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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處罰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實際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進行編制。
第八條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并應當設立明顯的標志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干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條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機器抽運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于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代管。
第十九條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在旅游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五條對于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收費或者濫收費的,由當地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處罰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市場、在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市場服務、市場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進行規劃,指導市場建設。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實行登記注冊、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公安、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場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市場規劃必須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場布局和建設應當遵循科學選址、方便群眾的原則。
市場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綜合協調,按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肉菜、副食品市場,應當按規劃給予復建或就近重建。
第二章市場開辦
第八條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開辦市場。
開辦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市場選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布局總體規劃;
(二)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場名稱核準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市場名稱登記管理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申請辦理市場名稱核準登記,必須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登記表;
(二)市場開辦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房地產權證明文件或場地使用證明文件;
(四)市場開辦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市場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開辦市場的資金證明;
(六)市場布局設計圖;
(七)聯合開辦市場的聯辦協議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市場名稱核準登記后,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預售條件的市場,可以進行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
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必須憑建設工程驗收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場登記注冊,領取市場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領取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十三條市場改建、擴建、重建、合并、遷移、關閉、撤銷或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市場開辦者必須提前三十日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條市場登記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原登記注冊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及相關的材料,申辦年度檢驗。
第十五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對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市場情況為經營者、消費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在市場設立投訴點接受投訴并及時轉送有關單位;
(二)提供市場信息;
(三)設置法定、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
(四)為設立郵政、通訊、金融、保險、運輸等服務設施提供條件。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場內經營、安全、消防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相關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二)按規定建立治安、消防、計劃生育、環境衛生等制度;
(三)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入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四)遵守有關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五)開展有關法律、政策的宣傳,組織經營者開展文明經商活動,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的各項統計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不得隨意擺攤設點。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衛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和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市場內的違章違法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檢查。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所經營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應當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經營證明文件。沒有條件懸掛營業執照或者相應文件的,應隨身攜帶備查。農民在農副產品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開業、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二)對核準的市場名稱享有與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
(三)在核準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四)拒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的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稅、費。
經營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和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內各項管理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者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經營者轉租其承租的攤位或者其他設施時,應當事先征得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的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偽劣商品;
(二)贓物、賑災物資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四)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六)報廢和非法拼裝的機動車輛;
(七)、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市場交易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強買強賣,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條件;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質量、性能、規格、技術標準上欺騙消費者;
