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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法范文1
【關鍵詞】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方式;審計監督
一、實施全程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1)從目前領導干部擔負的經濟責任的重要性和自身出現問題的復雜性上看,有必要實施全程經濟責任審計。當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導思想日益貫徹縱深,經濟工作已經成為政府各部門的第一要旨,領導干部擔負著組織、管理、協調經濟工作的重大任務,經濟責任越來越重,怎樣評價其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如何判斷國有資產增值或損益情況,必須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來量化和確定。(2)從目前干部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局限性上看,有必要通過全程經濟責任審計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僅依靠干部考核和其它監督的形式很難將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和深層次的經濟問題進行區分和定性。因此,將全程審計融入干部管理中去,就可彌補干部考核中的不足,達到“水沒來,先筑壩”的效果。
二、實施全程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式方法
(1)確定審計對象是開展好全程經濟責任審計的前提。一個地區各個部門的工作有側重,部門內領導干部的分工也各不相同,所以在確定審計對象時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分輕重主次,各有側重,從以往工作的實踐上看,審計對象應確定任前負責經濟工作或從事經濟活動的干部,任期的正職領導干部及經濟部門或主管財經工作的領導干部,離任的正職領導干部及經濟部門或主管財經工作的領導干部。(2)明確審計內容是開展好全程經濟責任審計的基地。對領導干部任前、任期、離任審計的內容既有統一又各有側重,任前重點審計干部過去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中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有無違紀的失職行為;任期重點審計干部分管的重大經濟活動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看有無隱瞞、漏交、截留、挪用問題,審計所在部門或分管工作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看有無虛報、浮夸等在群眾中產生不利影響的問題;離任重點審計本人在任期間使用公款公物情況,看是否全部償還歸還清楚,是否登記或辦理移交手續。(3)規范審計方法和程序是開展好全程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對領導干部實行全程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系統工程,不是單一部門的事情,相關部門必須密切配合,按程序辦事。
三、實行全程經濟責任審計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1)要注意依法辦事,堅持客觀公正。審計部門作為審計監督的執行者,其審計評價結論,不僅關系到領導干部個人的榮辱得失,更重要的是為組織部門全面、正確評價使用干部提供依據。所以,審計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審計法》及其它法規為準繩,既不能隨意發揮,又不可含糊其辭,對于一時證據不足、性質不明或政策法規未明確的事項,應只擺事實不做評價,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最終的審計評價應力求科學嚴謹。(2)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正常處理好幾種關系。組織部門作為審計的組織者和干部的管理者,在對審計中發生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時,要注意把握三個政策界限,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要劃清前任領導與現任被審計對象的責任界限。二是要正確分析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的界限。三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個人責任與領導責任的界限。同時還要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解放思想、堅持“三個有利于”標準之間的關系;工作失察失誤與違法亂紀、的關系;因堅持原則得罪人而受到誣陷與設置障礙、干預審計工作等。審計過程中要做好調查研究,去偽存真,分清是非,還其本來面目,還要注意把審、幫、促、有機結合起來。(3)要注意執行干部管理制度與依法獨立審計相結合。實施對領導干部的全程審計,應遵循黨管干部的原則和組織程序,而審計的具體實施,則由審計機構依法獨立地進行,不受個人和其它行政機關的干涉,以保證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性。同時要注意協調好全程審計中各階段審計與其它類型審計的關系,以避免重復審計,加重各部門的負擔。
經濟責任審計法范文2
一、經濟法責任的法理學考辨
概覽通行的法理學理論體系,從某種意義上說,法理學的理論成果之所以能指導部門法研究。很大程度上仰賴部門法學對法理學的理論貢獻和法理學對部門法學研究成果的歸納、總結和提煉。我們甚至可以從這一角度認為,對法理學理論貢獻的大小是部門法成熟程度的標志之一。相比之下,產生較晚的經濟法從法理學中不是很容易找到其理論貢獻。“法理學界和其他部門法學界基本上持否定態度,不承認經濟法責任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責任。”這種狀況一方面影響了法理學的發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影響到經濟法與其他學科之間的交流,從而影響到經濟法學在法學界的學科評價和學科地位。要改變這一狀況,一方面需要經濟法立法和實踐的不斷發展,另一方面也需要經濟法和法理學的學者們對兩種理論進行比較、歸納和總結。
(一)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研究的反思
長期以來,基于論證經濟法獨立性的需要,經濟法學者們都有意或無意地從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人手,通過創立不同于傳統責任形式的新的責任形式,達到論證經濟法獨立性的目的。例如,有學者認為:“如果違反經濟法需承擔特殊的法律責任并有特殊的訴訟程序,那么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獨立地位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在經濟法領域,僅僅援引傳統法律部門的調整機制,簡單適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沒有獨立的經濟法責任,那么就很難在法律體系中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具有獨立地位的經濟法?!蹦壳?,在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研究方面,學者們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其一,認為經濟法不存在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即經濟法責任否定論。