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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集體經濟的態度范文1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隊伍建設;能力;服務
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發展,改變農村貧困落后面貌,必須得有好的領頭羊,而這只領頭羊就是我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也就是我們的村干部。村干部隊伍是貫徹落實黨在農村各項方針政策的中堅力量,面臨著一些新形勢不適應問題,因此如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建設工作,使之在推進和諧繁榮的新農村建設中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現狀概述
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結構方面,存在著隊伍老齡化嚴重、低文化層次結構占主體、村干部報酬偏低的現狀。以某鎮村干部分布情況為例,50歲到60歲占51%,40歲到50歲占31%,30歲到40歲占18%,30歲以下為0,老齡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在思維能力、開拓創新精神、思想觀念、身體狀況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對工作的開展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都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據調查,某鎮共有21個村居,83個村干部,有大學文化程度的2人,且都是掛職,高中文化程度12人,其余都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質低下嚴重制約了政策的理解執行能力,業務的開展能力,科技的推廣能力。村干部報酬最高1000元,最低800元,在總工資里還得拿20%進行績效考核。工資偏低,使得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程度出現了"癱、軟、弱、散"現象,辦事不積極主動,不積極求發展,求向上。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安于現狀、穩中求平安,組織協調能力相對較弱,服務意識薄弱等現狀,村干部求穩怕亂思想突出,對本地經濟發展缺乏長遠目標,無規劃,無整體認知,對外的新經驗、新做法不是積極吸取,而是漠然視之,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平安是福的態度,開拓創新精神不強。
二、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建設的相關舉措
(一)改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隊伍結構。首先,拓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選用視野及選用渠道,大膽啟用年輕有為、政治覺悟高、廉潔自律、立志干事、懂得經營管理,有發展能力及開拓進取的精神,不怕吃苦、無私奉獻且群眾相信的優秀人才,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選撥機制,可從到村任職大學生、經營大戶、科技致富能手、復退軍人、農村知識青年、外出務工返鄉農民黨員中選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還可以面向社會、跨行政區域進行公開招聘,拓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選用途徑及選用領域,改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的結構。鼓勵、動員選調大學畢業生、機關干部等到農村工作鍛煉,服務于農村建設,以磨練意志、增長才干,在農村建設中施展才華。其次,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的培養機制,支持并鼓勵村干部參加高等院校、電大、函授、自學考試、黨校的學習,提升其學歷,并加強教育培訓工作,通過不斷改進培訓方式,更新培訓內容,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以提高教育培訓的成效,尤其需要加強對集體經濟相關政策及科技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科學管理及駕馭市場經濟的水平,引導村干部在信息、技術及服務等方面下工夫、求實效,充分發揮村干部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示范帶動作用,以更好地應對當前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的能力建設。首先,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執行政策的能力,可通過開展黨校培訓工作,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能充分了解并領會農村各項政策措施的出臺背景,以及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措施,以提高其政策觀念及執行能力,使村干部能在實際工作中創造性的開展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其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中樹立起牢固的法制觀念,規范法律行為,提高其依法辦事的能力,能有效運用法律的手段來化解矛盾、調解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諧。再次,通過對科學發展觀的學習與落實,不斷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發展能力,使其能緊密地聯系本地實際,理清發展思路,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計劃,有效推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與進步。
對集體經濟的態度范文2
關鍵詞:黑龍江;農村集體經濟;經營方式
一、前言
黑龍江省是我國重要的糧食生產基地,為保障我國糧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全省耕地11745.15萬畝,占全國總耕地面積9.72%,是我國人均耕地資源最富足的省份之一。2010年,全省糧食作物播種面積17182.1萬畝,糧食總產量突破千億斤,達到5013萬噸(1002.6億斤),總量位居占全國第二(河南省糧食總產量5437.1萬噸),占當年全國糧食總產量的9.2%(數據來源:《中國農村統計年鑒-2010》中國統計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4頁;《2010年黑龍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以及相關調查資料)。為我國糧食實現“七連增”做出了重大貢獻。與產糧大省緊密關聯,黑龍江農村經濟總收入中,農林牧漁業收入是主體,非農業收入比重過低。2010年,全省農村經濟總收入2873.72億元,其中,農林牧漁業收入1587.3億元,占55.2%,非農業收入的比重僅占44.8%,大大低于全國84.2%的平均水平。非農業產業發展嚴重滯后,深刻影響著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方式及成效。為了解糧食主產區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現狀,探索其有效發展的途徑,課題組在黑龍江省農委法規處的支持與配合下,于2011年6月上旬,對哈爾濱市阿城區及肇東市進行了調查(調查樣本:阿城區、雙豐街辦及勝祥村、愛民村、椴樹村;肇東市、昌五鎮及一街村、二街村;海倫縣前進鎮雙發村與六合村、共合鎮共青團村、永和鎮經建村,以及上述9村農戶問卷23戶,其中,有效問卷22戶),獲得了對東北糧食主產區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狀況和經營方式的初步認識。
