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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規劃法范文1
【關鍵詞】物權法;城鄉規劃法;協調統一
一、背景
200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開始施行,從基本法的層面上首次對私人財產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確的保護規定,2008年1月1日作為城市規劃體系的基石、所有城市規劃行為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也已開始施行,兩部法律的先后實施引發了人們對于城市規劃與《物權法》之間的關系的種種猜測與討論。兩部法律的相繼出臺讓我們重新認真地思考作為公共政策的城鄉規劃與平等保護的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物權法》之間的關系究竟是什么,是矛盾還是統一。
二、城鄉規劃與《物權法》的交集
城鄉規劃是引導和控制城鄉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和手段,是落實國家宏觀城鄉發展戰略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保證城鄉土地和空間資源合理利用和城鄉各項建設合理進行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是城鄉管理的依據。簡而言之,城鄉規劃就是在努力處理集體和個體利益,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手段。
《物權法》明確和保護國家、集體、個體權利,并明確個人利益要讓位于公共利益,但同時要給予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動產的個體合理的補償。
從城鄉建設的角度,它們共同關注的內容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不動產的相鄰關系的協調,公眾權利的保護等。
三、城鄉規劃與《物權法》在多個方面的相互統一
城鄉規劃與《物權法》在共同關注的城鄉建設方面的內容上,兩者并不象人們想象的那樣有著許多的矛盾,實際上它們之間是相互統一、相輔相成的。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的約束
城鄉規劃根據城鄉發展的目標、不同土地和空間資源的利用條件、不同功能的相互協調要求確定了城鄉建設用地的范圍、不同性質建設用地的布局和建設要求,目的是實現對建設用地資源的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更好地滿足不同個體或集體的需求,實現土地綜合效益的最大化。
《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方面的規定也反映了相同的特點,如:《物權法》中相關條款明確規定要設立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并且經營性土地和土地的意向用地者在兩個以上時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使用權,且出讓合同中要包括土地用途、土地界址、面積以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空間的約定、被征收人的合理補償等內容,其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城鄉規劃所確定的土地的性質、實現土地綜合效益的最大化,同時維護在土地開發和出讓過程中受到影響的個體的利益,最終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優化。
(二)和諧相鄰關系的維護
《物權法》中有專門的條款來明確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在相鄰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這與城鄉規劃在處理涉及相鄰關系的規劃內容是從不同角度出發的相互一致,同時也是相輔相成的。
如在《物權法》中指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為相鄰權利人提供供水、排水、通行、相鄰建、構筑物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得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及各種有害物質等,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盡可能地確保存在相鄰關系的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解決他們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沖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規劃的目的就是為了創造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空間環境,在規劃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不同用地性質上的活動可能存在的聯系和矛盾、并盡可能地加以協調,如根據不同的需求合理的布局居住、商業、工業等不同性質的用地,對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地塊用生態綠化帶進行有效的隔離,針對用地性質和合理的需求進行水、電、氣等各種基礎設施的配套,方便人們的生活、工作;同時在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中也對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涉及到建筑間距,通風、日照、采光、消防等內容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多元利益主體權利的保護
