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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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范文1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縣)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XX年印制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分包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監理單位 (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作業人員

承包人根據工程需要向發包人提供作業人員共_______名。

第三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為______天。

第四條 合同價款

4.1 合同價款為:_________元(人民幣)_大 寫:_________元_

4.2 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在確認的方式前劃√):

經過招投標確定或雖未經招投標程序,由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確認:

( )4.2.1 本合同價款為固定價格,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 )4.2.2 以( )年施工預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額為依據:

①定額工資單價為:

瓦工_____元/工日;結構木工______元/工日;裝修木工_____元/工日;鋼筋工_____元/工日;

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抹灰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

水暖工_____元/工日;電工______元/工日;壯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② 按建筑面積確定承包價_____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結構:_____元/平方米;地下結構:_____元/平方米;初 裝 修:_____元/平方米;水 電: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 _________;

③分項工程承包:

外墻面磚:_______元/平方米;屋面防水:_______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面:_______元/平方米;水泥砂漿:_______元/平方米;

內墻普通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 )4.2.3 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單價_______元/工日;(以實際發生,書面簽證資料為準)__

( )4.2.4 因不可抗力、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安排任務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累計超過八小時的按__________標準補償。

4.3 對合同價款內容的明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

5.1 結算、決算資料:

5.1.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圖或工程量清單,承包人依據上述書面資料按本合同條款編制的施工預算書。

5.1.2 承包人根據發包人下達的施工任務書或現場負責人的指令,安排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內容,并取得有效的書面簽證單據編制人工結算書。

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結算資料及書面洽商變更、現場簽認資料等。

5.2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決算:

5.2.1 發包人應于每月____日對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給予核實、 確認并共同履行書面結算手續。

5.2.2 工程交工后28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完整的決算資料,發包人在收到決算資料后28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并辦理分包工程決算手續。

5.3 合同價款的支付:

5.3.1 合同價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5.3.2 分期支付勞務費的,每期支付的勞務費數額不得少于己辦理結算額的80%,余款在發包人對決算資料予以確認后28日內付清。

5.3.3 合同價款的支付必須以銀行轉帳的形式辦理,付款時發包人不得以現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勞務費。

5.3.4 辦理支付的手續為:承包人為外地進京施工企業的,應向發包人出據“北京市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專用發票”作為收款憑證,發包人須將填寫齊全的、票據收款人為承包人全稱的支票或匯票交付給承包人指定的人員。

第六條 安全施工、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1 安全施工:發包人、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6.2 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發包雙方應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全力組織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設備,須作出書面記錄或拍照。

6.2.2 按照有關規定,發包人承包人應分清責任,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6.3 對本工程的安全生產標準,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工程質量、驗收與保修

7.1 工程質量應達到

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圖紙、發包人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范、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承包人應在取得發包人書面認可后,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7.2 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和施工圖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發包人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后方可繼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由發包人予以經濟補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工期不順延,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3 分包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畢后28日內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辦理書面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驗收,發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視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對本工程的質量標準,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工期延誤

8.1 對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經發包人施工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a.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等不可抗力;

b.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c.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勞務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d.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能從發包方獲得施工必須的指示、工程材料、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e.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機具供應不及時造成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

f.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 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施工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發包人應于7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和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視為其放棄此項權利;發包人逾期未答復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其承認此事實。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約定可順延的工期)交工的,雙方約定:

第九條 文明施工

9.1 發包人、承包人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加強科學管理,堅持文明施工。

9.2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施工條件,如發包人不能提供現場食宿條件或雙方約定由承包人自行解決食宿的,由發包人按照標準予以補償。

9.3 對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標準,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材料機具供應

10.1 本工程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自備的工具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確認防護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擔。

10.2 由承包人自備的工具須其自帶入現場,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防護用具由發包人采購并供應到施工現場(400米內)。

10.3 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發包人材料機具領用規定,對領用的材料、機具要與發包人共同清點,履行書面領、還手續,對借用的發包人的機具,要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加強維修保養。

10.4 對本工程材料機具的使用、維護,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

對施工中發現的文物,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于收到書面通知24小時內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發現文物后隱瞞不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行政的、法律的責任。因保護文物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二條 發包人的權利及義務

12.1 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場,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及技術、質量、安全、場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負責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圖紙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術資料和辦理施工洽商。

12.3 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承包人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按圖施工情況,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

12.4 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

12.5 負責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總的工期控制計劃,審查承包人編制的詳細施工作業計劃。