二、村域經濟發展的總體狀況
阿城區和肇東市都位于哈爾濱都市經濟圈內。阿城區位于哈爾濱市東南23公里,面積2445平方公里,總人口58萬。2010年,全區耕地面積119.4萬畝,其中,糧食種植面積108萬畝(其中,水稻21萬畝、玉米75.7萬畝、大豆9.3萬畝)。糧食總產量11.49億斤。肇東市是國家商品糧和畜產品的重要生產基地,它南距哈爾濱53公里,地處松嫩平原腹地,面積3905平方公里,總人口93萬,其中,農村人口63萬,耕地面積378.5萬畝,2010年,全市糧食作物播種面積378.69萬畝,總產量53.8億斤,位居黑龍江省縣級首位,全國縣級第三位。
樣本縣域經濟中農業比重都比較重。2010年,阿城區地區生產總值190.85億元,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25.42億元,占13.3%;農村經濟總收入90.3億元,其中,農林牧漁業收入21.9億元,占24.3%,非農產業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達到75.8%,但是仍然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010年,肇東市位居全國縣域經濟百強第87位,該市地區生產總值305.4億元,第一產業增加值62.4億元,占20.4%;綜上所述,樣本縣域農村經濟中的非農產業發展仍然相對滯后,這是研究樣本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方式及狀況的重要條件或經濟背景。
如果,將村域經濟主體分為農戶經濟、村級集體經濟和村域新經濟體(專業合作社等),調查發現:農戶經濟水平及農民人均純收都不低,村級集體經濟普遍比較貧窮,專業合作社等新型集體經濟尚處在發育過程中。
(一)家庭經營第一產業和外出務工是農戶經濟的兩大主要經營方式
在“雙層經營體制”下,農戶經濟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個層面。農戶經營狀況及其方式可以通過農民人均純收入及其結構指標而獲得。近年來,樣本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實現快速增長,阿城區從2006年的4768元增長2010年的8588元;肇東市由2006年的4101元,增長到2010年的7898元,2010年人均純收入均高于全國(5919元)和全?。?210.7元)的平均水平。
深入到調查村的農戶問卷得到:樣本地區戶均人口3.18人,戶均勞動力2.27人,勞動力平均贍養人口1.4人;戶均承包耕地面積26.14畝(人均8.21畝),加上“四荒地”及土地流轉因素帶來的土地變動,戶均實際經營土地面積34.77畝(人均10.93畝),在22戶農家中,承包經營土地面積最多的一家為74畝(人口4人),最少的一戶是8畝(人口2人)。這一組數據進一步證明,黑龍江省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面積相對富足和成規模,一般情況下,通過土地經營即可基本保證家庭生活溫飽需求。
農戶家庭生產性資產已有一定的基礎,問卷戶平均每戶擁有生產性固定資產原值2.78萬元,其中,生產性用房1.38萬元,農業機械0.69萬元,役畜0.57萬元,其他0.14萬元。從農戶家庭經營方式看,家庭經營和外出務工是主要經營方式,家庭經營中又以經營第一產業占據對優勢(見表1)。樣本地區農戶經濟溫飽有余、富裕不足或小富即安的態勢比較明顯。
(二)村級集體經濟普遍貧窮,補貼、發包及“一事一議”籌資是主要來源
我們選擇村域經濟在當地縣域經濟中中等偏上水平的兩個鄉鎮(街辦)做深入調查,獲知如下(見表2)。
2010年,阿城區雙豐街道和肇東市昌五鎮共21個行政村中,當年無經營收益的村11個,占總村數52.4%。根據當前農村村域社區基本公共服務需求,村集體經濟可支配收入低于5萬元的仍然屬于貧困村,兩鎮(街道)當年經營收益在5萬元以下的共4個村,占19.0%。當年經營無收益和收益低于5萬元的合計達到71.4%,而50萬元以上較高收益的村只占4.8%。樣本鄉鎮(街辦)村級集體經濟經營的這種狀況,基本反映了近幾年來黑龍江省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的總體面貌。據了解,2010年,黑龍江全省黑龍江省共有9033個行政村,當年無收益的村4496個,占49.8%,收益低于5萬元的2207個,占24.4%,兩項合計74.2%。
用阿城區、肇東市和海倫縣村級問卷數據,可以獲得更加詳盡的關于村域經濟基本情況以及村級集體經濟運行的狀況。
表3顯示:樣本地區平均每村有10.2個村民小組、6.1個自然村,701.3戶、3154.8人,外來農戶47.1戶、人口174.1人,表明黑龍江省村域規模普遍較大,外來人口占到一定的比例。從村域勞動力就業情況看,村均勞動力1513.2人,其中常年外出665.6人,占44%,從事家庭經營的占56%。從業結構同樣反映出農戶經濟的兩大經營方式。從土地資源占有情況看,村均耕地資源15297萬畝,其中,承包到農戶的14452.8畝,占94.5%;村均機動地607.2畝;村均林地和山地面積547.6畝,其中集體統一經營31.1畝,占5.7%;村均四荒地資源55.6畝,可養殖水面12畝。從村集體經營收入看,村均18.7萬元,其中統一經營收入0.5萬元、占2.7%,發包及農戶上交收入6萬元、占32.1%,房地產租賃收入1.1萬元、占0.6%,上級補貼收入7.8萬元、占41.7%,單位扶持和社會捐贈0.06萬元、占0.3%,一事一議籌資3.2萬元、占17.1%,表明糧食主產區村級集體收入主要依靠三大來源,一是上級補貼,二是土地發包及農戶上交,三是“一事一議”籌資。
(三)村域專業合作社等新型集體經濟尚在發育中
近年來,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全省約四分之一的農戶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合作社的生產經營中。目前,黑龍江省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1.43萬個,其中,從事種植業的合作社近7500個,養殖業的合作社近4000個。在調研的9個樣本村中,只有二街村的合作社有一定的發展,共有玉米種植合作社、蔬菜合作社、養牛合作社和蛋雞合作社四個合作社,分別有100戶、30戶、30戶、70戶入社。
三、村級集體經濟的經營方式
樣本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方式相對比較單一,表3已經清楚地反映出,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方式單一,主要以土地發包經營為主,而集體直接經營較少,房地產租賃以及投資收益等經營方式,只在極少數村有。
(一)集體資源發包經營
集體資源主要是“機動地”、“四荒地”、磚瓦窯廠、可養殖水面等資源。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擁有這些資源的所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而其經營權則通過公開競標的形式承包給農戶或企業,發包價格隨著市場價格變化有所調整,承包期限一般為3-5年,個別情況下也有承包20年的。收費方式一般采取中標農戶或企業在中標第一年一次清,也有按承包年限平均逐年交納的。正因為如此,樣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擁有或多或少的“機動地”或“四荒地”等資源,但卻只有不到50%的村當年(2010年)有發包及農戶上交收入。案例如下:
勝祥村有“機動地”350畝,承包期限3年,承包費3年5萬元,一次清;另外該村還有一個磚瓦窯廠,承包期限20年,一次性付款70萬元,這些收入前些年已經用于村級公路建設,因此,2010年沒有發包及上交收入。
愛民村有400畝“機動地”,承包期限3年,承包費3年共4萬,分3年交付承包費,所以,2010年該村有1萬元的發包收入。
椴樹村有450畝“機動地”,按20年期限發包,2010年沒有發包收入。
