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工程質量的等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工程質量的等級范文1
關鍵詞:模糊數學,模糊綜合評判,工程質量管理標準,權重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引言
1.1建筑工程質量概述
質量的概念形成于20世紀初,截止目前質量管理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如下三個階段:20世紀初,由美國泰勒提出的專職檢測制度中的質量檢測制度;20世紀40年代到20世紀50年代,由美國質量專家休哈特等人提出的以統計技術應用為特征的質量管理階段;20世紀60年代到現在,建立在美國專家費根堡姆和朱蘭提出的以系統學為基礎的全面質量管理階段。
從質量管理的對象來說,無論是本世紀初誕生的泰勒制,還是現在推行的全面質量管理,其與質量相關的所有過程和形成均源于人的行為,所以質量管理的對象就是人。基于這種事實,質量管理可以分為意識管理層次、規范管理層次和文化管理層次。
1.2國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特點
雖然我國的綜合國力不能與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但關乎“人”質量標準,是我們準求的目標,我們仍需借鑒別人的長處。通過對歐美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踐的分析,總結了如下幾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經驗和特征。
1 有效的立法支持、高效的政府服務職能和保險制度;
2 注意過程的監督和質量控制;
3 系統強化的行業教育培訓;
4 重視技術進步和科學的管理。
1.3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現狀
現階段建筑工程質量仍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質量管理力度不夠,法制不夠健全;
2 部分工程、企業不遵守、不重視標準規范;
3 質量低劣的建材仍然被大量銷售、使用;
4 工程項目施工方沒有制定完整的質量管理目標和措施。
這一系列的問題表明,中國的質量管理工作者的任務還相當艱巨。制定完整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把標準真正落實到工程施工的每一個環節,都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關鍵。
2 模糊綜合評定法
2.1模糊數學的概念
模糊數學是196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自動控制專家查德(L.A.Zadeh)教授。模糊數學是研究和處理模糊性現象的一門新興數學分支,是用數學方法揭示模糊事物內部和模糊事物之間的數量關系。所謂模糊性,主要指客觀事物差異性存在中間過渡的“不分明性",定義不確切、邊界不清楚的模糊概念。并且這些概念的模糊不清、定義不準并不是由于人們的主觀認識達不到客觀實際造成的,而是事物的一種客觀屬性,是事物的差異之間存在著中間過渡過程的結果。在工程建設中,類似的模糊概念同樣較多。
2.2模糊數學的數學基礎
正如整個現代數學的理論基礎是集合論和數理邏輯一樣,模糊數學的理論
礎是模糊集合論和模糊邏輯,這兩者之間表現了深刻的內在聯系。
圖1
模糊數學的理論研究兩大支柱之一是普通集合論的推廣,也就是兩點上取值的特征函數推廣到可在閉區間上取任意值的隸屬函數;之二是模糊數學的定理中通過分解定理化為普通集合論的問題來處理。因此從概念說模糊數學是經典數學的推廣和發展。但從方法上說,模糊數學又是使用傳統普通集合論的方法。可見,模糊數學與經典數學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模糊數學是讓數學進入模糊現象這個。過分的精確反而模糊,適當的模糊反而精確。在人腦對事物進行識別和判決時,往往采用模糊的標準。
2.3模糊數學的應用
例如:現有A、B、C三批混凝土預制構件,由于混凝土強度高低及變異大小、以及原材料和人工耗量、構件外形和幾何尺寸的誤差、生產周期長短不同,如何評價它們的質量好壞?由于各種標準不一,我們不能說某試件絕對好與差,只能說,有的比較好,有的比較差,有的中等,這就是說存在中間過渡的狀態,即存在模糊性。
上述例子的解決就會用到模糊數學分析方法進行推理,用隸屬程度綜合評判它們的質量優劣。
2.4關于模糊綜合評判
綜合評判是指對多種因素所影響的事物或現象所進行的綜合的評價。如果在綜合評價的過程中涉及模糊因素,就叫做作模糊綜合評判。在日?;顒印⑸a和科研中,人們總是會去比較各種事物的優劣好壞。例如:評價物品的優劣,人品的優劣,標準的高低等。
3 建筑工程質量控制及模糊綜合評判的影響因素
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就是質量的形成過程,質量蘊藏于工程產品的形成中。因此,堅持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嚴格按照建設程序辦事,把好建設過程中各個階段的質量關,是保證工程質量,其實做好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
3.1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依次分為決策、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等四個環節。實踐證明,只有堅持必要的工程項目建設程序,才能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否則會給工程建設帶來巨大的損失。
3.2 影響建筑工程項目質量等級評定的因素
建筑工程項目的質量是指通過工程建設過程所形成的,其應滿足用戶從事生產、生活所需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
3.2.1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綜合評定因素
