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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方案范文1
關鍵詞:國內;土壤污染;現狀;治理措施
在國家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污染問題始終得不到有效解決,甚至有不斷惡化的趨勢,最近幾年,土壤污染現象越來越嚴重。我國是農業國家,土壤是十數億國人賴以生存的重要條件,若是任由土壤污染現象自然發展而不予以有效治理,土壤污染問題會嚴重危害到農產品食用安全,并且土壤中的重金屬污染物還會遷移到大氣中,進而嚴重降低我國的國民綜合健康水平。由此可見,土壤污染問題絕對不容忽視,而深入分析國內土壤污染現狀及治理措施,有利于促進我國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1]。
1國內土壤污染現狀
經濟的高速發展往往伴隨著環境問題,當前我國的土壤環境問題比較嚴重,尤其是在農業以及工業活動較為頻繁的地區,土壤污染的問題非常嚴重,這些規模化的生產活動,對土壤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破壞。經過對多個地區的土壤進行監測后發現,超過兩成的監測土壤存在污染超標的問題,其污染物主要為鋅,鎘,銅,鉛等重金屬污染。在對土壤分布進行研究時發現,我國南方地區的污染程度比北方地區更加嚴重,尤其是在長三角以及珠三角和傳統的工業基地東三省的污染問題尤為嚴重,這也說明了經濟發展程度較高以及工業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的土壤污染問題較為嚴重[2]。
2土壤污染治理策略
2.1土壤有機污染物治理策略
2.1.1原位修復技術治理策略為了保證土壤污染物的處理效果,應盡量根據污染狀況選擇科學的治理技術,原位修復技術相對來說比較適合受破壞較小的土壤,在眾多的土壤修復技術和方法中,原位修復技術能夠有效地降低修復成本,并實現土壤污染物的有效降解,原位修復技術能夠對土壤的深層污染進行有效地治理。在利用原位修復技術處理土壤污染時,應注意盡量對廢棄物進行分離和控制,防止出現二次污染,降低修復效果。2.1.2異位修復技術治理策略除了原位修復技術外,還有相對應的異位修復技術,這種修復技術通常采用原地處理和異地處理兩種方法進行修復活動。這種修復方法能夠有效地對修復過程中的各類措施進行控制,相比較原位修復技術因為修復技術不會產生較多的廢物副產品,所以修復效果更好。但在采用異位修復技術時,需要大量的土方開挖,所以會產生較多的運輸問題,這大大的增加了修復的成本投入。2.1.3物理治理及熱處理策略除了原位和異位修復技術之外,還需要有針對性解決土壤有機污染的策略,所以會用到更多的土壤污染治理方法,如覆土稀釋法以及玻璃化和蒸汽提取等方法,對土壤進行有機物污染處理。這些處理方法通常被分類為物理污染處理方法,采用物理方法進行污染處理時,不會對土壤造成較大的破壞,治理效果較好,并且在土壤修復的控制過程中,作業條件更加靈活和方便。在開展有機物污染處理過程中首先應當對土壤的結構特點進行分析,通過分析結果來確定采用哪一種有機物污染處理方法,從而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3]。2.1.4化學治理策略除了物理方式治理有機污染物,還可以通過化學方法對有機污染物進行處理,具體方法是通過微波放射或者催化氧化來對有機污染物進行處理,在進行化學治理過程中應當對具體的流程進行嚴格規范,通過科學的分析針對不同的有機污染物進行有效的治理。2.1.5微生物治理策略微生物治理有機污染物也是常見的一種治理措施,其依據的工作原理是土壤中的有機污染物可以作為微生物生長繁殖所需要的能源,所以通過在土壤中投放微生物,來消耗土壤中的有機污染物,在這個消耗過程中有機污染物被轉化為水和二氧化碳,這是一種非常優質的處理方法,操作過程中不會產生大量的廢物副產品。在進行微生物治理有機污染物的過程中,可以通過植物與微生物的伴生關系來提升處理效果,因為植物本身具備較強的吸收污染物的能力,這能夠有效地提升微生物分解效率。這種處理有機污染物的方法雖然非常有效,但其弊端是需要花費比其他修復方法更長久的時間,因為生物可能會產生的降解酶具有針對不同污染物的差異性,所以要通過監測結果來對微生物的數量和類型進行控制,以增強有機物污染的處理效果[4]。
2.2土壤重金屬等無機物污染治理措施
2.2.1物理、化學治理策略在進行土壤重金屬污染物的處理過程中,較為常見的處理方法為淋洗法、電解法以及熱解析法等多種不同的方法,其中熱解析法的治理效果最為明顯。通過熱解析法能夠吸收土壤中99%以上的汞。而對于鉛、鉻等類型的金屬通過電化法處理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電化法能夠去除土壤污染物中超過90%的鉛、鉻重金屬。而淋洗法則適用于提取土壤污染物中的無機污染物,并進行有效的回收處理。因此,淋洗法對無機污染物具備較好的治理效果。一般來說,利用化學方法對土壤進行處理主要是通過使用不同的穩定劑吸附或改變不同污染物中重金屬的狀態,來減少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這種治理方法能夠暫時性地改善土壤的污染問題,但卻無法根除土壤中的污染物,雖然該方法效果較好,但土壤污染物的隱患始終存在。2.2.2植物聯合微生物超積累治理策略通過利用植物與微生物的特性,將二者進行聯合應用來對土壤中的無機物以及重金屬進行治理,這種方法能夠對相關污染物進行快速地吸收轉化、分解和固定。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可以尋找適應性植物,通過在污染土壤中培育這種植物,使得植物在生長過程中能夠對重金屬產生吸附效果,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對植物進行基因改善,使得植物能夠適應這種受到污染的環境提升吸收效果,這種方法幾乎不會產生其他危害,治理成本較低,效果較好,并且具備一定的美化功能。2.2.3植物、微生物、化學等聯合治理策略化學螯合劑能夠有效地將土壤中的重金屬轉化成螯合物,通過在土壤中種植植物可以對螯合物進行吸收和降解,并配合電壓法對被污染的土壤中的重金屬進行溶解,此時正處在污染土壤中的植物就可以對這些溶解后的重金屬進行有效地吸收。依照微生物與植物共同對土壤污染進行治理的原理,實現了對污染物的吸收并處理的目的。某些情況下,相關人員能夠通過有機肥料與微生物進行結合,并通過有機肥料來促進微生物對重金屬的吸收能力,從而實現污染物的治理目標[5]。
3土壤污染的有效治理策略
3.1加強法制建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解決我國當前的土壤污染治理問題,除了要提高重金屬以及有機物的污染處理水平之外,還應當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來促進社會各界參與到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中。通過法律手段對污染地區及污染目標進行監控,并通過對污染程度的監測來設定污染預警機制,從而可以通過監測預防以及治理來緩解土地污染的現狀。政府應當對已經存在的相關制度及法規進行有效落實,通過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情況進行監督,避免企業為了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而忽略了環境污染問題。而且要設立責任人制度,以便從制度上監督企業,通過對土壤的監測以及責任劃分來解決工農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染問題。
3.2科學規劃土壤管理
依據我國當前農業發展的現狀,應當對土壤進行有效的規劃和科學設計,對農業生產過程中土壤的使用方式進行相關標準的制定,通過農業生產的方式以及各類投入來提升農業生產的效率,降低對化肥的依賴,不斷推廣綠色有機農業,通過對農作物的研究和改良,增強農作物的抗病能力并以此解決農業生產活動中對農藥和化肥的使用數量。通過改善農業活動的灌溉方式來降低水污染程度,保護水資源,建立符合現代特征的農業生產方式。
4結語
在上面的論述中,詳細說明了目前國內土壤污染現狀,鑒于土壤污染問題的嚴重性,當務之急就是積極探尋導致土壤污染問題的實際原因,并針對土壤污染治理措施進行更加深入、更加細致地研究探討,而政府部門也需要對土壤污染治理給予政策及法律法規方面的支持,加強土壤管理措施規劃,為土壤污染治理的有效實施提供良好條件。
參考文獻:
[1]方建新,王璞.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分析及防治對策研究[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9(8):79.
