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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律法規范文1
一、參賽員工紀律處罰規定
參賽員工必須遵守考場、賽場紀律,服從組委會及工作人員的指揮。對出現影響考場、賽場秩序;影響競賽進程;干擾裁判工作;有作弊行為的參賽員工,取消其本項考試成績。
二、參賽專業領班/主管紀律處罰規定
各專業領班/主管必須遵守競賽安排,積極協助組委會工作,對違反有關競賽安排,不服從閱卷人/裁判員/監督員和工作人員的指揮和勸阻,未能組織協調好本專業員工參賽,造成惡劣影響的,組委會可令其離開賽場,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其它處理。
三、閱卷人/裁判員/監督員紀律處罰規定
在競賽過程中,未嚴格遵守賽場紀律或在現場執裁中出現漏判、錯判的,組委會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其它處理。
四、工作人員紀律處罰規定
在競賽過程中,違反賽場紀律,未能履行職責,出現協助員工作弊等行為,組委會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其它處理。
五、出現下列情景之一者,取消競賽成績。
(一)未按規定使用理論考試試卷、實際操作試題的。
(二)使用未經備案人員擔任閱卷人/裁判員/監督員進行競賽裁判等工作的。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 城市規模;經濟發展;公共支出效率;隨機前沿方法
中圖分類號:F81045;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409(2014)02-0011-05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政府逐步從 “經營性政府”轉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提供社會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住房和公共安全等服務,在公共支出上的投入不斷增加?;竟卜站然陀^上要求各城市具有相同需求的社會民眾享受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務,但各城市政府的公共服務供給成本卻有明顯差異,即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存在明顯差異。存在差異的原因是多樣的,其中受到最多關注和存在較大爭議的是城市規模對公共支出效率的影響,以及城市經濟發展對公共支出效率的影響。研究城市最優規模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更有效地提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產品。在經濟高速增長和快速城市化進程中,公共品供給效率的下降將會直接造成巨量資源的浪費。因此,這兩個問題也是城市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中的核心問題。本研究希望為此提供一些實證依據。
1 國內外研究綜述
11 公共支出效率的測度
在城市規模、經濟發展與公共支出效率的關系研究中,公共支出效率的準確有效度量是基礎。目前影響其準確測度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測度方法局限于非參數的數據包絡分析(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不需要提供生產函數或成本函數的形式,也沒有考慮隨機誤差因素的干擾,將產出或投入對生產或成本前沿的所有偏離都視作無效項,故無效項容易被高估。事實上,作為對投入產出效率進行測度的參數方法,隨機前沿方法(SFA,Stochastic Frontier Approach)基于生產或成本函數,設定了非對稱無效項的分布,區分和測度了隨機誤差項和無效項各自的影響,經濟涵義明確。Greene [1]
利用隨機前沿面板分析方法對191個國家的醫療衛生支出效率進行了研究。Boetti,Piacenza和Turati[2]利用該方法研究了意大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財政支出效率。國內僅有唐齊鳴和王彪[3]采用SFA方法對我國26個省級地方政府1978~2008年的財政支出效率進行了測算。
二是不適當的數據層面。現有地區公共支出效率度量成果絕大多數基于省級面板數據,但在省和自治區層面,中央財政投入和地方財政投入獲得的產出很難區分,影響了對地方財政投入效率測度的準確性。因此,更理想的研究層面是市或縣,能大大降低中央財政對地方公共品供給的影響,測算更加準確。
1.2 城市規模和經濟發展水平對公共支出效率的影響
影響政府公共支出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學術界對部分因素的作用已達成共識:如本地區居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對經濟資源有效分配的技能越強,政府的運作效率也就越高;政府出于內生的擴張本能而不斷擴大,帶來過度的行政干預和過多的顯性成本,導致政府規模與政府效率負相關;市場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政府合理配置資源和改善公共產品和服務現狀,提高經濟效率。