12.6 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種,工序間的協調與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質量、工期、場容等方面發現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發包人應書面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政。

12.7 負責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

12.8 本工程發包人施工代表為__________,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發包人也可委托_____有現場簽認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的職權,人事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3.1 承包人對與其確定勞動關系的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工人年齡不得低于18周歲,不得超過60周歲。

13.2 承包人需將其作業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種、級別、工作證號碼及身份證號碼),作為本合同附件。

13.3 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承包人必須保證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備案人員,人員變動率小于___ %,服從發包人的統籌安排,統一調動。

13.4 當發包人因故不能保證連續生產時,承包人在不影響發包人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可將隊伍進行臨時調整,對所調整人員應向發包人出具書面通知,并辦理變更手續。

13.5 承包人必須按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議應征得發包人同意,并辦理書面洽商變更手續后方可改動施工。在施工中應注意保護成品、半成品、愛護使用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及其工具。

13.6 承包人應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生產、食品

衛生、交通安全及預防煤氣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覺遵守發包人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發包人有關人員的指導、教育、監督和檢查,并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13.7 承包人確認_______為派駐工地的施工代表,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4.1 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時應按實際發生情況向承包人賠償損失。停工、窩工應辦理書面洽商,方作為決算依據。發包人任務不足或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時,雙方協商后可提前終止合同。

14.1.2 由于發包人施工人員指揮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經濟損失及有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4.1.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余款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余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有權書面告知發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員,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損失賠償費。

14.1.4 發包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違約支付勞務費的,除糾正違約支付行為外,還應當在違約支付的額度范圍內與過錯方對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14.2 承包人違約責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發包人可以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內退出施工現場,承包人應當退出施工現場,但發包人應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現場的時限內,與承包人就結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或由監理公司、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對己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簽認。

14.2.2 承包人未按發包人選定的施工隊伍進場,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更換、調整,承包人無法調整時,發包人有權暫不安排施工任務(窩工損失承包人自負),并書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終止合同。

14.2.3 因承包人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和延誤工期,其工料損失概由承包人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可約定以下方式解決爭議(在選定的方式前劃 “√”):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應出示身份證明,委托人應出示委托證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內容、結清工程決算尾款后,即宣告終止。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范文2

一、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自始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任何合同當事人締約時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會形成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民事法律后果。無效合同在性質上是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其無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經開始履行的,也應立即停止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規定了7種無效民事行為,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更為嚴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民法》關于無效民事行為和《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均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梢?,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訂立,因違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而認定無效即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甚至要對違法當事人進行制裁的建設工程合同。《民法》和《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規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設工程合同則有其獨特性,內容豐富、復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體分析。

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方面,綜合考慮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無效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我國相關法律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要求非常嚴格?!督ㄖā返?3條規定,根據建筑企業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在取得相映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承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對其資質要求或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包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無效。在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對承包方的資格審查主要是承包人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范圍,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理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法》第26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不具備取得法定資質的條件,但使用各種辦法借用其他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嚴重影響了建設市場的秩序和建設工程的質量。為此,《解釋》第1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借用企業資質的

具體情形很多,《解釋》并沒有具體概括,司法實踐中將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依據中標無效的中標結果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招投標法》和《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等對于工程的招投標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于法律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不能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規避招標。審判實踐中要特別注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把握。中標結果無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標人或招標公司泄露標底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中標是當事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的無效。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明確規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謂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讓給他人施工或者將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或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將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其主體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具備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法規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勞務分包合同不屬于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不會導致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無效。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庇捎诮ㄔO施工合同本身的特點,對無效建筑工程的處理,應根據建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結合工程的進行情況及造成無效的原因來具體處理。

(一)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

當事人雙方均不得繼續履行,可按照締約過失原則處理。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合格,發包方應該按照完成的比例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折價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已完成部分應拆除,承包方無權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質量不合格但經修復后可滿足質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畢

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范文3

摘要:備案 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備案,是指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將合同送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查的制度,其是我國行政主管部門規范、監管建筑市場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保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保證合同的嚴格履行,防止違法、欺詐等不良現象發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因我國沒有統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規范,各地實行不同的備案制度,一些地區的備案制度因其自身設計的問題,在發揮著行政監管、規范建設工程市場作用的同時,卻在民事領域成為合同糾紛的潛在因素:部分省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貫徹備案制度,將備案內化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生效要件,并要求發、承包雙方必須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實踐中,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雖采用示范文本,卻未備案,其發生糾紛后,就會帶來該合同因未備案是否生效的難題。

