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進出口經營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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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進出口經營權

貿易進出口經營權范文1

關鍵詞: 報關員資格考試 報關單填制 填制技巧

海關總署從1997年開始舉辦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至今已經進行了15次。報關單填制是報關員資格考試的一大技能,近幾年的報關員資格考試中,報關單填制相關實體的分數大多處于42、43分的水平,占總分的1/5以上,而2006年則達到47分。因此,學好報關單填制內容,掌握好報關單填制的技能對考生順利通過報關員資格考試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報關單填制是對報關知識和技能的綜合考核,需要報關員了解海關對報關單位的管理,需要熟悉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和措施,需要掌握各種報關程序,需要具有熟練的商品歸類技能,需要清楚海關對進口稅費的征收管理,還需要擁有國際貿易知識和英語基礎,而且報關單欄目較多,填報要求較嚴格,因此,報關單填制是報關員學習的難點。

1.報關單填制的一般要求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人向海關申報時,必須填報并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人在填制報關單時,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做到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報關單填制的一般要求具體如下。

1.1報關員必須按照《海關法》、《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和《報關單填制規范》的有關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

1.2報關單填制必須真實,做到“兩個相符”。

1.2.1單證相符,即報關單各欄目的內容必須與合同、發票、裝箱單、批單及批文等隨附單據相符。

1.2.2單貨相符,即報關單各欄目的內容必須與實際貨物情況相符。

1.3報關單填制要準確、整潔、端正,不得用鉛筆或紅色復寫紙填報;若有更正,則必須在更正項目上加蓋校對章。

1.4不同合同的貨物、同一貨物中不同的貿易方式的貨物、不同備案號的貨物、不同提運單的貨物、不同的運輸方式或相同的運輸方式但不同的航次的貨物,均必須分單填報。一張報關單上如有多種不同商品,應填報清楚,但一張報關單上一般最多不能超過五項貨物。

1.5已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如原填報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不相符,且有正當理由的,申報人應向海關遞交書面更正申請,經海關核準后,對原填報的內容進行更正或撤銷。

2.報關單幾個欄目填制技巧

2.1進出口口岸。

2.1.1進出口口岸的含義

進出口口岸是指貨物實際進出口我國關境的第一口岸的海關名稱。填報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需要注意的是填報的口岸海關名稱和代碼兩者缺一不可。

2.1.2進出口口岸的填報要求

我國海關實行三級管理,即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這里需要填報的必須是具有接受申報辦理業務的隸屬海關。在國家公布的海關《關區代碼表》中,海關的名稱與代碼相對應,其中的代碼通常稱為關區代碼,由4位數字組成,前兩位是直屬海關的代碼,后兩位是直屬海關下的隸屬海關的代碼。直屬海關的關區代碼一般為“00”,因此,后兩位為“00”的關區代碼不能夠填報在“進出口口岸”欄①。

轉關運輸貨物由收貨人申請,經海關同意,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例如,貨物由橫濱啟運,途徑釜山轉船,最終運抵后向青島大港海關(關區代碼4227)申報,那么進口口岸應填報“青島大港海關4227”。

2.1.3進出口口岸填報信息的查找

此欄目要求填報關區代碼,而考試大綱并沒有要求記憶,因此一般會在題目描述的文字資料中給出。如果沒有給出代碼就可能是在報關單找錯題中故意沒有給出或可能不考此欄。

2.2經營單位。

2.2.1經營單位的含義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部門核準,并已在海關注冊登記,有權在一定的范圍內從事對外經濟貿易進出口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經營單位專指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我國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②

經營單位編碼為10位數字,是指經營單位向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為其設置的注冊登記編碼。每個經營單位在全國范圍內都只有唯一一個編碼,且始終不變。通過經營單位的編碼能夠了解一個企業的所在地區和企業的經濟類型。10位編碼的結構如下。

(1)第1至第4位數為進出口單位屬地的行政區劃代碼,其中第1、2位數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廣東省為“44”,上海市為“31”。第3、4位數表示省轄市(地區、省直轄行政單位)。如廣東省廣州市為“4401”,廣東省中山市為“4420”,廣東省其他未列名地區為“4490”。

(2)第5位為市內經濟區域??梢愿鶕?位判斷和填報“境內目的地”或“境內貨源地”欄目。③例如,珠海市為4404,細分為珠海特區為44041,珠海保稅區為44044,珠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44043,珠澳跨境工業園區(珠海園區)為44045,珠海市其他地區為44049。

(3)第6位數為進出口企業經濟類型代碼④,表明企業性質,應熟記此位代碼,報關員考試題目可能需要根據企業性質判斷填報經營單位或判斷貿易方式、征免性質等。特別是數字2、3、4、8表示的企業性質。

例如“浙江嘉寧皮革有限公司331392XXXX”,其中前兩位數字“33”表示浙江省,第3、第4位數字“13”表示海寧市,第5位數字“9”表示其他地區,第6位數字“2”表示中外合作企業,所以該公司是浙江省海寧市的一家中外合作企業。再如,“遼寧龍信國際貨運公司(210298XXXX)”,其中前兩位數字“21”表示遼寧省,第3、4位數字“13”表示大連市,第5位數字“9”表示其他地區,第6位數字“8”表示有報關權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海關注冊的性質就是一家報關企業。

(4)第7至第10位數為順序號。

2.2.2經營單位的填報要求

經營單位此欄目應該填報“經營單位名稱及編碼”,兩者缺一不可。經營單位填報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進出口企業相互進出口業務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出口業務的,填報方。如,2005年報關員資格考試找錯題,大連萬凱化工貿易公司(210291XXXX)大連萬凱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對外簽約出口三氯硝基甲烷,經營單位應該填報“大連萬凱化工貿易公司210291XXXX”。

(2)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總額以內設備、物品的,此欄目應填報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文名稱及編碼,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公司進口”。例如上海協通針織有限公司(3101935039)委托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進口在投資總額內享受特定減免稅的設備“圓形針織機”5臺。上海協通針織有限公司其經營單位編碼為3101935039,第6位數字為“3”表明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且委托進口的是在投資總額內享受特定減免稅的設備。因此此欄目應填報“上海協通針織有限公司3101935039”,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中注明“委托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進口”。

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生產用原材料,應視為一般委托,此欄目應填報外貿企業中文名稱及編碼。

(3)經營單位編碼第6位數字為“8”的單位是只有報關權而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不能作為經營單位填報。例如,珠海市報關公司(4404180001)。

(4)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此欄目應填報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的中文名稱及編碼,例如,湖北省民政廳接受香港捐贈的御寒物資一批,此欄目應填報“湖北省民政廳4201990000(臨時經營單位編碼)”。

(5)對外簽約和執行合同的不是同一單位,應以執行合同的單位為準。例如,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對外統一簽約,而由遼寧省化工進出口公司負責合同的具體執行,此欄目應填報遼寧省化工進出口公司及其編碼。

(6)境外企業不得作為經營單位填報。例如上海汽車進出口公司委托香港大型汽車進出口公司進口汽車,此欄目應填報上海汽車進出口公司及其編碼。

2.2.3經營單位填報信息的查找

由于此欄目要求填寫中文名稱及編碼,這些信息很難在單證中體現,通常會在文字說明資料中給出。如果文字說明資料中沒有給出就要留意其他不常用資料,如《征免稅證明》、發票中的中文信息等。

