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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服務報告范文1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颊?,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颊?,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鑒定服務報告范文2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颊?,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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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司法鑒定秩序,司法部和省司法廳近日發出《關于開展司法鑒定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遵照《通知》要求,針對我市司法鑒定工作實際,現將我市開展專項檢查的活動方案通知如下:
一、專項檢查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按照《行政許可法》、《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以及司法部下發的有關司法鑒定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重點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資質條件和執業活動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清退不合格的機構和人員,集中解決和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針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通過這次專項檢查活動,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機構建設,規范司法鑒定執業秩序,進一步提高司法鑒定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司法鑒定社會公信力,牢固樹立“服務大局、執業為民”的理念,自覺維護“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社會形象,推動司法鑒定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能力進一步提高、司法鑒定服務社會的成效進一步顯現。
二、專項檢查活動的內容
此次專項檢查活動的內容主要圍繞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資質和執業活動情況進行。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資質情況:一是司法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為真實的出資人,是否履行鑒定機構的管理職責;二是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住所、資金數額、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三是參加司法鑒定機構能力測評(能力驗證)和認證認可的情況;四是司法鑒定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五是司法鑒定機構每項核定的司法鑒定業務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六是司法鑒定機構的變更、撤銷(注銷)是否依法辦理手續并進行公告;七是司法鑒定的分支機構是否依法經過批準并納入管理范圍。
(二)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活動情況:一是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學習貫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情況;二是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業務范圍執業;三是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歇業是否超過半年,司法鑒定人的身體狀況是否允許繼續執業;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鑒定人員從事司法鑒定的情況;五是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對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投訴電話等群眾應當知悉的事項進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檔案管理制度和執業管理等制度;七是兩年來投訴情況,包括已經查實、未查實的情況和尚未處理的投訴。
三、專項檢查活動的步驟及操作方式
