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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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

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范文1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訂的消防法對現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明確了消防責任的主體,對建筑工程消防的設計、審核等許可進行了改革,為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促進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現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創新

(一)科學確定消防審驗權行政許可的范圍

2009年開始實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不再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驗收,改為抽查驗收,對其余工程改為備案。之所以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經發生了改變,以往的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例如隨著城市化進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監督機構人員數量少與工程量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不利于發揮建設工程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的弊端日益顯露等。這些都為合理界定消防審驗權的范圍提供了實踐經驗。因此,有必要對消防審驗權的范圍進行重新界定,以適應消防工作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號令適時對制度進行了變革,應該說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首先,一般工程進行事后監督,并且采取備案抽查方式進行監督,沒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監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驗收的方式進行事前監督。其次,消防部門通過堅強日常管理,培養建筑工程部門的消防意識,這樣反而有利于消防責任的落實。過去全部檢查驗收的方式,消防部門管的寬,承擔的責任重,不利于發揮其他部門的積極性,將本該多元化的責任主體轉變為一元化的主體,形成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共同應對消防審核驗收的局面。新的審驗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設工程審驗權,促使建設工程各主體進行自律管理,又通過備案抽查權、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規范各責任主體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發揮消防職能部門的社會作用,符合消防部隊目前的實際。以往的審驗模式超出了現有體制下消防審驗人員的負荷,導致消防審驗周期長,效率低,很多技術審核總在較低的層面徘徊,沒有發揮該制度應有的社會效果?,F行的審驗模式有利于消防機構集中精力將重點放在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驗收的把關,更大程度的發揮消防機構作為國家消防安全職能部門的社會效益。

(二)對消防審驗程序進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一大特色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關的程序性規定,規定了消防設計審核的申報條件、許可條件、消防驗收的申報條件、專家評審的程序、備案抽查程序等,同時還明確了消防審驗的時限要求,通過完善程序性規定,程序性規定的完善,增強了監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實質就是限制行政機關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行政,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得到了很好地體現,新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了許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作出的行政決定必須要說明理由;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行政相對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有權查閱復制有關的資料;對于錯誤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可以要求撤銷。

(四)健全了社會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機構內部監督機制

與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相比,2009年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細化了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如對建設單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監理、選用具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的義務,設計單位注明技術指標的義務,施工單位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義務等。新增了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責任在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中分階段、分主體進行了疊加規定,有力確保了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內部,新增了主責承辦和集體會審制度,并規定了相關人員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更為重要的是,對于建設單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做出的、以及違反法定權限、程序等行為作出的許可意見,出具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運行所面臨的挑戰

(一)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雖然細化了新消防法確立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規定過于原則、概括,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緊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一是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防火性能規范。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的范圍、防火性能評定標準、評定程序等也需要進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范;三是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范文2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2、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3、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4、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5、消防設計文件。

6、建設單位委托書、授權書。

7、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范文3

我國目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根據項目建設階段,分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由于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將完整的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割裂為若干階段,且各個階段行政審批手續繁瑣,互相鏈接,一般企業在申報時如果沒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往往難以理清頭緒,有時經常會漏報一些手續,拿不到關鍵性的審批文件,導致建設項目的進度受到影響。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文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對北京市不使用政府投資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進行論述,暫不討論使用政府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根據項目進度一般可分為:投資機會研究及項目立項階段階段、勘察設計招投標及報建階段、施工準備及實體施工階段,竣工驗收及運營調試階段,本文主要介紹實體施工前的建設程序,以拿到《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止。

1.1投資機會研究及項目立項階段

項目立項為項目前期的關鍵節點,是各項目啟動的“路條”。主要需要當地發改委的批文。報發改委審批的立項報告又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而分為《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和《項目申請報告》(企業投資項目)。但其辦理立項手續時又需要《節能評估報告》、《環境影響報告書》《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2013年新設立的項目立項前的前置報告,目前各個省市的實施進度不一致)作為申請材料(附件)。其中建設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此時《水土保持方案》又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前置報告,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同時需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作為附件進行申報。