(1)設計質量對建筑工程最終質量的影響。(2)工程項目實體質量。(3)工程的觀感質量。(4)對環境影響的綜合評價。(5)質量保證資料。
3.3現行建筑質量工程等級評定方法
建筑工程項目的質量評定,主要應用模糊數學理論方法和手段,以立法的形式,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和國家頒發的有關工程項目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驗收標準,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評定。從而對工程施工過程的工程質量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建筑安裝工程的最終產品質量,為大眾提供合格的建筑
3.3.1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等級綜合評定中存在的問題
(1)由于目前驗評標準中要求建筑工程質量必須同時滿足四項條件,這樣評價不夠科學;如果采用了模糊綜合評判能夠彌補上述缺點。
(2)現行標準可能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因素考慮不夠全面,一些外在的環境問題可能遭到忽視忽視。
(3)資料情況、分部分項檢查兩項指標均未作量化處理。并且往往一人核查,由于個人把握標準尺度差異,資料情況的檢查結果就會因此有較大差異。
3.4建筑工程質量模糊綜合評判法
評價體系指標權重的計算
在建立專家打分矩陣的基礎上,可按照層次分析法原理計算各層次權重,計算步驟原理如下:
第一步:分別計算各判斷矩陣的最大特征根λmax,其λmax所對應的單位特征向量即為各指標的權重。
第二步:對判斷矩陣進行完全一致性檢驗。檢驗的方法為:
以CI值作為度量判斷矩陣偏離一致性的指標
CR=Cl / Rl
式中:CR為一致性對應的比值;Cf為一致性指標;RJ為隨機一致性指標;行為判斷矩陣階數;.=I,。是判斷矩陣的最大特征根。RJ為判斷一致性的平均隨機一致性指標,是隨判斷矩陣階數行而變化的常數,不同的以值,RJ的取值如下表所示。
當CR
第三步:對通過完全一致性檢驗的單項權重進行分層。
4建筑工程質量等級模糊綜合評判法與現行方法的比較
模糊評判法采用的是二級評定的方法,遵從原方法對實測數據的檢測,因而從評定過程上與原方法保持一致。模糊綜合評判法在對質量的描述上比原方法做了進一步的細化,這種細化對更客觀地表達實際質量更有益。
工程質量的等級范文2
關鍵詞:高等公路 路基 施工質量
公路壓實是公路工程施工中重要一環,對公路的整體質量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抵達好的壓實作用,可以前進路面強度,減少塑性形變、滲透系數、飽水量及可以發生的形變并添加安穩性,對進一步改善公路建設質量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 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壓實施工的要害要素
1.含水量
在壓實過程中,路基土或路面規劃層資料的含水量,對所能抵達的密實度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土的內摩阻力和粘結力是隨密實度而添加的。土的含水量較小時,土顆 粒間的內摩阻力大,壓實到一定密度后,某一壓實功不能再打敗土的抗力,壓實所得的干容重小。當土的含水量逐漸添加時,水在顆粒間起作用,使土的內摩阻 力減小,因此相同的壓實功用夠得到較大的干容重。在這個過程中,單位的土體中空氣的體積逐漸減小,而固體體積和水的體積逐漸添加。當土的含水量繼續添加到 逾越某一極限后,雖然土的內摩阻力還在減小,但單位土體中的空氣體積已減到最小極限,而水的體積卻在不斷添加。由于水是不可緊縮的,因此,在相同的壓實功 下,土的干容重反而逐漸減小,土的干容重和含水量的這種緊密聯絡,在全標紙上就形成了駝峰方法水實曲線。因此,細顆粒土、天然砂礫、級配碎石、級配礫石、 石灰和水泥安穩土等多種資料,都只要在一定的含水量下才華壓實到最大干容重。此時的含水量為最佳含水量??墒?,某一種土或路面規劃層資料的最大含水量和最 大干容重不是固定不變的,它隨壓實的功用而改動。在室內進行擊實試驗時,它隨所用的擊實功而變。在作業碾壓時,它隨所用壓路機的重量或功用而變。
2.壓實功用
如果我們堅持壓路機重量不變,而添加碾壓變數,或添加壓路機重量,不改動碾壓通數,都可以得出與室內擊實試驗相同的含水量密度聯絡。因此,跟著壓路機重量 的添加,土或路面資料的最佳含水量要降低,而最大干容重都要增大??墒?,這種表象是有一定極限的,假定逾越這個極限,即使繼續添加壓路機重量或添加碾壓遍 數也不會明顯降低最佳含水量和添加最大干容重。堅持土或路面規劃層資料的含水量靠近最佳值,以保證所需要的壓實度。此外,壓實機械的選擇運用、碾壓層的厚 度和碾壓遍數應與運用的碾壓機械相習氣。
二、 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壓實施工技能方法
1.做好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壓實施工中的壓實作業
第一、進行壓實作業時要保證攤鋪速度與壓路機碾壓段長度之間的調和,并堅持二者的大體安穩。其間在氣溫比較高,并且風速比較小的時分,碾壓段的長度不宜過短,而在氣溫低,風速比較大時,碾壓段的長度可以短一些。
第二、進行壓實作業的過程中,如果在碾壓過程中出現瀝青混合料牯輪表象,可以通過向碾壓輪上灑少量水。
第三、在沒有冷卻的路面瀝青混合料面層上,不容許放置任何重型的機械設備等其他較重的物體,并且不能向其上方撤落礦料以及油料等雜物。
第四、關于壓路機無法壓實的公路路基路面有些應選用振動夯板來結束壓實作業。
第五、碾壓段的長度要根據路面瀝青的出場溫度、混合料的性質以及當天的溫度和風速等要素進行科學的設定。
2.做好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壓實施工后的壓實質量的檢測
(1)核子密度儀法,該方法首要適用于瀝青混合料路基路面壓實質量的測定,該測量方法需要測定層的厚度在20cm的范圍內,其間瀝青表面層的壓實密度運用散射法測定,而土底層資料的壓實質量的測量選用直接透射的方法。該試驗方法的操作過程
第一、方位的判定和儀器的預熱。首要按照隨機取樣的方法來判定檢驗方位,然后預熱儀器,并將核子儀平穩的放置在檢驗方位上,準備檢驗。