2.3運輸方式。

2.3.1運輸方式的含義

運輸方式是指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就進出口貨物交接、交換所磋商決定可采用的運輸方式。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所列的“運輸方式”欄專指載運貨物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的分類,即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可分為實際運輸方式⑤和特殊運輸方式⑥。下表為常見的運輸方式代碼表。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報關員資格考試教材編寫委員會,2010年版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教材,2010.6:341。

2.3.2運輸方式填報要求

此欄目根據貨物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及說明》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或代碼。

(1)進境貨物的運輸方式,按貨物運抵我國關境第一個口岸時的運輸方式填報;

(2)出境貨物的運輸方式,按貨物運離我國關境最后一個口岸時的運輸方式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方式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方式填報;

(4)非郵政方式進出口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幾種重要的運輸方式代碼要求記憶,特別是表1中給出的幾種,運輸方式的中文名稱要求規范填寫,例如“海洋運輸”、“船舶運輸”、“飛機運輸”、“江?!薄ⅰ昂娇铡钡榷际清e誤的填寫。

2.3.3運輸方式信息的查找

江海運輸因船舶運載能力大,運價低廉,是國際貿易運輸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因此運輸方式最有可能考的是江海運輸。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簡寫為B/L),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據。報關單中眾多欄目的填寫所需要的信息都來源于提單,因此熟悉了解提單的格式和內容對于準確填寫報關單非常重要。另外一個國際貿易中的主要運輸方式是航空運輸,也是報關單填制中經常出現的運輸方式。航空運輸的主要單證是航空運單(Air Way Bill, 簡寫AWB),分為航空主運單(Master Air Way Bill,簡寫MAWB)和航空分運單(House Air Way Bill,簡寫為HAWB)⑦。

運輸方式具體出現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一般會給出提單(B/L,江海運輸)或空運提單(AWB,航空運輸),通過所給出的運輸單證就可以確定運輸方式。

(2)如果沒有給出提單或空運提單,在發票或裝箱單中也能找到和運輸方式相關的信息。如:B/L No.:XXXXXX(提單號)、Vessel(船舶)、Voyage No.或VOY NO.(航次號)等表示運輸方式為江海運輸。再如:MAWB No.(總運單號)、HAWB NO.(分運單號)、Flight No.(航班號)等表示運輸方式為航空運輸。

2.4集裝箱號。

2.4.1集裝箱號的概述

集裝箱號(Container No.)是指集裝箱兩側標示的全球唯一的編號。其組成規則是箱主代號(3位字母)+設備識別號“U”+順序號(6位數字)+校驗碼(1位數字),例如EASU9809490。

常見的集裝箱規格(SIZE)有20英尺(20’,以外部的長計)、40英尺(40’)、45英尺(45’)、48英尺(48’)、53英尺(53’)。

自重(TARE)是指集裝箱本身的重量,以千克計量。

2.4.2集裝箱號的填報要求

此欄目填報裝載進出口貨物集裝箱的箱體信息⑧,分別填報集裝箱號、集裝箱的規格和集裝箱的自重。在紙質報關單中,此欄目的填報方式為“集裝箱號/規格/自重”。例如“TEXU3605231/20/2275”,表明這是一個20英尺的集裝箱,箱號為TEXU3605231,自重為2275千克。

多個集裝箱的情況,第一個集裝箱填報在“集裝箱號”欄中,其余的按照“集裝箱號/規格/自重”的格式依次填報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中。

2.4.3集裝箱號填報信息的查找

在提單中,多使用如下英文表示集裝箱號相關信息。如,集裝箱號:Container Number、Container No.、CONT.NO.、Container#;規格:SIZE、2×20’CONTAINER(2個20英尺的集裝箱);自重:TARE、TARE WEIGHT、TARE WGHT等。

(1)裝箱號一般在提單中“Marks and Container No.”欄,或者直接在貨名欄目(包裝數和數量、貨物名稱欄目)中或其下方顯示集裝箱號等相關信息。

例如:

SIZE/TYPE/CONTAINER#/ TARE WGHT/GROSS WGHT/SEAL NUMBER/QUANTITY/STAT/STATU

20/DRY/TPHU8290658/2300/.00 /0464/ 0/FCL/FCL

20/DRY/MISU2369721/2300/.00 /00977/ 0/FCL/FCL

集裝箱號欄目應填報“TPHU8290658/20/2300”標記嘜碼及備注欄目應填報“MISU2369721/20/2300”。

(2)集裝箱的信息也多出現在裝箱單中,所在的欄目和格式與提單基本相同。

報關單欄目較多,除上文中涉及的進出口口岸、經營單位、運輸方式、集裝箱號欄目外,還有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征免性質、起運國、裝貨港、成交方式、件數等也是報關單填制中經常出現的重要欄目。在遵循報關單填制基本要求,即真實、準確、齊全、清楚的同時,掌握每一欄目的填報要求、技巧,在填制報關單這部分內容上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釋:

①沒有隸屬海關的直屬海關,例如西寧關區(9700),它直接接受申報業務,在海關關區代碼表中稱為“西寧海關”,代碼為“9701”,因此該欄應該填報“西寧海關(9701)”。

②海關總署報關員資格考試教材編寫委員會.2010年版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教材,2010:338.

③“1”表示經濟特區(深圳特區可用“0”);“2”表示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3”表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4”表示保稅區;“5”表示出口加工區;“6”表示保稅港區;“7”表示保稅物流園區;“9”表示其他。

④“1”表示國有企業;“2”表示中外合作企業;“3”表示中外合資企業;“4”表示外商獨資企業;“5”表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集體企業;“6”表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私營企業;“7”表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個體工商戶;“8”表示有報關權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9”表示其他。

⑤實際運輸方式是指用于載運貨物實際進出關境的運輸方式,主要有: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郵件運輸、其他運輸。

⑥特殊運輸方式是指沒有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如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和保稅區退區的、保稅倉庫內銷的、保稅區運往境內非保稅區的等10種情況。

⑦航空主運單由航空公司簽發,而航空分運單由航空貨運簽發。

⑧非集裝箱貨物,應填報為“0”。

參考文獻:

[1]海關總署報關員資格考試教材編寫委員會.2010年版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教材[M].中國海關出版社,2010.

[2]牟愛春,劉淑萍.淺談報關單填制的常見錯誤[J].外貿業務探討,2010,9,(19):59-60.

[3]張照宇.淺議報關單填制技巧[J].經貿知識,2003,3:42-43.