此次專項檢查活動全國的時間安排是4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時間為4月10日至6月25日,按時間要求,我市的活動安排分為對照檢查、處理整改和總結上報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對照檢查(4月10日至5月10日)。5月6日前為各鑒定所自查;7日至10日為市司法局考(抽)查。對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的檢查,采取各所自查,后司法局逐一實地考察的方式進行;對執業活動情況的檢查采用先各所和司法鑒定人自查,市司法局抽查或結合實地考察的方式進行。各所自查報告于5月7日前上報市司法局。自查報告的內容要對照檢查活動的內容順序逐一報告,具體詳實。尤其是對存在的問題及缺項,貫徹落實《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司法鑒定文書范本、鑒定人歇業情況等要明確無誤的上報。
第二階段:處理整改(5月11日至6月10日)
(一)5月11日至5月14日,各所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逐一梳理、認真分析、找準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和整改限期,并形成文字上報市司法局批準。市局將于5月16日前召開各所負責人參加的問題分析專題會。
(二)5月15日至6月4日,檢查活動進入集中解決處理問題、整改補缺時段。
1、對不符合條件的鑒定人員進行及時處理。
2、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和缺差項目要對照《決定》和“兩個管理辦法”以及部、省有關規范性文件要求立即整改,并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3、對于不足三名司法鑒定人的鑒定項目和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暨儀器設備缺項等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要在市司法局批準的整改限期內達標,在已定的限期內仍不能達標的,將及時上報省廳堅決注銷。
4、對于積壓的投訴案件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由鑒定所對所涉案件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及處理意見,市司法局集中清理,依照法律、規章處理,盡快結案。
5、6月5日至10日,市局召開各所負責人參加的處理整改情況通報會,重點在于查找處理整改階段存在的缺項及不足,部署補差補缺工作,會后,將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抽查督查活動,必要時組織“會診”互查。
6、市局在第二階段,選擇適當時機,組織各所負責人赴省內(外)司法鑒定先進單位參觀學習,借他山之石,促進我市司法鑒定建設。
第三階段:總結上報(6月11日至6月20日)。各所應就此次檢查活動開展的基本情況、撰寫書面報告(包括開展活動情況、發現的問題、處理整改的結果、經驗做法、有關建議等)于6月20日前上報市司法局。對整改的落實情況,市司法局將依據所掌握的情況,擬開展專題或全面情況的書面或實地考(抽)查。
四、專項檢查活動的要求
(一)此次檢查活動的時間緊、內容多、任務重,市司法局和各司法鑒定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所法人代表要不間斷地過問進展情況,親自指導和解決問題;所負責人要嚴格按通知要求組織實施,對照檢查內容,逐項落實責任,按質按量按時開展活動和上報書面報告。
(二)各所要結合本所的實情,統籌安排,確保此項活動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把開展專項檢查活動與今年的行風建設、建設和諧社會主題實踐活動和解放思想大討論等有機地結合起來,查糾并舉,推進司法鑒定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
(三)各所對此次活動對照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章應組織相關人員學深吃透,貫穿于檢查整改的全過程?!稕Q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以及與鑒定人執業相關的規范等,必須組織每一位鑒定人重新學習通讀;各所開展的活動都必須建立詳細記錄備查;全部執業及管理制度等要備份上報(電子版)。
鑒定服務報告范文4
一、努力提升司法鑒定機構服務綜合能力
1.加強司法鑒定機構規范化建設。司法鑒定機構要落實崗位責任制,特別是機構負責人要承擔第一責任人職責,明確鑒定承辦人、復核人、審批人及助理等崗位責任。對鑒定材料審查不嚴、保管不善,儀器設備投入不足、使用不當,基礎建設落后等問題,應切實加以改進。要落實《浙江省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司法鑒定委托規則》,加強對司法鑒定委托合同的管理和規范,明確權利義務,預防司法鑒定糾紛。關注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服務態度、效率和收費等因素的反映,妥善處理有關方面對司法鑒定意見或司法鑒定程序的異議,在更高水平上實現自我約束、自我診斷、自我完善,促進司法鑒定質量和社會公信力的提高。
2.繼續推進認證認可工作。司法鑒定機構要把開展認證認可工作,作為司法鑒定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抓手扎實推進。尚未通過認證認可的司法鑒定機構要克服種種困難,切實加大引進司法鑒定人才和資金投入力度,配置先進儀器設備,改善執業條件,按照規定通過相應的能力驗證活動,爭取早日取得認證認可資質。已經通過省級資質評審的鑒定機構要總結認證認可工作,不斷完善鑒定工作制度,進一步提高機構規范化水平。
