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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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的風險概念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1

【關鍵詞】供應鏈 金融信用風險 識別 處理 評價

引言:金融的概念和知識主要從新聞上得知,主要是在有關銀行為企業貸款,但是最后貸款收不回的情況下得知的。因此,我在想,如果銀行能夠在供應鏈企業選擇的時候,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手段,就可以有效的降低了銀行的損失。因此,我經過查找書籍和網上資料,發現很多前輩已經就這個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而我就通過一個學生的角度和現有的知識對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進行闡述,希望為銀行信用風險的控制出一份力。

一、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現狀

我國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主要表現在,融資貸款企業的經濟實力不夠強,資金鏈容易斷裂,抗風險能力比較低,導致不能償還銀行的貸款,讓銀行承受一定的損失。而目前銀行信用風險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因為銀行對供應鏈的風險識別還有待提高,因為很多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企業存在的資金風險比較隱蔽,簡單的風險識別辦法,不足以分辨出來,這就會導致銀行在供應鏈金融中,承擔一定的風險。同時,我國銀行在對企業的信用評價的等級,劃分的過于模糊,其中的某些標準模棱兩可,這就導致了企業在申請金融貸款的時候,銀行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審核的過程中,沒有發現企業存在的經濟風險,也為銀行帶來了信用風險。所以,需要根據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的現狀,提出解決辦法。

二、淺談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

(一)對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的識別

識別的概念就是在未發生問題之前,就發現某些事情的本質。而在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中,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銀行,可以避免銀行出現較大的經濟損失。我們知道,在金融中,國家想要調控經濟,想要確保各個行業穩定發展,就要通過國家的貸款來扶持。也就是說,我國需要政府對銀行的貸款以及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讓銀行在供應鏈企業中,學會識別哪個企業具有信用風險,判斷的依據是企業的基本素質,償債能力,運營能力,創新能力和信用記錄等。通過這六個方面,可以綜合看出,企業自身的風險程度是多大的。銀行可以根據企業存在的風險程度進行判斷,是否需要為其貸款,而且如果企業信用記錄不良,或者經營能力不夠,甚至盈利能力也不行,而且信貸風險能力低的企業,以及還貸能力差的企業,拖延還款或者曾經拒不還款的,這些不良的因素的時候,則不能給企業提供貸款這是保證降低銀行貸款損失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二)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的評價

經過多方面的查詢,發現我國目前銀行在供應鏈風險中的評價大約分為十個信用級別。主要是AAA,AA,A;BBB,BB,B;CCC,CC,C;D這十個級別。銀行可以對中小型企業實行評分制度,也就是根據風險識別中的六個方面,詳細劃分為十幾個小的內容,分別進行打分,如果都在及格線以上,也就是CCC級別的,則可以考慮為企業提供資金,進行融資。而且還可以根據市場經濟變動對企業的的考核和審查更嚴格,劃分的信用評價標準更詳細,不僅要考核企業的信用級別,還要考核企業法人的信用,如果企業法人的信用不存在問題,這樣銀行就可以根據自身對企業的了解程度,允許企業可以貸款不同級別的金融額度。而且在開放經濟視角下,對企業進行信用風險評價,可確保我國的企業在國際信用上的保持一個良好的記錄,這樣對于我國的企業能夠走出國門,走向國際市場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監理一個完善的信用風險評價體系,能夠 幫助我國企業快速的成長,并且企業的運營能力,盈利能力等都有比較明顯的提高。

(三)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控制處理

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其本身的金融含義和范圍就要比傳統的金融信貸要廣闊。而且從開放經濟視角的角度進行分析和研究,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的控制和處理,更符合國際的發展趨勢。首先,需要控制的信用風險是現金流的風險,也就是銀行需要在特定的背景下,對現金流進行管理,管理的內容主要是流量的管理,流向的管理,以及循回周期的管理。并且需要選擇合適的管理手段,比如使用金融產品的組合運用,或者對企業貸款的信息文件的約束,還可以選擇業務流程模式以及對商務條款的增加和控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確保銀行在信用風險上的控制。而處理的手段則需要選擇把風險管理融入到企業管理流程中。其模式大約就是和老師對學生不斷的進行測評考試,以確保期末考試的成績相類似。在平時的管理流程中,就有效的控制了企業的金融風險,同時也有效的降低了企業不還款的概率,讓銀行能夠放心還款,從而幫助企業渡過經濟難關。所以,選擇的模式主要有三類,存貨融資,預付賬款融資,以及應收賬款融資。這樣可以避免企業因為經營不善,出現信用風險。這樣也是減少供應鏈中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的有效手段。

(四)供應鏈金融的銀行信用風險對我國企業走向國際的影響

我國各行各業的企業發展十分的迅速,但是想要在國際市場上占領一席之地,不僅需要自身的實力強,產品質量好,還需要信譽。國際市場更重視企業的信譽。因此,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向銀行貸款,一定要及時的解決自身的風險問題,提高償債能力,提高經營能力,提高盈利能力,為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做一個堅實的后盾。同時,可以讓我國的企業在銀行中的供應鏈金融信用風險保持零記錄。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2

敞口是指在金融活動中存在金融風險的部位以及受金融風險影響的程度。敞口是金融風險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但是與金融風險并不等同。敞口大的金融資產,風險未必很高。

敞口比較常見的說法就是對風險分析時用到的,表示對風險有暴露的地方。比如,給一個企業貸款10億,其中8億有外部擔保,而其中2億沒有擔保,那么我們就說風險敞口是2億元。

(來源:文章屋網 )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3

最終貸款人是指在危機時刻中央銀行應盡的融通責任,它應滿足對高能貨幣的需求,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貨幣存量收縮。該理論是為應對市場恐慌即系統性風險而產生,但現實是最終貸款人不當實施可能引致道德風險。所謂最終貸款人道德風險,是指某些最終貸款人行為可能使商業銀行產生隱形擔保預期,導致從事高風險行為,為整個金融系統帶來風險。但理論界存在一種危險傾向,即認為所有的最終貸款人行為都可以化約為救助某特定金融機構。將最終貸款人理論化約為向“單個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和救助”,這存在著嚴重的以偏概全問題,會導致所有的最終貸款人行為都會帶來道德風險的錯誤認識。