《物權法》從民事角度明確物的歸屬和物的權利人對物的利用享有的權利,要求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工作中也要處理公共管理與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力保護之間的關系。這在新出臺的《城鄉規劃法》有明確的體現,《城鄉規劃法》明確了公民有權了解和參與與之相關的規劃工作,規定在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過程中充分考慮和尊重公眾利益,擴大社會公眾參與的力度。具體表現在:一是規劃制定的程序中要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將規劃予以公告,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作為城鄉規劃報送審批的必備材料;村莊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要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詢已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且有權利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三是城鄉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尊重群眾意愿,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需要。
因而可以看出《物權法》和城鄉規劃雖然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但共同體現了對公眾權利和利益保護。
四、結論
通過對《物權法》、《城鄉規劃法》的解讀、對城鄉規劃工作的思考我們可以看出城鄉規劃與《物權法》中對物權的明確和保護并不存在對立,在共同關注的內容上是一種從不同角度出發而又相互協調和統一的關系,在具體規劃工作開展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的方式、方法,提高公眾參與的水平,充分體現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在公共管理中對不同利益群體的尊重和協調,從而對城鄉建設和社會經濟有序的發展以及城市可持續發展起到必要的保障作用,更好的體現社會公眾的權利和利益。
參考文獻:
城鄉規劃規劃法范文2
根據縣規劃和建設局的安排,我將參加省建設廳、市規劃和建設局組織的《城鄉規劃法》培訓和我自己學習《城鄉規劃法》的體會向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作匯報。我的匯報分三個部份,第一部份是《城鄉規劃法》制定的時代背景,第二部份是《城鄉規劃法》的立法目的,第三部份是《城鄉規劃法》與原《城市規劃法》相比較彰顯的特點及主要內容。
第一部份:《城鄉規劃法》制定的時代背景
對《城鄉規劃法》制定的時代背景主要從二個方面來看:
一、以《城市規劃法》為基礎構建城鄉規劃法律制度的不足
1、城鄉二元分治,不利于統籌發展
《城鄉規劃法》出臺前,我國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對城市規劃管理依據《城市規劃法》,對村莊和集鎮的規劃管理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基礎上的城鄉二元結構管理模式。城市和鄉村分別對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規,分別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不利于城鄉統籌發展,還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區無法進行有效的規劃管治,這一點在城鄉結合部地區和各類開發區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2、偏重技術管理,不利于政府職能轉變需要
《城市規劃法》形成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內容上難以突出城鄉規劃必須適應政府職能轉變,難以充分體現“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原則。今天已十分明確,城鄉規劃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很強的工作,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廣泛領域。城鄉規劃由物質空間設計走向綜合規劃,由技術管制走向公共政策。由于《城市規劃法》沒有突出對公眾利益保護的規則,使規劃在制定和實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針對性地保護資源、環境、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以及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
3、不適應經濟體制轉軌后的開發管理
《城市規劃法》在內容上對規劃編制作了較多規定,而對規劃管理、操作程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規定得較少、較籠統。隨著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投資體制的改革、分稅制等,帶來城市發展動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體的分化。建設單位有著不同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式的利益主體,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產生了追逐利益的沖動。
4、《城鄉規劃法》出臺前的規劃體系難以適應城鎮化和城鄉建設發展的需求
⑴各級城鎮體系規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導致城鄉規劃缺乏基本的區域協調與制約機制;
⑵城市總體規劃內容繁雜,強制性內容不明確,難于作為管理依據;
⑶鎮的地位及其規劃缺乏實事求是的定位和規范,導致小城鎮規劃的法律規范薄弱;