堅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經濟責任’不能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它實際上是由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因此,如果承認宏觀經濟協作關系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那么經濟法責任應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不能將‘經濟責任’作為經濟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薄耙恍┙洕▽W者為了證明經濟法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就試圖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外尋找專屬于經濟法的經濟責任。事實上,盡管一些學者已經在這一方面進行了不少的努力,然而結果卻令人失望。時至今日,沒有哪一位經濟法學者能提出一項能夠稍微令人信服的經濟法責任形式。”目前,隨著經濟立法的日益完善和經濟訴訟實踐的開展,堅持經濟法責任否定論的學者已不多。
其二,認為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責任形式,也即經濟法責任肯定論。持此觀點的學者又有兩種視角。一種視角認為,經濟法責任是與傳統的“三大責任”、“四大責任”等相并列的獨立的責任形式。另一種視角認為,經濟法責任借用了傳統的責任形式,但又有所突破和創新。例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的有些形式也可以與其他法律責任的一些形式是相同的,當然,其內容和目的可能會有區別?!薄敖洕ㄘ熑伟藗鹘y法律責任的合理內核。但經濟法責任不只是傳統法律責任的簡單組合,組合后還賦予其新的內容。這是由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廣泛性、調整方法的多樣性、法律主體的多元性等因素決定的。”還有學者提出,經濟法責任是對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綜合,“但這種綜合并沒有抹殺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質?!洕ㄘ熑蔚莫毺匦跃褪潜憩F在它作為一個后起的法律部門比其他法律部門更加自覺地、全面地、充分地運用已有的法律調整方法和各種法律責任形式?!蹦壳埃洕ň哂凶约邯毩⒌呢熑涡问降挠^點已經獲得多數經濟法學者的認可,成為經濟法責任研究的基本共識之一。
其三,認為應該把法律責任類型化,打破部門法之間的界限。完全不以法律部門作為法律責任的劃分標準,各種部門法法律責任可以根據法律實踐的需要,把各類責任進行重新分配,以此來解決各個部門法法律責任交叉的局面。堅持這一觀點的學者提出,按照法律責任是否直接具有物質利益的內容,可將其劃分為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這是第一次劃分。經濟責任又可劃分為補償性經濟責任和懲罰性經濟責任;非經濟責任又可劃分為行為責任、信譽責任、資格減免責任和人身責任。這種從根本上否認傳統法理學關于法律責任分類的觀點,雖然對于解決經濟法責任問題有積極意義,但對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孕育和形成的具有本部門法特征的法律責任形式而言,則實踐意義不大。例如,剝奪生命的責任形式就具有明顯的刑事責任的特征,與其他部門法的責任形式有明顯的差異。
而在這種追求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思維的指引下,我們就很容易認為,如果把經濟法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責任形式,經濟法就不存在自己獨立的責任形式了。例如,有學者認為:“有些分類方式的妥當性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將經濟法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此種分類方法容易使人產生誤解,以為經濟法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以及經濟法中可以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并不是很恰當?!币虼?,為了探尋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學者們提出了諸多新的劃分標準,而依據不同的標準又有了不同的分類。在一些學者看來,經濟法責任是個綜合性的范疇,它是由不同性質的多種責任形式構成的統一體。在經濟法責任項下,包括了公法責任和私法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職務責任和非職務責任;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等性質相異的財產責任,它們構成完整意義上的經濟法責任。還有學者主張,法律責任的分類標準是多方面的,按照經濟法的“主體組合”,經濟法責任分為“調制主體的責任”和“調制受體的責任”,或者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等;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陀^地講,這些依據不同的標準所進行的分類,雖然有助于我們認識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但這種撇開傳統的法律責任理論探尋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研究進路,過于關注經濟法是否具有自己獨立的責任形式,而忽略了對傳統法律責任理論的遵循和借鑒,由此而得出的具體分類的生命力如何,仍有待時間和實踐的檢驗
(二)經濟法責任與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關系辨析
在法理學中,責任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范疇,各部門法如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已發展出各具特色的責任體系和責任形式。根據傳統的法律責任理論,法律責任的具體形態包括“三大責任”,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或“四大責任”,即除三大責任外,還包括違憲責任;或“六大責任”,即除四大責任外,還包括訴訟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不難看出,我國法學界對法律責任的種類劃分主要是依據相關的部門法而闡釋和展開的,與部門法基本上是一一對應的關系。究其原因,“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歷史及其法典化的進程,同其界域的相對明晰,以及在立法上的相對成熟等,都有密切關聯。”據此推斷,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是法律責任的經濟法部門化,是指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所具有的責任制度。從理論上講,經濟法的責任形式也應包括在法理學的責任理論之中,但目前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并沒有引起法理學學者們的?充分重視,這一方面與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較短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經濟法大量借用其他部門法的責任形式有涉。