關于地方公共品的供給效率與人口規模問題(如果轄區面積差異較小,即等同于人口密度問題),布坎南的“俱樂部理論”認為存在兩種相反的效應:“擁擠效應”和“網絡效應”,因此在城市規模與政府公共支出效率關系的實證研究中也得出不同的結論。Athanassopoulos和Triantis[4]與其他學者對歐洲不同地區上百個城市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的成本和效率分別進行了評估,發現人口眾多會對交通條件、環境污染等方面產生壓力,產生“擁擠效應”,從而對政府支出產生負面影響。而Grossman,Mavros和Wassmer[5]通過對美國大型城市的研究認為,管理和監督成本與地區人口呈現負相關,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隨著居民規模的擴大而產生規模效應。其他學者對歐洲一些城市的政府公共品供給效率評估進一步驗證了Grossman的結論。中國絕大部分研究都認為地市、縣人口增加產生的“規模效應”大于“擁擠效應”,即人口增加有助于降低人均公共服務成本、提高公共品供給效率。而王德祥和張權[6]通過對中國126個地級市的研究得出相反結論,認為城市化進程中勞動技能較低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帶來的邊際成本大于邊際收益。本文認為這些爭議產生的原因在于公共支出效率與城市規模的非線性關系:城市小于一定規模時,規模效應占優,公共支出效率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而增進;城市超過一定規模時,擁擠效應更為突出,公共支出效率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而下降。另外,王小魯[7]從經濟增長角度研究城市最優規模問題的實證成果也證明了城市的凈規模收益(城市規模收益減去外部成本)與城市規模呈現倒U型關系。
經濟增長與公共支出效率具有相互作用:公共支出效率能正向且顯著地促進經濟增長已得到學界一致認同,但經濟增長對公共支出效率的影響作用卻存在爭議?,F有研究普遍認為經濟發達地區擁有提供公共服務更好的技術和制度優勢,經濟發展對政府公共支出效率有正面影響。Athanassopoulos和Triantis[4],王德祥和張權
[6]的研究都說明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是提高城市政府經營效率的有利外部環境。但也有研究認為經濟發展水平與政府公共支出效率呈現負相關,比如:De Borger和Kerstens[8]認為富裕地區的政府財政能力較強,容易人浮于事,同時富裕地區的居民對政府進行監管的機會成本較高,導致政府控制成本及居民積極監管的動力都較弱。陳詩一和張軍[9]、續競秦和楊永恒[10]、唐齊鳴和王彪的研究也提供了人均GDP對地方政府財政支出效率有顯著負面影響的證據。本文認為不發達地區公共基礎設施普遍薄弱,公共支出投入具有較高回報,隨著經濟增長和公共基礎設施的改善,回報逐步下降;但隨著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制度、技術以及人口素質得到質的飛躍,居民監管的動力和能力也增強了,公共支出效率則會得以改善。因此,地區公共支出效率與經濟發展可能呈現正U型的二次曲線關系。
通過文獻梳理發現,目前既缺乏城市層面公共支出效率的準確測算,也缺乏從政府服務效率角度對城市最優規模等問題的定量研究成果。為此,本文收集了2004~2010年包括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總共286個城市的面板數據,采用隨機成本前沿模型測度這些城市的公共支出效率;并基于城市規模、經濟發展水平與財政支出效率的二次非線性關系假設,建立了計量模型,驗證該假設并得到公共支出效率最大化視角的最優城市規模和經濟發展水平的轉折點。
2 研究方法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 法律關系 合同 租賃 委托 賠償責任
作者簡介:曹納新,無錫市格林電工裝備有限公司,企業法律顧問。
一、案情簡介
2012年元月11日15時許,該車在對外出租使用過程中,被告W公司接到承租人韓某的電話,稱,該車在蘇州某地發生燃燒被毀,要求W公司前往處理。接到電話后,被告W公司將該情況告知原告季某,同時,安排車輛前往事發地點將被毀車輛拖回。
由于原被告雙方對由誰負責修理協商不成,原告季某將車送交修理,并支出了修理費34050元。后雙方對修理費用的承擔再次協商不成,原告季某遂提出要求補簽合同,被告W公司當即同意,并提供了《車輛代管代租協議》。雙方簽字并蓋章。
被告W公司以雙方不產生租賃關系,產生委托關系為由提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季某的訴訟請求。
二、評析
本案中,原告季某與被告W公司之間存在蘇B9518G轎車交付的法律事實,且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損壞的法律事實。
原告季某主張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基于蘇B9518G轎車發生了損壞事實。該損壞事實的發生,雖然發生在第三人的使用的過程中,但是,就蘇B9518G轎車而言,由物權所有人原告季某處占有,轉移到被告W公司的占有,再到第三人的使用,其中的交付行為是發生占有轉移的基礎事實。
勿容置疑,蘇B9518G轎車的交付行為,產生了被告W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同樣在原告季某與被告W公司之間也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由于原告季某的訴訟請求的提出,與被告W公司產生了訴訟法律關系,因此,二者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對蘇B9518G轎車發生的損壞賠償具有重要意義。如何正確、準確地識別原告季某與被告W公司之間產生的實體法律關系又顯得尤為重要。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季某將蘇B9518G轎車交給被告W公司用于對外租賃經營使用,該行為在實體法上如何定性?雙方產生的是何種性質的實體法法律關系?
