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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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建議

市場監管建議范文1

1.證券的涵義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關權益的憑證。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了證券持有人或者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采取相應的行為,并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2.證券的起源

由于資本主義大工業的發展,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都在不斷的發展壯大,由此而產生的資金問題也隨之加重,資金的短缺制約著企業經營和進一步的發展,這種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應運而生,股東共同出資經營,將籌集資本的范圍擴展至社會,產生了股票這種形式,投資者投資入股,并按出資額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權益和承擔責任義務的憑證,向全社會各個階層發行,以此吸收了社會上的零散資金,實現了融資的目的,確保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運轉。

1603年,在共和國大議長奧登巴恩維爾特的主導下,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他們創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經濟組織,它是第一個聯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出于對財富的渴望,荷蘭政府也成為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之一,大大的增加了東印度公司的信譽,政府將一些只有國家才能擁有的權利賦予它,這增加了東印度公司的權限,由此,成千上萬的國民愿意把他們的積蓄投入到了這項利潤豐厚和巨大風險并存的商業活動之中。不久,他們還創造了一種資本流轉的制度,在阿姆斯特丹誕生了世界歷史上第一個股票交易所,使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可以隨時通過股票交易所,將自己手中的股票兌現,這也是一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將安身立命的積蓄投入在了如此大風險的股票中的原因之一。股票交易所成為了當時整個歐洲最活躍的資本市場,幾乎所有的荷蘭人都前來從事股票交易,甚至于許許多多的外國人也紛紛前來。

現今,股票只是資本證券的一部分,資本證券中海包括債券和新股認購權證書等等,資本證券是有價證券的表現形式,狹義的有價證券僅僅包括資本證券。有價證券還有一種概念,就是廣義的有價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商品證券是證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取得這種證券就等于取得相關商品的所有權,持有人對這種證券所代表的商品所要權受法律保護。商品證券包括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貨幣證券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商業證券,主要包括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另一類是銀行證券,主要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證券至今已有幾百的歷史了,證券公司的變化和發展產生了證券形態的融資等活動,產生了交易的需求,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使企業、股份公司等實現了籌資等目的,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發展。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現狀

1.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發展

我國證券市場發育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其監管體制發展演變經歷了幾個階段,每個階段成立了相應的監管機構,同時也使監管的制度不斷的改革和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在起步階段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負責監管,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其他政府機構和深圳、上海兩地政府參與管理,上海和深圳都頒布了有關股份公司和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地方性的監管機構。隨著證券行業的發展,我國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全國性的專門監管機構,實行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管。這是的證券市場監管依然是分散的,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監管。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我國政府深知金融風險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進行了調整,1998年后,再次實行了重大的改革,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將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并入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成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管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直接領導地方證券部門。1999年7月1日,中國證監會36個派出機構統一掛牌,我國證券管理職能由分散走向集中,建立了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管的證券監管模式。2001年,證券市場步入持續四年的調整階段,股票指數大幅下跌,新股發行和上市公司融資難度加大,證券公司等都遇到了嚴重的經營困難,全行業都收到了影響。此后,中國證券市場又一次推行了改革措施,完善證券市場的基礎制度,使證券市場出現轉折。

2.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現狀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即政府主導型模式。其特點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較為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能。但是,根據國外證券市場監管實踐表明,僅僅依靠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很難實現對證券市場的全面監管,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包括自律管理在內的監管體系,在監管手段上,我們仍注重行政手段,將指令性行政計劃管理手段照搬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運作規律的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無秩序的誘導因素。從目前來看,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人員在數量和素質上,特別是在綜合素質上,難以適應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條件下監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提高監管的綜合素質也是提高證券監管的重要環節。

三、證券市場監管的策略及建議

1.完善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

證券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應該是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公平,讓證券市場成為正常、有序的交易場所,要為所有的投資者創造平等的投資環境,能夠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爭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資者的信息獲取能力弱,承擔風險能力差,因此也必須嚴肅并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證券市場的建立、規范和發展,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以法律制度來規定市場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各種危害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證券市場只能處于盲目無序狀態,不可能健康發展。應當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制度,規范的證券市場,能夠引導資源用于生產效率較高的經濟部門,讓更多的優秀企業得到更多的融資機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而一個秩序混亂的證券市場,則可能破壞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進程,甚至引起社會動蕩,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對證券業的發展以及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2.國家監管和行業自律

法律是證券市場監管的依據和保障,國家的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是相互聯系,共同作用的。隨著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對監管法律法規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都表明了,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對市場實行有效管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短,法制不完善,市場參與者不成熟,這更加說明了證券監管的重要性。在注重法制和國家監管的同時,證券市場還必須強調自律,證券市場組織者、參與者都要進行自我管理、相互監督,證券市場參與者眾多,交易過程復雜,影響制約因素多元化,單憑國家監的管機構的監管遠遠不夠,這就需要證券市場的所有利益主體都進行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自律對各方自身利益也是息息相關。

市場監管建議范文2

【關鍵詞】 國際船舶;行政審批;市場監管

0 背 景

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和下放共計117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包括交通運輸部負責實施的國際船舶業務審批。同時,要求各部門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

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2002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海運條例》)進行修改,刪除《海運條例》原第9條、原第10條,并對應刪除原第13條、原第14條、原第15條、原第47條及原第55條第2款其中的“國際船舶經營者”,刪除原第44條中經營國際船舶業務的相關表述,同時,保留原第32條中經營國際船舶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股比不得超過49%的相關規定?!逗_\條例》原第9條規定了經營國際船舶業務需具備的準入條件,要求應具備至少2名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經歷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以及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原第9條刪除后,在我國經營國際船舶業務,除對企業外資股比有限制外,將不設任何其他準入條件。