第二、進行儀器測量和測量數據的讀取。翻開測量設備,按照測量方案進行測量,測量結束后讀取測量效果,關閉測量儀器。
第三、測量結束后要將核子密度儀儀器放置在專用的且符合核輻射安全規矩的儀器箱里,保證儀器和人員的安全。
(2)灌砂法,灌砂法是路基路面壓實質量檢測的規范方法,可是這種方法不適用于那些具有填石路堤的路基路面的壓實質量的測量,這一方法的根本原理便是選用 相應規范需要的均勻砂,并將其按一定高度以自由落體的方法下落到檢驗的洞里,聯絡單位重不變的原理以及集料的含水量等數據來進行路基路面壓實質量的檢測。
三、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壓實施工中壓實度控制的有用方法
1.對路基填土或路面規劃資料的根本需要用來填筑路基的土,應滿意公路路基用土的需要,從土的顆粒組成特征,土的塑性方針(液限、塑限、塑性指數),土中 有機質的含量啟航,擬定土的品種、性質,看是不是適宜填筑路基,應根據所修建公路的地輿方位,選擇既經濟、性質又好的土來填筑路基。用于路面規劃層的資 料,碎石、礫石集料除本身要具有一定的強度外,還要有出色的級配,這樣才華保證構筑的規劃層有滿意的密實度,保證其強度和安穩性。
2.對地基和下底層的需要
在填筑路堤之前,有必要先碾壓地基,使其抵達滿意的強度,如地基本身比較濕軟,直接在其上填筑路堤,往往會發生困難,路堤的第一層(每層以壓實厚度 20cm考慮),甚至第二層上重型壓路機也無法進行碾壓,重型壓路機進行碾壓,土層就會發生“彈簧”表象,碾壓遍數越多,這種表象越嚴肅。所以,在這種情 況下,有必要采用一定的技能方法,對濕軟地基進行加固處置。一般,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下列方法:一是換填土層法;二是強夯法;三是振沖法;四是擠密樁 法。
3.對含水量的需要
(1)含水量試驗。在公路施工中,常用的方法有烘干法和酒精焚燒法。
烘干法。本試驗方法適用于粘性土、砂性土和有機質土類。
酒精焚燒法。本試驗方法適用快速簡潔測定土(含有機質土在外)的含水量,工地施工中常選用此法。
(2)規范擊實試驗,本試驗可分輕型和重型兩種試驗方法,選用哪種方法,應根據有關規范的規矩或工程科學試驗的實踐需要選定。一般情況下,可選用干法,即 加水法,土容許重復運用,但簡略擊碎的試料不宜重復運用。關于高含水量土,試料的單調處置會影響試驗效果,宜選用濕法,即減水法,讓搜集的至少5個試樣分 別風干至不相同的含水量情況。以干密度為縱坐標,含水量為橫坐標,制造干密度與含水量的聯絡曲線,由線峰值點的縱橫坐標分別為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若 曲線不能繪出明顯的峰值點,應進行核算或重做(應給出技能方針)。
4.合理選擇壓實機具和選用正確的壓實方法
(1)選用的壓實機具應先輕后重,以便能習氣土體強度的添加。
(2)碾壓速度應先慢后快,防止樣土被機械推走。
(3)組織壓實機具合理的作業路途,直線段一般先兩側后中間,以便堅持路拱;在彎道有些沒有超高時,由低的一側初步逐漸向高的一側碾壓。相鄰的兩次輪跡應堆疊輪寬的三分之一,保證壓實均勻不得漏壓,關于壓不到的邊角,應輔以人工或小型機械夯實。
工程質量的等級范文3
關鍵詞:污水處理廠;土建階段;土建施工;質量管理;工程項目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TU75 文章編號:1009-2374(2017)04-008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4.044
1 工程概況
獅嶺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位于獅嶺鎮聯合村逕口經濟社以西、廣清高速公路南側田心路以西,占地面積2.93hm2。本工程布置在一期工程北側,設計污水處理規模為7萬m3/d,污水處理工藝采用AAO+矩形周進周出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濾布濾池+紫外線消毒處理工藝,除臭采用生物除臭法。本項目主要構筑物包括細格柵及旋流沉砂池、AAO生物反應池、矩形周進周出二沉池、鼓風機房及變電所、中間提升泵房、高效沉淀池、濾布濾池及紫外線消毒渠、加藥間、重力濃縮池、綜合控制中心等。
2 污水處理廠土建工程施工前的管理措施
花都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及規范要求各參建單位要嚴格按照合同中的條款肩負起各自的責任,認真切實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職責并堅決落實到工程建設的每一個環節里。例如對于監理單位就要求其必須按照與業主單位簽署的合同在工作中認真履行,并簽發施工圖紙,對施工單位的技術措施和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對監理合同中的質量要求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指導,保證工程質量可以達到設計要求。同時,花都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也充分發揮了監督機構的職責,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質量標準、行業標準和法律標準開展監督工作,起到了建設行為監督與質量現場監督關鍵的作用,為水務工程的質量保障提供了高水準的服務。
3 污水處理廠土建施工過程中質量監督管理
3.1 工程項目的劃分
在主體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需要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按照頒布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和《廣東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資料統一用表》(2010)、《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2008)、《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1-2008)、《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4-2002)等的相關要求,對項目進行劃分,并將劃分表及說明書面報花都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進行確認。