⑷城鎮詳細規劃缺乏嚴格的法定約束,導致詳細規劃從制定到實施都表現出隨意性,各級城鎮的規劃實施管理難以有效規范;
⑸鄉村規劃缺乏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導致鄉村建設難以逐步實現集約化發展。
5、監督機制不完善,不適應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城市規劃法》比較注重對行政權力和管理手段的維護,而對政府部門實施監督制約和對公民、法人以及社會組織的保護性規定薄弱。在規劃編制的組織上,強調單一的政府行政部門責任,沒有將公眾參與、多部門參與作為法定程序;規劃決策限于一個相對封閉的機制。據此形成的規劃管理體制,使編制和實施規劃的職能主要集中在城市政府,而立法機關、上級政府、社會公眾對規劃工作這一行政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對地方政府的違法行為缺少法定的糾正能力。(舉李伯富規劃修改的例子)
6、法律責任較輕,不利于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城市規劃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差。主要針對違法建設行為本身提出糾錯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僅涉及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特別是對政府的違法行為,若非涉及經濟犯罪,基本上構不成法律責任。這樣的法律制度,為規劃決策提供了很大的隨意性空間。對于建設單位和個人而言,為了謀求利益最大化,也會在計算違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違法牟利。鑒于一些地方違法的機會成本遠低于守法的機會成本,更加導致違法建設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損害了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城市規劃工作大背景發生了深刻變化
1、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城鎮化快速發展
⑴城市數量和規模迅速增加,建設量大面廣;
⑵小城鎮發展,建制鎮內涵發生了本質變化;
⑶全國范圍內人口流動數量龐大。
目前,全國流動人口為1.3億人。全國人口流動主要有以下一些特點:從距離上看,以近距離的省內流動為主體;分省看,從經濟欠發達地區向經濟發達地區流動。分城鄉看,主要是從鄉村向城鎮流動。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十一五”期間流動人口的流向格局不會有大的變化,規??赡軙掷m增大。
2、經濟體制改革使城市規劃工作面對新問題
⑴我國城鎮化發展水平不平衡;
⑵快速城鎮化與人均資源少、環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
⑶經濟體制改革,市場配置資源,看不見的經濟之手發揮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配置社會資源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日益強大,給我們城市建設和發展帶來了無限活力。但是,由于我國市場體制尚未健全、行業分割、城鄉分割的因素,也存在著市場機制失靈問題。第一,以優勝劣汰為主要特點的市場機制無法解決由于城鄉發展政策。第二,城鎮商業性公共設施建設過量,政府主導性公共設施建設普遍不足。第三,必須依靠政府才能解決目前所存在的住房供應結構失衡、農民工進城務工的生存保障和城市特色風貌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3、城市規劃管理依法行政成為迫切要求
⑴市場對資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規劃作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護公眾利益與公平,而不是操作具體項目;
⑵城市規劃決策對經濟發展能造成很大的影響,各級領導都認識到,城市規劃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以估量;
⑶經濟成份多樣化,城市規劃涉及到公共管理與私有權利的關系,城市規劃的實施無權損害私有權利;
城鄉規劃規劃法范文3
關鍵詞:城鄉規劃;原則;思路;發展
1 村鎮規劃突出問題
1. 1 規劃管理法律地位未真正確立
城鄉規劃管理體制不健全,城鄉規劃實施管理主體虛置或弱置,影響城鄉發展和規劃目標的實現。一方面由于長期以來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界定各執己見,導致在實際管理中執法主體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有些地方長期以來沒有規劃機構、沒有編制規劃、沒有規劃執法權,造成規劃管理工作舉步維艱。
1. 2 規劃管理機構無統一規范依據
城鄉規劃法中尚無統一具體的規劃管理機構名稱設置規定,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的設置存在著與《城鄉規劃法》所賦予職責不相符的問題。1)機構設置名稱不規范。當前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的設置不規范表現在名稱不規范、歸口不規范、級別不規范、編制不規范等方面。2)機構設置體系不健全。規劃工作沒有形成有效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體系,城鄉規劃管理沒有達到它應有的覆蓋面。有些地方沒有專門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制鎮規劃基本是空白,急需加強此方面的工作。
1. 3 規劃權限界定不明影響城鄉規劃整體發展
《城市規劃法》明確賦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十種管理權限并要求依法實施城鄉規劃。有些地方未嚴格按法律賦予的權限進行規劃管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擅自下放規劃管理權,人為造成規劃管理秩序的混亂,給城鄉發展造成不可逆轉的副作用。
