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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故調查范文1
根據衛生部2000—2009年公布的職業病統計數據,職業中毒占職業病總數的12.8%~18.0%,是僅次于塵肺病的第二大類職業病。在職業中毒病例中,急性職業中毒占22.4%~39.6%,引起急性職業中毒前2位的化學毒物是一氧化碳和硫化氫,多發生在下水道、污水井、罐倉等密閉空間[1-2]。船舶修造、機械制造為我市重點產業,涉及有限空間及密閉空間作業多。2012年我市發生二起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現報道如下。
1 案例介紹
[例1] 2012年12月13日9時10分,1名41歲男性噴漆工被公司安排進入箱體內進行焊縫補漆,這名工人穿噴漆防護服,佩戴過濾式防毒口罩。該箱體空間為10 m×0.8 m×1.5 m,只有1個容1人進出的孔,無送排風裝置。當天調制油漆物料用量為20 L油漆、4 L固化劑和16 L稀釋劑。廠方提供的MSDS顯示,油漆中含有二甲苯、三乙烯基四胺、三乙烯基三胺(含量不詳);固化劑中含異丁醇20.0%~25.0%、乙苯15.0%~20.0%、甲苯12.5%~15.0%等;稀釋劑為甲苯、二甲苯、酮類和醇類的混合物(含量不詳)。上午勞動者工作到11時30分,12時10分左右該工人換好濾毒盒進入箱體繼續補漆,13時30分左右,出現頭暈、目眩、胸悶、惡心等癥狀,出箱體休息約1 h,進入箱體繼續工作,15時15分左右感上述癥狀加重,神志模糊,被人救出,并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入院查體:神志清,雙瞳孔直徑3 mm,口唇不紺,兩肺呼吸音低,心率71 次/min,腹軟,無壓痛,血壓116/82 mmHg;血常規:WBC 10.4×109/L、N 84.9%、Hb 157 g/L、PLT 209×109/L 。血氣分析:pH 7.38(正常值7.35~7.45)、PaCO2 49 mmHg(正常值35~45 mmHg)、PaO2 56 mmHg(正常值80~100 mmHg)、SaO2 87.0%(正常值95.0%~98.0%)。肝腎功能、血糖、電解質均基本正常。心電圖示竇性心律。頭顱、胸部CT平掃均未見明顯異常。臨床診斷急性有毒氣體中毒。經吸氧、支持和對癥治療,1周后出院。某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該勞動者有明確的短時間內較大量甲苯、二甲苯職業接觸史,臨床表現為頭暈、目眩、胸悶、惡心、頭痛及意識模糊,對照《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診斷標準》(GBZ16—2002)診斷為職業性急性輕度甲苯中毒。
[例2] 2012年2月4日下午5時,某公司員工丁某(男,37歲)等3人被安排在公司一車間內,對一直徑約10 m不銹鋼球形容器內部表面氧化層進行處理,筒體外留1人對容器進行轉動,該容器無送排風裝置。作業時勞動者將80 L“不銹鋼去斑王”一次性倒出,然后用塑料掃帚快速均勻地涂在筒體內表面上,使之與筒體表面氧化層發生反應,從而達到表面處理目的。“不銹鋼去斑王”的主要成分為氫氟酸12.0%、硝酸10.0%、酸霧抑制劑2.0%、無機聚合樹脂50.0%。進入筒體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有安全帽、防護眼鏡、過濾式防毒口罩、雨衣、雨靴、橡膠防護手套等。丁某進筒體大約10 min左右,感到身體不適,咽痛、嗆咳、胸悶、呼吸困難,因筒體在轉動,可供人員進出的孔洞位置較高,無法立刻從筒體出去,在現場人員的幫助下,當孔洞轉到人員可進出位置時,該勞動者爬出筒體,在筒內停留時間約20 min。出筒后回宿舍休息,因癥狀無緩解,并咳粉紅色泡沫痰,22時30分被送醫院救治。入院查體:神志清楚,精神尚可,口唇及甲床明顯紫紺,心率104次/min,血壓110/74 mmHg,兩肺中下肺野滿布濕性羅音,呼吸加快為27~30次/min;腹軟,無明顯壓痛、反跳痛,雙下肢無水腫。血常規:WBC 23.1×109/L、N 89.6%、RBC 5.12×1012/L、 Hb 154 g/L、PLT 278×109/L。血氣分析:pH 7.3、PaCO2 48.3 mmHg、PaO2 75.4 mmHg、SaO2 91.0%。CT掃描示兩肺彌漫性滲出性病變,考慮肺水腫或肺泡出血。心電圖示竇性心動過速,ST-T改變。臨床診斷急性有毒氣體中毒、化學性肺炎、急性肺損傷。經吸氧、激素、利尿及抗感染抑制炎癥等對癥支持治療,13 d后出院。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該勞動者有明確的短時間較大劑量酸類化學物(氫氟酸、硝酸)職業接觸史;出現明顯的呼吸系統臨床表現如咽痛、嗆咳、胸悶、呼吸困難、咳粉紅色泡沫痰、紫紺、兩肺中下野滿布濕性羅音;CT掃描示兩肺彌漫性滲出性病變,肺水腫或肺泡出血,對照《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GBZ73—2009)、《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GBZ71—2002),診斷為職業性急性重度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急性重度氫氟酸、硝酸中毒。
2 討論
上述案例發生的原因主要是:① 生產工藝落后,上述2案例均為最原始的手工操作方法。② 作業時大量有毒物質揮發,自然通風不良,無強制性送排風設施。③ 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不到位,勞動者作業時不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案例2中丁某作業期間因感覺胸悶、呼吸不暢曾拉開防毒口罩,導致短時間內吸入大量有毒物質。④ 呼吸防護用品不能滿足防護要求。案例1勞動者中午更換了濾毒盒,仍然出現中毒癥狀。⑤ 作業場所未配備有毒氣體報警儀。
