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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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務范文1

關鍵詞:服務型政府;行政執法;改革

Abstract: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i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of our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I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ese law, it should be a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and to promote theoretical system from a mandatory subject of the traditional model of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services to the core of the mo

1 服務型政府的內涵

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把政府職能歸結為4個方面: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黨的十七大報告又提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

服務型政府是指一種在社會本位、權利本位、公民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實現著服務職能并承擔著服務責任的政府。服務型政府與傳統管制型政府體現了截然不同的行政理念、行政哲學、行政體制。其區別可以概括如下:

1.1 治理格局方面

傳統管制型政府體現的是人治格局,行政主體總是依據主觀想當然地解決和處理問題,通過國家公權力來實現自身意志,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而現代服務型政府首先是崇尚法治的政府,不但要保護公民各項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實現,而且通過嚴格規范政府行政行為,更好地實現和維護公民權利。

1.2 政府與公民關系方面

傳統管制型政府的行政主體大多具有“官重民輕、官顯民微、官尊民卑”的心態,國家行政權力實際上演變成一種控制社會的權力,政府的行政權力涉及領域較廣,深入層面較深。而現代服務型政府是以公民權利為根本,行政機構是為人民提供各項公共服務的機構,不可逆轉地向社會本位、權利本位、公民本位回歸。

1.3 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關系方面

與計劃經濟高度集權相適應,傳統管制型政府以國家公權力為本,政府行政機關管了許多“管不了、管不好、不該管”的事情,而公民權利卻相對被壓縮甚至沒有。相反,現代服務型政府堅持以公民權利為根本,強調以人為本,政府只是為公民提供服務的機構。因此,一切行政管理活動都是圍繞著切實保護和充分實現公民權利進行的。

2 服務型政府建設與行政執法體系改革

行政執法體系改革是服務型政府內涵的必然要求,建設服務型政府,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創新行政管理體制。重點在于轉變政府職能、優化體制結構、理順內外部關系、提高工作能效,把政府主要職能轉變到監管市場、調節經濟、服務公共、管理社會上來,把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放在第一位,盡最大的努力為公民提供最優質、方便、高效、快捷的公共服務。筆者認為服務型政府的建立與發展應遵循以下幾點行政執法體系改革思路:

2.1 不斷深化政府機構改革

此乃建設服務型政府之關鍵。要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加強公共服務部門建設,必須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深化機構改革,從而使政府組織機構朝著科學、高效、合理的方向發展。

2.2 重點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

要全面加強公務員隊伍能力建設、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加強公務員制度建設,努力提高公務員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錄用制度,從根本上凈化公務員隊伍;對已經錄用的公務員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制度,并對其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從業務上不斷培養公務員各方面能力。

2.3 加快轉變政府管理職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這就要求通過轉變政府職能,解決好“錯位”、“缺位”“越位”問題。政府要做到只做自己該做的,不去“錯位”“缺位”做不該做的或不做該做的,只管自己該管的,不去“越位”管不該管的,這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核心問題。

2.4 推廣“陽光”政務,實現“一站式”辦公

為了更加方便公民,提高服務效率,行政辦公的方式也應該信息化,運用更先進的辦公系統。已經改革的行政審批制度證明,建立行政審批大廳是對傳統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和揚棄,是實現服務型政府目標的重要途徑,在形式上改變了行政執法的原有格局。

2.5 進行創新運行機制和管理方式

推進以公共服務為主要內容的行政機關績效評估和行政問責制度,完善公共服務監管體系,加快法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規范政府職能和行政行為。

3 行政執法體系改革

3.1 轉變行政執法理念

歷史上的中國是行政權力最大化、行政權力可以支配一切的社會狀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本位思想和特權意識根深蒂固。在行政執法的管理和處罰過程中,漠視公民權利的做法已經成為正常程序。所以,我們要想建設服務型政府、推進依法治國,就要通過市場的方式建設服務型政府這一偉大工程,要完全改變和徹底去除行政法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權力本位意識和特權思想,進而轉變并牢固樹立服務于民的全新觀念。為此,各行政執法機構就要進行長期、艱巨、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而且,要進一步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制度。從而,不但從領導方面,更要從制度方面加大對行政執法隊伍的督促、監察甚至制裁的力度。利用可依據的制度杜絕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種種特權行為,也同樣利用制度規范和制裁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只有這樣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才能有一個良好的行政環境。