筆者作為被告W公司的訴訟人,認為雙方不構成“租賃合同關系”,而是構成“委托合同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6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敝幎?,“委托合同關系”與“租賃合同關系”具有下列區別:
(一)信任的基礎不同
委托關系中,委托人是以被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在民法理論中,此委托行為是。由于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擔。此后果之嚴重,不得不促使委托人在選擇和決定人的人選上的高度重視。于是,信任便成為關系產生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委托合同,是從先前的單純的民事行為,擴大適用到了商事領域,賦予了受托人在商事活動中,可以以受托人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機動車作為動產,價值較大、可移動性強,如,轉移、隱藏、變賣、質抵等,脫離所有人的占有時產生的風險增加,產生相應的安全風險意識是任何人都具有的本能意識。
就風險規避角度而言,動產占有的主體不同,決定了心理安全意識和財產風險的不確定性。當處于所有人占有的情形下,不僅自我信任的心理安全意識增強,而且風險的控制取決于自身的社會閱歷經驗和能力,阻卻了控訴意識的產生;在脫離了所有人的占有狀態下,心理安全意識喪失,財產是否會被轉移、隱藏、變賣、折抵等,決定于車輛接收人的誠信;第三人的侵權風險的控制也成為不確定性,由實際占有人的風險意識、規避意識和掌控能力的不同而決定。非信任之人,不會出借;非多余之物,或者非可承受價值之物,不會出借。
本案中,原告季某作為車輛所有人,于2011年10月買受后即于當月交付給被告W公司,并授權對外租借。機動車作為動產,可移動性強,他人占有則風險增加,如果沒有以信任作為基礎,是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漠視車輛的安全風險。原告季某將蘇B9518G車交付被告W公司對外租借經營,其行為是委托信任的表現,符合委托法律關系具有的信任的特征。
租賃關系中的信任,作為價值大的汽車租賃,通常限于是熟人親友間,且出租人將承租人的駕駛技能、責任承擔能力列入風險判斷因素;在非親密關系的租賃中,采用租車包人的租賃形式。而在委托租賃公司對外出租過程中,基于租賃公司的賠償能力,足以消除此種風險顧慮,而且所有人基于委托,具有介入選擇權。 (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依據不同
委托合同和租賃合同中的“轉租”,雖然,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是,在委托合同中,除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之外,還基于法律規定;而租賃合同中的“轉租”,是基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未取得同意,不可將租賃物對外轉租。
本案中,被告W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承租人)韓某簽訂,具有間接委托的特征。被告W公司向第三人(承租人)韓某出借蘇B9518G機動車的行為,是基于原告季某欲通過其對外出租收取租金的行為而牟取租金利益的目的,履行委托人指示的行為。
(三)使用和收益歸屬主體不同
在租賃關系中,合同的相對方就是租賃物的直接或主要使用人,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享有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享有使用權利,不能獲得相關收益,相反,因處理事務獲得的財產和收益,則應當轉交委托人。
若,訴稱的轉租關系成立,則原告季某收取的7份租金,則缺乏約定和法律依據,屬于不當得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7份租金均應當歸屬轉租賃合同相對方的被告W公司。
(四)租金的支付主體和利益金額的結算方式不同
