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淀資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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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資金

沉淀資金范文1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法律、監管

隨著網上購物的不斷普及,電子支付的不斷增多,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了。人們所熟知的Paypal、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都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它們的出現為人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使人們生活更方便、更輕松。可以說,第三方支付解決了電子支付的基礎性問題:支付的信用的安全問題,使電子支付向前走了一大步。

但是,隨著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也顯露出了不少的問題。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沉淀資金的法律監管問題。我們知道,我們在進行網上支付時是需要將自身的資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賬戶上,由其將資金劃撥給另一方,在這一過程中,就會出現資金的沉淀。個人的資金沉淀或許不算什么,但是如今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如此之大,以支付寶為例,其日交易量12億元,沉淀資金最低84億元,而每月的資金沉積量則高達千億。如此大的沉淀資金量,不得不讓我們思考:這些錢在第三方支付機構手中是否安全,是否有法律來監管其行為,本文既是對其的研究。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

1.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過與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并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交易支持的平臺。第三方支付作為獨立的中介平臺,在網上交易的商家和用戶之間做一個信用的中轉,通過改造支付流程來約束雙方的行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彼此對雙方信用的猜疑,增加網上購物的可信度。

2.模式

第三方支付按照支付其支付流程不同,大致可分為三種模式:賬戶型支付模式、網關型支付模式和多種支付手段結合模式。

賬戶型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公司憑借其實力和信譽承擔買賣雙方中間擔保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網關型支付模式是沒有內部交易功能,只是銀行網關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模式;多種支付手段結合模式是指第三方電子支付公司利用電話支付、移動支付和網上支付等多種方式提供支付平臺的模式。

以下為三種模式的區別:

由于只有賬戶型支付模式才會產生沉淀資金,所以下文討論的第三方支付均為賬戶型支付模式。

3.現狀

根據2013年6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顯示,2012年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已超過10萬億元。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快速增長,業務量初具規模,處理第三方支付業務104.56億筆,金額6.89萬億元。第三方支付處于蓄力發展階段,處理第三方移動支付業務21.13億筆,金額1811.94億元。預計到2015年,中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將接近14萬億人民幣。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

沉淀資金又稱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第三方支付在客戶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著延遲支付與清算的行為,從而導致支付平臺上存在著大量不參與流動的資金,即為第三方支付沉積資金。第三方支付沉積資金的產生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客戶將資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賬戶但并沒有使用資金,只是為了下次的交易便利;另一種則是發生在實際的交易之中。

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隨著第三方支付而產生,其不同于一般的商業銀行的資金存放,有其特殊性,會有資金分散、定位模糊等問題,容易造成沉淀資金的安全問題。

(三)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安全分析

1.法律風險

(1)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法律關系不明確

第三方支付機構與付款、收款人法律關系是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最基本的法律問題,但這個問題法學界尚且存在爭議?,F在主流的觀點主要有委托說、第三人代為履行說、債權轉讓說、服務合同關系說,其中最為主流的是委托說。委托說認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是用戶的人。當付款人發出支付指令時,第三方支付機構以付款人的名義履行支付義務,待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到付款人付款確認通知時,通知銀行劃撥款項,銀行將資金從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劃撥至收款人賬戶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完成,付款人的支付義務也得以履行完畢。

(2)沉淀資金利息歸屬不明確

但這里又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那就是如果按照委托說的說法,用戶在第三方支付中的沉淀資金所產生利息的歸屬將產生問題。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論,貨幣屬于特殊的物,其所有權隨占有的轉移而轉移。這看似用戶將自身資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賬戶后其資金的所有權也轉移給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筆者并不贊同這一說法,筆者認為用戶的資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賬戶并沒有發生資金所有權的轉移,筆者將在下文闡述自己的觀點。

由于《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回避了這一問題,使得這一問題只能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之間約定解決。但是,用戶在第三方支付機構面前畢竟是弱勢群體,應該怎樣保護用戶的利益,這是法律工作者所要研究的問題。

(3)監管法律不健全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個新興的事物,立法時間不足,再加上我國還沒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法律監管體系,因此對監管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法律明顯不足。截止2013年底,我國只有四個邊緣性的法律法規和一個專門的辦法。

第三方支付有關沉淀資金的法律經過這幾年的不斷補充,已經形成了一個基本的框架。但是,現存的法律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第一,現存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有關法律法規多為規章級別,不及法律的效力高,執行力與威懾力不足,容易被忽視甚至是違反;第二,是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不足,專門針對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法律法規只有一部,而且是去年才剛剛設立的規章,在規范與內容上還有很多的缺失,需要不斷的改進。

