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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轉讓范文1
出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域名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期限
甲方轉讓永久域名使用權(______.com.cn、______.net.cn、______.org.cn、______.cn)共四個。
二、轉讓物品、物品價格及支付方式
1、 域名四個(______.com.cn、______.net.cn、______.org.cn、______.cn)
2、 共計___萬元人民幣整 大寫___萬元人民幣整
3、 乙方預先支付*定金(*元人民幣),雙方見面交易剩余___款項(___元人民幣)
三、其他費用
無。
四、域名過戶、密碼交接、雙方責任及其他條款
1、過戶之前乙方預先支付給甲方*訂金,即*元人民幣。甲方派人攜帶甲方相關證件(甲方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甲方域名所有人證件)至北京,甲乙雙方會面后,共同抵達過戶地點核查并確認可以過戶后,乙方支付剩余款項*給甲方后(即*元人民幣,現金支付),甲方提供給乙方付款收據。甲方將材料遞交域名過戶機構,雙方立即完成過戶。過戶完成后雙方簽署域名轉讓完成書。
2、甲方保證合法擁有以上所述域名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如有欺詐行為將承擔相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甲方承諾域名過戶完全履行合法過戶程序,域名過戶之前甲方合法擁有域名管理權,使用權,所有權。域名過戶后甲方將不再擁有以上所述域名的管理權、所有權、以及使用權。乙合法方獲得______.com.cn、______.net.cn、______.org.cn、______.cn域名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
3、過戶后乙方使用此域名產生的一切后果及責任與甲方無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域名過戶需要乙方提供以下材料給甲方:
1)、乙方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乙方域名所有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3)、填寫表格打印后(表格見附件二),加蓋乙方企業公章,乙方域名所有人簽字。
五、過戶失敗處理方案
1、若因甲方資料不全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過戶失敗,甲方將___萬元人民幣全額歸還乙方。
2、若因乙方資料不全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過戶失敗,甲方將不予退還交易款項。 甲方:
執行人: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電話:
傳真:
簽署:
公章: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個人與公司轉讓域名合同
甲方:XX,身份證號:
乙方:xx公司
注冊地址:
法人代表:
第一條,轉讓域名
本協議中所指網站域名包括:
(一)域名(域名).com及域名(域名).com相關的二級域名與子目錄。
(二)域名(域名).com及域名(域名).com相關的二級域名與子目錄所承載的網站全部源代碼、內容等。
第二條,轉讓前域名(域名).com相關信息
域名(域名).com由XX于X年X月X日登記注冊,后用其搭建手機百事通網站并動作至今。
域名(域名).com所有者:
域名(域名).com注冊人:
域名(域名).com管理員郵件:
域名(域名).com注冊商:
第三條,轉讓承諾
甲方保證對本協議中第一條所指轉讓網站域名擁有完全且合法的所有權、處分權。如有欺詐或隱瞞行為,甲方認為乙方違約。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后正式生效,本協議生效之前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本轉讓協議生效之后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軟件轉讓金額
第五條:權利與責任
1, 協議生效后,本協議中所指網站域名的合法所有權、處分權歸乙方完全所有。
2, 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本協議中所指網站域名相關域名密碼、域名管理郵箱、網站管理后臺、網站備案信息等信息變更,否則乙方視甲方違約。
第六條,違約與解決
1,本協議生效后,一方行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或一方違約行為導致另一方權益受損的,被違約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及被違約方維權行為所
引發的訴訟費、律師費、誤工費、差理費。
域名轉讓范文2
倫敦奧運會上,杭州小伙子孫楊不負眾望,一舉拿下兩金一銀一銅,打破世界紀錄。這也使21歲的他成為近年來繼姚明、劉翔之后為中國帶來巨大榮譽的英雄。有專家稱,依據孫楊的身體條件和實力,“孫楊下朝”將持續十年。時隔月余,在天津舉行的第九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期間,有關“孫楊‘耍大牌’”的新聞和評論在網上沸沸揚揚。
回顧事件的起因,表面上看是孫楊接受媒體采訪“不太主動積極,配合不力,乃至簡單拒絕”。但透過事件本身,我們更關注的,是當一顆體壇明星升起之時,如何給子他更多的理解、愛護與包容,繼而見證他日趨進步并走向成熟。
還在孫楊抵達天津參賽之前,有關方面就了許多“不搞特殊化,他將與所有運動員一樣住在學生公寓,飲食也完全一樣”的新聞。但據記者了解,他抵津后入住一家高級賓館。他抵達天津之后,來自全國各地的許多媒體對他提出了專訪、集體采訪要求,也沒有一一得到滿足。熱身訓練之后,為了備戰晚上的決賽,他匆匆離去,沒能滿足一些記者的采訪和粉絲請簽名的要求。
據記者了解,組委會還對媒體采訪孫楊和孫楊參加的比賽做出了嚴格的人數限制,甚至推出了憑組委會開具的“采訪票”才能入場采訪的“招數”。此外,孫楊每場比賽在體育館的時間非常短暫,“神龍見形不見面”,大部分時間在水里“悶著”,在岸上的部分時間還帶著游泳眼鏡,迫切想親眼看清楚孫楊的觀眾能夠“見他面”的時間非常短,按規定他也不能“長期滯留”在比賽場館內。這些,一定程度上使得不明就里的人們將怨氣轉到孫楊頭上,認為他“耍大牌”。