國際船舶業是國際海上運輸輔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船舶經營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托經營以下業務:辦理船舶進出港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代收運費,代辦結算;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等。國際船舶業與航運業緊密相關,是國際航運活動不可或缺的環節。我國船舶行業自改革開放以來發展迅速,船代企業數量逐年增加。2002年《海運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國際船舶市場逐年開放,允許自然人投資和允許成立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資船代企業,允許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在我國自營部分船代業務。截至國務院決定取消國際船舶業務審批當日,我國已批準國際船舶企業多家。

1 我國國際船舶行業發展 現狀及問題

據中國船舶及無船承運人協會估算,2012年,我國國際船代行業船舶30.3萬艘次,貨物19.5億t,集裝箱萬TEU,實現營業收入38億元。當前,我國國際船舶行業已經具有較大規模,能夠滿足國際船舶業務的需求,形成了以中國外輪有限公司、中國船務有限公司、中海船務有限公司為代表的一批龍頭企業,上述企業在我國主要口岸均設有分支機構,服務理念先進,服務水平較高。同時,市場上還存在一大批小微型國際船舶企業,服務能力較弱,通常通過壓低服務費參與市場競爭。由于我國國際船舶企業數量較多,市場準入門檻較低,我國的國際船舶市場已是充分競爭的市場。我國國際船舶行業發展主要面臨以下問題:

(1)國際船舶市場無序競爭。目前,國內從事國際船舶業務的企業良莠不齊,很多企業不在提高服務質量和企業信譽上下功夫,而是通過降低船舶服務費的手段參與市場競爭,造成國際船舶市場價格混亂,費率不斷下降,已經出現了讓利于外國船舶所有人、轉嫁成本給國內貨主的現象。整個行業盈利能力呈現下降的趨勢,經營難度不斷增加。

(2)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有待提升。有些國際船舶企業的業務人員專業知識不足,缺少業務培訓,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缺乏了解,對國際船舶業務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沒有合理預案,甚至不知如何處理,更有甚者采取逃避方式,給港口、船舶、貨物、人員帶來不安全因素。

(3)“營改增”給企業經營帶來挑戰。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取消了前期“營改增”政策中允許貨代等原營業稅差額征稅的行業“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的規定。而境外單據、行政事業收據、國內零稅率增值稅發票占國際貨代和國際船代企業的成本超過70%。取消差額征稅后,應繳增值稅增幅超過200%,國際船舶企業的生存將更加艱難。

(4)行業監管有待加強。原《海運條例》對國際船舶企業的從業條件作了規定和要求,但在市場后續監管、違規經營行為處罰等方面沒有有效的執行手段,導致國際船舶行業管理長期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此次國務院先后取消國際船舶業務行政審批及市場準入條件,后續市場監管將面臨新的挑戰。

2 取消國際船舶業務審批對市場的影響

取消國際船舶業務審批,是交通運輸行業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大簡政放權的舉措之一。未取消審批之前,企業要取得國際船舶經營資質,一般要通過市、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逐級審批轉報,最后由交通運輸部審批并發放《國際船舶經營資格登記證》。在登記證辦理過程中,企業需要分別到地方工商部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地方海關、港口(或EDI中心)、公證處等辦理相關手續或證明文件。取消行政審批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負擔,節約了人力、物力成本,激發了市場的活力,同時,也將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向事中、事后監管。

但是,取消行政審批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取消行政審批及市場準入條件后,預計將有大量企業進入該行業,勢必引發新一輪的市場競爭,國際船舶企業的生存環境將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第二,國際船舶業務是專業性較強的國際海上運輸輔業務,要求從業人員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熟悉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此次國務院取消市場準入條件,可能會導致大量對國際海上運輸專業不熟悉的人員進入國際船舶行業,將影響國際船舶業的服務水平,甚至造成安全隱患。

3 加強國際船舶市場監管的建議

國際船舶業務行政審批及市場準入條件取消后,如何加強行業監管以促進我國國際船舶行業健康發展,成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行業協會是政府與企業間的紐帶和橋梁,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則更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應更好地發揮行業協會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的作用。筆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議:

(1)建立國際船舶企業信息統計制度。支持中國船舶及無船承運人協會開展行業信息統計工作,鼓勵和引導從事國際船舶業務的企業向行業協會報備注冊資本、注冊地、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經營業績等企業信息,行業協會定期在媒體上公布經營國際船舶業務的企業名單。

(2)建立中外合資國際船舶企業備案制度。此次《海運條例》修改保留了原第32條規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股比限制的條款,避免了外資企業依靠資本優勢大量注冊從事國際船舶業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中資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建議要求中外合資國際船舶企業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相關機構報備企業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相關機構對報備信息進行審核,并定期向社會中外合資國際船舶企業名單。

市場監管建議范文3

關鍵詞:保險;兼業;監管

中圖分類號:F84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5-0058-05

中國保監會2000年8月4日頒布《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來,海南省保險兼業市場得到了較快發展。兼業機構逐年增加、業務規模快速增長;保險兼業在促進保險產品銷售、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高保險行業社會認知度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成為海南省保險業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起步晚、基礎差,兼業業務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需要還很不適應,一方面,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不到位,兼業機構自身經營不規范;另一方面,監管力量薄弱,監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通過收集整理近年來海南省保險兼業市場的經營情況,結合目前的監管現狀,就如何規范發展保險兼業,進一步推動保險兼業業務健康發展提出相關監管建議。

圖12001-2008年海南省兼業機構數增長情況表

數據來源: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2001-2008年監管數據。

一、海南省保險兼業市場發展概況

(一)保險兼業機構的現狀

2001年2月海南省保監局成立以來,海南省保險兼業機構迅速增加,機構數量已從2001年的85家迅速發展為2008年的1503家,機構主體以年均200%的速度增長。[1]

在1503家保險兼業機構中,銀行、車行、航空類機構由于在依托主業開展保險中介業務上有著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其網點分布廣、從業人員數量多、客戶資源優質豐富、為投保人提供便利服務,得到了客戶的廣泛認可,申請兼業資格的機構數量增長迅猛。

圖2截至2008年底海南省保險兼業機構情況圖

數據來源:海南省保監局.關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險中介市場運行情況的報告[R].海南省保監局,2009.