2.事實風險

(1)監管可操作性差

隨著第三方支付的加入,使得原來就較為困難的金融資金監管變得更為困難。第三方支付由于技術等一系列的原因更難對資金安全、流動性的監管,使得金融犯罪、賭博、詐騙、信通卡套現等更容易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發生,這同樣給用戶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帶來風險。

(2)沉淀資金運用不充分

央行等機構出于對用戶資金的保護,規定第三方支付要將用戶的沉淀資金全部存放在銀行的專用賬戶上,并不允許用作他用。這本身是出于對用戶資金的保護,但是,由于通貨膨脹等一系列的原因,用戶存在銀行的沉淀資金實質上是在貶值的。如果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金融投資、金融創新,合理使用用戶在第三方支付賬戶中的沉淀資金,為用戶的資金增值,將更有利于用戶的資金安全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理發展。

二、國內外有關沉淀資金的監管現狀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監管的國外現狀

美國、歐盟的法律較為健全、第三方支付發展較早和較為迅速,對第三方支付監管的法律經驗較為豐富,因此以美國與歐盟對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監管為例說明國外的現狀。

1.美國對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監管

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即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中,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監管體系,分為聯邦層次和州層次兩個層次進行監管。但美國并沒有制定針對第三方支付的專門法律條例,只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尋找相關的監管依據,或針對已有法律進行增補。

首先,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認為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是負債,而不是聯邦銀行法中定義的存款,因此該機構不是銀行或其他類型的存款機構,不需要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該機構只是貨幣轉賬企業或是貨幣服務企業。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同時指出各州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本州法律,對第三方支付開展的業務作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通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實現對沉淀資金的監管。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資金需放在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的銀行無息賬戶中,每個用戶帳戶的保險上限為十萬美元。

還有,依據美國在9.11后頒布的《愛國者法案》,第三方支付作為貨幣服務企業,需要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絡注冊,接受聯邦和州兩級反洗錢監管,及時匯報可疑交易,記錄和保存所有交易。

2.歐盟對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監管

歐盟規定第三方支付只能是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這就意味著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執照才能開展業務。

該框架包括三個垂直指引,包括2001年《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第一個指引確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后兩個指引是要求非銀行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取得與金融機構有關的營業執照,在中央銀行的賬戶留存大量資金并將電子貨幣的發行限定在傳統的信用機構和新型的受監管的電子貨幣機構。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監管的國內現狀

由于第三方支付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相關的法律并不多,這里筆者以《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為例說明我國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監管的現狀。

1.《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主要內容

(1)提出備付金銀行及其相關概念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在其總則中提出了備付金銀行的新概念,提出備付金銀行是"與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并將其區分為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

(2)對備付金銀行的規定

按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備付金銀行的規定是比較嚴格的,無論是存管銀行還是合作銀行,只要是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有關,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并且是比較嚴格的法定條件。《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規定,備付金銀行總資產不得低于2000億元,如果是僅開立備付金匯繳賬戶的,銀行的總資產不得低于1000億元。這樣就可以排除大部分資金實力不夠充裕、實力不足的中小銀行,使得用戶的沉淀資金更加安全。當然,《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還有其他的規定,這里就不一一闡述了。

(3)對賬戶與存款的規定

按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規定,備付金銀行賬戶分為三個部分:存管賬戶、收付賬戶、匯繳賬戶,其中支付機構在同一個?。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存管賬戶。

2.《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進步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針對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法律法規,其本身就是對這個領域法律的一種創新與發展。整部規章均圍繞著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這一基本的問題展開,圍繞著這個點進行具體的法律規范,其實用性大大提高了。

首先,對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進行了法律上的首次定義,將其定義為備付金,并對其進行了解釋。其次,首次提出備付金銀行的概念,并將其劃分為了存管銀行與合作銀行,并對備付金的賬戶進行了劃分,使得沉淀資金在實際領域有了具體的法律操作方法,改變了以前只見規定而沒有具體做法的模式。

最后,《辦法》規定了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對客戶的留存資金繳納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這是一種全新的說法,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并不是金融機構,按照原有法律規定是不用繳納風險準備金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特殊服務,為了用戶的資金安全和金融風險的控制,理應與金融機構一樣繳納風險準備金,這是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可謂是開創了我國法律的一個先河。

3.《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不足

就《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與我國之前法律法規對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管理來說,其實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其中也有不少的缺陷需要改進。

首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只是一部規章,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律,從法律效力來說就有所不足。雖說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資金問題是一個較新的問題,先設立一部規章進行嘗試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資金問題是一個有關金融安全與用戶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其有很強的緊迫性,因盡快設立一部具有成文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較好。