3.2 改革行政執法體系

根據服務型政府的理念要求,筆者認為行政法執法體系的改革應遵循以下兩個基本思路:

首先,繼續深化政府部門職能的轉變,實現兩個分開。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政治體制改革一直推動著政府部門職能的轉變,到目前為止,政府職能轉變以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機構臃腫不堪、職責混亂不清、執法不規范等問題還是相當嚴重;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執法體制中同時還存在著政策制定職能同監督處罰職能不分、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不分等嚴重制度缺陷。想要完全改變這種現狀必須繼續深化轉變政府職能,清理并明確政府部門之間、內部上下級之間、政府機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切實實現兩個分開,即分開制定政策、審查審批等職能與監督檢查、實施處罰等職能;分開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監督職能。由不同部門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互相監督。

行政職務范文2

一、服務型政府的涵義

(一)國內觀點。我國學界對服務型政府的涵義尚在討論之中,并且認識分歧比較大。有學者認為,服務型政府,就是提供私人和社會無力或不愿提供的,又與其公共利益相關的非排他的政府;我國著名學者張康之教授認為服務型政府是“把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運行和發展的根本宗旨的政府。”總的來說,論述服務型政府含義的角度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從政府和社會關系的角度來理解;從政府職能角度闡述;從政府治理模式角度來界定;也有從政治道德追求和黨的宗旨要求的角度分析。

目前國內比較流行的觀點是劉熙瑞教授的觀點,他認為“服務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公民服務為宗旨并承擔服務責任的政府。它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宗旨?!?/p>

綜觀理論界對服務型政府內涵的界定與概括,共涉及以下要點:

首先,服務型政府突出以民為本的服務行政理念。政府存在的原因從根源上來說就是為了公共利益,為了提供服務,因此以民為本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出發點。

其次,服務型政府是一種全新的政府運作模式。服務型政府相對于管制型、權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的,是以全新的服務理念為支撐的政府。

再次,服務型政府的核心定位是服務職能,把服務提升在管理、管制之上的核心位置。它提倡的是將現代政府的服務理念貫穿滲透到政府經濟管理的完整系統之中,最終落實和體現在政府經濟管理的各部門、各層次、各環節的具體實踐與行動上。

最后,服務型政府強調以公民為中心,重視公民參與,是法制、透明和責任的政府。

(二)國外觀點。在國外,政府在公共服務提供中應當居于主導中心地位,對此并無多大爭議,但對于政府應當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提供哪些公共服務,如何提供公共服務,則有著不同的理解和主張,在實踐上經歷了一個不斷變化的歷史過程。西方政府的角色從市場經濟形成初期自由放任的“守夜人”,到理性官僚下的“行政人”,再到八十年代末興起的新公共管理下的“經濟人”,又到最近新公共服務所提倡的“服務人”的演進,可以發現西方國家的政府作為服務于市場、人民的工具,其角色定位也在不斷探索。即,主張管理自由化和市場化,政府應該像企業一樣運作的新公共管理理論之后,新公共服務理論提出“在掌舵的同時不應該忘記船的主人是誰”的觀點,強調了更加注重民主、公民、回應性在效率之上的觀點,突出了政府的服務職能。在理論上將政府的服務本質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行政職能的多角度分析

(一)從國際社會關于進步的指標體系看政府職能。社會在進步,人們的觀念在變化,政府職能也在不停地轉變。從表1可以看出,近一百年來,衡量政府職能及其地位作用的指標體系在不斷地更新。(表1)

從國際社會關于發展和進步的最新衡量標準來看,我們的政府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能:一是環境保護;二是把滿足人的需求放到重要位置;三是加強廉政建設。