[2]莊國泰.我國土壤污染現狀與防控策略[J].中國科學院院刊,2015,30(4):477-483.
[3]張靜.淺析土壤污染現狀與防治措施[J].農業與技術,2020,40(11):130-132.
[4]解麗娟,謝志遠,郭光光.試論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危害及治理策略[J].新農業,2020(19):63-64.
土壤污染治理方案范文2
11月18日晚,幾輛重型卡車在“制服人墻”的保護下頻繁進出毗鄰北京南五環的北京焦化廠場地土壤修復現場,車上載著全部是發黃的渣土,除了塵土飛揚,還能間斷性地聞到股燒膠皮的味道,讓人有些作嘔。一墻之隔的建工雙合家園的547戶居民為此到環保局上訪?!熬用衤劦降臍馕吨饕墙够瘡S土壤污染修復的味道?!北本┦协h保局調查的結果證明,這些氣體主要是通過煙囪排放、挖掘運輸逸散以及污染土壤治理車間的揮發。
北京焦化廠,2006年正式停產,如今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地塊。長達50余年的焦炭和煤化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已擴散遷移至原廠房內部及地下,該地存在較為嚴重的土壤污染問題。自2007年起,對該場地的風險評價調查納入北京市政府的規劃并逐步實施。之后,修復建設方案用了4年才通過專家評審。2013年5月開始啟動修復。該修復項目負責人張景鑫對媒體表示,焦化廠污染土壤修復治理項目是目前國內最大的獨立煉焦化工企業地下污染治理項目?!敖够瘡S污染土壤修復規模創國內新高,困難包括廠區面積大、污染范圍廣、污染土方量大、治理工期短、周邊環境復雜等,污染治理過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尤其重要?!?/p>
評價報告顯示,污染土壤約153萬立方米,污染物不同程度分布在表層土至地下18米深,主要污染物為多環芳烴、苯系物和萘,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已經超過人體正常的可接受水平,存在危害人體健康風險。
“修復方在現場修建了5個5000平方米的膜結構大棚,說是為了避免土壤預處理過程中有害氣體溢出對空氣產生較大污染。”到過現場的居民引述修復方的解釋,“污染土壤在密閉車間內進行破碎、篩分等預處理工作,并對揮發出的有害氣體采用活性炭吸附?!?/p>
然而,正是這樣一個環保示范工程,卻給居民、環保局、施工方等帶來了無窮困擾。
雙合家園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小區,總戶數7160戶。當晚,一位居民向記者反映說,“我看過環評書,這種焚燒處理危險廢物會產生二次污染,并且不能在居民區附近進行處理,要異地處理?!蔽廴就寥辣磺逋诤蛿噭舆^程中,一些污染物已開始揮發,而升溫加熱過程又加速了多種污染物釋放,整個修復過程中不可避免有污染物的二次產生與排放,異味只是表征之一。
然而,國內尚無成功案例可循,施工聯合單位首次承接大型污染場地修復工程,施工過程中污染物揮發到空氣中產生的異味,引起了周邊小區居民的持續抵制,由此項目不得不采取間歇式施工。但因為針對污染物的細化監測標準缺失,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害物質無從評判,幾方又各執一詞。環保部門認為無從判定、很難監管。一位接待過居民的北京市環保局工作人員說,自今年5月,該項目多次被責令停工。停工只是為了滿足居民訴求,同時要求施工方組織修改相應的方案,最大限度減少異味擾民問題。但具體減少到何種程度,還無法量化。
截稿前,網名為“毒氣難民”的居民稱,“有些鄰居已經承受不住氣味,搬出了小區。”
據悉,該場地采用的是一種熱脫附技術,即通過對土壤物理加熱、升溫方式,讓污染物揮發并與土壤分離,釋放出的污染物再采取活性炭等集氣吸附、統一收集處理后再進行排放。這種全自動污染土壤熱脫附系統,屬于首戰并無經驗可借鑒。多位土壤修復專家卻不怎么認同。“熱脫附技術曾在國際上廣泛應用過一個階段,技術較成熟,但缺陷也比較明顯,施工過程管控難度高,成本相對較高,屬于國際上逐步被淡出的技術?!币晃粯I內專家指出,國外目前轉向原位修復的微生物降解法等技術的應用,但耗時較長。今年5月環保部的《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應用指南》對熱脫附技術評價為,能高效去除有機污染物,去除率可達99.98%以上;缺點是能耗大、成本高,對處理土壤的粒徑和含水量有一定要求,且尾氣回收難度高,處理時會產生更多尾氣或危害更大的污染物,容易產生致癌物二惡英。
土壤污染治理方案范文3
摘要 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環境不容樂觀,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現實的迫切要求。土壤修復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法律應該將土壤修復作為一項法律義務、管理制度和制裁措施加以規定。土壤修復制度的內容包括修復的義務、規劃、目標、標準、公眾參與機制、商業模式、法律責任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關鍵詞 土壤污染;土壤修復;制度;立法
2014年國家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污染已經相當嚴重。目前,我國各大城市的更新改造和產業的升級換代仍在進行中,更多的污染地塊還會暴露顯現,土壤污染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時代的要求。土壤屬于難以再生或者不可再生的戰略資源,由于污染而閑置土地或者無法有效利用土地會造成極大的浪費,還會增加對清潔土壤的開發強度。所以,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是各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
土壤修復制度立法的總體考慮
土壤修復的法律定位
土壤修復是指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方法,使受到污染和破壞的土壤恢復正常功能。土壤修復制度是法律對土壤修復活動所做的制度安排。修復污染土壤主要是基于兩大基本考慮,一是消除土地上的污染及其不良影響,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二是進行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土壤污染的加劇,土壤修復成為一項法律要求。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土壤修復具有三個法律性質:第一,是一項法律義務。由于土壤污染侵害了公眾的健康、財產以及環境的安全,基于污染者負擔原則,土壤修復成為法律規定的一項義務,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必須負起相應的責任,消除土壤上的污染危害,恢復土壤的功能和價值。第二,是一項法律制度。土壤修復工作技術復雜、耗時長、涉及面廣,必須將其制度化,以保障其長遠、普遍、規范地實施。作為一項制度,必須有可反復適用的普遍性要求、規范性的內容、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第三,是一項法律制裁措施。造成土壤污染后,土壤修復是法律救濟措施之一,受害者可請求法院判決責任人承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制度與其他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的關系
土壤環境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相關的制度有很多,如土壤調查制度、土壤檔案制度、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環境風險評估制度、風險管制制度和修復制度等,土壤修復制度是其中一項,該制度與其他制度緊密相連,甚至需要以其他制度為前提。由于中國受到污染的土壤很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都進行修復,一般情況下只有經過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評估,確認有修復的必要和可能時,才進行修復。土壤修復制度只是管制污染土壤環境風險的措施之一,所以,土壤修復制度的設計必須放在土壤環境管理的總體框架下考慮,與其他制度和措施相協調。