大運會上突然刮起的“孫楊耍大牌”之風,給孫楊和家人、孫楊的粉絲們和普通觀眾都帶來了不小的壓力。孫楊為此召開了一次說明會。而這一切或許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天津工業大學宣傳部一位副部長認為,如果未雨綢繆,組委會和其他方面在開賽前就主動為孫楊安排一次集體采訪和體育迷見面會,后面的這些“怨氣”“誤會”“風波”恐怕都是可以避免的。
孫楊大運會期間參加的游泳比賽在天津工業大學體育館進行。該校副校長李克敏17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事實上,孫楊和他的父母,我們多次見面、打交道,他們都特別謙虛、誠懇、低調、平易近人,一點架子也沒有。幾乎每次頒獎后,他都在吉祥物上簽名,拋向觀眾席,鮮花也送給現場觀眾”。
據了解,“孫楊公司”目前主要由他父母孫全浩、楊明打理,并且基本僅限于提供后勤服務、拳拳愛子之心和心靈慰藉。孫楊不止一次公開表示,他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人物是父母,他需要父母的持續關愛,也要為他們盡孝、表愛心,所以不能離開他們。將心比心,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盡管孫楊父親是排球教練,母親還是大學老師、碩士生導師,素養非同一般,他們也表示無意介入“孫楊公司”的經營管理,但無論如何,面對孫楊這樣的“世界頂級人才”“巨型公司”,簡單的“家庭作坊型打理”后勤服務、公眾接待、經營管理顯然是不夠的。
媒體公布的一張“孫楊耍大牌”照片是“記者拍照時,孫楊用雙肩背包擋住自己的臉”,據記者了解,那是一個誤會。當時孫楊媽媽正將背包遞給孫楊。當時,如果是專業的公司工作人員在孫楊身邊,一是可能不在此時遞包,二是即使“遞包”也“公私分得清楚”,至少會減少相關誤會。當今全球化社會,“社會型、公眾型公司”整體上注定要優于“私營公司”,這是常識。
孫楊“耍大牌”的背后
天津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最大的熱鬧莫過于超級明星孫楊在倫敦奧運會之后首次“試水”。成群的粉絲,媒體的長槍短炮如影隨形追逐他的出現;而場外,“孫楊耍大牌”的傳聞不絕于耳。
盡管一些報道已經被澄清,和孫楊本人無關,但這個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卻值得深思——運動員和媒體問的沖突,其實很容易化解,只需要借鑒國外游泳強隊的慣用手法:聘請專業新聞官,或者隊內指派固定的新聞協調員。這些人的存在,可以幫助大牌明星合理安排采訪時間和內容,提高他們應對媒體的技巧。
縱觀世界體壇,很多隊伍都有自己的新聞官和相關工作人員。以美國游泳隊為例,每次世界大賽前,菲爾普斯都會單獨開一場新聞會,然后全隊明星一起開會,秩序井然。一般情況下,總會有新聞官陪同運動員進出,出面安排或者婉拒媒體的采訪要求,因此媒體不會在泳池追堵截菲魚和其他明星,也不會期待在比賽期間進行獨家采訪。澳大利亞、日本、法國等各游泳隊都有陪同運動員的新聞官員,幫助維持現場秩序,并且全程進行錄音或攝像。只有中國游泳隊沒有陪同的新聞協調人員,運動員只能獨自面對眾多媒體的提問,根本沒有緩沖、思考和拒絕的機會。
手握倫敦奧運會2金1銀1銅成績的孫楊,已經火線躥升至和劉翔、姚明比肩的超級巨星,這給浙江省隊、國家游泳隊和國家體育總局等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課題:必須擯棄以往的粗放式管理模式,把工作做得再精細一些——在賽事組織方和運動員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確定新聞會的時間;既要保證孫楊的正常訓練、比賽和休息,又能滿足媒體的報道需求。
當然,這只是一個很小的環節。如何在目前的情況下,有效地經營好孫楊這個品牌,在保證運動成績的同時,進行專業分工合作,最大化地塑造其良好的社會形象,不僅有利于運動員個人的成長,更有助于推動游泳這項運動的大眾普及度。
目前孫楊所在的浙江省隊和國家隊做到了集學習、訓練、后勤、科學醫療和管理等綜合功能為一體的訓練保障團隊;他的商業開發經紀團隊由國家體育總局旗下的中體經紀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省體育職業技術學院共同擔當。然而,與之匹配的媒體公關團隊卻是一片空白,這導致了溝通不暢,孫楊不可能一一接受采訪,也不可能自行舉行新聞會,在面對眾多媒體時難免情緒不好。
域名轉讓范文3
內容摘要:盡管隨著搜索引擎等技術的出現,域名作為一種網絡身份識別符號的重要地位已經有所下降,但作為一種網絡資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會意義與價值卻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視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業“網上商標”的標識之后。一些商標、企業名稱的所有人開始利用其商標或企業名稱隨意威脅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或者為了獲取商業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戶訪問其網站而搶注域名。為了保護域名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惡意侵害,本文擬從域名的概念入手,探討有關域名的若干法律問題,以引起學界的重視,共同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
關鍵詞:域名,法律問題,CCNIC
隨著新經濟時代的來臨,第四次工業革命到達了階段,互聯網(Internet)與電子商務技術迅猛發展并被廣泛運用,域名的重要性已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新經濟時代即知識經濟時代,它較原始的經濟最大的不同便是人們對知識產權等基于人的智慧所產生的無形資產的價值逐漸被人所認知并接受。