3.積極培育高服務、高質量的司法鑒定機構。要進一步增強緊迫感、使命感,嚴格按照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要求找準差距,加強基礎設施和各項管理規范化建設,積極培育省級司法鑒定機構,為全市司法鑒定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發揮作用。
二、注重司法鑒定人素質培養,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
4.繼續加強理論教育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強化政治思想教育,增強司法鑒定人的誠信、公正、自律和法律意識,使全體司法鑒定人牢固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執業理念,形成濃厚的“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營造“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損”的管理環境和執業環境,不斷推進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發展。
5.遵守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鑒定機構從司法鑒定的受理、實施到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從司法鑒定的技術方法、操作規程到適用標準,從檢材、設備到司法鑒定文書格式,都要嚴格依法要求進行,保證機構執業活動的標準化。司法鑒定所不可以超范圍鑒定和超執業類別鑒定,要按照《浙江省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司法鑒定委托規則》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認真執行兩個《會議紀要》,并依照司法鑒定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按照司法部《司法鑒定文書規范》作出具體司法鑒定意見。
6.遵守執業規則、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司法鑒定所不可以使用支付回扣、介紹費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增加業務量,司法鑒定人不能私自接受鑒定委托、收取鑒定費用。自覺遵守執業規則、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杜絕接受當事人請吃、收受當事人禮物的不正之風。司法鑒定所以及司法鑒定人要嚴格履行執業保密義務、鑒定人出庭作證和回避義務。
7.樹立實行重大、敏感事項報告意識。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要實行重大、敏感事項報告制度,提高防范執業風險、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司法公正。
三、加大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監管力度
8.積極開展司法鑒定專項檢查。重視司法鑒定專項檢查活動,周密部署,落實責任,細化方案,按照“檢查、整改、鞏固、提高”的原則,以查閱臺帳、現場查看、走訪相關單位等形式全面開展檢查活動,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執業行為,加強司法鑒定管理業務,提高司法公信力,規范司法鑒定活動。
9.開展司法鑒定機構年度執業情況和鑒定人執業考核。
成立司法鑒定機構年度考核小組,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自律管理水平、綜合實力、業務質量、投訴舉報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狀況,業內及社會評價等方面,采取鑒定機構自查、互查和評估委員會檢查、調查、座談等方式,每年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情況進行考評。進一步規范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完善投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機制,及時查糾違法及不當的行為,切實提高鑒定質量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推進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發展。
10.建立司法鑒定質量管理監督機制。推行服務質量承諾
制度,嚴格執行司法鑒定文書三級審核把關制度,完善重大、疑難案件會鑒、討論制度,積極采取出庭質證、發放當事人意見反饋卡,聘請行業監督員,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鑒定意見使用單位進行座談,加強溝通交流等方式有效保障鑒定質量,對鑒定質量的管理和監督貫穿于整個司法鑒定過程。
11.重視投訴案件的處理。嚴格按照《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要求處理投訴案件,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法保障和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良好社會形象。
四、推進規范建設,提升司法鑒定社會影響力。