2005年至2008年,車行類機構增長率達68%,銀行、航空類機構次之,郵政類機構數量幾乎沒有變化。

(二)兼業業務發展情況

圖32005-2008年海南省各中介渠道機構家數變化情況

數據來源: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2001-2008年監管數據。

近幾年來,海南省保險兼業機構保費收入增長迅速。2005-2008年,兼業保費年增長幅度超過全省總保費年增長幅度15個百分點。從2006年開始,保險兼業機構的保費收入年均增長率超過60%。截至2008年底,全省實現保費收入300664.80萬元,其中兼業機構實現的保費收入達99720.49萬元,占到了總保費的33%,成為推動海南省總保費收入增長的重要渠道,是僅次于保險營銷員的第二大保險中介業務渠道。

數據來源: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2001-2008年監管數據。

在各類兼業機構中,銀郵類機構的地位日益突出,其所實現的保費支撐著兼業渠道保費總量的半壁江山。截至2008年底,銀郵類兼業機構實現的保費收入達67788.47萬元,占兼業渠道保費的67.98%,占海南省總保費收入的22.55%。

數據來源: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2001-2008年監管數據。

二、海南省保險兼業機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兼業機構經營不規范

由于保險業務不是兼業機構的主業,大部分兼業機構存在對保險業務重視不夠、保險專業知識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我們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有些兼業機構從業人員根本沒有學習或者無視《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違規現象屢見不鮮。[2]一是沒有設立獨立的代收保費銀行賬戶,將代收保費放在用于核算主營業務收入的銀行賬戶中進行結算;二是不建立業務臺賬,或雖建立了業務臺賬但管理混亂,數據真實性、完整性較差;三是不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保險公司結算保費或挪用保費,拖欠或挪用保費時間長達1年多;四是以現金形式收受手續費,收取手續費后不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發票;五是保險公司將兼業機構作為違規套取現金費用的渠道。

從其它省市兼業市場情況看,經營行為不規范是當前我國保險兼業業務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一些地方的個別保險兼業機構打著保險中介的幌子做著保險公司的業務;部分商貿企業、咨詢公司或“皮包公司”通過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申報保險兼業資格,在無任何主營業務的情況下專門開展保險業務,以“兼業專做”的方式逃避保險監管;少數保險兼業機構與保險公司沆瀣一氣,為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通過虛開發票、虛假批退、編制假賠案以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資金。這些風險性苗頭的共同特點是涉及面廣、對保險行業潛在沖擊大、影響惡劣、危害性大,如不及時遏制,不僅影響了兼業隊伍的健康發展,還將影響到專業公司、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規范經營,導致保險市場秩序混亂,經營環境惡化。

(二)保險公司對兼業機構管理比較松散

一是業務管理不力。在業務管理過程中,不按要求與取得《保險兼業許可證》的單位簽發《保險兼業委托書》開展保險業務,不按合約結算保費和交接有關單證、手續費標準不明確等問題普遍存在。二是業務指導不到位。保險公司對兼業機構業務指導較少,甚至默許一些違規行為,比如委托險種超出保險兼業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坐扣保費、現金支付手續費等,縱容了兼業機構業務的不規范運作。三是對經辦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不嚴。除銀郵類機構平均每個營業網點有超過1人持有《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外,車行、其他類兼業機構的保險業務經辦人員均為無證上崗。另外,保險公司對經辦人員培訓也不到位。根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兼業機構的繼續教育工作具體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從目前執行的情況看,海南省的保險公司還沒有組織兼業機構的持證人員開展繼續教育。

(三)保險監管力量相對薄弱

由于兼業是在開展主業過程中以兼業身份進行保險銷售,監管機關無法像對保險公司、專業中介機構一樣進行機構核準、高管人員審核、現場檢查等全過程嚴格監管,對兼業市場的監管成為保險監管相對薄弱的領域。

1.市場化的準入退出機制不完善。主要表現為兼業機構市場準入門檻過低,使得對兼業機構的執業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約束。在實務操作中,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幾乎都能申請兼業,因為對保險兼業機構沒有資本金的限制,而且機構在保險業務時所產生的法律責任都由保險公司承擔,使得兼業市場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2.監管機關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對兼業機構進行后續管理。海南省目前的兼業數量多,分布廣,行業復雜,而中介監管干部不到5人,以這么小的監管隊伍去管理這么大的市場,沒有合理的監管體制機制和現代的監管手段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監管部門對保險兼業的監管僅限于許可環節,對取得資格后的兼業機構不進行直接的市場監管,既不了解已許可的兼業機構的業務情況,也無法收集不良業務記錄,更無力實施經常性、覆蓋面廣的現場檢查。在1503家保險兼業機構中,長期沒有業務發生或者業務規模很小的機構大量存在,但由于沒有有效的監管手段和必要的監管措施對此類機構進行及時清理,使得這類機構雖名存實亡但卻無法退出市場。

3.監管部門對兼業機構的兼營業務難以實施獨立監管。兼業機構行業分布廣泛,對其主業經營的管理隸屬于不同的監管部門,而現有的保險監管制度規定保險監管部門只能對兼業機構的兼營業務實施監管,而兼業機構的許多違規問題依附于主業的財務、業務檔案記錄,因此對涉及主業的保險業務形成了監管真空。此外,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碰到問題還需要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協調,存在著協調成本較高、協調時間較長、對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標準難以統一等問題,監管效率亟待提高。比如保險監管部門獨立開展對銀行類保險機構的現場檢查時,需要翻閱銀行財務憑證、業務憑證,工作難度比較大:一是銀行主業業務量大,要從合并裝訂的會計憑證中找到保險業務收入憑證工作量很大;二是行業監管壁壘限制查找,由于銀行對主營業務收入的會計憑證與中間業務收入的會計憑證合并裝訂,如果不借閱與主營業務收入憑證裝訂在一起的所有收入憑證,兼業業務收入存在的問題就很難查出。