同時,在對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的理性認識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對傳統法律責任形式與內容的補充、超越與創新。例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對傳統三大責任形式的借用,并不意味著經濟法就沒有自己獨特的責任形式,也不意味著經濟法責任是對傳統三大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對三者的綜合化、整體化和系統化,并有一定的突破和創新,如拆分企業、懲罰性賠償、缺陷產品召回、資格減免、信用減等、企業社會責任,甚至是鼓勵、獎勵等責任形式的運用?!边€有學者提出,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存在不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所涵蓋的責任類型,“如信用減等、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賠償、政府經濟失誤賠償、資格減等、肢解公司等。”在許多學者看來,盡管目前經濟法學界仍然存在爭議,但是“諸如拆分企業、信用減等、資格減免、引咎辭職、停業整頓、競業禁止、懲罰性賠償、產品召回等這些新的責任形式將隨著經濟法理論和制度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提煉和歸并,最終可以被類型化為新的經濟法責任形式?!笨梢哉f,這些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不重視的責任形式,彰顯了經濟法從保障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角度平衡協調社會經濟運行的功能和價值,是經濟法對法理學中責任理論的突破和貢獻,亟需必要的審思、提煉和揚棄。
(三)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分析
由以上可見,經濟法作為產生較晚的部門法,其責任形式是在綜合傳統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又具有自身獨特特點的新型法律責任。它既賦予了所借用的傳統法律責任形式以新的理念、目的和價值,又突破了傳統的責任形式和內容,形成了與經濟法作為新興的現代法相適應的責任理論。其獨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性。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往往表現出非單一性的特征,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表現為多種傳統責任形式的結合,“只有綜合性的經濟法責任才能有效地制裁違反經濟法的行為”,“為了責、權、利相一致,經濟法責任必須是綜合的”。這種責任形式突破了法律責任與部門法一一對應的思維定勢和慣性,綜合利用多種責任形式規制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2社會性。與民法以個體利益為本位、行政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不同,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其對法律責任的追究,體現了國家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且主要集中在經濟領域,我們也可稱之為“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國家站在全社會的角度,通過對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協調和平衡,修正市場缺陷,燙平經濟波動,以保障經濟社會全面、穩定、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3非對等性。在政府干預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對等,往往體現出對弱勢一方的傾斜性保護。弱勢一方基于經濟實力、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在名義上雙方處于平等地位的交易活動中常常處于劣勢地位,需要國家在法律制度設計中予以特別保護。例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經營者義務的規定就較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和《食品安全法》第96條分別規定的雙倍和十倍賠償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消費者在生活性消費和食品消費領域的特別保護。而在宏觀調控法中,則以規定經濟管理主體的義務為主,借以充分保障經營主體的合法權利,確保經濟法律、法規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
二、經濟法責任的實證考察:以競爭法為例
競爭法作為市場經濟國家維護競爭自由的基本法,被譽為“經濟憲法”、“市場經濟的大”,是經濟法的核心組成部分。各國競爭法對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均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不但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還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一些超越傳統責任形式的特殊責任。以下我們以美、歐盟、德、日和我國競爭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為例,探討經濟法責任的實然形態。
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各國競爭法普遍采用的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損害賠償。美國《謝爾曼法》第1條規定,除了刑事訴訟以外,對于類似的違法行為還可以通過司法部的民事訴訟,由聯邦貿易委員會下達排除妨礙的命令,或者由被害人提起停止損害的訴訟。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故意或過失違反第1款的規定,有義務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實施私人壟斷或者不正當交易限制或者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事業者,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31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違反競爭法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違法行為的禁令和罰款。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第12款規定,聯邦貿易委員會在要求停止某競爭方法或行為的命令發生終局效力后,且在該命令的有效期間內,違反該命令的任何個人、合伙或公司,每違反一次都應向美國政府交納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罰款,該罰款歸美國政府所有,且可由美國政府提起民事訴訟得以收回。而這種罰款盡管形式上是通過法院做出的民事罰款,但實質上帶有相當強的行政罰款性質?!稓W盟條約》第8