12.提升司法鑒定質量確保司法公正。抓好司法鑒定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帶出高素質鑒定隊伍、規范執業程序和通過認證認可等基礎性工作,提高鑒定機構規范化建設水平,確保服務能力不斷增強,促進鑒定質量不斷提高,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價值,從而實現鑒定事業科學發展。
鑒定服務報告范文5
關鍵詞: 印度;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制度
中圖分類號:G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2)06-0067-04
印度獨立后,高等教育一直保持著較快的發展速度,這與其不斷完善的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制度有很大關系。
一、評價機構
鑒于高等教育支出績效的普遍下滑且缺少專門的績效評價機構,1986年印度《國家教育政策》指出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鑒定委員會以推行強制的定期評價。因此,印度大學撥款委員會于1987年宣布成立“質量鑒定與評價委員會”,專門負責檢查和鑒定高等教育的績效。質量鑒定與評價委員會的評定過程如下:由各院校依照特定的參數展開自評;專家委員會在查清各項指標的基礎上展開評價;對同類學校自評與專家評價結果進行考核、考察, 最后對各校做出最終評價?!≡撐瘑T會運用自己制定的評價標準與方法對高等院校及其課程計劃進行分析和評價。
1987年經立法機關通過的《全印技術教育委員會法》要求建立一個專司高等專業技術類院??冃гu價的“全國質量鑒定委員會”, 該委員會依照制定的規劃與標準定期對專業技術類院校及有關的教育計劃進行評價并給出意見和建議。
印度政府在20世紀90年代建立了“私立高等學校認可委員會”,以加強對私立學院的考核與評價活動。
1994年大學撥款委員會又推動建立了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NAAC(The National Assessment and Accreditation Council),對高等教育支出績效進行控制與管理,對高等教育機構與課程實施評定,幫助大學達成其目的,倡導自評,改革教學與科研并進行其他創新。NAAC持續擴張自身的影響力,強化自身的主體地位,探尋有關各方的支持。
二、校內外評價相結合
NAAC作為外部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執行主體,必須要得到各高等院校的支持與合作,才能有效推動。因此,NAAC自實施評價與認證一開始,就不斷加強和高等院校的交流與溝通,增進院校對績效評價與認證的支持和理解,推動高等院校建立與完善內部績效評價機制。以內促外、內外結合乃印度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成功的關鍵所在。
(一)績效評價的外部運行機制
印度績效評價的基本理念, 即全部活動的最終目的是推動學校練好提高與確??冃У摹皟裙Α?。不管是對學校所有活動展開評價,還是對個別專業、課程的評價,第一步都需要學?;蛴嘘P院系提出自我評價報告,包括學?;驅W科本身績效保證的機制及運行狀況;第二步是在與有關學校、院系協商后組織同行專家,在分析研究學?;蛟合邓峤粓蟾娴幕A上,并就評價指導思想、方法、指標體系及其運用等方面實施一定培訓之后,進行實地調查、考核;第三步是準備評審報告,報告在定稿前要送交被評學校提出見解,合理者予以吸收,或隨附學校保留意見;第四步是正式公布評審報告,印度在自愿原則下,通過經濟激勵手段促使學校接受評價。
(二)建立高校內部的績效評價體系
在外部評價鑒定完畢之后,高校內部的績效評價活動主要表現于追蹤評價機制的建立上,這是績效評價體系得以發展的重要因素, 有助于高校內部績效評價活動的規范化?!炔靠冃гu價活動主要評價組織、課程、教學、科研、基礎設施與對學生的支持等內容。這些內容同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的評價標準大體一致, 只是高校自身是設計與施行的主體。但是,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并不是聽之任之,委員會不僅提供高校內部績效保障的指南、結構與形式,幫助高校保證內部績效評價體系的運作,還對高校展開循環遞進式的鑒定。
從長期看,追蹤評價效果由其制度化程度所決定。為此,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指導鑒定合格的高校成立內部績效評價部門。該部門不但負責監控績效,更擔負著提高績效的職責。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期望內部績效評價部門可發揮“催化劑”的功用,推動高校內部績效改進的連環效應。
內部績效評價部門的活動由績效咨詢委員會領導,績效咨詢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成員有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地區社會代表,主要負責確定內部績效評價部門的職責,及保證高校的教育舉措契合績效標準, 且這些舉措均得到有效地實施。2004年3月, 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頒布實施了《在鑒定合格的高校建立內部質量保證組織的指南》。 當前,鑒定合格的全部高校均已接受了這份指南, 有的鑒定合格高校也已成立了內部績效評價部門?!∵@不僅增強了高校對績效評價活動的信心, 還推動了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再鑒定活動的施行。
(三)對鑒定合格期滿的高校實施再鑒定