(二)兩種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職能。我們正在實現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經濟體制不同,政府的職能和履行職能的方式都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表2)

(三)從競爭性領域與非競爭性領域的劃分看政府職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究竟做什么、不做什么,不是由誰來任意確定,而是要遵循一定的規則。這個規則的依據基本上是以市場機制為標準對社會生產、生活活動的分類――競爭性領域和非競爭性領域。(表3)

三、行政職能的多角度分析對構建服務型政府的啟示

從行政職能所表現出來的性質來看,行政職能可以分為政治性職能、管理性職能和服務性職能。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由政府提供的咨詢服務、信息服務、生活服務、衛生服務、保險服務等服務性職能正在日益加強。

(一)社會經濟進步要求構建服務型政府。由表1我們發現,政府職能會隨著一定時期國際社會所追求的價值觀念的變化不斷調整,價值觀念的變化取決于社會經濟的進步。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導致國際社會的主流不再是單純追求高收入、高速度,而是處于由追求收入、數量向追求增長、質量的方向轉變。這種轉變向政府提出了挑戰,要求政府的職能轉向服務性。為人們的生產、生活提供大環境。例如,保護環境、把滿足人們的需求放到重要位置,即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增進人們的健康水平。人的健康問題,受營養、醫療衛生、生活方式、環境、工作壓力、社會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這就需要政府從宏觀和微觀入手,搞好民眾服務建設。因此,構建服務型政府是一種必然。

行政職務范文3

關鍵詞:行政管理;體制;服務型政府

前言:從新世紀開始,國家就要求政府進行改變,進行“新型政府”的建設工作,以此達到“服務”的真正要求,由此更好地對經濟、文化等發展予以推進,以對我國的發展予以力量,但是想要做好“新型政府”建設各環節工作,必須注意到行政管理這個方面,只有對行政管理整體的體制予以改變,做到創新,才能夠真正建設“新型政府”各環節工作,國家和相應人員要仔細思考。

一、概念敘述

“新型政府”就是可以真正對他人服務的政府,包括人民、社會以及經濟、文化等等,主要就是強調政府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的時候,以“人民”為正確方向而進行,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等,做好執法整體工作,并且需要對所有人和事負責,愿意擔負所有的責任,所以各個城市的政府都必須進行改進,以達到“新型政府”的真正要求,而這是想要達到社會主義的真正要求必須進行的工作。

二、“新型政府”要求行政管理整體體制進行創新

雖然“新型政府”這個詞開始出現的時間還比較短,但是在馬克思相應理論之中,就已經對注重人民進行了記錄,但是在中國建國剛開始的時候,整體都是非常落后的,當時的情況,必須先從“經濟”著手,那么現在我國的經濟已經有了大程度提升,人們對于政府予以的服務已經有了較高要求,這就必須做好“新型政府”的建設工作。但是必須對行政管理整體體制進行改變并且進行創新,而這也是必須進行的工作:一是我國本身是社會主義的國家,并且正在發展之中,人民本身是國家的“主人”,所以必須做好分配環節工作,而且在分配的時候,必須“公平”,而行政管理整體工作,正是對此予以保證的環節,所以必須先進行改變,二是政府各環節工作在進行的過程中,一定會有一些問題或者是欠缺,所以必須不斷進行改變,對于行政管理整體環節來說,在管理的內容方面會出現欠缺,因為新情況一直在出現,而在管理的方法上,需要進行創新,這樣才能夠提升效率,三是國家整體的發展之中,必進行行政管理相應環節工作,以此對文化、社會、人類等等發展予以“規范”,讓它們“合作”,一同發展,所以行政管理整體體制必須不斷進行改變,以此才能夠達到現在的真正情況。

三、對行政管理整體體制進行創新以建立“新型政府”的方法思考

明確“新型政府”的基本內容和必須對行政管理整體體制進行創新的內容之后,國家和每一個省、城市的政府負責人必須進行仔細思考,設置完備的方法,以做好實際創新環節工作,這就要從下面幾個方面來思考:

(一)對工作環節予以改進,做到良好服務

那么想要對行政管理整體體制予以創新,必須先對各環節工作進行改進,以此走到可以良好服務,并向優秀服務的方向發展。第一,政府需要對自己的責任先進行改變,注意到自己應該“主動”去解決人們的各類問題或者是予以推進,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要對自己的思想進行一個改變,必須注意到“服務”的真正內容和需要遵循的準則;第二,重新設置各個工作環節,包括環節的數量和工作人員,對于環節的數量來說,需要重新安排,使得環節的數量變得“最少”,比如同一個事項的各個環節,完全可以安排成一個大環節,做好這個工作之后,對工作人員進行安排,按照工作的量來選擇工作人員的數量,使得每個環節工作都可以較好的效率。另外,政府還必須不斷把握新的情況,包括人們的“新要求”,以此對整體工作予以完備。

(二)完備相應規定以推進政府對理念進行提升

“新型政府”強調做好“服務”工作,那么在對行政管理整體體制予以改進以做到創新的時候,需要對各類別規定進行新的考量。一方面,國家需要先完備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行政管理整體工作的內容進行明確,為政府對其進行創新予以正確的方向,然后各地區的政府,負責必須對相應規定進行思考,在行政管理相應規定之中,將原有的內容先進行整合,將“落后”的內容刪掉,將新的內容加入進去,然后對行政管理整體工作的內容進行規定,并且將所有規定進行法律層面改進,以提升法律層面的效率,推進行政管理各個工作人員可以良好進行工作。另一方面,在這個基礎之上,可以用相應規定推進政府、負責人員、普通工作人員等都對自己的理念進行一個提升,這個內容在上文已經提到,每一個工作人員,無論是否是領導,都必須考量到“服務”的真正要求,以此才能夠推進“新型政府”整體建設工作可以平穩進行。這里需要強調一點,對行政管理相應規定予以完備的時候,必須對此也進行管理工作。

(三)對行政管理環節工作人員、部門等進行重新安排

上文中已經提到,需要對行政管理各環節工作和人員進行重新安排,那么做好這個環節之外,需要對工作人員、部門進行再次地重新安排,以對工作的效率、效果等給予大程度提升。一方面,對于工作人員來說,人數方面進行一次安排之后,還必須考量他們的能力和品格,所以在考試的時候,在卷子之中,要著重于“新型政府”各方面的內容,考量考試人員是否可以有“正確”的理解,而在面試的時候,必須讓他們表達對“新型政府”和行政管理的想法,全部通過之后,開始真正工作,需要不斷對其予以培訓,以讓他們把握“新型政府”的真正內容;另一方面,對行政管理各環節工作的部門進行重新安排,將工作內容非常少、工作內容已經沒有作用等類別的部門刪掉,比如計劃部門等,對于其中的工作人員,依照他們的真正能力,安排到其他的機構或者是部門之中,同時對新情況和人們的新要求予以研究,以此可以設定新的部門,比如網絡管理部門、信息處理部門等等,以此真正地對行政管理的效果予以提升。

(四)對財政整體制度進行創新

行政職務范文4

    【關鍵詞】私人;警察任務;法律身份;政府規制;司法救濟

    依據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可知,警察任務是專屬于國家的職能,必須由警察機關親自執行,私人不得染指。然而,近些年來,外國行政法制的實踐表明:私人正以靈活多樣的形式參與到各種警察任務的執行之中。[1]在我國,除私人承包特定區域的治安巡邏任務外,招錄治安輔助人員及交通協管員協助人民警察從事治安及交通管理工作,成立民營消防隊提供消防服務,鼓勵公民拍攝交通違章并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吸收民間社會力量參與戒毒及社區矯正等“更多依靠民間機構,更少依賴政府來滿足民眾需求”[2]的民營化舉措正在當下警察任務執行的過程中得到廣泛推行。雖然這些改革具備相應的法理基礎和社會現實需要,但仍有必要將這一新形式的警務改革及時納入行政法治的軌道。[3]正如有的學者所言:“真正的民營化政府責任是不能被轉移的,所轉移的只是透過民間功能所表現出來的績效;且真正的民營化并不會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減少而已。民營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個健全的政府功能基礎上的”.[4]因此,在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改革的過程中,作為主導者的公安機關必須努力扮演好多重角色,合理地運用多種規制手段對私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進而確保民眾的基本權益不因私人執行警察任務而受到損害?;谶@一考慮,筆者通過對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法律身份、政府規制及司法救濟的研究,試圖從組織法、行為法及救濟法的三重維度構建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行政法規制體系,希望能夠對處于爭議之中的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推行有所助益。

