方凈資產的控制權。購買方確認所取得的資產和應當承擔的債務,不僅包括被購買方原賬面上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而且還包括被購買方原來未予確認的資產和負債,但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不受合并的影響。
(二)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1.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的會計處理。
①企業合并成本的確定。
企業合并成本=購買方在購買日為進行企業合并而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行或承擔的債務、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等公允價值+為進行企業合并而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或有對價。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企業合并成本二每一單項交換交易的成本之和。
②企業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之間的分配。
③合并差額的處理一企業合并成本與合并中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差額的處理:企業合并成本>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并按規定進行減值測試;企業合并成本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部分:屬于負商譽,但不能確認,而應將其差額計人合并當期損益(營業外收人)。
④企業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的調整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進行調整。
股權交易的稅務處理范文5
一、企業重組的概念及類型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出臺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明確規定了“企業重組”概念,劃分了企業重組的六種類型。
所謂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六種主要類型。
企業重組過程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屬于流轉稅的增值稅、營業稅,屬于所得稅的企業所得稅,屬于財產稅的契稅。
二、增值稅、營業稅
企業重組中存貨、機器設備等貨物資產的流轉涉及增值稅,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產權轉讓涉及營業稅。
(一)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420號、國稅函[2009]585號同時廢止。
(二)營業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165號文同時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分為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了解各種稅務處理應具備的條件及由此帶來的稅收利益差異是重組業務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
(一)一般稅務處理
除符合財稅[2009]59號文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重組外,絕大數企業重組都要按一般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即應稅重組。
(二)特殊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各重組業務的特殊稅務處理辦法,例如,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享受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和程序
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嚴格,享受條件相當苛刻。
1.企業要享受特殊重組帶來的稅收遞延或免稅優惠,必須符合59號文規定的5個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報送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企業重組業務中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條件,重組各方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中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要求進行備案,如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提出申請報稅務機關給予確認。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四、契稅
在企業重組中,如辦理土地、房產過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當繳納契稅。契稅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稅率為3-5%,是企業重組中稅收成本較重的一個稅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規定了有關契稅優惠政策:
1.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股權轉讓、企業合并、企業分立及企業出售等情況進行了明確,涉及的契稅予以免稅。
2.企業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3.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股權交易的稅務處理范文6
企業會計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視取得投資方式有所區別,應當分別企業合并和非企業合并兩種情況確定。
(一)非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CAS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梢姡灾Ц冬F金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一致。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
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CAS7)規定,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應區分公允價值計量和成本模式兩種情況確定。其中,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初始投資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則以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資成本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人資產成本。
稅務處理:《條例》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理論上非現金資產交換是一種等價交換,公允價值不相等的通過補價解決,因此在公允價值模式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因而其計稅基礎與初始投資成本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
另外,財稅[2009]59號,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的稅務處理,應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一是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重組同時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五個條件,企業取得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選擇以被收購股權或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此時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企業采用成本模式確定的投資成本一致。其二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重組不能同時滿足特殊重組規定的條件,此時收購方確定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投資的計稅基礎與企業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確定的投資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組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其中,(2)和(4)所稱符合規定的比例是指:股權收購交易中,被收購股權比例不低于被收購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交易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見,企業重組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稅務處理中區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組,會計處理中區分公允價值計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年末匯算清繳時,對于會計處理中已確認的股權、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也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年末匯算清繳時,對于會計處理中尚未確認的股權、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新晨
(二)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合并應分別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兩種情形,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