盡管土壤修復屬于末端應對方法,但是修復活動盡量前移仍有助于避免或減輕損害后果。因此有必要構建邊開發、邊修復,邊建設、邊修復的經濟、生態建設一體化模式,將土壤修復行為融入開發建設全過程。這就需要將土壤修復的責任與現行環境管理制度相結合,如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要求建設項目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土壤修復措施的內容;在頒發環境許可證時可以在許可證中要求持證人承擔恢復環境損害的內容;在污染治理制度中增加土壤修復的內容。在企業停業、關閉,資源開發活動結束,建設活動完成等階段,要求活動主體清除其行為對土壤的不良影響,修復土壤。此外,由于土壤的修復周期長,等待修復完全結束再進行開發可能會影響各相關利益方的利益,所以修復也可以與開發同時進行,在嚴格的管理之下進行有限地開發和利用。這樣建立污染土壤修復過程的監督管理和治理設施的維護運營管理也十分重要。
農業用地修復與工業場地修復的關系
國外土壤環境立法很少有農業用地修復這種提法,因為修復往往指將污染清除,農業用地受到污染后,一般受影響面積大,由于成本太高無法進行快速的污染清除,此外,為了保護及恢復用地生產力,一般不適宜采取物理、化學等修復方法,更多地采用種植結構調整、農藝結合、生物萃取等方法進行污染清除,這些方法被認為是一種環境整治,而不是環境修復。在我國,實踐中所進行的土壤修復包括農業用地修復,在一些地區(如湖南省)農業用地修復甚至是土壤修復的重點。但是,農業用地(特別是耕地)和工礦業場地在遭受污染方式、污染特征、對人體危害的暴露方式和危害機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治理修復的方式、開發利用的模式、基金來源等也有極大差異,因此,對土壤立法時,有必要針對農業土壤保護和工業場地環境風險管制適當分開立法,根據兩者的特征分別規定修復方式和目標、責任主體、資金來源、監督管理等,以增強土壤立法的實用性和針對性。
土壤修復法律制度的設計
土壤修復作為土壤環境保護及管理的一項新的制度,在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體內容應該包括如下方面。
土壤修復的法律義務及義務主體
土壤修復旨在控制土壤污染風險。立法應規定土壤修復是政府及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的責任者的一項法律義務。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活動造成土壤污染或損害時,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排污者有義務承擔清除污染和危害、恢復環境狀況的責任;當特定區域的環境質量惡化,對人體健康和財產造成危害或者威脅時,當地政府有義務組織環境區域土壤修復,改善環境質量。當然,排污者和政府責任有所不同,排污者主要對其個體行為產生的后果負責,政府在無法區別個體責任或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喪失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承擔責任。國外經驗顯示,確定一個更廣的責任主體范圍有利于解決土壤修復責任主體確定困難、資金需求量大等難題。污染責任者的范圍包括污染排放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處理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場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污染物的運輸單位等。當然,修復并不一定由政府和司法機構強制啟動,也可以由企業或者業主基于商業目的自愿進行。無論是強制修復還是自愿修復都需要符合相關的標準及要求。
土壤修復規劃
目前,我國受到經濟、技術條件限制,不可能對所有受污染的環境區域和場地進行修復,需要通過制定修復規劃或計劃來確定修復對象、目標和具體要求。土壤修復規劃或計劃屬于宏觀法律規制,是在事前對土壤修復進行總體和長期安排,要求首先要對各個區域或地區受污染地塊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根據污染狀況和人體健康、環境安全需要,列出治理、修復對象的優先名目清單,并設定修復行為的宏觀目標,部署總體行動。根據土壤修復的不同類別,修復規劃應制定短期、中長期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修復規劃,并對不同階段的修復設定不同目標和行動綱領。對此,法律應明確土壤修復規劃制定主體、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保證規劃的有序進行和有效實施。土壤修復計劃是對具體地塊的修復工作而制定的方案,包括采用的標準、達到的要求、時間安排、技術手段等。
土壤修復的目標及標準
土壤修復的原則性目標是消除污染土壤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危害和威脅,恢復土壤的特定用途。具體目標是由土壤環境標準確定。但在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適用的修復標準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是適用統一標準;二是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前一模式要求所有的修復工程都達到統一標準,這一標準可滿足各種土壤用途的要求,不管場地處于什么位置,將來的用途是什么。后一模式在適用標準時往往根據地塊環境評估的結果、人體暴露值、地塊將來的用途等做出不同的調整。歐洲國家多采用前一模式。美國和加拿大等國采取的是后一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統一標準模式對污染者一視同仁,不必支付太多的談判和溝通成本。不利之處是不加區別地適用統一標準不能針對土地開發利用的具體要求,可能造成過度修復,成本過大,不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后一模式靈活性強,有針對性,有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但是溝通成本大,決策過程復雜,在確定修復方案過程中投入專業技術力量大。中國歷來有適用統一環境標準的傳統,但是中國的國情復雜,區域差異大,統一標準缺乏針對性。此外,中國污染土壤修復剛起步,政策的制訂也需要考慮到修復成本對于社會的影響,建議我國在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逐步從統一標準模式向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模式轉變。
土壤修復社會參與機制
公眾參與是土壤修復中的重要一環,有效的公眾參與可以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緩解污染場地周邊的緊張關系,幫助尋求合適的修復方案,監督修復過程,補充政府執法力量的不足。應該在制訂污染土壤管理政策、風險控制措施直至具體修復治理、資金籌措工作等不同決策層面上,全面開展利益相關方的對話與磋商,促進形成共識的互動過程。我國土壤修復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嚴重不足,主要原因是缺少相關法律依據、缺乏公眾參與意識及相關渠道。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公眾參與制度,要求政府及污染土壤相關管理部門在土壤修復方案制定、修復驗收等環節組織公眾參與,設立專門的公眾交流機構,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加強對公眾的風險教育及參與能力建設。當公眾參與權受到侵犯時提供法律救濟。
污染土壤修復及其他受損害環境的修復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屬于公益事業,需要號召全社會各個層面力量的廣泛參與,引導鼓勵公眾參與修復計劃的制定、實施,對政府和企業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土壤修復機制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并為此貢獻智力、物力和財力等。
土壤修復的商業模式