貿易進出口經營權范文2

諾基亞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從節約成本和利于內部管理的角度,一開始就向蘇州工業園區海關提出希望能以蘇州分公司為經營單位辦理新的加工貿易手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第三條:“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憋@然,由于蘇州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直接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因此不可能作為經營單位申請手冊。

那么能否將諾基亞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作為加工單位來辦理新的加工貿易手冊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第三條規定,“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p>

考慮到蘇州分公司確為加工生產型,按照《海關總署關于諾基亞(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重組涉及海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園區海關提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74號)第十一條規定,“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關區,但屬同一法人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币灾Z基亞首信通信有限公司為經營單位、以蘇州分公司為加工單位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并由園區海關進行監管。

貿易進出口經營權范文3

一、 出口加工區的主要作用

吸引大量外資,為促進技術引進和產品產量,加速產品的升級換代創造條件;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各類人才的成長;通過內聯和技術,人才的擴散,帶動和促進國內其他地方經濟的發展。

二、出口加工區企業主要政策比較與業務應用

1.在對外貿易經營權核準方面。區內企業自成立之日起即可申請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享有可自主對外辦理進出口業務。出口加工區是利用外資,發展出口導向型工業,擴大對外貿易,來實現開拓國際市場,發展外向型經濟目標,其產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設立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多為出口型企業或與之相配套服務的貿易物流企業,服務對象和服務目的很強。是否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是各企業自行辦理進出口業務的前提,對外貿易經營權取得的時效性也就顯得至關重要,區內企業自設立之日起即可申請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享有可自主對外辦理進出口業務,從而為企業自行開展進出口業務和出口免稅爭取了時間效益和經濟效益。境內區外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對外貿易經營權需進行申請審批,并辦理海關、外匯管理局、稅務局等相關變更手續,且在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為審核期,審核期滿合格后,才能享有自營出口權,在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之前不得辦理自營進出口相關業務。

2.在外匯管理方面。區內企業根據需要可開設一個或多個外匯賬戶,收入外匯時,憑合同(協議)、發票等入賬外匯賬戶,不需要進行外匯結匯,外匯收入全額留成;支付外匯時,憑相應的合同(協議)、發票等憑證,可從外匯賬戶支付,不需要辦理購匯支付。收入外匯時既可進行外匯留成,也可根據資金需求將外匯賬戶資金進行結匯,結匯后轉入人民幣賬戶;支付外匯時既可用外匯賬戶原幣支付,也可用人民幣購匯支付,企業可進行雙向選擇,避免因外匯結匯與購匯產生的匯率差。境內區外企業可申請開設外匯賬戶,所有外匯收入憑關單、合同、發票等進入外匯賬戶并同時進行結匯,外匯收入不留成,企業的外匯賬戶實際為結匯后人民幣;待支付外匯時,憑相應合同、發票等單據,需辦理購匯手續進行支付。結匯與購匯會產生匯率差,為企業增加費用支出。

3.對境外收、付款方面。區內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時,憑合同(協議)、發票等辦理外匯收入入賬手續,不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區內企業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憑合同(協議)、發票、到貨單等辦理進口付匯手續,不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通關便捷,操作簡單。境內區外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時,需憑出口關單、發票、合同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境內區外企業向境外支付貨款時,需憑合同、發票、進口關單等憑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手續相對復雜。

4.國內外貿易結算方面。區內企業同國外廠商進行貿易結算時,可用外匯賬戶直接付匯結算,也可用人民幣賬戶購匯后進行結算;區內企業之間的交易,憑相應的合同(協議)、發票等憑證,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貿易項下從屬費用計價計算幣種按商業慣例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境內區外企業同國外廠商進行貿易結算時,需用人民幣購匯后進行支付;在境內區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往來用人民幣結算。

5.出口退稅方面。區內企業之間的應稅產品和勞務免征增值稅;所有從出口加工區出口國外的物品均為一般貿易,免征增值稅,也不進行出口退稅。區內企業對銷往境內區外企業的貨物,按制成品征稅。區內企業對生產耗用的水電氣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支付單據可申請辦理退稅。對加工區內的生產企業為生產出口貨物所耗用的水電氣憑供水、供電、供氣單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及加工區內企業支付對應水電氣的銀行付款單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水電氣的退稅率為13%,供應單位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退稅率為征收率。

境內區外企業對加工、修理修配企業征收增值稅,對其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退稅率分別為17%、16%、15%等七檔稅率。境內區外企業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但其進項稅不予抵扣或退稅。對一般納稅人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為審核期,在審核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將上述個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退還企業。審核期滿合格后,生產型企業可自營出口并在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境內區外企業產品銷售給區內視同出口,區外企業憑海關簽發的出口報關單據和合同、發票等相關資料可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6.在進口生產設備、零部件、模具、辦公用品方面。區內企業進口生產設備、零部件、模具、辦公用品等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所有從國外進口出口加工區的物品均為一般貿易,沒有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區內企業之間相互進行的加工及勞務沒有進口環節關稅,免征增值稅。境內區外企業進口基建材料、零部件、模具、辦公用品等征收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增值稅可進行進項抵扣。境內區外一般納稅人企業為生產產品所耗用的水電氣以供水、供電、供氣單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進行申報抵扣。境內區外企業從區內企業購入材料及半成品,視同企業進口,需進行海關報關,并征收進口環節的關稅及增值稅。

7.在加工貿易生產用料件進口方面。區內企業為其進料對口而進行采購的材料予以免稅,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而進口的料件和材料予以保稅;區內企業實行料件保稅,取消手冊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行備案制度。區內企業因產品特殊工藝或需要對半成品運往區外進行外發加工,海關對其半成品繳納一定比例保證金,待半成品返回區內后保證金予以退還。境內區外企業為進料對口而進行采購的材料予以保稅,實行保稅料件使用手冊和銀行保證金管理,進出口報關制度,按合同逐項審批,電子和人工審單,逐本手冊核銷。境內區外企業若改變產品用途而進行內銷,對保稅進口材料的內銷部分需征收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境內區外企業因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需將產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運入加工區內的產品,海關不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稅務機關不辦理出口退稅。

8.在海關通關、報關方面。海關對加工區企業實行電子賬冊管理,實行總量扣減,滾動核銷,在通關、報關手續上給予方便和支持,大大的簡化了通關、報關手續和管理程序。除特殊產品實行配額管理,一般對區內企業不進行配額管理。在出口加工區提供高效管理,高效運行的行政管理機構,全權負責區內事物,提供進出口申請、報關、外匯管理、商品檢驗等方面業務,實行“一站式”封閉管理,同時一般在區內為生產企業提供配套服務,包括儲運、衛生、員工公寓、銀行、稅務、電力等機構,實行“一條龍”服務。海關對境內區外企業因其注冊地點不同,注冊區域分散,對境內區外企業加工貿易實行開放式管理,并有工作時間限制;海關、銀行、外管局、稅務等各管理部門獨自運行并開展工作,配套設施由境內區外企業自行選擇解決方式。

貿易進出口經營權范文4

1.外貿統制專營時期(1949~1978)與產品經濟和單一的計劃經濟的國家經濟體制相適應,當時我國建立了由外貿部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外貿各專業公司統一經營,實行指令性計劃和統負盈虧的高度集中的對外貿易體制。這種外貿體制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有利于使中國在國際收支中避免出現逆差,有利于將中國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被資本主義國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確定因素隔離開來,有利于控制中國進出口水平和構成,達到保護民族幼稚工業,實現進口替代戰略的目的。但是,該體制也存在著嚴重的弊端,主要是:(1)獨家經營,難以調動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2)統得過死,阻礙了企業與買方、賣方的接觸,不利于外貿企業發揮自主經營的能力。(3)統包盈虧,不利于外貿企業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企業經營之路。而且未能體現地方、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關系,影響他們積極性的發揮。

