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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整合資源、講究實效,加強管理、保證安全”的信息化建設指導思想,做好金稅工程(綜合征管軟件)(以下簡稱軟件)運行維護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在遼寧、河南、湖南、深圳四省(市)國家稅務局設立國家稅務總局綜合征管軟件業務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支持中心)。
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負責各支持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支持中心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全力支持中心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條為規范支持中心的管理機制,確保支持中心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人員
第四條支持中心是全國軟件運行維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國稅系統軟件的業務支持工作。每個支持中心負責若干省(市)的業務支持工作。
第五條各支持中心設在征管處,主任由征管處負責人兼任,另外至少指定一名同志專職負責支持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支持中心工作人員由專職和兼職人員組成,專職工作人員應有8-12名,兼職工作人員由有關處(室)人員和基層業務骨干組成,工作人員的配備要科學合理。
第七條專職工作人員要熟悉軟件,具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能勝任本崗位的工作。專職工作人員要在支持中心工作兩年以上。
第八條支持中心負責人的配備及調動事先應征得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司的同意。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九條編寫和修訂軟件業務需求。根據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調整變化,或基層單位先進的工作經驗,編寫和修訂相應業務需求,確保軟件應用與稅收政策、稅收管理措施的變化保持同步,并保證軟件適應基層工作需要。
第十條提供業務支持。對軟件應用過程中提出的業務問題提供咨詢和解答。
第十一條審核軟件業務規范性。對軟件開發和修改進行業務指導,審核軟件開發過程和結果是否符合業務規范。
第十二條測試與培訓。對軟件版本升級進行綜合業務測試,對下發的軟件補丁進行專項業務測試;協助總局編寫業務和操作培訓教材,并完成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上線支持。為上線單位提供現場支持和培訓。
第十四條業務支持平臺維護。參與業務支持平臺的維護工作。
第十五條課題研究。結合信息化建設的發展和工作實際,對軟件應用、運行維護以及其他相關領域開展研究。
第十六條支持中心應積極主動地開展各項工作,并完成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工作流程與要求
第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各種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和其他調整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支持中心編寫和修訂業務需求后報總局審核。
第十八條通過業務支持平臺和書面報告等方式搜集、整理的問題,由主管支持中心負責及時答復;凡涉及修改軟件的,由支持中心編制業務需求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對不能確定的問題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待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后再進行答復。
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將軟件開發和修改的各種文檔下發支持中心,支持中心對軟件開發過程和結果是否符合業務規范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條軟件版本升級或調整規模較大時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測試。一般性軟件補丁由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支持中心進行專項業務測試,支持中心將測試結果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在內聯網建立統一的軟件業務支持平臺,支撐全國軟件運為行維護工作。通過該平臺實現具體任務的分配和接收、結果鄉的反饋及支持中心與各省(市)之間的溝通等工作。支持中心應配備專人負責登錄業務支持平臺,接收國家稅務總局分配的工作任務和各省(市)提交的問題等。
第二十二條各省(市)問題的提交,各支持中心問題答復和需求編寫等工作要嚴格按照總局統一的標準完成。
第二十三條對各省多(市)提交的問題,支持中心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答復。凡涉及修改軟件的,程序修改要求或業務需求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編寫完成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復雜問題,支持中心在征得國家稅務總局的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限。
第二十四條支持中心對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檔,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歸檔和處理,工作結束后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進行知識庫的維護。
第五章設備與經費
第二十五條各支持中心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要為支持中心提供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并配備必要的軟硬件和網絡環境。
第二十六條各支持中心經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專項撥款,專款專用,支持中心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支持中心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經費支出審批手續和制度。國家稅務總局定期對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核。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對支持中心的工作情況實施考評。對業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對兩年考評不合格的,撤消支持中心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各支持中心的日??己斯ぷ饔伤谑?市)國家稅務局負責。
第二十九條各支持中心要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每年對工作人員進行考評。國家稅務總局對表現優異的人員予以表彰。
第七章培訓與交流
第三十條國家稅務總局建立培訓機制,定期組織支持中心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技能。工作人員的日常學習和培訓工作由各支持中心負責。
第三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定期召開例會,組織各支持中心進行工作研討、交流與協作。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支持中心應在本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以及在實施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實施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征管辦法范文2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征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管理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稅的匯總方式存在問題
1、分支機構取消申報,匯總納稅風險重重