    一、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法律身份

    從我國目前的實踐看,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最大困惑是“身份”問題。[5]特別是種類多樣、名稱各異的輔助警察,幾乎參與執行了所有的警察任務,但其法律地位卻始終沒有明確。這種狀況不僅無助于私人更好地參與執行警察任務,而且還極易引發輔警濫用權力侵害民眾合法權益以及輔警自身執行任務遭遇侵權的惡果。因此,在考察行政任務民營化實踐的基礎上系統梳理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法律身份就很有必要。法律身份的確定能夠清晰地展現私人在執行警察任務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而通過完善行政組織法制為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推行提供保障。

    由于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是一個新興的課題,私人參與的具體方式也處于探索之中,因此有關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法律身份的研究成果比較少見。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李震山曾以參與依據為標準,將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情形分為基于緊急狀況、本于法令之義務、出于自愿及依據契約等4種情形,對確定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法律身份具有啟示作用。[6] 除此之外,其他有關私人參與經濟行政、給付行政法律地位以及利用私人完成行政任務可能性的一般探討也具有參考價值。例如,德國學者施利斯基在分析私人參與完成經濟行政任務的方式時,就將其形態分為被授權人、行政協助人、服務于國家的私人、被委托人及混合形式5種。[7]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詹中原將私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法律身份分為自動從事公益事務之人、行政助手、行政委托3種;[8]而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程明修在分析利用私人完成行政任務時,則提出存在行政之替代執行者、對私人人員或物資的納用、行政受托人、行政助手4種可能的情形。[9]

    以上學者的有關論述雖然表述不盡一致,但在私人參與執行行政任務中的具體角色定位上卻并無明顯分歧。例如,施利斯基所說的“被委托人”與通常意義上的公權力委托行使并不相同,前者指的是企業經營者的輔助機構,負責特定的監督任務,并不行使任何國家職能,但受到企業的約束,完全是一個私法上的組織機構。其實,在德國環境法中存在大量“環境保護受托組織”,它們“系依法設立于事業、企業之內部單位,為事業之所屬員工,具有環保專業之相關知識,非受行政機關委托或授權,故不屬于行政機關之員額”.[10]這類情形實際上與程明修所說的“行政之替代執行者”相似。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我國臺灣地區“行政法”中的“委托私人行使公權力”與祖國大陸行政法中的行政委托并不相同:后者是一個與行政授權(法律、法規授權)相對應的概念,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發生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前者的委托既可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規定的授權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的方式產生,但結果都是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完成任務。[11]結合祖國大陸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改革的實踐,筆者認為,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法律身份主要有如下4種情形。