然后,《辦法》中沿用征求意見稿中的"備付金"的說法,似乎與沉淀資金的性質有所不符,建議沿用大眾的"沉淀資金"的說法。

最后,《辦法》中刪去沉淀資金利息歸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說法,轉而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間自行協商解決。刪去這個說法的初衷是好的,這樣使得用戶資金的合法利息至少沒有受到損害。筆者同樣不贊成將全部沉淀資金利息歸用戶的說法,畢竟第三方支付機構幫用戶保障了其的、資金安全,同時提供了快捷的支付業務,有權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間自行協商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會出現第三方支付機構因其強大的實力使得用戶的合理收益受損。筆者在這里建議立法者能制定一個合法合理的利息分配方案,使得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都能獲得合理的利益。

三、對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風險監管的建議

(一)理清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的法律關系

正如上文所說,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的法律關系存在著委托說、第三人代為履行說、債權轉讓說、服務合同關系說等法律學說。筆者較為贊同委托說的觀點。但是,第三方支付與用戶的法律關系不僅僅是普通的委托關系,它實質上包括了委托、保管合同與擔保三重關系。

1.委托關系

委托關系其實較好理解,第三方支付機構對于用戶在賬戶上的沉淀資金,當且僅當用戶發出指令后,第三方支付機構才能對用戶的沉淀資金進行用戶所設定的操作。在此過程中,用戶就是委托人,而第三方支付機構就是受托人,第三方支付機構根據用戶的指令為用戶辦事,最后結果歸責于用戶。這種關系無論是否約定報酬都是存在的。

2.保管關系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在用戶使用之前,都是保管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賬戶里。根據理解,用戶的資金只是暫時保管在第三方支付賬戶,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征得用戶同意之前不得動用用戶的資金,在用戶需要時就得全額返還資金。

根據保管合同的定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參考以上定義可知,在用戶與第三方機構之間是存在著保管合同的關系的。

3.擔保關系

第三方支付機構除了代為收付款、代為保管用戶資金以外,還存在著用自身信用提供信用擔保的服務,而且應該說,這才是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提供的最有價值的服務。以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為例,買家將資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賬戶后并確認付款后,賣家雖然沒有直接收到買方的資金,但由于有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擔保,賣方依然有信心將貨物發出,待買方確認收貨后,第三方支付機構再將資金劃入買方的賬戶上。

在這個過程中,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實現的就是對買方付款行為的信用擔保,同時也是對賣方正常發貨并保證貨物質量的擔保。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另一方都能從第三方支付機構處得到補償。

所以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的法律關系一共存在著委托、保管合同與擔保三重關系。明晰了第三方支付與用戶的法律關系后,我們就可以分辨出第三方支付與用戶各自所要承擔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在出現問題后可以明確各自的責任,也為解決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的其他問題打好基礎。

(二)明確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與利息的歸屬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看第三方支付對沉淀資金是如何操作的。首先,上文已經確定了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的三種法律關系,即委托、保管合同與擔保三重關系。由于委托、擔保與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與利息的歸屬關系不大,這里主要是以保管合同的關系來論述這個問題。

按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對于用戶的沉淀資金是要在符合資格的銀行設立專門的備付金存管賬戶來存取用戶的資金。并且按照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擅自動用用戶的沉淀資金。這樣,我們就可以排除《合同法》第387條的規定,因為第387條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保管人將托管人的資金與自身資金混淆,為了方便保管人更好的保管資金而設立的規定。而在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的沉淀資金保管關系中,法律已經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事先設定專門的存管賬戶來保管資金,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將自身資金與用戶資金混淆的行為,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的沉淀資金保管關系不適用《合同法》第387條的規定。所以,第三方支付機構對于用戶的資金僅僅是暫時代為保管,并不存在著占有關系,其所有權依然屬于用戶所有。

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歸屬后,對于其利息的歸屬就比較容易解釋了。從法律上來說,利息是用戶沉淀資金所產生的孳息。根據民法的規定,孳息應屬于資金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利息應屬于用戶所有。同時,《合同法》第377條的規定也從另一個角度闡述了這一觀點。

但是,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要將沉淀資金的利息分配到每一個用戶,其難度是很大的。首先,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是金融機構,用戶的資金不像活期存款那樣直接產生利息,需要第三方支付機構對用戶的資金進行運作,這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風險,如果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動用用戶的資金進行投資,一旦用戶的資金虧損,將難以分清各自的責任。其次,如果將用戶的資金存入銀行并按活期存款計算利息,就會有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爭奪存款的現象,這又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非金融機構地位不符。因此,筆者提出以下兩種觀點作為參考:

1.建立沉淀資金保險體系

這一模式主要參考的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體系,即將用戶存入銀行的資金所產生的利息為用戶的資金購買一定額度的保險,以防止用戶的資金有遭受風險的可能。這樣做至少有兩個好處:第一,由于利息并沒有直接到達用戶的手中,這樣避免了第三方支付機構被說成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爭搶存款,也符合第三方支付機構這個非金融機構的地位。第二,用戶資金的利息最終用于對用戶有利的事情上,也符合了"取之于用戶,用之于用戶"的原則。

2.自負盈虧的用戶資金增值模式

這一模式主要是參考了余額寶的運作模式,即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將用戶的資金用于投資,但需要用戶的同意,并需要用戶自負盈虧。

首先,第三方支付機構對用戶資金的投資必須是經過用戶同意,并需要告知用戶需要自負盈虧。法律可以明確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告知用戶協議書中用黑體字標明這一點,并像購買基金一樣對用戶的風險意識進行評估,對風險意識低的用戶進行提示甚至限制其購買的份額。

其次,用戶的資金需分為可投資資金與不可投資資金,兩者分開結算,只有可投資資金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投資,而份額則由用戶來自行決定。用戶可以自由轉換兩者資金的比例,但可投資資金需預留一部分的保證金,保證金在每日的結算前不允許轉換,以避免用戶為了逃避虧損而將資金全部轉出第三方支付賬戶。

最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的投資必須是安全且低風險的,這一點可以參考美國養老金的投資策略。美國的養老金廣泛投資于股票、債券、貨幣市場、房地產等領域,但很少出現虧損情況。究其原因,是美國的養老金投資有著嚴格的評級,對所有將要投資的計劃都會由專門的機構進行評級,只有達到嚴格標準的投資計劃才能獲得通過并進行投資。我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對用戶資金的投資計劃也必須經過專門機構的核準才能通過,并需要進行備案和每天的結算。

四、結語

第三方支付這幾年間在不斷的發展,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隨著第三方支付的不斷發展,對沉淀資金的監管問題便變得越來越重要,這就需要我們通過立法來規范和完善。幸好,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實施,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問題有了一個法律的開始,它填補了專門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的性質,確立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存儲銀行的準入條件,加強了對沉淀資金的管理,為我國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在我國在線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監管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但這還只是一個開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所規范的內容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它沒有規定沉淀資金利息的分配問題,比如它并沒有確立沉淀資金的核對校驗機制,這些都需要我們不斷的改進與完善。我國的立法應不斷完善對沉淀資金的理論研究,參考國外對沉淀資金監管的經驗,發展出一套更完善的監管體系,以促進我國的第三方支付行業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曹紅輝.中國電子支付發展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2.

[2]吳偉光.網絡與電子商務法[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3]祝凌曦、陸本江.電子商務安全與支付[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13.

[4]陶廣峰、張宇潤.金融創新與制度創新[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5]高富平、尹臘梅.電子商務法律基礎[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

[6]阿拉木斯.網絡交易法律事務(上、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魏振瀛.民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8]李航.證券投資網絡化對我國法律---以余額寶為例[J].法制博覽,2014(1)

[9]巴曙松、楊彪.第三方支付國際監管研究及借鑒[J].財政研究,2012(4)

[10]楊彪、李冀申.第三方支付的宏觀經濟風險及宏觀審慎監管[J].財經科學,2012.4

[11]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3)[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3

[12]謝平、鄒傳偉.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13]張春燕.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及利息之法律權屬初探---以支付寶為樣本[J].河北法學,2011(3)

[14]朱瑪.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的權屬爭議及法律監管[J].西南金融.2013(12)

[15]王春麗、王森堅.互聯網金融理財的法律規制---以阿里余額寶為視角[J].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13(5)

[16]吳艷飛.在線第三方支付監管法律研究(碩士學位論文)[D].上海.復旦大學.2011

沉淀資金范文2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利息;歸屬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和網購技術上的成熟,省時省力的網購成為一種時代潮流,作為主流的支付手段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也越來越為人們所熟知并應用。但這也引發了新的問題的出現--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沉淀資金及利息的應歸誰所有呢?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特殊性及其沉淀資金、利息的成因

在一般的企業中非企業自有資金是不存在的,只是在金融機構中才會存在這一現象,比如在證券市場上的個人戶頭上的剩余資金。然而第三方支付平臺改變了這一現象,這和其本身的特殊性是分不開的。在中國人民銀行于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我們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臺被定性為"非金融機構",那么其就不能使用法律對于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第三方支付平臺是"非金融機構"但卻具有了金融機構遇到的非自有資金沉淀問題。

第三方支付平臺之所以會遇到這一問題是由其特殊的運營模式分不開的。具體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由于買方是在其收貨并查驗滿意后才發出指令的,再加上貨物在途運輸的時間中間就會存在一個很長時間的指示延遲;2.在線貨物的購買者先通過網上銀行把錢存入支付寶,并非即時消費而是等一段時間在消費也就是消費延遲;3.第三方支付平臺自身對于賣方的清算遲延。①這些情況都造成了大量資金沉淀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上在與其合作的銀行開設的賬戶上。