三、加強對保險兼業市場監管的幾點建議

保險越發達,保險中介越重要。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未來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空間更為廣闊。然而,目前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尚處在初級階段,因此,保險監管部門加強對保險兼業市場的監管,完善監管法規、規范市場監管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顯得十分重要。

目前,保險兼業市場監管的主要依據是保監會2000年頒布的《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環境的變化,這個規定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監管和發展的需要。根據市場發展的新特點、新形勢,適時出臺新的《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顯得尤為重要。改變對兼業機構“重審批、輕監管”的現狀,進一步規范保險兼業機構經營行為,提高保險兼業機構監管效率,應該是保險業監管部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3]

(一)嚴把準入關,疏通兼業機構退出渠道

1.強化許可證管理。監管的內容之一是市場準入監管。許可證不僅是進入市場準入的通行證,執業的資格證,同時也是接受管理的登記證。因此,發放許可證是整個兼業管理的前提與基礎、是整個監管體系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必須嚴把“入口”關,選擇適宜的機構進入市場,做到“持證經營、接受管理和進出有序”。

目前,全國市場上有近14萬家保險兼業機構,海南省也有千余家。這些機構中既有分支龐大的銀行、郵政類機構,也有銷售票點和汽車修理廠等中小機構,各個兼業機構間的經營模式、管理制度和人員素質差別很大,新的《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應充分考慮我國保險業區域發展不平衡以及保險兼業機構自身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做到區別對待,分類、分區域監管。

一方面,通過分類監管,做到各有分工。保監會主要負責監管經營規模較大、保費來源集中的全國性大機構的經營情況,比如銀行、郵儲類兼業機構;各地保監局負責監管規模較小、管理松散的其他類機構,比如車行、航空售票點等。

另一方面,保監會要允許和鼓勵各地保監局根據本地市場實際,探索保險兼業機構市場準入監管的有效手段。一是在申請機構申報保險兼業資格時,保監局可以到申請機構營業場所實地考察,鼓勵發展業務良好依托主營業務開展保險兼業業務的“坐商”。二是進一步明確或細化準入資格條件。如對申請條件之一“有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業務來源”的具體含義進行細化,明確進入門檻的標準。三是統一規范險種。鼓勵兼業機構開展機動車輛險、人身意外險等簡易型險種,不鼓勵兼業機構開展涉及企財險等其他復雜型險種,而應由專業中介機構開展,避免惡性競爭。四是對從事兼業業務的人員明確資格要求,至少有1人通過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從而達到督促具體從業人員加強保險專業和法律法規的學習。五是切實抓好兼業機構的內部管理,申報機構要明確兼業合同、兼業業務臺帳、保費代收賬戶、手續費收取等方面的規定。六是實行監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保險業務的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監管高壓線,在從業之初就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

2.疏通退出渠道。要凈化兼業機構主體,扶優限劣,必須有完善的退出機制予以保障。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機構和對許可證有效期內沒有開展業務的機構,監管部門要通過隨時監測許可證的情況,堅決讓其退出市場;對繼續申請資格的機構,要求其提供前三年的兼業業務臺帳,并結合市場違規情況決定該機構是否可以繼續獲得資格。

(二)積極發揮保險公司的管理作用,強化保險公司責任

除了加強兼業市場準入監管,還要強化市場行為監管。面對這么龐大的保險兼業隊伍,如何進一步規范機構經營行為,找準監管的著力點是理順兼業監管的關鍵環節。通過積極發揮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從而提高兼業監管的有效性和科學性,已經在保險監管系統內部基本達成共識。

1.明確保險公司責任。在對兼業人管理中,保險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各負什么責任,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管理部門領導各負什么責任,都應明確界定。作為保監局,目前我們要解決的就是落實分支機構的責任,將兼業業務的規范性作為考核高管和公司經營的主要方面,對保險公司進行年檢年審時,兼業業務的管理情況作為年檢的重要內容,督促公司重視兼業業務。

2.敦促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針對兼業機構的各項管理制度。重點是委托授權制度、財務制度、臺帳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培訓制度等,讓保險公司能夠切實負起管理的責任,規范兼業的實務操作。

3.建立健全嚴密的內控制衡機制,防范市場風險。如建立業務部門、辦公室、財務部門對合同簽訂與履行的制衡機制,確保合同關系的正確履行;建立業務員、業務核保部門、財務部門對業務來源屬性確認的制衡機制,確保業務屬性的真實性,減少后期通過模糊業務渠道屬性套取費用的可能性;逐步實現保險公司與兼業機構業務數據的連接等。

(三)改善監管方式,增強監管的有效性

1.加快信息化建設,改善市場主體內部、市場主體與監管機關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狀?,F代信息化的管理離不開信息化管理手段,目前監管部門使用的保險兼業管理系統嚴重滯后于監管政策的調整。保險公司兼業機構信息不能共享,涉及基本事項變更、許可證換發等事項的申請時,出現系統不支持的情況,不能滿足監管需求。當前重要的是加緊研發兼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各個兼業機構保險業務基本信息、業務數據、財務數據的全過程動態監控,提高監管信息化水平。[4]

2.建立業務臺帳集中制度及嚴格實行代收保費及手續費獨立賬戶制度。要求兼業機構每月向保險公司報送業務要素完整的臺帳,對兼業機構的業務情況,監管部門實行定期的非現場監管,及時發現問題并實施現場檢查。嚴格實行代收保費及手續費獨立賬戶制度,將兼業機構開具獨立的代收保費及手續費銀行賬戶作為行政審批的一項環節,夯實“財務收支兩條線”制度的運行基礎,進一步提高現場檢查的工作效率。

3.加強社會監督力度。提示保險消費者通過兼業渠道購買保險產品必須首先核實該機構是否具備合法的兼業資格,開通兼業機構網絡或短信查詢平臺,為消費者查詢提供便利條件。

4.嚴厲打擊兼業業務違規行為。通過加強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規定進行相應處罰,提高監管的權威性,對那些不規范展業的兼業機構是一種震懾。重點關注和打擊群眾反映強烈的侵害消費者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如銷售誤導、假冒保險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或詐騙活動、偽造或者變造保單、挪用侵占保險費、參與制造假退費或假賠案等方式為保險公司套取費用等違規行為?!?/p>

參考文獻:

[1]海南省保監局.關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險中介市場運行情況的報告[R].海南省保監局,2009.