圖 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前涉及到的報告

除了以上立項前必須前置的報告外,在特殊條件下還需要《交通影響評價》、《文物勘察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等。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及相關工作機制的通知》京政發【2011】34號文件要求,立項后,對于交評、地震、水務等審查不通過,立項文件不得作為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后續許可的依據,該立項文件失效。可見其他報告即使不作為立項所必需報告,但也必須盡早完成,以免后期發現后只能停工后補手續,從而耽誤項目建設進度。

根據《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對部分新建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通知》【市規發2001】1001號文的要求,在北京市規劃市區內,建筑規模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及超過5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邊緣集團、衛星城及重點地區,建筑規模超過5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及超過10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其他地區,建筑規模超過10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及超過20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交通樞紐、大型停車場等城市交通設施項目還需要編制《交通影響評價》,但其并不是立項前置條件。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優先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及工作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規2012】3號文要求,取消《項目申請報告》審批前需交通部門出具《交通影響評價意見》,只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報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申報即可。

北京市2011年公布了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涉及到該區域,則在項目動工前必須進行前期文物勘探。但一般在土地取得前,土地一級開發單位已經完成文勘報告,在項目建設時可以直接使用其批件。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為:1.國家重大建設工程;2.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3.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4.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實際操作過程中,只要不是在地震斷裂帶上地區的建設工程一般不需要做。

圖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特殊情況下會涉及到的報告

1.2取得土地階段

我們先從企業最常見的取得土地方式即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來分析。

企業通過招拍掛方式在公開交易市場上通過公開交易取得土地開發權的,土地掛牌的同時會附帶地塊《規劃條件》,此《規劃條件》是作為地塊后期建設規模、內容的依據,十分重要。在企業取得土地時會即刻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然后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接下來需要辦理的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辦理此證之前,需要先到項目所在地測繪部門辦理《建設用地釘樁測量成果報告書》(含《建設用地釘樁通知書》和《釘樁坐標成果通知書》)。此項經常有建設單位漏報,延誤了后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

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需要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價款繳納憑證、契稅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憑證等。至此建設單位才算是正式拿到土地。

圖 3企業取得土地流程示意圖

1.3設計報批階段

設計其實一直貫穿在建設項目的各個階段。在項目最開始的投資機會研究階段,設計首先對地塊進行整體規劃,完成《概念性規劃方案》報建設單位認可后,與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匯報對接。此時,建設單位只是對項目有個初步構想,而且并未實際取得土地。這時和政府對接主要是關心政府對項目的一些看法,然后根據反饋意見對項目的方案進行修改。

在建設單位確定項目及項目用地后,設計單位就要開始進行方案設計,此時方案設計要配合立項階段的各個報告報審,設計深度為初步設計深度。

在取得項目立項批復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可以進行《項目規劃方案審查意見的復函》(簡稱《方案復函》)的申報工作?!斗桨笍秃肥种匾〉煤罂梢韵驁@林綠化部門申報《園林審查意見復函》,該意見是確定項目綠地率的依據文件。同時向人防部門申報《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咨詢》、《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條件審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專項技術審查》(審查人防施工圖需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等一系列審查。根據筆者的實際辦理經驗,人防一系列報審工作可以在取得土地和確定方案基礎上先期咨詢、先行辦理。等前置手續完成后第一時間即可形成人防意見,這樣可以節約辦理此步驟的時間,提高工程建設效率。至此人防審查結束。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即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圖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程序

北京市對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的權利已于2014年已經全部下放到區一級的消防部門,辦理消防審核是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此環節類似于人防工程,先期可以先與消防部門對接,根據要求進行修改,等拿到前置手續后,即可第一時間辦理。

1.4施工準備階段

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需要辦理《年度投資計劃》。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優化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及相關工作機制的通知》(京政發【2011】34號),將發展改革部門和建設部門審批辦理年度投資計劃(施工計劃)環節調整至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手續之前。除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立項批復文件》、土地出讓合同、等前述審批手續外,還需要項目單位開戶銀行出具資金證明原件,以便證明項目建設資金已落實。