目前從事環境修復的企業有上百家,但是對于修復企業而言,土壤污染修復領域的資金壁壘和技術壁壘都很高,行業及市場發展緩慢。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中期目標是:“到2020年,法規和標準體系初步建立,土壤污染修復基本實現市場化,農業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工業污染場地開發依法有序,大部分地區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遏制,部分地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全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穩中向好?!币獙崿F這個目標,當前亟需在明確責任主體和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按照“誰污染,誰付費” “誰投資,誰受益”“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基本導向,盡快建立起新型的商業模式,鼓勵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到土壤環境保護事業中,改變當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中央財政投入的單一局面。
土壤修復的基金保障機制
土壤修復需要耗費巨額資金,僅靠責任人單一的資金來源難以解決,各國趨于建立社會化的多元資金途徑。生態問題的根源是外部不經濟性,需從設置環境資源開發行為的經濟成本人手,由開發利用生態資源、造成生態問題、獲得經濟利益的主體承擔主要生態修復資金義務。此外,生態環境改善屬于公共利益范疇,政府理應投入部分資金。通過政府財政投入和轉移支付、政府通過各種財源建立的修復基金、企業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和生態修復保證金、社會捐助、銀行貸款等方式建立生態修復資金來源渠道,形成有力的資金支撐機制。合理的資金機制可以保證開發利用主體對土地資源的謹慎開發,同時避免生態事故后“一走了之”局面的發生。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環境基金制度支持土壤修復,還可以通過要求高危行業企業交納土壤修復保證金的方式保證對受損環境修復的資金需要。
不履行土壤修復責任的追究機制
土壤修復既是一項管理制度,也是一項法律責任。為了順應土壤修復的要求,我國的法律責任體系應進行如下革新。一是明確規定不履行修復責任的法律制裁措施。二是擴大損害賠償范圍。將法律救濟的范圍從傳統損失擴大到生態損害,將環境恢復期間環境資源和環境服務價值暫時喪失的損失納入損害賠償之列,并對其做出具體的規定。三是明確修復成本追償機制。當政府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代替責任人履行了修復環境的責任后,有權向責任者追償修復成本。四是延長訴訟時效。將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時效延長,在特定情況下可溯及既往。五是在潛在責任主體之間建立連帶責任。六是建立土壤修復責任社會化機制,如通過建立環境保險制度、環境基金制度等來分化和分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的監管機制
中國目前土壤修復的管理體制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環保部門主導,其他部門參與;另一種是城市土壤修復由國土部門主導,農村耕地修復由農業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污染治理實施監管。目前,土壤修復處于起步及試點階段,管理形式尚未固定,無論治理修復由什么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于環境污染治理修復相關活動的監管都不能缺位。
土壤修復工程技術復雜、隱蔽性強、時間跨度長、監管難度大。針對以上特點,政府對修復工程的監管應該體現如下特點:一是進行全過程監管。修復過程很長,包括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修復計劃和方案的制定,修復工程的開展,修復完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緊密相聯,一個環節現出問題,修復的效果可能大受影響。政府必須進行全過程監管,明確若干控制點進行重點審查。二是設立工程監理。土壤修復工程多為隱蔽工程,覆蓋后難以觀測,工程監理是質量的重要保障。三是技術審查和守法監督適當分離。政府對于工程和技術、評估檢測等問題并不在行,應該讓懂行的人做懂行的事。技術性和專業程度高的工作由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把關,政府審查程序的完整性及結果的合規性。四是根據新出現的情況及時調整修復方案。修復過程長,隨著調查的深入、技術的進步,可能會發現一些前期調查中未發現的污染和破壞,為此.應該要求修復責任單位適時調整修復方案,使新發現的問題一并得到解決。五是進行工程驗收。工程驗收是對于各責任方履行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核查及核證。修復不是一項無止境的工作,責任也要有一個終結。國家立法應該建立統一的治理驗收和管理程序,加強修復過程監管和結果監管。
土壤污染治理方案范文4
放眼全球,很多國家都曾遭遇過環境污染的難題,“品嘗”過環境污染造成的惡果,在治理污染方面都走過漫長而艱辛的道路。然而,不少發達國家通過利用環境科學先進的技術與嚴格的法規進行污染治理,已經獲得了豐碩的成果并積累了大量經驗,這些經驗對于我國的環境污染治理與修復不無借鑒與啟示作用。
西方的前車之鑒
環境污染幾乎是每一個工業化國家都曾經遇到的棘手問題。環境污染成為一種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全球性危機,始于18世紀末興起的工業革命。
從18世紀下半葉起,經過整個19世紀到20世紀初,首先是英國,而后是歐洲其他國家、美國及日本相繼經歷和實現了工業革命。在這些國家,伴隨煤炭、冶金、化學等重工業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城市化的推進,出現了煙霧騰騰的城鎮,發生了煙霧中毒事件,河流等水體也嚴重受害。
英國作為最早實現工業革命的國家,其煤煙污染最為嚴重;水體污染亦十分普遍。除英國外,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美國的工業中心城市,如芝加哥、匹茨堡、圣路易斯和辛辛那提等,煤煙污染也相當嚴重。至于后來居上的德意志帝國,其環境污染也不落人后。19世紀和20世紀之交,德國工業中心的上空長期為灰黃色的煙幕所籠罩,工業區的河流也變成了污水溝。
隨著工業化的擴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西方國家煤的產量和消耗量逐年上升,由此釀成多起嚴重的燃煤大氣污染公害事件。1943年洛杉磯首次發生的光化學煙霧事件,第一次顯示了汽車內燃機所排放氣體造成的污染與危害的嚴重性。在這一階段,污染源增加,新的更為復雜的污染形式出現,因而公害事故增多,公害病患者和死亡人數擴大,這體現出西方國家環境污染危機愈加明顯和深重。
20世紀50年代起,世界經濟由戰后恢復轉入發展時期。西方大國競相發展經濟,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經濟持續高速增長,這也使得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的大量廢棄物排向土壤、河流和大氣之中,最終造成環境污染的大爆發。
1972年6月,聯合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后,西方發達國家開始了對環境的認真治理,工作重點是制定經濟增長、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長期政策。20世紀七八十年代,這些國家在治理環境污染上不斷增加投資,如美國、日本的環境保護投資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2%。它們十分重視環境規劃與管理,制定各種嚴格的法律條例,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控制和預防污染,努力凈化、綠化和美化環境。到80年代,西方國家基本上控制了污染,普遍較好地解決了國內的環境問題。
1992年6月的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正式否定了工業革命以來的那種“高生產、高消費、高污染”的傳統發展模式,標志著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世界環境保護工作又邁上了新的征途——從治理污染擴展到更為廣闊的人類發展與社會進步的范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主張成為人們的共識,“環境與發展”則成為世界環保工作的主題。
在生態危機威脅著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今天,在許多發展中國家依然重蹈發達國家覆轍的情況下,重新審視與研究發達國家環境污染與治理的歷史,學習這些國家治理污染的經驗,就顯得十分的必要和迫切。
英國:利用技術科學治污