一、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域名(DOMAINNAME)是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如等,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域名是互聯網的基礎服務,在此之上可以提供WWW(萬維網)、EMAIL(電子郵件)、FTP(文件傳輸)等應用服務。域名由4個部分組成,其中最左邊的一串字母代表提供的如HTTP(WWW)、MAIL、FTP等服務類型,最右邊的組成部分稱為頂級域名,或稱最高層域名,它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地理頂級域名,共有24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碼。例如CN代表中國,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國香港等等,另一類是類別頂級域名,共有7個:COM(商業系統),NET(網絡機構),ORG(組織機構),EDU(教育系統),GOV(政府部門),MIL(軍隊系統),INT(國際機構)。由于互聯網最初是在美國發展起來的,所以最初的域名體系也主要供美國使用,所以GOV,EDU,MIL雖然都是頂級域名,但卻是美國使用的。只有。COM、。NET、。ORG成了供全球使用的頂級域名。相對于地理頂級域名來說,這些頂級域名都是根據不同的類別來區分的,所以稱之為類別頂級域名。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新的頂級域名也根據實際需要不斷被擴充到現有的域名體系中來。新增加的頂級域名是BIZ(商業),COOP(合作公司),INFO(信息行業),AERO(航空業),PRO(專業人士),MUSEUM(博物館行業),NAME(個人)。在這些頂級域名下,還可以再根據需要定義次一級的域名,如在我國的頂級域名。CN下又設立了。COM,。NET,。ORG,。GOV,。EDU等以及我國各個行政區劃的字母代表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等。自定義的域名部分列在最低級。它的功能主要由它的兩個作用來實現的:分別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一個域名指到另一個域名的空間,大致上是與兩個域名共用空間是一樣的,只是多了一點,指向可以指到另一個域名的子目錄底下。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轉換過程。IP地址是網絡上標識您站點的數字地址(如:202.117.157.125),為了簡單好記,采用域名來代替ip地址標識站點地址。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務器完成。
對于企業來說,它就是企業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宣傳等活動的標識,與人們經常使用的企業名稱和商標具有類似的作用。對于人們在尋找企業主頁、查詢有關的商業信息,增強該企業的競爭力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專有性、識別性、無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等特性。這便使得域名成為網絡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蘊含著很高的商業價值。
從某些方面來講域名類似于商標,他們之間的共同點是都有一定的標識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廣告宣傳的功能,但是由于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具有標識性的基礎不同,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兩者取得的原則也不同,導致了域名保護不能完全依賴于商標保護。
域名和廠商名稱(商號)都可用以區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標識性和排他性,并且從理論上講,這種標識性和排他性都是無限期的。另外,一般來講域名和廠商名稱(商號)都以注冊或登記為前提。這是它們的共同之處。但是,廠商名稱(商號)的標識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圍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標識性和排他性則無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絕對的。另外,從直觀上看,廠商名稱(商號)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則可以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
并且域名作為企業在電子空間的標志,不僅具有無形資產的屬性,而且具有一般的電話號碼所不具有的知識產權的屬性;有的認為,域名是一種可以集商號、商標為一體的全新的知識產權客體;有的從域名的商標效應方面考慮;有的將之歸入商譽;有的明確列為與商標、商號并列的商業標記權;有的側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為相對有限的資源稀缺性,以此說明其無形價值與知識產權的內在關聯。這就決定了域名保護問題必須有一套獨立的保護方法來調整保護。
二、域名的取得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我國于1997年5月30日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作為我國首部關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規章,該域名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域名的取得有三種方式:
(一)注冊取得:作為域名原注冊者的許可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域名的使用權有償授予被許可人。許可后,許可人仍保留該域名的所有權,但喪失了該域名的使用權,并獲取使用費;被許可人獲得該域名的使用權,并應支付使用費。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務院信息辦及其常設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是我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凡在中國境內注冊域名,應當依照該辦法辦理;域名注冊申請人根據法定程序申請,并對其選擇的域名負責,在其了解的范圍內,保證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按照“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受理域名注冊,不受理域名預留;注冊域名實行有償注冊和年檢制度,可以變更或注銷域名,但不許轉讓或買賣;在中國境內接入中國互聯網絡,而其注冊的頂級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個國際通用頂級域名或某個外國域名,也必須在CNNIC登記備案。
