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相關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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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相關法律范文1

商業保理概述

商業保理,指的是設立專門的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的一種商業行為。根據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的定義,保理業務是指保理商以受讓供應商因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前提,為供應商提供的綜合性金融服務。(陳霜華、蔡厚毅,《商業保理實務與案例》,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1頁。)

商業保理的本質

即便是在暗保理的情形下,保理商與供應商之間仍有關于債權讓與的約定。(朱宏文,《國際保理法律與實務》,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54頁。)關于商業保理的本質,業內很多人士認為是應收賬款的轉讓。我認為則不然,筆者此處采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田浩為先生的觀點,應收賬款轉讓只是商業保理的前提,不是商業保理的本質,商業保理的本質在于它的綜合l生。它是一項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的商業活動。如果一項商業活動僅僅是應收賬款的轉讓,那不可能被認定為商業保理。必須是在應收賬款轉讓的前提下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才能構成商業保理。而應收賬款轉讓可以說是商業保理的前提與核心,但是它本身并不能構成商業保理的本質。

商業保理業務模式

根據商業保理的資金鏈上下游結構可以將商業保理分為兩個階段分別討論各個階段的業務模式。資金鏈下游階段是應收賬款賣家向保進行融資,資金鏈上游階段t是商業保理企業的資金來源融資。

“X+商業保理”模式?!癤+商業保理”模式指的是位于資金鏈下游的應收賬款賣家向保理商進行融資的商業模式。“X+商業保理”模式又分為商業保理一般模式、反向保理模式以及應收賬款池模式。

商業保理一般模式:商業保理一般模式,指的是日常經營中存在大量應收賬款的商業企業將全部或者部分應收賬款打包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進而融資的一種保理業務模式。商業保理模式是最典型也是最常見的模式。該種模式的交易結構存在兩個核心的法律關系。一是基礎合同法律關系。商業活動中買賣雙方以信用結算方式進行某種實質性商業交易,形成合格的應收賬款。二是保理合同法律關系。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進而獲得融資,并由保理商提供約定的金融服務。

實務中按照應收賬款的轉讓是否須通知債務人將此種模式分為明保理和暗保理。按保理公司是否可向賣方追償為標準可分為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反向保理模式:反向保理,是指在保理業務開展過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不是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基礎商業合同中賣方)與保理商,而是基礎商業合同中買方與保理商。此種保理模式下,主要是基礎商業合同中買方與保理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保理業務的開展是否順利,核心在于買方的信用程度。

這種保理模式的出現是源于商業活動中存在買方規模很大而供應商數量多、規模小且分布分散的情況。保理商關注的核心在于買家的信用程度,進而形成應收賬款資金的回收預期。采用反向保理模式,眾多小供應商可以借助大買家的高信用程度來對應收賬款進行融資,進而既降低了小供應商的融資成本,也促進了商業交易活動中的資金的流動性。它可以確保大買家與眾多小供應商之間保持一種信用交易等低成本交易和高流動性的交易鏈條。

應收賬款資金池模式:應收賬款資金池模式,顧名思義,就是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將眾多的應收賬款進行打包分類,再轉讓給保理商的一種保理模式。主要應用于買方數目較多且較為分散的情況。該種模式免去的單筆保理業務的多重保理費用,且買方較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散風險。

“商業保理+X”模式?!吧虡I保理+X”模式指的是位于資金鏈上游的商業保理企業的資金來源融資模式?!吧虡I保理+X”模式又分為“商業保理+再保理”、“商業保理+理財產品”、“商業保理+資產證券化”三種模式。

“商業保理+再保理”模式:再保理,指保理商從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即賣方受讓應收賬款后,再以該應收賬款為標的向其他保理商或者具有保理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轉讓進行再次保理的一種商業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理商實質是充當一個信用中介的角色,其資金來源于再保理業務。

“商業保理+理財產品”模式:保理商和資產管理機構進行合作,將受讓的應收賬款進行打包分級,并通過一系列增信措施進行信用升級,并以此為基礎資產設計資產管理計劃等理財產品。后期再通過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銷售推廣進而融資。此處應當注意應收賬款期限與理財產品期限的匹配性。

“商業保理+資產證券化”模式:保理商受讓應收賬款后,與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具備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合作。將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進行拆分、組合,輔以增信措施,使其符合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要求,進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此處,作為基礎資產的應收賬款,除了應當滿足“合格應收賬款”的條件以外,還應注意應收賬款賬期與資產支持證券的期限相匹配,確?,F金流的順暢。

