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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體系范文1
【關鍵詞】地方金融 管理 法律建設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許多地方的金融機構發生了金融風波,從而這些地方金融風波事件中不難發現,地方金融監管體系存在很大的漏洞,而地方金融風波的發生會給群眾的利益以及社會的發展造成巨大的影響,為此,建立中央、地方分層金融監管體系已成為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
二、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多管現象較為嚴重
盡管我國地方金融機構得到了規模性的發展,但是地方金融機構存在著嚴重的多管、重復管理現象?,F行中央垂直金融監管架構下,地方金融機構大多由銀監部門負責監管,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相繼成立了一些機關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管,在這樣的環境下,地方金融機構既要受到銀監部門的監管,又要受到政府部門的干預。
(二)金融管理目標不一
金融管理目標的不統一,就會給地方金融管理造成難度。就目前來看,有的地方金融機構管理目標是推進國際金融建設,有的則是加強金融環境和金融服務體系建設,還有的是將重心放在了金融創新上。雖然說不同的金融機構有著不同的管理目標,但是在“統一金融監管”的大全加下,地方金融機構應當,要確立有效、相、科學的管理目標。
(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權責不相符
在地方金融管理中,地方金融管部門權責不相符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就地方金融封信防范工作來看,金融風險處置工作的職責已經由地方政府負責,而金融風險信息卻由監管部門地方分支機構負責,在這種環境下,會影響到金融管理效率和質量。
(四)地方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缺失
就目前來看,我國地方金融是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雖然國務院,央行、銀監會適時出臺了一些行政法規規章,但是地方的金融監管乏力制度還比較欠缺,難以適應地方金融發展的需要。首先,我國尚未出臺有關地方金融管理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非常少,由于法律法規的確實,使得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出現了各自為政的現象;其次,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缺乏系統性,尚未形成系統的監管法律體系,影響到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
三、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建設的意義
在現代社會里,地方金融機構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與其管理有著之間的關聯,加強地方金融管理,可以更好地促進地方金融的穩定發展。然而在實行央行垂直向下金融監管的框架下,地方金融一直有利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存在著很大的漏洞,而法律作為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執行的依據和保障,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規,才能為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提供保障,脫離了法律的金融監管管理工作就會舉步維艱,難以正常的開展下去,從而影響到地方金融的發展[1-2]。故此,加強地方金融法律建設格外重要,只有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建設,才能確保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促進地方金融的有序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的更好發展[3]。
四、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策略
(一)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
建立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可以更好地監管地方金融機構,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穩定。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對需要上市的地方金融機構進行全方面的核查,只有達到法律要求的標準后才可以給以審批;要明確地方金融機構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
(二)明確地方金融管理的法律目標
地方金融管理離不開法律,它需要法律制度給予保障,法律制度對地方金融管理的目標設定至關重要。首先,要將地方金融管理的機制、政策、措施形成常態化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來督促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從而促進地方金融合法化、正規化發展;其次,要加大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秩序。在經濟發展對資金需求不斷擴大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高利貸、地下錢莊也迅速崛起。而高利貸、地下錢莊的擴張將會對地方金融秩序造成較大的威脅。而以法律為依據,加強法律建設,依法進行金融監管,可以更好地維護地方金融秩序,規范地方金融市場,例如,在溫州市金融管理中溫州市政府為貫徹執行金融改革工作[4],建立了“一辦(市金融辦)一行(市人行)二局(溫州銀監分局、溫州保監分局)”的管理結構。這一管理結構旨在實現中央與地方協同管理溫州金融發展與改革,賦予地方金融管理部口實權,將游離于中央監管之外的民間融資、新型金融機構和業務納入管理范圍,在這樣的金融管理結構下,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的開展,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另外,溫州市在推進金融綜合改革的過程中,加快了相應立法工作,做到依法改革,有法可依。2013年漸江省頒發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2014年溫州市頒布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這一配套的地方法規,改變了溫州內民間融資無法可依的現狀。
(三)地方金融機構市場經營行為的法律監管
地方金融機構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一部分,其經營活動是在市場環境下進行的,地方金融機構市場經營行為合法與否直接影響到地方金融市場秩序,會給地方金融管理帶來巨大的難度。在此,相關部門就必須對地方金融機構市場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將地方金融機構市場經營行為納入到法律范圍內,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市場進行法律確認,從而將地方金融市場行為引入正規,從而規范地方金融市場秩序,為地方金融的發展營造一個健康環境,降低地方金融發展風險[5]。另外,在地方金融管理中,還可以借鑒國外的管理經驗,如美國,美國實行的是“雙線多頭”的金融管理體系,在這種管理體系下,不存在政企不分的問題,避免了政府對地方金融的過度干預。同時,在這種金融管理體系下,為地方債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了地方債券得到了快速發展。
五、結語
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問題的缺失是地方金融管理工作難以開展的核心和關鍵,只有加大地方金融管理法律的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來約束地方金融機構行為,規范地方金融市場秩序,從而更好地推動地方金融的發展,促進我國經濟的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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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體系范文2
利率政策慢慢松開松動的信號從溫州傳來。
從今年10月21日,浙江溫州農信社客戶存貸款時可以討價還價了,除溫州縣市所在地和柳市鎮所在地外,信用社全部實行浮動利率。試點的357家農村信用社有很大的權力決定信貸資金的存貸價格。作為中央銀行進行利率改革的實驗田,溫州農村信用社可以對存款利率上浮30%,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70%,這比商業銀行20%的浮動范圍有了更大的空間。
更多的信息顯示,一場以信貸資金存貸款利率為突破口的利率改革正在醞釀中,而放開存貸款利率正是利率市場化的關鍵。
其實早在去年,央行已經在全國8家農村信用社進行利率改革試點,但在近日,央行明顯加大了利率改革的節奏。
近日央行行長戴相龍明確表示,下一步改革的重點之一就是擴大利率浮動幅度,穩步推進人民幣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由市場供求決定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在保持人民幣幣值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隨著外匯儲備的上升,逐步放寬對資本交易的管制,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更為重要的信號是,銀行利率市場化甚至被寫進黨的十六大報告中。
“利率市場化將帶動整個金融體系的變革?!币晃唤鹑跇I人士評價,在加入WTO、金融市場面臨全面開放的壓力下,利率市場化正在消除利率政策化和照顧大型國有利益的色彩,原來扭曲的資金價格正在被糾正,資金的價格開始更多由市場資金供應量和市場需求量來決定。
但就在國內金融界對放松利率管治而欣喜時,利率市場化的風險也悄然而至,金融改革顯然迫切需要應付利率市場化風險的相關機構和。
為何選擇溫州?