2004年3月,印度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明確了再鑒定的架構。再鑒定的特色有:一是高校的核心價值為再鑒定的基礎,這些核心價值涵蓋對國家發展的貢獻、培育學生的國際能力、幫助學生樹立自身的價值觀體系、推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對優質的追逐。其反映了在日益更新的背景下高校怎樣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這也是完善評價標準的憑據。二是高校在鑒定合格期內怎樣完善其核心價值是再鑒定的關鍵。再鑒定從績效的維持、績效的提高與鑒定報告對高校的影響這三項內容,考核高校在鑒定完畢之后的5年中為發展核心價值做出的成績。這三項內容相互交錯聯結,需整體評價。
(四)不斷改進績效評價的運作機制
印度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主要從三個方面健全運作機制,從而使其更加全面、專業與透明。(1)打算開展專業鑒定。鑒定對象是大學院系,鑒定內容與程序同高校鑒定相同,鑒定主要關注于院系教學功能發揮的成效與效率、教學計劃的制定、 在該學科領域中的地位及對學科發展的貢獻等內容。當前,已確定好專業鑒定的方法與手段,但評價標準仍在探討中。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準備先行開展物理、化學、生命科學、管理、英語、經濟學與國際研究等七大專業的鑒定活動。(2)促使評估人員更加專業化。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最近決定加快培養評估人員的速度,將評估人員培訓計劃由每年1次增至每年4次。專業評估人員的增加,能避免申請鑒定的高校激增引起的鑒定水平下降,從而保證評估與鑒定的專業水平。它還通過簽訂協議減少評估人員的矛盾,并實施協調員定向計劃,從評估人員中挑選出協調員,強化同行專家小組的內部協調機制。(3)建立投訴受理機制,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規定如果高校對鑒定結果不滿,必須在收到鑒定證書的30天內提出書面上訴。執行長官先予以詳細審查,再交由仲裁委員會深入研究。仲裁委員會先要收集并分析該校的自評報告、同行專家小組報告、書面上訴請求等有關信息,然后召開聽證會,邀請同行專家小組主席一起聽取高校的陳述。如果有必要,將派人去高校實地核查。最后,執行委員會根據仲裁委員會的建議做出決定,并將其反饋給高校。2004年5月, 仲裁委員會在班加羅爾召開第一次會議,從此投訴受理機制正式開始運作。
三、評價結果與財政撥款掛鉤
印度中央人力資源開發與高等教育部負責高等教育的治理,具體管理大學撥款委員會、中央重點大學、尖端科學研究院及專業性的研究會?!∮《戎醒胍患壍拇髮W撥款委員會(UGC)是一種半官方、半獨立性的中介組織,它的運營具有極大的獨立性。主要司職對中央高校及附屬學院和研究院的撥款,對政府高等教育資金配置及其他高校相關問題向政府人力資源開發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并對撥款的運用予以監督,指導與協調高等教育發展。大學撥款委員會對高等教育經費實施管理?!〈髮W撥款委員會和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NAAC)達成了一致,要求績效評價必須形成報告并公開發表,以增加績效評價的透明度。同時,對評價結果排序,并與教育行政撥款直接掛鉤。印度實行中央與地方合作的高等教育財政管理體制,政府主導、集中管理,大學撥款委員會(UGC)主管、多組織參與、三級財政配合。中央政府主辦并管理中央大學和國家重點學院,邦政府也有權創辦并管理邦大學,邦大學的數量及其在校生的數量均占全國高??倲岛驮谛I倲档?0%?!∮《雀叩冉逃涃M的75%以上來自中央及邦政府,由于印度以公辦高校為主且學費低廉,整個高等教育體系極其依賴政府的財政投入。大學撥款委員會運用經濟與強制的方式督促、 指導和協調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NAAC)對高校進行評價與鑒定,并將評價結果與大學撥款委員會的撥款掛鉤,規定高校若不接受評價與鑒定就不能獲取政府的財政撥款與補貼?!榱死迷u價結果,NAAC保證主要資助者即中央政府與州政府,運用財政手段激勵高校參與績效評價, 在決定具體計劃的資助時以評價結果為依據?!∑┤?,大學撥款委員會決定把部分發展性撥款和院校的認證結果相掛鉤, 對在鑒定中獲取優秀的院校給予獎勵, 且高??勺杂蓻Q定是把政府撥款重點用于獎勵評價結果好的系科,還是用于幫助評價結果差的系科。印度還利用評價結果進行人事決策。印度的高校把評價結果作為人事決策的一個重要依據,評價結果與印度教職工有著密切的利益關聯。這使得績效評價變得相對敏感,受到校內各方人士的關注。在此背景下, 印度把評價與獎懲的相關制度公布于眾, 并且在人事制度與績效評價制度中明確規定,以一種坦然、公開的姿態面對高校教職工。
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和大學撥款委員會的聯系日益密切。2004年6月24日, 大學撥款委員會決定撥付給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1.1億盧比以助其發展新的場所, 以推動績效評價保障體系的發展水平?!以u價與鑒定委員會也更為主動地向大學撥款委員會提供操作性極強的方法,幫助其監控與提升高等教育支出績效, 并把高校的鑒定結果與邦的鑒定分析報告等信息迅速向大學撥款委員會反饋。
此外, 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不斷爭取和更多的專業委員會與行業協會協同配合, 共同保證高等教育支出的績效。2003年11月, 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舉辦有關社會服務教育績效評價標準的論壇,同塔塔社會科學協會及一些社會服務教育學校共同探討怎樣推行社會服務教育的績效保障活動。當前,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正從事社會服務教育學校的評價與鑒定手冊的編制工作。