由于這些資金是存在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銀行賬戶上,那么也就會出現存款的利息。以淘寶為例,雖然淘寶沉淀資金的流動性很大,但是就一定的數量來看是相對靜止的,也就是說會有一部分資金始終留在淘寶的銀行賬戶中,在非擠兌的情況下,這筆資金完全可以以定期儲蓄或其他投資形式為淘寶所使用,并帶來數量可觀的法定孳息。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歸屬

現在人們對于自己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的歸屬權認識上是有誤差的。一般認為自己存入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中的錢是規自己所有的,這當然有其依據所在。現行主流觀點認為買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關系包括兩方面,即保管合同關系和委托支付關系。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保管合同并不改變貨物的所有權,那么此資金真的還屬于買方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首先、金錢在物權法上是種類物,其所有權的公示是以占有為依據的,也就是誰占有誰所有。其次、合同法第378條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實際上貨幣保管合同在學理上應該歸為"消費保管合同",它指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為種類物,保管人在保管期間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在保管期間屆滿時,保管人只需向寄存人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物品的合同。②可見消費保管合同中的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轉移到保管人一方的,因此買方的資金一旦存入了其在支付寶的賬戶,該筆資金的所有權按照傳統民法的規定其就應該屬于支付寶公司所有,買方也就失去了該筆資金的所有權。其取回該筆資金時行使的不是物權請求權,而變成了債權請求權。

從性質上看,第三方支付平臺買方賬戶中的資金不同于儲戶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的儲蓄資金。如前所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非金融機構的性質,其并不能適用《商業銀行法》上的規定,因此其并不具有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資格,所以買方賬戶中的資金最后是由第三方支付平臺儲存在其指定的銀行中,但儲蓄人不是買方而是第三方支付平臺。

有的學者主張,第三方支付平臺買方賬戶中的資金是買方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代為支付的貨款并非讓第三方支付平臺自用的資金,并且實踐中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也把該項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開管理,所以應按照類似信托財產的方式就應把界定為買方所有的資金。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并不妥當:首先、這違背了貨幣的所有權公示以占有為標準的原則。雖然我們在支付寶上開設的是個人賬戶,但是所有的買方資金反映在銀行的只有支付寶的一個賬戶,此筆資金就應該是支付寶公司所有,否則就破壞了這一原則。從實踐上看假如支付寶破產,如果適用這種觀點那么所有在支付寶賬戶上有余額的買方就會對該賬戶的存款余額享有物權請求權。支付寶的賬戶余額又因人為原因不能足額退還其客戶,那么如何區分哪些錢是A客戶的哪些錢是B客戶的呢?其實,這也是為什么貨幣的公示要以占有為標準的原因。如果是由支付寶公司取得所有權的話,則此問題就不會存在。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臺與買方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和信托關系相類似的,但其并不能成為沉淀資金歸屬于買方的理由。信托財產在法律關系上,歸屬于受托人,名義上亦為受托人所有,但信托財產應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并為信托目的而獨立存在。③也就是說在信托關系存續期間,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受托人,英美法系國家的信托法對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于受托人也持 明確肯定的態度??梢娂词拱训谌街Ц镀脚_與買方的關系界定為信托關系,該筆沉淀資金也應有第三方支付平臺享有所有權。

因此筆者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所有權的問題上還是應堅持傳統民法的理論,也就是其應歸屬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盡管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沉淀資金是一個新生事物,但其能在傳統理論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沒有必要人為的去"創新"。

三、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利息的歸屬

在明確了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歸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有之后,一個新的問題也隨之產生-該筆資金的利息應該歸誰所有呢?在一般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利益由寄存人享有,我國合同法第377條也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給寄存人。從這個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利息就應該屬于買方。

但正如前文已經表述的那樣,第三方支付平臺與買方之間存在的是一種消費保管合同關系,而不是一般的保管合同。在消費保管合同中,因保管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保管人,則保管物的利益和危險也由保管人享有和承擔。④那么作為沉淀資金孳息的利息就應該歸屬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有。

當然,縱觀國內學者對于消費保管合同的論述,學者們普遍認為:如果當事人約定有利息,保管人還應負支付利息的義務。⑤也就是說沉淀資金的利息是可以通過雙方的協議來確定歸屬的,只有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屬于保管人所有。但對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來說其不會把利息讓渡給買方:首先、其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利潤的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最主要目標,其不會讓渡自己的利益;其次、由于單個客戶的資金量太小且沉淀周期太短,實踐中很難把利息收入返還給買方。例如,支付寶協議中就規定:您完全承擔您使用本服務期間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項的貨幣貶值風險及可能的孳息損失。而買方在使用支付寶消費前,就已經同意了該協議,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放棄了對于沉淀資金的利息的權利。

