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縣長述職述德述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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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縣長述職述德述廉

副縣長述職述德述廉范文1

特此通知。

附:水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和一九八四年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關于“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具體含義是:對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于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人在限額以內按照實際損失負責賠償;超過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賠償。

第三條 托運人托運按件承運的貨物,每件貨物價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或只按重量承運、不計件數的貨物,每噸貨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貨物時,承運人應積極動員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不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承運人可不受理承運。

第四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價值”欄內準確地填寫該批貨物的總價值。對不具備“三同”條件(同品名、同規格、同包裝)的計件貨物,還應向承運人遞交貨物單件價值清單,清單格式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中規定的“物品清單”。

第五條 承運人從承運貨物時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處理完畢時止,對按本規定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賠償,但屬于《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規定由托運人負責賠償和自行負責處理的,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承運人對每件貨物價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的,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最多不超過人民七百元(含七百元)計算賠償;對每噸貨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最多不超過人民幣五百元(含五百元)計算賠償。但因責任海損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海損賠償最高限額的規定。

二、貨物的實際損失超過承運人負責賠償的部分,均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

第六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按本規定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發生貨運事故的索賠案件,應在規定的索賠期限內按下列兩種情況辦理:

一、對每件貨物的實際損失超過七百元或每噸貨物的實際損失超過五百元的,按保險條款規定的手續逕向當地保險公司索賠,再由保險公司向承運人追償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的部分;

二、對每件或每噸貨物的實際損失未超過上述一款規定標準的,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手續,逕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第七條 沿海航線蜜蜂運輸,仍按《關于沿海航線蜜蜂運輸的幾項規定》及《沿海航線試辦蜜蜂運輸保險座談會議紀要》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個體(聯戶)船舶承運的貨物,按國務院規定已投保承運貨物運輸險的,以及航行國際航線,香港、澳門航線的船舶及所載貨物,在我國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船體、船具或貨物的滅失、損壞事故,均不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按《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由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貨物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并由合同管理機關處以造成損失部分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罰款的,其損失均由承運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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