并且從注冊域名的主觀方面來看有三種行為屬于惡意注冊行為(一)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這三種行為不予注冊。
(二)轉讓取得
轉讓:作為域名原注冊者的轉讓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域名的所有權有償讓渡于受讓人。轉讓后,轉讓人喪失原注冊域名并獲取轉讓費;受讓人獲得該注冊域名,并應先行支付轉讓費。此種交易形式最為常見。
(三)合作取得
合作:域名注冊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為無形資產投入與他人合作經營,以獲取投資回報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規定,域名取得交易合同可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釋中“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網絡環境下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所形成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域名取得的依據。
三、域名的法律保護
在網絡上,域名是商業競爭和網絡營銷中重要的策略性資源,也是一種有限的資源,域名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企業應對域名充分重視并切實保護,否則將對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域名的法律保護便是對域名所有人的法律保護,即企業無形資產的保護。我國對域名的法律保護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一)民法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即,域名作為無形財產或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即受法律保護。具體的說,域名所有權人對其擁有的域名可依法進行持有、建立并經營相關網站或網頁、獲取經濟利益、放棄、閑置、捐贈、轉讓、許可、合作等活動。任何非法干預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權利人有權獲得行政、司法救濟。
(二)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首先,域名作為一類新興的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性,適用知識產權法一般原則。域名是一種專有權,權利人壟斷這種權利并受法律保護;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這種權利,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權利人對這種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轉讓他人行使,并從中收取報酬;域名權在法定期限內發生效力,它以注冊而產生,以續展(按期辦理繼續注冊的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而延續,以不續展而消滅(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則享有之)。
須特別說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識產權的嚴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屬地原則或屬人原則處理涉及域外的相關法律爭議。
(三)在先權利人的法律保護
在先權利是指在某一個域名注冊生效日前已對該域名中間的識別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中,域名與商標因其共同的識別性而引發了大量的法律沖突,覆蓋范圍涉及眾多著名廠商及其馳名商標。
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依據民法、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專門法而將天平傾向在先權利人。并且規定了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冊商標名稱做網域名稱,并在網站促銷與他們人同一類或類似商品的,構成商標侵權;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冊商標做網域名稱,并在網絡促銷,但商品與他人商標商品并非為同類的,不構成商標侵權;以相同或近似的他人注冊網域名稱作為商標名稱,就網域名稱的獨創性、知名度、商品的關聯程度等考慮,商標有誤導公眾之虞,網站所有人得以申請商標注冊無效。同時,在先權利人往往具有強大的政經優勢,對有關域名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說力量。
在我國,現行域名規范性文件主要是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該文件體現了較為濃重的政府監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2000年8月15日的《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則主要參考了ICANN及美國的法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了《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并授權CIETAC作為我國國內第一家中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這標志著中國域名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從目前的司法與仲裁案例分析,馳名商標權基本獲得了有效的保護。在某些個案中,跨國公司獲得的更多。同時,域名的保護范圍也從馳名商標,發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標題等。
域名轉讓范文4