注釋:

①張春燕.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及利息之法律權屬探析[J].河北法學.2010.(3)

②魏耀榮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論(分論)[M].中國法治出版社.2000

③王志成、賴源河.現代信托法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④楊立新.合同法專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⑤郭明瑞等.新合同法原理[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參考文獻:

[1]張春燕.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及利息之法律權屬探析[J].河北法學.2010.(3)

[2]魏耀榮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論(分論)[M].中國法治出版社.2000

[3]王志成、賴源河.現代信托法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4]楊立新.合同法專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沉淀資金范文3

關鍵詞:第三方電子支付;沉淀資金;信用;監管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6-0256-01

1 引言

第三方電子支付實質上是電子商務中的信用中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服務能夠以其自身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替代電子商務活動中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的風險性和不穩定性。機構作為信用中介,從而消除由于買賣雙方不對稱信息而產生的信用風險。第三方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中買賣雙方動態博弈無法取得有效均衡而借助于外力的產物。它極大地促進了電子商務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它在實際的操作中也會遇到諸多的問題,如資金的沉淀、資金的非法轉移和套現、監管系統不健全等,存在的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第三方電子支付產業的發展。如何有效的解決沉淀資金產生的問題,降低第三方電子支付行業的風險是亟需我們進行研究和改革的。

2 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產生的沉淀資金風險分析

從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運行來看,買方向賣方支付的貨款根據結算規定會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停留一定時間。資金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買方仍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但這筆資金要等到買方收到貨物通知平臺付款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才將其劃付給賣方。這中間就存在買方資金滯留在支付寶賬戶上的一個檔期,交易額越大,滯留資金也就越大。只要每天都有大量交易產生,第三方必然會積累起大量的、穩定的沉淀資金。暫且不考慮用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產生的利息歸誰所有,僅就這筆資金的安全性而言,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資本的逐利性決定了哪里有高收益哪里就有大量的資本,但同時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產生的沉淀資金風險主要包括:

(1)技術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系統運作必須依賴網絡與科技的支撐,網絡的開放性和應用系統設計可能存在的缺陷勢必會造成網絡硬件安全、網絡運行安全、數據傳遞存儲安全等方面的問題。第三方平臺公司因為種種原因,導致資金鏈斷裂,資金被法院凍結,導致支付風險。

(2)道德風險:電子商務中的道德風險模型在不對稱信息市場中,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也同樣會降低市場效率。第三方支付平臺公司挪用公司自己的投資或者是經營資金,洗錢、套現、賭博、欺詐以及逃稅漏稅等非法活動導致因公司經營投資失誤而產生風險。

(3)信用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掌握著大量客戶資料信息,一旦故意泄漏,會嚴重挫傷公眾對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信任,從而引發電子商務交易乃至整個社會的信用危機。

(4)法律風險:作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處于網絡運營與金融業務交接的“灰色地帶”,其服務實質上類似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大量沉淀資金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資金儲蓄的性質。目前國內暫無專門法律對這筆巨額的暫留貨款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規定,立法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

3 我國第三方電子支付沉淀資金風險對策

對資金沉淀這個具體問題而言,我國的研究狀況在不斷地發展之中,從現存的一些著作和文獻看,關于這個問題的研究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加強風險控制,著力解決管理和技術風險。

第三方支付企業應該完善自身的風險控制系統,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建立安全認證體系;支付企業應不斷進行技術改造,控制管理和技術風險,保證沉淀資金的安全可靠。

(2)提高行業準入標準,明確監管主體,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目前第三方電子支付的行業標準偏低,這就給商品交易帶來了隱患,使這些機構承擔著不同程度的金融風險。增加行業的注冊資金數額,提高其市場準入門檻。同時該行業的監管主體還是不夠明確的。應盡快明確法律地位及監管主體,促進支付清算監管體系的規范、健康發展。

(3)以保證金方式確保沉淀資金的有序使用。

在理論和實踐中我們發現,許多的支付機構存在著沉淀資金被濫用和流失的問題。學術界提出的向監管部門繳納必要保證金的辦法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基于上文的論述,我們很清楚的認識到:監管主體不明確使這項措施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難免不會遇到重復吸收和重復繳納的問題。

(4)破解利益分配和歸屬難題。

由于第三方電子支付使消費者和銷售者不能面對面地交易,這樣在交易過程中就會存在一個沉淀資金的問題,而大量的沉淀資金又會產生一個利息的分配問題。針對在現實中存在的這種現象,如果這個問題不及時的解決,就勢必會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亂甚至是整個社會秩序的混亂。