3.2 審查施工參與單位、人員的資質和能力
3.2.1 對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保其資質等級可以達到投標項目的等級要求。對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制度、質量監督體系、質檢人員情況等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施工設備、施工人員是否全部都到施工現場。
3.2.2 對設計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在項目開工之前,需要對設計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保設計單位的資質可以滿足工程施工等級的要求,并對施工圖紙簽章的完善性、設計單位現場服務情況、施工圖交底工作是否完成等進行檢查。
3.2.3 對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進行審查。開工前,要重點審查建設、監理單位質量檢查人員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確保其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足夠代表整個建設(監理)單位,并具備對隱蔽工程、關鍵單位建設工程開展階段驗收和質量檢驗的資格。對于工程項目、單位工程質量評定意見審核表單必須經過總監理工程師審核通過后簽字方可生效。對于常駐工地的監理人員一定是持相關專業證書上崗,確保其技術達標,可以滿足工程需求,嚴禁無證上崗。
3.3 實際施工中的質量監督
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主要是對重點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的單元工程以及重要分部工程的質量監控。其中,重點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的單元工程的質量監督是基于施工方自檢達標后開展的,其監督小組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監理部門、設計部門、施工方及工程運行管理部門等機構聯合組建,對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檢查驗收,審核工程質量等級,并簽署相應的審核意見表,待合格后報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復審、
核查。
分部工程的質量監督是基于施工方自審達標后,經由監理單位復審,項目法人認定,由項目法人代表將工程檢驗質量詳情報備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復審、核查。要認真檢查施工方質量驗收的自檢、自評材料以及檢查建設(監理)單位是否對自檢材料進行了復審核,各項驗收簽字是否完成。若檢查出明顯不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資料,要及時告知施工方,責令其重新自檢、自評,直至滿足要求。對進場原材料進行認真檢驗,確保砂、回填砂、石骨料和回填土等原材料各項指標滿足規范要求;確保水泥、鋼材等原材料具備質量保證書和出廠證明,及準備相應復檢材料;確?;炷辆邆湎嚓P配合比單及試驗結果的報告等。
對工程預制構件進行檢查,確保工程預制構件具備出廠合格證(準用證)以及相關的制備檢驗材料。工程施工中,一經發生質量事故,需嚴格參照水利部[1999]第9號令的《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文件采取處理措施。認真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力求通過此次質量事故可以提升工人的質量意識,提升工程質量。
3.4 工程竣工階段質量檢查
工程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為了更好地完成上述任務,配合有P部門工作,質監站先要明確質量監督到位工作范圍,并要求項目法人在工程進行到竣工驗收階段時,提前一天時間通知水務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便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質監人員及時到位,把好工程質量關。
待項目工程完全竣工后,項目法人需聯合監理部門、設計部門、施工方及工程運行管理部門等構建工程外觀質量評定小組,開展工程項目現場外觀質量檢查及評定工作,整理、上報質量檢查評定報告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復審核。
4 工程質量的等級認定
4.1 重要隱蔽工程的質量認定
在施工方自審達標后,經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監理機構、設計部門、施工方、工程運行管理中心組建的聯合小組對重要隱蔽工程開展質量檢驗、查收及等級評定,完成相關簽證表單,報備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復審核。
4.2 分部工程質量認定
在施工方自審達標后,經由監理單位復審,項目法人核定,由項目法人代表將工程檢驗質量詳情報備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復審、核查。
4.3 單位工程質量等級認定
質量等級包括單位工程質量、外觀質量、施工質量、質檢、測量資料分析結果及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等。在施工方自審達標后,經由監理單位復審,監理工程師進行質量等級認定且簽證,由項目法人審定并報備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最終審定。