(四)使用不規范、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銷售商品或者銷售商品數量不足;
(五)銷售或者提供服務不明碼標價;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活動。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商品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應當作出明確、真實的答復。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應當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對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監督檢查市場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協議、證明、帳冊、單據、發票、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違法違章有關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扣留、封存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物品??哿簟⒎獯嫖锲窌r,必須制作清單,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和鮮活商品,可以先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公安消防機關對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查處市場違章違法行為。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并出示檢查證件。對未出示檢查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市場和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市場名稱核準登記前擅自招商招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場未經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限期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和年檢的,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年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銷市場登記證;對超過限期一年不進行年檢的,吊銷市場登記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隨意擺攤設點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條經營者拒絕和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年4月1日起施行。
政執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查處市場違章違法行為。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并出示檢查證件。對未出示檢查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市場和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市場名稱核準登記前擅自招商招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場未經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限期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和年檢的,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年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銷市場登記證;對超過限期一年不進行年檢的,吊銷市場登記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隨意擺攤設點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條經營者拒絕和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處罰范文3
第一條為控制牲畜傳染病的傳播,保證肉食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牧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牲畜檢疫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牲畜,是指豬、牛、馬、羊、鹿、犬、兔等。
本規定所稱牲畜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熟制的肉、脂、臟器、皮張、血、毛、骨、蹄、角、、乳等。
第三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牲畜及牲畜產品的生產、運輸、署宰、加工、儲存、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農牧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牲畜防疫、檢疫和獸醫衛生工作;其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獸醫防疫檢疫站具體負責牲畜的防疫檢疫工作。
工商、衛生、商業、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農牧行政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銷售與運輸檢疫
第五條牲畜與牲畜產品的銷售與運輸實行檢疫制度,憑檢疫證出售與運輸。
在市、縣級市轄區內銷售與運輸的牲畜,由所在鎮畜牧獸醫站實施產地檢疫。
牲畜及牲畜產品運出市、縣級市轄區的,貨主須在啟運前3日內向所在地的獸醫防疫檢疫站辦理運輸檢疫手續。
種用、乳用、役用牲畜,由當地獸醫防疫檢疫站實施產地檢疫。
第六條從市外調入的牲畜及牲畜產品,貨主應在抵達的6小時內向當地獸醫防疫檢疫站申報驗證或抽檢。
從市外調入的凍肉須有調出地檢疫證,并在胴體加蓋驗訖印章。采購單位應在當月5日前將本月進貨計劃報告調入市或縣級市獸醫防疫檢疫站。獸醫防疫檢疫站根據需要可抽樣監測。
第七條牲畜及牲畜產品的承運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市、縣級市轄區內運輸的,牲畜憑當日畜禽產地檢疫證承運;肉品憑當日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縣內)承運,除免按批檢疫出具證明外,其余實行一畜一證。
(二)運出市、縣級市的,肉用畜憑該批準牲畜的畜禽運輸檢疫證,其有效期最長7日,牲畜產品憑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全國),其有效期最長30日。
(三)調運種用、乳用、役用牲畜,憑縣級以上獸醫防疫檢疫站的特種檢疫證,其有效期20日。
第三章屠宰與市場檢疫
第八條牲畜憑有效的畜禽產地檢疫證或畜禽運輸檢疫證進入定點的署宰廠(場)、肉聯廠署宰,無證不得進場。
第九條署宰牲畜實行定點改署宰,集中檢疫,并接受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的監督檢查。
農牧行政部門的獸醫防疫檢疫站負責牲畜署宰檢疫和檢驗。
第十條牲畜署宰的檢疫檢驗,應當嚴格按國家檢疫檢驗程序進行。經檢疫檢驗合格,出具畜禽產品檢疫驗證,并在胴體加蓋驗訖印章或標記,憑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出場。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除兔按批檢疫出具證明外,其余實行一畜一證。
第十一條活畜憑有效的檢疫證上市,鮮肉憑當日該畜的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上市。市外署宰的鮮肉,必須到*市獸醫防疫檢疫站指定的地點驗證查物,被認可后方可進入本市市場。
獸醫防疫檢疫站和鎮畜牧獸醫站負責所在地集市貿易的牲畜及牲畜產品的檢疫。
第十二條禁止運輸、署宰、加工、儲存、銷售下列牲畜及牲畜產品:
(一)未解除封鎖的疫點、疫區內的;
(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三)無檢疫證或使用無效檢疫證的;
(四)染疫、染毒和其他不符合獸醫衛生規定的。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應按照國家規定對牲畜檢疫實施監督管理,并具有下列職能:
(一)監督和管理轄區內牲畜及牲畜產品的生產、運輸、署宰、加工、儲存、銷售等活動;
(二)依照權限審批、發放和管理獸醫衛生證件;
(三)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鑒定裁決獸醫衛生技術爭議;
(四)監督和管理其它獸醫衛生事務。
第十四條實行獸醫衛生合格證管理制度。專門從事牲畜及牲畜產品的生產、署宰、加工、儲存、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向所在地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申請登記,領取獸醫衛生合格證,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獸醫衛生合格證實行年審制度,歇業收回。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與獸醫衛生有關的生產經營場所,須事先經當地獸醫衛生監督檢驗審查同意,方可施工。
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六條獸醫衛生檢疫員由*市農牧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和審批發證,執行牲畜及牲畜產品的檢疫。
第十七條獸醫衛生檢疫員、監督員執勤時,必須佩戴標志、證章。