密閉空間急性中毒事故的頻發,嚴重影響著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7年衛生部出臺了《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2007),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在全國集中開展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治理,但急性職業中毒事件仍時有發生。為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建議:① 密閉空間操作盡可能機械化、自動化,從源頭上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② 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GBZ/T205—2007的要求,作業過程中應持續保持強制性通風,保證能稀釋作業過程中釋放出的有害物質,并滿足呼吸需要。勞動者作業時佩戴有針對性的有毒氣體報警儀。③ 勞動者要加強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內容應包括作業場所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與維護等。④ 合理選擇、配備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按照《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2002)標準的要求選擇和佩戴呼吸防護用品。選擇過濾式防毒面具的前提是,保證所選擇的防毒面具能夠過濾空間內所有能給作業者產生危險的有毒物質及空間內含氧量合格,否則就應該選用自給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3]。⑤ 發生中毒事故,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以便查找準確的事故原因。上述2案例均未上報,診斷時缺乏現場檢測資料,案例1勞動者可能還有其他毒物的混合中毒。
3 參考文獻
[1]楊新建.密閉空間窒息性氣體職業中毒事故原因及預防控制措施分析[J].工業衛生與職業病,2008,34(5):309-311.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3
關鍵詞:火災事故調查;方法;技術分析
引言
火災事故調查的專業性比較強,需要多種技術的綜合運用,因此,在開展調查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按照科學的方法,并采取適當的技術進行分析。一旦方法使用不當,或者是應用的技術不匹配,那么火災事故調查的結果有可能存在偏差,導致火災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進而影響下一步的分析結果。如何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高調查工作的整體水平與科技含量,對于當前的消防工作來講,已成為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之一。
1 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
火災事故的發生,不僅會導致人們的財產受到損失,嚴重時還會威脅到生命安全?;馂氖鹿实陌l生,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由于人們的防火意識不強,對于日常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不夠重視,很容易會發生火災事故。同樣的,還有一些單位缺乏必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在營業期間,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消防違規行為。一旦發生火災,很難及時的采取滅火措施。其次,部分企業的選址布局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導致建筑物不具備一定的防火條件,特別是在裝修的過程中,所選用的材料如果具有可燃性,就會進一步增加了安全隱患。企業的實際經營條件與消防安全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是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一個主要原因。最后,在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消防培訓教育工作處于長期滯后的狀態。這就導致了企業以及個人缺乏必備的消防安全知識,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部分工作人員會有違章的操作行為,很容易釀成重大的火災事故。
2 火災事故調查的方法
2.1 火災現場勘驗
在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的過程中,主要是以火災現場勘驗為主。火災現場勘驗指的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采用科學的手段和調查研究的方法?;馂默F場勘驗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首先,掌握火災的基本情況,對火災類型進行初步的判斷。對于周圍的起火環境、物體以及尸體等,進行詳細的實地調查、勘驗以及查找。其次,在保護火災事故現場的前提下,對于那些非常明顯的表面痕跡進行取證,通過全方位的調查與分析,初步判斷火勢蔓延的主要線路,進而推測出火災發生的起點。最后,對初步認定的起火原因以及存在的相關疑點進行徹底的調查。根據現場所有利用價值的物證痕跡,并通過邏輯推理以及相關技術進行分析,對火災發生的情況進行深入了解,最終確定火災事故的真正起火點,認定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
2.2 火災調查詢問