①監管敞口風險。我國的匯總(合并)納稅政策起源于1994年,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總分公司的匯總納稅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納稅,實行層層申報、逐級匯總、屬地監管的稅收管理模式,無論是總分體制的各級分公司,還是母子體制的各級子公司,均作為成員企業在當地申報并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管和檢查;新稅法法人所得稅制的實施,判定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由原來能夠獨立核算企業變為現在的法人企業。這一標準的變化,使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方式發生了改變。新稅法按法人納稅后,母子體制的公司分別納稅,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只管理到二級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在屬地按分配表預繳稅款而不再進行匯算清繳,這種體制變化的結果是幾乎在一夜之間,全國就取消了數十萬計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稅納稅人,而伴隨這幾十萬納稅人同時取消的,還有對這些成員企業的失于監管。因此,其中之風險可想而知。
②匯總方式風險。新稅法實施后,稅收風險還存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將原有所得稅申報表逐級匯總方式,改變為總公司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由于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納稅調增調減事項處理的復雜性,總機構無法僅憑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所得稅,往往需要分支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實現具體匯總方式上五花八門。有的總機構在匯總會計數據的基礎上,向各分支機構下發企業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表格,用以匯總調整事項金額;有的總機構匯總會計數據后統一進行納稅調整;更多的總機構延續原來的辦法,依然要求各級分支機構填報所得稅申報表再逐級匯總到總機構。這不僅給匯總納稅企業總部的稅收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同時由于沒有法定的匯總依據,多樣性的匯總方式導致企業的納稅風險難以估量。
③匯總平臺缺失風險。調研發現,隨著2008年新管理辦法的實施,集團企業按照稅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等信息系統做出了相應的變動調整,將日常業務和會計核算集中到省級單位,然后統一匯總到總機構是企業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業務的復雜和管理層級的龐大,部分企業的計財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過程中。據調查,部分企業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機構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總機構集中平行匯總,再下發企業內部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集中統計分公司的調整事項,完成全集團的匯總納稅。新管理辦法的轉變加大了總公司匯總的壓力,按規定,企業總機構會計核算必須真實反映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據調查,部分企業很多核算系統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中,總公司對分公司僅有一些靜態資料和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了解,對于分公司財務核算與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即使企業的財務系統較為完備,總公司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財務信息、業務經營情況,但是由于集團公司跨省市經營的現狀,總公司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的合規性,無法甄別分公司發票的真偽,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特殊事項財務處理的正確性(非自動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終申報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年終納稅申報的監管,增加了總公司集中匯總的風險,對于總公司的稅務機關的監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壓力。
2、申報方式發生變化,稅收監管出現缺位
①屬地監管缺位。原匯總(合并)納稅辦法規定,匯繳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自取消匯總(合并)納稅政策后,二級分級機構不再屬地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僅根據三因素法匯總下屬三級機構并進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匯算清繳。由此導致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出現缺位現象。雖然根據分級管理即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的征收辦法,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應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監管職責;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于各種原因,總機構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級標準的稅前扣除項目(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等項目),總機構依然需要分支機構補充資料。
②企業系統缺位。根據國稅發[2008]28號匯總清繳部分規定:年度終了,總分機構企業由總機構統計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這項政策取消了原匯總(合并)納稅政策中成員企業需在當地進行年度申報,由總機構平行匯總的規定,變為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匯總納稅。新辦法是遵從法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將總機構視作一個法人,要求總分公司以一個法人的身份進行匯總納稅,但是此辦法也給總分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集中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總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財務逐層化集中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后,總機構總部明顯感到各分支機構報上來的財務數據準確性不及以往,也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合法,也無法甄別分公司的發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一些復雜的特殊業務的處理是否正確。在新稅法實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經過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可信度很高。而實行跨地區匯總納稅辦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終匯算清繳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管,包括稅務風險在內的所有財務風險都全部向總機構集中。