1條第1款規定,歐盟委員會可視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要求違法者不作為,例如停止歧視或者停止濫用;或者要求積極履行其義務,如供貨。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1條規定,違法的卡特爾無效。德國卡特爾局可根據《反限制競爭法》第32條,對違法卡特爾禁令。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7條之2規定,公正交易委員會應依據第8章第2節規定的程序,命令事業者向國庫繳納課征金。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8條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40條規定,事業結合應申請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得許可而結合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自1890年制定《謝爾曼法》確立反托拉斯制度起,美國就對違法企業和個人實施嚴格的刑事責任,主要有罰金和監禁。美國目前規定反壟斷法刑事責任制度的法律主要有:《謝爾曼法》第1、2、3條,《克萊頓法》第13條,《威爾遜關稅法》第1條及《羅賓遜——帕特曼法》第2條等。自1890年頒布以來,《謝爾曼法》已歷經多次修訂,而修訂的重要內容就是提高刑事罰金與監禁期限。2004年6月,國會通過了修訂《謝爾曼法》的《2004年反壟斷刑事處罰加強與改革法》,對公司的最高罰金提高到1億美元,對個人的最高罰金提高到100萬美元,對個人的最長監禁期限提高到10年。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89至95條集中規定了反壟斷法的刑事責任制度,違反禁止壟斷法的行為,可以根據情節并處徒刑和罰金。我國《反壟斷法》第52條、第54條均規定,相關責任主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款、第37條第1款均規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三種刑事責任。
4其他責任形式。除以上三大責任外,違反競爭法需要承擔的具體責任形式還包括懲罰性賠償和拆分企業。美國《謝爾曼法》第7條和《克萊頓法》第4條均規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或營業損害的人,不論損害大小,一律給予其損害額的三倍賠償及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32條第1款也規定了三倍賠償制度。拆分企業也是美國常用的反壟斷措施,其目的是將壟斷性市場變為競爭性市場。美國司法機關依據《謝爾曼法》、《克萊頓法》等分拆了美孚石油公司、美利堅煙草公司、杜邦炸藥公司、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等壟斷巨頭。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41條第3款、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7條也規定了拆分企業的相關條件和措施。
通過對以上各國競爭法中法律責任的不完全考察,可以看出,當前競爭法中的責任形式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首先,責任形式大量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一種或多種的綜合運用。雖然各個國家和地區由于經濟和法律文化背景差異,在三種責任形式的采用方面各有側重,但都采用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的一種或多種。例如,美國、日本等都不同程度地規定了構成非法壟斷行為情節嚴重者,除了要承擔罰金責任外,還有可能承擔拘禁或徒刑的刑事責任,有的國家如德國、歐盟等,僅限于民事賠償、行政責任和刑事罰金。
其次,懲罰性賠償責任與實際損害賠償責任并存。在反壟斷法規定的賠償責任方面,美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采用的是懲罰性的三倍賠償原則;而我國、日本、德國、歐盟等采用的是實際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責任突出體現了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保護,因為壟斷行為不僅侵犯了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還侵害了正常的經濟競爭秩序,但是由于各國的法律傳統迥異,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沒有被各國普遍采用。
再次,追究經濟法責任往往借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且具有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執法機構。違反各國競爭法所引起的訴訟程序往往會援引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復議)和刑事訴訟規則進行,但一個突出的區別在于各國競爭法往往都設置了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執法機構,如美國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歐盟的歐盟委員會,德國的聯邦卡特爾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處理違反競爭法的案件。
最后,出現了諸多新的責任形式。概覽各國競爭法,我們不難發現經濟法主體除了承擔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之外,還存在諸多新的或為競爭法所重視的責任形式,如懲罰性賠償、拆分企業等,體現了對傳統三大責任形式的突破和發展。
三、對經濟法責任研究進路的思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一味追求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思維定勢和慣性會使經濟法責任研究陷入求異有余、求同不足的窠臼,而合理化的經濟法責任研究應回歸法理學層面的法律責任理論,并在經濟訴訟實踐中歸納和提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方能實現理論上的通達與自洽。
(一)經濟法責任研究應回歸法理學層面
在經濟法研究的早期,探尋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研究方向似乎對論證經濟法獨立性意義重大,同時還可彰顯經濟法的程序理性,解決長期以來困擾經濟法學界的經濟法的不可訴和學科評價等問題,但這種研究進路能否獲得法理學上的支撐呢?我們殫精竭慮構建起來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和體系,在其他部門法上有沒有普適性,又能否融入法理學上的法律責任理論呢?實際上,經濟法確實大量借用了其他部門法所特有的責任形式,就像我們承認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基礎性地位一樣。我們甚至還應該進一步承認我們目前的經濟法訴訟程序還是嚴重依賴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程序,雖然我們在經濟公益訴訟、反壟斷訴訟等方面對前三者有一定的突破。事實上,這種借用關系對經濟法的發展非但無害,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還是經濟法發展的捷徑。以民法為例,民法作為人類法律史和法學史起源最早的學科,在其長期歷史演進過程中,對社會現象的高度提煉和行為準則的精確歸納,為其他部門法在概念界定和體系構建方面的早期發展提供了具有典范意義的參照樣本。在經濟法責任研究中,我們不敢或不愿承認對傳統責任形式的借鑒是理論研究不自信和不成熟的表現,自我束縛和桎梏于經濟法部門內部的研究,力圖尋求理論的內在自足性,到頭來只能是緣木求魚、南轅北轍。同時,經濟法中大量采用的新的責任形式和責任承擔方式又是對法理學的重要貢獻,例如眾多學者所公認的拆分企業、懲罰性賠償、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需要認真歸納和提煉。相信經過法理學法律責任理論的過濾和沉淀,經濟法責任未來研究的思路將更加理性,前途將更加光明。