    (一)以被授權者的身份

    在我國,私人以被授權者的身份獨立執行警察任務的情形并不多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警察任務一直被視為屬于國家的核心任務,必須由人民警察親自承擔。不過,機長和船長是兩個比較典型的例外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46條規定:“飛行中,對于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采取必要的適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22條規定:“航空器在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長統一負責”.該條例第23條規定:“機長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1)在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有關方面對航空器未采取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絕起飛;(2)在航空器飛行中,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干擾機組人員正常工作而不聽勸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3)在航空器飛行中,對劫持、破壞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采取必要的措施;(4)在航空器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對航空器的處置作最后決定”.根據上述規定,作為私人的機長實際上被法律、法規直接賦予了執行航空器內危險防止任務的權力。也就是說,機長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能夠在飛機上“自由裁量”行使警察權。2011年6月發生在云南省昆明市機場的“3名乘客被南航機長‘趕下’飛機事件”[12]就與機長警察權的行使有關。與此相類似的還有船長在船舶行駛過程中享有的各種警察處置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36條規定:“為保障在船人員和船舶的安全,船長有權對在船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采取禁閉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可見,作為私人的船長根據法律的直接授權同樣可以行使警察權。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直接授權私人行使警察權的規定還不多見,但隨著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改革的不斷推進,特別是在警察任務日益增多與警力嚴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顯時,將警察任務中的某些純粹服務性、技術性、輔事務分離出去交由更具實力的私人執行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例如,面對形勢嚴峻的吸毒現狀,僅靠公安機關的力量顯然無法完成強制戒毒任務,必須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確立了嶄新的社區戒毒模式。國務院還專門了《戒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第2條第2款規定了“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并舉的戒毒工作模式?!稐l例》第15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條例》第21條規定:“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這些規定明確了“禁毒社工”的法律地位,為私人參與執行禁毒任務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對于類似外來人口居住證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防詐騙宣傳、消防知識宣講、鄰里瑣碎糾紛調解等與警察強制權無關的服務性警察事務,今后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法規乃至規章授權的方式直接轉交私人執行。[13]

    (二)以被委托者的身份

    行政委托是私人參與執行警察任務的重要方式之一。不過,在我國當下的實踐中,行政委托卻呈現出諸多亂象,特別是將警察權隨意委托給輔助警察行使之后,暴露出大量公權力肆意侵犯民眾私權利的惡性事件。為此,有學者提出,對于行政委托,我國需要的不是實踐中的積極推進、理論上的提倡論證;相反,我國需要的是實踐中的適當收縮和明確界限以及理論上的正本清源。[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7條的規定,人民警察所行使的具有強制性的公權力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在實踐中,侵犯民眾私權利的事件也集中體現在上述兩類公權力的行使上。因此,對這兩類具有國家暴力色彩的警察權力應當禁止委托給私人行使。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17條均對委托行使權力作了嚴格的限制,尤其是對后者限制更嚴。法律不僅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而且還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15]至于調查、檢查等其他警察權力能否委托實施以及如何委托,我國目前并無統一的法律規定。不過,從我國第一部行政程序地方規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有關行政委托的規定看,似乎也存在嚴格限制的傾向。[16]

    由于按照祖國大陸行政法學界的通說,行政委托并不發生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被委托者實施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委托機關承擔,因此,在遵守法律優位原則的同時,完全可以將某些警察任務事項委托給私人行使。例如,違章停車的拍照取證任務、非機動車牌照的檢查任務、養犬證照的檢查任務等相對較弱的警察權事項完全可以委托給輔助警察行使。這些警察事務具有工作量大、不涉及人身自由、非屬行政執法最終處理決定等共同點,具有實行功能民營化的可能性。又如,一些地方進行的治安承包改革嘗試也可以歸納為廣義的行政委托范疇之中,無論是純粹的路面巡邏還是巡邏過程中必要的盤問,都可以通過簽訂治安承包協議的方式委托給承包人行使。當然,警察任務的委托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還在于法律依據不足,畢竟通過內部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進行委托不僅無法讓民眾知悉,而且也無法解決相應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為此,加快有關地方規章制定工作的步伐迫在眉睫。

行政職務范文5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八屆五次全委會、全省深入推進四項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州實施四項制度推進工作會議精神,建立健全實施四項制度的長效機制,州人民政府決定對州級行政機關服務承諾落實情況實行定期通報。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定期通報的目的

通過建立服務承諾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制度,促進各級行政機關認真履行服務承諾,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四項制度的認知度、參與度和滿意度;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服務質量;樹立政府信守承諾、務實高效的良好形象,建設人民滿意政府。

二、實行集中定期通報的部門

實行服務承諾落實情況集中定期通報的單位是州級公開服務承諾的22個部門: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州經濟委員會、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州教育局、州人事局、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國土資源局、州建設局、州旅游局、州農業局、州林業局、州水務局、州交通局、州商務局、州財政局、州地方稅務局、州衛生局、州公安局、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集中定期通報的主要內容

