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調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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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調查

安全生產調查范文1

一、安全生產細節管理失控的原因

安全生產是企業的一種運行狀態,企業能否安全運行受內外部多種因素的影響。雖然企業安全生產是有規律可循的,但由于影響企業安全生產的因素涉及企業與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這些因素又是不斷變化的,因此,可以說,安全是企業與社會綜合管理的結果,是一個永續的系統工程。

從社會層面看,由于我國石油工業處于轉軌時期,法律法規與政府監管的缺失是重大事故頻發的重要環境因素。業內人士反映多次,我國石油作業隊伍到國外施工,在東道國近乎苛刻的環保安全要求和法律限制下,極少發生事故。

從企業層面看,一些生產事故,特別是一些重大事故都是因細節管理失控而發生,而且同類事故屢屢發生。慘痛的事實說明,細節管理的缺失與失控,是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那么造成細節失控的原因又有哪些呢?

1、企業戰略不科學、不完備、有重大缺陷

一個不科學、不完備、有重大缺陷的企業戰略,必然出現頻多的細節失控而導致重大損失甚至全局的失敗。比如,沒有科學依據,沒有任何戰略舉措,只靠簡單的行政命令來壓低成本,必然導致減少安全設施,降低hse投入,靠延長勞動時間來降低人工成本。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是導致事故頻發。

2、機構臃腫,效率低下

一個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機構臃腫、管理鏈過長、流程不暢、人浮于事的企業,一個不能迅速解決問題而是不斷制造矛盾的企業管理結構,必然不能全面有效地掌控細節,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

3、技術與操作標準落后

技術與操作標準落后,不能跟蹤新技術、新工藝、新發展,并針對生產中出現的新情況不斷研究改進技術與操作標準,這樣的管理體系與機制,在遇到問題時就會無章可循,束手無策,造成同類事故頻頻發生。

4、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不力

在石油企業中,相當普遍的現象是,制度種類越訂越多,本子越來越厚,離現場實際操作卻越來越遠。制定制度時缺乏科學的論證和現場聽證;在執行制度過程中又缺乏跟蹤監督和考核;制度執行后缺乏全面評估,對哪些制度好,哪些制度不適用,不能進行分辨。制度繁瑣執行難,制度與執行兩層皮,導致制度搶劫了應有的作用。hse貫標重文本輕現場,重認證輕執行,因此,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多是通過hse認證的單位,有的還是先進單位,就不足為怪了。這些教訓告訴我們,制定不執行的制度等于放棄了對企業運營細節的管理與控制。

5、企業整體管理與思維方式的偏差

企業整體管理方式和思維方式的任何偏差,都會導致細節失控,進而導致全局的損失與失敗。

(1)重對外發展,輕內部管理

轉軌時期的企業牌問題與矛盾多發期,這個時期的企業管理具有非常大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加強企業管理的研究與創新,解決各種突出的矛盾和問題,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然要求。片面注重對外發展,忽視企業內部管理與改進,必然忽略細節的管理與控制,造成矛盾叢生,顧此失彼,殃及發展基礎。

(2)重上層管理機構的高速與加強,輕基層建設與現場管理

上層的主要精力沒有放在基層與現場,不了解基層,所制定的制度、政策脫離基層現場實際;大量人才積聚在上層部門,而基層人員素質偏低,誤操作()經常發生,不能解決現場發生的問題,導致問題長期無人過問、得不到解決,大量的細節問題一旦爆發就會釀成大禍。

(3)重表面化的形象管理,輕隱形化的重要生產環節管理

有的企業嚴格要求員工在廠區內走路排隊,卻忽略了生產過程中由于超高溫而引發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處理與操作規范的研究與實施,從而釀成事故。安全管理存在“抓點不抓面”和“管后不管前”的善。現場的日常安全管理,主要靠安全員、安全科和上級領導監督檢查現場巡視;以扣獎金等處罰手段管理安全,缺乏較實際的安全訓練和安全教育;即使進行安全教育也多停留在傳達上級領導講話、講安全工作重要性的層面,缺乏具體的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內容。