建設單位在完成施工圖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需還需辦理施工圖報審手續。北京市施工圖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申請時需要有關部門對消防、抗震、人防、節能等專項審批意見書;工程勘察成果報告(詳勘)。審查合格則可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范文4

關鍵詞:工程檔案;特殊載體

1 前言

目前,工程建設單位比較注重紙質檔案的收集,大都有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收集得比較齊全,整理得也比較規范。伴隨現代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工程建設管理手段的改進,工程建設檔案大家庭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成員,主要有電子檔案、聲像檔案與實物檔案。這些檔案以各自特殊的形式,從特定角度記錄工程建設實況,有著與眾不同的利用價值??上У氖?,對這些特殊載體的檔案,人們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形成與積累沒有制度保障,已經自發形成的也大都沒有接收進檔案部門統一管理,處于自生自滅狀態。在大力加強檔案資源建設的今天,我們應當盡快改變這種狀況。

2 建設工程電子檔案

建設工程電子檔案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活動中形成的,經過鑒定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電子文件,以及這些文件運行所需的系統軟件、支持軟件和應用軟件。

計算機與網絡在建設領域的推廣、普及,使得建設工程電子文件的種類與數量越來越多。就一般建筑安裝工程來說,建設單位應當收集的電子文件主要有:

a.工程準備階段文件。包括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申請及批復、計劃任務書、建設用地申請及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城鎮國有土地批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開發建設履約保證書、建筑拆遷文件、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水文地質勘察報告、地震調查、地形測量和撥地測量成果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及批復等,工程招投標文件、工程承發包合同、工程放線驗線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投資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審批文件等。

b.工程設計文件。包括設計任務書、建筑設計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CAD設計文件、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設計方案審批意見書、擴初設計、投資概算及專家評審意見、防火審核意見書、初步設計審批意見書、施工圖設計及設計審核意見書等。

c.工程施工文件。包括施工現場布置、機械設備、材料計劃、技術交底、開工報告、施工日記、監理日記、分部分項施工及驗收記錄、例會(會議)記錄、重大設備及材料訂購合同、材質報告、實驗資料、工期進度、形象進度報告、晴雨表等。

e.竣工驗收文件。包括工程概況表、消防驗收意見書、防雷檢測資料、環保檢測資料、工程竣工總結、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檔案驗收結論、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工程質量保修書等。

f.竣工圖。包括總平面布置圖,綜合管網圖,建筑、結構、給排水、采暖通風、空調、消防、電照、電梯、燃氣、裝飾裝修等各專業竣工圖。

對于建設單位來說,上述電子文件有的是本單位形成的,有的是從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收集來的,有的是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為了保證電子文件的完整性,對其它單位提交與批復的文件,建設單位要及時索取相應的電子文件,實在無法收集電子文件時,建設單位應當將這些紙質文件進行掃描,以保證電子檔案的成套性與系統性。

為確保電子檔案的完整齊全,建設工程電子檔案的驗收要納入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的范圍。各建設單位在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紙質竣工檔案時,應同時移交電子檔案。而且移交歸檔的電子檔案應與紙質檔案在內容上及相關說明上保持一致,并相互標識。建設單位對工程電子檔案應制作4套,其中本單位保存兩套,移交當地城建檔案館兩套。在本單位與城建檔案館保存的工程電子檔案,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查閱利用。特殊需要的,應多制作一二套,實行異地保存。

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應當明確本單位工程電子檔案的歸檔范圍。設計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擴初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成果時,均需提交相應的電子文件。