200多年前開始的第一次工業革命促進了鋼鐵、煤炭、化工和其他行業的繁榮,推動了英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然而與此同時,對于廢料處理和運營管理的疏失,也導致了化學廢料流入土壤或者直接排入地下,帶來非常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從20世紀中葉開始,英國就陸續制定相關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進行土壤改良劑和場地污染修復研究。英國土地修復技術非常規范,目前主要采取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修復三方面的技術。
對于泰晤士河的治理,英國成立了治理專門委員會和水務局(公司),對整個流域進行統一規劃與管理,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1850~1949年,英國政府開始第一次泰晤士河治理,主要是建設城市污水排放系統和河壩筑堤。1950年至今進行了第二次污染治理,不僅重建和延長了倫敦的下水道,還建設了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加強工業污染治理,采取對河流直接充氧等措施治理水污染。目前,全流域建設污水處理廠470余座,日處理能力為360萬噸,幾乎與給水量相等。泰晤士河沿岸的生活污水都要經過污水處理廠處理才能排放到河中,污水處理費用計入居民的自來水費中。
在泰晤士河的治理中,科學技術的作用同樣得到高度重視,尤其是泰晤士河的第二次治理。科學研究幫助水務局制定合理的、符合生態原理的治理目標,根據水環境容量分配排放指標及時跟蹤監測水質變化。經過100多年的綜合治理,特別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高強度治理,泰晤士河已成為國際上治理效果最顯著的河流,也是世界上最干凈的河系之一。1955~1980年間,泰晤士河總污染負荷減少了90%,河流水質已恢復到17世紀的原貌,100多種魚重返泰晤士河。
日本:針對立法 問責嚴厲
在工業化較早的日本,1968年的“痛痛病”事件直接導致了1970年《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1975年,大量六價鉻污染土壤事件在東京地區頻繁爆發,逐漸演化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進而引起全社會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關注。在此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公布了針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立法目的旨在通過確定土壤中的特定有害物質進而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對策保護公眾健康、確立相關措施防止人體健康受到污染的侵害等,主要內容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劃定受污染區域、消除污染措施的相關規定、變更土地形式和土地使用計劃的相關規定、委派調查機構、促進法律實體等相關規定等。顯而易見,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內容僅限于對已經污染的土壤的改良和恢復。但是,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并不僅僅限于這些專門立法,還有大量與土壤污染預防相關的外圍立法,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 Dioxine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染防治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審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這些外圍立法通過對大氣污染、Dioxine物質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特定化學物質污染、化肥和農藥污染以及礦物污染的控制,從不同方面來阻斷新的土壤污染源,從而達到預防土壤污染的目標。
日本在水資源安全問題上同樣有過沉痛的教訓。從20世紀60年代起,日本各地連續發生多起水污染造成的社會事件,引起日本全國的強烈反響。如九州地區的熊本縣,由于當地的化肥廠直接排放含有汞的廢水,使當地居民患上腦神經麻痹的怪病。
在輿論的壓力下,日本政府不得不下決心解決企業排污造成的水污染問題。日本首先從立法開始,短短幾年,先后通過了《控制工業排水法》《水質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質保全特別措施法》等法律,后來,日本又根據情況變化多次修改《水質污染防治法》。這樣,日本主管部門和法律部門就可以依據這些法律監督和管理水資源,并調查和追究污染水質的責任方。在這種法律和輿論的約束下,日本任何一級行政長官對水資源和居民用水的安全達標都不敢掉以輕心,否則不僅自己的“烏紗帽”不保,而且可能身陷法律糾紛。
日本為確保水資源安全,防止水污染,還建立了信息公開和居民查詢制度。在許多城市,主管部門都在供水系統的各個環節設立了監控系統。如東京都,從上游的水源到最終段的居民家庭管道,一共安裝了10多個檢測點,共有60多項檢測項目,而且隨時公布這些項目的檢測結果。居民每天可以從東京都水道局的網站上看到有關信息。如果居民感覺自己家中的水質有問題,可以電話詢問水道局,或登門查詢,水道局必須給予說明,或上門檢查。
為解決企業排放問題,日本政府采取了“鞭子加糖塊”的政策。一方面,嚴厲打擊非法排放的企業,作出嚴厲的處罰。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向投資建設污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提供一定的財政補貼,還給予稅率上的優惠。這些政策讓企業知道,與其違法排污被罰高額罰金甚至企業倒閉,不如拿出些資金修建廢水處理設施,而且還能得到政府的補貼,政策引導使日本在短時間內就杜絕了企業排放污水問題。
德國:摸清家底 區別對待
在工業化過程中,德國留下了許多污染場地,有15%~20%的土地被懷疑可能受到污染。調查結果表明,德國有30萬塊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業化時代,土壤保護已經成為德國環保的一項重要工作。德國的土壤保護工作做得比較深入細致,開展了污染場地調查,底數清楚,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首先,全面開展土壤監測。目前,德國各州都對土壤進行長期監測,全國共有800多個監測點,絕大部分是環保部門設立的,也有一些是農業部門設立的。聯邦與各州政府設立土壤污染調查小組,根據土地的用途,對土壤進行監測,隨時了解土壤特性的變化信息,同時觀察土壤發展趨勢,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其次,對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地塊進行排查、篩選,對重點污染地塊進行詳細調查,然后,通過情景模擬,開展土壤修復研究,制定技術方案并實施。
再次,建立污染場地數據庫。如薩克森州對全州污染土地建立了一個詳盡的數據庫,所有與土壤保護相關的州政府部門都可以使用這個數據庫,下一級地方政府也可以查找屬于本地區的污染場地情況。同時,建筑公司也可利用這個數據庫。通過這個數據庫,可以對全州土壤保護進行有效的動態管理。
德國還通過精密計算設計了一套指標來評估土壤風險:在綠色線上的,主要是預防土壤惡化;在黃色線上的,要發出警告;在紅色線上的,必須進行清理。
當然,土壤保護最好的手段是盡量少用土地。在工業化過程中,大量農業用地轉為工業、交通、住宅用地,土地利用的轉型導致了土壤污染。少用地意味著少污染。因此,現在德國對土地轉型利用實行總量控制,現在每年農業土地轉型利用的總量為50多公頃,到2020年年利用量不能超過30公頃;為滿足建設需要,重點向城市要土地,重視土地的重復使用,避免無節制地向周邊拓展,造成新的污染。
澳大利亞:改造污染土地成公園
和世界很多其他國家一樣,澳大利亞也逐漸將重度污染的工廠企業慢慢搬離城市中心和住宅區周邊。搬遷留下的空地會經環境署的嚴格評估并由開發商做出改造意見申請,獲得批準之后才允許將污染地塊修復和轉型為非工業用地。
澳大利亞很多受污染嚴重的土地最終并沒有轉型成商住用地。一些大型的森林公園、湖濱公園,由于可以廣種樹木、使土壤自然修復,更適合污染土地的轉型。獲得過多項大獎的澳大利亞BP石油公司遺址公園就是在原BP石油公司場地改造后建成的。這座公園中,很多被污染的土壤并沒有被運走,而是和有機物相結合,重新加以使用,通過自然法則,慢慢把土地凈化。對于被污染土地的修復工作,澳大利亞的標準和規格非常高,曾經被嚴重污染的奧林匹克公園地塊,已經被改造成了適合全家出游的綠色天堂。