4.4 工程項目質量等級評定
當工程項目構成成分較多時,需開展工程項目質量等級的評定工作。在組成單位工程質量認定均達標后,經由監理單位開展統一質量等級認定工作,由項目法人等級認定后,報備至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等級復
審定。
5 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污水處理廠屬于一項系統化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重點做好質量的管理工作。在實際監督管理過程中,花都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制定了完善的監督計劃,對施工中的重點和要點進行嚴謹監督,從組織協調、強化管理的角度出發,要求各參建單位對施工進行了合理的安排,制定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控施工質量,降低安全事故概率,確保了工程建設的順利完成。
參考文獻
[1] 江平.淺談城市污水處理廠土建階段施工要點及質量控制[J].四川水泥,2015,(5).
[2]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S].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7.
[3] 常心毅.污水處理廠土建階段施工要點及質量控制分析[J].四川建材,2010,36(3).
[4] 張英杰.黑龍江省QL污水處理廠項目工藝方案設計
工程質量的等級范文4
1設計質量控制及評定的依據
經國家決策部門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是項目設計階段質量控制及評定的主要依據。而設計合同按項目設計任務書規定的質量水平及標準,提出了工程項目的具體質量目標。因此,設計合同是開展設計工作質量控制及評定的直接依據。設計質量控制及評定的依據資料還有:a.有關工程建設及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b.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各種設計規范、規程、設計標準,以及有關設計參數的定額、指標等。c.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選址報告等。d.相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e.反映項目建設過程及使用壽命周期的有關技術、經濟、社會協作等方面情況的數據資料。
2設計準備中的質量控制
2.1設計綱要的編制。設計綱要的內容一般包括:建設的目的和依據;建設的規模、產品方案和生產綱領,即生產方法和工藝流裎;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的要求;建設地區和地點及占用土地的估算;防災、抗災等要求;建設工期;投資控制額;要求達到的經濟效益和技術水平等事項。
2.2組織設計招標或方案競選。組織設計招標或方案競選工作是在提出初步勘察任務,取得初步勘察報告后進行的。
2.3簽訂設計合同。按設計招標或方案競選最后批準的設計方案,做好設計單位的選擇工作。應對設計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認可,與其簽訂設計合同,并在合同中寫明承包方的質量保證責任。
3設計方案的審核
設計方案的審核,是控制設計質量的重要步驟,以保證項目設計符合設計綱要的要求。其應做到: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符合現行工程設計標準、規范;適應國情;結合工程實際,工藝合理,技術先進;能充分發揮工程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1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的主要內容。
3.1.1保證項目。保證項目是必須達到的要求,是保證工程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檢驗項目,采用“必須”或“嚴禁”等詞語表示,以突出其重要性。
3.1.2基本項目?;卷椖渴菍Y構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美感外觀等都有較大影響,必須通過抽樣檢驗來確定是否合格或優良的工程內容。它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中的重要性僅次于保證項目,必須按規定標準逐項評定等級,具體內容如下:允許有一定的偏差,但又不宜納入實測的項目。不能確定偏差值,叉允許出現一定缺陷的項目??梢蛱幱诓煌绊懖课欢鴧^別對待的項目??捎枚ㄐ栽u判方法區分質量程度的項目。
3.1.3允許偏差項目。允許偏差值可結合對結構性能或使用功能、觀感質量等的影響程度,按一般操作水平定出,具體數值可參考有關施工標準。
3.2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的等級標準。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是通過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和允許偏差項耳綜合評定的。其等級標準只劃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不列廢品等級。不合格的工程必須返工。
3.3分部工程質量評定。
3.3.1分部工程質量評定的等級標準。分部工程的質量等級,是由其所包含的分項工程的質量等級,通過統計來確定的,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①合格是指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②優良是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
