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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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文1

一、為什么說生產經營單位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主體?

在《條例》所明確的相關主體中,生產經營單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體?!稐l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作為較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稐l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其中與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相關的內容就有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17條的規定。因此,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稐l例》還規定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的內容,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事故報告及補報的時限與程序。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三條規定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事故報告的內容。第十二條規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報告的要求。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四、《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兩條的內容。如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事故的處置中要注意保護現場。如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條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配合、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如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組織事故調查。如第十九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采取措施抓好落實,如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4)公布事故處理情況。第三十四條規定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六、《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要承擔哪些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規定中。具體可以從兩個層面看:

(一)以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有以下十五種情況之一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能被處于以下處罰: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即(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即《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主要有六條: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②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保證安全生產投入;④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⑤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此外,有上述情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事故發生單位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與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有關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條六種情況之一的(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蛘咪N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 OO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的,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 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歉: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七、《條例》中有關規定所說的“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負有責任”主要是指哪些情況?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責任”,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操作規程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沒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

3、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落實的。

4、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5、不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6、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及礦山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安全的資格。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蛘呶窗匆幎▽徟Ⅱ炇?,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8、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9、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1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沒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證書而上崗的。

12、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13、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1 4、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1 5、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和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1 6、生產經營單位沒按規定對生產安全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檢測并確保正常運行的。

1 7、不按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制定應急措施及監控的。

1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情況以及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通道情況。

1 9、生產經營單位對爆破、吊裝與交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落實情況。

20、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監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對承包租賃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沒有專門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安全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文2

關鍵詞: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效果;表示行為

在我國,行政批復大量存在,對公民的生活影響重大,由行政批復引起的“官民”爭議屢見不鮮。行政訴訟是解決“官民”爭議的重要的途徑。因此,行政批復是否可訴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以下以《中國行政審判案例指導案例第一卷》的第一號案例“延安宏盛建筑工程訴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責任批復案”為例,分析行政批復的可訴性問題。

一、案情概要和判決的主要內容

(一)案情

上訴人 (原審被告):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以下簡稱市安監局)。

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

2007年10月21日,宏盛公司的經無合法資質安裝隊伍安裝的塔吊在延安市子長縣發生重大事故。2007年12月5日,市政府事故調查組作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報請延安市政府批復。 2008 年1月10日,延安市安監局批復了《事故調查報告》,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1]。后子長縣監察局將該《批復》內容告知宏盛公司,向宏盛公司送達了該 《批復》,并通知宏盛公司將按該 《批復》對其進行處理。后宏盛公司向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陜西省安監局)2008 年7月4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批復》的決定,同時告知申請人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宏盛公司即以延安市安監局為被告向法院。

宏盛公司訴稱,《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均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應當進行塔吊質量鑒定而沒有鑒定,即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塔吊安裝隊沒有安裝資質,嚴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批復》中“同意《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

延安市安監局認為《批復》是內部批復,僅在之后職能部門的處罰中作為處罰的依據,并不對宏盛公司送達,不對宏盛公司產生法律效力,該批復不可訴;另外,調查組專家排除了塔吊質量問題引發事故的可能,無需進行質量鑒定,遂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判決的主要內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調查組的技術組的報告已經明確指出塔吊的質量問題有待司法鑒定,調查組未進行質量鑒定,即作出事故原因、性質、責任認定,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判決被告延安市安監局撤銷《批復》“同意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事故調查組成員之一子長縣監察局將《批復》內容告知被上訴人宏盛公司,并送達了復件,且告知宏盛公司將按照該批復對其進行處理。該批復中將宏盛公司列為責任單位,并要求給予處罰,為宏盛公司創設了義務。且陜西省安監督局復議決定亦告知宏盛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所以一審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宏盛公司的正確。本案事故調查中,上訴人在應該進行塔吊質量鑒定而未鑒定的情況下即作出批復,對事故原因、責任等進行了分析、認定,屬事實不清,故一審判決認為事故批復未能全面查清原因,從而撤銷批復中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延安市安監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故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 (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例簡析