在悉尼西區一個工廠變住宅區的地塊改造中,市政廳要求改造者必須把所有被污染的土壤全部裝進密封的卡車中,沿特定路線運出后,傾倒在專用的屏蔽空間內,最終用水泥板封存。光這種土壤修復就耗資500萬澳幣,約為2500萬人民幣。
土壤污染治理方案范文5
啟示之一:
立法治污是常用手段
土壤污染并非中國特色,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某些發達國家就因傾倒化學廢棄物而導致嚴重的土壤污染。上世紀70年代,美國發生了著名的“拉夫運河事件”,引起民眾對土壤污染問題的關注,美國在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該法律的制定推動了美國土壤修復市場的發展。
在時間上,及早立法贏得主動
梳理東西方國家的立法情況,會發現日本在時間上走在了多數立法國家的前列。
進入工業化較早的日本,1968年的“痛痛病”事件直接導致了1970年《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在經過 20 世紀 50、60 年代的重化工業大發展后,日本的土壤污染情況一度非常嚴重。日本在 1970~1980 年間進行的專項調查發現,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染農業用地的區域有 124 個,面積達到6350 公頃。而到了 1986 年,已查出的污染地區累計為 128 個,面積達到 7030 公頃。20世紀70年代以后,城市地區頻繁出現了大量土壤污染事件。最具代表性的是1975年,大量六價鉻污染土壤事件在東京地區頻繁爆發,逐漸演化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進而引起全社會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關注。在此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公布了針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日本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包括《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對策法》。其中,《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治和消除農業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質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經被污染的農業用地,內容主要包括指定及變更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地區、制定及變更農田土壤污染對策計劃、指定及變更特別地區、調查測定農業土壤污染、現場調查、農作物等種植的勸告等等。
當然,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并不僅限于這些專門立法,還有大量與土壤污染預防相關的立法,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Dioxine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濁防止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審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這些立法通過對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特定化學物質污染、化肥和農藥污染以及礦物污染的控制,從不同方面阻斷新的土壤污染源,從而達到預防土壤污染的目標。
顯而易見的是,及早立法與全面方法,使日本在保護土壤和防治污染方面卓有成效,理應成為多數國家學習取經的典范。
在設計上,兩種模式防治結合
縱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有獨立的立法模式與附屬于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模式之分。在立法體例上采取獨立的立法模式,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單行法規范對象進行立法的有日本、韓國、德國、荷蘭等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與此相對,采取附屬性立法模式的國家有美國、英國、俄羅斯和東亞、東南亞一些國家,主要是將其有關土壤保護的有關內容分散在一部法典或其他法律的不同位置之中。
而在東亞和東南亞地區,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等國,均采用附屬性立法。這些國家雖然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都在其環境保護相關立法或政策中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明確規定。如文萊的《環境命令草案》,泰國的《自然環境質量法》,馬來西亞的《環境質量法》,新加坡的《環境保護法》及印度尼西亞的《20 號政府令》。
眾所周知,專門立法效果顯而易見,那么是否建立在其他法規之上的“法中之法”就效果不佳呢?結論是否定的。
以俄羅斯為例。至今,俄羅斯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保護土壤的立法均建立在其他法律法規之上,即在其他相關法律中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規定。目前,主要是在《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俄羅斯土地法典》《俄羅斯聯邦大氣保護法》《俄羅斯聯邦水法典》《俄羅斯居民衛生安全防疫法》《俄羅斯聯邦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中有一些相關規定。其中,《俄羅斯土地法典》中規定了土地保護的目的和土地保護的內容,其中包含對土壤及土壤肥力的保護;并責成土地的所有人、土地的管理者、土地的使用者以及承租人都應該提高土壤的肥力,采用環保的工藝進行生產,不應當因為自己的農業活動而使土壤的生態狀況遭到破壞。同時規定了消除污染后果、保持已達到的土壤改良水平,復墾被破壞的土壤、恢復土壤肥力等土壤污染修復方法。以《俄羅斯聯邦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為例,其對使用的農藥、化肥的一系列試驗、登記、生態鑒定等活動,以及對使用農藥化肥制劑的嚴格規定,都是對土壤污染的預防制度。農藥、化肥的過度使用是造成農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因而要建立和完善農藥、化肥的使用制度,尤其要禁止使用劇毒農藥,對于高毒、高殘留及殘留期較長的農藥要限制使用。
由此可知,在立法的頂層設計上,無論是專門的立法,還是綜合的立法,都是一種形式而已,其目的都是為了防治結合,并不會由此影響到對于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效果。
在進程中,多次修法應對變化
在這方面,韓國做得比較好。
盡管韓國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始于 1995 年,從時間上而言要晚于日本。但在應對發展變化和立法進程中,做得比較好。為了使立法更有針對性和取得實效,韓國對相關法律進行多次修訂和完善,確保了立法始終跟上發展變化進程。
自1995年開始,此后經過多次修訂,韓國主要完善健全了《土壤環境保護法》和《土壤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其中,《土壤環境保護法》的頒布,使韓國得以建立一個土壤污染防治的綜合法律框架,對土壤環境保護產生了積極影響。尤其是1996 年,韓國環境部建立了“土壤污染監測網”,以防止與礦山、精煉廠、軍事基地、儲油設施、垃圾處理場相鄰地區的土壤污染。
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及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及時應對、修訂完善法律,使法律法規始終與變化同步,與時代同步,不僅強制實施土壤污染調查、土壤污染的指定和修復等制度,而且極大促進了企業自愿進行土壤污染治理,取得了較好效果。
在內容上,細致嚴謹豐富內涵
從我國的實際國情而言,法律層面有個瓶頸問題,即:立法易,執法難!