在租賃合同中,租金支付主體是合同相對方承租人,且租金作為租賃物出租而收取的利益,往往表現為在合同期內是一個持續、穩定、不間斷支付的固定值。即使,在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情形下,依然如此。而對于轉租的次租賃合同是否能夠成功締約、成立、生效和履行、次承租期限和租金,出租人均不予關注。出租人不因承租人的轉租不成立而減免相應的租金。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的主體是承租人,不是次承租人,在許可轉租成立的情形下,次承租人僅對承租人承擔租金支付義務,這是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而決定的。
在委托合同中,由于受托事務的處理取得的利益,是基于事務的處理結果。事務結果,具有或然性和不確定性,不以委托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委托人因事務的利益取得,不具有持續性、穩定性和固定性,且該利益系第三人給付,受托人僅為代為收取,在事務處理完畢之后轉交委托人。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級學生體育的競賽組織、管理工作,促進學生體育競賽活動的健康發展,防止發生非體育道德行為,維護學生運動員(隊)、教練員、裁判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及省相關競賽活動規定和學生體育競賽活動“團結、奮進、文明、育人”的宗旨,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證學生體育競賽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由XXX教育局、XXX教育局與體育局聯合主辦的全市中小學學生體育競賽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教育局制定并實施,對違規違紀的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遵循獨立、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運動員、教練員對違規違紀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處罰不服者,可向大連市各項體育競賽資格審查委員會與仲裁委員會申訴,申訴期間維持原處罰決定。
第五條 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運動隊(員)等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六條 學生運動員(隊)資格必須先經各區市縣教育局、各先導區教育行政部門把關,局屬學校等由學校主管領導把關,由市教育局學生體育競賽資格審查組認定,對不符合規定者取消其參賽資格。比賽前,被取消比賽資格的,不予補報或換人。比賽中,個人項目被取消比賽資格的,已取得的名次、成績亦被取消;集體項目有被取消資格運動員上場參賽的場次,勝場改作負場處理,如在該項比賽后,已上場參賽的運動員有被認定取消比賽資格的,取消該隊已獲得的名次、成績。(運動員資格認定參見附件1)所有個人、集體項目被取消比賽名次、成績的,后續名次一律不再遞升。
第七條 凡在比賽中有運動員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參加比賽的,經體育競賽資格審查組認定,取消替賽、被替賽運動員參賽資格和在本次賽會已取得的所有比賽名次、成績;集體項目有冒名頂替者上場參賽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辦法處理。
第八條 凡在運動員資格上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除按本規定第六、七條的相關規定取消所獲名次、成績外,視情節輕重,對該違紀單位予以1至2年的停賽處罰并將違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全市通報。
第九條 比賽中,不論場上、場下,打人或故意傷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賽中臨場裁判員有權立即制止或罰出場外,賽會有關機構可根據其情節給予停賽,直至取消全部比賽資格的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該隊員停賽1-2年的處罰。如發生集體斗毆的,可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和比賽名次、成績,情節特別嚴重,予以該違紀單位停賽1-2年的處罰并將違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全市通報。