2 村鎮規劃原則
2. 1 用地統籌和城鄉統籌
用地統籌的核心是土地的集約利用,主要是指產業和城市發展高度融合、在單位土地上產值最大化的土地高效利用、科學的土地規劃比例和人居產業聯動發展。城鄉發展統籌是以社會均衡發展為根本出發點,主要是指通過產業的發展吸納農村城鎮化過程中的富余勞動力,解決農民就業,通過第一產業與第二、三產業聯動發展協調城鎮化進程中產業發展不均衡的問題。通過城鎮的輻射效應帶動農村發展,融入區域大發展,通過二、三產業的發展推動農業現代化的實施。
2. 2 生產性投入和生活性投入
在城鎮化建設中政府需要通過引導性投入建立新的產業發展平臺,同時引入市場機制引導企業進行投資拉動產業發展。生產性投入包括城鎮化過程中基礎設施投入、產業服務平臺投入、企業固定資產投入、生產業投入。生活性投入包括公共設施投入、居民消費投入、城市環境建設投入、市民安居投入。兩個投入可以解決政府獨自實施城鎮化的資金困境,同時調動企業、居民的城鎮化積極性,有利于提高城鎮化建設的效果。
2. 3
平等的市民待遇和平等發展機會
平等的市民待遇是指城鎮化過程中農民進城的權益保障,享受到與原有城鎮居民同樣的身份待遇,平等的發展機會指的是城鎮化過程中農民進城的收入保障,通過產業的發展保證農民變市民過程中,農民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選擇的充分就業機會。平等的市民待遇要通過政府出臺相關政策進行戶籍等若干領域的改革,使農民在身份上和城市居民平等。平等的發展機會是指在城鎮化過程中應創造良好的就業機會和就業環境,為進城農民提供適應城市生活方式的基礎保障。
3 方法及思路
3. 1 擴大總體規劃區域
總體規劃范圍擴大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做出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3. 2 深化城鎮體系規劃
加深城鎮體系規劃編制深度,增強它的系統性、預警性、整合性和可操作性。城鎮體系規劃可以延伸到村莊,對村鎮及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進行合理的布局,配合土地利用規劃,從區域的角度對村鎮的整治和發展起指導作用。
3. 3 城鄉一體化的規劃
城市和農村應該一起統籌規劃以解決面臨的問題,構建城鄉一體的規劃體制、一體的行政管理體制、一體的土地制度、一體的勞動力市場體制、一體的基礎設施體制、一體的社會保障體制。
3. 4 專項的城鄉統籌規劃
根據城鄉關系和矛盾修編解決這些矛盾的專項區域規劃。對城鄉統籌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關系全局的重大問題編制規劃是對總體規劃的若干主要方面、重點領域的展開、深化和具體化,須符合總體規劃的總體要求,并與總體規劃相銜接。
4 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建議
4. 1 村鎮建設目標要與農村發展的核心目標相聯系
在村鎮規劃建設過程中,按照“量力而行、適度集聚,科學規劃、循序漸進”的要求,加快農村集中居住點及康居示范村建設。以現有的行政村為中心,按規劃保留、擴建、新建三類標準,完成農村集中居住點布局規劃和建設規劃,通過一定時間規劃建設,將自然村莊逐步遷并農民集中居住點,對規劃外的原有自然村莊逐步完成土地復墾。認真編制村莊布局和建設規劃,通過制定科學規劃引導鄉村發展,實行分類分區指導,加大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投資建設力度,注重實現民眾的自我管理和組織。
4. 2 有整體的長遠規劃并吸收民眾全程參與
強調城鄉規劃立法的重要性,將指導性區域規劃上升為立法性規劃,明確要求制定相關村鎮規劃,強化政府宏觀調控作用。村鎮建設規劃分層次進行,形成市域、鄉鎮、村莊三級完善的規劃制定管理體系,規劃從上到下呈金字塔形,形成規劃統一、區域統籌、公眾參與的完整體系。在村鎮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實現權力和決策權力再分配,讓農民參與進來,組織起來,對當地公用事業建設產生認同感和擁有感,保證村鎮的可持續發展。
4. 3 村鎮規劃建設監管機制和過程管理
建立以鄉鎮、村為單位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制。村級成立規劃建設工作管理小組,負責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日常工作,鄉鎮鎮區的管理可以納入市域的總體規劃,按照城鄉規劃總覆蓋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規劃內容,不斷提高城鄉的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小城鎮建設應開展專項設計,按照功能定位準確,堅持節能節約的原則設計。采取相對集中公共服務中心,最大限度地節約土地和公共設施配套經費的開支,避免城鎮化進程中的浪費現象。
4. 4 城鎮歷史文化保護
城鎮開發建設中要保護有價值的古建筑,挖掘城鎮歷史文化,精心規劃設計,建設亮點工程,打造特色城鎮,通過深挖歷史文化底蘊,提高城鎮建設品位,使其成為鎮區新的亮點。
5 結語
村鎮規劃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關乎城鎮化的長遠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全局。規劃既是行動的綱領,也是行動的方案。推進城鄉規劃統籌發展必須把村鎮規劃作為龍頭,立足當前,著眼未來,從城鄉統籌、市域統籌、經濟與社會建設統籌、人與自然統籌等角度來考慮,堅持高標準編制規劃,并通過搞好規劃加快城鎮化建設工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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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規劃法范文4
關鍵詞:規劃管理 執法 問題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1-229-01
一、山西規劃管理執法問題的現狀分析與兄弟省市的借鑒