“合格應收賬款”研究

所謂合格應收賬款,是指什么樣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商業保理業務開展之基礎的應收賬款。合格應收賬款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是可轉讓性。作為商業保理業務基礎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可轉讓性。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或者是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不得轉讓。也就是說,前述兩種應收賬款不具有可轉讓性,無法完成商業保理的前提即應收賬款的轉讓,不屬合格應收賬款。

二是權屬清晰。這里是說作為商業保理業務基礎的應收賬款,必須權屬清晰。如果應收賬款具有較大爭議甚至處于訴訟或者仲裁之中,保理業務中尤其是無追索權的商業保理中,應收賬款轉讓完成之后,應收賬款的報酬和風險瞬時移轉于保理商承擔,則保理商對于應收賬款的資金回收預期會大打折扣,這對于保理商極為不利,且保理合同的效力也有可能受之影響。

三是基礎商業關系真實。作為商業保理I務基礎的應收賬款,其本身的形成必須是基于真實、可靠的商業活動。因為只有是基于真實、可靠商業活動的應收賬款其資金才具有可回收性。若是基于商業欺詐形成的虛假應收賬款進而商業保理,則無疑是騙取保理商信任進而進行融資,這不但違反商業保理監管規定更是涉嫌觸犯刑法中詐騙罪之行為。

基礎合同對保理合同的影響

基礎合同約定禁止轉讓。應收賬款具有可轉讓性是作為“合格應收賬款”的必要條件,但是如果基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另行書面約定或者口頭約定該應收賬款禁止轉讓,那么就有可能對保理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

如果在保理合同簽訂、應收賬款轉讓過程中,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對此項禁止轉讓約定三緘其口,保理商在不知道相關事實的情況下,由于該禁止轉讓約定是基礎合同雙方的內部約定,該內部約定不應約束作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商。故而,此種情況下保理商仍可取得應收賬款的所有權,而應收賬款原權利人則需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在保理合同簽訂、應收賬款轉讓過程中,保理商已經知道了禁止轉讓之約定,然而依然與應收賬款原權利人簽訂保理合同、完成應收賬款轉讓的,保理商與應收賬款原權利人之行為構成惡意串通,保理合同應屬無效。

金融相關法律范文2

關鍵詞:金融風險;法律制度;防范;完善

一、金融風險概況以及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是指由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信用不佳甚至破產倒閉從而造成的機構的重大損失,以及由此引發的金融體系的紊亂和國民經濟的動蕩。金融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等等。信用風險一直是金融行業面臨最主要的風險。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活動就是貸款和投資,貸款和投資都需要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或者投資對象進行信用考察并對其信用做出判斷。但是由于各種主管或者客觀的因素,金融機構在借款和投資之前得到的點查信息可能存在誤差。又或者是借款或者投資對象突況導致其信用大大降低。這些就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風險,也就是借款或投資對象無法償還金融機構的資金。如果金融機構不能提前預料并做好此情況發生的準備,此風險會給集榮機構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雖然近幾年來金融機構的資產儲蓄、應對措施有所增多以及閩融信用度的普遍提高,但此類情況還是時有發生。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也是我國金融風險中的一大重要風險。操作風險多發是我國金融行業中的一大特征。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機構治理體制和機制的失敗,金融機構內部對其內部的越權、失誤等違反治理體制問題的不及時處理,這就會導致金融機構操作風險的多發;金融機構外部信息技術系統由于各類重大災難事件而導致的信息失效也會給金融機構在成極大的損失,加大操作風險。從今年來我國金融機構發生的操作風險來看,我國金融機構操作風險較高,且由于金融機構內部而導致的操作風險占主體??缧袠I、跨市場的風險。目前,金融創新是金融行業增加收益。提高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但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經營模式合外部生態環境同時變化的情況下,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創新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風險。一方面,目前市場上已經出現很多種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模式,不僅有以事業型為主的金融輔助公司,而且也有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公司模式。另一方面,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等機構在改進經營模式的過程中產生的各類跨市場的金融工具或產品。這些都會成為金融機構跨市場、跨行業的風險因素。