(二)在經濟訴訟實踐中提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機構改革撤銷了經濟審判庭,這似乎從形式上給經濟訴訟以當頭一棒。痛定思痛之后,我們也逐漸看到了過去經濟法研究的軟肋——缺乏對經濟法可訴性的研究。具體而言,名義上支撐經濟審判庭的學理基礎是經濟法學,但實際上,該階段的經濟法學研究卻將精力和重心過多地放在論證經濟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對經濟審判庭業務活動的實質指導意義不大。經濟審判庭實際上審理的仍是名義上是“經濟法律關系”而實質上是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案件,而且經濟審判庭也沒有自己獨立適用的訴訟法規范,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它只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所以經濟審判庭的撤銷也有其合理的一面。畢竟,從性質上講,與民事訴訟不同,經濟訴訟應屬于“民眾訴訟”或“公益訴訟”的范疇,它的終極目標和任務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和保障社會整體經濟秩序。有鑒于此,我們不妨用一種動態的、開放性的
眼光來看待這一改革,并以此為契機,建立起真正“經濟法意義上”的經濟訴訟法庭,并根據對專門案件審理的需要,創設專門的訴訟程序,從而保障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在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方面,可以從經濟法諸多部門法的可訴性人手。例如在稅法領域建立納稅人訴訟,在反壟斷法領域建立反壟斷公力訴訟和私人訴訟,在環境資源法領域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等,并在民(商)法不能很好保護社會公益的領域發揮經濟公益訴訟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公司法領域主張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知識產權領域主張提起反壟斷訴訟等。同時,應當歸納和提煉經濟法所特有的或為經濟法所重視的責任形式,只有這樣,經濟法責任制度才能擺脫空洞的理論構建并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伴隨著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初步確立和訴訟機制的建立,經濟訴訟將真正建立起來?!斗磯艛喾ā返?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壟斷糾紛與各種不正當競爭糾紛集中規定,統一納入了知識產權糾紛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7月發出的《關于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通知》中規定,各類反壟斷民事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業務的審判庭審理。當事人因壟斷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依法審判。同時,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反壟斷法》第53條的規定,確定是否需要經過行政復議。對于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依法審判。雖然目前對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糾紛的處理仍停留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范疇之內,但是經濟法的可訴性已經有了質的飛躍,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訴訟已指日可待,經濟法責任研究也將在回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中發展、嬗變和成熟。
經濟責任審計法范文3
【論文摘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是政府為加強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治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與常規審計相比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具有受托性、專一性、事后性等特征,加上審計環境污染等因素,其風險較高,如何正確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拖加以防范,已成為審計必須關注的問題。為此,筆者將從內、外兩方面分析審計風險的成因及表現,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
1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新晨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5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
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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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錦余.趙新杰.經濟責任審計[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經濟責任審計法范文4
關鍵詞:軍隊審計;人力資源開發;途徑
在軍隊現代化飛速發展的今天,軍隊審計工作越來越復雜多變,其質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軍隊審計人力資源的開發直接關系到軍隊審計人員的素質,進而影響軍隊審計事業的進步和發展。
一、教育開發
教育是軍隊審計人力資源開發的最基本的途徑。隨著軍隊審計事業以及軍隊現代化的深入發展,我軍現行審計教育的弱點逐漸顯露:一是課程設置門類不完整,相關學科課程比重太小。目前我軍審計專業在課程設置上多以財務會計類課程為主,而相關領域的課程如管理學、金融學、法律之類的課程開設太少或根本沒開設,培養出來的審計人才大多是會計專業的翻版,不能很好地適應軍隊現代化發展的需要。二是課程設置理論脫離實際。審計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但目前我軍審計課程設置中理論課時占的時間多,除畢業實習和綜合演練外,其他實踐性教學環節很少。從而導致學員走出校門、到工作崗位上,面對新環境、新問題,不能運用已學知識很好地處理和解決問題,很難適應部隊實際工作。三是學歷教育與后續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脫節,不能很好地配合和協調,尤其是后續教育還無法實現審計人才的培養模式與環境變化的動態優化。此外軍隊審計教育對地方審計教育資源的利用不足也是目前我軍審計教育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我軍的審計教育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改進和加強:
(一)設置與審計相關領域的課程
審計是一門集合性、綜合性學科,它包含的知識面廣,涉及的內容龐雜,并且與會計、法律、數學、行為學、溝通學等相關知識的聯系十分密切,因此在設置審計課程時,有必要開設與審計學相關的學科課程,充分考慮課程的整體功能,尋求其整體價值融合。同時,從開放性和國際性的角度來說,還需要加強審計專業英語等語言的學習。
(二)課程設置時注重實踐應用