最終貸款人的理論分為四類:古典主義、貨幣主義、新古典主義以及自由主義。古典主義理論認為,應直接慷慨地對缺乏流動性的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但需要使用懲罰性利率,這一派的代表包括巴林爵士、桑頓以及巴杰特。之后的貨幣主義否定這種直接干預的方式,因為干預成本高且不公平,認為即使是在危機時期,也只能通過公開操作方式對市場而不是向特定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這一派的代表人包括古德弗蘭德、保度、考夫曼以及斯瓦茨等,主要是美國經濟學家。新古典主義認為不僅要救助缺乏流動性的而且要救助沒有清償力的銀行,代表人物包括漢弗萊、弗里德曼等。自由主義則認為任何政府機構都不能成為最終貸款人,將支持公共最終貸款人的理論都推倒,認為銀行恐慌產生的唯一理由是對銀行系統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沒有這些限制自由競爭的市場就會自動產生一個防恐慌的銀行體系,代表人物如塞爾金,屬于最終貸款人理論中的無政府主義。自由主義提醒學者盡量減少市場干預,采取對市場影響最小的方式。四種理論派別和道德風險之間的聯系不盡相同。貨幣主義只支持以公開市場操作的方式提供高能貨幣,為整個市場提供流動性,反對直接干預特定金融機構,不直接資助或干預某個金融機構,不可能使商業銀行產生隱性擔保預期,在理論上和現實中都沒有道德風險存在的機會。自由主義從根本上反對公共機構提供最終貸款,所以該學派支持的政策不可能產生道德風險。新舊古典主義兩種理論都贊成救助特定金融機構,區別在于:古典主義認為要救助缺乏流動性但有清償力的銀行,新古典主義認為對無清償力的銀行也要救助。

所以籠統談論最終貸款人道德風險存在理論誤導,可能是這種原因造成了“最終貸款人必然導致道德風險的”概念誤導。

最終貸款人道德風險原因

(一)新舊古典主義的理論缺陷――手段劫持目標

在澄清了最終貸款人道德風險概念誤導后,檢討新舊古典主義理論本身并同貨幣主義理論比較以尋找道德風險原因。

新舊古典主義學者支持救助特定銀行,危機期間的政治和經濟壓力導致救助幾乎成為政府甚至是社會唯一選擇,而救助前后,關于最終貸款人道德風險的討論就不絕于耳。學者們早就對最終貸款人道德風險提出警告。桑頓指出,中央銀行救助將鼓勵這些機構管理的“閑散”和“懶惰”行為。巴杰特則認為,如果不采取預防措施,對壞銀行的救助都將阻止將來好銀行建立。索洛認為,救助會帶來一定的道德風險,銀行會因為最終貸款人的隱性擔保而熱衷從事高風險投資,公眾也喪失監管銀行的動力。金德伯格則指出,如果一家銀行或公司知道自己會從自己所干的蠢事中得到解救,會促使它沉迷于蠢行。

但理論界對于最終貸款人為什么會為商業銀行提供潛在擔保并沒有提供很令人滿意的分析,而道德風險如不能妥善解決,最終會影響最終貸款人功能的合法性(杜金岷、危勇,2007)。

最終貸款人的目標是宏觀的,應對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桑頓認為最終貸款人的功能是對整個市場而言,而不是針對某個銀行,只救助那些有清償力的銀行,而不救助那些大而不倒銀行。巴杰特則論證最終貸款人是在危機時干預并拯救整個貨幣體系。漢弗萊總結前人理論,認為最終貸款人的責任不是為了避免危機的發生,而是為了緩解金融沖擊的影響;防止恐慌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破產銀行。盡管學者有不同爭論,但在最終貸款人目標的宏觀性這一判斷上還是比較統一的。

在最終貸款人實現手段上,新舊古典主義理論出現較大分歧。巴林認為一切有清償能力的銀行可以在危機時向中央銀行借款。桑頓則認為最終貸款人是為市場提供流動性,任何情況下不得維護無清償能力的銀行。巴杰特則表明,最終貸款人只能向陷入流動性危機而不能向破產的銀行提供貸款。費舍則認為最后貸款人可以向市場也可以向機構提供貸款。最終貸款人實現手段的爭論,也體現在實踐中。針對金融市場出現的危機,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方式干預宏觀市場,減少恐慌蔓延;也可向銀行提供貸款,來干預銀行。從理論上看,如果最終貸款人采用非直接干預特定銀行的方式,應可消除商業銀行的救助預期,避免道德風險。現實是,理論上的不統一和實踐的實用主義使央行面對貨幣緊縮時用盡各種手段。因此,索洛提出銀行只要出現危機,最終貸款人都應進行援助;古德哈特認為在危機期間最終貸款人很難有足夠時間來評價資產狀況和償債能力,無法判斷是流動性不足還是償債能力缺乏,而倒閉比救助的社會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進行援助。

貨幣主義和古典主義最終貸款人的理論結構如下。貨幣主義最終貸款人理論結構為:目標(宏觀,系統性風險)――手段(宏觀,公開市場操作),即宏觀-宏觀結構;古典主義為:目標(宏觀,系統性風險)――手段(微觀,救助特定銀行),即宏觀-微觀結構,兩流派界限明確。但現實是實用主義的,央行在同一時期往往混合使用兩種理論,比如三十年代大蕭條、亞洲金融危機、次貸危機期間的救市行為,趨向于后者,救助特定銀行,提高了商業銀行對最終貸款人的預期。危機時最終貸款人選擇的現實主義和唯一性、公眾對救助特定金融機構的關注,完全掩蓋了貨幣主義和新舊古典主義之間的斗爭,市場參與者包括金融機構、存款人、投資者以及評級機構都對救助的產生必然預期,可以將這種理論斗爭和實用主義之間的矛盾所導致的商業銀行的救助預期稱之為最終貸款人理論的形式性誤導。因此重新梳理最終貸款人有關理論會發現其一直存在的形式性誤導,即最終貸款人目標的宏觀設定和手段的微觀體現之間存在的某種結構性緊張或者沖突,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這種緊張進一步將其放大,很多時候存在手段劫持目標的嫌疑和結果,這種誤導是最終貸款人制度為商業銀行提供潛在保險的原因。