“溫州農信社利率改革關乎利率改革全局?!闭憬鹑跇I一位人士,根據央行利率改革步驟,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先農村、后城市,先大額、后小額。央行在溫州進行357家農村信用社大面積的利率改革試點后,下一步將在金融業全面推進利率改革。
溫州發達的資金市場為央行進行金融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市場基礎。在溫州進行利率改革試點,不僅能吸收民間高利貸資金,而且有足夠的資金優勢化解放開利率帶來的風險和沖擊。
據人民銀行統計,截至今年3月,溫州城鄉居民儲蓄余額為650.4億元,企業存款381.76(溫州企業96%以上為民營性質),外匯存款余額16.1億美元。在溫州正規的金融渠道里,已經集聚了超出1000億的民間可流動資金。
而在民間地下流動的資金則無法統計,人行溫州支行今年初的一項調查顯示,2001年溫州中小企業的總資金來源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民間借款的比例約為6∶2.4∶1.6。按2001年末溫州中小企業貸款余額400億元,中小企業借入的民間信用約為170億。同時,在企業創業資本中,以業主個人名義借入的民間借款約占總資產的7.5%,即125億元。此外還有個人之間的消費性、互借貸等,合計民間信用規模約300億-350億元。這部分資金長期處于不斷的流轉拆借當中,加上部分民間借貸,總的資金可能還要大得多。
大量的海外溫州人成為溫州財富的另一大提供者。截至2001年底,溫州和上海比較兩者的外匯儲蓄額分別為15.6億美元和120億美元,然而兩者2001年全年的外匯交易量分別是40億美元和70億美元。
“如何解決民間資金拆借一直是金融管理部門思考的?!睋晃唤鹑跇I人士分析,能否將民間資金納入正規金融渠道是檢驗利率改革成功與否的標志之一。據悉在資金充足的浙江,利率放寬后,資金供大于求,貸款利率上浮70%對農村信用社并沒有吸引力,誰也沒有調到70%上限,反而是農信社偏高的存款利率吸引了部分商業銀行存款。自去年利率改革后,至少有20%的資金從當地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機構流向農信社。這也是選擇溫州進行利率試點的另一原因,資金充足可以減少農信社調高存款利率對周圍商業銀行的沖擊,防止金融動蕩。盡管是摸著石頭過河,溫州大部分農信社每月調整一次利率,有的調整時間更短,資金價格變化越來越體現市場的供需。
利率職能錯位
“利率市場化更重要的意義是帶動利率監管體系的變革?!鄙钲谝晃粯I人士認為,在過去利率管理時,人民銀行并沒有利率政策最終決定權。
這位人士稱,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實施,金融管理體系的重要進步是,制定和實施貨幣信貸政策基本上不受地方政府部門的干擾,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利率政策最終決定權不是掌握在人民銀行手中而是在國務院。
在這樣的利率體制下,確定和調整利率主要是考慮各方利益的重新調整,而利率政策引導和改變資金供求這一職能退居次要位置。據不完全統計,1996年-1999年間七次降息累計減少利息支出2600多億元,2002年這次降息預計進一步減少企業利息支出600億元,但對刺激投資和促進增長作用并不明顯。
帶有色彩的利率政策將給未來的利率改革造成什么現在尚難以給予評估。據介紹,利率作為一般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在資金的供求雙方選擇的機會和權利是平等的。但中國利率政策往往帶有政治任務,如對大型國有企業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和下浮均不超過10%,對指定的512家大型國有企業貸款利率不上浮。
過分管制的后果是,人民幣資金價格扭曲,并對國內外資金市場變化反映遲鈍。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利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并指定詳細的結息管理辦法。價格管制還使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與市場脫節,同資金供求沒有關系。隨著金融市場主體的變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逐漸走向市場,不同的金融機構經營成本和經營策略不同,資金成本不同,統一利率已制約其各自的。而銀行企業化后,更需要根據客戶資信和風險度以及自身經營確定利率浮動幅度。
加入WTO后,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中國資本市場和出口越來越大,隨著外資并購和QFII等政策施行,國際利率水平的波動對人民幣影響逐步加大,利率市場化已如弦上之箭。
金融法律體系范文3
關鍵詞:金融產品;瑕疵;質量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3.0019
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明_要求我國金融行業將繼續以規范為主要目標,其中,金融消費關系是影響該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金融產品質量是金融消費關系的生命線,一旦出現金融產品瑕疵將會嚴重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因此金融產品瑕疵認定成為促進金融行業規范發展的關鍵。
產品瑕疵來源于大陸法系國家的瑕疵擔保責任。德國學者認為,產品瑕疵是產品的實際性能偏離其應有的性能;臺灣學者認為,產品瑕疵是一般所稱之的缺點,于買賣法上是未盡符合債之本旨。英國法則指買賣標的物不具備一般價值、效用或契約訂立時保證的品質[1]。金融產品瑕疵同產品瑕疵一樣,是指金融產品不具備實際應有的處分、投資等價值,或者不符合訂立契約時金融經營者對風險、收益等重要事項書面或口頭的告知與承諾。不同于產品缺陷,金融產品瑕疵強調金融產品是否能滿足金融消費者在締約過程中有權期待的價值、性能,不存在造成人身傷害的不合理危險。目前,鮮有學者討論金融產品瑕疵認定問題。面對立法的模糊和理論的空白,筆者希望本文對日后規制金融經營者行為及最終規范金融行業發展有所裨益。
一、金融產品瑕疵認定的實踐難題
2016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該院民六庭2015年金融案件結案534件,較2014年的220件上升142.73%[2]。金融監管部門收到的投訴比例也居高不下。2016年第一季度,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共接收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投訴總量為5855件,同比增長7.65%。投訴范圍涉及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合同糾紛、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涉嫌違法違規。其中涉及人身險的共有3341個,因未盡說明告知義務產生的糾紛占14.09%,因夸大保險產品收益、錯誤解釋保險條款、混淆保險與銀行理財儲蓄概念、隱瞞免責條款與退保損失等涉嫌欺詐誤導銷售有601個,占違法違規投訴總量的99.41%[3]。無論是銀行、保險或證券領域,金融消費案件當事人各執一端,最終聚焦于金融產品質量,故對金融產品瑕疵的認定至關重要。
(一)銀行理財產品瑕疵認定的現實窘境
案例一:渣打銀行理財產品糾紛
2012年初,張女士在渣打銀行購買一款掛鉤某港股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經理稱無論該港股股價跌幅如何始終能保證90%的本金。但銀行方面未提及理財產品合同中的“產品描述”,始終未告知客戶實際只將10%的本金孳息敘作掉期交易[4]。張女士在損失10%本金后,投訴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稱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話術、產品合同涉嫌違規,要求返還本金并賠償應得存款利息。一方面,張女士認為銀行誤導銷售,推介、勸誘信息與理財產品合同文本上的表述不一致。銀行故意避重就輕,只強調該產品可以保證90%的本金,卻未主動告知該產品資金投向和比例。在理解合同主要條款都存在困難的情況下,銀行更應主動告知諸如資金投向和投資比例等可能影響客戶重要權益的事項。另一方面,張女士認為銀行未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設計產品,未在產品名稱中明確表示投資資金的比例。銀行則認為已按照最標準的話術向客戶充分告知風險。銀監局《回復》表示:無證據顯示渣打銀行在產品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符合監管法規要求等違規銷售情況。
金融經營者雖在合同條款中對風險進行說明、提示,但為銷售金融產品,只強調高收益,在推介時未主動說明格式條款或者說明與銷售文本不一致,金融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此存在分歧。