對于施工單位來說,在施工組織與實施中形成的電子文件,目前應歸檔的主要有:

a.工程施工總體設計與年度計劃;

b.月度形象進度安排;

c.工程實際進度描述與工程量統計;

d.工程質量檢測與分析報告等。

施工單位保護好這些電子文件,對于保證施工連續性,總結施工管理經驗,提高工作效率,考核各部門業績都具有重要作用。

建設單位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對各部門電子文件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要進行監督指導,要將電子文件的形成與歸檔列入有關部門與人員的崗位職責。在接收電子檔案時,要認真進行鑒定、驗收,重點考查以下方面:

a.應歸檔的電子文件是否齊全,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b.電子檔案載體是否適宜永久或長期保存,是否有病毒;

c.相應的軟件是否齊備,借助這些軟件能否準確讀出電子文件。

3 建設工程聲像檔案

現在要求所有建設工程項目都要形成照片檔案,有的項目還要求形成錄像檔案,這些項目主要有:7層以上建筑、總建筑面積1萬m2以上的項目、3萬m2以上的住宅小區、重點人防設施、城市主干道、多孔100m或單孔40m以上橋梁、水利防洪設施等。

照相與錄像主要是用來記錄工程形象面貌和一些特殊場景與活動。前些年聲像設備價格昂貴、技術不易掌握,人們感到為工程拍攝照片與錄像很不方便。近年來,數碼攝像技術日趨成熟,它操作簡便、成像快速、成本低廉,而且照片與錄像資料易于保存,使得建設工程拍照與攝像不再成為難題。

建設工程聲像檔案,是對工程建設過程與面貌的形象記錄,必須緊緊跟蹤工程進展,在不同階段及時做好形成與積累工作。

a.開工前需要拍攝的聲像資料有:原址重要建筑物、植被、自然村落、廠區、街區及周邊狀況原貌;原址及附近紀念碑、塔、亭等文物及古建筑;拆遷實況。

b.基礎工程要形成的聲像資料有:基礎異常情況技術處理,土壤巖樣分析過程;特殊施工的技術工藝現場;建筑物位移、沉降、變形及處理過程。

c.主體工程要形成的聲像資料有:主體設計模型;鋼筋結構、管線等主要隱蔽工程施工情況;砌體、砼灌注、屋面施工;主體結構布局、大型構件安裝過程:防水、保溫、防腐工程的工藝現場;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施工情況;質量事故及處理。

d.其它重要情況有:工程總體規劃、設計方案圖;開工、竣工儀式;施工建設中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情況;竣工驗收情況;工程竣工后的整體外觀與立面。

其中,開工前原貌、基礎處理、隱蔽工程、砼灌注、屋面施工、質量事故處理、竣工后新貌為必須形成的聲像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檔案管理機構都要收集歸檔。

聲像檔案資料的歸檔要求:總的說來,移

交歸檔的聲像檔案資料,要能真實全面地反映工程面貌和建設情況,必備內容應當齊全;整理符合有關規范。

具體說來,照片檔案歸檔的數量視工程項目而定,一般不少于30張。其質量要求主要有:

a.照片應當主題明確,畫面清晰完整,色彩還原準確,被攝主體不能有明顯失真變形現象;

b.照片應一律洗印成5時至7時的彩色照片。底片也要――并歸檔,要求底版無磨損、無污染;

c.數碼照片應當盡量使用不低于400萬像素的數碼相機拍攝。

照片檔案的整理:每張照片都要標注說明,而且說明的內容要準確無誤。照片說明的內容有7項:即題名;照片號;底片號;參見號;時間;攝影者;文字說明。其中題名應簡明概括、準確反映照片的基本內容,影像中人物、時間、地點、事由等要素盡可能齊全。參見號是指與本張照片有密切聯系的其他載體檔案的檔號。文字說明應綜合運用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攝影者等要素,概括揭示照片影像所反映的全部信息,或僅對題名未及內容作出補充說明。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亦可在此欄表述,例如不是本單位拍攝的,應注明照片版權、來源等。

現在的數碼照片,可以在計算機上進行修改。但作為檔案保存的數碼照片,原則上不要對照片本身進行處理,照片上的原數據,不僅是拍攝時間與光線條件的記錄,還可以起到原始憑證作用。