③政策執行標準缺位。新辦法出臺后,出現了不同省市執行不同政策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匯總工作的難度。據了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省市結合地區經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要求,出臺了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稅前扣除標準等要求(譬如:五險一金、社會保險等項目的扣除),導致總公司與各屬地分支機構在統一扣除項目的執行中存在不同的標準,甚至市級三級公司與上級省公司的規定要求也存在差異;由于總分機構管理辦法并未明確地方政策的執行范圍和權限,總公司在年終匯繳時,對地方扣除標準和優惠政策的認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總分企業可能對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給企業提供了操作的空間,加大了企業的稅收風險,不利于對總分機構的統一管理;另一方面總機構和各屬地分支機構的地方經濟狀況、資產規模、地區發展規劃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稅收征管應適合經濟的實際予以區別對待,但由于企業未規避風險,地方政策的執行力可能未被認可,以致削弱稅收政策的影響力,從而愈發不利于區域經濟的和諧發展。
3、二級機構難于認定,有礙統一規范征管
在執行原匯總(合并)納稅政策時,國稅總局往往在批準文件中附列成員企業名單,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掌握參于匯總(合并)納稅的范圍;新稅法不再以發文列名單的形式明確匯總納稅范圍,而是以國稅發[2008]28號第九條規定的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代替。依照該規定,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預算分配的二級分支機構,而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于文件并未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條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集團公司認定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標準也大相徑庭。據調查,有些企業根據行政機構的層級劃分二級分支機構,有些則根據經營情況、企業規模、經營主題等來劃分確認。由于企業的劃分標準不同,可能出現同一市區內的二級分支機構,相對于不同企業來說被認定的稅收管理的級次不相同的現象,或出現享受低稅率的三級分支機構,由于低稅率的優惠原因,被有些企業認定為二級分支參加預繳分配,匯總下級不應享受優惠稅率的三級機構一同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或將其匯總在上級二級機構中參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凡此種種,均給稅務機關的監管帶來一定困惑,也同樣有礙于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
(二)總分機構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統一協調存在問題
1、總分機構欠缺統一,政策執行尚未同步
①屬地機關欠缺執行。總、分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問題,此問題亦是實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棘手問題。總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對集團總公司實施的相關政策,分支機構是否參照執行、如何參照執行等問題,應在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規范。譬如,2009年根據國稅發[2008]30號、京國稅發[2008]154號文件精神,我局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轄內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總機構實行了按月定額預繳的征收管理,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總公司執行了按月定額預繳所得稅,按月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稅款分配并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對分配表并不認可,以系統沒法更改、無法申報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機構按季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入庫期限等稅收政策的不統一,給企業的日常監管帶來一定的困擾,導致稅款一定時間的遲滯;又如,總機構由于一定被批準延期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相應的分支機構是否也應辦理延期申報,是否也需要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根據分支機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等。
②屬地機關缺乏監管。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機制。例如,總機構實行按月定額預繳并按月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存在以系統原因為由,不受理分支機構的按月申報,相當一部分應按月入庫的稅款被按季繳納,造成大量稅款的遲滯入庫;此外,還存在總機構被批準延期申報后分支機構稅務機關不同意延期申報等種種不一致的情況。此類欠缺統一的監管問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準確性。
2、稅源管理相對獨立,地方政府趨利干涉
財預[2008]10號文件、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等文件的出臺,將跨省市企業入庫稅款的財政分配等系列問題轉移至企業和屬地稅務機關予以解決,直接導致在匯總納稅方式利益分配機制的誘導下,地方政府為了保證穩定稅源的合理分配,出臺相關政策,對跨省市企業的稅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個別省市,省政府單獨出臺政策規定,要求省級二級分支機構將總機構分配的稅款,參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將稅款在下屬市區級的三級機構范疇中做進一步劃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財政壓力,要求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將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在屬地稅務機關獨立納稅。可以看出,這些政策的出臺是為平衡省市之間財政利益,但確有悖于財預[2008]10號文件對跨省市企業分配稅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統一執行力,給企業造成負擔的同時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統一監管。
(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后,稅收管理存在弱化問題
1、管理實質發生變化,地方管理缺乏積極動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匯繳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應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此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在屬地均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即CTAIS系統設置的所得稅申報表主、附表之間存在邏輯審核和校驗關系)。通過對比可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但具體管理內容只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預繳申報時報送《預繳納稅申報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因此,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要的管理事項除了財產損失審批,就是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因此,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構除關心分配表的計算問題外,對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的積極性大幅下降,同時,分支機構的監管也呈現出缺位狀態。
2、受限監管檢查權屬,地方機關無從下手