案例二:胡某訴某銀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2011年3月,胡某在某銀行認購銀行代售的基金產品,在交付100萬認購款時,胡某在交易憑條及背面的《風險提示函》上簽字,并記載“本人充分知曉開放式基金風險,自愿辦理、自擔風險”的條款。后因該基金虧損,胡某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18萬元及投資期間利息。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未對胡某進行風險評估,但銀行已盡到合理風險告知義務。胡某簽署“已閱讀、已知曉”條款,且有多次投資經驗,應當自行承擔全部損失。二審法院則認為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銀行在金融消費關系中應根據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資金狀況推介合適的金融產品。即使胡某簽字確認知曉風險,但不能免除銀行締約前的風險評估和適當推介的義務[5]。
雖然金融產品合同文本中載有風險提示條款,但金融經營者未對金融消費者進行風險評估或者不考慮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資金狀況,向金融消費者銷售超過其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這種不適當推介是否為金融產品瑕疵值得商榷。
(二)保險產品瑕疵認定的實踐沖突
案例三:馮某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汝南縣某支行、富德生命人壽保險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4年8月,不識字的馮某到某銀行一再強調辦理存款業務,但銷售人員隱瞞馮某為其購買9萬元的保險產品,全程未告知辦理的是保險業務。馮某雖在當天得知并返回銀行索回保費,但馮某仍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后簡稱《消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規定,以金融消費欺詐為由至法院,要求銀行和保險公司賠償27萬元。該案被媒體稱為國內首例銀行金融消費欺詐巨額賠償案。
一審認為,銀行職員明知馮某要辦理存款業務,卻違背原告意愿辦理保險業務,馮某對保險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應為可撤銷合同。馮某當天辦理退保手續,可視為馮某撤銷該合同,且馮某財產權益未受到侵害,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駁回馮某的請求。馮某上訴辯稱,一審判決對銀行的虛假宣傳、承諾等欺詐事實,認定不清。馮某系接受金融服務的消費者,應受到《消法》的特殊保護,不應以《合同法》為裁判依據。況且國務院2015年11月《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金融機構不得采取隱瞞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6]。二審法院認為馮某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撤銷合同并獲得退款,未實際受損,同時也未舉證證明相關權益遭受損失,故維持原判[7]。
金融經營者不明確表明金融產品性質,誤導消費者以為辦理的是存款業務,并夸大金融產品收益,利用消M者投機心理銷售不合適的保險產品。一旦遭遇投訴則以金融消費者簽名為由否認欺詐,最多也只是返還保費而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自金融消費納入《消法》以來,越來越多的金融消費者據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法院對該問題則持謹慎態度。暫且不論金融消費欺詐是否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僅金融經營者頻繁誤導銷售、不如實告知產品屬性和風險,是否認定為提供具有瑕疵的金融產品、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便存在實踐分歧。
(三)證券理財產品瑕疵認定的操作難點
案例四:金某訴某證券公司財產損害糾紛案
2013年8月,金某在某證券公司推介下,購買一款保本保收益產品,年化收益11%,沒有任何風險口頭承諾。2014年7月,該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未經批準擅自銷售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受到江蘇省證監局的行政處罰。產品到期后,金某損失本金32余萬元,利息11萬元。遂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全部損失。法院認為該公司違規銷售金融產品且未如實告知金某代銷產品未獲批準的事實,一定程度上影響金某對金融產品風險的判斷,應對金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8]。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是通行做法。但證券公司未經批準違規代銷金融產品,即金融經營者不具備銷售資質,是否應認定為金融產品瑕疵。若是,代銷金融經營者應承擔何種性質的法律責任,承擔的賠償額度是否因金融經營者說明告知信息的程度而有所差異。
二、金融產品瑕疵認定的立法困惑
(一)金融產品瑕疵認定的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梳理
認定金融產品瑕疵的核心問題是對金融產品質量的理解,即金融產品的質量標準是金融產品瑕疵的認定標準。筆者從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兩個層面梳理出關于金融產品瑕疵認定的相關規定。
(二)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認定金融產品瑕疵存在的問題
1.法律適用范圍不周延。
第一,法律認定金融產品瑕疵的涵攝面不足?!断ā返诙藯l對金融產品瑕疵的認定與普通產品瑕疵保持一致,即不符合“質量”或“說明要求”。關于金融產品“質量”的認定,普通產品絕大多數工業質量標準,諸如規格、材料等不能適用于金融產品。關于金融產品相關信息“說明”,金融產品的無形性使金融消費者難以憑借感官認識其質量,專業復雜性使得金融消費者更難以憑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金融產品的瑕疵問題,金融產品的高風險性要求金融經營者以合適且顯著的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相關財產性權利及風險。而對普通產品的安全警示主要是對人身安全的警示,因此說明的內容和方式亦有所不同。然而,《消法》和《產品質量法》統一指向“質量不僅應當符合產品本身應當具備的要求,還應與樣品或者宣傳的信息一致”。僅這一點,就不符合金融產品本身設計要求或者與廣告宣傳等推介信息不一致的金融產品,也應被認定為存在瑕疵??紤]到《合同法》、《消法》、《產品責任法》自身規定性和金融產品的特殊性,金融產品瑕疵認定不能直接套用普通產品瑕疵認定標準。
第二,《消法》的金融產品瑕疵認定兼容性不強,認定瑕疵情形不全面。《消法》的僅規定金融產品質量和說明兩種瑕疵情形。而20余部下位階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對金融產品瑕疵認定僅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金融經營者及其銷售人員的資質問題;(2)金融經營者的內控系統;(3)產品風險評估以及與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匹配;(4)產品、風險等重要信息的說明與提示;(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瑕疵情形。除質量和說明之外,金融經營者及銷售人員的主體資質也與金融產品瑕疵息息相關。金融產品受到嚴格監管,不具備法律資質的銷售人員可能會影響產品信息的說明,導致出現金融產品瑕疵。同時,《消法》規定的“風險警示”不能涵蓋全部與風險相關的瑕疵情形。除書面或口頭適當、明確警示“金融產品存在風險,購買投資需謹慎”之外,在推介金融產品時,還應考慮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金融產品的風險等級的匹配度。普通產品一般不強調產品和消費者之間是否合適,即使消費者并不是產品的受眾群體,該產品也不能認定為存在瑕疵。但銷售的金融產品超出金融消費者承受風險的能力范圍,此亦為金融產品瑕疵。