火災調查詢問可以為火災現場勘驗提供一定的線索,因此,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比較常用。在火災調查詢問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接到報案后,一定要及時抵達現場,并且在詢問周圍人群有關火災發生情況時,要保證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合法性。在調查詢問的過程中,為了提高信息采集的準確性,應當確定重點的詢問對象。通常情況下,最先報警的人、最后離開火災現場的工作人員、與火災事故有關的人員等,都可以作為火災事故的主要調查對象。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調查信息的準確性,另一方面還能夠有效的縮短調查時間,盡快的尋找火災事故發生的線索。最后,要確定調查詢問的重點內容。對于調查詢問對象所敘述的內容進行篩選與排查,總結出與火災事故調查有關的信息。
2.3 火災技術鑒定
在經過火災現場勘查、火災調查詢問后,如果依舊無法判斷火災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時,可以采用火災技術鑒定這一調查方法?;馂募夹g鑒定是指,根據火災現場提取的可疑物證,送交規定的技術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通過鑒定,可以判斷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起火點中殘留物的主要成分、存在的可燃性物質等信息?;馂募夹g鑒定的結論對于火災認定結果,會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3 火災事故調查的技術分析
3.1 現代信息技術分析
在火災事故調查的過程中,可以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包括: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數字技術等),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整體效率?,F代信息技術能夠形象、完整的反映出火災事故發生現場的情景。通過拍攝,可以準確的記錄火災現場位置、內部結構、燒毀物的狀態、火災現場周圍的環境等信息,對于分析火災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提供了充足的依據。
3.2 化學分析鑒定
在火災事故調查的過程中,化學分析鑒定能夠對現場殘留物質的具體化學成分以及性質進行測定,其鑒定結果將有助于判斷火災發生原因,因此,是一種比較主要的技術分析手段。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主要包括熱分析和色譜分析兩種技術。在應用熱分析技術進行火災技術鑒定的過程中,可以鑒別出殘留物中所包含的物質種類,以及這些物質的活化能、反應速率、反應機理等信息。通過與相應的標志物進行對比分析,能夠判斷這些物質在火災中的受熱程度,進而可以分析出所在火災位置的溫度,并推測出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對于確定起火點、認定起火原因,提供了科學的判斷依據。在火災技術鑒定的過程中,應用色譜分析技術,也可以確定火災現場殘留物的種類。主要的應用原理是,運用乙醚、乙烷等常用溶劑對火災事故現場的提取物與相應物質進行同等條件下的處理,從而根據色譜對照進行分析鑒定。
3.3 物理分析鑒定
在火災事故的調查中,物理分析鑒定主要涉及到金相分析技術和剩磁檢測技術。在電氣火災、線路火災、雷電火災中,物理分析鑒定能夠為調查工作帶來很大的幫助。金相分析技術是指,按照相關的標準與規定,對金屬材料的內在質量進行檢驗,對其微觀組織和結構等進行分析。金相分析技術主要應用在電氣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可以有效鑒定火災的原因、火場溫度、金屬材料斷裂失效形式等內容。剩磁檢測技術主要是利用電流的磁效應原理,依據剩磁的有無和剩磁的大小,來鑒定是否發生過短路及雷電火災。
4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措施
我國現有專職的火災調查人員相對來說比較少,調查技術方法較為落后,這就導致了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效率不高,抑制了對火災危險的整頓。為了保證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首先,火災事故調查是公安消防機構的重要職責,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嚴格依據相關程序和法規進行調查。通過查明火災事故的責任,有效總結防火、滅火的經驗教訓。其次,公安消防部門應當重視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善必要的火災事故調查設施,增加火災技術鑒定的科技含量,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從而提高調查工作的效率。最后,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熟練掌握各類火災的特點、燃燒規律、現場勘查、火災痕跡的提取、技術鑒定等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整體素質。
5 結束語
在消防工作中,火災事故調查屬于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火災調查,能夠獲取火災發生的主要信息,對于研究火災發生規律,進而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等,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參考文獻
[1]車建國.如何做好火災事故調查的詢問工作[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3.