相關責任人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 無論何種情況,領隊、教練員和運動員在場上不服從裁判員判決的,在裁判員宣布繼續比賽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恢復比賽,即判為罷賽,臨場裁判員有權判對方獲勝。在罷賽過程中情節嚴重的,予以該違紀單位賽區或全市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為防止比賽雙方預謀勝負、串通假賽,經賽會相關機構審查認定后屬于不正常比賽范圍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證據),判該場比賽無效,雙方均以負場計分。
第十二條 賽會期間,凡無故棄權、退出比賽的代表隊,此前賽事獲得的成績無效,取消其參加該賽事后續比賽的資格。1年內禁止參加該賽事的市級比賽。凡運動員比賽結束后,發生拒絕退場、拒絕領獎的行為,其處罰等同于罷賽。
第十三條 凡有運動員、教練員、領隊(包括家長)謾罵、侮辱對方人員、裁判員、觀眾和工作人員,或煽動觀眾作出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除臨場裁判員給予警告、取消當場比賽資格外,賽會有關機構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停止后續比賽的處分,并予以該違紀單位賽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違紀單位相關人員停賽1-2年的處罰并全市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在參賽過程中,領隊、教練員要遵守賽會各項規定,組織和管理好運動員(隊)。恪盡職守,服從判罰,對在運動員(隊)發生違紀行為時,領隊、教練員制止不力或參與慫恿的,除追究其責任外,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該違紀單位賽區通報批評,嚴重的停賽1-2年的處罰并全市通報。
第十五條 凡不遵守《中小學生守則》,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賽會規定,特別是違反禁止吸煙、飲酒、染發和怪發等規定可予以警告和取消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并予以賽區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凡損壞公物和場館設備的,須照價賠償;有意損壞的,視情節輕重,除照價賠償外,予以該違紀單位全市通報。
第十七條 參加體育競賽的單位要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確領隊為第一責任人(原則上學校中層以上干部擔任),教練員為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參賽人員的安全承擔完全責任。參加比賽的單位必須為全體參賽運動員做好賽前的體檢,為參賽全體人員辦理比賽期間(含往返賽區途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凡違犯本規定的參賽單位及人員,均取消其參與優秀運動員、優秀教練員、優秀裁判員以及優秀運動隊(代表團)等體育道德風尚獎的評選資格。
第十九條 各比賽承辦單位,必須確保賽場安全與秩序。承辦單位必須在當地衛計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下落實食品衛生安全相關制度,杜絕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要積極協調當地公安部門(或派出所)加強對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確保相關賽事安全順利進行;承辦單位的比賽場地、器材、設施要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和標準,確保比賽場地、器材、設施的安全,保證比賽的規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裁判員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二十條 凡出現:對運動員、觀眾和其他人員有不禮貌行為,有不利于裁判員、運動員之間的團結之舉;不服從裁判長或主裁判的工作安排;多次錯判和漏判;工作期間不注重裁判形象,著裝不規范,抽煙,隨意聊天和打電話影響工作,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等。對上述行為提出警告,內部批評,并取消其當天的裁判資格。