第三,《消法》的金融產品瑕疵認定適應性不夠,相關規定未突出金融產品瑕疵認定的重點、特點。既然《消法》第二十八條將金融消費單獨列出,意味金融產品必然異于普通產品,以致于《消法》一般規定已不足以認定金融產品瑕疵。由于金融產品的高風險性,大多數規范針對金融產品風險評級和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詳細規定,旨在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相對有財產安全保障的金融產品。為彌補金融消費者與金融經營者對金融產品信息獲取的不對稱,產品、風險揭示等信息說明成為保障金融產品質量的關鍵,應是重點規制對象,也是異于普通產品瑕疵的特別之處。雖然《消法》在金融產品信息說明范圍中提及“風險警示”,但平行地列舉“價款費用、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說明對象,掩蓋風險警示的重要性。
2.上下位階法律規范的矛盾。
第一,上、下位法間缺少紐帶,不能一一對應、有效銜接。關于“質量”,目前我國很少直接從金融產品質量進行規定,甚至20余部法律規范沒有出現“質量”字樣,因此難以從低位階規范中找到關于金融產品質量的明確表述及規定。只能通過傳統“產品質量”界定理解下位階規定,但是普通產品質量特性并不能一一適用于金融產品。其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一是普通產品質量特性完全不符合金融產品。金融消費者通過金融經營者對信息的運作實現對資金的管控并獲取收益,不可能存在對金融產品的實際使用,因此不涉及普通產品的可用性和維修性。二是普通產品質量特性未囊括金融產品質量的全部特性。金融產品具有高風險性,金融經營者要向消費者銷售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而普通產品一般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只要雙方合意,經營者無需考慮消費者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三是即使是相同的價值特性,金融產品的特質決定同一內涵的范圍不同,比如產品的安全性包括人身和財產安全,而金融產品的安全性只涉及財產安全。
第二,下位階法律規范上升為法律的立法需求和可能性。首先,下位階法律規定較為全面的總結金融產品瑕疵的情形,而且三大金融領域都共同指向主體資格、信息披露、風險匹配三個方面。而上位法的規定未體現金融產品瑕疵認定的核心,而且其內容與金融產品瑕疵認定的緊密性、針對性不及下位階法律規定。其次,下位階法律規定歷經實踐檢驗,有效解決實踐沖突點。自2013年將金融消費納入《消法》,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的文件開始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將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領域的共性內容上升為法律,可進一步強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3.下位階規范性法律文件間的沖突。
第一,缺少從金融產品角度將分散規定有機統一。銀監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是其中規定較為全面的一部規范性文件,以之為例予以說明。該辦法具體規定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和銷售內控制度。保險產品和證券投資基金產品有關規定中,或多或少缺失部分規定。這些規范旨在規制金融經營者的銷售行為,通篇圍繞“銷售”展開,導致關于金融產品瑕疵的規定分散在各個章節中,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金融產品瑕疵情形間的內在聯系。同時,雖然不同金融領域規制的金融產品類型不同,但是一些共性的規定可以統一適用。比如,2009年保監會頒布的《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規定在銷售文本中設置風險提示應采用的字號及顯著的位置,其他產品類型的產品說明書或宣傳推介材料同樣可以借鑒。而且不僅僅限于風險提示,對于其他重要事項的提示也可參照該規定。另外,在信息說明、提示的程度上,不同規范使用的標準不同,有“及時、準確、清晰、客觀、真實、全面、如實”等,但如果有一套系統的信息說明標準及具體規定,可能更易操作和判斷。
第二,各規范間對金融產品瑕疵認定具體依據存在沖突。以“風險匹配原則”為例,2013年銀監會頒布的《銀行業消費和權益保護指引》第11條規定,銀行應根據消費者的風險偏好及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產品,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銀監會在2016年《關于規范商業銀行銷售業務的通知》和2011年《商業銀行理財產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只能想客戶銷售等于或者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爸荒堋焙汀安坏弥鲃犹峁彪m然都表示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但是二者的強制力不同,結果亦不同。“只能”意味著即使金融消費者充分了解購買超過自己風險承受范圍金融產品的風險并承諾“買者自負”的情況下,金融經營者也不能銷售。雖然該做法保證金融消費者財產權益的安全,卻也剝奪了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剝奪以風險博取更大收益的自由。而“不主動提供”原則上規定金融經營者不得提供不適應的金融產品,但若金融消費者堅持,金融經營者向其提供不合適的金融產品也不能認定為有瑕疵。
三、金融產品瑕疵認定之考量
(一)金融a品瑕疵認定方法
我國國家標準《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GB/T6583-1994)借鑒ISO 8042:1994標準對“質量”的定義,規定“質量是反映實體滿足明確和隱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的總和”[9]1。明確需求與產品本質屬性切實相關,是滿足消費者需求的關鍵要素,一般表現為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隱含需求是消費關系中不言而喻且必須具備的要求,是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前提要素或輔要素。相對于明確需求,隱含需求的范圍更廣泛,且非處于特定消費情境中難以確定具體的需求內容。國家技術監督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條文釋義》將“產品質量”界定為產品滿足需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和環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總和。《釋義》中具體列舉的特性是對“明確和隱含”的細化。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認為,“產品質量”是能否實現消費者需求和期望的能力,并提出產品質量四項最低限定標準,消費者或使用者的需要、法律規章規定的安全性要求、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的要求及競爭者產品的規格[10]。從金融經營者提供金融產品的客觀角度,金融產品的質量是指與預先設定好的規格、標準的一致程度,與標準的偏差就是瑕疵;從消費者需求的主觀角度,是否能滿足金融消費者的偏好與預期需求就是判斷金融產品質量的依據。二者是貫穿金融產品質量的判斷方法,每一項具體標準的側重點可能有所差異。
金融產品質量可借鑒“產品質量”的界定方法,將“質量”區分為明確需求和隱含需求兩方面。金融產品的明確需求是金融產品進入金融消費市場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金融產品正常運作、金融消費者實現金融需求的基礎。金融產品的隱含需求類似于默示要求,雖不在合同締結過程中進行磋商,但也是金融產品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然后,以產品質量的價值特性為基礎,兼顧產品導向、消費者導向及經營者導向,結合國內具體規范性文件,提取各金融領域的共同因子,并結合金融產品特殊性進行有益借鑒和創制性補充,抽象出適合金融產品的瑕疵認定依據。
(二)金融產品瑕疵的認定依據
金融法律體系范文4
關鍵詞:證券市場;發展;金融體系;融資效率