街村有“機動地”800畝,三年一招標,每年15萬元承包費,因此,村集體每年的發包和上交收入比較穩定。
二街村共有“四荒地”1800畝,三年一招標,從2009年開始以招標形式發包,每年承包費27.5萬元;另外有“機動地”200畝,同樣三年一招標,每年收入5萬元。2010年,該村集體經濟僅資源發包收入就達到32.5萬元。
上述案例告訴我們,村級集體經濟資源的管理和經營方式,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糧食主產區(非農產業不發展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的收入水平,只要抓住了這個環節,黑龍江農村及其相同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將實現較大增長。
(二)村集體直接經營
直接經營是指集體經濟資源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生產經營、管理和收益,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行使管理權。眾所周知的原因,自時期的社隊企業至改革開放時期的村辦企業,數次熱潮數次衰落,不僅留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留下巨額債務,而且給村組干部和農民群眾留下嚴重的心里陰影――村集體辦企業不可能成功,村辦企業留下的不是財富而是債務,這種根據“歷史經驗”形成的否定認識,在黑龍江農村干部和群眾中影響尤甚,我們所調研訪談的村莊中,無論是村干部還是農民群眾,都對村集體辦企業的做法持否定態度。昌五鎮干部反映,該鎮以前各村都有村辦企業,后來都垮了。因此,在樣本地區村集體幾乎都無直接經營企業的方式,3個縣(市、區)9個村的問卷結果,只有二街村集體直接經營飼料加工企業,年收入4.8萬元。
(三)房地產租賃經營
房地產租賃經營,是鄉村工業化、城市化以及鄉村非農產業發展的伴生物,因此,與糧食主產區鄉村非農產業發展嚴重滯后的情況相一致,樣本地區村級集體經濟房地產租賃行為較為稀少。樣本村中,勝祥村的冷庫租賃,租賃期10年,每年有0.2萬元房地產租金收入;二街村集體有20平米的街面房17間,每年租賃收入9.5萬元。
(四)補貼收入
補助收入即政府轉移支付,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村級組織的基層治理職能和社區公共服務職能是縣鄉(鎮)政府職能在農村的延伸,村級組織履行職能的報酬理應由公共財政支出。因此,應該把財政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看成政府必須支付給村級組織對基層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的報酬。在這個意義上,補助收入也是村集體的經營方式之一。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對村域社區生產、村民生活及社區公共服務發揮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2010年,樣本村平均,每村集體經濟總支出14.3萬元,其中,村干部及社區固定工作人員的工資4.8萬元、村內各項務工補貼0.8萬元、村級組織辦公費用4.3萬元、環境衛生及治安巡邏費用0.7萬元、村民醫療社保及福利2.3萬元、文體活動費用0.1萬元、用于村域農業生產服務(溝渠路維修水電等)1.3萬元(見表4)。在村域公共設施建設、村民福利等許多方面,公共財政的陽光尚不能完全覆蓋,大多數情況下,只能依靠村級組織自己想辦法解決,而村級的各項管理和服務最終只能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買單。
四、促進糧食主產區村級集體經濟有效發展的政策建議
第一,黑龍江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內在動力不足,村干部積極性不高。集體經濟與村民利益關聯度尚不夠緊密,村民尚未意識到發展集體經濟對農戶個體經濟和村莊公共服務的推動作用。
第二,就黑龍江而言,村集體可用于經營和開發的資產少、價值低。實行家庭承包后,土地、山林等大都承包給家庭和個人,農村稅費改革后,家庭承包已不向集體上交收入;集體可以用來發包、出租的資產主要是一些機動地、荒山等,甚至,文章調研的很多村莊已沒有可發包的資產,也就沒有經營收入。
第三,就村級集體的資源管理而言,有的村集體資源發包期限過久,一承包出去就是10年或20年,一次性付費,結果不能根據市價及時調整承包費,也就無法增加村集體收入;就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的經營方式而言,方式較為單一。目前阿城區和肇東市村集體經濟來源主要是土地承包款、集體資產租賃和補助收入等。但集體資產租賃等收入并不是每個村都有,相當一部分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機動地的土地承包款,村集體經濟收入來源相當狹窄。
因此,要促進糧食主產區村級集體經濟的有效發展,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大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宣傳力度,使村干部和農民了解到村集體經濟的性質、作用和其所能帶來的利益,明確自己在集體中的相關權利和責任。對于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要給予引導、鼓勵和扶持。
第二,加快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改革進程,支持村集體在盤活土地資產和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方面有更多的選擇空間,使農村集體土地盡快轉化為發展集體經濟的物質基礎。
第三,建議鞏固現有的發展模式,積極拓寬集體經濟收入來源渠道,努力探索集體經濟發展的新形式。通過產業帶動增收,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與推進農業產業化、完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結合起來,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農民收入;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創辦形式多樣的經濟實體,增加村級經濟收入。對空置的辦公用房、舊廠房等進行改造利用,通過建設標準廠房,采用承包、出租等方式,取得長效收入;根據村莊的區位和資源特點,選取適合本村發展的產業,宜工則工、宜農則農、宜商則商,探索出適合本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路徑。實踐證明,一個村莊如果沒有自己的“造血”功能,而僅靠外部“輸血”,是注定沒有活力的,也是不可持續的。要有效地解決農村集體經濟開發增源問題,必須要積極拓寬發展渠道。
對集體經濟的態度范文3
關鍵詞: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博弈分析;分配策略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7.36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7-86-02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建設用地和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同時,越來越多的農用地也被征收。國家政策規定,如果農民失去土地,用地單位要給予補償,這使得失去土地的農民能夠繼續不依賴土地收入而生活。但在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是同一個主體,由于土地產權模糊,而相關法律又不完善,這就導致了土地補償費在分配過程中經常出現很大的爭議和糾紛,面對征地補償費這塊“蛋糕”,究竟應該怎么來切,才能使所有權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主體――失地農民雙方都覺得公平和滿意呢?