第二十一條 凡出現:執行裁判工作有爭議,未經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不執行裁判長決定;有意偏袒一方;賽會期間出現違紀行為;有重大錯判、漏判。對上述行為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
第二十二條 凡出現:接受運動隊賄賂;利用裁判職權謀取私利和小團體利益;不遵守賽會規定,酗酒、賭博等嚴重違反競賽紀律。對上述行為全市通報,并通報其學校和相關主管單位,三年之內取消其參加裁判工作的資格。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凡學生運動員(隊)在一次比賽中違犯本規定多項條款的,以其中處罰最重的一項作為最后處罰結果。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未能詳列的違規違紀行為,XXX教育局及各項體育競賽組委會可參照本規定與之相類似的條款或視其行為的性質及危害結果予以處罰。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自乳化;粒徑;澄明度等級;吸光度;表征方法;三元相圖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4.03.021
中圖分類號:R28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04(2014)03-0071-04
自乳化藥物傳遞系統(self-emulsifying drug delivery system,SMEDDS)是由水不溶性藥物、油相、表面活性劑和輔助表面活性劑所組成的口服固體或液體劑型[1-2]。在溫和攪拌或胃腸道蠕動下能自發形成水包油乳劑,改善難溶性和脂溶性藥物的水溶性,提高其生物利用度。有相當一部分中藥有效成分,如穿心蓮內酯、葛根素、水飛薊素、燈盞花素等,因難溶
通訊作者:崔名全,E-mail:
于水而口服生物利用度低,將其制成SEDDS制劑是中藥新劑型研究的熱點。在自微乳化體系中,粒徑大小是影響自乳化吸收的最主要因素,粒徑越小,比表面積就越大,藥物的溶出速率也就越快,有利于藥物的體內吸收[3]。文獻資料顯示,目前自乳化處方篩選大部分采用三元相圖,用激光粒度掃描儀測定乳液平均粒徑,用透射電子顯微鏡觀察乳滴形態[4-6]。而1個相圖中的處方較多,采用激光粒度掃描儀測定粒徑費時費力。也有采用目測法觀察乳液澄明度來比較粒徑大小,但澄明度和粒徑之間的相關性尚未見報道。本試驗通過從不同相圖中篩選出不同澄明度等級的處方,研究處方形成乳液的乳滴粒徑、吸光度、澄明度之間的相關性,從而尋求簡單便捷的粒徑表征方法。
1 儀器與試藥
UV-1102型紫外分光光度計(上海天美科學儀器有限公司),Nicomp 380 ZLS激光粒度儀(美國PSS公司),85-2恒溫磁力攪拌器(江蘇金壇市金城國勝實驗儀器廠),BUG25-12型超聲波清洗器(必能信超聲上海有限公司)。
穿琥寧(含量>98%,南京澤朗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批號ZL20120518CHN),硝苯地平(藥用級,陜西西岳制藥有限公司,批號1207007),單油酸甘油酯(GMO,上海千為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批號100408),中鏈甘油三酸酯(MCT,鐵嶺北亞藥用油有限公司,批號y110701-3-01);其他試劑均為分析純,購于成都市科龍化工試劑廠。
2 方法與結果
2.1 粒徑表征方法研究
2.1.1 激光粒度掃描儀測定粒徑 將制備好的自乳化液置于Nicomp380ZLS激光粒度測定儀中,通過測定樣品中小顆粒不停做布朗運動使散射光產生的微小頻率漂移來確定粒子的平動及轉動擴散系數,利用Stokes-Einstein關系式,采用Nicomp軟件進行處理,得到相關直徑數據。
2.1.2 吸光度表征粒徑 采用紫外-可見分光光度法,將自乳化各處方及空白處方用無水乙醇稀釋后,分別于200~600 nm范圍內做全波長掃描,結果被測物質在550 nm處均無吸光值,因此將制備好的自乳化液于550 nm處測定吸光度(A)。吸光度是透光率(T)的負對數,即A=-lgT,乳液粒徑越大則透光率越低,故吸光度與乳滴粒徑相關。
2.1.3 澄明度表征粒徑