第十八條牲畜和牲畜產品的生產、運輸、經營,必須使用國務院農牧行政部門規定的畜禽產地檢疫證明、畜禽運輸檢疫證明、畜禽及畜禽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縣內)、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全國)和獸醫衛生監督管理書、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對貨主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一)、(二)、(四)項規定的,責令經營者追回牲畜及牲畜產品,作無害化處理,承提所需費用,并按貨值1-2倍處以罰款,造成疫情擴散的,吊銷獸醫衛生合格證。
(三)違反第十二條(三)項規定的,責令其補辦檢疫手續,并按貨值20-50%處以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其令補辦手續,并從違法營業之日起計算,按累計營業總額的10%處以罰款;年審逾期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3個月以上的,吊銷其獸醫衛生合格證。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辦手續,并按該工程費用的1%處以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按無證經營處理。
本條各項處罰凡一次性罰款超過50000元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違禁牲畜及牲畜產品作出的控制或無害化處理決定,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不中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阻撓、圍攻、刁難、毆打執行公務的獸醫衛生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處罰范文4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武穴市轄區內城鎮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營業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伙經營,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三條建立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制和聯系會議制度。公安、綜合治理、房地產管理、地稅、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登記暫住戶口,辦理和查驗暫住證,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變動情況。督促出租房主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開展經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檢查,消除治安隱患,及時查處和依法打擊出租房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社會治安輔助力量協助開展出租房屋和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社區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加強鎮、處、街道綜治辦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設,整合各種治安防范力量。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推進社區建設。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抓好居(村)民委員會的治保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協助公安部門完善社區治安網絡建設。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出租和轉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加強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部門負責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對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根據征管情況的不同可以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并可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具備條件的暫住人口管理機構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代征協議予以代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查處、取締非法房屋中介機構。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年審時,對生產、經營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對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查驗房屋租賃及暫住人口證明。
第四條加強出租房屋社會化管理。依托鎮、處和社區居委會,認真落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加強出租房屋的登記管理和流動人口管理。廣泛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充分發揮社區責任民警、治保組織、計生專干的作用,落實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項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窗口應當根據租賃當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詢、核實產權、糾紛調解等便民服務。
第五條公安、房地產管理、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等部門聯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協作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通報情況,開展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租賃當事人信息登記、暫住戶口登記和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屋租賃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于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備案的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登記備案。
第七條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出租人應當持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申報繳納稅款,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第八條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二)發現出租房屋有治安隱患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并配合公安部門的查處工作;
(三)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
(四)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及時向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報告;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申報和繳納稅款。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并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入住后,及時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申報手續,辦理暫住證;
(三)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吸毒販毒、、制黃販黃、偽造證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和銷售臟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違法開辦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等違法活動;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違法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培訓以及房地產中介等活動;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從事生產、儲藏、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活動;
(八)發現出租房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九)配合有關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管理及稅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條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出租房屋日常監督管理活動,需要公安部門配合的,公安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未辦理暫住人口登記以及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發現承租人無照經營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消防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消防部門;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和年審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當要求承租方出具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房屋中介機構受委托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出具委托手續,按規定辦理。