審計教育質量的提高,實踐教學改革的突破是重要任務。為解決目前我軍審計課程理論與實踐之間“斷層”的問題,需要在課程設置時增加與審計實踐的相關內容。首先,建立以案例教學帶動實踐教學的模式。審計是一門技術性和實踐性極強的課程,但審計本身又很枯燥,這就需要課程內容特點突出。案例教學生動、具體,有感染力,學員參與熱情高,交流、溝通和討論深入,對鞏固知識、掌握技能、提高綜合能力很有裨益。其次,建立軍隊審計實驗室,是實踐教學模式的又一好途徑。模擬訓練通過假設問題,模擬現實,讓學員到實際中去收集資料,貼近實際做出決策。通過審計模擬的具體操作,可使學員把一定的書本知識和實際工作聯系起來,以獲得比較完整的知識,便于學員對審計工作有一個全面的系統的認識和理解,培養學員實際工作的興趣和經驗。
(三)構建開放、動態的軍隊審計教育體系
首先,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形式等方面,學習和借鑒地方教育好的方面,加強軍校教育與地方教育之間的協同配合;其次,加強院校教育與崗前培訓和在職教育之間的合理分工,使院校教育和軍隊審計人員的終身教育之間形成有機銜接。
二、制度開發
目前我軍審計人才利用和開發并未形成自己獨有的一套制度,審計人才的利用和開發并沒有自己的制度依據。應當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提升軍隊審計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和素質:
(一)建立審計職業準入制度
首先, 進入軍隊審計系統的人員必須是經過正規院校學習的、與審計專業相關的大學本科生。其次,新進入的軍隊審計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審計崗位任職資格后,方可從事相關的審計業務工作; 受聘軍隊審計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工作能力。再次,擔任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從事審計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當前,我國國家審計正在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審計人員職業化管理體制,軍隊也應該借鑒地方,積極探索建立軍隊審計人員職業化管理體制。
(二)建立后續培訓制度
建立后續培訓制度,是實現我軍審計人員能力擴張的一種重要途徑。當今新問題、新情況、新理論層出不窮,知識更新不斷加快,軍隊審計人員唯有不斷學習才能適應其工作崗位的需要。應堅持“整體推進和重點培養相結合”的原則,特別是要加強對現代新技術、新理念、新知識、新方法的培訓。應依托軍事院校,建立起穩定的審計人才后續培訓中心,形成分級分類的培訓體系。每3年~5年,全軍審計人員都要接受一次為期2個月左右的輪訓;審計人員職務晉升也必須經過任職培訓, 使培訓制度覆蓋審計干部的整個職業生涯。
(三)建立健全激勵制度
在軍隊審計機關內部,我們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勵制度。要結合部隊實際工作, 在最大程度上激發審計人員的潛能和活力,提高審計隊伍凝聚力、戰斗力,確保審計隊伍的穩定。激勵的手段有很多種,從激勵實施內容來看,主要有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恰當巧妙地運用各種激勵手段,可以提高審計人員的主觀能動性,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提高審計人力資源的效益。在實施激勵過程中,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靈活運用各種方法和手段,將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有機地結合起來,堅持以精神激勵為主,并輔之以必要的物質激勵。這樣才能一方面穩定現有的高素質審計人才,另一方面吸引高素質人才加入到審計職業隊伍中來。
(四)建立責任追究與監督制度
是指為懲戒審計人員在工作中違反職業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的行為,監督和約束軍隊審計人員的經濟監督行為而設立的一種制度安排,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軍隊審計人員個人機會主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對軍隊和國家利益的侵害。
三、自我開發
審計人力資源的自我開發是指通過創建學習型審計組織來激發審計人員的主動學習能力,是提高軍隊審計人力資源素質的一種開發手段。審計是專業性強、知識密集度很高的行業,在作為審計對象的各行各業不斷發展,各種知識更新速度不斷加快的新形勢下,應該把各級審計機關建設成為學習型組織。在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中,要形成一種學習研究的風氣,對一切相關的新知識進行主動學習,這是創建學習型組織的基本前提。要大力培養復合型人才,僅僅擁有財務等單一知識結構,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審計實踐的需要,必須鼓勵并創造條件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造就一批具有復合知識結構的人才,這是創建學習型組織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要積極研究采用審計新技術、新方法,也就是把獲得的新知識及時地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對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將發揮直接的促進作用,這是創建學習型組織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軍隊審計機關和人員都應該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反思,在反思中尋求提高和發展,使審計人員的個人職業發展融合到軍隊和國家審計的發展之中。
四、整合開發
整合開發也是審計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途徑之一。要科學整合軍隊審計人力資源,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優化“內部存量”,全面提高軍隊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堅持以擴大審計人員知識內涵為主的方針,將外部“增量”注入轉向內部“存量”優化,作為整合審計資源的關鍵環節來抓,努力在改變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培養“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上下功夫。第二,挖掘潛力,開發利用社會審計資源。軍隊審計機構人力編成與所承擔任務要求和職責使命的矛盾將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存在,要解決好這一矛盾,在軍隊審計領域積極引入社會審計資源是一個有效的途徑。諸如工程審計、軍隊采購審計、后勤保障社會化審計等審計項目軍民通用性較強,一般具有非保密性,是社會審計資源介入的主要領域。第三,科學籌劃,合理配置審計人力資源。人力資源配置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審計效能,因此,在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時,必須充分考慮黨委和首長意圖、軍隊建設急需、廣大官兵關心的審計項目,要把握大局,找準重點,通過加強對現有審計資源的整合、調配和利用,進而科學分配、調劑和運用審計力量,使有限審計資源用在“刀刃”上,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進一步提升審計效能,優化軍隊審計人力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甑昭永.對新形勢下搞好人力資源開發的幾點認識[J].理論學習,2003,(9).