本案的主要爭點有兩個:一個是延安市安監局作出的《批復》是否可訴,另一個是是否應當進行塔吊質量鑒定。本文僅對第一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審、二審判決的結果雖然是一致的,但是在判決理由上卻有很大不同。一審未分析延安市安監局作出的批復是否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直接認定批復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應受法院審查,進而審查作出批復的程序、依據。而二審法院首先分析是否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彼?,必須是符合條件的具體行政行為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二審法院以“批復內容已告知宏盛公司”、“批復復件已送達宏盛公司”、“將按照批復對宏盛公司進行處理”、“批復將對對宏盛公司創設義務”、“陜西省安監局告知申請人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為由,認為 延安市安監局的批復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二審法院通過“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 、“行政主體的表意行為的存在”、 “行政主體對自身行為的定性”三個要素來判定延安市安監局的批復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進而確定該批復可訴。

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學者們持不同的觀點。葉必豐教授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將具體行政行為稱為“行政決定”,并指出一個行為要構成行政決定必須具備行政權能的存在、行政權的實際運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為的存在四個條件。[2]胡錦光教授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一書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具有行為能力;2.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具有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送達。[3]胡建淼教授提出,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主體有行政權為前提,就特定事項、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具有外部性,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具有可訴性。[4]方世榮教授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是:1.主體要件,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合法存在的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我國行政復議條例還擴大為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2.功能要件,特定的功能作用是具體行政行為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之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功能要件是具體行政行為能強制性地直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用以執行行政法規范的手段,它要具體實現行政法規范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由于是國家行政權的具體運用,因而具有強制性,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的; 3.客觀要件,行為是否客觀存在也是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個必要條件,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要件就是行政主體客觀上實施了運用行政職權或職責的行為。[5]筆者贊同葉必豐教授的觀點。

(一)行政權能的存在

行政權能是實施法律,作出行政決定的一種法律資格,是決定一個組織是否為行政主體的實質性資格。它可以由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也可以由行政主體分解、確定給行政機構。在認定一個行為主體是否具有行政權能時,首先要看該行為是否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構。如果他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則具有行政職能。[6]本案中的延安市安監局作為延安市政府的職能部門,是行政機關,具有行政權能的行政主體。

(二)行政權的運用

行政權能的存在是行政權運用的前提。行政權的運用使行為具有行政決定獨有的單方性和和強制性。[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所以,人民政府有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的權力,并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批復的義務。在本案中,延安市安監局作為延安市政府的主管生產安全監督的職能部門,代表市政府批復子長縣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屬于行使職權的行為,系行政權的運用。

(三)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是行為主體通過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力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消滅所造成的實際影響。并且,行政主體作出這種行為時,是期望得到法律保護的,盡管最終是否能夠的得到法律的保護有待于法律評判。[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痹诒景钢醒影彩邪脖O局的對子長縣《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同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鑒定,認同了事故原因是使用非法安裝的塔吊,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宏盛公司。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該批復將成為相關部門對宏盛公司進行處理,這將對宏盛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而延安市安監局也認為自己的批復內容正確,應當成為對宏盛公司的處理依據,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延安市安監局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的確對相對人宏盛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發生了法律效果。

(四)表示行為的存在

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行政主體的意思只有通過文字、語言、符號等相對人可識別的是形式表現出來才可能是行政決定。在本案中,子長縣監察局將延安市安監局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的內容告知并將批復的附件送達了相對人宏盛公司,并告知宏盛公司,將按照批復的內容對其進行處理。子長縣監察局的告知和送達批復復件的的行為即延安市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態度的表示行為,并達到相對人宏盛公司知曉延安市政府態度的表示效果。而陜西省安監局的

“相對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15日向人民法院起

訴”的告知恰恰證明了政府的安全監督職能部門系統承認批

復是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并愿意受到司法審查的意愿。

三、結語

行政批復作為上級機關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的公

文,在我國大量存在,其可訴性不可一概而論。行政批復是否

可訴,應根據批復是否由有權能的主體作出,行政權力的運

用,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主體有相對人

可知的表示行為來判斷。

注釋:

[1]延市安監發(2008)16號《關于子長縣“10.21”建筑

工地塔式起重機倒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2]參見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2―163頁。