只要理論上存在目的和手段的矛盾,大型金融機構就會運用自己的巨大經濟影響,擴大這種緊張或者誤導,支持公共機構對金融機構的救助實踐,實際上最終貸款人的手段劫持其目標。

(二)大而不倒主義與道德風險―手段目標化

從1984年美國伊利諾伊州大陸銀行案開始,大而不倒主義開始成為金融監管中的重要議題。大而不倒主義,是指銀行如此巨大以致于其倒閉可能引起銀行市場系統性風險,因此在銀行將要倒閉時政府就不得不進行救助(Carrington.U.S,1984)。該主張和新古典主義最為相近,兩者都認為應該救助將倒閉銀行。區別在于,新古典主義認為,在危機時期區分將倒閉金融機構是缺乏流動性還是沒有清償力,時間上是來不及的;而大而不倒主義則幾乎不存在流動性與清償力之爭,只要銀行規模足夠大且可能倒閉就應該救助,將其判斷標準集中在銀行自身特征上。

從最終貸款人到大而不倒有一個演化的過程。最終貸款人理論開始就注意到大而不倒問題并持反對意見。桑頓認為在任何情況下,最終貸款人不能救助被認為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銀行。古德弗蘭德和金、保度、舒瓦茨認為最終貸款人的支持對象應該是市場,這些資金支持只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進行。但后來出現變化,古德哈特認為在危機期間最終貸款人沒有足夠時間來來判斷銀行是流動性不足還是償債能力缺乏,再加上倒閉的社會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進行援助。保度認為,最終貸款人救助銀行危機的趨勢是,無論危機銀行是否資不抵債,最終貸款人都要提供無限的援助。因此,大而不倒主義是新舊古典主義形式性缺陷在邏輯上的逐步發展。

20世紀后危機頻現,為挽救銀行體系,歐美各國放寬提供最終貸款的條件,不僅為出現流動性問題的銀行提供貸款支持,也為資不抵債的銀行提供援助。各國金融監管紛紛引入大而不倒主義,擴大了最終貸款人功能中的形式性缺陷。大而不倒主義表現為當某銀行出現危機,沒有人討論公開市場操作還是窗口貼現,及缺乏流動性還是清償力的問題;直接轉為,該銀行規模是否足夠大,其倒閉是否會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即在符合大而不倒概念的情況下,不考慮是否救助,而是討論如何救助。意思就是,如果一個銀行規模足夠大,其倒閉影響到銀行系統的穩定性,那么該銀行就可以挾“系統穩定性”以令“國家”,確立了必然導致道德風險的大而不倒主義。由此大而不倒成為商業銀行奮斗的目標,因為整個銀行市場參與者,商業銀行、存款人、評級機構等都充分認識到,“國家必然要救助大而不倒銀行”,這是新舊古典主義最終貸款人理論演化的必然結果。

最終貸款人制度中潛含的道德風險治理:制度回歸

(一)從“最終貸款人道德風險”到“某些最終貸款人的道德風險”

最終貸款人道德風險這種說法,將本來只是其中部分理論派別的問題強加到所有最終貸款人理論派別之上,存在著以偏概全的概念誤導。使得很多人誤認為所有理論派別設計的的最終貸款人行為都會導致道德風險。這種概念誤導有兩個致命缺陷,首先在沒有檢討最終貸款人理論本身缺陷情況下就開始設計治理措施;其次導致治理道德風險的設計關注于特定最終貸款人措施實施的程序。應回歸最終貸款人理論本身,尋找道德風險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設計治理措施。

(二)從“銀行的銀行”到“銀行市場的銀行”

由于最終貸款人功能,中央銀行長期以來被稱之為“銀行的銀行”。但這種說法只是表明了最終貸款人新舊古典主義的主張,表述以偏概全,不能涵蓋所有的理論主張,除了自由主義這種太過特立獨行的主張,最終貸款人功能更確切的稱謂應該是“銀行市場的銀行”。減少最終貸款人的道德風險,使用公開市場操作的公平方式,減少對特定銀行的直接資助。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4

新監管指標簡介

巴塞爾協議Ⅲ的核心內容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通過了加強銀行體系資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爾協議Ⅲ,核心內容在于提高全球銀行業的最低資本監管標準,主要的變化包括:

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級資本規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間執行??傎Y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為8%。增設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2.5%的“資本防護緩沖資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此后,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總資本充足率分別提升至7.0%、8.5%和10.5%。提出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區間,由各國根據情況自行安排,未明確具體實施安排。協商確定杠桿率(為一級資本/總資產)為3%,與資本充足率并行使用,兩者互為補充。在杠桿率計算方面,適當降低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有條件地允許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規定(而不是美國會計準則)對衍生品實行凈額結算,同時考慮未來潛在風險暴露;為觀察杠桿率監管的影響,巴塞爾委員會建議按照3%的標準自2011年初開始監控杠桿率的變化,2013年初開始進入過渡期,2015年初銀行開始詳細披露杠桿率水平和要素,2017年進行最后調整,2018年開始納入第一支柱框架。

國內監管指標的變化

國內監管部門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及我國金融發展現狀,正在醞釀更高標準的監管指標,除對巴塞爾協議Ⅲ最低資本監管標準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外,還增加了有關撥備貸款率和流動性的要求。

新資本充足率。在資本方面,要求最低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達到6%,一級資本充足率達到8%,總資本充足率達到10%;規定0~4%的超額資本(必要時為0~5%);以及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1%。并且擬從2011年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2012年達標,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達標。

撥備貸款率。即撥備/信貸余額比率,這是國內監管部門對撥備覆蓋率的改進版,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指標。目前該指標設定為2.5%。

新流動性比率。包括流動性覆蓋率與凈穩定資金比率,巴塞爾協議Ⅲ未將這兩個比率納入其中,只是表示2011年或2012年開始對其進行監測,真正付諸實施得依監測結果再行確定。