一、集體經濟組織同被征地農民博弈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一)前提和假設
我們可以把集體經濟組織與被征地農民的博弈過程看作雙方同時決策且互相清楚對方的收益,基本假設如下:
1.土地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所有制;
2.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按人口均分;
3.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長期不變,這也意味著集體內部人均實際占有土地面積可能存在嚴重不均等;
4.將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都看成理性的經濟人,他們的決策目標都是使自己在博弈中獲得最大利益;
5.P1、P2分別表示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選擇合作的概率;
6.αi、βi、γi、δi為實數(i=1,2),其中αi為集體經濟組織選擇不合作策略時的效用,βi為雙方共同選擇合作策略時的效用,γi為雙方共同選擇不合作策略時的效用,δi為某一方選擇合作策略時的效用。
(二)模型的建立與分析[1][2]
根據博弈理論,不論是集體經濟組織還是被征地農民,他們雙方能否就合作達成一致意見,要看能否滿足下列條件:
對于集體經濟組織來說,須滿足:β1P2+δ1(1- P2)>α1 P2+γ1(1- P2);
對于被征地農民來說,須滿足:β2P1+δ2(1- P1)>α2 P1+γ2(1- P1)。
下面通過建立博弈模型來具體分析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在不同博弈策略下的收益情況。根據對雙方合作與不合作效用的分析,構建出如下圖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陣:
由支付矩陣可知,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合作策略時的收益為β1 P2+δ1(1- P2),選擇不合作策略時的收益為α1 P2+γ1(1- P2)。
(1)當P2=0,即被征地農民選擇不合作策略,而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合作策略時收益為δ1,選擇不合作策略時收益為γ1。
在(合作,不合作)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從自身收益最大化出發,參與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他們會主動與被征地農民進行協商合作。但由于被征地農民最關心的利益是失去土地以后的補償收入和將來的生活來源問題,而對于這些問題的解決,被征地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持懷疑態度,集體經濟組織想要多分得一點“蛋糕”會遭大多數被征地農民的抵制,這時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為δ1。
(2)當P2=1時,即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都選擇合作策略時收益為β1,集體經濟組織選擇不合作策略時收益為α1。
在(合作,合作)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合作策略,希望得到收益β1。此時,被征地農民選擇合作,主要是基于出讓土地可以參與集體經濟組織股權分紅、得到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安置等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考慮,他們希望可以通過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村集體土地產出和增值的“額外”收益。因此,能否得到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成為被征地農民選擇土地補償費分配合作與否的關鍵。這種情況下,被征地農民的選擇合作的策略,集體經濟組織完全可以得到收益β1。
在(不合作,合作)的情況下,雖然被征地農民采取了合作的策略,會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行為,但如果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掌握的資源不加以合理利用,同時沒有認真履行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物質上的承諾,使得土地補償費分配并未達到預期的效果,此時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為α1。
我們可以看出,在P2=1的情況下β1>α1,所以,集體經濟組織應該選擇合作策略。
(3)當0
從上面的分析中明顯可以看出,β1P2+δ1(1- P2)>α1 P2+γ1(1-P2)。
因此,在土地補償費分配過程中,不論被征地農民采取什么樣的策略,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合作策略時得到的收益總比采取不合作策略時得到的收益大。所以,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選擇合作策略。
(三)博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實踐中,被征地農民會受家族勢力、村治精英、鄉村倫理和政策的約束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因此并不是一個完全同質的整體。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可能采取“搭便車”策略,在與集體經濟組織談判協商過程中不是十分積極。談判是有機會和時間成本的,由于這部分被征地農民持觀望、消極態度并想坐享其成,會導致被征地農民整體內部意見不一致,并削弱他們作為統一整體的博弈籌碼。另外,集體經濟組織與被征地農民之間必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在被征地農民同集體經濟組織的博弈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使得雙方博弈成本加大,被征地農民只有和集體經濟組織形成重復性博弈關系,并進行較長時間的談判,才能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抑制機會成本行為。
二、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博弈主體策略分析
(一)博弈主體利益訴求
1.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法律規定它有按一定比例分享土地補償費的權利。既然分配比例未定,當然比例越大越好,究竟能分多大比例要看某個村具體的情況,只要分配方案能夠獲得全體村民的通過并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