[3]胡錦光:《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

社2006年版,第45-46頁。

[4]參見胡建淼編著:《行政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

年版,第70 71頁。

[5]方世榮:《再論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

載《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第40-41頁。

[6]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第162―163頁。

[7]參見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3頁。

[8]參見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5頁。

參考文獻:

[1]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

[2]胡建淼編著:《行政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胡錦光:《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

社2006年版

[4]方世榮:《再論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卜基本理論問題》,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文4

信中指出:“無數事例表明,企業不消滅事故,事故終歸要毀滅企業,而且企業負責人也會付出沉重代價?!?從2013年發生在青島的“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來看,事故之所以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與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有直接關系。

首先,是中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其次,下屬企業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未督促指導濰坊輸油處、青島站按照預案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濰坊輸油處對管道泄漏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缺乏演練,應急救援人員對自己的職責和應對措施不熟悉。第三,事故應急救援不力,現場處置措施不當。對泄漏原油數量未按應急預案要求進行研判,對事故風險評估出現嚴重錯誤,沒有及時下達啟動應急預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時全面報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報問題;現場處置人員沒有對泄漏區域實施有效警戒和圍擋;搶修現場未進行可燃氣體檢測,盲目動用非防爆設備進行作業。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2013年公布的幾起重特大事故調查報告總結發現,每一起事故的擴大,都與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有直接關系。

鑒于歷次事故教訓,新安法對企業履行應急救援主體責任做了新的規定:首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其次,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第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新安法同時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對于高危企業,新安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文5

為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執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著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下達*年安全培訓班計劃的通知》(安監總廳培訓〔*〕23號)的安排,經研究,決定繼續舉辦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執法資格培訓班?,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監管局和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各分部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的人員。

二、培訓內容

1.依法行政概論及《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法律法規。

2.《安全生產法》、《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3.安全生產監管要點、程序、內容,事故調查處理程序、事故調查報告編寫及案例分析。

4.事故隱患辨識與評價、重大危險源管理與辨識標準、應急預案編制要素及其審查要點。

5.現代安全管理理論與主要方法等。

三、培訓時間、地點

1.第一期培訓時間:*年5月23日至6月4日(5月22日報到)。

地點:**,地址:**。乘車路線:**。聯系人:**,聯系電話:**

2.第二期培訓時間、地點由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另行通知。

四、具體事項

1.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并于4月26日前將參加培訓人員名單報送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聯系人:**,聯系電話:**〈帶傳真〉、**)。

2.請參加培訓人員填寫《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申請表》,經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核蓋章后,報到時統一上交,同時準備2個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或案例,供培訓學習時交流、研討。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文6

關鍵詞: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措施;安全檢查;安全隱患;事故處理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 A

市政工程施工具有三大特點:一是產品固定,人員流動;二是露天高處作業多,手工操作體力勞動繁重;三是施工變化大,規則性差,不安全因素隨工程進度變化而變換。由此不難看出市政工程施工屬于高風險和事故多發行業之一。施工生產作業直接關系到公眾及施工作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同時,安全生產也是企業施工生產利潤的前提和保證。本文闡述市政施工企業對工程建設項目應該采取哪些具體措施,來保證安全生產。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與安全教育培訓。

為保證安全生產,首先必須得從思想上重視。市政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這體現了國家對施工安全生產過程中“以人文本”,保護勞動者權利的高度重視。其次,應該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具體應該做到以下幾方面: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就是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到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班組長以及每個崗位的作業人員身上。

1、項目經理、安全總監(專職安全監督員)、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工長)、班組長、施工作業人員應該分工具體,責任明確。

2、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總承包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要做的包括如下幾方面:

1、教育培訓的對象

教育培訓的對象包括以下五類人員:(1)項目經理、項目生產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項目基層管理人員;(3)分包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4)特種作業人員;(5)操作工人。

2、教育培訓的內容與形式

教育與培訓主要以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思想、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法制教育四個方面內容為主。主要形式有:

(1)三級安全教育:即對新工人進行公司、項目、作業班組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勞資等部門組織,經考試合格者方可進入生產崗位。