本文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備案是否生效,應該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的效力作深入分析。合同備案,作為對民事領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種行政監管,其作用主要因其效力得以發揮,而其效力應該從行政領域和民事領域兩個方面作探討。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在行政法上的效力

合同備案制作為一項行政監管制度,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備案,必然導致行為人承擔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考察我國不同地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其內容主要有三:一是要求發承包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是規定備案程序,三是對不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回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行為進行懲罰的措施,以此來保障備案制在實踐中得以施行。

備案的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第三項,即行政責任上。考察我國各地對違反合同備案制度的行政責任,雖在金額上有所不同,但均是以罰款作為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為例,其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合同文本、專業分包合同文本和勞務分包合同文本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補辦的,按照《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相應條款予以處罰”,而《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44條第9項規定,合同文本未按規定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即當事人如果不對合同進行備案,須承擔限期補辦備案手續和1—3萬元罰款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

其他省份或者地區出有相類似規范,可見,備案制度在行政法上的效力體現為對不報備行為的行政處罰。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在民事領域的效力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是行政行為,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這一民事行為本身的法律效力本不應有影響。但一些地方政府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部門為使合同備案制得以貫徹實施,在其提供給發承包雙方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將備案規定為合同生效的條件,且要求合同當事人必須采用帶有備案條款的合同文本。如XXX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XXX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明確寫明“本合同雙方約定并經當地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后生效?!贝藭r,備案條款設計的適當與否就會成為合同當事人糾紛的潛在因素。備案在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究竟起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是否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會產生很大影響。因此,應將此種備案制度下的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作準確定性。

對此,有兩種對立的觀點,一是認為,備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是認為,其不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認為備案是合同生效條件的觀點,主要是基于合同文義。無論出于何種目的,既然合同文本中已經明確確定備案是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并且發承包雙方已經將包括此條款的合同文本作為雙方確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已經同意將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此備案應視為雙方對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如果雙方未履行備案手續,則合同依法不能生效。否則,如果合同文本上的內容都不能得到實際執行,則合同生效是否生效乃至合同的履行在實踐中就沒有客觀標準,簽訂合同文本就沒有實際意義。

另一種觀點認為,備案不應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理由如下:

(1)備案不是《合同法》第44條規定合同生效的行政前置程序。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合同法在肯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一一般情況的前提下,也承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生效所規定的行政前置性程序。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屬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前置程序,則此備案應該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

分析此備案的性質,本文認為,其不屬于《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首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經批準、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才生效的規定。備案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缺少法律依據。其次,雖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要求當事人必須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備案的條款,但此備案的要求不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合同法》第44條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規這一法律淵源。因此,備案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備案不能以《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取得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地位。

(2)備案不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

從合同的表面文義來看,當事人既然已經選擇將包括備案作為生效要件的條款的合同文本,雙方就應該遵守合同的條款,將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

但本文認為,應該認識到此備案條款的特殊性。

備案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范、監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措施,其要求當事人簽訂合同后,要將合同提交相關的主管部門登記。其從性質上屬于行政行為。而將其作為合同內容,并且作為合同生效要件,是一些地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免當事人不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回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以此來保障備案制在實踐中得以施行所采取的一種措施。也就是說,此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實現行政監管的一種方式。采用包括備案條款的合同文本是發承包雙方作為行政被監管人必須采用的,比如《XXX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簽訂施工合同應當使用《XXX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即當事人并沒有選擇使用與否的自由。也就是說,備案作為生效要件雖然出現在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合同文本中,且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卻并非當事人本意,還可能與當事人真實意思相反,違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這一基本原則,從理論上講,不應將其視為當事人約定的生效要件。

因此,備案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是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也不應視為合同生效的要件。

由此造成一種實踐與理論上的悖論:實踐中,如果不認定備案在合同中的生效要件這一地位,則使合同文本確定的內容得不到實際履行,導致既使行政監管落空,又使合同條款缺少可執行性,其規定沒有意義。而在理論上,如果認定備案的生效要件地位,實質上是行政機關在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又強加給當事人一個合同生效要件,其與合同法的意思自治這一基本原則相違。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局面,本文認為,是一些地方的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監管矯枉過正,其為達到建筑市場主體都對合同進行備案這一目的,將備案這一行政行為強加于民事合同中,使備案成為合同生效條件,進而要求合同的發承包雙方必須遵守。一旦合同的發承包雙方未對合同備案,既產生行政責任,又會導致民事合同生效與否的爭議。其實質是行政行為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越權干擾。