目前,對馳名商標給予擴大的保護是世界性的潮流,《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TRIPS第16條對此均有明確的要求。許多國家的商標法修改后都增加了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如英、美、法、德等國的商標法中均有與TRIPS的要求相一致的保護馳名商標的條款。我國商標法雖未規定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但是隨著馳名商標不斷增多以及圍繞馳名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越來越強。特別是加入《巴黎公約》后,更需要按照公約的規定承擔保護馳名商標的義務。為了適應這種需要,商標法實施細則于1993年修改時增加了保護馳名商標(公眾熟知商標)的條款,國家工商局也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這些規定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因此,為進一步加大保護馳名商標的力度和更好地承擔國際義務,商標法應當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作出專門規定。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應否延伸到網絡虛擬世界的討論,隨著幾年來馳名商標與網上商標侵權糾紛和因域名發生的權利沖突的屢屢發生,其結論趨于統一。域名權利沖突問題在馳名商標范圍內,本世紀已大致解決。一些國家的“反淡化法”及WIPO準備締結的國際條約,均立下了這方面的示范[1].一般說來,人們對馳名商標的網上保護持肯定意見。但對在何種條件下才能構成網上對馳名商標的侵權,以及對此類糾紛如何處理等問題上,有不同的見解。
所謂網上馳名商標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體現為對域名使用與馳名商標權利沖突及網頁上使用馳名商標圖形、文字而引起爭議等兩種糾紛的處理上。
在對網絡馳名商標侵權問題上,一種觀點認為,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應當包括在網絡上的保護,域名不得與商標發生沖突,實行域名注冊的“申請在先與商標特殊保護”原則;對其他網上涉及馳名商標圖形或文字的,也一般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網絡上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侵權要作具體分析,不應一概而論。若域名僅作互聯網地址靜態使用,即使該域名中包含他人的馳名商標,因為沒有“搭乘”和利用馳名商標的無形資產,不侵犯商標權人的利益,馳名商標所擁有的特殊保護權利不及于域名。但是如果以下兩個條件成就,則可能構成侵權:一為用戶對域名中的馳名商標部分作突出性使用;二為使普通消費者產生誤解,以為域名用戶的商品或服務與馳名商標間有某種特殊的關系,從而淡化了馳名商標。此種觀點還認為,被確認構成侵權的,被告的域名不必更改,只是停止對域名的不正當商業使用。
我國的域名管理制度在域名申請、轉讓、爭議解決方式等方面有不少值得探討之處。正像有學者頗有見地指出的那樣,域名注冊條件十分嚴格,以至不少用戶到國外去注冊,流失了資金,也不利于網絡信息業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對權利沖突的解決措施存在缺陷,操作性不強,域名使用人程序上權利不明,對其實體權利保護又不負責任;以準行政行為規定域名不可轉讓會增加當事人根據自己意愿交易域名的困難,助長隱形轉讓、買賣等規避法律行為,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筆者認為,根據國際相關條約的規定和國際經驗,我國不但在商標法修改中應當明確規定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并應當將這種特殊保護延伸到網絡世界。這在法律上有以下幾項理由:
(1)隨著電子商務在網上的迅速崛起,電子銀行、電子銷售、廣告等業務廣泛開展,網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問題將被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馳名商標給予消費者在網上識別高質量商品或服務及其來源的可能。因此,對域名注冊中損害馳名商標行為及網上其他侵犯馳名商標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對于保護消費者免受因贊助或使用許可關系而引起的欺騙、混淆、不當聯系或誤認具有重要意義。
(2)馳名商標本身及其附隨的商譽價值無可估量。事實證明,即使是馳名商標也不一勞永逸,在市場經濟中猶如逆水行船,不進則退。馳名商標可能會成為假冒、偽劣侵權產品攻擊的靶子。一些世界級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的不斷維護極為重視,對其商標受到的侵害更為敏感。因而,網上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可以使馳名商標及其商譽價值免受損害。
(3)因侵權造成知識產權的損害與物權的損害表現形式不同,物權損害一般表現為物質的毀損或滅失;而知識產權的損害則直接表現為權利的貶值和市場份額的減少。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可以保護商標所有人的投資免于因失去商品銷售量而有去無回、顆粒無收,以及喪失將該馳名商標擴展至其他商品或服務分類或新區域的巨大商業機會。
(4)在對馳名商標“搭便車”引起商標淡化的同時,不法行為人違背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主要以獲取不當得利來刺激自己下一周期的不法行為。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可以防止不法行為人牟取不當經濟利益和實施商業上的違背誠實信用行為,或者不法行為實施后要承擔經濟責任,使行為人失去實施違法行為的動力。
因此,將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延伸到網絡世界意義是重大的,否則馳名商標的保護就是不完整的。其中在設置域名時進行馳名商標的排除性檢測是具有成效的措施之一,并且應當設置一套涉及馳名商標爭議的解決機制和程序。在爭議的解決中,應當貫徹對馳名商標給以特殊保護的指導思想。
面對馳名商標或注冊商標與域名的爭議以及互聯網上的馳名商標侵權糾紛,在政策、法律上應當如何應對?人民法院審判此類案件,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呢?