2.放權過渡時期(1979~1987)簡政放權是這一時期外貿體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經貿部實施簡政放權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項最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數省份有權保留一定比例的外匯收入;1985年1月起,允許企業自己決定使用50%的留成外匯;(2)1984年1月,明確28種限制進口商品,允許一批機構無須經過經貿部就可進口非限制類商品,這些機構包括經貿部所屬外貿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門所屬的外貿公司,省政府經營的外貿公司。(3)1984年9月,通過外貿體制改革報告,內容包括“政企分開”、“簡政放權”、“實行外貿制”、“改革外貿計劃體制”和“改革外貿財務體制”等。至此,高度集權的外貿總公司壟斷全國外貿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屬外貿組織開始成為外貿活動的主力軍。經過簡政放權、擴大了省一級外貿自。外貿公司的數量顯著增加。據統計,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國共批準設立各類外貿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對于大多數生產企業來說,外貿公司仍然是它們通向國際市場的唯一選擇。中國生產企業與國際市場之間的隔層導致四個問題的出現: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差異極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國際價格信息沒有通過正常途徑及時傳遞給生產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勵,而不盈利或虧損的出口產品又不能及時得到糾正;三是缺乏國際市場行情信息,企業不能面對國際市場尋找機會,或根據要求進行產品改良;四是缺乏來自進口的競爭,進口管理和高關稅,使進口競爭不能起到促使國內生產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競爭力的作用。國際經驗表明,取消這一隔層,可以大大提高中國企業的外貿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貿易體制需要消除競爭過程和經營機會中的貿易障礙,其中,最大的貿易障礙就是各種形式的壟斷,這不僅包括行業產品壟斷,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壟斷。

3.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1988—1990)外貿吃“大鍋飯”的體制多年來一直制約著外貿事業的發展。經過調查研究,國務院決定從1988年起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其主要內容是:

(1)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以及全國性外貿(工貿)總公司向國家承包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和相應的補貼額度,承包基數三年不變;

(2)取消原有使用外匯控制指標,凡地方、部門和企業按規定所取得的留成外匯,允許自由使用,并開放外匯調劑市場;

(3)進一步改革外貿計劃體制,除統一經營、聯合經營的21種出口商品保留雙軌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為單軌制,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擔計劃,大部分商品均由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進出口。

(4)在輕工、工藝、服裝三個進出口行業進行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的改革試點。

三年來的實踐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達到了預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長期以來外貿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局面,為解決責權利不統一的狀況邁出了一大步,從而大大調動了各方面特別是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外貿的發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決中國經營體制上長期存在的政企不分問題,讓企業逐步走向自主經營的道路。再者,它促進了工貿結合,有利于增強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與此同時,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貿的自負盈虧機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財政對出口的補貼,財政補貼是一種非規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帶有主觀隨意性,也不符合國際貿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長了局部利益的膨脹和不平等競爭的加劇。對不同地區的承包企業規定不同的出口補貼標準和不同的外匯留成比例,從而造成了地區間的不平等競爭,誘發了對內的各種搶購大戰和對外的競相削價銷售,造成外貿經營秩序的混亂。

(3)企業行為短期化。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刺激下,缺乏中長期投資眼光和積極性,只重承包期內任務的完成和超額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貿長期發展的戰略目標和戰略措施,企業寧可轉產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換匯成本低的產品,導致國家外向型企業產品結構長期處于低水平運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變,未能適應國內非經營環境的變化。遇有重大的環境變化,承包企業往往難以完成承包任務。

4.外貿企業經營機制轉變時期(1991~1993)這一輪外貿體制改革重點放在微觀管理層的變革,它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要求,也是前一階段簡政放權道路的延續。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兩項特別重要:

(1)取消國家財政對出口的補貼,按國際通行的做法由外貿企業綜合運籌,自負盈虧;

(2)改變按地方實行不同外匯比例留成的做法,實行按不同商品大類統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國外貿經營基本打破了“大鍋飯”體制,外貿企業的經營機制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外貿財政補貼的取消使外貿企業第一次被真正作為外貿經營主體和參與競爭的獨立實體而受到重視,使國內外貿企業能夠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從而在更深更廣的范圍內參與國際分工,促進市場秩序健康發展,同時,它還擴大了企業對外匯的支配使用權,有利于保持適度的進口增長,為進一步拓展對外貿易關系創造了良好條件。另外,為了保證國家收匯并防止逃匯、套匯,外匯管理部門和結匯銀行實行跟蹤結匯,加強了對出口外匯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國有外貿經營權的各類企業(不包括已投產的8萬多家外商投資企業)達8000多家。原有的宏觀管理模式已明顯不能適應外貿發展的需要。企業自的擴大,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革,也呼喚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層次、既靈活又統一的管理體制。為此,國家提出按現代企業制度改組國有企業,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外貿企業進行股份制的試點工作,鼓勵專業外貿公司實行進出口制,鼓勵工貿結合,發展實業化、集團化、國際化經營,從整體上促進全國外貿規模的發展。

5.近年來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新進展(1994~)1994年,中國政府開始了以匯率并軌為核心的新一輪外貿體制改革。主要內容有:(1)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發揮匯率對外貿的重要調控作用。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實現雙重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的、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現行的各類外匯留成,取消出口企業外匯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實行銀行售匯制,實行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可兌換。外匯體制改革為各類出口企業創造了平等競爭的良好環境,有助于提高我國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大大加速外貿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更有效地發揮匯率作為經濟杠桿調節對外貿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國外貿體制與國際規則接軌。1996年12月1日,我國還宣布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

(2)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完善對外貿易的宏觀管理。加強和改善客觀管理,即管方針、管政策、管規劃、管監督,在1994年《對外貿易法》頒布實施的基礎上加快制定并實施各種配套法規,將對外貿易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宏觀上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如匯率、關稅、稅收、利率等調節對外貿易。對進出口總額出口收匯和進口用匯實行指導性計劃。加快賦予具備條件的國有生產企業、商業物資企業和科研單位外貿經營權,截止1996年底,我國各類外經貿企業已達1.2萬多家(其中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5000多家),外商投資企業14萬多家。1996年9月,外經貿部頒布了《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可以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經濟特區試辦中外合資外貿公司。外商不僅在生產領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領域進行合資合作經營。此外,1996年我國還在5個經濟特區進行生產企業外貿經營登記制試點。外貿經營權將根據我國的對外承諾,最終由審批制轉向依法登記制。

(3)加快外貿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國有外貿企業圍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科學管理,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綜合商社和設立監事會、內部職工持股等試點,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我國外貿企業普遍經營規模小,抵御風險能力差,政府鼓勵企業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跨行業、跨地區聯合、兼并,向實業化、集團化、國際化和綜合化方向發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貿公司為龍頭,貿工技商結合的綜合商社和以生產企業為核心,具有多種功能的產業跨國公司。對一些小的外貿企業則根據因地制宜、發揮優勢的原則,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進行改組,實行貿工農一體化經營。通過組建企業集團或綜合商社將分散的外貿經營權重新統一起來,成為中國對外貿易體制發展的新趨勢。國際經驗表明,依靠建立企業集團等形式而形成的行業壟斷或產品市場壟斷,以及由此出現的不完全競爭條件,是防止產業內部或國家之間過度競爭導致資源配置不當和規范國際貿易秩序的一種有效方式。