四、印度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啟示
(一)評價機構中立
經由立法確認評價與評價機構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是做好評價的根本保證, 是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獲得國際與國內社會承認的基本條件, 從而也是高等教育與國際接軌、受信于人民的先決條件。盡管印度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機構在經費上尤其是人頭費由政府補貼,部分成員更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但均明確規定為獨立、自治機構,是受政府資助與支持而又獨立于政府的依法設立的法人實體,是一種專門性的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組織。即績效評價標準的制定、評價手段和評價結果的公布,均不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干預。
印度政府對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影響是間接的。評價工作由非政府工作人員主持,政府不參與評價活動,政府只負責制定總體的科研政策與在撥款數額上進行總量控制。表面上看政府在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問題上處于無為狀態,不直接承擔評價事宜,不介入標準的制定,即便有個別政府官員進入評價機構,其角色不僅不再為政府官員,還需與政府保持一定距離,完全以一名評價機構成員的身份說話辦事?!〉ㄟ^NAAC這個評價中介組織, 印度政府實現了其對高等教育的間接控制與干預。印度政府在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上起作用的方式是宏觀的、間接的、隱性的。譬如制定法律法規,授予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以行為合法性;提議創辦或建立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機構,以此給予評價機構以權威身份,強化評價力度;承認評價結果,依照評價結果決定對高校的財政支持力度等。政府不參與評價活動,不制定評價政策,但這并不表示政府與績效評價絕緣,政府充分尊重評價,支持評價,依靠評價,以評價結果與財政撥款掛鉤等方式,作用于評價活動中,達成其管理理念。這正是需要我們學習借鑒的地方。
近期, 印度國會準備批準一項新的高等教育鑒定法。依照此法規,全部高校與專業均需要經由正式注冊的鑒定機構給予定期認證。對約26 500所高校與大量的各類專業展開鑒定,需要許多能力強且可信任的鑒定機構。所以,依照此法規,會建立國家高等教育機構鑒定監管局。鑒定機構為非營利經營實體,受到國家監管局的管理,運作資金來自高校交納的鑒定費。認證機構的所有權、管理權與內部規章若要變動,須監管局批準才能變更,且認證程序和收費標準也由監管局制定?!〉J證標準和規范則由有關法定監管機構制定?!∫延械恼J證機構——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NAAC)和國家鑒定理事會,在向新監管局注冊前仍保持正常運轉。依照此法規,所有新設高校在招生前需經過強制鑒定,已有的未鑒定高校與專業需在3年內通過該鑒定,已通過鑒定的高校與專業僅需要在鑒定有效期滿之時再鑒定。法規對不按規定展開鑒定有著嚴厲的處罰舉措, 最高是監禁2年或罰款1000萬盧比,或兩者并罰。但中央政府有權決定哪些高??刹粎⑴c強制性鑒定?!〈朔ㄒ幇迅叩冉逃С隹冃栴}置于焦點, 一方面要求自治的高校必須依法鑒定,另一方面對專業鑒定機構進行監管。新法規使得注冊與鑒定程序及時、透明與可信。新法規的目的在于通過鑒定提供有關高等教育支出績效的可靠信息,為學生校際流動提供資訊。印度政府也期盼經由此法規, 使得績效評價舉措和國際標準同步?!∮捎谥С侄嗉诣b定機構的共存, 該法規也為高校帶來多種鑒定選擇余地。
(二)學生參與評價
印度在法律上明確了學生參與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從制度層面上確保了學生參與的權利,維護了學生權益?!≡谟《?,學生參與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既是法定的權利,也是由印度學生自治傳統所決定的。學生代表可以直接參與評價計劃的制定, 同時學生有權評價高校的教學與學習、項目設計、學習環境,不僅以多種方式參與高校內部績效評價機制,還可能作為外部評價專門小組的專家,直接參與外部績效評價。學生在外部評價專門小組中發揮了獨特的作用,甚至擔當起領導責任,學生同評價小組成員一道,參加評價的整個活動,對所有與學生有關的問題負有特別責任。這些學生首先是一名學生, 然后是國家或院系層面的學生代表,同時也是評價機構的一員與高等教育最大的利益相關者?!W生參與可以推動評價機構更為深刻地討論,使課程、教學、考試形式等依照學生的經驗獲得完善與改進, 同時還加強了關系學生利益的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合法性,展現了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民主性。
印度為學生參與評價從如下方面創造了良好的評價環境:
第一,設計的指標切實從學生的角度考慮。評價指標的設計不僅全面考慮科學性, 還切實考慮到使用評價指標的對象。在指標的具體內容、語言表述等方面盡量貼合學生,以利于學生對指標的理解與把握,避免評價中出現偏差。