2.被征地農民:合理的安置和長期的社會保障。我國的土地具有農民生產和生活保障兩種功能,土地一旦被征用,失地農民就要考慮以后的生活問題,而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將會觸動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果土地被征收后,生活水平下降,社會保證不能及時到位,失地農民就會產生強烈的抵觸和不滿情緒。因此,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可以改變被征地農民現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但一定不能使其生活水平因被征地而下降,被征地農民應該全面考察失去土地的成本和收益,并把謀求合理的安置和長期的社會保障作為自己的主要目標。
(二) 堅持以人為本,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由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當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即β2P1+δ2(1- P1)>α2 P1+γ2(1- P1)時,就會對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予以支持。被征地農民最關心的是失去土地以后補償款的分配和未來的生活來源問題。因此,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個人的財產權和利益訴求的基礎上,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被征地農民在獲得經濟補償后,也應該積極適應環境,改變自身的就業技能,實現再次就業,防止花光補償款后生活沒有保障。應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使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在真正意義上實現從鄉村向城市轉變。
三、小結
利益的分配只有剔除強權的因素,讓博弈雙方都處在一個相對平等的條件上進行博弈,才能使利益的分配結果充分體現博弈各方的利益訴求。由于我國長期形成的“強集體”、“弱農民”的態勢,盡管失地農民人數眾多,可是內部卻存在嚴重的“搭便車”現象,達成一致意見的成本很高,難以形成集體行動,再加上法制意識薄弱,最終,被征地農民往往處于博弈的弱勢地位,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要使博弈雙方都能夠處在一個相對公平的博弈平臺,首先,政府需要完善征地補償制度,把市場機制引入征地補償款的發放過程中,通過規范市場秩序等手段保護各方利益;其次,失地農民要克服機會主義行為,“化零為整”,提高組織化程度,增強博弈能力;最后,應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真正讓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下降。
參考文獻:
對集體經濟的態度范文4
(一)村級黨員干部素質不盡人意
發展農村經濟,需要一支高素質的農村黨員干部隊伍,但現狀令人堪憂。一是農村黨員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偏低,個別黨員抱有隨大流、糊弄應付的態度,先鋒模范作用難以發揮;二是大多數農村黨員年齡偏大,黨員梯隊建設迫在眉睫;三是大多數村干部因工資偏低,社會保障有后顧之憂,工作積極性不高。這些已成為導致純農業鄉鎮經濟發展滯后的重要因素。
(二)農民素質整體水平較低
純農業鄉鎮大部分農民科技水平低下,思想觀念陳舊落后,市場觀念淡薄,種地的不懂集約經營只能粗放經營,打工的只能靠賣苦力掙錢。再加上各純農業鄉鎮不重視農民培訓,即使有的鄉鎮對農民進行了培訓,也存在投入不足、缺乏總體規劃和統籌協調等問題,使得農民素質整體水平較低,好不容易引來的項目難以落地,這些已嚴重影響了純農業鄉鎮經濟發展的步伐。
(三)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滯后
調研中發現,許多村級集體經濟狀況不容樂觀,集體經濟基本無收益的村就占到70%,收益較多的村集體更是鳳毛麟角。究其原因,是由于純農業鄉鎮多數村領導班子在群眾中威信不高,無風險意識和創新意識,缺乏壯大集體經濟的膽量和思路,依靠村級集體經濟實力來發展各純農業鄉鎮經濟還任重道遠。
(四)土地流轉難度較大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要使土地實現效益最大化,只有把土地經營權流轉到懂技術、善經營的農業種植大戶或企業手中,但各純農業鄉鎮的現狀不容樂觀。一方面,大多數農民受傳統“靠土地吃飯”思想的影響,怕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生活沒有來源;另一方面,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逐年上升,致使流轉難度加大,給推進農業產業化增加了巨大的障礙。
二、加快沁水縣純農業鄉鎮經濟發展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
必須以增加農民收入為核心,進一步加大農業結構調整力度,強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具體的操作中,各鄉鎮黨委政府一方面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農戶的生產經營提供資金、技術和銷售服務工作,切實解決農戶在產業發展中的難題與困難。另一方面,應適時出臺一些支持性政策,使各純農業鄉鎮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盡可能多地得到政策上的保障,從而形成“一村一品、一鄉一業”的產業格局。
(二)強化龍頭企業帶動作用
一要完善利益聯結與分享機制,規范合同內容,使龍頭企業與農戶的購銷關系趨于穩定;二要加大對龍頭企業的監測力度,隨時掌握龍頭企業與農戶開展合作的各方面情況,督促其履行合同,對不合格企業要堅決取締;三要嘗試建立龍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把龍頭企業利益聯結與分享機制、產品質量安全和誠信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不斷提高龍頭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三)壯大集體經濟,為農村經濟發展
提供堅強的物質基礎一要強化村集體經濟管理機制創新,解決好決策、債權、約束、激勵等問題,確保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二要充分利用農村得天獨厚的自然資源,如集體荒山、荒土、礦產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因地制宜地制定各村經濟發展規劃,引進一個符合本村實際的發展項目;三要落實好上級政策,加大資金、技術、財政、人才支農力度,積極扶持各村集體經濟發展。
(四)提高黨員干部致富引領的本領
黨員干部是黨在農村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者、組織者和實施者,是帶領農民群眾共同致富的“領頭雁”,必須想方設法提高他們致富引領的本領。一要通過組織參觀學習外地先進經驗和本地先進典型,拓寬農村黨員干部的致富思路;二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實用技術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三要加強考核,向農村黨員干部加壓,把他們逼向書本、逼向市場、逼向項目,促使他們變壓力為動力,變消極等待為積極投入,增強他們帶頭致富、帶領群眾致富的責任。