長期以來,我國的金融體系一直是以銀行為主體,國內融資也以間接融資為主。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出現和發展,這一現狀也在逐漸發生著變化,特別是近幾年由于國內證券市場的高速發展,直接融資比例不斷提高,證券市場對整個金融體系及其附帶的融資效率的影響日益增強。雖然從現實看,我國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體系在短時間內不會發生重大改變,但是越來越多的事實都表明,證券市場的不斷成長正在從根本上推動整個金融體系的改革和發展。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大致為1980-1990年間,最初表現為國家信用的恢復,證券的形式也以國庫券和各式金融債券為主。在這一階段,我國的證券市場和整個金融市場一樣,主要依托于中央銀行和幾大國有商業銀行,表現為銀行主導型的局面。進入90年代以后,隨著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繼成立,標志著我國現代意義上的證券市場正式建立。此后,我國的證券市場開始步入高速發展時期。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后,我國證券市場上的各類創新和制度變遷層出不窮。
二、證券市場的發展對金融體系和融資效率的影響
1.證券市場的發展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從概念上講,金融體系是一個經濟體中資金流動的基本框架,它是資金流動工具、市場參與者和交易方式等各金融要素構成的綜合體。在現實中,金融體系是一個包含金融部門、金融市場、融資模式、監管體制等多個相互關聯部分的組成集合。證券市場作為金融體系中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發展證券市場對金融體系有以下幾點影響:
(1)證券市場的發展是完善金融體系的重要措施
在現達的市場經濟中,證券市場是完整的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金融市場的角度,金融體系中除了包括短期貨幣市場、中期銀行借貸市場,還必須包括長期的資本(證券)市場;從融資模式的角度,金融體系中除了要有以銀行借貸為代表的間接融資模式,還應包括以證券市場為代表的直接融資模式。長期以來,證券市場以其獨特的方式和活力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多方面影響,在籌集資本、引導投資、配置資源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功能。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證券市場的發展已經歷了較長一段時間,而且證券市場在本國的金融體系中也已頗具地位,而對于以我國為代表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相對滯后,因此發展證券市場是完善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措施。
(2)證券市場的發展拓寬了金融體系中的融資渠道
在現實中由于不同國家之間金融制度差異較大,目前主要存在著兩種金融體系:一種是以法德日為代表的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另一種是以美英加為代表的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此外,也有一些國家的金融體系介乎于銀行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之間。這兩種形式的金融體系各有長短,很難比較出它們之間的優劣。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的金融體系具有典型的“銀行主導型”特征,在1997-2010年間,我國的銀行貸款占到全社會融資總額的80%左右1。社會融資渠道過度集中于銀行體系客觀上會導致單一的融資結構,削弱金融體系的彈性。但是法德日等國的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之所以能夠高效運轉,得益于它們國內相對發達和完善的銀行體系。然而現實中,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采用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的國家或者偏向于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的國家并不擁有像法德日等國一樣發達和完善的銀行體系,在它們國內,銀行難以完全滿足整個金融體系的融資需求,融資缺口仍然大量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發展證券市場可以拓寬融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的比例,通過證券市場來彌補銀行體系遺留下的融資缺口。
(3)證券市場的發展推動了國內銀行向現代商業銀行的過渡
長期以來,我國的銀行主要依賴于存貸款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資金運營效率較低,銀行同質化經營的現象明顯,極大地牽制了國內銀行業整體的發展。證券市場的發展會提供更多的投資渠道及金融創新的機會,能會推動國內銀行業的業務轉型,促進高附加值的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自2006年以來,國有銀行的上市步伐明顯加快,上市銀行資本實力大大增強,資產負債情況也顯著改善。銀行成為公眾公司后,證券市場的監督功能使銀行的治理結構明顯好轉,大量呆賬、壞賬得到消化,內控機制也逐漸建立起來。事實證明,我國銀行業的改革與證券市場的發展是密不可分的。
(4)證券市場的發展有利于降低金融體系的風險
傳統上,一元化的金融體系使銀行體系承擔了幾乎所有的金融風險。儲蓄加大了銀行利息成本,使得銀行被動對外放貸,以降低成本壓力,獲得更多利潤,其結果將使銀行集聚大量的壞賬風險。同時,也使得宏觀調控政策效果大大降低。另一方面,銀行自身的投資渠道相對較少,銀行很難以投資的方式分散高儲蓄的風險。從上市銀行的財務報表里可以看出,存貸利差仍是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這樣的運營模式使得銀行難以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明顯較低。而證券市場的發展則有利于改變銀行體系高風險的現狀:一方面,大量企業通過直接融資方式分流了銀行貸款,證券市場為銀行承擔了部分壞賬風險;另一方面,證券市場的發展有利于增加銀行的投資品種,便于銀行業突破資產結構單一的局限,實現資產的多元化組合,保障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贏利性。
2.證券市場的發展對融資效率的影響
融資的過程不僅是籌資者選擇融資方式、利用融資工具吸收社會資源流入的過程,也是資金的重新配給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融資效率包括籌資效率和配置效率,前者是指該種融資體制以最低成本為投資者提供資本的能力,而后者則是指該種融資體制能否將稀缺的資本投入到使用最高的用途上去”2?;I資效率又可以通過籌資的便利性及籌資成本來衡量?;I資的便利性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融資渠道。證券市場的發展能不斷拓寬融資渠道,從而提高融資效率。
就籌資成本而言,由于登陸證券市場需要耗費大量的上市費用,而上市后公司經營層還要受到股東的硬約束,面臨分紅派息的壓力,并且由于債務融資又具有避稅作用,傳統觀點都認為以銀行借貸為代表的債務融資的成本要低于證券市場上的股權融資成本。然而就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國內的企業明顯具有上市股權融資的偏好,這一點也得到了國內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這除了因為通過股權融資企業可以長期、穩定,甚至無限地占有資金外,國內股權融資的成本也未必會高于債務融資。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我國發行上市的證券承銷費一般不超過融資額的3%。從2000年到2005年,整個上市成本一般不會超過融資額的5%。而當時,在香港主板上市連承銷費在內總費用可達到籌資金額的20%左右;在香港創業板上市,這一比例大約為10%至15%;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上市全部費用也占到總融資額約10%。因此,從公開數據看,我國內地上市成本并不算高,如果考慮到資金的使用期限,上市成本甚至要低于同期的銀行借貸利率。所以從整體上看,證券市場的發展從拓寬融資渠道和降低籌資成本兩個角度都提高了籌資效率。