[2]劉夢彬.論化工火災事故調查[J].山西建筑,2015.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4
一、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以及事故處理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種公權力行為,理清法律關系有助于我們在錯綜復雜的情況下明確思路,有效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從法律、法規規定和實踐情況來看,事故調查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是:1、民事關系:以死亡事故為例(下同)。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的關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賠償的問題,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協調這層關系時的原則是“有效指導、掌控局面”(下文會具體闡述到)。同時,民事關系還包括死者工傷保險賠償的問題,涉及勞動部門。當然,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工會應該介入。2、行政關系:一是應急救援,當還有需要救護的人員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預案要求,有效充分協調人力、物力、財力開展救助,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個工作應該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對事故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紀檢監察部門也要及時進行取證工作。3、刑事關系:事故程度達到司法機關立案標準,司法機關應及時搜集有關證據,對相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谏鲜鰧κ鹿侍幚砜赡苌婕胺申P系的認識,我們就相對清楚事故處理的基本目的:民事關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賠償工作得到有效引導,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能積極協商;行政關系方面,行政部門要通過有效工作組織應急救援,及時調查取證;刑事關系方面,司法機關及時控制涉案人員,開展調查。
二、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幾個關鍵環節和重點把握內容。
事故調查處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報告、有關部門救援、善后、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追究等關鍵環節,每個環節應該把握的重點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時暢通
事故發生后,時間意味著生命,能否及時報告直接意味著能否得到及時救助。事故報告這一環節,應該重點落實的是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宣傳教育,特別是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宣傳,讓企業清楚《條例》的性質和具體規定,督促企業及有關人員知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在實踐中,我們處理過這樣的案例,企業本身沒有存在隱瞞事故的故意,卻因為無知而未報告,在相關矛盾激化經媒體披露后,政府有關部門主動介入,該企業行為最終定性為漏報。在今年的安月活動中,我們在電視上、報紙上和集中宣傳時都有意識地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報告、通知一定要銜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報送,安監部門等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2、向上級安監部門的報告。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將事故情況通知公安部門、勞動部門和檢察院(如前所述,處理相應的法律關系需要)。在事故報告方式上,必要時先電話報告,事后書面報告。
(二)事故應急救援及時有效
從實踐來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正是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戰檢驗。和其它地方一樣,我區已經制定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火災事故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和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等預案,各預案都以搶救人的生命為重點,明確工作機構、工作職責、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預案制定后,有必要經常性開展演練,不斷完善預案,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間,我區都組織開展大型的事故應急演練,檢驗相關設備的實戰效果,協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急配合等,這些措施將有效提高預案的實施效果。同時,為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個專業性強、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如我區就投資500萬元成立集美區應急救援中心,統籌全區各應急預案的實施,事故發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專業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時開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會趕赴事故發生單位,往往是人數眾多。情緒激動,如在我們處理過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屬近50人圍堵在企業門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賠償等。因此,事故發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須及時有效開展。實踐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須有效掌控局面,因為善后工作涉及到穩定的問題,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導,而不是簡單地認為整個善后工作由企業負責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綜治部門可以在這個時候有效介入。2、明確引導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督促、引導:(1)死者家屬的情緒安撫、接洽等事宜,企業應當啟動危機管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溝通死者家屬,這個工作會起到緩和緊張局面的作用。(2)協商善后和民事賠償工作: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予以引導。企業和死者家屬協商盡快進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確民事賠償的前提,即福建省關于人身傷害的相關標準規定,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勞動部門、各鎮街司法調解部門可以主動或應申請介入進行調解。這個工作能夠防止死者家屬因對有關規定不熟悉而無理取鬧等。(3)督促企業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理賠問題。(4)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一直協商不下來或已經沒有協商的必要,政府及有關部門就要督促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及時提交法院,進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區法院有專門設立處理類似問題的“綠色通道”)。實踐表明,上述處理方式能有效解決死者善后和化解糾紛工作。
(四)事故調查組依法成立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個法律性、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監局一家在負責調查處理事故,這實際上與有關規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調查處理。應該明確的一點是:“安監局是在政府授權的情況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不是調查處理)”。首先:政府授權程序要辦理,依據是《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
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次,參與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有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條例》第22條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經授權的安監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時,要避免出現只有安監局人員在調查取證而其他調查組成員沒有參與調查,只是參加事故調查組會議。
(五)事故取證工作講求方式方法