要解決此問題,必須對發生上述問題的地區的合同備案制度重新設計。

備案制度的目的是規范建筑市場,從其備案程序和內容來看,是對合同發承包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糾正,其制度設計初衷并不包括左右合同效力??疾靽壹按蠖鄶凳》莸慕ㄔO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都嚴格遵守這一目的,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程序、內容及行政責任作出規定。除此之外,并不對屬于民事領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做任何越權的規定。更沒有在其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備案的內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供的國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省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體現了這一初衷,只是規定“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①即約定內容由當事雙方自行決定,并未強制性的將合同備案作為合同生效條件。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是對民事領域的合同進行監管的行政措施,對其的違反,應產生行政法律責任,但備案不能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決定合同生效與否。因此,建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省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予以整頓,對存在缺陷的備案制度做出修改,使其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進而維護建筑市場的穩定。

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范文4

關鍵詞:無效施工合同 法律

1 《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于合同無效的普遍性適用原則

根據1999年10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五種類型:①通過欺詐或者脅迫手段簽訂合同,致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害;②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指出“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論當事人簽訂的是何種類型合同,只要發生以上五種情形,均可認定為合同無效,當然也包括施工合同。

2 導致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六種

2.1 承包人沒有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我國對于施工企業實行資質許可制度,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將直接導致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例如某個工程只有具備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才可以承建,但是一個只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的施工企業和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則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2.2 不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承建工程。這種情形實際指的就是掛靠,即某個施工企業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在一定區間內使用自己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掛靠企業是指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掛靠人是指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

一般而言,“掛靠”具有如下特點:①掛靠人并不具備承建工程的資格,或者雖然具有承建工程的施工資質等級,但是施工資質等級無法達到承建該工程需要。比如說,一些包工頭以及企業具有相當的社會關系,可以接到工程,但是他們要么沒有施工資質,要么只有勞務分包資質或者只有專業分包資質,或者只有較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因此無法進行只有具備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才能參與的工程投標。②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承建該工程所需要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但沒有由于大量工程都需要依靠幕后關系運作,致使他自行中標的可能性很低,因此施工企業需要和有社會關系的掛靠人進行合作。③掛靠人自行承擔在投標時需要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和工程中標后需要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包括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掛靠人一般先把上述保證金匯給被掛靠企業,然后再由被掛靠企業向發包人交納。④被掛靠企業一般都要向掛靠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總包管理費,由于被掛靠企業需要在工程現場成立項目經理部并委派幾個管理人員,因此掛靠人還得向被掛靠企業支付上述管理人員的全部工資及其他開銷。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一般約定,由被掛靠企業出面與發包人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并負責和設計、監理單位打交道,掛靠人則負責籌措施工所需全部建設資金、采購材料、租賃設備以及組織人工,如果因工程施工發生虧損或者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均由掛靠人自行承擔責任,被掛靠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

2.3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招標,但實際上并沒有招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對于這些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如果沒有招標,將直接導致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2.4 建設工程中標無效。根據《招標投標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工程中標無效具體包括以下六種情形: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影響中標結果的。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影響中標結果的。③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④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⑤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⑥招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中標結果的。如果出現了上述六種中標無效情形,就算承發包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2.5 承包人轉包建設工程。所謂轉包,轉包是指承包人中標后,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施工,承包人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施工的經濟風險均由其他施工企業承擔。盡管《建筑法》明文規定承建工程不允許轉包,但是在現實中許多工程都存在轉包現象。

2.6 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對于違法分包的幾種情形進行了明確界定,即:①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總承包企業也沒有經過建設單位許可,由總承包企業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企業完成;③總承包企業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企業施工;④從事分包工程施工的分包企業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企業。

如果存在上述違法分包情形,將導致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范文5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監督檢查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監督檢查工作;其具體工作按工程報建權限,委托相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相關建設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二、檢查對象

檢查對象為我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臨時施工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項目。

三、檢查辦法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每月例行進行一次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監督檢查,例行檢查不影響相關建設管理部門對項目的日常監管,受檢項目數量每月原則上不少于5個、不超過在建工程項目總數的10%(各縣〈市〉、區檢查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查項目從在建工程項目中抽選產生,并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檢查對象。

四、檢查內容

1、是否簽訂有效施工合同并按規定備案;

2、是否另行簽訂背離經備案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

3、是否履行合同約定,按時按期足額撥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

4、項目資金到位證明或支付擔保、履約擔保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5、是否存在任意壓縮中標工期的行為;