原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人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但自2008年實行法人所得稅政策后,企業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查補的稅款就地入庫的規定停止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的管理辦法規定,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申報所得稅,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僅對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款和計算分攤的比例進行查驗和做出了具體要求,并未對分支機構日常監管的檢查權屬做明確的規定。在目前權屬規定下,即便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期望行使監管權力,對分支機構進行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但分支機構不再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缺乏評估和檢查的依據載體,地方機關的管理和檢查也面臨無從下手的窘境。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發現的涉稅問題也需要企業總部統一處理。這很不利于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堵漏增收的積極性,也極容易產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后,基礎管理問題突顯
1、信息交流平臺不暢,預測分析數據偏離
按照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換環境不暢,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全面掌握總、分機構的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和稅收相關情況;特別是對于分支機構監管的稅務機關,更多地是依靠總機構下發的稅款分配表來進行稅款征收,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及時得到總機構的稅款分配表信息,從而直接影響稅收收入預測分析的準確程度,致使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經常處于被動狀態。
2、稅前扣除集中審批,總部機關效率降低
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僅將分支機構財產損失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屬地稅務機關并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于匯算清繳工作中分支機構減免稅的審批、備案等事項的管理權限未能明確。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后,分支機構的發票在屬地稅務機構購買,但在稅前扣除管理中沒有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把控,除財產損失審批以外的審批、備案(如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減免稅備案),如果均在總機構進行,不僅增加了總機構財務人員和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壓力,同時這些資料都要層層報備至總機構,在實際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較大困難。
(五)預繳申報分攤稅款計算問題。
目前企業計算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進行計算,現行的計算方法主要在總分機構之間進行了兩次分攤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然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該辦法主要是為解決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企業所得稅款計算和繳納問題,但在進行第一次分攤時,將應納稅所得額的50%分攤給總機構依據總機構的稅率計算出稅款的處理,會使分支機構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政策(總機構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發達地區,享受25%的稅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區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集團受此政策的影響較大(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該計算方法的變化,導致2009年分支機構未享受低稅率優惠而多繳納約2億元的稅款),這樣將導致國家為鼓勵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而出臺的西部大開發地區稅收優惠政策、沿海地區優惠政策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優惠精神未能體現,影響集團公司的投資取向。因此,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匯總額為基礎,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六)尚未出臺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但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出臺上述企業的稅收管理辦法,這些企業的稅收管理正處于一種無序狀態,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國企均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關系國計民生、稅收規模大、分支機構眾多,對這些企業的弱化管理客觀上已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稅收風險,如何做好這些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監管,已經成為擺在稅務機關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改進意見和建議:
目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在管理中存在,總機構管不到,分支機構管不了的被動局面,上述諸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行的跨地區匯總納稅管理辦法急待完善,現就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建立總分機構信息交換渠道:
加快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的實際應用工作,同時要加入一些數據分析功能,監控集團企業稅前扣除、轉讓定價和利潤轉移等問題,增設總局監控信息傳遞、督辦業務處理等功能;同時,拓展總分機構稅務機關的信息溝通和聯系獨到,最大限度地促進總分機構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間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及時交換相關資料,包括總機構申報表、財務報表、納稅調整事項;分支機構預繳稅款情況;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及稅款等,雙方進行復核溝通后對企業的申報予以確認,以期提高年度申報質量。開展總分機構日常檢查或納稅評估的聯查、聯評機制,以提高總分機構總體管理效能。
(二)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權:
1、目前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法人納稅理念,以總機構作為一個法人在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審批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的備案上報工作,總機構的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及一些過渡性減免均在分機機構發生,建議將這部分管理審核權交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管理。
(三)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下放部分稽查權:
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本著既要嚴格執行法人所得稅制,不能形成總分支機構之間重復納稅,又要積極加強監管、堵塞漏洞的原則開展對總分支機構的檢查。
1、主管稅務機關對對分支機構的檢查中下列情形,查補稅款就地入庫。