2.1.3.1 濁度標準儲備液的制備 按照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部)附錄ⅨB澄明度檢測法,稱取于105 ℃干燥至恒重的硫酸肼1.00 g,置于100 mL量瓶中,加水適量使溶解,在40 ℃水浴中溫熱溶解,并用水稀釋至刻度,搖勻,放置4~6 h,取此溶液與等容量10%烏洛托品溶液混合,搖勻,于25 ℃避光靜置24 h,即得。冷處避光保存,可在2個月內使用。
2.1.3.2 濁度標準液的制備 本試驗將澄明度分為12個等級。分別取濁度標準儲備液0.5、1、1.5、2、3、4.5、6、9、12、15、20、25 mL,置100 mL量瓶中,加水稀釋至刻度,搖勻,在550 nm波長處測定其吸光度(見表1)。該溶液應在48 h內使用,用前搖勻。
2.1.3.3 乳液澄明度等級的確定 將制得的自乳化液置于比色管中,與不同等級的濁度標準液對比,確定其澄明度等級。等級越小越澄明,越大越渾濁。
2.2 粒徑表征方法規律性探索
2.2.1 不同相圖的確定 本試驗以硝苯地平和穿琥寧為模型藥物確定不同相圖。各相圖的藥物和輔料組成如下:相圖1為硝苯地平、GMO、吐溫-85、PEG-400;相圖2為硝苯地平、GMO、吐溫-80、甘油;相圖3為硝苯地平、MCT、吐溫-80、甘油;相圖4為穿琥寧、MCT、吐溫-80、甘油;相圖5為穿琥寧、GMO、吐溫-85、PEG-400。
2.2.2 不同粒徑表征方法比較 將每個相圖的藥物固定為0.01 g,油相、乳化劑、助乳化劑各為相圖的一項,總量固定為2 g。從各相圖中篩選澄明度等級不同的處方10~12個,測定其粒徑、吸光度,對比不同粒徑表征方法的相關性。結果見圖1~圖5??梢姡谕幌鄨D中的處方,粒徑、澄明度和吸光度三者之間均存在正相關關系。相圖1和相圖5中的幾個處方因澄明度等級較大而測得粒徑異常變小,原因可能是激光粒度掃描儀測定粒徑原理為利用動態散射光,通過測定樣品乳液中做布朗運動的小乳滴產生散射光強度變化來測定乳滴粒徑的大小,當乳液乳滴粒徑比較大時,乳滴運動緩慢而被掃描儀忽略,僅檢測到滴間隙中運動的小乳滴粒徑,從而出現乳液很渾濁但測得粒徑很小的現象[7]。因此,乳液澄明度較差的處方用激光粒度掃描儀測得粒徑并不準確,此時可用吸光度來表征或用透射電鏡觀察。
初級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拜爾法 鈣硅比 鈉硅比 線性回歸
前言
在氧化鋁市場競爭日益白熱化的今天,各大生產廠商紛紛研究如何進一步降低生產成本來提高企業競爭力。在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對精益生產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主要從我廠近年實際生產出發,對工業生產過程數據進行整理統計,并借助統計學分析方法,得出溶出稀釋礦漿鈣硅比與鈉硅比的量化關系,為氧化鋁生產過程中合理配灰提供了理論依據,為企業進一步降本增效的精益生產管理提供了科學指導。
一、配灰的作用
山西省北部地區鋁土礦多為一水硬鋁石鋁土礦,其特點是高硅、高鋁、低鐵,其結構致密、溶出困難,在工業生產中需要加入一定量的石灰后在高溫高壓的條件下下才能較好地將氧化鋁溶出。石灰在氧化鋁溶出過程中的主要作用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消除氧化鈦的危害
在一水硬鋁石型鋁土礦溶出時通常加入一定量的石灰,這主要因為鋁土礦中的氧化鈦會與氫氧化鈉發生反應生成不溶性的鈦酸鈉。此時,不但增加了堿的損失,而且由于鈦酸鈉非常致密,會形成一層保護膜把礦石顆粒包裹起來從而阻礙氧化鋁的溶出,使整個溶出過程非常困難,添加石灰后,石灰會與氧化鈦反應生成不溶性的鈦酸鈣,消除鈦酸鈉在溶出過程的危害,可以提高氧化鋁的溶出率和溶出速度。
添加石灰在一水硬鋁石型鋁土礦溶出過程中可以消除鋁土礦中氧化鈦的危害,配入石灰的最小數量應滿足礦石中的氧化鈦全部轉變為2CaO?TiO2?2H2O。
2.減少堿的消耗
同時,在高壓溶出反應過程中加入過量的石灰后,其還會與含有氧化硅的鈉硅渣發生反應,生成水化石榴石從而降低堿的損失。有文獻指出溶出稀釋礦漿殘渣中Na2O/SiO2的質量比只與CaO/SiO2有關,而與礦石含硅量沒有任何關系[1]。
3.其它作用
另外,據前蘇聯和我國的一些學者在研究中還發現在氧化鋁溶出過程中添加石灰還有促進針鐵礦轉變為赤鐵礦,使鋁酸鈉溶液中的一些雜質轉變為鈣鹽分離,加快赤泥沉降速度等作用[2]。
二、現狀分析
1.現有石灰配比方式
在氧化鋁生產過程中,大多數企業的石灰的添加量仍主要根據經驗,按照高壓溶出后稀釋礦漿固相的化驗結果中的鈉硅比這一指標來指導調整配灰,當鈉硅比偏高時適當提高石灰的配比,當鋁硅比偏高時適當降低石灰的配比。一般石灰添加量根據工業生產實踐經驗按鋁土礦質量的8%-12%之間進行調整[3]。
2.現有石灰配比的不足