國內監管部門正在考察相關指標實施條件成熟程度及潛在影響,并積極籌劃實施,預計實施時間表將早于巴塞爾委員會最終確定時間。根據目前要求,兩者比率均不得低于100%。

監管者風險概念的演變

從銀行發展史可以看出,銀行對風險的理解及管理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而這構成了監管理論發展、政府監管力量逐步加強的源動力,也是監管者的風險概念經歷一個逐漸演變,對銀行所經營的風險認識經歷的一個逐漸深化、擴展、加強的過程。

信用風險被關注

信用風險作為傳統銀行經營的主要風險也是在危機后受到監管部門的關注。20世紀80年代的拉美債務危機對西方銀行業產生了巨大沖擊,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適時出臺正反映了這一事件的影響。受債務危機影響,信貸風險給國際銀行業造成了巨大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貸風險的防范與管理,并陸續開發一些模型和工具用于信貸風險管理。

市場風險被提上監管日程

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增長,市場風險日益突出,巴林銀行、大和銀行等震驚世界的大案讓銀行管理者和監管者加大了對市場風險的關注。一些主要的國際大銀行開始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測量與資本配置模型,以彌補巴塞爾協議的不足。1996年初,十國集團簽署了《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核心內容是銀行必須量化市場風險并計算相應的資本要求,自此市場風險進入了監管者的視野。

突出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

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發生,讓銀行監管者和銀行業對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有了更深刻的認識,許多金融機構陷入經營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由信用風險或者市場風險等單一風險造成,而是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聯合造成的。金融危機促使人們更加重視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的綜合模型以及操作風險的量化問題。1999年6月3日,巴塞爾銀行委員會了關于修改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征求意見稿,對銀行風險管理的新方法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對市場風險管理方面的進展給予了肯定,并突出了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至2001年巴塞爾協議Ⅱ時,正式將操作風險列入第一支柱,成為其重要內容。

系統性風險、周期性風險和國別風險被列入考察范圍

發源于美國的金融危機不僅讓人深刻體會到因市場風險而帶來的流動性沖擊,也直接導致了系統性風險、經濟周期風險被高度關注,出臺了更高資本要求的巴塞爾協議Ⅲ。國內監管部門基于更為審慎的考慮,提出了撥備貸款率、新流動性比率等,并將其列入指標監測、考核范圍;2010年6月銀監會的《國別風險管理指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國別風險的關注,做好相應安排,最遲應當于2011年6月1日前達到指引要求。

資本概念的演變

雖然當前銀行業對資本的理解愈發愈深入,但對于資本概念本身來說卻是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整體資本充足到核心資本充足、從單一到多樣的過程。

監管資本概念從無到有

20世紀80年代拉美債務危機對西方商業銀行產生了巨大沖擊,也促使銀行監管理念發生了重大變化:“資本是上帝”的新理念取代了傳統以資產大小為實力象征的觀念。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實施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便是在這一背景下出臺。1988年巴塞爾協議,即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該協議代表資本概念正式付諸監管實踐,它在推進全球銀行監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從整體資本充足到核心資本充足

巴塞爾協議以后,其國際影響力不斷擴大,巴塞爾委員會也不斷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對協議進行一系列補充和完善,使得巴塞爾協議及其相關文件成為影響最為廣泛的國際性監管原則之一。因而其資本概念的演變基本代表了國際監管者對其態度的基本變化。

巴塞爾資本協議Ⅰ將監管資本界定為由兩部分構成: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二級資本,也稱附屬資本。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從資本防范風險的角度來看,巴塞爾協議最初提出的資本構成相對寬松。但隨著國際金融形勢的變化和風險管控的需要,資本吸收風險損失的實質意義得到進一步強化,監管資本充足率逐步從整體充足向核心資本充足過渡,巴塞爾資本協議Ⅲ表現得尤其明顯,從整體要求來看,8%的資本充足率并未改變,但核心資本的內涵及構成發生了較大改變。變化主要體現在:一是強調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應在一級資本中占主導地位,并嚴格區分普通股、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以提高各類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二是統一資本扣減項目,并強調從普通股中扣減,而不是從一級資本或總資本中扣減。三是取消專門用于抵御市場風險的三級資本(原始期限不低于兩年的短期次級債券),簡化資本結構。

資本概念從單一到多樣

從資本的不同角度看,銀行資本概念有三個:賬面資本、監管資本、經濟資本。賬面資本是根據會計準則定義的資本,故又稱會計資本,一般指銀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資本投入,包括普通股、未分配利潤以及各種資本儲備等。監管資本是監管部門要求銀行持有的最低資本,由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構成。經濟資本是從風險防范角度計量的銀行資本量,是抵御非預期損失的資本,其數額多少與銀行資產風險評級、風險大小及風險暴露緊密相關。

資本概念從單一監管資本到賬面資本、經濟資本的演變反映了銀行經營及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的提升,也反映了在日趨嚴格的監管環境下,商業銀行在有限資本與日益增加的風險變量之間的生存窘境。

關于銀行風險與資本的有關思考及政策建議

從以上風險內涵和資本概念的演變可以看出,無論是國際監管者還是商業銀行經營者,對此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和過程,并付出了很大代價。國內的經濟、金融市場化改革尚處于漸進式過程當中。國內監管者通過不斷地學習借鑒,將國外相當多的理論、概念進行引進并納入監管體系中,對于提高國內銀行體系的全面抗風險能力和前瞻性風險預警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應該認識到,過于嚴苛的監管要求和脫離經濟、金融發展階段的監管目標在某種程度上是以犧牲發展和創新為代價的。這需要監管者對當前西方主導的監管框架進行選擇性借鑒、吸收、引用。對于國內銀行經營者來說,在被動接受監管要求、依法合規經營的同時,積極思考當前國內風險內涵的動態變化,主動尋求適用于當前金融生態的適度創新則尤有必要。

充分認識各類風險,全面刻畫銀行風險輪廓

通常所說的銀行風險為巴塞爾委員會劃分的類風險,即信用、市場、操作、流動、聲譽、法律、國別、戰略風險。但從前述風險內涵的演變可以看出,監管者對于銀行所應承擔的風險類別已大大超出了以上范疇,其中最重要的體現就是對于系統性風險和周期性風險的提出,并納入監管考核體系內。

全面地審視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是每個銀行經營者所必須要考慮和應對的問題。特別對于中小銀行來說,隨著跨區域經營的開展,監管的持續關注將愈加強化,將監管者所關注的風險及問題納入關注范圍也是必然要求。