越來越多的外貿企業認識到,我國傳統的外貿收購制的經營方式必須轉變,以服務為特征的穩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將是外貿經營的發展方向。通過1996年的深入調研,我國在推行外貿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傳推廣外貿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貿法律制度,依法促進外貿制的實施;第三,在加快賦予生產企業外貿經營權的同時,全面擴大外貿公司內貿經營權,將外貿制的推行建立在國內外流通體制一體化的基礎之上;第四,將推行出口制與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結合起來,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貿雙方的利益結合在一起。

(4)保持對外貿易政策在全國范圍的統一性,增加透明度。這是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宏觀要求,也是國際貿易規范之一。按照國際規范及中國的承諾,只實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加強外貿經營的協調服務機制。進一步發揮進出口商會等中介機構的協調服務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貿行業的律師、會計和審計事務所及咨詢服務機制;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處力度。1996年9月經貿部成立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為實現我國對外經貿管理,經營和服務的國際化、現代化提供了一條有效途徑。

近20年來,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經營管理體制,打破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權,塑造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政企分開、權責分明,一直是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一條主線。

(1)外貿主體沿著“國家———地方———企業”的模式演進發展,即從1978年之前國家主辦外貿活動,轉變為80年代后地方主辦外貿活動,直至90年代由企業充當外貿活動的主角,逐步承認企業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市場競爭的微觀主體地位;

貿易進出口經營權范文5

1.外貿統制專營時期(1949~1978)與產品經濟和單一的計劃經濟的國家經濟體制相適應,當時我國建立了由外貿部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外貿各專業公司統一經營,實行指令性計劃和統負盈虧的高度集中的對外貿易體制。這種外貿體制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有利于使中國在國際收支中避免出現逆差,有利于將中國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被資本主義國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確定因素隔離開來,有利于控制中國進出口水平和構成,達到保護民族幼稚工業,實現進口替代戰略的目的。但是,該體制也存在著嚴重的弊端,主要是:(1)獨家經營,難以調動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2)統得過死,阻礙了企業與買方、賣方的接觸,不利于外貿企業發揮自主經營的能力。(3)統包盈虧,不利于外貿企業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企業經營之路。而且未能體現地方、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關系,影響他們積極性的發揮。

2.放權過渡時期(1979~1987)簡政放權是這一時期外貿體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經貿部實施簡政放權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項最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數省份有權保留一定比例的外匯收入;1985年1月起,允許企業自己決定使用50%的留成外匯;(2)1984年1月,明確28種限制進口商品,允許一批機構無須經過經貿部就可進口非限制類商品,這些機構包括經貿部所屬外貿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門所屬的外貿公司,省政府經營的外貿公司。(3)1984年9月,通過外貿體制改革報告,內容包括“政企分開”、“簡政放權”、“實行外貿制”、“改革外貿計劃體制”和“改革外貿財務體制”等。至此,高度集權的外貿總公司壟斷全國外貿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屬外貿組織開始成為外貿活動的主力軍。經過簡政放權、擴大了省一級外貿自。外貿公司的數量顯著增加。據統計,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國共批準設立各類外貿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對于大多數生產企業來說,外貿公司仍然是它們通向國際市場的唯一選擇。中國生產企業與國際市場之間的隔層導致四個問題的出現: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差異極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國際價格信息沒有通過正常途徑及時傳遞給生產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勵,而不盈利或虧損的出口產品又不能及時得到糾正;三是缺乏國際市場行情信息,企業不能面對國際市場尋找機會,或根據要求進行產品改良;四是缺乏來自進口的競爭,進口管理和高關稅,使進口競爭不能起到促使國內生產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競爭力的作用。國際經驗表明,取消這一隔層,可以大大提高中國企業的外貿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貿易體制需要消除競爭過程和經營機會中的貿易障礙,其中,最大的貿易障礙就是各種形式的壟斷,這不僅包括行業產品壟斷,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壟斷。

3.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1988—1990)外貿吃“大鍋飯”的體制多年來一直制約著外貿事業的發展。經過調查研究,國務院決定從1988年起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其主要內容是:

(1)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以及全國性外貿(工貿)總公司向國家承包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和相應的補貼額度,承包基數三年不變;

(2)取消原有使用外匯控制指標,凡地方、部門和企業按規定所取得的留成外匯,允許自由使用,并開放外匯調劑市場;

(3)進一步改革外貿計劃體制,除統一經營、聯合經營的21種出口商品保留雙軌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為單軌制,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擔計劃,大部分商品均由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進出口。

(4)在輕工、工藝、服裝三個進出口行業進行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的改革試點。

三年來的實踐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達到了預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長期以來外貿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局面,為解決責權利不統一的狀況邁出了一大步,從而大大調動了各方面特別是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外貿的發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決中國經營體制上長期存在的政企不分問題,讓企業逐步走向自主經營的道路。再者,它促進了工貿結合,有利于增強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與此同時,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貿的自負盈虧機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財政對出口的補貼,財政補貼是一種非規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帶有主觀隨意性,也不符合國際貿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長了局部利益的膨脹和不平等競爭的加劇。對不同地區的承包企業規定不同的出口補貼標準和不同的外匯留成比例,從而造成了地區間的不平等競爭,誘發了對內的各種搶購大戰和對外的競相削價銷售,造成外貿經營秩序的混亂。

(3)企業行為短期化。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刺激下,缺乏中長期投資眼光和積極性,只重承包期內任務的完成和超額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貿長期發展的戰略目標和戰略措施,企業寧可轉產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換匯成本低的產品,導致國家外向型企業產品結構長期處于低水平運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變,未能適應國內非經營環境的變化。遇有重大的環境變化,承包企業往往難以完成承包任務。

4.外貿企業經營機制轉變時期(1991~1993)這一輪外貿體制改革重點放在微觀管理層的變革,它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要求,也是前一階段簡政放權道路的延續。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兩項特別重要:

(1)取消國家財政對出口的補貼,按國際通行的做法由外貿企業綜合運籌,自負盈虧;

(2)改變按地方實行不同外匯比例留成的做法,實行按不同商品大類統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國外貿經營基本打破了“大鍋飯”體制,外貿企業的經營機制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外貿財政補貼的取消使外貿企業第一次被真正作為外貿經營主體和參與競爭的獨立實體而受到重視,使國內外貿企業能夠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從而在更深更廣的范圍內參與國際分工,促進市場秩序健康發展,同時,它還擴大了企業對外匯的支配使用權,有利于保持適度的進口增長,為進一步拓展對外貿易關系創造了良好條件。另外,為了保證國家收匯并防止逃匯、套匯,外匯管理部門和結匯銀行實行跟蹤結匯,加強了對出口外匯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國有外貿經營權的各類企業(不包括已投產的8萬多家外商投資企業)達8000多家。原有的宏觀管理模式已明顯不能適應外貿發展的需要。企業自的擴大,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革,也呼喚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層次、既靈活又統一的管理體制。為此,國家提出按現代企業制度改組國有企業,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外貿企業進行股份制的試點工作,鼓勵專業外貿公司實行進出口制,鼓勵工貿結合,發展實業化、集團化、國際化經營,從整體上促進全國外貿規模的發展。

5.近年來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新進展(1994~)1994年,中國政府開始了以匯率并軌為核心的新一輪外貿體制改革。主要內容有:(1)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發揮匯率對外貿的重要調控作用。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實現雙重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的、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現行的各類外匯留成,取消出口企業外匯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實行銀行售匯制,實行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可兌換。外匯體制改革為各類出口企業創造了平等競爭的良好環境,有助于提高我國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大大加速外貿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更有效地發揮匯率作為經濟杠桿調節對外貿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國外貿體制與國際規則接軌。1996年12月1日,我國還宣布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