城鄉規劃是引導城鄉有序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公共政策,科學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對于有效配置公共資源,保護資源環境,協調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確保城鄉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個城鄉建設中處于龍頭地位。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主要是通過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依法查處來保障規劃實施的權威性、嚴肅性,確保城鄉建設的有序發展。違法建設的存在干擾城市秩序破壞城市規則,對城市構成建設性破壞,浪費社會資源,加大了建設管理成本,形成社會不公,毒化社會風氣,激化社會矛盾,降低政府公信力,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危害十分巨大。因此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在整個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是在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中出現難題,違法建設屢禁不止,甚至部分地區呈現高發態勢,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劃管理立法方面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許多規定過于原則化,為自由裁量留有較大空間。例如我省在對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方面中處罰標準并未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北京市按照違法建設所在區域及違法建設的性質,制定出了處罰標準。根據土地地價情況,本市行政區域劃分為七類,其中,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被定為A類區域。依據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影響程度、情節輕重等具體情況,設置固定的系數,相應減輕或加重處罰。二是我省規劃編制工作與社會經濟發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一些地區的總體規劃已經嚴重落后于經濟發展,而新的城市總體規劃還未制定,同時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未做到全覆蓋,甚至一些地區并無編制控規,導致規劃管理執法無規劃可依,規劃管理執法成為一句空話。三是違法建設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對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并未建立。廣州市在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中在對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屬行政監察對象的,城市規劃部門和綜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行政監察機關查證屬實后,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四是在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力度過小,導致違法建設的守法成本高而違法成本低,尤其是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不斷出現越證,擅自加高、加胖。重慶市為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提高違法建設成本,在建設工程規劃違法建設處罰標準中對主城區(2737平方公里)內的商品房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按違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50%罰款。對主城區外的商品房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按違法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按不低于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40%罰款。五是部門聯動機制并未建立。規劃管理執法與土地、建設管理有密切關系,尤其是在城鄉結合部區域更加明顯。六是行政執法部門在采取查封現場、等行政強制措施時缺乏切實的執法保障。七是相對注重對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力度,缺乏對建設單位守法的激勵
二、破解規劃管理執法難題的措施與對策
鑒于上述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中存在的難題,導致我省規劃管理執法工作不容樂觀,最近幾年一些地區違法建設呈現高發態勢。如何破解規劃管理執法難題,建立具有山西特色的規劃管理執法機制,從源頭上遏制違法建設的蔓延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完善相關法規制度
加快制定與國家《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相配套的法規制度,提高其科學性和適應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約規定,清晰準確界定法律責任與義務。
(二)加強宣傳教育
開展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專題學習教育,加強對城鄉規劃龍頭作用和違法建設危害的宣傳,提高規劃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意識和全社會規劃守法意識。同時注重規劃管理執法人員的雙重作用,既要充當法律的執行者、違法建設的斗爭者,也要充當規劃管理知識的傳播者,深入建設工地、深入到老百姓中間,宣傳規劃的龍頭作用和違法建設的危害性,使全社會形成規劃守法意識。