通過對現有石灰配比的描述,我們可以看出在配灰量的控制上大家習慣性依靠經驗數據,在一水硬鋁石型鋁土礦的溶出過程中添加石灰可以提高氧化鋁溶出率,加快氧化鋁溶出速度和降低堿耗的觀點已經被廣大學者接受并已經在工業生產中得到了普遍應用。但通過加入過量石灰,會相應減少Na2O的損失,但同時卻增加了Al2O3的損失。
所以生產中石灰配入量多少才是最合適、最經濟的,這才是需要我們深入研究的一個焦點。后續我們將用科學的方法來分析研究各項技術指標與經濟指標之間的關系,用于指導生產,達到精益生產管理需求,實現最優生產組織。
三、石灰配比對鈉硅比影響的量化分析
1.數據統計
下面結合我廠工業生產實際,以2010年高壓溶出Ⅰ系列化驗分析數據為依據,整理得出表3-1高壓溶出反應工藝條件和表3-2不同配灰鈣硅比下的鈉硅比數據對比。
其中,表3-2中的數據采取如下方法整理得出。以我廠溶出Ⅰ系列化驗分析數據為基礎,剔除異常數據,再從中隨機抽取了150組數據,并按照鈣硅比以0.5為等份進行分組,然后分別對每組數據求平均值,得到最終對比數據。
2.線性回歸分析
根據表3-2,利用EXCEL工具畫出(鈣硅比:鈉硅比)的散點圖,見圖3-1,橫坐標為鈣硅比,縱坐標為鈉硅比。
圖3-1 反映鈣硅比與鈉硅比相關關系的散點圖
從圖3-1中我們可以看出樣本數據(C/S:N/S)連接后基本成一條直線,這說明變量C/S與N/S之間存在明顯的線性相關關系。另外,從所繪制的散點圖可以看出隨著混合礦中C/S的增加,溶出稀釋礦漿N/S就會減少,這也就意味著隨著配灰量的增加,溶出稀釋礦漿中的含堿量就會減少,生產1t氧化鋁的化損堿耗就會減少。
根據表3-1,利用Excel數據分析選項中的回歸對C/S與N/S在置信度為95%時進行回歸分析[4],輸出結果如圖3-2所示。
圖3-2稀釋鈉硅比對鈣硅比的回歸直線
在Excel輸出的回歸結果中,方差分析表部分給出了線性關系顯著性檢驗的全部結果。我們可以看出“Significance F”的值F=2.21072E遠遠小于給定的顯著性水平α的值0.05,這說明了溶出稀釋礦漿N/S與C/S之間存在著顯著的線性關系。從輸出表得出關系式為y=-0.174x+0.584,且判定系數R2=0.9701,表明了回歸直線對觀測數據有很好的擬合優度[5]。
3.今年以來生產數據對比
為了進一步說明線性回歸分析所得出的相關關系式y=-0.174x+0.584在工業生產中的適用性,我們隨機抽取了10組今年4、5月份我廠的工業生產實際化驗數據,將其與用相關關系公式求得的預測數據進行了對比,整理得出如表3-3。
從表3-3可以看出稀釋礦漿N/S的實際化驗結果與我們所用公式推導出的預測數據十分接近,誤差值在工業生產計算允許的范圍之內,誤差率平均值僅為1.10%,完全可以滿足預測需要,由此我們完全可以將此公式推廣應用到實際工業生產中來指導配灰的調整。
另外在研究的過程中通過數據的比對我們還發現:入磨礦石A/S對稀釋礦漿N/S并無明顯影響;稀釋礦漿A/S雖然會隨著配灰量的增加有升高的趨勢,但其又受到溶出溫度和母液添加量的影響非常大,其與C/S的相關關系必須在更為嚴格苛刻的實驗條件下才能用此方法計算得出。
四、成本分析及優化
上節提到稀釋礦漿A/S的變化受影響的因素較多,那么我們假定在配灰不斷升高的情況下稀釋礦漿A/S保持不變,來分析對比不同C/S下的原材料成本。
我們假定入磨鋁土礦、配入的石灰和堿的情況如表4-1所示。
下面我們繼續核算在不同鈣硅比時,不考慮后序水解的影響下,以溶出稀釋礦漿為準進行核算生產1t氧化鋁所需要的鋁土礦、石灰和堿的成本。計算過程假定稀釋礦漿A/S為1.20,N/S按照上文所得出的公式y=-0.174x+0.584進行推導。得到如表4-2的結果
從上表可以看出,在不考慮石灰添加量對稀釋A/S的前提下,石灰的配入量只要能滿足將礦石中氧化鈦等雜質的影響消除,確保溶出可以順利進行,則在目前原材料價格的市場條件下,配灰量越小,則消耗的原材料成本越低,而不是一味追求N/S指標的降低。
五、結論及展望
1.影響稀釋礦漿N/S的最主要因素是配灰量的多少,而與鋁土礦鋁硅比并無明顯關系。且稀釋礦漿N/S與C/S存在很好的線性相關關系。
2.盡管通過提升石灰配比能夠降低堿耗,但卻增加了石灰和鋁土礦的消耗,從最優成本考慮,必須根據當前市場原材料和氧化鋁的價格來組織生產。
3.氧化鋁生產流程長、化學反應復雜且各指標存在相互影響,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不斷加大科技創新,建立適應自己企業的動態成本控制系統,才能進一步優化成本控制。
參考文獻:
[1] 畢詩文.氧化鋁生產工藝[M].第1版.化學工業出版社,2013.1:61
[2] 畢詩文.氧化鋁生產工藝[M].第1版.化學工業出版社,2013.1:91-92
[3] 袁華俊,項陽,袁藝.拜爾法中石灰用量與氧化鋁溶出率和堿耗的關系,[J].貴州工業大學學報,1998,27(5):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