關于對網絡域名與商標權爭議以及網上商標侵權爭議如何處理,在理論界和實踐部門還沒有統一的觀點,國際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對策。如對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是否屬于侵權問題,理論界就有不侵權論、個案認定論、馳名商標特殊保護論等。
筆者認為,當前人民法院對網絡域名與商標權和網上商標侵權糾紛,應當積極進行研究,依法受理,慎重審判。在審判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 要注意域名與注冊商標的區別。網上商標畢竟不是注冊商標,在一定條件下,網絡域名又不能不涉及商標權和商標法的保護。域名本身是在聯入網絡的計算機需要相互建立唯一聯系的背景下產生的,是聯入網絡的計算機在INTER NET網絡中的特定標識符,是“易被人記憶的網絡計算機標識符”,或者說是計算機IP地址的外部代碼。因特網商業化后,域名功能不再是找到網上計算機的簡單標識符,已經成為用戶網上尋找、評價網站及網頁所有人的一種重要身份符號,被人稱為網上商標。傳統商品市場上,主要的行業表示符號包括商號及商標兩種,商標是最易為消費者認知的商業標識符。當域名在因特網上發揮標識作用后,許多人自然將其與商標聯系起來。但有些國家并未將域名與商標混同,一些大公司對他人擁有自己的商標作域名也不以為然[2].當然域名與商標是有著明顯的區別的[3].如同前邊已經闡述過的,域名和商標制度是兩種不同的制度,我們面對突顯的此類糾紛和采取各種不同的應對措施時,應當始終保持冷靜的頭腦,從兩者產生、發展、功能、內容、特點以及以此為基礎的不同法律規定出發認真研究,掌握兩者的不同點、相交或重合點,以及產生相交或重合的條件。其中始終把握兩者的本質是十分重要的。
2 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延伸至網絡虛擬世界,在網絡域名爭議中要明確保護馳名商標權人的利益,賦予其對域名的“排除權”。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比對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更加寬泛,這在國內、國際上已成共識。同樣,網絡域名的商業用途和經濟價值在電子商務越來越發展的今天也逐漸被人們充分認識,網絡世界斷然否認對注冊商標特別是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符合商標權法律保護發展的潮流,也不符合實際情況。試想如果網絡域名所有人將該域名使用于與商標權人的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類別,難道也否認網絡不存在商標侵權嗎?因此應當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延伸到網絡虛擬世界,可以賦予馳名商標權人對損害馳名商標的域名注冊的排除權,其中逐步設立在域名注冊時馳名商標的檢索,對確實構成侵害馳名商標權的的域名予以排除,未注冊的不予注冊,已注冊的停止其使用或撤銷其注冊。
3 域名向商標的“轉化”,在于該域名不僅是通訊處或地址的標識,還是具有商標特性的區別某種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這也就是說,根據商標法侵權理論判斷是否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前提,首先要看網絡域名名稱以及網頁上使用的標識是否具備商標特性;其次再看網絡使用是否存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類別行為。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時,不應簡單從事,應當把握商標權保護的實質,個案斟酌而定。
4 建立一套簡便易行的解決爭議的途徑,避免動輒訴訟。因特網域名注冊、管理和使用,以及網絡中商標權侵權爭議所遇到的問題主要不是技術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其中有先行的域名制度與傳統知識產權制度的交叉和沖突,集中體現在域名和以域名導入的虛擬世界表象與受傳統法律保護的其他商業標識符號上。許多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有待于人們對該事物認識的深化,對于現行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的充分檢討和反復比較研究,而后在相關法律制度上作出調整。目前宜設置一套簡便易行的解決爭議的途徑,該途徑除賦予注冊機構有限的權力外,爭議的解決以雙方自愿申請仲裁為最好。此類仲裁采取或裁或審和一次終局裁決的規則,以提高效率。雙方當事人和域名注冊機構應當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
5 司法為最終的解決程序。對涉及域名注冊、域名權利沖突等糾紛,當事人選擇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經司法程序確認了某一注冊域名構成侵權,該域名應當被無條件注銷或轉讓,域名注冊機構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協助執行。對法院依法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還可以得到司法救濟。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中,認為某域名應當由哪一方使用,可以決定由該方使用;在一定條件下,域名轉讓可予承認[4]. 6 法律責任形式主要為停止、撤銷等停止侵權責任形式,慎用經濟賠償責任形式。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應當貫徹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具體案情具體分析。鑒于我國網絡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還處于起步或發展時期,網上交易的數量和標的金額都不大,對確認侵權的應當主要適用停止使用、撤銷等停止侵權的責任形式。對于賠償的責任形式特別是巨額賠償應當慎用。
注釋:
[1][2]見《INTERNET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及日、中兩國的現行政策》第6頁,唐廣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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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域名 商標權 糾紛處理 處理機制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域名糾紛的處理機制