二、我國金融風險的原因

我國金融風險的原因,究其根本是法律法規以及體制制度的不完善。

(一)金融行業有關征信管理法規制度的缺失

征信就是收集、評估和出售市場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征信體系建立的目的主要是解決金融市場交易中信息不對等。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金融行業也快速發展,經濟活動也日益頻繁。金融機構對于借款人或投資人的信用考察也越來越有必要,金融機構也越來越依賴專門的征信體系來完成對借款人或投資人的信用考察。但就目前來說,我國的征信體系處于起步階段,管理法規制度缺失,這就會造成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或投資人進行信用考察時的信息不完善或者有偏差,給金融機構帶來信用風險。

(二)金融詐騙等處罰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

法律對于金融詐騙和違反相關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所追究的法律責任的缺失和不完善,不足以對犯罪人員構成威脅和震撼,不利于防范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給金融機構帶來負面影響。

(三)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滯后

現行的企業法律制度就破產來說,在管轄和受理、監督制度等方面都不利于債權人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就會導致金融機構的債權惡化,不良記錄積累對于金融機構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對于防范金融風險和完善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內部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改進征信系統的相關法律規定,減少金融機構的各種風險。這要求相關部門的政府人員和執法人員以及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加大對此法律法規的探討并最終完善;加大金融欺詐和違法相關法律的形式責任,加大相關法律的震懾力。這就要求相關法律人員對相關法律規定探討并作出改動;對企業破產法律作出先關調整。

(二)相關部門加強社會主義現代化文化的建設,加大宣傳信用力度并加強培養全社會的自律意識。提高全民的信用素質和道德素質。

[參考文獻]

[1]袁媛,吳孫克.金融風險控制與法律對策研究[J].中國經貿,2012(22).

[2]吳坤龍.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法律制度的完善探析[J].金融商務,2015(2).

金融相關法律范文3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動產擔保;權利擔保

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和協調運行的基礎性力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融資難都是制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又難于破解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信貸融資難的主要因素則是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動產作為擔保物,而中小企業的主要資產卻多以動產和權利為主?;诰徑馊谫Y難現狀,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行政部門、企業積極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并付諸于實踐。融資擔保模式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并不斷探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的實踐

中小企業享有的權利種類繁多,擁有的動產資源豐富,這些動產與權利都可成為擔保物,因此,減少金融機構對不動產擔保的依賴,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具有廣闊空間和大好的前景。近幾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機構對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創新的力度不斷增加,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1、用益物權擔保融資的創新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權?!段餀喾ā返?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作擔保物并無限制,這為用益物權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實踐中,基于林地承包經營權、采礦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作擔保融資的模式,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融資創新的范疇。這些用益物權用于擔保融資,幫助了許多中小企業利用潛在價值得到所需信貸資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貸銀行的資金使用率。

2、財產權利質押融資的創新

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實踐中,對于債權人而言,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押的風險較難控制,因此,金融機構并不愿意接受這些財產權利質押。近幾年,金融機構關于財產權利質押貸款的探索與創新主要是完善質押融資中的權利價值評估、權利出質登記、權利交易等相關操作環節,以此降低融資風險,消除金融機構的顧慮,推動權利質押融資的發展。此外,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探索拓展應收賬款質押的類別,由此出現了訂單質押、旅游門票收費權質押等融資模式,這些融資模式把企業無形財產轉化為了動態資產,緩解了企業融資難的狀況。

3、其他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權利擔保融資模式創新的實踐還有很多,如簡陽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推出的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嘉興銀行推出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義烏地區推行的商位使用權質押貸款等等。這些權利擔保融資模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動產資源種類較多,融資空間廣闊,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黃金、黃酒、大蒜等動產質押貸款模式,再如山東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推出的鋼結構抵押貸款模式,這些新的擔保創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了銀行貸款的良性循環。

(三)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保證擔保融資創新主要是聯保貸款模式,即三個或三個以上企業按自愿原則組成聯保體,銀行對聯保體成員進行授信,成員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融資模式。根據行業、地域的不同,各銀行采用的中小企業聯保貸款模式亦不同,有聯?;鹉J剑▍f會聯保模式)、網絡聯保、行業聯保、聯貸聯保等多種模式。聯保貸款模式有利于成員間內部監督,相互督促及時還款,同時,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變性、易操作性,聯保貸款為中小企業獲得了更多的信貸資金。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與發展,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扶持。而權利和動產擔保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發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1、權利擔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權抵押貸款缺乏法律依據