6、細節管理控制缺乏技術與能力支撐

精細化管理只是停留在會議上、領導的講話中或個別企業的初步實踐中,尚沒有取得普遍的實質性的推進;計算機的使用大多還僅限于辦公自動化和一般的信息傳輸,尚沒有普遍應用于對企業運營過程中的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業務流的適時有效監控及運行狀態優化調整上;設備管理落后,基本上還處于傳統的預防維修階段,有的甚至靠經驗進行管理,不壞不修。實踐證明防是防不住的,崗位人員不懂設備的基本知識,就會造成設備

故障不能及時排除而頻繁出現事故。

安全生產調查范文2

我市是揚州地區開發區興辦時間較早、發展較快、規模較大的縣市之一,各鎮還舉辦了許多適應經濟建設需要的工業園區、外商投資區。如今,我市各類園區建設已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建設規模逐年大幅增長,其增長幅度已大大超過全揚州市平均水平,成為揚州對外開放的排頭兵、利用外資的重要基地、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的示范區、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輻射帶動作用日益增強。

隨著各類園區的快速發展,其建筑施工隊伍、建設監理單位、建筑管理部門等均很難跟上發展的要求,加之各類園區的管理部門的精、少、獨立等特點,綜合造成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跟不上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園區建筑安全事故多發,安全生產形勢較為嚴峻,也較為突出。

一、主要問題分析

1、當地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

由于政府機構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對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建設項目,行業安全管理職責不明,行政監管主體缺失,建筑施工安全處于失控狀態,存在管理盲區;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主體責任尚未完全落實;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綜合監管職責不明確,也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的難度大;施工企業違法違規分包、轉包,建設項目未經施工許可開工建設,施工人員未經安全培訓上崗作業等現象屢見不鮮。

2、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基礎管理薄弱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涉及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各責任主體。從歷次園區安全檢查,特別是建筑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看,有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責任制未落到實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到位,安全設施和勞動安全防護不到位。不少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資質,特別是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把關不嚴,違規分包現象嚴重;不少監理公司的項目監理人員不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有的設計單位對安全標準和規范重視不夠,造成工程存在安全設計的缺陷等。

3、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滯后,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不高

隨著我市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農民工大量涌向園區建筑市場,進入門檻低的建筑業。不少農民工未經培訓教育就上崗作業,有的雖然進行了培訓,但培訓往往流于形式,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難以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發的重要因素之一。

4、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執法監督乏力

一是目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安全生產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適應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相對滯后,有待進一步完善。如1997年頒布的《建筑法》,對于建筑領域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特別是有關建設管理和責任主體各方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職責定位、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不明確或缺失,有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二是有的建筑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已明顯落后,特別是由于缺乏有強制性、可操作性的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的規定等,造成企業在市場不規范競爭的低價中標中缺乏安全投入保證,產生大量事故隱患;三是執法監督不力,對逾期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園區建筑施工企業還未制定明確、有效的處罰規定和辦法,行政執法和動態監管工作不夠嚴格。此外,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不夠等。

二、措施與建議

1、落實園區工程項目參建各方責任,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堅持安全生產企業負責的原則,依法確定建設、監理、施工等參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推行由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在開工前簽訂《園區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書》。堅持和完善園區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法、園區施工企業綜合考評辦法、園區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擔保暫行辦法,加強對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其它參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促進市場和現場的聯動,嚴把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準入、清出的安全審查關,獎優罰劣。

2、夯實基礎性工作,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以推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為核心內容,在園區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樹立典型,以點帶面,以提高企業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控制能力為目標,引導企業建立健全每個環節,每個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標準,促進企業建立運轉有效的自我保障體系,全面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努力實現企業市場行為的規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場容場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標準化。二要使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與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與創建文明工地的活動結合起來。今年規劃市建筑安全監察站聯合相關部門召開園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經驗交流會和示范工程現場會,介紹先進經驗、表彰示范工程。