不止在中國,其他國家也有這方面的教訓。而在執法層面做得較好的國家無疑是德國,其立法內容的豐富與嚴謹執行值得我們學習。
可以說,德國是一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有著立法和執法豐富經驗的國家。目前,德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聯邦土壤保護法》和《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其中,《聯邦土壤保護法》于 1998 年 2 月 6 日通過,該法的最后條款于1999 年3月1日實施。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土壤變質回避義務、凈化主體及其義務、污染土壤調查義務和情報公開制度等。
為了保障農業生產過程中不污染土壤和水質,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德國提出發展生態農業,并制定了一系列農業環境保護政策和法規,例如《肥料使用法》《自然資源保護法》《土地資源保護法》和《垃圾處理法》等。因為在農業生產中經常要施肥也會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為此德國在1996 年制定了施肥法條例,將其肥料的使用依法規范,防止因施肥而引起土壤污染。
德國人以嚴謹細致而著稱于世,面對立法與執法這么嚴肅的話題,德國人當然會更加嚴謹細致,更為務實執法注入了豐富內涵,具有借鑒意義。
啟示之二:
科技治污起關鍵作用
世界多個國家的經驗做法說明,采用科技手段和先進技術,可以更有效地開展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取得明顯的效果。
以英國為例。眾所周知,英國是早期工業發展國家,有著極為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英國最早開采的礦主要是煤炭、鐵礦、銅礦,時間都在300年以上。隨著經濟發展與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許多礦區早已停止了開采,但當年開采遺留下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卻并沒有消失。在嘗試使用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技術進行治理的過程中,考慮到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的英格蘭和威爾士,將挖出的污染土壤并移至別處,但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從20世紀中葉開始,英國就陸續制定相關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進行土壤改良劑和場地污染修復研究。經過探索與發展,當前的英國土地修復技術非常成熟和規范。具體而言,其科技手段主要分為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修復技術三個方面,值得許多國家學習和推廣。
物理方法治理重金屬
物理方法常見有三種:①電動土壤修復法,主要適合重金屬污染物治理,在電場作用下通過電滲流或電泳等方式使土壤中的重金屬被帶到電極兩端從而清潔污染土壤。②熱處理法,即對土壤進行加熱升溫,使揮發性有害重金屬或揮發性有機物揮發出土壤并將其收集起來集中進行處理。③機械清洗法,該方法是一種較新的石油污染修復技術,采用純粹的機械方法異位清洗土壤。
化學方法降解污染物
分為化學柵法、化學氧化法和生物修復技術三種。①化學柵法。該方法是利用一種既能透水又具有較強沉淀污染物能力的固體材料,將其置污染堆積物底層或土壤次表層的含水層,使有機污物滯留在固體材料內,從而達到控制污染物擴散并對污染源進行凈化的目的。②化學氧化法。該方法是向被石油烴類污染的土壤中噴灑或注入化學氧化劑,通過與污染物之間發生氧化還原反立,使污染物以降解、蒸發及沉淀等方式去除掉,最終達到凈化的目的。③生物修復技術。早在1983年,英國就提出了利用超富集植物清除土壤中重金屬污染的思想,即生物修復技術。首次利用遏藍菜屬植物修復了長期施用污泥導致重金屬污染的土地,并證實了這一技術的可行性。
目前,英國已開發出多種耐重金屬污染的草本植物用于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的治理,并已將這些開發出來的草本植物推向商業化進程,建立了超富集植物材料庫。
啟示之三:
分類治污使效果明顯
在工業化過程中,許多國家都會不可避免地遇到各類污染問題:水污染、固體污染、大氣污染、礦物質污染、農藥和化肥殘留物污染……針對不同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必須采用不同類別的方法和手段,方能有針對性地取得明顯效果。以德國以例,德國在工業化階段留下了許多污染場地,有15%~20%的土地被懷疑可能受到污染。調查結果表明,德國有30萬塊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業化時代,土壤保護已經成為德國環保的一項重要工作。
針對土壤保障和環保工作,德國的策略是“分類治污”“逐步深入”。
開展調查摸底數
德國的土壤保護工作做得比較深入細致,開展了污染場地調查,底數清楚,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首先,全面開展土壤監測。目前,德國各州都對土壤進行長期監測,全國共有800多個監測點,絕大部分是環保部門設立的,也有一些是農業部門設立的。聯邦與各州政府設立土壤污染調查小組,根據土地的用途,如森林用地、綠化用地、耕地以及特殊用地等,對土壤進行監測,對土壤的生物、物理、化學特性以及有害物質含量等進行描述,目的是隨時了解土壤特性的變化信息,同時觀察土壤發展趨勢,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排查篩選定方案
對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地塊進行排查、篩選。治理土壤污染的第一步,是對所有懷疑可能受污染的地塊進行登記造冊,并展開預備性調查,范圍包括潛在的污染源、以前的廠區以及廢料堆放地。第二步,根據調查結果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有沒有必要采取措施排除危害。第三步,對重點污染地塊進行詳細調查,內容包括有哪些污染物,濃度多少,哪些污染物在什么時候會對人體健康、動植物、水環境、土壤、大氣以及文化資產等造成危害。第四步,通過情景模擬,開展土壤修復研究,制定技術方案。第五步,制定污染治理與土壤修復規劃并實施。
建立數據動態管理
根據調查結果,德國會對各州污染土地建立了一個詳盡的數據庫,所有與土壤保護相關的州政府部門都可以使用這個數據庫,下一級地方政府也可以查找屬于本地區的污染場地情況。同時,建筑公司也可利用這個數據庫。通過這個數據庫,可以對全州土壤保護進行有效的動態管理。
在土壤修復方面,德國的理念是保護土壤的特殊功能,而不是土壤本身,對不同功能的土地,區別對待。哪些土壤需要治理?德國通過精密計算設計了一套指標來評估土壤風險:在綠色線上的,主要是預防土壤惡化;在黃色線上的,要發出警告;在紅色線上的,必須進行治理。
少用土地避拓展
當然,土壤保護最好的手段是盡量少用土地。在工業化過程中,大量農業用地轉為工業、交通、住宅用地,土地利用的轉型導致了土壤污染。少用地意味著少污染。因此,現在德國對土地轉型利用實行總量控制,現在每年農業土地轉型利用的總量為50多公頃,到2020年年利用量不能超過30公頃;為滿足建設需要,重點向城市要土地,重視土地的重復使用,避免無節制地向周邊拓展,造成新的污染。
表土剝離防污染
除了以上德國分類治理的辦法效果明顯外,日本在分類治理方面也有“一招鮮”:表土剝離。該方式即剝離受污染地區的表土并覆蓋或進入其他未受污染地區的表土。
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后,日本曾一度污染嚴重。其中,土壤中的超標物質有鎘、銅、砷等,尤其是鎘超標的土壤占污染田地面積的 90%左右。為了治理土壤污染,日本開展了特定的土地改良事業,并指定了一些地區為防止土壤污染對策地區。在具體治理過程中,日本各地根據地下水位、地質條件及污染程度等的不同,因地制宜選取填埋客土法或上覆客土法等方法。
其中,前者是先剝離被污染的表土并就地挖溝掩埋,其上利用砂石土形成“耕盤層”,最上層客入剝離自其他地區的表土(通常是干凈的山地土);后者則是在污染的表土上直接客入礫質土形成耕盤層, 再客入剝離自其他地區的山地土。這兩種方法都需制作一層起隔離作用的“耕盤層”,以防止植物根系扎到客土層以下的污染土中。因此,為確保植物生長在無污染的土層中, 剝離自其他地區的表土形成的客土層應保持一定厚度(通常在 15 cm 以上)。這種表土剝離方法已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與推廣。