自2008年嘉興市推出排污權抵押貸款以來,排污權抵押貸款模式迅速在全國蔓延。關于排污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多種觀點: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屬用益物權;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具有準物權屬性;有學者認為,排污權是種新型的環境役權;有學者認為,排污權屬于人役權。也有學者認為,排污權進入物權體系困難重重,而將排污權歸入合同債權既在理論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權靈活運作。然而,依物權法定主義,排污權并未作為物權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其物權屬性不能確定。同時,排污權的環境役權、人役權、合同債權性質也局限于理論探討,沒有得到立法機關的確認。因此,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實踐探索還缺乏法律依據,對于排污權的屬性、排污權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權交易的條件等問題都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與完善。

(2)河道沙石開采權、商位使用權擔保貸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簡陽市探索出沙石開采權質押融資模式,為保障這一模式順利實施,人民銀行簡陽市中心支行會同簡陽市水利局了《簡陽市河道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然而,對于沙石開采權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河道沙石屬礦產資源,沙石開采權則屬于采礦權,若此種主張成立,則沙石開采權屬用益物權,沙石開采權擔保的方式應為抵押。《水法》、《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沙石開采權性質并沒有規定,因此,沙石開采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滿足哪些條件此項擔??梢猿闪?,仍有待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

目前,全國許多金融機構推出了商位(鋪)使用權擔保貸款。對于商位使用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商鋪使用權能否轉租等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2、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動產擔保融資的發展,動產質押監管這一融資擔保模式迅速興起。在實踐中,動產質押監管的一般操作模式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動產進行質押擔保,銀行委托第三人(一般為物流企業,在動產質押監管中作為監管人)代為監管質物,履行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質物的數量、質量的監管,對債務人或出質人出入庫權利予以限制和約束,必要時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予以監管,發現有害于質權人利益的情形時及時通知質權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由于法律對“監管”的概念并無明確規定,我國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動產質押監管實施過程中債權人與監管人主要通過質押監管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因此,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到的風險出現時,債權人與監管人的權責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積極完善動產質押監管的相應法律法規,為動產質押監管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規范的缺失

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與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實踐中,擔保機構擔保效力不足,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要積極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融資擔保業監管主體、為擔保機構確定對等的權利與責任,消除現存的政策,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

(二)法律環境的缺失

1、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對擔保登記制度、擔保物流轉制度的規定不健全,這導致設定擔保難,實現擔保債權難。因此,要積極制定和完善各類擔保物的流轉制度和擔保登記制度,以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提供法律支撐。

2、征信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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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 金融融資 中小企業 問題

當今我國中小企業仍然存在著融資渠道相對單一狹窄的問題。除了一部分資信良好、資產規模大的中小企業可以從銀行或者債券、股票市場獲得融資資金之外,大部分中小企業只能憑借內源資金或借助民間成本代價高的的借貸融資?;ヂ摼W融資模式給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提供了全新的融資選擇和融資方式。

1我國互聯網金融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的主要模式

我國中小企業對互聯網金融融資主要有四種選擇:一種是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作為媒介進行雙方借貸的P2P網貸,P2P網絡的融資優勢在于融資周期短、每筆融資數額小,可以幫助中小企業準確、快速地找到資金所有者,從而達到降低與避免資金的信息不對稱的目的。第二種是利用相關交換期權、股權等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眾籌模式,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項目融資方式多樣,回報手段豐富,適合于初步創立的團隊項目或中小企業。第三種是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提供融資平臺來直接或者間接地給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資金的電商融資。這種模式的主要優勢在于企業擁有充足的自有資金,而且對龐大的的商家客戶數據能夠進行高效便捷的處理等。第四種是由商業銀行為代表,包括保險、基金等其他金融機構通過對互聯網和傳統融資服務進行重構而成的互聯網金融門戶,這種模式的主要優勢是能夠從從大量的互聯網數據中快速提取有用的信息,并將這些數據進行變現,整個過程主要與云計算為基礎的信息處理技術,所以其信息處理額速度可效率都是不容小視的。

2我國互聯網金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面臨的主要問題

2.1互聯網方面技術風險高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互聯網給人們的生活、工作和學習帶來了巨大的改變的同時,也引起了一系列的安全問題。尤其給互聯網金融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技術風險。一方面互聯網融資平臺大多數是從網上渠道來收集憑證和信用數據,所以難以確保其有效性、持久性和真實性。另一方面,互聯網的公開性和可傳播性將使黑客入侵或者操作員操作等安全問題帶來嚴重的后果,如系統癱瘓、信息泄露、用戶及企業的權益受損,甚至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