6、是否存在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7、項目管理班子配備情況和進場施工機械設備是否與投標承諾一致,項目經理及有關人員發生變動是否辦理相關手續;

8、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資現象;

9、是否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挪作他用;

10、是否有效履行合同約定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其他事項。

五、檢查程序

1、確定檢查項目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時通知檢查對象,告知檢查時間、檢查要求及需準備的資料。

2、檢查小組根據受檢項目在施工合同備案時提交的相關資料,將《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行為監督檢查記錄》(以下簡稱《檢查記錄》)中“合同主要內容”部分填寫完整。

3、現場檢查時,對照檢查內容、檢查表逐項對受檢單位及其管理和從業人員的相關行為進行檢查,核對施工單位填寫的《建設項目工程進度款撥付情況表》和《建設項目工資支付情況表》,并根據檢查情況如實填寫《檢查記錄》中的“合同執行情況”部分。

4、檢查結束時,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勞務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并加蓋工程項目部印章。

5、檢查小組匯總受檢項目檢查結果并簽字,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檢查對象進行充分溝通、交流,檢查對象對檢查結果確認簽收。

6、檢查小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發出《檢查監督意見書》責令限期整改的,應于項目檢查結束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完成,并做好整改情況的跟蹤、落實、反饋工作。

7、每月28日之前,檢查小組編寫檢查報告,匯總并出具“檢查情況通報”。

六、檢查處理

1、對于認真履約的受檢企業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按規定記入良好行為檔案;

2、檢查中發現存在本方案第四條“檢查內容”中第1、3、4、5、7、8項問題的,應當發出《檢查監督意見書》、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按照規定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按程序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3、檢查中發現存在本方案第四條“檢查內容”中第2、6、9項問題的,應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立案調查,或按程序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范文6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計價,是指依照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相關資料及有關規定、設計圖紙、計價依據、方法、程序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造價編制、確定、控制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計價應當遵循合法、公平、科學、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一)投資估算指標;

(二)概算指標、概算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勞動定額;

(四)費用定額;

(五)工期定額;

(六)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

(七)國家和本市制定頒發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七條 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統一計價依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國家的統一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并施行。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發包人組織編制并審核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信息、調整系數、技術經濟指標、典型工程造價分析、造價指數,引導調控建筑市場主體合理計價定價。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與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包括: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確定工程合同價,進行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調整工程價款,工程索賠,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進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由具備編制能力的單位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復核和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應當為注冊造價工程師。

工程造價的編制、審核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和審核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造價咨詢企業應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報送統計報表與經營業績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造價員應當在本人承擔編制的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專用章;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負責編制、復核和審查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并由執行該造價成果文件任務的造價咨詢企業或有編制能力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和造價咨詢企業執業印章。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工程不同階段的方案資料、設計圖紙、計價依據、計價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一)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有關規定編制。

(二)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預算定額、工程造價信息、費用定額、計價辦法及相關資料編制。

(三)投標報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工組織設計、計價辦法、本企業定額或參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預算定額、市場價格及相關資料編制。

(四)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計價辦法、預算定額、工程造價信息、費用定額及相關資料編制。

(五)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在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以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合同價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范圍內容及調整辦法進行編制。

第十三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依據本市統一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進行工程計價所使用的計價軟件,應當符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訂的標準格式要求。

第十四條 總承包服務費應當依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按照招標人提出的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在本市現行規定的幅度費率范圍內由投標人自主確定。

工程竣工結算時,總承包服務費應當按照分包專業工程結算造價(不含設備費)及原投標費率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編制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時,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市現行費率標準計算,并單獨列出,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十六條 規費是指依據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必須交納的費用,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計算,并足額上繳,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規費包括: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生育保險等。

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時,規費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在編制投標報價時,規費應根據規定結合本企業上一年度繳費情況確定。

農民工工傷保險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并在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中單獨列出,開工前由發包人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人,總承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并編制招標控制價。

一項工程只設置一個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招標人不得故意壓低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

招標控制價應當在招標時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稅金的合價。投標人對于招標控制價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編制的,應在開標前五天向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投訴。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和招標控制價及其電子版一份報送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的總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的總價(均不包括不可競爭費用):其中建筑和裝飾工程低于6%,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低于8%,或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報價組成明顯不合理的,該投標人應就其報價的合理性做出詳細說明,評標委員會對該報價應進行詳細分析及質詢。對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報價,或過低報價又不能說明其合理性的,招標人有權拒絕其參與該工程的投標,以避免因低價中標后可能帶來的重大履約風險。