再從配置效率的角度看,證券市場的發展也有效促進了儲蓄向投資的轉化。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要完成儲蓄向投資的轉化,證券市場和銀行體系雖然都具備這一功能,但是從轉化的效率上看,證券市場要明顯高于銀行體系。銀行借貸屬于間接融資渠道,資金在從儲蓄轉化為投資的過程中,需要經過銀行這個中介機構,而證券市場屬于直接融資渠道,通過證券市場資金可以直接從儲蓄轉化為投資。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信用制度不完善等情況,銀行體系在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的過程中,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現象大量存在,經常會出現銀行將其吸收的大多數存款貸給資金雄厚、實力較強的大型企業,而大量最需要資金的中小型企業卻難以獲得銀行融資。證券市場雖然也受到社會信用制度的約束和影響,但由于其股權性融資的特征,所以不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對證券市場的負面影響要小得多。并且,證券市場的出現和發展還能自發地、積極地引導資金流向一些科技含量高、環境污染少、經濟效益好的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產業。所以,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證券市場的發展無疑極大地提高了配置效率。
三、結論
不管是從理論,還是從實際情況看,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對完善金融體系、提高融資效率都產生了許多積極的影響。新興的證券市場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但是還應看出,我國的證券市場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證券市場還遜色許多。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許多不足和缺陷,例如失衡的證券市場的構成和規模、低效的證券市場運作、不成熟的投資行為和理念等,這些又反過來會影響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運行效率以及融資效率;此外,任何事物都有著其兩面的屬性,證券市場的發展的確有著許多積極的作用,然而如果證券市場盲目、畸形或者過度的發展也會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更多新的風險,降低社會的融資效率。因此,我國在改善證券市場缺陷,彌補證券市場不足,積極、有序推動證券市場發展的同時,還要確保證券市場發展的穩健和適度。(作者單位:蘇州大學商學院)
注解:
① 陳雨露.中國金融體制的發展趨勢[J].中國金融,2011(22).
② 劉海虹.國有企業融資效率與銀行危機相關問題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00(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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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巴曙松. 融資融券:激活市場的創新舉措[J]. 金融博覽 , 2006,(09)
金融法律體系范文5
一、中國目前沒有系統的“金融安全法律”理論體系
受大陸法系傳統法學思想體系影響,在中國占主導地位的法學理論中,主要強調的是調整平等主體法律關系的民商法和調整不平等主體法律關系的行政法。以應對經濟危機為基本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和保障金融安全為基本研究對象的金融法理論研究非常薄弱,甚至許多研究經濟法的學者也不認為經濟法的核心是經濟危機應對法和經濟安全保障法,研究金融法的學者則更少總結金融法的完整理論體系,將金融安全作為金融法的基本指導原則,并統領全部金融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即使在這方面有部分研究成果也主要是立足于國內,研究國內經濟和金融安全的。事實上我們已經是WTO成員,已經是世界第二大國際貿易主體。但是,在中國的法學理論中,還基本上沒有系統的經濟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理論。理論是行動的指導,沒有能夠防止國內金融危機的理論,就難以有完善的國內金融安全法制;沒有能夠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理論,更難以有完善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法律對策;沒有完善的法律對策就難以保證金融安全和秩序。如諾思在《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中闡述的那樣:人類發展的各種合作和競爭的形式及實施將人類活動組織起來的規章的那些制度,正是經濟史的中心。這些規章不僅闡明了指導和決定經濟活動的激勵制度和抑制制度,而且決定著一個社會基本的福利和收入分配。
二、中國目前沒有完善的“金融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主要是在學習經濟和金融先進國家的經驗,這也反映在我們的具體金融法律建設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進行了大量的金融立法。到目前為止,中國頒布的金融法律已經有9部,修改金融法5次,平均每年都有一次重要的金融立法或修法任務。此外,中國現行的金融條例、規章和司法解釋有一百多部,初步形成了中國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須看到,這些法律、法規在很大程度上是學習外國經驗的結果?,F在,外國的法律經驗成了教訓,我們也不得不對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檢討??偟恼f來,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在金融安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應對國內金融危機的法規體系不完善,金融安全缺少系統的法律保障
要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首先必須有一個良好的國內金融狀況。如果國內金融狀況本身就不穩定,一旦國際金融體系出現問題就會迅速波及到國內。并且,還可能成為加劇國際金融危機的因素。因此,要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必須完善應對國內金融危機的法規體系。就本次由美國的次級貸款危機所引發的全球危機來講,它首先是由美國國內應對金融危機的法規體系不完善才發生的,并由美國金融市場波及到全世界的。
就中國目前情況來看,應對國內金融危機法規體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整個社會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金融經濟缺少一個穩定運行的法治環境;二是整個社會的信用法律體系不夠健全,各部門的信用信息不完整,決策機構難以取得全面的信用信息;三是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和內部控制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難以保證其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四是金融監管法律不完善,監管機關法律上沒有獨立性,使金融調控和監管受到行政部門的極大干擾,難以保證其將金融安全作為主要調控和監管目標;五是沒有引發金融危機的法律責任體系,引發金融危機的主體既不承擔法律責任,也沒有責任追究機制,難以從法律責任上防止引發金融危機;六是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法律體系不完善,至今還沒有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
(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法律制度缺失,國際金融安全基本無法律保護
中國經濟和金融的全面開放,不僅會給我們帶來巨大的市場空間,同時也使中國經濟和金融同國際市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在國際統一市場的條件下,中國已經是國際市場中的一個重要主體,國際市場上的任何波動都會對中國的國內經濟和金融構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法律體系,以在國際金融或經濟危機的條件下保護國內金融和經濟的基本安全,保持國內經濟和金融的基本穩定。
就中國目前情況來看,基本上沒有系統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法律體系,中國的國際金融安全基本上沒有法律保護。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中國基本上沒有對外投資的風險控制法律機制,特別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風險約束法律機制,一旦發生國際金融危機,中國持有的外國資產會受到重大損失;二是沒有完善的外商投資風險控制法律機制,一旦發生國際金融危機,外商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很可能成為被執行的對象,使中國自身受到較大的損失;三是基本上沒有完善的跨境破產法律機制,使外國企業破產可能直接危及到中國債權人的利益;四是沒有在國際法律體系中形成有利于中國的風險傳遞法律機制,在國際金融危機面前中國只能處于被動地位;五是沒有建立起人民幣的國際化流通法律機制,使在國際金融危機面前我們不能轉嫁危機。