(1)對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的企業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
(2)分支機構有隱匿營業收入或做假賬、兩套賬、體外循環等違法行為。
(3)對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其他問題,能確認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后仍形成少繳稅款的,就地進行補稅。
2、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檢查中,因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為虧損,或在總分支機構之間可調劑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項目等,不能確定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后是否形成少繳稅款的,將發現的問題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四)調整分配表計算方法:
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匯總額為基礎,再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五)完善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的管理辦法:
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層級結構負責,稅款規模龐大,建立健全此類大型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已顯得尤為必要。國稅函[2010]184號只規定了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企業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建議二級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年度申報后再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所得稅。
(六)完善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匯總辦法:
對于目前跨地區經營納稅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匯總的體制性風險,建議有關部門針對不同類型的總分機構明確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匯總原則,解決法人所得稅制下的所得稅現實管理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稅收制度與企業核算體制的矛盾帶來的稅收風險。
(七)完善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
征管辦法范文3
一、發票管理。一是完善發票管理軟件的功能,完善發票管理和發票的查詢、刮獎管理功能,發票使用量不斷增加,至20*年6月到20*年6月全市兌付刮刮獎獎金865130元。二是抓好發票繳銷工作,明確專管員為第一責任人,主管局長,科所長的檢查制度。開發出發票審核、繳銷管理模塊,并進行了全市索“以票管稅、源頭控稅”的新途徑。為了認真落實長地稅發20*[*]文件精神,根據局領導要求市局于四月二十一日,抽調稽查局有關人員和市局有關處室組成六個檢查組,對全市市內分局三月二十日至四月十九日服務業、娛樂業發票的收舊、審核情況進行了檢查。各分局采取措施,結合本局的實際制定了發票審核工作的辦法和措施,成立了該項工作的領導小組,并以責任制形式落實到了科、所、稅收管理員。
1、在系統正式運行前利用休息時間組織了全局干部的全員培訓,并于三月二十日開始全面實行了發票的收舊審核工作。
2、各分局基本都做到了按要求收繳和審核。審核工作大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任務。
3、對今年以來單位自印發票按規定保管,按月領用,收舊審核,有效地解決了單位自印發票的管理問題。部分分局較好地解決了發票后續管理的難點問題。一分局對二年以上未繳銷的納稅戶115戶單位進行了繳銷和補稅,對空殼、關停及非正常戶117戶單位進行了繳銷及簽定科、所長具體意見,將責任明確到了科、所和專管員。五分局在這次清理未繳銷發票的工作中,和納稅人簽定“購領地稅發票責任書”,同時責任書中不但是留下了聯系方法,身份證復印件,而且還留下了戶口本復印件。這樣在出現需要追繳發票的情況時,可以根據戶口本記載的地址通過當地派出所找到責任人。我們認為這個辦法值得在全市范圍內總結、推廣。四分局在落實五號文件時,根據本局的實際情況把發票審核的時間上溯到20*、20*兩個年度,要求每個科所對上兩年發放的發票清理情況每十天匯總上報一次,加強了發票管理的深度。通過清理二年的發票共補稅573794.33元。
二、行業管理。加強建安稅收的管理工作,錄入建安項目4389戶。今年市局6號文件,重點加強建安項目管理工作,組織征管、稅政、信息中心的人員,抽調分局部分人員集中時間地點,在現有的征管信息系統開發了建筑安裝業稅收管理的模塊,將全市建安項目逐一登記,實現項目屬地管理原則,全市對管理人員進行了培訓。建立健全了建安發票開票制度和審核、繳銷制度和辦法、嚴格按項目管理、做到誰征管、誰負責,實行終身責任追究的辦法。堅決杜絕轉引、買賣稅款。
1、對移進的在建項目的清理及已交稅金的核實工作,要求專管員、科所、主管局長逐一簽字,采取責任制,同時對已交稅款相互確認后,由項目所在地分局報市局征管處予以錄入確保此項工作平穩,有效地開展。市局錄入準確無誤。對在本分局之間相互轉移的,必須由分局提供已征憑據,再由市局錄入信息系統。
2、加強系統運行過程中的整理和收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征管、信息中心反饋。
3、對欠稅由核算地進行管理,凡20*年1月14日以前已完工程并交付使用發生的欠稅,已開票未征稅的,原則上由核算地予以結算。
4、截止5月6日共錄入建安項目4648個,征收金額4.14億。
三、網上申報。搞好網上申報的推行和運用截止5月底,全市共簽約22451戶,通過認證19819戶,申報稅款3.95億元,扣繳稅款3.82億元,由于前期個別銀行在試行網點申報時,系統存在一定的問題,給我局網上申報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通過幾次協調會議,取得了一些的改觀,預期6月份網上申報會有一個大的突破。全市網上申報的企業將達到全市企業的70%以上。
四、信用等級評定。抓好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前期準備工作根據省國、地稅聯合文件,對20*年—20*年納稅信譽A級單位要進行全面驗收,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予以取消A級信譽等級資格,根據今年的評定辦法,對A級B、C、D級均要按規定上報,嚴格審批,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納入評定之中,時間要求在4月12日之前上報市局,再由市國、地稅共同評定上報省局。
五、納稅評估。抓好納稅評估和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廣應用。按照省、市局對納稅評估和稅收管理員工作要求整合和優化業務流程,建立和完善“機構合理、制度健全、職責明確、流程優化、科學先進”的稅收征管組織體系,形成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協調、配合,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市局在4月20日以后,按照年初工作安排,以征管處、信息中心各業務處室為主的納稅評估業務整合系統,以有專業技術支撐為主,采取核算的形式,在6月份之前初步形成納稅評估和稅收管理員平臺為主的納稅評估體系,結合全省和的實際,在二分局業務工作平臺的基礎上,建立“立足全省”的稅收管理員平臺。
六、銜接關系。抓好征管科與大廳業務工作的銜接與指導。市局下文《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征管科納稅服務廳工作職責的通知》明確了征管與大廳工作關系,制訂出切實可行的納稅大廳與征管之間的相互銜接制度包括發票的交換手續,稅務登記的驗證、換證、收取的各項工本費的交換各項日常業務的職責劃分,各司其職。
七、個體稅收。加強電腦定稅,強化個體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遏制人情稅、關系稅,建立健全一個法制的、規范的稅收管理秩序,全市電腦定稅三個月來有12683戶個體戶已下發電腦定稅通知單,核定稅額比上年同期增加1380萬元,增長21.20%。對以票管稅核定營業額的納稅戶以及超過電腦定稅核定營業額20%的個體戶,仍按發票金額上浮30%核定征收營業額。
八、12366熱線。20*年1月1日至4月31日,12366熱線回復網站留言273條,12366熱線共處理話務28317個。其中坐席員直接接聽話務9184件,所有話務均已按照規定時限、程序處理答復或轉交相關部門辦理;熱線系統自動處理19133件,包括:語音留言、納稅人收聽語音咨詢。特別是4月7日省局局長卿漸偉及省局業務處室處長、市局局長周純良到市局參加接聽12366納稅服務熱線為納稅人答疑解難活動,一個上午接聽12366熱線100多個,卿局長用六個字高度贊揚了12366服務熱線“好,很好,非常好!”