(一)上個月兌現服務承諾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和成效。

(二)兌現服務承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問題,以及原因分析。

(三)改進工作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四)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對服務質量、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方面開展評議的情況。

四、集中定期通報的組織方式

(一)從2008年11月份開始,州級公開服務承諾的22個部門按照上述要求,形成文字材料(附電子文檔+統計報表),于每月5日前報州三項制度辦匯總。

(二)州三項制度辦匯總后,于每月8日前將集中公開通報內容報州政府辦,送州行政問責辦、州政府新聞辦、州政府電子政務中心。

(三)每月10日前,州政府新聞辦負責通過《**日報》,州政府信息化辦公室負責通過**政務網將通報內容向社會公開通報。

五、幾點要求

(一)各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實行服務承諾落實情況定期公開通報作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手段,按時、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整理和上報工作。

(二)上報的內容要點面結合,既突出工作重點,又要全面體現本系統、本單位服務承諾工作進展情況,并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

行政職務范文6

關鍵詞:職務 晉升 公正性 分析

1 職務晉升的公正性

1.1 員工對晉升結果公正性的判斷 在職務晉升決策中,結果公正性指員工對晉升決策結果的公正感。結果公正感來自于員工認為合適的晉升人選是否最后得到了晉升。員工通過對包括自己在內的各位候選人的能力與貢獻進行比較形成心目中的合適人選。如果最終晉升的人選與員工心目中的人選一致,員工會認為晉升結果是公正的,如果不一致,就會產生不公正的感覺。人們的公正感是通過對比形成的,而人們在進行對比時,往往有偏袒自我的傾向,即人們很容易高估了自己的投入(業績、貢獻、能力)而低估了他人的投入。公平感的不對稱性還表現在,如果結果對自己不利,人們就很容易產生不公平感。相反,如果出現了對自己有利而不公平的結果,人們可能會有一些負疚感,但不會努力消除這種不公平,而會尋找種種理由讓這種情況在自己心中合理化,甚至會采用某種辦法維持這種情況。因此,一方面晉升成功的機會少,晉升的結果通常只有一個成功者;另一方面因為人們公平感的傾向性,當晉升結果公布時,多數未能晉升的人可能會產生不公平感和失落感。

1.2 晉升決策程序公正性的五個原則 程序公正性指人們感覺的決策過程的公正程度。在內部晉升決策中,程序公正性應包括以下五個原則。

1.2.1 公開性原則:在內部選拔前,管理人員應向員工公開選拔的標準與程序,如對業績、技術、資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等。

1.2.2 客觀性原則:指決策者應準確客觀地評估候選人的真實業績與能力。

1.2.3 一致性原則:選拔程序與規則對所有符合資格的員工一視同仁,沒有偏袒與偏私,并保持規則的連續性。

1.2.4 雙向溝通原則:包括員工的發言權以及管理人員的解釋。在選拔過程中員工應有權參與推選候選人,并有發表意見和建議的權力。管理人員應傾聽員工的意見與建議并向員工解釋晉升的標準、程序與結果。

1.2.5 結果可辯駁性原則:員工有機會向管理人員提出自己對晉升結果與決策程序的疑問或異議。如果決策有誤,應該加以糾正。

程序公正性保證了晉升程序的公正、公平與公開。程序公正性理論指出,公正的決策程序能使員工相信企業有健全的制度,相信領導的權力是正當合法的。這種健全的制度能降低員工感覺的職務晉升的不確定性,從而對企業產生信任感與歸屬感。