(五)提高農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
農民是純農業鄉鎮經濟發展的主體,提高農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是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是發展純農業鄉鎮經濟的重要基礎。一要強化政府指導,強化政府在農民教育培訓方面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把農民培訓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二要加大資金投入,除了加大農民培訓的財政投入外,還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鼓勵社會力量投入農民教育培訓,改善教學和培訓條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農民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打破地方、部門和行業的界限,綜合利用農業、教育、科技、文化等教育培訓資源,建立開放式、多部門合作的工作協調機制?!彼囊怀雠嘤栔攸c,大力開展專業農民和創業農民培訓、勞動力轉移培訓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專業人才培訓等,為純農業鄉鎮經濟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
土地經營權流轉是實現農業產業化、規?;闹匾疤?要采取優惠政策,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導農民到市場中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一方面,要想方設法使進入市場流轉土地經營權的農民得到實惠,把農民吸引進來,促進土地經營權規范流轉。另一方面,要“鼓勵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農產品營銷、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要向他們傾斜”,促進純農業鄉鎮土地集約化、規?;洜I。
對集體經濟的態度范文5
中國有一個由來已久的習慣說法,把女性結婚叫做“出嫁”?!俺觥笔紫仁侵鸽x開家庭,但是在宗法社會,“出”就是被他者化,此所謂“嫁出去的女是潑出去的水”。人們通常把這句不太入耳的話理解為對女性的歧視,其實從本原上說,它是古代宗族在進行自我身份界定時奉行的一條規則:婦女出嫁后與宗族不發生關系,該婦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譜。
1[1]宗族的整合性(integrity)和純潔性(purity),乃至其存續的可能性(durability)取決于宗族自我身份的界定能力和排他能力,因此,身份界定的規則就如同一個國家的國籍法一樣重要?!凹蕹鋈サ呐菨姵鋈サ乃毙蜗蟮乇磉_了宗族對于外嫁女人的嚴格的他者化。
中國的現代化是一個多維度的變革過程,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現代社會結構,簡單地說就是由身份到契約的革命。我們自豪地認為我們摧毀了封建的宗法體制,把男女平等上升為憲法原則,但是近年來在全國許多農村地區出現的“外嫁女”案使我們驚奇地發現:“嫁出去的女是潑出去的水”在農村集體利益的分配中仍然是一條被遵奉的規則,農村集體經濟,特別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制度本身還是其實踐?)居然保存了宗法社會的身份界定規則!
筆者近年在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對“外嫁女”及其子女不服村委會利益分配決定而產生的案件進行了一系列的調研,本文的寫作素材取自這個地區,但是本文所反映的問題并不具有地域局限性,相信下文的分析具有普遍的意義。
珠江三角洲較其他農村地區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程快,在此過程中,不少村民委員會通過征地補償、土地有償轉讓、村內物業出租、村辦企業等多種途徑,積累了可觀的集體收入,定期或不定期地分配征地補償款或向村民發放分紅。許多村的村規民約規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得參加分配或不能取得全額分配。為此,“外嫁女”多年來紛紛上訪, 2上訪涉及的部門有當地或上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婦聯,但都無有或少有實質結果,近年來走上了法律訴訟之路。
所謂“外嫁女”,從字面上理解,就是與本村以外的男性結婚的女性?!巴饧夼弊鳛橐环N社會現象,有其特定的含義,特殊性表現在與農村戶口制度、村民待遇的聯系上。簡單地定義,作為一種現象的“外嫁女”就是對傳統“出嫁”的反叛,就是“嫁而不出”——不離村。標準型的“外嫁女”是指本村嫁出村外,其戶口未遷出或其拒絕遷走戶口的成年女性。通過訪問、法院閱卷,我發現所謂的“外嫁女”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由于各村的條件不同,許多富裕村的女性與次發達外村的農民結婚,戶口仍然滯留本村,其子女戶口也在本村,本村責令其遷走戶口,分配利益時,“外嫁女”及/或其子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2、與城鎮居民結婚或與港澳地區男性結婚后的女性,其戶口無法遷走的,其本人及子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或者婦女本人參加分配,子女不能參加分配或只能分一半;3、與城鎮男性結婚,戶口落入男性父母所在村的,許多情況下,婦女本人參與分配,但是其子女不能參與分配或只能分一半;4、個別村還存在外村女性嫁入本村農民時不能遷入戶口的土政策,即使村社同意其遷入戶口的,也得事先簽署保證書,承諾“世代不能享受本社社員待遇”。 3也有的村規定,外地婦女嫁入本村,戶口未遷移的,可享受50%的分配權。 4
她們尋求的法律救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民事案件起訴村民委員會,另一種是在鎮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以前基層法院認為村委會與其成員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故一般不作民事案件受理,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復認為應該受理?!巴饧夼卑讣嬖诙喾N類型,彼此之間可能有差別,甚至差異很大,因此處理也會有不同。但總體來說,“外嫁女”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一系列復雜的憲法和法律問題擺在法官的面前:
—— 如何理解村民自治?村民經過民主程序以絕對多數通過的分配方案即便不公,是否仍然有效?法院是否有權根據憲法原則或憲法性法律對于自治組織的內部分配方案進行審查?
—— 農村集體經濟,特別是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到底是誰?集體成員,特別是“外嫁女”在集體經濟,包括土地上到底擁有什么權益?
—— 村委會的村規民約規定女性出嫁必須在半年或一年內遷走戶口是否侵犯了婦女的平等權?是否違背了遷徙自由的原則?
—— 村民自治組織與鄉鎮政府在法律上是一種什么關系?村規民約如果違法,鄉鎮政權能否撤銷之或責令改正?