2.2中小企業方面的自身弊端

我國中小企業創業最大的弊端在于這些企業的資產規模都較小,而且創立時間較短,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由于大部分中小企業由于資金問題或者是對技術創新引領企業反發展的人事不夠,導致其在當今日新月異的市場需求和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無法適應,最終面臨失敗的風險。其次,對于中小企業沒有能力或者沒有意識去申請審計該企業財務報表導致的財務報表狀況透明度與準確度不高的問題,商業銀行因為難以或無法確認中小企業的財務風險和盈利狀況,所以降低了對這種企業提供融資的興趣。再次,我國部分中小企業對自身的管理也存在很大的問題,他們常常售賣殘次品、惡意拖欠貸款等以維持企業的生存。實際上這種只顧眼前利益、目光短淺的做法,不僅加劇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而且對我國企業發展、金融業的發展都帶來了不好的影響。

2.3缺乏監管

到目前為止,國家法律部門還尚未出善金融風險監管與控制體系來指導與防范 P2P模式等其他互聯網融資平臺的融資風險的相關法律。在缺乏法律監管的情況下,甚至出現了金融詐騙、貪污洗錢等惡性事件。所以,解決互聯網金融簡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當務之急是,對網絡銀行等互聯網金融機構行監管,以避免發生金融事故及金融風險的發生。

3關于如何解決互聯網金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探究

針對當前互聯網背景下,我國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相關管理者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及時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不斷完善現有的融資方式和制度,進而能夠使中小企業在激烈的行業競爭中融到資金,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這對中小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來說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3.1加強互聯網技術安全建設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對互聯網的依賴性也越來越強。尤其是對互聯網金融來說,金融體系對互聯網技術的依賴性越強,意味著危險系數也就越高。所以,互聯網技術的安全建設是互聯網金融健康運營發展的關鍵。一方面,要加強互聯網技術安全建設,要注重安全技術專業人員的發展。不僅要在在人才招聘上重點考察技術安全人員的基本素質,更要考察他們的創新能力,而且還可以通過論壇交流、座談會交流、企業內部培養教育等方式進行經驗吸收,以應對日新月異的安全問題的出現。另一方面,加強互聯網技術安全建設,要從管理下手,不論是企業領導還是普通員工,在思想上都應十分注重互聯網安全,切實把維護互聯網安全安全是每個金融從業人員的首要職責。通過定期開展互聯網安全教育工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將加強互聯網技術安全建設落實到實處。

3.2中小企業應不斷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

中小企業要想利用互聯網融資解決自身融資問題,必須充分把握住機遇,觀察市場動態,積極做好企業的規劃與發展,從各方面提升企業的綜合實力。首先,要加大企業的創新力度,對規模受限制的中小企業而言,只有通過科技創新,才能依靠科技進步帶動公司發展,從而擺脫中小企業融資資金規模越小、還款能力越低、融資頻率越高、融資風險越大、企業融資越困難難的惡性循環。其次,加強財務管理。主動申請審計該企業財務報表,加大企業財務的透明度,并主動配合金融融資體系的財務調查的審核工作。最后,要加強企業管理,增強企業良好信用形象的建設。首先要禁止售賣殘次品、惡意拖欠貸款等現象的發生。對公司的產品,從生產到銷售到售后,每一個環節都不允許破壞產品質量,影響企業形象現象的發生。只有加強企業管理、維護好企業的良好形象,才能夠吸引互聯網金融融資的發展,而且這對企業的長遠發展也是大有益處的。

3.3加強監管,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監管部門執行與管理互聯網融資平臺的最重要與基本的依據就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出現互聯網融資漏洞問題,并引起惡性事件發生時,監管部門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明確事故責任并進行追究,以達到威懾犯罪分子、監督行業規范操作、控制風險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如下:首先明確監管主體,確定監管范圍。打破金融業整體行業的限制,根據互聯網金融業業務的不同,將其進行分類,明確各自的監管范圍和職責。其次,盡快頒布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條文,明確各主體的權利義務,規范其運作流程,及風險防范措施,規范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對于突發事件,要及時解決,不能因為暫時沒有法律條文作為參考而延誤耽擱,并根據具體情況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再次,向已有的法律進行吸收借鑒,例如西方發到國家的金融業發展一直處于領先地位,我們可以將他們的有效的法律監管制度應用到我國的基本國情的發展上。還可以集思廣益,征求廣大法律專業專家和學者的意見,全面督促進國家法律部門對相關法律的起草與實施。

4小結

綜上所述,對于我國中小企業難以獲得融資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情況復雜。如果單純依靠傳統方式進行融資,難以打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而當前互聯網金融融資無疑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現狀提供了新的契機。在這種契機下,中小企業和互聯網金融應牢牢把握機會,冷靜分析應對這一過程出現的問題,互相監督、互相進步,從而推動我國互聯網金融和中小企業的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黃陽華.我國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轉型升級融資支持研究――最優金融結構的視角[J].經濟管理,2014(11).