一般來說,事故取證工作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的證據種類及時調取,要注意的是對容易缺失的證據要先安排取證。當然,事故取證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總結:1、責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種作業人員但沒有特種作業證,我們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確認他沒有特種證的證據――再查當時招聘后的安全培訓情況,這樣,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認定操作員工、管理層和決策層的事故責任。2、專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認定事故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個人個體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與物的不安全狀態有關,必須科學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監部門總體專業技術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復雜,由專家介入是一個高效又很有說服力的做法。從幾起由市安全生產協會專家組介入的事故處理情況來看。直接原因認定的比較有說服力,有些事故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后,法院也認可專家的意見。3、充分利用直接證據法。事故發生后,各當事人有可能基于種種考慮而回避相關問題,比如我們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就遇到事故當事人前后陳述不一致的情況。因此,一方面,我們應該考慮更加有效調取間接證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另一方面,我們應第一時間充分利用技術設備固定相關直接證據(相關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處理中,我們及時封存發生斷裂的繩子,移送鑒定機構鑒定,調取現場監控錄像,拍攝現場照片和錄像等等,證據客觀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要依法規范
按照《條例》第30條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們認為:在此基礎上,《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該把證據情況和證據論證列入,才能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切實充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為,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強調的是建立在各種證據支撐基礎上的法律事實,而不是辦案人員憑空猜測的事實。應該說,這也是調查處理事故應該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應該進一步予以規范化,所謂的規范化就是要避免籠統出現“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等之類的原因分析,要具體原因具體分析。我們認為,應該依據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具體內容認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為: “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未使用個人防護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狀態:“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具體列出)缺少,生產場地環境不良”。事故間接原因:“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責任認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實踐中一般不再認定“一定責任”或“部分責任”。具體來分析,直接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行為表現為:(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勞動紀律、;(3)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設施。領導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行為表現為:(1]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特殊工種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不健全;(3)設備嚴重失修或超負荷運轉;(4)缺少或沒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個人防護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的。主要責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確定事故主要責任者的原則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七)事故責任追究要主體明確,實體和程序合法
1、事故處理的主體。如前所述,事故調查一般是安監部門牽頭組織,而事故處理則必須依法明確具體執行的機關。如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交通運管部門,建筑施工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建設部門,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對可能涉及瀆職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
2、事故責任追究的內容。事實上,存在兩種課罰行為的相互交織,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行為,在追究事故責任時,必須對事故發生行為予以追究,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行為中往往存在違法行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把事故發生行為認定為后果,而對事故原因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定罰則。如:《安全生產法》第80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總的來說,如果事故責任追究中已經吸收違法行為的處理,就不能再處理該違法行為,而事故處理中沒有對相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則必須另行處理。
3、事故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依據?!栋踩a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都與事故處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標準會沖突,似乎無所適從。我們認為,事實上《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的出臺主要是要達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針對的是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理,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針對的是事故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就不難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了。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5
一、指導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政府統一指揮,有關各方協調一致原則,提高對燃氣安全事故的處置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單位、部門在生產管理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具體為:
1、造成一次性死亡2人(含2人)以下或人員重傷1人至9人的事故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3、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失壓或超壓五千戶以上的供氣事故。
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態有可能進一步擴大,可能發展成為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由集團公司申請啟動《市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建立市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燃氣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要求啟動《市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要求援助,決定向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匯報;決定燃氣安全事故的新聞;決定臨時調度有關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以及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設在企業管理處),具體負責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并傳達領導小組有關指令。經領導小組授權,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并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擬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負責對外協調溝通、事故分析匯總、信息上報等工作。