九、崗位設置。優化征管信息系統、崗位設置,隨著征管工作不斷完善、加強,通過廣泛調查了解,在征管信息原有的崗位設置的基礎上,更新崗位的設置,達到稅收管理員準確定位、定崗,更大程度地使用操作征管信息系統,提高工作效率。
十、其他工作。抓好稅務登記換證和稅控收款機推廣的前期準備工作。按照省局該兩項工作的要求,如何做到工作的有效開展,市局在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按照省局的統一布署,抓好稅務登記換證的相互銜接,信息共享工作,特別是對國稅、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信息銜接問題,今年稅務登記采取新的換證辦法,如何將信息交換,數據對比,稅務登記證代碼的一致性等均是我們工作的重點。
在稅控收款機方面主要是做為分局前臺和后臺數據的對接,如何將稅控信息利用到我局征管信息系統之中的問題。
十一、存在問題。
1、發票繳銷工作各分局在審核發票時的進度不一,有的稅務所,稅收管理員審核率達到了百分之百,有的只達到30%至40%,有一個科只達到16%,科所長復審,主管局長復審也存在同樣情況。
2、分局庫房建設好壞不一,搞得好的庫房建設井然有序,四防措施落實到位。而搞得差的倉庫,資料放置零亂,亂堆亂放嚴重,管理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還有在單位自印發票收歸稅務機關保管后,發票倉庫普遍不夠,倉庫的布局也不理想,稅務所的發票保管普遍存在地方不足的矛盾。
3、審核的發票納稅大廳沒有及時傳遞至各科、稅收管理員的現象仍然存在。
4、個體稅收管理難。個體稅收點多、面廣、線長,征收難度大,加上下崗優惠和提高起征點的政策影響,其情況更加復雜,征管難度更大。個體稅收管理突出問題,漏征漏管現象嚴重,征管死角較多。定額稅負嚴重偏低,優惠政策難以落到實處。
5、征管責任追究難。稅收征管是解決“如何做”的問題,而征管責任追究是解決“做不好,怎么辦”的問題。目前,“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6、欠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別是欠稅企業被公告后未采取相應的措施和后續管理辦法,延期的稅款未按規定上報。
7、征管信息系統數據存在錄入不完整、不規范、不準確、不及時,建安項目稅收的錄入還要完善。
征管辦法范文4
1、分成項目繁多。當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項目之多,恐怕很少有人能夠準確說明白。主要的如防洪保安資金、排污費、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鄉鎮煤礦維簡費、公路養路費、交通重點建設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通行費等等。
2、分成辦法各異。目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辦法種類繁多,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就地繳入同級國庫,年終與上級結算。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分成辦法為各設區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規定使用一般繳款書,繳入同級國庫,作為同級財政基金收入,上繳省財政20%部份,年終單獨結算。
就地繳入上級國庫,年終與下級結算。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辦法為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金庫,交入省金庫部分年終結算返還設區市50%。
通過征收部門上繳上級主管部門,納入上級財政預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則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按收取總額的10%上交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上繳上級財政專戶。防洪保安資金則在各級財政部門設立“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級地稅、工商、土地、財政部門代征防洪保安資金,全額繳入縣(市、區)財政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資金扣除業務費后,將余額的50%直接繳入省財政廳防洪保安資金專戶。
上級統一征收,按規定比例與下級分成。如公路規費征收執行統一征收政策,統一票證,統一管理,所征規費按照分成比例,省與各設區市分成部分實行月度劃撥、年度審計。其中公路養路費在扣除公安交警經費、水利建設基金、林業養路費、稽征征管經費、省公路部門管理費計13.43%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交通重點建設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客貨運附加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市按不同比例分成;通行費(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根據不同性質確定不同比例實行分成使用。
3、結算的隨意性。由于結算的復雜性,各級財政部門無法進行深入細致的復核和檢查,導致了在具體結算過程中的隨意性。有的主管部門為圖省事,隨意改變分成辦法,把總量分成變成了包干上繳,有的主管部門隨意減免甚至口頭同意減免下級應當上繳的收入,有的征收部門由于各種原因,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收入,而財政部門卻由于既無精力也無相應的措施,使上下級政府非稅收入結算的隨意性較大。
4、增加管理成本。由于結算的多樣性,無疑會增加管理的成本。由于有的結算辦法過于煩瑣,可操作性不強,結算過程中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核對。比如像育林基金,結算辦法規定要區分集體育林基金、國有育林基金,因此主管部門要投入大量人力,花費大量時間去逐筆核對票據。同樣道理,也增加了檢查成本。財政、審計等監督檢查部門如果要計算分成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必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復算、驗證,否則就無法得到準確的結果。
二、改革分成管理辦法,規范分成管理體制的設想
改革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制的總體思路是,按照就地繳款、分級繳庫、及時結算的原則,簡化結算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定期劃解、結算,杜絕拖延、滯壓、隱瞞、截留和挪用。具體措施是:
深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明確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征收主管機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和單位征收。財政部門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時足額征收、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則,確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暫時難以實行收繳分離的少量零星收入和當場執收收入可實行集中匯繳外,其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都要實行收繳分離方式。