(2)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完善對外貿易的宏觀管理。加強和改善客觀管理,即管方針、管政策、管規劃、管監督,在1994年《對外貿易法》頒布實施的基礎上加快制定并實施各種配套法規,將對外貿易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宏觀上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如匯率、關稅、稅收、利率等調節對外貿易。對進出口總額出口收匯和進口用匯實行指導性計劃。加快賦予具備條件的國有生產企業、商業物資企業和科研單位外貿經營權,截止1996年底,我國各類外經貿企業已達1.2萬多家(其中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5000多家),外商投資企業14萬多家。1996年9月,外經貿部頒布了《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可以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經濟特區試辦中外合資外貿公司。外商不僅在生產領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領域進行合資合作經營。此外,1996年我國還在5個經濟特區進行生產企業外貿經營登記制試點。外貿經營權將根據我國的對外承諾,最終由審批制轉向依法登記制。

(3)加快外貿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國有外貿企業圍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科學管理,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綜合商社和設立監事會、內部職工持股等試點,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我國外貿企業普遍經營規模小,抵御風險能力差,政府鼓勵企業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跨行業、跨地區聯合、兼并,向實業化、集團化、國際化和綜合化方向發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貿公司為龍頭,貿工技商結合的綜合商社和以生產企業為核心,具有多種功能的產業跨國公司。對一些小的外貿企業則根據因地制宜、發揮優勢的原則,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進行改組,實行貿工農一體化經營。通過組建企業集團或綜合商社將分散的外貿經營權重新統一起來,成為中國對外貿易體制發展的新趨勢。國際經驗表明,依靠建立企業集團等形式而形成的行業壟斷或產品市場壟斷,以及由此出現的不完全競爭條件,是防止產業內部或國家之間過度競爭導致資源配置不當和規范國際貿易秩序的一種有效方式。

越來越多的外貿企業認識到,我國傳統的外貿收購制的經營方式必須轉變,以服務為特征的穩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將是外貿經營的發展方向。通過1996年的深入調研,我國在推行外貿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傳推廣外貿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貿法律制度,依法促進外貿制的實施;第三,在加快賦予生產企業外貿經營權的同時,全面擴大外貿公司內貿經營權,將外貿制的推行建立在國內外流通體制一體化的基礎之上;第四,將推行出口制與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結合起來,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貿雙方的利益結合在一起。

(4)保持對外貿易政策在全國范圍的統一性,增加透明度。這是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宏觀要求,也是國際貿易規范之一。按照國際規范及中國的承諾,只實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加強外貿經營的協調服務機制。進一步發揮進出口商會等中介機構的協調服務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貿行業的律師、會計和審計事務所及咨詢服務機制;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處力度。1996年9月經貿部成立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為實現我國對外經貿管理,經營和服務的國際化、現代化提供了一條有效途徑。

近20年來,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經營管理體制,打破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權,塑造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政企分開、權責分明,一直是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一條主線。

(1)外貿主體沿著“國家———地方———企業”的模式演進發展,即從1978年之前國家主辦外貿活動,轉變為80年代后地方主辦外貿活動,直至90年代由企業充當外貿活動的主角,逐步承認企業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市場競爭的微觀主體地位;

貿易進出口經營權范文6

1.進口制度

(1)關稅減讓與關稅免除

關稅減讓是入世承諾的重要之一。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的關稅減讓表,我國加入WTO后的關稅總水平將由2001年的14%降至2008年的10%,其中品平均關稅水平由13%降至9.2%,而且98%的工業品關稅減讓將到2005年結束。關稅減讓幅度較大的工業品主要有:汽車的平均關稅從80%-100%削減至2006年中期的25%;紙制品平均關稅從15%-25%降到7.5%;化學品和鋼鐵的平均關稅分別從14.7%和10.3%減至6.9%和6.1%。另外,中國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術協議》,并根據該協議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包括機、通信設備、半導體在內所有ITA產品的關稅。同時,中國承諾遵照"GATT1994"的相關規定,將進口的其他稅費約束降為零。在關稅免除方面,除依照國際慣例和《中國海關法》對特定貨品進口給予關稅免除之外,原本針對國有、外資企業及非盈利實體的關稅減免在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適用。

(2)非關稅措施與進口許可程序

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附件3,到2005年,我國將取消400多個稅號的進口配額以及許可證、特定招標等其他進口數量限制,涉及到汽車、家電、天然橡膠、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業品,而且在過渡期內,相關產品的進口配額將以約15%的年增長率遞增,直至配額取消(見表1)。對于過渡期內實行進口數量管理的上述產品,其配額的分配標準、分配時間以及許可證的獲得和展期等,將按照WTO《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我國承諾在保留國營貿易的條件下,提高進口許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額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視性。

表1 加入WTO后工業品非關稅措施取消時間表

配額類別

單位

最初配

年增長率

取消時間

額量/額

1 成品油

百萬噸

16.58

15%

2004年

2 氯化鈉

百萬噸

0.018

15%

2002年

3 化肥

百萬噸

8.9

15%

2002年

(部分加

入時)

4 天然橡膠

百萬噸

0.429

15%

2004年

5 汽車輪胎

百萬美元

0.81

15%

2002年

(部分加入時

或2004年)

6 摩托車及其關鍵件

百萬美元

286

15%

摩托車2004

年,零部件

2003年

7 汽車及其關鍵件

百萬美元

6000

15%  小轎車2005

年,其他

車2004年

關鍵件加入

時或2003年

8 空調器及其關鍵件

百萬美元

286

15% 加入時或20

02年

9 錄像設備及其關鍵件 百萬美元

293

15%

2002年

10 錄音、錄像磁

帶復制設備

百萬美元

38

15%

加入時或

2002年

11 收、錄音機及其機芯 百萬美元

387

15%   2002年

12 彩色電視機及顯像管 百萬美元

325

15%   加入時

或2002年

13 汽車起重機及其底盤 百萬美元

88

15%

2004年

14 照相機

百萬美元

14

15%

2003年

15 手表

百萬美元

33

15%

2003年

資料來源:《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文件導讀》,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頁。

(3)國內稅對進口產品的適用

入世后,我國將保證對進口產品和服務征收國內稅費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實施符合WTO的義務,并對其實行非歧視性待遇。

(4)其他進口管理制度

加入WTO后,我國將根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原產地規則》、《1994年海關估價協定》、《裝船前檢驗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關于實施GATT1994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及《保障措施協定》等法律文件,全面清理、修改、制定相關的進口管理法規,使其與我國承諾的WTO義務保持一致,并確保這些法規的目的僅限于維護國內企業和產業的合法權益,協調與WTO成員的正常貿易秩序,而不是將其作為進口的障礙,或追求與WTO宗旨相背離的貿易目標的工具。

2.出口制度

(1)出口稅費、出口限制及出口許可程序

我國除將繼續對包括鎢礦砂、硅鐵及部分鋁產品在內的84個稅號征收出口稅外,其他絕大部分產品不征收出口稅。另據《外貿法》及有關國際公約,我國對部分農產品、資源性產品、化學品實行出口限制,并進行出口許可證管理。但自加入時起,這些限制措施將符合WTO相關協定和《中國入世議定書》的要求,并每年向WTO通告現存的出口產品非自動許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將逐步予以取消。