3、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協調。根據園區的實際情況,今年建筑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將以大型房屋建筑、大跨度工業廠房為重點,將高處墜落、深基坑支護、模板支撐體系、高層和超高層外腳手架、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使用和鋼結構安裝作為專項整治的主要內容。根據園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況和季節性施工的特點,加強系統管理,突出階段重點。為了與省、市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同步,具體擬將園區的專項整治工作分為二個專題進行,具體為:第一專題:規范參建各方的安全行為。主要從承發包行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兩個方面展開整治。第二專題: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有效投入。主要從市場到現場,參建各方形成共識,展開整治。

4、積極開展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和安全生產月活動,加大監管力度。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創建省、市級文明工地的活動和安全生產月活動,是促進安全生產的有效手段,以典型引路,是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有效途徑。將進一步明確創建責任,加強目標管理,狠抓措施落實,積極引導建設、施工單位參與創建活動,全面提升園區建筑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整體形象。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大檢查、執法力度,除了日常檢查和季度大檢查以外,要進一步加強巡查,增加隨機抽查頻率,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動態監控。

5、深化培訓教育、普及安全知識。要認真宣傳貫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組織培訓《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培訓要分層次、分渠道、多形式,要重點抓好企業經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的培訓;組織好項目部成員的年度輪訓,施工企業要認真做好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

安全生產調查范文3

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各種規章制度、規范和標準,及時發現和糾正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提高各部門及廣大員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增強安全責任感,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管理

2、機械設備

3、安全設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為

6、勞保用品使用

7、安全用電

8、特種作業

9、消防檢查

10、環境保護 11、文明施工

第二條 安全檢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檢查。每次檢查均要留下原始記錄。

2、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起重作業、腳手架、臨時用電等)進行檢查,這種檢查在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搭拆時由安全部、物資設備部等有關人員進行檢查。

3、不定期安全檢查,即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班組每天要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安全員及安全值班人員要每天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檢查安全工作。所有檢查都要做記錄。

4、季節性及節假日后的安全檢查,防止不良氣候給施工帶來危害和節假日后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5、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第三條 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1、根據檢查要求配備足夠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的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并進行分工,明確個人負責檢查的內容,標準及要求。

2、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項目,重點、關鍵部位設定保證項目的要重點檢查。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要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

3、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

4、認真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評價。

5、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隱患要按“三定”原則,即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及時復查,直至符合要求。

6、對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四條 安全檢查的標準和評價

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嚴格按照強制性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執行。

安全生產調查范文4

一、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機構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具體處理

(一)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職責:綜合指揮事故搶險、救護、善后和調查工作,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書。

(二)領導小組下設事故搶險組和事故調查組,具體為:

1、事故搶險組。組長:。成員:、鄉衛生院及相關醫護人員,鄉派出所全體民警。

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的排障、搶險、施救和人群疏散工作,并及時救護傷員。

2、事故調查組。組長:。成員:

職責:調查、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類型、時間、地點,核實傷亡情況和損失程度,審查事故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項軟件資料,技術資料、生產記錄和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查找事故管理中的缺陷。

(三)事故善后組。由事故單位成立,負責接待、安撫傷亡職工家屬,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四)聯絡員。由事故單位指定,負責事故單位與各調查組的聯絡工作,安排好各調查組成員的食宿,并提供好辦公場地及條件。

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搶險、施救程序

(一)各村、各企(事)業單位必須根據自身情況確定1—3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

(二)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自救并及時將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

(三)各村、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在責任范圍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應立即電話報告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

(四)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到現場核實,并按要求上報區政府、區安監局及分管安全生產區領導。

(五)各村、各企(事)業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險、施救,因搶險施救必須移動現場時,應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攝影、攝像等保護措施。

(六)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各組負責人依照本預案規定職責組織各自成員自覺投入事故的指揮、搶險、救護、疏導和善后等工作。在搶險救護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安全生產事故調查

(一)發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人員輕傷的,由各村、各企(事)業單位在發生事故后的12小時內向鄉安辦報送事故情況書面材料和對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會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管理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三)食物中毒事故調查組應有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參加。

(四)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須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由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一般傷亡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出具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重特大傷亡事故應在6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若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調查時間,但不得超過90天。

(五)傷亡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和干涉。

安全生產調查范文5

第二條下列單位的行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負有失職、瀆職領導責任的,適用本暫行規定:

(一)簽訂區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委辦局、區屬公司(以下統稱履約單位);

(二)未簽有區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部門);

(三)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條安全生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凡發生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追究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或者經濟責任的,適用本暫行規定:

(一)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次重傷5人以上的;

(四)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年內累計死亡3人以上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

(六)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條履約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日常重要的議事日程,每季至少召開一次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召集的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工作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經費;

(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簽約率100%;

(四)根據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制訂本單位年度安全檢查計劃,每年不少于12次,并組織實施。發現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制訂本單位重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

(六)全面掌握本單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化學危險品企業狀況,并實施重點監控和定期檢查;

(七)督促企業搞好安全教育培訓,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安全干部培訓持證上崗率達95%以上;

(八)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搶救,并及時上報。

第五條政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包括技改)項目進行行政審批,對已批準的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三)及時查處被舉報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依法行政,不得違規、越權審批建設項目;

(五)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完成,最長不超過90天。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暫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的意見。

第六條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履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履約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記過等處分。

第七條履約單位、政府部門阻撓、干涉對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該履約單位或政府部門主要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等處分。

第八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發生給國家(集體或群眾)財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對履約單位或政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第九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第三條第一、二、三項事故之一的,可以予以下列處分:

(一)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等行政處分;

(二)對上述人員根據情節給予扣除10%-30%的年度獎金。

第十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第三條第四項事故的,可以予以下列處分:

(一)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等行政處分。

(二)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班子成員扣除20%-30%的年度獎金;

(三)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加扣30%-50%的年度獎金。

第十一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第三條第五、六項事故的,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班子成員扣除全年度獎金。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的,對有關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記大過等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履約單位、政府部門遇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且屬于公務員考核單位和個人的,區公務員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比照誠信考核扣分辦法,同時予以扣分。

第十四條發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分別由上海市和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決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述的行政處分,經事故調查組提議,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述的追究經濟責任,經事故調查組提議,由區公務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履約單位、政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比照本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并酌情扣除年度獎金。

第十八條凡對安全生產事故負有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安全生產調查范文6

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披露,2016年1-10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4.5萬起、死亡2.7萬人,比2015年1-10月減少3006起、922人,分別下降6.2%和3.3%。2016年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不容樂觀。一些企業和從業人員非法違法和習慣性違章仍然較為突出,導致重特大事故接連發生。令人震驚的是,2016年11月24日7時40分許,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截至25日,事故現場74人死亡,是今年以來發生的最嚴重的一起事故。重慶金山溝煤礦“10?31”特別重大事故導致33人死亡。一些行業和領域相繼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事件),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突出。如10月11日,上海虹橋機場一架載有147名乘客的客機在滑出跑道即將起飛時險些與一架正在橫穿跑道的客機相撞。10月27日,廣東廣州市一輛校車在行駛中起火,事發時車內有46名低年級小學生,因處置及時車內學生安全疏散。

非法違法和習慣性違章生產安全事故重復發生及苗頭性問題突出,從一個側面暴露出有的地方事故查處失之于寬、失之于軟,也反映出對未遂事故調查處理機制不健全。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文章披露,有的地區較大事故查處按時結案率僅57%左右,對事故責任人的追究有30%落實不到位。事故調查中同時存在著事故原因分析深度不夠、調查辦案人員能力不強、輿情應對處置不當等問題。

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抓手。通過事故調查中抽絲剝繭的調查分析,可以發現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發現非法違法行為的問題、發現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執法不嚴的問題、發現法規標準體系不完善的問題、發現安全生產責任實施體系、監管能力和保障體系建設不健全的問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既要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使責任人受到追究;又要總結經驗教訓,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通過大量的事故調查分析,才可以準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掌握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修補相關法規規章的漏洞和缺陷,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通過梳理高危企業近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和地區重點監管調度范圍并實行動態管理。通過事故調查處理,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全國聯網并面向社會公開查詢,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通過事故調查處理,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2015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強調,要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是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重要工作,是安全生產依法治理的關鍵環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因此,要使每一起事故調查處理都能起到從事故中汲取教訓、防微杜漸的作用,才能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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