4 結語

綜上所述,支付環節一直都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第三方支付平臺盡管在法律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資金沉淀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和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因此,現階段,我們加強這方面的研究是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的。

參考文獻

[1]陳力行關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討[J].商場現代化,2006,(8):94-95

[2]陳新林第三方支付發展研究[J].特區經濟,2007,(4):293-294

沉淀資金范文4

生者猶存

泥土和堅石構成了死亡的墳墓

猩紅的鮮血交織成黑色的恐怖

我們要用奮進來沉淀傷痛

只要我們團結

大自然所創造的災難我們一定共同面對

因為我們是一家人

一家人可以共抗狂風暴雨

一家人可以共撐一片藍天

即使我們相隔千山萬水

但在飄揚的黃絲帶中

我們都感受到了堅守的信念與真摯的祝福

雨雖大

路雖長

沉淀資金范文5

關鍵詞 企業資金緊張 沉淀資金 三角債

企業資金緊張不僅成了企業的一大難題,也已成為制約我國發展的一大因素。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近年來的國家緊縮政策、稅制改革、銀行商業化、匯率并軌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企業資金緊張的狀況,筆者認為主要原因還在于企業自身。

1 企業資金緊張的原因

1.1 企業對市場經濟的不適應性

雖然市場經濟體制已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但長期計劃經濟的“慣性”仍支配著企業。一方面表現為企業觀念陳舊,企業經營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市場調研上,而是忙于要錢要政策,企業的生產經營不是在市場信息引導下進行,仍然是計劃經濟體制下依靠增加收入、擴大資金存量來支撐生產的高速發展,使企業感到資金緊張。另一方面,企業的市場應變能力差,產品不適應市場需求,產品得不到消費者的承認,不但沒有給企業帶來利潤,甚至還造成新的積壓,使資金沉淀,造成資金周轉困難,引起資金短缺。

1.2 企業沉淀資金過多

企業自覺程度可以分為兩種不同性質的沉淀:永久性沉淀和暫時性沉淀。永久性沉淀的特點是這些資產不能以其現在的使用價值形態予以收回,它現在的使用價值已經不直接為市場所接受,只能以其它使用價值的形式來實現,結果,收回的價值遠遠低于它的成本價值,造成了企業資產的流失,減少了企業的資金擁有量。暫時性沉淀資金的特點是這些資產可以其現在的使用價值形態予以收回,其市場需求仍然存在,但由于體制、管理水平和產品本身的質量因素,使資產價值的市場變現遇到困難,如果暫時沉淀的資金按照正常的速度運轉,就會降價出售;如果積壓在庫,等待時機出售,會造成企業資金周轉減緩,形成資金積壓。由此可知,資金沉淀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周轉資金的數額,減慢了資金的周轉速度,造成企業資金緊張。

1.3 企業間的相互拖欠

企業間相互拖欠是企業資金緊張的最表層原因。企業間的相互拖欠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應收賬款,另一方面是應付賬款。就一個企業來說,如果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基本相當,那么相互拖欠對營運資金沒有,只有應收賬款顯著低于應付賬款時,并且應收賬款在一定日期內收不回來,企業才會造成實質性的資金緊張。而有的企業的是應收賬款顯著低于應付賬款而感到資金寬裕,但全所有企業的應收賬款余額之和與應付賬款余額之和是相互平衡的。由此看來,企業間的相互拖欠可能引起的后果是引起不同企業資金狀況的差異,而不會引起全面的資金緊張。

企業相互拖欠中,不斷膨脹的三角債所導致的債券資金也是造成企業資金緊張的一大因素。三角債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產品賣不出去所導致的三角債。在整個三角債務鏈中,都是下一環節拖欠上一環節的,最終的損失只能由最初的售出者負擔。二是由于故意拖欠所導致的三角債。產品在順利地實現了其全部價值之后,買方長期拖欠貨款,造成最初債權人資金緊張。

1.4 效益低

不少統計資料表明,企業,尤其是企業的經濟效益近幾年逐漸下降。直接原因主要有:成本升幅大;產成品嚴重積壓,這不僅占用大量資金,又增加了庫存費用和損失;企業利息支出、債務、離退休職工負擔等十分嚴重。

2 解決企業資金緊張的途徑

2.1 增強市場意識,以市場為導向,適時調整產品結構

從資金緊張的主要原因來看,資金實際上是個市場問題,走向市場是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根本出路。企業需要按市場規則,依據市場信息,重視市場調研并據以適時調整產品結構,強化產品銷售,推進產品更新換代,牢牢掌握市場競爭中的主動權。企業只有置身于市場,才能審時度勢,不斷開辟市場、占領市場、駕馭市場,使企業的產、供、銷活動順利進行,最終達到緩解資金緊缺的目的。