可以說,“外嫁女”案件直接牽動了農村集體經濟的所有權和村民自治(姑且如此稱謂)的神經中樞?!巴饧夼卑讣嵸|上是農村集體的成員資格——身份——的糾紛,即被原來所屬集體(或所嫁入的集體)他者化的糾紛。成員資格不是指血緣、情感的聯系,而主要由兩部分內容構成:戶口、村民待遇。如果類比宗族,上戶口有些類似上族譜,村民待遇好比宗親待遇,但由于實行集體經濟而有更多的經濟內涵。村民待遇包括享受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使用公共設施(如學校)的權利、承包經營權、參與決策的權利、參加征地補償款、集體經濟組織分紅的分配權。聚訟的核心問題是征地補償款和分紅的分配權。要系統地解決“外嫁女”案件需要解決上面所列各種法律問題,但本文不準備深究村民自治、男女平等、遷徙自由等方面,而選擇財產權的角度,即集中探討集體經濟,特別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屬。
為什么選擇財產權的角度呢?多年以來地方政府、婦聯三番五次下文以婦女權益保障的旗號責令各村改正分配方案,在他們看來,根據男女平等的原則,婦女與村外男士結婚,不管對方是城鎮戶口,港澳人士還是別的村的農民,只要該婦女本人不愿意遷移戶口,就不能強制其遷移,只要她們盡到村民的義務就應該繼續享受村民的待遇,因此村規民約的相反規定違背法律應屬無效。依此而行,問題不就解決了嗎?但是實際結果呢?還是有許多村拒不執行。為什么呢?僅僅是輕視婦女的傳統思想作怪嗎?是否還有一個“集體”觀念和財產權的觀念呢?是否集體所有權本身對于“外嫁女”具有排他性呢? 筆者從一開始接觸“外嫁女”案件就產生了上述疑惑,寫作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平心靜氣的思考釋解這個疑惑。如果最終得出的結論認為集體所有權排斥“外嫁女”,那么,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就取決于法院對于平等權和財產權相沖突時的態度了,相反,如果結論認為集體所有權對于“外嫁女”不具有排他性,那么,集體財產權就不是對抗婦女平等權的理由,反而成為“外嫁女”手中的武器。必須申明,本文不是對于“外嫁女”案件的全面剖析,而只提供一種局部的思路,一種排除法。
二、農民集體所有:理論預設
法律爭議必須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內解決,該類案件面對一個既定的制度前提——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因此法官和執業律師都只能在這個前提下談論村委會的村規民約的合法性。法律工作者的職責是解釋,探尋最有利于解決爭議的公平規則。對于“外嫁女”案件來說,一個關鍵的環節是解釋集體所有制,通過對集體所有制的解釋,我們才能確定什么是“外嫁女”正當的要求。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到底是誰?表面上看,答案似乎直接而簡單:農民集體。但如果我們追問集體是什么、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是一種什么關系,那么,我們就會發現“集體”是一個神秘的、令人目眩的概念,對于“外嫁女”,“集體”是一個詛咒。
讓我們檢索法律的有關規定:
《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p>
1986年通過的《土地管理法》,經過1988年、1998年兩次修訂,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在提法上有所改變?,F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重復了憲法第十條的規定,該法第十條進一步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p>
該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下土地的經營管理權的歸屬,實際上間接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三種形式:村農民集體所有、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除農民集體所有的提法外還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提法,但是1998年修改時這個提法沒有保留。
我們知道,農村土地實際上主要歸村小組農民集體占有,村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只占有少量的土地。由于爭議的起因是村的村規民約,而且從《土地管理法》來說,村農民集體所有是基本的所有權形態,因此,這里我們姑且集中談論村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但下文的分析,無疑也可類推適用于村小組。
對集體經濟的態度范文6
一、村干部財務舞弊的主要表現
村干部財務舞弊是指村干部使用欺騙手段侵占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故意行為。主要表現有:(1)貪污收入款項(通過不入賬、少入賬等方法將收入占為己有);(2)盜取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將實物資產私下轉讓或者出租并將收取的款項占為己有;(3)以虛列費用或者虛構購買商品、勞務支出方式貪污資金;(4)將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挪為私用;(5)其他舞弊手段,例如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不公平交易(包括低價購買、高價賣出等),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安排本人及親屬旅游,低價承租或者無償占用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車輛及其它物品等。
二、村干部財務舞弊的因素
根據現代審計理論,舞弊因素包括動機或壓力、機會、借口等三個方面。
(一)村干部財務舞弊的動機或壓力主要有:家庭生活困難;本人或者近親屬遇到天災人禍、重大疾病或者新建房屋而急需資金;通過拉選票等非法手段當選的要把實惠撈回等。
(二)村干部財務舞弊的機會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會計控制不健全或者失效,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不相容職務沒有分離。例如村主要干部兼任會計或者出納,還兼管錢管物,一個人辦理采購、銷售、貨幣資金收付的全過程;有的村財務人員變動頻繁,賬目不交接或者交接不清楚;有的村財務人員長期固定,未視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有的村會計出納由一人兼任或者會計出納之間分工不合理,出納兼任賬目登記、實物保管職務;有的村在建設項目管理上,由村主要干部自己審批、自己經辦,造成批準、經辦、記錄、財產保管等職務兼任,給該村干部利用村建設項目的資金、實物建造自家的房屋建筑物創造了機會。
2.授權批準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有些村的授權批準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等內容,或者制度未能得到執行,造成村主要干部權力過大,所有支出全憑一兩個人說了算。
3.財務人員未以合法有效的憑證為記賬依據。主要表現為:白條入賬現象嚴重,例如招待費金額較大,都是白條入賬,白條上也不寫明招待的時間、地點和客人名字等內容,只籠統的寫“吃飯”、“煙酒”等,無法審核是否發生過招待業務,也無法審核是否多報銷或重復報銷;有些付款憑證上沒有領款人的簽字;原始憑證上經辦人、審批人簽字不全的也予以報銷。