(2)出口補貼

加入WTO后,我國將終止現行以出口實績為依據的出口補貼計劃,取消包括各級政府給予出口企業優先獲得外匯和低于市場實績利率的出口信貸等出口補貼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補貼的額外支出,也不再提供其他利益支持。對于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議定書允許的補貼,將及時通知WTO有關機構。

(3)出口產品的反傾銷約束與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

WTO成員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時采用第三國替代價格的做法,將在入世后15年內完全取消。但過渡期內,除非中國企業能夠證明其出口產品確實是在市場條件下生產的,否則WTO成員仍可用替代價格計算該產品的傾銷幅度。另外,當中國產品出口規模急劇擴大,進而對WTO成員的國內市場和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時,WTO成員可啟用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終止侵害,維護本國市場秩序和企業利益。在該機制下,如果經雙方磋商達成一致,中方應自行采取補救措施;但一旦磋商失敗,成員方的單邊限制措施則必須滿足WTO一系列條件和規定,并需進行公告。

3.貨物貿易的經營權與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

(1)貨物貿易的經營權

根據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書的有關內容,入世后,我國將承認每個中國企業(法人而非人)擁有進出口貿易的經營權(非國內分銷權),并在3年內取消貿易權的審批制度,同時取消申請和保留貿易權的一系列限制條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實績、貿易平衡、外匯平衡及以往經驗的要求。貿易權的獲得將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全資中資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在過渡期內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萬元,第二年300萬,第三年100萬元,以后取消審批制度;外資占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加入后第二年放開貿易權;外資占多數股權的合資企業第三年放開貿易權。

鑒于WTO承認國營貿易企業的特殊權利,同時又限制這種權利的使用范圍,經過談判,我國入世后保留了對糧食、棉花、成品油、化肥和煙草等8大類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商品進口,以及茶、大米、鎢及鎢制品、煤炭、成品油、絲等商品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的權利。除上述實行國營貿易的商品外,我國還在過渡期內保留了對天然橡膠、木材、膠合板、羊毛、腈綸、鋼材等商品實行指定經營的權利,但指定經營的期限僅為3年,以后將取消這一制度。

(2)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

入世后,服務貿易的開放將是對外開放的重點領域。但相對貨物貿易來說,服務貿易的總體開放程度較低,市場準入的限制較多。電信、銀行、保險、證券、音像、分銷、批發、零售、咨詢等行業的開放除有一定過渡期安排外,這些行業外資進入和相關服務品的進出口還要受到股權比例、經營范圍及數量控制等限制。為推進上述領域的開放,我國將對承諾開放的服務貿易及其產品實行透明的許可程序和符合WTO要求的規范管理。

4.貿易制度的實施及相關WTO基本原則與普遍適用

(1)貿易制度的實施

中國入世的法律文件適用于整個關稅領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實施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以及外匯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規時,必須采取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國內特殊經濟區的法規都應向WTO通告,并遵守非歧視原則。同時,建立相應機制和公正獨立的機構,以確保外經貿法規的透明度以及針對貿易法規的司法審查得以順利實施。

(2)非歧視原則

除了議定書規定的例外,我國入世后將在貨物進口稅、國內稅、生產要素的采購、產品銷售條件、基礎設施使用等方面,給予外國企業及其產品不低于本國同類企業和產品的待遇。

(3)與貿易有關的其他國內政策

在運用產業政策促進本國產業成長方面,我國入世后保留了地方政府對虧損企業的補貼、各類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補貼以及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同時保留的還有對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貧困地區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現行優惠政策、出口產品的關稅和國內稅退稅、企業關稅和進口稅減免、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等約20個補貼項目。另外,我國對重要產品和服務將繼續實行國家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前者涉及的產品和服務主要有煙草、食鹽、藥品、民用煤氣、電力、自來水等;后者包括糧食、棉花、成品油、化肥、運輸和醫療服務等。

(4)貿易政策審議及過渡性審議機制

我國加入WTO后8年內,WTO相關委員會將對中國和其他成員履行WTO義務和實施加入WTO承諾情況進行每年一度的審議,審議會在中國入世后第10年終止。此間,我國有權利就其他成員履行義務的情況向委員會提出置疑,并要求其履約。

二、我國現行進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

我國現行進出口管理制度的確立是20多年改革開放的成果,期間經歷了下放外貿經營權(1979-1986年);推行外貿承包制(1987-1990年);取消外貿財政補貼、進一步完善承包制(1991-1993年);實行匯率改革、取消承包制、加強外貿宏觀管理(1994年至今)四個主要階段,走出了一條從高度集中、國家壟斷的外貿統制管理向市場體制過渡并逐步與國際貿易通行規則接軌的艱難之路。這一系列積極有效、以市場化為導向的改革不僅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對外貿易的,而且還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國加入WTO掃除了體制上的障礙,成為世貿組織接納的有力砝碼。

盡管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但現行進出口制度與WTO規則和中國入世議定書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諸多不適應之處及自身的矛盾和問題。

1.外貿領域的市場化和開放程度仍然偏低。雖然我國相繼放開了生產性、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科研院所的自營進出口權,但企業進出口權的獲得仍需要外經貿部統一批準。同時,近年來我國關稅水平不斷調低,但以配額和許可證為主的非關稅措施還繼續存在,配額和許可證的發放與管理仍帶有明顯的計劃色彩,對國有外貿和生產性企業實行一定的政策傾斜,這些做法無疑背離了世貿組織有關外貿經營權和進出口許可的規定以及非歧視性的原則。與貨物貿易相比,服務貿易的開放更是相對滯后,部分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限制較多,入世準備不足,應對措施不夠及時充分。

2.外經貿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與WTO公開、透明的要求不相適應。我國進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經貿部負責,但海關、經貿委以及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也不同程度地參與,造成政出多門,不少政策規章缺乏有序銜接,連續性和穩定性較差,且政策傳遞效率較低。各主管部門之間協調不利,政府與企業之間因缺少有效的反饋機制而導致信息溝通不暢。這種狀況顯然無法滿足世貿組織對貿易法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要求。

3.國家對企業的行政干預和某些優惠政策與世貿組織的規則不一致。我國各級政府對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行政干預至今仍普遍存在,企業投資、融資、擔保、債務、資產重組、國際市場開拓等經營決策行為還不具備完全的自主性。另外,以往我國對出口企業的各種激勵措施包括優惠信貸和稅收減免主要以出口實績為依據,這類措施也屬于WTO禁止或限制的范圍。

針對這些矛盾和問題,我國在入世前后的一段時期內,加快了進出口管理體制的改革,包括改外貿經營權的審批制為登記制;進一步降低外貿領域的進入門檻;進行機構調整,在外經貿部下成立WTO后,專門負責與世貿組織的協調及相關法規的運行;清理、修訂現行規章。截止2001年12月,僅外經貿部就新制定部門規章1個,修改部門規章和文件12個,廢止356個。國務院也相繼頒布了《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為入世后反傾銷等貿易糾紛的處理提供了依據。但鑒于加入WTO對我國外經貿領域產生的廣泛而深刻的,僅對現行進出口制度做局部或臨時性的修補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立足于我國對外貿易的長遠發展,對我國的進出口制度進行全面調整,構建與WTO規則相吻合的新型外貿體制,以適應經濟全球化國際競爭發展的新形勢。