2.2 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壓縮應收賬款占有額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賒銷已成為一種重要的營銷策略。應收款的回收直接著企業資金的周轉,因此,企業需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

(1)制定合理的商業信用政策。企業既要考慮產品的市場狀況,又要正確評估客戶的信用狀況。

(2)擴大票據使用,盡可能地取得合法的索債憑證。

(3)有選擇地使用擔保。對資信不明的客戶可以考慮要求其提供擔保,在的許可范圍內從多種形式中作出合理選擇,如抵押擔保、定金擔保、財產置留擔保等。

(4)制定嚴格的收賬制度。

3 積極清理沉淀資金,盤活資金存量

盤活資金,既要盤活永久性沉淀的資金又要盤活暫時性沉淀的資金。永久性沉淀資金盤活的唯一出路就是變賣清理。盡管這樣會增加企業當期或近期損失,但變賣資產可以盤活一部分資金,增加企業的營運資金。對于暫時性沉淀的存貨資產,除了積極的組織銷售、改進產品質量外,還需要企業改變觀念、變惜售為快售,同時在財務上建立削價準備金制度,使暫時性沉淀資金的風險被分散在各期,實現財務穩定和經營穩定。

2.4 樹立資金成本觀念,強化企業管理,實現利潤最大化

沉淀資金范文6

新年伊始,關于2014年主要經濟目標的討論熱度不減。

據悉,財政赤字根據專家判斷,2014年比2013年的12000億預計會有所增加。

不過由于目前政府沉淀的資金比較大,是否仍需要舉債存在爭議。

北大經濟學院財政專家林雙林認為,2013年中國經濟增速達到7.7%左右,高于7.5%的經濟目標,目前政府收入很高,再實施2%的赤字率(財政赤字占GDP)比例不大,但是舉債本身可能意義不大。

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指出,政府在最后一個月突擊花錢,而且越來越多,這個問題需要解決。同時政府支出和收入到底包括哪些明細,需要說清楚,比如政府債務償還是否包含在支出中,是利息還是也包括本金,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2014年財政赤字將增加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在近期的一次論壇上透露,積極的財政政策表現會使赤字規模今年繼續有所抬升,2013年的赤字率大概應該是占到年度GDP的2.1%左右,估計今年仍然會是這樣一個相對數字水平,那么2.1%的赤字率顯然是在安全范圍之內的。

根據國家統計局預公布的2013年經濟數據,由于2012年的經濟數字經過多次調整,2014年赤字率也可能變化。

不過,如果按照目前名義GDP測算,實際2013年GDP在568000億元左右,再按照名義GDP9%左右的速度,2014年名義GDP在62萬億左右,對應2%左右赤字率,赤字是12500億元。對應2.1%赤字率,2014年赤字是13000億元。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認為,“2%左右的赤字率,對于目前經濟總量而言,風險并不大?!?/p>

他認為現在需要關注的是,財政支出到底包括哪一些,比如債務是如何計算的,如果何包括收支,統計口徑變了,數據就往往不一樣。

據悉,2013年12000億元財政收支差額中,中央財政赤字8500億元,比去年增加3000億元;地方財政收支差額3500億元,國務院同意由財政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彌補,并列入省級預算管理。

樓繼偉在近期的財政會議上說,2013年仍需要有過“緊日子”的思想,嚴控“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出臺新的增支政策。

他表示,2014年需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繼續盤活財政存量,建立結轉結余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加大資金統籌使用力度。

政府沉淀資金多引熱議

樓繼偉說的盤活財政存量,其實是政府沉淀的資金太多。

以央行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為例,2013年11月政府存款為41915億元,相比2012年12月政府存款的20753億元,多出了2萬多億元。

這4萬多億的存款,有一部分可能需要在2013年12月支出,但是其余的可能將轉存到2014年。這就是沉淀資金。

上述沉淀資金的確在越滾越大,這與政府收支有關。比如到2012年11月政府存款才31598億元,2013年11月,則多出了1萬多億。這還是在每年最后1年突擊花錢上萬億的情況下發生的。

王雍君認為,突擊花錢的問題,非常嚴重,需要盡快解決。

而政府目前沉淀的資金巨大,更是引起熱議。

北大經濟學院財政專家林雙林認為,政府的錢足夠,不需要搞赤字。

截至2012年底,審計署公布的數字是,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19.06萬億)與當年GDP(518942億元)的比率為36.74%。

但林雙林認為,日本、美國在經濟快速增長時,政府債務占GDP的比重只有10%、30%左右?!拔覀兺耆珱]有必要搞這么高的債務率?!彼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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