4.建設項目沒有編制預算,未能對項目材料、機械、人工費用進行控制;完工后也沒有進行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也未指定專人保管工程物資,未建立工程物資驗收、入庫、出庫制度,也未進行詳細的記錄,更加沒有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無法確保其安全、完整。
5.部分村民主理財小組工作不力。表現為:檢查工作不力,檢查時只是對賬目進行重新計算,復核其計算是否正確;注重憑證賬簿記錄的核對一致,不重視獲取賬外資料,不重視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和業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銀行存款未逐筆核對銀行賬戶而僅核對一下余額,未盤點核實實物資產;有的村沒有做到每月(或每季度)檢查一次,有的村甚至一年檢查一次都做不到,檢查次數少,未能及時發現問題。
6.財務公開不規范、力度不夠,例如雖然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但是公布內容不夠詳細,不列具體的收支項目,或者以較大金額的“其他收入”、“其他費用”掩蓋實質性的內容;有的還搞假公開,暗箱操作,例如公開的內容與賬面內容不一致。
(三)村干部財務舞弊的借口主要有:有的村干部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淡薄,認為自己既然是村干部,花村集體的錢是理所當然的,吃點拿點是天經地義的;有的村干部認為當干部待遇差、報酬低,與自己做的大量工作和為村集體作出的貢獻相比,太吃虧了;有的村干部存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思維方式,認為在位的時候不撈點是傻瓜;對于通過拉選票等非法手段當選村干部,認為自己當選后撈回本錢是應該的。
三、村干部財務舞弊審計的特殊考慮
(一)查清村干部財務舞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的主要目的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涉及到三方關系人,即審計人員、涉嫌舞弊的村干部和要求查處舞弊的干部、村民。換屆選舉是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主要動因。對于村民來說,希望查清現任村干部是否存在財務舞弊,以免在換屆選舉中再次推選存在財務舞弊的人;對于未涉嫌舞弊的村干部和其他候選人來說,希望審計查出現任村干部的財務舞弊,可以打倒存在財務舞弊的干部,并提高自己當選的可能性;對涉嫌舞弊的村干部來說,希望通過審計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不存在財務舞弊的。另外,在任期內的現任干部被懷疑存在財務舞弊是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另一個動因。這種情況下,往往是村干部內部或者部分村民掌握了涉嫌財務舞弊村干部的一些證據或者線索,迫切希望通過審計證實這些村干部的財務舞弊,以達到趕這些干部下臺的目的。
(二)對審計質量要求高、審計壓力大
村民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所有者,村干部財務舞弊直接損害其切身利益,因此村民對審計有很高的差錯防弊、保護財產的期望。村民往往以查出多少舞弊作為評價審計工作質量的唯一標準,并以此作為評價審計費用支付是否值得的唯一標準。在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中,審計人員應該充分考慮到村民的不講審計過程、只講審計結果的思維方式,盡力將存在的舞弊查出來;如果存在舞弊而沒有被查出,將可能被視為是業務水平低下,并將造成審計人員的信譽損失。由于舞弊涉及違法違紀,對于被查出存在財務舞弊的村干部,輕者會得到黨紀政紀處分,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果該村干部確實存在財務舞弊的,特別是存在嚴重財務舞弊的,審計人員就成為村內各種矛盾沖突的焦點。無論是否查出財務舞弊,在審計過程中都必定會受到各方的壓力。
(三)重要性水平低、審計風險高
由于財務舞弊涉及涉及違法違紀,無論金額大小,只要被查出存在財務舞弊的都將受到一定的處理,性質上都是重要,因此審計中重要性水平是很低的。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審計人員將重要性水平確定為很低,就意味著審計風險是很高的。在實務中發現,舞弊者以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為主,一般情況下均與財務人員串通,甚至內外串通,對舞弊行為加以精心掩蓋,有較高的應對審計的水平。例如舞弊者將侵占的資金加以分解,使得金額變小、筆數增多,并且在平時有計劃有步驟均勻入賬核算,增加虛假會計記錄數量和會計科目的范圍,使得各筆會計分錄、各個會計科目、各種經濟業務都可以成為隱藏舞弊的場所。加上審計取證權利的限制(比如在檢查虛假支出時,由于審計人員不能采取強制辦法取證,在對方單位拒絕配合甚至幫助隱瞞的情況下就無法查清問題),查出村干部財務舞弊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審計風險是很高的。
四、通過詢問以發現村干部財務舞弊的線索詢問的對象包括被審計村的干部、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村民、鎮政府、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等。了解的內容為:
(1)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及執行情況,包括針對舞弊設計的內部會計控制,財務公開情況,平時財務檢查情況以及檢查中發現的舞弊跡象,群眾舉報、控告情況等。
(2)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情況,包括土地承包款收入,集體資產租賃款收入,集體經營收入,土地補償費收入,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入,上級撥款收入,上繳款返還收入,扶貧救濟收入,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建設資金收入等。其中上級撥款收入和上繳款返還收入應該與鎮政府、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等有關部門核對一致。
(3)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情況,包括土地補償費支出、福利費支出、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支出、扶貧救濟支出、各項建設開支(包括購建固定資產等支出)、公益福利開支(包括合作醫療支出等)等。由于村干部可能存在財務舞弊,審計人員對于村干部的答復和解釋應該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將其他人的答復和村干部的答復進行對比、印證,如果發現存在不一致的,表明可能存在財務舞弊。
五、針對村干部財務舞弊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審計人員應該將通過詢問發現的舞弊線索確定為審計重點,并設計有針對性的詳細審計程序。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原則是:有意識地避免被村干部預見或事先了解。在實務中可以考慮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靠群眾、走訪村民以及有關部門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要求召開黨員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座談會等會議,并在會議上將審計時間、審計內容和目的等加以通報;審計過程中,應該經常有針對性的走訪村民以及鎮政府等有關部門,多作調查、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