從具體業務來看,在總行層面要更加關注行業周期性風險,可從行業角度把握經濟周期性風險。加大力度對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政策的前沿性研究,并將分析、研究成果灌輸于業務人員,加大對前線營銷人員的業務指引作用。

深入分析銀行不同資本承擔風險的屬性,做好資本規劃

從巴塞爾委員會所反映的監管思路來看,在總量充足的前提下(即資本充足率至少達到8%),對于銀行資本結構的重視超過了對于銀行資本總量的關注;對資本抗風險能力的實質關注超過了資本結構的關注,因而資本承擔風險的終極能力成為關注的核心。

這就需要商業銀行對于自身資本的結構及各類資本的充足情況進行分析,特別需要結合銀行整體經營發展的中長期發展戰略、風險狀況及監管要求對資本的補充渠道、方式提前做好規劃安排。同時,根據新資本協議及國內監管者對中小商業銀行資本要求,對現有資本結構及數量進行壓力測試,為董事會及管理層決策和制訂經營計劃提供可靠依據。

對傳統業務進行適度創新,提高“風險調整收益/經濟資本”比率

近年來,銀行業發展迅速,金融機構類別不斷增多,數量急劇膨脹,而銀行業所提供的產品類別及服務種類并沒有同步增加,造成銀行間競爭同質化嚴重。中小商業銀行大多在夾縫中求生存,其中少數走上差異化經營之路,較為典型的就是包商銀行的微小企業貸款品牌。它有效地實現了風險成本與定價的平衡,打破了商業銀行與中小資金需求者之間的“鐵幕”。更重要的是,在當前規模受限并且資本有限的背景下,通過分期還款加速資金回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現實資金需求與銀行可提供信用支持之間的矛盾,也提高了資本的利用率和“風險調整收益/單位資本”比率。

在目前市場條件下,公司業務可借鑒微貸經驗,基于貸款條件進行創新。當前大多數中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壓力較大,為充分、有效利用有限資本資源,適當壓縮中長期大額資本占用類授信,或在放款條件上改進還款方式,在目前公司業務仍占相當份額的情況下,利用分期償還回流本息,對于提高資本周轉率,降低授信集中度,改善監管指標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銀行的經營評價體系,綜合評價效益、風險和資本占用情況

評價體系是建立在科學、有效的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指標體系是評價的前提。一套有效并適用的指標體系必須經過長期的監測和改進才能真正符合銀行自身的特點。銀行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所適用和評價的指標重點有所不同,以體現銀行發展戰略重點和傾向。如在發展初期,商業銀行發展的重點是規模的迅速擴大,這就有必要加大各項規模指標的權重;而到了發展的中期,規模發展遇到瓶頸的時候,則需要強調規模與效益、速度與質量的平衡,各項指標也應有所體現。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5

論文關鍵詞 準備金 風險計量 金融企業

一、準備金制度的變遷

金融企業準備金是金融企業為提高風險抵御能力,緩釋風險而對預期可能出現的損失提前計提的準備。我國的準備金提取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有到不斷完善的過程,從發展的歷程來看,大致可以將我國準備金計提制度劃分為四個階段。

2001年之前,金融企業對于金融資產的壞賬準備和投資風險準備并沒有統一的計提制度,對于計提呆賬準備的范圍也僅限在貸款方面,其他類型原因造成資產形成的呆賬計提分散在各個文件中,由金融企業單獨進行提取。

2001年財政部下發財金[2001]127號文件“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01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要求金融企業建立統一的呆賬準備制度,不再單獨提取壞賬準備和投資風險準備,不再單獨申報核銷壞賬損失和投資損失,該辦法對呆賬進行了定義,并明確規定呆賬準備期末余額最高為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的100%,最低為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的1%,在賬務處理上增加其他營業支出作計提呆賬準備。

2005年財政部修訂“2001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下發財金[2005]49號文件“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05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該法擴大了計提的范圍,不是僅僅將計提的范圍局限于呆賬根據貸款五級分類的原則,進一步細化了損失準備的計提標準,按照五級分類的標準,各類貸款有各自的計提標準,并且提出了在利潤分配環節對風險資產計提一般準備及其計提標準。

為進一步增強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的前瞻性和動態性,發揮金融企業準備金緩沖財務風險的逆周期調節作用,2012年3月財政部修訂“2005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頒布了財金[2012]20號文件“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12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該辦法順應了國際上最新監管趨勢,區分了金融企業準備金不同計提辦法,提高了損失計提的標準,與金融監管要求相適應,更加注重加強金融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二、各種準備金計提辦法的比較

1.對準備金計提的范圍逐漸擴大,且計提的范圍逐漸明細。2001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中,準備金的計提范圍主要是針對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呆賬資產,而符合標準的“呆賬”資產基本上都已經對金融企業帶來了風險和損失,因此并不能體現計提準備金在對金融企業預期風險中的彌補。2005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中,仍然延續01版中“呆賬準備金”的說法,但是將其擴大為一般準備和資產減值準備,其中資產減值準備包括貸款減值準備(又可細分為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壞賬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一般準備屬于利潤分配項,是用于彌補金融企業風險資產中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特種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地區或行業發放貸款計提的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計提范圍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不含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公允價值法確定期末價值的證券投資和購買的國債本息部分的投資)。由此看來,準備金的計提已經不是簡單意義上的“呆賬”。2012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中,將金融企業為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準備金統稱定義為準備金,包括資產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資產減值準備指的是金融企業對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并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于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于彌補資產損失的準備金。一般準備則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采用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后,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從凈利潤中計提的、用于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金。對一般準備及資產減值準備的重新定義,也是與新會計準備中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的概念意義相吻合,并且與通用的監管要求相符合。