建設工程錄像資料片長一般要求不少于30分鐘,并要配有相應的文字說明。具體要求:

a.錄像檔案資料應當使用DV攝像機或比DV攝像機拍攝效果更好的機器拍攝;

b.錄像檔案資料應當主題明確,圖像穩定,畫面清晰,色彩真實;

c.錄像帶應當材質完好,沒有變形、斷裂、發霉及磁粉脫落現象。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重視攝影、錄像資料的形成和收集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工程建設重要階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須要有完整的聲像材料歸檔。城建檔案部門要經常深入工地檢查、督促和指導聲像檔案的形成和收集工作。建設、施工單位人力、技術力量不足的,也可委托城建檔案館負責工程攝影與錄像。

對照片與錄像資料的整理與保護,是一種新技術,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科學分類。建設工程聲像檔案資料較多的,可自成一類,其下分設錄音、照片、錄像等屬類;二是選擇存儲載體。照片與錄像資料占據空間大,要求有大容量的存貯介質與數字壓縮技術,要選擇優質光盤存儲聲像資料。檔案室在收集這些數據資料的同時,一定要收集相關的程序文件,以保證對聲音、圖像的還原,滿足各方面利用的需要。

4 建設工程實物檔案

實物檔案是一個泛指概念,它主要區別于紙質檔案、磁性載體檔案(照片、錄音、錄像)。實物檔案這一名詞的提出,可以喚起各單位重視這類檔案的收集。當前許多單位實物檔案散存現象比較嚴重,有的往墻上一掛,有的往櫥柜或抽屜里一塞,時間一長,便蟲蛀或發霉;到打掃衛生時,索性當垃圾扔掉。這種人為的損失和破壞,嚴重影響和危害了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工程建設中要收集的實物檔案,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a.地質科研中采集的實物樣品。

b.工程建設中的設計模型。

c.建設工程所獲榮譽獎勵,如獎杯、獎牌、獎章、錦旗。榮譽證書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實物檔案,還應歸人紙質檔案的范疇。

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范文6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

1. 前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事故近年來呈現頻發現象,雖然國家自上海靜安區“11.15”特大火災事故后出臺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下稱《技術規范》),以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但多數施工現場并沒有嚴格執行該安全技術規范,普遍存在滅火器的配置僅僅按照經驗隨意設置的現象。繼上海靜安區“11.15”施工現場特大火災事故,2012年10月10日清晨,陜西周至縣境內某項目部12間三層活動板房著火,造成12人不幸遇難。據國內、外有關火災統計資料表明,約有60%~80%的建筑初起火災,都是在滅火系統啟動之前或消防部隊到達之前,使用滅火器完成滅火任務的,因此,我們要強調火災事故初期防范。如何具體結合施工現場各類場所的使用性質和安全要求,正確合理地進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是十分重要的。在此,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設計中幾個關鍵環節做以淺析。

2. 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設計關鍵環節

2.1 正確選擇設計參考依據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下稱《設計規范》)適用于生產、使用或儲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的滅火器配置設計,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這一特殊場所的滅火器配備并沒有具體規定,而在《技術規范》編制過程中就考慮到這一盲區,并通過充分調查和論證分析,辨識出了應該配置滅火器的區域及場所,規定了滅火器在各類場所配置的最低標準以及最大保護距離。

2.2 正確辨識需配滅火器的區域及場所

《技術規范》第5.2.1條已列舉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應配置滅火器的場所,不僅解決了我們需要在哪些區域或場所考慮配置滅火器的問題,同時也明確了滅火器配置要結合施工現場各工序的消防工作特點和現場臨時建筑物的規劃及用途來進行。所以,我們在配置設計時僅需對應場所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分類羅列即可。

2.3合理選用修正系數

《設計規范》第7.3.1條規定了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計算方法(即 Q=K(S/U)),其中從修正系數K值取值的變化可以看出,在已設置消火栓和(或)滅火系統的室內場合,國家規范允許按照不同情況和不同比例減配滅火器。但我們的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內設置消火栓和(或)滅火系統的極少,僅在我們租用的當地辦公樓內才有設置,現場不要為節約投入、減少開支而擅自利用該系數進行減配設計,一定要結合臨時消防水系統的設計情況而定。