1.3 交往公正性的內涵 交往公正性指員工在與上級的交往過程中受到公平對待的程度。程序公正性從制度上保證上下級之間的雙向溝通,交往公正性則側重于這種溝通的恰當的形式。例如,決策者是認真耐心地聽取員工的意見,還是搞形式主義,走過場;決策者是鄭重地向員工解釋選拔標準、決策過程與決策結果,還是在別的場合中不得已地順便做一些解釋。交往公平很重要,它關系到員工是否有真正的發言權以及員工是否愿意發表真實的意見。管理人員在與員工的交往中是否誠懇、禮貌、平等都會影響員工發表意見的意愿與勇氣。上級在交往過程中誠實平等地對待下屬,表明了對下屬的尊重,能贏得員工對管理人員的信任。

2 人事管理中公正的意義

2.1 晉升結果公正性能促進企業的發展并提高員工的職業滿意感晉升結果公正性簡單來說就是把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崗位上。所謂合適的人就是被晉升者的管理能力、品德、貢獻、個性等各方面都符合晉升職位的要求。企業把優秀的人才提拔到高一級的崗位,對于被晉升者是一種巨大的激勵,對其他員工也有長期的激勵作用,能幫助員工形成正確的職業發展期望,正確引導員工今后的行為。組織公正理論指出,結果公正性與員工對個人回報的滿意度有關。個人的職業生涯往往只由幾次晉升構成。公正的晉升結果能提高員工對自己職業生涯的滿意度,晉升結果不公平則會增加員工的離職意向。

2.2 程序公正是保證結果公正的重要途徑晉升程序公正性是保證選拔人才質量的關鍵。程序公正性要求選拔程序公開、客觀、接受監督,如果決策程序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被發現,以有效防止非程序的、不合法的因素(如拉關系、拉選票、送禮行賄、造謠誣告等不正之風)干擾職務晉升過程,從而保證優秀的、有能力的人才被提拔到適當的崗位上。堅持職務晉升的程序公正性并不是要達到統一一致的決定,也不是要通過折衷調和每一個人的觀點、需求和利益以贏得人們的支持。要實現程序公正,并不意味著管理人員要放棄他們在制訂決策、規則、程序等方面的權力。程序公正的目的在于追求最好的思路,而不介意這一思路是由很多人提出的,還是某個人提出的。因此,程序公正是保證結果公正性的重要途徑。

2.3 程序公正性能使員工明確自己的發展目標程序公正性能使員工找到自己可遵循的晉升規律。公正的選拔程序可使每一個渴望晉升的員工理解企業對自己的期望,明白他想要晉升的崗位的選聘標準,為自己設立一個明確的目標。目標作為一種誘因,當它對人具有較大的實際意義和實現的可能時,就會誘發出強烈的行動動機,使人表現出較高的積極性。員工從取得現在的崗位開始,就著眼于下一個職位的目標設計,并在日常工作中一步一步地朝著這一目標努力。這是企業對員工的一種長期激勵,同時使員工自覺地將個人奮斗的目標與企業發展目標統一起來。

2.4 程序公正性能消除或部分消除得不到晉升的員工的負面情緒程序公正性理論指出,人們不僅十分重視決策結果,而且同樣重視決策過程。不能如愿晉升的員工會尋找失敗的原因。他們會審查整個選拔程序的公正程度,如果認為程序是不公正的,就可能加重他們的挫折感與憤怒的情緒。對于未能晉升的員工來講,只有當他認為晉升程序是公正的情況下,他才有可能相信結果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使員工在選拔過程中有機會發表意見與建議,有機會向管理人員展示與解釋自己的業績與才能,從而增加了員工對決策過程的控制感與參與感,即使最后決策結果對自己不利,也使員工對決策結果有較高的認同,從而減少可能產生的消極情緒。因此,如果決策體系是公正性的,無論人們在決策中獲益或受損,都更可能接受決策結果并在今后工作中配合決策的實施。

2.5 交往公正性表明企業對員工的尊重與賞識晉升決策制度由企業來制定,并通過管理人員來落實與執行。程序公正性體現一個企業制度上的公正程度;交往公平性則體現企業內人際交往的公平程度。組織公正理論指出,員工感覺的程序公正性影響員工對企業的態度與行為。員工感覺的交往公平性會影響員工對管理人員的態度與行為,包括對管理人員的信任感、合作精神與助人為樂的行為等。

3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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