三、加入WTO后我國貿易制度的調整與重構

傳統的貿易政策大致可分為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大類,這兩類貿易政策之爭一直貫穿在幾百年國際貿易與實踐的發展過程中。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競爭的加劇,建立在競爭優勢基礎上的戰略貿易理論及其相應的管理貿易政策開始被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所接受,這種管理貿易政策兼有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兩者的特點,突出了對外貿易在一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主張國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對外貿易,并通過廣泛參與雙邊、多邊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協調各國的經濟貿易政策,增強本國在國際談判中的博弈力量,維護、提高本國企業和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從WTO的基本規則和運行機制可以看出,盡管WTO以自由貿易為宗旨,但同時它又是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組織,允許成員在其規則下,對貿易和國內產業成長進行有限但有效的扶植和管理。因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講,WTO制定的組織框架和各種協議規則也是“被自由貿易之皮,行管理貿易之實”。

從全球范圍內管理貿易政策的實踐效果來看,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普遍采用了這一政策體系;而受制于有限的國內市場容量和弱小的高新技術產業,使得戰略貿易理論和管理貿易政策在發展中國家較少。但我國作為部門較為健全、制造業生產和出口能力不斷擴張的發展中大國,部分行業的規模經濟已經或正在形成,有條件實行促進產業競爭的進出口管理體制。

中國加入WTO后,雖然分享了多邊貿易體制帶來的各種權利,但也必然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伴隨著國內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和貿易壁壘的拆除,國內工業將直面國際競爭的巨大壓力,而在出口激勵手段受限的情況下,國內高技術產品出口也必將遇到一定困難。因而,盡管在未來較長時期內,我國工業發展的比較優勢仍集中在傳統的勞動密集型行業以及中等技術的加工制造業。但若要從根本上增強中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實行純粹的貿易自由化戰略將很難滿足中國工業化和化的中長期目標;而著眼于形成動態比較優勢和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在WTO規則下,實施有管理的貿易自由化戰略則是我國的現實選擇。這一戰略的核心在于低程度的產業保護、靈活規范的進口限制和溫和的出口鼓勵政策相結合,強調政府對結構調整的積極干預,通過綜合運用WTO允許的關稅、反傾銷與反補貼、保障機制、政府采購、合理補貼、國內競爭法規等一系列政策手段,使我國總體貿易制度的定位趨向中性化,具體政策手段趨向彈性化、柔性化。今后,我國對現行進出口制度的調整與重構應循著這一戰略思路,在WTO規則框架下展開。

1.積極參與WTO多邊貿易談判和區域經濟協調,改善我國對外貿易的總體環境。加入WTO并不僅僅是被動接受其規則約束,還意味著獲得了參與規則制定的機會。隨著中國貿易大國地位的日益鞏固,我國在WTO的談判聲音必然越來越響亮,因而應充分利用WTO這一國際對話平臺,變以往對國內產業以守為攻、高筑壁壘的保護方式為以攻為守,在多邊談判中,主動緩解競爭壓力,為本國爭取更有利的貿易條件。同時,在世界經濟區域一體化趨勢不斷增強的情況下,我國應本著的原則,積極推進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區域經濟合作,以消除區域內的貿易障礙,提高區域貿易的互補性,為我國企業創造良好的貿易環境。

2.全面清理、修訂進出口政策,增強貿易政策的透明度。入世后3-5年內,我國外貿管理部門的首要任務之一就是對照WTO規則和我國入世議定書,對現行進出口制度進行全面清理、補充、修訂,使其盡快符合WTO透明、公開、非歧視性等要求,將改革后的制度在國內統一實施,并接受WTO相關機構的審議。

3.根據WTO規則,實行主動靈活的進口管理和產業保護

(1)優化關稅結構,逐步縮減關稅手段的運用范圍。為提高對本國工業制成品的有效保護程度,我國應在WTO允許下,實行瀑布式的關稅結構,使關稅稅率隨著產品國內加工程度的深化而上升,即對初級產品、中間品的進口免稅或征很低的關稅,而對最終產品征收較高關稅。為此,中國在入世后的新一輪關稅減讓談判中,可在輕紡產品、中間品的關稅上做較大減讓,以換取對汽車、化學、機械等最終產品較小的減讓。同時,在逐步縮減的關稅運用空間下,取消不規范的關稅減免,縮小名義關稅和實際關稅的差距。

(2)加強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調查實施能力。入世后,為應對進口產品急劇增加和國外企業的不正當競爭,我國可利用WTO《反傾銷協定》、《反補貼協定》和《保障措施協定》的有關規定,終止其對國內市場的侵害,維護相關產業和企業的利益。,我國已經頒布了有關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法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改進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補貼性質、給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程度等的認定技術,完善相關的調查、裁定、磋商和執行程序,以充分體現這些措施的效力。

(3)運用國內法保障國內產業。我國入世后迫切需要形成完備、嚴密且與WTO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和市場規范,盡快制定《并購法》、《反壟斷法》以及統一的產業技術標準,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產業成長的促進作用,在限制國外企業的市場力量的同時,規范國內企業的競爭行為,提高其整體競爭力。

4.采取柔性化的出口鼓勵措施。在WTO下,今后我國鼓勵出口應圍繞著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采取更有彈性的、溫和的制度設計。

(1)調整出口補貼的方向。WTO并非完全排斥補貼,其允許的補貼主要有可申訴補貼和不可申訴補貼兩大類。除了中國入世議定書中可保留的補貼外,在可申訴補貼方面,今后可以采用為解決大企業長期發展的一次性補貼和對中小企業的政府債務免除等方式;對于不可申訴的補貼,在WTO規則下,用于R&D的補貼潛力最大。因此,我國應將出口補貼的重點轉向產品價值鏈的研發環節,調整現行的科研和技改政策,把對出口企業的扶植集中到符合WTO規則的R&D補貼上,推進國內企業的技術和產品創新,促使我國產業獲得動態的比較優勢。

(2)加強宏觀調控,進一步整頓出口秩序。部分出口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在國際市場上削價競銷是我國出口產品近年來屢遭國外反傾銷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外經貿管理部門應積極進行宏觀調控,加快建立市場經濟的價格運行機制,盡快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價格體系,從而使國外在反傾銷中對我國實行的各種歧視性政策失去依據,同時加強對出口企業的協調管理,進一步整頓出口秩序,避免因出口企業低價競銷而引發貿易摩擦,導致出口市場和效益的流失。

(3)強化中介組織的功能,為出口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加入WTO后,我國企業對相關政策咨詢和法律援助的需求越來越大,為外經貿中介協調機制的運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相應地,外經貿各商會和行業協會的協調指導和咨詢服務作用日益重要。因此,應提高現有行業協會的服務功能,建立和完善涉外的律師、、審計服務體系,同時加強外經貿管理部門及海關、外匯、保險、銀行、商檢等機構的化建設,為出口企業提供全方位、高效率、規范化的服務。

【】

[1] 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導讀[M].人民出版社,2002.

[3] WTO與中國工業競爭力問題[R].中國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報告.

[4] 王允貴.入世后中國出口貿易面臨的制障[J].國際貿易,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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