2.逐步加大了對未能識別風險的準備金計提力度。2001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中,風險準備金計提的對象是已經有明確風險因素的資產,而在金融企業的實際經營中,存在部分風險是不可能預期識別的。而這部分風險往往最終就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對未能識別的風險必須提前計提準備。2005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中,提出了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的“一般風險”概念,并要求其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產生,人們更進一步認識到預期風險準備金計提的必要性,但是在計提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到資本管理,既計提預期準備金必須既能滿足彌補風險的需求,同時又不能造成資產的浪費。2012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中,金融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對風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對于潛在風險估計值高于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計提一般準備,當潛在風險估計值低于資產減值準備時,可不計提一般準備,但是一般準備計提標準有所提高,余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該點明確了金融企業可采用動態撥備原理,是與新資本協議要求相適應,符合逆周期計提撥備要求。

3.資產準備計提方法不斷明確,提高資產準備計提標準。2001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中,呆賬準備按照最高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的100%,最低為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的1%的標準計提,提取的具體標準按照金融機構對呆賬的風險預判來決定,隨意性較大。2005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中,貸款損失準備金分為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其中專項準備的計提按照貸款五級分類中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同時次級和可疑類資產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因此五級分類的結果成為決定分類計提的關鍵因素。2012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中,區分內部模型法與標準法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方法,提高了標準法情況下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標準,明確非信貸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標準。對于具備條件的金融企業可采用內部模型法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使用至少包括一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數據,綜合考慮風險資產存量及其變化、風險資產長期平均損失率、潛在損失平均覆蓋率、較長時期平均資產減值準備等因素,建立內部模型,并通過對銀行自身風險資產損失歷史數據的回歸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而對不采用內部模型法的金融企業,根據標準法計算潛在風險估計值,信貸資產的計提比例較之前有所提高,按照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對于其他風險資產可參照信貸資產進行風險分類,采用的標準風險系數不得低于上述信貸資產標準風險系數。金融企業對非信貸資產未實施風險分類的,可按非信貸資產余額的1%-1.5%計提一般準備。盡管對于采取標準法的金融企業來說,五級分類的計提結果仍然是決定信貸資產減值準備的關鍵,但是隨著新資本協議標準在金融企業的逐步推廣,部分成熟的金融企業將采用監管部門認可的內部模型法。

三、2012年版準備金計提辦法出臺后對農村信用社的影響

與其他金融企業相比,農村信用社抵御風險能力較弱,本文以清遠市轄內8家農村信用社為例分析2012年準備金計提辦法對其的影響。

1.對撥備覆蓋率和撥貸比較高的農村信用社貸款準備金計提能力影響不大。以清遠農信社為例,2012年3月末,貸款損失準備余額為99318.27萬元,其中專項準備74950.64萬元,貸款損失一般準備24367.63萬元,平均貸款撥備覆蓋率達185.97%,平均貸款撥備率達4.08%。按照新的計提標準,全轄農信社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71497.09萬元,目前各家聯社的計提水平已超過應計提標準。

2.允許分年補提一般準備,對部分農信社利潤水平將有較大影響。根據新法規定,金融企業在年終時按規定計提的一般準備將作為利潤分配處理,一般準備余額需要達到風險資產的1.5%,對于一次性難以補提到位的金融企業,原則上允許五年內分年計提。以清遠農信社為例,2011年12月末的一般準備余額為32084.67萬元,風險資產余額3002261萬元,由于部分聯社還存在一般準備計提缺口,如果按照新標準全轄農信社共需新計提一般準備12949.24萬元,5年時間內每年平均需新計提約3000萬元。從總體情況來看,2011年末,轄內農信社的凈利潤總額為44102.57萬元,分年彌補一般準備對整體利潤的影響程度不大,但是從單家機構來看,目前部分聯社還存在一般準備計提缺口,因此采取新的計提標準對部分聯社的利潤水平將有較大影響。

3.部分農信社資本充足率水平將有所下降。根據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在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的情況下,可以將不超過貸款余額的1%作為貸款損失一般準備計入附屬資本中。由于新法加大了對專項準備和一般準備的計提力度,而一般準備雖有變動,但在計入核心資本時只是子科目的調整并不會影響核心資本總數,因此對核心資本沒有影響,但是會導致可計入附屬資本的貸款損失一般準備減少。以清遠農信社2012年3月底的情況為例,轄內的8家聯社貸款損失準備計提較為充分,均按照貸款余額的1%將貸款損失一般準備計入附屬資本。但是按照新法的計提標準估算,只有2家聯社因為計提的撥備較為充分,在扣除按照新法需新增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后,剩余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仍大于貸款余額的1%的計提標準,因此資本充足率沒有變化。其余的6家聯社可計入附屬資本的貸款損失一般準備均有減少,且對于資產總額較小的聯社影響較大,6家聯社中資本充足率最大降幅為0.61個百分點。

四、目前準備金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

1.一般準備的計提口徑未明確。(1)“一般準備”存在混淆的地方。根據銀監會1104的口徑,貸款損失準備細分為專項準備、一般準備、特種準備,這里的“一般準備”與財政部準備金計提辦法中的“一般準備”不同,而銀監會1104中資產負債表中的“一般風險準備”則與財政部準備金計提辦法中的“一般準備”相對應,同一名詞指代不同的概念容易產生混淆。(2)“一般準備”計提對象不明確。根據財政部準備金計提辦法,一般準備是按照風險資產的一定比例計提,但是在辦法中并未對風險資產給出明確的計提范圍,因此容易因理解不同影響計提的范圍。

2.表外業務未明確計提的標準。隨著近兩年信貸規模的調控,越來越多的銀行將部分資產由表內轉移至表外,造成表外業務量激增,風險增大。而目前表外業務的風險準備計提并未納入到準備金計提制度中。

五、政策建議

1.切實提高貸款撥備計提水平,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根據《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管理辦法》,貸款撥備覆蓋率150%,貸款撥備率2.5%已經作為貸款損失準備監管的基本標準,從對機構采用新法估計貸款損失計提的情況來看,這兩個指標水平較高的機構受影響程度較小。在目前農村信用社貸款五級分類存在一定偏離度的情況下,適當的增加撥備覆蓋率將有助于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6

(一)互聯網金融擴張了投資者概念的范疇

由于互聯網特有的廣泛性和傳播性,先募集資金后對接項目,容易形成資金池,甚至為支付前期貸款利息而采用的龐氏騙局,通過眾多的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擴散,影響社會穩定,同時風險的鏈條式傳染,會傳導到正規金融體系,誘發系統性風險。例如P2P網貸平臺的出借人多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臺宣稱的高收益所吸引,購買了與自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其準確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難度較大,[1]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就更為普遍了。