第四章 工程價款的確定與結算

第十九條 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擬建工程的規模、工期要求、圖紙設計深度及有關規定,正確選擇合同價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并已經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方式,其他工程應當采用單價合同方式。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施工合同,并于訂立之日起7天之內到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雙方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標準、支付方式及時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總費用,以及該費用的支付時間、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合同對預(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預(支)付按以下方式辦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該項費用的預付應不低于其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該項費用的預付應不低于其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承包人應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費,并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機械價格變化的風險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風險范圍及幅度的調整辦法。價格風險幅度應在±3%至±6%區間內考慮。

第二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市的工期定額,當發包人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額工期的,應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但壓縮工期的天數超過定額工期30%的,視為發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自接到工程計量報告的14天之內核實完畢。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根據雙方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發包人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的14天之內,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和扣回工程預付款,若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應當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未簽訂延期支付協議的,承包人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延期付款利息,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承包人應如實記錄并即時簽字確認,以發、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資料為依據調整工程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合同沒有約定的,其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內。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時,應當書面簽收。

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包括:竣工結算報告書、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標文件、投標報價、中標通知書、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組織設計、洽商變更、涉及工程價款的簽證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對單項工程的竣工結算原則上只審核一次,不得以審計為由進行重復審核及拖延工程價款支付。單項工程審核時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執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審核應當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后的28天之內完成。

政府投資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蓋章,即應當作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辦理竣工決算的依據。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對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結算再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辦完竣工結算后的28天之內,將竣工結算報告書及電子版一份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已經辦完竣工結算的工程,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期限支付全部竣工結算價款。若合同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其支付期限為辦完竣工結算之日起的28天之內。

第三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可先行協商;若雙方協商不成,可委托調解;當事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直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按照工程結算價(不含設備費)及有關規定協商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比例并在保修書中約定,發包人可按照保修書的約定分次結算并返還質量保證金,當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的保修義務,并辦理了缺陷責任期終止手續,發包人應當于14天之內向承包人返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不得拖欠和克扣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勞務作業發包人在取得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價款中,應當優先支付勞務分包價款,勞務作業承包人在取得勞務分包價款后,應當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監督檢查建筑市場主體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

第三十七條 造價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檢查,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對同一工程項目的發包人、承包人、造價咨詢企業分別進行檢查。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照和資料,對檢查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說明和解釋。

第三十八條 工程造價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咨詢合同;

(二)發包人、承包人、咨詢企業的造價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三)工程造價計價行為情況;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款的執行情況;

2.現行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執行情況;

3.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的各項取費費率的執行情況;

4.工程建設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機械等風險范圍及幅度的約定情況;

5.安全文明施工費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6.規費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7.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的計取情況;

8.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質量保證金標準的約定情況;

9.工程量、工程款的計算、申報、審核、支付是否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有關規定;

(四)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作為不良行為在市建筑市場公開信息平臺上公示。

(一)委托無相應資質單位或相應資格人員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二)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的;或壓縮的工期天數超過定額工期30%的;

(四)違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款規定,故意壓低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的;

(五)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等價格未按照市場價格調整的,或施工合同未約定價格風險范圍及幅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計算、使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或未按照規定計算和上繳規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即時簽字確認涉及調整工程價款的變更洽商的;

(八)未按照本規定調整措施費的;

(九)未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支付的;

(十)未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的約定返還剩余質量保證金的;

(十一)勞務作業發、承包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十二)未按照本規定辦理招標控制價、竣工結算報告書備案的;

(十三)使用的工程計價軟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

(十四)未按照造價咨詢合同約定支付造價咨詢費用的;

(十五)發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十六)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條 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分及積分處理。

(一)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二)承接工程造價編制、審核任務的咨詢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相應規定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報表與經營業績等相關資料的;

(四)因造價咨詢企業原因未按照造價咨詢合同約定期限完成造價咨詢業務的;

(五)使用的工程計價軟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

(六)在協助解決工程造價糾紛的鑒證咨詢業務中接受當事人請托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分及積分處理。

(一)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相應規定的;

(三)在造價咨詢活動中有欺詐、偽造、作假行為的;

(四)散布謠言詆毀同行并造成一定影響;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損害、侵犯同行權益的;

(五)泄漏從業單位技術和商業秘密,對從業單位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建設項目,其施工總承包的造價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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