為了解決域名糾紛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曾經與 IANA、ISOC、IAB、ITU、INTA聯合成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達成了一個《因特網頂級域名諒解備忘錄》,希望通過增加頂級域名來解決問題。但由于相關制度沒有建立,而且增加頂級域名可能引起新的域名搶注和域名爭議,這個設想并沒有真正運作起來。1998年10月,美國組建了“因特網名址分配公司”(ICANN)。應美國政府的要求,WIPO開始從正面解決域名搶注問題。1999年4月30日,WIPO發表了《因特網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問題》(以下稱《最終報告》),作為推薦給ICANN的建議,為了有效的解決問題,WIPO在建議中限定了解決問題的目標,將爭議解決目標限定為侵犯商標權的惡意域名注冊。
《最終報告》列舉了域名被惡意搶注和使用的幾種情況,它們分別是:(1)以相當可觀的對價,向商標所有人或他們的競爭對手發出出售、出租、轉讓域名的要約;(2)為贏利目的,通過與請求人的商標發生混淆的方式,引誘因特網用戶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址或其他在線地址;(3)為阻止商標所有人將其商標標識反映在域名中,而搶先注冊一個域名;(4)為破壞競爭對手的經營活動而注冊一個域名。
二、ICANN關于域名與商標權糾紛的處理機制
1998年10月成立的“因特網名址分配公司”(ICANN)是一家非贏利性組織,負責 IP地址空間的分配、協議參數的指定、域名系統的管理以及根服務器系統的管理。目前,在 ICANN的不斷努力下,其關于處理域名爭議的主要規則有:《關于委任域名注冊注冊機構規則的聲明》,主要用于對域名注冊時可能產生的糾紛進行預處理;《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實施細則》是域名爭議處理的實體法律依據;《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補充規則》是WIPO制訂的關于處理糾紛程序上的具體規定。
在對“惡意”的認定上,《域名爭議解決統一方案》列舉了以下四種情況:(1)有跡象表明域名所有人取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域名注冊以明顯高于其注冊成本的價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提起域名爭議的商標所有人或商標所有人的競爭對手;(2)域名所有人注冊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妨礙商標所有人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如果該域名所有人曾經有過類似前科;(3)域名所有人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擾競爭對手的經營;(4)域名所有人為了獲取商業利益,故意就其網站或網站上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贊助、附屬及支持關系制造與爭議人商標的混淆,以吸引因特網用戶訪問其網站。
為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ICANN首次引入了域名反向侵奪概念。首先,在《規則》第一條中,ICANN對反向域名侵奪下了明確的定義:“惡意使用統一域名解決辦法的有關規定,以企圖剝奪經注冊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為”,其次,在辦法和規定中規定了必要措施,以把反向域名侵奪減少到最低程度。第一,規則 15(e)規定,如果專家組認定投訴具有惡意,屬于反向域名侵奪或其投訴本意在于訛詐域名持有人,專家組應在其裁決中明確指明。第二條,規則第二條(a)規定,投訴人投訴必須事先通知域名持有人。第三,辦法第 4款a規定,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舉證責任由投訴人承擔。第四,同款(k)規定,給予域名持有人在專家組決定做出后十天內上訴權利,也有利于減少反向域名侵奪的機會。
另外,ICANN認為必須在投訴人和域名持有人之間在上訴權方面,保持總體上的平等。為貫徹維持上訴權平等的原則,起草委員會建議,首先,規則第三款(b)(xiii)規定,要求投訴人在其投訴狀中提交一個聲明,聲明投訴人如對行政程序取消或轉讓域名的裁決有任何異議,將把有關爭議提交至少一個確定的法院予以管轄,該法院可以是域名注冊機構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域名持有人所在地的法院。與此相適應,辦法第 4款(k)作了修改,即只有當域名持有人去上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上訴,才可自動中止執行專家組決定從而達到保留域名的目的。以上規定,確保了雙方上訴權的平等。
三、美國關于域名與商標權糾紛的處理機制
美國是因特網的起源國,也是世界上因特網普及程度最高的國家,因特網下一步如何發展無疑是美國最關心的問題之一。
以前,美國司法機關在審判網絡域名糾紛時,主要以反商標淡化法作為法律依據??偟膩砜?,美國法院對網絡域名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其一,對故意搶先登記他人公司名稱或商標等情形,通常判決搶注人敗訴;其二,援引商標淡化法案,以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判斷域名的歸屬;其三,對不屬于馳名商標的其他商標,根據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標濫用原則,平衡商標專用權與網絡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美國的反商標淡化法雖規定在商標法中,卻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性質。但是不少學者認為這種處理域名爭議的方法并不嚴謹,他們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救濟方式、訴訟性質和管轄等都提出異議。
針對這種情況,繼ICANN于1999年8月通過了《域名爭議解決統一方案》之后,美國也于 1999年11月通過了《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它為司法機關認定域名搶注是否具有惡意列舉了九條標準,其核心仍是域名注冊人是否有主觀故意。
四、日本關于域名與商標權糾紛的處理機制
日本以統一域名糾紛處理機制為基礎,建立了自己本國的糾紛處理機制。1997年12月1日,日本公布了《有關域名注冊等事項之規則》,該規則幾經修改,最新的規則于1999年 4月1日起實施。
根據《有關域名注冊等事項之規則》的規定,日本實行域名申請在先原則和單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級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級域名下申請注冊時,按提交申請的先后處理。另外,一個機構只能注冊一個域名,盡可能避免域名糾紛。
在責任認定方面,該規則規定,注冊機構、機構內部官員、雇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于域名注冊的記載事項,以及與域名服務器運作有關的情況,均不向任何人承擔責任;前述機構、人員由于過錯給注冊人、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注冊機構僅負責賠償實際的直接損失,賠償額不超過注冊費。
參考文獻:
[1]WIPO最終報告.北大法律信息網,2001,10.