[2]王建.中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2005)[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市場監管建議范文4

關鍵詞:次品追究;市場監管;進化博弈;演化均衡

一、引言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但近年來,媒體相繼爆出食品不合格的新聞,如肯德基蘇丹紅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最近的“僵尸肉”事件,這些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從微觀角度分析,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嚴重威脅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從宏觀角度分析,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國食品監控體系不完善的問題,零售商為了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在銷售過程中出現了道德風險,不顧消費者利益賺取“黑心錢”,這種行為違背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所以,為了消費者的權益,加強企業社會責任意識,預防食品安全危機,對生鮮產品的質量監管控制勢在必行。

目前,生鮮食品監管研究主要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和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等角度分析了監管現狀,并給出相應的對策建議。還有部分學者運用博弈論的方法進行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分析。

本文將運用演化博弈論的理論和方法,構建存在“次品”追究情況下生鮮產品零售商和政府部門的收益矩陣,分析兩者的策略選擇及穩定均衡狀態,為規范生鮮市場提供理論依據和建議。

二、演化博弈模型

假定參與人一方為生鮮產品零售部門,簡稱零售商;另一方為政府質量監管部門,簡稱政府部門。零售商是否選擇合法經營可以看作是政府部門和零售商的博弈結果。零售部門在銷售生鮮農產品的時候,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正當的銷售新鮮的產品;另一種是在私利的驅使下,為追求獲得更多的額外收入,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做出危害消費者權益的一系列行為(如將不新鮮的或過保質期的產品重新包裝當作新鮮的產品重新賣給顧客),以下文章稱之為“以次充好”的欺騙行為。政府部門的策略也有兩種:一種是認真監管市場上零售商是否正規運營;另一種是監管松弛,不認真監管。

假設零售商正當運營時,產品價值成本為c1,得到的收入為r;但是如果零售商為了獲取更多的私利違規經營時,零售商可以以次充好,這樣只需要付出價值成本c2就可以獲取同樣的收入;但是,如果零售商違規經營一旦被消費者追究,將會付出損失成本f。政府部門監管零售商的經營行為是本職,所以不會帶來額外收益,但是會有監管成本cg;如果監管就一定會查出違規行為,并且會對零售商處以罰款e;如果政府部門監管松弛就不會有監管成本,但是一旦零售商所售次品被消費者追究,會面臨上級主管部門處罰d。

進一步假設:

(1)政府部門和生鮮零售商均為有限理性,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前提進行。

(2)如果消費者購入不合格品,不一定都會追究,設銷售次品被追究的概率為p。

(3)銷售次品被追究時承擔的平均損失風險小于政府對該不合格品的處罰值(pf

設所有參數均為正值,這樣我們得到零售商和政府的博弈矩陣,如表1所示。

三、模型分析

(一)政府部門和零售商的收益分析

根據博弈矩陣,假設政府零售商正規經營策略的概率為x,政府部門嚴格監管的概率為y??傻玫搅闶凵踢x擇正規運營策略、政府部門采用嚴格監管策略的復制動態方程為

=x(1-x)[-c1+c2+pf-y(pf-e)] (1)

=y(1-y)[-cg+(1-x)(e+pd)] (2)

(二)系統演化穩定分析

由零售商和政府部門組成的博弈動態系統有5個可能的均衡點,分別為(0,0),(0,1),(1,0),(1,1)和(x*,y*),其中x*=,y*=,因此,系統的雅可比矩陣為

J=[

]

根據雅可比矩陣局部穩定性分析法對6種情況下均衡點成為ESS的條件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從社會意愿考慮,希望得到的ESS為“X=1,Y=1”,但是分析結果顯示該點是不穩定點或鞍點,所以是不可能成為ESS的;最不愿意得到的ESS為“X=0,Y=0”,所以我們要討論如何盡量避免形成該點的穩定。根據社會總福利角度考慮,希望得到的ESS為“X=1,Y=0”,這是可能的穩定點,所以我們以下將著重討論形成該穩定點的動態演化趨勢。

零售商和政府部門組成的博弈雙方(1,0)策略變化的動態演化趨勢如圖1、圖2所示。

由圖1、2可知,當c1

如果確實存在投機欺騙行為,即x=0情景,政府部門必須要進行檢查,以試圖達到“X=0,Y=1”的狀態,此時,應該使得監管部門松弛監管時次品被追究受上級部門處罰的成本大于嚴格監管時監管成本與對零售商處罰金額的差,激勵他們認真檢驗市場產品,減少被處罰的次數,以此讓市場生鮮產品更加安全。

從社會意愿考慮,最不愿出現的是零售商欺騙消費者而政府部門還不檢驗,即“X=0,Y=0”的狀態。此時,需要滿足:(1)新鮮生鮮產品和次品成本價值差大于銷售次品被追究時所承擔的平均損失;(2)監管部門松弛監管時次品被追究受上級部門處罰的成本小于嚴格監管時監管成本與對零售商處罰金額的差。因此,為了防止出現零售商欺騙消費者而政府部門不檢驗的情況,要遏制這兩個條件的產生。

四、對策建議

通過上節分析,為了更好的維護生鮮農產品市場,針對生鮮市場交易提出以下建議。

(一)政府監管部門角度

1. 提高政府對零售商“欺騙”策略的處罰金額,激勵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工作。通過加大處罰金額,變相提高監管部門收入,使監管部門更容易被激勵,爭取通過處罰金額抵押監管成本,創造額外收入。