第二,增加學生參與評價活動的機會。評價的組織者為學生創造更多的機會參與評價活動, 使學生更為了解評價,也使評價更為公開透明。一方面,挑選具有代表性的學生。經由班級推選或教師提名、征求學生意見等手段挑選。所挑選的學生通常具有極強的責任心,為人誠實,為教師與學生所認可。另一方面,對挑選的學生代表實施培訓,讓其深刻了解自身的職責、需要完成的工作、如何去完成,使得學生代表從事評價活動的能力更強。
第三, 確保學生在評價活動中擁有足夠的評價時間。在有關文件中明確規定績效評價中學生的評價時間,保證學生有充足的時間思考實施評價。在學生評價時,為學生在心理上創設寬松的評價氛圍, 并對評價規則給予詳細講解,解答評價活動中出現的種種疑問。
高等教育不再作為發展的手段, 或作為生產性的手段,而是學生發展的基本過程與目標?!W生不再是高等教育的客體,而是高等教育的主體,學生是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最主要的利益相關者。他們不僅是高等院校教育支出績效產品的最直接載體,是績效評價的目標與對象,還是績效評價不可或缺的一個主體。因此,讓學生實質性地參與績效評價活動相當重要。我國高等教育部門有必要從利益相關者的視閾分析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中的學生參與行為,應積極思考和探討學生有效參與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方式和方法。同時,還要積極培育高等院校的績效評價文化,加強有利于績效評價發展的環境建設,包括人文環境和制度環境的建設,讓績效意識滲透到所有相關人員的意識與活動中,把績效評價逐步發展成為自然的、常態的要求,形成各具特色的、有利于高??冃гu價發展的環境。
(三)信息公開透明
從印度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整個過程來看,透明性和公開性一直是其重要原則。印度政府認為,高等教育服務的運作方式不應有任何秘密,公共服務不應隱蔽于神秘的面紗中,政府高等教育投入活動應是公開與透明的,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內容、 標準、 過程與結果也要及時公布。另外,對于那些績效較差的學校,有關媒體也及時予以公布, 激發其快速提升服務水準、 改進服務質量?!_評估指標體系設計的原則、方式和方法,可廣泛吸收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社會成員的合理意見,及時修正與完善指標體系。社會成員能夠查閱政府高等教育支出績效改進狀況, 協助并監督政府改善高等教育服務管理與服務; 投資者能夠把握政府高等教育服務的績效水平, 作為投資參考; 被考核單位的管理者與工作人員能夠清楚自身的優勢與欠缺,明確努力方向。
印度引用國際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慣用做法,全面發揚信息化技術的實時性、準確性、開放性、高效性等優勢,把教育投入狀態數據庫與評價活動有機聯結,定量評價信息可從數據庫獲取,提高績效信息的時效性與準確性,減輕入校調查的工作量,減少評估的經濟成本與社會成本。印度推行的信息公開制,制定每年一次的定期制度,規定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信息必須經由電臺、報紙、刊物、網站等媒體公開,并經由互聯網、電話、郵件的方式建立切實可行的社會成員投訴渠道接受社會成員的監督與評議。經由專門為學生、家長與雇主提供必要信息的查詢網站及時公布高校教育投入狀況和評價結果, 使公眾了解評價活動的進展與成效,爭取社會各界對高等教育支出績效評價的理解、 支持與認同。譬如,在評價信息的處理上,印度國家評價與鑒定委員會(NAAC)的審核結果均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同時設有專門網站來各高等院校的支出績效信息,公眾可以自由上網查詢?!】冃гu價信息的公開能夠提高績效評價公信力,有效地改善高等教育的社會形象?!」帕κ钦叩冉逃盏奶栒倭陀绊懥?, 是政府高等教育服務能力的客觀結果,體現了政府高等教育服務的權威性、民主程度與法治建設程度。同時,它也是社會成員對政府高等教育服務的評價, 反映著社會成員對政府高等教育服務的信任度與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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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服務報告范文6
【摘要】通過對58例醫療事故爭議案及鑒定結果的分析和研究,尋找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并針對醫療事故的防范提出幾點建議: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加強醫療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定好防范醫療事故預案;加強病歷的書寫與保管;建立完整的報告制度等。
【主題詞】醫療事故 防范 對策 討論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醫學領域法制化建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有幸接觸并研究了某市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受理的58例醫療事故爭議案鑒定案卷,現將情況分析并討論如下:
1 基本情況
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共受理醫療事故爭議案58例,構成醫療事故14例,占鑒定數的24%,不屬于醫療事故的44例,占76%。