房屋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從事中介經營活動,不得規避或者協助租賃當事人規避管理,不得故意隱瞞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不得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騙、坑害租賃當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條對下列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要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嚴肅查處;
(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經通知拒不改正,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人員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三)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及時制止并報告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四)明知是臟物而窩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介紹或者容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為他人制作、販穢圖書、光盤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出租房屋,幫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已出租的房屋,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出租人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并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房屋出租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出租人、承租人妨礙公安、工商、稅務、房地產管理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出租房屋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不按規定協助其他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市場監督管理處罰范文5
一、建立權責明確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縣政府成立縣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采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全縣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縣水利局為縣境內河道水環境、水資源、砂石料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h交通(海事)部門負責河道船舶檢驗和通航安全監督。縣公安局負責河道治安管理??h物價局負責砂石料價格的監測和調控。縣財政局(國資局)負責河道資源和采砂規費監管??h工商局負責辦理采砂企業工商登記和監管??h監察局負責對上述單位履職和效能情況進行督查。縣國土、安監等部門和有關鎮人民政府,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二、實行河道采砂統一規劃制度
(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根據河道防洪規劃、城市規劃,已建水利工程,河勢、水文、地質、通航、環保等要求,堅持河道采砂與河道疏浚相結合,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并報縣政府審核批準。河道采砂規劃中涉及集鎮、堤防、橋梁、水電站、航道、碼頭、水文站、飲用水源、抽水站等設施保護范圍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征求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在漢江、池河、汶水河(子午河)三處河道部分區域允許進行商業性開采。按照河道規劃,劃定漢江、池河、汶水河(子午河)三處河道的禁采區、可采區(可采區包括限采區、常采區)如下:
1、禁采區(嚴禁采砂作業的河道)
①漢江干流電站庫區,電站壩下至中壩河口,喜河電站壩上1000米。
②池河廟梁電站水壩上下游各500米,廟梁電站尾水上游500米至迎豐電站水壩下游500米,五兩溝口至夾豐溝口,青石電站尾水上下游各500米,筷子鋪電站壩上500米至西沙河口,陽安線譚家灣鐵路橋至池河河口。
③汶水河(子午河)胡家灣電站壩下至兩河艾心集中安置點(大兩連接線沿線)路下,胡家灣電站尾水上下游各500米,子午銀灘上游地界至兩河水文站測流點下游1000米,席家壩電站和水壩上下游各500米。
④境內江河溝溪除上述禁采區之外的電站、橋梁、碼頭、堤防、水壩、抽水站(井)、臨河田坎、植被護岸等安全范圍。
2、限采區(非汛期允許采砂作業的河道)
池河、汶水河(子午河)除上述禁采區之外的河道非汛期允許采砂作業。采砂作業的方式、范圍、時限,由縣水利局按法規和縣政府有關規定具體辦理。
3、常采區。中壩河口下游500米至喜河水庫大壩以上1000米漢江段。常采區除汛期須經縣政府和上級防汛部門特許,可常年采砂。
(三)縣境內除允許商業采砂河道之外的其它河道均不允許商業開采河砂,集鎮、新村、集中安置點建設和農民建房用砂須報經當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采砂。開采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須報經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同意、縣水利局批準后,在指定河道區域開采,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繳納砂石資源費。河道沿岸村民自采自用在50立方米以下的,持村委會證明向縣水利局提出申請,批準后按指定地點采運,不再申領河道采砂許可證。
(四)嚴格執行汛期禁采制度。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為禁采期。禁采期內,限采區所有采砂淘金設備必須按規定撤出河道。常采區經檢查論證在安全有保證的情況下,經市、縣防汛部門特許同意,可以正常生產作業。任何時間禁采區都不得進行采砂活動。
(五)采砂企業在河道管理范圍以外堆砂占用土地,須向國土部門申辦用地手續。一個區域采砂作業結束后,必須立即清障覆平,水利部門及所涉鎮村負責檢查驗收。
三、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
(一)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可采區用于商業開采的河段,實行招、拍、掛,公開競價出讓砂石資源開采經營權。出讓時間2至5年。
(三)競買采砂企業獲得砂石資源開采經營權后,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安全作業保證金。完成相關出讓手續后,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采砂許可證。
(四)在采砂權出讓期內因水環境保護等政府行為終止買受人采砂活動,使買受人在規定出讓期內未達到限定年度采砂量的,核實后予以退還相應出讓金(按照出讓區域實際采砂量與限定年度采砂量的不足部分折合出讓金予以退還)。
(五)采砂權出讓所得收入為砂石資源費,全額上繳縣財政,由縣財政局按專項資金實行管理。
四、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河道非法采砂行為。凡在河道內非法采砂,破壞河道、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以及盜竊砂石資源,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縣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凡阻礙、抗拒縣水利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處罰范文6
廣東省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技術進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銷售、安裝、維護、服務經營的單位、個人及其管理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標準化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省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組織協調全省標準化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地方標準,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重大標準化違法案件。
市、縣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查處標準化違法案件。