因此,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普通民眾提供了可得性較強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原本相對獨立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銀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漸模糊、趨于融合,且隨著投資門檻的降低,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應下降,在購買金融產品中面臨的投資風險更高。加之普通投資者人數的放大,個體利益損失時的救濟能力明顯不足,相比于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更處于弱勢地位,因而需要將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擴張理解,對金融消費者予以監管保護和獨立考量。

(二)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決定了監管邊界的延伸

傳統學說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金融創新使分業經營狀態下,原本涇渭分明的銀行存款人、股市投資人以及保險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體的界限開始變得模糊,[2]進而產生了外延更為廣泛的"金融消費者"概念。[3]但鑒于消費者概念和消費者的權利保護的宗旨是為了平衡社會利益,保障交易雙方中的弱勢群體,[4]因此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范圍不應擴大至非生活層面或者非個體市場行為,否則就違背了市場競爭環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規則。[5]

所以,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擴大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范疇,延伸了監管邊界。雖然金融消費者概念并非發端于互聯網金融,但互聯網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貢獻,促使大量普通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提高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國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受到的直接沖擊不大,金融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并不明顯,故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動力相比于其他國家稍顯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開啟的互聯網金融時代,則再次強化了金融消費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監管邊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傳統法律規制弊端的解決路徑

(一)金融法保護的滯后

首先,在分業經營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樣表現為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組織法和金融行為法作為法律文本的主要構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與色彩更為濃重,掩蓋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質特征,無法適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復合性,特別是對于不在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非標類產品,往往成為監管的陰影區域。

其次,金融行業主導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市場主體的充分博弈,過多強調了金融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穩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價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投資者承擔損失或消化風險,無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和價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業監管和分業立法導致規則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間。例如合格投資者規則在公司、合伙企業、私募投資基金、信托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中并不統一,在投資者數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人數上的差異使得采取不同組織形式可以調整投資者數量限制。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適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其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因為強調"消費需要"作為是否符合"消費者"身份的構成要件和判斷依據,導致金融投資者被排除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理論范疇之外。但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其編寫的《全國消協組織投訴調解案例選編》(內部資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6]中收錄金融保險方面的投訴案件共計17宗,其中保險投訴案例為11宗,由此推斷,消費者協會將調解保險投訴案件視作協會的固有職能,投保行為屬于生活消費范疇。

另外,由于我國行政機關處于"條塊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會作為金融監管機構來執行,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實施,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各地消費者協會分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口管理或者代為管理。[7]工商局只能針對金融機構設立登記等事項行使行政職能,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則往往難以直接依法行權,亦造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尷尬,即便將金融消費者納入該法保護對象范疇,由于執法主體的局限,亦無法實際實現對金融市場中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三、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消費者,屬于典型的經濟法范疇,若考慮經濟法的功能之一是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平衡市場與行政監管之間的平衡與良性互動,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實現可持續發展,則可以將金融消費者納入經濟法的保護對象范疇,以彰顯法律職能。在我國,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銀監會于2006年12月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會層面相繼成立了消費者保護局。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與差異化立法

隨著金融業務的復合與重疊,以及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覆蓋面越來越廣泛,這些投資者已經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和銀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獲得特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人群,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也逐漸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務過渡。因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不僅擴展了消費者含義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機構經營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

英國在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簡稱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 費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貿易、商業、職業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務自然人。此外,還在兩個方面做了新規定,其一是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界定為"確保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適當水平"。其二"投資商品"覆蓋領域擴大到存款、保險、集合投資計劃單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費者概念時,英國將其區分為兩類投資者:專業消費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專業消費者。2010年4月成立消費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從同年7月開始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2010》,規定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約束。

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費者"定義為:"主要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個體。"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中,則將保護金融消費者作為重要的立法目標之一,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獲取全面、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購買環節出現欺詐性行為,以防范金融機構提品和服務時侵害消費者權益。其中,消費者包括"個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包括"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此時,該法案對于金融消費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消費領域。而對于投資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個人投資者則被列入投資者而非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9]

日本從1996年始效仿英國開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導致金融產品不斷地規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規范了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時的勸誘和宣傳方式。在《金融商品銷售法》中,"金融消費者"被定義為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0]總結出來,金融消費者包含兩個要件:,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統一監管取代了之前的分業監管,故而"金融產品"的概念拓展到有價證券、貨幣、外匯、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資特點的金融產品,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和商品期貨等。[11]

而2011年臺灣地區頒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第四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專業投資機構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將三、四兩個條款綜合分析,臺灣地區界定的金融消費者主要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從理論界來看,學者們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詮釋主要集中在"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并接受金融服務"、"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購買或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學者從個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對金融消費者的內涵作進一步的界定--"個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結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資產運用需求,因此,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投資股票債券、申請信用卡等諸多滿足個人金融需求的主體都是金融消費者。"[13]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延伸解讀

互聯網金融時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標的、交易內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顛覆了傳統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聯網金融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引入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內容的信息化?;ヂ摼W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信息組合,在信息的解讀能力和風險的識別能力方面不足,會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相比于普通消費者更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局面。

第二是交易標的的無形化?;ヂ摼W金融交易中,不僅區別于普通商品服務交易的有形動產或無形服務,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憑證單據,消費者無法從網絡中獲得產品或服務的直觀感知,消費者在交易決策中嚴重依賴于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電子化?;ヂ摼W技術在金融交易中的廣泛適用,導致大量資金劃撥依賴于電子結算機制,在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時,對技術的過度依賴也加大了互聯網技術風險。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聯網金融的交易基本通過網絡平臺來完成,故而作為投資方的金融消費者無法與融資方進行溝通,在文本選擇和條款修訂方面獲得機會?;ヂ摼W金融消費者不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風險,而且因信息不對稱加重了風險承擔。[14]

第五是互聯網營銷方式的高度勸誘性。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銷售,往往會通過特定的網頁設計、點擊程序安排,誘發消費者的激情消費。譬如正常瀏覽新聞或社交網絡頁面時,通過彈窗設計,吸引注意力,同時對高收益進行顯目宣傳,忽略或者需要通過多次點擊方能獲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全部信息及風險提示。