(三)建立規劃、國土、建設和公安等部門聯動機制
1.建立規劃、國土、建設等多部門聯動機制。在土地儲備階段,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梳理形成儲備土地數據,房屋管理部門提早介入,預測遠期市場供應量。在土地出讓階段,由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共同參與形成出讓合同數據,明確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作為簽訂合同的主體,及時將出讓合同內容、約定的開竣工時間等各種技術參數抄報房屋管理部門。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房屋管理部門及時將實際開竣工情況、開發進度情況反饋至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由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條款加強監管,同時將房地產市場分析情況及時反饋給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為下階段科學制定土地儲備計劃提供依據。
2.建立規劃公安聯動機制。一是規劃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公安部門介入的,公安部門應派員參加;對涉嫌規劃犯罪的案件,規劃部門應及時向公安部門移送,便于公安部門盡早掌握案情,做好刑事偵查工作。二是對規劃違法案件每月會商一次,通報近期規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在查處規劃違法案件上尋找合力點。
(四)建立規劃守法激勵機制
從經濟學角度上看,任何行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守法行為也需要成本,守法成本是指遵循法律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守法成本具體包括行為成本和機會成本,行為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決定,一般情況下,以作為的方式履行守法義務的行為,需要付出行為成本,比如給車輛上牌、繳納行政收費、工廠安裝使用治污設備等等。機會成本是人們被迫在稀缺物品之間作出選擇時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將資源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所放棄的收益,或者說,機會成本是采取某種而非另一種行動所放棄的機會的成本。在存在法律規范的前提下,人們的行為決策通常只有兩種可能即守法和不守法,從一種極端的機會成本角度上看,不守法的收益即為守法的成本。因此,守法意味著承擔守法的成本,如果沒有相應的補償,“經濟人”不會有守法的動力,所以需要我們探索一套規劃守法的激勵制度。比如,對于需要付出高額守法成本的守法行為,給與適當補償;對于長期守法的公民或社會組織,適當給予一定的獎勵作為激勵,努力構建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
[基金項目:2010年度山西省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山西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02224)成果之一]
城鄉規劃規劃法范文5
1 開展調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為了解我市城鄉規劃建設實際情況,準確把握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規范管理執法工作,提升城鄉規劃管理水平,近期,我們深入到有關部門進行了專題調研。歸納起來,違法建設的突出現象主要有:
1、無證進行違法建設。一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違法建設,如遼南街、遼北街、苗場等工地。二是無證建設臨時用房。三是無證進行門面改造。
2、擅自改變規劃審批內容。采取“批少建多”、“批甲建乙”的違法手段,擅自改變規劃審批內容進行違法建設。
3、規劃意識淡薄造成的違法建房。有些居民規劃意識淡薄,習慣于自行其事,甚至強行私自建房。另外,還有相當一部分居民認為違章建設無刑事責任,完全置法律法規于不顧,進行強行建設,城建執法部門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成了“催工通知”,“你來我停,你走我建”。
2 遏制違法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提速推進、攻堅突破、全面發力、跨越發展的關鍵時期,規劃執法大隊從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出發,勇于承擔面臨的艱巨任務,認真研究面臨的突出問題,以《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為執法依據,以規劃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為重心,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為抓手,大膽探索、銳意進取,用新的理念、新的眼界、新的措施,不斷提升規劃執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處理好繼續與發展的關系。要充分認識規劃執法職能,發揚規劃執法大隊光榮傳統和好的做法,創新做好規劃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不斷推動規劃執法工作上臺階、上檔次、上水平。
二是處理好管理與執法的關系。管理是基礎,執法是保障。對規劃執法管理中碰到的問題,首先應該是想方設法、千方百計地用管理手段予以解決,然后再采取執法手段。要堅決防止和避免以執法代替管理、以處罰代替管理的現象,不斷完善管理和執法的體制機制。