第五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和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行業的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制定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和保護環境,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利于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第七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廣東省地方標準:
(一)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省需要發展或控制的重點產品和地方特色產品的技術要求;
(四)農業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質量標準及生產技術、管理技術要求;
(五)安裝、維修、服務經營活動的質量和技術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制定地方標準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八條 地方標準由省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并根據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和市場需要,負責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九條 市、縣技術監督部門可制定農業標準規范,在本行政區域內推薦執行。
第十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生產和銷售的依據。
企業的產品標準應在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縣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管理辦法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企業按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經技術監督部門認可,并符合《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可申請使用采用國際標準標志,由省技術監督部門頒發《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取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證書》的產品,允許企業在產品或包裝、標簽和產品說明書上使用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
第十二條 下列標準必須執行: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
(二)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
(三)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第十三條 生產者生產或總經銷者經銷的產品(含進口和出口轉內銷產品),其產品標識屬強制性標準的,應將其標識報當地縣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備案。備案管理辦法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生產者必須嚴格按所執行的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并應在產品或者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備案號。
第十五條 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由企業所在地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標準化審查。
第十六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按雙方合同約定執行。
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承建者(或施工單位)必須使用達到標準要求和質量指標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零配件。
第十八條 安裝、維修、服務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和標明的技術、質量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無標準生產。
企業生產產品所執行的標準實行登記制度。企業應將其產品所執行的標準報企業所在地技術監督部門登記,由受理登記的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產品執行標準證書》?!懂a品執行標準證書》由省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印制。
企業生產產品所執行的標準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發證部門重新登記;產品不再生產的應向發證部門申請注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對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實施標準活動的有關場所和產品存放地進行檢查;
(二)查閱有關制定、實施標準的文件、資料;
(三)復制有關違反或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文件、資料;
(四)封存達不到標準或涉嫌達不到標準的產品、違反標識規定的標識和包裝物以及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的設備、工具、原材料。
第二十一條 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現場檢查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兩人以上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和佩戴執法徽章;
(二)使用國家或本省統一的執法文書,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三)對被檢查者的正當技術和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對封存的物品,由實施封存的技術監督部門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本行業從事生產、銷售、安裝、維修、服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標準的管理,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案件。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不改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違反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使用采標標志的產品,達不到相應標準要求的,責令停止使用采標標志;情節嚴重的,可撤銷《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證書》,向社會公告,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未經備案而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冒用采標標志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技術監督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勒索受賄,偽造、篡改檢驗數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標準化的作用標準化的主要作用是組織現代化生產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條件;是合理發展產品品種、組織專業化生產的前提;是公司實現科學管理和現代化管理的基礎;是提高產品質量保證安全、衛生的技術保證;是國家資源合理利用、節約能源和節約原材料的有效途徑;是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科研成果的橋梁;是消除貿易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通行證。具體表現于以下十一個方面:
① 標準化為科學管理奠定了基礎。所謂科學管理,就是依據生產技術的發展規律和客觀經濟規律對企業進行管理,而各種科學管理制度的形式,都以標準化為基礎;
② 促進經濟全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標準化應用于科學研究,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復勞動;應用于產品設計,可以縮短設計周期;應用于生產,可使生產在科學的和有秩序的基礎上進行;應用于管理,可促進統一、協調、高效率等;
③ 標準化是科研、生產、使用三者之間的橋梁。一項科研成果,一旦納入相應標準,就能迅速得到推廣和應用。因此,標準化可使新技術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廣應用,從而促進技術進步;
④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生產規模越來越大,技術要求越來越復雜,分工越來越細,生產協作越來越廣泛,這就必須通過制定和使用標準,來保證各生產部門的活動,在技術上保持高度的統一和協調,以使生產正常進行;所以,大家說標準化為組織現代化生產創造了前提條件;
⑥ 合理發展產品品種,提高企業應變能力,以更好的滿足社會需求;
⑦ 保證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
⑩ 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環保標準、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制定后,用法律形式強制執行,對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