58例醫療事故爭議案及鑒定結果在臨床科室的分布情況為:
從表中所見,近年來,該市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高發科室為內科、外科和婦產科,構成事故的高發科室是外科。
2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原因
2.1 “誤診、漏診”延誤救治:經鑒定的58例事故爭議案例中,因“誤診、漏診”引起爭議的14例,占爭議案例的24%;鑒定為醫療事故的5例,占鑒定事故數的35.7%。
2.2 手術指征掌握不嚴、操作方法及術后觀察處理不當:因手術指征掌握不嚴、操作方法及術后觀察處理不當引起的醫療事故爭議案共15例,其中鑒定為事故的4例,占鑒定事故數的28.7%。
2.3 未認真執行查對制度,藥劑人員發錯藥,或用藥不當及藥物不良反應:在鑒定的58例案例中,因發錯藥、用藥不當或藥物不良反應引起爭議的有10例,占爭議案例的17%,經鑒定為事故的4例,占鑒定事故數的30.0%。
2.4 責任心不強,違反診療規范、常規:手術造成臟器缺失,誤做手術,對病情嚴重程度認識不夠,將沒有能力收治的病人收治,不及時組織會診、轉院,醫務人員自信心太強,該用儀器檢查的未查,該做病理切片鑒定的未取病檢組織送檢,違反診療常規,釀成醫療糾紛。
2.5 病歷書寫不規范,告知義務未履行: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病歷書寫不規范往往與其他原因引發的醫療事故并存,涉及較多的如:病歷書寫不及時、病程記錄未記、處置記錄未簽字,告知病情嚴重程度或手術及其他有危險性的診斷治療措施可能引發嚴重傷害,雖有口頭告知,但無書面記錄,引起爭議,病歷滅失,醫療機構舉證不能被定為醫療事故。
3 防范對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重要特點是突出了預防為主的原則。《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等條文都對醫療機構如何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作出了規定。
3.1 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重要基礎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3.2 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重點是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和教育。
3.3 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關鍵是建立組織機構,加強對醫療質量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建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體系,加強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控制,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從而有效的承擔起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責任。
3.4 預防醫療事故爭議發生的有效措施是制定好防范醫療事故預案。制定好預案可以有的放矢、有條不紊地防范醫療事故。同時,通過制定預防和處理醫療事故預案,可以在一旦發生醫療事故時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積極搶救和治療,減少醫療損害。
3.5 加強病歷的書寫與保管制度對于預防醫療事故爭議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3.6 建立完整的報告制度可以有效的減輕醫療損害的程度,預防類似醫療事故的發生。醫療機構建立報告制度,是為了便于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時掌握情況、啟動醫療事故處理預案。
3.7 針對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主要原因制定相應的具體對策。
3.7.1 為防止誤診、漏診,重視以下環節:①認真詢問病史;②全面系統的進行體格檢查,特別是急診病人,由于患者病情急、檢查時間短,往往只重視明顯受傷部位的檢查,忽視了全面檢查;③針對性的輔助檢查必不可少;④及時組織會診、轉診;⑤檢查報告應與臨床表現相結合。
3.7.2 把好手術關,因手術引發醫療事故爭議有上升趨勢,對手術病人要做好以下工作:①認真做好術前檢查;②嚴格掌握手術指征及禁忌癥;③嚴格執行術前討論及手術審批制度;④認真履行告知義務,手術主治醫生盡可能親自與患者(家屬)進行術前談話,實事求是地進行溝通與交待,并有簽字備案;⑤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擴大手術范圍;⑥重視術后觀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術后的并發癥。
3.7.3 嚴格掌握藥物使用的適應癥及用藥方法。
3.7.4 增強醫患溝通,正確履行告知義務。醫療活動的完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即醫護人員的正確治療及患者的全力配合。各醫療機構如能把“醫患溝通”及履行告知義務同時納入質量管理體系并作為檢查考評的重要內容,對緩解醫患關系,增強醫患間信任,保護患者權益,提高醫療質量,防范醫療事故爭議將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