(三)沒有系統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和突發金融事件處置法律體系,不能及時發現可能爆發的金融危機,或發生金融危機而沒有可以依據的處置法律
目前,中國基本上沒有系統的金融風險預警和突發性金融事件處置法律體系。就國內來看,中國沒有專門的金融風險預警法律體系,沒有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預警監督檢測體系、警告級別體系以及突發金融事件處置法律體系;既沒有程序法方面處置程序規范,也沒有實體法方面的處置方法和主體責任規范;發生問題只能采取行政手段臨時處理。
從國際情況來看,中國沒有對世界主要市場的金融風險監督檢測法律體系,沒有對國際金融風險的警告標準,沒有專門負責對國際金融風險提出投資警告的機構,更沒有任何主體對中國在國際金融危機到來沒有預警而承擔法律責任。在國際金融危機發生時,中國沒有財產保全方面的法律規定,沒有應對的法律程序、法定方法和應對主體的規定。
三、完善中國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構建中國金融安全對策的法學理論體系
構建中國金融安全對策的法學理論體系的核心內容是構建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學理論基礎,它具體包括四部分內容:一是金融安全的法律地位理論。在效率原則、秩序原則、安全原則和公平原則中,金融安全原則應是其中的主要原則,安全有助于使人們享有生命、財產、自由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化并盡可能地繼續下去。沒有金融安全就難以有真正的金融效率、秩序和公平。二是金融安全的法律環境理論。金融安全必須依據一個基本的法律環境,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社會法制環境,難以實現真正的金融安全。三是金融安全的法律控制理論,包括對金融主體的控制、金融創新的控制、金融運行的控制和風險處置的控制。四是金融安全的國際法律理論,包括中國對外投資的風險控制、外商投資的風險控制、跨境破產的風險控制,以及通過人民幣國際流通機制的確立所能夠實現的風險轉嫁理論。
(二)完善中國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律規范體系
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的創造者,每條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法是以強制作為保障的社會目的體系”?!胺ㄒ幏妒冀K在追尋特定目的, 目的性思考是由目標出發的思考;它同時也是一種由較高位階的總體出發所作的思考”。
金融危機的具體法律規范體系,應主要由三部分內容構成。一是要完善中國的國內金融危機應對法律規范體系,它是保證國內不出現金融危機,或出現金融危機能夠從容應對的法律對策。具體包括,完善中國現有的法制環境,完善中國現行的信用信息體系,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制度體系,完善金融創新控制體系,完善金融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風險隔離制度體系,完善金融業內部風險隔離制度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和調控法律體系,以及建立金融機構自身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危機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體系。
二是建立中國的國際金融危機應對法律規范體系,它是在國內沒有出現金融危機,而是在國際上出現金融危機的條件下,中國應對該危機的法律對策。具體包括,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風險控制制度,特別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外商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制度,跨境破產的法律控制機制,國際金融風險傳遞的隔離法律規范,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的風險轉嫁控制法律規范。
金融法律體系范文6
關鍵詞:信息化背景 金融安全 金融法體系
一、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發展狀況
目前,互聯網技術的集中體現就是云計算和大數據,然后進一步加快與金融業的融合步伐,逐步形成互聯網金融體系。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互聯網金融的定義沒有一個確定的和唯一的標準,金融界的學者各執一詞,不同的人對互聯網金融的定義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至今人們對其的定義仍然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谛畔⒒尘跋碌木W絡金融業來說,為了適應人們多樣化的需求和時代的發展步伐,金融活動衍生出了很多其他的功能,如信息挖掘、信息存儲、在線支付等。
信息化背景下,互聯網思維逐漸與金融行業各領域融合起來,削弱了金融中介的優勢地位。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大背景下,金融業不斷擴展出新的業務,受信息化環境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公司開始快速發展,加上各種金融資金的注入,為互聯網公司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機遇。
二、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及其影響因素
(一)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
所謂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活動中的安全,即確保金融業和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金融安全問題是金融領域發展的主要矛盾。在現代化社會中,人們越來越重視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金融危機、金融風險三者并存,密切相關。金融風險越高意味著回報可能越高,因此會吸引有很多人投身金融業。提高金融業的安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風險。金融安全問題是關系社會民生的一個重大問題,涉及國家安定和人民財產安全,對社會的安定和諧具有重大作用。
金融風險的發生具有一定的機率,所以其發生就有一定的隱蔽性。而這種可能性一旦發生,將會導致金融安全受到威脅??梢哉f對金融風險的保障就是對金融安全的維護。金融安全并不是穩定不變的,而是處于變化中的。
(二)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影響因素
金融安全問題每一個國家經濟健康運行必須要關注的問題。國家金融安全受到兩方面的制約。一個是內因,即中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隨著中國國力的強盛和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市場也在順勢不斷發展。如果對金融風險的管理達不到預期的要求,那么金融市場穩定性低,就容易引發金融危機,并影響金融市場和國民經濟發展。另一個是外部因素。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讓世界各國的經濟“捆綁”在了一起。每個國家的經濟危機都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嚴重的全球經濟危機,所以中國的經濟也會受到波及。因此,為了維持金融市場的安定,有必要完善金融體系,使金融體系更加科學化、合理化。影響金融安全的因素有如下兩點。
1.內在因素
金融安全與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密切相關。一個國家如果經濟實力雄厚,就會對國際舞臺產生巨大影響,對金融安全問題就會有深刻的見解。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它將立即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利用國家的各種資源來控制局勢,擺脫金融危機。同時,在國際社會的幫助下,擴大金融危機,盡量降低金融危機對國家造成的破壞。金融體系是金融安全的理論保障。只有當金融體系持續穩定地進入金融體系時,我們才能準確理解金融安全問題,避免金融危機等金融不安全問題的發生。