[2]趙川翔,夏宇,劉雯雯,張曉真.互聯網金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可行性分析[J].中華建設,2015(06).

金融相關法律范文5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監管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現代經濟生活中一種重要的投資工具,對于促進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已經初步建立,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步比較晚,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與國外發達國家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如何增強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有效性,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科學化、規范化地發展,是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因此,研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與監管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鑒于此,筆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與監管措施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前提是對基金關聯交易監管模式的正確選擇。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模式主要有 “政府監管”和以“行業自律”兩種,就“政府監管”模式而言,這種管理模式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主要由于證券市場管理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其涉及面廣、難度高和監管內容的多樣性,使得單靠政府管理機構而缺少自律性組織的配合,很難實現既有效監管又不過多行政干預的平衡。而“行業自律”模式通常把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利益上,對投資者利益往往沒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由于沒有立法做后盾,監管手段較軟弱;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目前基金市場尚不成熟,還沒有建立起一種完善的誠信體系,市場機制還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應當在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同時,高度關注效率與公平的平衡。在選擇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時,不能單純依靠某一監管主體,采用政府與自律管理的有機結合模式更符合我國國情。為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我國對基金管理人監管制度應以政府監管為牽引,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適度政策扶持,建立以基金管理人監管為核心內容的內外有機結合的監管體系。其中,內部監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設計,以及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等等;而外部監管主要包括政府監管,市場機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等方面。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是金融市場上重要的投資工具,當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還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外部監管機制不完善和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三個方面,其具體內容如下:

1.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

當前我國投資基金法律監管層次主要是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法律。而《證券法》作為證券行業的基本法,是對基金業市場主體及其運作進行規范的法律。其中,《證券投資基金法》在涉及證券投資監管方面的法律條文規定較為粗放,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條文銜接不夠緊密,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法》都沒有對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做出明確規定,與國際成熟市場的規范標準有較大差距,難以從立法角度全面保護基金投資人利益,而且其條文多為原則化的表述,基金管理人與受益人發生利害沖突的行為形態萬千,缺乏對實際操作的指導。

2.外部監管機制不完善

外部監管機制不完善主要是指證監會的監管力度不足和基金行業自律監管虛化兩個方面的內容。在證監會的監管力度不足方面,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證監會監管不到位,監管力度仍然不足。主要是由于對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等監管力度仍然不夠。在基金行業自律監管虛化方面。目前證券業的自律機構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主要是由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現行體制中的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基本受制于證監會的集中管理;二是由于我國自律監管的立法不完備,自律機構的組織機構和規則的發展不同步造成的。

3.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

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選擇上,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實行的是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存的二元結構體制,董事會處于基金治理的核心,受監事會的監督,兩者均向股東大會負責,使得股東大會的決策和監督無法達到最佳的水平。二元結構體制構架下監事會監督作用非常薄弱,在我國,經常出現基金托管人反而與基金管理人站在同一立場上,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我國的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數眾多而且高度分散,絕大多數基金持有人偏好于短線操作以博取差價利潤,由于持有人監管成本太高、不具備專業知識因而無從發揮投資基金的專家理財優勢等,使得持有人大會的實踐結果并不理想,減弱了基金持有人的監督功能。

三、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措施

為進一步提高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水平,針對上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措施可以從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完善外部監管機制和加強內部監管建設三個方面入手,下文將逐一進行分析。