如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決定了應當把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投資行為界定為消費行為,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則。對于傳統金融產品,由于監管機構設置了投資者適當性規則,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方能進入市場進行投資。但互聯網金融所面對的客戶群體則缺乏投資門檻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資者適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來彌補目前投資者適格性規則的欠缺。

在互聯網金融加劇混業經營情況下,將來監管應當統合監管,而不僅僅是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進行監管。立法必須突破權力主導和機構監管的傳統思維。防止行政權力在中間的濫用,而是要以權利保障作為互聯網金融立法與監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用戶至上、權利本位的精神應該成為將來立法的指導思想,金融監管者的主要任務是平衡互聯網 金融經營者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只有這樣,互聯網金融才能真正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慮兩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及財產狀況?其二,是否引入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風險識別與評級以區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以下詳述:

第一,高風險或專業性金融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較高,包括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狀況均設置最低門檻。所以,根據風險程度所區分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可以視作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之間的界定標準。

第二,經濟學中投資[15]與消費[16]是相互排斥的兩個概念,區別在于投資屬于高風險行為,投資財產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減值的可能性,但消費則屬于低風險乃至無風險行為。傳統觀念中,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屬于投資行為,而以個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險等行為屬于消費行為。[17]但由于傳統觀念中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的邊界逐漸模糊?,F代社會中個人或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于將資產投資于證券市場以優化家庭資產配置,實現財富增值。[18]因而證券市場投資者出現大眾化趨勢。此外,傳統觀念中,投資者直接投資于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而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投資者和融資方之間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復雜,并隨著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加入而不斷拉伸交易鏈條,投資者和有價證券發行人,即融資方之間形成投資關系,而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之間則構成金融服務關系,此時的投資者應當界定為金融消費者。

綜上,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其中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由于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而購買高風險金融產品或接受高風險金融服務,應當區分為金融投資者,故而金融消費者是總概念,金融投資者成為金融消費者當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如果不投資于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不接受高風險的金融服務,只購買簡單的理財產品甚至銀行存款,則依然屬于金融消費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應當采取行為標準和主體標準的雙重標準予以明確。

四、監管邊界的厘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利的內涵分析

要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必須首先明確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消費活動時的權利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安全權

互聯網金融非常依賴于網絡技術,因而信息安全和技術穩定成為保障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條件。消費者安全權是保障其參與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權利,其權利客體主要是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內容,而資金安全則是財產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過網絡來傳送數據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異常重要,一旦發生信息泄露,不僅導致提供信息的消費者受到損失,而且平臺信息的泄露會波及該平臺的其他消費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網絡支付最重要的風險表現在平臺資金賬戶信息安全問題。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臺企業在消費者信息系統維護方面存在道德風險,銀監會于2014年4月17日頒布了10號文《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其"為切實保護商業銀行客戶信息安全,保障客戶資金和銀行賬戶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要求商業銀行"做好客戶信息安全與保密工作。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各項業務,對涉及到的客戶金融信息管理,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規定,嚴格遵照客戶意愿和指令進行支付,不得違法違規泄露。"當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包括P2P、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機構均在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根據消費者提供的年齡、住所、資產規模、收入水平、聯系方式,運用大數據分析提取消費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針對性營銷。但若該信息因過失泄露而被他人惡意使用,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損害。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知情權(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對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或者有興趣的事務及公共事務有接近和了解的權利"。[19]在金融產品和服務逐漸豐富與專業的同時,交易雙方不斷失衡的信息不對稱決定了金融消費者容易因誤導和欺詐而受損,[20]金融消費者無從知曉其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實際運作情況,只能依賴于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客觀、全面。[21]具體到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情權主要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應當知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其投資決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在營銷過程中對于產品和服務的介紹、風險等級的說明、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業政策風險等不同程度地出現不完全披露。同時,現行金融法規缺乏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且由于政出多門,各類相似金融產品的披露標準和程度有所差異,為經營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間。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選擇權

與前述權利相似,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是消費者法定的自主選擇權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延伸與復制。選擇權的核心內涵包括兩點,其一是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其二是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其中,自主判斷自主決策要求能夠保證主觀上的自愿和客觀上的自由。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法理依據是金融消費者的對投資資金的所有權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權。孔令學根據金融牌照制度,將金融機構業務分為準行政性業務、準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并區分對應不同內涵的自主選擇權。[22]互聯網金融多屬于競爭性業務,牌照特征并不明顯。消費者在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服務時,常見的三種減損其自主選擇權的條款分別是金融機構免責或限制其自身責任的條款、金融機構單方收費條款和金融機構對于合同有爭議的模糊地帶擁有終局解釋權的條款。

所謂的"自主選擇"在互聯網金融語境下的含義即包括三個層面:其一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或第三方不得強迫其進行金融消費;其二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和交易平臺,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與交易對手自主約 定爭議解決方案。通過這三個維度的"自主選擇"能夠確?;ヂ摼W金融交易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釋:

[1]干云峰:《互聯網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研究》,載《上海商學院學報》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孫穎:《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頁。

[5]馬建威:《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以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為背景》,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6期。

[6]中國消費者協會編:《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中國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頁。

[7]葉林:《金融消費者的獨特內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選擇》,載《河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參見黎金榮:《后危機時代"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與立法建議》,載《財政與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參見張天奎:《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評析》,載《商業時代》2010年第8期。

[11]參見劉迎霜:《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兼論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借鑒》,載《現代法學》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3]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新論--以中國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機制的構建為視角》,載《浙江社會科學》2011年第6期。

[15]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于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

[16]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

[17]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論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以美國CFPA法案為視角》,載《金融與法律》2010年第3期。

[20]樓建波、劉燕:《情勢變更原則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礎的沖擊--以韓國法院對KIKO合約糾紛案的裁決為例》,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機構應當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的特點向金融消費者進行全方位的介紹,不能只介紹有利信息而不介紹不利信息;客觀性是指金融機構在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務進行宣傳、介紹時,要實事求是,不得作虛假宣傳或進行虛假陳述&及時性是指金融機構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費者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時機并及時作出相應的判斷和決策,否則可能會導致金融消費者投資的預期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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