2.外在因素
外部因素是指一個國家在國際中的金融地位。一個國家經濟和國力強盛,它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將是巨大的。它可能會根據國家政策來影響國際金融市場,從而影響市場結構。最重要的是當出現金融危機時,可以動員更多的國際資源進行金融監管,從而降低金融危機的影響。同時,為了維護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避免受到其他國家的制約,在政策制定方面也會更加國際化,更注重穩定性。同時,由于其在金融市場中的高地位,其抵御國際金融風險的能力也很強。當其他國家出現財務問題時,它們對自己國家的財政影響將大大減少,從而確保本國的金融安全。
三、信息化背景下我國金融法體系的重構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因為他們的有限理性或非理性行為造成市場的扭曲,將他們與投資者區分開來,并向他們提供金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這也導致了主要金融法的重構。
金融法體系的進步和發展是由于金融主體的不同。而金融法的主體包括四類:“金融客戶、專業投資者、金融服務提供商和金融管理者”。在這四個主體中,金融客戶是最需要被關注的,因 策符合現今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所以就應該想方設法安定市為他們是最重要的客戶。他們是推動這個行業發展的中堅力量,具有龐大的群眾基礎和后備資源,能否為客戶做好優質的服務,決定這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業的服務者就是為他們服務的。金融主管幫助維護市場秩序并對消費者進行保護。
另外,金融法規的變化也在某種程度上受到金融主體結構的變化。在對金融主體的形成和構造過程中,要給予金融消費者特殊的保護和關照,這也明顯地可以看出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不對等關系,這不僅說明了金融法規制度主體的轉變,也表明金融法律關系在金融法規制度基礎上的重構是不可避免的。
權利和義務關系的確定就是一種法律關系的體現。這種關系的規定了社會活動中各主體的行為規范,為行為提供了限制和準則,以維護市場的安定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法律規則的制定往往與特定實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產生不匹配,它在不斷解決新問題的情況下,仍會面臨更多的新問題和矛盾。
金融法的作用就是用來規范金融市場貿易中的主體及其之間形成的各種關系,并通過其他途徑促進法律關系的重構。一方面,通過在私法法律關系中整合財政監督和政府監管的工具和方法,實現了金融市場功能的整合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在監管和金融立法中將私法中的消費者進行目標定位保護,并通過轉變金融監管和調控手段,實現金融市場功能的整合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目標。
四、我國金融法體系完善的思路
(一)金融法體系完善的指導思想與原則
在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始終遵循八字政策:標準,一致,快速和嚴格。這里提到的規范,體現在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活動中,指的就是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同時,要完善新的法律制度,規范金融業的活動和行為;穩定性反映在金融機構的日常工作中。政府和監管部門應當對金融機構提供更有效的指導,對相關部門嚴格要求并予以特別關注,依法對待,依法行事。消費者應嚴格遵守財務規則,努力實現金融企業,政府和消費者之間的互惠互利,賺取利潤。
(二)堅持分業經營,發揮防火墻作用
實施獨立運營的概念,在資本市場與銀行系統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有效防范和控制危機的發生和發展,對新出現的危機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鑒于此,四大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行業應堅持發揮樞紐作用,并增加防火墻,以實現行業內的可持續的運營和增長。
(三)實現金融創新,完善法律規制
金融創新有利有弊。在創新方面,金融業總體上與其他行業相同,需要獲得相關部門的支持和認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經之路就是開放思想,提高創新能力和創新水平。隨著美國次貸危機的出現,我們總結了相關的經驗和教訓,即必須重視創新,發現創新過程的本質,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與創新相關的風險。
(四)堅持一行三會分工配合的監管體制
加強監督,確保金融穩定和安全,預防和控制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實踐證明,中央針對金融行業出臺的監管政策符合現今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所以就應該想方設法安定市場環境,以為國家的發展和人名的幸福謀福利。
(五)對跨境資本流入和流出進行有力監管
受到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全球經濟出現了發展緩慢的跡象,全球金融市場出現了很多不穩定因素。國內市場也面臨著世界短期投機資本的入侵,維持國民經濟和金融安全也更加困難。為了加強國家對經濟的監管和宏觀控制,就需要制定相應的戰略,以加強對跨界資本流動的控制和管理。此外,我們還必須防止和減少使用貿易、商業信貸和其他手段將套利投資資金轉移到跨境外。我們需要加強外幣收入和合資企業支付的管理標準,有效控制和規范短期外債的出現,特別是貿易協定和信貸管理。
五、對我國金融安全與金融法體系完善的建議
(一)防范金融風險
在金融的范疇內,防治金融風險是一項艱辛且漫長的工作,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防范金融風險。我們還需要認真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并開展市場調查,要及時發現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市場的安全和標準化發展。保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與和諧,避免金融風險的出現,讓每個為金融行業服務的工作者都形成強烈的職業責任感。
(二)重視合規金融文化建設
專注于創建先進和兼容的金融文化,簡化金融市場中不同的金融活動和行為,并嚴格執行法律程序??刂坪头婪督鹑陲L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法律,創建法律金融文化。風險管理包括合規性和不合規性,這是管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規意味著建立適當的運營機制,使專業和獨立的監管機構更加合適,并建立一個集識別,評估和測試于一體的管理系統。
(三)金融制度的變革與完善
為了完善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就需要有一個合適且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金融法,應該是一個具有良好主體的法律體系,能夠實現自由化運作,并能夠根據世界發展趨勢進行嚴格調整。在這個體系中,金融主體的法律是根本,同時包括許多其他的法律分支。
(四)加強金融安全的立法
我們將完善現行的法律金融體系,提高合理成分的比例,降低不良的法律成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我們需要改善財務監督。該系統設定各種金融監管實體的職能。制定門檻和市場準入要求,完善市場退出制度,促進立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二是建立和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澄清其監督的實質,加大對風險的監管力度,制定與外資銀行有關的管理制度;此外,要建立真實的監管體系,實現信息透明化,嚴格追究金融監管機構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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