經濟責任審計法范文5
[關鍵詞] 風險導向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構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09
[中圖分類號] F239.4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1- 0023- 02
0 引 言
本文首先構建風險導向審計下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然后根據構建的模式流程闡述整個模式的全過程,主要包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識別、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評估、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對及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這四個過程。
1 風險導向審計下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構建
首先要對審計的環境及企業內部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識別,在此基礎上對企業各項工作的流程風險及戰術決策風險進行評估;然后參照風險導向審計的程序并引入風險警示系數來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剩余風險及檢查風險;在風險評估后依照風險的重要性水平不同制定審計策略及方案并實施風險應對;最后把審計結果交于管理層決策,并完成企業經濟責任評價和審計報告。
2 風險導向審計下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模式闡述
2.1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的方法有頭腦風暴法、動態分析法、財務報表法及環境分析法等多種。本文風險識別采用環境分析法,可分為外部環境分析和內部環境分析。
外部環境分析:了解所審計企業所處的行業的發展情況、生產經營是否存在周期性和季節性,行業的盈利水平及發展趨勢。審計人員通過國家統計部門的網站及行業協會提供的調查數據來收集所需的行業狀況的數據。法律和監管環境主要是了解相關部門在本行業的一些特殊規定。其他外部因素主要有銀行利率的變動、通貨膨脹及全球經濟形勢等。
內部環境分析:審計單位的性質對于企業的稅收及財務報告方面都有重大的影響,所以作為審計人員首先要分析企業的性質。審計單位使用何種會計政策對于審計單位所做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一系列內部經濟活動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審計人員應該了解被審計企業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法律及會計準則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企業的經濟活動。內部控制是企業是否遵守法律規定及衡量經營效果的尺子。
2.2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評估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評估首先對被審計企業的總體風險及流程風險進行評估,然后引入風險警示系數來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及剩余風險。
總體風險評估主要是分析企業的戰略決策風險,使用的方法是SWOT矩陣法。流程風險評估主要使用流程圖法。風險警示系數是直接利用審計人員被處罰的概率來計量的,是對審計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綜合控制參數。重大錯報風險評估包括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此風險評估法能事先確定可能發生錯報的賬戶和披露,能節約審計資源。重大錯報風險評估可以通過兩個層次來評估,財務報表整體層次和交易類別賬戶余額層次,并在這兩個層次中引入風險警示系數,使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更為合理。檢查風險主要受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的影響,首先要確定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然后審計人員要明確審計證據、重要性水平及檢查風險間的關系;最后根據前兩條以及風險警示系數來評估檢查風險。剩余風險來源于戰略分析和經營環節分析,是審計人員較為關注的方面,審計人員在評估戰略風險、經營風險后得出剩余風險。
2.3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對
風險應對主要包括內部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序及風險再評估。內部控制測試首先要初步評估控制風險,然后根據風險水平不同分為高水平內部控制、低水平內部控制及低于最大值的控制風險。對于高水平的內部控制不必繼續了解;對于低水平的內部控制要測試全面的控制活動;對于低于最大值的控制風險要測試企業層面和業務層面的控制來應對控制風險水平。實質性程序包括細節測試及實質性分析程序,其流程是依據被審計企業的資料,對財務指標復核,尋找審計重點難點和疑點,然后項目組成員分頭實施有關會計賬戶的審查工作,根據審計中的特點確定重點,并正確劃分經濟責任界限,最后做好底稿。風險再評估企業經濟審計工作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審計過程中法律法規可能有重大變化或企業內部有重大改變都需要審計人員再次評估,來確保評估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2.4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審計人員把審計結果交于管理層決策并最終完成審計報告。管理層在處理審計結果時要對審計結果進行評價及考慮報告帶來的審計風險。對審計結果進行評價常用的指標有財務效益指標、償債能力指標、發展能力指標等。評價過程中使用的評價原則主要是客觀性、謹慎性和統一性。報告帶來的風險主要來源于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的了解不全面所造成的,審計人員要嚴格按照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審計并編制審計報告及披露被審計企業存在的問題,減少報告帶來的風險。
3 結 語
本文首先構建風險導向審計下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然后對整個模式的全過程進行闡述,主要包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識別、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評估、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對及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這四個過程。
主要參考文獻
[1]唐可蔚,宋夏云,郭強華,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流程[J].審計與理財,2015(5):40-42.