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實現以“票”管“收”。財政票據是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源頭,也是加強非稅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財政部門應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發放、結報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政府非稅收入來源中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繳納稅款后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要通過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結報、核銷、監管等手段,確保國家有關政府非稅收入政策的貫徹落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亂收亂罰問題,從制度上規范部門和單位的收繳行為,監督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規范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是實現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要繼續清理預算單位尤其是非稅收入執收部門和單位的銀行賬戶,取消現行各執收單位開設的各類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對保留的銀行賬戶要建立銀行賬戶檔案,完善銀行賬戶驗審制度,對預算單位未經審批擅自開設的各類賬戶一律予以取消,要通過加強對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管,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零星分散,執收單位多,資金性質不同,來源復雜,收入直達國庫或財政專戶的難度較大,為滿足政府非稅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應設置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并實行資金清算與核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要先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財政部門根據票據核銷和資金結報情況,對已繳入匯繳專戶的政府非稅收入進行集中清算,扣除相關征收成本和按規定應上解下撥的收入后,要及時將真正構成政府可用財力的部分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同時,建立收入征收匯繳專戶會計核算制度,按單位和項目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管理。
建立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績效考核機制,確保應收盡收。非稅收入同預算外資金相比,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展。財政部門要在原有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考核辦法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考核辦法,加強對各執收部門和單位非稅收入征收情況的考核,要根據執收部門和單位的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必要的獎罰措施。要通過績效考核,增強征收部門的責任感,自覺規范征收行為,確保政府非稅收入“應收盡收不亂收”。
規范收入減免制度,實行收入減免申報、公示。執收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政府非稅收入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不得擅自減免。一是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規范政府非稅收入減免制度。即屬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屬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減免申報制度。凡需要減免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同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機構提出申請,并報擁有減免權力的財政部門審批。三是建立收費減免公示制度。執收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將收費減免情況在適當場合公開,使收費減免真正做到公開、透明。
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根據分級管理的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凡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規定;凡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報財政部或省財政廳批準。未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非稅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劃解政府非稅收入,并建立相應征收臺賬,加強非稅收入核算管理。對涉及?。ê醒耄⑹?、縣分成的非稅收入,實行按季度通過財政系統上解下撥的管理體制,取消以往由上下級主管部門之間垂直上解下撥的做法。對省(含中央)、市分成的市級非稅收入,由各執收單位根據分成比例規定,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上劃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分成收入從本級財政專戶劃繳給中央、省級專戶。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征管辦法范文5
一、安全管理
.做好安全工作,發現有不安全的事情和苗頭應及時報告并協助處理。
.隨時保持高度警惕,教育全家及親屬防盜防火,防止其他事故的發生。
.常住人口在一個月以上的,需向行政處報告并到大山坪派出所辦理臨時暫住證,自覺接受行政處和公安部門的管理和檢查。版權所有
.發生突發事件,一要積極防止事態擴大,二要向領導報告,三要掌握好政策。
.抓好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傳的不傳。
.愛護公共財物及設備設施,不得在墻上、樓梯道等公物上亂寫亂畫和有意損傷,不準翻越圍墻。
.駕駛員要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車輛,七歲以下的小孩在院內玩耍要有大人看管。
二、衛生管理
.按照衛生管理的規定,做好各家各戶和宿舍大院的清潔衛生工作,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
.按照居委會的規定,宿舍大院內不準養家禽、家畜,養狗必須有許可證。
.講究個人衛生,自覺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亂扔紙屑,不隨地吐痰、不亂倒垃圾。各住戶不得從樓上和窗戶往外扔雜物,污水不準倒在垃圾庫內,消除蚊、蠅孿生地。
.綠化、美化、凈化環境。提倡家庭養花種草。公共區域不準堆放雜物,注意樓房的整體美觀。
.組織滅鼠、滅蚊、滅蠅、滅蟑螂工作,一年多次。大院內每季度組織一次衛生檢查,由行政處及有關人員負責組織。
三、宿舍大院精神文明建設
.講究社會公德。處理好友鄰和同志之間的關系,友鄰和同志之間應互相尊重,和睦相處。
.自覺遵守黨紀國法,不看不健康的錄象,不吵架打架,不損害他人財物和公物。
.愛護鄰里、關心集體、熱愛公益事業。家庭和睦,居室、庭院清潔、整齊、優美。
.建立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說話和氣,互助互愛,中午休息和晚上十一點以后嚴禁高聲歌唱、高聲播放音樂等,以免影響他人休息,樹立良好的道德情操。
.不搞鋪張浪費,不搞封建迷信活動,不超生孩子,不早戀,不非法同居,不酗酒鬧事。
.積極參加各級和職能部門組織的公益活動,教育子女、親屬遵章守法。加強內外團結,建立良好的庭院生活秩序。
四、其它有關制度
.辦公室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對外出租按市場價,對本單位職工因拆遷、周轉臨時租用二年以內按市場價的
%收取租金。
.宿舍大院適當收取管理費。
.愛護公物,損害公物照價賠償。教育小孩不要損害花草樹木。
.愛護室內設備設施,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改變房屋結構,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和擅自更改電路、供氣、水、排污管道等項目,確需更改的,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方能辦理。
.節假日安排值班,由樓長負責。
.自覺遵守大院的作息時間,大門開關時間,春夏季:早上:開門,晚上點關門;秋冬季:早上:開門,晚上:關門。
五、樓長職責
.抓好衛生檢查,每季度一次。單元評選好的住戶,每半年一次,并及時上報,年終進行表彰。
.協助居委會、行政處抓好文明院的建設。
.調解鄰里糾紛。