2. 加大對政府部門工作失誤的處罰金額,督促政府部門做好監管工作。通過對工作失誤的處罰,讓政府部門不敢松懈監管工作,必要時追究到個人,杜絕賄賂行為的發生。

(二)零售商角度

1. 提高對出事產品的處罰金額,提高零售商銷售次品的損失風險,杜絕機會主義行為。當銷售次品承擔的平均損失風險大于“以次充好”能獲得的利潤差時,理性的零售商都會選擇“正規經營”,放棄欺騙行為。

2. 給予合理的“正規經營”激勵機制。根據管理學中的激勵理論,各地區可組織生鮮協會,對長期合理合法經營的零售商給予物質或精神上的激勵(如給予部分獎金或者錦旗等),在進行激勵政策時要注意公平性和強化性,即評選要公平,不斷用先進的事例鼓舞大家選擇“正規經營”。

(三)消費者角度

1. 提高消費者法律維權意識。公眾媒體等應當加強維權宣傳,鼓勵消費者將零售商的“以次充好”行為公之于眾,加大次品追究的概率,使零售商怯于欺騙經營。

2. 給予提供違規行為線索的消費者獎勵。從目前來看,獎金依舊是一個很好的激勵機制,調動消費者對零售商的監督。

參考文獻:

[1]李長健,羅潔,梁菊.關于完善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思考[J].西華大學學報,2009(05).

[2]張滿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的優化與創新[J].農產品質量與安全,2014(04).

[3]李艷波,劉松先.食品安全供應鏈中政府主管部門與食品企業的博弈分析[J].工業工程,2007(01).

[4]楊青,施亞能.基于演化博弈的食品安全監管分析[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信息與管理工程版),2011(04).

[5]Friedrnan D. Evolutionary games in economics[J].econometrica,1991(59).

市場監管建議范文5

一、農資價格變動情況及原因

(一)種子類

小麥(新春六號):據種子批發商和零售商反映:2011年一季度批發價格為每公斤2.5—2.8元,與2010年同期持平;2011年一季度零售價為每公斤2.65—2.8元,2010年同期零售價為每公斤2.6—2.8元,零售價保持基本穩定。多數小麥批發商和零售商均表示:小麥種子價格沒有漲,基本是保本銷售。小麥種子價格保持穩定的原因是:國家對小麥有良種補貼,很多農民自己選留麥種。

玉米:2011年正播玉米種子(鄭單958)零售價為每公斤6.8—9元,比去年的每公斤6.5—8元上漲5—12.5%。

番茄:2011年常規番茄種子批發價為每公斤240元,與2010年批發價持平;2011年一季度零售價為每公斤260元,2010年同期零售價為每公斤240元,上漲12%,

甜菜:2011年一季度批發價為每公斤145元,與2010年同期持平;2011年一季度零售價為每公斤140元,與2010年同期的每公斤145元相比,下降3%。工業辣椒:2011年一季度工業辣椒種子批發價為每公斤130元,與2010同期持平;2011年一季度零售價為每公斤140元,與2010年一季度的每公斤130元相比,上漲7.7%。

棉花(中熟陸地棉新陸中26):2011年一季度棉花種子批發價為每公斤8—10元,去年同期批發價為5-6元,上漲60%—66%;2011年一季度棉花種子零售價為每公斤10—13元,去年同期零售價為6.5—10元,上漲30%—54%。棉花種子價格大幅上漲的原因是:2010年新棉上市價格漲幅大,籽棉最高價格賣到每公斤17元,均價也達到11元,今年農民種棉花的積極性升高,從而帶動了棉花種子價格的上漲。

以上情況表明,近兩年除棉花種子價格上漲幅度大以外,小麥、玉米、番茄、甜菜、工業辣椒等種子的批發價、零售價變化不大,大體保持穩定。

(二)肥料類

尿素:2011年一季度塔里木大化肥生產的大顆粒尿素出廠價每噸1800元,去年同期出廠價每噸1500元上漲20%,今年生產成本為每噸1700元,生產企業有5%左右的利潤。2011年一季度尿素批發價為每噸1880—2000元,2010年批發價為每噸1800—1900元,批發價上漲4.4%—5.5%;2011年一季度零售價為每噸1950—2100元,去年同期零售價為每噸1650—1750元,零售價上漲了18%—20%。尿素價格上漲的主要原因是人工和運輸成本上漲。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均反映:尿素生產、銷售都是微利,國家生產能力很大,市場供應充足,銷售市場競爭很激烈。

二胺:2011年一季度二胺批發價為每噸3600—3700元,去年同期批發價為每噸2980—3200元,批發價上漲了15.6—20.8%;今年一季度二胺零售價為每噸3700—3800元,去年同期零售價為每噸2600—2700元,零售價上漲了40.7—42.3%。據經銷商反映,二胺價格大幅上漲的主要原因:一是國際市場硫磺價格大幅上漲,推動了二胺生產成本的上升;二是國家二胺出口增加,國內市場二胺緊缺,拉動價格上漲。

專用肥(甜菜專用肥):2011年甜菜專用肥零售價為每噸2040元,與去年同期的每噸1900元相比上漲了7.3%。

農家肥:2011年一季度農家肥銷售價格為每立方90—120元,去年同期銷售價為每立方60—70元,同比上漲了50—57%。上漲的原因是農家肥需求上升。

(三)薄膜:據南疆塑料工業總公司介紹,該公司今年生產的薄膜出廠價每噸1.1萬元,平均每公斤賺0.2元利潤。與去年同期出場價持平。2011年薄膜批發價為每噸1.25—1.3萬元,與去年同期持平;今年一季度零售價為每噸1.26—1.32萬元,與去年同期持平。近兩年農膜批發價、零售價基本保持穩定。

(四)滴灌帶:從巴州農友滴灌設備有限公司了解到:公司滴灌帶今年一季度出廠價每卷280—290元(一卷2000米,折0.14—0.145元\米),與去年同期持平。今年一季度滴灌帶批發價為每卷280—300元,與去年同期持平。批發價、零售價均保持穩定。滴灌代價格保持穩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生產企業以返還50%新滴灌帶的方式進行回收,既實現了廢物利用,又降低了滴灌帶的生產成本。