三是處理好執法部門與基層單位的關系。要加強與相關部門、街道、社區居委會之間的聯系溝通,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實現團結共事,將規劃執法大隊一家演“獨角戲”變為以由規劃執法大隊為主,各級各部門緊密配合的“大合唱”。
四是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系。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無證施工、阻撓執法的行為,要依法采取強硬措施堅決制止、堅決懲處、堅決打擊。同時,要堅持“用心執法、用情執法”,區別情況,區分層次,把握政策,掌握好教育與處罰的尺度,剛柔相濟,做到執法工作有情、有理、有據、有節。
3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效能的發揮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一項系統工程,牽一發而動全身,我們應該精心設計,統籌規劃,兼顧長遠目標和近期目標,采取標本兼治的辦法積極推進這項改革。
1、加強立法工作。盡快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責,明確其執法主體資格,規范法律責任,重點要界定綜合執法機構與各行政主管部門職權劃分,從根本上理順關系,清理修訂現有關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消除和減少法律沖突及矛盾,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加強立法解釋工作,解決有法難依問題。
2、合理界定綜合執法范圍。綜合應包含兩個層面的內容。從橫向看,綜合內容不宜搞成包羅萬象的大雜燴,影響執法效果。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重點突出。以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為核心,適當集中其他方面的職權。二是具有關聯性。綜合執法內容之間在性質等方面應有內在聯系。三是易于操作。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執法工作不宜集中?!叭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影響城市規劃的嚴重程序如何,該拆除還是該采取其他措施,處理起來就比較復雜,行政處罰該不該相對集中,如何集中,就需認真研究。市、區執法機構職責權限應各有側重,市級重點負責政策研究、監督指導和重大執法活動的協調,具體的執法活動主要由區執法機構負責。
城鄉規劃規劃法范文6
[關鍵詞]《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城鄉規劃管理;物權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4-0169-01
1.引言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边@一規定與城鄉規劃密切相關,同時城鄉規劃部門既是建造建筑物的許可機關,也是違法建筑的查處機關,因此,在城鄉規劃管理中正確理解與適用非常重要。
2.《物權法》與城鄉規劃的關系
2.1 《物權法》若干內容與城鄉規劃相關,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
城鄉規劃權屬于行政權,它主要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調整社會關系,實現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此,作為私法的《物權法》一般不會直接成為其執法依據,但這并不是說《城鄉規劃法》與《物權法》沒有關系?!段餀喾ā返诎耸艞l適用對象主要市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與城市規劃及規劃設計、管理單位相關,物權法若干內容與城鄉規劃相關,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
2.2 《物權法》的實施對城鄉規劃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
《物權法》的出臺實施,首先將進一步促使城鄉規劃部門樹立“尊權”意識,自覺尊重物權;其次將進一步促使城鄉規劃部門強化“護權”舉措,在執法中更全面的保護物權,特別是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目的,主動、徹底地對侵犯物權的各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理;再次,將進一步促使城鄉規劃部門擯棄“侵權”行為,在法制的框架下行使各項職權。
3、在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正確適用《物權法》,必須著力規范編制調整行為
3.1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強調,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對規劃編制的要求不謀而合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城鄉規劃部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城鄉規劃?!冻青l規劃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標準。上述內容均與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有直接關系。
3.2 轉變觀念,創新思路,恪守保護相鄰權職責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從法律上確立了通風、采光、日照等相鄰權的地位。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深化物權意識,本著對國家、社會、公眾負責的態度,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按照規范要求開展工作,要充分研究快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用地布局、設施建設等方面對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等權利從源頭上給于充分考慮和具體落實;要高度關注城鄉弱勢群體的利益,協調各方面關系,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4、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中正確適用《物權法》,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標準