啟示之四:
稅政治污促主動作為
梳理發現,世界各國在稅政治污方面有兩個方面的成功做法:一是直接向生產企業和主體征收環境稅;二是對于低碳生態工業企業和主體減免其他應繳的稅費。這兩種通過稅費手段防治污染的辦法不妨稱之為“稅政治污”,這樣可以更好地促進工業主體主動作為。
以美國為例。美國環保局(EPA)在 1995 至 1996 年間制定了棕色地塊行動議程,1997 年5月,克林頓政府為落實這項議程,發起并推動了“棕色地塊全國合作行動議程”。在該議程的倡議下,美國國會于 1997 年 8 月通過了《納稅人減稅法》,以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刺激私人資本對棕色地塊清潔和振興方面的投資。四是美國 2001 年通過的《小型企業責任免除和棕色地塊振興法》,對有關免除中小企業有關 1980 年《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中的一定責任,促進棕色地塊的清除和再利用,為棕色地塊振興提供經濟援助和其他目的等進行了規定。
據一份世界觀察研究所的報告說,環境稅在世界各國成功地減少了污染。有研究人員發現,在荷蘭已用環境稅手段減少重金屬的排放,瑞典已用來減少氧化氮的排放,在德國則用環境稅手段減少有毒廢物的產生。報告說,可以用這些稅收抵消工資稅,歐洲聯盟委員會已建議在歐洲聯盟范圍內征收碳稅和能源使用稅,以此來減少工資稅作為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手段。
啟示之五:
賠償治污為責任底線
一旦發生污染問題或事件,及時合理地賠償由此帶來的環境、身心健康和治療費用等方面的損失,考量著政府和民眾的底線。
提到土壤污染及相關賠償的話題,美國人會想起“拉夫運河事件”。20世紀40年代拉夫運河干涸后被一家化學公司購買,當做垃圾倉庫傾倒工業廢棄物。后來,該公司將充滿有毒廢棄物的河道填埋覆蓋后轉贈當地教育機構。政府在這片土地上蓋起了大量住宅和一所學校,隨后的多年間,這里的居民不斷患上各種怪病。
更讓美國人心驚的是,當時全美境內有成千上萬個類似拉夫運河地塊的危險廢棄物簡易填埋場,猶如一顆顆定時炸彈,嚴重威脅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迫于強烈的輿論壓力,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即“超級基金”,這一法案也因此被稱為《超級基金法》。該法規定了危險物質泄漏事故的報告制度和國家應急計劃制度;明確了負有治理責任的主體包括總統、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險廢物設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營運人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治理的行動,一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費用應由發生危險物質泄漏設施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或該設施所處土地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承擔。
為了解決治理費用承擔者不明或費用承擔者無力承擔治理費用的問題,該法規定建立危險物質信托基金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責任信托基金。該法還規定了治理費用承擔者費用承擔的范圍和限度以及財政擔保,并對揭發、檢舉非法泄漏危險物質違法者的人規定可給予最高達1萬美元的獎金,對違法者可處以每次2.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每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以下罰款,對累犯者,每違法持續日的罰款額可高達7.5萬美元。
值得關注的是,超級基金的初始基金為16億美元,來源有兩個:13.8億美元來自對生產石油和某些無機化學制品行業征收的專門稅;2.2億美元來自聯邦財政。1996年美國國會修改超級基金法時,將基金總數擴大到85億美元。其中25億來自年收入在200萬美元以上企業的附加稅;27.5億來自聯邦普通稅;3億來自基金利息;3億來自費用承擔者追回的款項等。
超級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的費用:一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實施的,針對那些不符合《全國應急計劃》的廢物處置進行的遷移和補救行為的全部費用;二是任何個人實施的,針對那些不符合《全國應急計劃》的廢物處置進行的其他“必須”的責任費用;三是因泄漏危險物質而造成的對“天然資源”的破壞等等。
啟示之六:
社會治污提專業水平
土壤污染防治,必須走市場化與專業化相結合,社會民眾廣泛參與的道路。
一是堅持倡導以專業化為基礎的市場化。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經驗表明,專門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對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會產生較大沖擊,法律實施也為土壤污染防治產業帶來巨大市場,形成了新的經濟增長點。這在日本和韓國尤為成功。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立法寬嚴不一,決定性的因素是不同的國情和區情。立法過寬,難以遏制土壤污染;過嚴,則不僅傷害經濟,也不利于土壤污染的整治。
二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的多元化和民事責任的社會化。這是因為,無論政府還是污染者,都無法單獨承擔土壤污染整治的巨大費用,法律責任的多元化必不可少,并通過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保險制度等實現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責任的社會化。 土壤污染調查、整治業務對專業技術性和職業誠信的要求很高,須由專門機構來承擔。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稱之為委派調查機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有關設立、變更和終止和監督事項。韓國《土壤環境保護法》詳盡規定了“土壤相關專業機構和土壤凈化業務”,還特別規范了禁止出租土壤相關專業機構的書面授權、禁止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土壤凈化業務的注冊等具體制度。
土壤污染治理方案范文6
土壤污染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很多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壤生態的保護也因此成為一個國際性難題,為了喚起人們對土壤的關注,聯合國宣布2015年為國際土壤年,這也是第一個國際土壤年,顯示出全世界對土壤問題的重視。 為了使我國農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為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我們倡議全社會都來關注土壤改良問題,倡導土壤改良新理念,動員各方力量開展健康土壤科普宣傳工作。
為了更好的呵護我們腳下的土地;為了使我國農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為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了國家大計我們倡議成立中國土壤修復研究院。
中國土壤修復研究院的宗旨:
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
中國土壤修復研究院的業務范圍:
1、建立中國土壤修復研究院門戶網站;
2、定期中國土壤污染治理及土壤修復行業資訊;
3、接受全國各部門委托對特定土壤分析研究;
4、接受全國各部門委托對特定土壤提出科學可行的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