(二)、建立市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燃氣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市燃氣有限公司、天然氣投資有限公司、市新源城市燃氣管網發展有限公司、縣中國輕紡城管道燃氣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在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負責現場滅火、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收集相關證據、疏通道路交通、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勸說圍觀群眾離開現場、嚴防新的傷亡事故發生。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食宿安排;如發生大面積停氣事故,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及街道(社區)做好居民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因素。
(三)、在市燃氣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由企業管理處組織有關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分析小組。在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規定上報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并提出對事故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處理建議。
四、各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企業管理處:落實領導小組關于事故處置的各項要求和精神,協助領導小組進行現場指揮協調;做好事故調查工作;協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落實相關隱患整改等。
辦公室:及時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重特大燃氣安全事故情況,負責統一事故信息及搶險救援情況,做好新聞媒體的協調工作;做好12345市長熱線投訴的回復及處理工作等。
市燃氣有限公司:負責轄區內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和善后工作。負責制訂應急救援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做好生產調度,采取相應手段控制事故發展蔓延;做好用戶通告和對市民群眾的宣傳、解釋、勸導、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做好現場警戒、疏散、疏導工作;負責制訂搶險方案,迅速開展事故搶險;負責做好救援保障工作;做好用戶處置工作;配合事故調查;配合天然氣投資有限公司做好降壓工作;援助集團下屬其它公司開展事故處置和救援工作等。
天然氣投資有限公司:全面負責轄區內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和善后處理工作。負責制訂應急救援預案,組建專業應急搶險隊伍,配置完整的高壓管道搶修工具、裝備;負責現場緊急疏散、疏導工作;做好現場警戒工作;做好生產調度,采取相應手段控制事故發展蔓延;制訂搶險方案,落實搶險隊伍和搶險物資,迅速開展事故搶險;做好下游企業及用戶通告和對市民群眾的宣傳、解釋、勸導、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做好救援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調查;援助集團下屬其它公司開展事故處置和救援工作等。
市新源城市燃氣管網發展有限公司:負責所承接施工項目的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市燃氣有限公司等兄弟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搶修工作。負責制訂應急救援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采取有效手段控制事故發展蔓延;負責施工項目現場緊急疏散、疏導工作,做好現場警戒工作;負責制訂搶險方案,迅速開展事故搶險;負責做好救援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調查;援助集團下屬其它公司開展事故處置和救援工作和落實搶險物資等。
縣中國輕紡城管道燃氣有限公司:全面負責轄區內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和善后處理工作。負責制訂應急救援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做好生產調度,采取相應手段控制事故發展蔓延;制訂搶險方案,落實搶險隊伍和搶險物資,迅速開展事故搶險;做好用戶通告和對市民群眾的宣傳、解釋、勸導、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做好現場警戒、疏散、疏導工作;負責做好救援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調查;配合天然氣投資有限公司做好降壓工作;援助集團下屬其它公司開展事故處置和救援工作等。
財務審計處、投資管理處:作為事故調查小組成員單位,配合企業管理處對事故損失進行評估。
五、報告制度及處置程序
(一)、報告制度
1、發生事故的燃氣供應單位接警后,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集團領導,涉及公安、消防、交通、救護等工作的,應撥打“110“報警電話、”119“火警電話、”“120”急救電話等。
2、集團公司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并根據事故發生態勢按規定將初步情況報行業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
3、燃氣事故發生單位在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后應在1小時內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安全分管領導,并在12小時內將事故簡要情況書面上報集團公司安委會。事故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人員(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傷亡及損失情況、事故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現場控制情況、事故將會造成的影響以及報告人。由于事故現場情況變化導致傷亡人員數量變化時,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補報。
(二)、處置程序
1、各相關人員在接警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聽從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
2、及時搶救生命。凡事故現場發生人員傷亡,救援保障組應首先組織力量全力搶救傷員,送入就近醫院搶救。
3、制止事故發展或及時消除隱患。如事故有進一步發展的可能,要積極組織人員、設備或物資,盡快制止事故發展并及時消除隱患;如發生燃氣大面積泄漏或爆炸,應果斷采取疏散人員、切斷氣源、堵絕火源等措施,避免再次發生人員傷亡。
4、警戒與疏散。事故現場需緊急疏散人員或物資時,應在最短時間內劃定警戒范圍,組織引導人員、車輛和設備的疏散。如發生燃氣泄漏,現場應禁止所有火種,人員應向逆風方向疏散。
5、做好現場保護。在事故處置過程中,應保護好現場,為事故調查、分析提供直接證據,待事故調查組有明確指令后,再決定清除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簽名,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必要時應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進行錄像或拍照。
6、聯系外界救援。因處理事故需要有關部門的支援配合的,由領導小組統一協調、調度、落實。
7、事故處置結束后,事故調查組應及時開展調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檢查控制事故進一步發展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報集團公司安委會。如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處理工作機構,事故調查組應如實提供證據并配合調查。對處置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個人與單位應予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部門和單位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熟悉預案,組織演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本預案,明確各自任務要求和處置措施,并定期組織訓練和演練。
(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做到裝備、人員落實,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力爭把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企業事故調查范文6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