3.3.2分部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①分部工程的基本評定方法是用統計方法評定。所含的分項工程,都必須達到合格標準,才能進行分部工程質量評定。②在用統計方法評定的同時,還要注意在評定分部工程質量優良時,指定的主要分項工程必須達到優良。③地基與基礎和主體分部工程。由于這兩個分部工程在保證工程結構安全方面起主導作用,并且多數都將被隱蔽,同時這兩個分部工程技術較復雜,施工過程又有很多施工試驗記錄。這些試驗記錄中的數據,就反映該工程的質量狀況。規定這兩個分部工程的質量,由企業技術部門和質量部門組織核定,并檢查技術資料和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對工程進行檢查。具體工作包括:一是檢查各分項工程的保證項目評定是否正確。二是系統核查主要質量保證資料。使用的原材料質量證明,混凝士、砂漿配比及強度試驗報告等質量保證資料是否具備和數據是否正確,是否達到評定標準和設計要求。三是現場檢查。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完成后,在進行回填或裝飾前要進行現場檢查。應由施工企業的技術、質量部門邀請建設、監理、設計、監督機構的代表參加檢查驗收。
4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
4.1單位工程質量評定主要內容。
4.1.1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統計匯總。這樣分部工程質量才有保證,單位工程的質量也就有了保證。
4.1.2質量保證資料核查。主要是對建筑結構、設備性能和使用功能方面的主要技術性能的檢驗。需要通過檢查單位工程的質量保證資料,對主要技術性能進行全面、系統的檢驗評定。如一個工程的供配電系統,只有在單位工程完成后,才能綜合調試,取得需要的數據。對一個單位工程而言,就是檢查要求的資料是否基本齊全。
4.1.3觀感質量評定。觀感質量評定是在工程全部竣工后進行的一項重要評定工作,它是全面評價一個單位工程的外觀及使用功能質量,并不是單純的外觀檢查,而是實地對工程進行一次宏觀的、全面的檢查,同時也可核查分項、分部工程檢驗評定的正確性,以及對在分項工程檢驗評定中,還不能檢查的項目進行檢驗等。如工程有沒有不均勻下沉、有沒有出現裂縫等。有些項目的檢驗,往往在分項工程驗評時,無法測定和不便測定,只有在最終的觀感評定時才能對這些項目進行全面的檢驗。
4.2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等級標準。單位工程質量由分部工程質量等級、質量保證資料核查和觀感質量評定3個方面來綜合評定,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
4.3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組織。一個單位工程完成后,由企業的技術負責人組織企業的技術、質量、生產等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檢驗評定。
5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5.1竣工驗收。有些建設項目和單位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生產方面已經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謾計繼續建設,應從實際出發,可縮小規模,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對已完的工程和設備盡快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對引進設備的項目,按合同建成,完成負荷試車,設備考核合格后,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質量的等級范文5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年—2010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托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九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章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規范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的行為。
第十二條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
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三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四章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章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并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九條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四條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
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條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
(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條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并進行機構改組。
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工程質量的等級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