征管辦法范文6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前款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電站等。
第三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和免征水資源費:
(一)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農業抗旱、維護生態與環境、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根據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規定,按照“誰發證、誰收費”的原則,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征收。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發放的取水許可證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五條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全省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七條根據我省水資源的分布情況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將全省劃分為兩個類區,并按不同行業對水資源費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資源征收標準(見下表)。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標準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用
途
水源
標準
取用水類別
地表水
地下水
除城鄉自來水企業外
取用地下水
城鄉自來水企業取用地下水
自來水公共管網
覆蓋區域
自來水公共管網沒有覆蓋的區域
超采區
限采區
一般區域
水力發電取用水
0.008
火力發電貫流式
冷卻取用水
0.006
城鄉生活取用水
一類區
0.06
按其取用水用途,比照當地自來水公司分類到戶價格水平
0.50
0.25
0.15
二類區
0.05
工業
取用水
一類區
0.08
二類區
0.07
除工業取水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取用水
一類區
0.12
1.20
0.60
二類區
0.10
備注:
1、工業取用水包括火力發電閉式冷卻等取用水;
2、表中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的計征單位為元/千瓦時,其它的計征單位均為元/立方米;
3、一類區為福州、莆田、泉州、廈門、漳州市;二類區為龍巖、三明、南平、寧德市;
4、對處于海水與淡水交界處的火力發電企業,按用水量的實際淡水消耗量征收水資源費,其中淡水比例的界定,由省水利廳組織論證確定。
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單位:元/m3
取用水類別
標準
地
熱
水
公共澡堂、溫泉水廠
0.50
居民等非經營性用戶
0.90
桑拿、賓館等經營性用戶
2.00
溫泉保護區內低溫水(<40℃)
0.30
礦泉水
生產、經營性用戶
1.50
居民等非經營性用戶
0.60
第八條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資源費在水利工程環節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價格時應當將水資源費納入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中。
第九條水資源費按省級有權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和實際取用水量計征。
水力發電取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按實際發電量計征。
第十條嚴格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裝置符合計量要求的量水計量設施,未按規定裝置量水計量設施或者未及時更換已損壞量水計量設施的,按工程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銘牌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征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水資源費征收單位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應繳納水資源費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在接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的7日內,按照繳納通知書要求和收入級次填寫一般繳款書就地繳庫。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應當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額征收、擅自減免水資源費等違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規定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征收并全額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水資源費征收單位應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并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及標準;征收的水資源費實行收支兩條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建立健全票據的領、用、存、銷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征收、總額分成。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省級財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市、縣級財政各分成10%;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設區市級財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縣級財政分成20%;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全額留歸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顚S茫坏门沧魉?。
第十五條水資源費的使用范圍:
(一)水資源開發利用的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水資源信息化建設;
(二)水資源管理、保護,水功能區管理,水資源質量監測;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
(四)重點水源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水源涵養工程建設及生態公益林補償。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從征收的水資源費中,按不高于征收總額5%的幅度內,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費征管業務費。
第十七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水資源費征用情況。各級價格、財政、審計、監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定期檢查和監督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使用等情況,發現違法和違規行為,應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地熱水、礦泉水的水資源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征收標準執行;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暫時授權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職責、統一管理的原則確定相關部門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