經濟責任審計法范文6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存在的現狀及原因
(一)審計項目計劃不到位存在的審計風險
由于人動無固定規律(換屆除外),目前,審計部門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大部分是根據組織部門臨時委托通知進行的離任審計,只有小部分(主要是任中或任前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年初通過制定項目計劃來實施的。2009年和2010年,我局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由組織部門臨時委托的項目就占全年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項目的85%和88%。而組織部門臨時委托的離任審計項目,往往項目集中,數量多且要求完成審計的時間又很短,有的甚至連進行完基本的審計程序的時間都不夠,特別是有的責任人已經調離了當前崗位(有的已提拔到新崗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這種不確定性,使得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難以計劃到位,有的勢必造成一些離任審計項目審計流于形式,只是走一個審計的過場而已,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果報告權威性要大打折扣,更不要說具有參考價值了。審計部門接受這樣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存在很大的審計風險。
(二)審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審計風險
1.審計程序不到位帶來的審計風險。由于有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一次性安排項目多,且要求完成的時間短,而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力資源又不夠,因此,有的審計機關為了完成任務,就不按合法的審計程序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有的審計程序被忽略或者被簡化,特別是由于時間緊,有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只有壓縮審計實施時間,有的則減少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時間,經濟責任審計中這種審計程序的不到位,將為審計的合法性以及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帶來一定的隱患,形成很大的審計風險。
2.審計取證不合規存在的審計風險。審計取證不合規不論是存在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還是存在于其他類型的審計工作中,都會對審計產生不良的后果,形成審計風險。由于有的審計人員責任感不強,風險意識淡薄,在經濟責任審計取證時未做到合規、合法,因此留下了審計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帶來審計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說,審計工作就是圍繞審計取證來開展的,通過收集、整理、分析審計證據,從而得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審計人員形成的審計意見沒有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作為支持,審計披露的事實和做出的審計結論就會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會形成審計風險。實際工作中,審計證據不充分帶來審計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有的審計人員忽視基礎工作,對被審計單位環境證據和一些特殊審計事項的取證不充分,未做到嚴謹細致,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審計結論失去了可靠的依據。如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及其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評價,或者提出加強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的審計建議,有的審計人員由于忽略而沒有對以上環境證據進行取證。有的審計人員追求證據數量,忽視了證據的質量,使審計證據代表性不強,難以充分支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留下審計風險隱患。二是審計取證相關性不強。由于時間緊導致審計實施不徹底,審計人員對一些隱含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難以及時、全面、準確地把握,收集的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或審計目標的關聯度不高,關鍵和核心證據有時未能及時取到,造成審計取證相關性不強,難以有力支持審計結論,形成審計風險。
4.會計信息化、會計信息失真等外在因素形成審計風險。會計信息化使得電子會計數據可以快速地復制、刪除、修改,會計信息容易被篡改,使利用會計信息系統作弊變得更加容易和隱蔽;有的單位個別財務人員甚至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有意識的舞弊,甚至著力隱藏嚴重的經濟犯罪,手法隱蔽性較強,使審計人員難以發現,給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埋下了隱患,加大了審計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5.審計人員素質問題帶來的審計風險。由于審計人員的素質原因,如查賬技能水平低,工作方法不當,財經法律法規掌握不夠等,或者審計組人員內部溝通不夠,協調配合不夠,審計組長、主審對審計情況不能完全掌握,導致遺漏重要審計事項或隱瞞重要審計發現問題的情況,形成一定的審計風險。
(三)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審計風險
1.由于地方審計機關受地方政府的領導,政府意志有時極大地影響了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和準確性,特別是對有意向將要提拔或者已被提拔的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就容易產生人為意向性的導向,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2.有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超越了審計范圍,脫離了經濟責任進行評價,從而帶來審計風險。
3.有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輕問題,重業績的現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對存在的問題輕描淡寫,對責任人做出的業績歌功頌德,甚至夸大其詞,不實事求是,從而造成審計風險。
(四)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廉政風險
由于有的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較差,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索賄受賄;,用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的問題做交易,;利用職權拉關系,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也必然會形成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廉政風險。
二、防范和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對策
針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產生上述風險的現狀及原因,為有效防范和規避審計風險,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對策進行防范和控制。
1.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工作。為避免審計項目風險,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作配合,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組成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合理安排和部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對于無法按照審計程序進行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審計部門應該不立項,不對該項目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以合理規避審計風險。
2.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工作。未逢換屆時,審計部門應適當計劃安排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或任前經濟責任審計;若逢換屆時,審計部門應與組織人事部門加強聯系和溝通,并由組織部門負責,分期分批對擬審計對象適時通知審計機關,明確工作要求,確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有效避免審計風險。
3.進一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嚴格依法審計。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等審計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這既是降低審計風險的有效途徑,也是提高審計質量的要求。應嚴格法定程序,在審計的每個環節都要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將《審計法》貫徹于審計活動的始終,特別要注意加強和完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依法取證工作,在提升審計質量的同時,提高審計取證的風險意識,規避審計實施中存在的風險。
4.分清責任,規避責任風險。為防范會計信息化及會計信息失真等外在因素造成審計風險,要求被審計對象對提供的資料做出承諾,明確劃分會計人員責任和審計人員的責任,有效規避審計人員的責任風險。
5.為規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風險,在作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盡量遵循以下評價原則:
(1)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既要客觀評價存在的問題,也要如實評價取得的業績,要避免有所偏頗。
(2)要評價審計了的事項,不評價未審計的事項。
(3)要評價與經濟責任有關的事項,不評價與經濟責任無關的事項。
(4)要評價審計證據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證據不足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