2.4 正確劃分計算單元及設置單元

《設計規范》第7.2.1條對滅火器配置場所的計算單元的劃分進行規定,而在《技術規范》第3節“總平面布局”以及第4節“建筑防火”中,從施工現場實際出發,在嚴格規定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的層數、整層面積以及單個房間面積的同時,也對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布局提出明確的防火分區要求,這樣依據臨時建筑物的設計布置就很不難進行計算單元的劃分。

2.5 綜合考慮滅火器的設置點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根據不同的配置場所按照《技術規范》表5.2.2-2“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所示選擇,設計計算時要注意設置單元內任何一個可能著火點(尤其是最不利點即距離滅火器設置點最遠點),均應至少得到1具滅火器的保護。現場我們會遇到兩種情況:一是滅火器設置室內(如技術室、會議室等大空間房間),直接以滅火器擬設置點為圓心,以滅火器為最大保護距離為半徑,保證室內各點均覆蓋到;二是滅火器設置在室外(如同一樓層幾個相同類型的房間組合為一個設置單元),應滿足距每個房間最近的滅火器擬設置點至房間門口中心距離加上門口中心至房間內最遠點的直線距離(不考慮室內設施的障礙)之和不大于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設置點位置應明顯、醒目,同時能夠使人們便于取用滅火器。

2.6 合理選用滅火器類型

選用滅火器的類型時,應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一是滅火器的滅火劑要求與火災類型相匹配;二是同一配置場所配置的不同類型滅火器的滅火劑必須相容;三是要特別注意滅火器內填充的滅火劑對于環境的影響。綜合上述三個方面,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施工現場的多數場所既可能發生固體火災,也可能發生液體或氣體火災,且常伴有電氣火災,應選用能撲滅多類型火災的滅火器,市場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是最佳的選擇,這樣也便于現場的集中采購和維護。

2.7正確理解并運用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滅A、B類火的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是有級別之分的(滅C、E類火無級別劃分),它是綜合考慮其有效噴射時間和噴射距離,通過對標準試驗模型的滅火試驗測定的,與滅火劑類型及額定充裝量的大小有直接關系,一般數字表示級別大小。以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為例:對應充裝量為2kg、代號為MF/ABC2,其滅火級別為1A、21B;對應充裝量為6kg、代號為MF/ABC6,其滅火級別為3A、89B;

《設計規范》第7.3.4條規定,每個計算單元中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計算計算方法(即Qe = Q/N );《技術規范》表5.2.2-1“滅火器的最低配置標準”中,規定了不同場所單具滅火器最小滅火級別。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根據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除以單具滅火器最小滅火級別得到,且滿足不小于2具。若選擇規格較小的滅火器,就會造成其滅火級別小于《技術規范》的最小滅火級別的滅火器而違反規定;而如果選擇了規格較大的滅火器,雖然計算出的滅火器數量較少,而根據最大保護距離及每個設置點不少兩具的要求,則尚需增加符合要求的滅火器,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2.8 做好滅火器配置的圖示

滅火器配置圖示是設計成果的體現,也是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基礎資料,對現場初始配置和日常檢查維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F場實踐中,我們往往忽視這項工作。圖示可以利用施工組織總設計平面(局部的可以放大),利用《設計規范》附錄2中的圖例將每個設置點均標示出來,并將滅火器的類型、規格和數量等信息也標記。例如,在某點應配置2具3kg手提式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則在需設置滅火器的部位繪出圖示符號,并在引出線上標注: MF/ABC3X2,上述標記中的MF/ABC表示此配置點配置的是手提式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3X2表示該點滅火器充裝的滅火劑重量為2kg,其數量為2具。

3. 結束語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設計是現場消防安全工作前期策劃的關鍵一項,它可以有效避免施工過程中無計劃采購、隨意配置等行為,也為過程中的消防安全檢查提供合理的依據。但進行了滅火器配置以及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等也只是一個開端,在日常工作中還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進行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定期組織消防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消防檢查,對現場的滅火器要積極維護、定期更換藥品,確保滅火器能夠在一旦發生火災時起到撲滅火災,杜絕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再次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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