[2]高盧麟.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網,2002,4.
[3]黃暉著.制止網上占地、網上混淆和網上聯想.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2001,1 .
域名轉讓范文6
一、案情洛茲集團于1995年5月19日以寧波洛茲制衣有限公司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在"服裝"等商品上注冊"ROUSE及圖"商標,商標局于1997年1月21日核準注冊。1998年9月7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寧波洛茲集團有限公司。
1999年5月19日,洛茲集團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申請注冊了域名 rousegroup.com;2001年8月,因商標戰略調整,洛茲集團欲用自己的注冊商標"rouse"來注冊域名時,發現碩林軟件已于2001年4月 19 日注冊了域名rouse.com.cn,但一直未投入使用;在得悉洛茲集團欲以rouse注冊域名時,碩林軟件向洛茲集團提出可以有償轉讓該域名,但因雙方對轉讓費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洛茲集團以碩林軟件對域名中的rouse部份完全不享有權益,其行為構成惡意搶注,請求判令碩林軟件立即停止侵權,rouse.com.cn域名由洛茲集團注冊使用。
碩林軟件辯稱:域名rouse.com.cn中使用英文單詞louse系采用其"喚起、喚醒"的中文含義,并未有惡意阻攔洛茲集團注冊該域名的目的,且洛茲集團與碩林軟件從事兩個不同的行業,碩林軟件注冊該域名不會損害洛茲集團的權益。再則英文rouse在洛茲集團的注冊商標中僅占據了次要地位,與碩林軟件域名中的rouse有顯著的區別,不會引人誤解。洛茲集團在1999年5月19日已注冊了域名rousegroup.com,主要部份是rousegroup,該域名已使用了兩年多,碩林軟件的域名注冊不會引起公眾誤認。
二、法院判決及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洛茲集團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定的商標為大寫的英文字母"R"圖形和大寫英文單詞"ROUSE"的組合,碩林軟件注冊的"rouse.COITI.CH"中的三級域名"rouse"與洛茲集團"ROUSE"商標英文完全相同,足以造成公眾的誤認;碩林軟件在庭審中也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在注冊該域名后已在使用該域名,這在客觀上已經阻止了洛茲集團以自己的商標名稱注冊域名。
碩林軟件辨稱洛茲集團已另名注冊了域名"rousegroup.com",不會構成二者域名之間的混淆,不能作為抗辯洛茲集團請求其承擔商標侵權民事責任的理由,因此,碩林軟件注冊域名rouse.com.cn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洛茲集團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域名muse.com.cn由洛茲集團注冊使用,碩林軟件應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協助洛茲集團辦理相關手續。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筆者認為,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基本法律問題:
1、網絡域名糾紛中可作為投訴依據的權利可依據哪些"權利"對注冊域名提出投訴,一直是網絡域名糾紛解決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事實上,除了商標會因域名的注冊而受到影響外,商號、地理標志、個人姓名以及國家、國際組織與其他機構的名稱等等也都可能會受到影響。
2、被爭議的網絡域名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是構咸網絡域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條件被爭議的網絡域名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消費者誤認的相似性,是構成網絡域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條件。但由于網絡域名是由單純的文字、數字及符號組成,而商標多由文字及上完全相同,但在字體、字型、字號及色彩等方面具有區別。
3、網絡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明顯惡意,是認定網絡域名侵權的決定因素對"惡意"注冊及使用的域名的制止是國際社會近年來所關注的"域名問題"的核心。國際因特網域名和地址分配公司(1CANN)在認定域名的注冊、使用構成與商標的沖突時,就將"惡意"的存在作為侵權的必要條件。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更是明確強調?quot;惡意"在網絡域名與商標專用權糾紛中的重要意義。這些規范都表明了"惡意"是認定域名注冊、使用非法的決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