4.1 工程建設標準為解決物權糾紛提供了技術依據
法律通常至確定一般原則,很少涉及具體標準、條件,立法機關往往把具體標準的制定權及判斷適用權賦予行政機關。[1]近年來,國家陸續出臺了工程建設的相關標準,并頒布了強制性條文,逐步完善了標準體系。它們以技術規范的形式對開發建設行為提出了規制,并由城鄉規劃等部門通過行政審批予以貫徹。它們雖屬標準范疇,卻又不失為重要的民事法律規范。
4.2 在建設規劃許可中正確適用工程建設標準,必須正確認識并妥善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
4.2.1 通風、采光和日照的關系
通風、采光和日照是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概念?!冻鞘芯幼^規劃設計規范》條文說明指出,“我國絕大多數地區只要滿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達到。因此,住宅建筑間距仍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管線埋設和避免視線干擾與空間環境等要求為原則?!边@就是技術規范一般只規定日照間距而不就通風、采光間距做專門規定的原因。
4.2.2 日照標準與日照間距的關系
正確理解日照標準與日照間距二者關系,必須把握以下三點:第一,日照標準是必須滿足的最低要求,對此,地方立法無權“打折”;第二,日照間距是執行日照標準的具體方法,是經過換算得出的結論,通常情況下,只要符合間距規定,就能M足日照標準;第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既應符合日照標準,也應執行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建筑間距規定。
4.2.3 侵權與容忍的關系
合法建筑亦有侵權的可能,行政許可絕非免除加害人民事責任的憑據。相鄰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新建建筑降低了原建筑的日照時間,只要符合最低標準及最小間距規定,原則上不構成侵權?,F狀建筑日照本身不達標,相鄰區域改造不應使其現有標準有所降低。
4.2.4 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建設規劃許可是依據城鄉規劃法作出的,有關相鄰權糾紛的民事訴訟不宜對該訴爭建筑物是否符合工程規劃標準進行實質性審查。[2]對于經過合法審批影響相鄰權的建筑,宜提起行政訴訟。若提起民事訴訟加害方往往以其建設行為已經取得行政許可提出抗辯,舉證相鄰權受到影響的責任就由加害方承擔。而且在此情況下即便發現行政行為違法,也難以處理,否則極易突破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干預限度。而若提起行政訴訟,則舉證該審批行為合法的責任由規劃部門承擔。反之,對于未經合法審批的建筑,可由當事人選擇提起民事訴訟或要求行政處罰,二者并不矛盾,而后者余地更寬,因為即便不影響相鄰權,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影響的,依然應當予以拆除。
5、在查處違法建筑中正確適用《物權法》必須準確把握相關裁量尺度
5.1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決定違法建筑的處理結果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關于違法建筑的法律責任包含3各層次: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除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顯然,對于違法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認定,將決定其最終處理。
5.2 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是衡量違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尺度
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是衡量違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依據,但非唯一依據。因此,城鄉規劃許可的依據包括城鄉規劃依據、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以及技術規范依據等。上述依據同時也是查處未經許可的違法建筑的依據。
5.3 對違法建筑的查處沒有體現對環境權的保護
對于擅自增加容積率等違法行為,除了采取加倍征收地價、追繳相關規費等措施以及依法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究其違法程度責令違法者對于物業范圍內的其他業主給予相應賠償。因此,超容積率現象隱含的重要后果,就是侵權了物業范圍內的其他業主的環境權。相關部門對此采取罰款、追繳規費、加倍征收出讓金等措施,都是基于公權力目的作出,從某種程度上說挽回或部分挽回了國家損失。
6、結語
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內容與城鄉規劃相關,事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規劃工作人員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和正確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推進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