(2)變換工種或者進入新施工現場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安全生產重要意義、施工工地特點及危險因素、有關法律法規及施工單位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機械設備電氣及高處作業安全知識、防火防毒防塵防爆知識、緊急情況安全處置與安全疏散知識、防護用品使用知識以及發生事故時自救、排險、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好及時報告等。

(3)采用“四新”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讓其了解不安全因素,學會危險辨識,并采取保證安全的防護措施,以防事故發生。

(4)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市政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電氣焊工、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爆破作業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對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施工安全措施和安全檢查。

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除了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外,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還應當針對工程施工的特點,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對這些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一)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安全措施必須在安全危險源識別、評估基礎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作業前應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危險源的識別和風險控制。

危險源辨識是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市政工程施工中主要風險源包括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坍塌、火災、中毒與窒息、道路車輛傷害等。

風險控制控制是指采取措施,減小事故發生的可能,降低事故損失。

2、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與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組織設計是規劃和指導施工全過程的綜合型技術經濟文件,所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履行“編制、審核、審批”程序,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與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4、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成詳細說明,技術交底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縱向延伸到班組全體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必須采用書面交底形式,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二)施工安全檢查

工程項目安全檢查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及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通過安全檢查可以發現工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1、安全檢查的類型

安全檢查根據不同分類標準,可分為:(1)按照檢查的頻次可分為日常巡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等;(2)按檢查的范圍可分為專項檢查、要害部門重點檢查和全面安全檢查;(3)按組織形式可分為管理層的自查、互查及對下級管理層的抽查等。

2、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安全目標的實現情況;(2)安全生產職責的落實情況;(3)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4)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防護情況;(5)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

三、施工安全隱患的處理。

(一)建設工程安全的隱患

建設工程安全隱患包括三個部分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組織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1、人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人員的心理、生理、能力中所具有不能適應工作、作業崗位要求的影響安全的因素,以及人的不安全行為。

2、物的不安全狀態包括機械設備或環境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3、組織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以下幾方面:技術上的缺陷;教育上的缺陷;管理工作上的缺陷等。

(二)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原則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事故隱患是難以避免的,但要盡可能預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發生。

1、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原則包括

(1)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則,即為確保安全,在治理事故隱患時應考慮設置多道防線,即使發生有一兩道防線無效,還有冗余的防線可以控制事故隱患。

(2)單項隱患綜合治理原則,即人、機、料、法、環境五者任一個環節產生安全事故隱患,都要從五者安全匹配的角度考慮,調整匹配的方法,提高匹配的可靠性。

(3)其他原則還包括:事故直接隱患與間接隱患并治原則、預防與減災并重治理原則、重點治理原則、動態治理原則等。

2、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

施工單位對安全隱患可采取以下處理方法:(1)當場指正,限期糾正,預防隱患發生;(2)做好記錄,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3)分析統計,查找原因,制定預防措施;(4)跟蹤驗證。

四、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處理。

(一)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是對特定的潛在事件和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采取措施的計劃安排,是應急響應的行動指南。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并定期演練。

1、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作用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事故預防;(2)應急處理;(3)搶險救援。

2、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

(1)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可分為施工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兩大類。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施工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并編寫。。

(2)應急預案編制要求:應急預案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針對施工實際情況;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應急工作要求;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應急預案的演練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4、應急預案的修訂

施工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二)安全事故處理

一旦事故發生,通過應急預案的實施,盡可能防止事態的擴大和減少事故的損失,通過事故處理程序,查明原因,制定相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1、事故報告的基本要求

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單經過;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2、事故處置程序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按以下步驟處置事故:

(1)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3)組織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4)現場勘查;(5)分析事故原因;(6)制定預防措施;(7)提交事故調查報告;(8)事故的審理和結案。

3、事故處理的原則

多年的實踐表明,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行之有效的,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為落實不放過?!八牟环胚^原則”應當繼續在施工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

總之,施工單位必須從上述幾方面著手,認真做好這些方面的工作,安全生產才能有保證。許多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單位忽視安全生產,缺乏保證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就會給企業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帶來威脅,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帶來損失,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要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做到不安全不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把安全與生產真正統一起來,切實克服生產、安全“兩張皮”,重生產,輕安全的現象。

參考文獻

[1] 周啟雯. 我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淺析[J].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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