(五)農藥:農藥種類繁多,僅選進口“敵殺死”作對比。2011年一季度零售價23元\瓶,與去年同期持平;今年一季度零售價為24元,與去年同期持平。批發、零售價均保持穩定。農藥價格保持穩定的主要原因:一是農藥需求和供給都保持相對穩定;二是農藥生產廠家給經銷商約有5%—7%的返點,在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經銷商對農戶有一定的降價空間。

二、政府相關部門對農資市場監管的基本情況

為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打擊農資領域坑農害農的不法行為,工商、技術監督、農業、物價、供銷等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采取措施加大了對農資市場的監管力度,收到較好效果。

工商部門開展了“紅盾護農”活動,通過加強日常監管,建立長效機制,開展農資市場專項整治,加大執法宣傳力度等措施,有力打擊了違法經營行為,檢查化肥、種子、農藥、獸藥、農機等農資經營網點1710戶(次),市場9個,取締無照經營9戶。受理投訴40件,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9.4萬元。查結案件145起,案值529.02萬元,罰沒款77.31萬元,查扣化肥5245公斤,種子20000公斤,農藥107瓶。

技術監督部門開展了農資專項檢查活動,對生產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依法對生產單位予以處罰;對市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農資質量問題,一手抓打假治劣,一手抓扶優保真,嚴格區分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把職能落到實處,有效遏制了農資假冒偽劣的勢頭,規范了市場經濟秩序,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物價部門開展了價格服務進農村活動,為農民主要農產品、農資價格以及涉農收費等信息,為農民減負增收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服務,查處涉農違紀單位25個,違紀金額25萬元。

在農資打假工作中注重形成合力。在州、縣市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全州加大了農資打假工作力度。工商部門加強了與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公安、供銷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努力打造綜合執法的新優勢,形成了農資打假合力,對制售農資假冒農資不法分子形成了強大的震懾作用。

三、調研中發現的問題

(一)多數農資經銷商反映,農資市場競爭激烈,行業利潤率很低,很多都是微利經營和保本經營。據工商部門提供的數據,截至今年3月底,全州有化肥經營戶1712戶,注冊資金9.61億元,從業人員7923人;種子經營戶746戶,注冊資金5.32億元,從業人員10002人;農藥經營戶604戶,注冊資金2.36億元,從業人員9810人;農膜經營戶455戶,注冊資金2.35億元,從業人員1504人。

(二)部分農資生產、經銷企業缺少流動資金,不能在淡季購進原材料(如薄膜、滴灌帶生產企業)和購進化肥(批發、零售企業),既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又增加了農民購買農資的成本。

(三)化肥流通中存在著缺乏主渠道、儲備不足、儲備資金短缺、經營模式落后等問題。過去,化肥由供銷社及其下屬的農資公司經營,他們是化肥經銷的主渠道和化肥的儲備主體,隨著改革的深入,特別是去年國家放開了化肥經營,化肥流通體制已經轉變為多種流通渠道、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的體制,銷售主渠道不復存在;多數農民和小的化肥經營戶由于缺少儲備資金或無法判斷化肥市場行情,不能在淡季儲備化肥,只能即買(購)即用(銷),被動承擔價格上漲風險;目前,化肥經銷模式有兩種:一是傳統的經銷模式,即生產企業—大經銷商—二級經銷商—零售商—農戶,另一種是采取連鎖、加盟、直銷、配送等方式。傳統模式銷售環節較多。

(四)從問卷調查看,部分農民反映,市場上任然存在銷售假冒偽劣種子、農藥、肥料的情況;很多農民對農資漲價的原因不了解,怨氣較大,認為是政府監管不力。

(五)薄膜、化肥等農資受國際原油價格波動影響較大,原油價格上漲,也帶動聚乙烯、天然氣價格的上漲,進而影響薄膜、化肥的價格。

(六)國家出口二胺政策對國內二胺價格影響較大。

四、應對農資價格上漲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化肥儲備制度。首先,確定化肥儲備主體(承儲企業),通過相關政策的引導,充分發揮好市場主導作用?;食袃ζ髽I由各級發改委、財政部門根據市場準入條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其次,由承儲企業在淡季收儲一部分生化肥,由政府貼補淡季儲備的利息,存到用肥旺季時投放市場,做到“淡儲旺供”平抑化肥價格波動;第三,協調農發行或農行提供貸款,落實化肥儲備所需資金。

(二)鼓勵農民在每年農資銷售淡季(9—10月份)購買化肥和薄膜,提前儲備來年的農資,以降低采購成本。屆時協調金融部門幫助農民、農資經銷商落實貸款資金。

(三)建議地方政府出臺針對農民的農資補貼政策,在國家給予農民良種補貼的同時,給予農膜、化肥補貼,補貼金額視當地財政收入而定。

市場監管建議范文6

[關鍵詞] 農村醫藥市場;假藥現狀;監管對策

[中圖分類號]R19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3-7210(2008)11(a)-092-02

筆者結合四年來本地區假藥現狀,分析假藥產生的根源,談一談治理假藥的對策與建議。

1 假藥的基本現狀

1.1 假藥銷售的主體

一是鄉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個體診所;二是城區播放虛假廣告藥品的藥店和專科特色門診;三是藥品商和不法藥販以開拓市場、展示會名義流動銷售假藥;四是一些診所、藥店受商業利欲的驅使,從不正規渠道購進假藥進行銷售;五是一些江湖騙子打著“專家義診”、“紅十字會”、“健康行動”等旗號向農村群眾虛假宣傳,大肆兜售假藥。