1.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金融相關法律范文6

[關鍵詞]:獨立性 審計 現狀 措施

一、引言

獨立、客觀、公正是審計的特征,其中獨立性又是其他特征的前提和基礎,缺乏獨立性的審計,注定是失敗的,在法律嚴格的西方國家,審計的獨立性更是為大家所看重的,一旦突破獨立性的底線,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2009年畢馬威職員曾協助新世紀金融公司進行了一些“不正當”的行為而在美國被,畢馬威在對該公司進行審計時,允許其篡改會計數據,使其帳面數據“扭虧為盈”,后來新世紀金融公司破產,該公司破產受托人因此要求畢馬威支付1億美元的罰款。在法律完善的美國,審計獨立性是審計行業關注的焦點,在法律不夠完善的中國,審計獨立性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政府權威部門如CICPA、審計署等只制定了加強審計獨立性的措施,并未給出權威、令人信服且科學嚴格的定義,本文認為獨立性定義應該是美國獨立審計準則委員會在2001 年11 月的《審計人員獨立性概念框架披露草案》中規定的,將審計獨立性定義為不受那些削弱或有可能削弱審計人員做出公正判斷能力的因素的影響,這一審計獨立性的定義為我國眾多學者所研究和引用。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且該獨立性涉及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對曾經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的相關業務進行審計。

三、我國審計獨立性發展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1、我國審計獨立性現狀

我國審計制度建立較晚,基本上脫胎于計劃經濟體質,計劃經濟時代國有企業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國有企業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審計的經濟監督作用不明顯,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投資決策日益需要高質量的財務會計信息,對審計獨立性的要求不斷提高。

我國傳統計劃經濟下會計師事務所“掛靠”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體制,導致審計獨立性不夠,且這種獨立性的缺乏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表現不太充分。1999年政府主管要求所有會計師事務所全部“脫鉤”,這樣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就逐步為公眾所接受和認同。

但在實際審計實踐中,審計獨立性或多或少的受到被審計單位,上級單位或行業主管機構甚至政府部門的干預,導致審計結果不能反映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甚至存在審計人員被打擊報復的現象。社會審計業務中,被審計企業既是委托方又是被審計方,最終審計費用還是被審計企業支付,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處罰措施不到位,所以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出個審計報告,皆大歡喜。

2、產生問題的原因

我國審計的獨立性與西方相比明顯弱化。原因是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對審計違法相對寬松,一般以民事賠償為主,刑事立案為輔,再加上會計師事務所的縱容,特別是有個別會計師事務所依靠政府成立,與政府相關人員關系盤根糾結,也是導致審計獨立性未能從實質上獨立的原因之一。

四、提高審計獨立性的策略分析

1、逐步改善市場環境

首要的措施就是改善市場環境,使更多的投資者認識到會計報表透明度的重要性。穩定的投資環境不僅需要監管者的維護,同時需要投資者的支持。若限制股票發行價及各種不符合規范的投機行為,可能可以引導投資者更關注股票發行者的經營業績及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其次,要加大披露力度。我國公司很少披露管理層動向及長期計劃,對關聯交易也披露不足。證監會可以逐步出臺對財務報告的要求,增加對公司經營及管理的披露要求。一方面要詳細披露審計收費及非審計收費;另一方面要披露是否原審計人員在公司任職或者原公司職員變為審計人員進而監督注冊會計師是否保持了獨立性。

2、公司治理結構改革

我國上市公司都要求設有獨立董事,但是實際上,獨立董事發揮的作用并不大。鑒于此,獨立董事應發揮其獨立性。同時很多上市公司雖設有內審部門,但內審會計師與外部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溝通交流并不頻繁。

3.完善相關法律責任體系,加大審計違規處罰及監管力度

對相關法律的清理、匯編和編纂,實現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相關法規的系統化也非常重要,協調《審計準則》、《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盡量使之趨同,理順相關法律間的關系。其次,要強化刑罰,加大處罰力度,要合理增加刑事責任中的罰金與行政責任中的罰款數額,在審計失敗的情況下,有必要簡化股民訴訟的流程以降低訴訟成本。最后要加大監管力度,盡管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對審計獨立性的約束,審計并沒有實質上獨立,這也說明人們并不從本質上信任審計。加強政府機構職能部門的監督,獎勵檢舉人員和知情者也是一種鼓勵手段。通過一系列改善措施,審計獨立性也將會日益提高。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跨國公司的發展,國家與國家、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系不斷加深,特別是始于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充分地表明了一國的經濟或一個企業的發展要想獨善其身是不可能的,審計國際化日益成為必要,必須加大國際合作力度,學習西方先進的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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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遠慧,宗剛.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產權經濟學分析[J].中國審計,2000(4).

[5]牛建軍,郜揚.審計獨立性設計的經濟學分析[J].天津商學院學報,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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