1.2 假藥銷售的手段

當前不法分子銷售假藥的手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偽藥品”售假。虛假宣傳保健品、保健食品治病療效,將保健品、保健食品充當成藥品進行銷售。②假冒品牌藥品。不法分子把購進的假藥外包裝毀掉,放進真品包裝盒內再行銷售。③隱匿貯存假藥。將假劣藥品放在隱蔽的地方,有人需要時再取出銷售。④通過郵購渠道銷售假藥。不法分子通過報刊雜志、商業信函假藥信息,以郵寄、托運為手段銷售假藥。⑤非法加工制假。非法加工配制蜜丸、散劑、膠囊及其他醫療機構制劑等。⑥鉆民族空子售假。打著民族藥(蒙藥、藏藥等)旗號,宣揚秘方,神化民族藥的功效。⑦假借協會、義診售假。租用場地、舉辦講座進行虛假宣傳,稱服用此藥可治療某些疾病,先采取免費試用,再進行打折優惠等手段,將假藥向消費者兜售。

2 假藥存在的根源

2.1 法規制度不健全

一是強制執行乏力。目前由于立法原因,現行的法律法規賦予藥品監管部門的執法手段是有限的,遇到違法事件時常常感到束手無策、軟弱無力,使得一些監管職能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影響了行政執法效率。比如流動藥販銷售假藥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其假藥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但要想對其人身或藥品以外的物品作出限制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從而導致在現實中可能出現當事人留下虛假身份證明后即不知所蹤,案件立案后因無法找到當事人而難以結案的情況。二是執法職能相互交叉,權責劃分不明。由于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藥品監管部門在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理權上存在著與其他一些執法部門職能相互交叉,權責劃分不明的問題,造成權力“打架”或權力監管的“真空地帶”。如:藥品廣告內容的審查及監督,規定是藥品監督部門的職責,但這方面的虛假違法廣告的處罰權卻又歸工商部門,消費者受了欺騙找到藥品監管部門時,藥監部門雖有監督權卻不能對其進行處罰,給治理虛假廣告帶來很大的難度。

2.2 監管力量薄弱

成立時間短、人員少、監管任務重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要面對的現實問題。以沭陽縣為例,城區、鄉鎮、村級各類醫藥單位近1 400家,執法人員與監管單位比例為1∶140,稽查監管各項工作任務繁重,加上監管地域遼闊、點多面廣較為分散,監管難度可想而知,據統計,其他地區情況基本相同。

2.3 宣傳教育效果不明顯

造成宣傳效果不明顯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農村群眾欠缺用藥安全知識。由于文化層次、地理環境、經濟發展等主客觀條件的影響和制約,用藥安全意識淡薄、維權意識差、識別能力低是農村群眾普遍具有的問題,價格低廉往往是他們購藥的首選。二是宣傳手段受限制。在宣傳力度上還存在傾斜城市的問題,在宣傳手段上還不能有效地刺激農村群眾的求知欲望,在宣傳覆蓋面上,還達不到縱深的標準,在宣傳持久性上,還不能使聲音連續不斷。這些都給不法分子肆無忌憚地銷售假藥留下了空間,給廣大農民兄弟用藥安全帶來巨大隱患,也給藥監工作帶來很大壓力。

3 加強醫藥市場監管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3.1 完善法律法規

只有通過開展立法研究,加緊立法、建立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支撐體系,來減少監管盲區和漏洞,才能使藥監執法時時有章可循、步步有據可依,才能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或主動地接受行政處罰,讓不法分子沒有可乘之機,真正有效地制止制假售假行為。比如說在上述原因分析中所提到的虛假藥品廣告治理權方面,就應該改革藥品廣告管理體制,實現對藥品廣告管理的職、責、權的統一。

3.2 抓好源頭,規范進貨渠道

將監督管理關卡前移,變事后查處為事前監控,從源頭上把好藥械的質量關。又要通過嚴格的制度管理和監督檢查,從源頭上堵住假劣藥械流入農村市場,要加強對藥械生產源頭的安全監管,建立查源治本機制,根除不法藥販。一方面,要對不法藥販的窩點進行有效打擊,強化日常稽查,擴大稽查覆蓋面;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農村供應網絡建設,鼓勵和支持合法藥品經營公司將合格藥品配送到農村藥品市場。

3.3 不斷提高藥監人員自身素質

執法人員一定要加強自身學習,全面把握藥械管理法規的立法精神,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學會在執法監管中當好學生,不斷豐富自己的專業知識,拓寬監管的新路子、新領域,確保全方位進行監管。只有練好自身的內功,在監管中才能做到“火眼金睛”,在執法中才能得心應手,才能讓假劣藥品無處遁形。

3.4 加強信息收集,延伸監管觸角

要利用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成果,制定舉報獎勵辦法,充分調動藥品協管員、信息員的積極性;與藥店、鄉鎮防保所等建立聯系制度,使藥品監督觸角延伸到農村的每一處角落。在獲取流動藥販活動線索后,要及時派出人員對其活動情況進行深入了解,掌握其活動規律和特點,做到有的放矢。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群策群力、上下互動的長效監管機制。

3.5 加大宣傳力度,普及藥事法律法規

要加大農村地區藥事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增強廣大群眾抵制假劣藥品的意識和能力,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可以成立普法宣傳組,深入邊遠農村,舉辦藥事法律法規知識講座,開展安全用藥咨詢,傳授假劣藥械識別方法,不斷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打假拒假的意識。

3.6 注重部門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將假劣藥品清除出農村市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各相關執法部門的聯合介入,必須加強公安、郵政、工商、交通等部門協助藥監打假,形成藥品打假合力。

3.7 追溯假藥源頭,嚴查假藥案件

通過積極發協查函件或奔赴藥品正規生產廠家,核實假藥具體情況,確保假藥案件追根溯源,查實查透,為嚴查假藥案件提供確鑿證據。

加強農村醫藥市場假藥監管是藥監系統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應認真分析農村假藥現狀以及產生假藥的原因,查找打擊農村假藥工作的不利因素,建立健全農村醫藥市場打假治劣的長效機制,廣泛開展農村藥品質量大檢查活動,加強農村地區藥事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的用藥安全意識和識別假藥素質,增強農民對假藥群防群治的能力,為保衛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和諧發展做出更大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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